鄂建文〔2023〕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质量,维护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各方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各方参考使用。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赣价协〔2023〕4号
各设区市联络处(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会依据行业规章赋予的行业自律工作职责,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2019)和《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赣价协〔201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本协会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自律成本参考价》(试行)(赣价协〔2021〕23号),已试行一年多,经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四届一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成本参考价》是在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背景和新形势下,应全省行业的共同呼声和要求、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依法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和竞价行为的需求而制定的。
二、本《成本参考价》的形成是在我会开展广泛行业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全省广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相关单位对近年来全省范围内已完成的大量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取费成本价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测算而形成的平均价格,其结果经多次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和行业修改意见并经我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科学认证而审定的。其施行必将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各方正确、科学确定各类咨询项目的取费成本价格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抑制行业违法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进入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开展服务活动的各执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本《成本参考价》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和遵守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在执行本成本价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时,不得无故下浮打折,否则将按《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进行惩戒;有违规行为的,将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四、本《成本参考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行业中正式实行,其解释权归属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协会秘书处反映。
联系人:花凤萍 联系电话:0791-88311365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自律成本参考价》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
2022年12月 30日
川建价师协〔2022〕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的精神,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满足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各方需求,有效保障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的有机融合和统一,引导行业加强自律管理。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成立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本参考标准》课题组,历时一年,通过问卷调查,分别调研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成本和收费以及典型工程项目各项咨询服务成本和收费的情况,对调研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归集分析、与其他省市收费标准进行对比,并经过多轮专家讨论评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形成课题研究成果。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省协会编制形成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
《收费参考标准》基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 11-2019)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应按照《服务清单》标准执行。《收费参考标准》适用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人和委托人计算《服务清单》中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服务收费时参考。具体收费标准应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收费参考标准》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提供了差额定率累进法和人工工日法两种方法。具体采用何种收费方法由工程造价咨询人和委托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选用。
本《收费参考标准》自2022年12月23日正式印发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22年12月23日
甘价协〔2022〕 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高质量发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省市区收费标准,经多次分析论证、广泛征求行业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相关建议及意见请及时函告协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二、本收费指引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9月30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1年5月18日
2020年3月1日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琼价协﹝2020﹞01号
桂价协字〔2019〕15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编制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考标准》是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依据。
二、工程造价咨询方与委托方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参考标准》就咨询服务内容、收费、方式等相关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三、《参考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6月28日
内工建协〔2016〕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及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2016年12月23日
湘建价协〔2016〕25 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81号)取消后,全省各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出现了标准不明、恶意竞争等乱象。为切实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如下意见:六、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10月18日
京价协[2015]011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 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维护委托方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五点意见:
一、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可由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或竞争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度以及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和过度差异化。
四、各省级协会和中价协专业委员会要发布建设项目各阶段及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类别、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收费计取基数等基本格式,但不得设定或指导费率,以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对于违反地方收费标准,没有按前款规定制定和公开收费标准,以及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设立自身收费标准20%的,要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工作联动。
五、鼓励各协会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行业收费信息服务,收集和定期发布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各地造价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意见、行业执业准则、国家有关标准、协会的操作规程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反馈到我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5年5月14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深圳市规土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等3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各相关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和准入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294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7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市函〔2014〕1167号)悉。经研究,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执行,期限1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委重新申请核定标准,并将有关收费的执行情况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渝建[2014]10号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将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1)。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式)(附表2)。
2013年12月31日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
序 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
500万元以下 |
501-1000万元以内 |
1001-5000万元以内 |
5001万元-1亿元以内 |
1亿元以上 |
|||||
1 |
概算编制(审核) |
建筑、市政、园林 |
概算工程造价(%) |
0.17 |
0.15 |
0.12 |
0.09 |
0.08 |
|
安装、装饰、维修 |
概算工程造价(%) |
0.35 |
0.30 |
0.25 |
0.15 |
0.12 |
|||
2 |
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编制(审核) |
建筑、市政、园林 |
编制(审核)工程造价(%) |
0.35 |
0.30 |
0.25 |
0.15 |
0.12 |
|
安装、装饰、维修 |
编制(审核)工程造价(%) |
0.65 |
0.55 |
0.40 |
0.30 |
0.20 |
|||
3 |
工程结算 编制(审核) |
基本 收费 |
建筑、市政、园林 |
送审工程造价(%) |
0.40 |
0.35 |
0.30 |
0.20 |
0.15 |
安装、装饰、维修 |
0.70 |
0.60 |
0.45 |
0.35 |
0.25 |
||||
审减效益费 |
审减额(%) |
4.5 |
4.00 |
3.50 |
3.00 |
2.50 |
|||
4 |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
鉴定工程造价(%) |
1.80 |
1.50 |
1.20 |
1.00 |
0.80 |
||
5 |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
送审工程造价(%) |
1.50 |
1.30 |
1.10 |
1.00 |
0.80 |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
500万元以下 |
501-1000万元以内 |
1001-5000万元以内 |
5001万元-1亿元以内 |
1亿元以上 |
|||||
1 |
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
建筑、市政、园林 |
清单量工程造价(%) |
0.25 |
0.20 |
0.18 |
0.15 |
0.12 |
|
安装、装饰、维修 |
清单量工程造价(%) |
0.45 |
0.40 |
0.35 |
0.30 |
0.25 |
|||
2 |
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 |
建筑、市政、园林 |
清单量工程造价(%) |
0.18 |
0.15 |
0.12 |
0.10 |
0.08 |
|
安装、装饰、维修 |
清单量工程造价(%) |
0.28 |
0.24 |
0.20 |
0.16 |
0.12 |
|||
3 |
工程量清单及组价编制(审核) |
建筑、市政、园林 |
清单量工程造价(%) |
0.40 |
0.35 |
0.30 |
0.25 |
0.20 |
|
安装、装饰、维修 |
清单量工程造价(%) |
0.70 |
0.60 |
0.50 |
0.40 |
0.35 |
|||
4 |
工程量清单结 算编制(审核) |
基本 收费 |
建筑、市政、园林 |
送审工程造价(%) |
0.35 |
0.30 |
0.25 |
0.20 |
0.15 |
安装、装饰、维修 |
0.60 |
0.50 |
0.40 |
0.30 |
0.25 |
||||
审减效益费 |
审减额(%) |
3.50 |
3.00 |
2.50 |
2.00 |
1.50 |
|||
5 |
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
鉴定工程造价(%) |
1.60 |
1.30 |
1.10 |
0.90 |
0.60 |
||
6 |
工程量清单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
送审工程造价(%) |
1.30 |
1.10 |
1.00 |
0.80 |
0.60 |
附表1、2说明:
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
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3、 表中“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4、 工程结算审核审减效益费的审减额为送审项目的审减额,该审减金额不抵销审增金额。
5、 公路、铁路、水电等土木工程按照本表所对应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6、单项委托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3000元时,按3000元计取。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等咨询服务的,其收费行为均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违反收费规定的高估冒算、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省工程造价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三、委托双方应共同遵守市场规律,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时间、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与义务、预付款比例、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