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首页 - 联系信息 -

  • 湖南省:关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18]16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7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评审是指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公布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人不得对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上浮或下调。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

      (三)暂列金额;

      (四)暂估价;

      (五)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

      (六)其它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五条 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由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危险性较大、直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占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比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能计量的措施项目以及材料、设备中选取,并采用单独列表方式公布其最高投标限价。

       重点评审单价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一般为20项,且其对应的合价之和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30%;材料、设备单价一般为15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否决其投标。

       评审标准的具体取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92%以下,其中含有装配式建筑的,为92%以上94%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5%以上87%以下;

      (三)轨道交通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90%以下;

      (四)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2%以上94%以下;

      (五)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8%以上90%以下;

      (六)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0%以上92%以下。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三)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应当单独进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分组进行评标的,各组的专家人数均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本省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作为否决投标或者中标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鼓励招标人实施技术、质量、服务、信用、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评标评审。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质量、履行期限条款和合同的价款、单价、比例条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收取费用。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招标人收取。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或者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市场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刑事判决,并共享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加工、分析,并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依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强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或者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地区、行业、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被依法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实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全过程参与制度的通知

    韶市建字〔2018〕753号

    各有关单位,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监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在我局申请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实行招标人全过程参与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必须全面、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精神,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知识,不得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更不能随意将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审核、决策、异议处理等职能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行使。

      二、招标人应成立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等职责。凡到我局申请备案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本单位具体经办人员均要到我局现场办理相关事项(包括招标文件备案、反馈和签收备案意见、修改已挂网招标文件、签收招标失败告知函等),否则不予备案。

      三、为进一步完善告知性备案制度,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材料除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韶市建字﹝2017﹞40号)附件4执行外,增加《招标文件备案承诺函》(详见附件)。


       附件:招标文件备案承诺函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联系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电话:888313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人社部发〔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企业等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就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1.明确参评范围。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应为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2.严格评审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3.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改变唯身份、唯论文等倾向,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要通过职称评审,评价选拔一批技能精湛、专业知识扎实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域钻研业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工程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的深度融合。

    4.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首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专业技术人才在技能岗位工作,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参加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3.注重技能考核。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三)建立评价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工作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组织实施

    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评价条件、评价程序、评价办法和配套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要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程序,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价范围。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1月25日


  • 中山市:废止《中山市建设工程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中山市建设工程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建通〔2018〕125号

    各有关单位:

       鉴于我局于2015年9月22日印发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且与管理实际不相符,经我局研究,决定即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9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商 务 部 部 长 钟 山
    2018年10月3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 住建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 广东省: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8〕2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同比双上升势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存在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出现盲区,打击非法违法施工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3日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林清华,联系电话:020-83133589,电子邮箱:aqglc@126.com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双上升势头,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家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攻坚内容

    《广东省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粤建质〔2018〕98号)明确的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三、攻坚措施

    (一)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下同)要按照《广东省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本地安全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意识,按要求掌握并填报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详见附件)、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按粤建质函〔20181796号附件制定),督促施工企业建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专人跟踪、闭环处理;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加大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项目督导力度,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切实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二)实施许可动态核查。

    1.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处于危大工程施工阶段的受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对核查发现不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违法事实、证据、笔录及处罚建议等相关材料上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由我厅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近三年(2015-2017年及2018年1-6月)发生安全事故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企业属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厅核发的资质,按有关规定提请我厅处置。

    上述两项动态核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动态核查台账(详见附件),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我厅。

    (三)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督查。

    针对多发易发、引起群死群伤等事故特点,我厅将于第四季度以聘请中介机构实施安全抽查为主要手段,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督查。抽查结果经核实后将依法严处相关企业,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省厅做法,试行但不限于各类重点部位、企业等领域的安全检查。

    (四)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攻坚行动中要强化“两场”联动:一是加强用工实名制检查。检查施工现场人员基本信息、培训情况、作业考勤、工资支付、诚信记录等用工实名制情况。二是查处违法违规市场行为。检查总承包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组成人员与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严从重依法处理。上述两项查处情况,计入企业不良记录,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领域积极应用企业诚信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百日攻坚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和人员安排,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建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二)执法核查阶段(11月底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中,许可动态核查工作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检查督查,确保攻坚行动成效,防止隐患问题“回潮”。

    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攻坚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作本年度各地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有关评分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开展百日攻坚行动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别是事故多发地区要结合事故发生的类别和特点,从多各方面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对策措施,既力求解决当前迫切问题,又立足长效机制标本兼治。在攻坚行动过程中注重提取保留检查出的有关证据,及时落实相关执法措施。

    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始终把一线作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放在首位,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隐患治理迫切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二)认真开展自查督查,严格跟踪整改落实。

    在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中要突出“严”字当头,各企业单位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进行处理。不但要严格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同时要通过企业安全制度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日常安全制度的落实,预防一般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带队深入线督促检查,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档立册、跟踪到底、整改到位,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挂牌督办。

    (三)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确保攻坚行动成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今年以来发生事故企业和事故多发类型或部位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处罚并公开通报。我厅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零处罚”地区将予以通报,并与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挂钩。对督办后安全生产形势仍无好转的、对隐患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整治未整治、应处罚未处罚的地区,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提请属地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四)实施台账清单管理,总结通报攻坚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及动态核查台账、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台账等“四台账一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层级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台账和清单的建立,摸清底数,整改到位,确保重大隐患全部“清零”。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攻坚行动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其中,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和动态核查台账请于112日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台账和攻坚行动工作总结请于201917日报送。我厅在开展专项督查并汇总各地情况后予以总结通报。

     

     附件下载

         1. 市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

    2. 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台账

    3.全省近三年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名单

    4.市近三年发生事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台账





  • 中山市:关于建筑工地推广使用装配式围挡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地推广使用装配式围挡的通知

    中建函〔2018〕2219号

    各相关单位:

       受强台风“山竹”影响,我市部分项目围挡倒塌。为尽快恢复灾后生产,规范建筑工地现场围挡设置,提高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市民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根据《中山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要求全市建筑工地推广使用装配式围挡,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要求
       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山市建设施工装配式围挡图集》(以下简称:《标准图集》,详见附件)规定在2018 年10 月15日前完成改造,使用装配式围挡。

       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后全市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社会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图集》设置施工围挡。本次因台风原因受损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议按照《标准图集》改造使用装配式围挡。

       附件:中山市建设施工装配式围挡图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9日

  • 临沂市: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建发〔2018〕10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8日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附表,以下简称《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的开支。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提标准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费率执行。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项账户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定已开办对公业务的银行营业网 点作为协管银行。承包人应当在协管银行自行开设专项账户;外来施工企业在临沂设立分公司的,由总公司法人授权分公司开设专项账户。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任何名义开设专项账户。

    第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栏。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表》(以下简称《支付计划表》),《支付计划表》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核后留存备查。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支付计划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制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以非现金方式从发包人银行基本户一次性转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其余部分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比例,同期支付。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是否明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支付计划应当与《支付计划表》中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    费用的确定与复核

    第九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计算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时不得低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费率。

    第十一条  根据发包方式的不同,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完整填写相应的《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复核单》(以下简称《复核单》),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存入专项账户后:

    (一)承包人应到专项账户开户行与银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协议》。 

    (二)发包人或承包人持以下资料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复核:完整填写的《复核单》、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证明》、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电子转账凭证打印件(或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出具的进账单)、《支付计划表》;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一并提供投标文件。以上资料除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外,复核机构应留存备查。

    复核时,如发承包双方低于规定费率计取的,发包人须补足差额;同一工程项目差额部分费用的银行协议编号与原编号一致,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证明》编号前加“补”字。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及预付款拨付台账,并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与日常施工现场管理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信用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控管理机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时要单独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科目,在账簿首页张贴并按规定填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概况》,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科目的子科目进行分类记账核算。记账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发包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时,应提交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核的《支付计划表》,未提交《支付计划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严禁由承包人垫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额,预付款额不得在工程进度款拨付中扣除。

    发包人应当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费挪作他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违约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拨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可以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申请时须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拨付审核单》)及《措施项目清单》各一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承包人应依据记账凭证如实填写《措施项目清单》开支内容,并持《拨付审核单》,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预付款拨付。具体拨付比例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按照临时设施搭建完毕且基础完成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60%;主体工程形象进度50%或工程主体结构完成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80%;剩余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完毕。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临时设施搭建完毕且工程量完成30%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60%;工程量完成60%时,拨付至预付款总额的80%;剩余20%待工程量全部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完毕。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诚信考核,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按规定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的;

    (二)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自发文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政办规〔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化建筑工程组织方式改革,规范推进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程概算、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已确定;

      (三)招标方案已经核准;

      (四)用地(预审)意见已经确定;

      (五)明确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六)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供货方式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投标人工程报价的计算方式;

      (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其费用可列入工程总承包估算或概算内。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装配率达到市政府要求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九条 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部分的估算价(或概算价)为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项目特点由从事设计、采购、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比较复杂、专业性要求比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项目,招标人可另行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等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3家,联合体协议需明确牵头人,并按协议分工分别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在任命或者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应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内容、价款、工期、现场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制定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进行审查报备。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可分为基坑、主体、装修等三个阶段,市政工程原则上分主体和附属工程两个阶段。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房屋建筑按基坑、主体、装修三个阶段,市政工程按主体、附属工程两个阶段)申请多本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湛江市: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湛建管〔2018〕20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兑现省委向全省人民作出“努力把广东省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这一庄严承诺,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布署,我局制定《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0日

    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维护市场管理秩序,兑现省委向全省人民作出“努力把广东省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这一庄严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8]155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围标、窜标以及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问题,坚持自查和督查、线索排查和立行立改、集中整改和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专项治理、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全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

      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专项治理内容

      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发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2、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6、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转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3.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5.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6.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8.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9.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转包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违法违规分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单位将需要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3.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4.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5.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对单位或个人挂靠,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四、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届时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认真查找辖区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查处若干典型案件入手深层次剖析“病灶”,形成评估剖析报告和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

      (二)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一是建立台帐,摸清底数。对本行政区域房建和市政工程要建立健全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是加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抽查的在建项目数不得低于全部项目数的10%,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的项目要重点检查。三是严厉查处。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认定,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信息按时报送。一是请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于8月23日前将一名信息联络员向我局上报(附件1)。二是将评估剖析报告和本单位工作方案于8月23日连同工作方案上报我局。三是联络员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专项治理检查汇总表(附件2)向我局报送。四是各建设主管部门于2018年12月18日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典型案例、制度建设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报我局。

      附件1:信息联络员确认表

      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月报表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规(2018)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在巩固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以上海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快完善项目储备生成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全力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聚焦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突出“四个统一”。一是统一改革思路,精准分类施策。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不同类型,分别设定不同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审批方式,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二是统一审批体系,创新管理模式。以巩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为重点,继续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改革,力求做到精益求精。以夯实前期工作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改革,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实施库制度,着重解决项目前期策划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强化项目可实施性,构建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三是统一数据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升级完善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统一设置在“中国上海”网上政务大厅,加强与各部门审批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公开办事指南、办理流程、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流程审批“一网通办”。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实现放管服并举。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品质的前提下,以“减、放、并、转、调”为抓手,最大限度简化事前审批环节,更加注重政策引导和咨询服务,更加注重以诚信体系建设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在试点过程中锐意探索创新,加快形成一套符合上海实际、体现上海担当、展现上海形象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现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工程项目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不动产登记。事项覆盖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四、改革目标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为主线,围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管理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在巩固提升社会投资项目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使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增加,实现本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国最优、国际领先”的改革目标。

      五、重点举措

      (一)优化项目前期策划评估

      1、完善项目前期储备。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目储备库,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经费。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优先安排调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推进项目建议书编制,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土地等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鼓励建设方案基本稳定的新增用地项目先行实施土地储备。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即转出储备库,进入实施库。

      2、加速项目生成实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目实施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所涉及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部门或单位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分别加强前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加快推进项目的生成实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做好项目规划、土地利用和资金的统筹平衡,指导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各部门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供的会商意见、联审意见可视作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项目进入实施库后,建设单位开展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各类专项评估评价报告的编制。结合设计方案深化工作,开展项目选址、土地调查、补充耕地方案制订等工作,锁定项目用地范围。同步开展环评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评估评审工作,妥善处理周边相邻关系,提前排除项目否定性因素,确保项目方案总体稳定。对于方案总体稳定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可提前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市民意见收集和意见答复等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和相关专项评估报告由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认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综合评估通过后,项目进入正式审批流程。

      3、深化区域综合评估。优化各类评估流程,进一步推进“多评合一”。完善控详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节约用地论证、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分析等相关内容。各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共享评估评审结果。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

      (二)再造项目审批流程

      1、实行分类审批。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分为两大类,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分类审批,在原有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上进行调整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项目、交通类线性项目等三类;企业投资项目划分为工业项目、小型项目、三类保护项目(即涉及风貌保护项目、涉及基础设施保护项目、涉及安全保护项目)、其他项目等四类;进一步拓展企业投资项目中的小型项目的应用范围,将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此外,单列装饰装修工程,进一步规范简化原有审批流程。

      2、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流程包括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审批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立足于“做全”规划设计条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立足于“做深”设计方案。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涵盖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气象等行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立足于“做细”施工方案。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民防等部门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立足于“做优”工程质量。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首次不动产登记等事项,。

      3、强化并联审批。“一家牵头”提供综合服务。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依次发证、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两个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绿化市容等专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一次征询”明确建设条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首个审批阶段前,一次性明确建设条件和审批方式,明确管理指标要求,细化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项目特别论证的标准、程序和路径。被征询部门的建设条件、审批要求,一并纳入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实现“一次征询、一文告知”。意见征询反馈中明确参与内部协作的,该审批事项的发证部门征求协作部门意见,协作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批。

      (三)精简项目审批环节

      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坚持“该放的权要放得更彻底、更到位”,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事前审批为特例,梳理现有审批事项的报审要求和前置条件,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事项,各部门应根据改革要求,最大限度地梳理取消、精简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扩大免予设计方案审核范围。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或总体设计文件征询,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取消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巩固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成果,取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等前置条件,取消建设工程报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中工业项目、小型项目的各类评估评审,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落实。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环境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及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通过各审批部门的数据交换,实现项目信息、图纸资料、审批结果和监管信息全程共享,前道环节提交的审批或咨询结果,后道环节无需重复提交,进一步精简各类报审材料。

      2、合并审批事项。梳理现有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合并各类审批事项。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不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尽可能并联办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整合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土地储备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合并成一个事项办理;对于划拨土地项目,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成一个事项(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时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化多图联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专项设计(超限高层除外)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推行多测合一,整合各类测量规范,统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房产面积测算、土地勘测的技术标准。对于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工作及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深化多验合一,将多部门串联式验收转变为集中并联式验收,建设单位一口申请全部验收事项,各专业事项完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3、调整审批时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不断优化完善项目审批办事时序。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先期完成土地储备、采用划拨供地方式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建设和应急工程,可以将用地预审、用地协议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交通类线性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有特殊工期要求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策划生成的依据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可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报装手续,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4、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交警、交通、绿化市容等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批,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内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基础上,减少审查工作环节。修订各类审批、评估事项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允许信誉良好的建设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可以将施工图审查后置,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区级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区级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审批。相关部门之前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审批事项实行同级化办理。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区级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审批事项高效有序。

      (四)统一审批体系

      1、强化“一张蓝图”。以《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为蓝图,以空间战略规划为引领,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整合各类专项专业规划,消除规划差异矛盾,实现全市各类规划的协调统一和空间落地,将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建成“合一”的空间数据库。

      2、强化“一网通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各环节手续统一通过“中国上海”网上政府大厅进行办理。依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互通,实现审批管理系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流程采用网上无纸化、零窗口办理,推行行政审批电子证照,推行城建档案全面数字化。统筹协调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接入服务,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3、强化“一个窗口”。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问题解答,统一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上公布,便于企业通过一个网站窗口全面了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流程管理要求和操作路径。在项目策划生成时,按照项目类别,一揽子告知后续审批事项。推行每个阶段的一口式全流程服务和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综合咨询服务。

      4、强化“一张表单”。各阶段牵头部门整合优化各阶段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办事指南和申报材料,形成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单。实现每个阶段建设单位“一套材料、一表申请”,审批部门“一口受理、依次发证”。

      5、强化“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阶段牵头部门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依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督办督查机制,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实施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公开曝光。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审核、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设市场诚信平台,汇集各审批监管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评价和应用制度。扩大实行信用评价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范围,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完善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承诺不履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清出本市建设市场。

      3、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清理规范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健全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加快中介服务脱钩改制,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统一测绘以及其他各类评估评审事项的,委托部门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审查质量。支持培育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或委托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4、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大力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保险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质量风险管控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在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防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消防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各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同步建立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统筹协调所辖区域改革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事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形成全市性改革制度,保证全市制度统一、操作统一、平台统一。认真梳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尽快形成“立、改、废”清单,对属于地方权限的,及时开展修订;对属于国家权限的,按照程序报有关部委机关申请授权。

      (三)健全监督考核。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督查工作重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充分考虑企业感受度,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确保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按统一的平台、统一的流程、统一的时限完成。

      (四)做好宣传引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广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改革举措,提高社会各方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组织做好咨询服务,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指导,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五)持续深化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不断深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把措施形成制度,把制度形成系统,力争达到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上线。


  •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18)238号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据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和《2018年工作要点》,对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学习借鉴江苏、浙江、上海、天津等省市的做法,特研究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现印发你们参照执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尽快落地、取得实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0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和《2018年工作要点》,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机制,变坐门等客为主动上门服务,提前研判项目的可行性,逐一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清单,盯着问题跟踪指导,使问题在一线解决、进度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显现,保证申报材料一次性申请成功、要件齐全完备。

      (二)精简整合再造流程。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定依据的搭车事项、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必须进行许可审查的事项,能并则并,能合则合,同一审批事项不再其他环节重复审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

      (三)大胆创新审批方式。各级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模式,大胆推行书面承诺、函证办理并行等方式,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办理相关事项,承诺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达到项目卷宗资料完整、审批案卷材料齐全。

      (四)各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审查任务(各阶段牵头部门分工见办事流程)。

      三、推进措施

      (一)整合优化审批流程。

      1.清理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事项。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报告审查,纳入取水许可。取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自行设立的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市容规费收缴、资金到位证明等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为由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缴纳各种规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优化细化联合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按照政府投资的审批类、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分别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实行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各市(区)政府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整合,配精配强业务骨干,依托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牵头负责,并联审批”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并联审批制度,由各市(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等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尽量减少审批前置条件。

      1.精简整合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及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后完成)、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地震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探索“区域评估”审批模式。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功能区或园区为单位,依据控制性规划,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价结果、规划目标统一,缩短项目落地时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大胆创新试行承诺办理方式。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或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布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企业向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后,启动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履行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环节。

      1.精简整合项目审批评审环节。符合控规及规划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规划条件核验,与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合并审查。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各个阶段实行同步并行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实行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协调,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同步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做到“一窗受理、并联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同步办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承诺办理时限。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最大限度压缩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对标全国统一标准,逐步实现我省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分别压缩至120个工作日、9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1.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手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非国有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有关部门依据发包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2.优化建设项目招标办事流程。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同步办理,不再单独核准。对审批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核准意见办理开标手续。(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等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全面推行四个联合会审模式。

      1.推行并联评价(审)的办理方式。推行并联评价模式,由拥有多项技术咨询资质的同一家或几家咨询服务机构,选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联评价项目组”,同步编制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行并联评审模式,同一阶段的评审事项统一组织并联评审,一站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评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审、安全评价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节能评估评审、地质灾害评估评审等工作。并联评价(审)制度及专家库建立,由各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推行施工图并联审查的方式。加快推进施工图并联审查,按照“统一标准、整合机构、联合审查、结果互认、共同监管”的思路,对已取得经住建、人防相互认定的图审机构,在充实专业技术审查人员后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消防、人防等综合技术图审能力后,由其集中进行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不再单独进行相关技术审查,依据图审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核准确认。多图联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牵头负责,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推行联合踏勘的办理方式。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统一提出申请,牵头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由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联合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由各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推行联合验收的办理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代核查、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对涉及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的验收测量事项,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实行竣工备案一次性即时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由各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加快项目审批信息化建设。

      1.搭建项目联合审批监管系统。各市(区)要加强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2018年底,渭南市、延安市建成审批管理系统,接入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上简称“在线平台”);2019年,省级及其他各市建成审批管理系统并接入在线平台,项目涉及的所有事项、手续和环节实现一口式、同步并联办理,集成相关基础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

      2.实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共享。依托在线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快推进省、市(区)、县三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同时,逐步运用CA(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和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全过程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1.清理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市(区)要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已明文废止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各类评价事项与行政审批并行推进,不得重复审查、互为前置、相互制约。

      2.大胆创新中介服务模式。各市(区)要通过设立中介服务窗口、全程代办、成立中介服务超市、培育“联合中介”机构等形式,按照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要求,加强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规范,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类报告的评估(价)、编制、审查及测量(绘)任务,不得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

      3.加强中介市场行为监管。各市(区)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市场执业行为的监管,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纵横联动、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完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

      1.建立联合预审服务机制。各市(区)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建立提前预审服务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超前辅导、预审预核,指导建设单位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备、一次性达到窗口进件的规范要求。

      2.严格落实“一口受理”。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服务事项,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指导建设单位“一口进件”,然后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阶段并行办理、锁定时限,审批办结后由窗口“一口出件”。

      3.提供联合审批服务保障。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畅通工作渠道,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运行机制,为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做好各项服务保障,落实联合审批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以及现场踏勘、上门服务所需车辆,实施联合审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九)切实提高项目审批质量。

      1.建立联合审批会商会审协调机制。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推动项目联合审批办理进度,及时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遇到的问题。涉及省级审批事项,依照各市(区)项目审批运行模式,相关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审查服务事项。

      2.不断完善项目联合审批监管系统。通过在线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将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全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代码,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打通全省纵向、横向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实现审批流程全公开、审批信息全共享、审批行为全监控。

      3.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加强检查督导。结合季度、半年和年终营商环境考核,采取随机检查施工许可证办理、随机抽取上报项目等方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应进未进联合审批程序办理、未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流程和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等问题,限时进行整改,并将抽检情况纳入各市(区)考核通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加强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1.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项目审批,并对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负责,制定规范项目审批实施的具体措施,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进项目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2.强化谁主管、谁监管。各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建议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

      3.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各市(区)政府要厘清审批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界限,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管理模式,坚决纠正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实现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监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操作流程

      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和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行为,推动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实现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2018年底前,渭南市、延安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其他各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渭南市、延安市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全省所有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到2020年,全省实现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12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90个工作日办结的目标。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划分审批流程,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分为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许可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

      前期土地储备整理。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统一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办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的用地相关手续。土地整理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评估、工程项目绿化、防洪影响评价、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有关审批(查)服务事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受让方取得土地时,有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建设用地预审等前期手续应全部完成,其中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本阶段未涉及建设单位,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计时。(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一阶段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许可阶段

      本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累计用时1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涉及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类无需编制)、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取得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其他评估审查事项按照办理事项要求完成。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取得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及取水许可、地名命名变更等事项。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权籍测量,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二阶段:项目规划、用地审批阶段

      本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累计用时6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工程招投标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同步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工作,同步编制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节能设计及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齐备后到窗口统一进件,同步办理规划条件核验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受理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适时发布建设建设项目投标公告,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三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涉及事项即时办结。建设单位完成法定审批审查事项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本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累计用时1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中介服务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同步完成竣工图纸、各类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监测报告、各种设施的检测合格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填写相关专业竣工验收申报表、相关文字材料说明后,到窗口统一进件,提出竣工验收联合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对涉及的人防、消防、环保、绿化、档案、国家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等进行专项联合验收、限时办结,建设单位同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

      第一阶段: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本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累计用时3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5个工作日,涉及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办理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核定用地图、现势地形图,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查)的事项,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性研究报告评审等手续,同步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绿化、文物保护等编制工作及必须进行的审查事项。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涉及需办理的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后,即可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应当委托权籍调查机构进行权籍调查,无需再单独委托测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二阶段: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本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合并为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累计用时6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3个工作日,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及工程招投标并行推进。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同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同步开展勘察、设计与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权籍测量等文件,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同步办理规划条件核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取水许可、地名命名变更等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编制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消防设计、建设项目节能设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及规划放线测量;同步完成相关技术审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多图联审,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受理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适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三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该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涉及事项即时办结。除增强最高限价备案外,操作流程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相同。(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本阶段涉及办理事项(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限(20个工作日)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相同。(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部署要求,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这项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区实际,全力组织推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各市、区(县)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研究细化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改革创新、流程再造的力度,推进“提前介入、多评合审、多图联审、并联审批”落地生根,减少重复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整体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三)严格执行规程。各阶段牵头部门要按照中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事项、要件、流程进行统一设计和相应调整。各配合部门要将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审查集中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办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抬高门槛、擅自增加要件、人为增加环节、随意增设前置条件等行为,确保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相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将会同省考核办、省统计局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对违反联合审批规定的有关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不按照联合审批规程办理、让企业和群众“分头跑、多次跑、长时间跑不出结果”的问题,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综合绩效考评,保障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事流程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事指南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8〕102号


      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实施好《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办理和企业账号开通

      资质许可机关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事项实施许可。属于交通运输部实施许可的事项,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实行网上办理;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事项,由各地参照本通知作出规定,并积极推行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新申请、资质延续、定期检验、证书补遗和企业事项变更等事项,须在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开通账号,录入企业有关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企业录入的信息。

      二、事项办理程序

      (一)资质新申请、资质延续办理程序。

      1.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资质新申请和延续”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勾选填报申请信息,上传有关材料。

      2.申请信息填报完成后,部级系统自动生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确认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3.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部级系统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办理相关手续。

      4.交通运输部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部级系统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应当告知领取资质证书的时间和方式;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定期检验办理程序。

      1.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定期检验”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勾选填报定期检验申请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条件见附件1。

      2.申请信息填报完成后,部级系统自动生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确认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3.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定期检验的,部审查申请信息后作出定期检验结论,并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定期检验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定期检验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可利用部级系统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书补遗办理程序。

      1.部级系统为企业提供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服务。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证书补遗”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资质证书遗失声明》,即可发布遗失声明。

      2.企业填写《资质证书补遗申请表》,通过部级系统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3.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原许可机关补发全套新资质证书,未遗失的原部分资质证书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审查未通过的申请,通过部级系统退回申请人并告知未通过的理由。

      (四)企业事项变更办理程序。

      1.发生一般事项变更的,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企业事项变更”模块中的“一般事项变更”,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企业事项变更申请表》,录入有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通过系统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2.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原许可机关在原资质证书上签注变更。审查未通过的申请,通过系统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企业事项变更”模块中的“重大事项变更”,按照资质新申请的标准和程序,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三、资质证书

      实施新版《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证书副本不再显示注册资金、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事项。旧版证书无需即时更换,在资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企业可在办理资质延续、证书补遗等事项时换发新版证书。使用旧版证书的企业,发生新版证书不再显示的事项变更,不需办理旧版证书变更。

      四、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信用手段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在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将作为资质申请与许可、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信息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准确理解《规定》要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定》的宣贯、解读,组织有关企业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二)深入贯彻《规定》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国和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率;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企业及时完成项目信息录入和监理工程师登记,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业绩和人员资格等信息审核,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真正做到利企便民。

      全国和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系统运行的软硬件条件,确保系统功能完备、运行顺畅、安全高效。

      (三)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跟踪评估《规定》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实施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增强改革中企业的获得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

      甲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一类业绩或者2项二类业绩的要求。

      (二)乙级。

      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二类业绩或者2项三类业绩的要求。

      (三)丙级。

      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

      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特大桥业绩的要求。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

      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长隧道工程业绩的要求。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

      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公路机电工程业绩的要求。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

      甲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大型水运工程业绩或者2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的要求。

      (二)乙级。

      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水运工程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或者2项小型水运工程业绩的要求。

      (三)丙级。

      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水运机电工程业绩的要求。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1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社会投资类)》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

      任务分解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站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制度改革。运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审批方式,建立联合审批体系。深度整合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质量。

      (二)实施范围。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全市使用市本级统筹财政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审批权限在省或国家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三)改革目标。

      坚持效率优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着力解决目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耗时长、方案稳定难、与规划要求矛盾多、评估事项多、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多等突出问题,基于“强化事关质量、安全和造价的技术审查,行政审批最少,流程最短,服务最优”的原则,按基本建设推进流程为主线进行流程再造,形成一批见实效、可推广、能复制的改革成果。2018年底前,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环节的评审审批时间,压减至90个工作日。根据试点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征求各部门、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2019年6月前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事项和时间。

      二、改革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

      1.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在不突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基建审批程序前后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采取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后续审批部门提前介入进行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

      对于技术方案已稳定,但正在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依据工程方案通过联合评审的相关书面文件,建设单位可先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技术评审工作,在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再正式办理相关批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2.明晰审批权责。政府部门建立技术审查清单,只对清单内的技术审查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再介入技术审查工作。建设单位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可以依托技术专家、技术评审机构,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应做深做细。建立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和工程师签名责任制,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3.优化审批阶段。按工程类别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和小型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房屋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

      4.完善审批机制。每个审批阶段均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国土规划委,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按行业分类,分别由建设、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单位: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

      5.再造审批流程。以“行政审批为纲、技术审查为目”。通过合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取消预算财政评审、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实行区域评估、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措施。将目前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28个主要审批事项精简、整合为15个主要审批事项,并按审批主线、审批辅线和技术审查主线同步推进。(详见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审批主线由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8个工作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概算)(5个工作日)和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及联合验收(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等,12个工作日)等主要审批事项组成,共需耗时35个工作日。

      审批辅线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组成。相关审批事项与审批主线事项和技术审查事项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不另行计时。

      技术审查主线由联合评审方案(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技术评审(5个工作日)、概算审查(40个工作日)组成,共耗时5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工作分阶段穿插推进。稳定的技术审查成果,作为审批工作的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技术先行,尽快稳定工程方案。

      6.技术先行、做实前期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前,应先行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对意向选址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明确的项目,及经市政府同意的近期实施计划中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报。建设单位可依据上述规划、计划、纪要等文件先行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做到工程方案阶段深度,其中对于市委、市政府决定三年内实施的重点项目,可做到初步设计深度。征地拆迁摸查工作同步开展。

      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快建立“多规合一”工作机制和技术标准,统筹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供项目的规划条件,在满足数据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一次性提供包括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和地形图,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上述管线图和地形图与现状不一致且影响到工程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出具实测地形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7.联合评审、尽快稳定工程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建设、交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内容进行联合评审,尽快稳定方案,重大项目可报市政府(市城建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房屋建筑类项目由国土规划部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

      依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及投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类似的技术评审工作,在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国土规划部门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如道路及市政设施方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加快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手续。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方案过程中,根据实际功能布局进行深化优化,确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在不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符合城市设计、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经国土规划部门论证审议后可按调整思路推进的,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并同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财政局)

      8.明晰责权、确保工程方案与造价标准相匹配。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供水、排水,林业及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分别由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地铁线路工程及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工程初步设计的技术内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初步设计评审专家库和概算审核咨询单位库,建设单位从评审专家库摇珠选取专家或委托技术评审机构评审初步设计,从咨询单位库中摇珠选取概算审核咨询单位审核概算,将初步设计评审和概算审核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再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其中,中小型房屋建设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无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造价部分由建设单位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咨询单位库中摇珠选取概算审核咨询单位审核,审核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交委、林业和园林局)

      9.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统一立项、分开报批。对于工期紧、征地拆迁复杂的城建项目,经市政府(或市城建领导小组)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按照工程方案及现场征地拆迁摸查进度分别编制并报送工程建设及征地拆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在施工招标公告前应取得征地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建筑信息化、专项设备(如舞台设备等)、布展等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的,与基本建设内容合并立项、统一审批、统一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

      10.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区域评估、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在特定区域(开发区、功能园区等)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由片区管理机构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引下,在规划区域内开展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调查、地震安全性、节能评价等评价评估工作,评估评价的结论由片区管理机构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向特定区域内的建设主体通告,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国土规划、环保、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片区管理机构)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划、建筑、消防、人防、卫生、交通、市政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施工图技术审查专业管理标准,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防、国土规划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1调整审批时序,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牵头单位: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配合单位: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简化施工招标前置要件,优化设计招标方式,提高招标效率。

      12.简化施工招标前置要件。施工招标前置要件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调整为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线性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为设计方案审查复函或工程方案通过联合评审的相关书面文件。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再进行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作为招标控制价开展招标。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开标前须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实行招标控制价备案与招标文件备案合并办理。逐步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交委、林业和园林局)

      13.优化设计招标定标办法。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工程设计公开招标可以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及规划设计,以及对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及桥梁隧道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由相应专业院士、全国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

      (五)分类管理,分段报建,简化施工许可程序。

      14.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按建设项目类型分为三类办理:维修加固、修缮、道路改造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办理用地手续,其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不需办理规划手续;轨道交通工程和地下管廊工程,参照铁路、水务工程的建设模式,采用开工报告的模式取代施工许可;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技术方案稳定、符合规划且建设资金落实后,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将农转用手续作为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视具体情况允许分段办理农转用手续,用地批准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交委、林业和园林局、国土规划委)

      15.精简前置条件、实施告知承诺。尽量压减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安全的审批申报材料。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稳定承诺说明(须加盖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项税费、保险、工资账户等资料可由建设单位以其承诺函形式先行办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交委、林业和园林局)

      16.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整合纳入施工许可办理事项中,一次申报,同步审核。(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交委、林业和园林局)

      17.允许建设工程分段报建施工。在市政路桥、轨道交通和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交委、林业和园林局)

      18.提前办理道路挖掘等专项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完成施工招标前)完成道路挖掘、水上水下活动施工、河涌水利施工等相关许可手续,为实现施工招标后的“真开工”创造条件。道路挖掘等专项许可事项可分段或分阶段进行申报审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审核实行“统一收件,同步审核,统一出件”。审批过程中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排水设施、道路、公路、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审批监管平台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办理上述许可的过程中,如需要提供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的,采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局、水务局、交委、林业和园林局)

      (六)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19.实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民防办)

      20.实行联合验收。出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按行业分类,分别由建设、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整合验收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实现“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的联合验收模式。(牵头单位:建设、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市国土规划委、公安局、民防办、档案局)

      (七)建立联合审批平台,完善审批体系。

      21.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

      22.提升“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提升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功能和应用,大力推进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强化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扩大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覆盖面,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建成覆盖各部门和市、区、镇(街道)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步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标迈进。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单,将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纳入平台管理,实行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建立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政务办、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23.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通过同一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务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24.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25.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牵头单位:市政务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和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国土规划委主要领导担任。市委政研室(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法制办、政务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以企业和公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等,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定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区政府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各区的重点工作。市府办公厅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府办公厅、各区政府)

      (二)制定配套文件,争取创新先试的政策保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及时出台或修订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梳理相关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程序研究和上报,申请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分类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改革举措在广州“先行先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三)鼓励创新,建立“容错”工作机制。

      对采取改革措施审批,推进前期工作和进入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外,对于经过技术复函、告知承诺函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除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受理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审计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四)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

      从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企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政务办、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交通、水务、城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在本方案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可以参照执行。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在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或有权机关授权后实施。

      附图: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社会投资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服务企业的改革态度,深度融合已有的改革成果,以降低制度性成本为出发点,以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为落脚点,以服务企业、需求优先为着力点,在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打造“用地清单制、取地可实施”“审批标准化、服务全过程”“减事项减材料、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工程改革试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把广州构建成为全国社会投资最便捷快速、投资可预期、政府管理透明、营商环境最好的地区。

      (二)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改革目标。

      坚持以问题导向,重点梳理企业集中反映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现有环节耗时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等制约审批效率的问题,降低行政审批申报事项数量和难度,向企业释放自主经营空间,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市场环境。建立“一个系统联合审批,一张图报建,一张图验收”的审批体系,2018年底前,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将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分为一般项目、中小型建设项目、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4类。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一般项目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中小型建设项目控制在38个工作日以内,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控制在28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控制在22个工作日以内。政府组织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按需开展,时间控制在25个工作日以内。根据试点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并广泛征求各部门、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在2019年6月前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事项和时间。

      二、改革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一)创新推进“用地清单制”,强化“取地后可实施”。

      1.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牵头统一开展评估评价工作,汇总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

      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片区管理机构开展用地红线范围内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的专业评价或评估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取得统一的土地资源评估指标;对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危化品安全、地下管线开展现状普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土地的普查情况,以及报建或验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提出“清单式”管理要求,包括: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节能、航空、人防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等技术设计要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需同步提出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点。

      国土规划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总清单一并交付土地受让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物保护、林业园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

      2.实行“豁免制”,企业取地后可实施。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免予办理用地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古树名木除外)修剪树木审批等手续。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后可实施”。(牵头单位: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单位:水务、林业园林、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并行办理,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二)审批标准化,服务全过程。

      按照“服务全周期—政府定标准—企业重实施—过程严监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技术审查评估相关工作,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彻底分离,强化企业在市场机制下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4.技术评审社会化,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设计深度,明确规划、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消防、人防、水务、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设计指标要求,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介入技术审查工作,大幅压减审批时限。政府部门不再组织社会投资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配合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防、水务、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建筑设计管理模式,推进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对位于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项目,依据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由建设单位在规划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或地区规划师按标准自行组织评审。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5.降低设计方案批复门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征询环节由发证部门统一征询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人防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意见按需征询,各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限时答复。(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方案过程中,根据实际功能布局进行深化,确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在不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符合城市设计、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经国土规划部门论证审议明确可按调整思路推进的,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并同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方案。(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

      建立模拟审批机制,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环节可以提前开展,符合要求的出具预批复文件,待资料齐全后更换正式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可凭预批复文件提前办理其他部门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6.推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制度,分类办理规划审批。对于规划明确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工业项目,取消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可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为2个工作日。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的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时间压缩为2个工作日。

      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时间压缩为10个工作日(含征询意见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为4个工作日。

      可建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或单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免于单独批复设计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改建、扩建项目可同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

      7.推进施工图联合审图。建立联合审图机制,实施建筑、消防、人防等联合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施工图技术审查专业管理标准,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防、国土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政务办,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减事项减材料,打通最后一公里。

      8.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尽量压减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安全的工程审批申报材料。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用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稳定承诺说明(须加盖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项税费、保险、工资账户等资料以建设单位承诺函形式先行办理,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9.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按照房屋建筑项目的用地情况和建设规模,制定不同标准的施工许可核发条件。维修加固、修缮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无需办理用地手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0.简化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重点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开发区域施工许可手续。在区域用地和规划稳定、环境影响评价已完成,满足质量安全监督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办理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1.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整合纳入施工许可办理事项中,一次申报,同步审核。(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2实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民防办)

      13.建立限时联合验收机制,促进已建成项目尽快投入使用。

      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环保、人防、卫生防疫、光纤到户通讯配套、水土保持设施等验收,由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统一平台上传工程项目验收报告,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一套验收图纸、一套申报材料。规划、消防、质量监督、建设、环保、人防、卫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平台办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核,限时办结。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验收踏勘,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核实合格、备案全部通过后,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向建设单位统一送达验收结果文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政务办,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人防、质量监督、水务、卫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4.调整审批时序,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迁改、连接设计要求在土地出让前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内免予审批,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牵头单位: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配合单位: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排水设施、道路、公路、绿地的审批,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健全管线管理综合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协同推进项目管线敷设工作,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模式。(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公共服务企业)

      (四)建立联合审批平台,完善审批体系。

      15.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

      16.提升“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提升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功能和应用,大力推进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强化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扩大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覆盖面,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建成覆盖各部门和市、区、镇(街道)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步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标迈进。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单,将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纳入平台管理,实行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建立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政务办、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17.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通过同一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务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18.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19.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牵头单位:市政务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和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国土规划委主要领导担任。市委政研室(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法制办、政务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以企业和公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等,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定期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区政府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各区的重点工作。市府办公厅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办公厅,各区政府)

      (二)完善政策配套,鼓励改革创新。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改革措施,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审查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鼓励改革创新,充分借助我市作为改革试点城市的契机,对需要突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及时梳理并按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法制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政府)

      (三)审批程序标准化,监管事务公示化。

      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整合提升多规合一平台“一张蓝图”功能,推行运用电子证照,明确审批事项、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结果。对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强化职权法定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提高依法审批能力,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跟踪掌握。(牵头单位: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逐步建立与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调整完善现有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加大过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建设、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建立“容错”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担当务实、容纠并举等原则,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处理,切实帮助各级机关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鼓励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积极探索改革,先行先试。(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企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政务办、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交通、水务、城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在本方案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在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或有权机关授权后实施。

      附图: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 中价协:关于发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8〕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进一步推动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8月2日


  • 2018年8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城乡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现就全省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和推广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以健全施工单位、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为主线,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现场管控能力,促进工程质量均衡提升。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具体目标是:

      ——工程质量管理效能明显提升。施工单位、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参建主体完善质量决策、保证、监督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全面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有效运转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全员质量意识,规范全员质量行为,使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提、中升、高精”均衡发展。

      ——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全面建立工程实体质量关键节点、关键工序和质量验收的标准化流程和内容清单,实现工序标准化、工艺标准化、细部做法标准化;完善三级技术交底制度,全面落实“三检一交”、见证取样、样板引路、分户验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与控制、施工资料管理、项目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符合率达到100%,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覆盖率达到100%。

      二、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施工单位、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和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运转效率,强化全面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围绕实体质量形成过程,遵循“施工按规范、验收按标准、操作按工艺规程”的原则,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屋面防水等分部分项工程中关键工序、节点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统一基本规定。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现场质量关键岗位管理。全面落实施工单位质量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编制《质量手册》,实行《质量记录》。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公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图、质量目标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含照片),在办公场所内悬挂本人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到岗履职情况记入施工日志,不得随意擅自更换。严格领导带班制度,由企业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定期带队检查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实体情况,留存检查工作影像记录和整改情况,在企业和施工现场分别存档备查。保障质量工作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设备,现场配备足够的现行规范标准、测量工具、检测仪器和设备,设置满足工程需求的养护室或养护箱。

      (二)健全施工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严格落实“两书一牌”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推行施工质量关键节点责任标识制度,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设置施工质量责任表或形成二维码,明确具体施工内容、作业内容、班组信息、质量责任人、交底情况、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质量信息。企业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定期审查施工记录、台账和验收资料,落实《建筑工程(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72、《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安装与节能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73、《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37/T 5118、《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的要求,规范见证取样与送检,加强施工资料收集、编制、整理和归档,严格签字盖章行为,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加强竣工验收的人员、组织、程序、过程和整改结果的管理,确保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图纸、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预验收、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

      (三)推行工程质量风险源管控机制。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时,应结合项目特点编制工程质量风险源分析与预控方案,在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过程控制和验收整改等阶段,实施针对性管控。健全三级技术交底制度,提高技术交底的深度和针对性,及时签署交底文件并留档,鼓励推行可视化交底,设置班前讲评台,采用图册、图版、视频、虚拟技术等提升交底成效。

      (四)实施工程实体质量样板引路。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标识牌,有条件的建立样品库,入库样品与工程实际使用一致。施工现场实施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制度,制定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地设置工序样板、工艺样板、中间交付样板、竣工样板,以现场示范操作、视频动画、图片文字、实物展示、样板间等形式分阶段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样板方案经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审核,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房地产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签字后,用于技术交底、岗前培训,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单体工程设立样板墙(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或样板间,单体工程超过1万平方米、住宅小区超过2万平方米设置样板间、样板套或样板层,工程样板使用的材料、设备,确定的质量标准与竣工状态一致。鼓励企业制作定型化、可移动的实物样板,有条件的可设置集中的多类型、多工序、多工种的质量样板基地。

      (五)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开工前书面通知各参建方,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等管理职责和岗位,履行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组织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验收,及时确认施工过程文件。未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工作管理与验收职责。建设过程中,严禁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书面确认。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实施有效管控,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每层工期原则上不少于5日。确需压缩工期的,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及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要求压缩工期的,因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六)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推行常见问题预控环节标准化,建设单位在设计要求中明确治理目标;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组织审批施工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费用和奖罚措施;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房屋交付时按规定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基本设施、主要功能、使用要求和维保方式。设计单位制定常见问题治理专篇并做好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完善专项治理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与验收,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与送检。专业承包单位制定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接受总承包企业管理,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经质量分户验收,并组织治理情况自评,形成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七)探索质量管理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中的作用,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建立基于全面质量协同管理和数据共享的信息管理平台。推广工程质量关键工序影像资料留存管理,针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和验收情况,形成影像记录电子文档,以单位工程为单元,与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八)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各地按照“标杆引路、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确保实效”的要求,及时总结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方案、管理制度、指导图册、实施细则和工作手册等质量管理标准化成果,建立基于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内容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组织示范项目的观摩、交流活动,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开展评价,定期通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风险预警项目及企业名单,并将有关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四、实施步骤

      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试点示范阶段(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各市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每市培育不少于5家试点企业(需包含高、中资质等级企业,兼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试点企业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选择2-3个示范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企业和项目“全员”、“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适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能在不同项目上可套用、可推广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省厅发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指导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

      (二)逐步推广阶段(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总结试点示范成功经验,逐步推广在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各市形成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评价标准等成果。省厅将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创建活动,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制度、流程,为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6月起)。在全省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工程项目中全面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对照有关文件、标准、方案要求,大力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各市组织过程考核评价,保障质量管理标准化的推进广度、深度和效果。省厅制定考评实施细则,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是关系工程质量全局重要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夯实企业工作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工程项目和地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紧密结合,扎实推进实施。

      (二)统筹推进实施。各市要认真研判本地区工程质量形势任务,结合实际细化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进度计划、保障措施,迅速部署、深入发动,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展开。将标准化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对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强化指导激励。要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专家讲座、座谈交流,加强对企业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注重信息宣传,营造有利于工作推进的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探索建立工作激励机制,与企业和项目评优创奖挂钩,提高各层面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分级调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所属县市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定期调度进展,及时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工程质量工作的调度、考核、检查重点,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组织观摩推广,对进展不快、问题突出的,进行督办、约谈、通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和试点企业、项目名单,请于9月1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时一并报送1名工作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送工作推进情况,2020年11月底前报送本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

      联系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7,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程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随机评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或者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但不得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经评审的财政预算。其中,项目施工合同发包总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项目施工预算在200万元以内的(含200万元)合同发包总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项目施工预算在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合同发包总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的95%;项目施工预算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合同发包总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的92%。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市场情况,按前述原则自主确定项目和发包价格。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发包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等。合同发包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招标文件编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同时期计价定额的各项规定。水利、交通、人防等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概算),经财政评审后自主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同时网上接受投标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可先下载施工图(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下载初步设计文件),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项目发包价的2%),可使用保单或保函方式缴纳。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采用电子招评标时,提交加密光盘)。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条 开标。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约的开标室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查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若符合接受投标文件条件的投标单位超过30家,将进行第一轮随机抽取。流程为:招标人组织抽取活动,投标人按报名顺序自行从装有200个号码球的摇号机中抽取一个号码球,按照开标日期单号最小、双号最大的原则,排列最小(最大)的30个号,抽中相应号码的投标单位可进入评标阶段。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唱标,登记开标记录表后将投标文件一并送至评标室。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审查。招标人在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当场公布审查结果。

      随机评定机制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还应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任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三)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以发包价和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六)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及总价等;

      (八)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承诺函。

      如有特殊要求需要设置上述内容外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符合性审查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投标人单位、符合情况、被否决投标理由、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单位),审查结果将即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公布,被否决投标单位如对否决理由有异议,应在30分钟内现场提出,招标人应现场予以答复,过时将视为无异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企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公开随机抽取是随机评定机制的重要环节。随机抽取由评标委员会组织。随机抽取将通过摇号机从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抽取活动具体流程:

      (一)确定本次中标号的大小。招标人从装有1—200号球的摇号机中任意抽取一个号,单号则本次招标抽中最小号中标;双号则本次招标抽中最大号中标。

      (二)公开抽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报名顺序公开自行抽取,由评标委员会登记确认;如第一轮投标人抽取的最大(小)号相同,则相同号码的投标人自行进行第二轮抽取,由评标委员会登记确认,直至抽出最大(小)为1个为止。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抽取结果提交评标报告。

      投标人如对抽取活动有异议,应在抽取活动现场提出,招标人或现场监督人应当场答复、制作记录。未参加现场抽取活动的投标人,视为对抽取过程无异议。

      第十四条 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和抽取结果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截止日必须是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投诉的,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理。

      第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时,招标人可以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余全部投标人,重新组织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未到场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或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还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发包价的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审批部门应加强随机评定过程的检查指导及综合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随机评定全过程监管,并对清单内无依据随意变更行为、前期工作不深不细、重大漏项等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资格审查和公开抽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重庆市:关于发布《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8〕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修订)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039-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规程》DBJ50/T-039-201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质〔2018〕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政策性文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等要求,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

      2.施工标准化管理检查考评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日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弘扬建筑业企业的工匠精神。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应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州)级及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县级、市辖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州)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提供各方面支持。

      第九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施工标准化管理检查考评表》中(见附件2)。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交底落到实处。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二)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安全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样板引路机制。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合同内容安排相应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校舍工程必须经过验收的实物样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三)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

      (四)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容。

      (五)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配以文字介绍。

      第十七条 做好标识检查、验收记录。

      (一)设置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填写检查。

      每施工完一段,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实测实量,并将结果如实地填写在质量标识签内,标识签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

      (二)设置形式:盖章、张贴纸面记录均可。

      (三)检查部位:砌体结构的全部承重墙、柱;框架结构的框架柱、剪力墙和主要的填充墙。

      (四)标注内容:墙、柱垂直度、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外墙上下窗偏移等。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存在的问题作为企业标准化管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考核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

      打分采取加权平均值方式,对于各项检查表格(见附件2)的检查分数,分别采取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应得分,再汇总计算总分:

      实际应得分=实际得分/应得分×(表格)总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满分45分)。包括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管理等考核内容。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 发生结构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常见问题的;

      (三) 地基基础或主体工程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四)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

      (五) 检测报告存在虚假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满分40分。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措施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资料、临时用电、起重设备及小型机具设施、脚手架及模板支架、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防护、物料钢平台及移动式作业平台、深基坑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 项目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

      (二)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论证方案实施的;

      (五)起重设备未办理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检测合格使用的;

      (六)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满分5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方案(措施)、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实名制工作开展情况、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台账证明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兼职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

      (二)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工程款支付及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单位与工程投标、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文明施工(满分10分)。包括施工现场标牌、现场围挡、建筑扬尘治理、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宿舍、临时用房、消防安全、生活设施、辅助生活设施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没有施工总平面图,临时设施、材料堆放违法侵占道路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企业自查自评、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每月对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报送自评报告。外省施工、监理企业可由项目部代为自评,但每半年至少应由企业进行一次自评。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应覆盖所有在建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可分别检查、统一汇总评分并进行通报,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检查次数,一般情况年度检查不少于二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对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工程项目采取“双随机”的模式进行抽查,对抽查项目进行考核评分,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检查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信息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现场管理子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总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分或其中一项不得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

      (二)项目施工、监理企业、检测机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超越执业资质规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结论为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的;

      (四)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项目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在吉林省范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或在省(部)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二、三季度末将本地区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年度通报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市场准入、工程担保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企业可自愿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单栋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开工后一个月以内,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并附《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创建计划》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历次检查评分最高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且无检查评分为不合格的项目,每年6月底及9月底,项目施工单位可向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并由当地负责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各项检查工作的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复查,复查评分80分及以上的,授予“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于获得“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且复查评分90分及以上的工程,企业可向省住建厅申报《省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

      省住建厅应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复查,复查评分90分及以上的,授予“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

      第三十二条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或“××市(州)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没有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省、市级优质工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评分,得分低于所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应得分数的,第一次不合格将由检查部门进行警告,第二次不合格将由示范工地授予部门摘牌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对获得省、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检测机构在同年度的信用评级给予支持加分。

      第三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对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本年度信用评级定为D级,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暂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记入从业主体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级、评先选优和招投标挂钩。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docx

      附件2.检查考评表(工程质量).doc

      附件2.检查考评表(安全管理).doc

      附件2.检查考评表(项目管理).doc

      附件2.检查考评表(文明施工).doc


  • 重庆市: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建〔2018〕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等4类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市城乡建委编制和颁发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满足其执行前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现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仍按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06概算定额)或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8计价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混凝土结构构件包括的混凝土制作、钢筋制安、模板安拆、构件运输及钢结构构件的制作、油漆(不含防火涂料)、构件运输,按06概算定额或08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缺项部分参照住建部2016年《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工作内容计算出的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构件定额直接工程费,与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市场价格不一致时可进行价差调整;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构件市场价格,可根据本通知“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表”(详见附表)或市场询价确定。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垂直运输费和超高降效费执行06概算定额或08计价定额,其中超高降效费人工乘以系数0.7。
       五、本通知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前设计概算尚未批复或项目尚未招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 财政部: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docx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7日



  •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

      2.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PPP)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 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 人;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3 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四条 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实行承诺制。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核准,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交的以下有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以及招标方案申报表;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结构、项目建设资金性质说明,以及拟不招标的范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结构、项目建设资金性质说明,以及拟邀请招标的范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和招标经验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进一步优化核准程序,取消招标方案核准初审环节,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国家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可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

      (二)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拟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批准。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报招标方案核准:

      1.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步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2.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报送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3.政府投资项目分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报送勘察、设计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同步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方案核准。

      4.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时提交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情况,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招标方案;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投资补助;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

      5.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报送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时同步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6.项目具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单位可以在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核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先行核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方案。

      7.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实行“一会三函”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同步办理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进一步缩减招标方案核准时限,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执行以下时限规定:

      (一)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作为项目批复文件的附件。

      (二)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三)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完成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原项目核准机关批准,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有关变更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核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 年第16 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第八条 如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骗取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的,原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依法处理,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原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 号)、《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2.项目招标方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





  •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站市〔2018〕32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加快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我站制定了《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附件:《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6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能力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制度,引导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信用能力信息的采集、公示、公布、认定、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能力评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其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系统,制订评价标准,统一发布全省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能力信息,维护信息数据库,监督指导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开展信用能力动态评价工作。

      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更新等工作。

      造价咨询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自愿参与评价工作。未参与信用能力评价的造价咨询企业不设立信用等级。

      第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共分为五个等级:AAAAA、AAAA、AAA、AA、A。

      90分(含90分)以上,为AAAAA级;

      80~90分(含80分),为AAAA级;

      70~80分(含70分),为AAA级;

      65~70分(含65分),为AA级;

      60~65分(含60分),为A级;

      60分以下,无等级。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主要包括满足现行资质标准、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良好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信息获取途径

      1.现行资质信息:从资质监管系统或造价师管理系统自动同步,如果与现企业信息不一致需通过资质监管系统或造价师管理系统变更。

      2.企业规模信息:企业自行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生效。

      3.经营业绩信息:企业根据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记入系统,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效。同一咨询项目,符合多个业绩条件的,仅记入一次分数。

      4.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企业需自行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生效。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活动、评选,应及时将结果记入系统。

      5.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省、市造价管理机构获得相关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及时记入系统。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认定:

      (一)已生效的司法机关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文件等;

      (四)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时效的规定。

      1.企业基本信息即时更新即时生效,长期公开。

      2.企业的业绩能力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给予核加信用分。

      3.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根据行为性质确定。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开3个月到2年。在公开期给予加(扣)信用分。

      4.不良信息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保存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实名向造价管理机构投诉造价咨询企业的失信行为。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

      第十二条 信用能力评价系统实施动态监管,系统自动统计各企业的分数,次日更新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能力评价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等。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采用实时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应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十四条 “浙江造价信息网”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等级的公布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提交本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不及时变更、维护企业信息的,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宣传推广,减少定期检查的频率,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晋级、合并或分立时,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评分内容和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做到既符合形势又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建站市〔2010〕8号)的同时废止。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8〕9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1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监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理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监理月报、监理急报。

      (一)监理月报是指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每月定期向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

      2.项目保证工程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管控及工程实体安全检查情况;

      3.项目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管控检查情况。

      (二)监理急报是指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施工现场存在监理无法处理,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等问题;

      3.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 监理报告期限

      自监理部实施监理活动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经监管部门确认后,终(中)止施工的状态下可不再实施此项目的监理报告。

      第五条 监理报告程序

      (一)监理报告以监理部为报告主体,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登陆“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中的网上申报系统,选择相应的工程类别申报模块,填报、提交监理报告内容。监理企业可通过“一体化平台”查询本企业所有监理部的监理报告执行情况。

      (二)监理月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登陆“一体化平台”填报《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表》(详见房建项目附表1、市政工程项目附表2),点击提交。具体提交时间由项目监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确定。

      (三)监理急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将紧急、突发事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同时登陆“一体化平台”填报《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急报表》(详见附表3),点击提交。

      (四)各监理部的登陆账号及密码由该项目相关的监管部门在“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中派发(由具有安全监督备案权限的用户在“安全监督备案”信息管理页面中生成账号及密码)。

      (五)当出现用户名及密码遗失等特殊情形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向账号原派发机构申报遗失补办手续(账号原派发机构可在“安全监督备案”信息管理页面中找回遗失账号及密码)。

      第六条 监理月报内容抽查

      监管部门登陆“一体化平台”,按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表》的具体内容和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实际,全数核查被抽查月份的监理报告内容,如实填报当月《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表》的相关核查情况,并于核查当天确认提交。

      第七条 监理月报内容测评

      “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于每季度的第一天自动识别、测算出上季度监理月报内容的符合率(符合率=符合项数/已核查的总项数),凡未经监管部门提交的核查内容不计入测算总项数。

      第八条 测评结果运用

      (一)监理月报内容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监管部门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监理部履职。

      (二)监理月报内容的符合率低于85%的,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频次,重点监管该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并依法查处或上报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率低于85%的监理月报次数,超过监理企业本季度所有在监项目监理月报总次数比例的10%(在监项目在20个项目以内,超过2次的),该监理企业将列入湖南省工程监理企业“差别化”管理名单,各级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其所有在监项目的监理履职行为。

      (四)监理报告工作情况将纳入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内容。

      第九条 监理企业工作要求

      (一)各监理企业应督促监理部全面落实监理报告工作,加强对监理部履职情况的管控及巡视,定期检查、核实监理部监理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有效督促监理部落实监理报告工作责任。

      (二)监理报告工作实施项目总监负责制,各监理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工作要求,确保监理报告内容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报告内容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无误后予以提交,不得发生迟报、瞒报、假报、拒报等情形。

      第十条 监管部门工作要求

      (一)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理急报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监理急报内容,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二)监管部门应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抽查监理报告工作内容,分析和处理监理月报表中反映的问题,适时调整监督重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理月报内容抽查、核查工作。

