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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市:会关于发布福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指数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的勘误及补充说明 粤水造价函〔2018〕3号

  • 福建省: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人工费关系农民工工资支付,影响工程造价大,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现就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住建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规定,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按季度发布本地区人工费指数(以下简称人工费指数),市场波动较大时宜按月发布。省造价总站应强化建筑市场人工费监测,做好各地人工费指数发布会审与指导工作。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闽建筑〔2018〕17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执行最新发布的人工费指数。

      三、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 福建省:关于规范钢管脚手架计价强化施工安全的通知

    关于规范钢管脚手架计价强化施工安全的通知

    闽建筑[2018]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30号)要求,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将钢管脚手架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以下简称“脚手架”)中的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约定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的,应予以纠正。

      二、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钢管使用费监测,全省各设区市每月发布Φ48.3×3.6钢管使用费价格信息,出现异常波动可在信息网站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Φ48.3×3.6钢管使用费价格信息,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应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钢管使用费。

      四、按照规定,施工现场脚手架采用Φ48.3×3.6钢管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的,从其约定;合同未明确的,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一)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超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基准价±10%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工程造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

      五、施工现场脚手架未使用Φ48.3×3.6钢管的,不得采用Φ48.3×3.6钢管租赁费信息价进行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不作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5日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

    粤建科〔2018〕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1652号)等有关规定,推动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的应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支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

      二、 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力度,营造发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良好工作氛围,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

      附件: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


  • 甘肃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工〔2018〕330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现场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使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可不再另设专用账户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存储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必须在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资金到位、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的承诺书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

      二、施工单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费率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项目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领拨付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符合要求后,报建设单位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并对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的现场监理,发现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整改;对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结果无法达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建设、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于建设单位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承诺书、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本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在本地区进行通报,给有关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1号)文件中,除本通知涉及调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外,其他规定按原文件继续执行。

      附件:承诺书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6日


  • 新疆:关于调整奎屯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奎屯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奎建造〔2018〕04号


    市属及有关单位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精神,奎屯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奎屯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方法。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奎屯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等工程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78.6元/工日、建筑装修工程86.46元/工日、安装工程(机械费人工)80.4元/工日。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奎屯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由负责解释。



      2018年4月10日

  • 佛山市:关于规范调整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厂商价格信息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冶金定额站:关于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费用定额中规费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费用定额中规费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

    冶建定[2018] 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的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冶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规费项目设置,我站对冶金工厂定额、冶金矿山定额计价依据中《费用定额》的“工程排污费”项作出调整,以保持计价依据使用与国家政策对应动态调整要求。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取消《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中的第十四册《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间接费1.规费”中“序号3 工程排污费”项。

      取消《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中的第六册《费用定额》“四、冶金矿山建筑安装工程费率 2.间接费(1)规费”中“序号四 工程排污费”项。

      2、取消后调整的内容适用于工程审批开工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后的冶金工程。

      3、除调整取消的项目内容外,其他规定和说明与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通知等保持一致。

      4、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附件:《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2018年3月15日

  • 山西省: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的通知

    晋建标定函〔2018〕9号


    各市标准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实现新旧计价依据的顺利交替,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定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自愿申请,计价需要的原则,进行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

      二、测定依据

      1、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4]383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3、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晋建标字[2011]166号)。

      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测定实施细则。

      三、时间安排

      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及外省入晋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余施工企业的测定时间由各市标准定额(建经)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四、其它说明

      执行2018年计价依据的工程,不需要办理规费测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8年1月22日

  • 海南省:关于征求《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琼建科函〔2018〕102号

    各市县住建局、各房地产企业、建筑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精神,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根据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你们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反馈我们,邮箱:93425083@qq.com,联系人:刘东明 电话: 65343591

      附件:《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山东省:关于明确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 山东省: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济南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规费费率的通知

  • 珠海市:印发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珠规建质〔2016〕195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规范和统一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计算口径,现将《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计算细则》”)印发你单位,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项目,其建筑单体的预制率、装配率应按《计算细则》执行。

      二、符合《关于印发<珠海市2017年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98号)规定的新建建筑,应按用地规划条件实施装配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2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40%。

      三、纳入用地规划条件的装配式建设项目,其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四、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在装配式建筑土地供应、项目报建、专家认定、施工图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检查落实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的指标要求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 浙江省:印发《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建建发〔2017〕43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促进我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行为,现将《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执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做好指数、指标发布等相应配套工作。

      各地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件:《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8日

  • 山东省: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

      浙建建〔2017〕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文件要求,推动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简称BIM)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全面提高建设、设计、施工、业主、物业和咨询服务等单位的BIM技术应用能力,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5日

  • 佛山市:关于明确简易计税方法计价中有关税金计取的通知


  • 湖南省: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机械费除税的说明

    湘建价建〔2017〕41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中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机械费除税计算说明如下:

      2014年印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所规定的特、大型机械的机械费以及单独计算的安装拆卸费、场外运输费按规定计算后,乘以0.92的系数;中、小型机械的机械费按规定计算后,乘以0.95的系数。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26日

  • 揭阳市:关于调整揭阳市堤围防护费计价事项的通知

     
  • 新疆:关于发布奎屯地区2017年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关于发布奎屯地区2017年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奎建造〔2017〕02号

    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奎屯地区建筑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奎屯地区人工、机械和建材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制定了《奎屯地区2017年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

      (一)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可参考《奎屯地区2017年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附件),也可按市场价格。

      (二)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机械台班价格可参考新建总造字[2003]52号文件《2003年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也可按市场价格。

      (三)人工费单价价格信息

      人工费单价价格可参考奎建造【2014】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市场价格。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奎建造【2003】12号),(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机械费人工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2、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按照《关于调整奎屯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奎建造【2014】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奎城建【2014】125号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其中: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其他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与估价表内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4、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5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表》奎建造【2015】10号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装饰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4.15元/工日,与估价表内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5、奎屯地区按奎建造【2016】03号文件的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造【2015】1号),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计价依据),原1998年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相关内容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14】8号)”相关规定停止使用。(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机械费人工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按奎建造【2016】03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工单价,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从2015年起,“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预算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综合信息价与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 “附件”所列综合信息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4、市政工程若使用商品砼,应执行《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定额内商品砼单价和市场价有差异时进行调整,按甲、乙双方认可的价格,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按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97年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3.75%,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在99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4.49%,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三、关于费用定额的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费用调整执行奎建造[2005]5号文件有关规定。

      2、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奎造[2009]1号文件执行。

      3、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奎城建【2014】125号的建设工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2013]1号文件执行。

      四、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整。

      五、本文附件中除税综合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使用含税综合信息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含税综合信息价=除税综合信息价 ×(1+综合税率)

      六、本通知由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有关信息可直接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查询。

      七、本通知执行日期为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992-3292036 3292233

      附件1:奎屯地区2017年1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附件2:各类材料综合扣税率

      二O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 广州市: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新疆:调整吐鲁番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

    关于调整吐鲁番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吐地住建[2017]66号

    各区县住建局、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为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底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吐鲁番市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吐鲁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摸底调查,测试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吐鲁番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标准。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吐鲁番市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由54.43元/工日、59.87元/工日、55.64元/工日调整为84.19元/工日、92.13元/工日、86元/工日。
      2、吐鲁番市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土建、安装人工单价分别调整为84.19元/工日、86元/工日。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单价调整为86元/工日。
      二、人工单价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三、本次调整自2017年05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竣工结算和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吐鲁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吐鲁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集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集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的通知

    湘建价安函〔2017〕11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园林景观工程计价依据,特在全省范围内收集相关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7年4月15日之前认真做好本地区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编制的调研工作,并对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按消耗量子目表格等(详见附件)汇总报送至省造价总站计价管理二科。汇总报送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已编制的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成果文件;

      2.拟编制的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补充子目;

      3.已编制或拟编制补充子目的工作内容及相应人、材、机消耗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测算与分析资料(包括文字、现场照片或视频等)。

      联 系 人:向宇琼

      联系电话:0731-84165435 13873178332

      邮 箱:94038216@qq.com

      附件:消耗量标准子目表格及人、材、机消耗量测定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3月6日

      湘建价安函〔2017〕11号附件.doc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新规3月1日起实施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7]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保障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现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二、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统一按照签约合同价的80%计算,费率和最低金额标准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三、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数按照经批准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80%计算,费率和最低金额标准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具体金额以合同中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准)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本通知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发现2017年3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约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0日
  • 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 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 汕头市:关于坚井内安装通风管道增加人工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坚井内安装通风管道增加人工费问题的复函
  • 广东省: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州从化: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8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和征求多方面的意见,现将我区2016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工日工资价格问题

      我区人工日工资价格按穗建造价〔2016〕89号文规定执行。

      二、关于材料价格问题

      (一)我区建设工程各专业主要材料、设备等税前综合价格除我区调整的部分地方材料(附件二、三、四)外,按《2016年第三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执行。

      (二)混凝土管桩、沥青混凝土的价格,在我区没有生产企业的条件下,其税前综合价格除执行《2016年第三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外,应增加从化区内的运输费。

      (三)税后综合价格=税前综合价格+税前综合价格×税率(或征收率),税后综合价格相当于营改增前的综合价格。

      三、关于机械台班价格问题

      我区机械台班价格按穗建造价〔2016〕89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89号),详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http://www.gzgczj.com)。

      2.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2016年第三季度地方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表。

      3.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2016年第三季度预拌混凝土税前综合价格表。

      4.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2016年第三季度干混砂浆税前综合价格表。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 江门市:关于取消计取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江造函[2016]3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执行〈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6]630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规费中的堤围防护费(防洪工程维护费)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堤围防护费(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尚在履行合同但在2016年10月1日前已开具堤围防护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发票的,已缴纳的该部分堤围防护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应计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已办理的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9月20日

  • 梅州市:关于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的温馨提示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所属期)起,我市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其中,增值税、消费税门前开票缴费单位,从2016年10月1日起当月开票当月停征;按月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缴费单位,从2016年11月1日(征收期)起停征。

      咨询电话:12366-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 梅州市:关于调整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的通告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规定,我市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2906元。

      全市2016年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从公告之日起申报缴纳;因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产生的7月至9月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的补征将另行通知。

      省属社保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12366-2(市地税局)

      12333(市社保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10月12日

  • 广东省:关于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肇庆、韶关、清远、湛江、茂名、江门、阳江、云浮、梅州、河源、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0月1日(所属期)起,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此前,广州、深圳、惠州、珠海、中山、佛山、东莞7市已停征)。

      为确保该政策落实,省局已在金三系统作停征设置。其中,增值税、消费税门前开票缴费单位,从2016年10月1日起当月开票当月停征;按月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缴费单位,从2016年11月1日(征收期)起停征。

      请向缴费单位做好宣传解释。

      联系人:黄武如 020-8529948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

      2016年9月26日

  • 佛山市:关于发布佛山市2016年第3季度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综合价格的通知


  • 郑州市:转发河南省建设厅调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通知


  • 天津市: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和网络服务收费标准

  • 河南省:调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

  • 广西:明确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算问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算问题的通知

    桂建价〔2016〕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计算方式,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令)和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建安劳保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包含在社会保险费中,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须按照有关费用定额规定计取,不得调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建安劳保费与建设单位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之间的差额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中结算。

        本通知印发前已办妥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改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8日
  • 湖南省: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2016〕13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 “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3.18%。
      3. “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8日
  • 珠海市: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精神,结合珠海实际,经测算得出珠海市信息价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如下:

      1、砂、土、石料:3.84%

      2、各种植物:12.63%(省标准)

      3、无运费材料

      建筑业用水:3%

      施工用电、油:17%

      4、集中配送材料

      商品砼:4.10%

      预拌砂浆:16.20%

      散装水泥:16.29%

      5、序号(1—4)以外材料:16.20%

      6、机械租赁(含操作工):11%

  • 住建部:关于下达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16]133号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推进工程经济技术规则制定,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附件:2016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7日

  • 合肥市: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相关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相关费率的通知


    合造价〔201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规定,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实际,现对我市实行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有甲供材料的建设工程使用的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以下现行计价依据

        (一)1999《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

        (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三)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四)2006《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五)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六)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七)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八)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九)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十)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调整

        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税金

        其中: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以上各费用项目均包含增值税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金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之和。

        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下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附件。

        三、各项目费用计算

        (一)工日单价与人工费价差计算

        1、工日单价为各计价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

        2、人工费价差计算

        人工费价差=∑(68元/工日-各计价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工日数量

        3、人工费价差部分仅计算税金

        (二)材料价格及材料费价差计算

        1、材料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各计价定额中材料价格;

        (2)《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含进项税材料价格;

        (3)经市场询价确定的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1+3%),其中3%为材料的采购保管费。

        2、材料费价差计算

        材料费价差=∑(该材料使用期平均单价-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基期材料单价)×材料数量

        以上价格均含增值税中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机械台班价格及机械费价差计算

        1、机械台班单价为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价格

        2、机械费价差计算

        (1)机械台班费用中的机上人工(有明确工日数量的)价差计算同人工费;

        (2)燃料动力费中各材料价差计算同材料费;

        (3)机械费价差部分仅计算税金。

        以上价格均含增值税中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各计价依据管理费费率、利润费费率、组织措施费费率、规费费率、税金税率见附件。

        (五)扬尘污染治理增加费用调整至组织措施中,不再单列计算。

        四、其他

        (一)2016年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或有甲供材料的建设工程实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算执行本通知。

        (二)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但施工许可证日期或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并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造价调整按以下方式:

        1、招标工程按本通知及省相关规定计算出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非招标工程按本通知及省相关规定计算出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施工图预算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28日

    调整我市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相关费率的通知.pdf



  • 吉林省:2016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16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

    吉建造[2016]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6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请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0]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2016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doc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日
  • 安徽省:调整合肥市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相关费率

    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相关费率的通知

    合造价〔201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规定,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实际,现对我市实行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有甲供材料的建设工程使用的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以下现行计价依据
      (一)1999《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
      (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三)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四)2006《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五)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六)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七)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八)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九)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十)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调整
      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税金
      其中: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以上各费用项目均包含增值税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金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之和。
      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下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附件。

      三、各项目费用计算
      (一)工日单价与人工费价差计算
      1、工日单价为各计价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
      2、人工费价差计算
      人工费价差=∑(68元/工日-各计价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工日数量
      3、人工费价差部分仅计算税金
      (二)材料价格及材料费价差计算
      1、材料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各计价定额中材料价格;
      (2)《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含进项税材料价格;
      (3)经市场询价确定的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1+3%),其中3%为材料的采购保管费。
      2、材料费价差计算
      材料费价差=∑(该材料使用期平均单价-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基期材料单价)×材料数量
      以上价格均含增值税中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机械台班价格及机械费价差计算
      1、机械台班单价为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价格
      2、机械费价差计算
      (1)机械台班费用中的机上人工(有明确工日数量的)价差计算同人工费;
      (2)燃料动力费中各材料价差计算同材料费;
      (3)机械费价差部分仅计算税金。
      以上价格均含增值税中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各计价依据管理费费率、利润费费率、组织措施费费率、规费费率、税金税率见附件。
      (五)扬尘污染治理增加费用调整至组织措施中,不再单列计算。

      四、其他
      (一)2016年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或有甲供材料的建设工程实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算执行本通知。
      (二)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但施工许可证日期或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并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造价调整按以下方式:
      1、招标工程按本通知及省相关规定计算出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非招标工程按本通知及省相关规定计算出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施工图预算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28日
  • 揭阳市:关于调整揭阳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的通知

    揭市建造[2016]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用工情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含机上人工,下同)单价可参考如下执行: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调整为80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其人工单价上浮15%)。

      二、2016年7月1日以后,编审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最高投标限价时,其人工单价应根据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单价应参照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确定,但不得低于揭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2016年7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发承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单价,且需签订补充协议。

      四、2016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作量,其人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未完成的工作量,其人工单价可参照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发承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单价,且需签订补充协议。

      五、2016年7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六、我市动态人工单价同时在 “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平台”(http://rgdj.gdcost.com/)公布。

      七、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造价站反映。

      2016年6月16日

  • 郑州市: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清远市:市区2016年第1季度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价

    各有关单位:

      经调查测算,现把清远市区2016年第1季度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价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综合价适用于市区规划区范围及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的工程。

      实行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实行可调价格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形象进度进行调整。

      二、人工工资价格问题

      2016年第1季度我市市区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进行调整如下:

      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的工程。综合工日人工90.00元/工日。

      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计价的工程,一类工63.00元/工日,二类工61.00元/工日,三类工58.00元/工日,四类工56.00元/工日。

      三、材料价格问题

      (一)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通知,从2014年第2季起由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综合测算、发布的材料设备等价格信息称谓统称“综合价”。

      (二)各专业工程的材料价差均采用全抽料调整的方式。

      (三)发布的材料综合价均包括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税金。

      (四)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是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经过收集、调查、分析、整理完成的,仅供工程计价时参考。

      四、机械台班价格问题

      按机械台班单价组成中的人工费、燃油动力费调整价差后作为机械台班综合价。

     

      附件:2016年第1季度工程人工材料信息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 新疆:昌吉地区2016年一季度昌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价格信息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二〇一六年一季度昌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昌州建造[2016] 4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准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昌吉州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昌吉地区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昌吉地区2016年一季度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现将2016年一季度昌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 的价格信息予以下发,做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招标投标报价及结算的参考依据,请参照执行:

      一、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 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一)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主材部分,各县市分别按“附件一至附件七”所列材差执行,未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七”的主材,其价格可根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市场价格找差。
      (二)昌吉市以外其他各县市辖区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主材部分计算,在附件一所列材差调整的基础上(商砼、门窗及附件二至附件七所列地产材料除外),分别再计算运差计入(运价单价参照新道秘[2006]12号计算)。
      (三)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 “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市场预算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二、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关于人工单价的计算
      1、根据目前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昌吉地区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分别按85.75元/工日、94.32元/工日、87.71元/工日执行,其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中土建、安装人工单价分别调整为85.75元/工日、87.71元/工日。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单价调整为87.71元/工日。
      4、鉴于装饰装修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由于装修标准不同造成装修人工单价波幅区间较大原因,一般装饰装修工程按此标准计算,若装饰装修标准较高时,此人工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如投资方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的人工单价进行人工调差,但协商人工单价需报造价管理站备案。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一)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机械费计算按附件一所列机械二类费用对应材料价格及人工调整办法执行。
      (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1.5%,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3.75%,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及人工调整办法。
      (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房屋修缮、园林工程)主材部分(商砼外)计算,在附件所列材差调整的基础上,由于东西南北分别处于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境内,建设单位应分别根据建设地所处境内县市城区与建设所在处距离再计算超距离运费计入(运价单价参照新道秘[2006]12号计算)。
      (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商砼分别根据就近县市的商砼价格信息的基础上加17.2元/m3,若距离较远等原因变动幅度较大,其价格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
      (三)人工调整在说明二的基础上再增加8.81元/工日。

      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信息价计价方法。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使用除税综合信息价格,依据附件八中综合扣税率扣除综合信息价中材料进项税。
      除税综合信息价=材料综合信息价/(1+综合扣税率)

      本通知由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昌吉市2016年第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二:阜康市2016年第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三:呼图壁县2016年第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四:玛纳斯县2016年第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五:奇台县2016年第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六:吉木萨尔县2016年第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七:木垒县2016年第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八:各类材料综合扣税率
      (下载附件1-8)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6日
  • 浙江省: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

    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件中有关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由税前工程造价的0.10%调整为0.07%。

        二、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中附件一表七、附件二表六税金费率11.10%调整为11.07%,附件三税金费率调整为市区3.43%、城(镇)3.37%、其他3.25%。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5月12日
  • 江西省: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全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通知

    赣建价发〔2016〕9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 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文件规定,我局结合《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版)、《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 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版)等现行计价的依据和规则,制定了江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计价“营改增”后费用计算程序表 (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联系人:杨玉杰、席江桥;联系电话:0791-88317893、88319775。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doc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 阳江市: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 河北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

      (一)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已根据试点纳税人原申报收入状况和原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票种核定情况,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开票限额和基本用量预先进行发票票种初始化核定,沿用地税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和用量。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开票限额和用量。

      试点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和用量或者原主管地税机关未核定发票票种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3.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还应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没有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同时办理金税盘或税控盘发行。

      (三)试点纳税人可在2016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但应在2016年5月1日(含本日)后开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停止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同时提供已发行的金税盘或税控盘。

      (五)新增面额50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版。取消对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行业”的限定。新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版、“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使用范围为道路通行服务纳税人。新增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使用范围为文化服务(游览场所)纳税人。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于2016年8月31日后作废。

      除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外,其他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至原主管地税机关完成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缴销手续。

      (七)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其2016年4月30日前形成的营业税税款,如需开具发票,可以至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申请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已使用发票进行验旧。国税机关提供在线、网上、自助验旧等便捷途径。

      (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购置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试点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个体征管

      为方便纳税人,统一个体定额核定标准,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联合进行个体定额核定。

      对接收由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个体定期定额户,以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作为国税机关不含税销售额。对接收的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均为定期定额户的,继续作为定期定额户管理,以地税机关原核定的营业额和国税机关原核定的销售额相加作为核定销售额的参考;在国税机关为查账征收户而在地税机关为定期定额户的,原则上仍作为查账征收户进行管理;在国税机关为定期定额户而地税机关为查账征收户的,原则上继续按照定期定额户管理,以国税机关原核定销售额和地税机关2015年度营业税销售收入的月平均值相加作为核定销售额的参考。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对试点纳税人的定额进行公示、核准、送达和公布。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连续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计算的起止时间按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资格登记,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五)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申报征收

      (一)试点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款在地税缴纳,欠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继续负责征收;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后的税款在国税缴纳。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自2016年6月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在5月申报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所属期的营业税,7月申报期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的税库银电子缴税三方扣税协议继续有效,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负责三方扣税协议的批量转换和银行签约工作。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打印营改增三方扣税补签协议,并由国税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确认。

      六、税收减免

      试点后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7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相应项目的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提供地税机关受理该项目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地税机关办理相应项目的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应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试点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相关涉税事项。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

  • 梅州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天津市: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建筑函[2016]7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6年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体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工作。“营改增”是国家重大的税制改革,将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建筑业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早谋划,早做安排,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施工企业要积极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加强分包管理和主要建材采购管理,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分包商应承担的税负,调整经营管理思路,注重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实行主辅分离和专业化分工协作,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红利。在津提供建筑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营改增”的相关计价办法,不断完善计价依据调整、价格信息发布,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

      四、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调研,改进服务方式,密切关注“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的各项相关工作。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2016年4月25日

  • 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特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四)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概预算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三、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经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套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架空线路工程、电缆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及自动化工程》(国能电力【2009】123号);

      (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以及《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加工配置品》(国能电力【2013】289号);

      (三)《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西藏地区电网工程概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西藏地区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3】331号)。

      (四)《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技术改造工程概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拆除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5】270号)。

      (五)《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火力发电厂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输电线路工程》(国能科技【2011】27号)。

     

      四、凡使用上述电力工程计价依据惊醒计价的工程,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电力工程,应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电力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营改增后的费用组成说明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造价(不含进项税)×增值税税率(11%)

      (三)营改增后各套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内容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各套概预算定额配套使用的“预规”中规定的内容一致。

      (四)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原组成内容外,本次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等。

      (五)各套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税前工程造价组成为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六)营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项目,去期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六、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规定

      (一)本方案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即在不改变现行计价依据体系、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前提下,分别对定额基价和建筑安装工程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调整。

      1、采用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定额基价中材料费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除税后定额基价。(综合系数详见附表1~6)

      2、采用调整系数方式扣除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各取费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增值税下各取费项目的费率。(调整系数详见附表7~13)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西藏地区电网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及单项预算价格》(不含税版)中的价格为除税后的价格。包括除税的原价、运输费、保险保价费、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

      (四)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一般不区分材料供给方式(甲供或乙供),所有材料均按除税价格计取。若需区分材料供给方式,则单独将甲供材料的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仅不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

      建筑工程的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项目中的设备费也按上述方式计列。

      (五)编制基准期价差

      1、价差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取费基数的费用项目,计取时应将价差作为其计费的基数。

