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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的通知

    粤建市〔2024〕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专业的专家入库、专业变更、续聘的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2024年8月1日起,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归口我厅管理专业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适用本标准。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2024〕14号

    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五、抽查监督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省财政厅对照上一年度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抽取一定比例项目作为财政监督对象,向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工程价款结算抽查监督函》。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将该项目已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送省财政厅进行监督审查。因项目跨年度实施等因素,抽选项目本年内未完成价款结算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继续监督。

    (三)省财政厅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审查,同时根据项目核减率、超合同价、送审时长等主要指标,对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反馈或移送。

    六、重点监督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省财政厅对照省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选取部分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工程价款结算重点监督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等开展价款结算审核。省财政厅及时跟进结算审核工作,对其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审定工程价款结算造价。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核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结算资料的检查把关,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要认真落实财政监督意见书中相关问题的整改。

    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快建立本部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八、对监督发现违反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财政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反馈,并按照财会监督协同机制要求,视情向省委巡视部门、审计部门反馈。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依规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问题线索。

    发现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失责等问题的,依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由其依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九、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开展监督,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建质〔2024〕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有关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细则》是各方责任主体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要求,也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不断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督导,提升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质量月、评优评先等实际,采取会议、现场观摩、培训等形式开展《细则》宣传贯彻,解读内容和工作要求,增强房屋市政工程各参建主体对《细则》的认识和理解。将《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各参建主体认真执行《细则》,把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名员工、每道工序。

      三、示范引领,推动《细则》应用取得实效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推动《细则》应用与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质量安全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找准本地区《细则》应用的薄弱环节,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目标任务,落地一批具有引领、辐射作用的《细则》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扎实推动《细则》应用取得实效。对于《细则》应用工作成效显著、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和项目,各级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在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等评优评先方面给予激励,并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优先推荐为观摩项目,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

      《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广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24〕3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以上,模数化、标准化程度高和个性化要求较低的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育儿场所、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厂房和仓库等);工程复杂且设计施工一体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及其他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招标人需求、地质环境、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确,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建立从项目决策、设计、招标、施工到竣工等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控目标,并成立具有工程总承包经验及相应专业人员的管理团队,或者委托相应咨询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中,应当明确管控目标、管理团队及项目负责人,必要时提交专家论证结果。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已取消核准的资质,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以及项目发包时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需明确工程规模与范围、功能需求、建设标准、项目管理规定,并按要求编写发包人要求,详细要求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中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

    (二)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招标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资料,以及规划条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可编辑)等;以上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相应编制深度,确保前期资料符合要求;

    (三)最高投标限价; 

    (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提交要求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质量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做详细约定;

    (六)投标人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求,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方案、设计优化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

    (七)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增加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BIM技术的要求。

    第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招标人和投标人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第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由招标项目的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组成。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或者初步设计概算总造价中与总承包发包内容和范围对应的合计金额。招标文件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所处的设计阶段、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工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5日。

    第十一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技术方案、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等。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但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类专家包括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等专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发包人要求,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应当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方案评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以及投标报价评审。

    第二十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拟任工程总承包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期限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者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担保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进入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评审,也可以规定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技术方案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前15个投标人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相同无法确定前15个投标人时,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进入投标报价评审。

    第二十四条  技术方案评审包括总承包方案、设计优化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

    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技术方案可以采用合格性评审,也可以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技术方案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技术方案评审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业绩、优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工程总承包负责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实际,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相关指标、特征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特征中的1-2

    用于资格条件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第二十七条  超大型的轨道、机场等特殊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可以对评审因素权数、报价评审中的β值、技术方案以及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中的相应奖项、标准化工地设置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技术方案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报价进行重点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三十二条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分值计算错误的;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应当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复核意见。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复核意见进行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对未采纳的复核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三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推荐不超过三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的管理与考核。中标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完善和优化设计,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三十五条  暂行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630日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 我省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告示

    我省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告示

    (2024年5月)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受市场供需变化、市场库存等因素影响,省内部分城市的商品混凝土和水泥价格环比连续下跌幅度均已超过红线5%。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市场建筑钢材、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水泥、混凝土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4日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23〕9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厅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公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资质评审专家考核小组,负责专家人选审核工作。

           第二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和相应行业管理政策。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在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从事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相应资质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六)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第三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和本人签署的申请书、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第四条 由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各建设工程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1),并对推荐人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评审专家入库前须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资质评审专家上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方能入库;在相关法规、政策、资质标准等进行重大调整时,适时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评审专家资格或予以出库处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一届。任期届满,如再次申请评审专家入库的,需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重新申报。评审专家最多连续担任两届。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的使

           第七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按照资质类别和评审工作需要,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比例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当日参加资质评审工作前,需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评审日前30日内的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查询方法详见附件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审专家的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方可允许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室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归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申报资料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载明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应当在出具的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方式分为两类:

           (一)现场评审,即专家集中在封闭的场所,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二)异地评审,即专家通过计算机在网上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远程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纪检部门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和资质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库依照评审专家的数量和专业划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专家库使用部门要加强与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沟通,及时维护更新专家库信息;一年内连续三次联系不上的,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在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临时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开展资质评审前,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六条 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统一安排,评审专家之间不得互通评审信息。现场集中评审时,评审专家不得将与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带入和带出评审现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自行与申报企业联系或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申报信息和评审结果,不得泄露本人和其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不得接受申报企业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等,以及参与其他影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受到行贿、骚扰等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査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本人与申报资质企业属同一企业、企业集团或其参股及利益相关企业。

           (二)本人的直系亲属在申报企业中或其下属企业工作。

           (三)本人与申报资质企业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本人评审专家身份,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出版书籍、发表文章或参与各类事业单位、协会(学会)、企业举办的资质教学、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此次评审工作,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评审工作:

           (一)不服从评审工作统一安排的。

           (二)未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集中评审时不按规定上交所携带的通讯设备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评审场所的。

           (五)不遵守回避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被推荐为评审专家: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私自替换企业申报材料的。

           (三)不遵守回避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经考核评价不满足评审专家要求的,即具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3次及以上未能按通知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的;出现原则性严重评审错误或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明显评审错误的;一年内未按通知要求参加评审次数与评审出现明显错误次数相加达到4次的。

           (五)做出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和言论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应对评审专家参加资质评审等相关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外地专家来南宁市参加资质评审业务培训或开展资质评审工作的,推荐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出差管理规定足额报销差旅费。推荐单位未能落实差旅费足额报销的,将取消该单位专家推荐资格,同时对其推荐的专家人选予以出库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⒈ 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

           ⒉ 无犯罪记录查询小教程

           ⒊ 资质评审专家承诺书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通知

    穗建质〔2024〕337号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各地模板支撑体系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模板支撑体系安全事故,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模板支撑体系全面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2024年6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的以下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一)财政投资类项目;

      (二)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和承重支撑体系。

       二、鼓励其他新建、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使用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并优先推荐“市级质量月观摩项目”“市级安全月观摩项目”“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市房屋建筑工程精品工程培育项目”“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各类观摩、示范活动。

       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企业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所需费用,在编制概算、费用变更中予以支持,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安全保障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

       四、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材质、搭拆应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规范要求,特别要求如下:

      (一)支撑架搭设应根据立杆放置可调底座,应按先立杆后水平杆再斜杆的顺序搭设,形成基本的架体单元,应以此扩展搭设成整体脚手架体系;

      (二)水平杆及斜杆插销安装完成后,应采用锤击方法抽查插销,连续下沉量不应大于3mm;

      (三)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竖向斜杆不应采用钢管扣件;

      (四)加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搭设过程的自检和验收,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做好过程验收,确保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搭设符合规范的要求,尤其是要做到分段分片验收,确保一开始就能规范搭设,符合要求;

      (五)拆除作业应按先装后拆、后装先拆的原则进行,应从顶层开始、逐层向下拆除,不得上下同时作业,不应抛掷。

       五、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钢管(支模)脚手架。严禁使用钢管壁厚不达标或锈蚀、变形严重的钢管架,严禁使用不合格扣件。

       六、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模板支架及脚手架的监督执法,强化对模板支架、外脚手架方案编审、专家认证、架体搭设的监督检查和支架材料的执法抽检,每年抽检比例不低于所辖在建项目的10%。严厉查处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支模架材料、不按方案搭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对责任单位采取约谈提醒、公开通报、行政处罚等措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4日


  • 【普法宣传】民法典与生活同行

           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学习、共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4〕13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主管预算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中央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也可以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合作创新采购。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研发经费。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合作创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 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


      第六条 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合作创新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第二章 需求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


      最低研发目标包括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性能,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


      最高研发费用包括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和创新产品的首购费用,还可以设定一定的激励费用。


      第八条 合作创新采购,除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以外,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


      第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合作创新采购。


      合作创新采购的研发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第十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情况和中小企业承接能力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工作内容难以分割的综合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研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第十二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和研发期限;

      (二)供应商邀请方式;

      (三)谈判小组组成,评审专家选取办法,评审方法以及初步的评审标准;

      (四)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及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限额;

      (五)是否开展研发中期谈判;

      (六)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的初步意见;

      (七)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

      (八)研发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

      (九)研发风险分析和风险管控措施;

      (十)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研发谈判文件、成交结果、研发合同、首购协议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章 订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但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


      以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研发期限,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同时,采购人应当在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中明确,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可能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进行实质性调整。


      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在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参与。


      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


      创新概念交流中,谈判小组应当全面及时回答供应商提问。必要时,采购人或者其授权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供应商进行集中答疑和现场考察。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查、核准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

      (二)研发供应商数量;

      (三)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限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明确激励费用的金额;

      (四)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

      (五)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

      (六)对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的响应要求;

      (七)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

      (八)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十)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十一)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

      (十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十三)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

      (十四)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五)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成时间,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本办法所称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足的,采购人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对研发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二)研发完成时间;

      (三)响应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限额和首购费用。首购产品金额除创新产品本身的购买费用以外,还包括创新产品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四)各阶段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五)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六)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

      (七)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八)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九)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的响应内容;

      (十)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的研发方案,包括研发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其优势;可能出现的影响研发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研发团队组成、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研发进度安排和各阶段标志性成果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二)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三)研发完成时间;

      (四)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及首购产品金额;

      (五)研发竞争谈判的评审标准;

      (六)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七)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八)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九)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十)研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用,也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成交候选人数量少于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所有成交候选人为研发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依法与研发供应商签订研发合同。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研发成本和可参照的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协商确定合理价格,明确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研发完成时间,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首购产品金额,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等合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组织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在研发不同阶段就研发进度、标志性成果及其验收方法与标准、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等问题进行研发中期谈判,根据研发进展情况对相关内容细化调整,但每个研发供应商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不得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且各阶段成本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研发中期谈判应当在每一阶段开始前完成。


      每一阶段约定期限到期后,研发供应商应当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和研发中期谈判结果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研发供应商提供的标志性成果满足要求的,进入下一研发阶段;研发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标志性成果的,予以淘汰并终止研发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和符合条件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时可以邀请谈判小组成员参与。


    第四章 首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


      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首购评审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首购产品。此时研发供应商对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首购费用。


      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首购产品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首购产品信息,并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创新产品首购协议,明确首购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首购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首购产品交付时间,资金支付方式和条件等内容,作为研发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研发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约定提供首购产品迭代升级服务,用升级后的创新产品替代原首购产品。


      因采购人调整创新产品功能、性能目标需要调整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首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创新产品,也可以在不降低创新产品核心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委托供应商对创新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后采购。


      其他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当在该创新产品研发合同终止之日前,以不高于首购价格的价格与供应商平等自愿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推荐在政府采购中使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以实行强制采购。


    第五章 研发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研发合同。研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

      (四)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激励费用的金额;

      (五)创新产品首购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六)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

      (七)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

      (八)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创新产品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十)首购产品评审标准;

      (十一)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和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十二)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十三)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十四)研发合同期限;

      (十五)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十六)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十七)合同解除情形;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二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研发合同约定的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在研发中期谈判中作出细化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就变更事项与研发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一条 研发合同期限包括创新产品研发、迭代升级以及首购交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二条 研发合同为成本补偿合同。成本补偿的范围包括供应商在研发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


      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和激励费用。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应当明确按照研发合同成本补偿规定分担风险。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向首购产品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用于创新产品生产制造。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首购协议约定的首购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四条 研发合同履行中,因市场已出现拟研发创新产品的同类产品等情形,采购人认为研发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应当及时通知研发供应商终止研发合同,并按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相应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


      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研发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终止研发合同,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采购人按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相应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因研发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研发工作发生重大延误、停滞或者失败的,采购人可以解除研发合同,研发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邀请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的过程、资格审查的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参与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的供应商认为研发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合同履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其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信息发布等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境内,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公告2023年第10号:《电子政务项目咨询服务规范》(T/CNAEC 0209-2023)

           附件:《电子政务项目咨询服务规范》(T/CNAEC 0209-2023)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满足相关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我部组织修订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ZYA3-12-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GCG101-2008)同时废止。

      本指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粤建城〔2024〕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厅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7日

        附件: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


  • 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十二项硬措施》的通知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年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16号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

    2024年3月25日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

    穗建规字〔2024〕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修订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城市更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商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配套费非税收入应按市财政局有关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三、征收标准

    依据粤价〔2003〕160号文,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为准。在原项目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的项目以原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核准的用地面积为准。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批复的安置区全面改造(拆除建新)用地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详见附件。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开具缴费通知。若项目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的,则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的核准面积计征。

    (二)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或分阶段办理±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准的规划条件和用地证明文件核准的用地面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首次缴费时适用的政策就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建设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以承诺函方式承诺及时补缴配套费的,应在承诺期满前完成补缴。配套费补缴承诺函应事先明确“承诺在取得该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20天内补缴;相关承诺已履行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承诺的已履行情况可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

    (四)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无法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配套费征收机构可单独受理配套费缴纳手续。

    六、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 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 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或征收规定的;

    2. 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七、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规定,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我市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实施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规定,经规划部门核准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福利院、托儿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住区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由主管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配套费。

    5.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材料。

    住房保障、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信息共享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机构共享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一)建设项目立项、计划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设)工程批后公布图(含方案、许可、调整及规划条件核实)、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三)与配套费征收相关的其他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退还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十、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征收部门可据此制定具体工作指引。

    本通知印发之前征收机构已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的,在通知书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可按该《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中明确的征收标准及缴费金额缴纳配套费。


    附件: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一览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6日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附件:穗建规字〔2024〕3号 附件






  • 《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规范》发布

          广州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规范》(DB4401T 247—2024)获批发布,自2024年4月13日起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生命周期中投保保险后所实施的风险管理服务,明确了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等,规范了风险管理服务体系、风险管理服务实施、风险管理服务报告、信息化与档案管理等内容。
      请点击下载浏览:《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服务规范》(DB4401T 247—2024).pdf
  •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关于补充报送近三年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通知

    湛建造〔2024〕11号

     各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广东省建设工程造管理规定》(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和2024年度湛江市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于2024年4月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为做好本次检查工作,请各在湛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于4月3日前将未报的成果文件(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所完成的)报送至我中心(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83号二楼业务窗口;电话:0759-3588322)。以光盘形式报送资料,包括: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汇总表(Excel格式详见附件)、成果文件编制说明、计价软件电子版(结算附施工合同计价约定条款及签证等)。

           逾期未报送或瞒报、漏报的企业,我中心将按《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湛部规2022-8)“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第1119项进行处理。

            附件: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汇总表(Excel格式)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
    2024年3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造价中心李金泽 0759~3588329)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促进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通知》《清远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键岗位人员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为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后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扩充至: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关键岗位人员录入“实名制系统”,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认证登记完成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未纳入实名管理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管理或作业活动。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当月累计6天实名制系统内没有考勤数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监理时间(为监理项目的累计数,其余时间应指定专监负责)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60%(当月累计12天实名制系统内没有考勤数据)。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时间,对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职的,建设单位可按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职、未进行实名认证或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等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进行动态扣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等,同时,对该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启动“三包一靠”专项检查,对项目预售款提取实行重点监管等。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管理市场的发展,引导建设各方加强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积累,逐步实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的共享,提升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现正式发布。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的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77号,邮编:570203,电话:0898-65346894,电子邮箱:zjk_dez@hainan.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5日


           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

           2.房屋建筑工程附表

          3.市政工程附表

  • 国家标准《电子采购交易规范 非招标方式》202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规范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交易秩序,优化完善公共采购交易制度结构体系和数字化实施路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编制的国家标准《电子采购交易规范 非招标方式》(GB/T 43711-2024),已于202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 关于2024年3月份广东省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元宵节后,我省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受市场钢材市场库存、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省内日钢材价格环比连续涨跌幅度均已超过红线5%。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市场建筑钢材、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水泥、混凝土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3月12日

  • 关于发布我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2023年下半年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4〕12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我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人工价格指数,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工价格指数
           2023年下半年我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值为108.53,环比上半年下跌4.51%,同比2022年下半年下跌2.26%。


           二、适用范围
           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人工价格指数适用于我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造价成果中人工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本通知所指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范围是指《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人工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人工价格指数调整费用,未发布人工价格指数的按照本通知的人工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
           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应用请结合《关于发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粤标定函〔2022〕1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的人工费调整方法,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的不作调整。
         (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将问题发至邮箱:

           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我们将汇总整理后回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8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办市〔202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厅、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管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维护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4〕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有关协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时开展统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地区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开展2023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组织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于2024年2月28日前完成2023年年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本市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并报送我厅。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8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

      (二)月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于每月7日前完成月报。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指导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数据造假的企业,依法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发挥协会作用。我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工作,其中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企业的统计数据,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工程监理资质企业的统计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发动、指导行业企业落实统计调查要求,协助处理企业在统计调查数据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联系方式:工程勘察设计统计,郭小涛、肖建鸣,020-83234856、83602912;工程监理统计,黎美凝,020-8356895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日


           附件下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3〕33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配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按年度准确填报。以企业法人为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分支机构数据,由总公司汇总上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母公司不汇总子公司数据。

     二、调查方式

      (一)各造价咨询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http://www.ccea.pro),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要求填报数据。

      (二)未有用户号的企业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网址同上)→企业注册→获取用户号→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进行填报。

      (三)加密锁(旧用户)问题可联系010-82326699。

      三、调查要求

      (一)统计调查工作是企业信用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要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对本企业上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数据提交成功后将网上数据打印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于2024年2月22日前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将统计调查经办人联系方式(附件3)发邮箱:zjt_biaodingzhan@gd.gov.cn,并于2023年3月1日前将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4)及企业报表报送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四、联系方式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联系电话:020-87250708;

      技术支持:010-82326699、010-62041661;

      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汇德大厦七楼713房。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3〕332号)

         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

         3.各市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经办人联系方式

         4.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企业名单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4日




  • 关于印发《模块化集成建造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模块化集成建筑产业发展,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1〕234号)有关部署,我站组织编制了《模块化集成建造定额子目(试行)》,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配套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1-混凝土结构模块化集成建造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

           2-钢结构模块化集成建造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

           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增补内容

           4-增补材料表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收取咨询工程师 (投资)电子签章服务费的通知




  •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金〔202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财  政  部 

    2023年11月16日




  • 关于举办“造价改革百堂课”第二十五堂课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3〕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有关要求,加强工程造价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更好地服务建设各方主体,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指导下,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主办,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守正出新,大道致远——造价改革百堂课”第二十五堂课定于12月27日在广州市召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造价改革百堂课”第二十五堂课

    二、会议时间

    2023年1227日(星期14:0018:00

    三、会议地点

    广东大厦三楼国际会议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9号)

    四、会议内容

    14:00~14:30    签到入场

    14:3014:40    领导致辞

    14:4015:10    嘉宾致辞、造价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应用实践

    15:1017:10    百堂课第二十五堂课:《市场化估算编制实践》

    授课老师:凯谛思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张睿

    17:1017:30    互动交流

    17:3017:40    授牌仪式

    17:4018:00    满意度调研、继续教育填报

    五、组织单位

    (一)指导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主办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三)承办单位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四)协办单位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参会人员

    省市发改、财政、住建相关处室,各市各领域建设单位负责人,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七、报名参会

    即日起线上报名,截止日期为2023年1220,请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填报报名信息。报名结果将于1222日前通过微信信息或手机短信送达。

    八、其他相关事宜

    (一)参与本次课程学习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获得继续教育3个学时,请注意报名信息填报完整、真实。

    (二)本次会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会务联系人:赵工15102075881;方工13602755899。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12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范》的公告




  • 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2023年11月)

    粤标定函〔2023〕144号


    各有关单位:

    11月以来,我省部分地市建筑用混凝土、水泥、碎石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受市场原材料价格互有涨跌,各地市场需求各异等因素影响,上述基础性建材价格各地涨跌各异,且环比连续涨跌幅度均已超过红线5%。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市场建筑用钢材、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20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新 机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二)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三)合理把握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

    (四)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并动态调整。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等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

    (六)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二、规范推进建设实施

    (七)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由有关方面履行审核手续,以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服务)方案。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要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提高可行性论证质量。

    (八)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含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下同)。应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并高度关注其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应在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项目实施范围、产出(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项目风险管控、协议变更、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一)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

    三、切实加强运营监管

    (十二)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开展运营评价,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项目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共监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十三)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如特许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不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标准的,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将项目相关方的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四)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如确需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补充协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应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严禁以提前终止为由将特许经营转变为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变相举债;拟继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应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对因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各类争议,鼓励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根据争议性质,依法依规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解决。

    (十五)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建设内容、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标准、运营考核结果等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将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明确政策规定,加强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和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区按照新机制要求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并会同有关方面及时修订完善特许经营相关制度文件,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十七)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支持在不改变项目地表原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推动原有资产改造与转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探索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项目依法依规加快办理前期手续。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采用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十八)支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更好实施。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



    附件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

    (含改扩建)项目清单

    (2023年版)


    一、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

    (一)环保领域

    1.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市政领域

    2.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3.公共停车场项目

    (三)物流领域

    4.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

    (四)农业林业领域

    5.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6.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7.林业生态项目

    (五)社会领域

    8.体育项目

    9.旅游公共服务项目

    二、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

    (一)环保领域

    10.污水处理项目

    11.污水管网项目

    (二)市政领域

    12.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三)交通运输领域

    13.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铁路客货运输商业类、延伸类业务项目

    14.收费公路项目(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

    15.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

    (四)物流领域

    16.机场货运处理设施项目

    17.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

    (五)水利领域

    18.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

    (六)新型基础设施领域

    19.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项目

    20.数据中心项目

    21.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

    22.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

    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领域

    23.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铁路项目

    24.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等项目

    25.城市地铁、轻轨和市域(郊)铁路项目

    26.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二)能源领域

    27.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

    28.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

    29.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

    (三)水利领域

    30.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建人函〔2023〕8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23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以下简称《年度职称评审通知》)。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3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配套规定》)。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

      (一)执行国家、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等要求。申报人应满足《年度职称评审通知》《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要求。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要求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时间、地点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申报。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可在现工作单位集中申报与本人专业相关的职称评审。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集中报送。

      (二)申报材料须实行集中报送。各市人员申报材料由各市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并报其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我厅直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明确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

      (三)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11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2月2日(双休日除外)。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具体时间详见附件1,报送材料时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含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请于规定时间将材料送达受理地点,以便工作人员校核,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筑高评委)受理窗口地址为: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508房,电话:020-86580280、86387392。

      (四)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材料受理后,申报人、申报单位、主管单位、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3月8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为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化服务,逐步推行线上申报、线上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广东省建筑工程领域人才评审与动态评价管理系统(试行)》(网址:http://210.76.78.28/)。经研究,今年选取一个地市(珠海市)和一个省属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试点,同步开展线下、线上申报,主要依托线上评审,总结经验后向全省推广。试点地市和单位申报人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须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广东省建筑工程领域人才评审与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及各单位请认真阅读《2023年度广东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填报指南》(附件2)。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附件3),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1.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评价条件的申报要求。

      2.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和时效等)是否存有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4.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应符合有关规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体现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将申报材料,特别是《(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省建筑高评委办公室。

      所在单位核实通过后在申报材料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再按要求集中报送。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复核。各市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应按照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员五个资格级别分开复核及制表,具体如下:

      1.核实原件。对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核实原件,并加盖原件核对章。我厅直属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明确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原件校核由省建筑高评委材料受理窗口负责。

      2.标注所在地区或主管单位名称。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地市或省主管单位。

      3.汇总申报人名单。填写《(市/单位)申报2023年度(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名单汇总表》(附件4,评审、认定为不同的工作表),汇总表按《建筑工程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3)专业名称顺序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应对属于破格申报人员、职业资格申报人员、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职称、转系列评审晋升、转换岗位申报新岗位职称等类型申报人员在备注栏进行说明,并将其名单排在同专业最后。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序号顺序整理。

      4.汇总申报人信息。按申报名单汇总表顺序排列汇总所有申报人以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以word/excel格式,一人一文件夹),内容包括:《(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建筑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5),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

      (四)省建筑高评委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省建筑高评委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职称评价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3.没有使用规定表格。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材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应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筑工程技术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职称评审工作关乎建筑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涉及技术人才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有关政策

      (一)各单位职称认定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于考核评议通过的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连同申报人学历成绩单复印件、业绩证明(含辅助证明材料等)、社保凭证、论文等材料一并报送。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建筑工程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将单独组织实施。

      (三)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需在我省申报职称晋升的,按照《配套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重新评审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常规评审相同。申报高一层级评审时,除常规的申报材料外,应同时提交确认材料,包括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原职称证书取得时间当年度的劳动合同或社保凭证。

      (四)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证明。

      (五)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关于印发<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七)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八)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优秀“三师”(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九)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附件6)。

      (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十一)按照《配套规定》规定,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十二)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92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高级工程师78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员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十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2.2023年度广东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填报指南

         3.建筑工程专业名称参照表

         4.(市/单位)申报2023年度(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名单汇总表

         5.申报建筑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

         6.国家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的对应关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要求,我部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hengm@mohurd.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7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23〕1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鼓励创业创新,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及国家相关政策,现对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相关单位在办理资质申请、招投标等业务时,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已对应的职称证书使用。以上应用场景均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各部门(单位)、企业要进一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扩展职业资格证书的应用范围,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鲁人社办发【2023】11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厅函〔2023〕2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数字住建”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的工作机制,打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推动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和政策标准体系,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试点内容

           试点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单、申请材料标准化。加强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应用,着力推进无纸化报建,审批结果全面实现电子证照。

           (二)建立建筑单体赋码和落图机制。研究建立建筑单体划分、赋码、落图的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在项目开工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按照《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为建筑单体赋予全生命周期唯一的编码,并与项目代码相关联,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数字化报建等方式,获取项目和建筑单体的空间位置信息。在办理后续审批事项,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均需核验项目代码、建筑单体编码和空间位置信息。

           (三)建立全生命周期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依托建筑单体编码和空间位置信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信息自动归集共享机制,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为底板,将项目和建筑单体的空间位置信息实时归集落图,关联相关管理信息、审批信息等,实现工程建设管理数据矢量化、地图化。

           (四)完善层级数据共享机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3.0》,率先实现与省级、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接。配合我部建立关键审批事项信息层级校验机制,保障数据可信安全。按照我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系统互联互通工作部署,根据“一数一源”原则和有关数据标准,调整相关系统数据内容并实时归集至省级、部级系统。

           (五)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全面应用数字化图纸,依托工程审批系统、施工图审查系统等,完善数字化图纸全过程应用功能,实现各方参建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图纸的审查、变更、确认、验收等在线业务协同,项目设计、施工、竣工、归档全过程“一套图”闭环管理,将数字化图纸作为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验收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的依据,并为相关各方提供查阅、调用等服务。

           (六)推进BIM报建和智能辅助审查。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选取一批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环节采用BIM成果提交和智能辅助审查,完善BIM成果交付和技术审查标准,探索基于BIM的建筑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创新模式和制度机制。

           (七)推动数字化管理模式创新。深化数据融合应用,在企业资质智能化辅助审批、违法建设智能管控、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智慧工地协同监管、工程档案数字化归档、信用联合奖惩等方面形成良好实践,挖掘数据潜力,在辅助政府投资决策、房屋预售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探索更多数字化管理模式。

           其中,第(一)至(四)项为必选任务,第(五)至(七)项可结合地方实际自主选择,试点地区也可以根据试点目标拓展试点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计划,于2023年11月8日前将完善后的工作方案及1名工作联系人报送我部办公厅。

           (二)强化组织实施。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化完善有关省级系统,督促指导工作方案落实。我部将定期跟踪调研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试点期满,我部将组织评估验收。

           (三)总结推广经验。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试点成果,每月底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推动试点地区之间的交流,及时向全国推广试点经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24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

    粤建标〔2023〕16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1〕2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 号)精神,发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估算指标》(以下统称本指标),现印发给你们。

           本指标自2023111日起实施。本指标应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对应的计价活动,其他资金来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参照使用。

          本指标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5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3〕1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0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燃气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评定分离、异地评审、合并招标、集中招标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应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媒介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及中标等信息。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相关文字、影像、电子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评标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择优制。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多于7个的,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择优不少于7个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5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方案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由招标人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资格条件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通过。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先报名、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载明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原因。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其各自对应的资格审查结果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资格审查结果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潜在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和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开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要求具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十七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招标人应当将成本警示价随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

      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1个标段招标,但应当保证有7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一条 需要履行估算或概算审批手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对应的金额。其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满足技术条件、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造价的,允许招标人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招标工作。严格承诺制后续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审批文件的,不得开展招标项目的建设活动。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当依法顺延。若最终审批文件涉及改变投标人合格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答复。招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四条 货物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应当不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六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含方案设计的,设计方案标书应当采用暗标形式。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经市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绿色施工、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产业工人队伍和专业劳务队伍等。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答辩作为评审内容。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60%,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80%。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应当突出方案比选,可以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办法,可以通过异地评标、引入外地高水平专家等方式提高评标质量。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标书应当采用暗标形式。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相关内容。