      (三)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监理部存在迟报、瞒报、假报、拒报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企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上报记录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

      (四)监管部门应认真开展抽查、核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职责外,还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职责。建设工程项目依法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应参照本办法报告质量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9月30日止。

      附件:

      附表1.xls

      附表2.xls

      附表3.xls


  •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5月17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延续资质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四年。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4月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5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2018年6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广州市:《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使用规定

      为了推进我市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准化工作,减少发承包双方在建设项目中投标报价的确定、工程款的拨付、工程结算款的计算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或争议,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使用规定。

      一、《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将作为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项检查成果文件核查及招标控制价检查的参考标准之一,也将作为造价协会行业评优的参考指标。

      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以书籍及配套软件的方式提供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供造价从业人员学习、使用。

      具体使用细则如下:

      ①本协会会员单位免费获得10个配套软件用户账号(账号有效期与会籍一致),并赠送《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书籍2本。

      ②非本协会会员单位购买配套软件用户账号,每5个账号500元/年(注:账号有效期一年,按照自然年计算),获赠送《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书籍1本(送完即止)。

      ③使用单位若需增加配套软件用户账号可向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申请领取,增加账号需要收取相应费用,每5个账号500元/年(注:账号有效期一年,按照自然年计算)。

      ④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的院校或培训机构购买配套软件用户账号的,可享受6折优惠。

      ⑤个人需购买配套软件用户账号的,其帐号纳入协会专属帐号统一管理,每个账号200元/年(注:账号有效期一年,按照自然年计算)。

      三、本协会将不定期组织各使用单位对《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的使用情况进行交流、研讨,完善配套软件的使用功能,推动广州地区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准化的实施。

      四、本协会将成立工程量清单标准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主编及副主编单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在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及配套软件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整理、答复;同时根据国家、省、市新的清单规范补充完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同时探讨通过《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制定各类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工程量清单模板,为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分析提供基础数据。

      五、本使用规定2018年5月31日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附:《工程量清单指南配套软件帐户申请表》

      2018年5月31日

     

  •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执法字〔201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5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确行使举报权利,根据《信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筑节能、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登记、初核、分办举报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

      (三)跟踪、督促、检查举报件办理情况;

      (四)开展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

      第五条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等。鼓励实名举报和逐级反映问题。

      第六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初核,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单位、人员及项目有关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先对有关责任主体提出异议或复核(鉴定)申请,但没有提出异议或复核(鉴定)申请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信访终结的;

      (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的各类举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统一受理。属于省厅职责范围的,由执法总队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办理,执法总队统一回复举报人;需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办理情况的,由执法总队负责上报。属于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执法总队转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做好督办工作。涉及举报住建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举报,按规定转交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受理机构要及时办理举报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扣压、销毁有关举报材料,不得借故推搪或拖延。要认真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形成内容详实的核查报告。实名举报的,应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反馈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所需时间不包含在办理时限内。

      第十一条 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转办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举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或多人次、多批次举报同一个项目,负责办理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制造事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受理后,举报人要求撤回举报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举报处理过程终止。撤回后,举报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管理制度。举报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资料应包括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照片、视频、音频等。

      第十七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举报人、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举报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及调查处理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相关情况。

      (四)不得泄露举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


  • 浙江省: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8〕99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公用建设局(市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8〕10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建建发〔2017〕370号)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建发〔2018〕10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建建发〔2017〕370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推进标准化施工和平安建设,推进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预防深基坑、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时间:2018年5月起至2020年3月底;

      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和《温州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7〕15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深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工程报监时建设单位提供清单并将清单予以公告情况;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监测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督巡查和工程验收情况。第三方监测单位方案编制、开展监测情况。

      (三)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监理单位组织各方主体在土方开挖前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进行验收情况;深基坑(槽)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关注市(城)区基坑影响范围内原有建筑、道路等的安全监测,基坑周边堆载和作业情况。

      (四)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架体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架体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普及工具式承重支模架应用、悬挑脚手架严格四层一挑、严控爬升式脚手架等。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检验检测过程的旁站监理情况。

      (六)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措施情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涉及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及论证、审批、验收情况;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施工单位对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具使用情况。坠落半径范围内隔离隔断情况以及交叉作业防护情况。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外电线路的防护和三项安全技术基本原则(三级配电、三级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执行情况,各种机具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制,楼梯间、地下室潮湿环境、浴室等危险处采用安全电压照明,现场配备专职电工负责用电检修工作,并做好施工用电记录。

      (八)平安标化创建情况。扎实推进我市平安标化示范区建设,健全定期督查、量化排名、网格化监管等制度,重点检查平安标化工地的“六个一律”、“八个必须”落实情况,突出做好大门管理、洁车上路、持证上岗等。实现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定型化、工具化。

      (九)施工扬尘治理情况。严格落实《温州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温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16号)文件要求,扎实开展我市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建立企业每月自查,部门定期督察制度,重点检查施工现场降尘新设施配备、围挡设置、道路及出入口硬化、车辆冲洗、污废水处置、材料堆放、裸露土、环境保洁、禁烧废弃物、外架防尘、致尘器械防尘、渣土泥浆运输和预拌材料防尘等13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突出抓好建成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配备雾炮及喷淋设施措施,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十)“打非治违”落实情况。严厉打击我市建设系统非法违法施工行为和违章作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查处企业无资质、项目无许可、人员无资格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依法查处,给予不良行为公示和诚信扣分。

      (十一)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情况,消防(防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情况,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消防管理和检查情况;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高层建筑(高度超24米)必须设置楼层消防立管,配备消防龙头、消防水带,活动板房板材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宿舍应单独安装限流器和漏电保护期器。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机制,将现场检查、起重设备、塔吊黑匣子、特种工管理、远程视频监控等工作纳入信息化、数据化管理,做到数据共享、图像实时传输、过程全面覆盖,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严格检查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实施情况、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8年6月底前。各地根据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将行动方案通知到所有企业、项目和有关单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各地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有施工现场全覆盖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整改到位并建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各地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受监在建项目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我委将适时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各地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认识到位。各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当前施工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施工安全整治行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责任到位。各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落实施工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制度,企业法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地、各企业要把工作任务细化到人,把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带班检查等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施工安全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

      (三)执法到位。各地要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巡查工作。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并按规定认定上报相关责任主体和个人的不良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统筹到位。各地要统筹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各项工作协调开展,全面提升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着力突出四个重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内容,强化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通过治理重点问题,以点带面,实现安全发展。

      (五)宣传到位。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整治期间,各地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信息统计表(附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号前报送至市住建委,专项治理总结于2020年3月15日前上报。联系人:胡任鹏、陈钟明,联系电话:89987016、88824595,电子邮箱:331499359@qq.com。

      附件: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信息统计表

    附件

     

    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段:        月至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行动

    开展

    情况

    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数量(处)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项目数量(处)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覆盖率(%

     

    企业自查工程隐患(项)

     

    自查自纠整改率(%

     

    检查

    情况

    本辖区是否按照规定频次开展检查

     

    本辖区派出检查组次数

     

    检查施工项目(处)

     

    检查出重大隐患(项)

     

    整治

    情况

    经济处罚

    起数

     

    金额(万元)

     

    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处)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家)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家)

     

    暂扣或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

     

    责令从业人员停止执业、通报批评、诚信扣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考评情况

    本季度竣工项目总数()

     

    本季度竣工项目考评项目数()

     

    建筑施工企业总数()

     

    自考评工作开展以来,考评建筑施工企业数()

     

    阶段总结通报(次)

     

    宣传情况

    媒体宣传(起)

     

    曝光案例(起)

     

    注:本表为本辖区内累计数。



  •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8〕6号


    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优化住建系统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要将本办法转发至本辖区内的县级住建系统归口各单位,并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4日

    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优化住建系统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监督是指全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对权限内建设项目、被检主体开展的检查、监督行为。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对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巡察、对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和对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的督查三方面内容。

      第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委)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监督的组织领导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并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四条 住建系统行政监督依据本单位权责清单开展层级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公开公正、精准高效的原则,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做到详实掌握情况,认真分析问题,合理制定方案,健全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第五条 开展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应当以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主要监督力量,必要时可通过邀请、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社会组织以顾问身份参与行政监督。

      第六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完善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工作全过程记录制度、监督结果公开披露制度。对行政监督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和行政问责。

      第二章 行政执法巡察

      第七条 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巡察: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性;

      (二)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贯彻落实情况;

      (三)行政审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四)依法备案、核准情况;

      (五)行政审批依法收费情况;

      (六)其他需要巡察的行政审批情况。

      第八条 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巡察:

      (一)行政处罚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多头执法、权责不明、互相推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行政处罚内容合法性情况;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情况,是否做到文明执法;

      (五)其他行政处罚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情况进行巡察: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情况;

      (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

      (三)依法行政应诉情况;

      (四)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行政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六)其他需要巡察的行政复议、应诉情况。

      第十条 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履行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巡察:

      (一)来访、来电、来信接待台账;

      (二)信访、举报数据梳理上报以及案卷归档情况;

      (三)信访、举报案件承办、交办、转办情况;

      (四)案件复查、复核情况;

      (五)其他需要巡察的信访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进行巡察: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巡检制度;

      (四)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制度建立情况;

      (六)其他需要巡察的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巡察由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内设机构或本单位执法机构、法制机构依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巡察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巡察表》(见附件1),巡察结果应当形成通报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巡察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巡察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执法人员、随机调查行政相对人、查阅台账、抽查卷宗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检查表》,并在执法检查中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市场主体(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对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和《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检查结果形成通报并依法公开。

      第十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依据本单位权责清单制定,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市场主体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工程报批程序;

      (三)建设单位工程是否存在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行为;

      (四)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五)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六)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转让、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的行为;

      (七)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工程质量方面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八)抽查、抽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九)其他应予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需要组织检查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息机构建立被检市场主体、建设项目和执法人员的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和软件进行日常维护和数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检查事项不低于清单事项的50%。检查内容包括权限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检查和行业行政监督检查。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两次。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检查比例以许可有效期满后检查全覆盖为标准;行业监督检查比例依检查事项性质、特点、专业复杂程度确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检查。省住建厅每次对不少于50%的市(地)进行抽检,每个市(地)抽检的市场主体(或建设项目)2%—5%,每个市(地)至少抽检一个县(市),每个县(市)抽检不少于2个市场主体(或建设项目)。其他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建设项目以及外省市场主体进入我省承担的工程项目,可以适当加大检查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确定检查事项、检查日期和内容。在开展检查的五日前通过软件随机抽取被检市场主体(或建设项目)、执法人员,并成立检查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拟定检查方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法制机构对检查组的成立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由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主体反馈书面意见,认真填写《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见附件2),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检查表》应有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主体签字,执法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查明违法事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及时通报有关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不良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并加强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对查实的失信行为要计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等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第四章 重点工作督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作的督查是指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住建系统牵头完成的涉及民生工程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以及国家、省有关领导重要批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的工作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第二十九条 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督查由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重点工作任务的内设机构组织具体实施,以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两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日常督查是指承担重点工作的内设机构应与下级单位建立双向联系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报表和反映项目推进情况的影像资料,掌握工作进度,定期汇总,针对问题研究工作推进措施。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科学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设定完成时限并督促经办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三十一条 重点督查是指承担重点工作的内设机构围绕重点工作任务,根据日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重点督查工作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拟定督查工作方案,并协调有关内设机构组成督查组,实施督查。督察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住建系统重点工作督查表》(见附件3),并在督查结束后交由承担重点工作的内设机构存档并开展结果跟踪。

      第三十二条 承担重点工作的内设机构要在每次开展重点督查前,将年度工作任务、日常督查工作推进情况等基础数据、指标进行整理、量化,并组织督查组成员进行集中培训,对需要重点督查的事项提供督查建议书,载明需要特别关注的督查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单位各项督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督查时间及频次,对同一被检责任主体的多个督查事项应当合并进行,做到单独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承担重点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建立督查工作档案,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三十五条 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均应当形成督查报告,并根据需要按层级定期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行政监督问责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单位权责清单制定本部门行政监督工作要点,量化监督指标和标准。监督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监督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处罚裁量准确。

      第三十七条 住建系统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按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在全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未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没有法定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执法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执法程序的;

      (四)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五)未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或截留、私分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七)超越权限乱作为或者职责内不作为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移送或者发现犯罪行为不按规定移交的;

      (九)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拒不改正的;

      (十)公职人员勾结“黑中介”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通过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发现的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第三十九条 承担行政监督任务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出现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对依法行政监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住建厅“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黑建法〔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巡察表

      2.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

      3.黑龙江省住建系统重点工作督查表

      附件下载:1-3(总)


  •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行政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

    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交法函[2017]4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 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于6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精神,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重违反建筑行业有关法规规章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串通投标,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八)发生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有关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纳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二)权利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汇总。对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信息公布及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广西)”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一年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纳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六)信息更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黑名单”更正信息。

      第七条 对被公布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其管辖工作中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依法限制。

      (五)招标人可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限制。

      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将有关情形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对应纳入“黑名单”而未纳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 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95号

      现批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19-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JG/T219-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7日



  • 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81号

      现批准《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35-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2日



  • 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80号

      现批准《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51-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JG/T25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2日

     

  • 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79号

      现批准《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39-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JG/T3030-199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2日




  • 2018年5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宁夏: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8〕13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1日

    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开展考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考评与企业考评纳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和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两项工作,均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评结果适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第七条 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宁建(建)字〔2012〕17号)进行。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由属地依据《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宁夏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办法》(暂行)进行。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全员质量安全责任,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每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自查自纠自评(银川地区可适当顺延),形成相应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辖区企业开展一次年度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将考评具体内容录入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化考评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企业行为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6,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2,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权重0.2,通过加权后折算成百分制,三部分相加得出最终的企业标准化考评总得分。

      结合工作实际,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和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具体权重分配在2018-2020年实行过渡期,其中:2018年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4,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权重0;2019年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3,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权重0.1;2020年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0.2,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权重0.2;2021年及以后实体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权重正式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行为考评包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资质和机构与人员管理、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法规标准和检查工具配置和政策传达、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源管控、行业日常监管、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九个方面,按照本细则附表相关内容予以打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和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结合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评比开展,适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时,由负责考评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询下载,将项目考评合格率转换为相应分值。项目考评在企业考评中的记分规则为:

      (一)统计项目数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为准。

      (二)项目安全(质量)考评总分实行百分制,考评企业该部分得分=(企业承接项目考评合格项目数/企业承接项目考评项目数)×100分。

      (三)考评企业上年度没有项目考评结果的,企业承建项目标化考评情况不计入企业标准化考评中,企业标准化考评由行为考评分值直接作为企业标化考评最终得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对有在建项目考评的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5个等级:考评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经整改后达到合格或不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定为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本年度考评企业数量的10%。

      (二)对无在建项目考评的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2个等级:考评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和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均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挂钩,并在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网络上公开,供社会投资相应单位参考。

      第二十七条 经考评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被考评施工企业对自身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督导全区各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单位、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移送相关部门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2.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行为考评表


    附件1

    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 号:

      按照《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年 月 日,我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

      年度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含企业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三部分)。其中:

      1、企业行为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得分 分,权重0.6。

      2、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得分 分,权重 。

      3、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得分 分,权重 。

      综上,按照规定,你单位 年度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最终得分 分,评定结果为:

      □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若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在收到告知书后10日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告知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建筑施工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行为考评表

    考评企业:                  法人:

    序号

    评定

    项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赋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安全质量责任制度

    ·企业是否建立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3分,法人未按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的每次扣0.5分)。

    查企业有关制度文本;抽查企业各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责任人对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知晓情况,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重点查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安全责任分解下达和执行,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内容、范围及期限是否明确。

    15



    ·企业是否建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分,各部门、各级(岗位)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的每起扣0.5分)。

    ·企业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2分,各部门、各级对各自安全质量责任制未执行的每起扣0.2分);

    ·企业是否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2分,考核不正规的每起扣0.5分)。

    查企业文件,查企业对下属单位各级管理目标设置及考核情况记录;

    ·企业是否建立、实施安全质量奖惩制度(2分,未建立或未实施的各扣1分)。

    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考核、奖惩记录

    2

    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

    ·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质量管理机构(5分)

    有文件、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15



    ·企业是否按规定配足安全生产、质量监督专管人员(5分,少一人扣1分)。

    特级6人,一级4人,二级及以下3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分,每不合格一人扣0.5分)。

    查各类人员相关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等。

    3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质量培训教育制度(2分,不健全的扣1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企业培训计划文本和教育的实施记录、企业年度培训教育记录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

    10



    ·企业安全质量教育制度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质检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要求(2分,每起0.2分)。

    ·企业是否实行年度安全质量培训教育(6分,其中未编制年度计划扣2分,未按年度计划实施质量安全培训的扣4分)。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30学时/年,安全员40学时/年,其他管理人员20学时/

    4

    安全质量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质量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3分,其中未按月检查的扣2分,检查人员不合格的扣1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企业检查记录、企业对隐患整改消项、处置情况记录、隐患排查统计表。

    15



    ·企业是否建立承建项目台账(3分,项目台账中每少一项工程扣0.5分)。

    ·企业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对承接项目组织专项检查(5分,少一轮扣1分)。

    ·企业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2分,无整改闭合记录的,每起扣0.5分)。

    ·企业检查后是否进行奖惩处理和通报(2分,未奖惩、未通报各扣1分)。

    5

    法规标准和检查工具配置、政策传达

    ·企业是否配备与生产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现行有关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检查工具、仪器(1.5分,30本以下少一本扣0.1分,少一项检测工具的扣0.1分);

    查企业各相关岗位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的文本及贯彻实施记录

    5



    ·企业是否配备各工种安全质量技术操作规程或标准(1.5分,配备不齐全的缺一个工种扣0.1分)。

    ·企业是否传达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的或未安要求制定相关方案(2分,每缺漏一项扣0.2分)。

    6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企业是否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制度(3分)。

    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抽查企业备份的施工组织设计

    10



    ·企业是否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4分,不合格一起扣0.5分)。

    ·企业是否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分级进行技术交底(3分。不合格一起扣0.5分)。

    7

    危险源管控

    ·企业是否建立危险源(危大工程)监管制度(2分,其中公示公告、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交底、验收制度等内容少1项扣0.5分)。

    清单建立制度、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制度,专家论证制度,交底制度,验收制度、检查制度)

    15



    ·企业是否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和超规模危大工程清单(4分,每起扣0.5分)。

    ·企业是否针对识别出的危大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分,每起扣0.5分)。

    ·企业编制的施工专项方案应由专家论证是否进行论证(3分,每起扣0.5分)。

    ·企业编制的施工专项方案论证过程中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参加(1分,每一项未参加扣0.1分)。

    ·企业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对危大工程进行定期带班检查(2分,每起扣0.2分)。

    企业负责人每月现场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

    8

    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企业是否建立质量常见问题管理制度(2分,其中无明确责任人、预防机制、防治措施等内容的少1项扣0.5分)。


    5



    ·企业是否编制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方案(1分)。


    ·企业是否开展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2分,其中无检查、整改、奖惩等日常管理行为的少一项扣0.5分)。


    9

    行业日常监管

    ·企业是否因质量安全隐患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0分,每起扣5分)。


    10



    合计

    100





      签收人: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安微省: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计〔2018〕5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风景区管委会,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增强统计服务能力,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统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住房城乡建设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及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工作义务提供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计划处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统一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工作。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按规定设立首席统计员,负责协调厅内部、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之间、与上级部门之间的统计业务以及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对外报送和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承担本部门统计工作职责的职能机构,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有经常性统计任务的部门应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和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依法如实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认真审核、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应当在原统计人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学习、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统计业务能力。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全省范围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报省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的,报省统计局审批。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需要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补充性统计调查制度不得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制度重复、矛盾。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依法执行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满足各项统计调查需要;应当建立健全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完善更新手段。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制度涉及多个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明确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因职能划转确需调整牵头部门的,应当做好移交衔接工作,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数据的对接,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共享内容包括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可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及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依法公布相关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尚未审定的统计数据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是政策制定、科学研究、监测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务机构开展上述工作或对外提供,应当以已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与已发布的统计资料不一致的,应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五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工作监测,强化研判预警,提高统计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统计数据综合应用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工作调查研究,加强与科研院所、政策研究机构、高校等各方力量的合作,深化改革创新,增强统计数据有效供给,更好满足行业管理和社会需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交叉互查等。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依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建立考核通报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督查问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建计〔2007〕188号)同时废止。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8]17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文)的要求,现征求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刘兴旺       联系电话:0571-56097838

      传真:0571-82821124

      Email:455071276@qq.com

      地址及邮编: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598号同人广场C座14楼;邮编310012

      附件: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4月12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8]16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文)的要求,现征求由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维坚       联系电话:13903019209

      Email:dsppazwj@aliyun.com

      地址及邮编: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号;邮编510450

      附件: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4月12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8]15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文)的要求,现征求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夏 联系电话:18511525727

      传真:010-67378717

      Email:1127829857@qq.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4号楼11层;邮编100124

      附件: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4月12日



  • 2018年4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1

    GB/T51255-2017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2017/7/31

    2018/4/1

    2

    GB/T51253-2017

    建设工程白蚁危害评定标准

    2017/7/31

    2018/4/1

    3

    GB/T51252-2017

    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2017/7/31

    2018/4/1

    4

    GB50403-2017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2017/7/31

    2018/4/1

    5

    GB/T51248-201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2017/7/31

    2018/4/1

    6

    GB/T51256-2017

    桥梁顶升移位改造技术规范

    2017/7/31

    2018/4/1

    7

    GB51237-2017

    火工品实验室工程技术规范

    2017/7/31

    2018/4/1

    8

    GB51254-2017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

    2017/7/31

    2018/4/1

    9

    GB/T51246-2017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

    2017/7/31

    2018/4/1

    10

    GB/T50539-2017

    油气输送管道工程测量规范

    2017/7/31

    2018/4/1

    11

    GB/T51250-2017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调试与验收规范

    2017/7/31

    2018/4/1

    12

    GB51249-2017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2017/7/31

    2018/4/1

    13

    GB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017/7/31

    2018/4/1

    14

    JG/T521-2017

    轻质砂浆

    2017/9/5

    2018/4/1

    15

    JG/T526-2017

    建筑电气用可弯曲金属导管

    2017/9/5

    2018/4/1

    16

    CJ/T518-2017

    潜水轴流泵

    2017/9/5

    2018/4/1

    17

    CJ/T520-2017

    齿环卡压式薄壁不锈钢管件

    2017/9/5

    2018/4/1

  • 上海市: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7日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提出的不断增强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的要求,把制度创新作为主攻方向,在“放管服”改革上下更大功夫,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通过采取“流程再造、分类审批、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举措,进一步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实现社会投资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优化,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除外)。

      三、改革目标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技术特别复杂等项目外,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划分为“工业项目”(指104产业区块内的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三类,从取得土地后到获取施工许可证(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改建、扩建项目从获得规划设计条件后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政府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35个、48个工作日。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技术特别复杂等项目,以及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四、改革任务

      (一)分类审批、流程再造

      1.完善分类审批模式。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模式,按照“工业项目”“小型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对于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对于小型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评估评审事项,缩短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时间。对于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在原有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上进行调整和优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其他有关部门)

      2.推进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整合归并为设计方案和施工许可2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同步审批、告知承诺、限时办结”。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主要包括设计方案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施工许可环节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涉及的征询事项,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阶段审查,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除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事项外,采用“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其他有关部门)

      3.取消总体设计文件征询。设计文件审查环节仅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可根据审查事项对于图纸深度的要求,选择在设计方案审核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进行,也可在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开展监督检查、评估或检测。为确保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加强政府前期服务,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咨询服务机制,公开咨询目录和办事指南,限时办理咨询事项。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前,可向审批部门咨询,咨询意见可为施工图审查提供参考。涉及技术审查的,审批部门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咨询。(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其他有关部门)

      (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

      1.探索“多评合一”。优化各类评估流程,进一步简化项目前期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卫生学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汛影响等各类专业评价的办理流程。探索在特定区域内推行“多评合一”,整合评估评审等相关办事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统一反馈、控制周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

      2.强化规划依据。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评审。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约束,土地出让前,各征询部门进一步明确管理指标要求,并充分告知相关管理依据,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出让条件。(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其他有关部门)

      3.完善设计方案审核。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核。其中,新建项目,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免于审核;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改建、扩建项目,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注明免于审核。加强方案咨询的提前服务,进一步优化方案并联审批流程。其他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统一征询交警、交通、绿化市容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的审查意见,采用“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设计方案审核时间(含同步办理的用地批准手续)缩短在2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小型项目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警总队、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其他有关部门)

      4.推行“多图联审”。依托现行统一的数字化平台,推行并完善“多图联审”制度,在原有已整合消防、气象等部门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探索将民防、水务、抗震(除超限高层)、交通等部门的审查内容一并纳入,由各审批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分别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审查。建立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受理、依次发证的工作机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同步办理的施工图审查)核发时间缩短在2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工业项目13个工作日,小型项目18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其他有关部门)

      (三)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1.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施工许可改为形式审查和网上办理,将施工许可证审批前的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改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核发时间缩短在3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为2个工作日。施工许可申请前的发包合同登记,均采用网上直接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有关部门)

      2.大力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BIM技术。加大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BIM技术的推进力度,对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并采用BIM技术正向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建筑师团队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有关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可在设计方案审批后,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先行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后置,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其他有关部门)

      (四)强化监管、提升服务

      1.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其他有关部门)

      2.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扩大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范围,增加信用评价应用的领域和环节,实现行业信用和企业信用相互补充、协同联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中,增加对承诺不兑现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扣分值;情节严重的,降低信用等级,清出本市建筑市场。通过与市公共信用平台的信息交互,实现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

      3.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将社会投资项目全建设期的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标准规范、问题解答进行统一汇总,让企业通过一个网站,全面了解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推行报建登记,按照项目类别,一揽子告知后续审批事项。线下推行每个阶段的一站式(窗口)全流程服务和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综合咨询服务。为解决分阶段办理,带来企业设计后期返工的风险,以及提高验收效率,除管理部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外,大力培育全过程咨询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其他有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是贯彻国家和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防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调整优化后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审查)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整合现行的产业项目、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形成全市性改革制度,保证全市制度统一、操作统一、平台统一。

      (三)建设配套信息平台。建成网上一口申请、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社会投资项目电子化并联审批共享平台,实现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和标准规范集中公开,实现图纸和资料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实现全过程审批时限监控,保障改革措施顺利和高效实施。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关于认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布媒介

      (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网址:www.bjggzyfw.gov.cn)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媒介不再承担本市发布媒介的功能。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

      (二)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要抓紧完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数据规范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确保在2018年2月底前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确保向国家平台数据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已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应于2018年2月底前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接,确保按照《办法》要求的范围和方式推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三、明确发布范围

      (三)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四、明确信息发布主体

      (四)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六)“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下载、打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五、确定发布方式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途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1.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已经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综合交易分平台、软件和信息服务分平台交易的,可以通过已对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电子招标投标数据规范要求,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交互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收到信息后12小时内发布。

      2.尚未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核验确认并发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可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六、切实加强监管

      (八)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行为,大力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

      (九)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法,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的通知》(京发改〔2004〕86号)、《关于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传送有关招标信息的通知》(京发改〔2005〕1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肥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驻肥以外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财政部建立的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征集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及交易系统,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财政拨款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省财政厅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除了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外还应当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已收到的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向被投诉人和财政部门认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时间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 2018年3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1
    GB/T51259-2017
    腈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2017/8/31
    2018/3/1
    2
    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2017/8/31
    2018/3/1

  • 宁夏: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7〕17号


    各市、县(区)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战略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5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市城市及县城所在镇的各类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城以下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市设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以下简称《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是各城市编制、实施城市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对全区重点地区特色风貌进行要素分类、特色分区和价值分级,对重点城市、景观带和风景道进行设计引导。

      各城市编制的城市设计不得违反《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中的各项管控内容。

      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两个层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规划区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总体城市设计应划定需编制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

      第九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对应,是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落实和深化。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等;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湿地、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一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布局等的管控引导,通过天际线、建筑群体组织和公共空间塑造等方面凸显城市活力和特色。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改善街区功能,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在建筑风格、高度、色彩、体量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三)新城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注重街区规模、街道尺度以及整体环境品质的管控引导,采用多功能混合、密路网、小街区的宜人生活空间组织,注重展现自然人文特色,体现城市的时代风貌。

      (四)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公交停靠站、立体停车场、充电桩、公厕、垃圾转运站、休闲座椅、雕塑等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环境设施,应注重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合理设置休闲步道、街头绿地、小游园等,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五)滨水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注重水体和滨水环境的保护,注重滨水建筑高度与体量、风格与色彩、景观视廊、滨水岸线、节点和慢行系统等的管控引导,通过滨水地区空间形态的塑造,体现水与城市的互动与融合。

      (六)山前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山体保护和城市安全,注重建筑布局、高度与体量、风格与色彩等的管控引导,体现山与城市的相互映衬与融合。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依据《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城市设计成果包括设计文本、说明书、图册和附则,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导则(试行)》。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将城市设计各项内容落实在规划管理的各个层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涉及《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重点管控地区的城市设计,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前,应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审批通过后,应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一)在规划条件提出阶段,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空间边界、建筑高度和退线、天际线等有关城市设计的控制性内容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并作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基本要求之一。

      (二)在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审查阶段,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设计,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功能布局、空间组织、经济技术指标、公共空间、绿地系统控制和建筑尺度等内容。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的,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三)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设计,重点审查建筑体量、风格、色彩、高度、材质、配套设施及夜景灯光效果等。建筑方案不符合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的,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四)在规划核实阶段,应将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规划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县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城市、县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落实情况。

      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城市设计工作和《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城市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导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展空间规划试点的市县,城市设计编制、实施、管理的区域范围应与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 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第十五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三)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六)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三十三条 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1份;

      (二)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照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二)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试运行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经营。

      第四十三条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试运行期间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运行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1份;

      (二)竣工验收报告1份。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试运行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六)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五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由验收组织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并应当邀请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核查。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或者单位人员担任。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可以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4人。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提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核查结论。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分期竣工验收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需要进行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第六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报送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和报送工作。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报送工程建设信息,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谎报、瞒报、漏报。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

      第六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资料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对各环节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第七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十五条 港口公用航道工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24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发布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4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发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9月5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4月1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3.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

      附件下载:1-3(总)

  •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于7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办安监〔2017〕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领导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含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的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只从事航运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属地为主”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只从事航运业务)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其他航运生产经营单位(只从事航运业务)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由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管理机构统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信息采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和其他等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七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须依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四个类型。上述四类从业人员可按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 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主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二)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等基础信息;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不良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含通报批评)等失信信息;

      (四)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果等信息。

      上述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新增或发生变化的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信息进行补充。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值为1000分,得分等于或高于1200分的评为AA级;信用得分低于1200分,等于或高于1000分的评为A级;信用得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高于800分的评为B级;信用得分低于800分,等于或高于600分的评为C级;信用得分低于600分的评为D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不良行为信息不实的,由具有信用评定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综合评定。从事公路水路行业多种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 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际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确定:

      (一)集团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安全生产信用得分;

      (二)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用得分的平均得分。

      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同等以上责任,下同)的,或12个月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其信用等级下降一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每项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有效期为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评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为准),评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分超出有效期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累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满足黑名单条件的,应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次评定或发生变化的,由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结果改变不良行为认定的,申诉人应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材料,由属地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自动撤销相关不良行为扣分。

      评定结果确定后,由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公布。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可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完成后,可委托具有行业安全生产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给出信用修复评估结论,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修复进行形式核查,形式核查可参考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结论。形式核查通过的,应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撤销相关失信行为扣分,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查询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及其管理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从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黑名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填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填报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填报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行业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依法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A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在有关单位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增加监督执法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约谈、公开曝光、取消经营资质(格)或限制性经营、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或限入、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可引导市场慎重选择其相关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填报、公示、公告和查询等功能同时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交通”网站开放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2018年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名称
    实施时间
    发布时间
    1
    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2017/7/31
    2018/2/1
    2
    JGJ/T424-2017
    信息栏工程技术标准
    2017/7/31
    2018/2/1
    3
    CJJ99-2017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2017/7/31
    2018/2/1
    4
    CJJ/T7-201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
    2017/8/23
    2018/2/1
    5
    JGJ/T72-2017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2017/8/23
    2018/2/1
    6
    JGJ/T406-2017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2017/8/23
    2018/2/1
    7
    CJJ128-2017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2017/8/23
    2018/2/1
    8
    JGJ/T412-2017
    混凝土基体植绿护坡技术规范
    2017/8/23
    2018/2/1

  • 财政部: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办建〔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附件: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评审机构进行了决(结)算评审的项目决算,或已经审计署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七条 未经评审或审计署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以及虽经评审或审计,但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审计署的全面审计报告。

      (六)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九条 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可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

      对未经决(结)算评审(含审计署审计)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审核。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属于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进入审核批复程序。

      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三章 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与审计署审计意见进行比对,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评审机构对工程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全面评审;评审机构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中央总金库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缴。上缴的方式如下:

      对应缴回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主管部门及时将结余调整计划报财政部,并相应进行账务核销。

      对应缴回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主管部门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将资金汇总后上缴中央总金库。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功能分类、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名称及编码。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将汇款单印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对口司局、经济建设司)备查。

      (五)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七)决算批复文件涉及需交回财政资金的,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项目决算批复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 财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7〕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了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改革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商会资产是指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五条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商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协会商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等;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协会商会资产信息披露渠道,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协会商会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确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规定等。

      第十条 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节约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协会商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商会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协会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商会所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协会商会及其所办企业对展会主办权、体育赛事商务运营及转播权等各类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应当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已签订合作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公开选择合作方。

      第十八条 协会商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协会商会及会员利益。协会商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关联方是指协会商会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执行,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协会商会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并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会商会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协会商会应当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总量、结构、增减变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负债等信息。

      资产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商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会商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协会商会终止时,应当执行《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

      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

      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中关于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会商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资产重要事项、违规对外投资和进行资产收益分配等问题开展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调整信用记录、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协会商会应当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商会网站、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商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商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程序认定的承担特殊职能的协会商会,暂按现行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7】43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为全省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如下:

      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资金和管理的优势,推动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由江苏省财政厅发起设立“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 基金的设立目标

      (一)体现激励引导。通过建立PPP融资支持基金,发挥引导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我省PPP领域,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

      (二)扩大投资规模。发挥少量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基金10倍的放大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借助金融机构多元化的投融资服务和项目管理经验,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强化风险管控,规范PPP融资支持基金的投向使用,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推动PPP模式运用。发挥基金对PPP项目的引导扶持作用,提高市、县政府运用PPP模式的积极性,扩大PPP模式的推广运用范围,创新我省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管理机制,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一)基金名称:

      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

      (二)基金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有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的机构管理运作(下称“基金管理机构”)。

      (三)基金规模:

      人民币100亿元,每20亿元为一个子基金。

      (四)基金期限:

      10年,10年到期后如仍有项目未退出,经出资人同意可延长。

      (五)基金出资人构成:

      1.财政出资人:①省财政厅;②部分市、县财政局。

      2.其他出资人:①若干家银行机构;②保险、信托资金;③其他社会资本。

      (六)基金的募集:

      省及市、县财政发起出资共10亿元,银行、信托、保险等其他出资人采取认缴制,以9亿元为一个份额单位,每家出资机构(允许出资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认缴)最少认缴1个份额单位,最多认缴2个份额单位,具体出资份额通过公开竞价后以合同形式约定。每个子基金由1-2家其他出资人及财政出资人组成,其中财政出资占10%。

      三 基金的投资与收益

      (一)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我省PPP模式推广运用规划,基金将用于我省经财政部门认可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优先投入省级以上试点项目及参与出资市、县的项目。

      (二)基金的投资模式:基金可以股权等方式投入PPP项目,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每一个项目股权投入的基金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且与项目社会资本方出资按比例同步到位。

      (三)基金的投资期限:基金所投资具体项目期限不超过10年,到期可优先转让给社会资本方。

      (四)基金的收益来源:

      1.所投资PPP项目的股权分红收益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

      2.基金间隙资金用于稳健类金融产品产生的收入;

      3.其他合法性收入。

      (五)基金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获取机制:

      基金实行同股同权,按股权的比例享有收益;按约定回报率获取收益的,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六)基金出资人的回报机制:

      1.每个子基金均实行按股分红,各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获得基金收益分红。

      2.若其他出资人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财政出资人可放弃分红。

      3.参与出资的市县如未获得基金投入的,其财政出资部分可享受一定的收益。

      四 基金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基金的投资决策:

      1.基金成立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简称“投委会”),由省财政厅、出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县财政局、其他出资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负责审定基金章程、项目投资策略、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基金收益分配办法等重大事项。

      2.按子基金设立项目审定委员会(简称“项目审委会”),由省财政厅、出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县财政局、基金出资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负责子基金具体项目投资的审定。各出资人按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出资不足5000万元的市县财政可由省财政代为行使表决权。项目审委会召开项目审查会议,到会人数、表决权数需同时满足应到人数、应到表决权数半数以上,表决事项获得到会全部表决权55%(含)以上同意的予以通过。

      3.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前期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同时负责资金召集、资金投放、项目监管、基金账户管理、间隙资金运作等方面工作,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

      4.项目审委会召开前45日,省财政厅PPP中心将拟上会项目可行性审查报告提交给子基金各出资人,包括项目情况及拟投入金额、期限、方式、回报、退出机制等初步方案。项目审委会审查表决获通过的项目,由各出资人按认缴比例出资。项目审委会需就通过的事项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二)基金投资的申报管理:

      1.申请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的项目须向所在地市或县财政部门申请,经市或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PPP中心。

      2.项目审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委托基金管理机构与项目的政府方及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投入规模、投入方式、投入期限、收益回报、退出机制、权利和义务等。

      3.如基金投入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则基金的投入规模、期限、收益及退出机制等应写入PPP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并在项目采购中与合作方达成一致意见,写入PPP项目合作协议中。

      (三)基金的出资与拨付:财政出资人出资部分在基金成立之日到位;其他出资人实际出资采取招款机制,根据项目的投资决策决议,基金管理机构向各出资人发出通知,出资人在收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按认缴比例支付资金。

      (四)基金的日常管理:在基金投委会下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由省财政PPP中心和出资人单位联系人组成,负责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各子基金项目审委会决定的各事项落实、基金日常运行、沟通联络、项目情况跟踪管理、基金信息的反馈与发布、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与管理等。办公室设在省财政PPP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PPP中心负责人兼任。

      (五)基金的风险控制措施:

      1.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运营情况跟踪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子基金项目审委会报告。

      2.针对项目情况,项目审委会可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议,表决项目投资期限延长或缩短。

      3.基金将遵循分散配置原则,投资于省内多个PPP项目,控制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以达到分散风险和带动社会资本的双重作用。

      4.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如投资项目失败,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10%的损失(最多不超过子基金管理费的2倍),其次,由省财政、市县财政以子基金的出资金额承担风险,项目的剩余损失由其他出资人在出资金额内按比例承担。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5﹞19号)同时废止。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实施,我省建筑业迎来大发展、大跨越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动我省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瞄准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产业规模发展壮大。全省建筑业总产值预期年均增长7.2%,到2020年达到7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5.7%,到2020年达到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以上;力争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到2020年,全省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450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5家,超50亿元企业不少于20家。

      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到2020年,建筑业从业人员预期达到400万人,其中,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55名以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10万人以上,中级工20万人以上。

      二、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制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实施计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做强做优;支持古建筑、钢结构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精做专、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河北建造”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吸引大型央企到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中心,吸引省外优秀企业到我省落户。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制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每个市要着力培育1-2家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激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股权投资,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微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提高资质要求等方式限制其参加投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申报科技专项,强化产学研用结合。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奖励。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省内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交通、水利、机场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逐步提升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和专业施工能力。在石家庄、邯郸市开展本省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示范项目。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0年,培育2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3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完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和标准设计。广泛应用预制外墙、预制楼梯等部品部件、集成厨卫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体系,提升建筑产品附加值。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大智移云”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示范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广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企业参与省外、境外工程提供有力支撑。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对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承接大型央企的外包服务、材料供应、劳务输出等业务,合作共赢。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加强中外标准对比研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缩小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配合)

      三、推进重点事项改革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依法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大力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一并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监管与服务。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开展个人执业事务所试点,逐步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保监局、省编委办)

      (二)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石家庄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到2020年,各市应培育发展1-2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有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先试。国有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四)改革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程序,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行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评审应综合衡量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费用作为主要中标条件。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和边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在项目施工现场,一线工人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技术工人。引导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镶贴、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稳定和扩大建筑工人就业创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二)加强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承包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国有投资工程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对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公安、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等因素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在保定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推动参建各方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使建筑设计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立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城市风貌的管控,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引导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创意设计基地(中心),孵化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我省建筑勘察、设计水平。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控。推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控机制。在秦皇岛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火、节能、电梯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加大对新开工轨道交通工程的城市及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城市的监督检查力度。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对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严格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在保定、邯郸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县城建设工程质量攻坚行动,补齐县城工程质量短板。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探索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北保监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培养造就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形式,加快各类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以高层次人才引领建筑业创新发展。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可申报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对入选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开展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认定工作,大力培育行业领军人才。研究制定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评审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支持现有的大中专院校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鼓励城乡青年参加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教育培训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强化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其整改并记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学徒制度和技师工作室,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创新培训形式,搭建全省建设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为建筑工人提供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加快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并轨,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河北保监局)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布局、错位发展的思路,培育一批建筑业强市、建筑业强县和建筑业强企。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各级政府对排名靠前的市、县和企业,予以奖励激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科技进步奖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各市、县政府应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应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省内外承揽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项(杯)的企业,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有关行业协会应严格创优条件程序,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完善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将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政策性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取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降低运营成本。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1日


  • 河北省:关于印发《地震部门应对省内外突发事件的落实措施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震部门应对省内外突发事件的落实措施预案》的通知

      《地震部门应对省内外突发事件的落实措施预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地震局

      2017年9月4日

     

    地震部门应对省内外突发事件的落实措施预案

      为加强和规范地震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特制定以下落实措施预案。

      一、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等。

      二、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立足本职、积极协调,主动服务、全力支援,信息共享、加强宣传。

      三、适用范围

      省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外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一)自然灾害

      针对省内外发生的水旱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业、矿山、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四、落实措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河北省地震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二)信息服务

      充分发挥省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成员单位的联系,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联系,提供地震应急、地震监测预报、抢险救援等方面信息服务。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三)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应对程序,召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紧急会议,传达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研究确定贯彻落实措施。

      (四)支援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积极提供地震监测、震情趋势判定、震害和地质灾害防范、抢险救援等方面的支援,派出人员、装备赴事发地点或周边开展相关工作,为当地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保障等。同时做好本单位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新闻宣传

      加强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部门或指挥机构的沟通,及时报告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和新闻宣传工作。

      五、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震情、灾情等信息和有关报告;负责省地震局同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的沟通联系;协助局领导处理上级及有关单位来文来函;会同震害防御中心加强同新闻单位的工作联系,牵头负责媒体接待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监测预报处

      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开展震情监测、趋势判定、异常核实等支援服务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局办公室,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救灾辅助决策。

      (三)震害防御处

      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开展灾情收集、震害防御、应急通信指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新闻宣传等支援服务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局办公室,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救灾辅助决策。

      (四)应急救援处

      负责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收集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求信息和灾情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及时报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开展应急响应、队伍装备派出、支援人员后勤保障、工作信息报告等工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信息、装备、人员等支援和救灾辅助决策支持。

      (五)其他

      局机关其他部门及事业单位、各中心台及其地震台站,要参照《河北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按照部门职责,积极应对省内外突发事件,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地震台站要及时开展灾情核实、信息报告,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上报相关信息。

      六、总结

      我局参加省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局属各部门(单位)要及时认真总结。应急救援处负责对赴事发现场支援工作进行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应急工作总结,并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

  •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增强统计服务能力,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并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3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对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山东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涉及综合性的统计工作,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总牵头,相关行业主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建立协作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活动,全面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任务,并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工作制度,应当确定统计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并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综合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联系;

      (三)制定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标准、规范和统计管理制度,统一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报备;

      (四)归口管理、审定、发布和提供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资料,负责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行业数据共建共享;

      (五)围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和决策需要,提供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等综合统计服务;

      (六)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拟定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制度;

      (三)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按照要求报送至统计综合管理机构,经审定后发布和使用;

      (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五)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人员培训;

      (六)配合统计综合管理机构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手续交接,并及时告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统计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加强对统计人才的选拔、储备,发挥统计骨干人才作用,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依法如实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认真审核、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当科学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制定统计调查制度时,应当严格执行各类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重要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前,应当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监督下开展调查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应当以经常性统计报表为主体,对于统计对象多、统计成本高、统计难度大的调查项目,应当积极探索采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获取数据。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会计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记录、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搜集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应当健全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统计方法,统一指标口径,明确本部门统计各环节、各岗位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应当探索建立本部门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构建统一数据采集平台。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满足各项统计调查需要;应当建立健全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创新完善更新手段,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数据的对接,并对其动态管理,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调查提供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在确保统计信息网络安全的前提下,构建与行业管理相适应的统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统计调查。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基层报表、汇总报表、数据库等整理归档,电子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并确保与纸质资料一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计资料应当严格执行借阅手续,防止资料的损毁和丢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外公布统计数据:

      (一)统计数据公布应当按照规定的审签程序,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以部门的名义对外公布,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公布。尚未审定的统计数据不得对外发布,统计数据正式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使用。

      (二)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数据来源、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引用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资料的,需明确限定数据使用范围,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部门公布的重要统计数据应当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是政策制定、科学研究、监测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外发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考核评比、荣誉创建、资质管理等使用的统计数据,应当以已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与已发布的统计资料不一致的,应当与发布数据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定期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和资料,不得干扰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督查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 六部门:发文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六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据介绍,201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3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99.73%,累计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部分地区结合实际一并推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推开创造了条件。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要求,6部门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根据通知,要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各地相关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相关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4号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8年1月4日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暗挖工程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7〕528 号

    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

      近期,我市轨道交通暗挖工程连续发生两起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电动三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电动三轮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人,建立车辆统一采购、逐车编号报验、定期检查等制度。分包单位应编制《电动三轮车操作手册》,向驾驶人进行交底,定期对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使用安全。监理单位应建立电动三轮车安全性能实地验证制度,定期对车辆安全、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对相关单位落实责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加强电动三轮车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

      (一)加强车辆进场报验及驾驶人员资格管理。监理单位应严格车辆进场验收,重点查验车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驾驶人员相关证件,实地验证车辆制动、灯光等安全性能,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场内机动车驾驶证或三轮摩托以上的驾驶证,分包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电动三轮车。严禁不合格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无证人员驾驶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工作。

      (二)加强车辆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作业前,驾驶人员必须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超载超限。装载时,应保持刹车状态,同时采取有效的物理止滑措施。运输过程中,必须开启安全提示语音,行使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人货混装。

      (三)加强车辆静态管理。车辆停放时,应确保制动有效,非司机无法启动操控。车辆应由驾驶人员进行充电,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强过程检查,避免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分包单位每周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施工总承包单位定期对维修保养、人员交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监督执法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暗挖工程电动三轮车安全使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全面提升水利预防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能力,保障包括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内的水利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2部机关司局职责

           2.3部直属单位职责

           2.4技术支撑单位职责

           2.5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6水利部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监测

           3.3预警研判和发布

           3.4预警响应

               3.4.1 红色预警响应

               3.4.2 橙色预警响应

               3.4.3 黄色、蓝色预警响应

           3.5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 即时处置

                4.1.2 事件报告

           4.2 应急响应

                4.2.1 启动响应

                4.2.2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

                4.2.3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

           4.3 应急结束

                4.3.1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结束

                4.3.2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结束

      5 调查与评估

      6 预防工作

           6.1 日常管理

           6.2 演练

           6.3 培训和宣传

           6.4 重要敏感时期的预防控制

      7 保障措施

           7.1 机构和人员

           7.2 技术支撑队伍

           7.3 专家队伍

           7.4 社会资源

           7.5 基础平台

           7.6 信息共享与合作

           7.7 物资保障

           7.8 经费保障

           7.9 文档资料

           7.10 通信联络保障

           7.11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水利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保障水利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水利网络安全事件对国家安全、公众利益、社会秩序及公共安全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可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水利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中有关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应对遵循国家有关要求,国家秘密信息事件的应对遵循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4 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2)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

      ①启动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Ⅰ级、Ⅱ级响应时期,涉及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因发生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等,导致核心业务子系统中断运行6小时以上,对国家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②大型水利工程、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以及跨省、跨流域引调水工程的运行控制和生产调度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因发生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等,导致核心业务子系统中断运行12小时以上,或系统不按调度指令工作,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③公民个人信息、省级以上集中存储的水利工程基础数据及其他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大规模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的;

      ④省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全国联网的重要水利信息系统因发生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等,导致核心业务子系统中断运行12小时以上的;

      ⑤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

      ①启动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Ⅰ级、Ⅱ级响应时期,涉及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因发生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等,导致核心业务子系统中断运行3小时以上,对国家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保障造成严重影响的;

      ②大型水利工程、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以及跨省、跨流域引调水工程的运行控制和生产调度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因发生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等,导致核心业务子系统中断运行6小时以上,或系统不按调度指令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③公民个人信息、省级以上集中存储的水利工程基础数据及其他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大规模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威胁的;

      ④省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全国联网的重要水利信息系统因发生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等,导致核心业务子系统中断运行6小时以上的。

      ⑤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4)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各部门听从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建设,预防和最大程度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加强应急处置措施建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

      (4)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技术储备,完善技术措施,做好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加强国家、水利部及地方应急组织机构的上下联动,加强内外合作,完善沟通机制,提高网络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事态发展及应对处置信息的收集和共享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网信办”)是水利网络安全事件管理的日常机构,在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应急联络机制,组织水利部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研判、预警响应、信息通报及资源协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利部机关由水利部信息中心统一运行管理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发生的较大、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导各部直属单位并指导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保持与中央网信办、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等应急组织的密切联系。

      必要时成立水利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利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部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水利部网信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等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调整。水利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对水利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利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处置工作。

        2.2部机关司局职责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负责组织本部门自行运行管理的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事件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在水利部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按照要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实施本部门发生的较大、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主管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司局须同时履行“2.6水利部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中有关职责。

      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水利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和报告工作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各司局配合开展本部门主管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造成社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回应事件引发的社会关切,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2.3部直属单位职责
      流域机构设立或明确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流域(含本级及下级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制定流域机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综合协调本流域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工作;按照要求上报预警和事件信息;在水利部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实施本流域发生的较大、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管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流域机构须同时履行“2.6水利部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中有关职责。

      其他部直属单位(含本级及下级单位)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制定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综合协调本单位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工作;按照要求上报预警和事件信息;在水利部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实施本单位发生的较大、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管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单位须同时履行“2.6水利部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中有关职责。

        2.4技术支撑单位职责
      部机关的技术支撑单位是水利部信息中心,部直属单位的技术支撑单位是单位信息化部门。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配合本级应急领导机构在事件预防、监测、研判、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

        2.5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与水利部建立应急联络机制,按照要求向水利部上报预警和事件信息。

        2.6水利部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水利部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管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研判、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工作;建立应急联络机制,按照要求上报事件预警和事件信息;协调运行维护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人员等,按照要求配合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事件的业务补救、技术处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3.2预警监测
      水利部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建设运行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完善预警系统,加强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

      部机关司局负责自行运行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部直属单位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对本流域或本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

        3.3预警研判和发布
      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监测或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研判,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预警研判。对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预警信息,以及对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一般事件的预警信息立即上报水利部网信办。对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一般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黄色或蓝色预警,并将黄色及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蓝色预警上报水利部网信办。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和防范,对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一般事件的预警信息立即上报水利部网信办。

      水利部网信办对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预警信息组织研判、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部领导小组及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负责发布红色预警,水利部网信办负责发布橙色预警,并负责发布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黄色或蓝色预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规定进行预警信息研判、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含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时限要求、发布机构等信息内容。预警发布司局、单位应根据事件或威胁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布预警的升级或降级信息。

        3.4预警响应
        3.4.1 红色预警响应
      (1)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发布涉及水利行业的红色预警时,水利部网信办负责组织水利部有关单位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研究制定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水利部网信办和有关司局、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加强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至少每日向水利部网信办报告预警响应情况,重要情况立即上报。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预警响应。水利部网信办及时将重要情况上报部领导小组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并根据指示进行预警重大事项通报。

      (3)部机关及有关直属单位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等应急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4)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预警响应工作。

        3.4.2 橙色预警响应
      (1)水利部网信办组织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预警响应工作,联系专家和有关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判断相关威胁和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跨区域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水利部网信办和有关司局、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组织落实水利部网信办研究制定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指导相关单位、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加强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至少每日向水利部网信办报告预警响应情况,重要情况立即上报。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预警响应。水利部网信办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报部领导小组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并进行预警重大事项通报。

      (3)部机关及有关直属单位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等应急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4)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预警响应工作。水利部网信办跟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通报有关单位。

        3.4.3 黄色、蓝色预警响应
      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风险控制工作。加强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将黄色预警及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蓝色预警事态发展重要情况上报水利部网信办。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预警响应。水利部网信办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有关单位进行重大事项通报。

      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及时将黄色预警及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蓝色预警事态发展重要情况上报水利部网信办。

        3.5预警解除
      由预警发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警的解除并发布解除信息。其中黄色预警及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蓝色预警解除信息上报水利部网信办。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 即时处置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或接到上级主管单位、上级监管单位(网信、公安等机构)发布的与本司局、本单位相关的事件通报后,事发司局、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实施处置并向上级单位报送事件信息。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安全事件即时处置工作。部直属单位收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事件研判,根据事件报告要求,做好信息通报工作。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4.1.2 事件报告
      事件报告方式分为快报和书面报告。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快报内容至少包括事发单位、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已经造成和预计造成的损失情况等信息。书面报告指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网络安全事件报告表》(见附件),进一步详细说明事件有关情况。

      司局、部直属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详细记录事件信息,了解事件造成的损失、影响以及现场控制情况。在汇总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判断事件的性质,分析事件已经造成的损失和预计损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扩散性等情况,研判事件级别。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事件报告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分析研判。

      判定为较大事件或为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一般事件的,应于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水利部网信办;对研判结果可能为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于接到事件报告后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至水利部网信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事件报告。

      水利部网信办接到司局、部直属单位的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等研判事件级别,研判结果可能为特别重大事件的或判定为重大事件的,立即上报部领导小组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同时上报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对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水利部网信办组织分析研判,必要时通报有关单位。

      事件处置过程中,如发现事件影响范围超出原定事件级别范围的,各单位应根据上述事件报告要求上报相关情况,进行事件级别调整。

        4.2 应急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4.2.1 启动响应
      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时,水利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属较大或一般事件的,由事件发生司局、部直属单位根据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水利部网信办负责启动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较大或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2.2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国家启动Ⅰ级响应应对涉及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特别重大事件时,水利部应急指挥部组织落实国家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意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水利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司局、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水利部网信办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事件发生司局、直属单位负责积极跟踪、收集、上报事态发展变化及处置进展情况,负责立即检查、了解、上报主管范围内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受到事件的波及或影响情况。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发生事件的跟踪、上报工作。水利部网信办收集、汇总上述情况,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处置进展情况上报水利部应急指挥部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并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对重大事项的通报指示进行信息通报。

      (2)Ⅱ级响应

      ①启动指挥体系

      水利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安排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水利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或支援保障工作,研究部署应对措施。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传达应对工作指示,了解事件发展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根据水利部应急指挥部对事件的应对处置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支援保障工作。部信息中心在相关司局配合下负责开展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②掌握事件动态

      跟踪事态发展。事件发生司局、部直属单位跟踪、收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处置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水利部网信办。

      检查影响范围。有关单位立即全面了解主管范围内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是否受到事件的波及或影响,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水利部网信办。

      及时通报情况。水利部网信办汇总上述信息,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水利部应急指挥部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并根据水利部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重大事项通报。

      ③决策部署

      水利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专家队伍、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第三方机构等研究对策意见,对应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④处置实施

      控制事态蔓延。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控制措施,尽快控制事态;组织、督促相关运行管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事态蔓延。消除隐患恢复系统。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组织相关运行管理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备份数据、保护设备、排查隐患等,恢复受破坏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资源申请。处置过程中需要有关省(区、市)、部门和国家应急支撑队伍配合和支持的,由水利部网信办商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予以协调。

      调查取证。事发司局、单位在应急恢复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积极配合公安等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信息发布。水利部办公厅组织事件应急新闻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协调配合引发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于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的,有关部直属单位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上报,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协调配合和信息通报工作。

      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事态跟踪、处置实施、消除隐患恢复系统和调查取证,并协调配合引发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Ⅲ级、Ⅳ级响应

      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具体负责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组织相关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技术处理,尽快消除隐患恢复系统;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采取业务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必要时可协调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参加应急处置。水利部网信办负责组织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随时跟踪、收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将较大事件和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一般事件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上报水利部网信办。水利部网信办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根据水利部网信办的通报,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和损失。

        4.2.3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水利部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Ⅰ级、Ⅱ级响应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时,水利部应急指挥部组织研究水利部应对事件措施。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协助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水利部网信办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必要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网信办的通报,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和损失。

      (2)Ⅲ级、Ⅳ级响应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水利部网信办跟踪、收集较大事件和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一般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水利部网信办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网信办的通报,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和损失。

        4.3 应急结束
        4.3.1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结束
      (1)Ⅰ级响应结束

      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发布应急结束通报后,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水利部网信办通报有关单位。

      (2)Ⅱ级响应结束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水利部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转入常态管理。水利部网信办通报有关单位,同时上报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

      (3)Ⅲ级、Ⅳ级响应结束

      由事件发生司局、部直属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转入常态管理。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发生事件由水利部网信办决定终止响应。Ⅲ级响应及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Ⅳ级响应结束信息上报水利部网信办。水利部网信办通报其他有关单位。

        4.3.2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结束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报水利部网信办。Ⅰ级、Ⅱ级响应结束时,水利部网信办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5 调查与评估
      水利部网信办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组织开展水利部特别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组织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调查报告上报部领导小组及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

      司局、部直属单位自行组织较大和一般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并将较大和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一般事件总结调查报告上报水利部网信办。水利部网信办负责组织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较大和一般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将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和涉及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一般事件总结调查报告上报水利部网信办。

      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天内完成。

       6 预防工作
        6.1 日常管理
      各司局、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网络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网络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等工作,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危害,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部信息中心负责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网络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

