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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 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4期)

    粤标定函〔2024〕31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3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3期)

    粤标定函〔2024〕2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 关于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第36期)

    粤标定函〔2024〕2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1.定额材料基价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其价格是否可以调整?

    答:可调整。

    2.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定额子目是否包含土方的挖、运、填和桩基础?

    答:不包含。

    3.结构找坡的屋面是否为斜屋面?

    答:结构找坡应为平屋面,斜屋面不包括结构找坡。

    4.细石混凝土找平层的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是否包含了提浆压光的工序?

    答:不包含。

    5.定额3.6m以下的天棚装饰(包括抹平扫白)脚手架如何计价?

    答:已包含在里脚手架定额子目中,不另计算。

    6.定额说明“凡需使用各种砂浆的定额子目,均包括扫水泥浆”,如设计要求扫水泥浆一道(掺5%108胶),108胶是否另行计价?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水泥浆的做法,不另计算。

    7.A.1.9门窗工程-附表1:门、窗价格表中,第十三项卷闸电动装置“D-400、D-600、D-900”是以什么依据划分不同等级?

    答:指的是电动装置的提升力分别是400、600、900kg。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7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2期)

    粤标定函〔2024〕2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等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8日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 关于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第35期)

    粤标定函〔2024〕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1.沟槽开挖需设置挡土板,挡土板厚度所占土方量是否计入挖沟槽土方中?

    答:土方开挖宽度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挡土板厚度所占土方量已在D.1.1土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六条“设挡土板每侧增加10cm工作面”中考虑。

    2.成孔灌注混凝土桩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要比有效桩长长800mm,请问800mm的长度是否应计入桩的长度?

    答:应计算。

    3.定额D1-1-111静力爆破槽、坑岩石子目是否适用于矿山法隧道开挖?

    答:不适用。矿山法隧道开挖应套用第七册《隧道工程》相应项目。

    4.水平定向钻牵引管的泥浆工程量是按管径尺寸还是按扩孔尺寸计算?

    答:单管按管公称直径计算,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

    5.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若遇到流沙、淤泥应如何计价?

    答:综合土质已包括流沙、淤泥等。

    6.定额D1-3-219钢板桩支撑安、拆子目的工作内容是否包含钢腰梁(钢围檩)及钢支撑的安、拆?若钢支撑间距不同时含量如何调整?

    答:已包含。定额已综合考虑钢支撑消耗量,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7.定额D1-4-3小型机械拆除混凝土类路面层(厚15cm内)子目,若实际现场厚度为12cm,是否按定额D1-4-4每增1cm子目扣减相应厚度?

    答:该定额为厚度15cm内适用,不需要扣减。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4月18日




  • 关于延续施行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告

    第646号

     

      为保障我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25日起,2024年2月29日发布的第645号《通告》中201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以及2017版《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7)和2021版《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21)延续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自2024年8月1日起废止

      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2024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2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2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2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24)、《吉林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24)、《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定额》(JLJD-JJ-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JLGQ-JS-2024)、《吉林省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定额》(JLJD-QT-2024)暂停施行,自2024年8月1日起恢复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2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1期)

    粤标定函〔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为“防水通用规范”)已颁布实施,根据新旧防水规范之间的差异,我站组织专家调整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防水项目相关内容,现印发你们。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0期)

    粤标定函〔2024〕9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为“防水通用规范”)已颁布实施,根据新旧防水规范之间的差异,我站组织专家调整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防水项目相关内容,现印发你们。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消耗量标准》《湖南省房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的通知

    湘建建〔2024〕19号


           附件: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消耗量标准》《湖南省房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的通知

           2.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消耗量标准

           3.湖南省房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

  • 关于发布202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告

    第645号


      现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2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2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2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24)、《吉林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24)、《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定额》(JLJD-JJ-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JLGQ-JS-2024)、《吉林省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定额》(JLJD-QT-2024),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以及2017版《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7)和2021版《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21)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9日

           附件:202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29期)

    粤标定函〔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为“防水通用规范”)已颁布实施,根据新旧防水规范之间的差异,我站组织专家调整了《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2018》防水项目相关内容,现印发你们。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 2月20日

           附件:《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28期)

    粤标定函〔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为“防水通用规范”)已颁布实施,根据新旧防水规范之间的差异,我站组织专家调整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防水项目相关内容,现印发你们。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 2月20日


          附件:《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4期)

    粤标定函〔2023〕143号


    各有关单位: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有关传统建筑保护修复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予以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1.灰塑瓦檐狮子、鳌鱼及脊兽等各种动物、人物造型物体的体积如何计算?


    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外形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空隙部分体积(如右图高×宽×长)

    2.浮雕装饰灰塑图案面积如何计算?


    答:按图案最大外围面积计算(如右图红框所示)。

    3.大木作修辑未见梁构件修补子目,梁构件修补如何计算?

    答:梁构件修补执行圆柱和方柱构件剔补相应子目。

    4.定额中缺少方梁的拆除、制作和安装的子目,如何计算?

    答:方梁拆除、制作和安装执行扁作梁相应子目。

    5.“硬木隔扇(半格花 半池板门扇)制作(不包心屉格花) 边抹看面宽 6cm 以内”,如软木的隔扇如何计算;隔扇制作不包心屉格花,但未见单独的格花子目,如何处理?

    答:主材为软木的,可执行硬木隔扇子目,主材硬木换算为软木,人工费乘以系数0.85计算;子目名称中“不包心屉格花”,其中心屉与格花所指内容一致,格花执行心屉相应子目。

    6.木材在油漆前需打磨光滑,此工序无定额子目套用,是否需要增加木材面打磨子目?

    答:木构件油漆已包含打磨工作内容。

    7.木门窗是否包含门窗配件?

    答:门窗配件按木作制安说明第36条规定执行。

    8.彩画墙面图案的复杂程度不一样时,如何计算?

    答:彩画墙面图案按线条、几何图形等考虑,如山水、人物、动植物等复杂彩画,按市场价进行计算。

    9.木材面油漆的“木材构件”和“普通木架构”分别是指哪些部位?

    答:“普通木架构”是指木结构屋架,如:檩条、桷板、飞子(椽子)、梁、柱、瓜柱、驼敦和斗拱等;其他木构件属于“木材构件”。以上构件不含木雕刻,若有雕刻则套用“雕花木架构”。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20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7期)

    粤标定函〔2023〕14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 11月20日 


           附件:《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 2018》动态调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东莞市2020年 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联合公布《东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

           特此通告。

           附件:东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6日



  • 关于发布2024年珠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完成了2024年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测算工作。经研究,核定2024年珠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维持2022年征收标准不变。具体为:工业类1882元/m2,非工业类3586元/m2。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规定,2024年单位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仍为工业类75元/m2、非工业类143元/m2、临时建筑12元/m2

      上述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发展改革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2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6期)

    粤标定函〔2023〕110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5期)

    粤标定函〔2023〕10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4期)

    粤标定函〔2023〕108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3期)

    粤标定函〔2023〕10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2期)

    粤标定函〔2023〕10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8》高压旋喷钻机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1期)

    粤标定函〔2023〕10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首批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

    粤标定函〔2023〕4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2日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3期)

    粤标定函〔2023〕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房屋建筑与装饰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基础模板采用砖胎膜基础的,其基础工作面是否应按定额A.1土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1.1.2条款的表一“基础施工工作面宽度表”计算?

    答:基础模板采用砖胎膜时,工作面按第1.1.2条款的表一计算,砖胎膜不另增加工作面。

    2.计算钻孔灌注桩空桩时,是否套用相应钻孔桩成孔、灌注子目不计算混凝土主材?

    答:套用相应钻孔桩成孔、灌注子目,扣除混凝土材料费,浇筑混凝土人工按扣除6.5工日/10m³计算。


    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3.土石方工程章说明《岩石分类表》中的岩石分类以“代表性岩石”还是“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的描述为准?

    答:岩石分类应按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确定。

    4.定额A1-2-47锚杆土钉机械成孔子目是否包含土方外运,或能否单独计算。

    答:已综合考虑土方场内清运费用,土方外运另行计算。

    5.桩基础施工完成后,为保证地面上所形成孔洞的安全而回填的能否计算,如计算,应在分部分项还是措施项目中计算?

    答:设计图纸要求对桩基础施工完成后在场地上形成孔洞进行回填的,其费用可列入措施其他项目中计算。

    6.承台以及阀板的砖胎模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还是措施费?

    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A.1.4砌筑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9点说明:设计图示的砖模按实体项目考虑;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明确采用砖胎模时,按措施项目考虑。

    7.预应力钢绞线锚杆(锚索)应如何计价?

    答:预应力钢绞线锚杆(锚索)钻孔应套锚杆土钉钻孔子目,灌浆套锚杆土钉灌浆子目,预应力钢绞线锚杆(锚索)制作安装套预应力钢绞线的相应制作安装子目。

    8.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非设计连接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非设计连接工程量按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点计算,其余非设计连接的钢筋接头不另计。

    9.定额A1-9-101门窗套、筒子板贴不锈钢板饰面板带木龙骨子目是否包含不锈钢板的折边费用?

    答: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不锈钢板的折边费用。

    10.定额平面铝板/铝塑板幕墙是否考虑背面加强筋及防脱密封胶?设计为超常规尺寸或弧形面、异形尺寸、折弯圆弧角等形式时,定额如何调整?

    答:平面铝板/铝塑板幕墙定额子目不包含加强筋及防脱密封胶,背面加强筋及防脱密封胶按专项设计要求计算;定额已综合考虑平面铝板/铝塑板幕墙尺寸,弧形幕墙套用相应幕墙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11.定额A.1.16章其他装饰工程中工程量计算规则“机锣凹线、装饰线、压条,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当装饰线为弧线时应按图示的中心线计算还是以外边线计算?

    答:应按中心线长度计算。

    12.当屋面上的楼梯间一面墙与外墙面平齐,另外三面墙在屋面板上,与外墙平齐的楼梯间高于女儿墙时,应如何计算脚手架工程量?

    答:屋面上楼梯间的四面墙的脚手架均应并入主体工程量内,其步距按定额A.1.21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第1点中不同情况的规定计算。

    13.定额中预算包干费的费率为7%,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能否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和场地特点,按低于7%的费率进行设置。

    答:建设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14.建议增加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标注对应表?

    答:详见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散函〔2015〕453号)。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散函〔2015〕453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6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经综合评估,现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

           同时,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应做好情况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1日

  • 关于螺纹钢实施理计交易对工程计价影响的函

    粤标定函〔2023〕47号

    各地市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与全国建筑钢材市场接轨,全省各钢厂响应省钢铁工业协会的号召,于今年起推行螺纹钢理论重量交易(简称“理计交易”),不再采用实际过磅重量交易(简称“磅计交易”)。现将理计交易对工程计价影响告知如下:

           1.不论理计交易还是磅计交易,不影响钢筋计量规则、定额钢筋含量。

            2.各地市造价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要适应理计交易方式,并在发布时予以注明,确保信息价格贴近市场水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3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9期)

    粤标定函〔2023〕3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7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2期)

    粤标定函〔2023〕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市政工程、管廊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共性问题

    1、打拔钢板桩按设计图示入土深度(即从自然地面到桩底)以“t”计算。如有破除路面结构,计算钢板桩工程量时是否需扣路面结构厚度。

    答:开挖沟槽时已拆除路面面层及基层,钢板桩需保护沟槽以外路面的,钢板桩入土深度从路面算起。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2、浆砌片石、块石、预制块项目的工作内容已包含勾缝的工作内容,勾缝时是否再套用勾凹凸缝相关项目。

    答:工作内容中的“勾缝”仅指勾平缝,勾凹凸缝时执行相应项目。

    3、水泥搅拌桩桩顶的级配碎石褥垫层应如何计价。

    答:执行道路基层相关项目。

    4、陆上打拔拉森钢板桩或槽型钢板桩,设计图纸是按采用静压法沉桩,是否把定额中“履带式液压单斗振动打桩机”替换成“静压植桩机”,定额中只调整施工机械,含量不作调整。

    答: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工作内容构成表中,临时设施维护及拆除包含办公、生活场地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场内绿化、场地硬化的维护、拆除。请问施工现场新建的施工便道和施工便桥的拆除费用是否已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临时设施维护及拆除费用”?