      2、材料和施工机械进行价差调整时均应按除税价格计算,甲供材料除外。现行各套定额调整办法和调整系数,均需按照扣除进项税处理:已发布各项价差调整系数暂不调整;建筑工程中材料价差根据不同材料品种的税率除税,施工机械价差按照10%的综合税率除税。

      (六)营改增后,凡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费用项目,其取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七)营改增后电力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电力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八)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材料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九)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对应的除税单价为计价依据。

     

      七、现行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方案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尚未开标且不能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 广西:印发《2016年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调剂申报工作指导方案》

    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调剂申报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桂建劳〔2016〕10号

    各市、县(区)建安劳保办(站):

        为做好2016年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调剂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建安劳保费的调剂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精神,我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16年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调剂申报工作指导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6年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调剂申报工作指导方案

    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 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 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19日

  • 广东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A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C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D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e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f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h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13i



  • 北京市:关于转发《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6〕13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建筑业企业将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通知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同时,在营改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以邮件的方式(邮箱:bjjwjgc@sina.com)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联系人:孙景怡、徐志华;联系电话:59958807、8815)

  •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 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依据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预算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各费用项目的计费基数均做调整,调整的计费基数详见附件。

      (三)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六)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九)《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营改增版)中的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五、现行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

     

    项目名称

    单位

    调整方法

    840027

    摊销材料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89.3%

    840028

    租赁材料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0.7%

    840004

    其他材料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6.6%

    840016

    机械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840023

    其他机具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888810

    中小型机械费

    以各定额子目的数量为基数×94.7%

     

    03通用安装工程第一册第573页: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

    按所安装设备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机)计算,11.36/吨计取,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说明:调整系数适用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对应编码的要素数量调整。

     

    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建筑装饰工程

    钢结构工程

    其他工程

    建筑面积(m2

    20000以内

    50000以内

    50000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以第一章至第十七章的相应部分除税预算价为基数(不得重复)计算

    费率(%

    5.54

    4.93

    5.35

    4.75

    4.88

    4.47

    4.02

    3.73

    3.69

    3.63

    其中

    环境保护

    1.23

    1.2

    1.2

    1.16

    1.17

    1.15

    1.07

    1.05

    0.98

    0.96

    文明施工

    0.69

    0.66

    0.66

    0.64

    0.64

    0.62

    0.53

    0.49

    0.49

    0.47

    安全施工

    1.33

    1.18

    1.27

    1.13

    1.11

    1.1

    1.02

    1.01

    0.93

    0.92

    临时设施

    2.29

    1.89

    2.22

    1.82

    1.96

    1.60

    1.4

    1.18

    1.29

    1.28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其中:工程质量检测费率(%

    1

    单层建筑

    厂房

    跨度18m以内

    8.74

    3.75

    0.45

    2

    跨度18m以外

    9.94

    4.17

    0.47

    3

    其他

    8.40

    3.45

    0.43

    4

    住宅建筑

    m

    25以下

    8.88

    3.62

    0.46

    5

    45以下

    9.69

    3.88

    0.47

    6

    80以下

    9.90

    4.09

    0.48

    7

    80以上

    10.01

    4.23

    0.50

    8

    公共建筑

    25以下

    9.25

    3.73

    0.46

    9

    45以下

    10.38

    4.25

    0.48

    10

    80以下

    10.76

    4.54

    0.50

    11

    120以下

    10.92

    4.71

    0.51

    12

    200以下

    10.96

    4.84

    0.52

    13

    200以上

    10.99

    4.96

    0.52

    14

    钢结构

    3.81

    1.54

     

    15

    独立土石方

    7.10

    2.63

     

    16

    施工降水

    6.74

    2.67

     

    17

    边坡支护及桩基础

    6.98

    2.82

     










     

    02 仿古建筑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仿古建筑工程

    五环以内

    五环以外

    计费基数

    以第一章至第十章的相应部分除税预算价为基数(不得重复)计算

    费率(%

    5.48

    4.78

    其中

    环境保护

    1.24

    1.13

    文明施工

    0.70

    0.47

    安全施工

    1.52

    1.26

    临时设施

    2.02

    1.92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仿古建筑工程

    除税预算价

    10.12

    4.12


    03 通用安装工程

    1.工程调试费

    项目名称

    费 率

    采暖系统调试费

    采暖系统调试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3.8%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6%

    空调水工程系统调试费

    空调水工程系统调试费,按空调水工程人工费的13.8%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6%

    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

    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按系统人工费的13.8%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6%

     

    2.脚手架使用费

    项目名称

    费 率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脚手架使用费按下列系数计算:

    (1)第一章“起重设备安装”、第二章“起重机轨道安装”脚手架使用费按定额人工费的7.74%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6.18%

    (2)电梯脚手架使用费:

    电梯载重量≤1500kg,井道高度≤50m:5.78%,其中人工费占25.97%;

    电梯载重量≤1500kg,井道高度>50m:9.24%,其中人工费占25.97%;

    电梯载重量>1500kg所增加的脚手架费用另行计算 。

    (3)除第一、二、四章外,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第二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脚手架使用费按下列系数计算:

    (1)第一章至第七章按人工费的9.63%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2)第八章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第三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2.静置设备制作,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除静置设备制作工程以外,本定额其他项目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9.63%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第四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2.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对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敷设电缆、架空配电线路和路灯工程,不计取脚手架使用费。

    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

    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

    第九册消防工程

    第十册给排水 采暖 燃气工程

    第十一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2.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4.81%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和第十册《给排水 采暖 燃气工程》,对单独承担的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脚手架使用费。

    第十一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室外通信工程项目不计取脚手架使用费。

    第十二册

    刷油 防腐蚀 绝热工程

    脚手架使用费按下列系数计算:

    (1)刷油工程:按人工费的7.70%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2)防腐蚀工程:按人工费的11.5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绝热工程:按人工费的19.2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97%


    3.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项目名称

    费 率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按人工费的9.60%计算;其中人工费占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的20.83%

     

    4.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费

    项目名称

    费 率

    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费

    按人工费的9.53%计算;其中人工费占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的5.25%

     

    5.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通用安装工程:14册、612

    通用安装工程:5

    五环以内

    五环以外

    五环以内

    五环以外

    计费基数

    人工费

    费率(%

    20.86

    18.20

    15.74

    13.74

    其中

    环境保护

    2.93

    2.65

    2.14

    2.00

    文明施工

    6.39

    5.64

    4.92

    4.28

    安全施工

    7.13

    6.31

    5.36

    4.65

    临时设施

    4.40

    3.60

    3.32

    2.82

    说明: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标准计取,其中人工费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47%。

     

    6.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

    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住宅建筑

    25 m以下

    人工费

    60.30

    25.32

    2

    45 m以下

    65.27

    28.08

    3

    80 m以下

    66.84

    29.46

    4

    80 m以上

    67.99

    30.64

    5

    公共建筑

    25 m以下

    62.29

    26.36

    6

    45 m以下

    67.38

    29.17

    7

    80 m以下

    69.32

    30.72

    8

    120 m以下

    70.82

    32.07

    9

    200 m以下

    72.22

    33.43

    10

    200 m以上

    73.54

    34.79

    11

    其他

    65.37

    27.37


    04 市政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管道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除税预算价


    费率(%

    5.87

    5.22

    6.28

    5.67

    6.07

    5.47


    其中

    环境保护

    %

    1.32

    1.10

    1.43

    1.27

    1.33

    0.95


    文明施工

    %

    0.93

    0.77

    1.03

    0.96

    1.01

    1.62


    安全施工

    %

    1.39

    1.31

    1.42

    1.36

    1.40

    1.12


    临时设施

    %

    2.22

    2.04

    2.40

    2.08

    2.33

    1.78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道路、桥梁工程

    道路

    9.33

    3.93

    2

    桥梁

    9.40

    3.96

    3

    管道工程

    给水

    7.37

    3.18

    4

    排水

    9.32

    3.90

    5

    燃气、热力

    8.29

    3.51

     

    05 园林绿化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绿化工程

    庭园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人工费

    除税预算价

    费率(%

    8.67

    6.32

    5.18

    4.31

    其中

    环境保护

    %

    2.17

    1.40

    1.24

    1.03

    文明施工

    %

    1.48

    1.01

    0.80

    0.66

    安全施工

    %

    1.82

    1.27

    1.19

    1.00

    临时设施

    %

    3.20

    2.64

    1.95

    1.62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绿化工程

    人工费

    27.04

    11.46

    2

    庭园工程

    除税预算价

    8.37

    3.33

    06 构筑物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构筑物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以第一章至第三章的相应部分除税预算价为基数(不得重复)计算

    费率(%

    4.31

    3.75

    其中

    环境保护

    1.12

    1.06

    文明施工

    0.58

    0.56

    安全施工

    1.13

    1.06

    临时设施

    1.48

    1.07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现场管理费率(%

    1

    构筑物

    烟囱、水塔、贮仓(库)

    除税预算价

    9.80

    4.16

    2

    池类

    8.83

    3.58

    3

    其他

    8.37

    3.32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地上工程

    地下明挖工程

    地下盖挖、暗挖工程

    盾构工程

    轨道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计费基数

    除税预算价

     

    费率(%

    6.29

    5.94

    6.47

    6.01

    6.12

    5.81

    6.09

    5.58

    5.00

    4.84

     

    其中

    环境保护

    %

    1.46

    1.39

    1.35

    1.31

    1.25

    1.14

    1.32

    1.18

    1.26

    1.25

     

    文明施工

    %

    1.02

    0.92

    1.16

    0.99

    0.98

    0.95

    1.04

    0.90

    0.59

    0.58

     

    安全施工

    %

    1.54

    1.52

    1.64

    1.60

    1.71

    1.65

    1.59

    1.50

    1.56

    1.53

     

    临时设施

    %

    2.27

    2.11

    2.32

    2.11

    2.18

    2.07

    2.14

    2.00

    1.59

    1.47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地下工程

    明挖

    除税预算价

    8.56

    3.40

    2

    盖挖、暗挖

    9.02

    3.55

    3

    盾构

    8.08

    3.05

    4

    地上工程

    9.06

    3.55

    5

    轨道工程

    5.51

    2.15

    供电、通信信号、智能机电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通信、信号工程

    供电工程

    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

    计费基数

    人工费

    费率(%

    22.61

    22.96

    22.74

    其中

    环境保护

    %

    3.11

    3.02

    3.18

    文明施工

    %

    7.23

    7.02

    6.97

    安全施工

    %

    7.51

    7.30

    7.78

    临时设施

    %

    4.76

    4.62

    4.81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现场管理费率(%



    1

    通信 信号工程

    人工费

    63.21

    27.12


    2

    供电工程

    66.95

    28.65


    3

    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

    智能与控制系统工程

    65.19

    27.87


    机电工程

    66.30

    28.43


     

    三、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土建工程

    1.工程水电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1

    土建工程

    除税直接工程费

    0.80


     

    2.其他措施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数

    费率(%

    其中人工费占比(%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除税直接工程费

    1.00

    54

    2

    夜间施工费

    0.48

    44

    3

    二次搬运费

    1.52

    91

    4

    冬雨季施工费

    0.82

    54

    5

    临时设施费

    1.80

    28

    6

    施工困难增加费

    0.52

    64

    7

    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修及文物保护费

    0.50

    33

    8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2m以上)

    0.50

    78

    9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5m以上)

    0.72

    78

    10

    超高增加费(高在2545m

    0.50

    78

    11

    超高增加费(高在45m以上)

    0.72

    78

    12

    施工排水、降水费

    0.55

    49


    3.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工程质量检测费率(%

    1

    土建工程

    除税直接费

    16.26

    6.85

    0.43

     

    02 古建筑工程

    1.工程水电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1

    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

    1.30


     

    2.其他措施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数

    费率(%

    其中人工费占比(%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

    2.80

    54

    2

    夜间施工费

    1.34

    44

    3

    二次搬运费

    4.62

    91

    4

    冬雨季施工费

    2.50

    54

    5

    临时设施费

    5.43

    28

    6

    施工困难增加费

    1.37

    64

    7

    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修及文物保护费

    1.37

    33

    8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2m以上)

    1.57

    78

    9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5m以上)

    2.15

    78

    10

    超高增加费(高在2545m

    1.57

    78

    11

    超高增加费(高在45m以上)

    2.15

    78

    12

    施工排水、降水费

    1.66

    49

     

    3.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

    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工程质量检测费率(%

    1

    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

    37.72

    16.31

    0.92

     

    4.利润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1

    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企业管理费

    13.00



    03 安装工程

    1.系统调试费

    序号

    项目

    取费基数

    费率标准(%

    其中人工费占比(%

    1

    采暖、消防水、空调水工程系统调试费

    单位工程人工费

    14.38

    30

    2

    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

    13.48

    30

     

    2.工程水电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费率(%



    1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33


     

    3.其他措施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费基数

    费率(%

    其中人工费占比(%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工费

    2.64

    54

    2

    夜间施工费

    1.41

    44

    3

    二次搬运费

    2.08

    91

    4

    冬雨季施工费

    2.21

    54

    5

    临时设施费

    4.78

    28

    6

    施工困难增加费

    1.45

    64

    7

    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修及文物保护费

    1.38

    33

    8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2m以上)

    1.25

    78

    9

    高台建筑增加费(高在5m以上)

    1.50

    78

    10

    超高增加费(高在2545m

    1.20

    78

    11

    超高增加费(高在45m以上)

    1.54

    78

    12

    施工排水、降水费

    1.66

    49

     

    3.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现场管理费率(%

    1

    安装工程

    人工费

    64.56

    28.10


    四、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土建、轨道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土建工程

    轨道工程

    地上工程

    地下工程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五环路以内

    五环路以外

        基 数

    除税预算价

        率(%

    6.10

    5.81

    6.47

    5.77

    4.92

    其中

    环境保护

    %

    1.05

    1.00

    0.96

    0.92

    1.25

    文明施工

    %

    0.83

    0.76

    0.94

    0.80

    0.59

    安全施工

    %

    1.90

    1.88

    1.99

    1.93

    1.53

    临时设施

    %

    2.32

    2.17

    2.58

    2.12

    1.55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土建工程

    地上工程

    除税预算价

    12.89

    5.14

    2

    地下工程

    12.83

    5.13

    3

    轨道工程

    6.22

    2.45

     

    02 供电、通信信号、智能机电工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名称

    通信、信号工程 

    供电工程

    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

        基 数

    人工费

        率(%

    22.61

    22.96

    22.74

    其中

    环境保护

    %

    3.11

    3.02

    3.18

    文明施工

    %

    7.23

    7.02

    6.97

    安全施工

    %

    7.51

    7.30

    7.78

    临时设施

    %

    4.76

    4.62

    4.81


    2.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1

    通信 信号工程

    人工费

    63.21

    27.66

    2

    供电工程

    66.95

    29.21

    3

    智能与控制系统 机电工程

    智能与控制系统工程

    65.19

    27.87

    机电工程

    66.30

    28.43

     

    五、税金

     

    序号

    项目名称

    计 费 基 数

    税率( % )

    1

    税金

    税前工程造价

    11.00

    说明:1.税金适用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调整。



  • 浙江省: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6]14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

      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四、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

      五、本通知中的计价规则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

  • 安徽省: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6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精神,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实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原则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制的精神,按照“价税分离”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则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组成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各市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5日

  • 广东省:关于征求《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粤建造函〔2016〕6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于4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站(联系人:张河,办公电话:83302199,传真号码:020-83301583)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5日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doc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doc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 山西省:调整2011计价依据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规费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2011计价依据中有关规费的通知

    晋建标定字〔2016〕1号

    各市住建局(建委),各市标定(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7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73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转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6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对山西省2011计价依据费用定额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进行调整,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具体调整结果如下:

    单位%

    计费基数

    费用名称

    直接费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养老保险费

    6.58

    3.575

    32

    21.2

    失业保险费

    0.32

    0.24

    2.0

    1.5

    工伤保险费

    0.16

    0.21

    1.0

    1.3

    生育保险费

    0.10

    0.08

    0.6

    0.5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3月22日
  • 新疆:石河子地区2015年四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关于发布石河子地区2015年四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石住建发[2016]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石河子地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本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根据石河子地区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局造价站编制了石河子地区2015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2010新计价定额乌市单价表的地差调整说明:因为在新单价表的下发文件中已对人工工资和机械台班进行了专项调整,则在具体调整中只对定额材料价格部分进行相应的地差系数调整,机械费的调整按石建发(2011)34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一)人工费单价及机械费人工的调整
      根据目前建筑市场变化情况,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上限的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分别按85.75元/工日、94.32元/工日、87.71元/工日执行,以百分比调整机械台班费的机上人工费不再调整。

      (二)材料价格的调整
      1.“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预算价(到工地价格),届时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均按预算价与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原材料价格可参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与定额内预算价进行调整,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价差,应参照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主要材料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格信息预算价与相应定额内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的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2.21%,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在1999年房屋修缮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3.98%,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附件:
      1、石河子地区2015年四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2、勘误:(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


    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8日
  • 新疆:哈密区域2015年11月、1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关于发布哈密区域2015年11月、1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哈地建字〔2016〕 10号  

    关于发布哈密区域2015年11月、1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兵团十三师,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哈密区域2015年11、12月份建材市场价格及市场人工单价变化情况,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有关单位对哈密地区2015年11、12月份的主要建材市场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编制出了哈密区域2015年11、12月份主要建材价格信息,作为建设工程定额计价的预、结算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参考依据,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1年哈密地区单位估价表》的有关事项:
      (一)相配套原则:执行旧定额,执行旧定额相配套的计算规则、估价表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新定额,执行新定额相配套的计算规则、估价表及相关政策文件。不可交叉混用。

      (二)关于执行巴里坤县、伊吾县、三道岭矿区、大南湖煤田矿区等定额人工费区域差调整系数:巴里坤县、伊吾县、雅满苏镇、定额人工费上调13%(包括措施项人工费),三塘湖乡、淖毛湖镇、星星峡镇、七角井镇定额人工费上调21%(包括措施项人工费),三道岭矿区、大南湖煤田矿区、骆驼圈子工业区、沁城乡、五堡镇、白石头乡定额人工费上调9%(包括措施项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区域差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

      (三)招标控制价、预、结算建安人工费单价按72.5元/工日、装饰87.72元/工日计入找差,只计税金。

      (四)材料价差:哈密区域材料调差方式改成市场价(工地价)与定额预算价找差,详见附件一。伊吾县城区、淖毛湖镇地产材料调差详见附件二、附三,伊吾县城区、淖毛湖镇地产材料调差方式为市场价(工地价)与定额预算价找差。巴里坤县地产材料调差可按建设单位签认的发票价(到工地价)或供货合同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

      (五)未列入附件中的建筑、装修、安装主材,其价格可根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
      定额内装饰材料(如乳胶漆、地板砖、磁砖、外墙面砖、花岗岩等)以及品种、规格、型号与定额不符的高级装饰材料及防水卷材SBS(复合胎)、安装工程的管道保护层铝箔因规格不同,可按建设单位签认的发票价(到工地价)或供货合同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

      (六)定额外签证用工:
      定额外签证用工单价参照哈地建字[2012]102号中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表,只计税金。

      二、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单位估价汇总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的市政工程:
      执行巴里坤县、伊吾县、三道岭矿区、大南湖煤田矿区等定额人工费区域差调整系数:巴里坤县、伊吾县、雅满苏镇、定额人工费上调10.14%(包括措施项人工费),三塘湖乡、淖毛湖镇、星星峡镇、七角井镇定额人工费上调16.38%(包括措施项人工费),三道岭矿区、大南湖煤田矿区、骆驼圈子工业区、沁城乡、五堡镇、白石头乡定额人工费上调7.02%(包括措施项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区域差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

      三、执行旧估价表的工程:执行哈地建字(2012)20号文中第2条款。
      (一)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中以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3.37%,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4.3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二)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本附件价格(工地价)-旧估价表的定额预算价。未列入附件一的材料可按建设单位签认的发票价(到工地价)或供货合同价(到工地价)与旧估价表的定额内预算价找差。
      伊吾县城区、淖毛湖镇地产材料调差方式:附件二、附件三的材料价(工地价)-旧估价表的定额预算价。巴里坤县地产材料调差可按建设单位签认的发票价(到工地价)或供货合同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
      人工价差:建筑工日单价调至65元/工日,安装工日单价调至65元/工日,调整公式详见哈地建字(2007)82号文。

      四、大南湖煤田矿区工程:
      (一)大南湖煤田矿区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1年哈密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上调9%(包括措施项人工费)不参与取费,材料价差执行附件一价格计算,材料超运距公式:70公里(超运距)*建设单位确认的运率计入。

      (二)大南湖煤田矿区工程指导性运费:钢材类运率:1元/吨.公里,砂石类运率:0.75元/立方. 公里,标准砖运率:6元/千块. 公里,加气砼块运率:0.8元/立方. 公里,水泥运率:1.5元/吨.公里,木材类运率:12元/立方. 公里。指导性运费只作为参考,结算按建设单位确认的运率计入。

      (三)执行电力定额、煤炭定额的工程:材料预结算单价公式:
      材料预结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材料原价、运距、运率由建设单位确认计入。

      五、执行期限及范围:
      (一)本通知执行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工程量执行本文。

      六、价差调整方式:
      2014年1月1日起价差均改为:市场价(工地价)-定额预算价,只计税金。

      七、本通知由哈密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2015年11、12月份哈密区域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
      附件二:2015年11、12月份伊吾县城区建设工程地产材料价格信息表
      附件三:2015年11、12月份伊吾县淖毛湖镇建设工程地产材料价格信息表
      (点击下载附件

    2016年1月28日
  • 辽宁省:丹东市2016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

    关于丹东市2016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造价字[2016]2号

    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16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丹东市各辖区社会保障费管理方式不一,《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既是计取标准也是实行行业统筹地区施工企业的拨付标准,已取得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及外埠施工企业于3月7日-4月15日持以下材料到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加盖印章:
      1、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2、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征收、拨付、抵顶情况统计表;
      3、“营改增”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未取得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外埠施工企业,按原有方式进行核定。本埠施工企业核定时间2016年3月7日至4月15日;外埠施工企业符合要求的随时核定。

      三、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新定额发布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一:2015年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征收、拨付、抵顶情况统计表
      附表二:施工企业“营改增”基本情况调查表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3月7日
  • 福建省: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

    关于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6]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完善,为精简审批,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将修订《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对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按照我省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进行测算,实行统一费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施工企业已按《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得劳保核定卡的,其劳保核定卡有效期一律从2016年6月30日自动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为方便企业,已取得的劳保核定卡无须交回重新打印有效期。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取得劳保核定卡。劳保核定卡的有效期为我厅核定其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年12月31日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的计取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结算时,劳保费用仍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计取,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7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取得的劳保核定卡,其有效期视同顺延至工程项目施工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6日
  • 辽宁省:2016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

    各施工企业:

      为加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6]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6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取得的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二、未取得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外埠施工企业,按以下具体要求核定规费计取标准,但不能作为2015年及以前工程的规费计取标准使用,且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1、网络数据申报
      登录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dalianzaojia.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2、书面资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装订);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企业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2015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2015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并同时填报《2015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详见附表1),并加盖公章;
      (6)填报2015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览表(详见附表2),并加盖公章;
      (7)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地施工企业,还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3、外埠入连施工企业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上述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连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外埠入连施工企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

      4、材料要求
      (1)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均须提交,且填报内容必须一致;
      (2)书面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书面资料(2)—(5)项复印件1式1份用A4纸装订成册。
      (3)第一次申报的施工企业除了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交前三年度(2013、2014、2015年)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同其他复印件一起装订成册。

      5、申报时间
      每日受理时间: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6、申报地点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2楼C区3号窗口。
      联系电话:65850251

      三、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统一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新定额发布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1:2015年企业缴纳各种保险一览表
      附表2:2015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览表
      (点击下载附件1、2

     

    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2016年2月23日
  • 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 佛山市: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围蔽费用计价规定的通知

     1453971791433015546.jpg
  • 黑龙江省:执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黑建安〔2015〕17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直管县(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0日
  • 广东省:关于汕头市特殊教育学校第一期建设项目税金问题的复函