      勘察、施工图设计单独招标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审内容包括投标人业绩及信誉、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团队勘察或者设计能力、服务方案优劣、投标报价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能力、技术经济合理性指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投标价格等。方案设计阶段开始招标的,设计标部分的评标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因素、技术标评分细则和比例构成。

      第三十一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三十二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办法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章 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 投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上自主申报信用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避免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投标人未及时更新维护,导致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来源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平台的,评审信息以投标人在该平台上申报并公示的相关信息为准,但投标人申报虚假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

      第三十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三十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招标、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者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纳税、承接工程获奖、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并可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三十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将其建立的信用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三十 中标结果公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变更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中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鼓励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风险。

      第四十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项目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或者承接项目。

      第四十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相关规定编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监管,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限价编制企业和限价编制专业人员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材料供应商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造价信息。

      第四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

      第四十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工程。对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所设“类似工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细化至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成本警示价”,是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相关造价规定、造价信息及管理经验测算得出的招标项目的预计成本。若投标报价低于此价格,则投标人低于成本竞价的可能性将增大。

      本办法中“综合评分法”“经评审性价比法”“两阶段评标法”以及“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均属于综合评估法的范畴。

      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 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1天应当为工作日,否则应当将公示期的最后1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延长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 关于征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依据补充定额子目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3〕1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低碳计价标准体系,面向全省征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依据补充定额子目,满足我省绿色建筑计价需求,助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全省建筑工程在建、拟建项目中所涉及到节能环保与绿色低碳建筑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二、注意事项

    (一)提出申请需盖单位公章;

    (二)提交补充子目相应说明;

    (三)提供三个以上工程案例;

    (四)提供有关资料完整依据。

    三、相关说明

    对符合要求的省站将组织编制审查后统一发布。

    四、联系人

    黄中广13825077588。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0月11日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3〕9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事前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依法采购意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供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对照参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清单》是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列举,未穷尽政府采购领域所有禁止性事项,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1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咨询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分析报告(2023年9月)

    为客观反映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现状,促进企业提升市场研判能力,我协会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景气信息收集网络,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景气调查工作方法实施造价咨询企业景气指数测算分析工作。现发布2023年9月我省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分析报告,供各方参考。

    一、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运行情况

    经测算,9月份我省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为96.7,环比下跌0.04,指数仍在临界点以下徘徊,处于微弱不景气,企业对未来预期偏弱。

    从构成行业景气指数的2个分类指数看,新订单指数为98.64,环比上涨0.04,指数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市场需求有探底回升的可能;从业人员指数为100.1,环比上涨0.12,从业人数有所上升,表明企业预期转乐观。

           二、后市分析

    从即期行业景气指数来看,本月造价咨询行业总体维持弱势运行,但企业预期转乐观,综上所述,预计10月份行业景气指数将缓慢回升。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23年10月7日

    附注:

    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反映特定调查群体所处的状态或发展趋势的一种指标。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的数值介于0和200之间,100为景气指数临界。当景气指数大于100时,表明所处状况趋于上升或改善;当景气指数小于100时,表明所处状况趋于下降或恶化,处于不景气状态,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80以上为“非常景气”区间

    [180,150)为“较强景气”区间

    [150,120)为“较为景气”区间

    [120,110)为“相对景气”区间

    [110, 100)为“微景气”区间

    100为景气临界点

    (100,90]为“微弱不景气”区间

    (90,80]为“相对不景气”区间

    (80,50]为“较为不景气”区间。

          注:说明上下边界符号的包含与否




  • 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2023年9月)

    粤标定函〔2023〕119号

    各有关单位:

    9月以来,我省部分地市建筑水泥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受市场原材料价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上述基础性建材价格各地涨跌各异,且环比连续涨跌幅度均已超过红线5%。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市场建筑钢材、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26日




  •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3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4年1月至3月,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形成本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数量较少、难以组建评委专家库的,可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广州地区的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监管服务。

      省人社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地、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其他要求

      (一)加快建立职称评审“两目录一清单”制度。

      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要求,建立统一的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和各职称系列代表性成果清单,实现清单化、规范化、公开化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要按职称管理权限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形成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3年1期的核准备案管理,至2023年12月底前未纳入各级人社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的,取消职称评审权限。

      省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配合做好职称评审专业的归集、梳理和完善,形成分类科学、层级完备、上下一致的全省性目录清单。

      在2023年度职称评审中全系列试行“代表性成果”制度。省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落实人才评价破“四唯”相关要求,对照检查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论文、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头衔、称号等条件是否对职称申报构成实质性门槛限制(不具备上述条件即无法申报),已构成门槛限制的,应结合前期报送代表性成果清单提出可由申报人自行选择的替代性指标,在本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并抄送我厅专技处。

      (二)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入县下乡”职称激励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县域流动的职称倾斜政策体系。

      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加快培育乡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部署精神,抓好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基层职称倾斜政策落实落地。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县以下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试点,研究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单独制定试点专业的基层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重点考察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试点专业评审工作应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服务基层或对口支援工作经历。具体要求请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本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予以细化明确。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对于参加省内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人才“组团式”帮扶,在县域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1年以上的,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评审。

      (三)进一步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探索建立港澳地区专业人才获取广东职称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

      (四)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工匠”、“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等两项重点评审。

      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部署和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专业领域,扩大人员范围,优化评价机制。认真部署实施2023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培育更多“土专家”、“田秀才”,加快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地市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职称社会化评价功能,全力开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为广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职称申报点体系,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六)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省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部署时间完成本地区、本行业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除大数据工程等新增设立的专业外,其他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8月底前关闭各级人社部门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部署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衔接问题。对于迟迟不开展职称评审、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我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

      (七)严肃规范职称评审行为。

      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工作环境,加大力度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整治。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其它费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建设工程 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求意见的通知

    建司局函标〔2023〕1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工程造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格式,促进数据共享利用,我司组织起草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10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hengm@mohurd.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3年9月15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2023年8月)

    粤标定函〔2023〕99号

    各有关单位:

    8月以来,我省部分地市建筑水泥、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受市场原材料价格下跌、市场需求放缓等因素影响,上述基础性建材价格持续下跌,且环比连续下跌幅度均已超过红线5%。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市场建筑钢材、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14日

  • 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1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028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客观题

    14:0016:30

    建设工程计价

    客观题

    1029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4个专业)

    客观题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专业)

    主观题

           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5年。

        2.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精神,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五)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3年8月18日9:00-8月28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8月18日9:00-8月29日17:00。

      (一)注册

        1.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

        2.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

        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可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

        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报名期间未上传验证/认证报告的人员,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报考资格在线核查”栏目按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接受人工核查。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原则上选择工作地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

        考试成绩发布后,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上述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条件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3.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根据人考中心函〔2019〕41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规定,客观题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计价》按每人每科56元收取,主观题科目:《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按每人74元收取。

        如需开具电子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http://rsks.gd.gov.cn/kswj/bszn/content/post_3325151.html)。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3年10月24日9:00-10月27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21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在以下相关网站免费下载: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科目,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考生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六)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

        1.考试成绩计划在2024年1月上旬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

        2.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4类考生的报考条件实施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报考资格在线核查”栏目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

        七、监督监管

        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相关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考试合格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考试合格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考试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一)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纸质证书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证书查验”栏目查询资格证书办理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

      (二)电子证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注意事项

        报考期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2)。用户名或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23.56.228.71:82/)在线申办。


           附件:1. 关于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说明

           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附件1

    关于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说明


           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可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

        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报名期间未上传验证/认证报告的人员,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报考资格在线核查”栏目按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接受人工核查。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报名点

    考试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

    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

    020-83556708

    深圳

    深圳市考试院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裙楼1楼(福田交通枢纽西侧)

    0755-88100099

    珠海

    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8号一楼

    0756-2288109

    汕头

    汕头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东厦路60号二楼208

    0754-88329783

    佛山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二、三楼

    0757-83874123

    0757-83874124

    韶关

    韶关市人事考试中心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北224号楼五楼503考试服务部

    0751-8602028

    河源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

    0762-3687298

    梅州

    梅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82

    0753-2128458

    惠州

    惠州市人事考试事务中心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华二路84号惠州市人才服务大楼(市民服务中心12号楼)三楼

    0752-2872708

    汕尾

    汕尾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汕尾市技工学校高技能楼3

    0660-3393252

    东莞

    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六楼

    0769-22203889

    中山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

    0760-89817185

    江门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二楼B206

    0750-3873700

    阳江

    阳江市人事考试中心

    阳江市二环路2086

    0662-3165253

    0662-2235616

    湛江

    湛江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办公楼三楼

    0759-3119313

    茂名

    茂名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0668-3916623

    肇庆

    肇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92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0758-2271231

    清远

    清远市人事考试院

    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社科大院9

    0763-3386285

    潮州

    潮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0768-2130159

    揭阳

    揭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揭阳移动斜对面(原劳动保障大楼三楼

    0663-8233640

    云浮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大降坪100

    0766-881828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法办〔2023〕275号

      为规范诉前调解中的委托鉴定工作,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第二条  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第三条  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

      第六条  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人在线提交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可以代为将鉴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由主持调解的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鉴定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指导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书上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以及主持调解的人员在线接收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鉴定机构在线上传或者送交鉴定书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线下方式接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以及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第十五条  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未规定事宜,参照诉讼中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发布2023年上半年广东省(大湾区)超高性能混凝土(UHPC)装配式预制构件价格信息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3〕9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合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组织力量监测、编审,现发布2023年上半年广东省(大湾区)超高性能混凝土(UHPC)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市场价格参考信息(详见附件1),供各单位参考应用。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价格包含钢筋(HRB400E)、钢铰线(Φ15.2)、高强钢(HRB500)、石英砂、中细砂、水泥、镀铜钢纤维(直径0.2mm,长度13mm)等材料用量在图纸深化设计后综合计取。钢筋、钢铰线、高强钢、超高性能混凝土等相应价格根据构件图纸深化进行调整。运输费暂按100公里考虑;已包含合理的损耗;不考虑预埋件费用,构件运抵现场后,不含现场需要对构件中某类材料进行复试的费用。


    2.每立方米构件供应的综合单价包含:模具设计开发、预制构件的加工及养护、水电费、运输(100KM内)至指定地点(不含现场卸车)、成品保护、原材料检验、损耗、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管理费、利润。


    3.本价格信息适用于常规造型及尺寸构件,超高性能混凝土价格以抗压强度120Mpa≤UC2<150Mpa为基准。特殊造型因制作工艺难度加大,价格相应调整。构件体积的计算口径:不含墙砖、石材、窗框装饰面层体积。


    4.抗压性能参考《超高性能混凝土(UHPC)技术要求》T_CECS 10107-2020,100Mpa≤UC1<120Mpa,120Mpa≤UC2<150Mpa,150Mpa≤UC3<180Mpa,180Mpa≤UC4。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3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决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治理内容

           聚焦 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推进 CA 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三、治理方式

           本次专项治理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项目抽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项目数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 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二)依法处置问题。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各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各地方要通过整治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要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

           各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本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解决一批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效果不住的,通报地方政府处理。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对照重点治理内容提炼2至3个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航局综合司

    2023年7月17日




  • 建筑水泥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2023年7月)

    粤标定函〔2023〕93号

    各有关单位:


           据我站监测,6~7月以来,我省建筑水泥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受市场原材料价格下跌、市场需求放缓等因素影响,建筑水泥价格持续下跌,且环比连续下跌幅度均已超过红线5%。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建筑水泥及水泥制品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7日
  • 广东省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分析报告 (2023年6月)

           为客观反映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现状,促进企业提升市场研判力,我协会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景气信息收集网络,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景气调查工作实施景气指数测算分析工作,目前完成10个月景气指数试运行。现发布2023年6月我省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分析报告,供各方参考。

    一、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运行情况

           经测算6月份我省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为97.9,环比下跌1.26,指数在界点以下徘徊,处于微弱不景气表明造价咨询市场需求不足

            从构成行业景气指数的2个分类指数,新订单指数为98.38,环比下跌0.62,指数低于临界点,表明市场需求有所下跌从业人员指数为100.12,环比下跌0.26,表明企业从业人数有所下降。





    二、后市分析

    从即期行业景气指数来看,本月造价咨询行业总体维持弱势运行,企业普遍预计经营状态将持续趋弱,综上所述,预计7月份行业景气指数将偏弱运行。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23年7月3日

    附注:

    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反映特定调查群体所处的状态或发展趋势的一种指标。造价咨询行业景气指数的数值介于0和200之间,100为景气指数临界值。当景气指数大于100时,表明所处状况趋于上升或改善;当景气指数小于100时,表明所处状况趋于下降或恶化,处于不景气状态,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80以上为“非常景气”区间

    [180,150)为“较强景气”区间

    [150,120)为“较为景气”区间

    [120,110)为“相对景气”区间

    [110,100)为“微景气”区间

    100为景气临界点

    (100,90]为“微弱不景气”区间

    (90,80]为“相对不景气”区间

    (80,50]为“较为不景气”区间。

    注:说明上下边界符号的包含与否



  • 关于发布广东省内大湾区城市2023年上半年住宅工程造价指标信息的函

    粤标定函〔2023〕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内大湾区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监测、指导,推动地市已完成住宅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建设,现将省内大湾区城市2023年上半年住宅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公开如下,供各单位参考: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23〕14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因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2023年6月)

    粤标定函〔2023〕80号

    各有关单位:

          6月以来,我省建筑钢材、水泥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持续下跌,且环比连续下跌幅度均已超过5%。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建筑钢材、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5日

  •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受市场多重因素影响,我市水泥、钢材、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价格下跌幅度较大,其中:水泥下跌幅度达到7%,钢材下跌幅度达到10%,后期市场仍存在较大变数,建议市场各方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相关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预防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工程价格风险。我站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持续密切关注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或调整材料价格信息,防范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3年6月7日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深建市场〔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等文件精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推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货物类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诚信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采用以下方式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为无失信记录中小微企业,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中小微企业认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失信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中信用等级为A时,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为B+时,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中信用等级确定相应减免标准。

      (三)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承诺函应包括企业规模、信用状况等内容,并对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参照上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执行。

      二、严格惩处违法失信行为

      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投标人,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曝光;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限制投标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招标人可将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择优参考要素。

      三、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

      大力推行电子保函(保险)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应用,投标人可自愿选择办理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保险)与纸质保函(保险)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接收。鼓励银行、保险等担保机构根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收费。

     四、定期清理各类保证金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原则,每年定期开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的清理工作,并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5月31日



  •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期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水利部决定对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4月30日之间届满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统一自动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可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打印更新后的资质证书。各有关单位要保证人员、仪器设备等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依法依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活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稽察和各类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强对相关单位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涉企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3〕202号

    各相关企业、群众: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的办理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统一承担国垂系统和省垂系统的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生效时间
      2023年5月1日零时起。

      三、注册业务申请
      各专业的注册业务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等详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平台(网址:http://gdzczx.gdcic.net/)”---“零跑动”栏目最新发布的各项业务办理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注册信息公开渠道。
      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平台(网址:http://gdzczx.gdcic.net/)”上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公布注册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发布通知公告、网上咨询等。

      (二)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资料请寄达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注册管理科,具体收件分类是:1号窗(证书领取业务);4号窗(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业务);5号窗(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关业务);7号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关业务)。联系电话:020-82127766。

      (三)咨询电话。
      国垂系统、省垂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咨询电话统一为020-82127766,原咨询电话020-86681588和020-86672263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8日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国资、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分局,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和清退工作。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要求,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格规范保证金收取,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拒绝接收保函服务机构依法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保险),并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保险)。开展保证金清退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做到应清尽清、应退尽退。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清退本交易中心代收代管的保证金,阶段性清理结果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于违规不清退保证金的情况,投标人可通过12345热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情况。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收取、退还、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收取、不按时清退保证金等行为。

     二、推行差异化收取保证金。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标人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要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10号)规定,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招标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或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相关措施出台情况请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相关专业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三、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我省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粤公平”“信用广东”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格资质、业绩、行为信用信息、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省内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开展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履约信息归集和信用信息共享,按规定将信息共享至“信用广东”平台。鼓励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行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3年4月11日





  • 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

  • 关于转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发布》的通知

           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23年3月21日发布。请考生到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3年3月9日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公共服务系统是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行政监督系统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并选择与省内任一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互联,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互联对接,及时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各地自行建设的公共服务系统应与省电子服务系统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系统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省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系统网络体系,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等交互共享。

      第六条 行政监督系统不得与电子交易系统合并建设和运营,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 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交易场所服务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向社会主动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渠道和服务收费标准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在线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支持多种形式的保证金提交方式;支持不同的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CA)兼容互认;

      (四)实现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数据电文的留痕、记录和电子存档,保障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可追溯;采用可靠的在线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推荐使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流程设计,防止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被泄露;

      (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首次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公共服务系统注册、录入交易主体有关信息材料,对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已在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在进场登记时提供委托书。选择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需对副场场所、主副场评标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等具体事项进行登记确认,并协助做好副场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电子交易系统同步发布。投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尚未登记注册的,可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条 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编制、加密和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完成时间以系统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自动予以拒收并留痕。

      第十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对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条 招标人可依法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鼓励优先采用电子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保证金。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条 开标、评标室内设施应配备电脑、显示终端设备、打印机、呼叫设备、监控设备、拾音器等。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还应配备视频会议系统、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

      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公开进行。鼓励推行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

      第十条 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按规定加密和成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同步向社会公众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二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从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其中,本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其评标专家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交易系统应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等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向符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标准规范需要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视同放弃澄清。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签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采集。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电子交易系统同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暂停。

      第二十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信息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电子交易系统同步发布。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

      鼓励招标人、中标人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生特殊情况时的补救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

      (二)未提交保证金或其他相关凭证材料的;

      (三)其他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视为特殊情况:

      (一)网络、招标投标相关的软件或硬件故障而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的;

      (二)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电子交易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提供正常服务的;

      (三)电力系统故障供电中断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条 发生特殊情况时,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如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如开评标活动无法按时开展,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补救方案进行办理。招标文件未明确补救方案的,招标人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确定解决方案。

    第五章 系统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采用可靠的在线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权限控制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使用有效的加密、防篡改、备份策略确保信息传输和数据存储过程的安全;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工具和策略,保障硬件和网络安全,并定期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安全评估工作。

      三十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泄露、收集、分析、发布未达到公开时限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与其他平台或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第三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等信息,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的应用。

      电子交易系统应如实记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信息,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或者行政监察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试行发现的问题,请迳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

           联系电话:0591-87516529

           邮    箱:396242729@qq.com

           附件:闽建〔2023〕4号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3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

    粤建标〔2023〕29 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加强绿色建筑计价依据体系建设,满足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配套使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审核。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2023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指引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6日

           附件: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





  • 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价导则(2022)》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3〕18号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精神,适应新时期我省建设工程发展需要,为规范我省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投资,提高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投资效益,统一全省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名称、内容组成、计算方法、计费标准等计价办法,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价导则(2022)》(以下统称本导则),现印发给你们。本导则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价活动。


           本导则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7日

  •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关于发布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水利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建设函〔2023〕5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2〕214号),我部对《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水利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审定,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启用。《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水利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2020年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水利部建设司

    2023年2月15日


    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水利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2023年修订版)

    水利工程专业科目1:工程目标控制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目标(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水利工程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概述

      1.质量及质量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

      3.质量管理体制

      4.强制性标准

      5.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1.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2.施工准备质量控制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三)质量检验与验收

      1.抽样检验原理及方案

      2.工程质量检测与检验

      3.工程质量评定

      4.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质量控制

      (四)质量事故(或缺陷)处理

      1.分类

      2.处理程序与原则

      3.原因分析

      4.处理方案

      5.处理验收

      (五)质量控制统计分析

      1.统计分析

      2.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

      二、水利工程进度控制

      (一)进度计划与进度控制

      1.进度计划及工期

      2.进度控制体系

      3.进度计划表示方法

      (二)工程网络计划技术

      1.网络图绘制规则和方法

      2.单、双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计算

      3.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

      4.有时限的网络计划

      5.搭接网络计划

      6.网络计划的优化

      (三)施工进度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编制

      2.工作逻辑关系确定

      (四)施工阶段进度控制

      1.内容、程序和措施

      2.进度动态分析与计划调整

      3.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

      4.工期延误的影响分析及处理

      5.暂停施工管理

      三、水利工程投资控制

      (一)投资控制

      1.投资及投资控制

      2.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

      3.经济评价

      4.水利工程定额

      5.投资估算

      6.初步设计概算

      7.竣工决算

      (二)施工招标的投资控制

      1.施工合同价的类型

      2.工程量清单

      3.最高投标限价

      4.施工投标报价评审

      (三)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1.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2.合同计量与支付

      3.变更费用管理

      4.索赔费用管理

      5.合同价格调整

      6.合同结算管理

      7.投资偏差分析

      
    水利工程专业科目2-1:监理案例分析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考试目的

      测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监理知识、相关法规和工程实践经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内容

      一、水利工程招标及投标

      1.监理招标及投标

      2.施工招标及投标

      二、水利工程监理实施

      1.监理组织

      2.监理规划

      3.监理实施细则

      三、水利工程合同管理

      1.变更管理

      2.索赔管理

      3.分包管理

      4.履约与违约

      5.合同终止

      四、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建设各方质量责任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3.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4.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

      5.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6.质量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

      五、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1.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2.施工安全技术与现场安全管理

      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六、水利工程投资控制

      1.合同计量与支付

      2.合同价格调整

      3.合同结算

      4.投资偏差分析

      七、水利工程进度控制

      1.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2.进度的检查、分析与调整

      3.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分析及处理

      4.工程网络计划技术

      八、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1.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

      2.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要点

      3.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九、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1.水利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要素

      2.环境保护监理要点

      3.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水利工程专业科目2-2:监理案例分析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

      考试目的

      测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监理知识、相关法规和工程实践经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内容

      一、水利工程招标及投标

      1.监理招标及投标

      2.施工招标及投标

      二、水利工程监理实施

      1.监理组织

      2.监理规划

      3.监理实施细则

      三、水利工程合同管理

      1.变更管理

      2.索赔管理

      3.分包管理

      4.履约与违约

      5.合同终止

      四、水利工程设备制造质量控制

      1.设备原材料质量控制

      2.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通用工艺

      3.金属结构制造质量控制

      4.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控制

      五、水利工程投资控制

      1.合同计量与支付

      2.合同价格调整

      3.合同结算

      4.投资偏差分析

      六、水利工程进度控制

      1.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2.进度的检查、分析与调整

      3.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分析及处理

      4.工程网络计划技术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广 电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2023年1月6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太阳能热水专业工程造价指标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建办标函〔2019〕324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构建多层级、结构化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体系,丰富计价依据公共服务产品,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委组织编制了《太阳能热水专业工程造价指标(试行)》作为投资控制和工程招标时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参考,现予以发布。


           附件: 太阳能热水专业工程造价指标(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标函〔2023〕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2〕182号)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并提交2022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3年3月17日前报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数据整理工作。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及时完成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数据的审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加强统计数据检查、核对,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2022年版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典型案例技术经济指标》的通知

  • 《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等关于探索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响应“中国设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要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共赢,提升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30日印发了《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提供工程建筑服务的模式,也称为“建筑师全过程专业服务制”。目前经住建部审批全国已有上海浦东、福建厦门、北京、雄安新区、深圳、广西等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城市和地区。2021年10月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明确将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深圳和杭州6个城市作为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并要求探索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

      《方案》是响应“中国设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要求,促进与国际标准政策接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共赢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推动建筑业改革、提升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方案》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方案》的试点项目范围

      1.黄埔区、南沙区内列为试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2.市、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试点项目;

      3.除黄埔区、南沙区以外其他各区遴选的房屋建筑试点项目;

      4.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以设计单位主导或担任技术统筹和管理的房屋建筑项目、由设计单位代建或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项目;

      5.港澳企业在我市独资或控股的开展建设项目;

      6.社会投资主动开展试点的其他房屋建筑项目。

      四、《方案》的重点任务

      (一)启动试点项目。2022年,黄埔区、南沙区各遴选3个(含)以上、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遴选1个(含)以上的项目启动试点。

      (二)试点项目扩大。2023年-2025年,黄埔区、南沙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的建筑工程,安排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本区年度新出让用地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其他各区不低于10%。市、区安排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政府投资试点项目比例应不低于本年度新开工项目数的10%。

      (三)推行项目总建筑师及其团队招标模式。

      (四)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至少包含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三个阶段)。

      (五)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六)探索推行建筑师职业保险担保机制。

      (七)加强信用评估。

      五、《方案》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大湾区参与合作。加强大湾区城市建设领域的交流合作,逐步建立互利共赢的区域合作关系,鼓励取得内地认可的香港或澳门地区建筑师积极参与我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助力试点工作高标准落地。

      (二)优化审批办理。

      1.纳入试点的国有或财政投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实施文件先行开展总建筑师及其团队招标工作;社会投资试点建设项目在取得地块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即可依法选聘项目总建筑师及其团队开展全过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同时可办理立项、规划审批和相应的阶段性开工等手续。

      2.对纳入试点的国有或财政投资大中型建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估算中列支项目总建筑师服务试点过程相关经费(含建设项目管理费)。

      3.试点项目在取得相关用地证明文件和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文件后,建设单位凭总建筑师签署的项目设计符合法律法规、放线测量、规划许可等要求的承诺书先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4.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凭总建筑师签署的设计文件满足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关于建设方案已稳定的承诺书,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5.试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照“联合测绘”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测绘。

      (三)支持优先评优评奖。鼓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单独设立奖项,并在各级勘察设计评优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步扩大建筑师负责制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比例。

      (二)加大监督指导,推动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建筑师项目管理能力,提高市场对建筑师负责制的认可度。

      (四)建立行业咨询委员会,保障试点过程中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及援助等。

      (五)做好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建筑师负责制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工程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建技〔2022〕852号

    各区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市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探索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响应“中国设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要求,促进与国际标准政策接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共赢,提升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我局结合广州实际,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22年上半年广州市市政工程造价指数的通知


  •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标准体系(2022年版)》 《工程咨询标准制定工作建议(2022-2026年)》的通知

  • 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5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21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112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客观题

    14:00-16:30

    建设工程计价

    客观题

    1113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4个专业)

    客观题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专业)

    主观题

           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报考人员须选择考试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在报名选择的地市参加考试。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5年。

           2.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五)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2年8月30日9:00-9月8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8月30日9:00-9月9日17:00。

          (一)注册

           1.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

           2.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图片。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为防范人员跨地市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报考人员须选择考试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

           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上述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条件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3.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41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规定,客观题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计价》按每人每科56元收取,主观题科目:《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按每人74元收取。

           如需开具电子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http://rsks.gd.gov.cn/kswj/bszn/content/post_3325151.html)。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2年11月7日9:00-11月11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21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在以下相关网站免费下载: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科目,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六)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

           1.考试成绩计划在2023年1月底前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

           2.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度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4类考生的报考条件实施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

           七、监督监管

           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相关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考试合格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考试合格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考试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一)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纸质证书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证书查验”栏目查询资格证书办理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

          (二)电子证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注意事项

          (一)所有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广东省2022年人事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第二版)》等防疫相关要求(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工作动态栏目)参加考试。

          (二)报考期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2)。用户名或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23.56.228.71:82/)在线申办。


           附件:1.关于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说明

           2.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附件1

    关于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说明


            一、报考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原为“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原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原为“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原6年)。

           2.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原为“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原为“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原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原为“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原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原为“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原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现无工作年限要求)。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原为“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度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三、电子证书查询下载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报名点

    考试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

    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

    020-12345

    深圳

    深圳市考试院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裙楼1楼(福田交通枢纽西侧)

    0755-88100099

    珠海

    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8号一楼

    0756-2288109

    汕头

    汕头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东厦路60号二楼208

    0754-88329783

    韶关

    韶关市人事考试中心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北224号楼五楼503考试服务部

    0751-8602028

    河源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源大道北177

    0762-3687298

    梅州

    梅州市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部

    梅州市梅塘东路85号梅州市技师学院办公楼三楼

    0753-2308330

    惠州

    惠州市人事考试事务中心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州市人社局二楼

    0752-2872708

    汕尾

    汕尾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汕尾市技工学校高技能楼3

    0660-3393252

    东莞

    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六楼

    0769-22203889

    中山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

    0760-89817185

    江门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二楼B206

    0750-3873700

    佛山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二、三楼

    0757-83874123

    0757-83874124

    阳江

    阳江市人事考试中心

    阳江市二环路2086

    0662-2235616

    0662-3165253

    湛江

    湛江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办公楼三楼

    0759-3119313

    茂名

    茂名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0668-3916623

    肇庆

    肇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92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0758-2271231

    清远

    清远市人事考试院

    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社科大院9

    0763-3386285

    潮州

    潮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0768-2130159

    揭阳

    揭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揭阳移动斜对面(原劳动保障大楼三楼)

    0663-8233640

    云浮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大降坪100

    0766-8818280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基坑与边坡支护专业工程造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建办标函〔2019〕324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构建多层级、结构化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体系,丰富计价依据公共服务产品,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委组织编制了《基坑与边坡支护专业工程造价指标(试行)》作为投资控制和工程招标时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参考,现予以发布。


      附件:基坑与边坡支护专业工程造价指标(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琼建定函〔2022〕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如下:

          (一)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改(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二)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疫情期间增加的防控费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临时突发项目无法落实实名制的,双方做好施工人员和相应天数(班数)的签证工作。

           三、建设工程所在地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时,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停窝工损失费: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定额工日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1+20%(管理费)〕。

           2.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机械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3.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按上述1、2、3、项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其中,机械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应急赶工或合同约定不扣除法定节、假日的工程除外)。其中窝工的施工单位人员数量以当期我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实名制信息为准。停滞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数量,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二)赶工增加费: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三)降效增加费:疫情应急防控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四)价格风险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式。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是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所致,无论原合同约定是否调整,都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可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其中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建议人工费按双方实际签证的劳务支出,机械使用费按租赁台班价格计算,材料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采购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厅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在建或竣工未结算的工程,如合同未约定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相关内容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其他应急工程的计价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制度,提高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5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程造价咨询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投资效益、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形成以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服务企业为主体,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服务企业为补充,统一开放、链条完整、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多元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普遍推广,标准化引领、数字化支撑、市场化计价、协同化发展的企业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集团。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产值超过200亿,造价咨询收入过亿企业达到20家、过5000万的达到50家。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履职尽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委托业务,确定的工程造价应当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相协调,并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负责。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应当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结算审核;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委托开展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