    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包含施工便道和施工便桥,施工便道和施工便桥应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计算。

    6、根据定额说明“定额中的钢筋埋深按以下规定计算:1.钢筋直径规格为20mm以下的,按钢筋直径的15倍计算,并大于或等于100mm;2.钢筋直径规格为20mm以上的,按钢筋直径的20倍计算。当设计埋深长度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定额中的人工和材料可以相应调整。”假设植筋直径14mm,则定额中钢筋埋深为210mm,设计图纸的埋深是350mm,请问定额中的人工和材料调整系数该如何确定?

    答:当设计埋深长度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定额中的人工和材料可以按埋深长度比例进行调整。

    7、抛石挤淤子目(D1-3-35、D1-3-36)是否包含淤泥的清理工作 ?

    答:该子目不包含淤泥清理工作,一般情况下,抛石挤淤是不需要清理淤泥。如因场地限制,需对挤出地面的淤泥进行清理,可按实际清运数量进行计算,套用淤泥外运子目。

    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8、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里内容是否包现场围挡外墙设置公益广告费用?

    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系数已综合考虑。

    四、《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9、《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二册《安装工程》,册说明适用于管廊本体及管廊构筑物的安装工程,对于入廊管线(如市政给水管、燃气管、电力电缆、通讯线路等),应执行什么专业定额。

    答:对入廊管线(如市政给水管、燃气管、电力电缆、通讯线路等)应套用相应的专业定额(如《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27日




  •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问题解答(五十三)


           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否继续计取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2月28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问题解答(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对该问题予以解答,明确2023年1月8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计取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1年10月1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明确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2023年1月8日之后该项费用将不再计取。

           对于跨越2023年1月8日的在建工程,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注意做好2023年1月8日以前完成工程量的确认,避免产生造价纠纷;同时,各造价咨询企业要注意2023年1月8日以后的项目,预算或预算审核不再编列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文稿来源: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 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解决抢建的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问题,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结合调研收集的相关资料,我站组织制定本计价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2022年10月份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


    二、计价方法


    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可采用成本计价法或者定额计价法,具体计价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成本计价法的计价指引


    成本计价法工程造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酬金、增值税组成。


    1.直接成本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与措施项目费,由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成本和施工机具成本组成。其中:


    (1)人工成本是指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薪酬或者劳务费,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加班费以及各类补贴费用(不含因疫情防疫发放的误工补贴和遣散安置费用)。


    人工成本按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表、现场发放费用签收记录、电子转账凭证、劳务合同等资料确认。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以实物量结算,则按完成的实物量计算人工成本。


    (2)材料设备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其中材料成本包括主要材料费和辅助材料费;设备成本是指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设备装置,如打包箱、空调、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整体卫浴、热水器等。


    ①主要材料、设备消耗量按实际耗用量签证认定,不能认定或者有争议的,该部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数量可按竣工图数量分别乘以系数1.10和1.03计算。主要材料、设备的单价以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为依据,按实计算。辅助材料因量少、零散难以签证认定,可按主要材料费的1.8%比例计算辅助材料成本。


    ②由建设单位购买的主要材料、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按实计入成本,其中主要材料费用列入辅助材料的计算基础。


    ③如有委托第三方运输材料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建设场地条件所导致的材料设备二次转运费,可依据委托运输合同、现场二次转运方案确认的相关凭据计取。


    (3)施工机具成本包括自有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具租赁费及其燃料动力费。


    ①自有施工机具使用费用,以台班数量乘以台班单价计算。其中,台班数量以现场记录确认的自有施工机具使用时长,按每8 小时为一个台班、 4 小时内为半个台班计算;台班单价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编制规则2018》相应机具台班单价乘以省标定站发布的施工期房屋建筑台班价格指数计算,不再另行调整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定额台班包括的现场安拆费,机具进退场费和定额台班未包括的现场安拆费综合在间接成本中考虑。


    ②施工机具租赁费及其燃料动力费,以现场记录确认的租赁施工机具数量乘以租赁单价计算。其中租赁单价以施工机具租赁合同凭据确认,施工机具租赁价格包括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的,不得重复计取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若未包括的,则人工费按前述人工成本确认方法计算,燃料动力费按施工机具的功率和使用时长计算。机具进退场费和现场安拆费综合在间接成本中考虑。 


    2.间接成本是指施工期间的管理费和疫情防疫成本。


    (1)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防疫宣传教育培训费、机具进退场运输费、现场安拆费以及应急施工生活物资费等费用。其中应急施工生活物资费是指在现场管理人员与建筑工人的日常生活物资费(床单被褥等)、食宿费、通勤费、生活用水用电费等。


    管理费按直接成本认定方式确定,或按直接成本的5%计取。


    (2)疫情防疫成本包括施工期防疫物资费、核酸检测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防疫消毒的相关费用、人员隔离费、应急工程误工补贴遣散安置费用。


    疫情防疫成本按实际发生的凭据确认计算。


    3.酬金是指支付给承包人的利润。


    酬金按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之和的4%计取。      


    4.增值税是指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取得的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


    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应以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增值税按照建设工程现行税率计取。


    (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的计价


    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是指病床及其配套的床头柜、床单被褥、家具等物资费。


    病床及其配套物资费分别以数量乘以相应单价累加计算,其中数量按实际耗用量签证认定,不能认定或者有争议的,该部分数量按竣工图示数量乘以系数1.03计取;单价以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确认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并按照增值税缴纳规定计取增值税;采购价格未包括现场安装费的,安装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直接成本。


    四、定额计价法的计价指引


    定额计价法工程造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组成。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增值税组成。


    1.直接费的计价


    直接费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和除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之外的措施项目费,由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其中:


    (1)可套用相应定额子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定额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及施工机具使用费按以下规定调整计算:


    ①人工费按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2.00计取,系数已综合考虑紧急招工引起的工资涨幅和加班、赶工、夜间施工、窝工等因素引起的各种人工降效情况。


    ②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依据竣工图数量计算,主要材料损耗率调整为(定额损耗率+10%),打包箱、空调、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整体卫浴、热水器、等设备损耗率统一调整为3%;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按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实确认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资料确定。定额的辅助材料费不作调整。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相应定额子目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乘以系数1.20后,再乘以省标定站发布的施工期房屋建筑台班价格指数计算,不再另行调整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机具进退场运输费和定额未包括的现场安拆费综合在间接费中考虑。


    (2)无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则按成本计价法计算其直接成本。


    2.间接费的计价


    间接费包括管理费、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防疫费用。其中管理费按直接费的5%计取;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直接费的2%计取;防疫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防疫物资费、核酸检测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防疫消毒的相关费用、人员隔离费、应急工程误工补贴及遣散安置费用的凭据确认计算。


    3.利润的计价


    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4%计取。


    4.增值税的计价


    直接费和间接费均应以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增值税按照建设工程现行税率计取。


    (二)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的计价


    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是指病床及其配套的床头柜、床单被褥、家具等物资费。


    病床及其配套物资费分别以数量乘以相应单价累加计算,其中数量按实际耗用量签证认定,不能认定或者有争议的,该部分数量按竣工图示数量乘以系数1.03计取;单价以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确认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并按照增值税缴纳规定计取增值税;采购价格未包括现场安装费的,安装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直接费。


    五、施工单位提交的计价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有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本着应急项目施工任务紧、签证确认滞后的客观情况,实事求是地对计价资料进行确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采购材料设备数量超过施工用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非承包原因造成的采购材料设备数量超过施工用量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确认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的,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同意其施工,虽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仍可以按照施工单位提供的其他佐证依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本指引仅供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参照计价,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各地市另有发布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17日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8期)

    粤标定函〔2022〕196号

    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意见,现将有关《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咨询问题解答中的定额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反映。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动态调整内容









  • 关于调整“珠海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粤标定函(2022)74号)的编制规则,我中心组织测算了珠海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2018计价依据的,其人工费计算方法由原来的按定额动态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为按人工价格指数计算,“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市区调整为1.08,万山各岛调整为1.47;执行广东省2010计价依据的其人工参考价调整幅度参考2018计价依据人工价格指数的调整幅度计算(一般计税118.8元/工日,简易计税114.6元/工日) (详见附件)。2022年8月31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调整“珠海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7期)

    粤标定函〔2022〕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测算,我站组织测算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土方、淤泥流砂”、“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石方”定额子目,现印发给你们。本补充定额子目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编制说明


    1.环保智能自卸汽车是指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及其附件《全密闭渣土运输车辆技术指引》等标准,搭载的发动机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 17691-2005)第V阶段的柴油发动机。


    2.本补充定额子目已包括了等待装、运、卸土石方及空车回程等的台班消耗量,不包括弃土场消纳处置费。


    3.本补充定额子目机械台班单价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990402060 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计取;管理费参照《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附录二 管理费分摊费率表”中相关专业册管理费分摊费率计取。


    4.本补充定额子目适用于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工程,执行各专业综合定额相应土石方工程章说明及章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的,外运费用单独套用本补充定额子目,土石方的挖、装费用可借用原定额中“M.1.5.5~M.1.5.7”有关子目,取消其自卸汽车相关基价后进行计取。


    5、本补充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环保智能自卸汽车不同规格、参数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当实际规格、参数与本补充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存在差异时,本补充子目施工机具及其台班消耗量不予换算。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

    粤标定函〔2022〕190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差异的反馈意见。为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广泛调研与测算,现将旋挖成孔灌注桩(旋挖桩入岩增加费)项目调整后的内容印发。本调整内容与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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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1期)

    粤标定函〔2022〕18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市政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共性问题

           1、在粤标定函〔2020〕107号中第4条解答,关于“施工企业为了确保已完工程质量,对已施工的钢结构焊缝按施工规范、行业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探伤检测,属于施工企业自检,不单独计取费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三册桥梁工程P107-3.6.5条定额说明“钢箱梁定额未包括载重预压和探伤,如发生时另外计算”,两种说法是否存在矛盾?由于设计要求焊缝100%探伤检测,探伤检测费用较高,请问如该费用不能单独计算,则该探伤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定额哪些费用里面。

           答:定额是按照质量验收规范下,正常的施工工序设置子目,因此个别专业定额设置了满足工序要求的检测、试验、监测子目,例如管道的水压试验、消毒冲洗,管材的无损探伤与热处理,城轨的监测量控,钢结构的焊缝检测子目等等,应按标准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计量计价。而施工企业为了确保已完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属于施工企业自检,不单独计取费用。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2.定额D1-1-81机械打眼爆破平基石方子目中,硝铵炸药、雷管是否属于主要材料?
           答:定额子目中材料价值占比较大的为主要材料。硝铵炸药、雷管属于定额D1-1-81机械打眼爆破平基石方子目的主要材料。

           3.定额D1-1-199、200抛石挤淤的毛石消耗量为1.02,是否考虑了挤压时的压实与扩大因素?
           答:未考虑挤压时的压实与扩大因素,系数1.02考虑的是抛石消耗,因此毛石按设计抛石体积计算即可。

           4.高压旋喷桩和深层搅拌水泥桩如设计水泥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水泥用量按实调整,损耗率如何考虑?
           答:水泥损耗率按2%计算。

           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5. 定额D1-3-35、36抛石挤淤的毛石消耗量为1.1705,是否考虑了挤压时的压实与扩大因素?
           答:已经考虑了挤压时的压实与扩大因素,因此抛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即可。

           6.大型钢支撑采用钢管做横撑,计算支撑工程量时,支撑采用的法兰盘、固定端、活动接头等的重量是否需单独计算?
           答:大型钢支撑(坑槽宽度7m外)安装拆除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设计图纸中连梁、横撑、法兰盘、固定端、活动接头等合并计算工程量。

           7.素砼桩(CFG桩)的空桩如何计算?
           答: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钻机、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0,扣除相应的材料费和机械费中的轮胎式装载机费用。

           8.定额D1-1-87机械打眼爆破槽、坑石方子目中,硝铵炸药、雷管是否属于主要材料?
           答:定额子目中材料价值占比较大的为主要材料。硝铵炸药、雷管属于定额D1-1-87机械打眼爆破槽、坑石方子目的主要材料。

           9.拉森钢板桩支护开挖沟槽时,临沟槽内侧钢板桩厚度所占位置的土方开挖及回填方量是否计算?