  • 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6〕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42号 )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附件中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涨价。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价申请;

      (三)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业主共同决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二、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处罚。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停止物业服务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服务,可以成立应急物业服务队,或者指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

      五、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工作,确保社区稳定。

      六、本通知中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7日

  • 福建省: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5]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监管要求和现场实际,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费,合并计算并统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投标时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项评价。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取费标准(见下表)计算。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1

    建筑工程

    一类

    3.12%

    二类

    4.40%

    三类

    5.24%

    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

    0.49%

    2

    安装工程

    一类

    2.25%

    二类

    2.60%

    三类

    2.99%

    3

    构筑物、仿古建筑工程

    4.01%

    4

    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

    (含附属安装)

    无外墙装饰

    0.49%

    有外墙装饰

    1.27%

    5

    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含爆破)

    0.49%

    6

    房屋修缮工程

    1.35%

    备注:
        1、桩基础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和地基处理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包括传达室、民用水加压泵房、变电房、游泳池、围墙、室外挡土墙、室外道路、化粪池、阴井、室外地下雨水污水管网、室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等,不包括建筑围墙之外的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

        2、新建的建筑工程,发包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含建筑与安装,下同)按不低于16万元计算;发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不低于80元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取值按上表费率比例分配给相应建筑和安装工程。

        3、新费用标准考虑了阻燃安全网一次使用不摊销,活动房采用阻燃板,四口临边防护钢管采用租赁方式。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取费标准(见下表)计算。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1

    市政工程

    实行标准化管理

    2.20%

    未实行标准化管理

    1.88%

    2

    园林绿化

    工程

    园林建筑

    3.41%

    绿化种植

    2.48%

    绿化养护

    2.42%

    3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3.00%

    备注:
        1、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根据闽建综〔2015〕10号文件精神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确定。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实行标准化管理。

        2、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均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计算。工程招标时,应当根据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提供围墙(围挡)的做法及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已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费率已考虑3次以内的围墙(围挡)安装、拆除,实际超过3次的,超出部分另行计算。

        四、因各地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存在差异,需要增加其他费用(如防尘喷雾等)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取费标准基础上发布新增费率或计算方法,并适时发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单价。

        五、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有关费用计取方式调整为:“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采用租赁方式,由施工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支付租赁使用费。租赁使用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中计列,按实际租赁费进行结算并在措施项目费中计列。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31日前(含2016年1月31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6年1月31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
  • 浙江省: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

    建建发[2015]51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和治理,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现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规定如下:

      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及费率标准。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基本费”)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增加费(以下简称“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三项费用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等三项费率调整表详见附件1。

      (一)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大气污染防治和城市建筑工地、道路扬尘的管理要求,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及治理所需的费用。

      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基本内容已经包含在基本费中,对因扬尘管理要求提高所需增加的费用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进行计取,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

      (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1.标化工地施工费的基本内容已经包含在基本费中,但获得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应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2.招标文件中对招标工程有创建国家、省、设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按照相关标准暂计创标化工程增加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按照暂列金额单独列项。

      3.合同约定有创国家、省、设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可按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75%~100%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二、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并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等的具体要求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本通知中公布费率的中值或基准费率编制,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本通知中公布费率的下限,或基准费率的90%竞价。

      三、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相应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各专业工程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25,其他不变。

      五、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到安全费用计取到位、支付到位,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施工安全。

      六、《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以及《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中关于“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7”和“建设工程概算费率中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18,其他不变”的条款停止使用。

      七、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招标或已签署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合同约定可调整的,2016年2月1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据此调整。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表
         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明细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1日
  • 中电联:提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专业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
    中电联定额〔2015〕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全面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和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等精神,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预算的编制,应电力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要求,我站开展了深入调研收资、研究测算和征求意见,提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专业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


      附件:1.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
         2.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专业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 辽宁省:丹东市2015年建设工程排污费、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调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

    丹造价字[2015]5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辽财非[2014]498号《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及辽建价发[2015]9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建设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排污费计取问题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计价时排污费不再计取,结算时施工企业可将实际缴费凭证列入工程结算(含噪声排污费)。

      二、关于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

      因该费用缓征,2014年2月1日后开工项目暂停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计取,若恢复征收,计取标准根据有关部门文件再进行调整。

      三、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问题

      1.自2015年3月20日起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2.2015年3月20日前已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丹造价字[2014]4号文件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计取问题

      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计价办法按辽建价发[2015]9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算,该费用是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执行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工伤保险正常计取。

      五、关于规费计取问题

      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系不可竞争费,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规费的一部分,由于我市各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费收缴方式不一,结合实际情况,规费计取说明如下:

      (一)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规费计取问题

      丹东地区编制招标控制价,规费计取标准按(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20%计算。

      (二)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问题

      1.有关在丹东市区内施工的工程:

      (1)投标阶段:丹东市区内社会保障费实行统筹收缴方式,从2013年10月1日起社会保障费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施工企业投标时社会保障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按(人工费+机械费)×14.09%计取后单独列项,住房公积金按本企业标准计取。

      (2)签订施工合同阶段: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应一致,包含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的3.1%社会保障费,由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给建设单位出具发票,结算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除此费用以外的工程款发票,二者构成工程总造价。

      (3)施工阶段:中标企业持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将标准中社会保障费的核定费率乘以22%转换为工程总造价基数的费率,到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办理拨付。

      (4)结算阶段:建设单位已经缴纳3.1%社会保障费的,投标文件中清单计价部分社会保障费按投标报价时14.09%结算;签证、变更、工程量调整部分按本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结算。

      建设单位未缴纳3.1%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规费按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2.有关在东港、凤城市、宽甸县施工的工程:

      县(市)区域内原劳保统筹费征收业务暂停,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均按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3.有关未进行招投标工程、配套工程:

      按各施工企业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4.有关外埠施工企业:

      按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根据工程所在地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六、关于税金计取问题

      1.纳税人在市区施工工程(含凤城市、东港市)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477%;

      2.纳税人在县城内、镇内施工工程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413%;

      3.纳税人在乡、村施工工程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284%。

      七、发文之日起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12月15日
  • 辽宁省:2015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5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38%;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8% 。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佛山市: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 辽宁省:2015年丹东市建设工程排污费、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调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

    丹造价字[2015]5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辽财非[2014]498号《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及辽建价发[2015]9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建设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排污费计取问题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计价时排污费不再计取,结算时施工企业可将实际缴费凭证列入工程结算(含噪声排污费)。

      二、关于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
      因该费用缓征,2014年2月1日后开工项目暂停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计取,若恢复征收,计取标准根据有关部门文件再进行调整。

      三、关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问题
      1.自2015年3月20日起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2.2015年3月20日前已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丹造价字[2014]4号文件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计取问题
      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计价办法按辽建价发[2015]9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算,该费用是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执行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工伤保险正常计取。

      五、关于规费计取问题
      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系不可竞争费,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规费的一部分,由于我市各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费收缴方式不一,结合实际情况,规费计取说明如下:

      (一)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规费计取问题
      丹东地区编制招标控制价,规费计取标准按(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20%计算。

      (二)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问题
      1.有关在丹东市区内施工的工程:
      (1)投标阶段:丹东市区内社会保障费实行统筹收缴方式,从2013年10月1日起社会保障费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施工企业投标时社会保障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按(人工费+机械费)×14.09%计取后单独列项,住房公积金按本企业标准计取。

      (2)签订施工合同阶段: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应一致,包含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的3.1%社会保障费,由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给建设单位出具发票,结算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除此费用以外的工程款发票,二者构成工程总造价。

      (3)施工阶段:中标企业持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将标准中社会保障费的核定费率乘以22%转换为工程总造价基数的费率,到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办公室办理拨付。

      (4)结算阶段:建设单位已经缴纳3.1%社会保障费的,投标文件中清单计价部分社会保障费按投标报价时14.09%结算;签证、变更、工程量调整部分按本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结算。
      建设单位未缴纳3.1%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规费按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2.有关在东港、凤城市、宽甸县施工的工程:
      县(市)区域内原劳保统筹费征收业务暂停,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均按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3.有关未进行招投标工程、配套工程:
      按各施工企业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

      4.有关外埠施工企业:
      按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根据工程所在地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六、关于税金计取问题
      1.纳税人在市区施工工程(含凤城市、东港市)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477%;

      2.纳税人在县城内、镇内施工工程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413%;

      3.纳税人在乡、村施工工程计取标准:税前总造价×3.284%。

      七、发文之日起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12月15日
  • 两部委:发布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672号

    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75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管理的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局在组织铁路机车车辆(含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二、国家铁路局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5年11月16日

  • 浙江省:停止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关于停止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绍兴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收取注册建筑师(含一级、二级)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含一级、二级)注册费和印章费;停止收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印章费。

      二、2015年11月1日后受理的注册人员,不再统一刻制发放各专业执业印章。相关人员注册成功发布后,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各专业执业印章继续延用全国相关注册管理机构统一的印章模式(详见附件)。执业印章数据可在企业版或注册管理系统自行查询下载。

      附件:注册建筑师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浙江省勘察设计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 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豫建监协〔2015〕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设监理作用,提高建设监理服务品质,适应新时期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形势,促进河南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在深入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河南建设监理市场的实际状况,经过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并就监理费计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计费规则严格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精神,充分体现公平、透明的收费原则,在完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基本服务内容的基础上,测算出来的监理收费基准价格,作为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投标报价以及合同价格确定时的参考依据。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标准规范的规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不合理的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本会将通过自律规则,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创造公开、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

      三、本计费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反映。现予以印发。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10月20日

  • 辽宁省:2015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5年第三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38%;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8% 。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辽宁省:2015年9月份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 辽宁省:2015年9月份市政道路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 陕西省:规范道路挖掘 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近日,为加强对全省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印发了《陕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并要求各地尽快遵照执行。

      记者了解到,省住建厅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用进行了测算,针对城市中13种道路的挖掘与修复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一平方米普通水泥砼路面、石材路面、透水砖人行道、回填土等道路的收费标准分 别为622元、744元、382元及123元等。

    序号

    项  目

    单位

    取费标准(元)

    1

    普通水泥砼路面

    622

    2

    沥青砼路面—主干道

    723

    3

    沥青砼路面—次干道

    645

    4

    沥青砼路面—背街小巷

    546

    5

    石材路面

    744

    6

    透水砖人行道

    382

    7

    石材人行道

    499

    8

    普通水泥砼道牙

    m

    237

    9

    石材道牙

    m

    412

    10

    挖运土方(垃圾)

    m3

    105

    11

    回填土

    m3

    123

    12

    回填二灰石

    m3

    285

    13

    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

    9405

    备注:
    1、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二年内4、三年内3、四年内2、五年以上1,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挖日期的时间。
    2、收费总额=取费标准x挖掘数量x建成周期系数。

  • 云浮市: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房屋市政工程欠薪问题及落实工资分账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云建市〔2015〕25号

    各县(市、区、南园)建设局、新区公建局: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房屋市政工程欠薪问题及落 实工资分账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5〕17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建市 [2015]24号),按照检查要求,于9月21日前将开展防范房屋市政工程欠薪问题及落实工资分账管理的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建议报我局建 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人:伍颖莉,电话:8838773,邮箱:1012508915@qq.com。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2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房屋市政工程欠薪问题及落实工资分账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5〕1799号)

  • 广东省: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监测工作的通知

    粤价协[2015]02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47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于2015年5月1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深入了解收费标准放开后的收费情况,受省发改委的委托,省价格协会正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监测工作,现请我会会员单位及其他造价咨询企业填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查表》,并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表格发至gdeca@gdeca.cn。

      本项收费监测工作有助于向政府和社会反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价格情况,引导市场价格走势,请各单位认真填报。

      联系方式: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林先生 020-83344491

      广东省价格协会:何先生 020-83602590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查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5年9月2日

  • 转发关于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
    定额〔201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现对《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中的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如下补充、调整:

        一、措施费
        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更名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后的费用计算如下表:
    计算公式: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费率
     
     
       
        二、规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增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内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机构颁布的以人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费率计取。

        三、税金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相关规定,税金的内容增列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的2%征收。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调整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通知.pdf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 广东省: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51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我委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整理归类,编制了《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96项,其中,国家项目84项,省定项目12项。此次公布的《清单》涵盖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信息,具体包括收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执收单位等栏目,方便社会公众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情况。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破除垄断,促进竞争,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凡未列入《清单》以及《清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不按《清单》执收的行为。

      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广东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内容,并实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附件: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821

    相关附件: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

                               

    说明:一、执收单位责任事项:

            ①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③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④执行收费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⑤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③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④其他责任事项。

         三、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月营业额2万及以下的企业)免征收;

         四、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实行免征(免征范围: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

  • 佛山市:关于印发《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各监理会员企业:

      为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监理服务品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及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以及我会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请各监理会员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和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粤建监协[2015]21号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2015年8月11日

  • 佛山市: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规费中堤围防护费费率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率的函1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2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3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4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5

    http://www.gdcost.com/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率的函7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率的函8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率的函9

        附件:粤建造函[2015] 141号及附件 


  • 河北省: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冀建市〔2015〕1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经研究决定,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方式和费率,具体事项如下: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方式调整为固定费率,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 现场评价、费率核定有关内容停止执行。调整后各专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固定费率详见附表。

      二、本通知自2015年7月15日起执行。7月15日及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和新开工的工程,按本通知固定费率执行。

      7月15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照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执行。

      请各市县按通知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抓落实抓推进,确保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取到位。

      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固定费率(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日

  •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据造价168网获悉,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4 部门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发改收〔2015〕16 号),自2015 年7 月1 日起(费款所属期),对全区堤围防护费的征缴作相应调整。详情请看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顺建告[2015]86号)!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顺建告[2015]86号)

  • 住建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建金[2015]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5]196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1.85%下调至1.6%。

      二、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下调至3.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25%下调至3%。

      三、从2015年6月28日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利率,按照调整后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附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29日

  • 宁夏: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5〕27 号

    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 业,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2013 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3 费 用定额》)中社会保险费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 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劳动保险费在结算上的争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讨论研究,现就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3 费用定额》计取的社会保险费和《办法》计取的 劳动保险费是不同部门对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述,其概念、性质及内涵完全相同,都是指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只是计算方法和计取方式不同。

      二、《2013 费用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项目组成,严格遵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规定编制,其社会保险费费率经反复合理测算,满足目前企业的实际缴 费水平。劳动保险费在工程造价费用项目中不再重复单列,统一 按社会保险费费率计取。社会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控制价、投标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中应当足额计取。

      三、依照《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前预缴劳动保险费,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结算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统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前)的3%收取。

      四、竣工结算时,建筑施工单位先按《2013 费用定额》计取 社会保险费,然后扣除建设单位预缴的劳动保险费后再进行结算。

      五、建设单位不得以执行《办法》为由,在建设工程总造价 中不计取社会保险费,也不得以执行《2013 费用定额》为由,不 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费。

      六、各级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2013 费用定额》和《办法》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 6 月 5 日

  • 广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即将开始

      据建材价格信息网了解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7日发布广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通知。时间定于2015年7月2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届时,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前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办事处、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维持不变的单位也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单位职工的缴存数据。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在新的缴存年度足员、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年度缴存调整内容包括缴存基数、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调整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缴存基数方面: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由于统计部门暂未公布该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暂定为本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5808元*5=29040元。待统计部门公布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以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发文相应调整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比例方面: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缴存基数等于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缴存调整的单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要求限期整改,并结合单位的社保缴存信息和纳税信息等对单位进行稽查。


  • 广州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 福建省:公布了87家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

    关于公布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87家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的通知

    闽建办筑[2015]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号),经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复审,现将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87家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予以公布,有效期从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请上述建筑施工企业与设区市造价管理站联系领取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卡。


      附件:福建省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87家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 佛山市:《佛山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季度勘误表

           一、2015年第1季度第26页第27-30行3月价格与季度价价格勘误

    材料名称

    规格

    综合价格(元)

    综合价格(元)

    3月(误)

    季度价(误)

    3月(正)

    季度价(正)

    汽油

    90#

    9.29

    8.11

    7.59

    7.54

    汽油

    93#

    10.11

    8.81

    8.48

    8.27

    汽油

    97#

    10.85

    9.41

    9.04

    8.81

    柴油

    0#

    7.66

    6.76

    6.60

    6.40

     

     

                二、2015年第1季度第52页第19-20行备注勘误

    材料名称

    备注 (误)

    备注 (正)

    白铝38系列白玻固定窗

    包安装及5mm普

    包安装及5mm普通玻璃

    古铜铝38系列白玻固定窗

      

                  三、2015年第1季度第86页第14行规格勘误

    材料名称

    规格 (误)

    规格(正)

    花岗岩人行道砖

    火烧面芝麻花500X

    火烧面芝麻花500X300X30


  • 佛山市:关于调整佛山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的通知

     

  • 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布了石家庄建筑市场综合用工指导价

    石建价【2015】2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定新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石家庄市2014年下半年建筑市场综合用工指导价审核的意见》通知,现发布我市建筑市场综合用工指导价格。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76.0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67.0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50.29元/工日。

      二、该指导价与2012年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综合用工指导价与计价依据人工基期价格的调整部分做差价处理,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四、本次指导价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本通知调整。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 东 省 水 利 厅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5年3月30日

     

    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项目。

      第三条 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反映。

      第七条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代建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由本系统内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系统属地管理单位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时,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开办工作,加强对专户监管,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管理部门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住建、交通、水利、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总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 中山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中建通〔2015〕8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函[2015]9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用工情况,经多方调研和测算,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进行调整,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2010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计价依据的工程,无论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其动态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如下:

      (一)建筑与装饰工程(不含A.1章土石方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不含D.1.1章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动态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98元。

      (二)建筑与装饰工程A.1章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D.1.1章土石方工程的动态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90元。

      (三)机械用工的人工工日单价按相应章节的动态人工工日单价调整。

      二、对执行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为每工日98元。

      三、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实行可调价格合同的在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形象进度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29日

  • 福建省:关于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建筑〔2015〕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号)关于“《劳保核定卡》有效期内,因资质等级变化引起应参保人数增加的,企业应在资质等级发生变化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其实际参保人数按照申请核定前6个月的月均参保人数确定”的规定,仅适用于重新核定后维持原类别或者类别降低的情形。《劳保核定卡》有效期内,企业申请提高劳保取费类别的,应按照上年度1-12月份的实际参保人数重新核定。

      二、取得丁类劳保核定卡的企业,资质等级变化后应参保人数虽有增加,但不影响劳保取费类别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定。

      三、省外施工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3〕5号)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申请核定劳保核定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9日
  • 广东省:5月1日起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增幅为19%

         造价168网获悉,广东省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1895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 福建省:发布闽建筑函[2015]63号文有关材料基价及其编码

    关于发布闽建筑函[2015]63号文有关材料基价及其编码的通知

    闽建价〔2015〕20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各计价软件单位:

      为配套《外墙悬挑式钢管脚手架等14项补充定额》(闽建筑函〔2015〕63号)的使用,现将其中补充材料基价及其编码予以发布。材料名称“拱门架体使用费”,材料基价为252元/t.月,材料编码520700100831000。

      补充的材料编码,作为《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和《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的配套规定。

      各计价软件单位应依据导则、属性值和人材机编码,认真修改计价软件,及时做好软件的升级服务工作,以适应网上远程评标系统运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4月20日
  • 湖南等五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为近年最低

      造价168网据《经济参考报》的初步统计获悉,今年一季度已经有湖南、海南、西藏、山东和深圳等五地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1.3%,为近年最低。专家认为,最低工资涨幅的收窄,源于当前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此外,最低工资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应注重保持劳动力市场制度的灵活性。

      从最近五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趋势来看,增幅收窄的趋势十分明显。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2%;2012年有25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下滑至20.2%;到2013年,全国有27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仅为17%。2014年全年有19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降至14.1%。

      “最低工资涨幅的收窄,源于当前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分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应大力为企业减税减负,为企业涨工资提供空间和动力。

      事实上,一季度以来,中国劳动力市场表现疲软,中小企业处境艰难,这对劳动力薪酬上涨也构成新的挑战。2015年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仍将处在年均1600万人的高位,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还将有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尽管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但企稳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稳定现有岗位和进一步扩大就业面临较大压力。

      而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若最低工资调整过快,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就业。每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对农民工等群体的工资有一种牵引上调的作用。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社保、公积金等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调整,企业的负担会增加,利润空间也会被进一步压缩。

      国内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商前程无忧此前发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雇主招聘意愿调查报告》显示,“竞争太激励”“劳动力成本高”被雇主们视为最大的经营难题,计划加薪幅度大于10%的雇主数量环比减少了3.2个百分点。

      专家认为,尽管最低工资的增长幅度已经下降,但仍大大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最低工资的过快大幅上涨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会使低端劳动力成本上升,对于低端劳动力占比高的中小企业,用工成本会上升很多。对于西部地区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的企业尤其如此。”一位私营业主表示,最低工资如果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就会导致企业的破产,这样就会对就业产生很大的冲击力。

      从实践中看,对于最低工资标准能否实现预定规划目标已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规划,我国“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一标准对于个别省份而言显得“高不可攀”。而根据全国总工会近日关于“各省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的通报,黑龙江、西藏连续两年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

      一位专家表示,最低工资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在GDP增速下降前提下,最近两年最低工资的增幅与前两年相比稍微有所降低,也是合理的。此外,各省上调最低工资的水平绝对数并不重要,关键是能够让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及其赡养人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并能够随经济效益提高相应得到提高。

  • 广东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粤建金〔2015〕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建金〔2015〕3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送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7日

  • 辽宁省:2015年3月份市政道路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 辽宁省:2015年3月份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 辽宁省:2015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5年第一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34%;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4% 。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湖北省:2015年第1季度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指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及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2015年第一季度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发给你们,该指数仅为我省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投资决策及成本控制提供参考,不作为结算及处理价格纠纷的依据。
     
      附件:湖北省2015年第一季度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指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

    辽建价发[2015]9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县、昌图县住建委:

      为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文件,我站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做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文件第二、三条之规定,按建设项目计取的工伤保险,单独列项计入工程总造价,其费率依照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取。在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及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确定。

      二、原规费中的工伤保险核定方法仍保持不变。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凭证不得作为原规费工伤保险的核定依据。各市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规费中工伤保险取费系数的核定工作。

      三、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其他规费项目及核定方法保持不变。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3月20日
  • 辽宁省:葫芦岛市核定2015年度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葫)规费计取标准

    各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 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核定对象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本埠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外埠施工企业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时间原则上为每年2-4月份;未设分支机构的,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申报材料
      (一)网络申报
      登录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http://www.lnzj.com.cn/),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如实填写后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不装订。

      (二)书面申报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2014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5.企业2014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上述“五险一金”缴费数据扣除个人所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4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见附表1)(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1-5项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并报送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还)

      6.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需提交2014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7.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葫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5项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埠施工企业入葫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三、申报时间:
      1.本埠施工企业及在我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 3月13日—4月1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逾期申报系统关闭不予受理;

      2.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葫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四、核定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住建委办公楼二楼市造价处业务室
      电话:0429-3116591 联系人:赵琳琳。
     
      附表:2014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2015年3月13日
  • 肇庆广宁县: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肇庆广宁县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 吉林省:核定2015年全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

    吉建造 [2015]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对《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2015年各项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2015年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费率核定表(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一式二份;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一式四份。可下载、复印,网址WWW.jlgczj.cn)。

      (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

      (三)施工企业2014年度施工项目及产值汇总表。

      (四)施工企业2014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或年初核定表)和全年缴费发票。

      实行无纸化办公,企业应将以上材料(费率核定表除外)用电子文档申报(扫描文件以图片形式存放到相应的文件夹内,图片大小建议采用1024X768分辨率),内容要清晰。请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名称中注明本单位2014年度取费标准编号。

      二、申报办法和时间
      (一)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于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3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电子文档)直接报送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电子文档)报送到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各地区核对原件,并在费率核定表上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合格施工企业的材料报省造价站。