          (二)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咨询价值。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逐步减少按图算量计价等同质化业务占比,综合运用管理、经济、法律、工程、信息等技能,开展项目策划、建造、运维等综合成本管控服务。支持造价咨询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环节提供服务,协助发承包双方明确价款确定、调整、结算、支付办法,减少造价纠纷。发挥事前控制在成本管控中的作用,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开展设计优化、风险控制等高附加值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策划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三)延伸服务链条,发展全过程咨询。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延伸服务链条,提供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多元化的咨询服务。支持企业采取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经营、并购重组、专业化整合等多种方式,组合各类型咨询服务内容,从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以投资管控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高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和价值管理水平。

          (四)优化行业结构,拓展业务空间。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在做大做强主业基础上,聚焦资源整合、内部协作,在工程咨询市场全产业链中占据优势;鼓励中小企业做精做优,发展一批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小巨人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行业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探索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等新型组织、建造方式下的造价咨询服务模式,为新型基础设施、“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业务领域提供咨询管理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展示我省企业品牌形象。

          (五)转变计价模式,推进造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鼓励企业参与造价市场化改革,把数据作为核心竞争力,发挥数据积累优势,建设结构化、标准化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开展造价指标指数统计和价格预测分析,在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贴近市场、准确全面、有前瞻性的造价咨询意见。支持企业参与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施工过程结算等重点领域改革试点,助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六)坚持科技赋能,强化数字支撑。鼓励企业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高水平企业技术中心,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技术水平升级、服务质量提升、规模效益提高等重点环节,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创新成果有偿交易与应用转化。引导企业坚定数字化变革发展战略,挖掘数字资产,盘活数据价值,促进数字产业化向产业数字化转化。充分发挥BIM模型投资控制、过程跟踪、精准计量优势,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水平和效率。

          (七)提升人才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加快培育一支由高素质管理人才、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操作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健全人才培育引进选树机制,鼓励企业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实施校企联合办学、定向培养,持续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命名一批人才培育基地,选树一批金牌造价师。鼓励企业加强以咨询成果质量控制为核心的企业标准建设,提高咨询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企业加快管理创新,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决策、资金、项目、风险等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益。

          (八)推行优质优价,引导有序竞争。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造价咨询服务选用机制,发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招标方式委托造价咨询服务的,实行“质量+价格+诚信”的综合评价方式,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异常低价竞标。严格遵守“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咨询合同双方应根据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合理约定酬金,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主要计费依据。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成本测算,发布服务价格信息,引导企业有序竞争。

          (九)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实现信用等级动态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竞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与发承包人串通、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探索建立造价咨询服务双方评分制度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落实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十)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制度,健全从业企业名录,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业务执业准入条件。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严厉打击挂靠、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作机构,增强工作力量,压实工作责任。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要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关切企业诉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市场化改革、全过程咨询发展、企业并购重组、人才队伍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推出一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和利企政策。

          (三)创建文明行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文明创建工作,通过树立典型、推介成果、打造榜样、培育人才、组织活动、健全体系等措施,全面提升行业文明创建水平,努力打造“精诚服务、创造价值”行业品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
      (十四)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审  计  署
    广 电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家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2022年7月18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 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通知

    粤建标〔2022〕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基础上,增补修订了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册定额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配套使用。

           二、2022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三、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三册市政修缮工程》同时停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径向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7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164号


    各地市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我站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站反映。同时,各地市造价站(中心)要加强宣传和指导,从今年起至2024年底止,每年度组织力量抽查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询价成果文件质量,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将检查情况和改进意见报送我站。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场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建设单位通过询价确定主要材料价格的工作。编制方案经济比选、变更定价、材价调差等其他造价成果文件需要询价确定材料价格的,可参考本规则执行。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或与供应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材料价格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询价是指建设单位综合应用供应商资信、服务、报价等信息,结合项目实际与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为主要材料确定合理价格提供决策依据的活动。


    其中,主要材料是指工程项目主要使用的原材料、构(部)件、半成品或成品和工程设备等。本规则试行期间,暂以建安工程中材料费用预估前三名的材料作为主要材料。


    第四条 询价应遵循技术可行、质量可靠、材料可供、投资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询价,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织实施,询价的组织实施人统称为询价人。询价成果是工程造价管理阶段性成果,是编制工程造价成果的依据之一,是造价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询价人应具有出具造价成果文件的资格。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询价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向受托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询价费用由双方按询价实施的必要成本与合理利润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需要询价的材料费用的千分之三计取。


    第六条 承担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各类造价成果文件编制的单位,包含询价工作的,其询价成果可以并入各类造价成果文件中,统一由注册在编制单位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建设单位将询价工作另行单独委托的,询价成果文件由单独承担询价的企业出具,并由注册在单独承担询价企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独承担询价的企业及其所在单位承担询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对询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编制项目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人员或(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用该询价结果时,应按本规则进行复核,符合本规则的,该询价结果应予采纳。


    第七条 询价人应牵头成立询价小组,共同依照本规则实施询价。询价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担任询价负责人。


    工程发包前实施询价的,小组成员可以由建设单位人员和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成,也可以增加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必要时还可选取专家参加。


    工程发包后需要询价的,应增加总承包人作为小组成员,涉及专业工程主要材料的,还可以增加专业工程承包人作为小组成员,但承包人数量不得超过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询价前,询价小组应确定以下事项:


    (一)确定主要材料基本信息。应确定满足标准规范、项目需求、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参数,以及施工用量、供货计划、运送方式、付款方式、履约担保要求、税务要求、现场管理责任、安装调试需求、售后运维服务需求、违约责任等信息。估概算编制阶段可结合类似工程管理经验尽可能完整确定主要材料基本信息,其中施工用量可按预估数量,供货计划可按半年内供货考虑。


    (二)确定拟询价的品牌和供应商。项目有品牌要求的,向符合要求的品牌供应商询价。项目无品牌要求的,应先结合建设项目的品质定位、质量标准、市场供需情况、合理运距等确定适配的供应商,再综合适配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影响力、供应能力、售后服务、使用案例等因素,比选确定拟询价的品牌和供应商。主要材料价格有最高限值要求的,应在限值内选择适配的品牌和供应商。


    (三)确定报价费用组成。应明确供应商报价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统一材料价格的明细组成,如出厂价、包装费、装卸费、搬运费、运输费、损耗费、路桥费、增值税、保险费、履约担保费、设计配合费、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主要材料需进口供货的,还应考虑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结算币种与汇率等因素。


    (四)确定询价途径。采用书面函件来往、电子邮件传输、线上平台对接、现场实地考察的途径之一或多途径相结合,向线下材料供应商或者线上交易平台的材料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所得结果应作为分析、评审和定价的主要依据。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信息以及材料询价平台提供的厂家(供应商)报价信息可作为辅助依据。


    (五)确定评审定价办法。应以综合价值最高为导向制定评审定价办法,不唯最低价为定价结果。


    第九条 询价小组确定拟询价的供应商后,由询价人向其发出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包括材料基本信息、报价要求、报价表格等,以便其作出合理报价。需要提供样品的,要说明样品提交与封存要求。


    第十条 评审前,询价人需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需要补充、澄清或议价的,询价人要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允许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对原报价材料作补充、修正。


    第十一条 报价文件经审查为有效报价的,方可采用。报价文件不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或者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出现串通报价、弄虚作假情形的,应视为无效报价。


    市场询价坚持“货比三家,物有所值”的原则,除单一采购来源的材料或因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原因导致采购来源有限的材料之外,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二条 报价文件经审查通过后,询价人应结合市场价格走势,将供应商报价与同时期类似项目的材料采购或中标价格数据、政府部门等发布的价格信息作对比分析,提出拟定价格的建议。分析与建议列入报价文件审查报告,提交给询价小组根据既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后,询价小组成员应在主要材料询价评审表上签章确认。未能通过评审的,询价人应总结修正,重新组织实施询价。


    第十四条 询价人应建立询价台账,做好资料归档,并编制询价成果文件。询价成果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况,询价工作方案,询价小组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评审办法等;


    (二)询价小组对拟询价品牌和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影响力、供应能力、售后服务等情况的调研、考察资料,以及筛选、确定的理由;


    (三)询价人发出的包含主要材料基本信息、报价要求、报价格式等内容的询价文件;


    (四)报价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资质资格、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对询价文件的响应,对询价材料的报价金额、报价日期、报价时效以及提出的对影响价格的其他信息等;


    (五)询价人与供应商的沟通、澄清、谈判、议价资料(如有),样品封存凭证(如有);


    (六)询价人对供应商报价文件的审查分析报告;


    (七)询价小组评审资料;


    (八)其他询价过程资料。


    第十五条 经评审确定的主要材料价格,需结合项目情况和实施要求,增加合理的采购费和(或)保管费应用于工程计价,并纳入询价人自身建立的材料价格数据库。一般情况下,采购费和保管费可分别按不超过主要材料价格的1%和1.5%计算,单位价值高或者总金额较大的材料,其采购费和保管费可按必要成本与合理利润测算计取。


    第十六条 工程发包后实施询价的成果文件,其评审确定的主要材料价格增加采购费和(或)保管费后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可作为工程结算价格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询价人应自觉履行询价职责,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职业道德。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或者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询价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补充、修订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主要材料报价表(参考)

              2.主要材料询价评审表(参考)



  • 关于2022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网上确认的通告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粤建标函〔2022〕6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助力乡村振兴,指导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统称本指标),现印发给你们。本指标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本指标应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修缮项目对应的计价活动。


          本指标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8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粤建市〔2022〕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工作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推进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的日常监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日

           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发布招标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的通知

    穗建筑〔2022〕4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穗府〔2022〕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穗发改函〔2022〕342号)的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30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1〕360号)废止,关于发布招标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4日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4日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延长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文〔2022〕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程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等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适应行业新发展形势,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我协会对2019年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6月20日

          附件: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工程咨询机构参与县城城镇化建设、乡村建设行动的指导意见




  • 关于举办广东省2022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告

          经研究,因疫情而暂停举办的广东省2022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5—26日举行。现就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次及科目安排
          6月25—26日每日安排1个批次,共2个批次。各考区的批次安排不同,具体详见附件1。

    序号

    批次

    考试科目

    1

    625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2

    626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二、退费申请
          如已缴费成功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可于6月10日9:00—6月12日17:00,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退费申请”栏目在线提交退费申请。逾期不再接受退费申请,退费申请成功后无法撤销,费用将于考试结束后退还至原支付账户。

          三、批次选择
          (一)考生可于6月14日9:00—6月15日17:00登录报名系统(http://123.56.228.71/)重新选择批次,每个批次均有考位数限额,先选先得。当某批次考生人数达到限额时,系统会提示“该批次已满额”,考生不能选择该批次。
          (二)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2个专业的考生以及韶关、河源、潮州、揭阳、云浮考区的考生在6月25日参加考试,无需登录系统选择批次。
          (三)考生选定批次后无法更改,请谨慎选择。逾期未选取批次的考生,由系统自动安排批次。

          四、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6月21日9:00—6月24日17:00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五、注意事项
          (一)已缴费成功的考生无需再次报名和缴费,本次考试也不接受新的考生报名或未缴费考生缴费。
          (二)请严格按照《广东省2022年人事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和考试所在地市最新防疫要求参考。


          附件:1.各考区批次安排表
                    2.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22年6月9日

          附件1

    各考区批次安排表

    序号

    考区

    批次

    625

    626

    1

    广州

    可选

    可选

    2

    深圳

    可选

    可选

    3

    珠海

    可选

    可选

    4

    汕头

    可选

    可选

    5

    佛山

    可选

    可选

    6

    韶关

    可选

    7

    河源

    可选

    8

    梅州

    可选

    可选

    9

    惠州

    可选

    可选

    10

    汕尾

    可选

    可选

    11

    东莞

    可选

    可选

    12

    中山

    可选

    可选

    13

    江门

    可选

    可选

    14

    阳江

    可选

    可选

    15

    湛江

    可选

    可选

    16

    茂名

    可选

    可选

    17

    肇庆

    可选

    可选

    18

    清远

    可选

    可选

    19

    潮州

    可选

    20

    揭阳

    可选

    21

    云浮

    可选

    22

    省直

    可选

    可选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报名点

    考试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

    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

    020-12345

    深圳

    深圳市考试院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裙楼1楼(福田交通枢纽西侧)

    0755-88100099

    珠海

    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8号一楼

    0756-2288109

    汕头

    汕头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东厦路60号二楼208

    0754-88329783

    佛山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二、三楼

    0757-83874123

    0757-83874124

    韶关

    韶关市人事考试中心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北224号楼五楼503考试服务部

    0751-8602028

    河源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源大道北177

    0762-3687298

    梅州

    梅州市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部

    梅州市江南新中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四楼

    0753-2308330

    惠州

    惠州市人事考试事务中心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州市人社局二楼

    0752-2872708

    汕尾

    汕尾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汕尾市技工学校高技能楼3

    0660-3393252

    东莞

    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六楼

    0769-22203889

    中山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

    0760-89817185

    江门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二楼B206

    0750-3873700

    阳江

    阳江市人事考试中心

    阳江市二环路2086

    0662-2235616

    0662-3165253

    湛江

    湛江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办公楼三楼

    0759-3119313

    茂名

    茂名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0668-3916623

    肇庆

    肇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92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0758-2271231

    清远

    清远市人事考试院

    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社科大院9

    0763-3386285

    潮州

    潮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0768-2130159

    揭阳

    揭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揭阳移动斜对面(原劳动保障大楼三楼

    0663-8233640

    云浮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大降坪100

    0766-8818280

    省直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020-1234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

          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对本《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4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建市函〔2022453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重点工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重点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稳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各市、省直管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依法可独立发包专业工程的异常低价,招标人可参照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和计划招标时间等。   

          三、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活动,招标控制价的组价编制文件原则上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严禁违规上浮或下调招标控制价。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实行定价招标。

          四、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建筑业中小微企业认定应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

          五、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见附件1)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六、勘察、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勘察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用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七、各市、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估法的技术评审标准。对诚信履约的评审,要涵盖企业信用评价、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等各类因素。合肥、芜湖、蚌埠等有条件的市要积极按照综合评估法三阶段评审流程组织实施(见附件2)。

          八、各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推行“评定分离”。拟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九、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鼓励龙头建筑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在合作发展、人才交流、技术支撑等方面依法依规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十、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持续巩固工程建设领域整治“3+X”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人员“挂证”、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环境。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纳入我厅工程建设领域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6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1.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范围

                    2.综合评估法三阶段评审流程(2022版)

          

    202262

    (此件公开发布)



  • 关于发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11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


    (一)房屋建筑工程人工价格指数见下表:

    (二)房屋建筑工程台班价格指数见下表: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见下表: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台班价格指数见下表:



    二、适用范围


    人工价格指数、台班价格指数分别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成果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本通知所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广东省房屋与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包含的工程项目内容运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时,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相应的指数值均为100.00。


    3.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价格指数调整费用,未发布价格指数的均按照全省统一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


    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价格指数应用公式与规则如下:


    (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


    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专业定额为依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与定额基期的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P = A × ( Ft/F0- 1)


    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

    A——定额人工费(或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Ft——现行价格指数。其中,编制概算、预算时,Ft采用确定概算、预算时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Ft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

    F0——基准日价格指数,定额计价时为定额编制期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目前以100表示。如合同约定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后才能调差的,价差计算时应考虑此波动幅度。


    施工机具台班的人工费包含在台班单价中,台班价格指数已经考虑其价差因素,不得再按照人工价格指数调整。


    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包含人工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用的,其中的人工费用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用价差列入计算基础参与相关费用的调整计算。


    (二)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


    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2013版国家计量规范为依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P = P0 × B × ( Ft/F0- 1)


    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

    P0——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此项金额不包括合同价格的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不计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计在内,但按组成中标价的人工、机具台班单价(或费用水平)计算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应计算在内;

    B——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

    Ft——现行价格指数,即计量周期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

    F0——基准日价格指数,招标工程,F0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非招标工程,F0采用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如合同约定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后才能调差的,价差计算时应考虑此波动幅度。


    1.约定权重


    (1)发包人可根据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或者参考定额计价方式计算的造价成果确定拟发包工程中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造价的比例作为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权重。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应提供自身收集的数据,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非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2)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经确定后即为合同条款,不论中标价所组成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金额多少,均按此权重计算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中可调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


    (3)工程变更导致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权重不合理时,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合同对引发权重调整的波动幅度未有约定的,可按工程变更导致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权重波动幅度超过30%时,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调整权重。


    (4)已中标或签约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考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非招标工程参考不含税预算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


    2.价差在相关费用的处理


    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汇总列于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之后,只计算增值税。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包含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不列入相应计算基础中。


    (三)指数应用的其他说明


    1.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不一致的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不一致的则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施工期或计量周期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形成多个价格指数数值的,可采用施工期或计量周期内的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指数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4.采用清单形式但其综合单价以定额组价确定的造价成果,如以清单为表现形式但综合单价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专业定额为依据计算确定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执行,但中标后的合同价格调整则按照(二)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计算价差。


    四、其他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方法,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的不作调整。


    (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将问题发至邮箱:

    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我们将汇总整理后予以回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日







  • 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2022年版)》的通知

    琼建规〔2022〕6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2022年版)》,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2022年版)》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各相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2022年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22〕21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2年5月19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类别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执业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部实施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并对全国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相关水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水利监理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水利监理工程师加入相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单位;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协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水利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第八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最多申请注册两个专业,在注册后可申请变更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与其他专业不得同时注册。

      取得协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其协会资格证书专业类别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

      2020年至2022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

      2023年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考试”的,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通过“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考试”的,申请注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

      第九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水利部公开注册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本人须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诺并负责。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并核发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出1年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协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20年、2021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初始注册的,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四)超出前款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者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交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第十三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水利部全面应用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水利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四)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警告,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1年的;

      (六)存在第十八条第(一)(二)或(三)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2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3年的;

      (八)存在第十八条第(四)或(五)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5年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具备注册条件后,按初始注册要求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部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水利部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八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依据职权或根据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吊销其注册证书:

      (一)利用执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情节严重的;

      (二)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情节严重的;

      (四)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吊销注册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布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且在三个月内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应当撤销注册的;

      (七)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水利监理工程师本人应当及时向水利部申请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水利部;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水利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利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提高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行业自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执业活动,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注册专业对应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具体工作内容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在本人执业活动中所形成的监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修改经水利监理工程师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的监理文件,应当由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水利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修改人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水利监理工程师名义依法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代替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监理职责,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等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六)超出注册专业对应的执业范围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七)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以水利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水利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理论知识,提升职业技能和专业水平,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二十八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出1年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当年至重新申请注册当年,继续教育平均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或近三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第二十九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为水利监理工程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载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并加盖机构印章。水利部鼓励继续教育机构为水利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远程(网络)培训。

      第三十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水利部将其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记录为零。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水利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水利监理工程师实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执业单位提供其签署的监理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监理文件的人员;

      (四)依法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利监理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水利部,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书或者责令停止执业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水利部,由水利部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资质资格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执业等过程中,受到水利部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等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息或者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依法限制作为监理人员申报;

      (二)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三)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执业资格;

      (四)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在水利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注册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注册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承诺书
          2.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申请表
          3.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4.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5.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销注册申请表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的解读

    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规范我省人工指数的测算、评审、发布、评价等编制工作,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部署,我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要素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对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提高市场价格走势预判准确度,增强各方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上,工程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常采用的是价格指数调差法,但国内由于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主要人工、材料、机具的价格,行业长期采用的是信息价格调差法,较少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因此从业人员较少关注价格指数的合理性及其测算方法。经调研,当前价格指数存在编制依据不够充分、方法不够科学、程序不够健全、要求不够明确以及指数编制质量评价方法不完善等问题,这将导致价格指数偏离实际,弱化对市场的引导力,影响建筑业的良性发展。究其原因,就是缺乏统一、完整的编制规则,因此,制定《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规则》遵循的原则

    《规则》构建了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整体框架,《规则》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鼓励共建共享。《规则》未限定工程人工及其他造价要素价格指数编制主体的身份,鼓励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指数测算与发布,同时明确,由省站为各地提供测算参考使用的基础数据与计算模型。

    (二)注重指数质量。《规则》通过人工费权重稳定性验证方法、四分位数法、移动平均趋势法等,引导指数编制主体规范代表规格选择、离散值处理、报告期指数质量评估行为,提升编制方法的科学性,保障指数质量。

    (三)坚持实操指引。《规则》围绕指数编制的准备、测算、验证、评审、发布、评价的全过程,给出系统、规范、可操作的细则,可为第三方指数编制主体提供“操作手册”式的指引。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九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健全指数编制程序。《规则》规定指数编制主体在开展人工指数编制前,应先制定技术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规则》针对指数编制的准备、测算、验证、评审、发布、评价等全过程给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明确了指数编制包含的工作内容、先后顺序、完成要求,力图通过规范指数编制的过程保证,以保障指数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规范数据处理规则。指数编制的各阶段涉及众多样本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规则》就典型项目的选择、典型项目中不可分解为工料机等要素价格的专项费用的剔除、主要分项项目集合的形成要求、报告期市场价格采集要求及统计学异常值的剔除方法等均给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则。《规则》通过统一数据处理规则,以达成指数编制的一致性。

    (三)统一指数测算模型。《规则》按统一模型数据准备、统一模型参数确定方法、统一指数计算公式的思路,以派氏指数测算模型为基础,结合建设工程人工指数的实际,对人工指数代表工种及其权重的确定流程与办法、报告期样本异常值处理算法、报告期工种均价计算以及综合指数计算公式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则》通过统一指数测算模型,以实现指数测算行为及成果的统一。

    (四)明确指数评价方法。有效地检验与评价指数编制各阶段的工作质量,是保证最终指数成果质量的必要措施。《规则》通过规定人工费占比趋于稳定的验证,以保证典型项目汇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通过规定采集的市场价格信息应包含的要素,以保证报告期市场价格采集质量;通过规定采用3周期移动平均趋势线对报告期指数测算值进行验证,以保证指数客观反映市场波动。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指数的代表规格(主要工种)及其权重是否客观反映本地区当前及未来两三年内的工程建设实际,是保证指数质量的基础。《规则》明确了以人工费占比稳定作为衡量典型工程项目库是否具有代表性的评价标准。因此《规则》着重就典型工程选择、成果文件梳理提出详细的要求,以确保后续主要工种的选择及权重测算结果符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

    2.不同的工程类型有不同的人工费占比,为确保典型工程项目库具有代表性,《规则》通过第九条明确了入选典型工程的具体要求,通过第十五条给出了验证典型工程项目库是否具有代表性具体办法。

    3.为准确计算典型工程项目库人工费占比,《规则》第十条要求对典型工程项目中不能分解为工料机等要素组成的专项费用(如暂列金、暂估专业工程等)应予以剔除。同时通过要求记录典型工程的价格水平,提醒指数编制主体在计算典型工程项目库人工费占比时应考虑价差导致的人工费占比变化,实际计算时应将典型工程项目库中的成果文件统一到同一价格水平。

    《规则》起草过程中,虽经多方征求意见,但由于国内有关工程造价要素价格指数编制与应用尚处在探索之中,《规则》可能存在疏漏之处,且《规则》施行的社会效果也有待持续的实践检验。广大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可就《规则》的有关问题或建议发送邮件至省标定站邮箱: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我们将认真研究后给予答复,我站将在《规则》试行期内,对《规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改完善后再正式颁布。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18日



  • 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2022年4月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111号

    各有关单位:

          经测算,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2022年4月人工价格指数为116.70,环比上涨0.74%,台班价格指数为119.79,环比下跌0.43%。请结合《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粤标定函〔2022〕43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18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2〕291号

    各相关企业、群众: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理顺建设执业资格注册职能分工,有效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7号),我厅将调整部分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的办理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内容

      国垂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的6个专业15项行政许可、20项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的业务(见附件1)整体移交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不再承办相关业务。

      省垂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的4个专业27项行政许可(见附件2)办理方式暂时不变。

      二、生效时间

      2022年5月16日零时。

      三、公章使用

      涉及国垂系统的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启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专用章(钢印)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专用章(红章)。在启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专用章(钢印)前,继续使用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注册管理专用章(钢印)。

      2022年5月16日前颁发的建设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换证。

      四、其他事项

      (一)注册信息公开渠道。

      国垂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平台(网址:http://gdzczx.gdcic.net/)”上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公布注册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发布通知公告、网上咨询等。

      (二)资料邮寄地址。

      国垂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资料请寄达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楼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1-6号信箱(具体按专业分:一级注册建造师1号信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2号信箱、一级注册建筑师3号信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号信箱、注册监理工程师5号信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号信箱),联系电话:020-83133672。

      (三)咨询电话。

      国垂系统相关业务咨询电话调整为020-83133672;省垂系统相关业务咨询电话不变(020-82127766)。


      附件:1.国垂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

                2.省垂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降雨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御工作要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根据省气象局预报,近期我省部分地区将会出现多轮强降雨,伴有强雷电、强对流天气。为不折不扣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省防总关于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强降雨防御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强降雨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御工作要领》,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建筑工地及参建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强降雨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御工作要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  


    强降雨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御工作要

      一、重点部位防御。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地下暗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高层外墙脚手架、工地围墙等临时设施要落实抗雷雨大风防御措施。对存在洪水、滑坡、坍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以及削坡建设的工程项目,要提前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遇到雷雨、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时,要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撤离人员。

      二、临时建筑(设施)防御。建筑工棚等临时宿舍严禁设置在地势较低、高边坡底等危险区域,须满足抗风排涝的要求;对门楼、围墙、板房等临时设施必要时采取拉设缆风绳措施。

      三、起重机械防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专项检查与维护,处于群塔作业环境下的塔机应采取防碰撞等安全措施。大型履带起重机必要时可参照防台风要求采取趴杆措施。

      四、施工雷击防御。雷雨多发季节的施工现场必须落实防御雷击措施,特别是在周围没有高大建筑物的区域内施工时,必须安装可靠的防雷装置。

      五、工地排水防御。对地下施工点以及脚手架基础、深基坑、塔吊基础、围墙基础等排水措施进行重点检查,配足配齐防汛排水设备设施。  

      六、复工安全检查。雷雨大风过后,要做好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高层外墙脚手架以及建筑工棚、工地围墙等部位的安全状况检查,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关于暂停举办广东考区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避免大规模人员聚集,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暂停举办广东考区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后续安排另行通告。请广大考生理解配合。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22年5月6日

    有关问解答


          一、问:本次暂停举办的考试,今年是否还将恢复举办?
          答:今年是否恢复举办将根据国家考试工作安排和我省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如果考试恢复举办,将发布相关通告,请密切关注广东人事考试网。

          二、问:如果考试恢复举办,是否需要重新报名?

