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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市住建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宜的通知-佛建管函

  • 广东省:关于汕尾市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 新疆:关于奎屯地区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奎屯地区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奎建造[2018]06号


    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要求,满足我地区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文件,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结合奎屯地区实际,在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奎屯地区计价依据、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奎屯地区计价依据、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奎屯地区计价依据、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2018年5月1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相应构成价格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各专业定额基价中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价格按上述税率调整后,由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奎屯地区除税材料、除税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预算价格(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知调整内容外,其他规定仍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

      (二)奎屯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已经完成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由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下载。

      联系电话:0992-3292036、3292233

      附件:

      1、奎屯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除税预算价表、奎屯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除税预算价

      3、《关于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文件



      奎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4月30日


  • 四川省: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

    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调整项目

    机械费

    (其他机械费)

    综合费

    其他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

    摊销材料费

    调整方法

    调整系数

    99.57%

    99.97%

    99.14%

    99.23%

    以定额项目基价的相应费用乘以对应调整系数

    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工程在市区时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取费

    基础

    2015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简易计税法

    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

    0.26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2.75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38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1.9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93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1.27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1.27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

    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1.27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5.73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2.46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3.2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28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2.29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2.29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

    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1.89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3.94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3.94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3.9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94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3.57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3.13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3.13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工程在县城、镇时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取费

    基础

    2015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简易计税法

    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

    0.21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2.21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10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1.5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55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1.01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1.01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

    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1.01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4.58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97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2.6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63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1.84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1.84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

    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1.51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3.18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3.18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3.1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18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2.87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2.51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2.51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取费

    基础

    2015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简易计税法

    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

    0.18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1.78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0.89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1.2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25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0.82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0.82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0.82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3.67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1.58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2.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11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1.47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1.47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1.22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2.55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2.55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

    2.5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55

    园林绿化、总平、运动场工程

    2.29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2.02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2.02

    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计 算 基 础

    费率%

    1

    夜间施工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0.799%

    2

    二次搬运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0.399%

    3

    冬雨季施工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0.599%

    4

    工程定位复测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0.149%

    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

    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购进材料税率或征收率

    调整系数

    调整方法

    16%

    99.16%

    定额材料单价乘以调整系数

    10%

    97.32%

    注:其他购进材料税率或征收率定额材料基价不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的计算方法

    1.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原价按本通知附件《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计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计算。

    三、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做好各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调整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24

     

    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材料单价

    组成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两票制”

    材料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材料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6%10%)或征收率(3%)扣减。

    1.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0%扣减。

    1.3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2

    “一票制”

    材料

    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2.1

    材料原价+运杂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6%10%)或征收率(3%)扣减。

    2.2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3

    采购及保管费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调整分析测定可扣除费用比例和扣减系数调整采购及保管费。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材料名称

    依据文件

    税率

    (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

    苗木、草皮、自来水、农膜、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农药、化肥、二甲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0%

    其余材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6%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

    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


  • 冶金定额站: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对《营改增后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对《营改增后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的通知

    冶建定[2018]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中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需要,我站对冶金工厂定额、冶金矿山定额计价依据中涉及的17%、11%税率的除税材料分别调整为16%、10%税率,同时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冶金工厂建设工程措施费及企业管理费调整详见附件一。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冶金矿山建设工程措施费及企业管理费调整详见附件二。

      2、除“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调整表(附件一、附件二)”内容外,其他有关规定和说明保持不变。

      3、本次调整的内容在相关计价软件中进行相应调整,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一:1.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冶金工厂建设工程措施费及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2.营改增税率调整后冶金工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

      附件二:1.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冶金矿山建设工程措施费及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2.营改增税率调整后冶金矿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

      附件下载:1-2(总)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2018年4月18日


  • 陕西省: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8〕8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序号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

    2

    措施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

    3

    其他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 可能发生的差价

    4

       

    1+2+3)×费率

    5

    税前工程造价

    1+2+3+4)×综合系数

    6

    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7

    附加税

    1+2+3+4)× 税率

    8

    工程造价

    5+6+7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式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1

    项目直接费

    ∑定额基价

    A

    B

    C

    D

    A=B+C+D

    2

    差价

     

    E

     

     

     

     

    3

    直接费

    A+E

    A1

     

     

     

     

    4

    其他直接费

    (B+D)×费率

    A2

     

     

     

     

    5

    企业管理费

    (B+D)×费率

    A3

     

     

     

     

    6

    利润

    (B+D)×费率

    A4

     

     

     

     

    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A1+A2+A3+A4)×费率

    A5

     

     

     

     

    8

    规费

    (A1+A2+A3+A4+A5)×费率

    A6

     

     

     

     

    9

    税前工程造价

    (A1+A2+A3+A4+A5+A6)×综合系数

    A7

     

     

     

     

    10

    增值税销项税额

    A7×10%

    A8

     

     

     

     

    11

    附加税

    (A1+A2+A3+A4+A5+A6)×税率

    A9

     

     

     

     

    12

    工程造价

    A7+A8+A9

     

     

     

     

     

      

    3.仿古建筑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式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1

    项目直接费

    ∑定额基价

    A

    B

    C

    D

    A=B+C+D

    2

    高台增加费

    B×规定系数

    B1

    B1

     

     

     

    3

    超高增加费

    B×规定系数

    B2

    B2

     

     

     

    4

    差价

     

    E

     

     

     

     

    5

    直接费

    A+B1+B2+E

    A1

    B3

     

     

    B3=B+B1+B2

    6

    其他直接费

    B3×费率

    A2

     

     

     

     

    7

    企业管理费

    B3×费率

    A3

     

     

     

     

    8

    利润

    B3×费率

    A4

     

     

     

     

    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A1+A2+A3+A4)×费率

    A5

     

     

     

     

    10

    规费

    (A1+A2+A3+A4+A5)×费率

    A6

     

     

     

     

    11

    税前工程造价

    (A1+A2+A3+A4+A5+A6)×综合系数

    A7

     

     

     

     

    12

    增值税销项税额

    A7×10%

    A8

     

     

     

     

    13

    附加税

    (A1+A2+A3+A4+A5+A6)×税率

    A9

     

     

     

     

    14

    工程造价

    A7+A8+A9

     

     

     

     

     

    4.房屋修缮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式

    合价

    备注

    以上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1

    直接工程费

     

    B

     

    2

    间接费

    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B1

     

    3

    贷款利息

    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B2

     

    4

    利润

    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B3

     

    5

    差价

    按原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B4

     

    6

    养老保险统筹

    (B+B1+B2+B3+B4)x费率

    B5

     

    7

    四项保险

    (B+B1+B2+B3+B4)x费率

    B6

     

    8

    税前工程造价

    (B+B1+B2+B3+B4+B5+B6)×综合系数

    B7

     

    9

    增值税销项税额

    B7×10%

    B8

     

    10

    附加税

    (B+B1+B2+B3+B4+B5+B6)×税率

    B9

     

    11

    工程造价

    B7+B8+B9

    A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序号

    工程项目

    税率(%

    1

    纳税地点在市区

    0.48

    2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

    0.41

    3

    纳税地点在市区、县城、镇以外

    0.28

    二、综合系数

    经测算,各专业的综合系数如下。

    1.建筑工程

    序号

    专业分类

    综合系数

    1

    人工土石方工程

    0.9725

    2

    机械土石方工程

    0.9459

    3

    桩基工程

    0.9377

    4

    土建工程(除砖混工程外)

    0.9318

    5

    砖混工程

    0.9499

    6

    构筑物工程

    0.9361

    7

    钢结构工程

    0.9221

    8

    装饰工程

    0.9196

    2.安装工程

    序号

    专业分类

    综合系数

    1

    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土石方工程除外)

    0.9242

    2

    长距离输送管道土石方工程

    0.9836

    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序号

    专业分类

    综合系数

    1

    市政工程(土建)

    0.9468

    2

    市政工程(安装)

    0.9166

    3

    市政维修养护工程

    0.9236

    4

    园林景观工程

    0.9266

    5

    园林绿化工程

    0.9206

    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序号

    专业分类

    综合系数

    1

    明挖车站及区间(含盖挖车站)

    0.9501

    2

    盾构区间

    0.9360

    3

    暗挖车站及区间

    0.9387

    4

    高架车站及区间

    0.9636

    5

    车辆段、停车场及控制中心、地面车站等其他建筑工程

    0.9522

    6

    轨道工程

    0.9132

    7

    外部电源工程

     