      附件:2015年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费率核定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7日
  • 辽宁省:抚顺市核定2015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 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规定,我市现开展2015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凡在抚顺市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及外埠入抚施工企业均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省内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www.1ncci.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如实填写后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二)、书面申报材料
      1、本埠施工企业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4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4年度缴纳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4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附表);

      (6)2014年已取得《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原件。

      以上(2)~(5)项材料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原件返还。 要求各施工企业申报的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内容必须一致。

      2、外埠施工企业
      外埠来我区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一)本埠施工企业”要求的材料(所提交材料应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以外,还须提交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1.本埠施工企业:3月2日—4月24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2.外埠施工企业:在抚顺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原则上同本埠企业;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四、核定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原老市政府院內)

      电话:52603808

      附:2014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 辽宁省:沈阳市开展2015年本市及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

    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二〇一五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工程除外)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按年度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分支机构的,按项目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二、申报材料
      各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lncci.com)进入“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上传,同时下载打印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策):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详见附件)。

      5.企业2014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详见附件),施工合同书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以上材料1至4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9房间,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填好,以电子版式上报。将附表发送到sy_zjz@126.com邮箱,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6.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4)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5)外埠施工企业入沈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2015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3月2日-2015年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每日受理时间: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咨询电话:024-22837729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209室

      附:施工合同一览表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3月2日
  • 辽宁省:开展2015年鞍山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

    各施工单位: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做好2015年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我市2015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核定程序
      网上申报—上报材料—核定费率—上报上级单位—打印证书

      三、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2014年度向区、市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以上保险费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上报时需附各险种月份缴纳汇总表(附表)。

      各企业将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1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回。附表(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内容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申报时间:
      2015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22日(每周一至周三早8:30-11:00、下午1:30-3:30进行申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2227681

      五、网上申报: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进入网站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应填写“初始申报表”;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做好规费计取标准的申报工作

      附: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3月2日
  • 辽宁省:核定2015年大连金州新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

    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 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规定,我区现开展2015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凡在大连金州新区辖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及外埠入连施工企业均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省内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www.1ncci.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如实填写后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二)、书面申报材料
      1、本埠施工企业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4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4年度缴纳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4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附表);

      (6)2014年已取得《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原件。

      以上(2)~(5)项材料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金州新区造价管理中心,审核后原件返还。 要求各施工企业申报的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内容必须一致。

      2、外埠施工企业
      外埠来我区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一)本埠施工企业”要求的材料(所提交材料应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想关资料)以外,还须提交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1.本埠施工企业:3月1日—4月25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2.外埠施工企业:在金州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原则上同本埠企业;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四、核定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大连金州新区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大连开发区管委会九号办公区328室)

      电话:0411-87618452

      附:2014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


    大连金州新区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2015年2月28日
  • 辽宁省:核定沈阳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单位:

      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发[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15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景观照明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1.外埠入沈施工企业,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

      2.外埠入沈施工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类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3.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沈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同本市施工企业核定时间一致;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沈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二、申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站(http://www.lncci.com)“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市别应选择“沈阳市政”),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按要求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同时上报并打印1式2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2014年企业基础情况统计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4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加盖统计部门验收专用章。

      5.企业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同时填写2014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附表2)(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6.企业2014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并填写2014年度施工合同统计表(附表3)。

      7.上一年度已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单位,须将规费计取标准原件一并上缴。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第2至5项的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第6项(加盖单位公章)单独装订成册。以上材料第1至6项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到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预算监察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内容以电子文档方式上传至sysszzjz@163.com。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7项材料。

      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4.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埠施工企业进沈备案证原件。

      三、申报时间:
      2015年3月2日—2015年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附件:1.施工企业规费测算基础情况统计表
            2.2014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
         3.2014年度施工合同统计表

      联系电话:024-22939858

      单位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5号电子大厦11楼

     
    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2月13日
  • 辽宁省:核定2015年铁岭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施工企业自今年开始,分为两种核定办法。一是外埠入铁的施工企业在铁有分支机构的,提交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资料,与本埠企业同时间申报。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我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入铁施工企业在辽无分支机构的,在拟建工程项目招标前申报,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只对申报工程项目有效。

      二、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2014年度向区、市属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各项缴费收据复印件需附汇总(以上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

      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及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报送到铁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回。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4.外埠企业入辽入铁施工许可证。

      三、申报时间:
      2014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
      1.本埠企业及外埠企业在铁有分支机构的2014年2月15日-2014年4月10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2.外埠企业在辽无分支机构在拟建工程招投标之前申报。

      咨询电话:024-72682626  

      四、网上申报: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http://www.lncci.com点击“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

     
    铁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2月13日
  • 广州市: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的通知

  • 辽宁省:核定丹东市及外埠入丹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丹东市及外埠入丹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本埠及外埠入丹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外埠入丹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办理(周六、周日、法定假日除外),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核定方式
      (一)采取网络数据申报和书面材料上报方式对申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予以核定,续期申报企业提交上年度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市造价管理处成立丹东市及外埠入丹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核查小组,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及上报,并会同省站对施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三)核定企业名单将在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三、申报材料
      (一)网络申报:
      申报企业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或“丹东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ddzj.com.cn)点击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并且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往年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二)书面申报:
      申报企业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埠企业: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4年度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建筑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基础情况审计表》;

      ③企业2014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④企业 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并填写“2014年企业缴纳各种保险一览表” (加盖单位公章),以上各项费用只填报单位缴纳部分,并上报电子版(见附表1);

      ⑤企业 2014 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协议书部分),填写“2014年度施工合同一览表” (加盖单位公章), 并上报电子版(见附表2);

      ⑥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已取得)。

      以上材料①-④项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起上报,原件审核后返还施工企业;⑤项复印件按签订日期单独装订一册。

      2. 外埠入丹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一)封皮为白底黑体字,上部“2015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材料”,下部为企业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两份)请勿与其它资料装订在一起。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时间:2015年3月10日~4月10日(法定休息日除外)本埠企业逾期不再受理;

      (二)核查时间:2015年4月13日~4月24日;

      (三)公告时间:省站集中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六、组织机构
      丹东市2015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核查小组:
      组  长:朱玉华
      副组长:吴  岩
      成  员:戴晓雁   户锴

      七、申报地点
      单位: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坝岗路32号
      联系电话:0415-2169198

      附件:1.2014年企业缴纳各种保险一览表
         2.201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览表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2月9日
  • 佛山市:关于概算备案所发现问题的通报






  • 辽宁省:盘锦市2015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各县(区)城建局、施工企业: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做好2015年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我市2015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范围
      1.凡在盘锦市辖区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入盘的施工企业也在此次核定对象范围之内。

      二、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 http://www.lncci.com 点击“辽宁省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打印、电话一栏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2014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以上各项费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6.企业2014年度签订施工合同台帐(加盖单位公章);

      7.2014年已取得《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原件;

      以上材料第2至6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与原件一并报送到盘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入盘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报时间:2015年2月1日—2015年4月5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427-2661857
      单位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市116号908室
     


    盘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2月1日
  • 上海市:临港地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相关事项

      根据《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市府令第96号)和上海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临港管委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函》(沪建管委[2014]744号)及《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20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临港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一、从2015年2月1日起,临港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职能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移交给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临港建管中心)负责受理。

      二、对2015年2月1日前已开工但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清算工作由临港建管中心负责。

      三、对2015年2月1日前已在市市场管理总站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相关手续的建筑工程,仍按原有途径到市市场管理总站办理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四、临港地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受理部门、地点、时间、联系电话和邮编
      (一)受理部门: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临港地区水芸路388号城投大厦2号楼202室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电话和邮编:68286785/68283279 邮编:201306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5年1月28日
  • 佛山市:2014年第3季度勘误表

     

  • 广州市:关于发布2014年10月和11月城市道路永久性材料花岗岩构件参考价格的通知

     

  •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下调顺德区堤围防护费计算费率的通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下调顺德区堤围防护费计算费率的通知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下调顺德区堤围防护费计算费率的通知(顺建发[2014]49号).pdf

  •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4]1140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的函》(甘建函〔2014〕219号)收悉。经研究,对《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2〕1368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对部分条款的内容做适当修改,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依规定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竞争状况及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下浮10%执行。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规定浮动幅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收费由基本费用和追加费用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按本批复通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及本批复规定的服务内容开展业务,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依法凭证收费。具有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其它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到所在地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咨询企业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申领和换领收费登记证,按时参加年审。

      九、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1年,期间,全省有新的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期满前2个月请你厅将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2〕1368号)文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1日
  • 2014年10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关于发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2014年10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克建发〔2014〕215号

    各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做好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局编制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2014年10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工程建设的计价参考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工程计价执行(克建发﹝2014﹞69号)文件。

      二、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一)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各专业建设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按《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克建发﹝2013﹞290号)规定执行。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预算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商品混凝土、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加气混凝土块按甲、乙双方认定的价格与定额内价格找差。已计取商品混凝土差价的工程,不再计取商品混凝土中水泥、沥青、砂子、石子、水的差价。

      3.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砂砾综合信息价按克建发(2014)72号文件执行。

      4.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6.04%,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用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5.23%,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建设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计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信息可直接登录“克拉玛依工程造价信息网”(www.klmygczj.com)查询。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2014年10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2014年12月2日
  • 海南省:计容面积有了“新算法”

      造价信息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海南结合全省实际,进一步细化计容面积计算规则。同时规定,自11月1日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该计容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计容面积。

      据介绍,该计容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计算容积率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未规定计算方法的,计容面积按新规则计算。

  • 重庆:住宅交易税前扣除装修费

      据造价信息网了解,近日,重庆市再次调整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办法,成品住宅交易价格扣除20%装修费用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宅。市场分析,此举等同于提高起征点,缩小了应税住宅范围。政策调整后,如是应税住房,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并以计税交易单价确定税率档次。

      据悉,新规定是按先扣除装修费后的建筑面积单价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而原规定则是按含装修费的建筑面积单价先确定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是应税住房的,在计算实际应缴税额时再扣除装修费。

  • 海南省:关于规范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据工程信息查询网获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防水工程市场监管和质量管理的通知。

       

        附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琼建规函〔2014〕523号

  •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的通知

      据工程造价信息网获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纠纷问题较为突出,不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进一步规范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的通知

  •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14〕1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现阶段建筑市场发展状况,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关心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费”所包括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取标准印发你们,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2日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堤围防护费费率的通知

     

  • 新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10月14日截止报名

      因报名参加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的人数较少,原定举办两期培训班,现改为一期(即:10月18日-20日的第二期不开班了)。
      请参加培训人员于10月14日之前报名,10月15日-17日在乌鲁木齐市光明路博格达宾馆二楼会议室参加培训。
      联系人及电话:赵卫红   0991-8853075
     
    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4年9月23日
  • 广东省: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

  •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建筑市场综合用工指导价的通知

      石建价【2014】4 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定新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年上半年各市建筑市场综合用工指导价审核结果的通知》(冀建价信【2014】47号),现发布我市建筑市场综合用工指导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76.05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65.0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51元/工日。

      二、该指导价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综合用工指导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四、本次指导价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本通知调整。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通知

     

  • 江西省:9月1日起实施执行新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已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全面实施和执行新计算规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自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和执行新计算规范。

      二、新计算规范实施和执行后,各地在2014年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条件进行计算工作;2014年9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一律按新计算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行业各方主体实施新计算规范的宣贯和工作指导,加大对行业执行新计算规范的监督力度,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新计算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联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2日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市函〔2014〕1167号)悉。经研究,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执行,期限1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委重新申请核定标准,并将有关收费的执行情况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5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 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 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0日
  • 辽宁省:2014年6月份市政道路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 新疆:五家渠地区2014年一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五家渠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五家渠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五家渠地区人工、机械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过对本地区2014年一季度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及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情况调查、测算,编制了五家渠地区2014年一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定额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参照昌吉地区同期关于建设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规定。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预算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可按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承发包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依据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相关规定,经综合测算后,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7.45%,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依据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相关规定,经综合测算后,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5.67%,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附件:五家渠地区2014年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信息



    五家渠市建设局        五家渠市发改委
    2014年6月5日
  • 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第二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名单

      领取须知如下:

      1.领取人须持单位介绍信;

      2.领取人须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

      3.领取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6月28日,每日的9:00-16:00。

      附件:沈阳市第二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名单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5月28日
  • 辽宁锦州市开始领取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锦州市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已办理完毕,请施工企业人员到市造价站造价办527室领取。

      领取须知如下:
      1.领取人须持有效证件;
      2.领取时间为:5月28日--6月20日(节假日正常休息);

      联系电话:2938815

     
    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5月27日
  • 辽宁本溪市2014年第二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领取名单

      领取须知如下:

      1. 领取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

      2. 领取时间:2014年5月26日—6月26日,每日9:00—16:00。

      附件:本溪市第二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名单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5月26日
  • 辽宁营口市2014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领取通知

      营口市2014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已办理完毕,请施工企业领取人员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市造价处造价信息资质管理科领取。

      联系电话:0417-2657307

      单位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八大局一楼东 营口造价处

      领取时间:5月20日至6月20日 每日的9:00-16:00(节假日除外)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5月20日
  • 辽宁省2014年第一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领取通知

      沈阳市市政、园林景观、及城市道路照明施工企业领取须知如下:
      1.领取人须持单位介绍信;
      2.领取人须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
      3.领取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起9:00-11:30,节假日除外。

      附件:沈阳市市政第一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名单

    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5月19日

  • 山西省2014年开始使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新人工单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 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3〕71号)的基础上,对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再次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85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等工程94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104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4日
  • 辽宁省葫芦岛市领取2014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葫芦岛市2014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已办理完毕,请施工企业领取人员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市造价处210室领取。
      联系电话:0429-3116591
      单位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2号 住建委二楼
      领取时间:5月4日至5月31日 上午9:00-11:00(节假日除外)

      
      附件:葫芦岛市2014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名单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2014年4月29日
  • 辽宁省2014年4月份市政道路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 辽宁省2014年4月份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 佛山市调整佛山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

  • 温州市调整建设工程部分施工费用费率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本市实施的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出调整,详细情况见附件。

      附件:1.关于建设工程部分施工费用费率调整的通知
         2.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 辽宁省调整营口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中“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缓征河道工程管理费和物价调节基金”的规定,现将我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税金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营口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税金费率调整为按工程总价3.477%计取,其他市(县)城区内按3.413%、非城区按工程总价3.284%计取。

      二、工程预(决)算不得另行计取河道工程管理费、物价调节基金。

      三、2014年2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本规定执行,招投标工程以发出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其他工程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 2014年吉林省“暖房子”工程外围护结构指导价及质量安全成本参考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编制了2014年吉林省“暖房子”工程外围护结构指导价及质量安全成本参考价,现予发布。本价格是根据长春市的价格水平测算的,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调整。


      附件:2014年吉林省“暖房子”工程外围护结构指导价及质量安全成本参考价
  • 2014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4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请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0]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2014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 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调整建设工程堤围防护费费率的通知

     

  • 梅州市调整全市建设工程人工日工资单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发〔2007〕276号)、《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559号)精神,经调研测算后,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人工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人工日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70.00元/工日。

      二、上述人工日工资单价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2014年4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通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商定其人工单价的调整。

      四、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梅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3月27日
  • 重庆市2014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物价局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原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物价局根据新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及施工图审查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调研及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出台了全市新的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并明确我市施工图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指导价格受国家《价格法》保护。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规定,积极维护审查机构合法权益,为审查机构认真履职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条件。对于低于指导价格的低价竞争行为应予制止,并将相关工程纳入施工图质量抽查的范围。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主动自觉维护自身利益,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审查水平和服务水平,提供值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参与低价恶性竞争。

     

    附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2014年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2014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质〔2012〕32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不断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北京市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文件精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行绿色施工,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等要求,对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并补充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具体规定见附件。

      附件:安全文明施工费率.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 辽宁省将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 天津市2013年度施工用水电价格、人工费计价系数调整汇总

    一、施工用水价格调整(市建交委文件 建筑[2011]1381号,《天津工程造价信息》20121月刊登)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价管〔2011102号)文件精神,经测算,调整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用水价格,施工用水价格由原来的每立方米7.5元调整为7.85元。

    本次施工用水价格调整自2011111日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予调整。

    二、施工用电价格调整(市建交委文件 建筑[2011]1382号,《天津工程造价信息》20121月刊登)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文件精神。经测算,调整我市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预算基价中的施工用电价格,由原来的0.83/千瓦时调整为0.89/千瓦时。

    本次施工用电价格调整自201112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的工程不予调整。

    三、2013年人工费计价系数

     

    2013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计取基数

    计价系数

    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1.798

    0.906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1.040

    0.963

    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013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计取基数

    计价系数

    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1.866

    0.873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1.131

    0.884

    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013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计取基数

    计价系数

    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1.924

    0.847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1.131

    0.871

    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013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计取基数

    计价系数

    规费基数调整系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1.942

    0.839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1.137

    0.866

    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 山西省取消2011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各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筑经济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要求,对我省2011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进行调整,取消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4年3月14日

  • 山西省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

    各市标准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业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高效化,实现信息数据整合共享。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准。有关事宜通知见附加。

      附件:1.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的通知
         2.建筑造价和人工成本信息上报工程空表格.doc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4年2月25日

  • 辽宁省丹东市及外埠入丹核定建设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标准

    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4年度丹东市及外埠入丹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见附件。

      附件:1.关于核定丹东市及外埠入丹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2013年企业缴纳各种保险一览表
         3.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览表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 2014年辽宁省锦州市施工企业及外埠入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通知

    各施工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 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和《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的文 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做好2014年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对我市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附表:1.关于核定2014年锦州市施工企业及外埠入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2013年五险一金汇总表


    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 辽宁省调整鞍山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调整如下:市区从3.552%调整为3.477%;县城、镇从3.488%调整为3.413%;其它地区从3.359%调整为3.284%。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招投标工程以发出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其他工程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 辽宁省朝阳市2014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

    各施工单位: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及《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和《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 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市实际情况,现将朝阳市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有关问题列举出来,具体情况见附件。

      附件:1.朝阳市关于2014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13年五险一金汇总表
         3.申报材料装订目录




    朝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 辽宁省2014年铁岭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关于2014年铁岭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铁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 辽宁抚顺2014年施工企业(含外埠入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通知

    各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 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规定,我区现开展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见附件。

      附加:抚顺关于核定2014年施工企业(含外埠入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 吉林省2014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于3月1日开始核定费率

    各有关施工单位: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2014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4〕4号)文件要求,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对长春市贰、叁级施工企业的《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进行2014年各项取费费率的初审。具体所需资料见附件。

      附件1.2014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
        2.2014年长春市二、三级施工企业《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年检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
        3.关于2014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核定费率的通知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 辽宁省大连2014年施工企业(含外埠入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通知

    各施工企业 :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 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规定,我区现开展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见附件。

      附表:1.2013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
         2.大连金州新区关于核定2014年施工企业(含外埠入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大连金州新区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 辽宁省关于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单位:
      
      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发[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详细情况见附件。

      附: 1.关于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施工企业规费测算基础情况统计表  
            3.2013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  
            4.2013年度施工合同统计表
  • 辽宁省2014年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了做好2014年度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2014年起外埠入辽施工企业,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

    二、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分支机构的,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三、外埠入辽施工企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

    四、外埠入辽施工企业应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通过网络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二)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四)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原则上为每年2-4月;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辽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我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六、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 辽宁省核定2014年辽阳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和《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2014年度我市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见附件。

     

      附件:1.关于核定2014年辽阳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 重庆市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现将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四、工程咨询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由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五、工程咨询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0】352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 重庆市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将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1)。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附表2)。 

                                                      2013年12月31日

  • 四川省关于办理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施工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08]94号)文件精神,现将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证书)2014年度申报费率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及外省入川施工企业从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每周一、三到我站综合科(510室)集中办理。
    二、各市、州《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初审核定办理时间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知。各市、州初审后的企业申报资料由所在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于2014年3月31日前集中报送我站综合科(510室)审查办证,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进度与我站综合科联系。
    联系人:戴 伟  
    联系电话:028-83375597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510室
     
    附件:
    1、《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暂行办法》


    2、《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2月31日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轨道、安装专业)》(试行)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378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计价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轨道、安装专业)>(试行)的通知》(鲁建标字〔201333号)。现就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算规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轨道、安装专业)的工程计价活动。

        二、本计算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轨道、安装专业)。

        三、本计算规则自2013116日起试行。2013116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1120

  • 深圳市关于2013年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通知【转载】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中有关费用项目的计取,参考国家、省、市相关计价政策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站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现予以发布。本费率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2)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3年11月11日
  • 《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转载】

    沪浦发改投〔2012〕339号
    新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的计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收费行为,结合新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审计局
    2012年8月10日

     

    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使用浦东新区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政府融资建设的项目,包括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BT项目等。

    二、工程设计费标准

    1、设计费=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

    2、基本设计费

    基本设计费=工程建安费×基本设计费率×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基本设计费率分4个类别、5个档次。

    4个类别为:①城市道路;②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③桥梁;④人防、园林绿化、水运。

    5个档次为:①200万元以下;②1000万元;③5000万元;④10000万元⑤50000万元。各档次之间采用线性插入法进行计算。50000万元以上工程另定。

    2)城市道路综合设计费。综合考虑了道路中桥梁、管线工程量,通过浦东建设实例分析确定。

    3)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设计费。按照国家制定的“Ⅱ级”建筑、市政标准计算,并考虑一定的下浮因素后确定。

    4)桥梁设计费。总长为100m-1000m、且单跨>30米桥梁,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取调整系数1.4;总长>1000m的桥梁另定;其他桥梁均按道路设计费标准执行。

    5)人防、园林绿化、水运设计费。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

    6)复杂程度系数调整。各类工程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可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工程复杂程度标准参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7)本标准未涉及项目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3、其他设计费

    其他设计费另计。总体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竣工图编制费分别按基本设计费的5%10%8%计算。

    基本设计费费率表

           类别

    档次

    城市道路综合

    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

    桥梁

    人防、园林绿化、水运

    200万以下

    3.6%

    4.5%

    总长为100m-1000m且单跨>30米桥梁,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取调整系数1.4;总长>1000m的桥梁另定;其他桥梁均按道路设计费标准执行

    参照建筑、

    市政标准

    1000

    3.5%

    3.5%

    5000

    3.2%

    3.0%

    10000

    2.9%

    2.7%

    50000

    2.2%

    2.3%

    注:1、不同档次之间设计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单独的桥梁项目适用桥梁标准,道路中的桥梁使用城市道路综合标准。

    3、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道路项目中有复杂的桥梁等因素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单纯的道路项目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

    三、工程勘察费标准

    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除总长为100m-1000m、且单跨>30米桥梁及大型立交等勘察费取工程建安费的1.1%外,其他项目勘察费均为工程建安费的0.8%

    根据工程勘察的具体方案,实际计取勘察费时,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本)计费基础上适当下浮。其中,对于纯道路、排水项目,下浮15%及以上;其他财力项目下浮20%

    四、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本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指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的取费标准,按沪府发〔20111号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详见下表:

    所监理工程造价

    费率标准(上浮20%后)

    1000万及以下

    3.61%

    5000

    2.9%

    10000

    2.62%

    50000

    2.04%

    100000

    1.8%

    200000

    1.63%

    400000

    1.46%

    600000

    1.37%

    800000

    1.30%

    1000000万及以上

    1.25%

    注:(1)不同档次之间监理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和管理协调等五个部分,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监理的实际工作内容及责任程度进行调整,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3)本标准未涉及内容参照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

    五、上述标准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

    六、需进行国内外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的项目及所发生费用,应事先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所审定意见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

    七、本标准自正式发布后,原沪浦计联〔20043号文《关于制定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中,设计勘察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自沪府发〔20111号文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八、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要求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 中山市关于2013年调整火炬开发区非居民供水价格的批复【转载】

    中山火炬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火炬开发区非居民用水价格的申请》悉。经对你司进行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考虑到火炬开发区非居民供水用户的承受压力,为引导企业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火炬开发区非居民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的标准
        (一)非居民用水价格从原来的2.05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
        (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从原来的2.25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
        调整后,综合平均水价从原来的1.92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二、实施时间
        供水价格的调整从2013年5月1日用水起实施。