          答:若后期确定考试恢复举办,不再重新组织报名,仅限已报名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参加,报考人员无需再次进行报名、缴费。

          三、问:如果考试恢复举办,已报考人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是否可以申请退费?
          答:已报名缴费的,目前暂不办理退费。如果后期确定考试恢复举办,将发布相关通告。已报考人员确定无法参加的,可按通告要求申请退费。

          四、问:如果考试不恢复举办怎么办?
          答:将对所有报考成功人员统一安排退费,报考人员无需申请,已缴费用全额退还,有效期内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

          五、问:广东考区报考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调剂到其他省份参加考试?
          答:本次暂停的3项考试为全国统一组织,其他正常举办考试的省份已按照计划安排就绪,无法进行调剂。




  • 关于暂停举办广东省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避免大规模人员聚集,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原定于2022年5月21—22日举办的广东省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停举行,后续安排另行通告。请广大考生理解配合。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22年5月6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2022〕1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 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经批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省政府明确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代表省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

      第五条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六条 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或省级及中央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低于50%的项目;

      (二)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

      (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五)省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对符合自行组织建设范围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项目使用单位可以将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内容按程序交由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省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九条 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请省政府协调。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复杂、功能综合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省级优质工程。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省委、省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至七条有关规定,会同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论证内容。

      第十五条 拟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使用单位为省直部门下属机构或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当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后续阶段编报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本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工作。

      第十六条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主动与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衔接,及时提请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等。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前期论证审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对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包括是否实行市场化代建等内容,同时抄送省纪委监委和省财政厅、审计厅。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据实审核批准。其中,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应先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同意。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概算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项目建设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申请概算调整的,应当由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会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省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审核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核定调整概算。因概算调整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优先在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可代表省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申办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

      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框架下,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协同工作,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完成资金清算之日起,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省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有关档案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八条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保修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手续完成后,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省级政府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定,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单独或会同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有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的,自筹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项目推进计划筹措到位。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授权省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支付。

      第三十三条 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市场化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省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与项目参建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市场化代建单位或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办法。


      附件: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分工表


    附件


    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分工表







  • 关于发布我省2021年下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发挥工程造价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引导市场竞争定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的工作部署,联合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装配式装修系统专业委员会组织力量采集、编审市场价格信息。现发布我省2021年下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详见附件1、2、3、4),供各单位参考应用。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市场价格参考信息不包含项目管理费用、安全文明和专项措施费等费用成本,参考本价格时,需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理成本。

          二、市场价格参考信息综合编制按常规户(套)型,及常规施工作业条件和正常损耗进行核算,对于特殊户(套)型、非常规施工作业条件、有特殊规格要求等,需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增加合理成本。

          三、市场价格参考信息遵循《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对应的评价项目编制,在装配式评价时可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有新的市场价格信息,可反馈至邮箱gdszjgg@126.com,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
          1.广东省2021年下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装修套装门系统)
          2.广东省2021年下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墙体与墙面系统)
          3.广东省2021年下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干式楼地面系统和集成吊顶系统)
          4.广东省2021年下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集成卫生间系统与集成厨房系统)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22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

    粤建质〔2022〕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最新政策等方面要求,结合我省市政工程施工实际,我厅组织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等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并按规程通过了专家、部门审查,现予以印发。从2022年5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市政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由我厅负责使用管理,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7日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沈思远,联系电话:020-83133524,邮箱:jt_zac@gd.gov.cn;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陶卫宜,联系电话:020-83373351,邮箱:649522342@qq.com)


     





  • 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2022年3月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84号

    各有关单位:

          经测算,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2022年3月人工价格指数为115.84,与上月持平,台班价格指数为120.31,环比上涨2.43%。请结合《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粤标定函〔2022〕43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25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74号
    各地市工程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站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2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人工指数”)编制规则,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定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的人工指数,是指建设工程人工费在各时期与基准期相比的市场价格变化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劳务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人工费的影响程度的指标。


          第三条  我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开展人工指数的测算、评审、发布、评价等编制工作,适用本规则。

          开展其他造价要素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或者其他有能力发布指数的单位开展相应的编制工作,可参考本规则。


          第四条  编制人工指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人工指数采用定基指数,基准期指数值设为100.00,发布的指数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条  省标定站结合国家计量计价标准相关规定,制定指数调差法应用规则。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应用规则有修改建议的,应提请省标定站修改发布,以保证全省规则的统一性。

    第二章 准备

          第七条  开展人工指数编制前,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先制定技术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适用范围、评审方法、发布频率、发布途径、成效评价等。


          第八条  人工费的权重、工种类型应来源于与指数相应的典型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造价成果。各类型工种价格应来源于建设、施工、劳务、咨询等领域所掌握的市场价格。


          第九条  入选的典型工程项目应属于能代表该类指数相应工程在本地区当前及未来两年内投资建设的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建造标准等业态的项目,并随着业态变化做动态调整。典型工程项目应尽量收集充足,收集的数量直至人工费权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趋于稳定为止。


          第十条  入选的典型工程项目应记录其工程地点、计划工期、工程属性、工程规模、结构类型、施工工艺、建造标准、资金来源、计价依据、价格水平、编制方法等基本信息,并梳理其造价成果数据,剔除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非常规费用、自定义以“项”或“平方米建筑面积”表现的费用以及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畴的费用,提高造价数据的代表性与合理性,保证费用可分解为工料机等要素价格。


          第十一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建立由建设、施工、劳务、咨询等单位组成的工种市场价格采集队伍,明确相关单位采集数据的要求以及报送的程序、时限、频率、凭据等。有关单位在报送市场价格的同时,必须附上标明工种单价及其用工数量的劳务合同或发放工人工资金额、数量的凭据,以备查其市场价格的真实性。未有标明凭据的,需提供能计算或换算为工种单价、用工数量的相关资料,如图纸、劳务工作量、工作时长等资料。


    第三章 测算

          第十二条  人工费的权重、工种类型通过以下步骤在其对应的典型工程项目库中统计、分析获得:

          1.形成测算用的造价成果。将库内典型工程项目的同类分项项目进行合并,汇总整理后形成一份用于测算的造价成果,并获得该成果不含税造价总额C0和人工费总额Rt,以及该类指数对应的人工费权重B,计算公式如下:

    B = Rt ÷ C0  

          2.形成主要分项项目集合。分项项目按其包含的人工费从高到低排列,逐行累计人工费,直至第n个分项项目使得累计的人工费金额占人工费总额Rt的比重(Pn)大于或等于80%为止,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n ——累计到第n项时的分项项目人工费占比;Ri ——第i项分项项目的人工费;Rt ——人工费总额。

          则1至n个分项项目形成了人工指数对应的主要分项项目集合。

          3.形成工种类型集合。分析主要分项项目集合的每个分项,以其完成施工任务的主要工种作为该分项项目匹配的工种,如浇筑混凝土梁,其匹配的工种可为混凝土工。按匹配的工种类型对各分项项目进行合并,然后按照合并后工种费用金额从高到低排列,则形成拟分析测算的工种类型集合及其对应的人工费,并累计各工种人工费总额Rs

          4.获得各工种的权重。工种类型集合的各工种,按其对应的人工费占各工种人工费总额Rs的比重作为该工种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Wk = Rk ÷ Rs

          式中:Wk ——工种k的权重;Rk——工种k的人工费。


          第十三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科学梳理自身收集掌握和有关单位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偏离较大的市场价格信息宜采用四分位数(Quartile)法,取1.5倍四分位距(Inter-Quartile Range,IQR)剔除。偏离较大的数据剔除后,采用单价与数量结合的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报告期各工种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报告期人工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I0——基准期的人工指数值;

          Ij——报告期j的人工指数值;

          Pk0——基准期工种k单价;

          Pkj——报告期j工种k市场单价;

          Wk——工种k权重。 

    第四章 验证

          第十五条  人工指数对应的人工费权重B趋于稳定的验证,按以下步骤进行:
          1.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典型工程项目池中人工费权重B,记为B1;
          2.人工指数典型工程项目库中增加符合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新典型工程项目,当新增的金额达到典型工程项目库原总金额的30%时,可暂停增加新项目;
          3.重新计算新的典型工程项目库中人工费权重B,记为B2;
          4.计算B1、B2的偏差△B= | B2-B1 |;

          5.当△B小于等于1%时,可以判定为人工费权重趋于稳定。当△B大于1%时,则人工费权重尚未稳定,需要继续增加新典型工程项目,重复2~4步,直至满足△B小于等于1%为止。


          第十六  人工指数测算结果的质量,可结合人工指数趋势线按以下步骤进行验证:
          1.添加人工指数趋势线。人工指数趋势线宜采用3周期简单移动平均线(MA3),计算公式如下:

          Mj  =(Ij+Ij-1+Ij-2/ 3式中:Mj ——报告期MA3移动平均值;

          Ij ——报告期人工指数值;

          Ij-1Ij-2 ——分别表示前一期、前二期的人工指数值。

          2.当报告期人工指数测算值IjMA3移动平均值Mj偏差(| Ij-Mj |)大于5%的,应结合宏观政策、市场情况查找偏离原因。偏离不合理或者无相关凭据支撑的,应按本规则重新测算报告期人工指数。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  首次发布前,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对人工指数编制成果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后,人工指数应当内测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后有重大改变的,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  通过评审和试运行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人工指数编制成果、征求意见、评审意见以试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省标定站。

    第六章 发布

          第十九条  经报送省标定站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按职能规定自行发布,或按管理要求报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同时抄送省标定站。

          第二十  指数发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半年发布一次。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当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时,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相应增加发布频率。


          第二十一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指数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披露指数基本信息及各方意见反馈渠道。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二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开展指数应用效果的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座谈、研讨,听取意见并予以修正改进。


          第二十三  为确保人工指数代表工种及其权重持续地与人工指数适用地域、相应工程类别相适应,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每年新增代表性工程到典型工程项目库,同时淘汰项目库中代表性不足的工程,并按本规则更新人工指数的代表工种类型及其权重。

    第八章 管理

          第二十四  省标定站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工指数管理平台,为各地提供测算参考使用的基础数据与计算模型,并对各地测算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地编制成果的质量及其资料和运行效果进行复核、验算,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凡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发布人工指数的其他编制主体,均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接受省标定站的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  本规则由省标定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七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转发: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16类疑难问题

           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对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并且答复内容非常详细,涉及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公众号「审计工作」整理了答复全文,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二、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四、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六、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七、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欢迎关注公众号「审计工作」

          八、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针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项目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仅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还同时包括管理该建设单的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答复: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九、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问题如下: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

          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

          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但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示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子(比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

          答复: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理解。该条文“设计图纸”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规定?

          答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十一、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企业都可以做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也都可以做二三类医械?如果是这样,那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还有什么意义?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该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没有医疗经营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


          十二、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

          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都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727号文要求不能进行要求。那对于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十三、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十四、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可以帮助明确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呀?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是理解为合同估算价?那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请有关领导帮助明确,谢谢!

          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十五、关于对16号令及770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咨询的答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1)16号令第二条中第二项中规定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2)770号文中“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虽然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答复: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您的例子中,该项目中国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十六、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造价改革试点项目计价程序表及计价文件格式样版的通知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补报名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从今年起降低或取消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补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报名时间
          2022年4月18日-4月20日,逾期不再补报。

          二、补报名对象
          符合人社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满足二级造价工程师调整后报考条件的人员,具体条件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报考条件”栏目查看。

          三、补报名办法
          考生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报名系统中作出真实性承诺后,直接完成报名和缴费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5日




  • 广东省2022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开展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常态化电子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10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21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模式
          考试采用常态化电子考试(机考)模式,以计算机作答的方式组织考试,使用统一的考试系统在全省各考区远程、多地同步实施。
          (二)批次及科目安排
          5月21、22日每日安排1个批次,共2个批次。各考区的批次安排不同,具体详见附件2。

          (三)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及省直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一科和增报专业3类。
          (一)考全科(考2个科目)条件

    批次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

    521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2

    522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一科(免考基础科目)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以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只需报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1个科目。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三)增报专业条件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需报考其他专业的,只需报考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1个科目。

          (四)工作年限要求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五)港澳台地区人员报考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精神,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考事项
          报名统一在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rsks.gd.gov.cn/)进行,报名入口:http://123.56.228.71/。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2年4月7日9:00-4月18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4月7日9:00-4月19日17:00。
          (一)身份验证
          1.所有报考人员须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名验证身份信息,身份验证通过后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平台),首次进入报名平台的报考人员需要上传电子照片,并填写学历学位信息。
          报考人员必须下载并使用报名平台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后,方可在报名平台中通过照片审核。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
          2.报名平台将对报考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进行报名操作。
          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完成学历学位信息填写,以免错过报名。
          3.“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为防范人员跨地市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报考人员须选择考试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凡省直单位(单位名称冠“广东省”、在国家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企业在穗人员)、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广东省省直”;其他人员选择考试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方可进行缴费。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规〔2019〕3号文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按每人55元收取,《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按每人75元收取。
          如需开具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http://rsks.gd.gov.cn/kswj/bszn/content/post_3325151.html)。

          (五)批次选取
          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4月26日9:00-4月28日17:00登录报名系统选择批次(各考区批次安排见附件2)。其中,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2个专业的考生在5月21日参加考试,无需登录系统选择批次。
          1.各考区每个批次均有考位数限额,先选先得。当某批次考生人数达到限额时,系统会提示“该批次已满额”,考生不能选择该批次。
          2.考生选定批次后无法更改,请谨慎选择。逾期未选取批次的考生,由系统自动安排批次。
          (六)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2年5月16日9:00-5月20日17:00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考试内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制定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www.mohurd.gov.cn)。
          (二)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4月22日9:00后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进入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并登录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
          (三)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四)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
          1.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考生可于考试结束3个工作日后在报名平台查询成绩。
          2.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增报专业考试的人员通过应试科目后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合格标准
          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试卷满分的5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6月中旬,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2类考生的报考条件实施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

          考后在线人工核查实行属地管理,省直考生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各地市考生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七、监督监管
          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在线人工核查工作开展后,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相关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11号)精神,对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制作电子证书或电子合格证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或纸质合格证明。
          合格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广东人事考试网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系统”(https://ggfw.gdhrss.gov.cn/zjzsh/),也可通过手机微信登录粤省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栏目,查询、下载电子证书或合格证明。

          九、注意事项
          (一)所有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防疫相关要求(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工作动态栏目)参加考试。
          (二)报考期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3)。相关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23.56.228.71:82/)在线申办。

          附件:1.关于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几点说明

          2.各考区批次安排表

          3.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附件1

    关于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几点说明

           一、报考条件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度起调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合格标准
          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试卷满分的5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附件2

    各考区批次安排表


          注:“—”代表该批次不可选。


          附件3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办建设〔2022〕7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规定,水利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要求,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全面实行电子化。

      水利部以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6号开展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与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联合发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C 0291—2022)标准(见附件1),制定了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应用推广工作方案和省级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3)。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依法依规制定注册事项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依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注册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随时办”“不见面办理”,尽快开展注册工作,全面应用注册证书电子证照。

     二、规范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活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应当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认定、信用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涉及造价执业活动的,应当按要求审查、考核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配备情况,查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水平能力、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按照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要求,水利部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信息,依托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用档案,促进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注销、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证书、责令停止执业的,应当按要求提请水利部或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水利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部门各单位在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附件1.C029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pdf

           附件2.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应用推广工作方案.docx

           附件3.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省级对接技术方案.wps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第二批试点项目名单与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粤建标函〔2022〕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厅审核确定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三期工程等31个项目为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第二批试点项目(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请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并扎实推进工作,确保试点项目取得成功经验。同时,为及时掌握试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请各试点项目(包括第一批)建设单位于每季度最末月的25日前向我厅报送试点改革任务工作进展表(详见附件2),并将可编辑电子文档发至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

           附件:

           1.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第二批试点项目名单

           2.试点项目改革任务工作进展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9日


    (联系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李燕,联系电话:020-83305480,传真:020-83301583)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推迟2022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做好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20〕17号),我协会就2022年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我协会以网络教育为主的模式提供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服务,联合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线上培训课程,鼓励和支持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参加学习。

           二、网络教育学习安排

          (一)学时证明。中价协为已缴纳2022年个人会费的会员免费提供30学时网络教育课程,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学满学时可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课程设置。为提升网络继续教育课程质量,我协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点,按照知识体系、业务范围、专业类别和课程年份全面升级网教系统,逐步构建菜单式课程库资源,促进工程造价专业人才提升综合素质。2022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网教课程包括“装配式建筑应用施工工艺”、“BIM技术在施工过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工程造价管理新技术”等近三十个课件。课程列表详见附件。

          (三)学习方式。登录中价协官网www.ccea.pro,进入“会员服务系统”,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参加2022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网络教育课程学习。


           附件:2022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网络教育课程列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3月10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做好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20〕17号),现就做好2022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线上培训。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倡导以线上方式开展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拓展课程资源和师资力量,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工作质量。鼓励和支持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参加线上继续教育学习。

          (二)线下培训。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调动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及培训机构力量,按照需求导向原则,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适时开展注重实效的线下专题教育培训活动,并提供学时证明。

          (三)其他形式。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标准编制、编撰著作等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一级造价工程师可参加活动并取得相应证明。

          二、继续教育教材
          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完善行业人才知识结构,我协会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2022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其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全过程法律+造价”应用实务、工程造价司法解释及相关制度、工程造价中容易混淆的十五对法律专业概念。本教材可作为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使用。

          三、中价协20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安排

          (一)学时证明。中价协为已缴纳2022年个人会费的会员免费提供30学时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学满学时可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课程设置。为提升网络继续教育课程质量,我协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点,按照知识体系、业务范围和专业类别全面升级网教系统,逐步构建菜单式课程库资源,促进工程造价专业人才提升综合素质。202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网教课程包括“咨询业数字化的本质与转型路径”、“国际建设管理及发承包模式分析及借鉴”、“工程造价司法解释及相关制度”、“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实务问题研究”等近五十个课件。课程列表详见附件。

          (三)学习方式。登录我协会官网www.ccea.pro,进入“会员服务系统”,申请加入个人会员或登录会员账号,参加2022年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 2022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列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3月10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降低就业创业门槛,经国务院同意,降低或取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方案》(见附件)自2022年起实施。除调整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外,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其他考试报名条件不变。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及时调整考试办法,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了解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压减报考人员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一步优化考试报名服务,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四、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对应,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资格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制定考试大纲,认真履行命审题职责,在考试中加强对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行为,强化对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估和继续教育,确保政策落地后职业资格水平不降低。

            附件: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2月21日




  • 《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 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 解读说明

     粤标定函〔2022〕44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我站制定发布了《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和目的

    2021年8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提出了18项具体政策措施,构建了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路径。其中明确要进一步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实现建筑业走出去。港澳做法与国际工程管理惯例一致,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进度都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项目的价值及相关权责利都是通过合同的商洽谈判、履约管控来实现的,并且最终都体现在双方对价即工程造价上,因此,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的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周期长,人工、材料、机具等要素价格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都是动态变化的,导致项目投资也跟随变化,结算时承包人必然也会对中标价格提出调整诉求,要求发包人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国际上,工程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常采用的是价格指数调差法,在2013年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引入价格指数调差法的计算公式与相关规则。由于建国以来政府定期发布主要人工、材料、机具的价格,国内长期采用的是信息价格调差法,较少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两者在计算原理、应用规则上有很多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跟随市场变化必然会频繁波动,不会像计划经济模式下可以保持较稳定的价格,政府采集和发布价格数据覆盖面有限,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市场实际。同时,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推进,工程造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机制也将不断完善,政府贯彻“放管服”要求,减少对市场定价行为的干预,逐步停止发布具体价格是必然的。如果继续按以前采用一个固定金额数值的现行价格与基准价相比计算价差的方式,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难以用一个固定价格真实反映市场的变化,可以预见发承包双方在如何认定现行价格上将产生较大争议,因此,加快推广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指数调差法,让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应用,从而促进形成粤港澳三地认同的“湾区通”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也正是如此,《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署安排了“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的任务。


    当前,建筑业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施工技术和建造水平不断提升,高铁、特高压、港珠澳大桥、中国尊等一大批工程建设打造了令世界瞩目的“中国建造”品牌,都对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这就迫切需要我们改进计价方法,与建造技术发展相适应,与现代工程管理相协调。去年以来,我省作为全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之一是提倡市场化、多元化的计价方式,比如运用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未来,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才能使造价形成更加市场化。因此,工程计价不能再简单地使用包含定额和政府发布的信息价进行编制,采用什么方式、什么依据编制,应该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这样才能有利于强化建设单位的造价管控主体责任,有利于建设各方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造价数据库,为市场形成价格提供基础支撑。所以,发布工料机要素价格指数及其应用规则,是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的重要工作,是解决政府采集数据困难、信息价覆盖不全面的有效措施,是适应工程造价专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通知》的发布实施,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把握工程造价改革机遇,提升工程造价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法制化水平的客观需要,对于实现我省在造价改革试点中走在全国前列、加快建立工程造价“湾区通”规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通知》主要内容及其应用

    《通知》遵循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的工程造价管理初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立足实际,围绕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现行常用计价方式制定相应的应用规则,保障新思路新方法平稳实施。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备先行先试条件。我站自2018年起与广州、佛山、东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其施工企业合作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工作以来,相关机制、制度逐渐成熟,且定期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数据经过检验后比较全面、可靠。再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其运行、审批、监管机制成熟、规范,保障了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入选的案例库数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际,具备典型工程属性。《通知》是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全面深入的参与下,共同测算制定了相关价格指数及其应用规则,为在此专业工程上先行推广应用价格指数调差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待后续总结经验后我们也将尽快发布其他专业工程的要素价格指数。


    (二)适用范围的说明。《通知》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台班价格指数分别适用于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造价成果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为了让从业人员更容易理解掌握,在界定适用范围时不发生偏差,《通知》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范围对应从业人员熟悉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二、三、四、五册包含的工程内容,并明确其他专业及附属房建市政等工程则按另行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同时,考虑地域的差异性以及省市之间的衔接,《通知》明确如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价格指数调整费用,未发布价格指数的则按照《通知》发布的全省统一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的说明。《通知》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价格指数应用公式与规则,按照行业习惯做法分别予以明确。


    1.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注意事项


    (1)现行定额《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作为价格指数测算的基础依据,因此,凡是以该定额作为编制依据的造价成果,或实质为定额计价的造价成果(如常见的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表现、但其综合单价是以定额组价确定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均按本条规则和计算公式执行。但当招标工程量清单经过招标投标后,中标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论高低均应按照现行清单计量计价规则进行结算,与中标前采用哪类定额为组价依据、定额子目是否适用、组价是否完整无缺等无关,故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则按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调整。这点也体现在采用定额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就是为了与中标后调差的基准价格指数保持一致。


    (2)计算公式中,F0表示的是基准日价格指数,执行时应注意:


    ①采用定额编制概算、预算时,定额编制期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目前以100表示,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

    ②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超过一定波动幅度后才能调差的,基准日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也就是说假定合同约定允许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后才能调差的,当价格上涨时,基准日价格指数乘以系数1.05。


    (3)Ft表示的是确定造价成果时的人工(或台班)现行价格指数,执行时应注意:


    ①在采用定额编制概算、预算时,Ft为确定概算、预算时的价格指数;采用定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Ft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②实践中,可能由于概算、预算的核定时间长,导致最终确定时间和编制时间有一定的间隔时期,建设单位将概算、预算编制期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并且后续调整概算、预算时则成为调差的基准价格指数,也是可以的,但应提请建设单位明确。


    最高投标限价也存在最终确定时间和编制时间有一定的间隔时期,甚至有些工程采用概算或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时调整到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进行计价的结果可能有困难,为此,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明确将概算、预算编制时或确定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也是允许的,在这样的明示下,投标人就会依据该价格指数反映的价格水平进行合理的报价。


    针对已签约的工程,可能存在对基准价格指数争议的,除非合同对基准价格指数另有明确约定或补充约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包括概算或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为现行价格指数,后续调整价差计算时则成为调差的基准价格指数。


    (4)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是以机具台班整体价格对比进行调整的,虽然其台班单价包含了机上操作人员的人工费,但该人工费的价差已经通过台班价格指数考虑,不能单独抽取再按照人工价格指数规则进行调整。


    (5)按照《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应用规则,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等相关费用是以包含人工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用在内的计算基础与相应公式计算的,因此其中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可列入计算基础参与相关费用的调整计算。


    2.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注意事项


    (1)由于清单综合单价是企业自主报价,为防范综合单价组成的不平衡或不合理,有必要在事前对可调价因子的权重进行约定。在招标前或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可以根据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应提供自身收集的数据,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相信此举将推动各方重视工程造价数据的整理分析,经过不断的应用修正后,积累形成有价值的数据库。


    目前,在数据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通知》也认为发包人可以参考最高投标限价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比例,作为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但是,已中标或已签约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如果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参考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非招标工程则参考不含税预算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


    通常而言,工程变更引起价款增减幅度有限,因此,该权重会比较稳定。但是当变更导致权重不合理时,比如增加多为人工(或施工机具)为主的项目,双方测算发现原来的权重不合理,引起价差额度差异较大时,可重新协商确定新的权重,以补偿一方过多的损失。


    (2)由于权重是按不含税签约合同价考虑的,因此P0为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与招标前确定的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口径保持一致。每个计量周期计价或竣工结算时,P0的金额是不包括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而进行的价格调整,如物价波动;也不扣减质量保证金和预付款;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计在内,如变更新增单价、计日工、索赔费用等已经按照现行价格确定的不计在内,但如果是采用原中标单价,或以中标单价组成的人工、机具台班单价进行确定的新增价格则应予计入。


    实际施工过程中,不同计量周期的人工费比例是不一样的,比如按地上、地下节点划分的计量周期,或者按月划分的计量周期,每个计量周期实际的人工费占比是不同的。但由于权重是一个综合考虑的系数,相对于整个工程而言,所有计量周期计算后累加的人工费是完整的、合理的,因此,按权重计算的每个计量周期的人工费不等同于实际应支付的人工费。


    (3)由于清单报价是企业自主报价,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均是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自身优势报价,反映的是企业承揽工程的预期收益。即便其计算基础包含了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但只仅仅是用于费用计算,并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13第3.3.4条“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规定,结算不调整管理费、利润等。如果非承包原因导致影响这些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通过工程索赔、变更进行价格调整,而不是简单跟随工料机价格波动而调整。


    3.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如果发生招标时间过长,未能及时调整最高投标限价的价格水平,并且继续按照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有失公允,招标人可以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价格指数作为基准日价格指数,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果采用概算或预算下浮确定合同价格的,发包人将概算、预算编制或确定时的价格指数为基准日价格指数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未编制概算或预算,直接采用下浮率确定合同价格的,则其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非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招标工程基准日价格指数确定方法同样适用非招标工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或者发承包双方争议较大的,可暂用前一计量周期价格指数,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或双方商定后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通知》制定的是基于行业习惯的做法,如果发承包双方对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方法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的不作调整。


    《通知》在起草过程中,指数及其应用规则可能存在考虑不周全之处,可将问题或建议发至邮箱gdszjgg@126.com,我们将认真研究后给予答复,以期更好地推广应用指数调差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


     

  • 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 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43号

     

    各地市工程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引导市场竞争定价,结合我站采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市场主要劳务用工价格和建材市场价格信息,经组织评审,现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

    (一)人工价格指数见下表:



    (二)台班价格指数见下表: 



    二、适用范围

    人工价格指数、台班价格指数分别适用于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造价成果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本通知所指的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范围是指《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二、三、四、五册包含的工程内容,其他专业及附属房建市政等工程另行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


    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价格指数调整费用,未发布价格指数的均按照全省统一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

    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价格指数应用公式与规则如下:


    (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

    以《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依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与定额基期的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P = A × ( Ft/F0- 1)

    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

    A——定额人工费(或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Ft——确定造价成果时的人工(或台班)现行价格指数。其中,采用定额编制概算、预算时,Ft为确定概算、预算时的价格指数;采用定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时,Ft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F0——基准日价格指数,定额计价时为定额编制期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目前以100表示。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超过一定波动幅度后才能调差的,基准日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施工机具台班的人工费包含在台班单价中,台班价格指数已经考虑其价差因素,不得再按照人工价格指数调整。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包含人工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用的,其中的人工费用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用价差列入计算基础参与相关费用的调整计算。


    (二)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

    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为依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P = P0×B× ( Ft/F0- 1)

    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

    P0——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不计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计在内,但按中标价的人工、机具台班单价计算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应计算在内;

    B——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

    Ft——计量周期人工(或台班)的现行价格指数;

    F0——基准日价格指数,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超过一定波动幅度后才能调差的,基准日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1.约定权重

    (1)发包人可根据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或者参考定额计价方式计算的造价成果确定拟发包工程中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造价的比例作为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权重。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应提供自身收集的数据,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非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2)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经确定后即为合同条款,不论中标总价所包含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金额大小,均按此权重计算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中可调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基数。


    (3)工程变更导致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权重不合理时,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4)已中标或签约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考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非招标工程参考不含税预算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


    2.价差在相关费用的处理

    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汇总列于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之后,只计算增值税。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包含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不列入相应计算基础中。


    (三)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


    (四)计量周期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形成多个价格指数数值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的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指数。发承包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五)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六)采用清单形式但其综合单价以定额组价确定的造价成果,如以定额为编制依据、清单为表现形式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按照(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执行,但中标后的合同价格则按照(二)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计算价差。


    三、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方法,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的不作调整。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将问题发至邮箱gdszjgg@126.com,我们将汇总整理后予以回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建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2月22日

    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 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机构成员。项目经理任职数量的计算适用以下规则:

      (一)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标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且同一项目经理管理不超过两个标段的,可视为一个工程。

      (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与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一致。位于五公里范围内的被打包招标工程可以由同一项目经理兼任不超过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

      (二)对于其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其它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

      (三)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有关外地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起算时间为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之日。

      第四条  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一)工程已经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或者已办理竣工验收(水务工程为合同完工验收,以下统称为“竣(完)工验收”)备案手续,或者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已通过竣(完)工验收的;

      (二)工程已经完工,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完)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建设单位已经出具限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完)工备案手续承诺函,并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三)招标工程非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中标后超过 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的,施 工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

      (四)其它工程非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未按时开工或者停工累计时间达到120天,施工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

      (五)对第三条第三项涉及的外地工程,有关施工单位中标 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执行。有关施工单位未中标的, 以招标人出具的招标结果为依据,该外地工程不再计入有关项目经理任职数量。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任命项目总监时,应当遵守下列任职数量的规定:

      (一)项目总监最多可以同时兼任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含项目总监,下同),但应取得全部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

      第六条  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

      (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总监的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

      (三)工程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承担,其 中配套建设的专业工程项目(包括燃气、供水、供暖等专业工程) 不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

      第七条  项目总监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

      (二)对于其它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

      (三)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 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有关外地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起算时间为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之日。

      第八条  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

      (一)工程已经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或办理竣(完)工验收备案手续),或者专业监理单位派出的专业工程总监负责监理的专业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

      (二)工程已经完工,非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完)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建设单位已经出具限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完)工备案手续承诺函,并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

      (三)招标工程非因监理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中标后超过 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

      (四)其它工程非因监理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未按时开工或停工累计时间达到120天,监理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

      (五)对第七条第三项涉及的外地工程,有关监理单位中标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执行。有关施工单位未中标的, 以招标人出具的招标结果为依据,该外地工程不再计入有关项目总监任职数量。

      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出现离职、疾病等无法继续履职的情形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任职人员的变更应符合相关招投标政策文件的规定。

      项目经理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定,项目总监变更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审定。重新委派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应当具备与原任职人员同等资格并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条件。

      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单位出具书面通知,相关单位重新委派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并办理变更手续。

      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原则上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工期两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变更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手续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应当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记录进行任职资格锁定,任职项目数量超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不得在新开工项目任职。锁定程序如下:

      (一)对于招标工程,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招标人提交中标人公示之日起,锁定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二)对于其它工程,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锁定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的人员,自完成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之日起,锁定新委派人员。招标工程的原任职人员继续锁定六个月, 其它工程的原任职人员同时解除锁定。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办理竣(完)工验收备案手续,或者继续锁定人员达到锁定时限后,信息系统自动予以 解除锁定。由于系统原因未能自动解锁的,由企业提供佐证材料予以解除锁定。

      有关特殊情况需要解除任职锁定的,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应材料后予以解除任职锁定:

      (一)项目已经通过竣(完)工验收或者专业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完工验收鉴定书或者专业工程验收记录后对相关人员予以解除任职锁定;

      (二)项目已经完工,非因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完)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提供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完工证明以及建设单位同意另行任职证明后对相关人员予以解除任职锁定;

      (三)非因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提供项目未开工或者中止建设的情况说明以及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书面函件后,对相关人员予以解除任职锁定:

      (1)招标工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开工的;