        6.2 演练
      各司局、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模拟发生不同级别及不同类型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新制定应急预案或预案修订后,应在一定时期内尽快开展演练工作,以检验预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预案内容。水利部网信办负责组织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水利部网信办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上报中央网信办。部直属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情况上报水利部网信办。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管单位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演练情况上报水利部网信办。

        6.3 培训和宣传
      各司局、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特别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将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列为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处置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防范意识。针对事件处置人员,还应加强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提高处置技能。针对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总结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后教育和培训,防范事件的再次发生。

      各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突发网络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

        6.4 重要敏感时期的预防控制
      在国家重要活动、会议等重要敏感时期,各司局、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网络安全。

      水利部网信办根据国家在重要敏感时期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水利网络安全保障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期间要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应24小时值班,加强巡检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隐患。水利部网信办负责组织部机关集中管理系统的网络安全事件防范和应急响应。原则上不在重要敏感时期对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调整或升级。

       7 保障措施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制定保障措施,水利部保障措施如下:

        7.1 机构和人员
      各司局、单位须落实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责任制,设立或明确应急领导、执行和有关落实机构,明确各机构应急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7.2 技术支撑队伍
      各单位应加强网络安全应急人才培养,建立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同时加强与国家及地方网络安全相关技术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必要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7.3 专家队伍
      水利部网信办建立水利网络安全应急专家组,部直属单位加强本流域、本单位专家队伍建设。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为水利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7.4 社会资源
      各单位应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的沟通合作,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服务体系,提高应对能力。

        7.5 基础平台
      水利部网信办负责组织落实水利部网络安全应急基础平台和管理平台建设工作。部直属单位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网络安全应急基础平台和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应急平台,做到网络安全事件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6 信息共享与合作
      水利部网信办依托国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分享情报资源。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加强内外交流及沟通协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强化内部信息共享,为水利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提供情报支撑。

        7.7 物资保障
      各单位应建立必要的应急响应物资保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的备机、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必须的物资,特别是一些关键设备和易损设备。加强对应急装备、工具的储备管理、维护和保养,及时调整、升级软硬件工具,以备随时调用。及时更新老化设备,降低系统设备超期使用所造成的安全风险。

        7.8 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落实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应急宣传和培训、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应急管理经费预算,将应急管理经费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7.9 文档资料
      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单位须整理详细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工作流程、网络拓扑图、网络和设备的配置信息等配置相关文档,以及应急响应预案、调度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分管领导联系方式等资料。

        7.10 通信联络保障
      各单位应明确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一般和紧急两级联系人,其中一般联系人主要是进行日常的信息沟通,紧急联系人主要是在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情况下的直接沟通,联系信息应包括电话、传真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紧急联系人应确保7x24小时联络畅通。

        7.11 责任与奖惩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水利部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利部对不按照规定制定预案,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培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水利部负责制订、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部直属单位根据本预案自行制定或修订本流域、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并上报水利部网信办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区域水利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并上报水利部网信办备案。

      水利部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自行制定或修订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其中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管单位制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急预案需上报水利部网信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水利部网信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水利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

      2. 名词术语

      3.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程度划分说明

      4. 水利网络安全事件报告表

      5. 水利部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受理联系方式

      6. 水利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通讯联络表

      7.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1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等。

      (1)有害程序事件分为计算机病毒事件、蠕虫事件、特洛伊木马事件、僵尸网络事件、混合程序攻击事件、网页内嵌恶意代码事件和其他有害程序事件。

      (2)网络攻击事件分为拒绝服务攻击事件、后门攻击事件、漏洞攻击事件、网络扫描窃听事件、网络钓鱼事件、干扰事件和其他网络攻击事件。

      (3)信息破坏事件分为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露事件、信息窃取事件、信息丢失事件和其他信息破坏事件。

      (4)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事件。

      (5)设备设施故障事件分为软硬件自身故障、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人为破坏事故和其他设备设施故障。

      (6)灾害性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

      (7)其他事件是指不能归为以上分类的网络安全事件。

     

        附件2

    名词术语

      一、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

      所承载的业务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参考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

      二、重要敏感信息

      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企业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未经授权披露、丢失、滥用、篡改或销毁,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a)损害国防、国际关系;

      b)损害国家财产、公共利益以及个人财产或人身安全;

      c)影响国家预防和打击经济与军事间谍、政治渗透、有组织犯罪等;

      d)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违法、渎职行为,或涉嫌违法、渎职行为;

      e)干扰政府部门依法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检查、审计等行政活动,妨碍政府部门履行职责;

      f)危害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政府信息系统安全;

      g)影响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规律;

      h)可推论出国家秘密事项;

      i)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j)损害国家、企业、个人的其他利益和声誉。

      (参考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31167-2014))

      三、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事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一旦数据泄露、遭到破坏或者丧失功能,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水利信息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大型水利工程、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以及跨省、跨流域引调水工程的运行控制和生产调度系统,省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全国联网的重要水利信息系统,省级以上集中存储的水利工程基础数据和存储100万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系统等。 

      附件3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程度划分说明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是指由于网络安全事件对系统的软硬件、功能及数据的破坏,导致系统业务中断,从而给事发组织所造成的损失,其大小主要考虑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划分为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严重的系统损失、较大的系统损失和较小的系统损失,说明如下:

      a)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使其丧失业务处理能力,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严重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十分巨大,对于事发组织是不可承受的;

      b)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使其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巨大,但对于事发组织是可承受的;

      c)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使重要信息系统或一般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大,但对于事发组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d)较小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短暂中断,影响系统效率,使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影响,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小。

     

        附件4

    水利网络安全事件报告表

     

        附件5

    水利部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受理联系方式 

     

     

       

        附件6

    水利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通讯联络表

     

        附件7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作者:    责编: 王昊源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财政部: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7〕2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第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工作。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在制定需求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第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共享数据交换平台。采购需求要与现有系统功能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建设。

      采购需求应当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要求,推动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建设管理。不含国家秘密、面向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采用云计算模式进行建设,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相关设备、系统和服务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所有功能的实现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信息系统共享情况、维保服务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针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质量保障方案,对相关供应商的进度计划、阶段成果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形成项目整改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论证。质量保障相关情况应当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具有多个服务期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履约验收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行维护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50419-2017
    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
    2017/5/4
    2018/1/1
    2
    GB/T51229-2017
    矿井建井排水技术规范
    2017/5/4
    2018/1/1
    3
    GB/T50417-20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2017/5/4
    2018/1/1
    4
    GB50390-2017
    焦化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2017/5/4
    2018/1/1
    5
    GB50174-20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2017/5/4
    2018/1/1
    6
    GB/T51230-2017
    氯碱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2017/5/4
    2018/1/1
    7
    GB/T50430-201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2017/5/4
    2018/1/1
    8
    GB/T51234-2017
    城市轨道交通桥梁设计规范
    2017/5/4
    2018/1/1
    9
    GB/T50308-20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2017/5/4
    2018/1/1
    10
    GB/T50326-201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017/5/4
    2018/1/1
    11
    GB/T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2017/5/4
    2018/1/1
    12
    GB/T51235-2017
    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
    2017/5/4
    2018/1/1
    13
    GB/T51239-2017
    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2017/5/27
    2018/1/1
    14
    GB50261-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7/5/27
    2018/1/1
    15
    GB/T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2017/5/27
    2018/1/1
    16
    GB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2017/5/27
    2018/1/1
    17
    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17/5/27
    2018/1/1
    18
    GB50405-2017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
    2017/5/27
    2018/1/1
    19
    GB/T51242-2017
    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017/5/27
    2018/1/1
    20
    GB51245-2017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2017/5/27
    2018/1/1

  • 辽宁省: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住建〔2017〕2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17﹞116号,以下简称《规划》)文件精神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分类实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市政基础设施的增量、提质、增效,为辽宁全面振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树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从规划设计到建设管理的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断增强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辐射作用。

      2.补齐短板。重点加强对短板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保障市政基础设施有效供给。优先加强涉及城市管网、排水防涝、道路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健康运行。

      3.绿色低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减少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恢复城市生态平衡,创造宜居生活环境。着力推进城市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城市建设,建设生态文明。

      4.机制创新。在保障政府投入基础上,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深化市政基础设施供给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

      (三)主要目标

      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备、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道路交通系统建设,提高交通综合承载能力

      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功能和级配结构,建设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络系统,强化次干路、支路建设。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达性。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路网密度。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加强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信号控制、电子监控、交通诱导等智能交通设施建设,完善路段、路口交通组织设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城市桥梁管养责任,建立健全桥梁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加强路桥涵洞隧道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模式,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要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通过内部挖掘改造建设停车场,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停车场。加强城市建筑物非机动车、机动车车位配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并按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防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建设,倡导绿色出行。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促进居民出行高效便捷

      加快建设换乘枢纽、首末站等公交配套设施,积极推进公交场站配套专用充换电设施、专用加气站建设。推进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努力实现公共交通零距离换乘。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到2020年,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骨干作用,沈阳、大连市要加大轨道交通网络覆盖率,优化轨道交通功能层次。沈阳市要加快推进地铁2号线北延线和4、9、10号线建设,适时推进城市有轨电车建设,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大连市要开工建设地铁4、5、7号线,尽快启动金普城际铁路线延伸、地铁1号线三期建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因地制宜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围绕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构建步行、自行车、公交汽(电)车等多种交通方式与城市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解决“马路拉链”问题

      加快地下管网普查,建成综合信息系统。加快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和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因地制宜推动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综合管廊配建率。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地区要健全入廊、有偿使用、收费保障和安全监管等制度,形成入廊完备、收费合理、运行顺畅、保障充分、监管有力的综合管廊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供水安全多级屏障,全流程保障饮用水安全

      推进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满足城市新增人口的用水需求。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各地要加强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态,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加快对水源污染、设施老化的供水厂、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扩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有序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提高公共供水有效供给。开展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加强供水管网漏损检查和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强化水污染全过程控制

      以黑臭水体治理带动城市水环境改善,提高水体的生态、景观、游憩和文化功能,促进城市品质提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治理黑臭水体工作力度。沈阳、大连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城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排放标准,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建设格局。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中地级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处理,县城力争达到9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15%,县城力争达到15%;地级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级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破解“城市看海”难题

      按照《辽宁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建设三年计划(2018-2020年)》,全面实施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建设,坚持自然与人工相结合、地下与地上相结合,构建“源头减排、雨水收排、排涝除险、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并与城市防洪做好衔接。要对城市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灌渠进行改造,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廊。在城市易涝点汇水区范围内,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对城市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预警预报系统。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内河、主次干路、大型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暴雨内涝检测体系,提高内涝预报预警能力,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建设模式转型

      各地要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建设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等,以治理城市内涝与黑臭水为突破口,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每个市至少要建设1个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区要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0%以上。(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供气供热系统建设,提高设施安全保障水平

      推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加大燃气违章占压清理力度,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使用宣传。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7%,县城达到80%。推进供热设施设备建设和改造,推行智能化、信息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供热工程,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积极推广和应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95%以上。(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提升垃圾资源利用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1号),大力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有效衔接。到2020年底,沈阳、大连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加快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处理系统,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大连市要在现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沈阳市要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正在建设的地区,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投入运行;正在筹建的地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推进设施建设。要加快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无害化升级改造,对超负荷运行的卫生填埋场进行治理改造,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沈阳、大连市建成区达到100%,县城达到80%;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50%。(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恢复城市自然生态,营造城乡绿色宜居空间

      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有效缓解城市病。鞍山市要按期完成国家试点任务,盘锦市、朝阳市要按期完成省级试点任务,其他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水体、湿地、植被,同时推进城市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各地要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综合整治、拆违还绿,扩大园林绿地规模。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从单一功能向生态、景观、游憩、文化传承、科教、防灾避险等多种复合功能协调发展。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分别达到38.9%、3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14.6平方米、11.4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0%。(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市政设施智慧建设,提高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市政基础设施深入融合。通过发展智慧道路、水务、管网、环卫、能源、园林等,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各类市政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运行管理数据库,实现多源信息整合和共享。到2020年,全省地级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实现全覆盖;设市城市智慧市政基础设施占基础设施投资比例达到1%。(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市、县(市)政府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公布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抓好项目落实,接受社会监督。对城市管网、供水节水、供气供热、排水防涝、污水垃圾处理、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并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编制规划

      各市、县(市)政府尽快按照《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或完善本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分解任务指标,落实建设项目,制定投融资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滚动项目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做好衔接,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协调。优先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禁止随意更改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性质。设施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约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项目实施

      各地要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快建设进度。对在建项目,列出竣工时间表,倒排工期,明确节点,分段落实;对新开工项目,要进一步优化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地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确保必要投入,加大对造成城市内涝、交通拥堵、水体黑臭、垃圾围城等城市病的“短板型”以及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提高市政公用领域的投资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统筹运用税收、费价政策,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落实“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债券支持范围和发行规模,在有效控制企业债券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作用。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市场化资金来源。(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支撑

      建立以市政公用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市政公用企业聚集。针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实施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及关键装备产业化示范。加强我省相关科技成果对规划实施的科技支撑,进一步扩大“十二五”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范围,推动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技术和理论创新,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各市人民政府,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贯彻落实《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深入开展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调整完善竞赛活动方案,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工作纳入省城镇“绿叶杯”竞赛考核指标体系,通报考核结果。(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河北省:取消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我厅对应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和“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为加强取消堤顶、戗台、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河道、水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和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结合我省堤顶、戗台、坝顶兼做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我省河道堤防(含蓄滞洪区围堤,下同)堤顶、戗台,水库大坝(含副坝,下同)坝顶兼做公路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为确保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完整,严格控制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如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应进行安全论证,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 利用拟建河道堤防堤顶、戗台或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 利用已建河道堤防堤顶、戗台或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法人单位编制安全论证报告,经工程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论证结果修改完善相关设计文件和安全论证报告并报工程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论证报告应包括堤身、堤顶(戗台)公路或大坝、坝顶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

      第六条 已兼做公路的河道堤防和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要督促公路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做好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严格控制超限车辆通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补做安全论证工作,并根据论证结果,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在建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监督管理,督促公路建设单位按照堤防施工规范和安全论证报告要求进行施工,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河道堤防和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要将检查公路建设和使用情况纳入工程日常工作,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定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河道堤防安全状况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抽查机制,通过现场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完整和运行安全。

      第十条 对未按堤防施工规范施工和安全论证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使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安微省: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17〕26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城管(市容)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工程局、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宣城、铜陵市房屋征收安置办、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厅管各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

      (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

      (五)组织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七)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监督;

      (八)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

      第七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培训、信息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组织,承担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标准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请项目需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

      (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

      (二)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

      (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四)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

      (五)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十五条 标准发布阶段。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号段为5000-5999),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对复审后应予以修订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主编单位。

      第十九条 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规定,并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制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实行自我声明。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会员约定采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制定标准的企业自行采用,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并认可后,可在我省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标准设计、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技术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第二十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记录备案。

      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工程建设内容进行检查:

      (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四)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六)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

      (七)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

      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标准批准实施5年内,标准批准部门应结合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应根据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惠州市: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惠市规建函〔2017〕182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粤建规范〔2017〕2号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1: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pdf

      附件2:粤建规范〔2017〕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1.doc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受委托的省级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明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各地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各地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予以明确。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各地区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级、市地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明确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责任。

    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试点省市试点期间的实施方案可以结合试点情况和本方案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改革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环境保护部汇总后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二)加强业务指导。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各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四)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五)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六、其他事项

    2015年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 广东省: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粤建质函〔2017〕35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着力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供给质量和效能,建设百年工程,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求变适应新常态,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高层次供给体系建设,创新和完善工程质量现代监管体系,促进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对工程质量的共同治理,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标准管理入手,全面提高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工程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工程质量法规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基本健全,“两书一牌”签订率达到100%;

      ——全省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均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其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99%以上;

      ——珠三角城市群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物比例达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全省其他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物比例达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30%以上;

      ——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通过省、市二级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应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00%实施信息化管理;

      ——工程质量保险、质量担保制度初步建立。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1.完善政策法规。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章制度,以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监督规范化建设、工程常见问题治理、不良行为量化动态管理、装配式施工质量、绿色施工、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劳务人员实名管理等作为工作重点,研究制订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优化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审查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加强重大工程的投资咨询、建设监理,保障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2.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施工环节的监管;切实提升工程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探索创新监督执法模式。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整合监管资源,将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移动执法、远程视频监控、现场实时监测等方式,切实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效能。

      (二)提升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水平。

      4.提升城市设计水平。深入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各地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建立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衔接机制,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纳入法定规划管理。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地域特征、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体现岭南地域风格,广府、潮汕、粤西不同文化特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进一步改进城市设计招投标制度,推动设计方案竞选制度的完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该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5.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传承岭南特色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研究制定将岭南建筑艺术融入现代技术、材料、工艺的鼓励措施,促进岭南传统建筑工艺的创新。改进建筑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决策和评估机制,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推进自主创新、新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完善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将建筑师执业范围拓展覆盖至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明确其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制。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机制,深化企业体制改革,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设计机构发展和竞争。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

      6.提升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建立建设全过程责任可追溯机制,提高工程项目精细化施工管理水平。大力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应用先进施工工法,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引导和鼓励骨干企业、科研机构积极研发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完善绿色建材标准,提高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应用比例。发展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墙体材料体系,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材。加强适用于新型墙材的专用施工机具、辅助材料等研发与生产,提高墙体部品的配套应用技术水平。加大扬尘治理力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及周边道路、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推广道路冲刷、清洗、吸扫机械化清扫联合作业模式,逐步将人行道、小街小巷、广场等场地纳入机械化保洁作业范围,提高保洁效率和质量。

      7.探索推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化运作平台。充分发挥检测和第三方监测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开通使用省、市二级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检测机构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工程质量检测和监测市场。

      8.探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采用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积极引入金融、保险等第三方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并与现行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造价、质量保修等制度相结合,探索研究工程质量追偿机制。

      (三)提升建设科技水平。

      9.提升绿色建筑质量。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能力,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监管机构的工作责任,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建设相关要求。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确保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绿色生态小区建设。

      10.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在装配式建筑中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推广集成化装修,提高建筑装修部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鼓励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率先建成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培育一批骨干企业作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

      11.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整合精简强制性地方标准,加快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地方标准制订,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度。全面提升标准水平,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城乡发展模式转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12.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一批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抓好重点领域及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健全建筑科技产品技术推荐目录,形成系列开发、规模生产、配套供应的现代建筑部品管理体系。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保障生产施工安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激励施工企业开展工程建设工法开发研究应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积累。鼓励建设领域社会力量设立建设科技奖,在建设领域全行业形成崇尚科技的良好氛围。

      (四)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水平。

      13.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力推广应用透水铺装,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花园、蓄水池、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14.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各城市应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划定重点建设区域,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确定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实施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建设规划,确保质量安全,完善标准规范并提供运营管理水平。加强政策支持,加大政府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示范项目。

      15.提升垃圾、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鼓励发展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依托的环境产业园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服务全覆盖。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五)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16.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各方主体严格履行项目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验、分户验收、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系列工程质量管控制度。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探索建立质量责任主体清出机制,不断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失职追责制度。

      17.落实企业人员责任。研究制定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重点加强注册执业人员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相关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18.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六)加强企业品牌培育。

      19.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鼓励措施,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龙头企业成立技术联盟,实施战略重组,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培育集投资、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引导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推动有实力、重诚信的企业向“城市综合运营商”转型。推进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鼓励引导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咨询、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建筑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

      20.推广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借助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利用管理资源和技术优势,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提升工作计划、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企业品牌培育、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制定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鼓励企业大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加强企业内部的全员、全过程管理,夯实企业质量管理基础;鼓励企业制定内部质量管理表彰和奖励制度,引导企业开展争创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标兵等活动。

      21.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提升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支持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在传统建筑工艺、装配式施工、建筑节能、绿色施工、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新型建筑材料研发等领域深耕细作,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鲁班奖、詹天佑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质量奖项和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鼓励企业全面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工程质量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建设管理、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等专业领域人才,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培育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寻求适合发展空间,促进不同类型企业差异化发展,培育实体化、一体化专业分包企业,打造省内外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企业,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格局。

      (七)加强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23.构建质量信用体系。研究规范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建设和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的工作措施,科学、合理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查、公众参与”的工程质量保证体制,基本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报建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曝光工程质量典型案件,营造工程质量监管风清气正、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良好氛围。

      24.逐步完善“两场联动”奖惩机制。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诚信行为评价制度,制定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工程质量信用信息的政策措施,培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领导责任,将工程质量工作纳入部门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确定阶段任务,做好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年前年后有部署、年中年末有督查。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责任体系,积极有为、稳妥有序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提升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的工作部署以及本地区党委、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时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的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提升工程质量政策措施,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考核指标,定期对各县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三)加强试点推广。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坚持“标杆先行、稳步推进、力求实效”的方针,确定条件完备、管理基础较佳的地区、企业和省、市重点项目先行先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阶段工作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的经验和做法,逐步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相关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全面提升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一批诚信守信、质量优良、信誉过硬的建筑业标杆企业,增强全社会的工程质量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五)加强总结提升。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每半年将本地区“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按时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各地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消极应付的地区、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8日

  •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财审发〔2017〕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2月7日

      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内审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组织实施,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本办法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某一事项进行的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纸质及电子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经费纳入交通运输单位年度预算,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交通运输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分级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责任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内审机构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工期安排、投资规模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审计计划应与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审计安排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内容按照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部分划分。内审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晰。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

      (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及时拨付。

      (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相符。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十)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规范、有效。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地(用海)、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

      (三)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定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备。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四)依法需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有无规避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

      (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理。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

      (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

      (八)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调整材料数量、价格是否准确。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

      (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规定的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完结,由内审机构自行实施的审计,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决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由社会审计机构或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可下达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揭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整改情况。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揭示的重大问题,内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责成其改正。

      内审机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处理的,内审机构所在单位或被审计单位上级单位可以采取约谈被审计单位领导、通报等形式责成被审计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 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内审机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咨询等参建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委托审计单位应将问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单位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同时废止。

  •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

    鲁财采〔2017〕64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管理交易系统中的账户,具有依据自行组织或者接受委托组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功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账户无抽取功能。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不得泄露项目抽取信息。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监管系统与省管理交易系统实现对接的,采购项目自动导入专家库。未实现对接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手工立项。项目名称须反映采购人行政管理级次、规范的采购人单位名称及采购内容等信息。项目编号由专家库自动生成。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行政管理级次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归属地信息。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1-3个对应评审专业。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内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3小时;跨省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第十二条 对可预知的回避人,如前期参与项目论证的专业人员、与报名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人员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前予以明确,并在专家库中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不足500万元的,在至少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10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录入评审时间和地点(具体地址,包括城市、街道、门牌号等信息,不得录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确定抽取专业、人数、区域等抽取条件后,专家库自动随机抽取。通过正常随机抽取未抽足人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调整增加1-3个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库随机抽取仅在处于聘期内且状态正常的评审专家范围中进行,并遵循以下顺序:在相应专业评价优秀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尚未抽足人数,继续在相应专业评价合格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仍不能抽足,调整评审专业或者抽取区域后,继续按照“先优秀后合格”的顺序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已确定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小时,可以通过专家库自行取消评审任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系统发送的取消通知进入专家库补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特殊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专家库中作缺席处理,补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抽取区域不受本规则第十三条限制。

      第十七条 对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标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每位评审专家在抽取前30日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次。

      第十九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如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等,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抽取前预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入库后再随机抽取。

      对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

      (二)随机抽取条件调整后仍无法组成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小组)的。

      (三)因已确认评审专家减少而补充抽取后仍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

      (四)评审专家库中无对应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录入项目信息有误的,提交更正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准予更正。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审活动开始15日后,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未完成履职评价的,专家库将自动锁定其抽取功能,待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并提交解锁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 在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参与系统自动抽取:

      (一)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不合格评价,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三)处于请假期间的。

      (四)在相同评审时间段内已确定参加其他项目评审的。

      (五)抽取前30日内已参加6次评审活动的。

      (六)抽取前30日内被约谈1次及以上的。

      (七)处于被处理处罚期限内的。

      (八)抽取前12个月内修改评审专业2次及以上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不得参加评审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全部记入专家库日志,全程留痕,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和项目管理资料。中央驻鲁单位需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专家库中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专家库中,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省财政厅许可,在专家库中运行非政府采购项目、虚拟项目,或者进行抽取演练等非政府采购活动。

      (二)出借或者借用账户。

      (三)录入不实信息。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的,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责令整改期间暂停抽取功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的,由项目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或者评审专家所在分库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责令整改期间暂停参加评审抽取。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及省对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将相应规定嵌入专家库抽取管理中。

      第二十九条 本抽取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配套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在发证、年审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时征收。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海域使用人征收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征。国家未制定的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计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在上缴中央财政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

      (二)盐业用海

      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1元计征。

      (三)养殖用海

      1.已建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部分条件优越的海域,每年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计征。

      3.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00-200元计征。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五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

      4.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

      渔民(以捕捞或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实际状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 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40%计征。

      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八条 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第九条 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第十条 凡一次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按下列比例分成: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30%上缴中央财政,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余数按省20%、市10%、县40%比例分别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二)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但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金的缴交,纳入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30天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可列入企业成本。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缴使用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01号)同时废止。

  • 解读: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

      近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17〕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各级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造价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一、制订背景

      2001年以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现了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对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提高公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打造节约型行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7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 11月 1日 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按照《暂行办法》,结合当前进行的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在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念和我省推行公路建设现代工程管理的要求,实现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简化行政管理层级,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制定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三十三条,对照《暂行办法》增加第十一条造价文件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职责、第十六条造价咨询单位职责等内容,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条增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2014年第205号)作为制定细则的依据之一。第二条增加大修工程也适用于本细则,主要考虑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较早,大修工程不断增加,且投资额较大,建设管理应与新改建工程类似。第四条明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造价依据,共5条。第五条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制定省级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并建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第六条细化编制我省补充性定额标准的要求和条件,保证补充性定额标准的制定科学、规范。

      第七、八条明确省级造价依据制定的责任主体和各相关单位参与编制的要求。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省级造价依据过程中,需要公路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等单位提供翔实的数据资料,并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强调造价文件编制软件满足相关要求,并提出造价数据之间的兼容性。由于参与我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较多,编制软件也各种各样,从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出发,有必要对编制软件提出基本的要求,并确保造价数据在不同阶段、不同造价管理单位的相互兼容,提高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共15条。确定建设各阶段造价的关键流程、控制方法、要求和机构权责。第十一条造价文件管理,明确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应的造价文件和管理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对项目投资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审查审批,履行行政许可监管程序,造价文件属于各阶段对应许可审批内容的主要内容之一,需要按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增加第四款全过程造价文件档案管理要求,强调过程造价文件的管理。

      第十三至十六条分别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职责提出要求。本章增加第十六条造价咨询单位责任内容,因在我省实践中,造价咨询单位会按照不同阶段,受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咨询服务,所以很有必要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规范。

      第十八至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对公路建设项目工可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对应造价文件编制依据和管理提出要求。第二十条增加第五款工程量清单文件满足省对造价管理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细化对工程量清单和中标的备案要求,并明确备案部门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明确设计变更中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和要求。第二十三条,增加造价管理台账编制应符合省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对造价费用的调整,强调对调整概算的审查批复。第二十五条,增加将工程竣工决算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以加强对造价全过程的最终闭合,形成对公路建设项目造价对比和行政决策的后评估。

      (四)监督管理,共6条。第二十六条,增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造价全过程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与《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造价信息的共享,细化省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造价信息的要求。

      第三十条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惩处机制,与《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保持一致。

      (五)附则,共2条。明确可参照约定和解释、实施时间等。

      三、关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实施细则》的宣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造价从业人员要通过参加研讨,接受培训等方式,领会学习《实施细则》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二)及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各地各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与《实施细则》不相符的管理制度和文件。特别是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管理单位要及时修订更新与《实施细则》不符的管理制度和做法。

      (三)做好监督检查。在今后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中,各级管理单位要重点加强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巩固和增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地位,深化我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努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深化企业管理方式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积极争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西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政策倾斜,进一步优化资质审批程序,简化资质审核条件,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取消资质审批行业初审环节,公开审批信息,共享审批结果,全面推进电子化审批,应用计算机智能辅助功能,精简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缩短发证、认证时限。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鼓励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质挂靠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适时制定《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条例》,强化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适当放宽对边境一线、偏远村镇工程项目的招标规模标准、人员要求等条件。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行网上异地评标,促进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强化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建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全区重点项目企业优选库,坚决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要件,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要件。按照审批情况,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同步办理,积极推进电子化审批监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制定并联审批办法。探索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欠缺的,可经书面承诺后容缺受理。打破部门界限,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程留痕,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共享工作平台。(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四)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研究制定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古建筑维修保护以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文物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改革现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探索开展民用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严格落实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实行项目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明确各方主体在工程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加大质量安全责任的追究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全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水平。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通信管理局、能源局、铁路建设运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检测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虚假报告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设置,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允许工程质量监督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丰富监管手段;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满足我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对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关键材料的检测需求。加大对建材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建材销售和违法生产加工建材产品等行为,从建筑用材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开展工程质量评优活动,定期开展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雪莲杯”优质工程奖评选等活动,对品质优良工程积极向国家推荐,申报全国“鲁班奖”“国优工程”等奖项,充分调动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有序引导和鼓励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物局、通信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九)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打破行业和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置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优化进藏企业信息报送制度,推行企业基本信息报送从中央数据库下载并电脑智能核实机制,对企业法人授权书、主要从业人员等信息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在企业承揽业务时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在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报送信息后,各地各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报送信息或备案,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加强对进入我区建筑市场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诚信管理力度。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参与,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承包履约管理。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在合同条款中,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在指定银行要求施工单位开立工程项目专户,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购买非法定的工程类保险,不得代扣代缴应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的资金。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等理由规避招投标,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和开工。(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银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和财务评价。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务评价作为延期支付工程款、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对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量签认,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签订补充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或不按要求及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建项目开工,不予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结算价款等问题,要加大对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问责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三)加快培养建筑人才。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模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机制,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岗位,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将企业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和要求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工人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证书。优化考培分离制度,由执业者自主选择培训方式,对国家允许的职业资格,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职业考核的应当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同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继续教育实现学时互认,减少重复培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加大职业鉴定改革,探索以施工现场从业水平和工程业绩为评价标准进行资格认可的方式,解决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薄弱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问题。采用行业认可的办法,对从业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工种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并颁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掘西藏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依托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基地和民间组织以及技术艺人培养藏式特色建筑和古建筑施工的农牧区建筑工匠(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探索发展建筑行业分享经济,放活企业用人制度,解决建筑行业各企业间由于业务量不同人才闲置和紧缺问题。推动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向专业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以技术工为主的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促进建筑用工规范化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通过实名管理、现场记工、专人管理、按月考核、签字确认和在线支付,从源头上防止工资拖欠问题和恶意讨薪事件,逐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督促施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作业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六)推广装配式和智能建筑。以拉萨、日喀则市为试点,因地制定推广适合我区实际的装配式建筑,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边境小康示范村、保障性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市政基础设施、特色小城镇、工业建筑建设项目中优先推广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同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木结构。加大各级财政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究、规划编制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保障土地供应,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专业队伍,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到2020年,全区培育2家以上有一定竞争力的本土装配式建筑企业,引进3家以上国内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建成4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十四五” 期间,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要确保国家投资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管理。大力开展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产品的认定和推广使用,促进我区建造方式的改革创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承创新,弘扬西藏建筑文化,注重建筑设计与西藏优秀文化的结合,培养在高原气候和藏式建筑方面的勘察设计领军人物。推行藏式传统建筑专家聘用或技术咨询制度,系统挖掘西藏建筑文化特质,通过建筑空间布局、造型样式、材质色彩等,恰当表达西藏地域文化内涵。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突出建筑使用功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在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评选中突出专家和公众作用。严格控制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环节,依托新型城镇化建设、特色小城镇建设和边境小康示范村建设,全面推进建筑设计工作,统筹城镇整体平面、立体空间、建筑体量、色彩、天际线、景观绿化等设计要素,设计成果真正体现西藏高原特征、藏民族特点和新西藏时代风貌,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真正培育一批西藏本地的设计队伍,全面提高全区的设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全面落实第三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对口援藏省市的帮助支持下,“十三五”期间完成《西藏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西藏农村房屋建筑与施工技术规程》《西藏古建筑维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西藏绿色建筑标准》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区内设计企业、行业协会加强与全国建设标准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研究制定符合西藏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建立西藏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加快建筑企业“走出去”

    (十九)推动实施“请进来”和 “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中央、区外优秀建筑业企业落户西藏发展,落实相关激励政策,培育和发展具有本土元素的优秀建设工程企业。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思想,依托环喜马拉雅经济带的优势,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能力,拓展市场空间。(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托政府驻区外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区域间的协作,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荐我区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区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区外发展做好服务。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在评优晋级方面给予倾斜,对区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在促进产业发展中的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协会、学会等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和加强企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推动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

  • 湖南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创新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采取"一个平台多方共享、一家审查多方共管、一份报告多方共用"的审查管理模式,将由投资者分别委托付费审查改革为政府购买服务统一委托审查(多审合一),将由建设单位向多部门分头申报施工图审核改革为依托互联网向多部门申报施工图并联审核(多图联审),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管能力,提高施工许可便利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推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多审合一、多图联审及"互联网 图审"等改革措施,将与同一项目施工图相关的建设审查、人防审查及消防审查三项审查,整合为一站式审查。各部门对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结果文件进行检查和验收,实施相应的备案或审批管理程序。

      2、坚持市场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供应商,鼓励市场竞争。加快推进施工图审查服务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以平等供应商身份参与市场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部门、行业、地区垄断。

      3. 坚持依法监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一站式审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审查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确保实施改革后审查行为规范、审查意见落实、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各市州、县市区全面推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到2018年底,理顺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施工图审查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多图联审和"互联网 图审",实现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 "零跑路"、"零付费",与相关部门"零接触"。

      (四)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涉密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二、主要工作

      (一)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将施工图审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审查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人防、消防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其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纳入与承接审批权限部门同级的财政预算。审查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人防审查、消防审查等费用。

      (二)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纳入财政预算的施工图审查服务应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公开招标定点入围的方式,确定施工图审查服务定点入围审查机构名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有效期2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计算机轮候和电子采购,确定承担具体项目的审查机构,避免人为干预,防范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不得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不得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发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平台日常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用户管理、项目申报、备选审查机构轮候、审查机构在线报价、合同在线签订、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电子报备、多部门并联审核、机构服务评价、查询与统计分析、电子监察、移动端服务、电子归档及施工图数据库等内容。相关部门、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企业应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协同完成项目申报、政府购买服务、施工图审查、并联审核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不得进行线下采购、审查和备案。现有的施工图审查信息系统应整合并入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

      (四)推行一个项目委托一家机构审查(多审合一)。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一个项目只能采购确定一家审查机构进行一站式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审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并支付审查服务费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制订发布。审查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对送审的施工图进行综合审查,提交审查结果文件。审查结果文件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内容。一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施工图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补正。送审施工图、审查意见、补正施工图、审查结果文件及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均应记录存档。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相应部门申请裁定。

      (五)实施多部门并联审核(多图联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情况报告书,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进行并联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联审核,分别提出审核意见,不得互为前置条件。对特别复杂项目需启动专家论证程序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各部门一致审核通过的,可进入施工许可办理程序。一个以上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应进行相应整改。对于同一问题,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一致审核意见,不得将问题交给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可向审核未通过的部门提出异议,相应部门应及时答复。各部门审核意见应记录存档。

      (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开展审查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建立网上季度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制度。每季度对本级管辖项目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结果统一公布。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审查机构,应从审查机构名录中清退;对服务质量较差的审查机构,应降低计算机轮候份额。

      (七)转变政府施工图审查职能。将施工图审查列为政府公共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结果文书实施行政许可或进行监督管理,不再直接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但需安排专人做好政府采购、机构审查结果验收、设计质量监管、审查机构监督等工作,依托"互联网 图审",简化前置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从现有在编人员调剂,也可采用政府雇员方式解决。

      (八)加快BIM技术应用。加快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施工图审查软件的开发,审查机构应普及BIM技术,熟练应用BIM技术进行施工图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积极推动BIM技术应用,开展基于BIM 技术的行政审核和质量安全监督。

      (九)做好施工图审查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及相关单位及时公开定点入围、计算机轮候、电子采购、审查意见、备案核准、服务质量评价、设计质量抽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审计、机构编制、档案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消除阻力,化解矛盾,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保障工作。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及消防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督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发改委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取消相关收费项目,依法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监督各地改革进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及时梳理施工图审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整合形成多图联审技术要点,督促指导本部门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将依法履职所必须开支的施工图审查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编办负责调整相关部门职能,核定相关人员编制。省审计厅负责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省档案局负责指导做好电子施工图及其审批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人员培训。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部门应及时开展本部门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政策文件、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及BIM技术。联合加强审查机构技术培训,提高审查人员综合审查能力。

      (四)强化督查考核。2017-2018年将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列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对不认真履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问责。各级应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并联审核超期、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各级发改部门应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查处审查机构违规向企业收费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安排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鲁政字〔2017〕2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全部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完善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设施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优化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

      四、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制定、修订工作。

      本《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办安监〔2017〕162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为工程质量提供基本保障。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保障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依法依规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对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二)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保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全覆盖。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期内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每年至少对所有监督的在建项目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本地区的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质量发展目标,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落实行政执法听证和复议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制修订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特色和发展实际加快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及时总结、推广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成效明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积极制定地方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技术和工艺等,要尽快纳入行业技术标准体系。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推行工程项目监督组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工程项目监督组责任制。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设立工程项目监督组,建立健全项目监督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监督组组成人员,工程项目监督组一般不少于2名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施工现场应公告监督单位、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建议。

      (六)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规则,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工程特点、专业属性、质量安全风险领域,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专项督查、信息化监督、双随机等多种监督检查方式,重点加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影响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合同履约、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等的抽查抽检工作。健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通报、约谈、处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参建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加强工程项目信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公路水运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工程信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信息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工作,完善工程项目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八)推进品质工程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四新”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加强施工班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班组人员实名制和班组质量责任制。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九)深化平安工地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施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风险等级告知制度,在重点部位设置风险告知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加强施工过程安全风险监控。深入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完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隐患排查针对性,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落实责任,巩固治理成效。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兼职的应急队伍,开展各类应急演练。

      五、推动工程监管机制创新

      (十)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要针对质量安全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工程管理薄弱的项目、合同段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应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增强监管针对性。选择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开展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试点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视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专业力量配合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程检测。

      (十一)探索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方式。

      针对特许经营等PPP项目的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存在特定关系的特点,细化PPP项目管理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可以接受政府授权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对项目监理单位或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招标等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明确界定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与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在项目中的管理关系和管理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强化与安监、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推动工程项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积极推广工程监测、安全预警、机械设备监测、隐蔽工程数据采集、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在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六、提升监督保障能力

      (十三)强化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依法完善省、市、县三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工程投资额、建设规模等配足监督力量。结合实际,采取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协同联合监管等方式,切实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考核机制,强化对基层监督工作尤其是县级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业务指导与技术交流。

      (十四)提升质量监督管理能力。

      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监督管理工作专业需要。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质量监督队伍的稳定。鼓励和提倡上下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交流,促进质量监督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制定质量监督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开展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原则上每3年对质量监督人员轮训一次,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执法检查规范化,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十五)强化质量监督工作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信息化以及聘请行业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经费和车辆使用情况等的检查,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严禁经费摊派或挪作他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 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建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拥有几十平方公里以上土地和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特色产业鲜明的行政建制镇。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涌现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宜居宜业、富有活力的特色小镇。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概念不清、定位不准、急于求成、盲目发展以及市场化不足等问题,有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债务风险加剧和房地产化的苗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现就规范推进各地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发展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便捷高效、文化浓郁深厚、环境美丽宜人、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路子,防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

      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区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不搞区域平衡、产业平衡、数量要求和政绩考核,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

      坚持产业建镇。立足各地区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和房地产化。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提升服务功能、环境质量、文化内涵和发展品质,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防止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动多元化主体同心同向、共建共享,发挥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搭建发展平台等作用,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和加剧债务风险。

      二、重点任务

      (三)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各地区要准确理解特色小镇内涵特质,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推动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有效载体。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各地区可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产城融合,循序渐进发展“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不同类型特色小镇;依托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培育发展卫星城,依托有特色资源的重点镇培育发展专业特色小城镇。

      (四)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浙江特色小镇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备相应的要素和产业基础。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要按规律办事,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科学把握浙江经验的可复制和不可复制内容,合理借鉴其理念方法、精神实质和创新精神,追求慢工出细活出精品,避免脱离实际照搬照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布局,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避免盲目发展、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

      (五)注重打造鲜明特色。各地区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要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兼顾特色文化、特色功能和特色建筑,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防止内容重复、形态雷同、特色不鲜明和同质化竞争。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方向,着力发展优势主导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高端要素集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六)有效推进“三生融合”。各地区要立足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特色小镇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集聚人口能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间,防止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增强生活服务功能,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保护特色景观资源,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七)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各地区要以企业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力军,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对标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创造力和人民消费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发挥政府强化规划引导、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服务等作用,顺势而为、因势利导,不要过度干预。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特色小镇建设基金。

      (八)实行创建达标制度。各地区要控制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数量,避免分解指标、层层加码。统一实行宽进严定、动态淘汰的创建达标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避免各地区只管前期申报、不管后期发展。

      (九)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区要注重引入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等作为特色小镇主要投资运营商,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立项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配套设施建设节奏。

      (十)严控房地产化倾向。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产业。科学论证企业创建特色小镇规划,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

      (十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各地区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划定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发展边界,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十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严禁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区域,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严把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业准入关,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

      三、组织实施

      (十三)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要深刻认识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以及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十四)压实省级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本意见要求,整合各方力量,及时规范纠偏,调整优化实施方案、创建数量和配套政策,加强统计监测。

      (十五)加强部门统筹。充分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检查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公布的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等,开展定期测评和优胜劣汰。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宣传作用,持续跟踪报道建设进展,发现新短板新问题,总结好样板好案例,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4日

  • 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7】395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改革模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提升我市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现将《杭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杭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

      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是深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深化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改革,推动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发展,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我市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设计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运维管理等服务业务,有效推进我市工程监理及相关行业的业务融合,为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政府引导。引导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率先试点实施,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试点,结合试点项目,总结宣传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成效和意义。提高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为全面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选择试点项目。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建设局选取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并确定试点工作要求和时间期限。并依据现有法规对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方案策划、前期报批、设计管理、合同洽谈及签订、费率确定、专业分包、质量安全监督、造价控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与移交等方面进行跟踪总结与分析,探索适合我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

      (三)确定试点企业。选取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的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积极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四)积极探索创新。市建委根据全过程咨询推进进程,适时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有利于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角度出发,从委托方式、咨询服务取费、全过程业务的开展范围等方面,积极探索并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模式。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

      1、开展专题调研。市建委牵头,对杭州及周边地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进行专题调研,通过对已实施该模式项目的调研,直观的掌握该模式区别于其他常规模式所取得的成效,并听取建设单位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理解与建议,制定本市的试点工作方案。

      2、确定试点单位。市建委会同各区县部门、根据相关企业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选取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鼓励相关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单位试点。

      3、确定试点项目。选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优先选择采用代建、工程总承包、PPP等模式的项目作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总结,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试点企业全程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结合试点项目,定期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困难、政策空白区、建设单位诉求、地方主管部门的支持力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过程中的成败得失以及优化意见建议等等。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面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相关政策建议;试点企业总结回顾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完整的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形成更为完善并具有操作性的意见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工作,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同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解决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清除试点工作中的各种障碍,完善配套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成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试点情况的跟踪,及时收集典型案例,总结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住建部试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宣传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成效,提高社会的认知度。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切实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管理,提高应对城镇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提高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全区城镇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突发事件或者有可能造成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其他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燃气突发事件。

      (四)工作机制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自治区、地(市)、县(区)各级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完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行业应急预案,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组建专业抢险队伍,配备完善抢险装备。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包括自治区、地(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以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燃气应急组织与职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录,如遇成员变更需及时更新相应内容。

      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斯朗尼玛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刘 新 锋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 新 昌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 员:姜 月 霞 城市建设处处长

      旺 堆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王 世 玉 办公室主任

      付 聪 村镇建设处处长

      冯 建 国 市场监管处处长

      索朗德吉 房地产业处处长

      李 剑 住房保障处处长

      郝 立 东 城乡规划处处长

      边 顿 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

      督总站调研员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的规定;拟定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制定自治区区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网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使应急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检查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地做出相应决策;指导地方政府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并核发相关通报。

      (二)地(市)、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燃气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自治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求,建立本地应急组织体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应急抢险组织体系负责人,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制度,并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掌握本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和应急预案演练实施;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

      (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所在地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

      三、预防机制

      (一)县(区)及以上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应急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所需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三)应急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各地(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或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或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3至9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城市5000户居民停气12至24小时或需要紧急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一般燃气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或发生城市5000户以下居民停气3至12小时或需要紧急转移5000人以下的事故。

      (二)应急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件等级分级响应。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企业及其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等级逐级上报。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本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下达指令,各有关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并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由事故所在地设区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预案,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情况派员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是否启动自治区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各成员单位迅速到岗,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由厅长带队、相关处室组成督察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地督察,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三)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的地(市)、 县(区)人民政府主负责人应立即赴事件现场,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自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2、应急决策

      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重大、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区党委、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件信息;

      (2)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赶赴事件现场,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指挥;

      (3)对事发地地(市)、县(区)政府提出的应急处置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协调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 备,赴现场救援;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讯、气象、物资、资金、环境保护等支援工作;

      (6)调集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等投入应急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地(市)级政府负责、有关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救援小组,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现场救援指挥部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做好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及应急工作人员食宿等生 活保障工作。

      (5)物资经费与通信保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综合信息组:由事发地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

      (7)环境监测组:由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

      预案启动后,自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挥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 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协调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现场紧急处置

      在对突发事件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现场情况,需撤离群众,应迅速组织事件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 结合现场情况,需切断燃气来源的,应迅速切断燃气来源,封锁事件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突发事件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急救人员、医疗设备进行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5、信息发布

      按照自治区公共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6、应急结束

      (1)现场救援小组和事发地政府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件发生及抢险经过;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五、应急保障

      (一)各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突发事件演练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预防燃气突发事件常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各地(市)、县(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力量台账,必要时协调组织跨区域的应急求援。

      (四)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或突发险情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五)城镇燃气行业各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附则

      (一)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自治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组 长:斯朗尼玛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 组 长:刘 新 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 新 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 员:姜 月 霞 城市建设处处长

      旺 堆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王 世 玉 厅办公室主任

      付 聪 村镇建设处调研员

      冯 建 国 建筑市场监管处调研员

      索朗德吉 房地产业处处长

      李 剑 住房保障处处长

      郝 立 东 城乡规划处处长

      边 顿 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调研员

  • 贵州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近年来,我省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但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推动工程建设建造方式改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升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带动形成一批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一)2017—2020年,为试点示范期。全省以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中心城区和贵安新区直管区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区域为鼓励推进地区,其中,黔东南州重点推进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前期,全省大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从2018年10月1日起,积极推进地区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除外)、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不少于建筑规模30%的建筑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支持鼓励推进地区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在全省合理布局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到2020年底,全省培育10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2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成5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1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研创新基地,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产业联盟,培育1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全省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

      (二)2021—2023年,为推广应用期。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可采用装配式建造。到2023年底,全省培育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2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基本形成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三)2024—2025年,为积极发展期。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形成一批以骨干龙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基地为依托,特色明显的产业聚集区,装配式建筑技术水平得到长足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实施规划引领。及时研究制定《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各市(州)、贵安新区结合实际开展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本级及县(市、区、特区)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明确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排名第一的省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着力完善标准体系。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评价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建立质量验收机制,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着力推动试点示范。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等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以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推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企业,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设。结合全省示范小城镇、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着力提升产业发展动能。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及时研究制定《贵州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四年行动方案(2017—2020年)》,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壮大产业链,提升产业层次和质量。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鼓励相关企业建立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和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等战略联盟,促进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产业链协同发展,集聚一批本土品牌产品和生产企业。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传统建材企业向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着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及时研究制定《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技术导则》,积极引导建筑行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告。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指导和服务。鼓励行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大力发展和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等建筑结构与功能一体化技术。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推动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着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努力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积极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绿色建材,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着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及时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切实优化项目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等企业可单独或组织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着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成品、设施设备及全装修的质量监管。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强化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对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地区,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给予资金支持。按相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等企业列入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依法依规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基地和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按相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全装修成品住房的,按照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用地支持。各地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基地和项目用地,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在土地供应中,可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明确的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各地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提高项目的装配率和全装修成品住宅比例。(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税费优惠。积极探索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可予以减免政策。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及产业化工厂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依法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技术创新支持。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专家组成的发展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并分行业设立设计、部品、施工等专家小组,负责标准编制宣传贯彻、项目咨询和服务指导。结合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从科技攻关计划中安排科研经费,支持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造价、施工工法、建筑技术研究。落实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研究的给予一定扶持。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实行面积奖励。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对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可纳入绿色建筑统计范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优化监管服务。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对相关项目开发和施工单位资质升级、延续、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予以优先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阶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实施分段验收。采用装配式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可凭装配式建筑生产供应链企业的相关收付凭证予以核拨释放等额预算监管资金。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企业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对装配式建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支持。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输审批服务,研究制定相关部品运输车辆高速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措施。探索创建装配式构件信息共享网络和数据平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人才培养。及时建立有利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应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相关专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建筑业领导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让公众全面了解装配式建筑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装配式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通过产品展示、现场观摩等方式,向社会推介诚信企业、先进技术、放心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文件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17〕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但也要看到,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新型建造方式有待普及、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相对落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亟需提高、管理体制机制不相适应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等加快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培育优势骨干企业,提升“江苏建造”品牌的含金量和影响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资质资格管理

      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试行调整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具有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其中一项资质的企业申请其他两项乙级及以下资质时,只需满足国家注册人员数量的要求。新设立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同时申请、同时审批。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加强与资质资格管理改革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鼓励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承接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权责。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

      大力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特级资质企业;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改变我省建筑业企业以房屋建筑为主的市场结构,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各地政府要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要积极开展省内建筑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业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竞争力,推进大中型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和产业多元化拓展,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至2020年,培育产值超100亿元的企业50家,产值超1000亿元的企业实现零突破,10家以上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以总承包方式进入轨道交通建设领域。

      三、促进建筑产业工人职业化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向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专业化作业企业转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质,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培训纳入现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范围,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拓宽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健全鉴定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培训、自主评价。健全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搭建互联互通的建筑工人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人力资源向市场需求有序转移、劳动报酬向紧缺高标准高技能岗位转移。

      四、推广装配式建筑

      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市场推广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同时,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积极探索农村装配式低层住房建设。着力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需求,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实现装配式建造,明确通过土地出让的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形成规模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工程建设监管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税收优惠;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可申请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资助。至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

      五、加强数字建造技术应用

      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制定我省推进BIM技术应用指导意见,建立BIM技术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加快编制BIM技术审批、交付、验收、评价等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BIM技术服务费用标准,并在3年内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和工程造价。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和方法。推广数字建造中传感器、物联网、动态监控等关键技术使用,推进数字建造标准和技术体系建设。至2020年,全省建筑、市政甲级设计单位以及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掌握并实施BIM技术一体化集成应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立项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集成应用BIM的比例达90%。

      六、扩大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

      大力推进住房设计、施工和装修一体化,推广标准化、模块化和干法作业的装配化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应用,实现房屋交付时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并具备使用功能。倡导菜单式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装修成本部分在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中单独计算。至2020年,设区市新建商品房全装修比例达到50%以上,装配式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现成品住房交付。

      七、实施“绿色建筑+”工程

      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探索构建具有江苏特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促进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BIM、智能智慧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实施一批被动式建筑项目,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制定江苏省绿色生态规划建设标准,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被动式建筑规模化发展,同步推动绿色交通、绿色照明、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等节约型城乡建设集中集成示范,探索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的生态城市建设道路。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等污染控制,深入推进绿色建造。探索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推进机制,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提升建筑能效。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示范引领。高星级绿色建筑与被动式建筑增量成本在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中单独计算。至202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75%节能标准,实现建筑能效提升20%;全省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的50%。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

      在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加快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投标、工程计价和工程管理配套制度。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重点对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各地每年都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至2020年,全省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100家。

      九、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整合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促进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引导和支持建设单位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给具有全部资质、综合实力强的一家企业或一个联合体;或委托给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由该企业将不在本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各地每年要落实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至2020年,全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骨干企业100家。

      十、加快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

      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及专业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至2018年,全省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实行集中组织建设。

      十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除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重点,重点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控股企业或被控股企业。

      十二、改革工程招投标评定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建筑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标人除需提供正常履约担保外,还需提供差额部分的履约担保。实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必须实行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因严重失信被列入限制准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探索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变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品牌、价格等多因素的综合评估,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提高工程招投标效率,中小型工程且技术标不参与评审的工程,发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10日(设计招标除外);采用合理价随机法的工程,发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7日。扩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度,实行网上受理异议和投诉。组建省级资深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投标重大法律、技术问题专家评议制度。

      十三、健全建筑设计发包制度

      推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设计团队招标等符合设计特点的招标方式。采用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30%。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应着重考虑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设计构思等。评标标准中确需设置投标报价的,其所占权重不应超过10%。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设单位可采用竞选方式确定设计方案。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可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设计直接分包。

      十四、建立全过程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

      探索建立工程质量性能评价指标体系及应用办法,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实施过程量化评估机制,工程结束后向社会公布量化结果。将一段时限内的量化累积评分与政府招投标和评奖、奖励挂钩,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提高工程质量。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检测质量责任。建立建筑材料认证、评价、信息公开等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机制。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件的归集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完整和准确,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保障工程设施运营维护提供依据。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批后监管等应以安全为前提,加强源头管控。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加大抽查抽测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十六、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综合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根据工程品质标准和等级建立优质优价制度,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可明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以上奖项的项目按不高于建安工程费1%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改革人工单价形成机制,逐步与市场用工价格接轨,将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纳入预算人工工资单价,配套调整人工消耗量。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期中支付时完成已完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审核、确认和支付工作。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应预留质保金后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支付到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十八、深化建筑市场“放管服”改革

      以重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为对象,推广“预审代办制”经验,构建预审服务制度,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技术方案和许可要件的同步准备;通过纳入承诺制度和工程综合咨询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和技术咨询单位遵从规划条件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责任意识。着力实施“多图联审”和省级“不再审图”。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制度,通过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共享和关联前置条件,合并和清理审批环节,减少和压缩审批时间,全面实行施工许可无纸化申报、“不见面审批”和电子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理清管理边界和职责内容,整合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衔接机制,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从重视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将各类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外公开披露,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要求,实现与江苏政务服务网、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守信受奖、失信受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

      十九、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大型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或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大力推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建营一体化,形成智力、技术、资金、装备、管理、标准和劳动力联动输出。定期举办国内外江苏建筑业企业推介活动,扩大“江苏建造”品牌影响。建立我省建筑业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活动信息数据平台。对国外承包项目合同额、贷款额超过一定数量的,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至2020年,国际市场营业额力争比“十二五”末翻一番。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研究出台政策措施,着力培育一批勘察设计大师、优秀建造师和项目管理领军人才。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建筑行业一线从业。加大对建筑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评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咨询等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执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综合研发奖励资金支持条件和建筑业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省级财政给予5%-10%的普惠性奖励。强化标准对建筑业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对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其编制经费由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予以保障。鼓励企业规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核算,依法准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无法准确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异地施工企业,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智慧建筑基金、“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建筑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政策性银行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着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各金融机构应对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对行业中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企业可通过开展施工合同融资贷款、应收账款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江苏建造2025”发展战略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债券发行等方式直接融资。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建筑业改革、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要建立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发布包括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运行、结构优化、转型发展、营商环境等内容的评价报告,发挥好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建筑强市、建筑强县的示范引领作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 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建办规[2017]2号


    各市、县规划局(规划委、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为规范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央和本省有关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完善的,请及时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

      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线运行前,各地应当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地已经政府批准实施或已报政府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项目信息书面报送省厅城乡规划处,组成规划成果库。

      联系人:曾建忠

      联系电话:0591-87615030,87546763(传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福建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成果质量进行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已经政府批准实施或已报政府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录入系统,形成设区市规划项目库。由各设区市规划项目库自动生成省级规划项目库。

      第五条 规划项目库录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市县、规划编制费用;规划编制单位名称、资质、地址及联系电话;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规划批准或报批时间等。

      第六条 省住建厅开展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随机从省级规划项目库抽取检查项目不少于10项。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项目数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不再作为设区市检查对象。

      第七条 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和管理,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人员、设区市(含平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业务技术人员、省政府城市规划督察员和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80人,专家不少于50人。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工作所在市县、联系电话等。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设区市级检查人员库。检查人员库应当每年更新。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库专家由城乡规划、建筑学、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等行业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等;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检查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规划督察员、专家组成。由2人以上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3—5人,专家不少于1人。根据地域回避、利益回避、申请回避等原则,不宜成为检查人员的或由于检查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检查人员。

      第十条 城乡规划成果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规划成果是否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

      (三)规划成果表达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五)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六)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七)省外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 检查组依法对城乡规划成果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附件1),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归档。遇到第十条所列的问题,应当按照附件2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协助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二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规划编制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城乡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管理的档案文件等;

      (三)要求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2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市县、编制时间、编制单位名称及资质、项目负责人等)、检查主体、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整改要求等。

      第十四条 规划成果质量情况和检查处理结果作为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自动推送到福建省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记录表

      2.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附件1

    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市县

     

    规划编制费用

     

    规划编制单位名称

     

    规划编制单位联系地址

     

    规划编制单位联系电话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规划报批时间

     

    规划批准时间

     

     

     

    检查主要内容

     

    (一)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规划成果是否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情况;

     

    (三)规划成果表达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五)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六)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七)省外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规定备案。

     

    检查人员

     

    备注

     


    附件2

    城乡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序号

    问题

    处理办法

    备注

    1

    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责令改正,全省通报,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2

    规划成果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情况

    责令改正,全省通报,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3

    规划成果表达不规范

    责令改正,全省通报,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4

    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同时抄送单位所在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6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没有及时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3.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方案公布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4.删除第四十五条。

      三、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

      1.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删除第二十条。

      3.删除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4.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删除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六、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三条。

      七、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1.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调整为第一项,并修改为:“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八、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在第十三条中的“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前增加“可以”。

      2.删除第二十一条。

      九、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十、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1.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

      十一、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1.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2.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删除第十一条。

      4.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十二、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删除第二十二条。

      十三、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文物拍卖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结果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贵州省体育条例