    三、做好非居民供水价格调整的宣传工作
        请你司做好供水价格调整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及水质性缺水等的宣传,推广节水技术,增强节水意识宣传力度,同时要优化控制供水成本,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质量。

     

    中山市物价局

     

  • 关于2013年宁波市规范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转载】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后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二、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规费1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所编制的规费费率及规定执行。

        三、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统一计价时规费的计算基数,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四、规费3,即民工工伤保险费。由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计价时暂不计取。

        五、以上有关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各类计价活动。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六、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执行;凡以2003版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注: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费率表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2、人防工程的人工费及机械费应调至2010版浙江省建安工程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用水平。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 

    定额编号

       

       

     率(%

    建筑(装饰)工程

    A4(2)

    规费2

    A4(2)-1

    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0.75

    A4(2)-2

    单独装饰工程

    0.96

    A4(2)-3

    专业工程(打桩、钢结构、幕墙及其他)

    0.45

    A4(2)-4

    专业土石方工程

    0.16

    安装工程

    B4(2)

    规费2

    人工费+机械费

    0.86

    市政工程

    C4(2)

    规费2

    C4(2)-1

    道路、桥梁、河道护岸、给排水及燃气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0.53

    C4(2)-2

    隧道工程

    0.31

    C4(2)-3

    专业土石方工程

    0.16

    C4(2)-4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0.86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D4(2)

    规费2

    D4(2)-1

    仿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0.96

    D4(2)-2

    园林景观工程

    0.95

    D4(2)-3

    专业土石方工程

    0.16

    D4(2)-4

    单独绿化工程

    0.79

    人防工程

    E4(2)

    规费2

    E4(2)-1

    掘开式、坑地道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0.75

    E4(2)-2

    专业打桩及其他专业工程

    0.45

    E4(2)-3

    专业土石方工程

    0.16

    E4(2)-4

    人防安装工程

    0.86

       

                                  

  • 宁波市关于2013年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的通知【转载】

    各县(市)、区住建局,象山县、宁海县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和有效投入,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95号令)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等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详见附表。

        二、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轨道交通、建筑加固等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和竣工结算等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以不低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限费率进行报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调整后的中值费率进行编制;直接发承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和计取标准,其计取标准应当不低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限费率。

        四、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与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二者之和不得高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上限费率计算值。

        五、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5日

    附:                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

    单位工程类别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

    建筑工程

    1.50

    安装工程

    1.10

    市政工程

    1.30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1.30

    人防工程

    建筑部分

    1.50

    安装部分

    1.10

    轨道交通工程

    建筑部分

    1.50

    安装部分

    1.10

    建筑加固工程

    1.50

        注:1、上表所列调整系数是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基数调整的,调整后费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应与原费率小数位数一致。

           2、脚手架定额中安全网等不足部分和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临时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费用因素已在调整系数中综合考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转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设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一、规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建筑工程
                                                                                          
    单位:(%)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础

    规费费率

    1

    工程排污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12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前工程造价

    0.13

    3

    养老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2.86

    4

    失业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22

    5

    医疗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71

    6

    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55

    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09

    ()安装工程
                                                                                          
    单位:(%)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础

    规费费率

    1

    工程排污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21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前工程造价

    0.13

    3

    养老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2.86

    4

    失业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1.78

    5

    医疗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5.71

    6

    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4.39

    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65

    ()装饰装修工程:单位:(%)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础

    规费费率

    1

    工程排污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17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前工程造价

    0.13

    3

    养老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2.86

    4

    失业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1.5

    5

    医疗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4.86

    6

    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3.73

    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合计

    0.65

        (四)有关说明
        1
    .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中的工程排污费内容,只包括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的费用。
        2. 
    安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计价合计均不含设备费。
        3
    .税前工程造价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其他项目费合计+规费(不含工程定额测定费)。

     

     

  • 贵州省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转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非税〔201115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现行贵州省2004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五部计价定额工程费用中税金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企业,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调整后的税率计取见下表:

    工程项目所在地

    计税基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城市

    不含税工程造价

    3.41

    3.48

    县、镇

    3.35

    3.41

    镇以下(不含镇)

    3.22

    3.28

    二、执行时间

    企业从201111日起纳税的,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标准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 安徽省合肥市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率计取的规定【转载】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随着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量计价方式在工程招、投活动中的全面开展,凡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其清单计价中的相关费率计取按以下规定执行如下:

    一、规费(不可竞争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工程名称

    养老保险费

    人工费

    20.00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失业保险费

    人工费

    2.00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医疗保险费

    人工费

    8.00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工伤保险费

    工程造价

    0.15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住房公积金

    人工费

    5.00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

     工程造价

    0.1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工程排污费

    发生时,按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定额测定费

    税前造价

    0. 124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环境保护

    人工费+机械费

    0.7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文明施工

    人工费+机械费

    4.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8

    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安全施工

    人工费+机械费

    4.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

    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临时设施

    人工费+机械费

    7.1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

    4.6

    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时应严格执行以上标准(912项可以按90%)予以计入。按上述标准为基础予以交纳。

    二、其它费率区间问题:除上述已明确的费用外,省费用定额规定的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均有区间设置,招标有招标标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定值,招标标底依据该值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则应参考招标文件中约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自主编制。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报:市建委、省造价总站

    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

  • 湛江:关于使用预拌砂浆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计取高温津贴的补充说明函 佛建价函[2013]47号

     

  • 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工价格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 佛建价[2012]26号

     

  • 海南省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通知【转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海南省物价局

  • 山西省2013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的通知【转载】

    各市标准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业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高效化,实现信息数据整合共享。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准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核准依据

    1、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4]383号);

    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

    3、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晋建标字[2011]166号);

    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核准实施细则。

    三、核准流程

    1、2013年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实行网上申报。

    中央直属、专业部属、外省入晋施工企业、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办理;其余施工企业到所属标准定额(建经)站办理。

    2、建筑施工企业登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dez.sxjs.gov.cn),进入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报管理系统,点击企业注册--选择查询条件(查询企业信息)--打印《加密锁申领表》。

    3、建筑施工企业携带《加密锁申领表》及相关证明证件到所属标准定额(建经)站领取加密锁;

    4、企业通过加密锁进入网络规费申报系统按提示步骤进行网络申报。

    5、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表(盖公章),并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到所属标准定额(建经)站进行规费核准。

    企业应提供的相关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 2012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年报表(加盖统计部门印章);

    (5)、上年度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缴纳原始凭证;上年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和参保人员代缴代扣明细表(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住房公积金原始凭证;

    (6)、在本企业执(从)业的造价师注册证、造价员资格证;

    (7)、省外施工企业除应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入晋负责人及概预算负责人相关证明(公司任命文件)、证件(入晋负责人提供身份证、职称证,概预算负责人提供造价师或造价员证);

    (8)、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相关资料。(见附件)

    上述材料如有变更的,还需携带有关变更手续。

    四、时间安排

    中央直属、专业部属、外省入晋施工企业、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时间为2013年3月6日至6月30日,其余施工企业的核准时间由各市标准定额(建经)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五、其它说明

    1、建筑施工企业提交资料时,应接受管理部门对其真实性的核查。并按规定报送建筑工程造价信息资料1个及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信息资料的报送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的条件之一。

    2、标准定额(建经)站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情况,核发规费计取标准。

    3、上年度年未进行动态核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其规费计取标准自行作废。

    4、由于规费计取标准核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要求企业分管领导牵头,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相关资料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接待加密锁开通;二、四上午接待原件核对,其余时间组织规费核准小组进行测算及证书打印。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 中山市2006年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转载】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大我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支持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合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收费范围
    1、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镇区纳入生活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均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2、已按照规定缴交污水费的,不再缴交污水处理费;已缴交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交污水排污费,不同时收取污水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项费用。
    (二)征收标准
    1、 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石歧区、东区、西区(不含沙郎片)的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7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下同);工业企业0.8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90元/立方米。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西区沙郎片的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5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0.6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70元/立方米(其中五桂山属新开征)。
    2、镇区统一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使用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5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下同);工业企业0.6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70元/立方米。
      暂未建成但在三年内可建成生活污水厂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4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下同);工业企业0.5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6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镇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污水处理费委托市、镇供水公司随同水费一并征收。对趸售转供用水的单位,可由转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征收,或者由供水公司扣减其合理水损后在向转供水单位收水费时一并收取。
    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代管,征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建设支出。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的镇,污水处理费由该镇财政代管,专款专用。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资金的使用等情况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公用事业集团以及各镇区政府,应加强对污水处理的标准、成本效益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三、有关减免政策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一) 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及已按规定缴交污水排污费的企业和个人;
    (二)  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非学历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三)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山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
    (四) 市政公共绿化用水;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000六年六月一日

  •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指导标准(2003)》发布通知【转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要求,由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联合制定的《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指导标准》,已经我局组织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发,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单列,不得参与投标竞标,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指导标准》是根据珠府建[2001]308号文要求达到合格工地的标准制定的,对获得市双优样板工地或省双优样板工地的项目,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将费率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按规定签订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2003年8月1日至本通知发文之日期间,已按新的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签订合同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具体由双方在补充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反馈。


     
    珠海市建设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 辽宁省沈阳市施工企业领取2013年第一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转载】

    领取须知如下:

    1.领取人须持单位介绍信;

    2.领取人须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

    3.领取时间为2013年5月22日起9:00-11:30,节假日除外。

    附件:沈阳市市政第一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名单。

    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市政第一批《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名单

     

    序号

                  

    1

    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2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3

    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4

    沈阳市排水公司

    5

    沈阳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

    辽宁万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7

    沈阳杰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

    辽宁鑫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9

    沈阳路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

    沈阳市东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1

    沈阳鑫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2

    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13

    沈阳豪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

    辽宁大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5

    沈阳正恒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

    沈阳市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7

    沈阳顺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

    沈阳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9

    辽宁爱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0

    沈阳正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1

    辽宁北四达景观园林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22

    沈阳瑞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3

    沈阳美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4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5

    沈阳市雪松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6

    沈阳东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7

    沈阳乾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8

    沈阳亿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9

    沈阳兴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0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31

    沈阳瑞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32

    沈阳世纪恒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33

    沈阳罗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34

    沈阳柏溢场馆建设有限公司

    35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36

    沈阳方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37

    沈阳市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8

    沈阳市中山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39

    沈阳卓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新校园建设项目景观工程

    2

    卧龙湖湖滨湿地缓冲 ( 一期 ) 景观绿化项目

    3

    卧龙湖湖滨湿地缓冲带工程(二期)项目

    4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浑南新城电力排管工程

    5

    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浑南新城综合管廊二期土建工程

    6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2013 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

    三好街道路改造工程施工

    8

    金阳大街高架桥铺装工程

    9

    仓储街及新络街、新才街、新博街、新扬街下穿三环道路排水工程

    10

    2012 年和平区道路整修工程

    11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先进材料集成创新基地围墙绿化带建设工程

    12

    沈阳农业良种示范展示基地综合服务中心项目

    13

    法库县 2012 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14

    树台街、华园路道路及排水工程

    15

    法库县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2012 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16

    康平县胜利学校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

    17

    沈阳汽车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 区 102 国道东道路及排水施工

    18

    滨水新城道路与排水工程

    19

    2013 年开发区市政零星工程

    20

    丁香湖畔新城项目园区道路排水工程

    21

    康平县海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工程

    22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浑南新城综合管廊二期土建工程

    23

    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宝马新工厂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一标段

    24

    宝马新工厂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二标段

    25

    宝马新工厂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三标段

    26

    宝马新工厂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四标段

    27

    2013 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

    28

    2013 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标段

    29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 - 道路及停车场工程

    30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

    31

    2013 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

    32

    沈阳经济开发区浑河二十六街给排水道路工程(开发 22 路 - 开发 25 路)

    33

    东陵区(浑南新区)市政工程(沈本大道穿越三环挡土墙改造工程 - 东侧)

    34

    东陵区(浑南新区)市政工程(沈本大道穿越三环挡土墙改造工程 - 西侧)

    35

    沈抚新城白沙河综合整治工程(西段)第二标段

    36

    沈抚新城白沙河综合整治工程(西段)第三标段

    37

    沈抚新城白沙河综合整治工程(西段)第四标段

    38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北院区一期主入口广场、院区道路及花园工程一标段

    39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北院区一期主入口广场、院区道路及花园工程二标段

    40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3 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1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新区现代有轨电车二期工程 6 号线施工

     
  • 关于发布2013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转载】

    吉建造〔2013〕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3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请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字〔2010〕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2013年上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7日

  •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 海南省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转载】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我省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基准价标准下调20%收取,基准价下调后,不再设定上浮幅度,下浮不限;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收费标准降低后,收费相关事项按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执行不变。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 海南省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转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 福建省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载】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建筑业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经研究,现就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中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的其他费用等税前造价。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 深圳市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2)【转载】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最新标准及要求,我站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测算,现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2)(深建价[2013]8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表3)的“市政工程-地铁”综合推荐费率调整为1.8%,其中临时设施推荐费率调整为0.5%,文明施工推荐费率调整为0.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3年5月1日
     
  • 关于调整佛山市二00一年建设工程预结算综合税费率的通知【转载】

    市直、石湾区、城区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文件的精神,从2001年7月1日(即堤围防护费所属期)起,我市的堤围防护费征收率由现行的4%调整为3%。现就我市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综合税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等四项。

        二、税金及附加的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三、税金及附加综合税费率为3.638%,此综合税费率是佛山市区(含城区、石湾区)建设工程计算的税费率,各市、乡、镇的工程,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由各市建设局另行通知。

        以上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佛山市建设局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

    00一年十二月五日

  • 关于阳江市建设工程堤围防护费及税金计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载】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堤围防护费(防洪工程维护费)及税金计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阳江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阳府[2011]28号)规定,从2011年5月18日起,阳江市市区(江城区、阳江高新区) 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堤围防护费计费标准调整为1.0‰。市区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堤围防护费计费标准仍为1.3‰。
    堤围防护费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实调整。竣工结算已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5月18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堤围防护费;2011年5月18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堤围防护费。
     
    二、对2011年5月11日我局发布的《转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阳住建通[2011]69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为:
    1、市区(含江城区、高新区)税率为3.477%;
    2、阳春市市区、县镇、海陵岛试验区税率为3.413%;
    3、乡村税率为3.284%。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 关于调整计算广州市材料检验试验费的通知【转载】

  • 关于调整佛山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单价的通知【转载】

  • 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载】

    梅市建函〔2013〕7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反映。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12日

     

    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强化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同时,为简化招投标手续,方便招标人和投标人,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各县(市)、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统一管理。

        二、投标保证金分为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和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

        三、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一)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市)、梅州高新区不再设立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

        (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缴交实行自愿原则,每年办理一次,退还时本息一次性返还。

        (三)缴交额度: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为5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企业为4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企业为30万元。

        (四)缴交方式:企业从银行基本帐户以转帐方式一次性汇入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银行帐户,缴交信息将在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供评标时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五)已缴交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发生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自招标人作出没收决定之日起,将被没收款项划转招标人,投标人应及时补足保证金,未及时办理而影响其他项目投标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六)退还程序:

        1、年度固定保证金从企业缴交之日起,缴存期为一年,原则上一年内不予退还,到期可办理活期计息退还或续期手续。退还时缴交单位应在保证金到期前一个月内凭退款申请及“年度固定保证金缴交凭证”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续期处理。年度固定保证金的退还以转账方式退回原缴交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申请退还:

        ①企业被吊扣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②企业破产、转让或注销的;

        ③企业因违法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在梅州参加投标、承接工程任务6个月以上的;

        ④外市企业退出梅州市场的;

        ⑤其它特殊原因。

        (七)缴交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凭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具的“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同时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但招标人另有要求需补交超出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的,补交的差额部分按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收退办法办理。

        四、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按该项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属和梅江区属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由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各县(市)、梅州高新区属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分别由各县(市)、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代收代退。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六、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管好专用账户,按时退还给交款人,不得非法扣留、挤占或挪用投标保证金本息。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反映。

     

        附件: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指南(各县、市、梅州高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参照制定单项投标保证金收退指南)

     

    附件:

    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指南

     

        一、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

        年度固定保证金额度为: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为5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企业为4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企业为30万元,由本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缴交:

        1、投标单位必须以总公司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选择转账(含电子转账)方式缴交,其余方式一律不予办理。不得由分公司、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缴。

        2、投标单位办理转账缴费时,应在进账单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

        3、投标单位办理转账缴款后,凭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中心办理缴交手续,中心核对基本账户信息及确认款项到账后,开具“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投标单位可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查询保证金缴交情况。

        (二)退还或续期:

        1、年度固定保证金从企业缴交之日起,缴存期为一年,原则上一年内不予退还,到期可办理活期计息退还或续期手续。退还时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凭退款申请及“年度固定保证金缴交凭证”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续期处理。年度固定保证金的退还以转账方式退回原缴交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申请退还:

        ①企业被吊扣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②企业破产、转让或注销的;

        ③企业因违法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在梅州参加投标、承接工程任务6个月以上的;

        ④外市企业退出梅州市场的;

        ⑤其它特殊原因。

        二、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

        市属和梅江区属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按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由本中心代收代退,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缴交:

        1、投标单位必须以总公司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按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缴交,不得由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缴。

        2、投标单位办理转账缴款前,应先登录交易中心网站,在该项目招标公告下获取单项保证金缴纳标识码;填写转账信息时,应在进账单或电汇凭证备注栏中注明“XX项目投标保证金”。

        3、投标单位办理转账缴款到帐后,可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查询确认打印保证金缴交凭证。

        4、缴交注意事项:

        ①单项投标保证金必须按项目分开缴交,不可多个项目合并转账缴交。

        ②投标单位确认缴款已到达,但在交易中心网站查询打印不了保证金缴交凭证的,应于投标会前凭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③在交易中心网站查询的保证金缴交凭证信息与实际缴交情况不符的,请致电0753-2265256查询处理。

        ④投标人忘记保证金查询密码的,凭银行缴款凭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单位证明到交易中心办理密码重新获取手续。

        (二)退还:

        ⑴以转账方式自动退回原缴交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含利息)。

        ⑵退还时间规定:

        未中标企业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

        中标企业可在与招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如中标企业因违法被招标人依法没收该中标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的,按规定不予退还。

        三、投标保证金缴存银行账户

        本中心开设的投标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

        户名:梅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账号:4400172813805300206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城南支行

        地址:梅州市江南嘉恒路2号

        联系电话:0753-2265256

  • 转发福建省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转载】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
    项目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1
    文明施工
    0.51%
    0.68%
    0.83%
    2
    安全施工
    0.88%
    0.94%
    1.03%
    3
    临时设施
    0.78%
    0.88%
    1.00%
      
    二、市政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不分工程类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率
    1
    文明施工
    0.50%
    2
    安全施工
    0.72%
    3
    临时设施
    0.66%
      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费内容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围墙(围挡)项目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按所需数量套用我省现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计算。
     
      三、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不分工程类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试行费率计算,试行费率调整为:
    序号
    项目名称
    试行费率
    1
    文明施工
    0.881%
    2
    安全施工
    0.946%
    3
    临时设施
    0.686%
      
       四、建筑、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仍按现行费率执行。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2012年4月30日前(含2012年4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2年4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转载】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附件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转载】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使用浦东新区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政府融资建设的项目,包括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BT项目等。

    二、工程设计费标准

    1、设计费=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

    2、基本设计费

    基本设计费=工程建安费×基本设计费率×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基本设计费率分4个类别、5个档次。

    4个类别为:①城市道路;②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③桥梁;④人防、园林绿化、水运。

    5个档次为:①200万元以下;②1000万元;③5000万元;④10000万元⑤50000万元。各档次之间采用线性插入法进行计算。50000万元以上工程另定。

    (2)城市道路综合设计费。综合考虑了道路中桥梁、管线工程量,通过浦东建设实例分析确定。

    (3)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设计费。按照国家制定的“Ⅱ级”建筑、市政标准计算,并考虑一定的下浮因素后确定。

    (4)桥梁设计费。总长为100m-1000m、且单跨>30米桥梁,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取调整系数1.4;总长>1000m的桥梁另定;其他桥梁均按道路设计费标准执行。

    (5)人防、园林绿化、水运设计费。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

    (6)复杂程度系数调整。各类工程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可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工程复杂程度标准参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7)本标准未涉及项目参照国家标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3、其他设计费

    其他设计费另计。总体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竣工图编制费分别按基本设计费的5%、10%、8%计算。

     

    基本设计费费率表

     

           类别

    档次

    城市道路综合

    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

    桥梁

    人防、园林绿化、水运

    200万以下

    3.6%

    4.5%

    总长为100m-1000m、且单跨>30米桥梁,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取调整系数1.4;总长>1000m的桥梁另定;其他桥梁均按道路设计费标准执行

    参照建筑、

    市政标准

    1000万

    3.5%

    3.5%

    5000万

    3.2%

    3.0%

    10000万

    2.9%

    2.7%

    50000万

    2.2%

    2.3%

    注:

    1、不同档次之间设计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单独的桥梁项目适用桥梁标准,道路中的桥梁使用城市道路综合标准。

    3、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道路项目中有复杂的桥梁等因素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单纯的道路项目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

    三、工程勘察费标准

    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除总长为100m-1000m、且单跨>30米桥梁及大型立交等勘察费取工程建安费的1.1%外,其他项目勘察费均为工程建安费的0.8%。

    根据工程勘察的具体方案,实际计取勘察费时,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本)计费基础上适当下浮。其中,对于纯道路、排水项目,下浮15%及以上;其他财力项目下浮20%。

    四、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本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指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的取费标准,按沪府发〔2011〕1号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详见下表:

     

    所监理工程造价

    费率标准(上浮20%后)

    1000万及以下

    3.61%

    5000万

    2.9%

    10000万

    2.62%

    50000万

    2.04%

    100000万

    1.8%

    200000万

    1.63%

    400000万

    1.46%

    600000万

    1.37%

    800000万

    1.30%

    1000000万及以上

    1.25%

     

    注:(1)不同档次之间监理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和管理协调等五个部分,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监理的实际工作内容及责任程度进行调整,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3)本标准未涉及内容参照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

    五、上述标准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

    六、需进行国内外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的项目及所发生费用,应事先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所审定意见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

    七、本标准自正式发布后,原沪浦计联〔2004〕3号文《关于制定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中,设计勘察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自沪府发〔2011〕1号文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八、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要求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 泰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泰建价〔2013〕1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加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3〕111号)转发给你们,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一、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人工工资指导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2013年3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3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变化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3〕111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 吉林省2013年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其他规费。现就此三项费用计取规定如下:

        一、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的工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0.82%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8‰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二、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的工程, 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三、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9日

  • 福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班单价发布 2月1日起试行

    转发《关于发布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班单价(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13]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闽建[2012]6号和闽建筑[2012]35号文件精神,省造价管理总站测算编制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班单价(以下简称“本单价”),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单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各季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配套执行,并将适时并入每季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布。

      二、按闽建筑[2012]35号文件规定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本单价确定相关一体化机械台班单价;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一体化机械台班单价不得低于控制价中相应单价的90%。

      三、本单价在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联系电话:0591-87615229。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班单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30日

     

    附件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台班单价

     

    序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元/台班)

    1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

    起重力矩1000kN·m以内

    1068

    2

    起重力矩1250kN·m

    1149

    3

    起重力矩1500kN·m

    1267

    4

    双笼施工电梯

    提升质量2×1t 提升高度100m

    469

    5

    提升质量2×1t 提升高度150m

    536

    6

    提升质量2×2t 提升高度100m

    600

    7

    提升质量2×2t 提升高度150m

    688

    8

    变频调速双笼施工电梯

    提升质量2×2t 提升高度100m

    967

    9

    提升质量2×2t 提升高度150m

    1180

    10

    提升质量2×2t 提升高度200m

    1339

     

  • 关于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费计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建价建〔2012〕23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近期陆续接到有关单位反映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标准(以下简称“JGJ130-2011规范”),以及按消耗量标准计算的工期与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数量,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单价如何计算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以上问题,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执行国家“JGJ130-2011规范”的悬挑脚手架工程,比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综合的脚手架操作规范构造要求更严,具体表现如悬挑型钢规定最小尺寸不低于160mm双轴对称截面。其脚手架费用调整,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08〕31号)文补充的“建筑物综合脚手架”相应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0.60kg工字钢的材料费用。