      (2)建设单位中止项目建设,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工手续的。

      (四)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已从原注册单位离职,原注册单位不配合办理解除任职锁定手续的,由个人或者现注册单位提供三库一平台注册证明或者其它已离职证明,予以办理解除任职锁定。

      第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招标平台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数量信息共享,共同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22年1月12日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5个部门印发出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立足新发展阶段,发展智能建造不仅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筑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之一,也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阵地,更是有效拉动内需、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广东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十三五”期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累计完成7.00万亿元,建筑业增加值累计达1.90万亿元;2021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累计完成2.13万亿元,同比增长15.8%,为智能建造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0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出台《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建筑业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该《指导意见》出台后,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抢抓机遇,多次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汇报建筑业情况,提出发展智能建造的工作建议。“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作为重要举措,已纳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并在《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中专门部署。在加强谋划部署的同时,广东省积极为全国贡献实践经验,2021年,共有3个项目被列入全国智能建造项目试点,10条经验做法被列入全国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17项智能建造技术成果被列为全国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数量居全国前列。

      《实施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跨界融合、协同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自主研发、开放合作”的原则,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在城乡建设各环节的应用,以新一轮技术变革赋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按四个阶段明确了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2023年末,智能建造相关标准与评价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广州、深圳、佛山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初具规模,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高,产业集群优势逐步显现。

      到2025年末,智能建造相关标准与评价体系趋于完善,形成较为完整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在智能建造领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引领全省智能建造进入新阶段。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评定一批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到2030年末,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推进建造过程零污染排放,助力碳排放达到峰值。

      到2035年末,培育一批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全球一流水平核心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万亿级的产业集群。

      三、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发展数字设计。推进BIM技术全过程应用,提升BIM设计协同能力,构建数字化设计体系。二是推广智能生产。建立基于智能生产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智能生产工厂、全过程质量溯源制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化生产。三是推行智慧绿色施工。推动研发应用建筑机器人,建设智慧工地,实现绿色建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四是发展建筑产业互联网。培育一批行业级、企业级、项目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智能建造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五是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成果转化、积极培育人才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注入持续动力。六是创新行业监管服务。通过完善标准体系、建立评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三方面着力提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五项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完善配套措施和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二是加大政策激励。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在预售资金监管、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信贷优惠、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与支持。三是鼓励试点引路。开展试点城市建设,打造试点项目,推动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四是积极宣传。营造市场氛围,构建国际化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智能建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五是加强评估督导。制定支持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工作评估机制,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和通报,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建市〔2021〕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民航广东监管局、民航深圳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跨界融合、协同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自主研发、开放合作”的原则,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在城乡建设各环节的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3年末,智能建造相关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初步建立,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广州、深圳、佛山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初具规模,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高,产业集群优势逐步显现。全省培育不少于10家具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的龙头骨干企业,试点智能建造项目30个以上;培育不少于3个建筑产业互联网范例平台,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初见成效。
      到2025年末,智能建造相关标准体系与评价体系趋于完善,形成较为完整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大幅提升,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大幅下降,环境保护成效显著,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智能建造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引领全省智能建造进入新阶段。全省培育不少于30家具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的龙头骨干企业,评定为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累计500个以上,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举措;培育不少于10个建筑产业互联网范例平台,逐步实现建筑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到2030年末,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居于国内领先地位,相关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全面建成,实现研发、生产、施工、监管、运营等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行业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升,推进建造过程零污染排放,助力碳排放达到峰值。智能建造区域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培育不少于100家智能建造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不少于3个千亿级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全省80%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智能建造体系,9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建筑业产业基础、技术装配、科技创新能力以及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
      到2035年末,培育一批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全球一流水平核心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万亿级的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数字设计。
      1.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BIM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施工深化设计、关键工序模拟、竣工验收、工程运维等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推动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大型社会投资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用BIM技术,提升BIM设计协同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2.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构建数字化设计体系。鼓励研发自主可控的BIM技术,加快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实现设计、生产、施工协同。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选型标准,编制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部件标准图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二)推广智能生产。
      3.建立基于BIM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鼓励建筑业企业共同建立、维护基于BIM技术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明确部品部件分类编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信息等规则,实现设计、采购、生产、建造、交付、运维等阶段的信息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4.打造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工厂。建设钢结构构件智能生产线,通过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化生产。建设混凝土预制构件智能生产线,通过物联网和智能技术推动生产设备在线联动,实现自动划线、自动布置模具、全自动养护等功能。推动整体卫浴、集成厨房等智能集成生产,发展全装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5.建立全过程质量溯源制度。建立预制构件质量追溯系统,利用RFID信息、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实现预制构件全过程质量责任可追溯。建立工程全过程质量数字化记录制度,实现部品部件进场信息的智能管理、模拟装配和产品质量溯源。引导企业建立装配式项目管理平台,集成项目在生产、物流和施工现场的信息,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推行智慧绿色施工。
      6.支持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强化建筑机器人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技术的重点攻关,加大新型材料、环境感知、自主定位、运动控制、工艺工法等领域的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建筑机器人建造标准及准入规范,逐渐形成建筑机器人自动化、无人化、智能化的建造管理体系。引导建筑机器人朝着保障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提升建造品质、降低环境污染等方向发展,推广建筑机器人在主体结构、墙面装饰、物料运输、勘测探测、测量测绘、地下管网修复等多场景的机器代人施工与辅助施工。支持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建筑机器人创新应用先导区,为推进建筑机器人创新发展和应用赋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7.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建立智慧工地认证标准规范并开展认证。建立数字化智慧工地管理平台,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工地,实现全要素数字化管控赋能项目管理,提升工程安全、质量管控能力。指导创建智慧工地示范片区,推动智慧工地应用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普及。提升应用BIM虚拟化施工水平,推进BIM+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地理信息系统(GIS)、无人机等技术在施工现场的应用,实现数字技术与现场监管的深度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负责)
      8.实行绿色建造。构建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绿色建造标准体系,深入推进绿色建造试点,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大幅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水平。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推行循环生产方式,推广建筑废弃物就地循环再利用。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快淘汰落后装备设备和技术,促进绿色建造升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四)发展建筑产业互联网。
      9.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广州、深圳、佛山等市探索适应不同应用场景的系统解决方案,培育一批行业级、企业级、项目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政府监管平台。鼓励建筑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共享建筑产业互联网基础共性技术,联合编制关键技术标准、发展指南和蓝皮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10.培育智能建造产业生态。推动智能建造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企业建立多方协同的智能建造工作平台,强化智能建造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扶持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型企业,推动其快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五)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
      11.强化科技引领。布局建设一批智能建造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鼓励产、学、研、用等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集中力量攻克部品部件的现代制造工艺、新型传感感知、质量检测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故障诊断与修复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加快成果转化。建立智能建造新技术产品成果库,加大成果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建筑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联合成立智能建造联盟,融合科技研发资源。鼓励建筑业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联合设立建筑产业数据中心,为行业提供数据接入储存、数据查询分析、数据应用开发支持等服务,为政府开展数字化监管提供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13.积极培育人才。支持在高校专业设置、职业院校办学、注册资格考试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等环节,增加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相关内容及要求,丰富人才知识结构。支持省内高校与建筑业企业及科研机构联合组建跨专业的特色产业学院,为智能建造发展提供后备人才保障。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信息技术、机械制造等跨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行业组织等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BIM等技术应用培训,加快智能建造人才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职业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适应智能建造的产业工人队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六)创新行业监管服务。
      14.完善标准体系。开展智能建造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构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标准体系。加快BIM轻量化参数标准、装配式部品部件BIM标准、BIM数据及模型交付标准、工程项目物联网应用标准、建筑机器人技术标准、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架构等基础共性标准的研究工作,为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供全面技术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15.建立评定机制。制定智能建造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明确智能建造的技术指标、评分体系、评定等级、评定机构等内容,逐步完善智能建造评定机制。建立智能建造评定等级标识制度,对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定标识,并逐步覆盖所有智能建造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16.创新监管模式。探索打造应用BIM技术的项目管理平台,实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数据的跨部门共享。健全基于BIM技术的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报建的联动审查机制,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城建档案存档、运营维护等机制,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对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建立建筑产业数据中心与政府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监管相关系统对接通道,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效能。鼓励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重构工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互联网+监管”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完善配套措施和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工负责,各级有关单位配合)

      (二)加大政策激励。
      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要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对被评定为智能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给予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应考虑其智能建造增量成本。对于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推动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智能建造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金融支持,提供信贷优惠措施。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达到智能建造相应等级标准的,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采用智能建造技术节约的投资额给予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奖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银保监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省各有关单位配合)

      (三)鼓励试点引路。
      开展全省智能建造项目试点,选取广州、深圳、佛山等市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打造一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试点企业。引导政府及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应带头应用智能建造技术。鼓励招标人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提出明确要求,将应用智能建造技术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负责)

      (四)积极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论坛、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贯、技术指导、交流合作、成果推广,积极宣传智能建造在技术安全、性能、品质、经济、环保等方面的显著优势和综合效益,充分调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积极性,营造共同支持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构建国际化创新合作机制,加深国际交流,推进开放合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各有关单位配合)

      (五)加强评估督导。
      制定推进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工作评估机制,适时对各地智能建造发展、产业发展、政策出台、标准规范编制等情况开展检查、督导和通报,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各有关单位配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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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2日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昆

      2022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3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二十一 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 

      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征集文件有要求的,应当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第二十六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二十七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八)公告期限;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入围信息应当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二节 采购合同的授予 

      第三十二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定。 

      第三十三条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进行二次竞价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响应时间。 

      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 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 

      (五)公告期限。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汇总公告应当包括前款第一、第二项内容和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 

      第三十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 

      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格确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中应当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或工作量清单履约的相关记录或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采购项目适用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中载明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 

      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三十八条 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三项、第十三项至十六项内容; 

      (二)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三)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四)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 

      (五)采购合同文本; 

      (六)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第四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公告和入围结果公告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一条 征集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四十二条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凭单、订单以及结算方式,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入围结果或者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公告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7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市〔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3号)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3号)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粤建市〔2021〕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和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指导意见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1〕8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上述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企业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为企业换发新资质证书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

    粤标定函〔2021〕24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受诸多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基础性建材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已经发出预警,水泥、钢材价格连续下跌幅度均超过5%红线。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水泥、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我站将加大与水泥、混凝土、钢铁等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和市场价格关注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行情动态和风险提示,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2月9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第六至十册)的通知

    粤建标〔2021〕2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弥补城市轨道交通安装计价依据的缺失,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第六至十册)(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本综合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自2022年1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工程,均应执行本综合定额;2022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粤建标〔2021〕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精神,适应新时期我省建设工程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体系,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的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在印发给你们。本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既是建设单位确定工期目标和招标工期的依据,也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调解处理施工工期纠纷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自2022年1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2022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

      (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单位章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 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建设工程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排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七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监理单位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选择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   

    2014年10月27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三)工程变更;

      (四)发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二)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书面答复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核对意见。

      (三)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对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应当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当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合同未约定的,第(一)、(二)、(三)项办理时限为28日。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允许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鼓励委托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二)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三)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四)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工程计价依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二)违法审核、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计价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从事工程计价活动单位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第三十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等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进度款,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工程造价文件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5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该文件于2014年10月27日以粤府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21年9月29日粤府令第289号第一次修改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四)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四)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真实、准确的审查结论;

      (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

      前款所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管理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专业质量责任,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勘察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实施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可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鼓励原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依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勘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

      (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四)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程质量行为;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诚信制度;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处罚;

      (十)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查处:

      (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

      (二)转让所承揽的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生产业务的;

      (三)围标、串标或者操纵招标投标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因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第七条第五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第五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且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程质量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工程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违法审批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五)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9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21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8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成明 010-58934733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0月29日


  •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关于部分考区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考试工作安排,省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湛江和云浮7考区原定于2021年7月3—6日举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至12月4—5日举行。现将延期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次及科目安排

    上述7考区在12月4—5日每日安排1个批次,共2个批次。


    二、批次选取和准考证打印时间

    考生请于11月15日9:00—11月18日17:00登录报名系统(http://182.92.48.72/)重新选择批次,于11月29日9:00—12月3日17:00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12月3日17:00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三、注意事项

    (一)延期考试的考生无需再次报名和缴费,延期举行的考试也不接受新的考生报名。

    (二)如已缴费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可于11月3日9:00—11月8日17:00,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 的“信息更正”栏目在线提交退费申请。逾期不再接受退费申请,前期已申请退费成功的考生无需再次申请,退费申请成功后无法撤销,费用将于考试结束后退还至原支付账户。

    (三)每个批次均有考位数限额,先选先得。当某批次考生人数达到限额时,系统会提示“该批次已满额”,考生不能选择该批次。其中,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2个专业的考生在12月4日参加考试,无需登录系统选择批次。

    (四)考生选定批次后无法更改,请谨慎选择。逾期未选取批次的考生,由系统自动安排批次。

    (五)请严格按照《广东省2021年下半年人事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和考试所在地市防疫要求参考,提前准备好每科开考前72小时或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咨询电话

    1.省直考区:020—12333、020—12345

    2.广州考区:020—12345、020—83293042

    3.深圳考区:0755—88100099

    4.佛山考区:0757—83874123

    5.东莞考区:0769—22203889

    6.湛江考区:0759—3119313

    7.云浮考区:0766—8818280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21年11月2日 



  • 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赣建字〔2021〕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二、规范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退还时间

          (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收取比例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包人。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规定。


          三、创新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推行企业诚信激励机制

          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五、加强保证金安全监督

          各地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侵占、挪用保证金,并应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严肃查处违规收取、非法扣押、侵占、挪用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

          省厅原有关文件规定(含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5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再次预警通知

    粤标定函〔2021〕201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受诸多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基础性建材价格快速上涨。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发出预警,水泥、混凝土、钢材价格上涨幅度均已超过红线。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关注水泥、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同时,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时期内,我站将加大与水泥、混凝土、钢铁等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和市场价格关注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行情动态和风险提示,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0月15日

  • 关于印发东莞市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经办人:造价站马愈翩,联系电话:23154103。)


    东莞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502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市场决定价格、竞争公平有序,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积极探索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到2023年底,基本形成工程造价市场定价机制;到2025年底,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价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规则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选择等事项的函》(粤建标函〔2021〕58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目前推进造价改革的实际情况,选取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功能需求明确、结构形式简单、施工技术成熟、市场价格透明的拟建或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作为造价改革试点项目;选取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作为造价改革试点项目为辅。通过试点项目完善过程结算相关操作规则,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二)探索造价指标分析与整理的方法
      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按区域、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析、发布类似造价指标,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提供数据支撑;探索满足工程造价市场化管理的指标指数编制方法。

      (三)引导试点项目创新计价方式
      试点项目试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等工程计价方式。试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成果可通过市场询价,结合类似工程造价数据、造价指标指数等编制和确定。在确保项目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可不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成本竞争报价。

      (四)探索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
      配合省住建厅及相关部门,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办法,探索修订现有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定价机制不一致的条款,取消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受定额约束限制的规定,加快制定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五)探索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根据市场实际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工程计价依据,并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评审后,在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www.gdcost.com,简称“省造价平台”)统一发布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规则统一、行业共编、数据共享、动态调整”的计价依据体系。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标准和市场询价指导规则,在省造价平台发布本地区人工、材料、项目等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积极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订发布企业(团体)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供市场主体参考。

      (六)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指导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运用自身形成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或者省、市造价平台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有效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推动建设单位实施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多层次全费用工程量清单,以目标成本管控为核心,实现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DBJ/T15-153-2019)要求,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

      (七)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机制,简化竣工结算手续。规范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合理确定合同风险的分担,避免合同履约中的不良行为,探索试行施工合同网签。

      (八)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市场化解决途径
      建立多元化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造价主管机构联合行业组织成立专家调解委员会,与司法、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并充分运用市场定价机制及有关成果,妥善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九)探索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制度,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监管数据共享、多元共建共治、互为联动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实施步骤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
      按照优先选择采用代建、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项目的原则,选取我市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作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按本方案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进行试点实施。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个,于2021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批确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成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为了全面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试点任务有效完成,成立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市场管理科、质量安全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详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造价站负责试点的日常工作,确保项目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宣传引导。市及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加大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引导自媒体积极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3.制订相关的配套文件。改革工作小组起草制订配套文件,做好前期技术规则和方法指引的编制准备工作。

      4.确定试点项目。市及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要求确定试点项目,并按时申报。

      (二)试点阶段(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
      对试点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阶段性总结,并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试点经验做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定期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造价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三)提升阶段(2024年10月至2025年12月)
      试点项目完工后,总结评估试点项目改革措施成效,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梳理试点过程中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及尚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改革思路和措施,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造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的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造价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省、市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推进造价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同时指定一名联系人保持与造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详附件2)及报送相关资料。

      (二)加强行业服务
      以造价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引导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发挥行业协会在政企桥梁、行业引领、人才培育、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信息报送
      建立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整理试点项目工作推进信息,收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2021年12月31日前,试点项目相关单位(企业)要向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思路。此后每半年定期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报送该项目试点的全面总结报告。

       附件:1. 东莞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x

           2. 东莞市各园区、镇街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联络表.docx



  • 2020年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20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20年,全国共有9900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16.9%。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46个,增长17.14%;甲级资质企业4036个,增长7.34%;乙级资质企业4542个,增长27.44%;丙级资质企业1074个,增长15.11%;事务所资质企业2个,无增减。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年末从业人员1393595人,与上年相比增长7.55%。其中,正式聘用人员96397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9.17%;临时聘用人员429620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0.83%;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838006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60.13%。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年末专业技术人员101597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4.77%。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64237人,中级职称人员428100人,初级职称人员227589人,其他人员196053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2.9%。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年末注册执业人员400872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8.97%。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201204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6.09%,占总注册人数的50.19%;其他注册执业人员199668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9.81%。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9951.7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7.07%。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2166.0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98%;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7785.71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9.53%。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21.77%。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20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7178.1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9.75%。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590.7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7.04%;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5587.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23.93%。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22.16%。其中4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85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7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7.57%。



  • 2020年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20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

      2020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9106个,比上年增长3.10%。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298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768个,私营企业4742个,港澳台投资企业1个,外商投资企业1个,其他企业296个。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二: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2020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20041人,比上年减少1.23%。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6312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0.82%;临时工作人员5691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18%;招标代理人员9666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5.59%。

      2020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56545人,比上年减少3.8%。其中,高级职称人员69324人,中级职称184258人,初级职称100507人,其他人员102456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73.63%。

      2020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83241人,比上年增长2.97%。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3603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9.25%;注册建筑师1661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91%;注册工程师362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98%;注册建造师3621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9.76%;注册监理工程师6708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6.61%;其他注册执业人员21061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1.49%。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

      202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04750.01亿元,比上年减少4.86%。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0444.98亿元,比上年减少2.13%,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6.8%;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6492.5亿元,比上年减少1.91%,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总金额的82.57%。

      202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2957.01亿元,比上年减少25.36%。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50.77亿元,比上年减少27.83%,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8.48%;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688.54亿元,比上年减少63.27%,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3.29%;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642.81亿元,比上年增长10.59%,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1.74%;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87.67亿元,比上年增加13.50%,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9.73%;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087.22亿元,比上年增加20.17%,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36.77%。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202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275.33亿元,比上年增加4.01%。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264.99亿元,比上年减少9.61%,占营业收入总额的6.2%;工程监理收入736.69亿元,比上年增加33.43%,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7.2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533.32亿元,比上年减少28.39%,占营业收入总额12.47%;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356.10亿元,比上年增长67.69%;占营业收入总额的8.33%;其他收入2384.22亿元,比上年增加3.3%,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5.77%。

      202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利润合计234.25亿元,利润总额合计256.35亿元,所得税合计53.98亿元,负债合计5081.92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383.13亿元。



  • 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20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20年末,全国共有10489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28.0%。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180家,增长13.7%,占比49.4%;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309家,增长46.0%,占比50.6%。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268家,减少10.4%,占比31.2%;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7221家,增长58.8%,占比68.8%。

      具体分布见表一、二: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0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790,604人,比上年增长34.8%。其中,正式聘用人员733,436人,增长35.4%,占比92.8%;临时工作人员57,168人,增长27.7%,占比7.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473,799人,比上年增长33.2%,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59.9%。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19,253人,增长45.2%,占比25.2%;中级职称人员235,366人,增长29.9%,占比49.7%;初级职称人员119,180人,增长28.8%,占比2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11,808人,比上年增长18.4%,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4.1%。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01,320人,增长12.9%,占比90.6%;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0,488人,增长125.5%,占比9.4%。其他专业注册执业人员110,607人,增长42.6%,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4.0%。

      三、业务情况

      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2570.64亿元,比上年增长40.0%。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002.69亿元,增长12.3%,占全部营业收入的39.0%;招标代理业务收入285.87亿元,增长55.5%,占比11.1%;项目管理业务收入384.69亿元,增长85.8%,占比15.0%;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01.29亿元,增长54.8%,占比7.8%;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696.10亿元,增长64.4%,占比27.1%。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597.85亿元,增长14.0%,占比59.6%;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70.13亿元,增长13.8%,占比17.0%;公路工程专业收入50.19亿元,增长15.0%,占比5.0%;火电工程专业收入25.62亿元,增长20.2%,占比2.6%;水利工程专业收入24.61亿元,增长14.7%,占比2.5%;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34.29亿元,增长1.6%,占比13.3%。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有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83.96亿元,增长9.9%,占比8.4%;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99.56亿元,增长8.4%,占比19.9%;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61.35亿元,增长6.1%,占比36.0%;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308.47亿元,增长23.9%,占比30.8%;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26.68亿元,增长19.5%,占比2.7%;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2.67亿元,增长13.3%,占比2.2%。

      四、财务情况

      2020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营业利润264.72亿元,比上年增长25.6%。应交所得税合计50.06亿元,比上年增长13.4%。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


  •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

    粤标定函〔2021〕188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下半年,我省建设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市场对水泥、砂、石、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的采购用量增加。但近期受交通航道限载限流、各地限电限产以及库存囤积减少等原因,造成我省部分基础性建材供应紧张,引发价格快速上涨,其中水泥、钢材价格均已超过预警红线5%。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水泥、砂、石、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同时,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时期内,我站将加大与水泥、混凝土、砂石、钢铁等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和市场价格关注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行情动态和风险提示,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24日



  • 关于《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标准》等2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协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标准》等2项团体标准进行立项审核,并进行了公示,所申报的2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予以公告。

           请各申请立项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立项的团体标准清单如下:
           1.《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标准》
           2.《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范》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1年9月24日

  • 2021年中级招采人员测试报名工作正式启动

           按照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安排,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将于今年10月16日-17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2021年中级招采人员测试。

           中级招采人员测试共四个测试科目,分别为科目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科目2《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科目3《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科目4《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四科均为客观题,每科测试时长为120分钟,每科测试题量为150题。满足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或取得初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证书2年及以上资历的从业人员即可报名参加中级招采人员测试,如取得初级能力评价证书且满足中级招采人员测试报名年限要求的人员,可免试科目1和科目2。

           测试报名工作已于9月6日正式启动,请计划参加测试的人员在报名期限内登录中招协官网(http://www.ctba.org.cn)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通过“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栏目下载评价系统电脑客户端或手机APP进行注册报名。具体报名通知及报名期限详见中招协官网及微信公众号。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粤建标函〔2021〕6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厅审核确定广东省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等28个项目为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请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试点项目建设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试点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并扎实推进工作,确保试点项目取得成功经验。


      附件: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4日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编制指引(市政交通工程)的通知

    市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园林局、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广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保证前期工作深度、提升政府投资质量效能的要求,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编制指引(市政交通工程)》,现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各区可参照使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编制指引(市政交通工程)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联系人:蒋昌锋,联系电话:83649060)

  • 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延长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延长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 关于开展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21〕451号


    各区(空港委)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就开展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记录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活动的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

      二、记录内容

      (一)信用记录

      1.建筑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2.不履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承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

      (二)管理信息

      1.建筑市场领域管理信息,包括:

      (1)符合相关倡导性、鼓励性政策的市场行为信息。

      (2)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违反相关禁止性条款但未构成行政处罚的市场行为信息。

      (3)其他相关市场行为信息。具体清单详见《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附件1、2、3)。

      2.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包括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量化评价信息、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等,具体内容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记录、管理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各区住建局按分工负责对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符合《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的行为予以记录、发布。

      四、记录系统和公示

      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存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清单》所列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各区住建局应当及时登录管理系统予以记录、发布。提交后,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相关信息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信用记录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0〕28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和监理企业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信用记录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0〕287号)到期后,原信用记录延续公示至有效期结束。

      五、异议处理

      企业对信用记录、管理信息发布有异议的,应当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实施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经复核后确认信息有误的,应予以纠正。企业对实施单位的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可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于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作出答复,经调查确认信息有误的,将责令信息发布单位予以纠正。

      已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将自动撤销发布。企业发现已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处于发布状态的,可以电话或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于收到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穗建筑〔2021〕451号文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6日



  •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部决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丙级监理单位资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水利部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不再受理丙级资质新申请事项。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两个专业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两个等级。乙级资质条件调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丙级资质条件;现有的丙级资质并入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具备甲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除下列情形外,水利部不再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1.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届满的,应当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届满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1〕228号)的要求申请资质延期,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办理资质延期的不再另外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2.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及以后届满的,应当按照当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延续资质,通过审批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3.丙级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打印的,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后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4.丙级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申请重新认定资质的,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三)水利部将继续加强对有关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强化不良行为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进一步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关于2021年行政许可工作的安排

      (一)审批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的首次、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下载);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和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5.本单位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1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监理工程师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退休人员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包含2021年7月至9月),其中年龄未满60周岁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年龄满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予以认定。
      6.近三年内(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承担的监理业绩。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以及业绩汇总表(需注明工程等级、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交1至5项材料;申请增加专业的,提交1、2、5项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提交1至6项材料。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后于11月8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1.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服务,精简申报程序,取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初审环节,调整为申请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单位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cn/)填报注册登记、资质、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
      3.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4.现场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时,需提供监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凭证原件,以备核验。晋升资质等级的,还需交还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5.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水利部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试点实行告知承诺,正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63202526


      (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平台技术支撑)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水利部
    2021年8月10日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






  • 转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升级建造方式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全面采用BIM技术。发展BIM正向设计,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强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重大产品集成和示范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发展建筑评论,设立建筑文化宣传周,繁荣建筑创作。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发挥政府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先行示范作用,严格执行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重要指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培育计划,制定重点扶持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争取用2至3年时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省内。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产业人才供给。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等地认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产业工人主要载体,逐步实现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

      (十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试点,推进粤港建筑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编制粤港澳三地互认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继续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工程交易会,开拓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完善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加强数据挖掘,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智慧监管。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 关于部分考区延期举行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针对当前疫情形势,根据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湛江、云浮6地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为保障考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省直和上述6地市考区原定于2021年8月21—23日举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具体考试安排将另行通知,请留意关注广东人事考试网或报名地市人事考试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各考区咨询电话:

           1.省直考区:020-12333

           2.广州考区:020-12345、020-83293042

           3.深圳考区:0755-88100099

           4.佛山考区:0757-83874123

           5.东莞考区:0769-22203889

           6.湛江考区:0759-3119313

           7.云浮考区:0766-8818280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21年8月16日



  • 转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有关安排,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于10月30日、31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考试大纲

    2021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公布。

    三、考试时间

    10月30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14:00—16:30 建设工程计价

    10月31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4个专业)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专业)

    四、报名条件

    凡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五、报名事宜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栏目。

    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平台按所在地区报名。报名具体日期、考试收费标准、准考证获取方式等相关事项及报名程序、具体要求,请见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

    六、考试规则

    (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1. 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

    2. 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3. 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所有科目考试考场封闭2小时。

    4. 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2. 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 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4. 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5. 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6. 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考试防疫工作,服从有关防疫规定。

    七、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预计于2022年1月中旬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8月12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从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国内多地突发本土疫情,江苏宿迁、湖北武汉等地建筑工地已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在工地传播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厅决定在认真执行2020年2月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基础上,对部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提档升级,提出了以下9方面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毫不松懈地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一、从严做好人员流动管控。加大对国内最新疫情动态的宣传,积极倡导参建人员“非必要不出省、不离市”,尽最大可能减少参建人员的不必要流动。全覆盖核查工地参建人员(含来粤探亲家属)流动情况,有效排查发现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解除隔离后人员及公安部门推送的其他重点人员。如本地局部区域被确定为中高风险等级,中高风险区域的工地人员不得走出工地,其他区域的工地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员流动管控,确保按经批准的路线、规定时间出行,返回工地必须实名扫码(亮码)并出示行程卡。

      二、从严抓好重点人群管理。对建筑工地发现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等重点人员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的社区,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隔离管理措施。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参建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对来自中风险地区的参建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如居住条件不能满足单人单间、独立卫生间等居家隔离条件的,应实施集中隔离。对建筑工地发现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区域人员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的社区,迅速落实“四个一”健康管理措施,并及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

      三、从严开展健康排查。在所有开通的人员、车辆出入口设置健康观察点,并安排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2人,严格实施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确保建筑工地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每日早晚2次对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区的所有人员测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重点检查有无发烧、咳嗽、胸闷、气促、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并登记在册。发现有疑似症状的员工,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工地人员中的厨师、配菜、采购、服务、保洁、保安等重点人群每2周应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从严落实新冠疫苗接种。切实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优先保障参建人员的疫苗接种。以广泛宣传、动员等多种方式向工地人员普及疫苗接种的重要性、注意事项等方面知识,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采取分时分批的方式,积极组织工地符合接种条件的参建人员有序前往接种点接种疫苗或协调有关部门在工地设立疫苗临时接种点集中接种疫苗,于8月15日前实现参建人员全员接种(至少完成第一剂接种),后续新进场参建人员,如未接种疫苗的,应在进场后2日内完成疫苗接种。迅速建立参建人员疫苗接种档案,实时掌握疫苗接种情况,并按“每周一报”的要求按时做好疫苗接种情况的报送工作。