      1.第三十条修改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面积、原标准先行择地新建补还。”

      2.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技击类项目传授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办理登记注册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或者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贵州省档案条例

      1.第八条修改为:“部门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事业单位档案馆、企业档案馆的设置及其档案接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删除第十五条。

      3.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承担部门或者主持单位应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

      4.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删除第三项中的“设置档案馆或者”。

      十六、贵州省森林条例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方,可以规划建立森林公园。”

      十七、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1.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地域。”

      2.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省级、市州级、县级森林公园”以及第十三条中的“省级、市州级森林公园”修改为“省级森林公园”。

      3.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在65%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4.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5.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6.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八、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1.第十七条修改为:“项目竣工后,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删除第二十八条。

      十九、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中的“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2.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科研、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第六款中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2.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

      二十一、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1.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地震小区划图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十九条中的“经审定的”。

      3.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修改为“应当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4.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5.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十二、贵州省防洪条例

      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3.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4.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运用”。

      5.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十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第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2.删除第三十条。

      二十四、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修改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之外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五、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1.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2.删除第十五条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二十五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天津市: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设〔2017464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1711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与评价的勘察、设计企业范围:

    (一)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且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项目信息登记卡》的外地进津企业。

    第四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档案及发布信用等级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建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质量、招投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信息采集、核实、汇总确定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营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并定期在天津建设网上公布。

    第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由市场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科技进步、优秀勘察设计、综合能力、业绩或资质等七个方面信用行为信息组成。

    信用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以下列事实为依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

    (二)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

    (三)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四)市场动态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五)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

    (六)国家、天津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奖项;

    (七)国家、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八)其他与信用评价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根据参评勘察、设计企业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测算本年度信用等级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

    (二)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

    (三)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

    (四)D级为信用不良企业。

    企业综合评分由不良行为得分、良好行为得分、业绩或资质得分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市建委对勘察、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报送,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委及相关管理部门从各类监管活动中提取信息。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将直接和招投标活动中的资信得分相对应。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列入市场准入限制范围。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日常检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及时录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监督平台。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各种信用信息和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的信用行为信息,按照《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汇总积分。

    第十六条 市建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市场动态核查、质量抽查、评优推荐等各项工作中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行业监督,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向市建委书面提出,市建委应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评价
    类别

    序号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数据

    时效

    一、不良行为





    (基准分100

    1

    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100

    1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100

    1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00

    1

    4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00

    1

    5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00

    1

    6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

     

    100

    1

    7

    为其他单位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提供虚假证明

     

    100

    1

    8

    参与违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100

    1






    (基


    35

    1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5

    1

    2

    经查实的违规利用非本单位实际工作人员申请或维护资质

     

    4

    1

    3

    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

    1

    4

    在市场专项检查活动中不予以配合、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况

     

    4

    1

    5

    不按要求回复业绩核查材料或以其他形式不配合业绩核查工作

     

    3

    1

    6

    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其他各类材料或上报材料出现较大差错

     

    4

    1

    7

    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上访

     

    5

    1

    8

    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未如实填写《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项目信息登记卡》

     

    3

    1

    9

    企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经查实属于违规注册

     

    5

    1

    10

    企业员工在外单位违规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

    1

    11

    企业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人数超过企业注册人员总数50%及以上

     

    4

    1

    12

    企业接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

    1





    (基准

    55

    1

    未依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进行勘察设计

     

    5

    1

    2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5

    1

    3

    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4

    1

    4

    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3

    1

    5

    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单位):

    1)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1 5分;

    2)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0.5≤x1 3分;

    3)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0.2≤x0.5 1分。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1)平均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数≥0.4 5分;

    2)平均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数0.2≤x0.4 3分;

    3)平均每万平方米违反强条数0x0.2 1分。

    勘察单位:

    1)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1 5分;

    2)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0.5≤x1 3分;

    3)平均每个项目违反强条数0.2≤x0.5 1分。

    5

    1

    6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发现违反强条

     

    5

    1

    7

    在各类质量检查中发现除违反强条外的其他问题

    此项最高扣4分,其中:

    1)平均每个检查项目整改条款数量超过10条的,扣4分;

    2)平均每个检查项目整改条款数量6-9条的,扣3分;

    3)平均每个检查项目整改条款数量3-5条的,扣1分。

    4

    1

    8

    未执行《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

     

    3

    1

    9

    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发的《天津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4

    1

    10

    竣工后,由于勘察设计质量原因,引起业主投诉并查实

     

    5

    1

    11

    未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仅适用于设计企业

    5

    1

    12

    设计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仅适用于设计企业

    4

    1

    1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仅适用于设计企业

    3

    1

    14

    勘察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仅适用于勘察企业

    5

    1

    15

    勘察单位不参与施工验槽

    仅适用于勘察企业

    3

    1

    (基准分10

    1

    承揽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

     

    3

    1

    2

    缺乏事实根据,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3

    1

    3

    伪造、虚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4

    1

    二、良好行为





    (加分上限8分)

    1

    获国家或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此项累计最高加5分,其中:

    1)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加5分;

    2)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5

    1

    2

    取得勘察设计相关发明专利

     

    2

    1

    3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







    (加分


    12
    分)

    1

    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此项最高加5分,其中:

    1)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加5分;

    2)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奖,加4分。

    5

    2

    2

    获梁思成建筑奖

     

    5

    2

    3

    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此项最高加3分,其中:

    1)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等奖,加3分;

    2)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二等奖,加2分;

    3)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三等奖,加1分。

    3

    2

    4

    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及以上

    同一项目已获得全国优秀勘察设计类其他奖项加分的,不再获得本项加分。

    1

    1

    综合能

    (加分


    10
    分)

    1

    企业在职人员获得两院院士或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

    此项累计最高加5分,其中:

    1)企业人员获得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科学院院士称号,加5分;

    23人及3人以上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5分;

    32人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4分;

    41人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3分;

    55人以上获得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3分;

    635人获得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2分;

    73人以下获得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加1分;

    8)同一人员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不累计加分。

    5

    -

    2

    企业参与标准编制

    此项最高加3分,其中:

    1)企业主编国家标准编制、行业标准编制的,加3分;

    2)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编制、行业标准编制的,加2分;

    3)企业主编地方标准编制的,加2分;

    4)企业参与地方标准编制的,加1分。

    4

    1

    3

    企业注册人员数目超出资质标准规定30%

     

    2

    1

    4

    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认证(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18000认证(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1

    -

    三、业绩或资质

    业绩

    1

    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排名

    业绩评价是根据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中统计的本地业绩(合同额)。上年度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排名第1-10名的分别得10分,第11-50名的分别得8分,第51-100名的得6分,其他得4分。

    10

    1

    资质

    2

    企业资质等级

    按照企业资质等级不同,企业有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得10分,行业甲级资质8分,行业乙级、专业甲级资质6分,其他各类设计资质四分;企业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得8分,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6分,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4分。

    业绩情况和资质情况二者取高分。

    10

    1

    注:1. 各参评企业基准分为100分,年度内触犯一票否决指标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2. 除表中评价标准另有规定,企业一旦出现不良行为某项指标中所述行为,即扣除该指标权重全部分值。

    3. 除表中评价标准另有规定,企业一旦出现良好行为某项指标中所述行为,即获得该指标权重全部分值。

  • 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的通知

  • 河北省: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5〕36号)、《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3号)要求,现就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城镇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覆盖到全部适宜项目,全省建成一批示范试点项目。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体系,所有PPP项目实现规范运作实施。

      二、适用范围和运作模式

      (一)适用范围

      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适用PPP的主要是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中水利用、垃圾处理、环卫、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项目及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项目。

      (二)运作模式

      1.对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新建项目,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2.对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新建项目,在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同时,给以投资或运营补贴。

      3.对已建成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租赁、企业重组、股份转让等模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PPP模式,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对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要求,“强制”采用PPP模式。

      三、健全合作机制

      (一)完善项目运行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5〕36号)要求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要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5号令)执行。

      (二)建立价格机制和动态补贴机制。逐步理顺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调整、补偿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合理的价格,并依据项目运行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服务质量等信息,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三)建立项目储备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建设需求,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建立PPP项目库。认真筛选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集中向社会公开发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增强社会资本信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风险防控。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要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严禁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创造公平环境。各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PPP模式规范有序运行。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社会资本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种优惠政策。通过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运作,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

      (二)优化财政投入方式。各地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对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2号)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争取财政资金优先支持PPP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PPP项目。用好河北省PPP基金和城镇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

      (三)加强金融合作。各地要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银政企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双边或多边的PPP项目对接平台,推进社会和金融资本与推介项目有效对接。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为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四)开展示范试点。各地可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作为PPP示范试点,加快推进,并总结提炼,形成适合本地区及行业特点的发展模式。邢台市作为全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要发挥好示范作用,为推广运用PPP模式提供借鉴经验。全省将选取部分效果显著的市县和重点项目,总结典型案例,组织交流推广,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平。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领域PPP推广运用工作,紧密结合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更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PPP相关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增进政府、社会与主体市场共识,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PPP项目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PPP项目专家人才库。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PPP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实际操作水平。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重诺履约原则,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强化并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认真履行向社会资本作出的承诺;社会资本要守信自律,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3日

  • 贵州省:《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17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谌贻琴

    2017年10月26日

    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省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建立高速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安全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和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高速铁路安全。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并对巡查和处理情况记录留存。

    第八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禁止扰乱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接到报告、举报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限期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告。

    既有高速铁路线路需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且尚未划定并公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方案之日起30日内组织划定并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书面确认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设立标桩。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米内,禁止烧灰、焚烧垃圾和使用野外明火。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0米内,禁止升放孔明灯、无人飞机、小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建造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隐患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给予补偿;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等设施与高速铁路交叉的,应当事先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优先选择下穿高速铁路方案,签订安全协议和管理维护协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设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高速铁路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方案之日起30日内回复。

    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邻近高速铁路铺设的管线、渡槽、上跨下穿等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现自身无法排除且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竹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设施或者竹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竹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给予补偿。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设施或者竹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高速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水利、防洪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排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

    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土地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安全。

    第十八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的道路、道路桥梁,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道路经营企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无线电台(站)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条因高速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技术指标不应低于原有标准。

    新建、改建、还建工程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高速铁路车站实行封闭式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旅客以及其他人员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服从铁路运输企业管理,文明乘车、安全乘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出站及乘车,其监护人或者陪同人员应当加强监护,共同维护运营安全秩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对老、弱、病、残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乘客提供必要便利及帮助。

    第二十二条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铁路旅客、行包托运人征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三)擅自跨越车站内铁路线路以及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攀爬、钻越高速铁路防护设施设备;

    (五)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治安联防联控机制。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信息共享,共同建立高速铁路治安防范和侦查联动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和反恐怖工作联防联控机制,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组织、督促高速铁路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

    第二十七条在高速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地质灾害、恶劣气象的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八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属于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部门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处理,排除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本省运行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铁路和200公里以下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

      (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二)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

      第十三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六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相一致,并同步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涉海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符合近海地震区划;核电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避开地震能动断层。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输电线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线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专项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址方案。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划分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确定场地类别,对场地液化判别等地震破坏效应作出评价,提出不良地质地段工程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可能影响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五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格,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或者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将专项论证意见和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减震、隔震技术,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八条 减震、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减震、隔震装置性能参数以及相应的构造措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减震、隔震装置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论证。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减震、隔震工程监理细则,并实施旁站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减震、隔震装置安装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动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定施工,使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例所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农村居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三十万元并且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三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采用钢结构等抗震结构形式,鼓励因地制宜发展钢结构住宅。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和抗震安全排查情况,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升级改造等,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

      (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设工程;

      (三)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可能对抗震性能要求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四)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结论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实施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有关结构形式或者技术未纳入现行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经过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由加固设计单位按照规定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因改变使用功能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因装修改造涉及抗震结构、承重构件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并报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抗震加固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既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安全排查和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图纸未经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17年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2017年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产品行标
    1
    JG/T223-2017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2017/5/27
    2017/12/1
    2
    JG/T160-2017
    混凝土用机械锚栓
    2017/5/27
    2017/12/1
    3
    CJ/T512-2017
    园林植物筛选通用技术要求
    2017/5/27
    2017/12/1
    4
    JG/T518-2017
    基桩动测仪
    2017/5/27
    2017/12/1
    5
    JG/T25-2017
    建筑涂料涂层耐温变性试验方法
    2017/5/27
    2017/12/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787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省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和利用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简化企业资质升级、延续等行政审批所须提交的资料,全面实行造价咨询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建立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通过该平台发布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客户满意度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等方面内容,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分析排名,方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查询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业绩网上公示备案制度,企业在办理资质升级、延续、评优评奖和执业人员在注册、延续过程中所须信息均实现公开,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激励诚信行为、约束失信行为。建立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加强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创新发展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鼓励龙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创新发展,充分运用BIM、大数据、云技术等信息化先进技术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值。

    (四)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退出机制

    对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强制退出市场。严肃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挂靠、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

    二、共编共享计价依据,统一计价规则,搭建公平市场平台

    (一)共编共享计价依据

    创新定额编制方式,集社会专家技术水平,整合我省编制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参加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提高定额编制的透明度,促进社会参与者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更好地领会应用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及时修订和完善计价依据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要求,对发布实施满五年的定额全面进行修订。及时编制新工艺、新材料,特别是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补充定额,适应建筑业发展,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要。各市、州在执行定额时,若遇新材料、新工艺缺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审批甲、乙双方编制的临时定额,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以市场化为导向,鼓励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应用。

    (三)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完善本地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机制,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工作。认真执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改革的意见》(川建造价发[2015]514号),坚持价格信息统一测算、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模式。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应达到信息采集真实、发布时效性强、覆盖面广,着力做到指导市场、服务市场、满足各方主体计价需要,特别是采集和发布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地下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等成品构件、部件的市场信息价格。进一步加强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人工费调整以及工程造价指数的测算和上报工作,使其更加贴近市场,切实保证信息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统一计价规则

    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量计算规范。定额计价应严格执行我省颁布的统一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则。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执行我省制订的统一格式及计价表格。

    (五)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

    改革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市场实际需要。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依据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人工消耗量。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深入市场调查,按上述口径进一步做好人工单价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使发布的人工单价在相同口径下尽量贴近市场。

    三、突出源头治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拟签订合同条款中对造价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按照现行规定,制定科学的报价评审办法,杜绝低于成本和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从源头上避免发承包双方由此产生计价争议。

    (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

    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加大工期定额实施力度,遏制任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统计和对比各工程建设项目的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每年底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不定时发布工期参考信息。

    (三)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费

    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服务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资金保障,并加强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二)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

    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以及相应的专家管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退出机制等,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提高纠纷调解质量和效率,维护建设市场稳定。

    五、加强工程造价制度建设和有效实施,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一)继续推动我省造价立法工作

    推进建立以工程造价为基础、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节能环保为目标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通过法律法规设计相应制度,制定相应规则,完善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合理计价,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设优质、安全、可靠的建筑产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编制《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工程建设不同阶段、不同服务类型的行为规范标准,制定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量化标准,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提高,引导企业提升服务层次,为委托方提供更多更好的造价专业服务。

    (三)实行招标控制价、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网上备案

    实行招标控制价、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网上备案(以下简称三价备案),将三价备案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形成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闭合链,确保报建工程造价信息完备,改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在备案工作中重点对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按规定在合同中对造价风险进行约定、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进行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合同履约

    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按合同约定计价、调整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五)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服务

    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服务能力,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电子化备案管理,确保资金投资效益。特别做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地下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专项计价服务及其工程造价监测工作,将监测数据及时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监测

    加强三价备案的执行力度,逐步完善形成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数据库,利用全省统一的三价备案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监测,实现互联互通和跨部门信息协同,为各方主体服务。

    (七)完善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

    编制地方标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采集发布标准》,规范采集和发布行为。通过三价备案对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数据的积累,形成我省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数据库。开发《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采集与发布数据分析系统》软件,对已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加工分析,形成能满足各方主体计价需要的经济指标并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人工、材料及造价指数,围绕政府投资工程,编制重大影响工程的造价指标。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指标编制。引导市场对价格变化进行预判,为建设各方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八)规范计价软件市场管理

    建立计价软件监督检查机制,不定期对计价软件是否符合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情况进行动态检查,鼓励计价软件编制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更好的为工程造价行业服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127

  •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7〕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6日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指导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绿色建造和绿色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混合结构、组合结构的新建建筑,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示范工程采用的技术体系应先进、可靠,安全、节能、绿色、环保等性能优异,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的性价比,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协调。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示范工程优先享受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技术研发、设计、施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应符合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已取得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征地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前期建设手续;

      (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示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项目技术策划选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应先进、合理,装配率等指标应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以上要求;

      (四)住宅示范工程应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申报;其他示范工程可在方案设计阶段申报,也可在初步设计等阶段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等审批文件;

      (三)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四)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文件(含技术策划报告、技术配置表、经济评估等);

      (五)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进行。评审分为方案评议和技术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申报的仅进行技术审查。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等审查的工程,技术审查宜同步并联进行。

      第十一条 方案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技术策划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结构类型、技术体系、标准化设计、建筑围护系统、内装体系和技术配置、经济性评估等。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内装专项说明相关内容,设计图纸应表示采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的内容,预制构件分布情况与技术相关说明、结构典型连接方式、施工吊装、临时支撑要求及建筑电气设备、管线敷设等。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按规定纳入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符合示范条件的,不予认定。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示范工程一并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应落实方案评议和技术审查要求的内容,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的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发包承包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示范工程,装配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依法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基于BIM的服务平台,推进BIM在工程设计、生产、运输、装配、运维、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共享和应用,实现各参与方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等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完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应用技术;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等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和专项方案,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应按照《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在资质管理、造价定额、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装配式建筑工人培训、技能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示范工程的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加强全省示范工程实施全过程的指导检查,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示范工程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技术审查落实情况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并通报中期检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示范工程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或以上标准进行设计。鼓励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百年建筑示范、国家康居工程示范、住宅性能认定、BIM技术应用示范及绿色施工示范等相结合,打造综合示范工程,实现建造方式与建筑性能整体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评估核验。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抽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未通过评估核验的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工程认定。

      组织实施过程中,因违反国家、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工程认定。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应在工程总承包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或变更的,实施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或变更申请,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核验,经评估核验,达到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要求的,认定为省示范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9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办财审〔201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结合201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的PPP规范性文件,部对2015年部办公厅印发的《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经部同意,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收费公路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规范收费公路PPP模式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2015年第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使用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新建、改扩建收费公路领域开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公路PPP项目)的识别、准备、社会资本方选择、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收费公路PPP项目,是指社会资本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资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收费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约定的收益规则,使社会资本方获得合理回报,实现防范并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公路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等目标。

      第五条 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物有所值、公共利益最大化等原则,各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

      第二章 项目识别和准备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阶段,根据项目的特点及PPP模式的有关要求,判断项目是否适合引入社会资本方,将确定采取PPP模式的潜在项目,纳入PPP项目库。

      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收费公路PPP项目可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纳入收费公路PPP项目库的潜在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并根据公路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收费公路PPP项目开发建议。

      社会资本方可通过提交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直接推荐潜在项目。

      第八条 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且政府对项目依法给予支持政策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实现合理回报的,可考虑给予合理的财政支持。对符合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车辆购置税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

      可以采取建设期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收费公路PPP项目给予支持,其中建设期投资补助、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等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不作为项目资本金。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指定的出资人代表按照本指南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所述的方式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第九条 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识别和准备、社会资本方选择、执行和移交等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专家预审查后,可组织开展项目推介,介绍项目情况、了解潜在社会资本方财务实力、投融资能力、投资意向和条件等信息,进一步评估项目开展PPP模式的可行性,设计PPP模式的基本框架。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的同时,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包括投融资结构、财务测算和回报机制等)、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风险分配方案、绩效评价、合同体系和主要内容、社会资本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保障和监管措施以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PPP项目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考虑开展PPP项目政府可赋予的政策措施,包括征地拆迁、项目沿线土地开发使用、建设期投资补助或者运营补贴等,并在实施方案和社会资本方选择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

      对于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的项目,还应当在实施方案中提出资金申请理由、支持额度和政府支持方式,有关政府支持方式参见本指南第八条。

      实施方案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承担编制任务的第三方应尽量避免与潜在社会资本方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社会资本方选择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相关附件,下同)或项目申请报告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政府采用建设期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方式参与收费公路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或既有资本金注入又有建设期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一种或几种方式参与收费公路PPP项目,按照审批制管理。

      对于需要交通运输部进行行业审查的项目,同步逐级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在上报文件中提出政府支持方式。

      交通运输部按程序出具行业审查(核准)意见,对于符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国家投资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资金安排规定的项目,将同时明确车辆购置税资金的安排上限和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后,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并作为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并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审核。

      第三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联合评审。通过实施方案联合评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选择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支持政策作为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基本条件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特点,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

      第十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程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PPP合同草案。招标文件和PPP合同草案中各项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社会资本方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市场信用、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等资格条件作出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社会资本方,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潜在社会方实行歧视性待遇。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接受具备投融资能力的潜在社会资本方参与投标,不得将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或者自身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了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社会资本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允许其中标后依法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收费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竞价因素、管理经验、专业能力、投资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的运作模式和特点,社会资本方招标的竞价因素可设置为项目合作期限、需要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社会资本方提出的合理投资回报率、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等一项或者多项因素。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政府网站上公示前三名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名单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不能与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得变动的核心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通过后,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由相关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并与项目公司签订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方单独设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采取出资入股或设立特殊股份的方式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

      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合作范围和期限;

      (三)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融资方案,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五)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机制;

      (六)项目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

      (七)养护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

      (八)合理投资回报确定及调整机制;

      (九)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要求;

      (十)合作期内风险分担与保障;

      (十一)建设运营服务监测和绩效评价;

      (十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及其责任;

      (十三)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四)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五)合同期限届满后,项目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六)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七)监督检查;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二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PPP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审批或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由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在正式签署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项目车辆购置税资金申请函、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及各项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其他收费公路PPP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对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交通运输部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明确车辆购置税资金具体安排数额。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一节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三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节 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应尽快开展项目融资。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敦促和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融资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提出终止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聘请设计审查单位、对项目监理单位或者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招标等措施,对设计及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成本审计或者承担其他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至试运营通车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合同约定和涉及公众服务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作为试运营通车收费的前置条件。

      第三节 项目运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对收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项目公司建设运营收费公路PPP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的运营服务绩效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应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在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合作期内,因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经原审批机构审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给予合理补偿或惩罚。

      第五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四条 在PPP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

      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过渡期、移交内容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移交应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宜为PPP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或2年,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共同做好项目移交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项目移交方案应当包括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程序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PPP合同期满前6个月,原审批机构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行养护状况、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等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会同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同时废止。

  • 陕西省: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金〔2017〕6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调动各地推广运用PPP模式的积极性,引导各地规范运用PPP模式,推动PPP项目信息公开,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陕西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调动各地推广运用PPP模式的积极性,引导各地规范运用PPP模式,推动PPP项目信息公开,根据《陕西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惩办法(试行)》(陕发〔2016〕18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市县名单的通知》(财办金〔2016〕1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市(区)推广PPP模式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包括省管县)、县级市推广PPP模式的情况,统一纳入各市(区),以市(区)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绩,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为依托,以平台中录入的信息为依据,实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 考核办法共包含PPP项目情况、PPP业务培训情况、PPP制度建设情况、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PPP项目规范实施情况五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PPP项目情况。

      1.PPP项目储备数量。考核各市(区)PPP项目进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储备库的数量。当年按规定进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每1个得1分。

      2.PPP示范项目数量。考核各市(区)PPP项目进入财政部及省财政厅PPP示范项目名单的数量。当年进入财政部示范名单的项目,每1个得10分;进入省财政厅示范名单的项目,每1个得5分。

      3.PPP项目“落地”数量。考核各市(区)进入执行阶段PPP项目(已经同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数量。当年政府按规定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并与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每1个得10分。

      4.PPP项目投资额度。考核各市(区)进入执行阶段PPP项目的投资额大小。当年落地项目中,投资额在3亿元(不含)以下的,每1个得1分,3-10亿元(不含)的,每1个得2分,10-50亿元(不含)的,每1个得3分,50亿元以上的,每1个得5分。

      5.PPP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情况。考核各市(区)PPP项目中民间投资参与度和积极性。当年落地项目中,民间投资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的,每1个得10分,超过30%的,每1个得5分。

      6.PPP项目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考核各市(区)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额度。按照财政部当年认定(以财政部拨付“以奖代补”资金文件为依据)的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额度,化解债务3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每1个得5分,3-10亿元(不含)的,每1个得10分,10-50亿元(不含)的,每1个得15分,50亿元以上的,每1个得20分。

      (二)PPP业务培训情况。考核各市(区)组织开展PPP培训情况。当年市(区)政府组织PPP专题培训,每1次得5分,市(区)政府部门组织PPP专题培训,每1次得3分,县级政府组织PPP专题培训,每1次得3分,县级政府部门组织PPP专题培训,每1次得2分。各市县开展培训涉及PPP内容的,酌情计分。

      (三)PPP制度建设情况。考核各市(区)出台PPP相关制度文件情况。当年市(区)政府出台PPP制度文件,每1个得5分,市(区)政府部门出台PPP制度文件,每1个得3分,县级政府出台PPP制度文件,每1个得3分,县级政府部门出台PPP制度文件,每1个得2分。

      (四)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考核各市(区)应公开PPP项目信息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情况。各市(区)未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当年被责令限期改正的,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当年考核总分计0分。

      (五)PPP项目规范实施情况。考核各市(区)PPP项目的规范性情况。统计各市(区)PPP项目“落地”数量、PPP项目投资额度和PPP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情况时,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不参与计分。各市(区)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利用PPP变相融资,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考核总分计0分。

      第六条 各市(区)所得总分除以其所辖区、县(含省管县)和县级市的个数(市区本级也算1个),即为其最终得分。

      第七条 每年1月10日前,各市(区)将本地区上一年度PPP业务培训情况、PPP制度建设情况及佐证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第八条 每年1月15日前,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提取上一年度各市(区)PPP项目数据,结合各市(区)资料报送情况,综合计算各市(区)得分,并将最终得分反馈各市(区)。

      第九条 各市(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考核结果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材料,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查核对,超过7日未提交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 考核奖励

      第十条 按照各市(区)最终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前6位的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并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照3个等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通报情况抄送各市(区)政府。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只能用于PPP相关支出,不得做其他用途。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取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首年度采用历年累计数据,第二年度起,PPP业务培训、PPP制度建设情况仍采用历年累计数据,其他采用年度新增数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全覆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全覆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审综发〔2017〕31号


    各市、州、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省审计全覆盖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日

      湖北省审计全覆盖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办发〔2015〕5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全覆盖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计全覆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都应纳入审计全覆盖计划。

      全省审计全覆盖管理工作由省厅统一领导,各级审计机关分级组织实施。省厅负责厅本级和审定省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全覆盖项目计划,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全覆盖审计项目安排规划;市、县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全覆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全覆盖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坚持“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全覆盖审计原则,做到应审尽审。

      第二章 审计全覆盖管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开展的审计,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的异地交叉审计,或依法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均可作为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全覆盖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审计全覆盖对象

      第七条 对公共资金审计全覆盖应当根据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规模和管理分配权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年度预算规模和管理分配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部门(单位),每年必审;对部门自身年度预算规模较大、承担系统经费保障,但管理分配专项资金较少的部门(单位),每2至3年审计1次;对部分年度预算规模较小及重点保密的部门(单位),结合审计力量适时开展审计。

      第八条 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规模、管理状况以及管理主体的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国有企业、涉企专项资金及相关部门,实行5年内至少审计1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九条 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应当根据国有资源的稀缺性、战略性和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加大对资源富集和毁损严重地区的审计力度,对重点国有资源进行专项审计,将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坚持全面铺开和深层次试点相结合,积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年初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地方,同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未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地方,独立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应当依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坚持任用必审、离任必审、届满必审、交办必审的原则,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普审一遍;对市、县、乡级党委、政府和省、市、县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同时,积极推进和完善地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全面开展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异地同步审计,指导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对上级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及时组织完成。

      第四章 审计全覆盖的项目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据审计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编制审计项目全覆盖安排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审计项目,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更好地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编制审计项目全覆盖安排规划,要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坚持应审尽审、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审计周期和审计频次,合理确定审计方式方法,确保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实施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编制审计项目全覆盖安排规划,要明确审计全覆盖的标准和要求,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安排实施审计,其他审计对象一定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全覆盖审计项目安排规划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加强分析研究,研判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监督,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做好全覆盖审计项目安排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衔接,审计项目安排既要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审计全覆盖,又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做到中长期审计项目安排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组织实施一体化。

      第十六条 编制全覆盖审计项目安排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数量,避免盲目扩大审计覆盖面和超出自身能力承担力所不及的任务,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逐年滚动的原则,做好审计项目全覆盖规划,编制5年滚动审计项目计划,明确各专业领域审计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对象和主要审计方式,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厅机关各业务处(局)于每个全覆盖周期的第一年第一个季度末向省厅综合处提出5年审计全覆盖规划的建议,建议要区分不同行业类别,省厅综合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对备选审计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审计项目安排优先顺序和审计项目数量,统筹配置审计资源。

      第五章 审计全覆盖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围绕审计署提出的“七个一体化”和“六大转变”的综合审计组织管理模式,总结以往大项目审计多兵种、大兵团作战经验,大力推广和完善“上审下”、“交叉审”、“一拖N”、“联合审”和信息化条件下审计项目组织方式;积极探索和推广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多方式结合的审计组织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全覆盖项目计划统筹,以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为平台,加大财政、金融、企业、经济责任、资源环境、民生等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和境内、境外审计的统筹融合力度,一体化安排各类审计项目,做到不同类别审计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成果共享。

      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快推进联网审计,进一步总结推广预算执行联网审计,积极推进与财政、地税、社保、公积金等重点部门或领域联网,积极探索开展以在线审计、实时审计为特征的联网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大数据审计技术方法,以“智慧审计”为目标,加快以审计云计算中心、审计大数据中心、审计指挥中心、大数据综合分析平台(“三中心一平台”)为主要框架的“金审工程三期”建设。建立全方位数据报送积累机制,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第六章 审计全覆盖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审计对象大普查,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综合考虑单位或部门财政性资金收支总量、往来款项数额、经济活动、领导和社会关注等因素,实行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对重点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加大审计频次。同时还要按照一定标准对专项资金、政府建设项目等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力争做到重点项目精心实施,一般项目快速完成,简易项目突击完成,努力实现审计覆盖最大化。

      第二十四条 上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全覆盖项目计划管理的协调和配合。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应当提前告知下级审计机关。

      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预留时间和人力,并保证优先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全覆盖实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购买社会服务,聘请有关社会审计人员、专家或特定专业机构等参与审计工作,为审计全覆盖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弥补审计人力资源不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内部审计的联系,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案件线索、突发事件等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审计机关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审计全覆盖项目计划编制各环节的保密管理,明确审计全覆盖项目计划公开范围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计划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全覆盖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包括:审计全覆盖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全覆盖计划安排调整情况,全覆盖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全覆盖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情况,有关审计成果统计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等。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对违反下列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实施审计的;

      (二)未按照要求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和备案全覆盖审计项目计划的;

      (三)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增加或减少全覆盖审计项目,变更审计范围、审计时间的;

      (四)未对全覆盖审计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或未及时准确统计反映全覆盖审计项目执行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全覆盖项目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工作量化考核,具体考核细则详见《湖北省审计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审计机关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厅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附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风机盘管机组(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风机盘管机组(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76号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4]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产品国家标准《风机盘管机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2月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13611365309

      传真:010-84283555

      Email:caoyang@ncsa.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环能院;邮编100013

      附件:风机盘管机组(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1月7日

  •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7〕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行业领域各方主体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5日

      附件: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 山东省: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招标类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类信息,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类信息,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鲁建招字〔2012〕15号)自2017年7月14日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类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类信息,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类信息,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类信息的拟定、备案、发布,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类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信息公示等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公示公告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办法》授权,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www.sdzb.gov.cn,以下简称信息网)为本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的媒介。

      第四条 为确保招标类信息发布内容的合法、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发布系统),作为工程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工具。

      属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招标类信息,应当通过发布系统,在信息网发布。

      第五条 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前期手续内容;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

      (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评标方式;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七)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八)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中标信息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

      (三)唱标记录;

      (四)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七)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八条之外的招标类信息的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的招标类信息,通过发布系统上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系统审核招标类信息内容,并将经审核的招标类信息在信息网上发布。

      招标类信息的纸质档案由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与信息网的有效链接,提高进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确保依法应招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类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网发布招标类信息的同时,应当在其他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类信息,在所有媒介发布同一工程招标类信息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强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非法定媒介发布招标类信息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发布内容虚假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4日。

  •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9月1号起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发〔2017〕3号


    各市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城市设计工作,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田颖,0531-87080835。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9日

    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全面推进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及城市特色。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设计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编制、审批和修改

      第六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 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可由有关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组织编制。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单独编制,且不得违反其中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第九条 区段城市设计包括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区段城市设计。

      区段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风貌特色的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的一般区段,可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针对特定地块和建设项目,可编制地块城市设计,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段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对地块规划条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 针对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可编制专项城市设计。

      第十五条 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块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修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市设计,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实施情况。有条件的城市、县可定期开展城市设计的专项实施评估。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具备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规划条件中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开展情况,建立山东省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清单,并对清单内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参与意识,促进公众对城市设计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乡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保障城市设计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城乡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导则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9月11日起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7〕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5日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规范完善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

      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

      第五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 基地申请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部品生产、集成应用、科技研发等类型。

      部品生产类企业为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整体厨卫、内装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装备制造企业。

      工程应用类企业指具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一体化装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管理等有关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

      科技研发类企业为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

      第七条 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

      (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1%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生产、检测设备齐全,生产工艺、装备先进。

      (四)申请部品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产品先进成熟完善,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建筑部件、部品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分别在10万立方米、5万吨、1万台(套)以上,产品已累计在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

      (五)申请集成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相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六)申请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单位,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或参编过2个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

      鼓励拥有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申报产业基地,并予以优先支持。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表;

      (二)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四)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技术标准体系;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同一申报单位只允许申报一种类型的产业基地,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情况,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推荐申报产业基地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开发、设计、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业基地是否符合省、市产业布局;

      (二)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部品部件生产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实际工程应用业绩;

      (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颁发牌匾及证书,并按规定纳入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计划;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产业基地一并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第十七条 产业基地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并接受监督检查。产业基地研发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没有省或国家技术标准的,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认定为产业基地;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

    发改价格〔2017〕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时代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必须牢牢抓住价格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的“牛鼻子”,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使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价格行为规范有序,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蹄疾步稳、攻坚克难,推进价格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政府定价范围大幅缩减,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初步建立,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推行,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持续加强,对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制约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价格机制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资源环境成本在价格形成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还不够完善,企业反映突出的价格收费问题还需要着力有效解决,民生价格稳定长效机制还不够健全,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站在新起点、迈进新时代,必须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和一往无前的勇气,纵深推进价格改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资源在实体经济特别是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高效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规律。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限制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价格机制障碍,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聚焦企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为主攻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构建有利于经济转型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优化、民生保障改善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环境。

      ——坚持改革创新。落实新发展理念,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加快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增强价格反应灵活性。按照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加强和创新价格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包容审慎的价格监管新方式。

      ——坚持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合法价格权益。

      ——坚持统筹推进。把价格机制改革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正确方向,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短期和长期、加法和减法、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以进促稳,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

      三、进一步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能够放开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稳步放开由市场调节;保留政府定价的,建立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和定价机制,推进科学定价。

      (四)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结合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形成发电、售电价格的范围,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交易,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价格规则,健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深化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适时放开气源价格和销售价格,完善居民用气价格机制,加快上海、重庆天然气交易中心建设。扩大铁路货运市场调节价范围,健全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灵活反映市场供求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公平公开的路网结算价格政策,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运营领域创造有利的价格政策环境。

      (五)强化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定价制度,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促进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强化成本约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等重点领域,实行严格监管,全面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科学合理制定价格。积极借助第三方力量参与成本监审。逐步建立健全垄断行业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四、加快完善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机制

      区分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环节、基本与非基本服务,稳步放开公用事业竞争性环节、非基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补好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质量。

      (六)深化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加快理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价格。研究逐步缩小电力交叉补贴,完善居民电价政策。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进一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促进医疗新技术研发应用;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和数量。进一步研究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按照体现公益性要求,研究制定国家公园价格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历史遗迹等景区门票科学定价规则。

      (七)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科学界定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边界,综合考虑成本变化、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依法动态调整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价格调整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

      五、创新和完善生态环保价格机制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创新和完善生态环保价格机制,推进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消费方式。

      (八)完善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按照“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原则,科学设计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完善涉及水土保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草原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制定收费办法、标准,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等市场交易,更好发挥市场价格对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引导作用。

      (九)健全差别化价格机制。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水价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政策实施覆盖面,细化操作办法,合理拉开不同档次价格,倒逼落后产能加快淘汰。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十)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2020年实现风电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完善大型水电跨省跨区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探索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新能源发电价格,研究有利于储能发展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全产业链健康发展,减少新增补贴资金需求。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支持政策,规范充换电服务收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十一)制定完善绿色消费价格政策。围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制定完善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定期评估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逐步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探索实行差别化收费制度,推进污水、垃圾减量化、资源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缺水地区健全支持再生水回收利用的价格政策。完善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根据成品油质量升级进程,制定国VI标准价格政策。

      六、稳步推进农业用水和农产品价格改革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农业节水和发展方式转变。

      (十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协同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完成改革。

      (十三)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口粮绝对安全,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稳定政策框架,增强政策灵活性和弹性,分品种施策,分步骤实施,逐步分离政策性收储“保增收”功能,激发市场活力,同步建立完善相应的补贴机制和配套政策。研究完善糖料价格政策。

      (十四)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完善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合理确定目标价格水平和定价周期,优化补贴办法,探索开展“保险+期货”试点,促进新疆棉花优质稳定发展。

      七、着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减轻实体经济负担。

      (十五)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和后评估制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公开制度,推进网络等便捷高效的公示公开方式,强化社会监督。

      (十六)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建立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现全国一张清单、网上集中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政府定价。健全市场调节收费行为规则,加强收费行为监管,督促收费主体严格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公开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加强行业协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等收费行为监管。

      八、有效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健全规则、强化执法、创新方式,持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严格审查增量,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审查实现全覆盖,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存量,稳妥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大问责力度,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机制。

      (十八)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常态化精准化。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依法查处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密切关注产能过剩行业、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机制。加强反垄断执法经济学分析和市场竞争评估。

      (十九)加强和创新市场价格监管。围绕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价格违法问题,持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建设大平台、构建大格局、提供大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升价格监管水平。完善价格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价格突发事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探索推进“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的价格监管。完善提醒告诫和价格承诺等预防性监管措施。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坚持民生导向、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

      九、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注重长效,综合施策,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十)做好稳价工作。健全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国内外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走势,及时提出调控建议。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监测预警,研究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丰富调控手段,提升调控能力,防范价格异常波动。逐步构建覆盖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指数体系,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二十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认真执行并适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化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建设有力有效的民生保障长效机制。

      (二十二)加强价格改革中的民生保障。科学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认真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深入梳理风险点,制定低收入群体保障预案,完善配套政策,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把握好改革方案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并注重与工资、社会救助和保障等标准调整相结合,确保平稳推进。

      十、保障措施

      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方面高度关注。必须科学设计方案,狠抓改革落实,加强法制保障,强化宣传引导,有力有序有效地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改革信念,敢于担当,锐意攻坚,抓住“牛鼻子”,敢啃“硬骨头”,打好价格改革攻坚战。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细化改革任务分工,建立健全台账制度,以“钉钉子”精神,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往前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强化调度督查,压实压紧责任,一抓到底,确保每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二十四)加强能力建设。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新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强化价格理论和政策研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系统谋划,丰富政策储备。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完善成本调查、监审制度,推进成本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加强价格信息化建设,提升价格调控监管服务水平。

      (二十五)加强法制保障。积极推动《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政府定价、市场价格监管、反垄断执法等方面规章制度,巩固价格改革成果,规范政府和市场价格行为。动态评估、及时修订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加快完善价格听证办法。制定完善重点领域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监管规则和反垄断指南。及时清理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不适应改革形势的政策文件。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统筹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加强新闻信息发布,准确、客观解读价格改革政策。创新开展新闻宣传,提升新闻宣传能力,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价格改革故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为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8日

  •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鲁建节科字〔2017〕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

      2015年12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建节科字〔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明确了创建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各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实施工作,加快推广绿色施工模式,在《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1日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

      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分类指导、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土木工程,可申报示范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建筑1万平方米(含,下同)、住宅小区(组团)3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工程,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应用先导、高新技术的工程可不受规模限制;

      2.工程处于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阶段,建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了绿色施工方案;

      3.工程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具备开展示范工程的条件与环境;

      4.在创建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应用、攻关和创新;

      5.根据形势发展,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为联合体共同申报。申报工作按照随时受理、集中评审、分批立项等程序进行:

      1.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绿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2.工程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初审同意;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4.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为期3天的网上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立项之日起,工程应在2年内竣工。因故不能按期竣工的,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实行示范工程调度报告制度。对房屋建筑工程,自立项之日起每满1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报告绿色施工进展情况;其他类工程每满半年报告1次。

      第九条 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施工方案,落实绿色施工措施,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实施记录。

      实施记录应尽可能采用数据记录,主要施工过程应有影像资料及文字说明。

      第十条 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对示范工程进行1次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主体工程完成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提交中期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成立专家组,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中期检查报告,作为示范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立项,2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示范立项申请:

      1.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按期竣工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按期竣工的;

      3.使用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违反国家、省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有其他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示范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示范工程申报书和验收申请表;

      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

      3. 绿色施工中期检查报告及整改情况;

      4.绿色施工验收自评表;

      5.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

      6.项目建设(开发)、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验收采取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供的验收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全部示范内容;

      3.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到示范要求;

      4.对中期检查评审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是否进行了整改;

      5.取得的技术创新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标牌,向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颁发证书。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的参建单位,主管部门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在工程招标时视同省级奖项进行量化评审,同时视情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实施绿色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等奖项的评选,不予推荐为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国家奖项的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激励制度,对于在示范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鲁建节科字〔2015〕29号)同时废止。

  •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本办法所指事故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实施。对县市区的考核委托市州组织,由省安委办抽查复核。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报省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瞒报事故,纳入当年考核。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

      1.市州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经调查认定,市州或县市区对事故发生不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或源头管理责任的除外,下同);

      2.县市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3.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经调查认定,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下同);

      4.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2.市州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3.县市区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经调查认定,瞒报、谎报事故的责任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下同);

      4.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5.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6.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发生了较大及以上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省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省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省安委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当年绩效奖金。被 "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8号)同时废止。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 湖南省: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17〕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壮大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方针,以质量效益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支撑,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设方式改革中主导作用,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形成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企业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决破除现行制度束缚,大力推进建设方式改革,简化监管程序,优化投资环境,鼓励设计、施工、制造企业融合发展,推动工程技术创新。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试点先行与循序渐进相结合。选择重点领域和基础较好的地方,先行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总结经验,发展企业,培养人才,形成示范效应。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推动建筑业整体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充分发挥传统产业优势,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打造建筑业强省,到2025年,工程总承包成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承包方式。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配套服务支撑,培育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企业1000家以上,造就一批国内外品牌工程总承包企业,培养100万人以上具有现代建造水平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

      二、重点任务

      (四)大力推进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各地要把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作为城乡建设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打破分段碎片式工程承包的垄断地位,积极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释放工程总承包市场需求。通过需求牵引供给,带动工程总承包市场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以工程总承包为主的工程建设市场。

      (五)分步推行工程总承包。2017-2020年,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新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及园林等项目,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应逐步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到2020年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达到3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20%以上。2021-2025年,政府投资新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及园林等项目,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全面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到2025年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达到7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50%以上。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建设工程市场实际,编制本地工程总承包推广计划,分步骤、稳妥地推进建设方式改革。

      (六)健全工程设计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前应组织设计企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对小型、简单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前可组织设计企业编制方案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核准。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

      (七)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加快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制订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建立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库。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依法择优确定中标企业,并给予未中标企业适当补偿。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内容应包括工程详勘、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部品构件制造、设备采购安装及装饰装修等。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约定分包事项,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分包,但不得将所有业务一并转包或者分别分包。

      (八)建立工程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加快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装配式建筑,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装配式建筑投标的总承包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给予加分。总承包企业应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优化,组织编制优化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应用工程实践。对优化方案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奖励。各级各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技术创新。

      (九)加快推进设计与施工融合发展。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等企业重组融合。鼓励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制造企业相互参股。鼓励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鼓励企业在园区投资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制造基地,通过高科技企业认证,提高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十)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金融创新。鼓励保险企业针对工程总承包开展保险业务创新,为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供货企业、制造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工程保险服务。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中应实行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金融机构应积极开拓工程总承包金融业务,提供各种信贷支持。

      (十一)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应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实施,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中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对承担分包任务的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不得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自行施工或分包施工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落实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对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承接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应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承接分包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仅具有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应将施工或设计业务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自行实施设计或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法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分包企业的责任,建立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管理。

      (十三)建立工程总承包咨询服务支撑体系。加快构建围绕工程总承包的结算支付、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国有企业应将工程总承包作为政府工程、国有投资的主要采购方式,按总价合同直接支付。对议价、调价部分应另行编制决算,核准后支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合同对可调价部分提供决算报告。审计机关应对总价合同和议价、调价进行监督。投资咨询和勘察设计企业应提高可行性研究水平,深化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招标代理企业应制订工程总承包代理操作规程,加强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标定标等活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应增加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培训勘察设计方面专业知识,提高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理能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概算中增加地质详勘、施工图设计及装修装饰等内容。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等企业重组融合,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编制工程总承包相关定额。

      (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财政性资金项目,要按《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其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及监督。未中标总承包企业补偿应设置总额限制,补偿计算基数、标准、总额均不得超过原未中标方案设计单位补偿标准。在不超过投资概算前提下,对总承包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省投资的,可给予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投资部分的50%作为奖励。总承包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应控制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内。

      (十五)规范工程总承包税收征收。积极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内部管理流程,加强进项税额管理,主动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等涉税风险,不断提高抵扣比例,实现应抵尽抵,适应新税制,释放营改增实效。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他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中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应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工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订推进工程总承包的目标和任务,把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纳入当地重要改革事项,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并列入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领域的工程总承包;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公路、铁路领域工程总承包;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总承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工程总承包统计工作。

      (十七)加强示范引导和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从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入手,通过试点项目,扩大提高质量、提升效益的示范效应,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共同推动建设方式改革。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工程总承包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工程总承包基本知识和政策规章,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有效节省财政资金的,优先保障支付。在安排涉及工程建设的试点示范中,应要求推进工程总承包。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申请科技项目和标准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工程总承包项目参与评奖,应给予加分鼓励。相关部门应加大工程总承包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

      (十九)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大力培养工程总承包经营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懂设计、通施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设置工程总承包相关课程,推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工程总承包相关内容。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相关行业组织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制订相关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提供工程总承包人才培养和培训服务,开展工程总承包经验交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发改委: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经信委、广东省经信委、重庆市经信委、厦门市经信委、海南省工信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

      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推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城市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的重要意义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是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轮胎、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润滑油、废纸、快递包装物、废玻璃、生活垃圾、城市污泥等城市废弃物进行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的场所。基地与城市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对接,将再生资源以原料或半成品形式在无害化前提下加工利用,将末端废物进行协同处置,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是新型城市建设的功能区。《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指出,要全面提升城市功能,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基本建立城市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提升城市废弃物精细管理水平,通过资源高效利用支撑城市绿色发展,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为安全、集中、高效处置城市废弃物提供了可行方案,是大中型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区。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是破解垃圾处置“邻避效应”的主要途径之一。资源循环利用基地通过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实现科学选址,妥善处理与居住区的分布关系,合理设计处置规模,为城市发展提供有效保障;通过园区物质流管理、设备实时监管、信息公开透明的方式建设运营,改善垃圾处置设施环境,获得周边居民认可,变“邻避”为“邻利”。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是明显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方式。基地以科学设置、集中布局废弃物处置设施为切入点,提高多种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水平,既可推进城市废弃物回收体系的有效融合,提高回收效率,也可实现分类利用、协同处置,构建不同废弃物处置项目间的产业链条,打造能源、水资源的集中供应体系,打通项目间的能源流、物质流,推动污染防治设施的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监管,实现废弃物高水平利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分类回收与终端处置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步建设相结合,着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建设一批高环保标准、高技术水准的废弃物综合处置示范基地,弥补城市绿色发展“短板”,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推进分步实施。坚持城乡统筹,把基地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强与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统一,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

      ——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协同处理。准确把握城市废弃物产排特点,明确基地功能定位和资源化利用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共建、项目有效衔接、物质循环利用。

      ——坚持政府引导,强化市场主导。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同作用,鼓励采用PPP等多元投融资模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责任。

      ——坚持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废弃物综合处置关键技术突破,建立健全各级管理网络、监督监测网络,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环境安全。严格落实相关环境标准,降低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实现基地与周边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建设50个左右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基地服务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以上,探索形成一批与城市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废弃物处理模式,切实为城市绿色循环发展提供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选址,统筹规划

      各地循环经济综合管理、环卫要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做好基地选址,充分考虑城市废弃物年处理量变化,合理预留处理空间;统筹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项目建设,综合考虑废弃物产生、分类、收运、处置、运营、监管全过程空间需求,做好项目衔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将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二)共建共享,协同处置

      地方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地建设项目设计、规划、储备工作。优先推进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及水电供应、污染防治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各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要努力做到集中收集、科学处理、循环利用,严防“二次污染”,着力发挥项目间的协同效应。

      基地要统筹布局各类废弃物处置项目,科学设置技术标准门槛,推动企业间形成分工明确、互利协作、利益相关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严格落实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垃圾焚烧飞灰等危废必须做到安全无害化处置。

      (三)完善收运,信息互联

      城市环卫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分类收集、规范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储存和运输。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危险废物回收网络和设施整合,实现有效衔接,提高废弃物回收效率和水平,为基地内各项目良好运行提供保障。

      基地建设要与城市环卫信息化系统做好衔接,搭建基于物联网、GPS等信息技术的城市废弃物收集、储运、处置信息平台,打造集物流管理、废物流监控、生产现场监控、污染排放在线监测于一体的物流系统、信息与控制系统、综合服务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可视化,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创新机制,多元运营

      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要因地制宜建立新型、适用性强的基地管理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基地建设和运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基地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规划的基地,要比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落实用地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

      积极推行PPP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引进专业化的投资主体和运营服务商,推动建立各运营主体利益共享机制,分类保障投资运营收益,实现基地的高效、持续运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模式,连通上游回收网络、中游转运分拣网络、下游资源化利用设施,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延伸与耦合。支持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政府、企业联合管理与经营模式。

      (五)接受监督,邻利共融

      城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环卫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探索建立基地与周边环境和谐共融发展模式,打造生态型、公园型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实现基地与周边民众的和睦相处。要合理预留基地拓展空间,依托基地及周边区域产业基础,引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关联项目,大量吸纳当地居民就业,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态势,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基地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以及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发布各类废弃物项目运营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环卫部门要组织成立由周边居民代表、有关专家等各方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不定期进入基地查看,向公众反馈意见。

      (六)部门协作,加强监管

      城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部门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做好项目储备,研究出台有利政策措施,为基地建设做好保障。

      城市环卫部门应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强化即时监管能力,对项目建设、基地运营、城市废弃物物质流向进行全过程管控,确保城市废弃物进入基地合法高效处置,保障基地稳定运行。

      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推进工作方案,确定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并推动、指导具备条件的城市制定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努力打造一批城市可以依靠、居民可以信赖的废弃物安全高效处置的功能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示范引导,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方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每季度末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孔令洋,联系电话(0531)87086921,邮箱:sdjsjgc@163.com。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处,联系人:李冬,联系电话(0531)86191747,邮箱:sdfgwzdc@163.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方案

      为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好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改革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二、改革目标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工程发包效率,降低工程交易成本,激发企业活力。通过开展试点,探索总结可复制、能推广的改革经验,推动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改革内容

      在民间投资(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一)发包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业务。

      (二)发包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进场集中交易或其他交易方式。

      (三)发包过程。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对直接委托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搞好事中服务。各市要确保把民间投资(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限制全面放开,不再核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备案和监督。

      (三)强化事后监管。建设单位确定承包单位并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应当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要对建设单位确定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依法进行核实,确保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合规。

      (四)严查违规行为。对以改革为名,变相实施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不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主要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的承发包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取消其参加改革工作的资格,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市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定期评估,随时分析、报告并妥善处置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请各市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自行确定发包方式的项目数量、发包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反响、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改革成效以及工作措施、建议等。

  • 2017年1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2017年1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家标准
    1
    GB50227-20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2017/3/3
    2017/11/1
    2
    GB50418-2017
    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
    2017/3/3
    2017/11/1
    3
    GB50415-2017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2017/3/3
    2017/11/1
    4
    GB51227-2017
    立井钻井法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7/3/3
    2017/11/1
    5
    GB51225-2017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2017/3/3
    2017/11/1
    行业标准
    1
    JGJ/T411-2017
    中低速磁浮交通运行控制技术规范
    2017/5/15
    2017/11/1
    2
    JGJ/T409-2017
    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
    2017/5/15
    2017/11/1
    3
    JGJ/T110-2017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2017/5/15
    2017/11/1
    4
    CJJ/T262-2017
    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
    2017/5/15
    2017/11/1
    5
    JGJ/T416-2017
    建筑用真空绝热板应用技术规程
    2017/5/15
    2017/11/1
    6
    JGJ/T418-2017
    现浇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复合墙体技术规程
    2017/5/15
    2017/11/1
    7
    JGJ/T408-2017
    建筑施工测量标准
    2017/5/15
    2017/11/1
    8
    JGJ/T420-2017
    聚苯模块保温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2017/5/15
    2017/11/1
    9
    JGJ353-2017
    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017/5/15
    2017/11/1
    10
    CJJ/T110-2017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2017/5/15
    2017/11/1
  •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0月修订)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10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封闭评标区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封闭评标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人负责管理,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评标区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评标活动提供的专用场所,进入评标区必须核实身份、登记签到、签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应按规定统一存放,与外界联系必须使用评标区内的专用设备。

      三、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牌、穿着专用马甲并在专家集中到会前进入相应评标室进行评标前准备,待专家签到完成后主持召开评标预备会,介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评标办法、评标纪律等,核实专家回避情况。评标资料准备齐全、正式评标开始后,招标代理机构(熟悉该项目招标文件的人员)可留下1-2人在评标室协助评标专家开展工作,个别较特殊的项目(如评审资料较多较复杂或评审时间较长的)经交易中心允许最多可3人在场,其他人员一律退出评标区,直至评标工作结束。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任何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图,不得干扰评标专家自主评审。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须负责整理好评标所有资料后方可离开。

      四、招标人(建设单位)如认为有必要的,一般只允许1人进入评标室,但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言论或意见。

      五、评标专家应按时进入评标区,按规定签到登记后到指定评标室等候,不得进入其他有评标活动的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内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评标前应了解项目基本信息,掌握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评标室内全程录音录像,评标过程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事项。评标专家组长(评委主任)应全程负责组织协调评标活动,解决评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核对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

      六、行政监督部门需现场监督的,监督人员须佩戴工作牌进入评标区。

      七、评标区管理人员负责评标区进出人员签到、登记和异常事项报告工作,维持评标区内秩序,有权拒绝不按规定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项目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须佩戴工作牌。

      八、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建科〔2017〕5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要求,我省将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现将《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探索建设项目组织方式改革,推动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发展,逐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建设品质。

      二、工作目标

      引导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拓宽业务领域,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探索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通过试点示范,开展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优质工程项目,形成一批可借鉴推广的工程经验,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企业,提高业主和社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认识,为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奠定基础。到2020年,在全省培育100家左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骨干企业。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试点项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重点选择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省将选定一批工程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二)探索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

      我厅将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研究。在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项目承发包、项目组织、项目管理、项目质量责任落实、信用管理、主要专业责任人的从业要求、收费及审批、监管等。试点阶段,暂按以下内容实施:

      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工程技术及管理活动。

      2.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发包。试点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可以发包给同时具有相应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一家企业或具有上述资质的联合体;也可以发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由该企业将不在本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明确包含的服务内容,各项专项服务费用可分别列支。鼓励建设单位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项目改进的实际成效和节约的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雄厚的专业力量、优秀的工作业绩、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具有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建立健全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优先考虑具有相应工作经验和业绩的企业。

      5.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承担设计或监理等具有法定责任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承担建设单位的法定主体责任,也不免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和法定责任,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探索建筑师负责制

      对以设计单位为主体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或以设计单位为主体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建筑师在项目中的主导作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师要在项目策划、建筑设计、工程招标、工程建造、工程监理、采购招标、工程验收全过程,提供咨询、指导与监督等全过程服务;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可不另行招标。

      (四)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组织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相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有关研究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课题研究,制定《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和深度,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

      (五)探索相关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的改革

      推进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一体化融合发展,鼓励企业拓展技术服务领域,对国家或省级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在资质管理上给予政策支持。在我省试行对具有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资质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暂定乙级)资质时,不再受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人数和出资额不低于60%的限制。

      (六)提升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能力和水平

      1.培育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的基础上,在全省优选综合实力强、信用好、业绩突出的咨询服务企业,分批确定为省试点企业。近期,省厅将遴选并公布首批省级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鼓励试点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控股等方式拓展业务范围,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引导试点企业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和引进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强与国外咨询公司的合作,吸收国际先进咨询管理经验,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咨询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培训,试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主要专业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参加培训。根据工程业绩和培训考核,逐步建立我省《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专业人员推荐目录》。加快培养一批精通工程技术、熟悉法律法规、懂得建筑经济、善于协调管理的综合素质高的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专业人员。

      四、工作进度

      2017年9月-10月,开展调研,选择试点项目。

      2017年9月-2018年12月,开展试点工作。同步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研究、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制定。

      2019年3月至5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2019年6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顾小平任组长,副厅长刘大威、省建管局副局长陈晨任副组长,厅科技处、建管处、行政审批办、人教处、招标办、造价总站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建立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城市、各试点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总结经验,统筹协调工作,有序推动试点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加强指导和服务保障,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三)强化督促落实。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强化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储备,定期对各试点项目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四)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意义、目标任务、建设成效以及政策措施,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社会认知度,特别是建设单位的认可度,营造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建设单位积极主动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模式,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 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规范我省住建领域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遏制住建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按照《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目录》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建厅机关具有建设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和各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等住建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承办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保证不良行为记录报表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住建领域责任主体在城乡规划、房地产、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查实形成的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黑龙江省住建系统权责范围内管理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具体包括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管理的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五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监督检查、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领域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六条 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过“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hljjs.gov.cn,下同) 公布,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 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厉打击和惩戒住建领域各类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督促住建领域责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促进住建领域行业管理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国家31部委下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的要求,将住建系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启动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撤销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档案记录;