        2. 垂直运输机械费的计算,其机械型号、台班数量与台班单价,应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08〕31号)文的规定计算,同时台班数量按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如发包单位坚持按实际台班数量或按合同工期计算,其垂直运输机械的台班单价及机上操作工工资单价等则按双方认可的市场租赁价及市场工资单价予以计取。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 黑龙江省二O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关于发布二O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2]14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2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5元/工日(装饰工程:85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07年《费用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四、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工程排污费按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算,不再核定。
    规费按照核定的标准计取,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上未打印的施工项目,在工程结算时也不得计取规费。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缴纳的时间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 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62号)

  • 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58号)

  • 转发《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48号

  • 转发《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49号

  • 转发《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51号

  • 转发《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24号

  • 2012年揭阳市1-8月房地产业主要指标情况

    一、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25.69亿元,同比增长50%。

    二、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额27.69亿元,同比增长96%;其中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额9.57亿元,同比减少3%。

    三、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86.2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3%;其中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25.99万平方米,同比减少6.54%。

    四、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均价3211元/平方米,同比增长7.28%;其中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均价3684元/平方米,同比增长3.83%。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 转发潮州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潮建[2012]86号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市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的精神,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调研测算,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 2012年7月1日 起,我市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人工工资综合单价调整为61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其人工按动态工资单价上浮15%)。

      二、从 2012年7月1日 起,我市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2元/工日、二类工40元/工日、三类工38元/工日、四类工36元/工日。

      三、2012年7月1日以后(含,下同),编审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确定,但不得低于潮州市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2012年7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承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五、201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未完成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承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六、2012年7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联系电话:0768-2393313。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 转发阳江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 关于端州城区建筑工地使用视频集中监控系统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肇建价[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实施“建筑工地视频集中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根据肇建管[2011]24号《关于在我市端州城区建筑工地推广使用视频集中监控系统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实施“建筑工地视频集中监控系统”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1、《关于在我市端州城区建筑工地推广使用视频集中监控系统的通知》(肇建管[2011]24号)规定计算的建筑工地视频集中监控系统费用为视频监控设备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费用及网络租用费用等月租赁价格。
        2、在编制端州城区工程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时,租赁月数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或工期定额的工期月数计算,租赁费用及摄像头路数按肇建管[2011]24号相关规定计算。结算时,按甲、乙双方核实的“建筑工地视频集中监控系统”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3、实施“建筑工地视频集中监控系统”发生的费用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单独列项计算。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 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赶工措施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肇建价[2011]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赶工措施费用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赶工措施费用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7号)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关于发布肇庆市城区建设工程 2011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肇建造字[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城区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肇庆市城区建设工程 2011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包括建筑安装装饰(普通标准)的建安工程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11年我市各类在建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

    序号

    工程项目

    层数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合计

    备注

    1

    综合楼

    7层以下

    1430.00

    260.00

    1690.00

     

    8-16层以下

    1830.00

    320.00

    2150.00

    带地下室及电梯

    17-25层以下

    2150.00

    430.00

    2580.00

    带地下室及电梯

    2

    办公楼

    6层以下

    1530.00

    270.00

    1850.00

     

    3

    商住楼

    7层以下

    1200.00

    160.00

    1360.00

     

    8-18层以下

    1560.00

    220.00

    1780.00

    带地下室及电梯

    19-25层以下

    1750.00

    230.00

    1980.00

    带地下室及电梯

    26层以上

    1950.00

    250.00

    2200.00

    带地下室及电梯

    4

    学生宿舍楼

    7层以下

    1400.00

    250.00

    1650.00

     

    5

    普通厂房

    3层以下

    1050.00

    110.00

    1160.00

     

    6

    简易厂房

    单层

    750.00

    100.00

    850.00

     

    7

    私人住宅

    3层

    850.00

    90.00

    940.00

     

     
     
    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11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我站现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11年参考造价,该造价为包括建筑、装饰和安装的建安工程完税造价,不包括设备工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参考造价大致反映2011年我市各类在建工程的平均造价水平,仅供参考使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2011年参考造价

    类型

    单方造价

    (元/平方)

    备注

    地下室

    电梯

    中央空调

    住宅(6层及6层以下)

    1825

     

     

     

    住宅(7层及7层以上)

    1972

     

     

    住宅(7层及7层以上)

    2488

     

    办公楼(5层及5层以下)

    2785

     

    办公楼(6层及6层以上)

    2817

     

    办公楼(6层及6层以上)

    3777

    商场

    2974

    教学楼

    1847

     

     

     

    图书馆

    3228

     

    厂房仓库(层高6米内)

    2094

     

     

       附注:表中单方造价包含带“√”的内容。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 广州市《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转载】

  • 广东人防门文件及公布价格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拟定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3、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4、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

    5、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七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1、监督站站长必须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站站长由高级工程师担任。

    2、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施工的技术人员担任。

    3、监督员必须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考核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两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监督站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监督站应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规定,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和重要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三条  质监站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督站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对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件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1、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2、监督员在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3、监督员检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监督员因失职、渎职、失误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费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规定,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取。

    第十八条 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独立开户,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购置检测设备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点击下载:广东人防门文件及公布价格表

     

     

     

  •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定额

    1.1定额的含义

    定额主要指规定,额泛指额度和限度,也可以理解为量的标准或尺度。合起来,定额就是规定的额度及限度。

    建设工程定额就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完成单位和各建设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及资金消耗的数量标准。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编制颁发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2003年又颁发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真正实现了“量”“价”分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2定额的特征

    真实性和科学性,系统性和统一性,稳定性和时效性

    1.3定额的分类

    按定额内容分为:劳动消耗定额(劳动定额)、机械消耗定额(机械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材料定额);

    按定额使用范围分为: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

    按适用的目的分为:建筑工程定额、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工器具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其中间接费用定额是至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的个别产品无关,而为企业生产全部产品所必需,为维持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现场经费定额是指与现场施工直接相关,是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与管理所必需的费用定额;

    其他直接费用定额是指预算定额分项内容之外,而与建筑安装施工生产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2.施工定额

    2.1概念

    施工定额反映企业施工水平,一般根据专业施工的作业对象和工艺过程制定,是企业定额。施工企业一般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可能挖掘的潜力,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编制能够代表企业个别成本水平的定额。企业为了保持自身的竞争实力,往往将施工定额对外作为商业秘密,而得到高度重视。

    2.2施工定额作用

    是企业计划管理的依据;是组织和指挥施工生产的有效工具;是计算工人劳动报酬的依据;有利于推广先进技术;是编制施工预算、加强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基础。

    2.3施工定额水平

    定额水平是规定在单位产品上消耗的劳动、机械和材料数量多少,指按照一定施工工序和工艺条件下规定的施工生产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水平。

    定额水平直接反映劳动生产率水平,并与其变动方向一致;同时也反映劳动与物质消耗水平,但与其变动方向相反。说明,劳动生产率水平越高,施工定额水平也越高;劳动与物质消耗数量越多,施工定额水平就越低。

    确定施工定额水平,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有利于提高劳动工效,降低人工、机械和材料消耗;有利于正确考核和评价工人的劳动成果;有利于正确处理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平均先进水平,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大多数施工队组和工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和超过的水平。低于先进水平,而略高于平均水平。

    2.4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也称人工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技术组织条件下,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必需的劳动消耗量标准。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劳动定额可以分为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

    时间定额是指工时消耗定额,产量定额是工时定额的倒数。

    时间定额以单位产品的工日数表示,便于计算完成某一分部(项)工程所需的总工日数,便于核算工资、便于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计算分项工期;产量定额是以单位时间内完成的产品数量表示,便于小组分配施工任务,考核工人的劳动生产效率和签发施工任务单。

    2.5材料消耗定额

    根据施工生产材料消耗工艺要求,建筑安装材料分为非周转材料和周转性材料两大类。

    非周转性材料也称之为直接材料,一般专指一次性消耗并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周转性材料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周转的工具型材料。

    一次性消耗并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又称之为材料的净耗量,而不可避免的施工废料和施工操作损耗则称之为材料损耗量。

    材料消耗量=材料净耗量+材料损耗量

    材料损耗率=  材料损耗/材料消耗量*100%

    例题:

    (1)每m3砖砌体材料消耗量计算:

    砖消耗量=砖净用量/(1—损耗率)

    砂浆消耗量(m3)=(1—砖净用量×每块砖体积)×(1+损耗率)

    注:①每块砖体积=0.24×0.115×0.053=0.0014628 m3;

    ②灰缝厚度=0.01m

    ③损耗率=1%

    ④墙厚砖数与墙厚对照表如下:

    墙厚砖数 1/2 3/4 1 3/2 2

    墙厚(m) 0.115 0.178 0.24 0.365 0.49

    (2)100m2块料面层材料消耗量计算:

    (3)材料摊销量(中高级造价员要求掌握)

    2.6机械台班消耗定额

    机械台班消耗定额的表现形式有: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

    3.预算定额

    预算定额,是规定消耗在合格质量的单位工程基本构造要素上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计算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基础,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建立经济关系的重要基础。基本构造要素——分项工程和结构构件。

    3.1预算定额的用途和作用

    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础。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预算定额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预算定额是施工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依据。

    预算定额是编制概预算定额的基础。预算定额是合理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基础。

    3.2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

    按社会平均水平确定预算定额的原则。简明适应的原则。坚持统一和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3.3预算定额编制方法。

    3.3.1人工工日消耗量

    是由分项工程所综合的各个工序劳动定额,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两部分。

    基本用工是指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消耗的技术工种用工,按综合取定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劳动定额进行计算。

    其他用工通常包括: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人工幅度差即预算定额与劳动定额的差额,是指在劳动定额中未包括、而在正常施工情况下不可避免但又很难准确计量的用工和各种工时补贴。主要包括:

    (1)各工种间的工序搭接及交叉作业相互配合或影响所发生的停歇用工;

    (2)施工机械在单位工程之间转移及临时水电线路移动所造成的停工;

    (3)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的影响;(4)班组操作地点转移用工;

    (5)工序交接是对前一工序不可避免的修正用工;(6)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其他零星用工。

    计算公式: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基本用工)×人工幅度差系数(一般为10%~15%)

    4.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

    4.1概算定额的作用

    概算定额是编制概算的依据。概算定额是设计方案比较的依据。概算定额是编制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实行工程总承包时概算定额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4.2概算指标及其作用.

    概算指标是比概算定额综合和扩大性更强的一种定额指标。它是以每100㎡建筑面积或1000m3建筑体积.构筑物以座为计算单位规定出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标准或定出每万元投资所需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及造价的数量标准。

    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一样,都是与各个设计阶段相适应的多次计价的产物,它主要应于投资估价.初步设计阶段,其作用为:

    概算指标是编制投资估价和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工程概算造价的依据。

    概算指标是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衡量设计水平.考核投资效果的标准。

    概算指标是建设单位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申请投资贷款和主要材料计划的依据。

    5.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5.1工程量清单与计价

    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提供、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编制人一般是招标人或由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清单计价则是指投标人针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完成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5.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特点

    工程量清单充分体现市场性。工程量清单计价充分体现了竞争性。工程量清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

    5.3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作用

    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中“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的目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将工程的“质”与“量”紧密结合起来。

    有利于业主获得最合理的工程造价。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有利于中标企业精心组织施工,控制成本,充分体现本企业的管理优势。

    5.4《计价表》的作用

    指导招投标工程编制工程标底.投标报价和审核工程结算。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一般工程(依法非招标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的依据。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点击下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编制报告
      一、什么是计价通则?
      计价通则是一本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通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计价活动的准则。
      
      二、执行时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0226日正式批准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要求自201041日起施行。
      该文件明确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全省必须统一执行。
                           摘自(粤建市[2010]15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 摘自【条文1.0.1
      1.一方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行为,另一方面既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也规范定额计价行为。
      2.通过规范工程计价行为,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从而维护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等专业。
      2.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概算价编审、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工程尾款清算、工程计价纠纷处理以及工程计价监管等活动。
                            ——摘自【条文1.0.2
      同时进一步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和核对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或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进度款、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必须遵守本通则;在编制和核对投资估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应遵守本通则。
                            ——摘自【条文1.0.3

      五、计价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摘自【条文1.0.4
      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2.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

      六、通则特点
      (一)体现工程计价各阶段的要求,组织架构形成有机整体。
      本通则首先对工程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末尾还增加工程计价的监管、附件与格式。具体表现为各章节、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建设的基本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使本通则形成一个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二)总结工程计价的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丰富。
      本通则的内容不仅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竣工结算的计价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涵盖了建设工程从概算价编制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使工程计价内容更加全面,更加丰富。
      (三)加强建设工程工程计价管理,体现政府依法监管
      本通则按照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招标人人为压价、投标人恶性低价竞争的不当计价行为予以规范;对建设工程各方开展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委托开展工程计价活动进行约束;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提出要求等,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管不越位,对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不缺位。
      (四)考虑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维护客观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通则按照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适宜放开的费用,完全交由市场定价,充分放开;对根据国情需要,不允许由市场竞争的费用,则加以限制。因此,本通则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等,规定为由投标人自主定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应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物价波动等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五)关注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工程计价更具操作性
      针对建筑市场出现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人为压价恶性低价竞争阴阳合同工程优质优价结算难拖欠工程款等热点难点问题,本通则在相应各个计价环节上,都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详尽的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技术方案,使条文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创新要点
      (一)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中的作用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府管理部门)
      1.1 工程计价的解释(17.0.2);
      1.2 全过程造价监督:
      (1)概算价的备案(7.0.15);
      (2)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受理与备案(8.0.118.0.12);
      (3)投标价的合理性(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成本)(9.0.7);
      (4)合同价的约定与调整(10.0.1);
      (5)施工合同的备案(10.0.12);
      (6)结算价的备案(14.0.14)。
      1.3 工程计价纠纷的调解(16.1.216.2节);
      1.4 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管(17.0.117.0.217.0.9)。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1 编制工程量清单(6.0.1);
      2.2 编制概算价(7.0.1);
      2.3 编审招标控制价(8.0.1);
      2.4 编制投标价(9.0.1);
      2.5 工程计量与支付(11.0.111.0.312章);
      2.6 工程价款调整(13章);
      2.7 编制、核对竣工结算(14.0.1);
      2.8 办理最终清算款(15.2节);
      2.9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3.6)。
      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1 工程量清单、概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结算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6.0.17.0.18.0.19.0.114.0.1);
      3.2 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17.0.8);
      3.3 工程计量与支付(11.0.312章);
      3.4 工程价款调整(13章);
      3.5 最终清算款(15.2节)。
      (二)丰富建设项目五价的真正内涵
      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的价格主线:
      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价
      合同价要求必须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维护了施工合同的严肃性。
      1.概算价(7章);
      2.招标控制价(8章);
      3.投标价(9章);
      4.合同价(10章、12章);
      5.结算价(14章)。
      (三)重视概算价编制质量,抑制建设工程超概现象
      目前,我省既没有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也没有概算价的编制办法,造成大部分编制人要不依靠预算定额,要不凭过往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进行编制概算价,编制深度达不到要求,编制质量较差,引发概算价或高或低。随着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增多,投资额度不断剧增,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编制概算价质量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概算价的编制办法,提高概算价的编制深度,从源头上保证概算价的准确性,杜绝建设项目的超概现象。
      编制主体(7.0.1);
      编制依据(7.0.2);
      修改与审批(7.0.9);
      调整要求(7.0.12);
      准确性和完整性(7.0.14)。
      重视概算价编制质量,抑制建设工程超概现象
      (四)规范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计价行为
      自200011日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我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均依法进行招标。但由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出台,大大淡化了标底,加之我省较早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大部分地级市都先后取消了标底,使得招标人无法界定投标人合理报价,也出现人为压价或哄抬标价的不良行为。由于早期社会流行低价中标法招标,而大部分投标人又未具备这一招标办法的正确报价意识,为追求工程中标,不分青黄皂白,一味低价,引发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这些都决定本通则必须制定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的条文,从而培植健康、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
      1.招标控制价(8.0.28.0.78.0.88.0.12);
      2.投标价(9.0.29.0.79.0.10)。
      (五)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现有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发生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等情况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得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有效依据。我省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版)》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的规定,修订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明确了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本通则正是基于这一环境下,结合2009版标准施工合同的做法,制定了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条文,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1)合同价的约定,包括依据、时限、内容、形式等(10.0.210.0.4);
      2)合同价的调整,包括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10.0.313章);
      3)工程计量与支付,包括方式、数额及时间(11章、12章);
      4)风险的内容、范围及其调整方法(3.2.1413章);
      5)索赔与现场签证(13.0.613.0.7);
      6)结算价的编制、核对、支付及时间(14章);
      7)质量保证金和金额、预扣方式及时间(15.1节);
      8)最终清算款(15.2节);
      9)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时间(16章)。
      此外,还有招标工程的合同约定、合同类型(10.0.210.0.4)。
      (六)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为倡导优质工程,铸造精品工程,促进我省建筑业的更快发展,近年来行业强烈呼吁我省应尽快制定优质优价计算办法。根据国家、省对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有关精神,借鉴部分省市的做法,本通则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同步制定了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并做到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相互衔接,提出工程优质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但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树立起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权威性。
      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3.2.8);
      2.工程优质费在合同中的约定(10.0.9)。
      从我省执行1999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来看,社会普遍反映存在竣工结算的程序与原则及违约责任、结算价的计量与支付、一审再审、拖延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本通则在这基础上,借助《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做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在竣工结算管理方面,制订了加强竣工结算管理的相关条文,建立健全竣工结算管理机制,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工程款的拖欠现象。
      (七)完善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制度,杜绝拖欠工程款
      1.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原则(14.0.1);
      2.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当事人(14.0.7):
      2.1 编制人:承包人:
      2.2 核对人:发包人:
      2.3 两者均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3.制定竣工结算的依据及竣工结算价的计价原则(14.0.214.0.6);
      4.确立了竣工结算的编制与核对程序(14.0.814.0.11);
      5.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14.0.1314.0.1514.0.17);
      6.禁止拖延办理竣工结算:
      6.1 承包人行为(不递交结算书)(14.0.8);
      6.2 发包人行为(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不审不结)(14.0.914.0.12);
      6.3 发、承包双方的行为 14.0.10)。
      7.竣工结算书的管理(14.0.14):
      7.1 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7.2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8.支付(14.0.1514.0.17):
      8.1 方式;
      8.2 时间。
      (八)建立起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机制
      1.设计阶段造价管理(7章);
      2.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
      2.1 招标:招标控制价(8章);
      2.2 投标:投标价(9章)。
      3.合同履行期造价管理:
      3.1 合同价约定(10章);
      3.2 计量与支付(11章);
      3.3 索赔与现场签证(13.0.613.0.7);
      3.4 工程价款的调整(13章)。
      4.竣工阶段结算管理:
      4.1 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14.0.1);
      4.2 竣工结算的计量与支付(14.0.814.0.1114.0.1514.0.17);
      4.3 违约责任(14.0.814.0.1014.0.1514.0.17)。
      5.工程清算期造价管理:
      5.1 质量保证金扣留(15.1节);
      5.2 最终清算款办理(15.2节)。
      6.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6.1 解释机构(17.0.2);
      6.2 解决办法(16.1.2);
      6.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3.6)。

      重要条文
      3.基本规定
      【重要条文】3.2.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的作用和确定方法。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此条同时与本通则第6.0.9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重要条文】3.2.10安全文明施工费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6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12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扁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根据上述要求作出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予竞争。因此,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重要条文】3.2.14 风险费用
      1.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计算。
      2.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幅度应按照附件2的规定计算。
      3.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建设工程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
       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早期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施工中的工程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涨价了,均按实调整,导致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自从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引发了原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大部分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现象。
      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招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和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建筑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筑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
      在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无限度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也不得转嫁任何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分摊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对于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风险,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规定计算,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充分考虑这类风险进行自主定价。
      【重要条文】3.3.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本通则第17.0.7条规定的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依据本通则第13.0.7条的规定,区分出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具体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的现场签证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本条规定了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要求在签证时,应列明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纠正了先施工后签证、虽签证但不明等不当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本条与本通则第13.0.7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签证人办理签证的责任和要求。
      4.计价元素
      【重要条文】4.2.5 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和设备、构配件和建(构)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涉及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编制概算价、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依下列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
      承担;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重要条文】 4.2.6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
      【说明】本通则第4.2.54.2.6条规定了检验试验费的计收原则。
      检验试验费的计收,是近年来困扰着我省建筑市场的热点问题。自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普遍加大对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力度,检验试验费的内涵和范围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补充、完善了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定义,同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将检验试验费划分出必须检验和自愿检验两类,规定其计收办法,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列入专项检测,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重要条文】4.2.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结算,应按照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和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价格信息,依照本通则第14.0.2条的有关依据,并考虑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办理,即实际结算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结算价乘以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该种情况下,物价涨落等调整合同价款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发包人采购供应材料和设备等属于发包人的费用,并将扣减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给发包人。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结算原则。
      针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即甲供料工程,本条规定了这类工程结算要以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价格信息为定价基准,但应考虑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同时对这类工程的物价风险、退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甲供料工程的结算管理,减少结算纠纷。
      5.工程计价
      【重要条文】5.1.3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说明】本条是对本通则第5.1.1条的补充。
      当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本条规定了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这一规定,也是我省加大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具体体现。
      【重要条文】6.0.9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工程量清单
      【说明】6.0.9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的作用和编制责任。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工程量清单的权力。本通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规定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处理。
      【重要条文】6.0.11 招标人不得将编制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属于风险范围内的除外),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政府指导和约束市场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人不得转嫁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风险。
      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许多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招投标市场出现了许多由投标人承担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现象,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也滋生了工程结算的许多纠纷。因此,本条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承担的合理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风险,也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15.工程尾款
      【重要条文】15.2.6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本通则第14.0.17条的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说明】本条规定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最终清算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
      发包人收到最终清算款核对结果后,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最终清算款,就是拖欠工程款,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本条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最终清算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依法作出规定。
      16.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重要条文】16.1.3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终结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作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第28日内,未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作为处理工程计价纠纷的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书的约束力。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终结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有什么作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何,本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第28日内,未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调解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重要条文】16.2.12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调解成立的事项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并自调解书发出之日起履行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
    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签署后,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将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举行调解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结果的管理要求。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成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怎样对待,如何履行,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并自调解书发出之日起履行。本条还规定了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备案的要求。
      17.工程计价监管
      【重要条文】17.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承担。
      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具备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不得少于2名造价工程师是注册在本单位的)的建设单位;
      3.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既可以单方也可以双方共同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若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说明】本条规定了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资格人的条件。
       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资格条件。根据我省转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通知的要求,本条规定了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资格人的条件,特别对建设单位的资格条件,规定为应具备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不得少于2名造价工程师是注册在本单位的)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7.0.5 同一工程各阶段的工程计价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但不得单独接受一方的委托后,又同时接受另一方的委托
      3.2 工程造价文件的签章(17.0.8);
      17.0.8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方能生效:
      1.编制人是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编制人是本单位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经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
      【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文件的生效条件。
      【重要条文】17.0.10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省的计价标准和计价规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的条件。
      18.附件与格式
      【重要条文】18.1.1 建设工程计价采用统一标准格式。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通则基础上补充、完善的格式,应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重要条文】18.1.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必须符合本通则“18.3.1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置表格。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采用“18.3.16综合单价分析表(三)格式时,应增补“18.3.17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表格式。
      【重要条文】18.1.4 招标人应按照本通则“18.3.3招标控制价标准格式,填制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置表格。招标控制价发生调整时,应对调整的原因做出详尽的说明,并重新公布。
      【重要条文】18.1.7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符合规定的格式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在竣工结算时,不得重新计算。
      热点问题:三超(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
      应对条文 7.0.97.0.147.0.158.0.7
      【重要条文】7.0.9 概算价应控制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以内;概算价超过投资控制额的,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概算价一经批准,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审批原则。
      概算价的控制、审批,应遵循国家、省有关规定。如果概算价超过投资控制额,以至于因概算价变化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使经济效益达不到预定收益目标值时,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
      说明7.0.9
      【重要条文】7.0.14 概算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概算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原则。
      为避免建设项目超过概算价,应防止建设单位有意抬高或压低概算价,给审批部门以错误信息,因此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如实编制概算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概算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本条对概算价的编制质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概算价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的控制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责任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说明7.0.14
      【重要条文】7.0.15 建设项目概算价经批准部门批准后的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概算价的备查事项。
      为加强对概算价的管理,本条建立了概算价备查制度,规定建设项目概算价一经批准,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后的15日内,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说明7.0.15
      【重要条文】8.0.7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必须将其报原概算价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拒绝。
      【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说明8.0.7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价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因为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概算价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价。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价。因此本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精神,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规范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计价行为
      1.招标控制价(8.0.28.0.78.0.88.0.12);
      2.投标价(9.0.29.0.79.0.10)。
      热点问题:人为压价
      应对条文:8.0.108.0.118.0.12
      【重要条文】8.0.10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原则。
      【重要条文】8.0.11 投标人发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通则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及时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重新公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及时修正。
      【重要条文】8.0.12 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有关规定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的10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未按时报送备查的,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热点问题:恶性低价竞争
      应对条文:9.0.79.0.9
      【重要条文】9.0.7 投标人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表格自主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
      9.0.7【说明】
      1.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因此,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2.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2.1条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制定的。
      【重要条文】9.0.9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等),均应反映在投标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具体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采用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对招标人作出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等。
      【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填报原则。
      工程优质优价
      应对条文:10.0.9
      【重要条文】10.0.9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新增条文】第67工程优质费
      【说明】该条分为第67.1工程优质费的约定、第67.2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两款,对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标准做出规定,分别为国家级优质奖5%,省级优质奖3%,市级优质奖1%
      【说明】本条规定了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热点问题:阴阳合同
      应对条文:10.0.12
      阴阳合同的解决措施
      【重要条文】10.0.12 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发包人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现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的,必须在完成合同文件后的15日内,将该合同文件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阴阳合同的解决措施
      热点问题:拖欠工程款
      应对条文:12.3.514.0.1711.0.10
      【重要条文】12.3.5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12.3.6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重要条文】14.0.17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日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4.0.17【说明】
      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1.0.10【说明】
      为杜绝拖欠工程款现象,本条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热点问题:结算难
      应对条文:14.0.814.0.914.0.10
      【重要条文】14.0.8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和竣工结算支付申请。
      【说明】本条规定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重要条文】14.0.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和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后,根据合同的约定,通知现场造价工程师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核对竣工结算书,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对意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的28日内,现场造价工程师不核对竣工结算书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被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的责任。
      【重要条文】14.0.10 承包人应在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的核对意见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核对意见予以确认。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在修改竣工结算书后,再次递交竣工结算书;现场造价工程师应对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再次核对。不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对意见后的28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现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热点问题:算术性错误
      应对条文:9.0.1010.0.613.0.9
      【重要条文】9.0.10 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其投标价出现细微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投标总价金额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投标人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
      【重要条文】13.0.9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本通则第9.0.10条规定修正承包人投标价的算术性错误,且引起工程价款增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通则第10.0.6条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投标价算术性错误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则。
      热点问题:招标文件处于什么位置?
      应对条文:10.0.11
      【重要条文】10.0.11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1.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2.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3.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应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说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有时难免会出现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相一致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关系来看,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可见,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说明】从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看,施工合同不包括招标文件,这与FIDIC合同条件、国家合同文本是相一致的。施工合同若包括招标文件,两者出现不一致时,根本无法解释。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仅仅是招标阶段的要约条款,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只有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合同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背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可以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作出适当修改。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合同一方会对合同条款提出补充和改变。当出现这一情形时,应以时间后者为准。
      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中的作用。
      丰富建设项目五价的真正内涵。
      重视概算价编制质量,抑制建设工程超概现象。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计价行为。
      加强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管理。
      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完善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制度,杜绝拖欠工程款。
      建立起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机制。