    7.1

    沟道工程及主变电站土建工程

    0.9589

    7.2

    安装工程

    0.9078

    8

    供电系统工程

    0.9079

    9

    通号系统工程(含通信、信号、综合监控、安防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等)

    0.9257

    10

    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

     

    10.1

    安装工程(含风、水、电、气灭、FASBAS等)

    0.9192

    10.2

    装修工程

    0.9164

    5.仿古建筑工程

    序号

    专业分类

    综合系数

    1

    仿古建筑工程

    0.9301

    6.房屋修缮工程

    序号

    专业分类

    综合系数

    1

    拆除工程

    0.9725

    2

    建筑工程

    0.9499

    3

    装饰工程

    0.9196

    4

    仿古工程

    0.9369

    5

    暖通工程

    0.9251

    6

    电气工程

    0.9305

    7

    电梯工程

    0.9172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8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 吉林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8〕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及配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 海南省: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建定函〔2018〕42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的通知要求,现对本省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2018年5月1日之前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河南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日


  • 青海省: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2018〕158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三、其余规定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 黑龙江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8〕5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标办〔2018〕20号)的要求,现对《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工程计价应用软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三、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电子评标交易系统。

      四、《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佛山市:转发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佛山市: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 山东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8〕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1%调整为10%,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 宁夏: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宁建(科)【2018】1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宁建(科)发[2016]16号)调整如下:

      一、将我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税金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我区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


  • 安微省: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24日


  • 新疆: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新建标[201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工程造价管理站,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计价依据、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及城市综合管廊投资估算指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2018年5月1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相应构成价格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各专业定额基价中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价格按上述税率调整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电子版形式发布乌鲁木齐地区除税材料、除税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预算价格(详见附件),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地区除税材料、除税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预算价格。

      四、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知调整内容外,其他规定仍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

      (二)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采集、测算、发布满足增值税调整后价格信息,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三)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或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下载。

      联系人:刘昳;联系电话:0991-8862961;

      邮箱:1554175983@qq.com。

      附件:

      1、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除税预算价表

      2、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除税预算价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


  • 广西: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201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要求,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0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10% (扣除率)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16%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提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

    10%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3%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17日


  • 湖北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鄂建文〔2018〕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精神,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具体调整如下:

      一、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并相应调整全费用基价。

      二、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附录二材料价格取定表及附录三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中含税价格废止,新的含税价格按本通知附件执行。

      三、各地发布的材料信息的含税价格,原税率17%的调整为16%,原税率11%的调整为10%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成结算的工程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计算税金。

      附件:1.材料价格取定表.xls

      2.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xls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


  • 辽宁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18〕8号


    各市建委:

      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建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的要求,从5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请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调整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


  • 内蒙古: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40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三、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四、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工程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采用简易计税法,2018年4月30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仍按“调整通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8年5月1日(含)起完成工程量按“调整通知”执行,实际工程量由合同主体甲、乙双方签章确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 福建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现将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率为11%调整为10%。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三、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 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8〕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按照11%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形成合同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即按照10%增值税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对应的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工程结算价=按照11%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合同价-按照11%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1+11%)*(1+10%)。

      三、本通知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8﹞1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经测算,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的定额取定单价和费用定额中的措施费费率、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均不调整;

      二、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8〕8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经测算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 浙江省: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8〕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 〔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 甘肃省: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建价〔2018〕175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6〕11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甘建价〔2017〕313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下: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序号

    材料名称

    综合折税率

    1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91%

    2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苗木。

    9.85%

    3

    序号1和序号2以外的材料、设备。

    15.65%

    4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0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9日

  • 江苏省: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2018〕29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如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表格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其中含税价调整,除税价不变。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4、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模板和指数指标价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 江苏省:南通市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

  • 江苏省:南通市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暂估价计价方法的通知 (试行)

  • 山东省: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2017年9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将“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列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一项任务,限时改进落实。据此,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只需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二)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的范围。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的资料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的资料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明确了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了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附件2,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二、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

      三、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

      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四、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 如建设项目再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

      3.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五、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

      3.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六、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准确记录境外所得缴纳税额分配情况。

      七、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有关境外所得抵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函复复核结果。

      八、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联合体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多抵免税款情况的,应及时将信息告知相关各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九、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

      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1日

  • 关于调整增加2013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伤保险等费用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7]14号

  • 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17]257号

  • 新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新建标〔2017〕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要求,结合《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决定对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使用的部分材料除税预算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7月1日起,分别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补充计价依据,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实施时间

      2017年7月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7年6月30日前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调整方法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征收11%的增值税: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调整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所有计价依据中使用的以上种类材料除税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表),各专业定额估价表中子目基价及材料费做相应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及时做好当地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本通知中的计价调整方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作调整。

      (三)本通知电子版请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下载,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991-8828065,886295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下载:计价依据内材料除税预算价调整表


  • 佛山市:关于明确简易计税方法计价中有关税金计取的通知


  • 甘肃省: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甘建价〔2017〕31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省有关单位执行“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甘肃省《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16〕119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执行《甘肃省建筑安装概算费用定额》(甘建价〔2015〕30号)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金税率时按下表进行调整:

    序号

    纳税地点(工程所在地)

    计算基础

    税率(%

    1

    在市区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或(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价差调整+规费)

    3.36

    2

    在县城、镇

    3.30

    3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

    3.18

      注:税金系应纳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以清包工方式(包工不包料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包含甲供材料。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方应按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投标报价。

      四、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时(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可参照下表进行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综合折税率)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序号

    材料名称

    综合折税率

    1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91%

    2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苗木。

    10.80%

    3

    序号1和序号2以外的材料、设备。

    16.20%

    4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0

      采用综合折税率计算定额材料除税价格时,原甘建价〔2016〕119号文中材料调整系数应停止执行。

      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机械停滞费的折税率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六、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4日

  • 广西: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除税价计算调整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除税价计算调整的通知

      桂造价(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通知要求,现对《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桂造价〔2016〕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铝合金窗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未分开核算的税率从高计算。同时,取消通知附件1中第三、3条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改按11%计算。

      1.通知附件1中第一(二)3条有关初级农产品除税价格计算公式修改为:除税价格=购买价×(1-11%)。

      2.通知附件2中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内容作相应修改,即:第“二、三”栏税率修改为“11%”,第三栏“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改为“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删除表中附注内容。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23日

  • 财政部: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 湖南省: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

    湘建价建〔2017〕41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中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机械费除税计算说明如下:

      2014年印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所规定的特、大型机械的机械费以及单独计算的安装拆卸费、场外运输费按规定计算后,乘以0.92的系数;中、小型机械的机械费按规定计算后,乘以0.95的系数。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26日

  • 广西:关于营改增后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计价计税问题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19号

  • 交通运输厅:转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交办水[2016]100号

  • 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一、适用范围

    201651日起,执行《宁夏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DB 64/T 1083-2015)(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宁夏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DB 64/T 1083-2015) (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和《宁夏公路养护工程小修保养预算指标》(DB 64/T 1083-2015) (以下简称《预算指标》)的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宁夏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编制办法》

    (一) 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的《编制办法》内容一致。

    1、企业管理费中的税金系指企业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已含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中,不另行计算。

    2、养护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养护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公路养护工程费的计算

    营改增后,公路养护工程费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公路养护工程费=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养护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1%

    以上各项费用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费率)进行计算。

    () 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1、人工费,不作调整。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用组成,其中材料原价、运杂费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自治区公路造价管理站应根据调整方案的规定,发布不含增值税的材料原价和运杂费,以满足养护工程计价的需要。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以材料的原价加运杂费及场外运输损耗的合计数为基数,乘以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计算。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67%。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预算价格,其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但构件(如外购的钢桁梁、钢筋混凝土构件及加工钢材等半成品)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1.07%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宁夏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DB 64/T 1083-2015)中《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数值乘以表1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2位小数。

    1 营改增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调整系数

    序号

    费用构成项目

    系数

        

    1

    不变费用



    (1)

    折旧费

    0.855


    (2)

    大修理费

    0.884


    (3)

    经常修理费

    0.898


    (4)

    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

    -

    不作调整

    2

    可变费用



    (1)

    人工

    -

    不作调整

    (2)

    动力燃料费

    -

    以不含进项税额的动力燃料预算价格进行计算

    (3)