      五、从严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对所有进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劳务工人以及保安、保洁、食堂、小卖部等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到达当地时间以及沿途(车次、航班等)和中转信息、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和人员接触史、体温测试等信息,并及时将实名登记信息录入并上传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

      六、从严实施全封闭管理。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近14天内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进入。所有进出房屋市政工地(包括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的人员必须百分之百通过粤省事等实名扫码(亮码)登记。所有房屋市政工地新进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一律严禁进入;要求进行全员核酸检测的市县(区),所有参建人员须持有当地规定时间之日起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进入工地。

      七、从严加强用餐管理。中高风险防控区的工地食堂必须禁止堂食。工地设立食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证件齐全,一律佩戴合格医用口罩上岗,备餐时应佩戴手套,做好每日测量体温等健康检测工作。参建人员用餐时不与他人交谈,并单向就坐,相隔距离不少于1米。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每次用餐后,须做好餐后残余垃圾清扫和处置。

      八、从严落实应急处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要求,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督促落实在建工地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一旦发现涉及疫情防控的突发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第一时间立即停工并封闭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九、从严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加强对工地开展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明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闭环整改。对发现疫情防控不到位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7〕16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7〕1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1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粤发改规〔2021〕1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3日




  • 广东省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州地区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广州地区广东省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防控须知适用于广州地区广东省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生参加考试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粤康码”或“穗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

      (二)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

      三、具有以下情况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一)“粤康码”或“穗康码”为黄码考生;

      (二)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考生;

      (三)考前21天内有国外和港台旅居史的考生;

      (四)考前14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区域旅居史或封闭、封控管理区的考生;

      (五)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区域旅居史,且未持当地指挥部批准证明和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四、具有以下情况的考生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一)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含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核酸初筛阳性)出院后,且完成规定时间隔离医学观察的考生(详见粤卫疾控函〔2021〕143号文件),能提供考前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二)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持当地指挥部批准证明和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三)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考生,能提供考前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四)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能提供考前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五)发生本地疫情时,防控区域内除不能参加考试5种情形外的考生,持有一次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考生。

     五、考生考前准备事项

      (一)通过“粤康码”或“穗康码”申报健康状况

      考生在考前14天起须注册“粤康码”或“穗康码”,要从考前14天起加强健康监测,早晚测量体温,自我观察有无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疑似症状。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的,须及时在“粤康码”或“穗康码”进行申报更新。及时就诊,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

      (二)考生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

      2.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

      3.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4.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相关证明,并出示“粤康码”或“穗康码”备查。

      六、考生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所有考生在考点考场期间须全程规范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

      2.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等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卫生专业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七、有关要求

      (一)考生应认真阅读本防控须知和《广东省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州地区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见附件)。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我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及时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要求,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试业务专题(http://rsj.gz.gov.cn/ywzt/rcgz/rsks/index.html)。

      附件:广东省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州地区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附件

      广东省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州地区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广东省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州地区考生疫情防控须知》,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 关于部分考区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考生:

           根据《关于部分考区延期举行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地市疫情防控形势和考试工作安排,省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湛江和云浮7考区原定于2021年7月3-6日举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延期至8月21-23日举行。现将延期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次及科目安排
           8月21日-23日每日安排1个考次,共3个考次。各考区的考次安排不同,具体详见附件。


           二、考次选取和准考证打印时间
           上述7考区考生请于8月4日9:00—8月6日17:00登录报名系统(http://182.92.48.72/)重新选择考次,于8月16日9:00—8月20日17:00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三、注意事项
           (一)延期考试的考生无需再次报名和缴费,延期举行的考试也不接受新的考生报名。
           (二)各考区每个考次均有考位数限额,先到先得。当某考次考生人数达到限额时,系统会提示“该考次已满额”,考生不能选择该考次。其中,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2个专业的考生在21日参加考试,无需登录系统选择考次。
           (三)考生选定考次后无法更改,请谨慎选择。逾期未选取考次的考生,由系统自动安排考次。
           (四)务必服从配合考试疫情防控管理。按照疫情防控属地化管理原则,有关地市将进一步明确考试疫情防控要求,请在考前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
           (五)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如考试安排另有调整,我们将及时发布相关通知。请留意关注广东人事考试网或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


           附件:延期考试各考区考次安排表

    序号

    考次

    考试科目

    1

    821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2

    822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3

    823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21年7月20日


    延期考试各考区考次安排表

    序号

    考区

    考次(8月)

    考试机构

    咨询电话

    21

    22

    23

    1

    省直

    可选

    可选

    020-12333

    2

    广州

    可选

    可选

    020-12345

    3

    深圳

    可选

    可选

    可选

    0755-88100099

    4

    佛山

    可选

    可选

    0757-83874123

    5

    东莞

    可选

    可选

    0769-22203889

    6

    湛江

    可选

    可选

    0759-3119313

    7

    云浮

    可选

    可选

    0766-8818280

           注:“—”代表该考次不可选。




  • 2021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基础科目培训教材正式发布

    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2021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教材正式发布,可作为考试基础科目教材供二级造价工程师考生使用。该教材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为配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我协会组织编写了2021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该书由中国计划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考生如需以上图书,请按以下方式购买:

    (一)各地建筑书店、新华书店;

    (二)网上商城:中国计划出版社天猫旗舰店、计划微书店、当当、京东等电商平台。

    咨询购买电话:

    010-68030048 / 6039

    010-63906362 / 6395 / 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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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培训教材有关说明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改革相关政策文件。为了适应新形势,更好地贯彻有关方针政策,体现行业最新发展水平和造价工程师职业特点,组织出版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对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教材和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科目教材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已正式出版。

    2021年版考试大纲纸质版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考试大纲WORD电子版见本通知附件。2021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教材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2021年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由中国城市出版社(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一体)发行。为配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我协会组织编写了2021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近期正式出版发行。

    以上考试大纲和参考用书购买方式如下:

    (一)各地建筑书店、新华书店;

    (二)网上商城:中国计划出版社天猫旗舰店、计划社微书店、当当、京东等电商平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天猫、当当、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

    咨询下方电话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教材:

    010-63906362 / 6395 / 6433

    010-68030048 / 6039

    扫下方二维码可直接购买中国城市出版社教材:


    合集


    附件: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1年7月19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21年度起,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
            咨询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一、二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注册计量师(一、二级)、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一级建造师、出版(初、中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执业药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6日

  • 关于发布我省2021年上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1〕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发挥工程造价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引导市场竞争定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的工作部署,联合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与装配式发展协会装配式装修系统专业委员会组织力量采集、编审市场价格信息。现发布我省2021年上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详见附件1、2、3、4),供各单位参考应用。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市场价格参考信息不包含项目管理费用、安全文明和专项措施费等费用成本,参考本价格时,需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理成本。

           二、市场价格参考信息综合编制按常规户(套)型,及常规施工作业条件和正常损耗进行核算,对于特殊户(套)型、非常规施工作业条件、有特殊规格要求等,需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增加合理成本。

           三、市场价格参考信息遵循《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对应的评价项目编制,在装配式评价时可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有新的市场价格信息,可反馈至邮箱gdzjgg@vip.126.com,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1:广东省2021年上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套装门系统)
           附件2:广东省2021年上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墙体与墙面系统)
           附件3:广东省2021年上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干式楼地面系统与集成吊顶系统)
           附件4:广东省2021年上半年装配式内装系统工程市场价格参考信息(集成卫生间系统与集成厨房系统)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12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1〕5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6日  


    (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020-83305480,传真:020-83301583,邮箱: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


    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到2023年底,基本形成工程造价市场定价机制;到2025年底,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价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引导试点项目创新计价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项目试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等工程计价方式,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试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成果可通过市场询价,结合类似工程造价数据、造价指标指数等编制和确定。在确保项目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可不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成本竞争报价。

      (二)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借鉴港澳地区及国际通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办法。探索修订现有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定价机制不一致的条款,取消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受定额约束限制的规定,加快制定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三)创新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根据市场实际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工程计价依据,并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评审后,在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www.gdcost.com,简称“省造价平台”)统一发布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规则统一、行业共编、数据共享、动态调整”的计价依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标准和市场询价指导规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依据标准和规则采集、编审,并在省造价平台发布本地区人工、材料、项目等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订发布企业(团体)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供市场主体参考。

      (四)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运用自身形成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或者省造价平台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有效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推动建设单位实施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多层次全费用工程量清单,以目标成本管控为核心,实现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DBJ/T15-153-2019)要求,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发承包不可转嫁风险清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其纳入竣工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手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发挥引领作用,探索试行施工合同网签。

      (六)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市场化解决途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指导造价主管机构联合行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与司法、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并充分运用市场定价机制及有关成果,妥善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制度,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监管数据共享、多元共建共治、互为联动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实施步骤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

      1.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改革任务要求,细化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实施步骤,于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作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按本方案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进行试点实施。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珠三角九市各不少于3个,其他市各不少于1个,于2021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应优先选择采用代建、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项目作为试点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试点项目报送情况,分批公布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

      (二)试点阶段(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阶段性总结,并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试点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造价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三)提升阶段(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定价体制机制,推动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得到更广泛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切实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调整现行政策措施,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办好“造价改革百堂课”,向建设、施工、咨询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凝聚行业共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2021年12月31日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思路。此后每半年定期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报送该项目试点的全面总结报告。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建信函〔2021〕496号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批。2021年7月15日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x.gdcic.net/),按照系统提示填报注册信息,提交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不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注册审批

      (一)审批时限。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注册条件的,向社会公告。

      (二)初始注册。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三)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按照系统提示对其前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

      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可重复计算,选修课学时分别计算。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两个专业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变更注册。变更包括聘用单位变更、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六)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交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七)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

      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三、核发电子注册证书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可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地址:http://wx.gdcic.net/)个人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相关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五、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建办标〔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建办科〔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指导地方做好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我部在总结各地CIM基础平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修订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日 

  •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法规函〔2021〕1143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了《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1年6月15日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广东省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开展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常态化电子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10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30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模式
    考试采用常态化电子考试(机考)模式,以计算机作答的方式组织考试,使用统一的考试系统在全省各考区远程、多地同步实施。
    (二)考次及科目安排
    7月3日-6日每日安排1个考次,共4个考次。各考区的考次安排不同,具体详见附件1。

    考次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1

    73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2

    74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3

    75

    4

    76



    (三)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及省直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有关规定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一科”和“增报专业”3类。
    (一)考全科(考2个科目)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2.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一科(免考基础科目)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以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只需报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1个科目。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三)增报专业条件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需报考其他专业的,只需报考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1个科目。
    (四)有关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要求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三、报考事项
    报名统一在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rsks.gd.gov.cn/)进行,报名入口:http://182.92.48.72/。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1年5月25日9:00-6月3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5月25日9:00-6月4日17:00。

    (一)身份验证
    1.所有报考人员须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名验证身份信息,身份验证通过后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平台),首次进入报名平台的报考人员需要上传电子照片,并填写学历学位信息。
    报考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一经上传不得修改。
    2.报名平台将对报考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进行报名操作。
    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完成学历学位信息填写,以免错过报名。
    3.“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为防范人员跨地区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报考人员须选择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凡省直单位(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广东省省直”;其他人员选择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方可进行缴费。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规〔2019〕3号文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按每人55元收取,《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按每人75元收取。
    如需开具纸质票据的考生,可在准考证打印2个工作日后前往在线缴费时所选缴费通道对应的代收银行网点现场办理,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工作动态-公示公告栏目下“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公众非税在线缴费指引”(http://rsk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2635500.html)。
    (五)考次选取
    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6月15日9:00-6月17日17:00登录报名系统选择考次(各考区考次安排见附件1)。其中,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2个专业的考生在7月3日参加考试,无需登录系统选择考次。
    1.各考区每个考次均有考位数限额,先到先得。当某考次考生人数达到限额时,系统会提示“该考次已满额”,考生不能选择该考次。
    2.考生选定考次后无法更改,请谨慎选择。逾期未选取考次的考生,由系统自动安排考次。
    (六)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1年6月28日9:00-7月2日17:00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7月2日17:00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考试内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制定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二)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6月11日9:00后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进入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并登录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
    (三)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四)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成绩查询及管理
    (一)成绩及合格标准查询
    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考试合格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在考后确定并公布。考生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rsks.gd.gov.cn/)“成绩查询”“合格标准”栏目进行查询。
    (二)成绩管理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增报专业考试的人员通过应试科目后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且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2类考生的报考资格实施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
    考后在线人工核查实行属地管理,省直考生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各地市考生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七、监督监管
    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已作出承诺且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承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对在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的考生,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的电子证书或电子合格证明(增报专业),在全省范围内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事考试网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系统”(https://ggfw.gdhrss.gov.cn/zjzsh/)查看证书上线状态,并查询、下载或打印电子证书;也可在“粤省事”平台的“我的证照”栏目添加、出示本人的电子证书。

    九、注意事项
    (一)所有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防疫相关要求(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工作动态栏目)参加考试。
    (二)报考期间,全省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2)。用户名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82.92.48.72:82/)在线申办。
    附件:1.各考区考次安排表
    2.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附件1

    各考区考次安排表


    序号

    考区

    考次(7月)

    3

    4

    5

    6

    1

    省直

    可选

    可选

    2

    广州

    可选

    可选

    可选

    可选

    3

    深圳

    可选

    可选

    可选

    可选

    4

    珠海

    可选

    可选

    5

    汕头

    可选

    可选

    6

    佛山

    可选

    可选

    7

    韶关

    可选

    可选

    8

    河源

    可选

    可选

    9

    梅州

    可选

    可选

    10

    惠州

    可选

    可选

    11

    汕尾

    可选

    可选

    12

    东莞

    可选

    可选

    13

    中山

    可选

    可选

    14

    江门

    可选

    可选

    15

    阳江

    可选

    可选

    16

    湛江

    可选

    可选

    17

    茂名

    可选

    可选

    18

    肇庆

    可选

    可选

    19

    清远

    可选

    可选

    20

    潮州

    可选

    可选

    21

    揭阳

    可选

    可选

    可选

    可选

    22

    云浮

    可选

    可选

    注:“—”代表该考次不可选。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

    报名点

    考试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

    020-12345

    深圳

    深圳市考试院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裙楼1楼(福田交通枢纽西侧)

    0755-88100099

    珠海

    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8号一楼

    0756-2288109

    汕头

    汕头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东厦路60号二楼208

    0754-88329783

    佛山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二、三楼

    0757-83874123

    0757-83874124

    韶关

    韶关市人事考试中心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北224号楼五楼503考试服务部

    0751-8602028

    0751-8607218

    河源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源大道北177

    0762-3687298

    梅州

    梅州市职业技能服务中心

    梅州市江南新中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四楼

    0753-2308330

    惠州

    惠州市人事考试事务中心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州市人社局二楼

    0752-2872708

    汕尾

    汕尾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汕尾市技工学校高技能楼3

    0660-3393252

    东莞

    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六楼

    0769-22203889

    中山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

    0760-89817185

    江门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二楼B206

    0750-3873700

    阳江

    阳江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阳江市二环路208号人社局七楼

    0662-3165253

    湛江

    湛江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办公楼三楼

    0759-3119313

    茂名

    茂名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0668-3916623

    肇庆

    肇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92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0758-2271231

    清远

    清远市人事考试院

    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社科大院9

    0763-3386285

    潮州

    潮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0768-2130159

    揭阳

    揭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揭阳市区建阳路中段原社会保障大楼三楼304

    0663-8233640

    云浮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大降坪100

    0766-8818280

    省直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020-12333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第二次预警通知

    各有关单位:
           前期受诸多因素影响,钢材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但近日,随着价格连续上涨后面临的各种压力不断加大,钢材价格逐步下跌,截至5月19日,均比前高下跌600元/吨左右,幅度已经超过5%。再次提醒建设各方密切钢材价格行情,在立项申报、概算审批、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价款支付、过程结算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同时,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时期内,我站仍将加大对市场行情的监测力度,持续每天发布广东省及全国主要城市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情况,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http://cbprov.gldjc.com/gd/homepag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19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原材料价格受供给紧张、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持续高位爬升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原材料和成品双向拉高。特别是4月-5月上旬受钢材进出口关税政策调整、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预期、“双碳”目标下的钢铁产量管理以及工程增速对建筑钢材需求增长等影响,造成钢材价格高位震荡。希望建设各方引起关注,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上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上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同时,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时期内,我站也将加大采编力度,每天发布广东省及全国主要城市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情况,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12日
  •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价协〔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协会2021年工作,加强沟通与配合,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附件: 关于印发中价协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1年4月12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系统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理念统筹全局,紧跟行业改革发展形势,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突出政治引领作用,提升党建工作实效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确保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双提升、共促进。

    (二)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严格落实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巩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紧扣庆祝建党100周年主线,抓好党史学习教育,策划组织主题活动,宣传行业奋发有为精神和真抓实干作风,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自身建设,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一)完善管理机制。全面系统梳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效能;及时汇集宣传行业新政策、新观点和新实践,传递行业政策风向,展示行业风采。

    (二)建立更加有效的沟通协作关系。更好地发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用,加强与住建、发改等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增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交流协作,与地方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建立更加紧密的联动机制。

    (三)发挥行业智库作用。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做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课题研究;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引导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三、发挥社会组织优势,服务政府部门

    (一)做好法律法规制修订。发挥好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配合做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组成》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任务,积极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二)当好参谋助手。做好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服务和相关平台建设,开展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务和继续教育工作;完成2020年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监管模式等课题研究。

    四、完善会员服务机制,提升会员服务水平

    (一)强化会员服务联动。破解会员联动发展与服务难题,坚持以会员需求为导向,创新会员联动机制;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服务项目和内容,协调开展会员服务,组织高端论坛、企业开放日等品牌活动提升行业活力。

    (二)创新会员服务形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全国造价行业大数据服务平台,通过线上推送、在线直播以及公众号等新媒体形式,向会员提供学习交流、成果共享等多维度精细化服务。

    (三)完善会员管理制度。充分了解会员诉求,研究修订《会员管理办法》《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为会员发展与服务提供依据和保障。

    五、探索多元化信息服务,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行业信息化发展交流机制。结合造价改革和信息化发展趋势,为企业信息化建设搭建沟通和交流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

    (二)重视信息化基础建设。开展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编制《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指南》,为数据互联互通提供保障。

    (三)编制典型工程造价指标。响应会员对工程造价指标的需求,组织编制典型工程造价指标,为行业提供多元化信息服务。

    六、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构建新型标准体系

    (一)推动建立新型标准体系。在研究梳理工程造价国家标准和协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中国工程造价团体标准体系,为工程造价团体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提供指导。

    (二)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以快速响应创新和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组织修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发布行业急需的团体标准。

    七、建立行业自律新模式,助推行业健康发展

    (一)创新行业信用体系新模式。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现有资质、信用和行业自律基础上,研究构建行业信用管理新模式;积极参与信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构建各方协同的工作局面。

    (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发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和行业自律规则,研究搭建全国统一的自律信息共享平台,努力构建行业自律新框架。

    八、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一)协同开展人才培养。完善工程造价人才培养体系,探索构建行业人才培养新模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协调互动机制,实现行业人才培养全覆盖。

    (二)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工程造价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研究,建立高端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发挥高端人才的行业引领作用。

    (三)优化人才教育培训方式。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重点推进“师资库、课程库”两库建设,建立行业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分层分类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九、继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行业国际化发展

    (一)探索多元化国际交流活动。在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下,探索远程视频、远程参与活动等交流形式,更好参与国际合作。

    (二)掌握行业国际动态。组织编制国际工程造价行业动态简报,完成国际工程造价管理案例集,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参考和指导。

    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一)创新纠纷调解模式。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经验交流活动,共同探索适合造价行业的纠纷调解模式。

    (二)推进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加强企业职业责任保险与信用评价、会员服务、纠纷调解的联动,逐步将企业投保、理赔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三)研究造价司法鉴定争议处理机制。以造价司法鉴定投诉举报案件为切入点,研究造价司法鉴定争议处理机制。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粤建市〔202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现将《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6日       


    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推进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为主线,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扎实推动我省建筑业产业现代化,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顶层设计,绘制建筑业发展新蓝图

    (一)出台高质量发展措施。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宣传贯彻,围绕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升级建造方式、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提升工程综合品质、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细化举措,形成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势能。

    (二)实施“十四五”发展专项规划。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我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专项规划,全面总结我省建筑业“十三五”发展成就,分析发展形势和机遇,提出“十四五”时期建筑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智能建造,促进工程建造和组织管理现代化

    (一)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任务和推进步骤。组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工作,积极培育智能建造示范企业,打造1-2个智能建造创新示范区。征集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案例,建立智能建造科技成果库并定期更新。组织编制智能建造评价标准,逐步推进智能建造评价工作。

    (二)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出台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的若干措施,明确一定比例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机制,规范可邀标情形及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落实工程业绩录入和认定机制,培育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推广应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工程总承包发承包行为。

    (三)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以综合型、全过程咨询服务取代单一性、碎片化咨询服务,培育具备投资决策综合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能力的企业和人才队伍。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引导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双方行为。

    (四)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深圳市扎实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出政策制度建议。

    (五)扎实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制定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探索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为试点,落实改革措施,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采编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市场价格信息和指标指数。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强化结算周期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六)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继续指导我省试点地区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推进实施,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七)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开展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评审工作调研,高标准组织年度评审工作,提高工法质量。组织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引导建筑业企业提高新技术应用和创新的积极性。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行业科学技术奖,促进建筑科技进步。

    三、发挥工程设计先导作用,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

    (一)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开展促进勘察设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研究,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修订《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办法》,开展第二届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树立行业人才标杆。举办建筑文化宣传周活动,发展建筑评论,推动勘察设计品质提升,繁荣建筑创作。

    (二)推进BIM设计应用。开展BIM推广应用机制形成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基于BIM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管理系统。出台BIM推广应用措施,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BIM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用试点,推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竣工图全过程数字化成果交付。

    (三)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立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技术评审、检查调查中的作用,助力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水平提升。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备案管理,严格审图人员从业资格条件核查。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取消或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保障性住房、超限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建筑等。

    (四)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制定《广东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规范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检查,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监管。

    (五)统筹落实地震易发区重要公共建筑物抗震加固专项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地震易发区学校、医院重要公共建筑物加固工程实施,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已建档的C级重要公共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提高学校医院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省地震易发区重要公共建筑物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大培育力度,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人才实力

    (一)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和扶持措施,建立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机制。优化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流程。开展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宣贯培训工作,支持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出台政策措施,支持装饰装修、园林、幕墙等优势领域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建立建筑业“走出去”产业联盟,整合企业资源,定期组织建筑业企业赴外省市举办对外投资与对外贸易推介交流会,积极拓展省外市场。

    (二)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深圳建设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试点经验,指导各地解决资金、场地等实际问题,推动全省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探索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开展施工现场条件工人生产、生活环境达标项目试点。推广应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用工行为。

    (三)开展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全面摸清我省传统建筑工匠底数,组织第三届“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积极加强宣传,努力为我省传统建筑人才培养争取更多有效扶持政策。

    五、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制定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强化对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在“数字住建”和“一网统管”住房城乡建设主题框架下,整合省建筑市场监管现有系统以及企业、人员、项目和信用信息等相关数据,支撑市场监测分析,提高数字化监管服务决策能力。常态化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证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制定工作指引,指导各地有效实施串通投标情形认定和招标文件违规条款适用。联合省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抽查,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试运行招投标及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数据,科学设置监测、预警规则,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推进招投标过程及标后合同履约的智慧监管。严厉打击评定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用工实名制管理。修订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省建筑市场用工实名和诚信监管系统上线运行,推动省内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实现“一地接入、全省通用”。加强对在建项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考勤管理,推动将实名制相关信息运用于市场监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探索开展“用工实名管理+工资第三方移动支付”,提升用工考勤和工资支付便捷性。

    (四)强化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开展制度全覆盖夏季行动和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推行“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查处欠薪违法行为、查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健全部门间欠薪线索的移送、转办、反馈、通报机制。组织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审计,推动欠薪治理取得实效。

    (五)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应用,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落实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六)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研究推进工程担保和降低担保成本的政策措施,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风险。

    (七)深化粤港澳建筑业合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按照《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备案服务工作,推行电子备案证明。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项目积极采用经备案的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供咨询服务。督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落实若干粤港合作项目,促进粤港澳建筑业合作交流和协同发展。支持和指导自贸试验区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持续开展港澳建筑及有关领域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开业执业工作,推动建筑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六、强化党建引领,凝聚发展力量

    (一)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厅党组《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各类智慧学习平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专题学习,定期组织专题讨论,确保学习教育取得成效。

            (二)党建引领,强化队伍建设。严格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强化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持续改进作风,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上下联动,围绕推动建筑业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抓好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行业2021-2025年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行业2021-2025年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及纲要附件




  •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第一批次)征集公告

    各材料设备厂商: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广州市政府委托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为保障我中心工程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范使用,进一步加强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的选用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望各相关材料设备生产厂商踊跃报名参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第一批次征集的材料设备品类为:
            1、 陶瓷墙地面块料(陶瓷地砖、陶瓷内墙砖、陶瓷外墙砖);
            2、 化工产品【内墙涂料、外墙涂料、地面涂料(地坪漆)、金属漆(氟碳金属漆)、钢结构水性防腐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耐候密封胶】;
            3、 墙板、天花板【铝单板(铝板)、陶板、陶砖、陶棍、劈开砖】;
            4、 洁具卫浴;
            5、 卫浴五金;
            6、 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矿物绝缘电缆(柔性)、矿物绝缘电缆(刚性)】。

            二、 入库品牌及供应方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国内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备有效的质量认证体系,并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3、 申报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部)标准,且需提交相应检测报告;
            4、 本次征集原则上仅接受生产厂商申报。如生产厂商属国外公司可授权代理商提交申请,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厂商资质文件和厂商的产品销售授权文件;
            5、 申报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国内工程的使用业绩。

            三、 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库的入库申报实行自愿原则,凡有意入围我中心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库的生产厂商,均可向我中心提出入库申请。申报内容包括:厂商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库入库申报资料》。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出现虚假情形,我中心将不予办理入库。情节严重者,将予以网上公示。

            四、 我中心授权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代表我中心开展本次征集活动。

            五、 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提交申报资料、通过评审和成为入库品牌及供应方程序:

            1、 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资料提交方式:
            访问网址http://gyf.gcpo.com.cn 进入申报页面,按征集要求注册、填写、线上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纸质资料须留存备查。其中,须按照本公告附s件的格式填写《材料设备品牌库入库申报资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资料均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文件,保证字迹、盖章清晰。

            2、 我中心组建专家评审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的结果向我中心推荐入库的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由我中心招标领导小组会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

            六、 第一批次品牌及供应方征集时间:
            1、申报资料系统填写时间: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每天的9:00-20:00
            2、申报资料系统提交时间: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每天的9:00-20:00
            3、资料未提交前可修改,资料提交后一律不可修改,请申报单位在提交前认真检查核对。

            七、 联系人及电话:
            侯工、李工:020-22905694、22905692
            祝工:18028099210

            八、 征集监督机构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监督电话为:020-22905662。对于征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室举报。


            附件:1.材料设备品牌及供应方库入库申报资料
                       2.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材料设备及供应方库管理办法》(2020修订)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6日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8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80号)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3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6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318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3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口发布政策、公开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受理、信用修复受理等服务。

    第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和应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学生素质教育重要内容。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适时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第十三条  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先进典型,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实守信公益宣传教育。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专家、志愿者通过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普及信用知识。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时,应当明确是否可公开、可共享等事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还应当组织听证或者其他评估活动,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意见。地级以上市制定、更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或者经本人同意的除外。公开个人相关信息,应当进行必要脱敏处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条  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建立查询日志。查询日志应当记载查询主体、时间和内容等,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需求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自身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日常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二)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非法买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社会信用信息;

    (六)违法违约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违法违规处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建立本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时,应当明确激励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更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四)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五)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制定、更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约谈;

    (二)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依据下列文书: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三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应当限制为下列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并公开征求意见。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出具并送达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十六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免于失信惩戒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提醒。

    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组织章程等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但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有权获取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信用主体有权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限次数免费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通过采集其市场信用信息的服务机构每年不少于两次免费获取自身信用报告。

    查询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自身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不予公开。

    第四十二条 向信用主体提供服务,不得采集与服务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发现市场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采集信息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修改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信用主体认为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十六条 信用主体向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

    信用主体向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提出异议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更正后,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具体办法,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并将修复情况告知信用主体。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与市场信用信息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第四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应用等相关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第五十一条  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融资信贷等活动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

    第五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收到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申请的,应当核查申请人条件,与其就查询范围、使用方式、信息用途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

    第五十四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国外、省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公共信用信息职责,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公开、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的;

    (四)未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五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

    第五十七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61日起施行。20077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同时废止。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20年度参考造价的通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注册行政职权事项“零跑动”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1〕81号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市承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7 类执业注册资格行政职权。为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参照《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全面实施“零跑动”,暂停现场办理注册业务的通知》要求,我市自承接上述执业注册资格行政职权事项起,全面实施“零跑动”审批,通过全流程网办、邮寄方式办理上述业务。现将相关事宜如下:
      一、承接事项范围
      根据《决定》,我市承接的执业注册资格行政职权范围如下:
      1.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初始注册);
      2.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延续注册);
      3.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
      4.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注销注册);
      5.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变更注册;
      6.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销注册;
      7.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
      8.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
      9.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
      10.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
      11.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1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
      13.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14.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1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
      1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
      二、“零跑动”办理流程
      (一)已实行全流程网办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初始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延续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注销注册)、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 8 个事项。其中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相关业务,登陆《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其他业务,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相应的注册管理系统申请办理。
      (二)其他相关业务通过邮寄方式实现“零跑动”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和聘用企业在国家政府服务平台和相应的注册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上传数据并打印申请表。
      2.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数据对接报送系统按要求申请,生成业务流水号单并打印。
      3.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将申请材料、业务流水号单邮寄至如下地址。
      三、邮寄材料地址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一街3巷5号
      收件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20-81999613
      请务必在快递单“备注”栏填写“变更、注销注册申请材料”。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0楼
      收件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电话:020-83630981
      请务必在快递单“备注”栏填写“变更、注销注册申请材料”。
      (三)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销注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注销注册。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18 号嘉业大厦 9 楼收件人:广州市建设科技中心
      联系电话:020-83630568。
      请务必在快递单“备注”栏填写“变更、注销注册申请材料”。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芳草街26号雍雅园3楼
      收件人: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联系电话:020-83198485
      请务必在快递单“备注”栏填写“变更、注销注册申请材料”。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


