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价的通知
川建标函〔2024〕316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利用化的要求,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2号)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及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现就我省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列项及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列项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不单独列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弃置处置费,施工总承包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单价部分在“13规范”的“余方弃置”“振冲桩(填料)”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余方处置消纳”、“泥浆处置消纳”工作内容(样表详见附件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价部分在相关“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总价部分)”工程内容中增加“余方处置消纳”、“泥浆处置消纳”的内容。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编制设计概算时,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和措施,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弃置处置费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入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弃置处置费,根据常规的施工方案和市场行情,计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或“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中。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含税价),应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常规的施工方案和市场行情填写金额,施工总承包项目在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单独计列(样表详见附件2),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汇总表”中单独计列(样表详见附件3)。
(三)在编制投标报价时: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弃置处置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遵照有关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或“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中自主报价。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含税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在“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或“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汇总表”中自主报价。
(四)施工总承包项目在投标报价评审时,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含税价)的评审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以下简称《报价评审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川建造价发〔2021〕65号,以下简称《〈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含税价)的评审参照《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第(九)款和《〈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总承包服务费金额方式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明确调整原则和方式。
(六)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弃置处置费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应按合同约定计价。
(七)单独发包的拆除工程不适用于本通知。
三、本通知自2025年 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施工总承包项目清单增加“余方处置消纳”、“泥浆处置消纳”工作内容样表
2.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样表
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样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