           答:在计算土方开挖及回填土方时,管道沟槽沟底宽度、放坡及工作面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没有明确的,按定额规定计算。

           10.盘扣式脚手架如何套用定额?
           答:本定额脚手架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扣件的不同连接方式,在未有定额补充修正之前,盘扣式脚手架执行相应现行脚手架子目。

           11.定额“D7-7-7模板 平台、顶板”子目中是否已经考虑施工支架的费用?实际钢支撑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是否可以套用桥梁册“满堂式钢管支架”子目作为模板的支撑措施?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施工支架的费用。实际钢支撑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不可再套用“满堂式钢管支架”子目。

           12.土方天然密实度体积与松填体积折算系数为0.92,推土机推土的计算单位为天然密实方,按章说明“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的规定,推土机推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定额子目×0.73计算,还是按定额子目×0.92×0.73计算?
           答:章说明“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已考虑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计算工程量时无需再计算土方体积折算系数。

           13.铣刨混凝土废弃料外运按运土还是运石计算?
           答: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废渣外运按运土方相应定额子目计算;铣刨混凝土路面,废渣外运按运石方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14.燃气管道迁改工程,按定额册说明“燃气带气工艺改造项目,按2018年综合定额的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30”规定,是否应理解为按整个燃气改造项目的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3?还是仅带气接驳点作业的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3?
    答:册说明第九条“燃气带气工艺改造项目,按2018年综合定额的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30”是专指工艺改造项目(是指门站里面的设备),不适用于管道改造项目,管道改造项目不管是否存在带气作业,均不可以乘以系数1.3。

           15.定额中泥水平衡顶进的管径是按混凝土管的外径还是内径考虑?
           答:根据《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 11836-2009,指的是公称内径。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28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2〕37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精神,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2022年9月1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0日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二)》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27号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推动先进工艺在我省建筑市场应用,我厅组织对我省2017计价依据《通用安装工程定额》与《市政工程定额》中缺项部分进行补充,编制了《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二)》(以下简称“补充定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执行本补充定额,并按照本补充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补充定额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三、本补充定额是我省2017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定额自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1

           (此件主动公开)

    补充定额项目与相关说明

     

    一、低压对焊阀门安装

    (一)说明

    1. 低压对焊阀门安装是按电弧焊编制的。

    2. 低压对焊阀门安装包括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工作内容。

    3.阀门安装不做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时,定额乘以系数0.6。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低压对焊阀门安装工程量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二、微型电动机调试

    (一)说明

    微型电动机调试适用于功率0.75kW以内的电动机调试。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微型电动机调试工程量以“台”为单位计算。

    三、顶管工程

    (一)说明

    1.挖工作坑、回填执行市政工程定额第一册《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支撑和脚手架安装拆除执行市政工程定额第十一册《措施项目》相应项目。

    2.工作坑垫层、基础执行市政工程定额《市政管网工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其他不变。

    3.顶管工程按无地下水考虑,若遇地下水排(降) 水费用另行计算。

    4.顶管工程中钢板内、外套环接口项目,仅适用于设计要求的永久性套环管口。顶进中为防止错口,在管内接口处所设置的工具式临时性钢胀圈不适用。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管道的顶管工程量,按设计顶进长度计算。

    2.顶管接口应区分接口材质分别以实际接口的个数或规格计算。

     
                附件:补充定额(二)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2〕3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对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各地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参考费率见附件。

           三、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作为非常态、突发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3. 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

           4. 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

           5. 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

           6. 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赶工费用。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

           1. 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

           3. 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

           4.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三)承包人应做好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成本情况的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计价时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不适用投标下浮率。对于协商分担部分,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四)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四、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

           1. 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五、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应急抢建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大量集中投入对成本的影响,以及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七、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建、拟建及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指导标准。

           附件: 1.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

                     2.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1日



  • 关于调整东莞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的通知

    东建价〔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1〕2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的实际,决定对建设工程人工价格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专业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自2022年7月1日起,动态人工价格系数调整为1.07(含机上人工)。
      二、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专业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动态人工综合单价调整为117.7元/工日(含机上人工)。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2022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7日


      (经办人:造价站许英姿,联系电话:0769-22671693。)



  •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

    吉建函[2021]64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省计价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0。
           二、《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8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0。
           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21)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0。
           四、《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 )中园林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0;仿古建筑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85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0。
           五、《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  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0。
           六、《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  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七、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调整价差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仅限定额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取以税前造价为基数)和税金。
           八、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现行各专业试行定额。
           九、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8日




  • 关于发布东莞市2022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清单计价程序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现根据东莞市实际情况发布2022年该计价依据各专业(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清单计价程序表,本计价程序表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工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清单计价程序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在执行本计价程序表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清单计价程序表(2022)
               2.《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清单计价程序表(2022)
               3.《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清单计价程序表(2022)
               4.《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清单计价程序表(2022)
               5.《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清单计价程序表(2022)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6日


      (经办人:造价站马愈翩,联系电话:0769-23154103。)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2〕19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2〕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和《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费用标准制定了《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配套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标定〔2022〕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对本市建筑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推动复工复产,我委制定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附件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本市 3月份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对于虽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虽可履行,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规定执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不能履行或建设工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建设工程的工期
           建设工程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发包人不得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承包人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复(开)工;不得为抢工期、赶进度而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确需在合理工期内赶工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重新编制相关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关于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工损失或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口罩、测温计、隔离服、面罩、消毒物品、核酸(抗原)检测(社会统筹的除外)、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现场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滞留在工地上的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本市建设工程人材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责任方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疫情发生或扩散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合同未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按照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以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依约提起诉讼。

           七、关于复工复产后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满足属地疾控部门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复(开)工条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强化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地现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22〕176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在《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结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和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是指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将特定区域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的防控措施。

      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自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起至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止。

      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和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以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发布的通告或者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日期为准,并由发承包双方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

      二、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因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下列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一)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累计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二)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工程未停工或者开复工的,实际施工期间为窝工降效期间。

      因窝工降效导致的顺延工期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按实际受封控措施影响期间的35%~4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按实际受管控措施影响期间的20%~40%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按实际受防范措施影响期间的15%~2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1.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和宣传教育等费用,原则上应当据实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实行原则性包干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受影响情况,以确保合同公平和顺利履行为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40元标准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通勤费用、临时隔离设施、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等,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员工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2.停工损失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工程停工的,滞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台数和周转材料的数量以及各自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结算。停工期间的工人待岗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取。

      3.窝工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窝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则调整: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30%~40%。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5%~35%。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0%~20%。

      4.赶工措施增加费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赶工增加费。赶工增加费按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赶工增加费。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核算。

      (四)工程所在区域未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但实际受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参照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措施项目费中应单独列项,根据拟定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据实计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实行据实结算和调整原则。

      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取、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费用的结算和延误工期的调整原则与本条第一款意见不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包括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等,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5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期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2〕195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情况,现就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55)中的疫情防控期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市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本轮疫情防控自2022214日起,至202255日结束。考虑建设工程工地管控的延续性,经研究,确定214日至512日为全市建设工程的防控期间,顺延工期计算至512日。

    二、因疫情导致防控措施再次升级的,各市、区根据当地疫情通告明确的防控时间和区域范围,合理确定当地建设工程的后续防控期。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完成结算的工程所涉疫情防控期不再调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19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5期)

    粤标定函〔2022〕10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三轴水泥搅拌桩及SMW工法搅拌桩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差异的反馈意见。为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广泛调研与测算,现将三轴水泥搅拌桩及SMW工法搅拌桩项目调整后的内容印发。本调整内容与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7日

    附件



  • 关于明确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锡建建市〔2022〕1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合理解决近期我市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因疫情突发的应急情况下,建设工程被要求停工、封控等,发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8号文)文中的非常态疫情防控费用时,承包方应合理制定停工、封控、复工的实施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后,可计取相关费用。

      一、窝工费用

          应急情况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现场封控的,未离场的工人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方案签证确认,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协商确定人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二、降效费用

          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三、材料价格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双方采用无锡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作为计价依据的,因疫情防控,材料无法直接运至工地造成的二次转运用费等,可按当期信息价的备注说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双方签证后确认材料价格,列入工程造价。

    四、应急设施工程
      应急设施工程的造价,可根据《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9号文)进行计取。

     五、本通知未明确的事宜,按省、市关于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2日



  •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再次调整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人工单价的通知

    晋建科字〔2022〕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单价再次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49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65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等工程176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196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8日


    (主动公开)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建设项目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括该费用。

    疫情防控措施费率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98%

    4.21%


          三、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合理分担。

          五、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统一计价依据计价的,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应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六、各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等费用计取办法和应急抢建项目具体计价规则,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各市要把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范围,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计取、价格风险分担等进行重点监管,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和信用惩戒。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1日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吉建造﹝202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测费用),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措施费用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三、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要求,施工企业对现有宿舍进行了改造或采取租赁等方式,使工地宿舍房间的居住人数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增加的费用可办理签证据实计取。未办理签证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15。

      四、疫情防控期间,方舱医院、隔离点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双方、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收集、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一)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人工降效,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未办理签证的,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二)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经济签证予以确认。未办理签证的,其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三)疫情防控费: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按55元/人?天计算(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计取)。

      (四)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价款,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予以调整。

      七、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八、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8日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2〕155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稳生产、保发展”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2月13日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工期的顺延
          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工期按以下规定顺延: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2年2月16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顺延天数=停工天数+{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实际复(开)工日-停工天数}*50%,停工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天数。

          二、关于费用的计算
          1.提前竣工费用。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未完工程量部分)×0.3‰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2.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通勤费用、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双方如不能确认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3.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4.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发生的工程量,其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三、关于增加费用的支付
          因疫情影响所增加的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关于应急工程的结算

          为疫情防控而实施的应急工程,防控费用计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费用的计算”第2点“疫情防控费用”执行;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3月13日之后实施的,人工消耗量按计价定额的2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施工降效和赶工措施费用不再另计。

          五、其它

          本文未明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锡建建市〔2022〕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我市建设工程防疫费用计取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实施,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近期防疫政策调整,同时为解决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现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须提供防控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

      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2.非常态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因疾控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票据等凭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承包人提供的在场施工人员以无锡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有考勤的人员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

      3.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3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30期 )

    粤标定函〔2022〕45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房屋建筑与装饰、园林绿化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有梁板的梁模板和板模板应如何套用子目?

    答:有梁板的梁模板和板模板应分别套用第A.1.20章第3节梁模板和第5节板模板相应子目。


    2.A1-19-47栏杆、栏板拆除子目是按保护性拆除还是破坏性拆除考虑?

    答:栏杆、栏板拆除子目是在对建筑物的原有结构不造成损坏或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按破坏性拆除考虑。


    3.在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桩基等施工机械行走要求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换填及铺设钢板等地基加固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单独计取?

    答:可以单独计取。


    4.A1-10-7彩色水泥瓦子目中是否包含顺水条及挂瓦条?如不包含,顺水条及挂瓦条应该套哪个子目?

    答:本定额A1-10-7彩色水泥瓦子目不含挂瓦条及顺水条,实际发生需根据设计要求(木质、钢质)按金属结构或木结构工程章节相关子目计算。


    5.计算综合脚手架使用费后,根据施工规范要求采用分段搭设的托架是否可以另行计算托架的使用费,应如何计算?

    答:可以计算托架的使用费,可套用定额A1-21-23建筑用脚手架托架子目。


    6.园林建筑工程中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执行哪个专业工程的基本费率?

    答:园林建筑工程计价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费率计算。


    7.因现场地基松软不能满足施工过程中材料加工厂、堆放场等搭设要求而采用高压旋喷桩等其他软基处理方式的费用是否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中?