    车船使用税

    -

    不作调整

    4、其他直接费:不作调整。

    5、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调整结果详见下表:

    2-16 小修保养指标基本费用费率表(%

    工程类别

    费率(%)

    高速公路

    4.95

    普通公路

    3.75

    等外级公路

    2.81

    2-17 养护工程基本费用费率表(%

    工程类别

    费率(%)

    二级及以上等级道路

    三级及以下等级道路

    大中修工程

    人工土石方

    3.04

    2.28

    机械土石方

    3.24

    2.42

    汽车运输

    1.45

    1.08

    高级路面

    1.93

    1.45

    其他路面

    3.12

    2.34

    构造物

    4.27

    3.20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9.64

    7.23

    隧道

    4.10

    3.07

    钢结构

    2.47

    1.85

    小修保养工程

    人工土石方

    4.17

    2.50

    机械土石方

    4.45

    2.67

    汽车运输

    1.99

    1.20

    高级路面

    2.64

    1.59

    其他路面

    4.29

    2.58

    构造物

    5.87

    3.52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13.26

    7.95

    隧道

    5.62

    3.37

    钢结构

    3.39

    2.04

    2-18 小修保养指标主副食运费补贴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川区公路

    山区公路

    高速公路

    0.37

    0.53

    普通公路

    0.34

    0.49

    等外级公路

    0.35

    0.50

    2-19 养护工程主副食运费补贴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川区公路

    山区公路

    大中修工程

    人工土石方

    0.28

    0.41

    机械土石方

    0.26

    0.38

    汽车运输

    0.29

    0.42

    高级路面

    0.17

    0.25

    其他路面

    0.16

    0.24

    构造物

    0.25

    0.35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50

    0.72

    隧道

    0.21

    0.31

    钢结构

    0.23

    0.35

    小修保养工程

    人工土石方

    0.30

    0.44

    机械土石方

    0.28

    0.42

    汽车运输

    0.32

    0.47

    高级路面

    0.19

    0.28

    其他路面

    0.18

    0.26

    构造物

    0.27

    0.38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56

    0.78

    隧道

    0.23

    0.34

    钢结构

    0.25

    0.38

    2-20 小修保养指标职工探亲路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费率(%

    高速公路

    0.15

    普通公路

    0.14

    等外级公路

    0.14

    2-21 养护工程职工探亲路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费率(%

    大 修 工 程

    人工土石方

    0.11

    机械土石方

    0.27

    汽车运输

    0.17

    高级路面

    0.17

    其他路面

    0.19

    构造物

    0.34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66

    隧道

    0.32

    钢结构

    0.20

    人工土石方

    0.12

    机械土石方

    0.28

    汽车运输

    0.18

    高级路面

    0.18

    其他路面

    0.20

    构造物

    0.35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70

    隧道

    0.33

    钢结构

    0.21

    小 修 保 养 工 程

    人工土石方

    0.12

    机械土石方

    0.29

    汽车运输

    0.18

    高级路面

    0.18

    其他路面

    0.21

    构造物

    0.38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73

    隧道

    0.36

    钢结构

    0.22

    2-22 小修保养指标职工取暖补贴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冬二区

    高速公路

    0.12

    普通公路

    0.08

    等外级公路

    0.03

    2-23 养护工程职工取暖补贴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冬二区

    大修工程

    人工土石方

    0.11

    机械土石方

    0.26

    汽车运输

    0.25

    高级路面

    0.16

    其他路面

    0.14

    构造物

    0.23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44

    隧道

    0.16

    钢结构

    0.15

    中 修 工 程

    人工土石方

    0.14

    机械土石方

    0.30

    汽车运输

    0.29

    高级路面

    0.19

    其他路面

    0.17

    构造物

    0.26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47

    隧道

    0.20

    钢结构

    0.18

    小 修 保 养 工 程

    人工土石方

    0.17

    机械土石方

    0.33

    汽车运输

    0.33

    高级路面

    0.23

    其他路面

    0.21

    构造物

    0.30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51

    隧道

    0.23

    钢结构

    0.22

    2-24 小修保养指标财务费用费率表(%

    工程类别

    费率(%)

    高速公路

    0.32

    普通公路

    0.30

    等外级公路

    0.30

    2-25 养护工程财务费用费率表(%

    工程类别

    费率(%)

    人工土石方

    0.25

    机械土石方

    0.25

    汽车运输

    0.26

    高级路面

    0.33

    其他路面

    0.34

    构造物

    0.43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0.97

    隧道

    0.46

    钢结构

    0.59

    中 修 工 程

    人工土石方

    0.26

    机械土石方

    0.26

    汽车运输

    0.27

    高级路面

    0.34

    其他路面

    0.37

    构造物

    0.45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1.02

    隧道

    0.48

    钢结构

    0.62

    小 修 保 养 工 程

    人工土石方

    0.27

    机械土石方

    0.27

    汽车运输

    0.28

    高级路面

    0.37

    其他路面

    0.38

    构造物

    0.48

    商品混凝土及外购件

    1.07

    隧道

    0.50

    钢结构

    0.65

    6、规费,不作调整

    7、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规费) ×7.42%

    8、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11%

    三、关于《预算定额》和《预算指标》

    (一)《预算定额》和《预算指标》除其他材料费、设备摊销费、小型机具使用费需调整外,其余均不作调整。

    (二)其他材料费、设备摊销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消耗量按《预算定额》和《预算指标》中数值乘以表3中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1位小数。

    3 营改增工、料、机消耗量调整系数

    序号

    代号

    名称

    单位

    系数

    备注

    1

    996

    其他材料费

    0.971


    2

    997

    设备摊销费

    0.855

    金属设备摊销标准由原90/t·月调整为76.95/t·

    3

    1998

    小型机具使用费

    0.89


    四、其他

    (一)2016430()前,已审批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预算,不再重新审批。201651日起,审批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预算按本方案执行。

    (二)编制宁夏公路养护工程软件的公司应按照本方案对软件进行相应调整,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三)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 电力工程:计价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估价表

    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估价表的通知

    定额〔2016〕4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范税制、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电力工程计价中的顺利实施,我站结合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的特点,反复研究与测算,并与有关各方多次沟通协调,形成了电力工程计价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估价表,现正式发布。为保证本套估价表的正确使用,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套估价表主要内容:
      (一)《2009年版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
      (二)《2013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建筑工程》《2013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热力设备安装工程》《2013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电气设备安装工程》《2013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输电线路工程》《2013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调试工程》《2013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通信工程》;
      (三)《2013年版西藏地区电网工程概算定额估价表》《2013年版西藏地区电网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
      (四)《2015年版电网技术改造工程概算定额估价表》《2015年版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2015年版电网拆除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
      (五)《2015年版电网检修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

      二、估价表主要编制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四)《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定额〔2016〕9号);
      (五)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概预算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三、营改增后电力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执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按照本套估价表进行工程计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各项费用组成
      (一)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造价(不含进项税)×增值税税率(11%)
      (三)营改增后各套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各套概预算定额配套使用的“预规”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四)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原组成内容外,本次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等。

      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计价规定
      (一)本套估价表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编制,即在不改变现行计价依据体系、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前提下,分别对定额基价和建筑安装工程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调整。
      1.扣除定额基价中材料费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给出除税后定额基价,详见各册估价表的定额价目表。
      2.扣除建筑安装工程各取费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给出增值税下各取费项目的费率,详见各册估价表的附录。
      (二)《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西藏地区电网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及单项预算价格》(不含税版)中的价格为除税后的价格。以上除税价格本已在“中国电力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三)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材料和建筑设备(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设备)一般按照乙供计算,所有材料和建筑设备均按除税价格计取。若需区分材料和建筑设备供给方式,则单独将甲供材料和甲供建筑设备的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不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
      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工艺设备(即安装设备)一般按照甲供计算,将设备含税价格计入设备购置费。若需区分工艺设备供给方式,则将乙供工艺设备除税价格汇入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将甲供工艺设备的含税价格计入设备购置费。
      (四)编制基准期价差
      1.价差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取费基数的费用项目,计取时应将价差作为其计费的基数。
      2.材料和施工机械进行价差调整时均应按除税价格计算,甲供材料除外。现行各套定额调整办法和调整系数,均按照扣除进项税处理,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3.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定额中建筑工程的材料价差根据不同材料除税定额单价(详见相应估价表的附录)与实际除税单价计算;建筑工程的施工机械除税定额单价已在相应估价表的附录中给出。
      (五)营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项目,取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六、各套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本套估价表作为计费依据。
      (一)税前工程造价组成为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对应的除税单价为计价依据。