  • 关于动态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价协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9]64号),自2019年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季度确认一批信用评价结果。现将2021年中价协信用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注册地点在广东省区域内且注册登记1年以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注:申报单位为中价协会员单位由中价协公示评价结果,非中价协会员的将由省协会公示评价结果。

    二、工作安排

    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请各参评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在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申报系统”完成网上申报(企业申报前请熟读本通知的附件和系统操作手册)。

    首次申请企业需在系统进行“单位预申请”,待协会资格核验后,再登录系统“申报评价”填写申报信息。非首次申请企业可直接用原来的账户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

    请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打印申请书、填写附件三进行赋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申请书及附件三报送至省工程造价协会秘书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402室),可以采用邮寄方式报送。

    三、注意事项

    (一)本次信用评价评价工作本着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企业承诺,各类证明材料无需上报,但需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二)本次申报由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会员服务系统等做支撑,相关数据自动导入。如提取不到信息,核对各系统的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是否一致(包括字母大小写等)。

    (三)评价标准中“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暂用原造价员代替。

    (四)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有效期一般为取得或认定日期后三年。在评价期存在不良行为的,以处罚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提及的“上一年度”:除经营能力数据及企业纳税等级信息外,均为企业申报日期前12个月。良好行为填写期限为企业申报日期前36个月。

    (六)企业取得信用等级后,中价协会员单位可随时登陆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打印信用等级证明或更新相关资料。信用评价机构定期调整企业评价分值和相应信用等级。

    (七)已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处理:

    1.原有信用等级本季度末未到期的企业,可暂不参与本季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希望升级的,可以申请参加。

    2.已申领信用等级评价企业,建议到期日所在季度再提前1-2个季度申请信用评价。

    3.企业名称变更可在系统线上办理变更,如需换证书可在系统审核通过后将旧版证书寄回中价协予以更换。

    4.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评价。

    四、其他事项

    联系人:蔡小姐

    联系电话:020-83369292

    QQ信用评价交流群:134857524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402室

    附件: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9]64号)

    2.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中价协[2020]66号)

      3. 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附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21年3月3日



  • 关于开展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21〕1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做好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20〕1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我协会以线上培训为主的模式提供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服务,联合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线上培训课程,鼓励和支持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参加学习。

            二、继续教育教材

           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我协会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论与实务(2021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其内容包括招投标和黑白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审核方法、BIM技术在施工过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施工阶段的造价管控、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五个专题。本教材可作为全国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使用。

           三、线上培训学习安排

           (一)学时证明。中价协为已缴纳2021年个人会费的会员免费提供30学时线上培训课程,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学满相应学时课程可取得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二)课程设置。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清单及专业人才能力标准和知识结构,我协会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课程分类规划设计,提供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及服务特点的线上培训课程。2021年课程主要有“清单计价技巧”、“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经理的基本能力及素质”、“工程造价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工作要点和知识拓展”等三十个线上培训课程,并适时动态补充新课程,可供广大学员选择学习。课程列表详见附件。

           (三)学习方式。登录中价协官网www.ccea.pro,进入“会员服务系统”,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参加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2021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线上培训课程列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1年3月1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2021年版)》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可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购买:

           1. 各地建筑书店、新华书店。

           2. 网上商城:中国计划出版社天猫商城(https://zgjhcbs.tmall. com)、北京京建书店微店、当当、京东等电商平台。订购咨询:010-68036039 68030048。

    二级

  • 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21〕 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做好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20〕1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线上培训。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倡导以线上培训的方法开展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通过拓展课程资源和师资力量,提升教育培训工作质量。鼓励和支持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参加线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二)线下培训。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调动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及培训机构力量,按照需求导向的原则,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适时开展注重实效的线下专题教育培训相关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其他形式。一级造价工程师参加各级协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标准编制、编撰著作等活动,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并应取得相应证明。

           二、继续教育教材

           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完善行业人才知识结构,我协会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2021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其内容包括中英工程造价体系比较、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则法律风险防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研究、数据的智慧、跨海大桥施工组织与定额测定方法研究五个专题。本教材可作为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使用。

           三、线上培训学习安排

           (一)学时标准。中价协为已缴纳2021年个人会费的会员免费提供30学时线上培训课程,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学满学时可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课程设置。我协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清单及专业人才能力标准和知识结构,结合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特点,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课程分类规划设计,精选培训题目和师资,提供有针对性的线上培训课程。2021年主要有“造价工程师应掌握的工程造价相关最新法律条款解读”、“新基建的重点难点及工程咨询企业的机遇和任务”、“以投资控制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察势者明,趋势者智——解读工程造价改革”等六十多个网络课程,并适时动态补充新课程,可供广大学员选择学习。课程列表详见附件。

           (三)学习方式。登录我协会官网www.ccea.pro,进入“会员服务系统”,申请加入个人会员或登录会员账号,参加2021年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 2021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线上培训课程列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1年3月1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2021年版)》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可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购买:

           1. 各地建筑书店、新华书店。

           2. 网上商城:中国计划出版社天猫商城(https://zgjhcbs.tmall. com)、北京京建书店微店、当当、京东等电商平台。订购咨询:010-68036039  68030048。


  • 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基础科目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1.国际工程咨询

      2.国际工程组织实施模式

    基础科目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合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1.合同管理任务和方法

      2.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

      3.合同担保

      4.工程保险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及方式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

      3.工程勘察设计开标和评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1.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2.工程施工投标人资格审查

      3.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4.工程总承包招标

      四、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特点及报价方式

      2.材料采购招标

      3.设备采购招标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2.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3.施工合同订立

      4.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七、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工程总承包合同特点

      2.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3.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

      4.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八、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特点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分类

      3.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4.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九、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条件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

      2.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

      3.NEC工程施工合同(ECC)及合作伙伴管理

      4.AIA系列合同及CM和IPD合同模式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1: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控制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1.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

      2.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4.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ISO质量管理体系及卓越绩效模式

      1.ISO质量管理体系构成和质量管理原则

      2.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3.卓越绩效模式

      三、建设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和试验检测方法

      1.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

      2.工程质量主要试验检测方法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1.工程勘察阶段质量管理

      2.初步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3.施工图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质量控制依据和工作程序

      2.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安全生产的监理行为和现场控制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六、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保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七、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

      1.工程质量缺陷及处理

      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八、设备采购和监造质量控制

      1.设备采购质量控制

      2.设备监造质量控制

      九、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和任务

      1.工程项目投资特点

      2.投资控制目标和措施

      3.投资控制主要任务

      十、建设工程投资构成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和计算

      2.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组成和计算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组成和计算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

      1.项目资本金制度

      2.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方式

      3.资金成本

      4.项目融资特点、程序和主要方式

      十二、建设工程决策阶段投资控制

      1.可行性研究依据和内容

      2.资金时间价值

      3.投资估算

      4.财务和经济分析

      十三、建设工程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1.设计方案评选内容和方法

      2.价值工程及其应用

      3.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

      4.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查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阶段投资控制

      1.招标控制价编制

      2.投标报价审核

      3.合同计价方式

      4.合同价款约定内容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1.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2.工程计量

      3.合同价款调整

      4.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5.索赔类型和索赔费用计算

      6.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支付

      7.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和最终结清

      8.投资偏差分析

      十六、建设工程进度控制计划体系、措施和任务

      1.工程进度影响因素

      2.工程进度目标论证

      3.工程进度计划体系

      4.工程进度计划表示方法和编制程序

      5.工程进度控制措施和任务

      十七、流水施工

      1.组织施工方式及特点

      2.流水施工参数

      3.固定节拍、成倍节拍流水施工特点及流水施工工期计算方法

      4.非节奏流水施工特点、流水步距及流水施工工期计算方法

      十八、工程网络计划技术

      1.双代号、单代号网络图绘制规则和绘制方法

      2.网络计划时间参数计算

      3.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确定

      4.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绘制和应用

      5.工程网络计划优化

      6.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和多级网络计划

      十九、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实施中的监测与调整

      1.实际进度监测与调整系统过程

      2.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方法(横道图、S曲线、前锋线)

      3.进度计划调整方法

      二十、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进度控制

      1.设计进度影响因素

      2.设计进度监控工作内容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进度控制

      1.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目标确定

      2.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和审查

      3.施工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4.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方法及相应措施

      5.工程延期事件处理程序、原则和方法

      6.物资供应计划及编制方法

      7.物资供应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2: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运用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和实践经验,分析解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和投标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3.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4.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内容和主要方式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7.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8.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9.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12.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13.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14.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15.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16.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

      17.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8.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方法

      19.工程质量统计分析方法应用

      20.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

      21.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22.合同价款支付、竣工结算

      23.投资偏差分析

      24.流水施工进度计划

      25.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确定

      26.网络计划中时差分析和利用

      27.网络计划工期优化及计划调整

      28.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应用

      29.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方法

      30.工程延期时间确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改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大纲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1〕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决定将《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住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考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6号),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考勤工作,全面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和有关施工(包括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全市住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考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名登记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在建住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包括施工、监理项目部)从事该项目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
      二、完善日考勤制度。从2021年3月1日起,进出全市在建住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落实日考勤制度(进出施工工地按工人实名考勤有关要求执行)。考勤地点统一设在施工总承包(监理)项目部办公区。考勤采取生物(人脸)识别方式进行。
      三、配置项目部考勤设备。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项目管理部人员考勤设备的购置(可不设置门禁),其考勤数据与施工工地工人实名考勤数据一并上传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各项目工地项目部考勤设施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准备就绪。
      四、落实总承包企业责任。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由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监理企业负责监督。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应自觉考勤、自觉接受管理。
      五、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我局将利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情况,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考勤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对不考勤或考勤不正常的管理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信用记录。
      建设单位项目部人员考勤参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9日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政策,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计征方式。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对港澳供水按照协议或合同水价计征;其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1年1月10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20)》的通知

  • 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的公告

    公告〔2021〕5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为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DB42/T823-2021(代替DB42/T823-2012),自 2021年4月1日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备注:标准正式文本可通过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dbba.sacinfo.org.cn)查询。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

    琼建招〔2021〕9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

        (一)建立诚信档案。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手册。

        (二)业绩信息生成。经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将作为工程招投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业绩信息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手册。

        (三)诚信信息公开。我厅会即时公开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绩信息,并进行排序。

        (四)择优选择代理。鼓励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并查询其失信被执行情况,通过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商务条件、过往业绩及拟派项目人员职业资格、过往业绩的综合比较择优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监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情况报告的接收工作,对未依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应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诚信惩戒。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抽查。接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接收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情况的台账。对省级跟踪监督项目按100%的比例进行抽查,其它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我厅将不定期的对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已抽查项目进行抽查。

        (三)做好未依法进场交易项目的移交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令第39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相关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责任。

        (四)加强诚信管理。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诚信惩戒。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3.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8.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咨询师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_00.jpg

    咨询师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_01.jpg

    咨询师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_02.jpg

    咨询师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_03.jpg

    咨询师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_04.jpg

    咨询师考试有关问题的说明_05.jpg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标函〔2020〕6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129号)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2020年度数据,打印上报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统计调查表收集工作。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打印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于2021年3月26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技术咨询:010-68331105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19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建规范〔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切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对香港服务业开放措施,进一步扩大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对香港业界的开放,规范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工作,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工作安排,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市〔2020〕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及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现就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工程造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准;“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9号)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承包方式

    工程类别

    工程特征

    总承包

    房屋建筑工程

    超过28层的房屋建筑物

    单跨跨度超过36米的房屋建筑物

    高度超过120米的构筑物

    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深基坑工程(局部开挖深度不一致的,超过12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50%以上)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群体超过12万平方米

    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造价超过8000万元的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工程

    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工程

    断面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隧道工程

    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贮罐场(站)

    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燃气工程

    高压以上燃气管道、调压站

    直径2米以上及长度30公里以上的混凝土管道工程

    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力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深基坑工程(局部开挖深度不一致的,超过12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50%以上)

    10万吨/日及以上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

    地铁主体工程

    车站和区间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

    专业承包

    建筑幕墙工程(含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工程)

    幕墙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幕墙高度80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含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钢结构工程

    跨度36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总重量2000吨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边长100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总重量400吨以上的网架工程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含消防设施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

    建筑高度120米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消防设施工程

    电子工程

    工程造价2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程或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等要害部门的电子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城市广场、道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照明工程

    隧道工程

    断面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爆破与拆除工程

    C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

    B级以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

    园林古建筑工程

    200平方米以上国家级、300平方米以上省级、500平方米以上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地基与基础工程

    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深度超过12米且地下室底板板底深度超过10米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

    60万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高耸构筑物工程

    180米以上的高耸构筑物工程

    淋水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的冷却塔及附属工程

    桥梁工程

    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工程

    管道工程

    直径2米以上及长度30公里以上的混凝土管道工程

    80米以上管道穿、跨越工程

    2万立方米以上储罐制作、安装工程

    特种专业工程

    平移工程、纠偏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工程或其他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1000千牛·米以上塔吊或150吨以上超重机和龙门吊安装与拆卸






  •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二、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常态化的随机抽查,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加强改革创新,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三、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稳步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办理相关业务,提高经营范围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做好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说明和服务。要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四、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重点,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38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09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818

  • 关于转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中价协〔202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及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应对疫情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经反复磋商协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降费减负,简化流程,方便企业”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投保流程,降低保费标准。现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费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试点地区进一步梳理、总结工程造价咨询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经验,鼓励和支持会员企业投保,开通会员企业投保和理赔的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抵御风险、共渡难关。

       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中价协。

       中价协联系人:侯赞      电话:010-68333301

       保险公司联系人:邢建新      电话:010-68333318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0年9月21日     
  • 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17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以及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 关于印发《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办理事项范围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的资质申报事项),均实行无纸化接收。

      (二)我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我部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升级、延续事项,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办理方式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事项,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模块,从对应资质及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升级、延续事项及甲级资质证书的变更申请事项,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模块,从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三)上述事项通过系统报送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进行接收、受理,企业不需向部受理办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及证书制发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 ​预算基价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我委组织编制了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人防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地铁及隧道工程预算基价》以及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计价软件,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信用记录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20〕285号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各区住建局(招标监管机构)、广州空港经济区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信用记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记录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记录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市场行为,符合《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清单》(详见附件1)所列情形的,予以记录。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记录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处理对招标监督机构的投诉及举报。

      (二)市、区招标监管机构按分工负责对符合《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清单》的行为予以记录。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荣誉信息申报,并负责核实及记录。

      四、记录系统和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清单》所列情形的,市、区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及时登录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网址:http://113.108.174.135)予以记录(详见附件2)。记录提交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五、记录异议的处理

      被记录人对记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记录实施单位提出,实施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经复核后确认记录有误的,应予以纠正。被记录人对实施单位的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可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于收到投诉件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作出答复,经调查确认记录有误的,将责令记录实施单位予以纠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

      附件: 1.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清单

      2.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信用记录操作手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5日


  • 广东省招标投标职业道德标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关于发展2020年度资深会员的通知

  • 韶关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 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1593768538368090906.jpg1593768543799080401.jpg1593768548831003566.jpg1593768558645049530.jpg1593768565504012255.jpg
  • 关于开展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盾构及顶管隧道工程 补充子目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

    建质〔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3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9》的公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9》的公告2


  •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关于做好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对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试行)

  •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财办库〔2020〕50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执行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建设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在此期间,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有效期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广东省四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20〕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政治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开复工措施。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原则上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进行抽查。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依法查处。

      (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聚焦疫情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冲击影响,深入分析工程开复工面临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二、坚持科学防控,强化精准施策

      (四)做好工程开复工准备。各地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护和开复工安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开复工计划,对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优先推动开复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务工人员使用计划,可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优先安排机械施工等措施,实施分批分阶段复工返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的,原则上不得开复工。

      (五)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要建立开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防控应急预案,随时监控工地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明确专人对接属地社区和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防止聚集性传染,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六)加强现场防疫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加强工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落实返岗人员隔离措施;摸排人员流向及来源,做到“即到即报”;最大限度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工人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对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工具一律登记进出去向,进行冲洗、消毒。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障职工饮水、洗手、通风等自然生活条件;工程项目部实行分餐、错时用餐,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对生活垃圾、医用垃圾、化学品垃圾、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分类回收处置。

      (七)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开复工前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防疫教育。要抓好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网上免费授课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建筑工人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准确识别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

      (八)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科学确定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需要,加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力度,确保防疫、安全的投入和措施落实到位。

      (九)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开复工前安全条件检查,严格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并对重要文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不得放松质量要求、降低质量标准。要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防止因价格上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优化管理举措,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工程开复工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开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做好建筑工人返岗、建材供应、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十二)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自行复工复产,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对2019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基础薄弱的企业,实行精准监管、重点指导帮扶。

      (十三)网上办理开复工审核。各地要对企业申报新建、改扩建施工许可和复工安全条件审核的项目,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开复工申请达到各项条件要求的,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对于达不到开复工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十四)实行到期证件自动顺延。各地要主动为工程开复工做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安全开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十五)采取临时顶岗措施。各地要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顶岗期间要确保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针对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组织专家对企业实施点对点网上会诊,解决现场问题,帮助企业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十六)利用信息化监管。各地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和工地现场的检查,除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检查外,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到企业和工地现场检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以自动分析报告替代人工统计填表。对自查自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实行线上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等在线检查管理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

      (十七)强化协调指挥。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各地要制定疫情期间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情况要及时有效应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3月5日  




  •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启动执法监督管理的函



  •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

      二、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执业资格”修改为“职业资格”。

      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第八条修改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删去第二款第四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机关”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2亿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2亿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关于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

       附件:关于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粤标定函[2020]2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最新至2月14日).doc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省司法厅及时梳理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文件,供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学习中查阅、参考。

      附件: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最新至2月14日).doc



      省司法厅

      2020年2月2日


  •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的通知

    浙建办〔2020〕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切实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我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研究,编写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告知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并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力量,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努力推动息诉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如在指引应用中遇到问题,或者有相关意见、建议,可与我厅法规处联系。联系人:蒋忠克,电话:0571-87053009,钉钉:13736366867,电子邮箱:70775781@qq.com。(近期如需联系,请通过钉钉或者电子邮件方式)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征集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项目工料机价格和防控费用信息的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费用汇总表


  •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19〕23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修订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6〕195号)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1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筑工程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拆除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供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附件1)。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2)报项目报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准备工作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评价意见后,方可施工。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督工作计划有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止违法违规开工行为,并按规定报告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对擅自施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

            附件:1.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2.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 陕西: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

    陕建发〔2020〕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城乡管理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平稳复工开工,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资金补助办法
      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支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标准1申请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8000万元至1亿元补助40万元,5000万元至8000万元补助3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补助2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补助1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补助5万元。(2)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2.资金用途。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
      3.资金来源。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劳保费收缴总额的1%
      三、申报流程
      1.申报资料。(1)申请开工复工补助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批准的企业开工复工证明、项目开工复工计划(包括开工复工具体项目名称、合同额、所需上岗人数及施工进度计划等)、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劳保费拨付手册》。(2)承建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供: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参建企业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及上工天数统计等相关资料。
      2.申报时限2020年1月25日(陕西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通知停止申报之日。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按月对申请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
      3.申报流程。按照原劳保统筹资金返还程序进行申报。
      四、建设单位扶持政策
      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对实施劳保费缓缴的项目,缓缴期从项目劳保费应缴最后时限向后顺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相关要求
      1.各市(区)劳保统筹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
      2.精神及时告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一网通办力度,企业申报尽量通过网上进行办理。
      3.严格审核企业上报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核实,确保上报资料的准确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 2019 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9 年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的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 企业须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 (路径: 首页/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 信 息 报 送 栏 目 ) 或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jzsc.mohurd.gov.cn) 登录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 并对本企业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 对未及时、 真实、 完整、 准确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监理企业,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 穗建规字〔2018〕 1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及时、 真实、完整、 准确填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
      四、 我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统计报表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工作, 其中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负责工程监理资质企业的统计数据,广州市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协会负责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的统计数据。
      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联系 人: 黄科, 电话: 020-28866211;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联系人:何工,电话: 020-83179793、 蔡工020-83189700 ; 市 监 理 行 业 协 会 联 系 人 : 陈 工 , 电 话 :020-83338979。
      特此通知。
      附件: 1.《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docx

         2.住建部办公厅开展统计调查的通知链接.docx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2 月 19 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20〕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复工工作,防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的项目履约风险,进一步强化项目履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调整施工计划,妥善安排项目工期,并应当与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合理分担由于此次疫情产生的工期延误、卫生防疫,人工、机械及材料设备采购、成本上涨等履约风险;如项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应当及时遵循公平原则充分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二、各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收集、评估疫情影响情况,并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妥善做好应对准备。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捞局:

      为进一步完善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属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评价结果的公示及申诉、举报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评价数据录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

      二、时间要求

      2020年3月31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信用评价工作,并完成2019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一)2020年4月15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将省级评价结果、严重失信行为和评价工作报告报部。

      (二)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报送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省份,将按照“信用交通省”建设指标体系相关标准扣分。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

      (三)省级评价结果:按照附件1、2、3分别填写盖章后书面报部,并在2020年4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录入部级信用评价系统(设计和施工wtis.mot.gov.cn,监理www.cahwec.com),部分已有省级信用评价系统且实现与部级系统互联互通的省份可采用系统上传方式。

      (四)严重失信行为:按照附件4填写盖章后书面报部。

      (五)评价工作报告:在报送评价结果的同时,请一并报送本单位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提出修订建议。

      报送上述书面材料时需明确工作联系人,材料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同步报送。

      四、联系方式

      工作联系人:部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秦川,电话:010-65292654,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邮编:100736。

      技术支持:杨丽(施工和设计评价系统),电话:010-65290540-0,15901234220;杨帆(监理评价系统),电话:010-85113181,1381067792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抄送: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政策研究室、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文档附件:

      1.2019年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暂缓咨询工程师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考生: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2020年度咨询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暂缓开始,报名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20年2月4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发改电〔202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现场交易活动、推行网上办理、减少到场要求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三、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五、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六、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应用信息化工具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积极应对远程异地评标等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七、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为保障在线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以及满足避免人员过分集中对开标评标场所的需求,各地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评标场所的服务供给,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九、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各地要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十、保障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减少人员聚集等相关措施时,确保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要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切实尽责履行政府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或者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敢于担当负责,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保障招投标活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要求,实行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便利化。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
      十二、加强招投标活动服务保障。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省级招标公告公示发布媒介要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便捷的在线发布服务;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动态监测,密切跟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发运营单位要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便利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尽可能通过网络或邮寄开展原件审核、介质发放等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CA数字证书网络共享,运用手机扫码等技术实现免插介质完成身份验证、签名盖章、加密解密等交易流程。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行业自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运行状况、市场主体诉求,并积极建言献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创新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精准施策,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 关于征集与疫情相关的工程造价管理法律问题并邀请法律专家参与指导的通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节后复工疫情防控管理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节后复工疫情防控管理的补充通知

    穗建质〔2020〕29号

    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穗防控办〔2020〕13号)部署,现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穗建质〔2020〕24号)中第三条“复工(含新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款“购置足够的疫情防护用品”补充通知如下:

      各项目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复工后工人返岗人数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用外用口罩、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其库存数量应保证项目正常开工需求,各项目要督促员工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好口罩。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8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节后复工工作,进一步强化节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结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穗建质〔2020〕24号)要求,我局编制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

      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节后复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企业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企业严格落实我局制定的疫情防控管理必备复工条件,包括项目实施全封闭管理、配置足够疫情防控储备物资、设置独立的健康观察场所等和春节前安全类复工条件,包括施工围蔽、安全网、防高坠和视频监控。

      (二)要对本企业员工返程情况进行摸底,合理做出返程安排,做好企业人员返穗返岗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按照市政府第3号防控通告要求,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

      (四)近两周内有湖北地区往来史,或与湖北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返岗人员,从业单位应安排上述人员进行不少于14天的居家隔离健康观察。

      (五)接触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六)对在项目工地宿舍内居住的返岗人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做好体温检测和重点区域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在其他地方居住的返岗人员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从业单位排查具体信息,并报属地街(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七)项目所有人员利用“穗康”微信小程序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春节期间开发的“广州房建工程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对进入工地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精准排查和建档,重点排查近期人员来往史、接触史、现时健康状况等,建立健康卡,做到不漏一人的登记。

      (八)实施复工(开工)前申请核准制,分两阶段有序引导施工。第一阶段为实施项目全封闭管理,重点开展项目疫情防控基础工作,除必要管理和施工人员外,其余施工班组及管理人员在此期间严格控制进入施工现场。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报备(项目达到复工条件后由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复核签字,并经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工)。第二阶段为项目主体复工后,责任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分批组织施工人员进场。

      二、企业复工后加强自身管理

      (一)所有项目采取全封闭管理模式,坚决防止疫情输入。对确有必要进入项目的外来人员,要登记进出时间、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制度,督促从业人员做好各项防疫措施,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员密集场所;对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人员,不允许进入作业区、会议室、食堂等人员聚集区;会议室、办公区、食堂、宿舍、卫生间要每天消毒,保持通风;要尽量避免集中办公、集体活动,充分利用网上会议系统、办公软件等互联网手段开展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对食堂所有餐具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才能使用,采取分时段就餐和分餐制,不得聚餐;严禁从业人员携带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进入工地,坚决抵制食用野生动物;开展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张贴广告、播放宣传视频、分发宣传册,提高卫生防控意识。

      (三)安排专人每天了解员工健康状况,每天对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建立体温测试记录。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人员,第一时间隔离观察,送院诊治。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配合辖区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病毒消杀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要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安排专人实施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落实专人专班,每日要按规定向属地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三、加强属地联动

      (一)企业要向属地街(镇)做好项目人员信息报备工作。

      (二)项目复工后,属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与属地街(镇)疾控等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

      (三)项目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处置,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企业要严格落实春节后复工(新开工)实名制管理和四个100%(即在建项目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从业人员上岗前个人身份信息采集入库率100%、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劳动考级工资结算等信息记录率100%、本地区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实时上传率100%)要求。

      (二)企业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职工增强辨识疫情信息真伪的能力,对虚假信息不转发、不扩散、不炒作,为疫情防控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企业在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在复工前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疫情防控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五)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期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部署。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6日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要技术要求;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一)报送公文;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审查会议纪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0〕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7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其中,自驾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第九条 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在途补助可以上浮20%给付。

      负责主持评标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标评审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标评审效率。

      第十条 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等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需要提前到达评标评审地点住宿或评标评审结束后住宿的,食宿费用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支付,参照以下标准:

      1.住宿费用。可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按处级及以下住宿限额标准包干支付。

      2.餐饮费用。交易发起方按标准为专家提供餐饮的,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专家自行解决餐饮的,餐饮费用报销以整日数计算,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补贴标准进行包干支付。

      专家提前到达评标评审地点住宿或评标评审结束后住宿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得虚构事实获取食宿费用。

      第十三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四条 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标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处理等事项的义务。专家履行以上责任,不再支付酬劳;但需要专家到现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标准支付误工补助、交通和在途补助、住宿费用、餐饮费用。

      第十五条 评标评审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字之前),交易项目发起方不得支付专家酬劳,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就有关酬劳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评标评审专家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经核查属实的,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纠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常驻评标评审区域(下称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

      本办法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

    文件链接:2019年第19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

  •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7〕13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3号)要求,2019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继续执行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3,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就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统计流程,我部对原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报表系统),供本次统计调查工作使用。

      (一)企业于2020年2月28日前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路径:首页/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栏目)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4)扫描件。

      (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0年3月10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于2020年3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完成对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的确认并上报。

      (四)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明确责任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对本地区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请省级、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登记表(附件5),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电子版(无涉密内容)发送至:yangguang@mohurd.gov.cn。我部将根据登记信息配置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并统一反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有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统计报表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统计 010-58934169

      工程监理统计 010-58933790

      工程招标代理统计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

      1.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doc

      2.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

      4. 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5. 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月6日


  •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 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为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的重要抓手。

    《意见》强调,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以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为目标,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对接机制,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应当不断畅通调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

    《意见》强调,切实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各地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大湾区省内城市2019年下半年住宅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公开的函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管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公布入选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项目信息的通知

    中价协〔2019〕10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总结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经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于2018、2019年开展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征集活动。该活动得到了广大会员和各级协会的大力支持,全国共上报307篇典型案例。

      上述案例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优秀实践,代表了工程造价行业的先进水平,值得推广和借鉴。为鼓励分享上报案例的单位和个人,经研究,拟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现将入选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的项目信息予以公布。中价协将在信用评价等活动中予以加分,并以经验介绍、培训、会员分享等多种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库项目信息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12月23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建市规〔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

      (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2月19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9〕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0日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执业行为及其他工程建设环节在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记录、采集、认定、公示、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其他承担法定义务的单位,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建筑劳务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包括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等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采集、认定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具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管理、应急管理、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九条 本市建筑市场依法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为目的,开展针对会员的信用评价活动;为服务协会会员及其客户的采购需要,开展针对采购对象的信用评价活动。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工程保险和担保企业根据履约情况,结合本办法采集的信用信息,开展履约信用评价。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清单,并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联络方式、资质、人员、项目、业绩、建筑业各类统计、信用承诺及其他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件信息、联络方式、从业资格、从业状况、参与项目、从业履历、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登记其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书面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应包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登记的信用档案信息真实、及时、完整。信用承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和工程类奖项、建筑行业竞赛奖项等优良行为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遵守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提示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倡导性、鼓励性规定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三)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被认定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规范行为信息;