      (四)已生效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公示的文件;

      (五)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等领域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形成的通报或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六)各级政府在联合惩戒机制中确认的住建领域违法失信信息;

      (七)对举报、投诉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目录》中确定的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均属于不良行为。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情节,设定不同的有效期限。对于轻微情节的,不良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对于一般情节的,不良记录有效期为6个月;对于较重情节的,不良记录有效期为9个月;对于严重情节的,不良记录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开展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并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和撤销不良行为:

      (一)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收集及初步认定。

      (二)省住建厅机关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对初步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确认审批单》(附件1),连同不良行为事实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一并提交厅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厅机关信息部门统一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上公布,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对影响较大,情况复杂的不良行为,还应当提交厅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厅机关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确定。

      (三)地方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中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对初步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确认审批单》(附件1),连同不良行为事实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一并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对影响较大,情况复杂的不良行为,还应当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本单位信息部门将确认后的不良行为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并在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住建厅信息部门,由省住建厅信息部门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上公布,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四)不良记录有效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由记入不良行为的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撤销审批单》(附件2)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交本部门信息部门将其从不良行为记录中删除,并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予以公示,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取消其在本省参与政府工程建设活动资格,并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予以公示,对于建筑业领域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还要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启动惩戒机制,省住建厅将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及相关资料推送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不良行为记录加以应用,依托“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媒介,对责任主体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而没有记入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省住建厅机关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在网上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确认审批单》或《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撤销审批单》交厅信息中心统一存档。各地县级以上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确定本部门的存档机构,统一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7年10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家标准
    1
    GB/T51216-2017
    移动通信基站工程节能技术标准
    2017/2/21
    2017/10/1
    2
    GB/T51224-2017
    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2017/2/21
    2017/10/1
    3
    GB50422-2017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
    2017/2/21
    2017/10/1
    4
    GB/T51226-2017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2017/2/21
    2017/10/1
    5
    GB50404-2017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2017/2/21
    2017/10/1
    行业标准
    1
    CJJ/T255-2017
    中低速磁浮交通运行控制技术规范
    2017/4/11
    2017/10/1
    2
    JGJ/T400-2017
    装配式劲性柱混合梁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2017/4/11
    2017/10/1
    3
    CJJ/T117-20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2017/4/11
    2017/10/1
    4
    JGJ/T417-2017
    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7/4/11
    2017/10/1
    5
    CJJ/T270-2017
    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
    2017/4/11
    2017/10/1

  • 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25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17﹞4 号


    各县区建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 月 10 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路基、桥涵、车站、区间工程。

      第三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全面描述,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第九条 严格执行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地方标准及省、市计价依据执行。

      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及市场实际情况需补充清单项目时,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准确编制招标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约定暂列金额的内容和金额,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须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包含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表)及有关资料(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到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备案,将备案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至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一起(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如实公布,不得人为上浮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六条 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录一次不良行为;

      (二)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记录一次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因投诉人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由投诉人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房屋建筑)

      2、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市政基础、轨道交通)


      附件1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房屋建筑)

      济招价备( )      第( )号






  • 山东省: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16〕60号


    各县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济政发〔2016〕1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地在本市,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在我市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外地进济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

      各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期,依托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60分。按照《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表》),扣分项包括市场行为、现场行为、不良社会影响等共28项评价指标;加分项包括评优创先等共26项评价指标,累计加分以40分为限。

      每个评价期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85分及以上)、AA(70—84分)、A(60—69分)、B(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函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

      第八条 信用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扣分项信用信息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录入管理平台,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加分项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评分表》于每月28日前自行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录入管理平台。未按时报送或未通过公示的加分项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九条 每年1月20日、7月20日通过管理平台生成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企业发生《评分表》所列一次性扣20分及以上行为的,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等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综合评估法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标的,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分数折算后计入信用标得分。倡导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全国优秀监理企业评选。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以上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将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和其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本地企业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不符合标准条件且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建议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慎重选用。

      第十二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请评审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根据《评分表》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数。

      第十四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其他记录依据等信用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附件

      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企业名称:       评价期:       年 月至 年 月

    类别

    编号

    评 价 内 容

    分值

    扣(加)

    分项

    考评单位

    a1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30/


    建管处

    a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50/

    a3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10/

    a4

    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不达标的

    5/

    a5

    不按规定为企业职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5/

    b1

    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30/


    招投标

    监管处

    b2

    围标串标的

    30/

    b3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30/

    b4

    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5/

    b5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3/

    c1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0/


    质安处

    c2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0/

    c3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0/

    c4

    未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5/

    d1

    未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监理单位未予制止或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


    质安站

    d2

    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未予制止或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5/

    d3

    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

    d4

    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

    3/

    d5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

    3/

    d6

    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的

    3/

    d7

    未按规定组织分部分项验收的

    3/

    d8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被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

    2/

    质安站

    d9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监理措施,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5/

    d10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的

    2/

    d11

    监理人员越级签字或虚假签名的

    2/

    e1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10/


    建管处

    e2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5/

    e3

    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3/

    f1

    全国先进监理企业

    5/


    建管处

    f2

    山东省先进监理企业

    4/

    f3

    济南市先进监理企业

    3/

    f4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1/

    f5

    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2/

    g1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5/

    g2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4/

    g3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3/

    g4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3/

    g5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

    2/

    g6

    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济南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2/

    g7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2/

    g8

    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1/

    h1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4/

    建管处

    h2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3/

    h3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示范工地

    2/

    h4

    济南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优良工地

    1/

    i1

    全国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3/

    i2

    全国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

    2/

    i3

    山东省、济南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2/

    i4

    山东省、济南市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

    1/

    j1

    山东省示范项目监理机构

    3/

    k1

    济南市优秀监理示范工程

    2/

    l1

    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5/

    l2

    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山东省、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3/

    l3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2/

    备注

    1.  国家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省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市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2.  获奖计分项目限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项目(含项目管理监理一体化项目);

    3.  同一企业或同一工程项目、个人,获得同类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评价

    得分

    基础分( 60- 累计扣分(    + 累计加分(    = 评价得分(    


  • 福建省: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闽建办建[2017]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材料”)的进场检验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

      1.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牵头组织并督促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并督促实施,及时掌握进场材料质量动态,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质量。

      2.对所采购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工程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二)设计单位

      1.落实设计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暗示生产厂、供应商,严禁将生产厂家产品、特有参数写入设计文件。

      2.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建设工程材料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三)施工单位

      1.落实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核验相关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资料,做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和使用综合台账。

      2.严格进场建设工程材料报验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进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并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不得使用,并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保留清退记录。

      (四)监理单位

      1.落实监理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实施监理。

      2.严格进场建设工程材料报验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的验收和管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进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报验规定,并按规定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坚决杜绝边检验边使用以及未检验就使用的违规现象。

      (五)质量检测单位

      1.严格资质资格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落实质量检测单位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严格收样管理,确保检测工作和检测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终身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当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二、强化质量过程控制

      (一)材料报审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对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建设工程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等进行自检,合格后按监理规范要求履行报审程序,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二)进场检验

      1.进场材料按规定应取样送检的,其取样方法、送检频次及检测参数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见证取样送检,其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若相关规范标准已明确见证取样比例的从其规定。下列建设工程材料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预应力钢筋;

      (2)用于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灌浆套筒、灌浆材料;

      (3)用于墙体结构的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和路面砖;

      (4)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及水泥搅拌桩的水泥;

      (5)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和路用掺和料;

      (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和市政工程的土工合成材料;

      (7)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用材料及构配件的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8)用于路面结构层的沥青、改性沥青;

      (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和桥梁支座;

      (10)相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送检的其它建设工程材料。

      3.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建设工程材料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2)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如实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监理技术档案;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签名字样、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收样时应确认试样的数量、尺寸、状况符合要求。

      (三)平行检验

      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下列建设工程材料应实行平行检验:

      (1)电线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

      (2)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时间和漏电动作电流;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用变压器的绝缘电阻、绕组直流电阻和交流耐压试验等性能指标;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

      (5)相关规定必须实行平行检验的其它建设工程材料。

      2.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平行检验时,平行检验频次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30%且不少于1次,且尽可能涵盖所有规格。

      3.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等产品,除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和平行检验外,对电缆应进行称重验证,称重验证频次同平行检验频次。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建立网上公布制度

      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增加“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以下简称“材料平台”),“材料平台”启用后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9条规定,在“材料平台”上履行本通知第二(二)2条、第二(三)1条所列材料的报审(详见附件1、附件2),“材料平台”自动归集信息形成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一览表(详见附件3、附件4)从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二)实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公布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建设工程材料厂家或供应商,采取严禁其生产或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等惩戒措施。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起新报监的工程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登录材料平台进行建设工程材料报审。

      附件:1.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表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部品、部件)报审表

      3.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一览表

      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部品、部件)报审及溯源公示一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 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建标〔2017〕2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工程造价监管是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工程造价监管在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完善工程计价制度,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体系不健全、计价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计价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减轻企业负担。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挥个人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作用。推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负责、谁归集、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快信用档案建设,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加快政府部门之间工程造价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应用投诉举报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执业人员,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三)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设立合伙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强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逐步建立执业人员保险制度。

      (四)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退出机制。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无咨询业务,以及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强制退出市场。严肃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挂靠”、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

      二、共编共享计价依据,搭建公平市场平台

      (一)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计价依据,清除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的不合理地区计价依据,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加快编制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范工程总承包计量和计价活动。统一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

      (二)大力推进共享计价依据编制。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计价依据编制力量,共编共享计价依据,并及时修订,提高其时效性。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探索区域价格信息统一测算、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模式,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监管提供支撑。

      (三)突出服务重点领域的造价指标编制。为推进工程科学决策和造价控制提供依据,围绕政府投资工程,编制对本行业、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造价指标。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指标编制。

      (四)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改革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市场实际需要。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单价构成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并依据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人工消耗量。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深入市场调查,按上述口径建立人工单价信息动态发布机制,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定期集中发布人工单价信息。

      三、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费用,突出服务市场关键环节

      (一)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不断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措施费用,并加强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加大工期定额实施力度,杜绝任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四、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二)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制定工程造价鉴定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行为,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建设市场稳定。

      五、加强工程造价制度有效实施,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一)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服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服务能力,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电子化备案管理,确保资金投资效益。

      (二)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监督,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数据归集、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监测,形成监测大数据,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服务。

      (三)建立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通过工程造价监测,形成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定期发布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设市场主体对价格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建设市场的预测预判等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四)规范计价软件市场管理。建立计价软件监督检查机制。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计价软件评估检查,加强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管,鼓励计价软件编制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更好地服务工程计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4日

  • 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2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核电厂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核电厂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31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核电厂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俊营         联系电话:13925260506

      传真:0755-88612259

      Email:guojunying@cgnpc.com.cn

      地址及邮编: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天安数码城5号楼;邮编518172

      附件:核电厂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9月1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30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衍         联系电话:021-54831273

      传真:021-33507604

      Email:huangy@jkenvc.com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568号生态楼204室建科环境研究所;邮编201108

      附件: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9月11日

  • 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工作指南(试行)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范围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范围如下: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鉴定、使用、维修、加固、改造、拆除和运营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三)工程建设有关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有关管理、信息等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

      (七)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要求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密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二)工程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不设置强制性条文,个别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确需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应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得作排他性技术规定,不得指定或隐含指定任何技术产品、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信息。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的专利。确有必要涉及专利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要求定期进行复审并适时修订。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程序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程序包括立项、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编制、修订及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和备案等。

      (一)申报立项

      1.发布年度征集计划。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发布通知征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委托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受理申报材料。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编制、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2.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注明标准是否包含强制性条文),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须具备标准涉及专利自查能力,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SIOP)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pss-system.gov.cn/)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search.guangdongip.gov.cn/)进行检索。

      3.审定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委托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组按程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熟悉标准编制工作)等组成,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充分性(如技术是否成熟先进)。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按规定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公布。

      4.任务书下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已批准立项的标准主编单位下达任务书,明确编制要求、编制时限和主参编单位名单等(附件1)。

      5.特殊情况项目立项。对个别时效性要求高、社会需求迫切或上级要求编制的特殊标准编制、修订项目,允许单独立项。

      (二)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1.前期筹备。主编单位应于标准编制、修订任务书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前期筹备工作,组建编制组。编制组主参编单位一般上不超过10家,其中主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编制组成员应参与标准编制分工,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其余编写人员应具有本行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会议申请。主编单位将编制工作大纲(附件2)以及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人员安排等有关材料发至gdgcjsbz@126.com(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化工作专用邮箱),申请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3.会议批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后,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附件3),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参会单位。

      4.会议召开。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持,全体编制人员参加会议。会议议程如下: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宣读编制组单位和成员名单,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性要求;

      (2)主编单位汇报编制思路、编制背景及编制工作准备情况;

      (3)编制单位讨论确定编制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等事宜。

      5.会议纪要报送。会议结束后一个星期内,主编单位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发送至gdgcjsbz@126.com。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主要情况、会议确定的标准编制工作分工、进度计划和编制组成员名单(附件4)。

      (三)编制、修订及征求意见

      1.初稿起草。主编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按进度计划起草标准初稿。标准初稿的封面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附件5),标准初稿的前言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2.定向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将标准初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重点内容向不少于10个有代表性的单位(或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定向征求意见(附件6)。

      3.形成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汇总定向征求意见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定向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7)。根据定向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内容应完整并符合标准编写规定要求,标准名称须采用立项时的标准名称或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变更的名称。征求意见稿的封面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征求意见稿的前言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4.公开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将公开征求意见申请函(附件8)、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标准重点内容、定向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主编单位联系方式等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述文件应同时刻光盘随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公开向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形成送审稿。征求意见期满,由主编单位汇总反馈意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分析报告,对未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形成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9)。主编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内容应完整并符合编写规定,名称须采用立项或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变更的名称,封面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附件5),前言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扉页应列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当标准内容有较大变动时,主编单位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情况征求意见。

      (四)申请审查

      1.申请召开专家审查会。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送审资料,申请召开专家审查会。送审资料包括如下文件(同时刻光盘随附);

      (1)申请函(附件10);

      (2)送审报告(附件11);

      (3)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

      (4)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5)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等;

      (6)标准涉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实施许可声明表(标准涉及专利时应提供,附件12);

      (7)其他有关资料。

      2.专家审查会会前准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主编单位确定审查会时间和专家组成员,印发会议通知(主送各有关专家,抄送主编单位)。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数量原则上为7-11人(单数),专家组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送审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等材料送专家预审查。

      3.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同志视情况列席会议。原则上编制组成员应全体参加会议,主要编写人员不得缺席。审查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提前离开。审查会议程如下(附件13):

      (1)主持人介绍与会领导、专家和有关方面代表;

      (2)主编单位介绍标准编制的总体情况;

      (3)主持人宣布成立专家组,推选确定组长和副组长;

      (4)编制组简要介绍标准的编制工作概况、编制原则、确定内容的论据、技术经济分析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

      (5)专家组组长主持进行逐条审查,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6)会议主持人作总结讲话。

      4.审查意见的确认。审查会原则上应现场出具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原则通过但确实无法现场出具审查意见的,主编单位应最迟于审查通过后一个星期内整理完成,并将经专家签字确认的审查意见书(附件14)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专家组长和副组长应亲笔在审查意见书上签字,不可代签。审查不通过的,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按规定重新召开审查会。

      5.会议纪要的报备。会议结束后一个星期内,主编单位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子版发至gdgcjsbz@126.com)。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主要情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附件15)。

      (五)报批

      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形成报批稿,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报批。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刻光盘随附):

      (1)报批函(附件16);

      (2)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一式三份,A4纸打印);

      (3)其他报批资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包括:标准审查意见书、标准信息一览表(附件17)、强制性条文及说明(如有,附件18)、审查会议纪要、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标准涉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如有)。

      提交报批稿后,除对少数非原则性错误进行修改(如错别字等)外,不得再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进行变更。

      (六)发布和备案

      1.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和编号,编号由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其格式如下:

      强制性标准: DBJ15-××-××××

      推荐性标准:DBJ/T15-××-××××

      2.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前由主办处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按程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和批复。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七)有关变更事项的申请和批准

      1.编制单位变更。由主编单位和拟变更的编制单位联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书面变更请示,说明变更理由,新增参编单位的还应说明其承担的具体编制任务(附件1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后函复。原则上提交审稿后不得再变更编制单位。

      2.标准名称变更。由主编单位报送书面变更请示,说明变更理由(附件2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后函复。原则上提交标准送审稿后不得再变更标准名称。

      3.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由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变更请示,说明变更理由(附件2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后函复。该变更事项原则上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完成。

      4.特殊情况造成变更。其他特殊情况需对编制单位和标准名称进行变更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研究函复。

       附件下载

  • 中建防水协:关于公开征求CECS 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意见的函

  •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对《混凝土结构工程防水加固灌浆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混凝土结构工程防水加固灌浆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38号)的要求,由瑞派尔(宜昌)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主编的《混凝土结构工程防水加固灌浆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寄回我公司。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西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43002

      联系人:0717-6790012

      电子邮件:1612306777@qq.com

      2017年8月30日

      附件:1.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对工程建设协会产品标准《污水污泥隔膜压滤机》征求意见函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16年第二批产品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85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工程建设协会产品标准《污水污泥隔膜压滤机》,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该规程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规程编制组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全国该行业中有关单位、企业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结合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相关标准,起草了该规程,详细内容见附件。

      为保证标准编制质量,充分听取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请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于2017年10月10日前寄到《污水污泥隔膜压滤机》编制组。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邮 编:200092

      联 系 人:王磊

      电 话:18801784309, 021-55009151

      传 真:021-55008669

      电子邮箱:wanglei5@smedi.com

      《污水污泥隔膜压滤机》编制组

      2017年9月4日

      附件:

      1.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 住建部: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63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联系人:周瑜    联系电话:010-58934476

      传真:010-88363325

      Email:gangwyh@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院内2号楼,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邮编100835

      附件:建筑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8月28日

  • 2017年9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JGJ/T136-2017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2017/2/20
    2017/9/1
    2
    JGJ/T402-2017
    现浇X形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2017/2/20
    2017/9/1
    3
    JGJ/T415-2017
    建筑震后应急评估和修复技术规程
    2017/2/20
    2017/9/1
    4
    CJJ267-2017
    动物园设计规范
    2017/2/20
    2017/9/1
    5
    CJJ/T269-2017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17/2/20
    2017/9/1
    6
    JGJ/T395-2017
    铸钢结构技术规程
    2017/2/20
    2017/9/1
    7
    JGJ/T401-2017
    锚杆检测与监测技术规程
    2017/2/20
    2017/9/1
    8
    JGJ/T405-2017
    预应力混凝土异型预制桩技术规程
    2017/2/20
    2017/9/1
    9
    JGJ387-2017
    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2017/2/20
    2017/9/1
    10
    JGJ/T403-2017
    建筑基桩自平衡静载试验技术规程
    2017/2/20
    2017/9/1
    11
    CJ/T511-2017
    铸铁检查井盖
    2017/3/20
    2017/9/1
    12
    CJ/T510-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2017/3/20
    2017/9/1
    13
    JG/T517-2017
    工程用中空玻璃微珠保温隔热材料
    2017/3/20
    2017/9/1
    14
    JG/T512-2017
    建筑外墙涂料通用技术要求
    2017/3/20
    2017/9/1
    15
    JG/T515-2017
    酚醛泡沫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2017/3/20
    2017/9/1
    16
    JG/T513-2017
    钢边框保温隔热轻型板
    2017/3/20
    2017/9/1
    17
    JG/T511-2017
    建筑用发泡陶瓷保温板
    2017/3/20
    2017/9/1
    18
    JGJ/T 394-2017
    静压桩施工技术规程
    2017/3/23
    2017/9/1
    19
    CJJ/T54-2017
    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
    2017/3/23
    2017/9/1
    20
    JGJ/T 143-2017
    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
    2017/3/23
    2017/9/1
    21
    JGJ/T 141-2017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2017/3/23
    2017/9/1
    22
    CJJ/T268-2017
    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规范
    2017/3/23
    2017/9/1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6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石磊    联系电话:0531-85595501

      传真:0531-85595501

      Email:jiegoufenyuan@163.com

      地址及邮编: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250031

      附件: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8月28日

  • 住建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7]5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7月7日,我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7]61号)。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和检查要求,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7]61号)的各项要求,强化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排除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为全国市政公用行业:

      (一)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内容。

      1.城镇燃气企业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情况。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风险因素的生产环节进行识别和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情况。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装备、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落实燃气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和加强监督责任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情况。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对规定的许可条件审查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许可发证部门准予许可决定的公开情况。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燃气特许经营实施工作中对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贯彻情况。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情况。对瓶装燃气、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等薄弱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监管情况。对《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建城[2016]20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高层建筑燃气安全管理情况。

      (二)环卫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1.环卫设施运营单位检查内容。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落实相关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加强气体和渗滤液导排、防爆、灭火等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除生产安全隐患情况。

      (2)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加强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情况,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能力情况。

      (3)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情况,保障设施运行安全运营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能否从提高认识、规范程序、加强培训入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监督情况。

      (2)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风险排查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和滑坡风险排查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是否做到及时停工整改,是否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3)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各地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完善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按照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情况。

      (三)城镇园林绿化安全检查内容。

      1.城市公园管理机构检查内容。

      (1)公园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制定游乐设施突发故障、动物逃逸、动物伤人、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情况;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安全管理措施情况;监督管理公园经营场所、作业活动的承租单位、承包单位安全运营情况。

      (2)公园(动物园)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情况。重点检查公园管理机构对游览、防护、游乐、通信等设施设备的日常隐患排查、维修维护管理情况;公园(动物园)游览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情况;动物园和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对展览动物、防护设施的监控管理情况。

      (3)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检查公园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能力情况;安保力量和应急抢险队伍备勤及物资装备保障情况等;加强值班工作,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情况。

      (4)公园防灾避险功能发挥情况。重点检查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等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完善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措施情况。

      (2)安全督查机制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的通知》(建城[2010]17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督查,建立隐患清单及责任管理台账,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排查清除各类安全隐患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前,组织公园管理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预案审查、公示管理、组织论证的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情况。

      (四)地下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内容。

      1.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企业检查内容。

      (1)管廊运营安全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制定情况,运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情况等。

      (2)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与评估、信息记录通报、预测预警情况;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管理、应急评估管理等。

      (3)管廊运营信息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管廊分布图、竣工图等相关工程资料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监控管理平台供电保障、安全路由器、防火墙、防病毒、防网络入侵措施;监控平台软件系统网络服务器安全配置、安全防护软件升级更新情况;监控平台管理制度、权限设置、信息认证等工作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综合管廊)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出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建立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制度,落实综合管廊属地监管职责;是否厘清综合管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定期开展管廊运营安全检查及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安排

      住房城乡建设部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开展为期4个月的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至8月)。

      1.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安排,结合贯彻建办城电[2017]61号文件要求,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组织指导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依据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并做好相应的部署动员及落实工作。

      3.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关于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

      4.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督促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应报送本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

      5.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9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检查全覆盖。

      2.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实地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督查。尤其要对事故多发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督促整改的企业要进行跟踪复查。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10月30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9月至10月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 广东省:关于征求《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的指导标准》意见的函

    粤建科函〔2017〕2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粤建办〔2016〕9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在工程建设的应用,我厅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等有关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的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当地本行业大型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造价管理等单位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统一汇总后于2017年9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Word电子文档请发送至723302048@qq.com)。

      联系人:黄中广

      电 话:13825077588

      传 真:020-83301583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

      附件:1.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的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说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2日


  •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0号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各有关城市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1日


  •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7〕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促进全省建筑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18000亿元,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继续走在全国全列。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旗舰企业。引导和鼓励省内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山东行业发展新优势,打造“齐鲁建造”高端品牌;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铁路、化工等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在全省开展创建“建筑强市、强县、强企”活动,对排名分列前五的市、前十的县、前三十的企业,各级政府可出台激励政策给予扶持。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建筑业特级企业33家、一级企业1100家,年产值过1000亿元企业1家、过500亿元企业5家、过100亿元企业30家。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省内特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对接并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外经贸发展的相关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驻外建筑队伍服务机构,或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省内外特级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逐步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拓展。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各地应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

      三、优化发展环境

      (四)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相关审核事项按程序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探索建设领域资质、资格多证合一。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到2018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并将收款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全面放开建筑市场,企业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后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完善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备案的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加强对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抵扣链条,改进跨县(市、区)施工税收征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四、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九)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或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

      (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另行发包。

      (十一)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产业,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广泛应用整体厨卫、预制外墙、预制楼梯、叠合板以及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等技术体系。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模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作业专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和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直接委托设计。做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超限和抗震等各类技术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创新施工图审查方式,逐步推行审图数字化、网络化,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五)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制定完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和驻场规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严控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抽查检测力度,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十六)提升监督管理效能。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好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实施激励政策,各级政府应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市政金杯、泰山杯及安全示范工地等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支持优秀建筑业企业参加省长质量奖评选。

      六、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建筑产业智慧化水平,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BIM试点示范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目录,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目录中的产品。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物质奖励。各级政府和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建设科研投入,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鼓励特级和一级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强化产学研用结合。

      (十八)加快人才培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完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评价制度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引导企业将人员技能与薪酬挂钩。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加强世界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研究与对接,建立世界技能大赛参与机制。到2020年,培育100名勘察设计大师、100名工程建造大师、10万名项目经理、80万名专业技术人员、100万名职业化产业工人,中级工以上的建筑工人占比达到25%。

      (十九)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提升建筑设计和质量安全水平的引领与约束作用,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指标要求。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高于国标、省标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水利、商务、国资、税务、金融、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的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搞好综合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好业务培训、技能评价和行业自律,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市〔2017〕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我省被列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省。为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实施工作,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7日

      (联系人:何志坚,联系电话:020-83133632,传真:020-83302269,邮箱:jzscjgc@sina.com)


      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研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探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的改革路径,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单位;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推动工程咨询服务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模式接轨,为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转型发展,以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施部门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项目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体策划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及验收移交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一个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二)支持企业转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本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转型,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三)明确资格要求。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项或多项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学习借鉴香港经验,鼓励注册建筑师在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深化粤港澳建筑服务合作,支持取得内地资质资格的港澳企业和人士参与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发挥主导作用。在前海开展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试点的基础上,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应推广前海经验,允许港澳政府部门遴选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自贸区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自贸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从业,特别是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探索委托方式。各地应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方式。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拟从事该项目的方案、报价、相关业绩、人员构成、新技术运用(如BIM技术咨询应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其他咨询业务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约定,可按照所委托的前期咨询、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取费分别计算后叠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各专业咨询服务费可分别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可探索实行基本酬金加奖励方式,对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鼓励建设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完善制度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招投标监督、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广州、深圳、珠海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后,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独立签章或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范本。

      四、实施步骤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

      1.开展专题调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各地的试点工作方案。

      2.确定试点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选取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鼓励相关单位向工商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单位试点。

      3.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原则上珠三角各市安排不少于5个工程项目,其他市不少于3个)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应优先选择代建、工程总承包、PPP等项目作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统一发文,公布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总结,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面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工作,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三)落实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

      (四)发挥协会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围绕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五)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18年3月底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 广东省: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粤府令第2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17年7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使省政府规章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232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60项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13项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至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废止和修改省政府规章1

    废止和修改2

    废止和修改3

    废止和修改4

    废止和修改5

    废止和修改6

    废止和修改7

    废止和修改8

    废止和修改9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一、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1990年2月1日粤府〔1990〕8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村居保障、政府补助’的办法,主要从组建队伍的社区居委、农村村委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补助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经费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府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二、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991年6月3日粤府函〔1991〕137号批准) 

      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2.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发布) 

      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六条。

      四、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6年12月23日粤府令第9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将第二条中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海监检查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责令其按以下标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4.将第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38号发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六、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报检,凭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我省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凭调出省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

      七、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28日粤府令第8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其他配套服务性收费,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2.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3.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辆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修改为“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次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

      八、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粤府令第127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将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较大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九、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2009年9月1日粤府令第138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较大的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十、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1年3月1日粤府令第155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居住证件”和“居住证”修改为“在华合法停居留证件”。 

      2.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2011年3月4日粤府令第157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其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兴建旅游项目。确需兴建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3年4月2日粤府令第186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

      十三、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4月28日粤府令第188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 广西: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建管〔2017〕56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产局、房改办

    为指导和促进十三五时期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建计〔2016141号)《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市〔2017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169号)《广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桂建计〔201710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728

  • 广西: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发〔201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要求,为加快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要求,为加快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经济、建筑材料、投资策划与决策、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及行业监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编制、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论证和认定工作,包括项目设计方案、造价控制、建设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论证和认定,为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四)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和生产基地进行论证,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和生产基地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五)装配式建筑领域中创新科技引进和推广的论证工作;

      (六)了解、掌握和研究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七)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装配式建筑先进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等展开研讨,为政府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审核、生产基地审核、示范项目审核、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核、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和地方标准审查等专家论证会议,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推荐;

      (四)专家委员会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该项目论证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或者专家自荐等方式申报,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遴选后产生,由专家委员会向社会公示;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领域为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经济、建筑材料、投资策划与决策、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及行业监管等。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装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规、相关技术和标准,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社会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自愿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家的相关管理;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严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定期对专家委员会进行更新,移除不再符合要求的专家。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资格立即终止:

      (一)自愿退出;

      (二)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评审会议的;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的;

      (五)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7]5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切实防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为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特别是对本次大检查期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查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三、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的时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我部将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及专项整治等工作,自7月中下旬开展督查。

      (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

      1.我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安排,印发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依据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并做好相应的部署动员及落实工作。

      3.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关于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

      4.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应报送本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9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到项目开展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到本行政区域在建工程项目检查全覆盖。

      2.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9月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三)实地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督查。尤其要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停业整顿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行跟踪复查。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 珠海市:《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将施行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为加快推进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确保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市制定了《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据了解,《办法》对有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及如何规范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记者了解到,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融合绿色生态理念,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设计施工易建性控制,实现建筑现代化方式建造,以提升工程质量,提高效率,减少人工,缩短建设工期,节能减排。

      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采用工厂预制的部品构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或其混合结构建筑。《办法》将装配式建筑实施纳入立项规划,在土地划拨出让、前期规划、项目立项、招投标等审批环节即明确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式)方式建造要求。

      《办法》规定,本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优先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模式,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在规范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从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构件生产、安装施工、工程监理、检测检验、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紧紧围绕“工程质量”这个核心和“协作效率”这个关键,明确规定了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边界和协作要求,便于各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单位步调协同,整体推进。

      记者了解到,《办法》自今年7月15日起施行,2020年7月15日止。(来源:珠海特区报)


  • 2017年7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GB51209-2016 发光二极管工厂设计规范
    2016/10/24
    2017/7/1
    2
    GB/T51198-2016 微组装生产线工艺设计规范
    2016/10/25
    2017/7/1
    3
    GB51206-2016 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2016/10/25
    2017/7/1
    4
    GB51197-2016 煤炭工业露天矿节能设计规范
    2016/10/25
    2017/7/1
    5
    GB50426-2016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2016/10/25
    2017/7/1
    6
    GB/T51200-2016 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规范
    2016/10/25
    2017/7/1
    7
    GB51208-2016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2016/10/25
    2017/7/1
    8
    GB/T51191-2016 海底电力电缆输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6/10/25
    2017/7/1
    9
    GB/T51207-2016 钢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2016/10/25
    2017/7/1
    10
    GB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2016/10/25
    2017/7/1
    11
    GB51199-2016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2016/10/25
    2017/7/1
    12
    GB51205-2016 精对苯二甲酸工厂设计规范
    2016/10/25
    2017/7/1
    13
    GB/T51190-2016 海底电力电缆输电工程设计规范
    2016/10/25
    2017/7/1
    14
    GB50243-20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6/10/25
    2017/7/1
    15
    GB51201-2016 沉管法隧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2016/10/25
    2017/7/1
    16
    GB51202-2016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标准
    2016/10/25
    2017/7/1
    17
    GB51203-2016 高耸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6/10/25
    2017/7/1
    18
    GB51204-2016 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2016/10/25
    2017/7/1
    19
    GB50400-201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2016/10/25
    2017/7/1
    20
    GB51210-2016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2016/12/2
    2017/7/1
    21
    GB/T50900-2016 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6/12/2
    2017/7/1
    22
    GB/T51211-2016 城市轨道交通无线局域网宽带工程技术规范
    2016/12/2
    2017/7/1
    23
    GB/T51212-2016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2016/12/2
    2017/7/1
    24
    GB51213-2017 煤炭矿井通信设计规范
    2017/1/21
    2017/7/1
    25
    GB/T50451-2017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
    2017/1/21
    2017/7/1
    26
    GB50446-2017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7/1/21
    2017/7/1
    27
    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2017/1/21
    2017/7/1
    28
    GB/T51217-2017 通信传输线路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2017/1/21
    2017/7/1
    29
    GB/T51218-2017 机械工业工程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2017/1/21
    2017/7/1
    30
    GB51222-2017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2017/1/21
    2017/7/1
    31
    GB/T51223-2017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2017/1/21
    2017/7/1
    32
    GB51174-2017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2017/1/21
    2017/7/1
    33
    GB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2017/1/21
    2017/7/1
    34
    GB50334-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17/1/21
    2017/7/1
    35
    GB51214-2017 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监测规范
    2017/1/21
    2017/7/1
    36
    GB51220-20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2017/1/21
    2017/7/1
    37
    GB51215-2017 通信高压直流电源设备工程设计规范
    2017/1/21
    2017/7/1
    38
    GB51219-2017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2017/1/21
    2017/7/1
    39
    GB/T50063-2017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2017/1/21
    2017/7/1
    行标
    1
    CJJ/T91-2017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2017/1/10
    2017/7/1
    2
    CJJ/T261-2017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
    2017/1/10
    2017/7/1
    3
    CJJ/T251-2017 城镇给水膜处理技术规程
    2017/1/10
    2017/7/1
    4
    CJJ/T257-201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2017/1/10
    2017/7/1
    5
    CJJ/T258-201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17/1/10
    2017/7/1
    6
    JGJ/T407-2017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
    2017/1/20
    2017/7/1
    7
    CJJ/T264-2017 生活垃圾渗沥液膜生物反应处理系统技术规程
    2017/1/20
    2017/7/1
    8
    CJJ/T263-2017 动物园管理规范
    2017/1/20
    2017/7/1
    9
    CJJ266-2017 城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2017/1/20
    2017/7/1
    10
    JGJ/T393-2017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
    2017/1/20
    2017/7/1
    11
    JG/T516-2017 建筑装饰用彩钢板
    2017/1/19
    2017/7/1
    12
    JG/T125-2017 建筑门窗五金件 合页(铰链)
    2017/1/19
    2017/7/1
    13
    JG/T514-2017 建筑用金属单元门
    2017/1/19
    2017/7/1

  • 国家铁路局:发布2017年第2批铁道行业技术标准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机车车辆电缆 第1部分:动力和控制电缆》等20项铁道行业技术标准。

      此次发布的20项标准为机车车辆、工务、通信信号和牵引供电专业的技术标准,主要针对机车车辆电缆、铁路数字移动通信手持终端、铁路贯通地线、低压母联备投自动转换开关电器等产品规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铁路公安用户视频监控需求、道床应变和振动测试方法等提出了要求。标准的发布将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等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和保证铁路产品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20项标准中,新制定标准7项、修订标准13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中间标:征求《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16﹞084号“关于印发《2016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管道结构专业委员会为归口单位,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已完成《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诚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并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反馈至第一主编单位,感谢支持。

      第一主编单位: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758号CCDI大厦

      邮政编码: 200433

      联系人:杨志红 吴光明

      电话: 13916922946 15071385487

      电子信箱: yang.zhihong@ccdi.com.cn wu.guangming@ccdi.com.cn

      《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1.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 中建标:征求《建筑给水聚丁烯(PB)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求《建筑给水聚丁烯(PB)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16﹞084号“关于印发《2016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为归口单位,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和苏州创成爱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已完成《建筑给水聚丁烯(PB)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诚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并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反馈至第一主编单位,感谢支持。

      第一主编单位: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758号CCDI大厦

      邮政编码: 200433

      联系人:杨志红 吴光明

      电话: 13916922946 15071385487

      电子信箱: yang.zhihong@ccdi.com.cn wu.guangming@ccdi.com.cn

      《建筑给水聚丁烯(PB)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 广东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7〕15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建科墙函〔2017〕5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寄送至我厅科技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时间为准)。

      申报表格电子版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建筑节能与科技”(http://www.mohurd.gov.cn/jzjnykj/index.html)栏目下载。

      联系人:陈梓敏 林佳衡

      电 话:020-83133697,020-83301324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520室

      邮 编:51004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8日

      附件下载:《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建科墙函〔2017〕59号)


  • 广东省:关于征集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7〕15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标准制订、修订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项目应紧密围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向。申报范围包括: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信息技术要求;

      (五)工程建设有关管理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

      (七)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

      二、申报重点

      新型城镇化建设、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建筑与市政维护、工程质量安全、抗震防灾、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无障碍环境、工程建设领域信息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其它亟需制订的工程建设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填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提交纸质文件(一式3份)和电子文件(word文字格式),纸质文件应加盖标准主编单位公章。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材料委托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受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以收件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

      (五)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原则上鼓励原主编单位申报,若其他单位申报,应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原主编单位”字样。

      (六)对列入本次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送审稿的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申报标准制订、修订项目。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泽涛

      联系电话:020-83133606

      联系人: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 彭娟

      联系电话:020-87259981

      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新办公楼201室(省建科院大院内)

      电子邮箱:shengbxh@163.com

      附件:1.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

      2.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屋盖结构抗风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屋盖结构抗风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79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北京交通大学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屋盖结构抗风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联系人:陈波    联系电话:010-51683764

      传真:010-51683764

      Email:bochen@bjtu.edu.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北京交通大学土建学院238室;邮编100044

      附件:屋盖结构抗风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6月12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7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联系人:刘彬   联系电话:13651133881

      Email:liubin@mail.cin.gov.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附件:城镇燃气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6月12日

  • 中价协:《建设项目非标准设备工程计价指南》正式出版

    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逐渐成熟,非标准设备工程作为建筑市场的一个重要专业领域,在能源、石油、冶金、轻工业、核工业、医药等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中越发重要,其成本所占比重也越发显著。

    非标准设备具有材质及工艺方法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致使目前非标准设备制作、安装的成本构成仍缺乏直观透明度,市场报价差异较大。此外,国内现缺乏有关非标准设备工程计价的法规或行业标准,非标准设备工程计价一直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难点之一。

    为帮助从事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了解非标准设备的计价内容、方法和程序,合理确定其价格,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我国现行的法规、行业标准及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编制了《建设项目非标准设备工程计价指南》。

    本指南旨在以规范计价活动、约束执业行为、提升非标准设备工程计价的标准化为目的,附以实际案例分析,力求反映建设项目非标准设备在工程各阶段的计价要点,为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提供参考依据,维护建设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 国务院: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图解)


    原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部署新建一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通过《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1日起,一是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二是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三是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四是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采取上述新措施,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其中降费占60%以上。会议要求,要加强督促检查,尽快把减税降费政策不打折扣地落到实处,让广大企业真正受益。下一步,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务院主管部门要在7月1日前上网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现全国“一张网”动态化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乱收费,决不让已“瘦身”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弹。


    会议指出,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去年国家批准建设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双创”模式和经验,有力促进了就业扩大和新动能成长。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会议确定,今年在创业创新基础较好、特色明显、具备示范带动作用的地方、高校院所和企业再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形成覆盖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一二三产业及新兴和传统产业、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包括农民工返乡创业、海外人才来华创业在内的各有侧重、各具优势的创业创新格局,推动“双创”向更高层次和水平迈进。为此,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双创”发展需要,持续深化改革,打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更好政策环境。一要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鼓励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专业化审批服务,实行审批职责、事项、环节“三个全集中”。推行商标网上申请和电子营业执照。逐步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事前审批和备案管理。二要以“双创”为抓手,促进国有大企业生产组织、创新模式、人事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深刻变革,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快发布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将鼓励创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三要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等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四要落实和完善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等创业创新优惠政策,制定鼓励人才自由流动的“柔性引才”政策。加大投融资、就业社保等政策支持,研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从事创投的容错机制,完善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五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应用。使“双创”向纵深推进。


    会议通过《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草案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确定了志愿者权利义务、服务对象权益保障、鼓励发展专业志愿服务等,并规定了扶持和保障措施,促进志愿服务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成为推动文明进步、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力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4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同济大学、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7月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同济大学。

      联系人:李元齐  联系电话:13764333571

      传真:021-65983889

      Email:liyq@tongji.edu.cn

      地址及邮编:同济大学建筑工程系,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200092

      附件: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6月7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我司对2007年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传  真:010-58934163

      附件: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企业资信能力

      (一)企业净资产6亿元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

      (三)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申报公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AA级或A级);申报港口与航道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过最低信用等级;申报铁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在国家级信用平台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类别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2项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

      三、科技进步水平

      (一)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四、企业工程业绩

      (一)建筑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第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2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3、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4、高度60米以上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公路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3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10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18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6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9座以上;

      5、单项合同额6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9个以上。

      (三)铁路工程

      近10年承担Ⅰ级铁路综合工程5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2座;

      3、编组站2个;

      4、单项合同额10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不少于6类的10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0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1000米以上;

      4、沿海10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0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2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2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5亿元以上或内河1亿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本项最多可计算1类1项)。

      (五)水利水电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3类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中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水库或坝高≥80米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或坝高≥70米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0立方米/秒的水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水闸3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水电站3座;

      4、总装机容量≥10MW(或流量≥50立方米/秒)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且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且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深度≥50米且单项面积≥2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防渗墙1项,或深度≥50米且单项面积≥1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防渗墙2项;或安装超大型闸门1项,或安装大型闸门3项。

      (六)电力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60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10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

      3、单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00公里,且承担过±800千伏或10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

      5、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且承担过±800千伏及以上换流站或10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七)矿山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或1-5类中某一类的6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的采矿和选矿工程;

      3、煤矿立井300万吨/年以上且深度800米以上、净直径7.5米以上或煤矿斜井500万吨/年以上且长度1500米以上或5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八)冶金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第1类和其余11类中的4类工程的主体工程承包业务,且必须承担过下列钢铁(第2至第5)、有色(第7至第8)、建材(第10至第12)中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亿元以上的冶金工程项目总承包或境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2、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

      3、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4、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5、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6、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7、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8、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9、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10、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1、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2、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九)石油化工工程

      近10年承担过5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应包括下列5类中的1类以上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或者5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2、10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或500万吨/年以上成品油或80亿立方米/年以上天然气等油气管道输送工程,且管道长度100km以上;

      3、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常减压生产装置或与该工程配套的加氢生产装置;

      4、80万吨/年以上乙烯或50万吨/年以上合成氨或10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工程,或者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单项合同额20亿元以上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或者单项合同额2.5亿元以上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十)市政公用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8类中的4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第1类和第7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第7类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其他6类指标考核。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6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4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4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40公里以上;

      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20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大型城市桥梁10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3座以上;

      6、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料和污泥处理工程4项以上;

      7、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绿化等工程中的任意3项以上的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2项以上;

      8、独立承担过市政行业大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2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承包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略)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 国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 中价协:关于发送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既有门窗幕墙玻璃微中空改造施工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函

    关于发送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既有门窗幕墙玻璃微中空改造施工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5〕099号)的要求,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既有门窗幕墙玻璃微中空改造施工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表,并请将征求意见表于2017年6月27日前邮寄、E-Mail或传真至编制组。

      联系方式:

      单 位:中国南玻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1号新办公楼B315

      联系人:刘海波

      电 话:13828762180

      E-Mail:1369975811@qq.com

      附:

      1. 《既有门窗幕墙玻璃微中空改造施工规范》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表

      2017年5月27日

  • 2017年6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GB/T51231-2016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2017-1-10
    2017-6-1
    2
    GB/T51232-20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2017-1-10
    2017-6-1
    3
    GB/T51233-20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2017-1-10
    2017-6-1
    行标
    1
    JGJ/T389-2016
    组装式桁架模板支撑应用技术规程
    2016-12-15
    2017-6-1
    2
    JGJ/T391-2016
    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6-12-15
    2017-6-1
    3
    JGJ36-201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2016-12-15
    2017-6-1
    4
    JGJ153-2016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2016-12-15
    2017-6-1
    5
    JGJ/T399-2016
    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
    2016-12-15
    2017-6-1
    6
    CJJ/T260-2016
    道路深层病害非开挖处治技术规程
    2016-12-15
    2017-6-1
    产品行标
    1
    CJ/T509-2016
    拦污用栅条式格珊
    2016-12-6
    2017-6-1
    2
    JG/T509-2016
    建筑装饰用无纺墙纸
    2016-12-6
    2017-6-1
    3
    JG/T510-2016
    纺织面墙纸(布)
    2016-12-6
    2017-6-1
    4
    CJ/T507-2016
    重力式污泥浓缩池周边传动浓缩机
    2016-12-6
    2017-6-1
    5
    JG/T508-2016
    外墙水性氟涂料
    2016-12-15
    2017-6-1
    6
    CJ/T506-2016
    堆肥翻堆机
    2016-12-15
    2017-6-1
    7
    CJ/T151-2016
    薄壁不锈钢管
    2016-12-15
    2017-6-1
    8
    CJ/T152-2016
    薄壁不锈钢卡压式和沟槽式管件
    2016-12-15
    2017-6-1
    9
    CJ/T508-2016
    污泥脱水用带式压滤机
    2016-12-15
    2017-6-1

  • 住建部:多部门关于做好足球场地设施布局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足球场地设施布局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办规[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局、规划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体育局,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

      足球是深受群众喜爱的运动项目之一。振兴和发展足球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建设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足球等体育事业,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为切实做好足球场地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各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提供规划保障

      足球场地设施是发展足球运动的基础,是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提出在现有1万余块基础上,修缮改造校园足球场地4万块,改造新建社会足球场地2万块,到2020年全国足球场地数量超过7万块,平均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达到0.5块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达到0.7块以上;要求各地制定“十三五”时期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类型和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相关目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配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中将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抓好抓实,确保数量上达标、空间上落实、建设上有序。

      二、抓住重点,保证实现“十三五”目标

      (一)全面摸清足球场地设施用地情况。对全国城市的体育用地及足球场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全国足球场地、体育场馆设施用地基本情况,为科学编制实施足球场地设施规划提供基础和支撑。

      (二)加快体育场地设施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抓紧梳理规划确定的体育用地的实施情况,加快已规划未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根据“十三五”时期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目标,优先安排足球场地设施的选址和建设。

      (三)新城区要落实规划设计标准。城市新区、新建学校要按照标准配套建设足球场地设施。新建居住区要结合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和健身圈,加强包括足球场地设施在内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建的足球场地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旧城区要补齐体育设施短板。旧城区要结合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老旧小区整治等工作,利用各类空闲用地、废弃厂房、街角广场等改造建设小型多样的场地设施。既有学校改扩建时要创造条件建设适宜的足球场地。

      (五)充分挖潜利用现有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具备条件的公园绿地、河滩地、荒地、闲置地、废弃工矿地等建设或修缮一批足球场地设施。有条件的体育公园、郊野公园可建设标准足球场地设施,其他的应以建设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为主。

      三、提前谋划,做好远期规划

      (一)修订相关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正在修订。各地也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设施需求,组织修订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的地方标准,研究提高包括体育设施在内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进一步提高人均体育设施用地水平。

      (二)开展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体育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分层分级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重点提出包括足球场地设施在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求。

      (三)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监管。要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的体育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定期评估体育用地实施情况,重要指标完成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足球场地设施与其他体育设施的平衡,满足群众开展多样化体育活动要求。

      四、部门协调,抓好任务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主动作为,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将足球场地设施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规范规划审批、建设和验收流程,加快建设项目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中,统筹考虑体育设施特别是足球场地设施的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先安排用地,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足球场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建设临时、非标准足球场。

      (三)各地体育、教育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政府投资兴建的足球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对外开放,更好实现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提高足球场地设施使用效率。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体育等部门要指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足球场地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工作,各省(区、市)“十三五”时期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情况要依职责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督查,了解各地进展情况,督促各地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 税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营改增大辅导

      “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重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聚焦聚力抓政策落实,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在领取减税“红包”的同时,更好地适应新税制,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实现改革效应最大化。

      对症下药精准辅导 扩大企业受惠面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新纳入试点的行业均实现税负下降,但因为独特的税制原理和灵活的税负转嫁,营改增不能保证所有企业所有时间段都实现税负下降,怎样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营改增红利成为税务机关的“燃眉之急”。

      此次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将试点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辅导对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在直接影响纳税人享受政策效果的痛点上下功夫,聚焦问题找准原因,开展辅导精准“滴灌”,让纳税人尽享改革红利。

      为精准地找到税负上升的营改增纳税人,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专门开发“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监控平台”,抽取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实现税负异常全程监控。一旦发现异常马上逐户分析确认,对税负确实上升的纳税人,细致开展“点对点”政策辅导,全面分析研判纳税人政策适用情况等,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实现税负降低。

      营改增减税的主要原因是打通了抵扣链条,但在大辅导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不理解抵扣政策,导致抵扣不充分,让营改增减税效应大打折扣。“都说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我们的税负有上升趋势。”看着纳税申报表,华夏银行扬州分行负责人陆文胜颇为疑惑。江苏省扬州市国税局在了解该银行存在进项抵扣不充分的问题后,辅导其列出取得的进项抵扣清单实现“应抵尽抵”,最终在2016年第四季度申报时,该银行的进项税额达到163.34万元,税负也从试点初期的5.93%下降至4.6%。

      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了解也影响着营改增减税效应的释放。前不久,内蒙古万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营改增后首个建筑工程新项目,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需缴税31.6万元,企业税负将达到8.77%。伊金霍洛旗国税局接到企业咨询后,发现该公司的新项目满足税收上关于甲供工程的认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仅一项工程就节约税款20万元。

      用好抵扣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量身定制”式辅导也让外资企业拿到了减税“红包”。广州一家英国投资的教育机构负责人表示,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对症下药、靶向施策,从发票抵扣范围、税负监控等方面对学校进行个性化辅导,学校在营改增后减税300多万元,并把减税资金运用到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上,让营改增减税效应惠及广大学生。在充分享受营改增红利后,学校于2016年10月在华进行增资,从200万元增至500万元,充分体现了在华投资的信心。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精准发力,帮助企业进一步打通抵扣链条,尽享改革红利,让减税成为促进企业长足发展的“催化剂”。

      适应改革要求 助企业练好“内功”

      营改增作为一项税制改革措施,与直接减免税不完全一样,更需要企业根据制度要求的变化,着力改进和加强内部管理,以更加充分地享受政策红利。2016年5月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约1100万户,很多都是首次接触增值税。此次大辅导更加注重帮助企业在政策把握、投资决策、营销议价、财务管理、合同谈签等方面不断改进,助力企业尽快适应新税制,在营改增的“利好”中转型升级。

      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在营改增初期,对进项税额抵扣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政策不熟悉,经历了一段“高税负”时期。为此,潮州市国税局深入摸清企业税负上升的原因,辅导企业完善财务核算制度,从选择材料供应商入手,规范材料供应渠道。公司财务负责人翁汉亮深有感触,“未来我们将尽力取得进项抵扣发票,拓宽进项抵扣面,让企业真正享受税改红利。”

      营改增后,作为福建省金融业龙头企业的兴业银行实现减税10.6亿元,这与企业主动适应新税制的努力分不开。银行在福建税务部门专家辅导团队的帮助下主动强化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相关工作,在税负下降的同时推动企业发展迈上新台阶。银行董事长高建平表示,营改增对法人机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商业银行而言既要练好发票开具“外功”,更要修炼企业管理“内功”,做到精准管理,防范风险。

      “事实证明,谁先适应营改增,谁就先享受改革红利,占得发展先机。”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徐海庆的经历让他很有感触。在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后,该企业在用工时注重选择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大量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既减轻了税负,又盘活了资金使用,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政策辅导不仅促进企业发展,更推动了行业的转型升级。江西省余江县国税局结合当地微型元件小微企业多、生产设备更新速度慢等特点,主动为企业提供核算方法、抵扣政策等税收辅导。声远公司董事长彭叶青说,他们预计将新增房屋抵扣33万元,减免税收增加的资金可以用来更新机器设备,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的厂房、设备又可以抵扣,这种良性循环让企业发展越来越好。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助力下,余江县的微型元件行业发生了可喜变化,转型升级成为企业共识,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强,当地生产的4000多种小元件远销欧美市场。

      创新征管服务 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分”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税务部门不断问计问需于纳税人,解决办税中的“难点”“堵点”,持续提升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水平,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乃至“最后一公分”。

      营改增涉及行业多,政策复杂,“一次性”的政策告知辅导,纳税人往往容易“学了就忘”。为方便纳税人有针对性的学习政策,山东省枣庄市国税局将营改增最新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抵扣政策、会计处理规定、涉税风险提醒等7个项目编制成《分行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政策解读》手册,方便纳税人随时查阅学习。

      税务部门还注重发挥互联网优势,引入“互联网+辅导”,让政策解读更及时更有效。内蒙古国税局制作推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微课堂,将动画宣传、政策讲解、具体操作相结合,让纳税人可以在网上随时点击学习。浙江省绍兴市国税局首创“视频直播”,开启营改增辅导“掌上模式”,合理有效利用浙江国税APP、税收掌中宝、微信群以及办税厅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线上线下辅导。

      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税务总局一直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近期又推出营改增十条征管服务新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征管流程。例如,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允许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针对银行卡特殊的跨机构资金清算模式,统一发票开具规则,实现增值税发票顺畅传递,保证各参与机构和商户及时足额抵扣进项税额等。

      带队入户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的山东省枣庄市国税局局长郑舒东说,“税务机关只有精耕细作深入开展政策大辅导,千方百计地让一条条政策措施变成纳税人账本上的‘真金白银’,才能让营改增的改革红利得到更加充分的释放。”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认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将促进税制改革不断深化,更好地实现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 住建部:关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按照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fzl@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

      附件: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19日

  • 广东省:关于发布《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制订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制订计划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7〕1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政策方针,完善我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发布广东省标准《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制订计划。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的调查调研工作。请标准主、参编单位抓紧开展标准编制工作。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可径与我厅科技信息处联系。

      附件:广东省标准《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制订计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6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020-83133606)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全面实行“多证合一”

      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区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要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三、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

      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能向社会公开的尽量公开,打通信息孤岛。各地区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各地区要加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区域内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四、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改革衔接过渡

      各地区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各地区要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要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标准化管理,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全面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服务效能提升

      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七、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落地

      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地“多证合一”改革情况不同,证照整合项目、形式不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八、强化中央和地方联动,统筹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统筹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实践,自下而上,上下联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鼓励基层探索实践。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积极推进改革。要做好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九、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基层先行先试与依法推动相结合,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改革配套政策联动。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时,要充分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的基础上,对确需在全国范围内合并的事项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和清理的,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

      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提能力相结合,以内挖潜力、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为重点,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工作。“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区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确有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

      十一、加强督查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区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摆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加强督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要对接国际营商环境指标,加强对本地区营商环境便利化的评估和排名工作,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广东省: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7〕13号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我厅编制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5月19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aqglc@126.com。信封及电邮主题请注明“反馈意见”。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1日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扬尘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是指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以及因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监管主体)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省国土资源、公安交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有关责任单位扬尘防治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处置工作,办理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土方清运、建筑垃圾处置协议。

      第七条 未开工或停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防尘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八条 (监理单位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理措施,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防尘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落实防尘措施的行为,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建立扬尘防治体系,承担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具体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防治费用单列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

      第十四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职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将扬尘防治措施或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场内降尘)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施工阶段应采取喷雾、喷淋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三)基础施工及土方作业;

      (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

      (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同时进行洒水降尘;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土石方爆破施工或回填土作业。

      第十八条(围闭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应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二)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不低于1.8米;

      (三)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工地处于城市周边的,现场应做好围栏。

      第十九条(施工出入口和主要场地、道路)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如下扬尘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必须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二)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三)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硬地化,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四)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设置指示标志、隔离等交通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指派人员协助出入口周边道路交通疏导。

      第二十条(作业区防尘)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房屋市政工程的外脚手架应挂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处抛洒;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清运作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撒漏,且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区防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采用下列防尘措施:

      (一)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安装除尘装置;

      (二) 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1小时平均浓度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应急响应)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纳入日常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防治专项检查,还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二十五条(应急响应)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国家、省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同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启动应急措施,包括暂停施工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视频监控)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扬尘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二十七条(举报及信息公开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和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示范评选条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第二十九条(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落实扬尘防治专项措施费用的;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未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

      第三十条(责令监理单位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责令施工单位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扬尘防治制度或公示制度的;

      (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三)未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或未将扬尘防治费用单列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土方清运、建筑垃圾处置协议;或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本办法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或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责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安装除尘装置;

      (二)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1小时平均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依法查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实施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的,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四)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五)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

      第三十四条 (诚信体系)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 广东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保〔2017〕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住保办、财政局,顺德区国土城建水利局、财税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下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指导意见》,高度重视租赁补贴工作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是我省构建新型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租赁补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釆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指导意见》,熟悉掌握有关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好。

      二、进一步明确租赁补贴具体细则,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保函〔2016〕6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本地发展需求的租赁补贴发放模式;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发放规模、发放对象、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等要素,并加大资金等政策支持力度;要规范合同备案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要将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与复退军人住房保障优待机制建设、社会救助、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住房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和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发放对象范围,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租赁补贴工作。要加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时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县(市、区)加快制度落地,确保租赁补贴工作落实到位。我厅将联合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各地租赁补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林伟兵,联系电话:020-83133681;省财政厅黎亮,联系电话:020-8317033)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粤建城〔2017〕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 环卫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并制定符合发展阶段的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30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协助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水利部。协同负责绩效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协同开展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地方水利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地方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内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绩效指标细化、量化,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设定并提交财政部。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具体样式详见附1)。

      第五条 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审核。

      水利部审核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专员办审核所在省区域绩效目标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财政部综合考虑水利部及专员办审核意见,按程序批复区域绩效目标。

      第六条 地方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财政部、水利部不予认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和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九条 省级水利部门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具体样式详见附2)。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省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3)。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以及专员办,按照财农〔2016〕1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

      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下载: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附1、2、3.xlsx