      七、本套估价表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原《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定额〔2016〕9号)停止使用。现行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套估价表内容不一致之处,以估价表为准。

      八、本套估价表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宣贯工作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统一组织和安排。

      九、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套估价表,适时调整或修订企业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联系。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2016年11月30日
  • 浙江省:营改增后《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计价规则调整

    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办﹝2016﹞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文件精神,现对《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工业化定额》)计价规则调整如下:

      一、《工业化定额》作为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定额,营改增后的计价规则应符合建建发〔2016〕144号、浙建站定〔2016〕23号、浙建站定〔2016〕35号等文件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营改增后《工业化定额》计价规则具体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再计算制作定额中预制构件生产厂家的增值税费用,制作定额中生产厂家企业管理费、厂房摊销费和利润的取费基数调整为不含进项税额的定额直接费,费率不变。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工、料、机价格要素和各项费用中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制作定额的各项费用计算方法和费率保持不变。

      三、鉴于目前工业化建筑推广力度不断加大,部分地区装配式建筑项目逐渐增多,市场定价机制已初步形成。因此,对于有条件的市在制定相关配套计价办法的基础上,可逐步发布各类成品预制构件的市场信息价,试行按市场信息价进行计价。

      四、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1月16日
  • 营改增四大行业十问十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日前公布,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想知道各大行业有哪些必知的政策要点,广东国税营改增十问十答系列帮你解答!

      建筑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问题一:哪些是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问题三:建筑服务增值率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问题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没有进项抵扣,怎么办呢?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五: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呢?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六: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问题七: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八: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九: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问题十:我公司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呢?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问题一:什么是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问题二:房地产业的征税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不动产租赁活动,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三)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

      问题三:房地产业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什么?

      答: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问题四:取得不动产如何进行抵扣?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问题五: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有哪些征税规定?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以下征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四)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有以下征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七: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如何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有以下征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八:销售住房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销售住房可以享受的免税政策包括:

      (一)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不含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住房)对外销售。

      (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仅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问题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有哪些征税规定?

      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有以下征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十: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金融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问题一:金融服务的征税项目范围和税率是多少?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问题二:贷款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问题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题四: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具体指什么?如何确定销售额?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需要纳税吗?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同业往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问题六:存款利息是否征增值税,对企业和银行有什么实际操作影响?

      答: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问题七: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问题八:保险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九:哪些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下列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问题十:提供金融服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答:除《实施办法》的一般规定外,金融服务有以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问题一:什么是生活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二: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问题三:生活服务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生活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生活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问题四:购买生活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全都可以抵扣呢?

      答:不是,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五: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生活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六:提供生活服务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呢?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七:提供生活服务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5.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6.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7.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 随军家属就业。

      20.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问题八:提供生活服务还可能涉及到哪些扣减增值税优惠?

      答: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问题九: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十:提供生活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广东省: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 重庆市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


  • 湖南省: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6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一)3010203“水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水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水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水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水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水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二)3010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无运输工具承运水路运输服务”、3010504“无运输工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无运输工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无运输工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用编码3010501“无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用于利用多种运输工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止使用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九)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十)30601“贷款服务”下新增3060110“客户贷款”,用于向企业、个人等客户发放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的情况;3060110“客户贷款”下新增306011001“企业贷款”、306011002“个人贷款”、306011003“票据贴现”。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8日
  • 安徽省:增值税下《安徽省工业化建筑计价定额》的调整意见

    关于增值税下《安徽省工业化建筑计价定额》的调整意见

    造价〔2016〕22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增值税下我省工业化建筑工程的计价需要,现按一般计税方法对《安徽省工业化建筑计价定额》(2015)进行调整,各项费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调整后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安徽省工业化建筑计价定额》调整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7月25日
  • 上海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1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 中价化: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化工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化工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中价化发[2016]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建设实际情况,现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的《化工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石化协办发[2009]193号)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在总概算表工程费中,主项号7备品备件购置费后增加主项号8大型吊装机械台班费;在安装工程费一列中下分两列,即主材费和安装费。

      二、在总概算表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中,主项号1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增加主项号14国内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超限设备条件与引进超限设备条件一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即为超限设备:
      几何尺寸长>18m的设备
      几何尺寸宽>3.8m的设备
      几何尺寸高>4.0m的设备
      净     重>40t的设备

      三、实施营改增《化工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调整的项目和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国内设备运杂费费率表、引进设备(材料)运杂费费率表中规定的费率维持不变,作可行性投资估算时,费率表规定的费率上调10%。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调整如下: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前期工作费和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引进设备材料检验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模型设计费、引进项目建设保险费、工程保险费、特殊安全监督设备检验费等,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四)国内设备运杂费、引进设备(材料)运杂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备品备件测绘费、国内国外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等,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五)生产用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调整  新建工程:5790元/人×设计定员人数。
      改、扩建工程:3764元/人×新增设计定员人数。
      2、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六)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
      1、招待所家具和办公用具费调整为:22125元/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2、来华招待费调整为:40950元/人,适用增值税税率暂不计算。

      (七)生产准备费
      1、生产人员培训费调整为:培训人数(按设计定员60%)×{2730元/人+5790元/人.月×培训期(3-6月)}
      2、生产单位提前进厂费调整为:设计定员人数×80%×{2730元/人.月×提前进厂期月数(8-10月)}
      3、适用增值税税率暂不计算。

      (八)出国人员费用、银行担保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迁移费、联合试运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权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流动资金与铺底流动资金等,适用增值税税率暂不计算。

      (九)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借款利息,随投资构成:设备购置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其他费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11%、17%)进行汇总计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 福建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闽建办筑[2016]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闽建办筑〔2016〕13号),针对营改增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量清单>和<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5〕18号)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是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组成内容、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取费标准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执行,计算劳保费时其取费基数人工费不包括预制构件成品价格所含的人工费。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其我省实施意见(详见闽建办筑〔2016〕13号),不足部分参照《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工程量清单》(2016版)(详见附件)。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各费用项目(包括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等)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消耗量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材料摊销费、小五金费用以及其他机械费、回程费等以“元”为单位的要素消耗量,考虑营改增的综合因素,其不含税额按乘以调整系数0.94计算;
      (二)预制构件成品价格不再包含增值税,计算预制构件成品价格所组成的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工程量清单》(2016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 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水建管〔2016〕4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近期我厅委托了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定额站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zip

                          
    广东省水利厅
    2016年7月13日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办水总[2016]132号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水建管〔2016〕40号

  • 山东省: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标定字〔2016〕24号

  • 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规定》

  • 宁夏: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定额计价软件收费投诉回复的通报

    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自2016年5月1日建筑行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站陆续接到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等多家施工、咨询企业和个人对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营改增”软件数据更新过程中存在收费问题的投诉。

      针对投诉我站组织部分投诉企业与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6月1日在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召开听证会,与会各方消除误解并达成共识,我站再次郑重强调:

      一、依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宁建(科)发【2016】16号)文件第四(七)条之规定,各工程计价软件公司应坚决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不得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二、各工程计价软件公司应保证向各自软件用户优先提供至少一种在增值税模式下,其用户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同时满足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法,并保证原有计价功能及其成果文件正确性与完整性的软件版本。

      三、各软件公司自行开发的服务于“营改增”计价新的功能模块或新的软件版本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有偿购买,不得借“营改增”数据更新强制消费。因误解已购买软件的企业和个人,各软件公司应依据其意愿做好解释和善后工作。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6月14日

  • 国务院:营改增再出政策房企出租自建老房按5%征税

    建办标[2016]30号

    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等规定,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文件中涉及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的内容,调整为“股东认缴出资”。

      二、文件中涉及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内容,调整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 广东省: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广东省公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补充方案》的通知



  • 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解读暨2016深圳市计价依据宣贯的通知

  • 四会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四建价[2016]1号文》的通知

    四建价[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关于公布肇庆市城区二0一六年五月份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建造字[2016]6号)精神,为满足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对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公布四会市2016年1~3月份建筑人工材料工地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建价[2016]1号)作适应性调整如下:

      一、人工单价

      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4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我市动态人工工日单价为:

      1、按一般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8.5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3.8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按简易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5.91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1元/工日。

      二、材料价格

      1、一般计税计价方式的材料税前参考价可按下式换算:

      材料税前参考价=材料含税参考价/(1+综合折税率)。

      2、简易计税计价方式的材料含税参考价按附表所列材料“参考价”。

      材料税前参考价均为到工地价,均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含税参考价为四建价[2016]1号文附表所列材料“参考价”;综合折税率执行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表1“综合折税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 四会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7日

  • 冶金: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方案》的补充

  •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闽水财审﹝2016﹞35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现行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主材价差、主材费(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水利水电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利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在水利水电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不作调整。

      现行的主要材料预算限价为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限价。

      3、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班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班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4、机械台班费

      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四、定额

      1、现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机材费、零星机材费费率不作调整;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作调整。

      2、以费率(%)表示的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作调整,材料费费率除以1.08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5调整系数。其计费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其施工机械台班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作调整。

      五、措施费

      措施费费率不作调整。

      六、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各类工程(除安装工程不变外)的间接费费率综合增加1.1%。

      七、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八、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调整为11%。

      九、其他说明

      1.本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建设工程。

      2.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水利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率调整如下:建设项目在市区为3.36%、在县城镇为3.30%、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为3.18%。税金计算基数中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3.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6〕11号文《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取消福建省水利厅闽水财审〔2016〕1号文第七条增列的“价格调节基金”。

      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福建省水利厅

      2016年6月14日


  • 交通运输厅: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 广州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从化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和征求多方面的意见,现将我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人材机价格问题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建设工程,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广州市2016年第二季度结算文件发布前,概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暂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人工日工资价格

      我区人工日工资价格按穗建造价〔2016〕31号文规定执行。

      (二)材料价格

      1.我区建设工程各专业主要材料、设备等税前综合价格除我区调整的部分地方材料税前综合价格(附件二、三、四)外,按《2016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执行。

      2.混凝土管桩、沥青混凝土的价格,在我区没有生产企业的条件下,其税前综合价格除执行《2016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外,应增加从化区内的运输费。

      (三)机械台班价格

      我区机械台班价格按穗建造价〔2016〕31号文规定执行。

      二、关于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计价程序问题

      我区按穗建造价〔2016〕31号文规定执行。

      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招标有关问题

      我区按穗建造价〔2016〕31号文规定执行。

      四、其他问题

      我区按穗建造价〔2016〕31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详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http://www.gzgczj.com)。

      2.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2016年第一季度地方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表。

      3.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2016年第一季度预拌混凝土税前综合价格表。

      4.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2016年第一季度干混砂浆税前综合价格表。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5月13日

    附件下载: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从化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住建字〔2016〕34号

  • 甘肃省:执行《甘肃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参考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参考办法》的通知

    甘建价字[2016]7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6 119号)文件,“指导价、市场价的发布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发布”的规定,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变 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参考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建设工程材 料指导价、市场价的发布过程中,参照执行。

      一、材料价格

      (一)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价格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材料价格

    组成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材料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6%3%)扣减。

    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3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4

    采购及保管费

    主 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以费用水平(发生额)“营 改增”前后无变化为前提,参照现行企业管理费调整分析测定可扣除费用比例和扣减系数调整采购及保管费,调整后费率一般适当调增。

     

      (二)材料发票提供形式

      材料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销售价款和运杂费的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销售价款与运输费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形式。

      (三)不含税材料原价的确定

       不含税材料原价根据财税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粘土砖、砂、石、自来水和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材料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 扣减,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苗木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其余材料价格均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国家规定的免税材料按财税 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含税运杂费的计算。

      “两票制”材料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进行扣减。

      (五)材料运输损耗的计算。

      根据原价和运杂费计算基础的变化调整计算。

      (六)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的计算。

      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用按30%考虑扣除进项费用计算或将费率标准调整为2.8%(其中采购费1.12%,保管费1.68%);设备及Φ300以上的阀门调整为1.14%(其中采购费0.46%,保管费0.68%)计算。

      二、 调整参照依据: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

    17%

    (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13%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0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6%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3%

    免征建筑材料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备注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调整举例:以“两票制”的32.5号水泥价格扣减进项税额为例,计算材料价格调整过程见下表,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用考虑了30%的可扣除费用。

    材料

    名称

    价格

    形式

    单价

    原价

    运杂费

    运输

    损耗费

    采购及

    保管费

    平均税率

    32.5号水泥

    含税价格

    320.29

    285.93

    25

    1.55

    781

    (320.29

    -275.7)÷275.7

    =16.17

    不含税价格

    275.7

    285.93/1.17=244.38

    25/1.11

    =22.52

    1.33

    7.81×(70%+30%/1.17)=7.47

     

      四、为方便材料价格的计算,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可参照下表进行现行除税材料价格的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综合折税率)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序号

    材料名称

    综合折税率

    1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91%

    2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苗木。

    12.60%

    3

    序号1和序号2以外的材料、设备。

    16.20%

     

      五、财税部门规定与本参考办法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六、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指导价时应发布含税指导价和不含税指导价。

      七、本参考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监督管理和解释。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531

  • 四川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4月18日,我厅印发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2016]349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些事项需进一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一)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含进项税额,除税金及附加税费外,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营改增前计价规则及依据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二)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及附加税费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按(附件1)计入工程造价。

      二、关于甲供材料(设备)税金计取及计价表格调整

      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不论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筑工程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甲供材料(设备)费应在计取税金前扣除,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础,其计价表格按(附件2)进行相应调整。

      三、关于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

      为满足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项目计价和履行合同的需要,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布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发布材料(设备)综合折算税率及明确《调整办法》附件2相应计算参数等方式中自主选择至少一种方式,提供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服务,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本通知与《调整办法》配套执行。

      附件:

      1.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doc

      2.不同计算方法下相应计价表格调整.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7日

  • 甘肃省: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及主要材料指导价格目录》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及主要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

    甘建价字(2016)8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适应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规范全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及主要材料指导价格发布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好服务,现将《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及主要材料指导价格目录》(以下简称“本目录”)下发给你们。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甘建价[2008]539号)、《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16]119号)等规定,结合本目录发布地区建设工程人工及主要材料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市州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指导价格,应包括除税价格和含税价格。

      二、本目录起指导作用,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发布。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及主要材料指导价格目录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5月31日
  •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后造价监测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标造〔2016〕60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5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筑业“营改增”后造价监测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后造价监测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5月17日

  • 冶建定: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 冶建定:发布《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方案》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方案》

  •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过渡期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营改增”后调整工程计价软件的公司应无偿提供升级服务


    内蒙古营改增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浙水建〔2016〕1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现行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人工材料补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在水利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不作调整。

      主要材料预算限价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限价,现行限价价格不作调整。

      3.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班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班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4.机械台班费

      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四、定额

      1.现行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机材费、零星机材费费率不作调整。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附录六的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作调整。

      2.机械台班费定额

      施工机械台班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作调整。

      五、措施费

      措施费费率不作调整。

      六、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各类工程(除安装工程不变外)的间接费费率均增加0.8个百分点。

      七、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八、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调整为11%。

      九、其他说明

      1.本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建设工程。

      2.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水利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率调整如下:建设项目在市区为3.36%、在县城镇为3.30%、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为3.18%。税金计算基数中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5月11日


  • 江西省: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全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通知

    赣建价发〔2016〕9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 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文件规定,我局结合《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版)、《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 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版)等现行计价的依据和规则,制定了江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计价“营改增”后费用计算程序表 (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联系人:杨玉杰、席江桥;联系电话:0791-88317893、88319775。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doc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 江苏省:调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苏建价〔2016〕15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由于计费基础发生变化,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需相应调整。经测算,调整后的费率具体见附件1。
      现行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的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除税价格调整。调整表格见附件2、附件3(以电子版形式发布)。
      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列入税金项目内,调整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五、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六、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八、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营改增后我省计价依据调整的宣贯实施工作,并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模板和指数指标价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九、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的尚未开标的招投标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2. 江苏省现行专业计价定额材料含税价和除税价表
         3. 江苏省机械台班定额含税价和除税价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
  • 阳江市: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16〕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待增值税计价体系和价格体系出台后,本过渡方案停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 财政部: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 河北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

      (一)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已根据试点纳税人原申报收入状况和原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票种核定情况,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开票限额和基本用量预先进行发票票种初始化核定,沿用地税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和用量。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开票限额和用量。