    点击下载: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 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

    第一部分 综合定额概况 

    一、修编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的原因

    1、原定额水平偏高与市场实际水平已经出现了差距

    2、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原定额的缺项越来越多,个别子目设置落后       

    3、标准规范的变化和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

    4、近年来加强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增大了监督管理范围

    5、在目前建筑市场经济体制不很健全,工程造价法制程度不够,工程造价监管缺乏有效机制的形势下诱发了一系列问题

    6、以上这些现象的凸现,反映了原计价依据在我省当今的建筑市场中已存在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因此,原计价依据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我省建筑市场的需要,调整现行计价依据,修编符合市场实际造价水平的新计价依据,已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各方的共同意愿。

    二、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的组成、执行时间、工程造价水平

    1、组成

    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由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综合定额组成。

    2、执行时间

    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已于今年四月一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执行,原2002《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同时停止执行。

    3、工程造价水平

    定额水平各专业册平均降低3%5%,即除人工单价提高以外的物价上涨因素,造价水平各专业册平均提高3%5%,如扣除人工单价提高的因素,各专业册实质造价水平提高2.84%

    三、修编的主要内容

    1、新定额在结构版面上做了改动,具体如下:

    总说明;册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分 措施项目;第三部分 其他项目;第四部分 规费;第五部分 税金;第六部分 附录。

    2、对原定额进行完善与补充

    新定额共分十二册,在原定额的基础上,补充完善近年来涌现市场上较为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项目,将收集的省市补充定额约1549个子目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13-20031115个子目归类到各专业册中使用,其中新编了第十三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并将原定额第七册《消防安装工程》中有关安全防范、监控设备安装项目合并在第十三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内,只保留有关消防管道、设备以及调试项目。第十二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另行发布。

    (各专业册增减子目见技术报告)

    3、原定额把工程量计算规则全部放在计价办法内,新定额则把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别放在各专业册综合定额总说明内,便于综合定额的使用。

    4、人工费

    新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比原定额提高了5%15%之间,平均提高10%;工资单价共分为三个类别,根据工程项目技术含量和技术难度不同,分别为一类工28.00元;二类工26.00元;三类工24.00元计算,人工单价平均提高了30%

    5、材料费

    材料单价以广州市2005年第二季度为基础,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材料消耗量除个别项目不合理需重新测定外,基本维持原定额不变,而主要对材料条目进行归类整理,重新编码。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新定额将个别原定额作为已计价的辅助材料、但实际价格变动大的材料改为未计价材料处理。

    6、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方面,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价格库(00200503)》价格取定的,机械台班单价略有提高;机械台班消耗量方面,除部分机械台班消耗量提高了5%15%外,其余机械台班消耗量基本维持不变。大型机械(自重5t以上)的场外运输费,按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7、管理费

    ★采用管理费分摊费率不变的方法适当提高管理费标准,平均增加约20%。若按一类地区管理费计算,新定额的管理费比原定额平均增加约21%,但管理费分摊费率比原定额平均降低约4.5%

    ★新定额管理费标准制定与原定额相同,按不同城市分一、二、三类标准制定。管理费按工程所在地标准执行。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二类地区:地级市;三类地区:县级市、县。

    ★管理费=子目人工费×分摊管理费率×费用调节率。

    一类地区管理费分摊费率表:

    册序号

    专业册名称

    计费基础

    一类地区费率(%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定额人工费

    43.56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定额人工费

    31.41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定额人工费

    43.63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定额人工费

    28.42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定额人工费

    43.56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定额人工费

    32.08

    第七册

    消防安装工程

    定额人工费

    30.31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定额人工费

    30.29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定额人工费

    30.29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定额人工费

    32.16

    第十一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定额人工费

    24.20

    第十三册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定额人工费

    31.41

    二类地区管理费费率:按一类地区管理费费率×0.871

    三类地区管理费费率:按一类地区管理费费率×0.762

    8、水平和垂直运输

    ★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了水平和垂直运输的距离和费用。

    ★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取定为:100m

    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取定为:300m

    ★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水平和垂直运输实际距离大于或小于规定距离的,除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调整。

    9、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在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时,计算基础除另有说明外,均为“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人工价差”。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包括的内容有:

    a)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按人工费的10%计算;

    b)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包括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和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10%计算;

    c)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30%计算;

    d)工程超高增加费:按各专业册的规定计算;如:

    第二册规定: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5m以上、20m以下时按超高部分人工费的33%计算(已考虑了超高因素的定额项目外)。

    第七册规定: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5m以上时按超高部分人工费乘以下表费率计算

    操作高度(m以内)

    8

    12

    16

    20

    超高费率(%

    10

    15

    20

    25

    第八册规定: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3.6m以上时按超高部分人工费乘以下表费率计算

    操作高度(m以内)

    8

    12

    16

    20

    超高费率(%

    10

    15

    20

    25

    第九册规定: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6m以上时按超高部分人工费的15%计算。

    e)高层建筑增加费

    高层建筑增加费: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

    层数

    (高度)

    9层以下

    (30m)

    12层以下

    (40m)

    15层以下

    (50m)

    18层以下

    (60m)

    21层以下

    (70m)

    24层以下

    (80m)

    按人工费%

    2

    3

    4

    6

    8

    10

    层数

    (高度)

    27层以下

    (90m)

    30层以下

    (100m)

    33层以下

    (110m)

    36层以下

    (120m)

    39层以下

    (130m)

    42层以下

    (140m)

    按人工费%

    13

    16

    19

    22

    25

    28

    层数

    (高度)

    45层以下

    (150m)

    48层以下

    (160m)

    51层以下

    (170m)

    54层以下

    (180m)

    57层以下

    (190m)

    60层以下

    (200m)

    按人工费%

    31

    34

    37

    40

    43

    46

    层数

    (高度)

    65层以下

    (220m)

    70层以下

    (240m)

    75层以下

    (260m)

    80层以下

    (280m)

    85层以下

    (300m)

    90层以下

    (330m)

    按人工费%

    50

    55

    65

    78

    93

    108

    :为高层建筑供电的变电所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的,均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装在六层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同样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f)系统调整费:按各专业册的规定计算

    如:第八册规定: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

    第九册规定:按本册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

    10、措施项目

    ★重新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增加了包含的内容和范围。

    ★计算基础除另有说明外,均为“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人工价差+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为计算基础。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报价时,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措施项目按其上限计算。

    ★新定额增列了预算包干费的内容,明确了预算包干费是考虑实际发生而定额没有考虑或没有定额子目可以计算的费用,该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包干的内容和费用。

    ★预算包干费的内容(见综合定额)。

    ★措施项目包括:

    1)脚手架搭拆费:按各专业册的规定计算。如:

    第二册规定:按人工费的4%计算(10kV以下架空线路工程和单独承担埋地或沟槽敷设线缆工程除外)。不论实际施工有无搭拆脚手架均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

    第七册规定:按人工费的5%计算

    第八册规定:按人工费的5%计算

    第九册规定:按人工费的3%计算

    第十一册规定:按人工费的12%计算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人工费的30.7%计算。

    3)工程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10%0.30%计算。

    4)工程保修费:按人工费的1.5%计算。

    5)赶工措施费:当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可计算因赶工所发生的措施费用。

    根据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下表计算:

    序号

    合同工期/定额工期(δ)

    赶工措施费率(%

    1

    0.9 ≤δ< 1

    0

    2

    0.8 ≤δ< 0.9

    4

    3

    0.7 ≤δ< 0.8

    8

    6)预算包干费:按02%计算,计算基础:定额计价时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以工程量项目费为基础。

    7)其它费用,如:特殊安全施工措施费,特殊工种培训费等,根据工程和施工现场需要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11、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包括:

    1)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2)材料购置费:是招标人购置材料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按分包工程合同价的03%估算。

    4)零星工作项目费:是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费用。

    5)其他费用:如工程发生时,由编制人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12、规费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规费,其计算基础人工费均为“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人工价差+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规费包括:

    a)社会保险费:按人工费的27.81%计算。

    b)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的8%计算。

    c)工程定额测定费:预算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0.1%计算,结算时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的上缴金额计算。

    d)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工程所在规定的标准计算。

    e)工程排污费:工程有发生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0.33%计算。

    f)施工噪音排污费:按工程所在规定的标准计算。

    g)防洪工程维护费:按工程所在规定的标准计算。

    13、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金的计算基础和税率必须按工程所在地规定计算。

    14、利润

    ★计算基础的人工费为“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人工价差+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限价时,可按其上限计算。

    ★利润按人工费的20%35%计算。

    15、定额计价程序表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见计价办法、《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6.4期)

    四、新定额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天、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天计算,签证用工统一按二类工资单价26.00元计算。

    2、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类别标准,统一按二类工资单价26.00元的20%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二类工资单价26.00元的10%执行。

    3、综合定额中的管理费是按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计算分部工程造价时,套用其他专业册个别子目,应按主专业册的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和措施项目费用标准计算。

    5、由于新定额将个别实际价格变动大的材料改为未计价材料处理,所以应用定额时注意不要漏计未计价材料的价格。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报价值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90%。该费用是受管制的专项费用。

    7、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时,凡层数超过6层,或层数虽未超过6层但总高度超过20米的,即两个条件具备其一,便为“高层建筑”,应该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8、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时,建筑物的层数计算不包括屋顶水池、电梯房、女儿墙、天台出入口等构筑物的高度。计算基础为包括6层或20米以下(不含地下室)的全部工程的人工费。

    9、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中,“生产”的含义是指在已经投入使用的生产生活环境中,由于需要采取措施而降低了工效,为此可按定额规定计算相关费用。但如果安装工作不受干扰的,则不应计取此项费用。《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之间的正常交叉作业因素,不能计收“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10、材料不论是建设单位供应还是施工企业购买,均按有关规定计入含税工程造价中,体现工程项目完整的建安费用。

    11、堤围防护费与税金的计算,现时广州地区以两费合并计征,堤围防护费为0.13%;税金为3.3%,税金的税上税为3.41%,两费合并按3.54%计算)。

    五、套用综合定额应注意的问题

    ■ 共性问题

    1、注意《综合定额》中所列明的工作内容,套用定额时,不能肢解“工作内容”重复收费。

    2、关于《综合定额》中的“主材”问题

    《综合定额》中绝大部分子目的基价都未包括主材价格,如何判断基价是否包括主材价格,有以下几方面:

    a)《综合定额》各子目的材料表中已规定消耗量,但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材。用“[  ]”表示,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在套用子目时,要计收主材费。

    b)《综合定额》中有一部分子目的材料表,没有标示“[  ]”,但其安装的对象在材料表中已注明单价,该安装对象就是“主材”,基价已包括主材价格,在套用该子目时,不能再计收主材费。

    c)《综合定额》中有相当一部分子目的材料表,既没有标示“[  ]”,又没有反映安装对象的材料名称,基价中必然未有包括安装对象的价格,这时,子目名称所示或“附注”所示就是该安装对象的“主材”,在套用子目时,要计收主材费。

    3、关于《综合定额》中“主要材料损耗率”问题

    a)在《综合定额》中,主要材料损耗率中可理解为各子目“[  ]”内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与对应子目计量单位净用量的差占净用量的百分比。即:

    ×100%

     
                                  主要材料消耗量-计量单位净用量

                                         计量单位净用量

    b)对于在《综合定额》中没有注明“主要材料消耗量”的定额子目,其“主要材料损耗率”可直接查阅《综合定额》附录《主要材料损耗率表》

    ■ 定额子目问题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3、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另套相应定额。

    4、关于拆装检查定额,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规定必须进行拆装检查工作时,方可套用拆装检查定额。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变压器干燥问题。不是所有变压器都需要干燥,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需要干燥时可计取此项费用。

    2、落地式高、低压配电柜安装所需的基座制作、安装,用槽钢或角铁作基座时,槽钢或角铁基座制作、安装分别以“100kg”和“10m”计算,套用C.2.4章相应子目。当基座需做地脚螺栓时,其地脚螺栓灌浆和底座二次灌浆,套用第一册C.1.13章“地脚螺栓灌浆”和“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相应子目。

    3、低压封闭插接式母线槽安装,不分铜导体和铝导体,也不分相数和线制一律按其额定电流大小套用相应定额。母线槽专用配件定额已含安装费,但材料费另计。

    4、封闭插接式母线槽每段之间的接地跨接线已含在定额内,不应另行计算。接地母线规格设计有要求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换算。

    5、新补充的“低压封闭插接式母线槽始端箱”项目,定额已含始端母线安装费,按厂家成品考虑。

    6、非成套型配电箱箱体安装套用接线箱安装相应子目,箱内元件另套相应的子目。

    7、空气开关额定电流400A以内的套用《DZ自动空气断路器安装》子目, 400A以上的套用《DZ装置式和DW万能式自动空气开关》相应子目。

    8、套用铁构件制作安装项目时,主结构厚度在3mm以内者,套用“轻型铁构件”子目,主结构厚度在3mm以上者,套用“一般铁构件”子目。单件重量100kg以上铁构件安装套用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9、电缆桥架安装所需的成品支撑架套用“桥架支撑架”子目,使用型钢现场制作安装的支撑架套用“铁构件制作安装”相应子目。主结构厚度在3mm以下的执行“轻型铁构件”定额;3mm以上的执行“一般铁构件”定额,需要镀锌时另加镀锌费用。

    10、在带电运行的电缆沟内敷设电缆,可计算“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施工” 增加费,但在有粪便、臭水的电缆隧道内敷设电缆,则不能计算“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 增加费。

    11、电缆敷设定额是按各种敷设方式综合取定,使用时不分敷设方式,只区分不同的截面分别套用定额。

    12、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压接线端子,不得重复计算。

    13、铜芯电缆终端头套用定额时,不需将铝接线端子换算为铜接线端子,定额已按基价乘以系数1.2综合考虑。

    14、公称直径100mm以下的电缆保护管(塑料管无混凝土基础暗敷除外)敷设,执行配管配线相应子目。

    15、户外接地母线敷设定额工作内容中已包含了挖填土方,按沟深750mm、沟底400mm、上口宽500mm计算,每米沟长的土方量为0.34m3。如设计要求深度不同时,可按实际土方量计算。

    16、构架接地定额包含了4米以内的接地线,不包括接地极及超过4米的接地线。

    17、接地极按在现场制作考虑,安装包括打入地下并与主接地网接。

    18、采用单独扁钢或圆钢明敷作均压环时,执行“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定额。

    19、电缆支架的接地线安装,执行“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定额。

    20、成品避雷短针安装问题。

    21、桩承台接地线安装问题。

    22、暗配管子目工作内容包括沟坑修整,但没有包括凿槽、刨沟的工作内容,若发生凿槽、刨沟、凿孔(洞)时,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C.8.1章相应子目。

    23、难燃PVC线管套用刚性阻燃管相应子目。

    24、难燃PVC线管(刚性阻燃管)埋地敷设,执行C.2.8章定额中塑料管无混凝土基础暗敷相应子目。

    25、钢质电线管埋地敷设,执行C.2.11章定额中钢质电线管暗配相应子目。

    26、电气管道沟挖填土方项目套用电缆沟挖填土方相应定额。

    27、荧光艺术装饰灯具的组合荧光灯带、内藏组合式灯具、发光棚、立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的安装,定额是按10m为计量单位,灯具按40W考虑,定额含量为8.08/10m,如灯具的设计量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按设计量加损耗率调整主材。

    28、电动阀门接线套用电磁开关接线子目。

    29、开关柜和电缆试验已计入“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子目内,不另计算。但为电动机供电的电缆和开关柜试验则包括在“电机系统调试”子目内。

    30、工厂厂区内、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执行本册定额,城市道路的路灯安装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相关定额。

    ▲第七册 消防安装工程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应急照明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2、阀门、法兰安装,不锈钢管和管件,铜管和管件及泵间管道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3、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4、管道安装定额只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连接方式为螺纹和法兰连接。若管道直径大于100mm采用焊接时,其管道和管件安装应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安装》相应子目;若管道采用卡箍连接时,其管道和管件安装应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5、水喷淋系统的镀锌钢管安装定额也适用于镀锌无缝钢管安装。

    6、镀锌钢管(螺纹连接)安装,定额已包含接头零件安装的人工,但接头零件的价格应另行计算。

    7、水流指示器安装子目仅为本体安装,其接线另套用第二册相应子目。

    8、减压孔板安装,定额已包含了一副法兰的安装费用,但材价应另计。

    9、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定额是以“组”为计算,包括了压力表、压力表气门、阀门的安装,但材价应另计。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和泵房配管以及高层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的管道应使用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室内外管道沟土方、管道基础、管道固筑、井体砌筑工程,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3、管道安装所发生的支架制作安装套用本章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子目。

    4、室内外塑料管道(粘接)安装定额是依据UPVC管编制的,实际使用材质不同时,除管件价格可以按实换算外,其余不变。

    5、室内外塑料管道(热熔接)安装定额分别依据PPR管和PE管编制的,实际使用材质不同时,除管件价格可以按实换算外,其余不变。

    6、钢管(卡箍连接)定额子目未包括相关管件和卡箍安装费及材料费,应另套相应定额子目。而卡箍安装定额子目已包含管件安装的人工费,但未包括管件的材料费,应按实另计。

    7、塑料给水管安装子目中的管堵,在编制定额时,是作为试压周转材料用的,若施工工程是毛坯房,要求在交工时,封堵给水端口的堵头可以按实计算材价。

    8、生活与生产共用的管道在安装完毕后,为保证供水系统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冲洗的绿化管道可以执行消毒冲洗子目。

    9、经过阳台的雨水管道,如单独用于雨水的排除,则执行雨水管道安装子目;如雨水管与污水管合用时,则套用排水管道安装子目。

    10、执行套管制作安装子目时,应按穿过套管的主管道的管径规格来套用相应子目。

    11、防水翼环钢套管制作安装,套用第六册刚性防水套管制作安装相应子目。

    12、大便器脚踏阀门是按随大便器成套组装的,单独安装脚踏阀门执行相应的螺纹阀门安装定额子目。

    13、卫生器具安装定额子目中大便器安装和浴缸安装的定额中,不包括皂盅和纸盅的安装,如发生时执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相应子目。

    14、感应式冲水器安装子目仅为本体安装,其接线另套用第二册相应子目。

    15、管道安装的工作内容原定额为“留堵洞眼”,新定额改为“预留孔洞”,因未预留孔洞或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凿槽、钻孔、打洞应执行本册相应定额。

    16、钢管卡箍安装项目适用于各种材质管道采用卡箍连接方法的项目。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1、机制风管拼装执行相应风管制作安装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6,材料费乘以系数0.8(法兰、加固框、支吊架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机制风管按实际施工量加2%损耗量计算材价。

    2、风机盘管的配管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子目;接线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风机盘管接线”子目。

    3、冷水机房内的冷却水、冷冻水等管道安装套用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子目,以外的套用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4、卫生间通风器接线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风扇接线”子目。

    5、关于制冷量的计量单位问题

    1Rt3.516KW  1美国Rt3024Kcal/h  1日本Rt3230Kcal/h

    1KW0.284Rt860Kcal/h

    六、广州市建安工程相关文件

    1、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筑[2006]199号(从200641日起执行)

    (见《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6.4期)

    2、关于2006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06]33号)

    ① 安装工程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管道安装工程:10.26%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0.49%

    通风空调工程:6.75%

    ② 人工日工资单价:36.00

    ③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

    由建设(发包)单位负责供应材料给施工单位使用者,从200641日起,其材料管理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未有说明者,施工单位可按建设(发包)单位所供材料总值(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价格,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2%收取材料管理费(建设单位自己进口的设备和材料、10000.00元以上的单件设备以及本单位自己生产的产品除外)。材料管理费放在其它项目费中计取。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凡由建设(发包)单位负责采购并负责运至施工地点交给施工单位保管使用者,施工单位可按建设(发包)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总值(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价格,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1.5%收取工地保管费,并放在其它项目费中计取。

    ④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费

    (穗建造价[2006]199号)

    (见《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6.4期)

    A、在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B、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时,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0.3%进行参考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C、招投标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材料进场检验费同施工单位参考以上标准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第二部分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基本知识: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主要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的有关规定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四统一”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因情况不同而变动。