    答:未包含。


    8.在什么时段施工可以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是否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22点至次日6点计算?

    答:(1)本定额中夜间施工增加费,除赶工和合理的施工作业要求(如浇筑混凝土的连续作业)外,因施工条件不允许在白天施工的工程均可计算。

    (2)本定额所指夜间的范围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要求和项目实施的季节有关,一般指在日间的正常施工时段外需要通过照明进行施工的时间段。


    9.定额A.1.13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四、1.)条“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计算”,铝单板窗户折边和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单板面积是否可以计算,该部分铝单板并没有焊龙骨,只有铝板和打胶,应如何计费?

    答:铝单板窗户折边和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单板设计有要求的应计算面积(见光面积),骨架调整可套用A1-13-339至A1-13-341骨架调整相关子目计算。


     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0.定额E1-2-96铺草皮(原土铺草皮)子目材料中的“有机肥”消耗量为1.5t/100m2。若设计图纸要求的有机肥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可以按实调整?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有机肥的用量,不做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 年 3 月17 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 29 期 )

    粤标定函〔2022〕40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和装饰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屋面卷材防水的附加层是否应单独计算?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


    2.已计算满堂脚手架的单独装饰工程是否需计算墙面活动脚手架?

    答:需要。


    3.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应如何计价?

    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价。


    二、《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4.定额A2-118预钻孔道高压旋喷桩水泥桩双重管法子目是否包含引孔的费用?

    答:不包含,若实际发生时可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5.对拉螺栓堵眼增加的费用是否可另行计算?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


    6.A.16.2.10 油漆涂料装裱工程中“氟碳漆、喷氟碳面漆等”子目工作内容包括除锈,定额子目内的除锈工作指需达到哪种程度的除锈?

    答:指除锈合格后的钢材表面,按常规的施工工序,在涂底漆前出现返锈而需进行的简易搽拭除锈工作。


    7.定额A.13幕墙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13.1.1条“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则是否计算铝单板窗户折边和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单板面积,另该部分铝单板并没有焊龙骨,只有铝板和打胶,应如何计费?

    答:铝单板窗户折边和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单板设计有要求的应计算面积(见光面积),骨架含量调整应按A13-20至A13-22骨架调整相关子目计算。


    8.三轴水泥搅拌桩使用套接一孔施工方法的,应如何计价?

    答:三轴水泥搅拌桩使用套接一孔施工方法的,应套用定额补A2-124-1子目;工程量按成桩后的实体桩桩长以三轴每m计算,所有桩的工程量(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不变。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

     

    9.旋挖桩渣土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1)旋挖成孔灌注桩按湿作业成孔考虑时,土方外运按泥浆和渣土分别计算,渣土性质应依据地质勘察报告或地质资料确定。

    (2)旋挖成孔灌注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时,土方外运包括渣土和泥浆,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以“m3”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旋挖成孔灌注桩采用干作业成孔时,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以“m3”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 年 3 月11 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 28 期 )

    粤标定函〔2022〕 16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安装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已经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适用问题

           1.离心式通风机安装、轴流式通风机安装、屋顶式通风机安装包括电动机安装及电机试运转,执行第七册定额C.7.1 通风及空调设备及部件制作安装中的风机安装是否再计取第四册定额C.4.6 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

           答:  第七册中的通风机安装工作内容已经包括试运行,不得另计电机检查接线及电机调试。电机调试已经包括在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


           2.既有建筑外墙更新或新建安装项目,需搭建脚手架工程,该执行土建专业还是安装专业脚手架定额子目?

           答:  土建专业已经完工撤场或既有建筑更新、维修或新建单独通用安装项目,建筑外脚手架工程可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建筑外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不得另行计算《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脚手架搭拆费。


           3.电缆沟移动盖板定额量计算,是按一段揭盖板敷设的总体长度,还是指揭盖板的长(宽) 之和?

           答: 按实际施工发生揭(或盖) 板的长度之和计算。


           4.多大规格的电缆需要计算电缆头?

           答: 按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制作安装电缆终端头的,均应计算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


           5.监控摄像设备安装定额是否已包含防护罩安装及支架安装?如支架为另外购买非厂家随货配套能否另计取主材费?

           答: 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C.5.6.8监控摄像设备安装子目不包含防护罩及支架的消耗量及安装,实际发生应另执行本章辅助机械设备安装相应项目。监控摄像设备的防护罩和支架按相应摄像机附件由厂家随货配套考虑,不需另外计算主材价格;如支架为非标产品,则按实际设计材料数量和制作工艺另行计算。


           6.水表安装中,安装费是否包含水表组所含的阀门,是否能在水表子目下按实际增加主材,其他东西则不需要调整?其他类型水表是否也是如此吗?

           答: 水表组成安装是依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502 编制的,如实际安装形式与不同时,法兰、阀门及止回阀可按实际调整,其余不变。执行水表组安装定额子目时,按照不同的连接方式,设计大样图要求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执行,包括阀门的数量按定额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的阀门另外执行阀门相应项目。


           7.关于电气暗配管如何执行定额?

           答: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11配管、配线的电气暗配管定额项目是按与土建相互配合施工考虑的,不包括凿槽、刨沟、沟槽修补等工作内容,发生时另执行C.4.13附属工程的相应项目。


           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 》适用问题

           8.防雷工程中接地测试板制作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防雷工程中接地极测试板制作安装可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二册C.2.9.7避雷引下线敷设中的断接卡子制作安装项目。


           9.关于电气暗配管如何执行定额的问题解答。

           答: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2.11配管、配线的电气暗配管定额项目是按与土建相互配合施工考虑的,不包括凿槽、 刨沟、沟槽修补等工作内容,实际发生时另执行第八册给排水、 采暖、燃气工程C.8.1.13辅助工程的相应项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 年 1 月26 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7期)

    粤标定函〔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真空预压项目,预压期的时间是从抽真空开始计算,还是从放线、铺设砂垫层、埋排水管开始计算?
           答:从抽真空开始计算。

            2.D.1.2.9水平导向钻进的“回拖布管”定额子目,是否包含填充管材之间及管材与回扩孔之间的孔隙的泥浆灌浆数量?
           答:已包含。

           3.道路监控杆是否可参考安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计价?
           答:道路监控杆应执行市政定额D.2.5.2信号灯杆、标志杆安装子目。

           4.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2点“高压旋喷桩喷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³’计算”,则桩与桩之间重叠部分的体积是否扣除?
           答:不扣除桩与桩之间咬合部分的体积。

           5.后张法预制梁为稳固波纹管而采用的定位钢筋是否需要另行计取?
           答:D3-6-25~27压浆管道子目的工作内容已包括定位固定,若设计图纸对定位钢筋有要求的可按D.3.6钢筋工程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6.土方开挖,有构筑物的坑、槽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增加40cm,设挡土板每侧增加10cm工作面,这两种情况是否可同时计取工作面?
           答:两种情况同时发生的,可以同时计算。

           7.打拔钢板桩土质类别按综合土质类考虑,若遇到砂砾岩等岩层,是否另计引孔费用?
           答:D.1.3.3支护工程中钢板桩未考虑引孔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协商计价。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8.旋挖成孔灌注桩子目补D1-3-171工作内容为“测量定位、准备钻进、钻孔、钻机出渣、清理桩孔,泥浆制作、护壁、循环,更换钻头及清理、清空等”,该子目工作内容中是否包含旋挖成孔灌注桩配套的泥浆池建造拆除内容?
           答:定额补D1-3-171~182子目均已包含泥浆池建造及拆除的费用。

           三、《广东省城市城轨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9. M3-6-9车架安装是否含调试、管线连接、油管、高压线缆摊销费用?
           答:M3-6-9~M3-6-10分体始发车架安装子目的工作内容包括车架吊入井底,井下组装就位与盾构连接,车架上设备安装、水电气管安装,调试、管线连接等属于安装的内容之一,油管、高压线缆的消耗量已在材料费中考虑。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6日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8号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推动先进工艺在我省建筑市场应用,省住建厅编制了《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以下简称“补充定额”),对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中缺项部分予以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补充定额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补充定额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三、本补充定额是我省2017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定额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13

    (此件主动公开)

      

    补充定额项目与相关说明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高精砌块)胶泥砌筑

    (一)说明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全国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构造》13J104等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2.本补充定额根据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常用使用规格编制,施工工艺为胶泥砌筑。砂浆砌筑执行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相应项目。

    3.本补充定额综合考虑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切割、改锯损耗等相关费用。

    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果是弧形墙时,按相应定额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0。弧形墙是指半径9m以内的圆弧形墙。

    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钢筋加固、砌体内加筋、墙体拉结筋所用钢筋,按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五章钢筋相应项目执行。

    6.加气混凝土砌块L型专用连接件执行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4-86项目,设计型号不同时可按实际调整。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门窗侧面预埋的混凝土块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3.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4.其中实心砖砌体部分未包括在项目内,如发生另行计算。

    5.柱子、墙垛等突出墙面部分,执行相应墙面项目,人工含量乘以1.03

    6.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相应项目执行。

    二、盘扣式脚手架、现浇混凝土模板盘扣式支撑

    (一)说明

    1.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在建项目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及结合工程实际测算数据编制的。

    2.盘扣式脚手架仅适用于采用盘扣式钢管单项脚手架项目,计算综合脚手架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施工时如采用轮盘式钢管等相似工艺可参照执行。

    3.防护架项目仅限施工企业内部结算时使用。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除防护架以外的模板、脚手架项目,按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相应章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2.防护架按形成空间体积以“100m³”计算。


               附件: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

                         补充定额材料价格取定表





  •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的通知

    赣人防发〔2021〕25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人防办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江西省人防工程维修养护预算定额(试行)》已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江西省人防工程维修养护预算定额(试行)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4期)

    粤标定函〔2021〕25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定额子目与市场实际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为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广泛调研,并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组织专题研究与测算,现对定额中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进行调整。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页码

    部位或

    原内容

    调整为


    子目编号


    1281

    章说明

    六、工具式脚手架


    1.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定额适用于高层建筑的外墙施工。

    1.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定额适用于高层建筑的外墙施工,适用于超过20(含)层的建筑物,不适用于20层以下的建筑物。




    /

    新增
    3.
    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子目已包括常规建筑形体的架体系统设计费用、拼装调试费用等。



    1287

    工程量计算规则

    四、工具式脚手架


    1.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按实际使用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外墙高度以“㎡”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1.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按使用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外墙高度(从搭设层结构底标高至女儿墙顶标高加1.5m)以“㎡”计算,外墙附属的装饰柱(墙垛)、飘窗、凸出外墙大于600mm的外挑板,按其凹凸面长度列入外墙外边线长度内,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1349

    A1-21-201

    电动整体提升架

    装配型(全钢)
    (见附件1




    材料

    35170001提升装置及架体
      
       12000.00

    35170001提升装置及架体
     
       54865.42


           附件1:

    A.1.21.3工具式脚手架

    1 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

    工作内容:选择附墙点与主体连接及拆除;附墙件的安拆;架体拼装、爬升及空中解体;提升、防坠系统安拆;动力系统的安拆调试;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架体调试运行;材料运输及堆放等。

    计量单位:100m2

    定额编号

    A1-21-201

    子目名称

    装配型(全钢)

    基价(元)

    7110.71

    其中

    人工费(元)

    1539

    材料费(元)

    5181.31

    机具费(元)

    132.64

    管理费(元)

    257.76

    分类

    编码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消耗量

    人工

    10010

    人工费

    -

    1539

    材料

    34110040

    kW·h

    0.77

    10.83

    35170001

    提升装置及架体

    54865.42

    0.09

    99450760

    其他材料费

    1

    235.08

    机具

    990401030

    载货汽车 装载质量8t)

    台班

    631.63

    0.210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3期)

    粤标定函〔2021〕224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
           1:《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及子目;
           2:《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17日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21〕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是否落实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作为审查重点。对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按规定予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扣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已发布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9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2期)

    粤标定函〔2021〕16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1:《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及子目;

           2:《广东省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3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

    粤标定函〔2021〕16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1:《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及子目;

    附件2:《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8月30日


  • 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计价依据应用解释工作调整的通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26期)

    粤标定函〔2021〕15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定额计价方式。


    1.综合脚手架子目,密目式阻燃安全网换成金属防护网,应如何换算?