      试点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和用量或者原主管地税机关未核定发票票种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3.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还应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没有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同时办理金税盘或税控盘发行。

      (三)试点纳税人可在2016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但应在2016年5月1日(含本日)后开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停止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同时提供已发行的金税盘或税控盘。

      (五)新增面额50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版。取消对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行业”的限定。新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版、“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使用范围为道路通行服务纳税人。新增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使用范围为文化服务(游览场所)纳税人。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于2016年8月31日后作废。

      除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外,其他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至原主管地税机关完成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缴销手续。

      (七)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其2016年4月30日前形成的营业税税款,如需开具发票,可以至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申请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已使用发票进行验旧。国税机关提供在线、网上、自助验旧等便捷途径。

      (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购置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试点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个体征管

      为方便纳税人,统一个体定额核定标准,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联合进行个体定额核定。

      对接收由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个体定期定额户,以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作为国税机关不含税销售额。对接收的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均为定期定额户的,继续作为定期定额户管理,以地税机关原核定的营业额和国税机关原核定的销售额相加作为核定销售额的参考;在国税机关为查账征收户而在地税机关为定期定额户的,原则上仍作为查账征收户进行管理;在国税机关为定期定额户而地税机关为查账征收户的,原则上继续按照定期定额户管理,以国税机关原核定销售额和地税机关2015年度营业税销售收入的月平均值相加作为核定销售额的参考。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对试点纳税人的定额进行公示、核准、送达和公布。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连续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计算的起止时间按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资格登记,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五)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申报征收

      (一)试点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款在地税缴纳,欠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继续负责征收;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后的税款在国税缴纳。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自2016年6月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在5月申报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所属期的营业税,7月申报期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的税库银电子缴税三方扣税协议继续有效,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负责三方扣税协议的批量转换和银行签约工作。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打印营改增三方扣税补签协议,并由国税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确认。

      六、税收减免

      试点后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7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相应项目的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提供地税机关受理该项目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地税机关办理相应项目的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应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试点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相关涉税事项。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

  • 梅州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天津市: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建筑函[2016]7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6年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体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工作。“营改增”是国家重大的税制改革,将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建筑业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早谋划,早做安排,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施工企业要积极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加强分包管理和主要建材采购管理,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分包商应承担的税负,调整经营管理思路,注重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实行主辅分离和专业化分工协作,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红利。在津提供建筑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营改增”的相关计价办法,不断完善计价依据调整、价格信息发布,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

      四、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调研,改进服务方式,密切关注“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的各项相关工作。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2016年4月25日

  • 宁夏:5月5日召开全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宣贯会

    关于召开全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宣贯会的通知

    宁建价管〔2016〕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决策部署,保证我区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平稳落地,决定召开全区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宣贯会。现就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学习解读;
      (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三)营改增材料机械预算价格调整方法解读。

      二、会议时间、地点
      第一场定于5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半天)在银川虹桥酒店十楼会议室召开,14:00开始签到。
      第二场定于5月5日(星期四)下午15:30(半天)在银川现代城七楼会议室召开,15:00开始签到。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自治区、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筑施工、房地产、造价咨询、代建等各有关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2人)参加。请参会人员于5月4日前将会议回执单发至邮箱nxzjgl@163.com 。(登陆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下载中心”http://www.nxzj.org.cn下载回执单)
      联系人:高  翔、白  雪
      电  话:0951-5065438、5054650
      (场地有限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安排,本次宣贯安排300人,后续视情况另行安排通知)     
      
      附件:会议回执单.xls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4月29日
  • 吉林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已开标,但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工程可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doc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 电力定额站: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额【2016】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范税制、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电力工程计价中实现平稳过渡,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结合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的特点,经反复研究与测算,并与有关各方多次沟通协调,形成了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
  • 山东省: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 山西省:发布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执行规定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执行规定的通知

    晋建标函[2016]3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要,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满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计价需要,对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进行调整,并对《计价依据》的执行做相应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执行的说明
         2.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
         3.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
         4.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
         5.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
         6.仿古工程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
         7.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
         8.爆破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试行)价目汇总表
         9.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
         10.市政维护工程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
         11.山西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估算指标(试行)价目汇总表
         12.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13.定额用材料价格
         14.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 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特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四)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概预算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三、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经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套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架空线路工程、电缆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及自动化工程》(国能电力【2009】123号);

      (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以及《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加工配置品》(国能电力【2013】289号);

      (三)《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西藏地区电网工程概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西藏地区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3】331号)。

      (四)《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技术改造工程概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拆除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5】270号)。

      (五)《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输电线路工程》(国能科技【2011】27号)。

     

      四、凡使用上述电力工程计价依据惊醒计价的工程,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电力工程,应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电力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营改增后的费用组成说明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造价(不含进项税)×增值税税率(11%)

      (三)营改增后各套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内容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各套概预算定额配套使用的“预规”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四)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原组成内容外,本次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等。

      (五)各套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税前工程造价组成为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六)营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项目,去期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六、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规定

      (一)本方案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即在不改变现行计价依据体系、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前提下,分别对定额基价和建筑安装工程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调整。

      1、采用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定额基价中材料费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除税后定额基价。(综合系数详见附表1~6)

      2、采用调整系数方式扣除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各取费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增值税下各取费项目的费率。(调整系数详见附表7~13)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西藏地区电网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及单项预算价格》(不含税版)中的价格为除税后的价格。包括除税的原价、运输费、保险保价费、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

      (四)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一般不区分材料供给方式(甲供或乙供),所有材料均按除税价格计取。若需区分材料供给方式,则单独将甲供材料的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仅不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

      建筑工程的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项目中的设备费也按上述方式计列。

      (五)编制基准期价差

      1、价差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取费基数的费用项目,计取时应将价差作为其计费的基数。

      2、材料和施工机械进行价差调整时均应按除税价格计算,甲供材料除外。现行各套定额调整办法和调整系数,均需按照扣除进项税处理:已发布各项价差调整系数暂不调整;建筑工程中材料价差根据不同材料品种的税率除税,施工机械价差按照10%的综合税率除税。

      (六)营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项目,其取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七)营改增后电力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八)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材料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九)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对应的除税单价为计价依据。

     

      七、现行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尚未开标且不能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 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 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19日

  • 广东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A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C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D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e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f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h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i



  • 甘肃省:5月1日执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2016〕11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2日
  • 浙江省: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说明: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3.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内容,套用时不再区分工程所在地,按统一费率执行。
        4.建设工程概算的综合费率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费用,其中企业管理费包含内容同上。

        三、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增值税按征收率确定。计取税金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计算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附件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现行费用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
        附件二:建设工程概算取费费率表
        附件三: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
  • 浙江省:调整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工作

    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信[2016]25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价格信息调整内容
        营改增后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两个部分。

        (一)含税信息价
        含税信息价指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含税信息价计算公式:
        含税信息价=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材料采购保管费

        其中:
        1、含税供应价
        含税供应价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含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含税运杂费
        含税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3、含税采购保管费
        含税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仓储损耗等内容。含税采购保管费费率标准为1.5%。
        含税采购保管费=(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1.5%

        (二)除税信息价
        1、除税信息价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2、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
        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或物资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或物资价款与运输费用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一种形式。
        3、除税信息价计算
        本办法中除税信息价按“一票制”进行测定。营改增后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简化为:
        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1+增值税税率)

        二、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模式调整

        三、其他有关说明
        1、发布除税信息价和含税信息价时,数据的小数位数取定: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取整,小于100元的保留2位小数,施工用水、电的单价保留3位小数。
        2、含税信息价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除税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3、如采用“两票制”进行价格结算的材料,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4、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
  • 北京市:关于转发《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6〕13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建筑业企业将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通知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同时,在营改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以邮件的方式(邮箱:bjjwjgc@sina.com)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联系人:孙景怡、徐志华;联系电话:59958807、8815)

  •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 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依据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预算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各费用项目的计费基数均做调整,调整的计费基数详见附件。

      (三)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六)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九)《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营改增版)中的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五、现行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

     

    项目名称

    单位

    调整方法

    840027

    摊销材料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89.3%

    840028

    租赁材料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0.7%

    840004

    其他材料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6.6%

    840016

    机械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840023

    其他机具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888810

    中小型机械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03通用安装工程第一册第573页: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