  • 云南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管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纪委省、省监察厅《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切实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实际,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

      一是明确了报酬支付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包括专家评审费、误工补贴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三个部分。其中,专家评审费以每人400元/半天(4小时)为基数;超过半天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是规范了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刻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署的时刻为计算止点。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三是规定了支付主体及方式。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其中,采购人支付的,应当按照按照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转账至评审专家个人账户,避免提现发放;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的,原则上也应当转账支付。

      四是对评审专家不得领取劳务报酬的情形、专家迟到的处理、公务员参加评审的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二)佛山市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诚信登记是记载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行业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行业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办理诚信登记,并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诚信登记。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人员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条 市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外)驻佛山机构必需设置办公场所,属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已购买未及办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市外企业驻佛山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市外企业从事野外作业的,如输变电、燃气管线敷设等,其办公场所可设置在施工现场。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办公场所及人员进行检查。

      第八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陆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行业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自行退出的,企业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销资料,其中:市内企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小型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对于招标项目,中标后,由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上传业绩并通过审核自动解锁;

      (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

      (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小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的,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加分;企业受到批评处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谁奖励,谁加分;谁处罚,谁扣分”的原则执行。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财政资金在市外投资建设的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在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工程项目完成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业绩加分。工程业绩加分以完成项目数量及工程规模大小确定,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工程业绩加分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需招标的项目);

      (二)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等);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

      (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表等。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考勤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发送短信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和个人对预扣分依据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有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诉人,作出是否扣分的决定。企业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建筑行业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A、B、C、D四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行业企业红黑名单制度:

      (一)诚信A级企业列入企业红名单,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提倡优先选择A级企业;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 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诚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1次的;

      (四)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以上 的;

      (四)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书面回复或拒不执行的;

      (五)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因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引发除外);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 或失效的。

      对企业的锁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锁定期限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可继续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但企业和人员信息变更以及诚信加分扣分仍可办理;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筑行业个人黑名单制度。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个人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

      (三)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建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除外);

      (五)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的;

      (六)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建筑企业担负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人员。依照《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4〕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外企业驻佛山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2.企业加分标准

      3.企业扣分标准

      4.注册执业人员加分标准

      5.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

      6.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 住建部: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2-2016,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0日

      附件下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 住建部: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3-2016,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0日

      附件下载: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 广东省: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备设施管理编码规范》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备设施管理编码规范》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建科商〔2017〕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我厅立项,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备设施管理编码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地区、各相关单位从广东建设信息网(政务版)(网址:www.gdcic.gov.cn)下载本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6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请发送至gdgcjsbz@126.com)。

      附件:

      1.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备设施管理编码规范》(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 的设备设施管理编码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020-83133606,传真:020-83133514)

  • 广东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7〕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列为积极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全省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二)逐步完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重点任务

      (三)编制专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专项规划要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分布区域等控制性指标。各地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支持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抗震技术研究,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上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制订或修订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及时发布相关造价信息。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具有岭南特色的广东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和技术体系。

      (五)推广适用建造方式。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八)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整合科研开发、勘察、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家具家电、物流配送、信息化应用等行业资源,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预制构件产能,确保预制构件市场供需平衡。

      三、支持政策

      (九)强化规划引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各地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已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尚未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要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十一)加强财税扶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展。各地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享受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在省、市级有关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中可增设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示范应用等相关要求。对已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城市,重新核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对该项费用予以减征。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各地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国税、地税、金融、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十四)优化政府服务。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完善相关奖项评选办法,在省级奖项评选、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加分指标。

      (十五)强化项目监管。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配式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 2017年5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JGJ166-201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016-11-15
    2017-5-1
    2
    JGJ147-2016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2016-11-15
    2017-5-1
    3
    JGJ/T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2016-11-15
    2017-5-1
    4
    CJJ252-201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2016-11-15
    2017-5-1
    5
    CJJ/T256-2016
    中低速磁浮交通供电技术规范
    2016-11-15
    2017-5-1
    6
    CJJ36-201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2016-11-15
    2017-5-1
    7
    CJJ/T241-2016
    城镇供热监测与调控系统技术规程
    2016-11-15
    2017-5-1
    8
    CJJ/T239-2016
    城市桥梁结构加固技术规程
    2016-11-15
    2017-5-1
    9
    CJJ/T259-2016
    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
    2016-11-15
    2017-5-1
    10
    JG/T161-2016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2016-11-15
    2017-5-1
    11
    CJ/T47-2016
    水处理用滤砖
    2016-11-15
    2017-5-1
    12
    CJ/T504-2016
    高密度聚乙烯护套钢丝拉索
    2016-11-15
    2017-5-1
    13
    JG/T503-2016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
    2016-11-15
    2017-5-1

  • 中咨协:印发《工程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引》

      附件:《工程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引》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承插式管接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承插式管接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25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承插式管接头(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超  联系电话:0575-87061372

      传真:0575-87061372

      Email:yanch@fengyeholding.com

      地址及邮编: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478号;邮编311814

      附件:承插式管接头(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冷拌用沥青再生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冷拌用沥青再生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2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北京交通大学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冷拌用沥青再生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联系人:潘雨   联系电话:010-51687252

      传真:010-51687252

      Email:ypan@bjtu.edu.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北京交通大学;邮编100044

      附件:冷拌用沥青再生剂(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单开道岔(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单开道岔(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23号

      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2]92号)的要求,现征求由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单开道岔(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阙洪军   联系电话:023-47231879

      传真:023-47231487

      Email:cgclcc@chongchi.com

      地址及邮编: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邮编402263

      附件:跨座式单轨交通单开道岔(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供水管网漏水检测听漏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供水管网漏水检测听漏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22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北京埃德尔黛威新技术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供水管网漏水检测听漏仪(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北京埃德尔黛威新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国强  联系电话:010-51581255-685

      传真:010-51581267

      Email:cgqcome@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铸诚大厦B座19层;邮编100086

      附件:供水管网漏水检测听漏仪(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饮用水处理用浸没式超滤膜组件及设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饮用水处理用浸没式超滤膜组件及设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21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饮用水处理用浸没式超滤膜组件及设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任海静     联系电话:010-57811040

      传真:010-57811041   Email:renhaijing06@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材南新楼219室;邮编100831

      附件:饮用水处理用浸没式超滤膜组件及设备(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20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联系人:丁淑兰   联系电话:13681211570

      传真:010-66205545

      Email:dingsl905@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邮编100035

      附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直埋式蝶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直埋式蝶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19号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6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国家标准《直埋式蝶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秋凤   联系电话:13521013697

      传真:010-63393320

      Email:zhaoqf@yq.com.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南滨河路31号华亨大厦406室;邮编100055

      附件:直埋式蝶阀(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城市绿化与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木本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城市绿化与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木本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1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木本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珍   联系电话:010-57365361

      传真:010-57365360

      Email:496358659@qq.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6号,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邮编100120

      附件: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木本苗(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相变材料热可靠性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相变材料热可靠性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1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西南交通大学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相变材料可靠性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联系人:袁艳平   联系电话:028-87634937

      传真:028-87634937

      Email:ypyuan@home.swjtu.edu.cn

      地址及邮编: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11号;邮编610031

      附件:建筑用相变材料热可靠性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内外墙用底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内外墙用底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17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建筑内外墙用底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马捷  联系电话:010-64517844

      传真:010-84282813

      Email:majiejie2002@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检中心;邮编100013

      附件:建筑内外墙用底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建办人[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2016年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获批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切实发挥继续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部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规划(2017—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要认真组织落实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规划。对财政经费支持的“万名总师培训班”培训通知经部审核后由学院印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协助做好相关学员选派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规划(2017—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 住建部:关于举办2017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列培训班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7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列培训班的通知

    建办人函[2017]2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在视察北京及“两会”期间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要指示,提高做好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的自觉性,根据我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建办人[2017]16号),特委托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列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次计划

      2017年将举办16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列培训班,包括: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局长培训班2期,各市(地、州、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题培训班10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题业务培训班4期。各班次的培训主题、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地点详见附件1。

      二、学员选派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按各班次学员名额分配表(附件2)统一组织选派学员,请于每期班开班前10天将本省学员报名汇总表(附件3)发至全国市长研修学院(部干部学院)相关班次联系人。

      (二)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每期班的培训主题确定对口联系处室、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填写对口处室联系表(附件4),于2017年4月17日前将传真至全国市长研修学院(部干部学院),传真:010-64959743,电话:010-64926734 64925116。

      (三)具体招生报名工作由全国市长研修学院(部干部学院)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各班次联系人联系协调。

      三、其他事项

      各班次培训费用全部由我部专项经费承担,参训学员食宿统一安排,不收费。请各参训学员准备一张2寸照片,报到时交会务组。

      附件:1.2017年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次计划

      2.学员名额分配表

      3.学员报名汇总表

      4.对口处室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2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于文 联系电话:010-64517315

      传真:010-64517315

      Email:yuwencabr@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研院A座一层西侧办公室;邮编100013

      附件: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3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燕媛 联系电话:18116019011

      传真:010-56654172

      Email:332392997@qq.com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48号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邮编200436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城镇地下管道震损检测与修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城镇地下管道震损检测与修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同济大学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城镇地下管道震损检测与修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同济大学。

      联系人:胡群芳 联系电话:021-65983449

      传真:021-659897989

      Email:huqunf@126.com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综合楼803室;邮编200092

      附件:城镇地下管道震损检测与修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5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春鞠     联系电话:021-55009152

      传真:021-55008699

      Email:lichunju@smedi.com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1号楼10楼;邮编200092

      附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

      联系人:李惠娴    联系电话:13379506486

      传真:029-85221482

      Email:xianlihuixian@126.com

      地址及邮编:西安市长安南路6号;邮编710061

      附件: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生产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生产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7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生产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二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联系人:陆丹    联系电话:13810558642

      传真:010-88193388

      Email:ludan@ceedi.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玲珑天地B座;邮编100142

      附件: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生产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强化   联系电话:13773380443

      传真:0514-86977156

      Email:joqie@126.com

      地址及邮编: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200号建工大厦;邮编225200

      附件: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49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淑英     联系电话:022-26915255

      传真:022-26915255

      Email:zhangshuying@sinoma-tianjin.cn

      地址及邮编: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邮编300400

      附件: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21日

  • 住建部: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17]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建委(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建标[2006]279号)同时废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37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文)的要求,现征求由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美财    联系电话:13819189428

      传真:0574-87908649

      Email:869451442@qq.com

      地址及邮编:浙江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017号;邮编315040

      附件: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1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3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替代CJJ/T163-2011)(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联系人:郭雪松    联系电话:13521681968

      传真:010--62849133

      Email:gxs0122@rcees.ac.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1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室内装饰用接缝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室内装饰用接缝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13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建筑室内装饰用接缝胶(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陈璞 联系电话:13799910980

      传真:0591-83706785

      Email:18202784@qq.com

      地址及邮编: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塘路52号;邮编350025

      附件:建筑室内装饰用接缝胶(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1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1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9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行业标准《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秀云 联系电话:010-80143879

      传真:010-80143888

      Email:dingxiuyun@hanergy.com 15300250577@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15号院;邮编102209

      附件:建筑用柔性薄膜光伏组件(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11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装配式玻纤增强无机材料复合保温墙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装配式玻纤增强无机材料复合保温墙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15号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3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国家标准《装配式玻纤增强无机材料复合保温墙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伟 联系电话:13901175331

      传真:010-68799521

      Email:13901175331@139.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5号楼7层;100048

      附件:装配式玻纤增强无机材料复合保温墙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11日

  • 住建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3月14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厅属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检查、抽查工作客观、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请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检查、抽查时应严格遵照执行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监管到位。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8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机制落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阳光、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的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创新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建设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执行涉及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园林绿化、房产开发、住房保障、招标投标、造价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工作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工作要求】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建设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六条【平台建设】厅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抽查结果公开公示,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协调联动】按照抽查事项的数量、范围等的情况,如有必要联合检查的,应联合安监、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二章 “一单两库”的制定发布

      第八条【制定依据】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权责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厅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清单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清单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情况,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厅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名录库】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根据省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由各分管业务处室分别建立建筑类、房地产类、规划设计类、园林绿化类、中介服务类等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库,经厅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予以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公布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择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的抽取】根据抽取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重点、有目标的确定抽查内容。

      第十六条 【检查组的成立】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由两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构成。

      第十七条 【不定向和定向抽查】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八条 【频次和比例】不定项抽查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年不少于4次,其中系统内联合检查不少于一次。年度不定项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本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

      定向抽查由各业务处室和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该定向检查类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方式】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条 【结果确定】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处罚及结果公开应用

      第二十一条 【违法处罚】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结果反馈】各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建设系统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处室、单位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广东省: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建科函〔2017〕8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我厅立项,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地区、各相关单位从广东建设信息网(政务版)(网址:www.gdcic.gov.cn)下载本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5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请发送至gdgcjsbz@126.com)。

      附件:

      1.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30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020-83133606,传真:020-83133514)

  • 2017年4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2017年4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51180-2016
    煤矿采空区建(构)筑物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2016-8-18
    2017-4-1
    2
    GB51177-2016
    升船机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3
    GB50287-2016
    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016-8-18
    2017-4-1
    4
    GB/T51178-2016
    建材矿山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2016-8-18
    2017-4-1
    5
    GB51185-2016
    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6
    GB50443-2016
    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7
    GB50386-2016
    轧机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2016-8-18
    2017-4-1
    8
    GB51181-2016
    煤炭洗选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9
    GB50469-2016
    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0
    GB50360-2016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1
    GB51182-2016
    火炸药及其制品工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2
    GB50295-2016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3
    GB51184-2016
    矿山提升井塔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4
    GB/T50392-2016
    机械通风冷却塔工艺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5
    GB51186-2016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6
    GB50359-2016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7
    GB50435-2016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18
    GB/T51196-2016
    有色金属矿山工程测控设计规范
    2016-8-26
    2017-4-1
    19
    GB51194-2016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2016-8-26
    2017-4-1
    20
    GB50311-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016-8-26
    2017-4-1
    21
    GB/T51189-2016
    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调试及验收规范
    2016-8-26
    2017-4-1
    22
    GB/T51193-2016
    聚酯及固相缩聚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2016-8-26
    2017-4-1
    23
    GB51195-2016
    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
    2016-8-26
    2017-4-1
    24
    GB/T50312-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2016-8-26
    2017-4-1
    25
    GB/T51150-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规范
    2016-8-26
    2017-4-1
    26
    GB/T50441-2016
    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
    2016-8-26
    2017-4-1
    27
    GB50176-2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28
    GB/T51183-2016
    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
    2016-8-18
    2017-4-1
    29
    GB51179-2016
    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30
    GB50169-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6-8-18
    2017-4-1
    31
    GB50384-2016
    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32
    GB/T51175-2016
    炼油装置火焰加热炉工程技术规范
    2016-8-18
    2017-4-1
    33
    GB50388-2016
    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34
    GB50382-2016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16-8-18
    2017-4-1
    35
    GB51131-2016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2016-8-18
    2017-4-1
    36
    GB5110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37
    GB/T50375-201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2016-8-18
    2017-4-1
    38
    GB/T51188-2016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2016-8-18
    2017-4-1
    39
    GB50335-201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2016-8-18
    2017-4-1
    40
    GB/T51187-2016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
    2016-8-18
    2017-4-1
    41
    GB/T50080-2016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2016-8-18
    2017-4-1
    42
    GB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2016-8-18
    2017-4-1
    43
    GB/T51168-2016
    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
    2016-8-18
    2017-4-1

  • 财政部:关于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简要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答:专业、合格的咨询机构是PPP项目规范实施和顺利开展的重要智力支撑,是PPP改革得以有效推进的重要参与力量。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旨在实现全国PPP咨询机构人员、业绩等信息的集中、公开和共享,促进咨询服务供需有效对接和咨询服务质量提升,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机构库的定义、咨询服务涵盖范围、组织实施主体、建立和管理维护原则、咨询机构入库条件和流程、信息录入与公开、入库机构权利、退库情形与处理、黑名单制度、鼓励行业自律、相关主体违规责任等。

      三、咨询机构入库条件有哪些?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如何进入机构库?

      答:进入机构库的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2)具备如下咨询服务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3)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信息平台项目库;(4)近两年内未自愿退出机构库或者发生《办法》第十五条所列退库行为。

      PPP中心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名单。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名单内咨询机构可在完成机构库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后,自动纳入机构库。30日内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纳入下一次公告。自第二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不再纳入公告和机构库。

      四、机构业绩等信息如何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和咨询机构库之间关联?

      答:目前,只有已纳入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才作为咨询机构的业绩信息。信息平台通过比对两个库中机构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登记代码,自动将项目名称等信息关联到咨询机构库。在项目库信息录入时,务必正确录入机构的代码。如果代码在项目库和咨询机构库不一致,机构业绩将无法纳入咨询机构库。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机构,可继续使用现有合法登记代码,并确保在咨询机构库和项目库内的代码一致;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后,及时到咨询机构库和项目库更新。

      为了保障咨询机构业绩在两个库及时关联,《办法》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本辖区内项目所涉咨询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登记代码、名称、咨询服务内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录入项目库。

      五、机构库内机构享有哪些权利,应遵守哪些要求?

      答:机构库内机构的权利主要包括:应邀参与财政部及所属单位相关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提请项目库入库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内对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项目信息和机构信息进行更新完善等。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按《办法》要求及时录入和更新机构库有关信息,同意机构库公开其中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每季度结束前,对上季度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新。咨询机构名称、主要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更新。

      六、如何有效的从机构库进行机构选择?

      答:首先, PPP中心将逐步提升机构库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及时公开机构库信息,完善信息查询及检索功能,促进咨询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其次,《办法》明确委托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并完成机构库实名注册后,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在线评价,实现供需双方良性互动、规范合作。

      第三,机构库将在信息公开环节配套设置筛选条件。目前初步考虑从PPP咨询服务类别、项目行业领域、已服务过的国家示范项目数、服务地区等方面提供单项和组合筛选。咨询服务需求方可结合自身需求和筛选条件,对库内机构进行筛选。

      七、机构库外咨询机构能否为PPP项目的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

      答:《办法》规定,机构库信息仅供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时参考。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选择未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冷库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冷库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25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冷库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2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10-63558989-846

      传真:010-63565560

      Email:cecs_ct@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华商科技大厦806室;邮编100069

      附件:冷库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9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再生混合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再生混合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2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华南理工大学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再生混合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2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联系人:康澜    联系电话:18824168310

      传真:020-87114274

      Email:ctlkang@scut.edu.cn

      地址及邮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7号楼7110办公室;邮编510641

      附件:再生混合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9日

  • 苏州市:转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建函建〔2017〕10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苏建建管〔2016〕7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6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23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14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佳岩    联系电话:010-68799410

      传 真:010-88356385

      Email:zhangjiayan529@sina.com  Fridays@126.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5号楼;邮编100048

      附件: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钛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钛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22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钛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蒙钧    联系电话:0851-86991562

      传 真:0851-86991386

      Email:mj418@126.com

      地址及邮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469号中铝科技大厦;邮编550081

      附件:钛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21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二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联系人:许诗萍    联系电话:13311231377

      传 真:010-88193388

      Email:xushiping@ceedi.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玲珑天地B座;邮编100142

      附件:《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9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7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和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联系人:尚华胜    联系电话:15901181454

      传 真:010-88415062

      Email:huasheng578@126.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邮编100048

      附件:建筑金属围护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金属面夹芯板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金属面夹芯板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20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金属面夹芯板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联系人:董春    联系电话:13661162196

      传 真:010-88363325

      Email:1186751736@qq.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建部院2号楼101室;邮编1000835

      附件:《金属面夹芯板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万红    联系电话:18918590257

      传 真:021-2506821

      Email:wuwanhong@sptdi.com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38号;邮编200092

      附件:《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光传送网(OTN)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光传送网(OTN)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7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光传送网(OTN)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文雄    联系电话:18637128651

      传 真:0371-67975111-2347

      Email:chenwx@dimpt.com

      地址及邮编: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1号;邮编450007

      附件:《光传送网(OTN)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伍止超    联系电话:010-68799460

      传 真:010-68799421

      Email:wuzc@cbs.com.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附件:《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7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 住建部: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施行

    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施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规章是规范建筑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于2000年发布实施,对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项目范围过宽、招标办法单一、建筑设计特点体现不足、评标制度不完善、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决策机制的要求、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了对原《办法》的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38条,针对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突出了以下4个方面。

      第一,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繁荣建筑设计创作。《办法》在原有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团队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以及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为保证评标质量,《办法》从评标的专业性角度出发,针对设计方案评标的特点,要求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对于特殊复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对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增加了评标委员会应当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办法》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以便设计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人确需另行选择其他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以营造有利于建筑设计创作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建筑设计评标制度。

      第三,充分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办法》修订中贯彻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简政放权,取消了招标资料备案以及审核的规定;依据WTO协议中建筑设计开放承诺,取消了关于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审批规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上述修订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办法》规定了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以及异议处理的要求;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形;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将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沪府令5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长 杨雄
      2017年1月9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7]51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和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3月2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联系人:王予阁     联系电话:010-68392437

      传真:010-68392497

      Email:lscl@vip.sina.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2437室;邮编100834

      附件: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2月24日

  • 2017年3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行业标准
    1
    JGJ57-201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2016-9-5
    2017-3-1
    2
    CJJ92-2016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2016-9-5
    2017-3-1
    3
    JGJ160-2016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2016-9-5
    2017-3-1
    4
    JGJ111-2016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2016-9-5
    2017-3-1
    5
    CJJ68-2016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2016-9-5
    2017-3-1
    6
    JGJ392-2016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16-9-5
    2017-3-1
    7
    CJJ14-2016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2016-9-5
    2017-3-1
    产品标准
    1
    JG/T169-2016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通用技术要求
    2016-9-6
    2017-3-1
    2
    CJ/T297-2016
    桥梁缆索用高密度聚乙烯护套料
    2016-9-6
    2017-3-1
    3
    CJ/T501-2016
    隔绝式气体定压装置
    2016-9-6
    2017-3-1
    4
    CJ/T503-2016
    无线远传膜式燃气表
    2016-9-6
    2017-3-1
    5
    CJ/T502-2016
    卡压式铜管件
    2016-9-6
    2017-3-1
    6
    JG/T507-2016
    数显式粘结强度检测仪
    2016-9-6
    2017-3-1

  • 重庆市:关于征求《碱矿渣锚固料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碱矿渣锚固料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渝建函〔2017〕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和重庆大学联合主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碱矿渣锚固料应用技术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3月10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也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ccc.gov.cn“科技教育/工程标准/征求意见”页面在线反馈。附件请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潘群;联系电话:18680740029

      传真:023-63300065;电子邮箱:1103878838@qq.com

      邮编:400016;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221号

      附件:

      1.《碱矿渣锚固料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 重庆市:关于征求《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渝建函〔2017〕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重庆交通大学联合主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已完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3月10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也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ccc.gov.cn“科技教育/工程标准/征求意见”页面在线反馈。附件请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刘影;联系电话:13883129111

      传真:023-63672060;电子邮箱:407217460@qq.com

      邮编:400014;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附件:

      1.《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 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 国务院: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投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切实发挥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东中部发达地区农村宽带接入市场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逐步深化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七)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四、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完善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研究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7]50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3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建业      联系电话:13466785106

      传真:010-88328008

      Email:lijy@cadg.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附件: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2月15日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4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补助交通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

      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专家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等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交易项目发起方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评标评审专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依照本标准纠正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评标评审区域(下称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

      本标准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标准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附件: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doc

  • 2017年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家标准      
    1
    GB/T51025-2016
          
    超大面积混凝土地面无缝施工技术规范 
    2016-6-20
    2017-2-1
    2
    GB51079-2016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2016-6-20
    2017-2-1
    3
    GB/T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2016-6-20
    2017-2-1
    4
    GB/T51148-2016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 
    2016-6-20
    2017-2-1
    行业标准
    1
    CJJ/T238-2016
          
    抗车辙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2016-8-8
    2017-2-1
    2
    CJJ/T247-2016
          
    供热站房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规程 
    2016-8-8
    2017-2-1
    3
    CJJ242-2016
          
    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合建桥梁设计规范 
    2016-8-8
    2017-2-1
    4
    JGJ/T378-2016
          
    拉脱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2016-8-8
    2017-2-1
    5
    CJJ/T254-2016
          
    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泄漏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2016-8-8
    2017-2-1
    产品标准
    1
    CJ/T499-2016
          
    剪切式垃圾破碎机 
    2016-8-8
    2017-2-1
    2
    JG/T506-2016
          
    尾砂微晶发泡板材及砌块 
    2016-8-8
    2017-2-1
    3
    CJ/T127-2016
          
    压缩式垃圾车 
    2016-8-8
    2017-2-1
    4
    CJ/T495-2016
          
    城市桥梁缆索用钢丝 
    2016-8-8
    2017-2-1
    5
    CJ/T331-2016
          
    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通用技术要求 
    2016-8-8
    2017-2-1
    6
    CJ/T332-2016
          
    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清分清算技术要求 
    2016-8-8
    2017-2-1
    7
    JG/T166-2016
          
    纤维片材加固修复结构用粘接树脂 
    2016-8-8
    2017-2-1
    8
    JG/T167-2016
          
    结构加固修复用碳纤维片材 
    2016-8-8
    2017-2-1
    9
    JG/T505-2016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 
    2016-8-8
    2017-2-1
    10
    CJ/T265-2016
          
    无负压给水设备 
    2016-8-8
    2017-2-1
    11
    CJ/T233-2016
          
    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 
    2016-8-8
    2017-2-1
    12
    CJ/T497-2016
          
    城市轨道交通桥梁伸缩装置 
    2016-8-8
    2017-2-1
    13
    CJ/T498-2016
          
    自动搅匀潜水排污泵 
    2016-8-8
    2017-2-1
    14
    CJ/T124-2016
          
    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 
    2016-8-8
    2017-2-1
    15
    CJ/T123-2016
          
    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2016-8-8
    2017-2-1
    16
    CJ/T500-2016
          
    城市轨道交通车地实时视频传输系统 
    2016-8-8
    2017-2-1
    17
    CJ/T83-2016
          
    水处理用斜管 
    2016-8-8
    2017-2-1
    18
    CJ/T496-2016
          
    垃圾专用集装箱 
    2016-8-8
    2017-2-1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桥梁悬臂浇筑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桥梁悬臂浇筑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7]29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和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桥梁悬臂浇筑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2月2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文根     联系电话:021-34618574

      传真:021-34618550

      Email:sj_kjb@163.com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闵行区桂林路928号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邮编201103

      附件:桥梁悬臂浇筑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月22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7]25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和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2月2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联系人:王欣    联系电话:13510681899

      传真:0755-82525627

      Email:1105818595@qq.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南楼10层;邮编100037

      附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月22日

  •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3

    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司法部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4

    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

    香港律师会,中国委托公证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5

    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司法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对学历、经历证明文件进行公证

    澳门律师会,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6

    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71日予以修改)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7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8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除外)

    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

    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

    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1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冶金、有色安全评价甲级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1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13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安全度等级认证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4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5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申请人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铁路局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6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

    国家铁路局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7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所需的清算报告编制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标[201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要求,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促进标准与新技术融合,提高标准水平,现将《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城镇桥梁沥青混凝土铺装层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城镇桥梁沥青混凝土铺装层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7]19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城镇桥梁沥青混凝土铺装层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2月2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程华强

      联系电话:023-68089826

      传  真:027-84787019

      Email:2062779601@qq.com

      地址及邮编: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春晓路6号;邮编430056

      附件:城镇桥梁沥青混凝土铺装层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月16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7]1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2月2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春来

      联系电话:0574-28856068

      传  真:0574-28856068

      Email:675459879@qq.com

      地址及邮编: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路285号,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编315192

      附件: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月16日

  • 中山市: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7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7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建函〔2017〕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委托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修订了《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7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1月26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208室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邮编:528400。电子邮箱:zstmjzxh@126.com。信封及电邮主题请注明“指南反馈意见”。

      附件: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7版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9日

      (联系人:黎韵靖,电话:0760-88309968)

  • 《城镇节水工作指南》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全面推进城镇节水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各地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对照“水十条”确定的目标要求,参照《指南》,制定节水工作计划,明确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的完成期限和责任人,加快推进。同时,加快城镇节水改造,制定城镇节水改造实施方案,尽快梳理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循环循序利用工程等建设任务,建立项目储备库。

      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指南》精神,记者采访了住建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及住建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主任刘佳福、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刘志琪、江苏省供排水协会副秘书长林国峰、绍兴水务集团总经理沈建新、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韩伟、北京建筑大学教授张雅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胡洪营等业内专家。

      一、《指南》关于“十三五”期间城镇节水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措施是什么?

      住建部城建司有关负责人:近年来,通过大力开展城镇节水活动,我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取得显著效益。近十年来,全国城镇化率提高了15个百分点,城市用水人口增长了75%,但城市居民人均日生活用水量降低了24%,城市年用水总量仅增长12%,基本稳定在500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十分之一。

      2016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之后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宏观层面明确了城镇节水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推进城镇节水改造,《指南》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城镇节水工作的总体思路,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明确了措施。

      具体来讲,十三五城镇节水工作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建设工作,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一)“硬件”建设。“硬件”主要是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这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节水等专项规划的统筹引领。经过多年的持续推进和不断积累,我国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绝大多数城镇都有了相对完善的供水管网、公共供水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基础设施,较好地满足了城镇供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基本需求。但是也应该看到,在节水的要求下,现有市政公用设施和他们的功能也面临着提质升级和转型的需求,特别是应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建设:一是节流工程,针对供水管网和末端设施,开展节流工程建设,重点是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节水器具的普及推广;二是开源工程,加强开源工程建设,重点是污水、雨水、海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三是循环与循序利用工程,一方面是宏观的城市健康水循环构建,另一方面是中观和微观尺度的内部循环循序系统构建,针对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不同对象,开展不同层次的循环与循序利用工程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效率。

      (二)“软件”建设。“软件”是指节水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建设。多年来,各级城镇节水部门摸索出了一整套城镇节水管理方法。新形式下,一是要继续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等节水载体的建设,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二是做好新改扩建项目的节水措施“三同时”管理、阶梯水价制度(包括居民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居民阶梯水价)、节水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大型用水户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三是推进水效领跑者、节水产品认证、合同节水管理、水效标识等制度建设和深化,这是城镇节水工作多年的制度经验的凝练提升。

      (三)保障措施方面,是指确保“软硬件”建设的基础保障措施要到位。组织保障是基础,资金保障是关键,公众参与是根本。要充分认识水的内涵和价值,革新投融资理念,改变以往城镇节水工作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模式,引入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创业与私募股权基金等社会资本,拓宽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有机融合的合作机制。

      二、《指南》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发改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水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量较低,供需矛盾突出,加之受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城镇节水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市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城镇节水工作,有利于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优化发展环境,以高效的水资源利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要加快推进城市节水综合改造试点示范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城镇节水改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简称“水十条”)均明确了加强城镇节水的工作任务,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2016年来,发改委会同各部委联合印发了《全名节水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均强调了城镇节水工作的重要性,必须尽快开展相应节水工作。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城镇节水工作,迅速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总体水平,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城镇节水改造实施、节水制度建设与落实提供参考。

      三、《指南》对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城镇节水工作是怎样规定的?

      刘佳福:城镇节水工作涉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雨水收集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方方面面,《指南》中明确强调要坚持规划引领,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中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统筹。

      (一)规划引领,强调城市规划引领和政府统筹

      《指南》从多个方面明确了这一要求。一是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要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统筹给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统筹协调水安全、水生态和水环境,在保护水源和城市水系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水循环、循序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市政公用设施。二是提出了编制节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强调了相关规划的衔接。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并与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绿地、水系等规划相衔接。三是《指南》提出要通过城镇、公共机构和建成区工业企业等不同尺度、不同层面的水循环利用系统建设,推进优水优用、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效率,这也需要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四是强调了政府统筹管理的作用。《指南》强调,城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部署,健全保障措施,确保城镇节水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管并重,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引领城镇节水改造实施

      城市节水专项规划需要明确城市节水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内容。节水相关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处理设施等城市“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建筑内部的水管、用水器具等“毛细血管”,两部分都是提高水利用效率的重要载体和依托。一方面,要通过城市节水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另一方面,要加强供水、用水的管理,严格控制使用过程的漏损。

      四、《指南》对创新城镇节水制度有什么要求?

      刘志琪:健全城镇节水机制是《指南》的主要内容之一。多年来,城镇节水工作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节水制度,为城镇节水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各城镇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实施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及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等等,对有力了推进城镇节水。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推动了节水设施和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落实,避免了节水设施的缓建、漏建和重复建设;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及累进加价制度,有效解决了非居民用水想用多少就用多少的问题,超额用水就要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保证了城镇用水总量的基本稳定;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对居民家庭积极使用节水器具、循环用水、减少浪费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对城市节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明确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要求,城镇节水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创新。《指南》明确了新形势下创新和落实城镇节水工作制度的要求,包括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水效标识管理制度和合同节水管理等。

      一是落实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指南》明确落实《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结合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公共建筑、节水型企业等创建工作,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选入“领跑者”的城市、小区、公建、企业等,都是相应水领域的节水领头羊,代表了相应领域的前10%左右的水平。

      二是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和水效标识管理制度。过去市场上缺少认证有标识的节水产品,老百姓在购买诸如水嘴、便器、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洗衣机、洗碗机等用水产品时,不容易知道哪些是用水少的节水产品,会造成购买盲区。建立这两项制度,通过认证程序,发现并推广国家级节水产品产品,鼓励地方积极培育节水产品认证机构,让老百姓可以更为直观的进行选购,推动节水标识产品大众化、市场化。

      三是合同节水管理制度。合同节水管理借鉴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经验,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新型节水管理模式,是在政府和用水单位之间引入了第三方节水服务机构,通过与用水户签订节水管理服务合同,进行节水投入,节水服务机构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一般可利用节水量和水价差等利润空间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目前合同节水管理还处于前期政策引领、投资人探索的市场培育阶段。随着《指南》发布和实践探索,合同节水管理模式运用将会得到良好的发展。

      五、实践中城镇节水改造如何推进实施?

      林国峰:为确保城镇节水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城镇人民政府在组织落实方面,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城镇实际,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城镇节水工作方案》,并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人、限期完成,并针对专项、重点、难点进行督查。二是全民参与、形成节水合力。充分利用新网络媒体以及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传统媒体,广泛宣传动员,全民参与。三是创新机制、完善保障制度,重点是投融资渠道和各种制度建设。

      同时,在改造过程中,根据《指南》,各地方政府在城镇宏观层面的节水改造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程的建设与改造工作。主要包括:(1)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材质落后和受损失修的管网实施更新改造。同时,排查和修复漏损供水管网。(2)建设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DMA)体系:开展管网普查,建立公共供水管网信息系统,开展管网分区局部改造、泵站改造、分区阀门及计量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调试形成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系统。二是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海水利用、矿井水及苦咸水利用等开源工程建设。特别是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要结合城镇产业结构布局、黑臭水体整治及水生态修复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并加快建设与改造。三是以再生水梯级循环利用系统为核心,构建城镇健康水循环系统。各城镇应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健康水循环系统建设方案和长效保持技术路线,融合人工措施与生态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推行水的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

      六、城镇供水管网漏损如何控制?

      沈建新:《指南》明确提出将供水漏损控制工程作为城镇节水改造的重点内容,明确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改造老旧供水管网。这就要求供水企业定期对供水管道进行“体检”,全面排查管道安全隐患,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并将一些“老龄化”的供水管道进行报废重建,分期实施,有效减少或杜绝黄水、泄漏、爆管等不良事件发生。

      二是鼓励开展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DMA)。通俗的讲,供水企业需要通过普查摸清“家底”,对地下的所有管道资产实现“一张图”管理,能够随时随地可以上网查询管道信息,方便共享使用。同时,对供水管道及水量分布采取“一张网”监控,能够每时每刻知晓管道运行状态,科学评价供水管道各种“健康指标”,对一些管道漏水、爆管等现象能够自动报警、准确定位、及时处置。

      三是居民小区漏损控制。目前不少城市投入大量资金对市政老旧公共供水管网实施更新改造,却忽视了居民小区内部、建筑红线以内的管网改造。这就要求供水企业需要重视居民小区民生计量问题,努力打造“一杆称”工程,确保公平、公正计量,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同时,强化小区内部管网网格化分割,理清“家谱”关系,构建总、分表系统,有效减少或杜绝供水管道“跑、冒、滴、漏”现象,节约水资源。

      韩伟:近年来,不少供水企业在降低漏损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但主要是企业自发的,主要措施在管理上下功夫,投入少,效果可持续,但见效比较慢,降低漏损的幅度也是有限的。《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从国家层面的导向和努力,把工程放在很高的位置,提出总体目标和要求,明确提出(1)更换老旧管道、(2)推广区域计量、(3)强化小区漏损控制等措施。措施与目标是相对应的,有这样的导向,而非完全出于企业自发,就更便于企业安排项目和资金,相信企业会积极响应。

      七、如何抓好城镇生活节水改造及建筑节水?

      张雅君:城镇生活节水改造的出发点是在保证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基础上,避免浪费和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其中用水量较大的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公共区域(公园厕所等)是改造重点,此外值得强调的是,生活节水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对水质要求,确保供水和使用安全。根据《指南》,城镇生活节水改造及建筑节水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居民小区和公共机构的漏损控制改造。具体做法上,首先应结合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同步实施漏损管网改造;其次,根据水平衡测试或水量平衡分析的需求,健全总表和分表的匹配与分析机制,实施增设二级或三级水表的改造。第三,定期测试和检漏,严控使用环节漏损。对于居住小区,鼓励探索并建立DMA管理模式。二是做好节水器具的普及推广工作。对现有公共建筑内用水器具调查摸底,制定换装节水器具的计划并实施。鼓励老旧居民小区自主改造。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节水“三同时”要求,确保用水器具全部使用节水器具。三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地实施建筑或小区雨水利用工程建设。特别是生态净化或储存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年平均降雨量低于600 毫米的地区,不宜建设雨水直接回收利用工程。四是开展公共建筑或居住小区的中水利用工程或设施建设。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房,应当安装中水设施,老旧住房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鼓励居民家庭内部实行排水灰黑分离的一体化户内中水设施,推广中水洁厕。五是矿井水等资源利用。在资源型缺水、且有矿井水及苦咸水资源的城镇,可开展矿井水直接用于生活的利用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取水设施、输配水设施、处理设施建设等。六是循环用水。对含有空调冷却循环水、水景补水、游泳池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循环、锅炉用水循环等系统的建筑或小区,开展水质水量平衡分析,因地制宜地开展循序利用工程建设和改造。

      八、如何构建城市健康循环及再生水梯级循环利用系统?

      胡洪营:《指南》提出,要通过城镇、公共机构和建成区工业企业等不同尺度、不同层面的水循环利用系统建设,推进优水优用、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取水量和外排水量,促进节水减污、城市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在城镇水循环系统构建方面。一是要树立科学、可持续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行水的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将污水和雨水视为城市新水源,构建“城市用水—排水—再生处理—水系水生态补给—城市用水”闭式水循环系统,实现再生水的多元利用、梯级利用和安全利用,促进城市新型供排水体系建设、水系和水生态修复体系建设。二是要明确核心要求,建设再生水梯级利用系统。将通过工程措施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后的再生水,排入人工湿地、河湖塘和城市景观水体等人工强化调控的水生态系统,一方面,作为生态补水,有利于推动黑臭水体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另一方面,经过自然储存和净化后再循环利用于工业、园林绿化、市政和生活杂用等,实现生态用水和工业、生活等用水的梯级利用和安全利用。

  • 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1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办保[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八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办发[2016]82号文件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6]2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各地要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对租赁补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或修订具体实施意见(方案),确保租赁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时予以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职称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 住建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6]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有关要求,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的激励支持,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系人:陈伟 马楠

      电 话:010-58933186,传真:010-58934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

  • 住建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6]2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27日

  • 住建部: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的通知

    建质函[2016]2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建筑设计发展需要,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有关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建筑设计劳动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17年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GB51192-2016
    公园设计规范
    2016-8-26
    2017-1-1

  • 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16]42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2016年12月2日
  • 发改委: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6]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境保护厅(局)、组织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2.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国家发改委
    国家统计局
    环境保护部
    中央组织部
    2016年12月12日
  • 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1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9日

        附件:1.《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 住建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建办科[2016]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我部组织对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建科[2007]249号)进行了修订,完成了《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电子版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mohurd.gov.cn),现予以印发。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 宁夏:印发《宁夏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黑龙江省: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6〕3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16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附件:《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9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附件: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pdf



  • 吉林省:召开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

    关于召开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的通知

    吉价协[2016]17号

    各位理事:
        为更好总结2016年工作、部署2017年工作计划,经研究,定于2016年 12月27日上午9:00时,在长春市召开省造价协会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诚邀各位理事届时出席会议。

        一、 会议时间:
        2016年12月27日早8:00报道,9:00准时召开会议,会期半天。

        二、会议内容:
        1、总结2016年协会工作、安排新一年工作计划;
        2、讨论通过:
        (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2)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3)对拟调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表决;
        (4)对拟调整、增补专家表决;
        3、布置安排典型工程、重点工程上报事宜;
        4、表彰先进单位会员及先进个人会员。

        三、会议地址:
        吉林省同馨宾馆二楼会议中心(上海路656号省政协院内)。

        四、其他事项
        请各参会理事务必于2016年12月25日前将参会回执表(见附件)发送到省造价协会邮箱,有需要住宿的人员请在回执上标注,以便于大会组织安排。会议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兰  图
        邮    箱:zjxh218@126.com
        联系电话:0431-89532605


        附件:参会回执.doc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12月12日
  • 广东省:印发《广东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2016-2030年)》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我委印发了《广东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出台对引导我省陆上风电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发挥好规划的引领和引导作用,促进我省陆上风电科学有序发展,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级以上市,组织对《规划》进行了修编,更加突出规划先行、有序开发、加强监管、综合效益,更加强调风电项目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主体责任。项目方面,除已核准和列入2016年国家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内的项目外,将位于生态严控区范围内的项目和有关市叫停的项目全部取消,增补了部分市新提出的不位于生态严控区的项目,调整后规划风电项目个数和装机容量比原《规划》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现将修编完成的《广东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201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组织实施。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2016-2030年)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3日
  • 发改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5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2月5日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20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改革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三)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十)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十一)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结果导向的改革要求,积极研究制定通用产品需求标准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十二)细化相关制度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财政部

      2016年11月25日

  • 交通运输部: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运工程计价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其他未作调整的计价依据,继续有效。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可在建设项目总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财税部门对营改增的要求补充调整本地区有关水运工程的计价依据。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水运工程定额站,以便修订相关计价依据时参考。联系电话:022-28160808转5337,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邮政编码:300222。
      
      附件:《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定额编制规则》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16]2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统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规范定额的编制,提高定额编制质量,我司组织编写的《定额编制规则》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你单位认真组织研究,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造价管理处。

      电子文档请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联系人:赵彬

      电话:010-58933231

      传真:010-58933216

      邮箱:zhaobin@mail.cin.gov.cn

      附件:

      1、《定额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

      2、《定额编制规则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2月5日

  • 广东省:印发《珠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 2016年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2016年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GB51101-2016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

    2015-4-15

    2016-12-1

    2

    GB51173-2016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规范

    2015-4-15

    2016-12-1

    3

    GB/T51172-2016

    在役油气管道工程检测技术规范

    2015-4-15

    2016-12-1

    4

    GB50289-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2015-4-15

    2016-12-1

    5

    GB/T51130-2016

    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

    2015-4-15

    2016-12-1

    6

    GB/T51161-2016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2015-4-15

    2016-12-1

    7

    GB/T51169-2016

    煤炭工业矿井采掘设备配备标准

    2015-4-15

    2016-12-1

    8

    GB51171-2016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2015-4-15

    2016-12-1

    9

    GB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2015-4-15

    2016-12-1

    10

    GB51151-2016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015-4-15

    2016-12-1

    11

    GB/T51163-2016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

    2015-4-15

    2016-12-1

    12

    GB51157-2016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2015-4-15

    2016-12-1

    13

    GB/T51116-2016

    医药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

    2015-4-15

    2016-12-1

    14

    GB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2015-4-15

    2016-12-1

    15

    GB51008-2016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

    2015-4-15

    2016-12-1

    16

    GB51162-2016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技术规范

    2015-4-15

    2016-12-1

    17

    GB/T51165-2016

    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标准

    2015-4-15

    2016-12-1

    18

    GB51170-2016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2015-4-15

    2016-12-1

    行标

    1

    JGJ336-2016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2016-7-9

    2016-12-1

    2

    JGJ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016-7-9

    2016-12-1

    3

    JGJ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2016-7-9

    2016-12-1

    4

    CJJ/T249-2016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职业标准

    2016-7-9

    2016-12-1

    5

    JGJ362-2016

    塑料门窗设计及组装技术规程

    2016-7-9

    2016-12-1

    6

    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2016-7-9

    2016-12-1

    7

    CJJ/T213-201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2016-7-9

    2016-12-1

    8

    JGJ/T364-2016

    地下工程盖挖法施工规程

    2016-6-14

    2016-12-1

    9

    CJJ/T47-2016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2016-6-14

    2016-12-1

    10

    JGJ/T375-2016

    管幕预筑法施工技术规范

    2016-6-14

    2016-12-1

    11

    JGJ138-2016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2016-6-14

    2016-12-1

    12

    JGJ/T379-2016

    螺纹桩技术规程

    2016-6-14

    2016-12-1

    13

    JGJ/T384-2016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2016-6-14

    2016-12-1

    14

    JGJ/T390-2016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2016-6-9

    2016-12-1

    15

    JGJ386-2016

    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2016-6-6

    2016-12-1

    16

    CJJ/T250-2016

    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

    2016-6-6

    2016-12-1

    17

    CJJ/T253-2016

    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2016-6-6

    2016-12-1

    18

    CJJ51-201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2016-6-6

    2016-12-1

    19

    JGJ/T381-2016

    纤维片材加固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2016-6-6

    2016-12-1

    20

    CJJ232-2016

    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2016-6-6

    2016-12-1

    21

    CJJ/T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2016-6-6

    2016-12-1

    产品行标

    1

    CJ/T490-2016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2016-6-1

    2016-12-1

    2

    JG/T493-2016

    建筑用光热构件通用技术要求

    2016-6-1

    2016-12-1

    3

    CJ/T491-2016

    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

    2016-6-1

    2016-12-1

    4

    JG/T473-2016

    护栏锚固试验方法

    2016-6-1

    2016-12-1

    5

    JG/T220-2016

    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

    2016-6-1

    2016-12-1

    6

    JG/T496-2016

    铝合金门窗型材粉末静电喷涂涂层技术条件

    2016-6-1

    2016-12-1

    7

    JG/T495-2016

    钢门窗粉末静电喷涂涂层技术条件

    2016-6-1

    2016-12-1

    8

    JG/T494-2016

    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沙

    2016-6-1

    2016-12-1

    9

    JG/T491-2016

    建筑用网格式金属电缆桥架

    2016-6-1

    2016-12-1

    10

    JG/T221-2016

    铜管对流散热器

    2016-6-1

    2016-12-1

    11

    CJ/T492-2016

    弧形格栅除污机

    2016-6-14

    2016-12-1

    12

    CJ/T244-2016

    游泳池水质标准

    2016-6-14

    2016-12-1

    13

    JG/T227-2016

    车库门电动开门机

    2016-6-14

    2016-12-1

    14

    CJ/T243-2016

    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产品检测

    2016-6-14

    2016-12-1

    15

    JG/T501-2016

    建筑构件连接处防水密封膏

    2016-6-14

    2016-12-1

    16

    JG/T497-2016

    排风高效过滤装置

    2016-6-14

    2016-12-1

    17

    JG/T499-2016

    建筑用遮阳非金属百叶窗

    2016-6-14

    2016-12-1

    18

    JG/T8-2016

    钢桁架构件

    2016-6-14

    2016-12-1

    19

    JG/T136-2016

    单层网壳嵌入式毂节点

    2016-6-14

    2016-12-1

    20

    JG/T500-2016

    建筑一体化遮阳窗

    2016-6-14

    2016-12-1

    21

    JG/T144-2016

    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构件

    2016-6-14

    2016-12-1

    22

    JG/T502-2016

    环氧树脂涂层钢筋

    2016-6-14

    2016-12-1

    23

    JG/T498-2016

    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

    2016-6-14

    2016-12-1

    24

    CJ/T488-2016

    建筑排水钢塑复合短螺距内螺旋管材

    2016-6-14

    2016-12-1

    25

    CJ/T481-2016

    城镇给水用铁制阀门通用技术要求

    2016-6-14

    2016-12-1

    26

    JG/T492-2016

    建筑用光伏构件通用技术要求

    2016-6-14

    2016-12-1

    27

    CJ/T167-2016

    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2016-6-14

    2016-12-1

    28

    CJ/T262-2016

    给水排水用直埋式闸阀

    2016-6-14

    2016-12-1

    29

    CJ/T256-2016

    分体先导式减压稳压阀

    2016-6-14

    2016-12-1

    30

    CJ/T282-2016

    蝶形缓闭止回阀

    2016-6-14

    2016-12-1

    31

    CJ/T489-2016

    塑料化粪池

    2016-6-14

    2016-12-1

    32

    CJ/T359-2016

    铝合金及不锈钢水表壳及管接件

    2016-6-14

    2016-12-1

    33

    CJ/T209-2016

    喷泉喷头

    2016-6-14

    2016-12-1

    34

    CJ/T484-2016

    阶梯水价水表

    2016-6-14

    2016-12-1

    35

    CJ/T493-2016

    给水用高性能硬聚氯乙烯管材及连接件

    2016-6-14

    2016-12-1

    36

    CJ/T171-201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属性数据采集表及数据库结构

    2016-6-14

    2016-12-1

    37

    JG/T504-2016

    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

    2016-6-14

    2016-12-1

    38

    CJ/T494-2016

    带过滤防倒流螺纹连接可调减压阀

    2016-6-14

    2016-12-1

    39

    CJ/T106-2016

    生活垃圾生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

    2016-6-14

    2016-12-1

    40

    CJ/T203-2016

    无堵塞泵

    2016-6-14

    2016-12-1


  • 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的通知

  • 深圳市:关于征求《深圳市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会员企业:

      现将《深圳市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发给你们,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发至邮箱:Xnlizhidong@126.com,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755-22385975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招标代理分会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下载:深圳市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附件:辽宁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导则.pdf

  • 重庆市:公布《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7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市  长  黄奇帆
    2016年11月15日
  • 住建部:关于批准2016年第十三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6]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果岩等496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附件:准予果岩等496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建部:关于征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盐碱地改良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6]21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现征求由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盐碱地改良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卫连

      联系电话:18905296218

      传真:0511-87708008

      Email:80123192@qq.com

      地址及邮编: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2400)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盐碱地改良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1月15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6]212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刘群星

      联系电话:13918834160

      传真:021-64313571

      Email:13918834160@139.com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复兴西路193号,200031

      附件: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1月15日

  • 甘肃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优化审计资源配置,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各类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都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省审计厅负责制定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市(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市(州)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置审计计划专职机构或专职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计划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成果利用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权限内安排审计项目计划。上级审计机关可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有关行业、专项资金或重大事项开展审计,或依法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紧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科学合理确定审计项目;在把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审计重点,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现有审计资源状况为基础,量力而行,留有余地。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结合《“十三五”甘肃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做好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有序衔接,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审计全覆盖;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前期调研论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加强分析研究,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做好审计项目立项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关注。对长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消极应付、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连续跟踪审计,直至全面彻底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加大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整合和相互衔接力度,一体化安排各类审计项目,做到不同类审计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成果共享,避免多头审计和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创新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行信息化条件下大型审计项目管理,形成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撑的网络联审组织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资源状况,结合审计项目特点,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优化配置跨层级、跨专业审计资源,发挥审计资源整体效能。

      第十五条 省审计厅每年围绕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全省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计划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结合全省审计工作实际及年度重点任务,编制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和省本级审计工作计划草案。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包括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和省、市(州)重点审计项目。

      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市(州)审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和省本级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省审计厅研究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发至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除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外,市(州)审计机关按照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省审计厅备案。

      县(市、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市(州)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协调和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应提前告知下级审计机关;下级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全省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应做好统筹安排,预留时间和人力,并确保优先完成。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启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主动协商当地组织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以开展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严格遵守审计机关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由需调整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应及时调整审计力量确保完成。对有关部门计划外申请的项目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分析和把握现有审计力量资源、审计信息资源、审计技术资源及审计外部环境资源等,在确保计划内项目及时完成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安排审计,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运用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统计,按时上报审计项目实施进展、审计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7月和次年1月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上半年及全年计划项目和调整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调整情况及原因、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五 上级审计机关需要下级审计机关协查的有关事项,下级审计机关应积极协调安排时间和人力,配合完成协查事项。下级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的协查事项,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单位办理。

      第四章 授权审计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权限内的审计事项,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实行一年一定、统一授权的办法。省审计厅审计管辖权限内的审计事项只对市(州)审计机关授权,由市(州)审计机关直接实施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二十八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授权的审计机关申请延缓或调减项目。

      第二十九条 接受授权的审计机关出具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同时抄报授权审计机关。

      第三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协调和指导,对授权审计项目审计质量、审计成果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授权审计项目,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授权审计机关报告:

      (一)因决策不当、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

      (三)影响国家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或影响广大群众利益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性质特别恶劣,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巨大的。

      第三十二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接受授权的审计机关统一归档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报送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和审计工作成效。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线索和重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府。审计结果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在考核检查下一级审计机关年度工作或审计质量时,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一并进行检查督查。内容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调整、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以及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等情况。检查监督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及时、准确对审计项目进度、审计力量投入和审计成果等进行跟踪管理和统计反映的;

      (二)安排审计项目任务与审计资源力量严重不匹配的;

      (三)计划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 福建省:印发《福建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闽建建[2016]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促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指导监理单位执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有关技术政策,有效对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实施监理,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导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14739,邮箱:fjgcc2014@163.com)。

      附件:《福建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7日
  • 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6)570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已经委2016年第6次主 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 江苏省:发布《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的公告

    第39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提高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了《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日
  • 海南省:《海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征求意见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是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重要举措,也是海南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开发、建设具有海南特色魅力的美丽乡村、促进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的重要抓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近年来,我省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在对全省传统村落摸底调查基础上,成功申报47个中国传统村落,并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海南民族文化多元、农耕文明发达,传统村落资源十分丰富,为加强村落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发展工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任务、内容、措施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更加完善该保护发展规划,现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1.建议推荐的传统村落名单。传统村落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现存传统建筑(群)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村落格局、传统建筑、文物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巷等历史环境要素等如何进行保护利用?
      3.还有其它相关意见____________。
     
      社会民众参与方式:网络、传真等方式(征求意见有效期10日)
      联系人:苏乾
      联系电话(传真):65238205
      邮箱:jstczc@126.com
      
      附件:《海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保护传统村落总体格局和历史风貌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发展并融入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全域旅游。
      (二)传统村落名录(各市县初步筛选的200个村落名录见下表)
      (三)海南省传统村落分区保护。
      1.核心保护区。该区是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是历史遗存中最能反映传统村落的形态特征、历史文化内涵和传统村落风貌的区域。保护措施:修缮毁坏严重的重要历史建筑,对现存历史建筑加以整修,以防坍塌。保护历史建筑中的木雕、石雕等艺术品。拆除或搬迁不符合传统风貌特色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传统巷道路地面铺装特色。
      2.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区外围的其他各类对象及周边相关用地划为建设控制地带。该区突出对建筑功能性质、建筑形式、建筑高度、街巷景观的控制,并改善市政公用设施,促进与核心保护区的整体协调。保护措施:区内的建筑保护与整治措施应与核心保护区的类似。区内的历史巷道、场地等空间形态,其现有形态应得到充分尊重,不得随意改变。
      3.环境协调区。为保障风貌环境的整体性,在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划定以村落自然地形地貌、特色山水格局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强调区内的植被种植与保育,恢复热带植被景观。保护措施:应重点控制好区内自然环境,注重保护传统村落风水林的环境与景观,恢复热带植被景观,为村落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备注:标识“★”为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的村庄,共计47个。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7日



  •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建城[2016]2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标准和评价体系。到202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

      三、提前谋划,加强焚烧设施选址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导。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乡发展客观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和公众诉求,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公开相关信息。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强化规划刚性,维护政府公信力,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选择以垃圾焚烧发电作为主要处理方案的地区,要提出垃圾处理的其他备用方案。

      (二)统筹解决选址问题。焚烧设施选址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并重点考虑对周边居民影响、配套设施情况、垃圾运输条件及灰渣处理的便利性等因素。优先安排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用地计划指标,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单列,并合理安排必要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确保项目落地。加强区域统筹,实现焚烧设施共享。鼓励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焚烧设施。

      (三)扩大设施控制范围。可将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核定。防护区为园林绿化等建设内容,占地面积按核心区周边不小于300米考虑。

      四、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目

      (一)选择先进适用技术。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原则,以垃圾焚烧锅炉、垃圾抓斗起重机、汽轮发电机组、自动控制系统、主变压器为主设备,综合评价焚烧技术装备对自然条件和垃圾特性的适应性、长期运行可靠性、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应根据环境容量,充分考虑基本工艺达标性、设备可靠性以及运行管理经验等因素,优化污染治理技术的选择,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环评批复要求。

      (二)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开展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特色小镇等建设,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降低选址难度和建设投入。优化配置焚烧、填埋、生物处理等不同种类处理工艺,整合渗滤液等污染物处理环节,实现各种垃圾在园区内有效治理,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严控工程建设质量。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地方标准的要求,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项目建设各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建设周期,实现专业化管理,文明施工。严禁通过降低工程和采购设备质量、缩短工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恶意降低建设成本。

      (四)合理确定补贴费用。分析项目投资与运行费用,应明确处理规模、建设期、建设水平、工艺设备配置、垃圾热值、分期建设、运营期限、余热利用方式等边界条件,充分考虑烟气、渗滤液和灰渣的处理要求。垃圾处理补贴评价内容包括工程分析、垃圾处理补贴费用分析、其他成本节约与合法收益分析三部分。工程分析要根据工程技术要求,对主设备质量成本、建设水平、运行数据等进行客观评价。垃圾处理补贴费用分析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其中基准收益率可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分析计取,以进厂垃圾量计算,吨垃圾售电超过280千瓦时的部分按当地标杆电价计算。其他成本节约与合法收益分析应考虑建设期和成本变化等因素影响。