    答:本定额脚手架章节未包括金属防护网子目,实际发生时可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结合材料的合理摊销次数协商计价或按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定额计价。


    2.屋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并设置分隔缝,是否应套用楼地面砂浆找平层并考虑设置分隔缝费用?

    :A1-12-1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定额子目未考虑设置分隔缝的费用,若设计要求保温层上的水泥砂浆找平层留设分格缝时可另行计算费用。


    3.定额附录三中说明第一条“各种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均未包括制作的人工和机械用量。”如现场实际使用现拌砂浆,应如何考虑该部分的人工和机械费用?

    答:《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是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编制的。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全省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18定额不设现场搅拌砂浆子目,实际发生时可协商计价 。


    4.咬合混凝土灌注桩重叠部分工程量是否应扣除?

    不需扣除。


    5.桩间土范围应如何计算?

    答:管桩、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是指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另相邻桩外缘间距离≤4.00m时,其间的挖土亦全部为桩间挖土。开挖深度预算时按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2m至基础(含垫层)底计算;结算时按实际入土平均桩顶标高以上1.2m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


    6.智慧工地管理系统的费用是否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

    答:定额管理费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已在各自范畴内综合考虑智慧工地管理系统的摊销费用。


    7.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还是施工单位承担?

    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承包人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该商业保险费由发包人支付;但承包人自行购买的,属于承包人为转移自身安全责任风险所发生的费用,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承包人应承担安全责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因此该商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8. 排水沟内侧、外侧、底面需要抹灰时,排水沟抹灰是否可以套用零星抹灰项目?

    答:排水沟内底宽0.5m以内的抹灰执行零星抹灰子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8月16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0期)

    粤标定函〔2021〕13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14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5期)

    粤标定函〔2021〕14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管廊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共性问题

    1.在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6、8、9期(即粤标定函〔2021〕59、67、69号文)中,规定φ850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计价时“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若设计图纸说明 “φ850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按加固土重的6%水泥掺入量喷水泥浆”,则此空桩工程是按空桩计算还是按标准桩计算?如按空桩计算,材料费需要全部扣除吗?

    答:设计说明有水泥含量的空桩,按章说明“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0.5”计算,除水泥含量按设计说明计算(不考虑损耗率)外,其余的材料费全部扣除。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2.真空深井降水, 设计做法为埋设DN200镀锌钢管真空深井,深度9m,井内采用ф48*3mm无缝钢管或镀锌管,井内放一台潜水泵连接无缝钢管,井外连接一台真空泵。能否套用深井井点降水定额计价后再套用轻型井点降水定额子目计价?

    答:不能,本定额未考虑真空深井降水,发生时可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协商计价。

    3. D.3.3箱涵预制顶进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第四条第2款“实土顶工程量按被顶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被顶箱涵的重量是指整个箱涵的重量还是每预制段的重量?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该分段总长计算还是按每个预制块段之间分别计算?定额如何应用,该重量是按总重量还是按分段累计分别套用定额?

    答:被顶预制箱涵的重量是指每次顶进的重量(例如:每节预制段为5m,即第一段顶进重量=5m箱涵的重量,第二段顶进重量=10m箱涵的重量,如此类推)。箱涵位移距离是每次顶进的距离(例如:每节预制段为5m,则每次位移的距离为5m)。定额套用问题,例如:每节5 m,每节重量为140t,顶进第一节工程量为140*5=700t.m,顶进第七节工程量为140*7*5=4900t.m,第一节自重为140t,第七节自重为980t,即第一节到第七节套用定额“箱涵顶进 自重≤1000t”;顶进第八节工程量=140*8*5=5600t.m,第八节自重为1120t,套用定额“箱涵顶进 自重≤2000t”;如此类推。

    4.逆作法工作井制作是否可使用沉井章节内的定额子目?

    答:本定额未包括逆作法工作井定额子目,发生时可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协商计价。

    5.在新建市政道路工程中的路灯照明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执行市政费率还是安装费率?

    答:路灯照明工程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规定。

    6. 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第十二“2. 一般水泥搅拌桩的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13%考虑, 设计不同时可进行调整”,其中水泥损耗率应按多少计算?

    答:一般水泥搅拌桩损耗率按2%计算。

    7.D.1.1土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四条,静力爆破平基岩石、静力爆破槽坑岩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第十五条,平基石方控制爆破、槽坑石方控制爆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第十六条,开凿和爆破石方宽度及深度允许超挖量为:较软岩和较硬岩为200mm、坚硬岩为150mm,并入石方量计算”。请问:在路基土石方横断面图中计算爆破石方的工程量时,是按计算规则第十四、十五条以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为准,还是按第十六条规则可以多计算允许超挖量?当岩体为花岗岩时,岩石爆破后的二次破碎能否以爆破石方的总量确定工程量,或者二次破碎的比例应如何确定?

    答:开凿和爆破的石方工程量=设计图示尺寸+允许超挖量。爆破石方子目已包含了施工规范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不需要再计算二次破碎费用。

    8.粤标定函〔2019〕163号文关于(第一册 通用项目)勘误表,更正D.1.5围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围堰工程包括了50m范围内人工取、装、运土(砂、砂砾)的费用。现场不发生此费用,则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挖运人工费4928元/100m3”。若现场采用外购砂纤维袋围堰,外购砂运至围堰施工现场堆放,再进行人工取、装、运、围堰等工作。是否不再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挖运人工费?

    答:定额D1-5-2子目工作内容:包括清理基底,50m范围内的取、装、运土,纤维袋装土、封包运输,堆筑、填土夯实,拆除清理。如采用外购砂纤维袋围堰,可以计算砂的材料费用,需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挖运人工费4928元/100m3

    9. D1-5-2纤维袋围堰定额中粘土的消耗量为93m3、现施工现场采用回填砂围堰,应用该子目换算回填砂,应如何换算回填砂的消耗量?

    答:消耗量不变,换算主材。

    10. D.5.2管道铺设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顶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要扣除工作井和接收井长度,扣除长度为顺管线方向按井内净空尺寸减0.6m。”若工作井或接收井里面有井中井(检查井),顶管长度是否只扣除井中井尺寸(圆形检查井扣除长度为井内径减0.3m)?

    答:顶管工程量按相应计算规则计算,工作井或接收井里面有井中井(检查井)的,井内管道已不是顶管,应按管道铺设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1. 定额D1-2-53钻导向孔DN>600mm子目,是否适用任何DN>600mm的钻导向孔?

    答:是。

    12.桩基工程中的钢筋笼混凝土保护垫块是否需要另行计取费用?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能另行计算。

    13. D5.2管道铺设说明第十条第14款“顶管采用中继间顶进时,安装一个中继间为一级顶进,每增加一个中继间即为增加一级顶进,顶进定额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乘以下列系数分级计算……” 该条说明中分级计算该如何理解?

    答:说明中的“分级计算”应该理解为按工作井至接收井间的长度(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整段计算对应顶进分级的人工费、机具费调整系数。如某顶管段采用中继间顶进,共安装了三个中继间,则属三级顶进,从工作井至接收井的长度整段计算人工费、机具费调整系数2.15。


    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4. D.1.7.6井点降水3大口径井点降水深度最大深度为25m,但实际设计图纸中最大安装、拆除、使用深度达到45m,应如何计价?

    答:属于定额缺项,可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协商计价。

    15. D1-3-131灌注桩检测管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按照规范要求,声测管需要进行压浆处理,该定额子目是否已包含压浆工作?

    答:该子目工作内容不包含压浆,可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协商计价。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19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4期)

    粤标定函〔2021〕1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安装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8 电缆敷设中说明第五条“铜芯电力电缆敷设定额综合不同敷设方式按三芯(包括三芯连地)考虑的,五芯电力电缆敷设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0,六芯电力电缆乘以系数1.60,每增加一芯定额增加30%……”,若为五芯电力电缆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0,主材电缆含量是否需乘以1.30?
           答:五芯电力电缆敷设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0,是指相应项目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0,未计价材料按定额含量执行,不作调整。

           2.定额中电力施工项目相关的定额费用,是否存在与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发布的《广东省电力行业10kV配电网不停电作业收费标准》中带电作业的费用重复的部分?若存在,应如何区分使用?
           答:定额中电力施工相关定额费用不包含带电作业。定额与《广东省电力行业10kV配电网不停电作业收费标准》,两者是按在不同的施工环境下编制的。若实际发生,带电作业费可按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参考《广东省电力行业10kV配电网不停电作业收费标准》计算。

           3.带翼环的穿楼板套管,适用“刚性防水套管制作、安装”,还是“一般钢套管制作安装”?
           答:带翼环的穿楼板套管,适用C.10.2支架及其他章节“刚性防水套管制作、安装”相应项目。

           4.C.10.1 给排水、采暖、空调水、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说明第一节给排水管道安装第三条第3款“室内铸铁排水管、雨水管和室内塑料排水管、雨水管均包括检查口、透气帽、伸缩节、H型管、消能装置、地漏存水弯、止水环的安装,但透气帽、H型管、消能装置、地漏存水弯、止水环的价格应另行计算,发生时按实际数量另计材料费。” 地漏存水弯是否要单独计算安装费?
           答:地漏安装另配存水弯者,其存水弯的安装费用已包含在排水管道安装内,但存水弯另计材价。地漏应单独执行地漏安装相应项目。

           5.污水管采用UPVC给水管管材,定额子目应套用给水管安装还是排水管安装?
           答:依据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C.10.1章说明第二条第1款规定,UPVC塑料给水管用于中水及压力排水等管道时,应执行塑料给水管安装相应项目。但UPVC塑料给水管用于普通排水管道,则执行塑料排水管安装相应项目。

           6.通风空调中的调节阀为电动调节阀时套用本系统相应调节阀定额,是否再套用建筑智能化C5-3-99电动风阀执行机构定额子目?
           答:通风空调中的电动调节阀安装已包含执行机构的安装,但不含电器接线,发生时可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4.4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中的电磁开关接线项目。

           7.管内穿线定额为单芯电线管内穿线,若是5芯电线管内穿线,是否按定额子目乘以5计算?
           答:线芯各自独立护套绝缘后组成的多芯导线管内穿线,执行多芯软导线管内穿线相应项目。

           8.电气、通风空调系统中的抗震支吊架安装,是否可套用工业管道中C8-1-40装配式成品管道支架 抗震支吊架项目?
           答:电气、通风空调系统中的抗震支吊架安装不得执行工业管道中的抗震支吊架项目。电气、通风空调系统中如使用抗震支吊架时,电气工程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铁构件制作安装”相应项目;通风空调工程执行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的“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相应项目。

           9.10kV高压电缆迁改工程(含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电缆、铁塔等),应如何划分安装工程与市政工程的取费?
           答:应按通用安装工程与市政工程划分的范围执行。

           10.防腐厂钢结构抛丸除锈后做完底漆、中间漆出厂。在现场由于焊接、碰伤发生的除锈是否属于因施工发生需要发生的二次除锈?
           答:不属于,在现场由于焊接、碰伤发生的费用,属于预算包干费的成品保护,不得另外计算费用。

           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1.雨水管与排水管合用时,应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应执行排水管安装相应项目。

           12.管井、竖井门框已安装,管井、竖井门未安装前在管井内进行施工的安装工程是否可计取增加费?
           答:若已经形成管井或竖井,按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费用标准“在管井内、竖井内和封闭天棚内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25%计算”的规定执行。

           13.已经浇筑好三面的风井,需要在风井内衬竖向风管,施工完成后再砌筑第四面墙面封闭,这种情况需不需要计算管井增加费;在已砌筑完成仅留有门洞的强弱电井、水井内施工,是否需要计算管井增加费?
           答:已经浇筑好三面的风井,需要在风井内衬竖向风管,施工完成后再砌筑第四面墙面封闭,这种情况属于还没有形成管井或竖井,所以不得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若已经形成管井或竖井,在已砌筑完成仅留有门洞的强弱电井、水井内施工时,依据《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费用标准“在管井内、竖井内和封闭天棚内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25%计算”的规定执行。