    按所安装设备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机)计算,11.36/吨计取,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说明:调整系数适用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对应编码的要素数量调整。

     

    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建筑装饰工程

    钢结构工程

    其他工程

    建筑面积(m2

    20000以内

    50000以内

    50000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以第一章至第十七章的相应部分除税预算价为基数(不得重复)计算

    费率(%

    5.54

    4.93

    5.35

    4.75

    4.88

    4.47

    4.02

    3.73

    3.69

    3.63

    其中

    环境保护

    1.23

    1.2

    1.2

    1.16

    1.17

    1.15

    1.07

    1.05

    0.98

    0.96

    文明施工

    0.69

    0.66

    0.66

    0.64

    0.64

    0.62

    0.53

    0.49

    0.49

    0.47

    安全施工

    1.33

    1.18

    1.27

    1.13

    1.11

    1.1

    1.02

    1.01

    0.93

    0.92

    临时设施

    2.29

    1.89

    2.22

    1.82

    1.96

    1.60

    1.4

    1.18

    1.29

    1.28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其中:工程质量检测费率(%

    1

    单层建筑

    厂房

    跨度18m以内

    8.74

    3.75

    0.45

    2

    跨度18m以外

    9.94

    4.17

    0.47

    3

    其他

    8.40

    3.45

    0.43

    4

    住宅建筑

    m

    25以下

    8.88

    3.62

    0.46

    5

    45以下

    9.69

    3.88

    0.47

    6

    80以下

    9.90

    4.09

    0.48

    7

    80以上

    10.01

    4.23

    0.50

    8

    公共建筑

    25以下

    9.25

    3.73

    0.46

    9

    45以下

    10.38

    4.25

    0.48

    10

    80以下

    10.76

    4.54

    0.50

    11

    120以下

    10.92

    4.71

    0.51

    12

    200以下

    10.96

    4.84

    0.52

    13

    200以上

    10.99

    4.96

    0.52

    14

    钢结构

    3.81

    1.54

     

    15

    独立土石方

    7.10

    2.63

     

    16

    施工降水

    6.74

    2.67

     

    17

    边坡支护及桩基础

    6.98

    2.82

     










     

    02 仿古建筑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仿古建筑工程

    五环以内

    五环以外

    计费基数

    以第一章至第十章的相应部分除税预算价为基数(不得重复)计算

    费率(%

    5.48

    4.78

    其中

    环境保护

    1.24

    1.13

    文明施工

    0.70

    0.47

    安全施工

    1.52

    1.26

    临时设施

    2.02

    1.92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仿古建筑工程

    除税预算价

    10.12

    4.12


    03 通用安装工程

    1.工程调试费

    项目名称

    费 率

    采暖系统调试费

    采暖系统调试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3.8%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6%

    空调水工程系统调试费

    空调水工程系统调试费,按空调水工程人工费的13.8%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6%

    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

    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按系统人工费的13.8%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6%

     

    2.脚手架使用费

    项目名称

    费 率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脚手架使用费按下列系数计算:

    (1)第一章“起重设备安装”、第二章“起重机轨道安装”脚手架使用费按定额人工费的7.74%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6.18%

    (2)电梯脚手架使用费:

    电梯载重量≤1500kg,井道高度≤50m:5.78%,其中人工费占25.97%;

    电梯载重量≤1500kg,井道高度>50m:9.24%,其中人工费占25.97%;

    电梯载重量>1500kg所增加的脚手架费用另行计算 。

    (3)除第一、二、四章外,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第二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脚手架使用费按下列系数计算:

    (1)第一章至第七章按人工费的9.63%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2)第八章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第三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2.静置设备制作,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除静置设备制作工程以外,本定额其他项目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9.63%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第四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2.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对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敷设电缆、架空配电线路和路灯工程,不计取脚手架使用费。

    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

    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九册消防工程

    第十册给排水 采暖 燃气工程

    第十一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2.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和第十册《给排水 采暖 燃气工程》,对单独承担的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脚手架使用费。

    第十一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室外通信工程项目不计取脚手架使用费。

    第十二册

    刷油 防腐蚀 绝热工程

    脚手架使用费按下列系数计算:

    (1)刷油工程:按人工费的7.70%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2)防腐蚀工程:按人工费的11.5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绝热工程:按人工费的19.2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项目名称

    费 率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按人工费的9.60%计算;其中人工费占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的20.83%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费

    项目名称

    费 率

    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费

    按人工费的9.53%计算;其中人工费占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的5.25%

     

    5.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通用安装工程:14册、612

    通用安装工程:5

    五环以内

    五环以外

    五环以内

    五环以外

    计费基数

    人工费

    费率(%

    20.86

    18.20

    15.74

    13.74

    其中

    环境保护

    2.93

    2.65

    2.14

    2.00

    文明施工

    6.39

    5.64

    4.92

    4.28

    安全施工

    7.13

    6.31

    5.36

    4.65

    临时设施

    4.40

    3.60

    3.32

    2.82

    说明: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标准计取,其中人工费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47%。

     

    6.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

    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住宅建筑

    25 m以下

    人工费

    60.30

    25.32

    2

    45 m以下

    65.27

    28.08

    3

    80 m以下

    66.84

    29.46

    4

    80 m以上

    67.99

    30.64

    5

    公共建筑

    25 m以下

    62.29

    26.36

    6

    45 m以下

    67.38

    29.17

    7

    80 m以下

    69.32

    30.72

    8

    120 m以下

    70.82

    32.07

    9

    200 m以下

    72.22

    33.43

    10

    200 m以上

    73.54

    34.79

    11

    其他

    65.37

    27.37


    04 市政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管道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除税预算价


    费率(%

    5.87

    5.22

    6.28

    5.67

    6.07

    5.47


    其中

    环境保护

    %

    1.32

    1.10

    1.43

    1.27

    1.33

    0.95


    文明施工

    %

    0.93

    0.77

    1.03

    0.96

    1.01

    1.62


    安全施工

    %

    1.39

    1.31

    1.42

    1.36

    1.40

    1.12


    临时设施

    %

    2.22

    2.04

    2.40

    2.08

    2.33

    1.78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道路、桥梁工程

    道路

    9.33

    3.93

    2

    桥梁

    9.40

    3.96

    3

    管道工程

    给水

    7.37

    3.18

    4

    排水

    9.32

    3.90

    5

    燃气、热力

    8.29

    3.51

     

    05 园林绿化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绿化工程

    庭园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人工费

    除税预算价

    费率(%

    8.67

    6.32

    5.18

    4.31

    其中

    环境保护

    %

    2.17

    1.40

    1.24

    1.03

    文明施工

    %

    1.48

    1.01

    0.80

    0.66

    安全施工

    %

    1.82

    1.27

    1.19

    1.00

    临时设施

    %

    3.20

    2.64

    1.95

    1.62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绿化工程

    人工费

    27.04

    11.46

    2

    庭园工程

    除税预算价

    8.37

    3.33

    06 构筑物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构筑物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以第一章至第三章的相应部分除税预算价为基数(不得重复)计算

    费率(%

    4.31

    3.75

    其中

    环境保护

    1.12

    1.06

    文明施工

    0.58

    0.56

    安全施工

    1.13

    1.06

    临时设施

    1.48

    1.07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现场管理费率(%

    1

    构筑物

    烟囱、水塔、贮仓(库)

    除税预算价

    9.80

    4.16

    2

    池类

    8.83

    3.58

    3

    其他

    8.37

    3.32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地上工程

    地下明挖工程

    地下盖挖、暗挖工程

    盾构工程

    轨道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除税预算价

     

    费率(%

    6.29

    5.94

    6.47

    6.01

    6.12

    5.81

    6.09

    5.58

    5.00

    4.84

     

    其中

    环境保护

    %

    1.46

    1.39

    1.35

    1.31

    1.25

    1.14

    1.32

    1.18

    1.26

    1.25

     

    文明施工

    %

    1.02

    0.92

    1.16

    0.99

    0.98

    0.95

    1.04

    0.90

    0.59

    0.58

     

    安全施工

    %

    1.54

    1.52

    1.64

    1.60

    1.71

    1.65

    1.59

    1.50

    1.56

    1.53

     