      (五)加强飞灰污染防治。在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飞灰处置出路。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生活垃圾焚烧与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并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飞灰产生、利用和处置的执法监管。

      五、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一)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在垃圾焚烧项目前期,要在项目属地入社区、入村广泛开展调研,与村社干部、群众代表等深入交流座谈,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系统分析各方诉求。对疑虑和误解,应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对采取不当方式表达不合理要求的,应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制止。

      (二)周密组织发挥合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各负其责,与项目属地政府统一思想,切实形成合力,市场主体做好相关配合保障。根据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将基本建设程序和开展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要抓好工作细节,注重方式方法的针对性,注重群众工作实效。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三)广泛发动赢得支持。要围绕群众关注的问题深入开展解疑释惑工作,将考察焚烧厂的所见所闻、焚烧技术装备、污染控制等内容制作成视频宣传片和画册,连续播放、广泛宣传,打消顾虑,争取群众对项目建设的信任和理解。充分发挥学校作用,组织师生学习有关垃圾焚烧处理知识、焚烧厂项目建设有关做法等,建立广泛牢固的群众基础。

      六、集中整治,提高设施运行水平

      (一)集中开展整治工作。结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考核评价工作,对现有垃圾焚烧厂的技术工艺、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焚烧炉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未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和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的焚烧厂,应及时整改到位,并通过企业网站、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对外公开在线监测数据,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不能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设施,要及时停产整顿,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对于生产使用中的问题,要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有效去除烟气中的污染物。对于设备老化和工艺落后问题,要尽快组织实施改造,保证设施达标排放。对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设施,依法进行关停处理。对故意编造、篡改排放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二)实施精细化运行管理。加强对垃圾焚烧过程中烟气污染物、恶臭、飞灰、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监管,控制二次污染。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明确突发状况上报和处理程序,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建立清洁焚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设备寿命期管理,推行完好率、合格率与投入率等指标管理,推进节能减排与能源效率管理,达到适宜的水利用率、厂用电率、物料消耗量和能源效率,有效实现碳减排。

      (三)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努力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益”,实现共享发展。

      七、创新方式,全面加强监管

      (一)严格招投标管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投资建设运行处理企业的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鼓励和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行。对于中标价格明显低于预期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加大监管频次。对于中标企业恶意违约或不能履约的情况,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罚,必要时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杜绝违法排放和造假行为。焚烧厂运行主体要向社会定期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通过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监管,采用信息化、互联网+、开发APP等方式实现全过程监管。加强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工作,所有规划、在建和运行的焚烧项目情况必须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强化设施运行监管,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工作。

      (三)推进实现共同治理。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要落实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公众以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共同开展相关工作。社会单位和公众是产生垃圾的责任主体,要树立节约观念,减少垃圾产生,依法依规参与焚烧厂规划建设运行监督。要积极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依托AAA级垃圾焚烧厂等标杆设施,在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完善公众参观通道,开展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形成有效的交流、宣传和咨询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22日

  • 浙江省:杭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6〕4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我委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25日

  •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指南(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6]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建设领域信息化步伐,推进我省绿色智慧住区发展,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指南(试行)》,请各市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节能科技处。

      联系人:刘春藏  陈恒亮  0531-87087012  

      附件: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指南(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4日
  •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造价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50号部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自律公约所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自律公约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第四条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珠价协”)是本公约的制订、监督和管理部门,并负责解释、执行、实施本公约。为了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成立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成员由珠价协会长会议提名,五分之四以上的理事单位参与表决,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通过产生。自律委员会在珠价协统一领导下,负责自律公约的监督与执行,检查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含外

      埠入珠的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造价咨询企业自律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认真履行咨询合同约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严格控制质量。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造价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50号部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规定,坚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八条 严格执行行业协会达成共识的工程造价咨询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低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成本价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委托单位订立违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成本价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九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 发现任何委托单位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此做出的相关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及业务资料,不利用所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不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工程造价咨询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为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文件,不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依靠质量、信誉、专业技术等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珠海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等规定,恪守工程造价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严格执行,规范执业。

      第二十条 不利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相关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计价规范及专业定额的文件、签证变更,坚决拒绝签字。

      第二十一条 恪守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公正维护所服务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以骗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聘用或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与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同一项目上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关单位的造价咨询服务或兼职。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调离或辞职,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向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受到相应的违约惩戒,自律管理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并下达《惩戒告知书》:

      1、下达整改通知书;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行业评先资格;

      4、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5、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珠价协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会员通过后生效,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五家以上单位提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珠价协2016年8月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通讯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

    本站获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已成功申报广东省地方性标准,2016年9月8日已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标准号“DB44/1887-2016”发布,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是在《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程》(DB44/T 724-2010)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鉴定报告通用技术要求、各类型鉴定报告专项技术要求,并给出了各类型检测结果数据表格示例、各类房屋鉴定报告格式模板,对报告格式等进行了标准化设计,同时针对在历年鉴定行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常见的一些错误提供正确的指引。

    作为一本专门针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编制内容发布的技术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省内在房屋安全鉴定行业领域报告编制技术规范方面的空白,为进一步夯实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促进房屋鉴定标准化建设,规范鉴定市场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开展该规范的宣贯工作,加强技术培训,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操作及报告编写,提升广州市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 2016年1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CJJ101-2016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2016/4/20
    2016/11/1
    2
    CJJ248-2016
    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2016/4/20
    2016/11/1
    3
    JGJ/T373-2016
    白蚁防治工职业技能标准
    2016/4/20
    2016/11/1
    4
    JGJ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6/4/20
    2016/11/1

  •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建城[2016]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北京市城管委、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民间资本的进入,对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和供应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破除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一)规范直接投资。民间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作为专业运营商,受托运营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

      (二)鼓励间接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依法合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政府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打包”投资和运营,实施统一招标、建设和运行,探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以城带乡模式。鼓励大型、专业化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通过资产兼并、企业重组,打破区域和行业等限制,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企业集团,解决企业“小”“散”“弱”等问题。鼓励有实力、有规模的专业化民营供热企业参与改造、兼并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小锅炉,扩大集中供热面积。鼓励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提供供热服务。鼓励地方政府、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化供热公司负责锅炉运行、维护。鼓励燃气供应商参加天然气市场交易、竞价供气,为更多民营企业参与燃气供应提供更大的空间。

      三、改善民间资本投资环境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在遵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投资者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投资者、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的,可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的基础上,将竞争确定投资者的环节和竞争确定用地者的环节合并进行。

      (二)完善行业用电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地下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做好在市政公用行业推广PPP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支持相关企业和项目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拓宽市场化资金来源。

      (四)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引导中央、地方媒体、互联网等加强垃圾处理行业的正面宣传,客观认识垃圾处理问题。

      四、完善价费财税政策

      (一)完善价格政策。加快改进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稳定民间投资合理收益预期。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鼓励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政策。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动供热项目市场化运作和供热企业良性发展。

      (二)完善收费制度。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相关要求,没有建立收费制度的要尽快建立,收费标准调整不到位的要尽快调整到位。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强收费工作,提高收缴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要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拨付。供水、燃气、供热等企业运营管线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变化情况,适时适当调整供水、燃气、供热等价格。

      (三)完善财税政策。落实对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对民间资本给予公平待遇。对北方采暖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四)确保政府必要投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强政府对城镇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管网等设施建设改造的投入。政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PPP模式引入民间资本经营。

      五、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抓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9月22日

  • 中评协:印发《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

    中评协关于印发《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评协〔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执行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维护PPP项目各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PPP模式的实施与推广,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总结评估行业的经验,制定了《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现予以发布。
      请各地方协会将《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10月13日
  • 电造站:《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与费用计算规定》已正式出版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站文件《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与费用计算规定》已正式出版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编制的《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及《火力发电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费用计算规定》,于2015年9月由中国电力出版社正式出版。

      该套定额适用于燃煤发电机组A、B、C级检修工程。该套定额共4册,分为300MW级、600MW级和1000MW级燃煤机组检修工程三册;配套预算编制与费用计算规定一册。各册定额书名、书号、定价如下:

         书  号 定  价
    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 第一册 300MW级燃煤机组检修工程 978-7-5123-8150-6 150
    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 第二册 600MW级燃煤机组检修工程 978-7-5123-8156-8 150
    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 第三册 1000MW级燃煤机组检修工程 978-7-5123-8153-7 150
    火力发电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费用计算规定 978-7-5123-8155-1 20

      如有购书需求,请与当地电力发行站店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序号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1 北京全华电力书店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殷小京 010-58383237
    2 中国电力出版社杭州发行站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广茵大厦803室 尹光坦 0571-86040901
    3 江苏书源图书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宁夏路5-3号 李炳香 025-85085998
    4 济南欣泉源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延长线15号(天桥南头十字路口东北角) 李  茹 0531-86058678
    5 浙江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 卫  星 0571-85119939
    6 石家庄电科图书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88号河北省电力公司北行100米路西 常兴超 0311-86055405
    7 沈阳市金三北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42甲5号 鲁小静 024-23863322
    8 兰州科兴电力图书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体育街130号 王  丽 0931-2652786
    9 泰安兴能图书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明堂路9号 吴  蕙 0538-8025298
    10 郑州电科图书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与广场南路交口东行100米路北 绿城广场南门口(河南省电力公司北门对面) 王  颖 0371-67805136
    11 太原市友用电力书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南肖墙17号(晋能公司西侧20米) 杨鲜花 0351-3722098
    12 泉州亿欣图书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阳光水岸一层6号 付一纯 0595-22797552
    13 四川时代安盛出版物连锁发行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建科院11层 喻旭灵 028-83385351
    14 西安兴源电力科技书店 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79号 王  斌 029-81005894
    15 安徽万品图书经营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香樟大道168号合肥科技实业园C区5号楼 戴晓东 0551-65390688
    16 哈尔滨鑫三北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湘江路1-3号 张  慧 0451-87985916
    17 武汉楚源电力图书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王鸿燕 027-87644392
    18 呼和浩特三北电力科技书店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五塔寺东街北方联合电力公司南门对面 李金娥 0471-6222917
    19 银川海纳百川电力图书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长城东路333号 闫雅君 0951-4912557
    20 乌鲁木齐兴电时代电力图书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天平巷新疆电力水利书店 王治娟 0991-2824587
    21 长春三北电力科技书店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丰顺街与桂林路交汇口 隋成立 0431-85794082
    22 南昌兴科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威路碧海云天一栋23号 聂华荣 0791-88153800
    23 中国电力出版社杭州发行站上海分店 上海闸北区恒通路360号一天下大厦C座802室 朱小萍 021-63810823
    24 武汉京汉水利电力科技图书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新民主路668号 郑姝瑛 027-87821547
    25 山西哲雅电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国师街8号 乔  菁 0351-4268003
    26 新疆乌鲁木齐八度中试图书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电力学校一号楼一单元101室 张丽春 0991-6562565
    27 太原珊珊电力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9号电力大厦后院 刘  斐 0351-4267852
    28 长沙网电图书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0号 张伟兰 0731-85811692
    29 徐州市泉山区高远电力书店 江苏省徐州市彭园东路中组小区2A-8 高小远 0516-83851244
    30 西宁城西科兴电力书店 青海省西宁市冷湖北路中段 宋翠兰 0971-6300678
    31 时代安盛江西电力书店 江西省南昌市永外正街266号6幢1楼7号 邱薇薇 0791-88695273
    32 天津市河东区高网京电书店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和睦北里1号楼底商 赵宝龙 022-84291909
    33 武汉励文书刊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9附5号(华电小路) 张莉欣 027-88513011
    34 广州金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水均岗8号、粤电大厦 罗  聪 020-85123465
    35 昆明网电图书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106号 蔡洪贵 0871-63125991
    36 广西味道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北四里12号力元新城小区电力书店 覃兴科 0771-5696451
    37 贵阳电科图书有限公司 贵阳市宝山南路264号电力书店 陆龙芝 0851-5811533
    38 重庆市渝中区源动力书店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19号附4号(重庆市电力公司对面) 李世俊
     
    023-63625356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 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后的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标杆电价。

      根据《通知》可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潮间带风电和近海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2018年12月31日以前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含税,下同),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元。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加1分钱/千瓦时的超低排放加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适当降低保障性收购范围内2018年新建陆上风电和2017年新建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具体见附件一。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加1分钱/千瓦时的超低排放加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适当降低分布式光伏补贴标准

      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对“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模式,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资源区0.2元/千瓦时、二类资源区0.25元/千瓦时、三类资源区0.3元/千瓦时,上述补贴资金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全额上网”模式执行光伏电站价格,具体补贴发放审批程序按照光伏电站的方式执行。

      三、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潮间带风电和近海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2018年12月31日以前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含税,下同),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元。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加1分钱/千瓦时的超低排放加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四、调整新建生物质发电等项目补贴方式

      2017年1月1日以后并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其他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继续执行国家制定的标杆电价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标杆上网电价。上述新能源项目标杆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加1分钱/千瓦时的超低排放加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省内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五、鼓励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电价

      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补贴标准,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其中,实行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加1分钱/千瓦时的超低排放加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六、其他有关要求

      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韶关市:关于《韶关市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资金补贴实施细则》的几点补充说明

      7月6日,市经信局联合韶关市财政局印发了《韶关市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资金补贴实施细则》(韶经信〔2016〕97号)(下称《细则》),计划安排节能减排示范城市专项资金对实施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的企业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细则》发布后,收到部分企业主关于《细则》的咨询。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申请补贴企业条件”的补充说明

      《细则》规定“申请对象为配电变压器使用企业”且属于“配电变压器使用企业须在韶关市境内的企业”,鉴于本《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提升我市配电变压器能效水平”,属于普惠性质的政策,因此《细则》所指的申请补贴范围不局限于韶关市辖三区内的工业企业,而是指韶关本市七县三区的所有使用配电变压器的企业和单位,如政府机关大楼,学校,医院和小水电站。

      二、关于“技术范围”的补充说明

      《细则》规定“更换后的变压器为S13型及以上或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目录(第一、二批)的节能产品或额定容量30kVA~1600kVA的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额定容量30kVA~2500kVA的干式配电变压器,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2013)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任意一项即可。”

      由于配电变压器通常是指运行在配电网中电压等级为10-35KV、容量为6300KVA及以下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的电力变压器。不管升压还是降压变压器均有空载损耗值和负载损耗值,国家推动高效配电变压器(GB20052-2013中规定的2级能效及以上的配电变压器)均只考核变压器的空载和负载损耗限值达到要求。因此,只要企业更换后的配电变压器的空载和负载损耗限值达到《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2013)规定的2级能效及以上的要求,则是高效配电变压器,均符合补贴范围。属于特种变压器的,需同时提供经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认定资质的有关机构出具的变压器空载和负责损耗限值相关检测报告。

      此外,根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目录的变压器均达到2级能效以上。

      三、关于“更换变压器增容问题”的补充说明

      《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经审核后,按变压器的额定容量100元/千伏安进行补贴。上述容量均为改造后的容量。”指的是更换的变压器涉及增容、减容的情况下,补贴的标准是按照增容、减容后的具体容量按100元/千伏安进行补贴。更换变压器涉及增容的单位在申报补贴时需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增容许可,严禁不经许可私自更换变压器增容的行为。

      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0月13日

  •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城管委、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市容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推动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中的运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现就重大市政工程领域开展PPP创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中小城市PPP创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从每个省份选择1个具有一定PPP工作基础、有较好项目储备和发展空间的中小城市,进行PPP模式创新工作。

      (一)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筛选一批具备一定条件、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编制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规划,提高PPP项目质量和水平。

      (二)从试点城市的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规划中,选择若干个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且具有代表意义的PPP项目,组织高水平的咨询公司和资深专家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精心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制定规范合同文本,力争形成典型案例,供其他同类项目学习借鉴。

      (三)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以及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民营企业推介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二、深化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创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遴选2-3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1-2个相关市政行业,开展创新工作。

      (一)开放市场,打破地域垄断。城市政府通过规划确定需求,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遴选合作伙伴,政府通过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实现全产业链和项目全生命周期的PPP合作。

      (二)完善费价机制,设置平均行业基准利润率,给民间资本投资明确的市场预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三)针对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项目小而散、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的问题,选择并支持若干家实力较强的省内外专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企业的绩效、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

      (五)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向全国推广提供借鉴。

      三、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要高度重视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等支持方向的PPP创新项目,将合理安排有关资金予以支持。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6年11月18日前,将PPP创新工作申报材料联合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包括PPP创新工作中小城市名单、基本情况和工作设想,以及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模式发展现状、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联系人:王国庆 010-68501404(国家发展改革委)

      赵健溶 010-58933661(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 江苏省: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常工价(2016)21号

    各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及有关单位:

      《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规则(试行)》已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咨询规则(试行)》

     
    2016年10月8日
  • 广东省: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幕墙的安全正常使用,规范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安全检查质量,及早发现和排除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6个月。

      附件: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9月27日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发展装配式建筑,但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划分重点推进地区、积极推进地区和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工作目标。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同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重点任务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六)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七)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九)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要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鼓励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十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走出去”。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十四)强化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
  • 2016年10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住建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9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四、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注册机关”。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第二款中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注册”。


      六、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可以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十、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十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广东省:10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后,企业登记只需要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最直接的是开办企业的办事环节减少了、效率提升了。企业登记时,原来需要依次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五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现在只需要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登记制度实施后,已经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申请换照。申请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不需要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工商登记、换照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程序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建城管〔2016〕449号

    各市、县(市)城管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江阴、宜兴市公用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设备和设施配置,提高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质量和效率,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2日
  • 福建省:印发《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16]3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1日
  • 海南省: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建管〔2016〕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65330431、65328027

      附件:《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0日
  • 发改委:印发《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6]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今年5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专项督查。根据督查调研情况,我们梳理形成了《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附件:《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 浙江省: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各设区市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生产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在建筑设计中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建筑设计模数化应用水平,实现设计深度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厨卫安装一体化,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实现内装部品工业化集成建设。发挥产业联盟作用,完善产业链,大力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集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重点企业。
      (三)确保项目建设落地。各地应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地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以及BIM相关技术应用标准的编制工作并适时发布,满足部品构件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的需要。及时制定或调整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应用补充计价依据。充分发挥各级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装配式建筑应按《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予以认定。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主体、周围环境保持协调美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在平屋面设置的,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适当围挡;在坡屋面设置的,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藏设置,集热器和光伏板应当与坡屋面进行一体化设置。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六)推广钢结构建筑。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积极推动钢结构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产业集群。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加快建立钢结构建筑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工程计价依据,促进钢结构产业化和规模化。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全过程物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八)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建设,建筑强市(县)要率先建成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各地要有计划地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地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结合我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全省农房设计落地试点等工作,推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和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按下达任务确定的面积,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建筑工业化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筑工业化基地用地,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强财政支持。省财政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自行制定。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即征即退。建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五)鼓励项目应用。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另行制定;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七)优化审批服务。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发展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责任。省建设厅要抓紧制定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住宅全装修设计和验收标准。各地要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考核督查。加大对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下达年度工作责任书,实施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推进建筑工业化作为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推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相关高校应结合实际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建筑工业化急需的高端人才。开展建筑工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等,通过企业内部培训等方式,培养具备相关技能人才。
      (四)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监管体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存在一些投资“泡沫化”现象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发展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应坚持以下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创业投资是改善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既要重视发挥大企业的骨干作用,也要通过创业投资激发广大中小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新动能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二是坚持专业运作。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规则作用,激发民间创新模式,防止同质化竞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自身独特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深化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

      三是坚持信用为本。以诚信为兴业之本、发展之基,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诚信守法,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

      四是坚持社会责任。围绕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色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二、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三)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七)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有关方面要配合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增长。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作用。对于已设立基金未覆盖且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集众智,开拓广阔市场空间,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三)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证监会牵头负责)

      七、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四)优化监管环境。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搞好服务,激发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加强投资者教育,相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证监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

      (十八)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发展创业投资要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通过吸引境外投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各方统筹协调

      (二十二)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增强政策针对性、连续性、协同性。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积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6年9月16日
  •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6】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值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9日
  • 发改委: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6]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实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我们研究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本省交易相关数据内容和格式,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确保按期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二、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应当按照《规范》规定的数据内容和范围,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换数据,并确保向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报送的数据与各部门既有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衔接一致。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规范》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 土 资 源 部 办公厅

      国 资 委 办 公 厅

      2016年9月14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共享平台建设。共享平台是管理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地区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中央有关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部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国家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佛山市:关于施行《佛山市工程造价与招标代理行业禅城区廉洁试验区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附件2: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附件3:招标代理企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附件4:招标代理企业诚信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9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1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部长楼继伟
      2016年4月26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8月2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住建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建设,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积极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规健全、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住房城乡建设法治政府部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群众需要为中心,坚持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研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积极探索住房城乡建设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尚未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领域和地方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改完善。协助有关部门在国家确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实施和完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的负面清单制度。

      3.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形成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完善和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4.加强市场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实行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建筑、房地产等企业和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现售备案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制度、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5.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按照放管结合、统筹协调原则,转变政府管理工程建设标准方式,构建层级清晰、简明适用、配套衔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快强制性标准制定,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约束作用。限定推荐性标准制定,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过渡。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切实增强标准有效供给。稳步提升标准水平,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清理并整合现行强制性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增强我国标准与国际通用标准指标体系、技术口径等的一致性。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重点工作部署,分别在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研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7.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法水平。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意见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9.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配合国务院做好国务院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1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意见。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交讨论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

      1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选聘专业水平高、公信力强、社会形象良好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5.推进公职律师试点。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职律师所在的部门要为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公职律师申请开展执业活动、参加培训等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所需费用,由其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改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所需。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继续实施好城乡规划、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房地产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程序,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城市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加强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2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实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受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通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将建设活动主体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2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监督等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加大行政复议培训力度,提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议工作能力。

      23.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24.规范信访程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措施,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着力规范信访秩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六)提高住房城乡建设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25.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6.完善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推动新提任干部到信访、行政复议和应诉、信息公开等工作岗位锻炼。

      27.加强法治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推进学法形式创新。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28.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学习宣传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学习宣传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推进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深入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继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三、工作步骤安排

      贯彻落实《纲要》工作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19年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6年下半年。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纲要》、本级党委政府实施方案以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纲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落实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适时组织各地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将根据情况给予约谈、要求整改和通报批评。

      (三)检查总结阶段

      2019年下半年。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纲要》和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总结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各地总结检查的基础上,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党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的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法治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要领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干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法治问题理论研究,为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营造有利于全面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 建标协:《连锁混凝土预制桩墙支护技术规范》CECS 436:2016勘误表


  • 2016年9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CJJ/T244-2016
    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
    2016-3-14
    2016-9-1
    2
    JGJ369-201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2016-3-14
    2016-9-1
    3
    JGJ92-2016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2016-3-14
    2016-9-1
    4
    CJJ/T214-2016
    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渗漏破损探测技术规程
    2016-3-14
    2016-9-1
    5
    CJJ/T243-2016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
    2016-3-14
    2016-9-1
    6
    CJJ/T245-2016
    住宅生活排水系统立管排水能力测试标准
    2016-3-14
    2016-9-1

  • 上海市: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6)25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二、责任追究范围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3.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4.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

      六、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开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2.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3.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四)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五)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三)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社会共识,为深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探索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中水协:发布《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下载附件1-2

  • 广东省:深圳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协议文本(试行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协议文本(试行版)》的通知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局、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工程分类管理,落实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实行强区放权的通知(试行)》(深建法〔2016〕10号)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快速开工、快速落地,现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协议文本(试行版)》(分为适用政府投资项目、适用社会投资项目两个版本),请结合工程项目管理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轨道交通等重大民生项目开工报告相关制度未正式出台前,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协议监管方式申请提前开工。
      工程项目实施协议监管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改革办(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3282545、83788322)。

      特此通知。

      附件:
      1.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协议文本(试行版)
      2.适用于社会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协议文本(试行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7月29日
  • 安徽省:印发《安徽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6〕189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宿松、广德县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皖各规划编制单位:

      为推进我省城乡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安徽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16年8月16日
  • 江西省: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16]3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和一体化装修的发展方向,以培育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职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
      产业支撑,创新驱动。 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坚持标准,提高质量。 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具有我省特点的装配式建筑部件标准图集、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全过程的规范,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
      示范带动,积极推进。 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并在全省推广,加快提高全省建筑装配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一)形成一个新型产业。 创新、完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能力,大力提升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能力。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装配式建筑产业。

      (二)培育一批发展基地。 推进政策机制创新,积极培育产业集聚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市县,依托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三)推进一批示范项目。 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积极跟进,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四)落实阶段发展目标。 2016年底前,全省各试点城市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他设区市要研究启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工作。2018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30%。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到2025年底,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着力转变建造方式。
      1.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培育工厂化生产能力。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
      3.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和配套产品,以及大型预制构件的施工装备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
      5.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选择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对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应用技术支持,加快在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开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应用。培育发展基于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的现代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6.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积极推进建筑装修的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促进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

      (二)着力营造市场环境。
      1.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发展。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有关企业整合资源,融合协调发展。
      2.招大引强,推进合作。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境内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省,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与境内外企业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和部品部件生产能力。
      3.抓好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定南昌、上饶、抚州、吉安、九江和赣州等地为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试点城市。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结合当地区位、产业和资源实际,探索形成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机制体系和技术体系,加快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在全省范围推广。
      4.突出重点,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着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设计—施工等),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施工许可、分包管理、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打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等各环节。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3.完善工程招投标办法。坚持依法依规招投标。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装配式施工项目的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资格预审。
      4.健全工程计价体系。按照装配式建筑的标准、技术形式和特征类别,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发布工作。编制并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所需的工程计价定额,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究,充分发挥工程计价依据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四)着力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1.加强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企业为主体组建1-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完善技术规范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规范,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导则、图审要点、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
      3.发展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加强对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着力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4.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件部品。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土地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纳入工业用地予以保障。

      (二)落实招商引资政策。 各地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 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四)科技创新扶持。 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财政支持。 各级财政可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市县、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市县政府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可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六)落实税费优惠。 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制定绿色装配式构配件专项财政补贴政策。

      (七)加强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给予优惠。

      (八)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获得鲁班奖、杜鹃花奖等奖项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对绿色装配式构配件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将绿色装配式构配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九)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 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培训,大力引导农民工转型为建筑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助。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可以面向全省培训行业技术人才。

      (十)加强技术指导。 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十一)保障运输通畅。 各设区市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研究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建立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统筹协调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沟通协调、专项工作调度、年度通报和约谈等推进机制。各地政府应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当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目标、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

      (二)优化服务,形成合力。 各级住建、发改、工信、科技、财政、人社、国土、商务、国资、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在装配式建筑规划、用地、立项、施工、预售、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科技支持、招商引资、财税政策、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装配式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宣传引导,形成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四)监督检查,强化考核。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各设区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按照工作推进目标,定期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全省装配式建筑顺利推进。

    2016年8月12日
  • 建标协:《钢筋混凝土基础梁》等2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批准〈钢筋混凝土基础梁〉等2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16〕168号。根据通知精神,以下2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1.《钢筋混凝土基础梁》(160320)
      2.《铝合金护栏》(16J509)
      3.《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与安装》(16J908-5)
      4.《太阳能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16J908-6)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6J908-7)
      6.《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16J908-8)
      7.《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16G101-1)
      8.《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16G101-2)
      9.《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桩基础)(16G101-3)
      10.《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埋件》(16G362)
      11.《复杂型钢混凝土结构节点构造》(16G523-2)
      12.《夹心保温墙建筑与结构构造》(16J107 16G617)
      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措施(装饰装修工程)》(16G908-3)
      14.《数字集成全变频叠压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16S110)
      15.《变频调速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16S111)
      16.《水加热器选用及安装》(16S112)
      17.《管道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16S401)
      18.《雨水口》(16S518)
      19.《餐饮废水隔油设备选用与安装》(16S708)
      20.《管道过虑器选用与安装》(16K205-2)
      21.《空调系统用加湿装置选用与安装》(16K310)
      22.《水泵安装》(16K702)
      23.《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303-2)
      24.《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16D303-3)
      25.《水下及潮湿环境电气设备设计与安装》(16D401-5)
      26.《建筑电气设施抗震安装》(16D707-1)
      27.《BIM建筑电气常用构件参数》(16DX012-1)
      28.《城市道路—透水人行道铺设》(16MR204)
      原《钢筋混凝土基础梁》(04G320)等26项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 发改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为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管道运输价格机制,加强管道运输价格监管,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我委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价格司子站,进入"《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10)6850219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3、《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16日
  • 山西省:印发《山西省绿色村庄申报与评定办法》和《绿色村庄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山西省绿色村庄申报与评定办法》和《绿色村庄评定标准》的通知(第121号)

    晋建村字〔2016〕1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全面提高村庄绿化水平,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绿色村庄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55号)要求,现将我厅制定的《山西省绿色村庄申报与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西省绿色村庄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办法》和《标准》的学习宣传。各市要将《标准》和《办法》印发到所属县(市、区)、乡镇和所有行政村,通过学习,切实吃透评定绿色村庄的评定标准和申报评定办法,熟悉申报与评定的程序和流程,把握关键环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制定合理的创建方案。为实现住建部提出的至2020年全省60%以上行政村、2025年所有行政村达到绿色村庄的目标,结合我省地域差别和各市建设实际,我厅的目标是:至2020年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市实现70%以上村庄达到绿色村庄,太原、晋中、阳泉市65%以上村庄达到绿色村庄,吕梁、大同、朔州、忻州市60%以上村庄达到绿色村庄。各市要按照上述目标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村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今后5年的具体任务数量。各市的创建工作方案请于7月20日前报厅村镇处。

      三、全面启动创建工作。绿色村庄创建工作涉及村庄多、任务量大,各市要按照《办法》要求,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进。首先,要搞好宣传发动,让更多的村庄主动积极进行申报。其次,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现场考核、资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程序规范、标准严格、要素齐全、组织有序。

      四、把握好时限要求。各市要按照《办法》中明确的各环节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关于今年的绿色村庄创建工作,各市接此通知后即可展开,村庄的申报时间可适当后延,具体要求由各市确定,各市报送省厅认定的时间仍为9月20日。

      五、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处。
      联系人:张晋耀 电话:0351-3581393


      附件1:山西省绿色村庄申报与评定办法.doc
      附件2:山西省绿色村庄评定标准.doc
      附件3:山西省绿色村庄申报表.doc
      附件4:山西省绿色村庄自评表.doc
      附件5:山西省绿色村庄审核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8日
  • 浙江省:台州市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工料单价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工料单价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订立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合同订立需要,结合浙江省文明施工费用计价调整,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台建规〔2014〕382号),我们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工料单价法)》,现予以发布,自发文日起施行,供发、承包人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签订施工合同时参考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工料单价法)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8月8日
  • 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6]7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学习领会国发〔201634号文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率先分步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起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从20167月起,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2017年起,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健全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机制,及时衔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清理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相关政策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725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要尊重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从2016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五)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为推进和逐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61

  • 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各项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29号文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正在推进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国家已经明确取消的,包括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等不列入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保留和整合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布;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密切关注修法进程,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经修订,立即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下,按照“宽进严管”原则,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整合,优化规划、建设环节的审批程序,探索并联审批。在清理规范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保留报建审批事项的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办理的事项,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和全过程监管

      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统一管理,对非涉密项目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均通过省在线平台申办受理。进一步加快推进省在线平台与部门业务审批系统的对接和省、市、县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变“多网受理”为“一网受理”;消防审批等业务系统因保密要求不能直接实现对接的,要通过数据交换,及时将申办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等信息纳入省在线平台统一管理。各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分设的办事窗口要加快整合,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并与省在线平台无缝对接。要认真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唯一代码关联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信息,实现投资项目建设全周期在线审批监管。

      四、切实做好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和整合的审批事项,要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管理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统一审批标准;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衔接,根据国家修法进程及时按程序提请修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编办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进工作,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涉及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目录管理,指导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改革,及时修订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加快推进省在线平台建设,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和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推行网上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要加强对我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715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519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附件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 湖北省:《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省长 王国生
    2016年6月14日
  • 2016年8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浙江省:印发《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

    关于印发《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的通知

    建设发〔2016〕29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保障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和环境相协调,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下载)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能源局
    2016年7月13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十四部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土资源部部长 姜大明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 陈 雷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 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 军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李宝荣
    2016年6月24日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0号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广州市: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穗建筑〔2016〕1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我委起草了《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7月22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委建筑业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wangzhigang@gzcc.gov.cn。

      附件: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联系人:汪志刚 联系电话:83124481)


  • 2016年7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行标
    1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16-4-22
    2016-7-1
    产品行标
    1
    JG/T490-2016 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
    2016-1-27
    2016-7-1
    2
    CJ/T120-2016 给水涂塑复合钢管
    2016-1-27
    2016-7-1
    3
    JG/T487-2016 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
    2016-1-27
    2016-7-1

  • 湖北省:关于征求2017版湖北省计价定额项目设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由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编制的2017版计价定额《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已完成项目设置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仔细审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7月1日前发至电子邮箱290404376@qq.com。

      各专业计价定额项目设置征求意见稿(2017版)请登陆湖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hbzj.net/)下载。

      联系人:彭博,电话:027-51826485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2016年6月15日

      相关文件下载: 附件20160620.rar

  • 广东省:将试行建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

      据广州城建网讯 6月12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并且指定首先在广东、天津、上海、福建四个省、直辖市试行。

      《草案(试点版)》共列入328项内容,其中禁止准入96项,限制准入232项。凡已列入负面清单328项内容的行业、领域、业务,将被明令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

      梳理《草案(试点版)》,建材板块被禁限的产品项目达48项。禁止新建落后的建材项目、禁止投资落后的建材生产工艺装备、禁止投资落后的建材产品项目,对于指导建材行业结构调整、创新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材产品、促进建材行业供给侧改革给予强有力的推动。

      附:《草案(试点版)》中列入的与新墙材相关的禁限项目

      一、禁止新建的项目

      1.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2.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

      3.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4.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5.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二、禁止投资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

      1.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

      2.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3.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2011年)

      4.普通挤砖机

      5.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

      6.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7.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8.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9.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10.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1.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2.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3.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三、禁止投资的落后产品项目

      1.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 广东省:关于《广东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6〕1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程,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时间:2016年6月6日。

      附件:《广东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张万辉,联系电话:020-83133596,传真:020-83333358)

  • 广东省: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建科函〔2016〕1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我厅立项,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修订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地区、各相关单位从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gov.cn)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我厅科技信息处。

      附件:

      1.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8日

      (联系人:傅婕,联系电话:020-83133604,传真:020-83301324,邮编:510031)

  • 2016年6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GB51139-2015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2015-9-30
    2016-6-1
    2
    GB51133-2015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15-9-30
    2016-6-1
    3
    GB51135-2015
    转炉煤气净化及回收工程技术规范
    2015-9-30
    2016-6-1
    4
    GB51138-2015
    尿素造粒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2015-9-30
    2016-6-1
    5
    GB51137-2015
    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5-9-30
    2016-6-1
    6
    GB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2015-9-30
    2016-6-1
    7
    GB/T51132-2015
    工业有色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2015-9-30
    2016-6-1
    8
    GB51136-2015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
    2015-9-30
    2016-6-1
    9
    GB51158-2015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2015-11-12
    2016-6-1
    10
    GB51156-2015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
    2015-11-12
    2016-6-1
    11
    GB50460-2015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2015-11-12
    2016-6-1
    行标
    1
    JGJ/T380-2015
    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
    2015-11-9
    2016-6-1
    2
    CJJ45-20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2015-11-9
    2016-6-1
    3
    JGJ366-2015
    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
    2015-11-9
    2016-6-1

  • 住建部:工程造价行业“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出台

  • 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时间

     国标

    1

    GB/T51124-2015

    马铃薯贮藏设施设计规范

    2015-8-27

    2016-5-1

    2

    GB/T51125-2015

    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

    2015-8-27

    2016-5-1

    3

    GB/T51126-2015

    波分复用(WDM)光纤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2015-8-27

    2016-5-1

    4

    GB/T50269-2015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2015-8-27

    2016-5-1

    5

    GB51127-2015

    印制电路板工厂设计规范

    2015-8-27

    2016-5-1

    6

    GB51128-2015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

    2015-8-27

    2016-5-1

    7

    GB/T51117-2015

    数字同步网工程技术规范

    2015-8-27

    2016-5-1

    8

    GB51115-2015

    固相缩聚工厂设计规范

    2015-8-27

    2016-5-1

    9

    GB51118-2015

    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

    2015-8-27

    2016-5-1

    10

    GB51119-2015

    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2015-8-27

    2016-5-1

    11

    GB51120-2015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2015-8-27

    2016-5-1

    12

    GB51122-2015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厂设计规范

    2015-8-27

    2016-5-1

    13

    GB51123-2015

    光纤器件生产厂工艺设计规范

    2015-8-27

    2016-5-1

    14

    GB50179-2015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2015-8-27

    2016-5-1

     行标

    15

    JGJ38-2015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2015-8-28

    2016-5-1

    16

    CJJ/T236-2015

    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程

    2015-8-28

    2016-5-1

    17

    JGJ/T368-2015

    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

    2015-8-28

    2016-5-1

    18

    JGJ/T374-2015

    导光管采光系统技术规程

    2015-8-28

    2016-5-1

    19

    JGJ337-2015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加固技术规程

    2015-8-28

    2016-5-1

    20

    CJJ231-2015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2015-8-28

    2016-5-1

    21

    CJJ/T233-2015

    城镇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

    2015-9-22

    2016-5-1

    22

    CJJ/T235-2015

    城镇桥梁钢结构防腐蚀涂装工程技术规程

    2015-9-22

    2016-5-1

    23

    JGJ/T370-2015

    悬挂式竖井施工规程

    2015-9-22

    2016-5-1

    24

    JGJ376-2015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

    2015-11-30

    2016-5-1

    25

    CJJ/T240-2015

    动物园术语标准

    2015-11-30

    2016-5-1

    26

    JGJ99-2015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2015-11-30

    2016-5-1

    27

    CJJ/T72-2015

    无轨电车牵引供电网工程技术规范

    2015-11-30

    2016-5-1

    28

    JGJ/T30-2015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

    2015-10-21

    2016-5-1

  • 住建部:关于印发《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办科[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促进平台运行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运行。

      附件: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规范指导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监测平台验收工作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

      第三条 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相关建设内容:

      1.完成省级数据中心及相应地市级数据中心建设;

      2.监测楼宇数量不少于200栋,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2500个;

      3.连续试运行2个月以上,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二)监测平台建设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要求。软件开发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要求。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监测平台建设相关资料齐全,应包括项目计划方案、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报告、资金使用自查报告等。

      第四条 预验收应采取专家评议、软件测试、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对监测平台建设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情况、数据中心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评测。

      第五条 预验收完成后,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且可稳定上传中央级平台不少于200栋建筑能耗数据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核。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应至少包括7名专家,其中,信息专业专家不少于2名,建筑节能专家不少于5名。

      第八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监测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汇报;

      (三)查阅监测平台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检查数据中心现场情况;

      (五)抽查楼宇分项计量数据监测及传输情况;

      (六)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完成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建立健全监测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强化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安排专项运行维护资金和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省级监测平台高效运行及与中央级平台稳定对接。

      第十条 重点构建平台可持续运行机制,并积极拓展平台功能,条件成熟的可与智能电网管控、用电需求侧管理、智慧后勤服务系统等其他工作有序结合,切实发挥平台功效。已运行成熟的平台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适时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如能效管家模式、公私合作运营模式等。

      第十一条 应进一步拓展平台监测范围,加强与机关事务、教育、卫生等其他行业系统数据中心的合作及接入管理,稳步扩充监测建筑数据范围和数量,逐步形成数据量可观的数据库。应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用,充分发挥监测平台政策支撑与市场服务作用。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对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定期通报各地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申请报告模板

  • 住建部:关于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编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专家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反馈至wangyuheng@jiankeyan.com。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编制组

      2016年3月9日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征求意见稿).rar

  • 2016年4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JGJ/T385-2015
    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
    2015-8-21
    2016-4-1
    2
    JGJ113-201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2015-8-21
    2016-4-1
    3
    JG/T486-2015
    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
    2015-8-21
    2016-4-1
    4
    JG/T176-2015
    塑料门窗及型材功能结构尺寸
    2015-11-13
    2016-4-1
    5
    JG/T228-2015
    建筑用混凝土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材料
    2015-11-13
    2016-4-1
    6
    JG/T482-2015
    建筑用光伏遮阳构件通用技术条件
    2015-11-13
    2016-4-1
    7
    JG/T484-2015
    室内外陶瓷墙地砖通用技术要求
    2015-11-13
    2016-4-1
    8
    JG/T483-2015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2015-11-13
    2016-4-1
    9
    JG/T480-2015
    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求
    2015-11-13
    2016-4-1
    10
    JG/T479-2015
    建筑遮阳产品抗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2015-11-13
    2016-4-1
    11
    CJ/T487-2015
    城镇供热管道用焊制套筒补偿器
    2015-11-23
    2016-4-1
    12
    JG/T488-2015
    建筑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密封件
    2015-11-23
    2016-4-1
    13
    JG/T485-2015
    外墙涂料二氧化碳渗透率的测定方法
    2015-11-23
    2016-4-1
    14
    CJ/T485-2015
    生活垃圾渗沥液卷式反渗透设备
    2015-11-23
    2016-4-1
    15
    JG/T252-2015
    建筑用遮阳天蓬帘
    2015-11-23
    2016-4-1
    16
    JG/T254-2015
    建筑用遮阳软卷帘
    2015-11-23
    2016-4-1
    17
    JG/T253-2015
    建筑用曲臂遮阳蓬
    2015-11-23
    2016-4-1
    18
    CJ/T295-2015
    餐饮废水隔油器
    2015-11-23
    2016-4-1
    19
    JG/T489-2015
    防腐木结构用金属连接件
    2015-11-23
    2016-4-1
    20
    JG/T475-2015
    建筑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2015-11-23
    2016-4-1
    21
    CJ/T478-2015
    餐厨废弃物油水自动分离设备
    2015-11-23
    2016-4-1
    22
    CJ/T82-2015
    机械搅拌澄清池刮泥机
    2015-11-23
    2016-4-1
    23
    CJ/T81-2015
    机械搅拌澄清池搅拌机
    2015-11-23
    2016-4-1
    24
    CJ/T480-2015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发泡预制直埋保温复合塑料管
    2015-11-23
    2016-4-1
    25
    CJ/T108-2015
    铝塑复合压力管(搭接焊)
    2015-11-23
    2016-4-1
    26
    CJ/T159-2015
    铝塑复合压力管(对接焊)
    2015-11-23
    2016-4-1
    27
    CJ/T486-2015
    土壤固化外加剂
    2015-11-23
    2016-4-1
    28
    JG/T481-2015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水性内墙涂覆材料
    2015-11-23
    2016-4-1

  • 住建部:关于印发地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通知

    建质函[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以地铁为代表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地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1、 地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23日

  • 北京市:6月1日实行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近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对2015年出台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充完善,并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补充规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季度信用评价改为半年度信用评价。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当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时,系统将提示租赁企业进行整改。由于相应系统需要进行调整升级,原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推迟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的租赁企业,市建机分会受理首次信用评价资料。

      此外,《补充规定》中还补充规定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对于诚实守信且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责任的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租赁企业,鼓励施工单位租赁其设备。考虑到租赁行业和租赁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允许租赁企业聘用具有从事本岗位身体条件和从业能力的退休人员,并作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申请加分。《补充规定》还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不得以信用评价为由强制租赁企业入会,要确保协会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享受同等标准的服务。

      此次印发《补充规定》的同时,还发布了新版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仅靠设备数量多就能取得高分的租赁企业将不再拥有明显优势,设备数量少但仍然重管理、重信用的租赁企业将能获得更多机会。

      《办法》和《补充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16]4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 广州市:关于征询对《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指导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水平,我委结合我市近年实施情况,编制了《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至3月31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传真:83124956,电子邮箱:gzjwggc@163.com )。

  • 广州市: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住建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25日监察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2015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2次部务会议、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部常务会议、2015年8月27日国家公务员局第5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6年1月18日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13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12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51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吴爱英

    201632

  • 住建部:关于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建标标便[2016]14号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技术内容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对该稿内容进行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返回主编单位。

      联系单位: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黄坤耀

      电 话:13817060122

      电子邮箱:huangkunyao@weigu.com.cn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3月1日

      附件下载:《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 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保障城市公园为民服务的公益属性,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附件: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第七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

      第八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九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项目计划: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根据公园配套服务的需要,提出经营项目设立申请,制定经营项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

      (二)征求公众意见: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应采取听证会、媒体公示、园内公示等至少1种形式,将拟定经营项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征求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方案论证的参考。

      (三)组织方案论证:由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公众意见对经营项目实施及运行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确定经营主体: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项目经营者,并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经营合同并备案。公示期满,且利益相关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报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参与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制度,并具备与进行经营配套服务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

      (三)自然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具有经营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与商业经营管理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服务内容、规模、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可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者的选定、经营期限等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自主经营收入以及租金、特许经营管理费等收益,应当专款专用于城市公园的日常运营维护与保护发展。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三)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四)因经营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

      (五)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六)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

      (七)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

      (八)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九)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十)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经营协议等中对上述行为作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取得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所在公园的管理规定,服从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经营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合同终止经营合同;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并对经营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或适当延长经营合同期: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需提前终止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

      (二)依法征用经营设施或场地;

      (三)因城市公园改造维修等,严重影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四)经营协议约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补偿或延长经营合同期的情形。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当地财政、物价、国资委等部门协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者利益受损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依法订立经营协议的,按照原定协议执行。 法律、法规对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16年3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51113-2015
    光伏压延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2015-6-26
    2016-3-1
    2
    GB/T50159-2015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2015-6-26
    2016-3-1
    3
    GB50424-2015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2015-6-26
    2016-3-1
    4
    GB51114-2015
    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015-6-26
    2016-3-1
    5
    GB50427-2015
    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
    2015-6-26
    2016-3-1
    6
    GB50183-2015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15-6-26
    2016-3-1
    7
    GB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2015-9-30
    2016-3-1

  • 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针对当前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未来城市发展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路径和发力点,治愈“城市病”顽疾指日可待。

      未来城市发展目标

      目标一: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
    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目标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
      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目标三: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目标四:到2020年,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目标五: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
      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目标六: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

      目标七: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

      目标八: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
      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
      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目标九: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
      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

      未来城市工作关键词

      ●关键词:一张蓝图干到底
      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
      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
      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关键词: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关键词:建筑方针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

      ●关键词: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
      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

      ●关键词: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
      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关键词:绿色建筑和建材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制订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订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

      ●关键词: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

      ●关键词:城市安全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关键词:海绵城市和生态恢复
      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制订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
      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关键词:依法治理城市
      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关键词:落实工作责任
      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订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 浙江省: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浙建[2016]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

        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4.全面落实安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二、切实执行造价计价政策,预防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5.准确编制招标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约定暂列金额的内容和金额,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应相一致。

        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同时,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与自身报价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约定价格调整方法。招标文件应明确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合理约定基准日与基准价格,基准日一般为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历天;基准价格一般为基准日当月由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提倡工料机价格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进行调整。

        7、做好变更估价调整。当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技术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应明确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不应出现技术措施费用一律不准调整等类似表述。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和设计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变更计价的具体调整办法。

        8、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30%以上的要求。确需提前30%以上工期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除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施工方案。同时,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与自身报价相应的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发生合同工期延误的,应明确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办法。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实施优质优价政策。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对已确定工程创优目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明确工程创优目标和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

        鼓励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对已确定创标化工地目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明确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的等级和计取标准。

        10.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应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的专业工程造价。

        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审核的程序、期限和方法,推行过程结算和无异议先付的竣工结算审核办法,避免竣工结算久拖不决的现象。对于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与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

        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时间、方式等。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加强造价市场监管力度,推进造价行业有序发展

        11.强化监督指导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要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通过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等工作措施来加强造价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贯彻落实造价计价政策,最大程度地减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12.全面梳理现行政策。各地要全面梳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修订与本意见精神相抵触的计价条款,并做好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要广泛宣传,采用专业培训、风险警示、争议调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发承包双方维权保障机制建设。

        13.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完善现行的信用评价机制;进一步开展联动机制建设,统筹协调造价、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建设。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27日
  • 云南省:使用新版《云南省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规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发改经体[2015]2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2015年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标
    1 GB50439-2015 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2015/4/8 2015/12/1
    2 GB51099-2015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015/4/8 2015/12/1
    3 GB/T 51100-2015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 2015/4/8 2015/12/1
    4 GB/T 50291-2015 房地产估价规范 2015/4/8 2015/12/1
    5 GB/T 51083-2015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 2015/4/8 2015/12/1
    6 GB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015/4/8 2015/12/1
    行标
    1 JGJ/T358-2015 农村火炕系统通用技术规程 2015/3/30 2015/12/1
    2 JGJ100-2015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2015/3/30 2015/12/1
    3 JGJ/T329-2015 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 2015/3/30 2015/12/1
    4 JGJ340-2015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 2015/3/30 2015/12/1
    5 JGJ/T350-2015 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 2015/6/3 2015/12/1
    6 JGJ/T351-2015 建筑玻璃膜应用技术规程 2015/6/3 2015/12/1
    7 JGJ360-2015 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5/6/3 2015/12/1
    8 JGJ367-20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2015/6/3 2015/12/1

  • 上海市:批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关于批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管(2015)70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审核,现批准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161-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0条、3.1.12条、3.3.3条、3.4.16条、3.6.1条、5.1.7条、5.1.9条、5.6.5条、6.4.1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 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GB/T51097-2015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
    2015-3-8
    2015-11-1
    2
    GB51004-20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2015-3-8
    2015-11-1
    3
    GB/T 51064-2015
    吹填土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2015-3-8
    2015-11-1
    4
    GB/T 51091-2015
    试听室工程技术规范
    2015-3-8
    2015-11-1
    5
    GB/T 51085-2015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规范
    2015-3-8
    2015-11-1
    6
    GB50314-20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2015-3-8
    2015-11-1
    7
    GB51093-2015
    钢铁企业喷雾焙烧法盐酸废液再生工程技术规范
    2015-3-8
    2015-11-1
    8
    GB/T51094-2015
    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
    2015-3-8
    2015-11-1
    9
    GB/T50448-2015
    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2015-3-8
    2015-11-1
    10
    GB/T51098-2015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2015-3-8
    2015-11-1
    11
    GB51092-2015
    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2015-3-8
    2015-11-1
    12
    GB51096-2015
    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2015-3-8
    2015-11-1
    13
    GB/T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2015-3-8
    2015-11-1
    14
    GB50197-2015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2015-3-8
    2015-11-1
    行标
    1
    JGJ/T29-2015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2015-3-13
    2015-11-1
    2
    CJJ221-2015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2015-3-13
    2015-11-1
    3
    JGJ/T365-2015
    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电气设计规范
    2015-3-13
    2015-11-1
    4
    JGJ/T121-2015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
    2015-3-13
    2015-11-1

  • 住建部: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设函[2015]1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结合当前工程勘察市场实际情况,我司组织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2000]5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听取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等市场主体及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研究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勘察设计监管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

      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0835

      电话:010-58934169     传真:010-58933759

      邮箱:kcsj604@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10月14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法函[2015]807号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部、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邮箱:kcsj604@163.com)。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 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0号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
  • 2015年10月起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55-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 50155-92同时废止。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 4.5.4、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同时废止。

      《混凝土防腐阻锈剂》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31296-2014,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57-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建筑抗震试验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01-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JGJ101-96同时废止。

      《民用建筑氡防治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4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3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发改委:关于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PPP模式,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近日国家发展改委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至10月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办法》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司

      2015年9月28日

  • 电力定额站:《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与费用计算规定》已正式出版

    《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与费用计算规定》已正式出版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编制的《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及《火力发电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费用计算规定》,于2015年9月由中国电力出版社正式出版。
        该套定额适用于燃煤发电机组A、B、C级检修工程。该套定额共4册,分为300MW级、600MW级和1000MW级燃煤机组检修工程三册;配套预算编制与费用计算规定一册。各册定额书名、书号、定价如下:

         书  号 定  价
    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 第一册 300MW级燃煤机组检修工程 978-7-5123-8150-6 150
    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 第二册 600MW级燃煤机组检修工程 978-7-5123-8156-8 150
    火力发电机组检修定额 第三册 1000MW级燃煤机组检修工程 978-7-5123-8153-7 150
    火力发电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费用计算规定 978-7-5123-8155-1 20

        如有购书需求,请与当地电力发行站店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序号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1 北京全华电力书店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殷小京 010-58383237
    2 中国电力出版社杭州发行站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广茵大厦803室 尹光坦 0571-86040901
    3 江苏书源图书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宁夏路5-3号 李炳香 025-85085998
    4 济南欣泉源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延长线15号(天桥南头十字路口东北角) 李  茹 0531-86058678
    5 浙江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 卫  星 0571-85119939
    6 石家庄电科图书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88号河北省电力公司北行100米路西 常兴超 0311-86055405
    7 沈阳市金三北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42甲5号 鲁小静 024-23863322
    8 兰州科兴电力图书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体育街130号 王  丽 0931-2652786
    9 泰安兴能图书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明堂路9号 吴  蕙 0538-8025298
    10 郑州电科图书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与广场南路交口东行100米路北 绿城广场南门口(河南省电力公司北门对面) 王  颖 0371-67805136
    11 太原市友用电力书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南肖墙17号(晋能公司西侧20米) 杨鲜花 0351-3722098
    12 泉州亿欣图书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阳光水岸一层6号 付一纯 0595-22797552
    13 四川时代安盛出版物连锁发行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建科院11层 喻旭灵 028-83385351
    14 西安兴源电力科技书店 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79号 王  斌 029-81005894
    15 安徽万品图书经营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香樟大道168号合肥科技实业园C区5号楼 戴晓东 0551-65390688
    16 哈尔滨鑫三北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湘江路1-3号 张  慧 0451-87985916
    17 武汉楚源电力图书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王鸿燕 027-87644392
    18 呼和浩特三北电力科技书店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五塔寺东街北方联合电力公司南门对面 李金娥 0471-6222917
    19 银川海纳百川电力图书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长城东路333号 闫雅君 0951-4912557
    20 乌鲁木齐兴电时代电力图书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天平巷新疆电力水利书店 王治娟 0991-2824587
    21 长春三北电力科技书店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丰顺街与桂林路交汇口 隋成立 0431-85794082
    22 南昌兴科电力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威路碧海云天一栋23号 聂华荣 0791-88153800
    23 中国电力出版社杭州发行站上海分店 上海闸北区恒通路360号一天下大厦C座802室 朱小萍 021-63810823
    24 武汉京汉水利电力科技图书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新民主路668号 郑姝瑛 027-87821547
    25 山西哲雅电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国师街8号 乔  菁 0351-4268003
    26 新疆乌鲁木齐八度中试图书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电力学校一号楼一单元101室 张丽春 0991-6562565
    27 太原珊珊电力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9号电力大厦后院 刘  斐 0351-4267852
    28 长沙网电图书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0号 张伟兰 0731-85811692
    29 徐州市泉山区高远电力书店 江苏省徐州市彭园东路中组小区2A-8 高小远 0516-83851244
    30 西宁城西科兴电力书店 青海省西宁市冷湖北路中段 宋翠兰 0971-6300678
    31 时代安盛江西电力书店 江西省南昌市永外正街266号6幢1楼7号 邱薇薇 0791-88695273
    32 天津市河东区高网京电书店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和睦北里1号楼底商 赵宝龙 022-84291909
    33 武汉励文书刊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9附5号(华电小路) 张莉欣 027-88513011
    34 广州金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水均岗8号、粤电大厦 罗  聪 020-85123465
    35 昆明网电图书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106号 蔡洪贵 0871-63125991
    36 广西味道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北四里12号力元新城小区电力书店 覃兴科 0771-5696451
    37 贵阳电科图书有限公司 贵阳市宝山南路264号电力书店 陆龙芝 0851-5811533
    38 重庆市渝中区源动力书店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19号附4号(重庆市电力公司对面) 李世俊
     
    023-63625356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 江西省:首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共有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其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规定明确,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规定指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规定明确,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6项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以上情况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规定指出,下列5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

      下列4项资金应当转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住建部:10月1日实施新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造价168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新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新标准首次实现了建筑节能专业领域的全覆盖,这些专业领域涵盖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可再生能源应用。新标准还建立了涵盖八种主要公共建筑类型及系统形式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及数据库,为节能指标的分析计算提供了基础。

      此外,新标准以2005版的节能水平为基准,结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分布情况,明确了本次修订后我国公共建筑整体节能量的提升水平。这种基于动态基准的节能率评价方法也符合目前国际习惯做法。

      问题来了“绿色建筑”成本有多高?