            14.定额说明中注明该定额套管管径是对应介质管道尺寸,介质管道的管径是指水管管径还是水管+保温层管径?
            答:介质管道无保温层的,按介质管道公称直径;介质管道有保温层的按介质管道保温层外径执行套管相应项目。

            15.室外钢塑给水管定额中已经包含给水管接头零件,施工现场由于实际管件超过定额含量,是否可以按实调整管件数量;采用卡箍连接方式,卡箍是否可以执行C8-1-314卡箍安装定额及计算卡箍材料费?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给水管管件数量,不作调整;管道安装采用卡箍连接方式,执行钢管安装(沟槽式卡箍连接)相应项目,卡箍安装执行卡箍安装相应项目,卡箍安装已经包括卡箍管件安装的人工费,卡箍和管件应按实际数量计算其材料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1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

    粤标定函〔2021〕6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Φ850mmSMW工法水泥搅拌桩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差异。为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广泛调研与测算,现将Φ850mmSMW工法水泥搅拌桩项目调整后的内容印发。本调整内容与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7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7期)

    粤标定函〔202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变化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测算,补充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3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A.1.13.5 装饰砖”定额子目,现印发。本补充定额子目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25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6期)

    粤标定函〔2021〕5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一般水泥搅拌桩(湿法喷浆 三轴)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差异。为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广泛调研与测算,现将一般水泥搅拌桩(湿法喷浆 三轴)项目调整后的内容印发。本调整内容与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24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

    粤标定函〔202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测算,补充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土方、淤泥流砂”、“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石方”定额子目,现印发给你们。本补充定额子目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携带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反馈。

           附件: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编制说明

          1.环保智能自卸汽车是指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62 号)等标准。当符合相关规定的环保智能自卸汽车,与本补充定额子目环保智能自卸汽车型号不一致时,本补充定额子目均不予调整。
           2.本补充定额子目已包括了环保智能自卸汽车等待装、运、卸土方、淤泥流砂、石方以及空车回程等的台班消耗量,不包括弃土场消纳处置费。

          3.本补充定额子目机械台班单价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990402060 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计取;管理费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附录七管理费分摊费率表”中“土石方工程”管理费分摊费率计取。

           4.本补充定额子目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 土石方工程”章说明及章工程量计算规则。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3期)

     粤标定函〔2021〕45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大型钢支撑定额的场内水平运距是否可根据实际调整?

           答:场内水平运距已综合考虑,不作调整。

           2.大型钢支撑的基坑支护是否需要另计满堂脚手架?

           答: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是否需要计算满堂脚手架应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确定,常规做法不需要满堂脚手架。

           3.钢质防火门安装定额是否包含门锁、闭门器、推杆开门器、顺序器等五金件?

           答:A.1.9门窗工程中A1-9-191钢质防火门安装定额子目不包含门锁、闭门器、推杆开门器、顺序器等五金件。

           4.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是否作为管理费的计算基数?

           答: 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不作为管理费的计算基数。

            5.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房建项目前期挖填方的场地平整工程,应适用市政定额挖填土石方子目还是适用建筑与装饰定额的挖填土石方子目?

    答: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房建项目挖填土方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相应定额子目。

           6.A1-1-78~A1-1-87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一般石方子目是否适用岩石爆破后的二次破碎而不适用于直接采用机械破碎开挖石方?

    答:A1-1-78~A1-1-87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一般石方定额子目适用于岩石的开挖,不适用于岩石爆破后的二次破碎。

           7.A.1.7金属结构工程中钢结构构件都是按成品构件安装的定额子目,无成品钢材在施工现场进行加工的,若在现场采用切割焊接等加工应如何计价?能否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结构制作基价定额?

           答:A.1.7金属结构工程中钢结构构件安装定额子目中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考虑,构件的制作费用在成品构件的材料费用中考虑;钢结构构件现场加工不能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结构制作基价定额。


           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8.桥梁满堂脚手架若采用盘扣式脚手架,应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满堂式钢管支架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扣件的不同连接方式。

           9.《第一册 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M.2.4.2地下连续墙成槽M1-2-105~ M1-2-109地下连续墙双轮铣成槽定额子目中“中等风化岩层”和“微风化岩层”成槽的机具消耗组成中,履带式旋挖钻机是作为双轮铣在岩层中成槽的引孔辅助机具吗?在地下连续墙双轮铣入岩成槽的实际施工中,若采用了履带式旋挖钻机、冲击式打桩机或其它辅助机械进行入岩引孔,是否可以将引孔辅助机具(如旋挖钻机等)和双轮铣进行分解,按各自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别进行计量和计价?

    答:履带式旋挖钻机是作为双轮铣在岩层中成槽的引孔的辅助机具。根据定额总说明第九条第2点“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定额中不能将引孔辅助机具与双轮铣成槽机进行分解分别计量计价。

           10.《第二册 桥涵工程》M.4钢筋工程M2-4-7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定额工作内容为“钢筋制作、焊接、绑扎,钢筋笼吊装入孔、就位、固定。”桩基的钢筋笼为滚焊机加工制作圆柱状钢筋笼,需要在钢筋加工场制作成型后运至施工场地吊装,但定额子目工料机和工作内容均未包含加工场至施工场地的钢筋笼运输,是否可以计取加工场地至施工场地之间的钢筋笼运输费用?

           答:钢筋笼制作是按现场制作、吊装综合考虑的。如受现场条件限制,现场无法布置钢筋加工场,需要场外制作并运输至施工现场的费用,由双方根据项目实际协商计价。

           11.《第二册 桥涵工程》M.4钢筋工程M2-4-4现浇混凝土钢筋制作、安装定额工作内容为“钢筋解捆,除锈,调直,下料,弯曲,焊接,除碴,绑扎成型,运输入模。”桥梁墩柱钢筋和现浇箱梁钢筋在入模时需要吊装设备入模,但定额工料机均未有相应的吊装设备,是否可以增加相应的垂直吊装费用?

    答:定额计算的垂直运输费用已经综合考虑各施工工序需要的垂直运输机具使用费用,除定额另有规定外,不能另外增加垂直吊装费用。

           12.《第三册 隧道工程》M.7管片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预制混凝土管片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加1%以‘m3’计算,不扣除钢筋、铁件、手孔、凹槽、预留压浆孔道和螺栓所占体积。”定额已考虑1.5%的损耗率,那么1%基于什么考虑?

    答:定额M3-7-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子目中混凝土的损耗“1.5%”是指管片制作过程中混凝土的损耗率。而“1%”为管片的试拼装、运输、安装过程管片本身的损耗率。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5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期)

    粤标定函〔2020〕334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铝合金模板项目与市场实际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为加强定额动态管理,经我站广泛调研与测算,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铝合金模板项目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及子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市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区间内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政策请分别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附件: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2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1期)

    粤标定函〔2021〕001号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1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0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8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17期)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6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5期)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4期)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 知

    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造价和工期的影响,规范项目合同履约和变更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开复工,依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通知,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我院(定额站)提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 2 号,邮编:100120。

         附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2020年3月25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3期)

  • 关于发布清远市区2020年第2季度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具台班综合价的通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期)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2期)

  •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我市特殊时期定额工日单价和人工费系数的通知

  •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

     

  •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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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1期)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0期)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9期)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8期)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7期)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6期)

  • 北京市造价处《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2020年04月总第二版)





           附件:北京市造价处《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2020年04月总第二版)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勘误的通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5期)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北京市造价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号至第22号)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发布以后,对加强建筑业疫情防控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对浙建办〔2020〕10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3月24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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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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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拟开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履行和工程造价计价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为不可抗力因素。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该顺延工期计算可从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本工程复工之日(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要求之日,最迟不迟于疫情解除之日)止,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确定顺延的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照管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应收集留存现场照管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三)各在建工程项目应工地疫情防控要求,所投入的防疫措施视为工地安全防护的重要内容,相应产生的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认有关实际费用支出情况。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引起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大幅上涨风险,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上涨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与此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二)材料设备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或其约定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三)拟招标或未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费用等可能上涨因素,合理约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紧急建设的政府应急工程项目,如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其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取为3.0;在此期间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价。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迳向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开工工程的合同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期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章节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当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顺延工期,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费用调整

           (一)防疫物资费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建工程项目采取的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如: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二)防疫隔离观察费用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以及完成疫情防控方案的其他必要支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予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市造价站《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主材价格增加发布频次,由一个月一次改为一个月两次。

           四、其他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留守施工场地的疫情防控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应收集留存疫情防控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五、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于应急抢建工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



     (联系人: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671693。)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

  •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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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合理进行风险分担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我省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认定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担。

    二、合同价款调整

    (一)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批准,建设工程确因需要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三、工期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四、概算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概算。

    五、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造价跟踪审核单位所收集、审核后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上涨后的总价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调整概算。 

    七、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和疫情防护措施费用监测,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4日



  •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湖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影响,根据《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建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关于不可抗力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停工的,应当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确定顺延天数,可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春节假期结束后复工之日至项目实际复工之日天数,加上施工降效补偿天数作为工期顺延天数。

           发承包双方明确具体复工时间后,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措施不利,导致项目实际复工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的,不再顺延。

            三、停工费用损失

           受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原则,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

           四、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工地实际在岗人数计取每人每天40元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五、赶工措施费用

           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交赶工措施方案和费用报告,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价格风险分担

            受疫情影响,我市人工、材料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和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和《关于做好湖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9〕76号)中“施工期较为集中的材料,如预制桩、道路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其价差调整计算,应当根据其实际施工月份的加权平均信息价计算”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七、招投标事项

           对于我市即将开展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发承包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用、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和施工降效因素,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工程风险防控意识,引入工程保险制度,提高项目风险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调整执行。



                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2月19日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进一步做好造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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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赣建价〔2020〕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有序地推动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复工复产,及时化解疫情期间施工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防护人工支出、落实现场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

      四、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和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费用的调查工作,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参考信息,为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服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并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致使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复工或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第9.10条规定,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顺延工期一般不包括正常春节假期。疫情防控期限以甘肃省和天水市政府相关通知为准。

           二、关于费用调整

           1、停工损失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致使建设项目延期复工或停工造成损失的,按“清单规范”第9.10条规定,由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承包人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施工现场清理恢复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机械停滞台班及损坏、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摊销由承包人承担。

           2、抗疫防护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按市县区政府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必须复工复产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必须落实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疫情防控准备及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所有费用支出,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认量认价,计入结算,增加工程造价。抗疫防护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列支,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的工人工资,全封闭隔离观察区域、施工现场采取防疫防护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施工现场防疫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防疫物资采购费用。

           3、计价风险费用
           受疫情防控影响,因建筑工人紧缺、建筑市场人材机价格波动较大产生的计价风险,按以下原则调整:

           一是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应调整相应人工费,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水平调查,按实签证认价。

           二是材料设备、机械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合理分担,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按“清单规范”第3.4条规定执行计取。

           对尚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增强计价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材机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风险分担控制条款,列支防疫抗疫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防止因计价合同纠纷影响项目建设和竣工结算。

           4、赶工费用
           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但发包方确因特殊原因不顺延工期或要求提前竣工的,对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的10%的项目,为保证安全质量,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赶工费用按“清单规范”规定计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动态监管

           本市域内建设工程、建材市场全面开工复工复产后,我局将及时实地调查测算防疫抗疫措施费,加大人工单价、材料价格采集测算频率,及时调整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四、积极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

           我局将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及确因需要必须复工的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护费归属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另行计算并应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上报省标定站,以便更好的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建设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问题的指导意见

    漳建筑〔2020〕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复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在建工程计量计价的指导意见:

           一、工期计算

          疫情防控期属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顺延。

           二、费用计算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合同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可计取赶工费用。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购置防护服、体温测量仪器、口罩、消毒用品器械与临时增加的防护围挡等),以及为实施相应防控工作和保障员工生活需要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现场签证、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另行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