    1、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三、四级编码(即前九位阿拉伯数字)为全国统一,第五级编码(即后三位阿拉伯数字)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没有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人可以补充。各级编码代表的含义如下:

    03 02 12 003 ×××

                                        第五级----具体项目清单项目编码,即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从001开始,用三位数表示)

                                第四级-----清单项目名称码(003表示电气配线、用三位数表示)

                  第三级-----节顺序码(12表示第十二节配管、配线,用二位数字表示)

                  第二级-----章顺序码(02表示第二章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用二位数字表示)

                  第一级-----分类码(03表示安装工程,用二位数字表示)            

    第一级 “01”表示建筑工程,为附录A;“02”表示装饰装修工程,为附录B;“03”表示安装工程,为附录C;“04”表示市政工程,为附录D;“05”表示园标绿化工程,为附录E

    2、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原则上以形成工程实体而命名。所谓实体是指形成生产或工艺作用的主要实体部分,对附属或次要部分均不设置项目。

    如:电气配管工程项目,实体部分指配管,完成这个项目还包括:刨沟槽、钢索架设(拉紧装置安装)、支架制作及安装、接线盒(箱)安装、防腐油漆、接地等。对于配管安装而言,它们就是附属的次要项目。

    3、项目特征

    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项目名称的,它明显(直接)影响实体自身价值(或价格)。

    4、计量单位

    按国际惯例,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基本单位计量,它与定额计量单位不一样,编制清单或报价时一定要求以《国标清单规范》附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6)清单指引规定的计量单位计算,必须要严格遵守。

    5、工程内容

    由于清单项目是按实体设置的,而且应包括完成该实体的全部内容,因此对各清单可能发生的工程项目均作了提示并列在“工程内容”一栏内,供清单编制对项目描述和投标报价时参考。

    6、工程量计算规则

    《国标清单规范》附录中每一个清单项目都有一个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这个规则全国统一,即全国各省市的工程量清单,均要按附录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着原则上的区别。清单项目的计量原则是以实体安装就位的工程尺寸计算,而定额预算工程量的计算是在净值的基础上,加上定额规定的预留量。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对招标人)

    1、工程量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主要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四个部分。

    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依据《国标清单规范》或《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6)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规定填写,项目名称栏要把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一一列清。

    如:安装工程中油浸电力变压器,《清单指引》中所对应的工程内容有:

    ① 基础钢制作、安装

    ② 本体安装

    ③ 油过滤

    ④ 干燥

    ⑤ 网门及铁构体制作、安装

    ⑥ 刷(喷)油漆

    现根据实际情况,“油浸电力变压器”安装,不需要油过滤、干燥和网门及铁构体制作、安装内容,所以在填写“工程内容”时只填写:①基础型钢制作、安装;②本体安装;③刷(喷)油漆。

    2)工程数量

    根据《国标清单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工程量,不考虑定额规定的预留量。

    3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举例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工程                                   页 共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投标人)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投标人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必须严格执行《国标清单规范》(GB50500-2003)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6)的有关规定,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本企业的自身实力和市场价格信息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情况下,采用《国标》统一格式自主报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规费、税金除外)。

    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计价的,而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除规费、税金以外)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4)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项”或“宗”为单位列项,所以计价时,首先应详细分析其所含工程内容,然后确定其综合单价。

    6)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措施项目内容报价。

    7)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8)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国标清单规范》对工程量的变化及其综合单价规定如下: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工程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注:在执行本条规定中应注意如下二点:

    A)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结算。

    B)本条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9)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余额。

    10)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方法

    以电气安装工程为例,按《国标清单规范》(GB50500-2003)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为依据进行清单计价。计算的方法及步骤如下:

    1、综合单价的计算

    在计算综合单价前,首先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确定有关主    材单价。第二,根据《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为依据,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综合单价在参照《综合定额》计算价格时,计算表内的单位可按《综合定额》规定,数量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包括预留量)。定额中的主材损耗量、各种安装含量,均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计算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均为表中的数量分别与《综合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相乘后得到的费用。

    注意:《综合定额》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价差及有关子目的调整系数,应根据《综合定额》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计算表”中的“利润”,可完全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在权衡市场竞争状况后,确定期望率来计算,也可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计算。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按照《国标清单规范》要求详细写清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

    分析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根据计算表中各项工程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分别除以清单工程量计取。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表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综合单价=计算表中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清单计算表

    先将综合单价计算表中人工费累加,求出总人工费,然后将汇总后的人工费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各项措施项目费。

    5、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将措施项目清单计算表中所计得的各措施项目费全部作填入表中“小计栏”。

    6、零星工作费

    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按市场价填写。

    7、其他项目清单计算表

    按综合单价计算表中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计造价(即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算。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根据其他项目清单计算表中投标人部分的各项费用和招标人部分提出的费用填上。

    9、按有关规定计算各项规费、税金及填写“单位工程费汇总分析表”和“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0、填写封面。 

    第三部分 计价办法 

    一、对计价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编

    为规范了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原计价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编。新修编的计价办法增补了工程造价的费用组成内容、造价文件的编制、合同价及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条文。把原计价办法中的定额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分编在各专业综合定额中。

    二、计价办法的主要内容

    1、计价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条文)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指引》两部分组成。

    2、《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条文)包括:

    A、总则

    明确计价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B、工程造价的内容

    详细列出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和各种费用的含义、包括范围。

    C、建设工程计价

        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的办法和依据:一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二是定额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计价办法,定额计价依据是《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06)的计价办法,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并分列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程序表。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异同

    D、造价文件的编制

        规定了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按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进行编制。不同阶段的造价文件有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最高报价值、竣工结算。

        明确不同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应遵循的规定。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明确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

        对于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考虑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风险程度进行报价。

        规费、税金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投标人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

    E、合同价

    F、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G、建设工程计价格式

    3、《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指引》

    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把项目名称中工程内容所对应的2006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子目进行编列。

    点击下载: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组成

     

    五、市政工程
    (一)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组成(详见造价结构图9)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详细的内容和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工程实体的费用。根据工程项目设计要求,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计算清单工程量,其套用的定额可参考《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各市的补充综合定额或企业自订定额标准。若套用企业自订定额标准,投标报价时,必须附上详尽的分析和说明,便于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审核评定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计算方法:Σ(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以下费用:
    (1) 分部分项工程主项的一个清单计量单位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
    (2) 与该主项一个清单计量单位所组合的各项工程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
    (3) 在不同条件下施工需增计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
    (4) 人工、材料、机械动态价格调整与相应的管理费、利润调整。
    2. 措施项目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所需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他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表列项:

    点击下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组成

  •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计费标准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 022 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 OO 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 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 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 广东2010计价规范(新旧规范区别)

        新规范(GB50500-2008)与旧规范对比清单项目的变化

        一、附录A 建筑工程

        1、A3砌筑工程

        1.1砖基础---新规范工程内容少了敷设垫层,项目特征少了对垫层的描述。

        1.2石基础---新规范工程内容少了敷设垫层,项目特征少了对垫层的描述。

        注意:石护坡、石台阶、石坡道、石地沟、石明沟、砖散水、地坪、地沟新规范按旧规范不变,清单含垫层。

        2、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1现浇混凝土基础---新规范多了清单项目:【010401006垫层】,相应地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设备基础、桩承台基础清单里不含垫层。

        注意:散水、坡道、电缆沟新规范按旧规范不变,清单含垫层。

        3、A5厂库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3.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包括木板大门、钢木大门、全钢板大门、特种门、围墙铁丝门)---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附录B 装饰装修工程

        1、B2墙柱面工程

        1.1墙面镶贴块料(包括石材墙面、碎拼石材墙面、块料墙面)---工程量计算规则旧规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新规范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镶贴表面积计算。

        1.2柱面镶贴块料(包括石材柱面、碎拼石材柱面、块料柱面、石材梁面、块料梁面)----工程量计算规则旧规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新规范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镶贴表面积计算。

        1.3零星镶贴块料(包括石材零星项目、碎拼石材零星项目、块料零星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旧规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新规范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镶贴表面积计算。

        2、B4门窗工程

        2.1木门(包括镶板木门、企口木板门、实木装饰门、胶合板门、夹板装饰门、木质防火门、木纱门、连窗门)----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2.2金属门(包括金属平开门、金属推拉门、金属地弹门、彩板门、塑钢门、防盗门、钢质防火门)----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2.3金属卷帘门(金属卷闸门、金属格栅门、防火卷帘门)----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2.4其他门(包括电子感应门、转门、电子对讲门、电动伸缩门、全玻门、全玻自由门、半玻门、镜面不锈钢饰面门)----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2.5木窗(包括木质平开窗、木质推拉窗、矩形木百叶窗、异形木百叶窗、木组合窗、木天窗、矩形木固定窗、异形木固定窗、装饰空花木窗)----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2.6金属窗(包括金属推拉窗、金属平开窗、金属固定窗、金属百叶窗、金属组合窗、彩板窗、塑钢窗、金属防盗窗、金属格栅窗)----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3、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3.1门油漆----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单面洞口面积计算。

        3.2窗油漆----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樘”,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樘/㎡”,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单面洞口面积计算。

        三、附录E 园林绿化工程

        1、E1绿化工程

        1.1栽植花木(包括栽植乔木、栽植竹类、栽植棕榈类、栽植灌木、栽植绿篱、栽植攀缘植物、栽植色带、栽植花卉、栽植水生植物、铺种草皮)----旧规范工程内容为:1、起挖;2、运输;3、栽植;4、养护。新规范改为:1、起挖;2、运输;3、栽植;4、支撑;5、草绳绕树杆;6养护。

        1.2栽植绿篱----旧规范计价单位按“m”,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m/m2”,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以长度或面积计算。

        1.3栽植花卉----旧规范计价单位按“株”,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株/m2”,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面积计算。

        1.4栽植水生植物----旧规范计价单位按“丛”,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丛/m2”,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数量或面积计算。

        2、E2园路、园桥、假山工程

        2.1仰天石、地伏石----旧规范计价单位按“m”,新规范计价单位改为“m/ m3”,工程量计算规则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或体积计算。

        2.2堆砌石假山----旧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估算质量计算,新规范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3塑假山----旧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估算面积计算,新规范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四、附录F 矿山工程(新规范增加)

        (略)

  • 89号文广东移动传输工程设计若干项目取费计费标准(200402)

     为统一全省传输工程建设相关费率的取定,根据我公司传输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各市公司的反馈意见,现对传输工程设计若干项目取费计费标准统一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预)算表—表二

    1、技工费基价按照工程类别计列,即:

    (1)一级(甲级)、二级(乙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二类及二类以上工程时,技工费基价为24元/工日;

    (2)一级(甲级)、二级(乙级)、三级(丙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三类及三类以下工程时,技工费基价为16.8元/工日。

    2、本地传输网光缆线路工程按三类工程计列相关费用。

    3、仪器仪表使用费

    (1)光缆工程:按9元/纤芯公里计列

    (2)设备工程

    10G SDH工程按1.5万元/站计列;

    2.5G SDH工程按3000元/站计列;

    622M/155M SDH工程按1500元/站计列;

    10G SDH+WDM工程按2.1万元/站计列;

    纯WDM站工程按1万元/站计列;

    2.5G SDH+WDM工程按1.3万元/站计列;

    PDH工程不计列仪器仪表使用费。

    4、税金

    (1)参照中移通[2003]60号文计列,即电缆、光缆的费用不计取税金;

    (2)我公司采购的其它主要材料不计列税金。

    二、建筑安装工程量概(预)算表—表三(甲)

    1、按国家标准计列相关工日。

    2、若设备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时,则交钥匙工程承包单位实施界面内的所有工日及其它施工定额均不在概(预)算表中计列。

    三、器材概(预)算表—表四

    1、取消供销部门手续费;

    2、2.5G及2.5G以上速率SDH工程的零星安装材料(含尾纤保护软管等)费按500元/站计列。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预)算表—表五

    1、监理费参照信部规【2000】1219文,按项目的工程费所在档次最高值计列。

    2、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粤通网【2003】77号文并在表五中单列,具体如下:

    (1)通信线路、管道等工程按建筑安装费的0.15%计列;

    (2)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按建筑安装费的0.25%计列。

    五、其他

    1、各项工程费用在结算时,以上述计列的标准为上限,根据合同条款按实际计取。

    2、施工费用采用实际工程量乘单价承包方式的管线工程,编制概预算时,可采用工程实际发包价,即以每管程(管孔)公里、杆程公里、皮长公里单价乘以数量来编制概预算。

    3、签章要求做如下强调:

    (1)概、预算编制人及审核人的姓名及证书号应在设计文件的扉页上列明;

    (2)概(预)算总表(表一)必须有相关人员的亲笔手签字;

    (3)所有设计图纸的图衔必须完整,所有签章必须齐全。

    点击下载: 89号文广东移动传输工程设计若干项目取费计费标准

  • 深圳市建设工程2009计价费率标准

         摘要:一,总则
         (一)本费率标准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 价规范》 (GB50500-2008)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规定的有关 项目的特征及内容编制而成,所公布费率包括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 (二)本费率标准适用于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计价标准编制建 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工程造价.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本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 ……

    点击下载:  深圳市建设工程2009计价费率标准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零零四年八月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文件精神及其批准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组编工作大纲》,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了省、市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成立《浙江省将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便制祖,历时 15个月,完成了取费定额的编制工作 。

    一、编制概况

    (一)编制的目的、意义-房地产物业管理01

    1、更具国家标准《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在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总体要求下,依据我省将设市场改革的进程,新编的《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包含了指令性、指导性和参考性的内容,体现了政策指导与市场调节相互补,建立了以指令性、指导性和参考性三个不同层次内容相结合的施工取费定额体系,以此去指导并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

    2、《浙江省建设工程取费定额》是根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见表[2003]206)的要求编制的,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新定额按计价规范要求编制的同时又考虑了工料单价计价的要求,因此,新编定额既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又能适合工料单价计价,促进造价管理,为建设领域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造条件。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依据

    (四)编制过程

    (五)编制内容

    二、本定额的特点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于九四费用定额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及工料单价法计价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

    根据建设部公告,国家标准《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并且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浙江省人民政府173号令《浙江省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为满足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的需要是本施工取费定额的主要特点。而非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并不一定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创痛的工料单价计价方法将同时存在。根据上述不同的计价需要,新编施工取费定额使用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

    2、指令性与指导性及参考性相结合。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养老保险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规范”“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编制的施工取费定额体现了指令性与指导性及参考性三个不同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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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公司GSM十三期扩容工程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一、依据

    1、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

    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3、国家的其他文件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SM十三期核心网工程、无线网工程以及相关电源配套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无线网工程

    无线工程包含新建站、扩容站、搬迁站、小区分裂站、设备换型、更换DXU和载波调整等主设备工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预算表(表二),不计列以下内容: 

    1、工程干扰费

    2、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3、工地器材搬运费

    4、仪表使用费

    5、施工生产用水电蒸汽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量概、预算表(表三),按模板执行,根据实际发生,可增列以下项目:

    1、 6米以上(不含6米)支撑杆上的天线安装工日:全向天线按9工日/副计列;定向天线按11工日/副计列。

    2、 智能天线的安装按照TSW2-001――TSW2-017的工日的1.5倍系数计取,智能天线调测每扇区统一按照8个工日计取。

    三、器材概、预算表(表四)

    1、主设备的设备折扣率及相关费用,待商务合同交底后,另文通知。

    2、零小工程费用包干表:

    (1)天线支撑杆加工、安装包干费:

    ? 楼面天线支撑杆包干费:6米以下(含6米)1200元/根,6米以上2000元/根

    ? 塔上天线支撑杆包干费:800元/根

    ? 利旧情况下,拆除、安装费用均按照上述费用的15%计取。

    (2)新建基站不计列天线横担的加工、安装费用;扩容基站的天线横担的加工、安装费用按以下取费:

    ? 6米天线横担的加工、安装费:2500元/根

    ? 4米天线横担的加工、安装费:1250元/根

    ? 利旧情况下,拆除、安装费用均按照上述费用的15%计取。

    (3)避雷针加工及安装包干费:3000元/站。

    (4)搬迁站设备搬迁费(含电源设备):暂按800元/站计列,若有最新标准,另文通知。

    (5)单独更换DXU费用按1500元/站计列。

    3、主要材料表:

    (1)封波导入口材料:200元/站

    (2)其它零星材料:200元/站

    (3)对微蜂窝为信号源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以下三项费用:

    ? 环氧树脂胶合板:75元/平方米

    ? 交流电力线

    ? 地线电缆(VV-1KV-16 mm2)。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概、预算表(表五):除以下费用外,不计列其它费用。

    1、勘察设计费:按公司最新要求计列。

    2、建设单位管理费:均按相关费率标准的50%计取。

    3、建设工程监理费:按公司最新要求计列。

    4、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计列(不计列投标降点)。

    5、割接配合费:按200元/站次计列,在施工单位到物理站址配合割接(只计列割入情况)时发生。

    6、变频配合费:按200元/站次计列,在施工单位到物理站址配合变频时发生。


    第三章  核心网工程

    核心网工程包含TR、MSC、GMSC、MTM、HLR、MSCSERVER、MGW网元的主设备工程。

    网元是指核心网工程中的基本单位,包括TR、MSC、GMSC、MTM、HLR(含AUC)、MSCSERVER、MGW。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预算表(表二),不计列以下内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工程干扰费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4、环境保护费

    5、仪表使用费

    6、工地器材搬运费

    7、施工生产用水电蒸汽费

    8、运土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量概、预算表(表三),按模板执行,并增列以下取费项目:

    发生设备调用的情况,在调入局上酌情计列20~50个设备调用配合工日。

    三、器材概、预算表(表四)

    1、主设备的设备折扣率及相关费用,待商务合同交底后,另文通知。

    2、零星材料费按800元/网元计列。

    3、搬迁交换局设备包装及运输费用按3000元/架计列。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概、预算表(表五):除以下费用外,不计列其它费用。

    1、勘察设计费:按公司最新要求计列。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相关费率标准的50%计取。

    3、监理费:按相关费率标准的计列。

    4、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计列(不计列投标降点)。

    5、交换系统调测综合费用(含仪表使用费):

    (1)常规交换网元的单项工程:

    新建MSC、HLR网元:8万元人民币/网元

    扩容MSCHLR 网元:3万元人民币/网元

    新建TR、GMSC、MTM网元:16万元人民币/网元

    扩容TR、GMSC、MTM网元:4万元人民币/网元

    搬迁交换网元:按新建网元标准×1.2计列

    单独扩容PCU设备调测费:2000元人民币/网元。

    (2)软交换网元的单项工程:

    新建MSCSERVER网元(硬件测试费用):3万元人民币/网元

    扩容MSCSERVER网元(硬件测试费用):1.5万元人民币/网元

    新建MGW网元(MGW系统调测费用及相应MSCSERVER的联网测试费用):8万元人民币/网元,若VOIP及TDM并存,调测费用标准×1.2计列

    扩容MGW网元(MGW系统调测费用及相应MSCSERVER的联网测试费用):3万元人民币/网元,若VOIP及TDM并存,调测费用标准×1.2计列

    新建软交换GMSCSERVER网元:3万元人民币/网元,新建软交换GMSCMGW网元:13万元人民币/网元

    扩容软交换GMSCSERVER网元:1.5万元人民币/网元,扩容GMSCMGW网元:3万元人民币/网元。

    6、数据制作费:

    新建TR、MSC、GMSC、MTM、HLR:2.6万元人民币/网元

    新建软交换网元(只在MGW的设计中计列):2.6万元人民币/MGW

    扩容TR、MSC、GMSC、MTM、HLR:8500元人民币/网元

    扩容软交换网元(只在MGW的设计中计列):8500元人民币/MGW

    7、更换CPU系统施工费:适用于TR、MSC、GMSC、MTM、HLR(含AUC)等网元的硬件安装和软件调测,在表三中不另计安装工日。

    督导方式:按1.5万元人民币/对计列。

    厂家集成方式:不计列。

    8、更换IOG/APG系统施工费:适用于TR、MSC、GMSC、MTM、HLR(含AUC) 等网元的硬件安装和软件调测,在表三中不另计安装工日。

    督导方式:按1.5万元人民币/对计列。

    厂家集成方式:不计列。

    9、软件升版测试费:本项费用指大的版本变更,如从R8升到R9,适用于MSC、HLR、TR、GMSC、MTM等网元:2万元人民币/网元。

    10、联合试运转费:新建或扩容传统交换局均按2000元人民币/网元计列,新建或扩容软交换网元均按2000元人民币/网元计列(MSCSERVER、MGW分别计列)。

    第四章  BSC工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预算表(表二),不计列以下内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工程干扰费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4、环境保护费

    5、仪表使用费

    6、工地器材搬运费

    7、施工生产用水电蒸汽费

    8、运土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量概、预算表(表三),按模板执行,并增列以下取费项目:

    发生设备调用的情况,在调入局上酌情计列20~50个设备调用配合工日。

    三、器材概、预算表(表四)

    1、主设备的设备折扣率及相关费用,待商务合同交底后,另文通知。

    2、零星材料费按800元/网元计列。

    3、搬迁设备包装及运输费用按3000元/架计列。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概、预算表(表五):除以下费用外,不计列其它费用。

    1、勘察设计费:按最新要求计列。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相关费率标准的50%计取。

    3、监理费:按相关费率标准的计列。

    4、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计列(不计列投标降点)。

    5、调测综合费用(含仪表使用费):

    ? 新建BSC网元:8万元人民币/网元

    ? 扩容BSC网元:3万元人民币/网元

    6、数据制作费:

    ? 新建BSC:2.6万元人民币/网元

    ? 扩容BSC:8500元人民币/网元

    7、更换CPU系统施工费在表三中不另计安装工日。

    ? 督导方式:按1.5万元人民币/对计列。

    ? 厂家集成方式:不计列。

    8、更换IOG系统施工费在表三中不另计安装工日。

    督导方式:按1.5万元人民币/对计列。

    厂家集成方式:不计列。

    9、软件升版测试费:本项费用指大的版本变更,如从R8升到R9,费用为2万元人民币/网元。

    10、联合试运转费: 500元人民币/网元。

    11、割接配合费:按400元/站次计列,新建站、割接(只计列割入情况)时,在施工单位进行基站数据拆除、数据生成、输入指令等工作的情况下发生。

    12、变频配合费:按200元/站次计列,变频时,在施工单位进行基站数据拆除、数据生成、输入指令等工作的情况下发生。

    第五章  电源工程

    第一节  无线配套电源工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预算表(表二),不计列以下内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工程干扰费

    3、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4、环境保护费

    5、仪表使用费

    6、工地器材搬运费

    7、施工生产用水电蒸汽费

    8、运土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量概、预算表(表三),按模板执行,并增列以下取费项目:

    1、估列UPS单元安装调测工日:8工日/套;一体化电源系统安装工日:8工日/架,系统调测工日参照预算定额(TSD3-065)计取。

    2、扩容站中,安装整流模块的工日按以下原则计取:安装第1个模块按4.5个工日计取,每增加1个整流模块按1.5个工日计取。

    三、器材概、预算表(表四)

    1、在主材明细表中: 电源机架抗震加固材料及零星材料费按300元/站计取。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概、预算表(表五):除以下费用外,不计列其它费用。

    1、勘察设计费:按公司最新要求计列。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相关费率标准的50%计取。

    3、监理费:按相关费率标准的计列。

    4、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计列(不含投标降点)。

    第二节  交换配套电源工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预算表(表二),不计列以下内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工程干扰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环境保护费

    仪表使用费

    工地器材搬运费

    施工生产用水电蒸汽费

    运土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量概、预算表(表三),按模板执行,并增列以下取费项目:

    零星工日:按6工日/系统计列。

    三、器材概、预算表(表四)

    1、抗震加固材料费:按500元/系统计取。

    2、零星材料费:按500元/系统计取。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概、预算表(表五):除以下费用外,不计列其它费用。

    1、勘察设计费:按公司最新要求计列。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相关费率标准的50%计取。

    3、监理费:按相关费率标准的计列。

    4、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计列(不计列投标降点)。

    第六章  附则

    其他未明确的费用,参照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及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点击下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公司GSM十三期扩容工程概算定额取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