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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建文〔2023〕35号

    鄂建文〔2023〕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湖北省招标代理市场各方参考使用。

           附件: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闽发改服价〔2021〕25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由依法设立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交易经营服务的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等相关服务时收取。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有关交易服务机构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规定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单位性质属于参公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规定,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本通告自2021年 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通告执行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9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工建协〔2016〕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维护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机构与业内专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情况,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2016年12月22日



  • 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穗招代理协[2017]3号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现就各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放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必要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者应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经济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定位和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应根据市场供需、物价水平、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综合因素,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已考虑了服务内容、成本投入和物价水平,对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目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双方可以参考该标准并应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使之客观合理地体现招标代理服务价值。为此,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制定招标代理分类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提供专业、优质、优价的服务,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需求。鼓励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增加的服务,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五、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被委托机构的专业素质、综合实力、服务内容、质量、类似业绩和价格等因素,不应以招标代理价格为选择招标代理服务的决定性标准。

      六、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或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规定,通过降低质量、减少服务、低于成本报价甚至零报价、变相赠送等恶意竞争行为,以及巧立名目强制收费、串通价格等价格失信行为,加大对其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获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称号的代理机构应率先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如发现价格失信行为,将按照有关办法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诚信创优称号。

      七、加强价格监测,定期发布价格动态指数。为便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掌握招标代理服务全行业收费价格的现状和趋势,必要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全国招标代理服务市场收费统计价格指数,动态反映全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平均相对水平和整体趋势,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创造条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0二年十月十五日 计价格[2002]19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11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1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l.0%=1万元

    500100)万元×o.7%=2.8万元

    1000-500)万元×o.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o.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o.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