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锂电(江苏)产业园2.2期项目NMP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投标邀请函
(被邀请投标人名称):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受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拟采购的中航锂电(江苏)产业园2.2期项目NMP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名称)进行邀请招标。
一、招标编号:zbsq-2021-05-007
二、招标内容:
序号 |
系统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正极NMP回收设备部分 |
6 |
套 |
2 |
负极乏气余热回收系统 |
6 |
套 |
3 |
NMP原液储存与供应系统 |
1 |
套 |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A、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要求:
(1)非生产厂家投标的,须具有产品的合法代理商资格证明;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信息:
1、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同投标邀请函一起发出;
2、售 价:招标文件人民币 500元/份,现金支付,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开始接收时间:时间:2021年5月28日9:00(北京时间)
2、接收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2445会议室
3、接收人:王志成 18302036816
六、开标有关信息:
1、开标时间:时间:2021年5月28日9:30(北京时间)
2、 开标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2445会议室
七、 其他应说明事项:
1、供货时间及安装调试时间:2021年6月15日货到现场,2021年7月10日完成安装及调试。
2、付款方式:
1) 履约保函和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少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币种同本合同币种,该保函须经甲方及甲方银行认可,履约保函金额等同合同价格的5%。甲方应于收到前述保函及预付款等额发票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0%。
2)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每月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为审计核准的当期工程款金额的50%,进度款累计支付支付比例不超过建安类合同金额的80%(含预付款),乙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
3) 设备到货款:设备生产完成发货前,经甲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检查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开具对应金额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经审计核算后到货设备金额的50%。当到货款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设备类金额的80%(含预付款),甲方将暂停设备到货款的支付。
4) 验收款:在甲方对本项目的设备及安装工程出具最终验收证明书、审计结算报告,且中航锂电(江苏)产业园2.2期项目NMP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整体竣工结算完成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开具审计确认的合同结算总金额的剩余发票后 30 天内,甲方按照经确认的审计结算的合同总价扣除质量保证金及已支付的款项、到货款及进度款后的余额支付合同总价15%的验收款。
5) 质保款:合同总价的 5% 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且缺陷责任期内所有项目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均已妥善处理完成,且乙方各种违约金、赔偿金、相关费用均已结清后,乙方向甲方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6) 如果依据上述付款条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开具了100% 的发票,这并不表示甲方也有义务向乙方支付100% 的款项。甲方的付款义务均以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前提。
7) 但如果截止至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履约保函到期失效日为止,本合同项下之工程及设备仍未通过最终验收测试,则乙方应向甲方重新提交履约保函,该重新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为工程及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条所约定之验收款。
8) 本合同项下所有安装工程及设备质保期2年(质保期从工程最终验收签发之日开始计算)届满时,若设备无任何问题且未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形,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汇票,支付币种:人民币。
发票形式: 9%增值税专用发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质保期: 2 年
4、交货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指定地点。
5、质量要求: 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大院自编1号6-8层
联系人: 王志成 电 话:18302036816
名称: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陆雯 电 话:1335816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