    临时设施

    %

    2.27

    2.11

    2.32

    2.11

    2.18

    2.07

    2.14

    2.00

    1.59

    1.47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地下工程

    明挖

    除税预算价

    8.56

    3.40

    2

    盖挖、暗挖

    9.02

    3.55

    3

    盾构

    8.08

    3.05

    4

    地上工程

    9.06

    3.55

    5

    轨道工程

    5.51

    2.15

    供电、通信信号、智能机电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通信、信号工程

    供电工程

    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

    计费基数

    人工费

    费率(%

    22.61

    22.96

    22.74

    其中

    环境保护

    %

    3.11

    3.02

    3.18

    文明施工

    %

    7.23

    7.02

    6.97

    安全施工

    %

    7.51

    7.30

    7.78

    临时设施

    %

    4.76

    4.62

    4.81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现场管理费率(%



    1

    通信 信号工程

    人工费

    63.21

    27.12


    2

    供电工程

    66.95

    28.65


    3

    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

    智能与控制系统工程

    65.19

    27.87


    机电工程

    66.30

    28.43


     

    三、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土建工程

    1.工程水电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1

    土建工程

    除税直接工程费

    0.80


     

    2.其他措施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数

    费率(%

    其中人工费占比(%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除税直接工程费

    1.00

    54

    2

    夜间施工费

    0.48

    44

    3

    二次搬运费

    1.52

    91

    4

    冬雨季施工费

    0.82

    54

    5

    临时设施费

    1.80

    28

    6

    施工困难增加费

    0.52

    64

    7

    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修及文物保护费

    0.50

    33

    8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2m以上)

    0.50

    78

    9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5m以上)

    0.72

    78

    10

    超高增加费(高在2545m

    0.50

    78

    11

    超高增加费(高在45m以上)

    0.72

    78

    12

    施工排水、降水费

    0.55

    49


    3.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工程质量检测费率(%

    1

    土建工程

    除税直接费

    16.26

    6.85

    0.43

     

    02 古建筑工程

    1.工程水电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1

    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

    1.30


     

    2.其他措施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数

    费率(%

    其中人工费占比(%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

    2.80

    54

    2

    夜间施工费

    1.34

    44

    3

    二次搬运费

    4.62

    91

    4

    冬雨季施工费

    2.50

    54

    5

    临时设施费

    5.43

    28

    6

    施工困难增加费

    1.37

    64

    7

    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修及文物保护费

    1.37

    33

    8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2m以上)

    1.57

    78

    9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5m以上)

    2.15

    78

    10

    超高增加费(高在2545m

    1.57

    78

    11

    超高增加费(高在45m以上)

    2.15

    78

    12

    施工排水、降水费

    1.66

    49

     

    3.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

    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工程质量检测费率(%

    1

    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

    37.72

    16.31

    0.92

     

    4.利润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1

    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企业管理费

    13.00



    03 安装工程

    1.系统调试费

    序号

    项目

    取费基数

    费率标准(%

    其中人工费占比(%

    1

    采暖、消防水、空调水工程系统调试费

    单位工程人工费

    14.38

    30

    2

    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

    13.48

    30

     

    2.工程水电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1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33


     

    3.其他措施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数

    费率(%

    其中人工费占比(%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

    2.64

    54

    2

    夜间施工费

    1.41

    44

    3

    二次搬运费

    2.08

    91

    4

    冬雨季施工费

    2.21

    54

    5

    临时设施费

    4.78

    28

    6

    施工困难增加费

    1.45

    64

    7

    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修及文物保护费

    1.38

    33

    8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2m以上)

    1.25

    78

    9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5m以上)

    1.50

    78

    10

    超高增加费(高在2545m

    1.20

    78

    11

    超高增加费(高在45m以上)

    1.54

    78

    12

    施工排水、降水费

    1.66

    49

     

    3.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现场管理费率(%

    1

    安装工程

    人工费

    64.56

    28.10


    四、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土建、轨道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土建工程

    轨道工程

    地上工程

    地下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基 数

    除税预算价

        率(%

    6.10

    5.81

    6.47

    5.77

    4.92

    其中

    环境保护

    %

    1.05

    1.00

    0.96

    0.92

    1.25

    文明施工

    %

    0.83

    0.76

    0.94

    0.80

    0.59

    安全施工

    %

    1.90

    1.88

    1.99

    1.93

    1.53

    临时设施

    %

    2.32

    2.17

    2.58

    2.12

    1.55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土建工程

    地上工程

    除税预算价

    12.89

    5.14

    2

    地下工程

    12.83

    5.13

    3

    轨道工程

    6.22

    2.45

     

    02 供电、通信信号、智能机电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通信、信号工程 

    供电工程

    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

        基 数

    人工费

        率(%

    22.61

    22.96

    22.74

    其中

    环境保护

    %

    3.11

    3.02

    3.18

    文明施工

    %

    7.23

    7.02

    6.97

    安全施工

    %

    7.51

    7.30

    7.78

    临时设施

    %

    4.76

    4.62

    4.81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通信 信号工程

    人工费

    63.21

    27.66

    2

    供电工程

    66.95

    29.21

    3

    智能与控制系统 机电工程

    智能与控制系统工程

    65.19

    27.87

    机电工程

    66.30

    28.43

     

    五、税金

     

    序号

    项目名称

    计 费 基 数

    税率( % )

    1

    税金

    税前工程造价

    11.00

    说明:1.税金适用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调整。



  • 浙江省: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6]14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

      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四、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

      五、本通知中的计价规则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

  • 安徽省: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6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精神,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实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原则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制的精神,按照“价税分离”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则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组成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各市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华税:本条明确了自行开发的定义,强调依法取得土地,“小产权”开发等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单纯“炒地皮”等土地投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华税:本条解析了自行开发地产项目的特殊情形,即以接盘形式开发的地产项目,公告明确了必须以地产商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这种情况依然可以视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华税:明确了土地价款扣除的公式,可以看出土地价款不可以一次性扣除,应当分期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税前扣除。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华税:本条解析了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公告特别指出以纳税人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准,在存在土地价款返还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小于财政票据上记载的土地价款,这种处理与土地增值税项下的土地价款处理如出一辙,应该引起纳税人高度重视。对于可能取得政府土地价款返还的,应该协商政府部门以其他名义奖励,而不能直接以土地款返还的名义支付。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华税:本条强调了土地价款扣除应建立并登记台账,留存备查。如果纳税人没有依据规定建立台账,可能招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华税:36号文件对于老项目的界定,销售不动产与建筑服务存在不同的定义,本公告将两者同一起来,适用了共同的定义。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华税:本条款解析了预缴税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以及适用税率,对于纳税人有着实务指引作用。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三节 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华税:本条款解析了房地产业兼营老项目、新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纳税人应该依据规定,对两者分开核算,并处理相应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划分的,公告提出了依据“建设规模”占比的方式划分各自进项税额的方法。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五节 发票开具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华税:本条解析了跨期纳税以及相应的发票开具问题,需要引起纳税人高度重视。特别是对于4月30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这对于下游企业需要专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会造成不利影响,商业地产需要特别关注。建议这种情形下,可以筹划一下,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三节 发票开具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华税:对于“完税凭证”,公告并没有指出具体类型,我们认为纸质税票、电子税票号以及解缴税款记录均可以作为“完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华税: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华税:该条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华税:明确其他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明确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华税:该条“全额缴纳增值税”是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该条“差额缴纳增值税”是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明确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上述规定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华税:该条规定了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及其预缴的税款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华税:该条规定了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方法应按照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华税:明确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华税:该条明确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华税:明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
  •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 财政部:印发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
        (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 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doc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doc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

  •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6]66号

  • 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额[2016]9号

  • 关于发布有色行业计价依据营改增调整方案的通知 中色工定字[2016]2号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粤建造函[2016]66号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6]1113号

  • 佛山市顺德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召开《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会的通知 顺造价函[2016]03号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6]13号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 山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执行的说明(晋建标函[2016]383号)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257号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闽建筑[2016]11号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信[2016]25号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23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6]144号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建造〔2016〕6号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投标报价风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建造〔2016〕5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豫建设标〔2016〕24号

  •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豫建标定[2016]13号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6〕134号

  • 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3月31日发布)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执行的说明(晋建标函[2016]383号)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湘建价〔2016〕72号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说明 2015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建筑函[2016]7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桂建标[2016]17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宁建(科)发〔2016〕16号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67号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建标[2016]207号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财税〔2016〕17号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建工[2016]136号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4号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3]46号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建定〔2016〕112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3〕86号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4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