           3、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系数按1.15计算

           4、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含地材)价格按造价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为准,涨幅在5%以内,由施工企业承担,涨幅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造价部门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可按10%以内提高进度款拨付比例。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解除后10天内按规定补缴。

           四、项目招投标

           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项目应考虑暂按工程造价0.5%计算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工程造价少于300万的项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15000元暂列),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起止时间。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5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事项

      1.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事项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4.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5.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6.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三、其他有关事项

      7.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可按不低于85%比例支付。

      8.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9.做好造价信息服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10.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2月21日

           附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桂建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实解决当前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减少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已发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程建设项目费用增加,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款执行。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关于合同工期调整。

           ⒈ 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的,发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实施,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 承包人应根据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顺延工期的申请报告,具体说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根据承包方递交的申请报告及项目实际合理批复延长工期。

           (二)关于合同价款调整。

           ⒈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⒉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⒊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⒋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⒌ 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⒍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⒎ 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二、关于尚未招标或非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并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的条款内容。

           三、关于应急抢建工程造价。

    (一)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列。如采用现行定额规定计列,则需增列赶工措施费、施工降效费以及各类防疫费用等。

           (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计算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参考标准如下表所示:

    成本加酬金的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用说明

    费用标准

    直接成本


    1+2+3

    1

    人工费


    1.1+1.2+1.3

    1.1

    现场生产工人人工费

    按实际的人工工日数

    依据当时当地各类施工人员综合工日市场价格

    1.2

    现场管理人员人工费

    按实际的人工工日数

    1.3

    现场被依法隔离人员费用

    按实际隔离人员数量和工日计算

    参照政府部门相关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

    包括施工材料和防疫物资等

    按照市场价或相应采购合同和发票据实计算

    3

    机械费


    3.1+3.2

    3.1

    机械台班费用

    按施工方案或实际台班数

    按照市场价或相应租赁合同和发票据实计算

    3.2

    机械进出场运输费

    按实际数量及运输里程

    按照市场价或相应租赁合同和发票据实计算

    间接成本

    除直接成本外发生的用于应急抢建工程的成本

    按照市场价或相应合同和发票据实计算

    酬金

    (一+二)×费率

    参照国际或国内工程惯例协商

    税金

    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据实计算

    工程造价


    +++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工作力度,缩短发布周期,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或价格调整系数以及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利水电工程计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水函〔202034


    各市州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工期和计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1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水利水电工程需开工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仪疫情防护物费用和防护人员工资,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并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用工短缺人工工资变化幅度较大以及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人工工资和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人工费、材料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如需赶工,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220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字〔2020〕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6号)要求,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山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施工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严格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0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城市管理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城市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措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落实国家和我省分区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疫情要求,按照应复尽复原则,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和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分类制定发放开(复)工规程或工作手册,建立联络员制度,对行业企业和施工项目实行“一对一”帮扶,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施工项目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方案,落实落细各项措施,为推动复工复产做好充分准备。

           二、推动施工工地有序开(复)工。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建筑工地开(复)工备案制度的区域,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提出开复工申请24小时内完成核准。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疫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工程质量安全保障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疫情解除后补办有关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要优先保障开(复)工。施工季节性较强的园林绿化项目在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要加快开工建设。

           三、着力保障用工需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全面掌握辖区内在建项目的用工需求,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劳务企业做好用工对接。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使用在线招工用工服务平台对接需求。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加强施工人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管理。落实豫疫情防指办〔2020〕27号文件要求,省内居住14天以上、纳入居住地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且持有省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的建筑劳务人员,到达工地后,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无需再次隔离。全面落实建筑工地封闭式管理和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采取分阶段施工、施工面依次展开、人员逐步递增、错峰错时用餐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感染风险,确保项目开(复)工建设和从业人员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五、积极保障企业职工临时住房。疫情管控期间,公租房空置房源可作为返工上岗人员的隔离设施,为开复工企业职工提供住房保障不再审核资格。具体时限由市县确定。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工程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鼓励预付后续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开(复)工资金需求。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解除3个月内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交。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实行容缺办理、“网上办”,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疫情解除后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七、有效化解合同履约风险。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计取标准省厅将于近期发布。人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等价格变化增加的建筑成本,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计价依据据实进行调整。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予以顺延,免除违约责任,停工损失和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合理承担,顺延时间以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时间为准。

           八、大力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快办。全系统资质许可和人员资格要实行“一网通办”。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项目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九、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延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2月20日



  •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

    明建〔2020〕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纾解企业资金困难。对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缴纳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准予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 

      2.降低企业成本。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按实计算,列入工程项目措施费计算工程造价。 

      3.鼓励免除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免除投标担保。 

      4.减收公租房租金。对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个人),2月、3月、4月三个月减半收取租金。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5.调整施工图审查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取消防疫应急项目施工图审查,落实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项目开工后,住建部门主动介入,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审查等指导和服务,对施工图实行100%抽查(闽建〔2019〕1号文调整优化审查范围的项目除外),抽查结果纳入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管理。   

      6.压缩招标时限。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及相关生产用房等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参照教育补短板项目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7.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防疫应急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在3个月内补齐材料,先行予以颁发《施工许可证》。 

      8.强化供水供气主动服务。对于连接防疫应急项目的供排水管道、燃气管道,防疫应急项目业主应在项目规划阶段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时通知供排水、燃气企业,供排水、燃气企业提供主动服务。连接防疫项目的供排水管道、燃气管道投资由政府承担。 

      9.实行项目联合验收。对于防疫应急项目,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组织规划、消防、特种设备、工程档案验收单位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联合验收。涉及的验收内容合格或通过的,各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通知书,并交付建设单位。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及时完成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连通。 

      三、优化企业服务 

      10.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项目,要求对电子投标文件实施线上解密,无需投标人派人到交易中心解密或参加开标。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到场(开标地点)验证登记的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调整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方式,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 

      11.缩短预售资金审核时限。为了更好从扶持企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出发,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取预售资金的,预售资金监管的审核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 

      12.实行“不见面审批”。强化全程网办和快递邮寄办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办、预约办、APP办、网上在线咨询、联审联办等惠企服务措施,建立专班推进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诉求。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疫情防控结束自然失效。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的通知

    甘建发电〔2020〕1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局、嘉峪关市环卫总站、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当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做好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建筑施工方面

           (一)分区分类指导开工

           1、分区域推进开工复工。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分级分类防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级类型,分区域推进开工复工。低风险区,正常组织开工复工;中风险区,应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开工复工;高风险区,应在疫情防控形势稳定且防控条件完备后,及时组织开工复工。

           2、分类别指导开工复工。对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防控物资生产等项目以及重大民生工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列入全省十大生态产业项目、脱贫攻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国家和省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经省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提前开工;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容缺办理施工许可

           (二)强化措施确保管控

           1、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做好复工准备。开复工前,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主导,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制定工地疫情防控方案,明确防控组织体系和领导机构、责任分工、门卫值守、人员管理、防控物资购置储备配发、食堂卫生、杀菌消毒、巡查检查、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制度措施,做到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个人逐级覆盖,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结合工程进度及施工阶段特点,可优先采取局部开工、机械施工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作业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

           2、建立施工人员健康档案,做好动态管理。各建筑工地要优先使用本地务工人员,认真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管控出入工地人员,对计划入场人员摸排至少两周内来往史、人员接触史,建立人员健康档案。对来自外省疫情重点地区尚未返甘人员,通知其暂缓返回;对外省来甘返甘人员以及来自省内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分级分类防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隔离;对其他已返回人员,要做好信息排查登记和日常体温监测。

           3、协调保障防疫物资供给,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要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场地保障,确保体温计、防护口罩、消毒液、消杀设备、洗手池等主要防疫物资及设备设施充足到位,配置符合防疫要求的单独隔离观察宿舍,作为人员临时隔离观察及突发情况的处置场所。在工地出入口设立疫情防控岗,对进出工地人员实行全覆盖问询排查、体温检测、口罩佩戴情况检查,并登记建档,工地封闭围挡必须严密牢固,严禁无关人员或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进入工地。

           4、加强公共区域管控,做好人员管理。项目对施工区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工地食堂、宿舍、办公室、垃圾存放点、厕所等生活区域采取定期清理、杀菌消毒等措施,对密闭场所要定期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工地食堂要确保制度健全、食材安全、炊事人员健康,坚决杜绝疾病通过餐饮渠道集中扩散传播。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别设置口罩等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专用收集容器,集中统一收集处理,严禁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处理,同时要及时做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用餐采取分餐、错时用餐、配发盒饭等方式分散分批进行,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合理控制每间办公室、宿舍人数。

           5、落实应急工作机制,防止疫情扩散。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症状时,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就近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同时严格排查接触人员并采取相关隔离措施,做好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工作,提供必要关爱帮助。对于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工地应第一时间停工并封锁现场,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调整措施给予支持

           1、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复工的项目,工期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

           2、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加快拨付进度,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

           3、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时,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4、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5、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

           6、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方面

           (一)强化服务保障

           1、进一步压缩用水、用气报装时间,对开工复工建设项目及有关生产企业的用水、用气报装需求,可采用容缺机制简化手续,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手续。

           2、明确重点保障服务对象,对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集中隔离观察场所、经政府认定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的用水、用气、用热、生活污水处理等需求,优先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所欠费用不收取滞纳金。

           3、对具备开业条件逐步开业的大型商场、综超、餐饮、市场等的用水、用气、用热、生活污水处理等需求靠前服务、全力保障。

           4、结合企业逐步开业、职工陆续返岗、人流明显增大的实际,继续做好市容环卫清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对车站、广场、公厕、商场、餐饮企业等人口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清扫。

           (二)确保平稳运行

           1、全面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防护。加大各类市政管线、供水厂(加压站)、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重点部位巡查巡检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平稳。

           2、严格规范供水设施净化及消毒等制水环节操作流程。加强取水、制水和输水全流程水质检测,强化燃气气质及压力检测,做好换热站供回水温度监测,保证水、气、热等持续安全稳定供应。

           3、加强市政公用企业厂区防疫。督促各市政公用单位制定防疫工作方案,对员工进行每日测温、分类管理,加强日常防控,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在办公区、施工区设置检测卡口,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调整措施支持

           1、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相关市政公用单位,按照省政府有关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给予相关税费足额减免。

           2、切实加大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

           三、房产物业方面

           (一)因城因企施策

           1、房地产企业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复工复业时,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对外省来甘返甘人员以及来自省内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分级分类防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隔离。

           2、鼓励推行网上销售交易,暂停房地产企业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疫情期间举办现场促销活动。高风险区房地产企业销售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减少人员聚集。

            3、指导督促房地产企业做好自持、经营或使用的商业、办公类物业、楼宇的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防疫设备和物资到位。

           (二)细化物业举措

           1、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复工复业期间继续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防控措施,在保障企业工作人员自身防护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信息排查工作。

           2、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加大对电梯轿厢、门禁、门厅前室等公共设备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消毒力度和频次,加强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门卫、保洁等岗位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岗留观隔离。

           3、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车辆出入小区登记、测温等措施,发现体温较高的迅速报告社区采取及时就诊或居家隔离等措施,无相关依据不得阻碍、限制回甘务工人员、房屋租户等进入小区。

           4、除应急抢修外,其他物业维修工程以及业主自行装修工程一律暂停,并对应急抢修人员做好防护和登记工作。

           5、杜绝小区内人员聚集,关闭小区内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小区内开展聚集性活动。

           6、鼓励推行扫码登记等无接触技术应用。

           (三)调整措施支持

           1、房地产企业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简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

           2、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关税收优惠补助政策。



  •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3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上涨指数暂按14%(合同约定人工单价为调整基价)执行。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已签订施工合同中仅对少数材料价格风险约定调整,其他材料价格风险未约定调整或约定不调整的,对于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发承包双方参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三、各单位应及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合同约定,做好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电子邮件(邮箱:jwzjz@qd.shandong.cn)及时向市造价站报送工程建设人工、材料等价格信息变化情况。对于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采用的,将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加分奖励。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函〔20207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0〕3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