      业内专家认为,绿色建筑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绿色并不意味着高价和高成本。

      比如,延安窑洞冬暖夏凉,把它改造成中国式的绿色建筑,造价并不高;新疆有一种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它的墙壁由当地的石膏和透气性好的秸秆组合而成,保温性很高,再加上非常当地化的屋顶,就是一种典型的乡村绿色建筑,其造价只有800元/平方米,可谓价廉物美。

      再如,许多南方地区,房子里的空调40%是为了应对室外的阳光,安装一个很小的智能测温装置,当太阳光正热时,遮阳帘自动升起来,减少射入室内的阳光,减少空调的能耗。这样的智能建筑才是绿色的,才是符合我们时代要求的建筑。

      业内专家认为,如果从相对专业的角度来阐述,绿色建筑必须包含五个要素,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其中,节能首当其冲。一个不节能的建筑物,不可能是绿色建筑。

      建筑节能包括: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合理安排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等合理布局,减少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的能源消耗。其中,可再生能源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达到与自然环境亲和,做到人、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

      建筑节能急需人才支撑

      随着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墙体、门窗、屋顶、地面以及采暖、空调、照明等建筑的基本组成部分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当前我国的一些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较好的几个城市经验来看,建筑节能对建筑师来说绝对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新的动力。

      可以说,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师是节能时代的必需品。建筑节能工程管师也就是顺应着绿色建筑发展应运而生的。政策导向、大力的普及、对绿色建筑人才的需求……这些都是中国有机会从头打造全新可持续发展城市环境的重中之重。

      启动巨大的节能市场,不仅需要价格、金融、信贷、税收等相关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完善的人才体系支撑。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师是21世纪专业的建筑节能人才,如果说建筑节能是一个潜力无限的市场,那么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师就是打开这个市场的金钥匙,也是建筑节能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支柱力量。

      由于专业建筑节能人才需求量的增长,针对各类相关培训日渐增多、鱼目混杂的状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已授权指定机构建立国家级的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师培训体系,其证书具有权威性且含金量高,请广大考生一定要认准正规机构。

      人社部的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师考试为全国统考,在每年的5月和11月举行,因报考人数不断增加,经人社部批准,今年8月15日增设了一次全国考试,仅北京地区一个考场就有近千人参加本次考试。预计下半年将有更多人员加入到人社部构建的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师培训体系当中来。

  • 2015年9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4-12-31
    2015-9-1
    2
    GB/T51077-2015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2014-12-31
    2015-9-1
    3
    GB51076-2015
    电子工业防微振工程技术规范
    2014-12-31
    2015-9-1
    4
    GB51078-2015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2014-12-31
    2015-9-1
    5
    GB/T51075-2015
    选矿机械设备工程安装规范
    2014-12-31
    2015-9-1
    6
    GB51081-2015
    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2015-1-21
    2015-9-1
    7
    GB/T51074-2015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2015-1-21
    2015-9-1
    8
    GB/T51082-2015
    工业建筑涂装设计规范
    2015-1-21
    2015-9-1
    9
    GB51080-201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2015-1-21
    2015-9-1
    行标

    JGJ/T84-2015
    岩土工程勘察术语标准
    2015-1-9
    2015-9-1

    CJJ/T67-2015
    风景园林制图标准
    2015-1-9
    2015-9-1

    JGJ126-2015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2015-1-9
    2015-9-1

    JGJ355-2015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
    2015-1-9
    2015-9-1

    CJJ/T230-2015
    排水工程混凝土模块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2015-1-9
    2015-9-1
    产标

    CJ/T472-2015
    潜水排污泵
    2015-3-4
    2015-9-1

    CJ/T473-2015
    排水管道闭气检验用板式密封管堵
    2015-3-4
    2015-9-1

    CJ/T474-2015
    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供水水质指标分类与编码
    2015-3-4
    2015-9-1

    CJ/T476-2015
    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
    2015-3-4
    2015-9-1

    CJ/T475-2015
    微孔曝气器清水氧传质性能测定
    2015-3-4
    2015-9-1

    JG/T472-2015
    钢纤维混凝土
    2015-3-4
    2015-9-1

    CJ/T479-2015
    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技术通则
    2015-3-4
    2015-9-1

    CJ/T477-2015
    超声波燃气表
    2015-3-4
    2015-9-1

  •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造价168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编制专项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三是划定建设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四是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五是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六是明确入廊要求。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七是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八是提高管理水平。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九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十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

  • 2015年8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2014-10-9
    2015-8-1
    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1041-2014
    2014-10-9
    2015-8-1
    3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50982-2014
    2014-10-9
    2015-8-1
    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2014-10-9
    2015-8-1
    5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14
    2014-10-9
    2015-8-1
    6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40-2014
    2014-10-9
    2015-8-1
    7
    烟囱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1056-2014
    2014-12-2
    2015-8-1
    8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324-2014
    2014-12-2
    2015-8-1
    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2014-12-2
    2015-8-1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2014-12-2
    2015-8-1
    11
    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2014-12-2
    2015-8-1
    12
    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2014-12-2
    2015-8-1
    13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
    GB51035-2014
    2014-12-2
    2015-8-1
    1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51018-2014
    2014-12-2
    2015-8-1
    15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2014-12-2
    2015-8-1
    16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GB/T50095-2014
    2014-12-2
    2015-8-1
    17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2014-12-2
    2015-8-1
    18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2014-12-2
    2015-8-1
    19
    水资源规划规范
    GB/T51051-2014
    2014-12-2
    2015-8-1
    20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2014-12-2
    2015-8-1
    21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1047-2014
    2014-12-2
    2015-8-1
    22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GB51045-2014
    2014-12-2
    2015-8-1
    23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和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50-2014
    2014-12-2
    2015-8-1
    2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T50294-2014
    2014-12-2
    2015-8-1
    2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2014
    2014-12-2
    2015-8-1
    26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51048-2014
    2014-12-2
    2015-8-1
    2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T50109-2014
    2014-12-2
    2015-8-1
    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049-2014
    2014-12-2
    2015-8-1
    29
    有色金属加工机械安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59-2014
    2014-12-2
    2015-8-1
    30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2014-12-2
    2015-8-1
    31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T50102-2014
    2014-12-2
    2015-8-1
    32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规范
    GB/T51061-2014
    2014-12-11
    2015-8-1
    33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63-2014
    2014-12-2
    2015-8-1
    34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GB51062-2014
    2014-12-2
    2015-8-1
    35
    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GB51060-2014
    2014-12-2
    2015-8-1
    36
    110(66)kV~220kV智能变电站设计规范
    GB/T51072-2014
    2014-12-2
    2015-8-1
    37
    330kV~750kV智能变电站设计规范
    GB/T51071-2014
    2014-12-2
    2015-8-1
    38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
    GB51070-2014
    2014-12-2
    2015-8-1
    39
    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GB51073-2014
    2014-12-2
    2015-8-1
    40
    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2014-12-2
    2015-8-1
    41
    煤炭工业露天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
    GB/T51068-2014
    2014-12-2
    2015-8-1
    42
    光缆生产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1067-2014
    2014-12-2
    2015-8-1
    43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GB51066-2014
    2014-12-2
    2015-8-1
    44
    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1065-2014
    2014-12-2
    2015-8-1
    45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211-2014
    2014-11-15
    2015-8-1
    46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2014-12-2
    2015-8-1
    47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50290-2014
    2014-12-2
    2015-8-1
    48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2014-12-2
    2015-8-1
    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2014-12-2
    2015-8-1
    50
    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GB51042-2014
    2014-12-2
    2015-8-1
    51
    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1044-2014
    2014-12-2
    2015-8-1
    52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79-2014
    2014-12-2
    2015-8-1
    行标
    1
    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341-2014
    2014-12-17
    2015-8-1
    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6-2014
    2014-12-17
    2015-8-1
    3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
    CJJ/T228-2014
    2014-12-17
    2015-8-1
    4
    建筑工程风洞试验方法标准
    JGJ/T338-2014
    2014-12-17
    2015-8-1
    5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2014-12-17
    2015-8-1
    6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52-2014
    2014-12-17
    2015-8-1
    7
    随钻跟管桩技术规程
    JGJ/T344-2014
    2014-12-17
    2015-8-1
    8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
    JGJ/T363-2014
    2014-12-17
    2015-8-1
    9
    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
    JGJ361-2014
    2014-12-17
    2015-8-1
  • 住建部: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据造价168了解到,为科学、全面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各地将依据试行办法中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6个方面的指标,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予以通报。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依据试行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根据试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6个方面,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分城市自查、省级评价、部级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 2015年7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垃圾源臭气实时在线检测设备
    CJ/T465-2015
    2015-1-20
    2015-7-1
    2
    燃气取暖器
    CJ/T113-2015
    2015-1-20
    2015-7-1
    3
    瓶装液化二甲醚调压器
    CJ/T470-2015
    2015-1-20
    2015-7-1
    4
    燃气热水器及采暖炉用热交换器
    CJ/T469-2015
    2015-1-20
    2015-7-1
    5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钢骨架复合管材
    CJ/T323-2015
    2015-1-20
    2015-7-1
    6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和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CJ/T163-2015
    2015-1-20
    2015-7-1
    7
    法兰衬里中线蝶阀
    CJ/T471-2015
    2015-1-20
    2015-7-1
    8
    泡沫玻璃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技术要求
    JG/T469-2015
    2015-1-20
    2015-7-1
    9
    建筑门窗幕墙用中空玻璃弹性密封胶
    JG/T471-2015
    2015-1-20
    2015-7-1
    10
    建筑光伏系统 无逆流并网逆变装置
    JG/T466-2015
    2015-1-20
    2015-7-1
    11
    菱镁防火门芯板
    JG/T470-2015
    2015-1-20
    2015-7-1
    12
    墙体用界面处理剂
    JG/T468-2015
    2015-1-20
    2015-7-1
  • 2015年6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38-2015,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6、3.0.9、4.1.4、4.2.2、4.3.4、4.3.5、4.3.6、5.1.7、5.4.1、5.4.7、6.1.1、6.4.2、6.4.6、6.5.5、 6.6.1、7.1.1、8.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2日

  • 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

    建城[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6日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四条 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管廊工程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建设。编制中应听取道路、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第七条 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在管廊内规划布局。

      第八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工程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

      第九条 管廊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考虑长远发展需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编制管廊工程规划程序执行。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可行性分析。根据城市经济、人口、用地、地下空间、管线、地质、气象、水文等情况,分析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和规模。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建设区域。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

      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

      (一)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二)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三)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第十四条 系统布局。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结合道路布局,确定管廊的系统布局和类型等。

      第十五条 管线入廊分析。根据管廊建设区域内有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工程规划和新(改、扩)建计划,以及轨道交通、人防建设规划等,确定入廊管线,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确定管线入廊的时序。

      第十六条 管廊断面选型。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第十七条 三维控制线划定。管廊三维控制线应明确管廊的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规划控制要求,引导管廊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重要节点控制。明确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配套设施。合理确定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附属设施。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灾。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时序。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管廊建设的年份、位置、长度等。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测算规划期内的管廊建设资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保障措施。提出组织、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编制成果

      第二十五条 文本

      (一)总则

      (二)依据

      (三)规划可行性分析

      (四)规划目标和规模

      (五)建设区域

      (六)系统布局

      (七)管线入廊分析

      (八)管廊断面选型

      (九)三维控制线划定

      (十)重要节点控制

      (十一)配套设施

      (十二)附属设施

      (十三)安全防灾

      (十四)建设时序

      (十五)投资估算

      (十六)保障措施

      (十七)附表

      第二十六条 图纸

      (一)管廊建设区域范围图

      (二)管廊建设区域现状图

      (三)管廊系统规划图

      (四)管廊分期建设规划图

      (五)管线入廊时序图

      (六)管廊断面示意图

      (七)三维控制线划定图

      (八)重要节点竖向控制图和三维示意图

      (九)配套设施用地图

      (十)附属设施示意图

      第二十七条 附件

      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开展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 2015年5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铝电解系列不停电停开槽设计规范
    GB51010-2014
    2014-7-13
    2015-5-1
    2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GB/T51015-2014
    2014-7-13
    2015-5-1
    3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2014-7-13
    2015-5-1
    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8-2014
    2014-7-13
    2015-5-1
    5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T50083-2014
    2014-7-13
    2015-5-1
    6
    铀转化设施设计规范
    GB/T51013-2014
    2014-7-13
    2015-5-1
    7
    煤矿选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1011-2014
    2014-7-13
    2015-5-1
    8
    铀浓缩工厂工艺气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1012-2014
    2014-7-13
    2015-5-1
    9
    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
    GB/T50132-2014
    2014-7-13
    2015-5-1
    10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1014-2014
    2014-7-13
    2015-5-1
    11
    化工工程管架、管墩设计规范
    GB51019-2014
    2014-7-13
    2015-5-1
    12
    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50167-2014
    2014-7-13
    2015-5-1
    13
    铝电解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
    GB51020-2014
    2014-7-13
    2015-5-1
    14
    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1016-2014
    2014-7-13
    2015-5-1
    15
    石油化工企业总图制图标准
    GB/T51027-2014
    2014-8-27
    2015-5-1
    16
    石油库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51026-2014
    2014-8-27
    2015-5-1
    17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2014-8-27
    2015-5-1
    18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2014-8-27
    2015-5-1
    19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1036-2014
    2014-8-27
    2015-5-1
    20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51031-2014
    2014-8-27
    2015-5-1
    21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293-2014
    2014-8-27
    2015-5-1
    22
    轻金属冶炼工程术语标准
    GB/T51021-2014
    2014-8-27
    2015-5-1
    23
    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51023-2014
    2014-8-27
    2015-5-1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4-8-27
    2015-5-1
    25
    火炬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029-2014
    2014-8-27
    2015-5-1
    26
    铁尾矿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51032-2014
    2014-8-27
    2015-5-1
    27
    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2014-8-27
    2015-5-1
    28
    微组装生产线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037-2014
    2014-8-27
    2015-5-1
    29
    再生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1030-2014
    2014-8-27
    2015-5-1
    30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T50218-2014
    2014-8-27
    2015-5-1
    31
    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
    GB51034-2014
    2014-8-27
    2015-5-1
    32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1033-2014
    2014-8-27
    2015-5-1
    33
    油田注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1-2014
    2014-8-27
    2015-5-1
    34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GB51024-2014
    2014-8-27
    2015-5-1
    35
    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2014-6-23
    2015-5-1
    36
    建筑塑料门窗型材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共混料
    JG/T451-2014
    2014-9-29
    2015-5-1
    37
    城市道路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
    CJJ/T218-2014
    2014-9-29
    2015-5-1
    38
    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98-2014
    2014-9-29
    2015-5-1
    39
    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CJJ/T227-2014
    2014-9-29
    2015-5-1
    40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54-2014
    2014-10-20
    2015-5-1
    41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程
    CJJ/T43-2014
    2014-10-20
    2015-5-1
    42
    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JGJ/T285-2014
    2014-10-20
    2015-5-1
    4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JGJ348-2014
    2014-10-20
    2015-5-1
    44
    平开门和推拉门电动开门机
    JG/T462-2014
    2014-12-4
    2015-5-1
    45
    建筑室内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灯具
    JG/T467-2014
    2014-12-4
    2015-5-1
    46
    建筑光伏夹层玻璃用封边保护剂
    JG/T465-2014
    2014-12-4
    2015-5-1
    47
    矢量变频供水设备
    CJ/T468-2014
    2014-12-4
    2015-5-1
    48
    半即热式换热器
    CJ/T467-2014
    2014-12-4
    2015-5-1
    49
    集成材木门窗
    JG/T464-2014
    2014-12-4
    2015-5-1
    50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管及双卡压式管件
    CJ/T466-2014
    2014-12-4
    2015-5-1
    51
    建筑门窗、幕墙中空玻璃性能现场检测方法
    JG/T454-2014
    2014-12-4
    2015-5-1
    52
    建筑装饰用人造石英石板
    JG/T463-2014
    2014-12-4
    2015-5-1


  • 2015年4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
    2014-6-23
    2015-4-1
    2
    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2014-6-23
    2015-4-1
    3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
    GB51006-2014
    2014-6-23
    2015-4-1
    4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05-2014
    2014-6-23
    2015-4-1
    5
    石油化工用机泵工程设计规范
    GB/T51007-2014
    2014-6-23
    2015-4-1
    6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50320-2014
    2014-6-23
    2015-4-1
    7
    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技术规程
    CJJ200-2014
    2014-7-31
    2015-4-1
    8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
    JGJ/T335-2014
    2014-7-31
    2015-4-1
    9
    建筑热环境测试方法标准
    JGJ/T347-2014
    2014-7-31
    2015-4-1
    10
    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CJJ/T182-2014
    2014-7-31
    2015-4-1
    11
    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
    CJJ/T226-2014
    2014-7-31
    2015-4-1
    12
    建筑光伏组件用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胶膜
    JG/T450-2014
    2014-9-29
    2015-4-1
    13
    电动平开、推拉围墙大门
    JG/T155-2014
    2014-9-29
    2015-4-1
    14
    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
    JG/T455-2014
    2014-9-29
    2015-4-1
    15
    同质聚氯乙烯(PVC)卷材地板
    JG/T456-2014
    2014-9-29
    2015-4-1
    16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方法
    JG/T448-2014
    2014-9-29
    2015-4-1
    17
    纤维增强无规共聚聚丙烯复合管
    CJ/T258-2014
    2014-9-29
    2015-4-1
    18
    薄壁不锈钢承插压合式管件
    CJ/T463-2014
    2014-9-29
    2015-4-1
    19
    弹性建筑涂料
    JG/T172-2014
    2014-9-29
    2015-4-1
    20
    倒T形预应力叠合模板
    JG/T461-2014
    2014-9-29
    2015-4-1
    21
    直连式加压供水机组
    CJ/T462-2014
    2014-9-29
    2015-4-1
    22
    水处理用高密度聚乙烯悬浮载体填料
    CJ/T461-2014
    2014-9-29
    2015-4-1
    23
    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盆式支座
    CJ/T464-2014
    2014-10-20
    2015-4-1
    24
    建筑用T型门
    JG/T457-2014
    2014-10-20
    2015-4-1
    25
    建筑光伏组件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膜
    JG/T449-2014
    2014-10-20
    2015-4-1
    26
    车辆出入口栏杆机
    JG/T452-2014
    2014-10-20
    2015-4-1
    27
    建筑门窗自动控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JG/T458-2014
    2014-10-20
    2015-4-1
    28
    排烟天窗节能型材技术条件
    JG/T460-2014
    2014-10-20
    2015-4-1
    29
    排烟天窗五金配件
    JG/T459-2014
    2014-10-20
    2015-4-1
    30
    平开户门
    JG/T453-2014
    2014-10-20
    2015-4-1
    31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工作通用规范
    CJJ/T116-2014
    2014-10-29
    2015-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3月10日前收集民意

      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严格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我部专项巡视反馈意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行业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我部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进行修订。现将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文档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左文浩应利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ying.li@mep.gov.cn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408

      传真:(010)66556428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5日


  • 2015年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4)的通知


  • 2015年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那么,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由哪些方面构成,又是计算的呢?

      据造价信息网获悉,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工信部:发布《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据造价信息网获悉,工信部日前公布了《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下称《规范》),对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布局、工艺与装备、质量管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要求。

      《规范》强调,新建耐火材料建设项目需要达到规范条件,现有企业和生产线达不到规范条件的,要通过整改措施达到。与钢铁行业“白名单”类似,符合规范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后期同样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规范,耐火材料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新增产能,鼓励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托现有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通过联合重组,“退城入园”,开展技术改造,推进节能减排,生产和推广不定形耐火材料,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集中度。

      工信部于2013年初出台的《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曾明确要求,到2015年,形成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创建若干个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前10家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25%。到2020年,前10家企业产业集中度提高到45%。

  • 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的公告

      第678号

      现批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63-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7日

  • 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

      第684号

      现批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86-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3.11、2.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86-200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7日

  • 国家铁路局:发布《标准轨距铁路道岔技术条件》等13项铁道行业技术标准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标准轨距铁路道岔技术条件》等13项技术标准,这是国家铁路局2014年发布的第四批铁道行业技术标准。

      此次发布的13项标准为工务专业的重要标准,其中新制定标准10项、修订标准3项。铁路道岔、有砟轨道混凝土岔枕是铁路线路的重要构件,产品制造质量直接影响到列车运行安全。起重轨道车、线路捣固车是铁路工务养护维修作业使用的重要大型设备,产品制造质量直接影响铁路工务养护维修作业安全、作业效率及作业质量。13项标准的制修订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等提供了技术依据,对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公众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标准规范》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 2014年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本月15日开始施行

      据建设工程信息获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5 号)

  •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召开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

      据造价信息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了关于召开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建科综函[2014]156号。

        该通知的会议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举行,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至3日(1日是报到,2、3日培训,会期两天)。会议内容是针对宣传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解读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条款;结合新标准修订介绍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和评价方法展开讨论。

        另外,要求参会人员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有关从事绿色建筑开发、设计、施工、运营、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关于召开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

  • 2014年1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地铁隧道防淹门

    CJ/T453-2014

    2014.04.22

    2014.11.01

    2

    电子标签产品检测

    CJ/T455-2014

    2014.04.22

    2014.11.01

    3

    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条件

    CJ/T166-2014

    2014.04.22

    2014.11.01

    4

    建筑幕墙用平推窗滑撑

    JG/T433-2014

    2014.04.22

    2014.11.01

  • 住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废弃混凝土拌合物回收定标准

      据建材询价网了解到,近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废弃混凝土拌合物回收利用技术规程,自11月30日起执行。

      规程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废弃混凝土拌合物回收利用的设备设施,回收利用应在厂区内进行。同时,应建立废弃混凝土拌合物回收利用预案和管理制度。规程还特别明确,回收后用于混凝土工程的废弃混凝土拌合物,在调整工作性能时严禁加水,在坍落度损失较大时可通过掺入适量减水剂来调整其工作性能,减水剂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 2014年10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绿色住区标准》 

      据造价168了解,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等单位编制的《绿色住区标准》,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标准是我国绿色住区建设领域首个行业协会标准,是人居委整合国内外优势研究力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课题《中美绿色建筑评估标准比较研究》、《规模住区人居环境评估标准研究》等众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历时八年编制而成。标准将国际先进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与我国城镇住区建设和房地产发展的本土模式相结合,填补了我国绿色住区标准领域的空白,将对推动我国绿色住区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该标准涵盖了居住环境、资源利用、开放街区、步行交通、商业布点、人文创新、住区多样性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绿色住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旨在使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项目开发建设和管理中,保证市民生活在一个设施齐全、出行便捷、环境美好、品味多样的绿色和谐社区中。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5月14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机关可聘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及相关性。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同时,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补(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纳税人应将取得土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资料按取得时间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取得土地、立项与规划环节:纳税人取得(包括以出让、转让、接受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立项与规划手续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

      2.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二)项目工程施工环节: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预算书。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

      凡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设计或施工环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应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相应的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三)销(预)售商品房环节:纳税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开发项目的销售比例达到80%的当季起,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销(预)售的销控明细,内容应包括各类商品房的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销售比例等。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五)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环节: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后3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2.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者企业留置备查,由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大力提升土地增值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积极应用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前期工程阶段、土建施工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园林绿化阶段四个工程节点深入房地产项目现场,向纳税人了解掌握工程进展状况,将工程造价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点与纳税人充分沟通,对四个工程节点的风险分析作纳税辅导,并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视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 清算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原则上以规划建设部门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确定分期开发的清算单位;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对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跟踪管理;对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如未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则应一并补正:

      (一)《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二)与清算项目有关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容积率、分期开发情况、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摊方法、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均价、房地产清算项目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等说明。

      2.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属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的应附上相关凭证。

      4.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说明。

      5.涉及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6.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7.融资情况说明。

      8.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凡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作清算申报且工程造价高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清算项目,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造价书面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会计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会计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5日)内补全清算资料。

      纳税人在限期内补齐全部资料的,可以受理;在限期内补齐关键资料(如影响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确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受理;逾期未能补齐关键资料,由纳税人书面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确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可以受理;不能补齐关键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章 清算评估审核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作出清算结论;如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90日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再延期90日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八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完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应结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重点实地查核项目的楼栋、道路、挡土墙、绿化、学校、幼儿园、会所、体育场馆、酒店、车位等的工程量,确定学校、幼儿园、会所、体育场馆、酒店、车位等的产权归属。

      第十九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重点审核纳税人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收入以及销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该项目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其收入。

      第二十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审核。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计算扣除。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3.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且账务健全的企业施工,但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第二十三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三)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四)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五)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方式应保持一致;如未保持一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纳税人在限期内未能完整提供扣除项目相关凭证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第二十四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第二十五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属于未“七通一平”的,应对前期工程、基础设施实体的实地审核,特别注意土石方、挡土墙、绿化等工程账实是否相符。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七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按照当地建安造价标准,查核工程费支出是否异常,如有异常,应进一步详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业送审的结算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监理公司、施工企业三方签名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等。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是否存在虚开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三十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二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五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在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项目的调查核实,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纳税人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核定税额后,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六章 清算鉴证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委托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表、证、单、书的格式要求规范填列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重点应对鉴证项目出现的资金流向异常、工程造价高于正常水平、关联交易导致交易价格异常等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鉴证结论,并附送详细的鉴证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提供虚假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对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涉税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规程制定细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并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22日以粤司办〔2014〕23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

      第五条 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认证认可和司法鉴定质量评估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二)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适合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五)有符合司法部规定的仪器、设备,或必需的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必备配置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

      (六)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2年内应当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七)每项司法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中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八)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在1-2项(含2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一个主要鉴定类别名称+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3-5项(含5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6项(含6项)以上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事业性质单位申请的、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构成为:“设立主体单位名称+司法鉴定所(中心)”。类别、所、中心的称谓要求同第(一)项;

      (三)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在驻所地以外的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构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名称+分所”。

      省外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同上。

      第十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申请人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资料,其中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与申请人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五)住所证明。自购房产的,应当提供相关房产的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属于租赁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六)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账单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申请人承诺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及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八)《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九)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人申请在拟设立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现执业的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明确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外省(自治区、市辖市)司法鉴定机构到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正确。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建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

      (二)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核对章上应有核对人的签名和核对日期;

      (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材料提供方商请协助核查。核查过程应当有书面材料证明并上报。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十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应当同意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章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执业类别,需提交申请书及符合第十条(七)、(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程序参照第三章。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申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的变更申请。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修改,应当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材料:变更名称的,提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下同)及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名称;变更住所的,提交申请表和符合第十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提交申请表及符合第十条(四)项的材料;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申请表和符合第十条第(六)项的资金证明。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事项和日期。变更登记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

      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原使用期限一致。

      第二十条 司法部统一监制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自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二)司法鉴定人聘用合同;

      (三)《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四)认证认可证明材料。

      如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鉴定人、业务范围(注销或增加执业类别)其中一项或数项有变化的,按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变更或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办理。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第二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十日内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不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交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件、司法鉴定印章。

      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注销登记情形而不申请注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审核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注销登记决定书。

      第七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编印。

      第二十九条 凡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应当统一编入名册并公告。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东省)》,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更新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八章 许可登记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许可登记档案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资料应并入其许可登记档案保管。

      第三十三条 经司法行政部门核查存在递交虚假登记材料的,应当将相关申请材料作为调查取证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本细则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此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粤建质〔2014〕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5日

           附件: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四价备案”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数据标准(DBJ/T15-99-2014)》的通知


  • 东莞市: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东建房〔2014〕50号)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财政分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2014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镇街(园区)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街(园区)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长安、虎门、南城、松山湖、莞城、东城、凤岗、厚街、寮步、塘厦、万江、樟木头、黄江,实际成交价格低于10115元/平方米(含本数);

      二类标准:石龙、沙田、常平、石排、大朗、大岭山、谢岗、道滘、石碣、高埗、清溪、麻涌、茶山、东坑,实际成交价格低于7753元/平方米(含本数);

      三类标准:中堂、企石、望牛墩、横沥、洪梅、桥头,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386元/平方米(含本数)。

      二、本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东莞市住建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税局

      2014年8月26日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建〔2014〕2号)

    各相关单位,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2008年7月,为促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提请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文。5年来,该《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鉴于《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施行期已经届满,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其进行全面修订,以其第四章“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以我局现行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措施为主要内容,将其主题由原来的综合性管理修改为突出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精减条文数量,并将名称修改为《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重新印发。

      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27日

  • 国土资源部:9月1日起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造价168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了解到,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共9章38条,今天,也就是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它的作用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明确要求:“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国土部决定今年先划出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和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都市圈的发展边界,因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农田占有、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国土部需要与多个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最终完成规范城市边界的政策制定。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董祚继:这个可以从更大的由宏观的层面来促进集约节约,比如规模管控可以倒逼集约节约用地,布局的优化可以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的情况下通过空间结构的和空间格局的调整,能够增加有效的土地供应。

      《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提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规定》还明令禁止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

      董祚继:实际上集约节约用地,我理解不是要减少大家的用地,而是要用同样多的土地能够滋生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附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征求《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建标造〔2014〕60号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承担全国统一定额修编工作任务的函》(建标造函[2012]84号)的要求,由我所主编、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及有关单位参编的《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www.cecn.gov.cn),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仔细审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9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 胡晓丽 潘卓强

      联系电话:010-58934015 027-51836494

      电子邮箱:2228523043@qq.com

      附件: 《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4年8月20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造价168从中国建设报获悉,为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修订并印发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3个类别,按照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3个级别管理。

      其中,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的条件为: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通过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工法经过两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和应用实例等内容;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新办法还对国家级工法的申报程序,申报限制,申报资料,审查阶段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提出,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下册》普通基础工程勘误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4]12号

      各市、县(区)造价管理站,佛山市顺德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下册》普通基础工程第80页G1-3-3至G1-3-4子目有误,现勘误如下:

      G1-3-3增加材料:

      编码0101041B,附项:螺纹钢筋Φ10~25,消耗量:0.804t。

      G1-3-4增加材料:

      编码0101041B,附项:螺纹钢筋Φ10~25,消耗量:0.852t。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5月28日

  • 司法部:推荐适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等13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部办公厅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推荐适用通知。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造价类的司法鉴定,不适用于军事、抢险救灾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诉前鉴定和非诉鉴定可参照该技术规范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需要获取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文本,请登录司法部或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网站(网址:www.moj.gov.cn,www.ssfjd.cn) ;需要咨询相关技术问题的,请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联系人:何晓丹联系电话:021-52367112)。

        关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后反馈给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


                

     

  • 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细则已经正式实施

      据造价168了解,近日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生态建设专委会主办,大宇山国际实业集团协办的“绿色养老建筑研讨会暨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细则颁发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领导张德明透露,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细则已于2013年12月正式实施。

      与会专家分别就《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要点与建设策略》、《养老建筑设计是老年人与环境相融合的设计》、《亲和源对老年绿色住宅的实践》、《能(资)源综合管理技术在绿色养老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新型材料建筑应用优势》、《绿色建筑新型材料建筑应用评价》、《生命三要素:水、空气、阳光对老年康复的作用》七大课题进行讨论。专家们积极总结并探取绿色养老建筑的发展及其规划,结合《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规定,对绿色养老建筑提出了明确要求。他们认为,此次会议标志着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进入了一个新里程,相信通过《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颁布,上海绿色养老建筑的发展将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据了解,随着我国日益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养老建筑设施的建设迫在眉睫,近年来,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均开始涉足“养老地产”项目。

  • 天津市修订《天津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转载)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指导方针和《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的需要,我委组织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等单位修订的《天津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T 29-88-2014),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该《规程》调整了节能保温系统性能检测项目,增加了保温材料的种类和防火隔离带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了围护结构节能工程用主要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该规程对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建设和工程质量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据造价168了解,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保障鉴定成果质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回避,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举证资料的交换、质证和现场勘验,鉴定,档案管理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定及其延伸引起的工程经济鉴定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和成果进行检查。

  • 关于《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2014年第二季度定额动态人工单价的通知

  • 河北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开展《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修订

      造价168从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了解到,2014年2月24日至28日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开展了《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的修订工作。来自石家庄、秦皇岛、唐山、沧州、邯郸市的造价管理部门专业负责人及省站的专家参加了草案的修订工作。


  • 关于再次征求对《广州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我委制定了《广州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规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再次征求你单位的意见,请于3月24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委,同时发送电子版。如无不同意见,也请回复;逾期不复,视同无不同意见。

      附件:广州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规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

      (联系人:方培育,电话:83124968;传真:83124967;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3号楼414房市建委节能科设处;邮编:510032;电子邮箱:fangpeiyu@gzcc.gov.cn)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印发

  • 2014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月起正式施行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于去年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今年3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2013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吸收总结了20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贯彻落实了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科学开展监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将更加符合工程监理的实际情况,更切实际地指导监理工作的开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作为监理行业的国家标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具有哪些新的亮点与创新?业内一些专家认为,新版监理规范更全面、更具体、更切合实际、更协调一致、更专业通用,更易于操作。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四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亮点”。

      一是对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调整。相比原规范,新版监理规范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进行了重新界定,明确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这更切合了监理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人才是监理企业发展的关键,而作为咨询服务行业的监理工作,从业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决定了监理企业发展的高度。新版监理规范中对人员资格要求的调整,既没有降低对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的要求,又体现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又为监理单位人才引进扩大了范围,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性。此条目修订结合了目前监理行业的现状和从业人员构成情况,考虑了工程监理实际的需求,对监理行业的规范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第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这一条款的规定协调解决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多年来为之困惑的现场安全责任问题。对于监理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起到了有据可依、有的放矢的作用。新规范的实施对于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来说,意义重大。

      三是新增了“相关服务”专章。为了与《建设工程管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第9章相关服务。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理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相关服务”对工程监理单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在增加工程监理单位服务内容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应的监理酬金,这对监理企业的发展是有推动作用的。同时也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认真练好内功,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是强化了可操作性。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后的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而且明确了上述文件的审查内容。再有,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还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4种情况,与老版规范相比更具体、更细化、更实用和更易于操作。

  • 2013年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上网日期

    公告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无强条

    1

    2013.05.29

    25

    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

    JGJ/T299-2013

    2013.05.09

    2013.12.01

     

    2

    2013.05.29

    26

    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

    JGJ/T294-2013

    2013.05.09

    2013.12.01

     

    3

    2013.05.29

    27

    高抛免振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96-2013

    2013.05.09

    2013.12.01

     

    4

    2013.05.29

    29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CJJ194-2013

    2013.05.13

    2013.12.01

    5

    2013.05.29

    30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298-2013

    2013.05.13

    2013.12.01

    6

    2013.05.29

    31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管井施工操作规程

    CJJ/T13-2013

    2013.05.13

    2013.12.01

     

    7

    2013.05.29

    32

    淤泥多孔砖应用技术规程

    JGJ/T293-2013

    2013.05.13

    2013.12.01

     

    8

    2013.06.26

    46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13

    2013.06.09

    2013.12.01

    9

    2013.06.26

    47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55-2013

    2013.06.09

    2013.12.01

    10

    2013.06.26

    48

    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

    JGJ297-2013

    2013.06.09

    2013.12.01

    11

    2013.06.26

    4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2013

    2013.06.09

    2013.12.01

     

    12

    2013.07.08

    51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2013.06.08

    2013.12.01

    13

    2013.07.08

    52

    钢筒仓技术规范

    GB50884-2013

    2013.06.08

    2013.12.01

    14

    2013.07.08

    53

    有色金属冶炼厂自控设计规范

    GB50891-2013

    2013.06.08

    2013.12.01

    15

    2013.07.08

    54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2013.06.08

    2013.12.01

    16

    2013.07.08

    55

    轻金属冶炼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883-2013

    2013.06.08

    2013.12.01

    17

    2013.07.08

    56

    轻金属冶炼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GB50882-2013

    2013.06.08

    2013.12.01

    18

    2013.07.08

    57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2013.06.08

    2013.12.01

    19

    2013.07.09

    66

    电动伸缩围墙大门

    JG/T154-2013

    2013.06.25

    2013.12.01

     

    20

    2013.07.09

    67

    飞机库门

    JG/T410-2013

    2013.06.25

    2013.12.01

     

    21

    2013.07.09

    68

    超声波水表

    CJ/T434-2013

    2013.06.25

    2013.12.01

     

    22

    2013.07.09

    69

    电动卷门开门机

    JG/T411-2013

    2013.06.25

    2013.12.01

     

    23

    2013.07.09

    70

    建筑用集成吊顶

    JG/T413-2013

    2013.06.25

    2013.12.01

     

    24

    2013.07.09

    71

    建筑用菱镁装饰板

    JG/T414-2013

    2013.06.25

    2013.12.01

     

    25

    2013.07.09

    72

    燃气用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及管件

    CJ/T435-2013

    2013.06.25

    2013.12.01

     

    26

    2013.07.09

    73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JG/T158-2013

    2013.06.25

    2013.12.01

     

    27

    2013.07.09

    74

    建筑遮阳产品耐雪荷载性能检测方法

    JG/T412-2013

    2013.06.25

    2013.12.01

     

    28

    2013.07.09

    75

    压接式碳钢连接管材及管件

    CJ/T433-2013

    2013.06.25

    2013.12.01

     

  • 《广州市增城副中心规划》成果自11月18日生效

           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增城副中心规划》成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增城副中心规划》已完成规划技术审查、批前公示、专家论证等程序,经第二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获全票通过,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城乡[2013]423号),并获增城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公布实施(增府复[2013]24号),自批准之日(2013年11月18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规定,现由增城市城乡规划局公布实施,有关规划成果信息可查询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网址为www.zcupb.gov.cn。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热泵热水器压缩机标准明年5月1日实施

           2013年10月10日,国家标准2013年第21号公告显示,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T29780-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正式对外公布。该标准实施日期为2014年5月1日。
  • 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将于12月举办四期13规范宣贯 免费!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相关内容的宣贯

    深价协[2013]05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第156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规范)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同时废止。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委托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承办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的宣贯培训工作,主要对照现行08规范及我市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对13规范及主要专业计量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详尽解读及宣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等;

        2、《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8622013)的规定》;

        3、《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及费率标准(2013)。

        二、学习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单位的从业人员。(:造价员参加本次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的10个学时。学时认定详见协会后续通知)

        三、学习地点:

        深圳市科学馆三楼会议厅(上步路深圳会堂对面)。

        四、学习时间:

        第一期:12月2------3日;

        第二期:12月5------6日;

        第三期:12月9------10日;

        第四期:12月12-----13日;

    期数

    日期

    上午

    下午

    备注

    第一天

    9:00-12:00

    领导致辞

    计价规程(蒋萍)

    建筑装饰(赛绪志)

    2:00-6:00

    轨道交通(高年鹏)

    安装工程(颜斌)


    第二天

    9:00-12:00

    市政工程(邬鹏华)



        五、学习费用:

        免费听课(交通自理,请大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

        六、报名办法:

        1.报名方法:网上报名

        第一步:登陆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szcea.org.cn),点击“学习班报名”图标进入网上报名页面;

        第二步:完整填报相关内容,并打印报名表,持报名表到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确认并打印《学习凭证》,按规定的时间到上课地点参加学习,协会凭《学习凭证》进行考勤。

        2.报名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接受报名(节假日不办公)。

        3.报名地点:深圳市振华路45号汽车大厦4A409室(地铁2号线燕南站B出口)。

        联系人:刘静、龙超平、吴慧燕、崔莹莹

        联系电话:83231498      83254633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3年11月22

  • 苏州施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监察局联合起草了《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并经苏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于11月起正式施行。《办法》从政府作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代表的角度,要求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相关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投标或采购活动作出惩戒性限制。即招标人依法利用资格审查权,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筛选,体现“择优”宗旨。

           一是明确界定严重不良行为。《办法》界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约的行为。《办法》具体列举了当前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包括串通投标等在内的八种严重不良行为。二是建立严重不良行信息研判机制。《办法》建立了部门间信息共享、集体研判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按季召开由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汇总在案件办理中涉及的严重不良行为信息,集中研判,明确失信惩戒意见。三是明确了失信惩戒具体标准。《办法》对有八种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分别作出了限制其6~36个月参与国有投资工程投标资格的规定。《办法》强调,将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与企业或个人资质、资格管理和预选承包商评审等挂钩联系,明确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清除出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四是重点打击单位和个人行贿行为。《办法》将单位行贿、个人行贿列为重点打击的行为。只要存在职务行贿行为,一旦被司法机关查实,达到一定数额,不论是否构成犯罪,涉及的个人和相关单位,均要提交联席会议研判,严格按照《办法》进行相应的惩戒。

  • 《广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出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近日批准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订的《广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区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8000套的目标任务。

      《方案》明确,要从9个方面重点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一是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二是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三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四是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五是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六是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七是推动建筑工业化;八是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九是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为确保顺利实施,《方案》提出8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广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二是强化目标责任,将方案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三是加大政策激励,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方面政策;四是完善标准体系,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五是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六是强化能力建设;七是加强监督检查;八是开展宣传教育。

  • 浙江: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



    建建发(2013)27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相关要求,为使《规范》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做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全面推行清单计价模式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提高投资效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各方主体自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招标控制价应按本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招标控制价对预防围标串标、虚抬价格的作用,遏制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二、结合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

      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保持我省现行计价依据(政策、规则)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本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规定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规则)执行,同时结合《规范》对以下方面做相应调整。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 措施项目清单按我省计价规则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编制,并按44号文要求取消检验试验费项目(检验试验费并入企业管理费),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二个措施项目清单。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其他规定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执行。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本省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的下限费率。

      3.规费和税金必须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按44号文要求,本省现行规费中取消“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意外伤害保险费”作为企业管理费的内容单独列项计算。其他规费项目仍按我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各市要按我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费率的测算和制定。

      5. 清单工程量必须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三、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1.做好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市场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继续健全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动态调整和发布机制。

      2.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合同条款内容审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履约监管,规范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精心制定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完善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将计价依据争议解释、认定工作落到实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根据本通知及44号文要求,制定相关的综合解释,调整施工取费相关费率,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抓紧编制完成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 安徽出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日前,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标准》,其中具体包括: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场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标准》明确,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30种情形,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13种情形,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12种情形,交易场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交易场所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等8种情形,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11种情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3种情形。

  •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引》(2013版)发布

        10月22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引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指引》(2013版)(以下简称《设计指引》),通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均按此《设计指引》执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参照本《设计指引》执行。

        据悉,与2011年印发的指引相比,该《设计指引》细化并完善了适合广州市保障性住房的技术标准和措施要求,统一了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风格和装修标准等内容。在建筑设计部分,根据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中,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求,细化了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的标准和措施完善单体的平面布局,户内空间各功能区、门窗、公用空间、细部构造措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要求实用率在80%左右,并不得低于77%。另外,新的《设计指引》还明确了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抗震设计相关要求。

      根据新版的《设计指引》,保障房居住区应以中高层和高层为主,除有限高的区域外,原则上不建多层和低层住宅,容积率则控制在2.05.0。在停车位的配置上,《设计指引》要求保障房的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广州市规划配套要求的下限设置,非机动车的配比则要求达到每户一辆的标准。

      而在商业配套上,《设计指引》要求设置适量的商业配套设施,为区内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就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商业配套设施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住宅计算总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高于6.5%

      保障房小区500米内有公交车站

      在不少城市,选址过偏、配套不完善,是很多本来有住房需求的申请者放弃购买、租赁保障房的原因。对此,《设计指引》规定:保障性住房选址应临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离相邻的公交站点距离不大于500米。

      值得一提的是,《设计指引》还提出,优先选择教育、医疗、社区管理、养老、文体、商业、金融等公建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地方,并适当考虑方便就业的区域进行规划建设。

      按照规定,居住区宜设置适量的商业配套设施,为区内中低收入人去和残疾人就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商业配套设施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住宅计算总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高于6.5%

      保障房小区该不该配建停车位,一直备受争议。此前广州个别保障房小区有豪车出没的现象,就曾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设计指引》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宜按广州市规划配套要求的下限设置,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位标准为1/;规划每100个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每100户设置1个残疾人摩托车车位。

      同时,在车位满足规划配置要求的情况下,宜只设置一层地下室作为地下车库和地下设备用房,以降低工程造价

      在结构设计方面,除特殊说明外,结构设计按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进行设计;花都、从化、增城抗震设防烈度为6;除花都、从化、增城外设防抗震烈度均为7度。

      统一建设标准不再分三六九等

      《设计指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筑基本户型包含31厅、21厅、11厅和单间户型(宿舍);单间户型(宿舍)应按4/户考虑家居和电器配置的设计。其中,31厅为55-60㎡、21厅为45-50㎡、11厅为40-45㎡、单间户型(宿舍)35-40㎡。

      规定还显示,单套保障房的面积应控制在60㎡,实用率控制在80%,且不低于77%

      居室()内不应开设过多的门或门洞,以方便家具的布置和隐私的保护;卫生间门不应正对客厅、餐厅,且尽量与房间门错开;洗菜盆应靠近窗口设置……《设计指引》对户型的细节规定可谓无微不至。其中还规定,户型应为独立的居住单元,包括卧室、起居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功能空间,不宜出现异型平面布置,应满足基本设施摆放位置要求,每户应有独立阳台。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该设计指引的送审稿对廉租房、公租房的层高规定为2.8米,而经适房、限价房的层高规定为2.9米。不少参与评审的专家认为保障房也分三六九等不公平,建议统一为同一标准。记者对比发现,正式出炉的保障房设计指引不再对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有所区别,统一规定为层高不低于2.8米,宜为2.9米。

      保障房容积率上限看齐潭村改造

      设计指引送审时规定,保障房容积率宜控制在2-4。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就表示,一般商品房容积率普遍超过3.5,近期广州推出的地块容积率更多达到4.0左右,为了符合科学集约使用土地的精神,必须按照比例相应增加公共配套设施,保障房应向高层建筑发展,容积率稍微提高。

      记者对比发现,正式版的《设计指引》将保障性住房容积率控制范围调整至2.0-5.0。据了解,住宅项目的容积率高代表着小区内房屋建设的多。一般情况下,独立别墅容积率为0.2-0.5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记者了解到,珠江新城的容积率就高达5.2,潭村改造后的容积率也设定为5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比如1000平方米建地面积,容积率是3.0,那么建筑面积就是3000平方米,如果提高一个点的容积率,那么建筑面积就是4000平米,所以提高一个点的容积率,就可以多建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以保障房50平米的建筑面积来算,那就相当于多建了20套保障房。

      建筑以南北向布局为主

      除了容积率调整,《设计指引》还对规划布局作出要求,居住区内建筑规划布局应能形成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等条件;建筑以南北向布局为主,东西向布置的住宅栋数不应多于住宅总栋数的5%(受用地限制的除外);宜设计底层架空或空中花园,改善通风环境。

      保障房设计还要结合架空层、风雨连廊布置有岭南特色的园林环境空间,商业及其他临街的服务网点宜设置骑楼街,使居住区内住宅与主要公建配套设施连接形成风雨无阻的步行系统。

      同时,建筑架空层和屋面层宜布置固定的花池和坐凳等园林环境,增加绿化覆盖率;坐凳、园林小品等应尽量采用方便日后维护管理的建筑材料,少用木材。

      保障房远离垃圾处理场

      《设计指引》规定,保障房周围不应存在铅蓄电池厂、垃圾处理场等污染项目。

      按照规定,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应独立用地,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3米,与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4米,且宜利用假山等绿化措施对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进行遮蔽设计。

      垃圾收集站宜与环卫工人休息场所、环卫工具房合设,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和垃圾运输车通行和安全作业的需要,提供垃圾桶清运车位1;服务人口超过1.5万人,应提供垃圾清运车位2个,站内配备给排水设施。

      110千伏变电站与住宅楼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米。

      名词解释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 江西:自2014年起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造价168获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3929日印发《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意见指出2015年,江西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新增2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全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100项;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

        根据意见要求,自2014年起,江西全省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

     

        附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自10月29日起施行

        造价168讯 月前,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发布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从2013年10月29日起开始执行。该管理办法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按照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此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管理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办法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附件: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 浙江新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件标准》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转载】

        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联合起草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件标准》已经审查通过和公示,并正式批准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编号:DB33/1021-2013),自2013121日起正式实施。

      2005年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自颁布实施以来,大大推动了省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停车难的状况。随着近年来全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原城市建设工程停车建设标准和配建标准已难适应城市交通发展需求,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此次新标准主要从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两方面进行标准提高,特别针对住宅、商业、办公、学校等停车位指标配建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如住宅建筑户均建筑面积90-140的,机动车配建由原标准的0.6/100提高至1.1/100,户均建筑面积140-200由原标准的1.0/100提高至1.4/100

      新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缓解城市机动车停车难、行车难问题,对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 2013年10、11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上网日期

    公告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无强条

    1

    2013.05.15

    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2013

    2013.03.14

    2013.10.01

    2

    2013.05.15

    5

    机械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50848-2013

    2013.03.14

    2013.10.01


    3

    2013.05.15

    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2013.03.14

    2013.10.01

    4

    2013.05.15

    7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GB50830-2013

    2013.03.14

    2013.10.01

    5

    2013.05.16

    12

    给水排水用软密封闸阀

    CJ/T216-2013

    2013.04.27

    2013.10.01


    6

    2013.05.16

    13

    燃气蒸箱

    CJ/T187-2013

    2013.04.27

    2013.10.01


    7

    2013.05.16

    14

    汽车库和停车场车位引导装置

    CJ/T429-2013

    2013.04.27

    2013.10.01


    8

    2013.05.16

    15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28-2013

    2013.04.27

    2013.10.01


    9

    2013.05.16

    16

    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

    JG/T163-2013

    2013.04.27

    2013.10.01


    10

    2013.05.16

    17

    垃圾填埋场用非织造土工布

    CJ/T430-2013

    2013.04.27

    2013.10.01


    11

    2013.05.16

    18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CJ/T30-2013

    2013.04.27

    2013.10.01


    12

    2013.05.17

    19

    建筑排水用柔性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及管件

    CJ/T178-2013

    2013.04.27

    2013.10.01


    13

    2013.05.17

    20

    给水管道复合式高速进排气阀

    CJ/T217-2013

    2013.04.27

    2013.10.01


    14

    2013.05.17

    21

    建筑给水水锤吸纳器

    CJ/T300-2013

    2013.04.27

    2013.10.01


    15

    2013.05.17

    23

    生活垃圾化学特性通用检测方法

    CJ/T96-2013

    2013.04.27

    2013.10.01


    16

    2013.05.17

    24

    生活垃圾渗沥液检测方法

    CJ/T428-2013

    2013.04.27

    2013.10.01


    17

    2013.06.25

    40

    排水用螺纹钢管

    CJ/T431-2013

    2013.05.24

    2013.10.01


    18

    2013.06.25

    41

    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抓斗起重机技术要求

    CJ/T432-2013

    2013.05.24

    2013.10.01


    19

    2013.06.25

    42

    供冷供暖用辐射板换热器

    JG/T409-2013

    2013.05.24

    2013.10.01


    20

    2013.06.25

    43

    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JG/T408-2013

    2013.05.24

    2013.10.01


    21

    2013.08.27

    97

    风景名胜区公共服务 营销平台

    CJ/T425-2013

    2013.08.15

    2013.11.01


    22

    2013.08.27

    98

    风景名胜区公共服务 自助游信息服务

    CJ/T426-2013

    2013.08.15

    2013.11.01


  • 格尔木市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合理使用资金。近期,格尔木市出台了《格尔木市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规费及合同约定等方面的内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协审费、税费和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按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不得突破。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设计变更或签证,严格按《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按规定办理的,不予认可备案,其变更增加金额在工程竣工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办法》同时要求,招标人不得再向中标人提出压价要求,不得再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依据施工合同、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结算编制办法、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设计变更、双方确认的经济签证凭证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审计部门审查并由建设单位认可盖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 解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今后因工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有望大大减少。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合同须约定安全防护费总额和预付比例,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且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 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 支付。

        建设部强调,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建设单位未 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将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1997年1月8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的标准化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区、县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区、县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八条  对下列各项要求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统一的,应当制定本市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三)食品、化肥、农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要求。
    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属于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地方标准由市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条  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
        鼓励企业采用已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正式批量生产工业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产品标准的;
       (二)执行废止标准的;
       (三)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
        无标准生产产品的企业必须制定或者补充完善标准,不得无标准生产。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使用单位、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有关专家论证后,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企业对产品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下列标准必须实施:
        (一)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三)企业申明执行的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登记、备案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标志等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在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审查结果应当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国家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认证标准要求,并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  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其中属于我国安全认证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我国安全认证标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二)不符合安全认证标准或者未取得安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三)未注明所执行标准的;
        (四)标签、标志等标识和使用说明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章  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一经发布,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行登记和审验制度。
        生产产品执行标准一经确定,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后,领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产品调整时,对不再生产的产品,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载明标准的时效性进行审验。
        第二十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授权或者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载明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作为质量检验判定的依据。
        处理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时,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产品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发给《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被反映有突出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检查实施标准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有关实施标准的情况;
        (二)查询有关实施标准的文件、原始资料;
        (三)笔录有关事实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必须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无标准生产或者不按照所登记、备案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产品的标签、标志、使用说明和信息类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对违反标准化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广东省标准《铝合金模板技术规范》发布【转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铝合金模板技术规范》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338

        现批准《铝合金模板技术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5-93-2013,2013121日起实施。其中,第5.2.56.1.46.5.27.3.17.3.37.3.47.3.57.3.67.3.89.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716

  •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产品标准6月1日起实施【转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50号

        现批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87-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2日

  • 中国首部《儿童房装饰装修安全技术规范》28日出炉【转载】

        国际儿童节到来前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和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制定的中国第一部《儿童房装饰装修安全技术规范》于5月28日正式发布。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主任宋广生表示,这将成为规范中国儿童房、儿童家庭和儿童活动场所安全装饰装修的规范性文件。

        据宋广生介绍,《儿童房装饰装修安全技术规范》有十大要点:防玻璃伤、防磕碰伤、防倒压伤、防门夹伤、防坠落伤、防滑摔伤、防缠绕伤、防窒息伤、防电击伤、防污染伤。

     宋广生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中国随着城乡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条件的改善,儿童房装饰装修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问题,由于不安全装饰装修造成的儿童伤害甚至死亡事件频频发生。

        “规范”重点对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儿童房和儿童家庭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安全规范,包括装饰装修的结构安全、设计安全、有害物质控制和材料阻燃性能进行了严格要求。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解决造价争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转载】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

        (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

        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

        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

        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

        (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

        (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4)第20条[工程量计算];

        (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

        (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

        (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

        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

        (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

        (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

        (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54%;

        (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

        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

        (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价款;

        (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

        (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

        (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

        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

        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

        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

        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

        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

        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

        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

        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

        附   件:

        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厦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发布 建立地方标准体系

        2013年4月22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印发了《厦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提出加快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具有厦门特色的十大系列地方标准体系;大力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大力推进项目管理标准化;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和执法监管的标准化;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示范建设;大力加强标准化宣贯和检查工作。同时,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顺利推进,提出从“管理体制、组织领导、考核奖励、经费投入、总结提升”五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在《实施方案》的推动下,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结合深化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率先在全省发布《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查要点》,实现所有审批事项标准化。

        附件:厦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

  • 贵州要求全省10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转载】

        近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对全省10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要求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通知要求,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作为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提供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并作为入选100个城市综合体的必要条件之一。设计过程中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修改和调整专项方案的,应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备案。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绿标办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此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未经原审查机构和标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取消有关绿色建筑设计的实质性内容。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阶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或纠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6月1日起实施【转载】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四类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如果这四类项目被审查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将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这四类项目包括(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二)旧城改造项目;(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同时,政府鼓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根据规定,今后广州范围内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别墅、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独立住宅,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李廷贵率队调研广州市低能耗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据了解,《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6月1日起实施。达到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级的绿色建筑,将按照新的办法核定计算容积率。广州市建委科技处副处长杨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规定也对建筑节能情况良好的绿色建筑提出了奖励方案。执行情况好的建筑达到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级的绿色建筑,将按照新的办法核定计算容积率。”

  • 《江门市区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5月1日起试行

        为加强江门市区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了《江门市区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该《规定》已经江门市规划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江门市区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从规划的制定、许可、修改、监督检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共七章六十四条以及附录,其适用范围内为江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主城区范围外的新会区各镇应逐步按该规定执行。

  • 关于开展2012年在湛执业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第二批建筑业企业(造价咨询)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46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执〔2012〕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在我市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企业注册资本、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资质情况;
        (二)抽取2至3个造价咨询项目工程进行质量检查。

    二、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含分支机构);
        (二)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2011年6月-2012年5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和工资发放表;
        (三)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2010年、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0年、2011年和2012年5月底前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五)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技术装备清单和证明材料(发票或实物);
        (七)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三、核查企业范围
        本次核查企业为在湛江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在我市执业的非本地区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专项核查组(详见附件一),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时间由核查组和被核查企业联系。核查结束后,专项核查组将被核查企业的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于8月6日前报给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被核查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40号令)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规定,对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标准先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专项核查组的检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三)被核查企业先行自查自纠时,应使用《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第二批建筑业企业(造价咨询)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460号)附件表格,并完整、准确填写。
        (四)被核查企业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固话、手机),以书面形式于7月19日前电传给专项核查组(联系人:陈文震,电话:3588319,邮箱: zjszjz@sina.com )。

    附件《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第二批建筑业企业(造价咨询)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460号)

    湛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 佛山市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落实质量强市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转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佛府[2010]152号)精神,在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等相关环节落实质量强市保障措施,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机制,造价要体现合理要求
     
    (一)工程施工招标时应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造价信息进行计价,不得人为压低或抬高,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公布。
     
    (二)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要求,将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具体按《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案工作的通知》(佛建建市函[2010]66 号)办理。招标控制价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不予办理其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三)规范经济标的评审。招标项目为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除1单独的填砂、土石方工程外)的,不得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审方法。经济标提倡采用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企业成本价竞标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并将该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二、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奖惩机制,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一)建设单位要树立打造精品工程意识,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工程创优目标及奖励条款,提高企业的创优积极性。奖励费用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将工程优质费的相应标准列入招标控制价和合同价中,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工程承包企业达到创优目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优质费;参与创优的监理企业的奖励比例可参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2008 〕86号)第五条执行。
     
    (二)在我市承建的工程曾获国优(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金质奖、国家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市优(佛山市优良样板工程奖、市优秀装饰装修工程)的,其获奖企业分别从获奖之日起3年、2年、1年内,参加我市同类工程投标时,可免于评标所需的资格性审查。
     
    (三)招标工程采用综合评价法的,且投标人承建的工程曾获得工程质量奖的,招标人可按照奖项级别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相应的加2分奖励项目;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提倡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相应的加分奖励项目。
     
    (四)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对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诚信扣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防范不合理工期机制,施工工期要体现合理要求
    (一)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施工工期合理,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应充分考虑工程规模、技术特点、施工难度及工程质量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 2011 )》合理确定。
     
    (二)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同时载明施工标准工期,凡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工期在扣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时间后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说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用。扣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时间后的招标工期不得少于标准工期的80%。
     
    (三)如招标文件规定非确定性招标工期的,投标人的投标工期应在投标施工组织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标准工期自行确定。投标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的,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赶工措施和施工方案。
     
    (四)发、承包方在确定合同工期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中标文件确定。
     
    (五)以上有关招(投)标工期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四、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承发包单位必须履行合同承诺
    (一)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
     
    动态管理
    1.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
    2.管理人员现场到位、机械设备投入的情况是否和投标承诺一致;
    3.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4.是否按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履行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5.其他相关情况
     
    (二)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发包单位的动态管理
    1.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
    2.是否拖欠承包单位工程款;
    3.是否要求承包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是否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5.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是否兑现工程创优奖励条款;
    7.其他相关情况。
     
    (三)对上述检查项目存在一般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并对其进行诚信扣分,保证工程质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一)建筑行业诚信系统与我市各级招标管理机构及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资源共享、无缝对接,真正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
     
    (二)信息平台应当及时更新。为防止弄虚作假,信息滞后,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个人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在诚信系统中对其进行扣分。对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坚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招标单位可根据投标人的诚信分值、诚信档案、是否被列为重点监控、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等情况,在资格审查、评标方法中设定相应的条款,综合企业的整体实力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摘要: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6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87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业经20046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

    二、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100项)

    三、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63项)(略)

    一、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

    (省建设厅部分)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省建设厅 25 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布)  

    二、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100项)

    (省建设厅部分)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省建设厅 49 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998年省人大颁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点击下载: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建设系统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摘要: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建设系统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点击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系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建设系统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摘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点击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点击下载: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下载: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

    点击下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

  • 广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范(试行)【转载】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点击下载: 广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