           (一)施工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工期顺延的项目,费用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工程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疫情影响,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发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二、未开工工程项目

           (一)处于招标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发包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和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方应充分考虑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必要时应延后投标、开标时间,以让投标人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再行报价。

           (三)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签订补充协议。

           三、其他要求

           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 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影响,根据《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建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关于不可抗力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停工的,应当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确定顺延天数,可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春节假期结束后复工之日至项目实际复工之日天数,加上施工降效补偿天数作为工期顺延天数。

    发承包双方明确具体复工时间后,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措施不利,导致项目实际复工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的,不再顺延。

    三、停工费用损失

    受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原则,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

    四、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工地实际在岗人数计取每人每天40元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五、赶工措施费用

    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交赶工措施方案和费用报告,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价格风险分担

    受疫情影响,我市人工、材料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和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和《关于做好湖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9〕76号)中“施工期较为集中的材料,如预制桩、道路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其价差调整计算,应当根据其实际施工月份的加权平均信息价计算”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七、招投标事项

    对于我市即将开展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发承包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用、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和施工降效因素,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工程风险防控意识,引入工程保险制度,提高项目风险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调整执行。

     

     

                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2月19日

           附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延误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并免除因此导致的承包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二)因疫情防控未能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四)项目停工损失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现行计价依据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必要的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周转材料使用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五)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因复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和防护人员补贴等费用,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现场作业及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承包方应做好施工现场记录,收集保存现场人员名单、按实签证,作为计量依据。对于复工人员按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承包方安排集中健康观察的,在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防疫物资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分摊;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约定不能调整或虽有约定但风险幅度过大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赶工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八)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工程合同价款,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订立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人工与材料等要素价格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十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建部门应积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监控和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检查落实。市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准确发布我市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价,加强价格波动信息预警,引导发承包双方防范工程价格风险。各地住建部门和市造价管理站要积极开展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造价争议和矛盾。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建发电〔2020〕10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局、嘉峪关市环卫总站、兰州市水务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地公积金中心、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合理顺延项目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2.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加快工程款拨付进度,以保证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3.及时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复工的项目,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公用企业支持意见

           4.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省政府有关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的,确保相关税费足额减免;各类市政公用单位由财政供给的,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协议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禁止拖欠。

           5.保障市政公用行业正常运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发改、工信、卫健、交管等部门,切实加大对市容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单位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相关设施、管线养护单位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保障一线人员防控安全。

           三、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6.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各地要贯彻因城施策、因企施策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方案,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适当增加对企业的定向支持,优化开发报批报建等相关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项目延迟交付的,可适当减免违约金;对于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建设的,相关房企可以申请跨节点拨付监管资金

           7.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运营单位因疫情防控而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及人员成本支出给予适当补助,要争取将物业企业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项目复工复产支持意见

           8.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施工许可。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工程,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列入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国家和省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经省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提前开工;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容缺方式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可采取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并可从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审查完成交付使用即可。

           9.分类指导保障,支持项目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在建的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积极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复工的工作指南》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优先纳入2020年棚改计划,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时优先支持;对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市政公用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工期要予以合理顺延。

           10.提供便利服务,合理调整验收方式。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在5个工作日内辅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将书面承诺、各单位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时核查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单位验收检查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补交。

           五、住房保障政策支持意见

           11.适当调整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对现阶段住房保障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对因疫情影响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可暂不作逾期处理,因疫情防控延误享受待遇的家庭应补发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给予优先保障,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可适当减免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可适当增发租赁补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

           六、政务服务支持意见

           12.加大疫情防控贡献突出企业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记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3.高效便捷开展政务服务。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通告》,实行告知承诺,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及电子证书,疫情防控期间内到期的企业资质、个人资格有效期延续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所有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压缩时间加快办结。

           以上支持意见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时限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有关通知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三、加强对有关工作指导

    各级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控,尽快发布疫情期间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加强对疫情期间工程造价取定、调整的指导和服务,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

    厦建筑〔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疫情管控开复工条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招标时按疫情防控要求调整计取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开工时疫情已结束未实际发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结算时应扣减上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二、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其人工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5号)。招标公告在厦建筑〔2020〕5号文件实施前发布的,人工费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疫情期间(2月11日至疫情结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应执行厦建筑〔2020〕5号文,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及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厦建筑〔2017〕91号)的,应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

           四、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建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处理,建设工期应予以顺延,但正常春节假期通常已考虑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因疫情造成延误工期不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五、因疫情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停工期间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2月14日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二、扎实抓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保障到位。要压紧压实项目复工疫情防控责任,建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复工项目备足防疫用品,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现场人员体温监测,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机械设备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严防工地发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工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用工来源,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岗务工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务工人员办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帮助尽快返岗。要为企业牵线搭桥,结合开展疫情防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岗服务等工作,引导建筑务工人员就近优先省内就业,切实解决项目用工问题。对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不得另行设置条件限制其进入本区域务工。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跟踪调度。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复工方案,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把项目疫情防控和项目复工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陕建发〔2020〕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当前,各行各业正在依法依规有序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科学有序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为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施工工期
      1.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单位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二、在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未开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变化尤其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监控,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郑建文〔2020〕2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复工复产条件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并确保没有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的基础上,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验收并纳入监管后可复工复产。建筑工地在满足《郑州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郑建文〔2020〕20号)中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可进行复工复产。

      二、全力保障工程项目防疫物资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和建筑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复产组织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20〕11号)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四、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六、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七、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各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八、实行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
      实施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调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3日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建办〔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宁波市水利局、舟山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1.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2.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6.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7.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8.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9.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10.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11.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12.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4.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16.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8.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2日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温住建发〔2020〕24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疫情后复工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因此新冠肺炎疫情为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天数可不计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时应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以及疫情结束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天数以属地政府明确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对承包人上报的顺延工期天数在签证时应充分考虑假期延长、复工推迟、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三、加快疫情影响期间的工程款结算审核,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拖延企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鼓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适当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疫情期间暂缓收取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为施工企业降本减负。

    四、发包方应增设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作为疫情防控措施支出;因建设项目开复工而产生的施工人员隔离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纳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只有疫情期间完成工程量可以计取。

    五、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工、材料、设备市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和发布价格信息。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解决。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2日

  •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附件: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厦建筑〔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厦委办〔2020〕8号),结合《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我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期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2016。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20〕3号)暂停执行,恢复执行日期另行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锡建建市〔2020〕4号

    各工程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新开工程的工程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工程结算矛盾,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1、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应及时撤离不必要的现场人员,并收集保存现场必要人员的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三、在国家法定春假期间,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的结算人工工资单价按人工指导价的3倍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对于我市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 月 8日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厦建筑〔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084。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自2月1日(含2月1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月1日以前签定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我局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

           四、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厦建筑〔2018〕82号)不再作为新招标、新签约工程的计价依据。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1月17日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

    闽建筑〔20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配合我省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现将进一步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完善定额与价格信息

      (一)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具有本地特色工艺与做法的,由各地发布补充定额;全省通用的缺项子目,由省造价总站补充发布;难以采用定额形式发布的子目,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布,必要时配以图文,具体表述工艺与做法,价目表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福建省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版,以下简称古建筑定额)中部分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价差异较大的,现予以调整(详见附件1)。

      (三)鉴于建筑市场人工费普遍上涨,综合考虑各地市场人工费差异和部分地区已发布人工费指数等因素,古建筑定额人工费基价(含附件1)统一上调8%。计价时按照调整后的人工费基价乘以人工费指数,即:古建筑定额原人工费基价(含附件1)×1.08×人工费指数。

      (四)各地应加强发布全省通用材料和各地特色的材料价格信息,古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在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全省通用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今后由省造价总站不定期调整,各地特色的材料清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省造价总站及各地应加强指导行业协会,发布古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作为计价参考。

      二、明确询价定价机制

      (一)下列情形,按照当地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

      1.现有定额缺项的、特殊或复杂工艺且现行定额不适用的、具有工艺品性质的、按照文物要求修复的项目;

      2.缺乏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价格信息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的、利用旧材料修复的、因工程项目使用量少造成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材料;

      3.受施工场地限制,建筑材料需要现场二次转运搬运的、构件特殊其材料损耗明显高于定额规定损耗率的、其他需要询价定价的情况。

      (二)上述情形经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的,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不组织询价定价或办理签证的,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确认时限,按施工单位提供的价格调整合同价。

      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目前国家没有古建筑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时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即按古建筑定额列项编制,不宜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或仿古建筑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量清单。

      (二)鉴于古建筑修缮工程具有拆、改、保护并存等特殊性,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古建筑修缮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适当增加预留资金,可按照项目造价5-10%估算并列入暂列金额。

      (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古建筑临街保护、降尘喷雾措施、边使用边施工的保护措施、替换古建筑构件所采取的顶升加固措施等费用无法准确预算,应合理估算并列入暂列金额,工程结算时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据实结算。

      (四)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现场实际投入费用的,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据实增补。现行费用定额和古建筑定额均未包括垂直密闭安全网,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相应定额计算,并入脚手架措施费。现行古建筑定额的脚手架租赁期按3个月以内编制,租赁时间大于3个月的,按照实际租赁期调整。

      四、培育专业队伍

      (一)现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编制经验和专业人员不足,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概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古建筑计价专家就造价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意见列入造价成果文件中《编制说明》部分。

      (二)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编制难度大、单体金额小、专业人员缺乏,其工程造价咨询费可参照造价行业协会收费基价或按照项目实际确定,并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编制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与罚则。编制单位聘请古建筑计价专家参与论证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咨询费中。

      (三)省造价总站及各地要尽快培育古建筑计价专业公司,培养古建筑专业造价人才,可以发布推荐一批造价咨询公司目录。古建筑计价专家向社会征集后由省造价总站公布。

      (四)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委托给具有编制能力的咨询机构。各方主体反映工程造价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列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必查项目。

      五、本通知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建工程合同价调整,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附件:1.古建筑定额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调整表

         2.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

  • 关于汕尾市建设工程定额动态人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

    赣建价[2019]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三年行动部署,有效开展我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解决和落实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所需经费,依据《江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检查标准》(DBJ/T36-051-2019)等标准规定,我厅参考外省市经验,在部分设区市和省建工集团组织开展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所需费用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现对全省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所需经费计取方法明确如下:

      一、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开展扬尘治理而导致按现行工程定额计价时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足的,可以分专业调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房屋建筑工程增加费率为0.77%;市政建筑工程增加费率为0.66%;轨道(明挖、机械大型土方)工程0.58%。采用目前增加费率调增计费时,应按照现行费用定额或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专业计费基础计取。包括在房屋建筑、市政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的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可计取本次增加费率;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计取本次增加费率。

      二、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所采用的各类专业设备和运行所需的费用不分专业工程按实签证计价,此费用除作为计算增值税的基础外,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基础。

      (一)施工现场使用雾炮机降尘按使用时间签证台班,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台班单价为71.06元。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维护费、安拆费、场外运输费、动力费和水费。

      (二)施工现场的喷淋系统的管道铺设,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实际铺设的长度计算工程量,按2017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计算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费用。拆除不另计算费用。

      喷淋系统需要加压泵加压的,加压泵按使用时间签证台班,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围墙上喷淋用加压泵台班单价为50.37元,塔吊上喷淋用加压泵台班单价为72.45元。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维护费、安拆费、场外运输费和动力费。

      喷淋系统需现场安装专用水表,按水表计量方式计算水费。

      (三)建设工程项目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费用由设备费、安装费、使用费、维护费等组成。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可以购置或租赁。

      三、建筑工程建设中所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按本文件规定调增的专项费用是开展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必须足额计取并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足额支付,不得列入可竞争费用范围。

      四、本次调整内容自2019121日起试行。201912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0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的通知

    青建工〔2019〕433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满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小区、绿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城市水系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也可作为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的费用标准和取费程序见附件。

           三、本定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管理解释,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取费标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6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2期)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围蔽费用计价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