      (四)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约谈的记录;

      (五)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信息主体申报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从其他公共服务系统获取,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不能获取的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录入,人员信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管理与维护。

      守信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进行核验,或者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

      失信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提示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应关联或记录至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经采集汇总后形成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信息登记单位不配合变更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向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公示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通过信用广州网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并依法予以查询。

      第十九条 失信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披露3个月后,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申请在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

      信息主体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当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修复,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内容,符合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格式要求,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向市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符合国家、省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上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用于监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发现建筑市场主体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到期尚未履行的,可以向其发出预警警示,并提示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关注。收到预警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针对预警警示及时予以响应。建筑市场主体在收到预警警示后未及时响应的记录一次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发生以下影响建筑市场主体市场经营的异常情形之一的,由监管责任单位向其他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风险提示:

      (一)因行政处罚或者违反信用承诺被依法暂停投标资格的;

      (二)因资质核查不合格被依法暂停承接工程的;

      (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的;

      (四)负有责任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建筑市场主体1年内对同一事项的预警警示存在两次以上未及时响应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其经营的异常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颁布的“红黑名单”或者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等管理制度,实施本市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或者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的列入、发布和退出工作,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列入“红名单”或者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给予简化程序、优化抽查频次或者检查方式、优先宣传推介等激励措施,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应当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依法限制其初次申请资质、办理资质增项和升级;

      (三)其它依法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参加投标;鼓励招标人将在公示期限内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综合评审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严格限制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参加投标,应当将在公示期限内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综合评审内容。

      市招标监管机构应当细化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运用信用信息的相关内容。招标人将投标人在公示期限内的信用信息纳入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综合评审内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设定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发包人可以拒绝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承接工程或者供应材料(设备);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应当严格限制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承接工程或者供应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个人不得担任本市房屋建筑工程的评标专家、技术咨询或评审专家、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顾问专家等。

      第二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被记录失信信息,且在公示期限内的建设单位,取消其在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中的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的资格。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被记录失信信息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记录部门还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在信用信息公示后向产生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四)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生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时对信用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信用信息公示;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息存在错误的,予以更正;

      (二)信息存在遗漏的,予以补充;

      (三)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信息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停止公示。

      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维持信息原状,并取消异议标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布的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南沙湿地科普展厅改造项目终止公告


    南沙湿地科普展厅改造项目

    终止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单位组织实施的南沙湿地科普展厅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LSJGZYBCG-20191128)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网站、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因项目调整,现终止该项目的采购招标程序,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工作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采购人: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

    日期:2019年121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129号)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统制〔2019〕129号文件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要求,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网址:www.ccea.pro)填报2019年度数据,打印上报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0年3月13日前完成统计调查表收集工作。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打印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于2020年3月27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成明 010-58933216。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19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7日


  • 关于2019年版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征订通知

    粤价协〔2019〕16号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准备工作,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和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根据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编写了2019年版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现将具体征订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材内容

      教材内容系统介绍了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专业基础、计量与计价方法、工程成本管控、工程造价实例等,从事造价管理的人员通过教材的学习,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专业和定价

      本教材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个专业,土木建筑工程售价118元/册,安装工程售价98元/册。

      三、订购须知

      我协会负责《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019年版》的发行与征订工作。

      四、订购方式

      (1)订购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我协会办理订购手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01);

      (2)通过对公账号转帐的,将转账凭证及填写好的订购回执表发送到我协会邮箱(pxb@gdeca.cn);

      (3)银行帐户信息

      银行户名: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银行帐号:4403130104000333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解放北路支行

      (4)线上购买可直接扫描以下二维码订购;

      咨询电话: 020-83337335

      财务电话: 020-83346219

      附件:购买流程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9年12月6日

        


  • 南沙湿地科普展厅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南沙湿地科普展厅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受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的委托,对南沙湿地科普展厅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南沙湿地科普展厅改造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HLSJGZYBCG-20191128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2818200.00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元)

    服务期限

    供应商数量

    南沙湿地科普展厅改造项目

    2818200.00

    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工(设计施工方案30天+施工工期150天)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家供应商。

    具体内容及需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六、供应商资格:

    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投标人符合承接本项目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供书面声明,详见《资格文件声明函》);

    3.《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对参加登记报名的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取消其参与本次投标的资格;

    6.投标人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本招标文件(可提供有效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款凭证)。

    说明:报名时请提交上述要求的证明资料(第6点无需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购买标书人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购买标书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2号奥园·中环广场A座7层711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由收款单位开据收款收据。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110时30分;(10时00分开始收标)。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广轻大厦6层开标室。

    十、开标时间:2019年12月3110时30分。

    十一、开标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广轻大厦6层开标室。

    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6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代理机构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2号奥园·中环广场A座7层0714

    联系人:潘工         联系电话:18825189219

    电子邮箱:2751128837@qq.com

    采购人: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港大道1号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20-84955440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2019年10月份上半月我市几大建筑材料信息价格快报


  • 关于印发《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

    沪建建材〔2019〕7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切实做好本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计算口径,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以下简称《计算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施工图审图的项目可依据本《计算细则》进行计算。2020年7月1日前,《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中的附件内容可与本《计算细则》并行备选使用。并行期间,两个计算细则中的条文说明相互之间不可混用。

            二、2020年7月1日起,《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废止,未完成施工图审图的项目依据本《计算细则》进行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

           三、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应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详细列明。装配式建筑中选用的可计入预制率、装配率指标计算的预制构件、内装部品(技术)类别,应在设计文件、指标计算书中明确(具体“技术工艺类别”的分类名称,详见附件《计算细则》表2),并在项目后期严格落实。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计算细则》核对装配式建筑指标,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对于达不到规定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附件: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粤建市〔2019〕1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银保监分局,广州、佛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确保担保制度落实

      工程担保具有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各地有关部门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本文;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积极发展电子保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在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上支持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担保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担保工作,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明确要求,指导各类工程担保有序开展

      (一)交纳投标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二)交纳履约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三)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单个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在一个地级以上市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应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

      (五)交纳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支付条件、支付程序、担保金额及有效期限等,可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担保保函中分别明确,有效期和担保额度可参照对应的履约担保按对等原则确定,担保的索赔、解除按担保保函规定程序执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担保工作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取、返退保证金,强制收取现金保证金、明确拒绝担保和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及不按规定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要依法纠正及查处,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政府平台依法公开。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工程担保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违法收取、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举报,并登记在册,核实查处。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责任意识

      (一)加强宣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电视、海报、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市场主体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责任意识。

      (二)强化培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工程保险知识普及教育,解读工程担保政策和业务,宣传建设工程担保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保险制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9年10月22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通用 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规范意见的函

    建标综函〔2019〕2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我司组织完成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五本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我司造价管理处。征求意见稿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张寒冰 010-58933216

      邮 箱:kency@mohurd.gov.cn

      附件:1.《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

      2.《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

      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

      5.《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9年10月18日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函〔2019〕8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时同步采集注册造价师信息,通过市场协同监管平台向住建部门推送企业备案信息情况。市级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上述平台负责认领本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设立信息,对企业备案信息进行核实。

      二、各市住建局要充分利用市场协同监管平台,掌握分支机构备案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本通知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4日

  •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

  • 关于做好广西2019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桂建培〔2019〕6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为做好广西2019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130日上午9001130
    (闭卷,题型为客观题)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土木建筑工程)

    1130日下午14301730
    (闭卷,题型为客观和主观题)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


      注:考试地点以准考证标明的地点为准。

      二、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满4年;

      (四)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六)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满3年;

      (七)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人事教育”栏目中的“专业评估”栏目查询)

      (八)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已取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含取得资格后未注册人员)。(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

      三、报名须知事项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破解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堵点问题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14号)精神,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无需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失信人员和特殊情况除外)。

      考试报名条件采用由报考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通过网络告知承诺方式自行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单位要对本单位报考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并在本单位企业锁上进行网上确认。网上报考材料一经网上确认,即视为报考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已网上认可该报考信息及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报考条件。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考试机构和注册机构将加强考中考后的监督检查力度。报考人员或报考单位如果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报考要求材料的,任何时候一旦查实,将进行如下处理:报名期间的取消报考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已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发放资格证书;已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且收回证书;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将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为报考单位不诚信原因的,将记为单位不诚信行为入库。

      四、报名程序及办法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上午12:00至11月12日上午12:00,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操作流程见附件。

      (二)照片审核

      报考照片要求为考生本人电子版标准证件照片(符合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清晰、不带首饰等标准证件照片要求),此照片将应用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中(如考生在办证过程中提出更换照片即被视为替考,该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作废,并对该考生处以禁考2年、记为不诚信行为入库等处罚)。只有照片审核通过的人员,才能进行后续报考操作;不使用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的人员,将无法完成后续报名操作。使用非本人相片填报的考生,将被视为替考(将被禁考2年)。照片一经审核通过将不能更换,否则将被视为替考行为(将被禁考2年)、并记为不诚信行为入库。

      (三)考生单位网上确认

      考试报名条件由报考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通过网络告知承诺方式自行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无需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失信人员和特殊情况除外)。

      (四)缴费要求

      1.报考人员在照片审核、网上确认通过后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11月11日上午8∶00至11月14日上午12∶00。

      2.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人〔2019〕62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收费每人每科75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考试收费每人每科80元。

      3.网络缴费时请通过企业锁进行(同一企业锁也可选择批量缴费)。缴费成功后不予退款,请谨慎缴费,网络缴费时务必核对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操作。

      4.11月15日前,我中心按网络缴费单位名称、科目数、金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电子发票,不予变更开具其他单位名称及内容。开票后将以短信形式告知报考人员(请务必正确填写手机号码、缴费单位抬头名称、科目数、金额等),收到短信后可打开短信提供的相关链接查询或打印电子发票。

      (五)考试资格

      报考人员必须完成网上报名、照片审核、网上确认和网络缴费程序后方可参加考试。报考人员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照片审核、网上确认或网络缴费,均视为自动放弃报考,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六)准考证打印

      已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11月25日上午10︰00至11月29日上午12︰00止通过企业所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过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单位(考生)在11月29日12︰00前完成准考证打印。

      五、考试大纲及参考资料

      (一)考试大纲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国计划出版社,2019年版)。

      (二)考试不指定教材。考生可自主选择正式出版的参考教材,也可使用自行编写的教辅资料。

      (三)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清单计价规范及广西实施细则。

      (四)现行广西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

      (五)现行造价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六、考试纪律及相关要求

      (一)考生凭纸质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及各项要求,考试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凡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者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2年内均禁止其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

      (二)考试将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检录考生身份,考生接受人脸识别系统检录即视为入场,凡在人脸识别系统检录中发现冒名顶替者即视为替考(将被禁考2年)。未接受人脸识别系统检录而进入考场的人员,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被视为违纪(此违纪累计2次,将被禁考1年)。为不耽误进入考场时间,请考生提前达到考点接受人脸识别系统检录。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铅笔、橡皮、水性笔、钢笔等必备工具,禁止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笔记本及其它纸质材料。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计时工具(如手表、电话手表、电子手环、智能穿戴设备)等进入考场,已带的要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物品放置处,不得带至座位。寻呼机、移动电话、计时工具(如手表、电话手表、电子手环、智能穿戴设备)等要切断电源,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合格名单将同时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和我中心网站公布。

      八、联系方式

      企业锁业务联系电话:0771-2260125(仅限咨询企业锁办理业务);

      系统登录问题咨询电话:4009980000(仅限咨询登录问题)、客服邮箱:gxjsw@qq.com(仅限处理登录问题);

      其他考务问题咨询电话:0771-5583251。

      附件:网络报名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

      网络报名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网络报名操作流程

      1.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xcic.net/gxzczx/)。

      2.点击系统快速登录中的“培训考试”图标(注意:请使用IE浏览器登录,不能用360浏览器)。

      3.请使用“企业身份认证锁”登录系统。没有“企业身份认证锁”的企业可点击网址(http://www.gxcic.net/other/Reg.aspx)进入网上预约,填写相关资料,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办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电子件,联系电话:0771-2260125(仅限咨询企业锁办理业务)。

      系统登录问题咨询电话:4009980000(仅限咨询登录问题)。

      4.进入广西住建厅网上办事大厅后,选择主页左边的“企业信息”,点击“企业人员维护”新增报考人员信息。信息输入完毕后选择主页左边的“培训考试”,点击“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查看现有的报名计划信息,点击当前报名计划中的“报名”图标进入报名。

      5.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本考试考务工作有关文件及告知承诺制要求,必须认真阅读并签署《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6.考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后务必检查订正,务必确认无误后再提交报考信息,待照片审核通过后,还需交由企业锁所属单位进行网上确认。

      7.请在规定时段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后登陆系统查看缴费状态,缴费状态显示已缴费即表示报名成功。

      二、注意事项

      1.考生及所在单位对报考资格及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自行负责。请务必如实填写、仔细校核考生报名信息数据,报考信息务必在“提交”前检查和订正。报考信息一经“提交”,将无法修改任何数据,也将无法撤销、退回或删除。请按考试文件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完成“提交”;未按时“提交”的报名信息(处于“草稿”状态)将视为报名未完成,其报名无效。身份证号末位为X的,请以输入大写X,不能为小写x。姓名错误、身份证号错误或使用非本人相片填报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否则将被记录为替考(并将被禁考2年)。

      2.考生导入照片容量大小为30KB,后缀名为jpg类型的图片文件。为了提高审核通过率,请各企业自行下载人事网照片审核处理工具绿色版(可通过百度搜索下载)对考生照片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再上传。照片要求如下:(1)图像规格:567像素(高)× 390像素(宽),头部宽度为248至283像素,头部长度为331至390像素,分辨率300dpi,图像文件大小为30kB。JPG格式。图像尺寸为48毫米(高)× 33毫米(宽),头部长度为28至33毫米,头部宽度为21至24毫米。(2)颜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3)要求:考生本人近期(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电子照片,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照片背景为白色、蓝色或红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照片要求人像清晰,轮廓分明,层次丰富,神态自然,着深色上衣。要求不戴眼镜,刘海不能遮挡眉毛。(4)照片可请照相馆、数码店等协助拍摄并调整至相应文件大小(30kB),不得进行任何修饰。(注:照片审核状态被判为“无效”的考生,只能更换照片后再提交一次。如果更换后的照片仍被判为“无效”,该考生将被视为恶意提交不合格报考材料,其本期报考无效。)

  •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使用统一标准表格的通知

    琼建标定函〔2019〕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价依据咨询使用统一标准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申请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计价依据网上咨询系统”预约计价依据解释的企业,按申请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扫描上传。

      二、通过“计价依据网上咨询系统”预约争议调解的企业,按申请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争议双方公章后扫描上传。如需我站出具争议调解书面回复,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交至我站办公室。

      三、申请表中有“*”的涉及项目情况的内容为必填项,如双方有争议,则争议部分金额也为必填项,如无争议,该项不需填写。

      四、申请表中仅需填写文字内容,如有图纸等佐证材料请单独提供。

      附件:《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申请表》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9年9月29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建法规〔201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17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9日

      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展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管理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及规定;

      2.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

      3.监督指导各市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4.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

      2.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3.负责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核实、上报等;

      4.根据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资质管理情况

      1.资质证书信息情况;

      2.现有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办公场所等情况;

      3.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4. 从业人员内部培训情况。

      (二)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1.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

      2.咨询合同签订情况;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情况;

      4.档案管理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标准情况。

      (三)咨询经营业绩情况

      1.企业咨询业绩及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业绩情况;

      2.企业业务拓展情况;

      3. 业绩统计和相关报表上报情况。

      (四)企业信用管理良好行为,主要包括:

      1.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及开展学习的情况;

      2.企业积极承担并完成有关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培训材料编制任务或参与行业组织的相关活动,作出贡献,获得荣誉的;

      3.企业文化建设有影响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企业信用管理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1.造价咨询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2.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的;

      3.拒绝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4.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等行为的。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管理主要内容

      (一)注册造价师基本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

      2.工作单位信息;

      3.注册信息。

      (二)注册造价师良好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发表技术研究成果、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或课题研究;

      4.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参与造价技术、法规等相关培训。

      (三)注册造价师不良行为

      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挂证”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造价咨询市场“黑名单”:

      (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受到处罚且不按规定整改的;

      (二)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作出部门自处理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二)本省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外省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五)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基础分60分,对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得分在90(含)分以上;

      (二)B级(良好):得分为80(含)-90分;

      (三)C级(合格):得分为60(含)-80分;

      (四)D级(不合格):得分为60分以下或发生第八条所列行为,被列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造价咨询企业、新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在山西新设立的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直接计入C级。在取得证书后6个月内,未在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直接计入D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请、市级审核、省厅复核、发布。

      (一)企业申请。在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资料并提交。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审核。各市住房和城乡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复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上报的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抽查、审核、确认。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有关资料评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发布。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等级并发布。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设区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失信人的决定书、限制相关行为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息生效之日起算;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其中受到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收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起算。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由企业申请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信用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对造价咨询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做精,简化监督检查。

      1.在承接业务和参加造价咨询招投标时,结合实际可免于资格预审;

      2.优先推荐申报造价咨询优秀成果等。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加强帮扶、督导、提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强化检查监督,必要时应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控为主,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12个月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优先推荐入选造价专家库、优先推荐申报造价咨询优秀成果;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强帮扶、督导、提升;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加大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宜担任咨询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等级,企业可在承接业务、宣传时使用,社会和有关部门可在组织招投标时使用。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申请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信用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xls

      附件2、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xls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的通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预通知

    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厅组织对原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办法和资格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送审稿)》),目前正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进行合规性审查。因《实施方案(送审稿)》尚未正式印发,而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须12月底完成。为确保我省2019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进度,根据《实施方案(送审稿)》明确的标准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以便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时准备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参考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技术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2.助理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3.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4.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5.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2019年12月31日。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职称申报材料只需提供2019年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业绩、能力、论文条件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先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建人函〔2018〕1400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二、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后,上述申报标准条件按其规定执行。届时我厅将正式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和时间要求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6日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工程保函公示制度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47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粤建市〔2019〕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同意对你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政策,予以备案。

      二、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9〕487号

    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和北京、上海、重庆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点地区建设工程企业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完成资质申报。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我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2个月内,组织核查组对申请资质企业全部业绩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发现申请资质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自我部作出资质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被撤销资质企业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三、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的规定,须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规定办理。

      四、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息共享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2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筑信息模型(BIM)建模与交付标准》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9〕39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筑信息模型(BIM)建模与交付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60-2019。本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


      附件:(标准全文)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筑信息模型(BIM)建模与交付标准》.pdf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备设施管理编码规范》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9〕37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备设施管理编码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61-2019。本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附件:(标准全文)广东省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备设施管理编码规范》(预览版).pdf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




  •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停止收取并清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二、清退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对于以本单位银行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和银行账户信息清晰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供应商缴款账户信息,将在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半月内统一办理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退还至供应商原缴款账户,请各供应商注意查收。

      2.对于以非单位账户转账或供应商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导致无法直接退至供应商原缴款账户的,请有关供应商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以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8月7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我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

      附件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穗建质〔2019〕1595号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管理委员会、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管理创新构建更加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现将《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2019年8月9日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开展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的说明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等有关精神,切实推进建设行业合同履约及诚信体系建设,现结合近年省市相关各项具体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SF-2019-0205)、《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SF-2019-0207)等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定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市使用。

      如采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系列范本的招标项目,应配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1.《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

      2.《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SF-2019-0205)

      3.《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SF-2019-0206)

      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SF-2019-0207)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8日


  •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举办2019年度广东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说明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等文件精神,广东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广东省编写的考试培训参考教材(基础知识、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习题等现在排版印刷中,预计九月初正式发行,目前市面上还未有适应我省计价规则的教材出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也还未开始开展有关考试的培训等工作,预计九月份正式开展有关考前培训工作,特此告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9年8月5日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中调整“工伤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9年7月26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9〕4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大湾区省内城市2019年上半年住宅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公开的函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

  • 关于调整揭阳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9〕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三、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四、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六)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七)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修订保函示范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工程担保应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八)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九)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

      (十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统筹推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依据职责明确分工,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和调整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经验的通知》(粤建市〔2018〕3012号)的工作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厅根据试点期间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情况,确定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等23家企业新增为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同时,省第二批试点单位中“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名称更正为“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现予以一并公布。

      请各试点单位按照《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模式,培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完善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新增试点单位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8日


  • 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 参考教材有关说明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已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纲电子版可以从附件中下载。同时,考试大纲纸质版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个专业教材由 “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制。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两本基础科目教材和两本专业科目教材,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由中国城市出版社(隶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为配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我协会组织编写了2019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如需要以上考试大纲和参考用书,请按以下方式购买:

      (一)各地建筑书店、新华书店;

      (二)网上商城:中国计划出版社旗舰店(天猫)、北京京建书店微店、中国计划出版社亚马逊旗舰店、当当、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天猫、当当、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

      中国计划出版社官方网站:www.jhpress.com;

      中国计划出版社旗舰店(天猫):https://zgjhcbs.tmall.com;

      咨询电话:010-63906433/63906391/63906362

      010-68036039/68030048/68045148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网站:www.cabp.com.cn;

      中国建筑书店官方网站:www.china-building. com. cn;

      咨询电话:010-63906433/63906391/63906362

      010-68036039/68030048/68045148

      中国城市出版社咨询电话: 010-010-68344573/58337402

      附件:1.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7月10日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采〔2019〕40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投标保证金。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关于优化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关于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10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对此类投标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或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上缴;对此类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上缴本级国库。

      四、关于约束供应商行为。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讲和落实督导,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8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1日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

  • 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8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8年,全国共有8139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4.3%。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236家,增长13.4%;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903家,减少3.9%。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207家,增长12.5%;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932家,增长1.6%。具体分布见表一、二: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8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537,015人,比上年增长5.8%。其中,正式聘用员工497,933人,占92.7%;临时聘用人员39,082人,占7.3%。

      2018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91,128人,比上年增长3.6%,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7.0%。

      2018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346,752人,比上年增长2.1%,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64.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0,041人,中级职称人员178,398人,初级职称人员88,313人,分别占比23.1%、51.4%、25.5%。

      三、业务情况

      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721.45亿元,比上年增长17.2%。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77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占全部营业收入的44.9%。招标代理业务收入176.59亿元,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339.05亿元,项目管理业务收入326.57亿元,工程咨询业务收入106.76亿元,分别占全部营业收入的10.3%、19.7%、19.0%、6.2%。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449.57亿元;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28.16亿元;公路工程专业收入38.04亿元;火电工程专业收入17.03亿元,水利工程专业收入17.65亿元,分别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的58.2%、16.6%、4.9%、2.2%、2.3%。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22.04亿元,占15.8%。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有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69.01亿元,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62.81亿元,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09.28亿元,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98.31亿元,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15.74亿元,分别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的8.9%、21.1%、40.0%、25.7%和2.0%。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7.34亿元,占2.2%。

      四、财务情况

      2018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04.94亿元,上缴所得税合计43.02亿元。

  •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2019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的通知

  • 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近年来,我省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引发合同履约困难,结算纠纷频繁。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在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二、对于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风险幅度。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要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确定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要扣除公布的招标控制价风险幅度。

           三、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参照国家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六、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计算一般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计算涨跌幅。

           七、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合理配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保障经费投入。要督促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密切关注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趋势监测和动态管理。从今年7月开始,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月发布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并上报省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4日


  •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

    湛建管20198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要求和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经对我市建筑市场人工费进行调查测算,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的定额工日单价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单价统一调整为92.00元。单独承包的园林建筑工程,或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工资单价调整为96.00/工日。

           签证工日(借工、时工),每工日单价统一为135.00元,停工、窝工的每工日单价统一为91.00元,单价均已包含管理费。签证工费用在我市工程计价程序表的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2.00元。

           三、执行2013《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计价的项目,按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并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计算。

           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的工程,定额人工费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调整系数。

           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视市场变化、发承包人履约责任等情况,作单独个案处理。

           四、采用我市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定额工日单价,定额工日中包括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已经在所公布的动态人工工资单价里处理,结算不另作增减。已经原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工程,“社会保险费”结算按照其规定。

    已经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971日起执行,期限3年,中途若市场人工单价出现较大变化时另发文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613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8年)的通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造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指导意见》要求推行本辖区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我厅将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造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均可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二、施工过程结算要点

      (四)施工过程结算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施工过程结算编审人。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六)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七)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八)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造价管控,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工作,如实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

      (九)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计价。
        (十)施工过程结算程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核对。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十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竣工结算。

      (十二)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十三)竣工结算支付。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收到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支付。

      (十四)工程结算支付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不能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利息事项。

      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价款,也可与发包人协商,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五)施工过程结算暂定意见。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提出暂定结算意见。发承包双方在收到第三方暂定结算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对暂定结算意见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发承包双方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承包双方同意的暂定结算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如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同时抄送另一方。实施暂定结算意见不对合同履约产生重大影响和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实施暂定结算意见,直至其被改变或确认为止。暂定结算意见应在竣工结算前被最终确认或修改,并在被确认或修改的当期调整结算价款。

      (十六)工程结算争议处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也可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还可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指导、咨询、协调和调解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十七)全过程造价管理。鼓励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分解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造价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的总投资。

      鼓励咨询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

      三、工作措施                   

      (十八)施工过程结算组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九)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依法给予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加强引导和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聘请咨询人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有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阳住建通〔2019〕111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省2018计价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省2018计价依据;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园林绿化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二、人工费暂按定额人工费计算。定额动态人工费调整系数暂定为1.0,之后的动态人工费调整系数由市工程造价站根据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并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另有规定除外)。

      三、材料费按我市工程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

      四、施工机具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单价按我市工程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施工机具台班费用中的人工单价暂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中的人工单价计算。

      五、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替代了旧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绿色施工(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其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有关单位应相应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该费用在施工现场落到实处。

      各单位在使用省2018计价依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程造价站反映。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7日


  •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的通知

    阳住建通〔2019〕98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及招投标有关规定, 我局对原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蓝色字体显示为主要修改部分。本次修订文本有:《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勘察)服务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现将上述文本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网址:http://www.yjggzy.cn/)。请各招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附件:1.《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

      2.《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

      3.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勘察)服务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

      4.《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第一次修订版)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8-2》的通知

    穗建筑〔2019〕1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行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我局编制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资格后审电子招标项目)GZZB2018-2》,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GZZB2010-008-2.4电子评标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停止使用。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资格后审电子招标项目)GZZB2018-2》.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9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招标投标执法和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新印章的通知

    穗建筑〔2019〕10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文〔2019〕59号)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需要,我局决定从2019年5月20日起,启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执法专用章”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专用章”。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专用章”、“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专用章”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专用章”同时废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新旧印章样式.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4日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合同》示范文本(2018)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合同范本体系,促进规范工程合同管理,市住房和建设局编制完成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合同》示范文本(2018),现予以发布,供相关单位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8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2018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合同(示范文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5月29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豫建科〔2019〕1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服务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编号为HA A1-31(12)-2019),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4月16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豫建行规〔2019〕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工程保证制度运行,防范化解工程风险,维护投保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正当权益,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省厅制定了《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对工程保证保函应具备的必要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程保函管理中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

    2019年5月27日

    附  件

    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


           一、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限
           1.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证金额为不超过主合同工程造价的2%。具体可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管理要求执行。
           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天内止。
           2. 投标保证:保证金额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
           3. 承包商履约保证: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国有资金项目,保证金额应不低于承包合同价款的30%。
            4. 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5.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由业主、承包商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二、保证方式
            1.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为见索即付保证方式;
           2. 其它保证品种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三、免赔率(额)
           工程保证不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

           四、保函撤销
           工程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免责条款
           保证人除因被保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不负责赔偿外,其他均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六、应急措施
           保函文本中应有针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和处置措施。其中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的公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9〕23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53-2019。本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0日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9〕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附件:征求意见情况说明.docx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 关于发布《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二、本定额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本省其它市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本定额的计算程序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的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与本定额对应的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2019年7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五、本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 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发布《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的通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质〔2019〕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水务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9〕32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林清华,联系电话:020-83133589,邮箱:aqglc@126.com;城市建设处 胡朝华,联系电话:020-83133693,电子邮箱:jst1008@163.com;村镇建设处 黄汉飞,联系电话:020-83133584,邮箱:gdsczjs@163.com;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杨建军,联系电话:020-83133579,邮箱:jst83133580@126.com;执法监察处 李楚杨,联系电话:020-83133515,邮箱:gdscgzfj@163.com)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近期,上海和广西等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接连发生既有建筑坍塌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9〕325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査发现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9〕6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坚决遏制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工作任务

      (一)违法建设活动安全隐患大排查。

      1.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等。

      2.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重点查处未办理竣工验收(含规划、消防等)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涉及改动承重柱、梁、墙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拆改房屋设计结构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4.私搭乱建的建筑与设施。坚决查处城镇各类新增私搭乱建,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对在建私搭乱建实行快速查处,确保将私搭乱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近期暂未纳入拆除计划的存量私搭乱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应暂停使用,及时清空人员。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私搭乱建建筑与设施应坚决予以拆除。

      (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大排查的重点是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2.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大排查的重点是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3.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大排查的重点是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大排查的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5.脚手架安全管理情况。大排查的重点是现场脚手架搭设按方案和规范标准要求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立杆间距、扫地杆和纵横向水平杆设置以及剪刀撑和刚性连墙点等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脚手架检查、验收情况。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大排查的重点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第三方监测、检测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复杂地质条件下重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安全风险控制情况;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情况。

      7.结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围绕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正在施工的结建式人防工程,重点排查下列风险隐患:一是基坑支护失稳、涌水、坍塌等风险隐患;二是施工造成城市公共设施或相邻建筑物下沉、开裂,甚至倒塌等风险隐患;三是坡(山)前项目,由于放坡、支护和排水处理不当,造成山体开裂、滑坡和泥石流等风险隐患;四是施工中爆破作业防护,炸药、火具管理,接引、使用电源,杂散电流诱爆,机械操作和设备吊装,渣土装填和清理等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风险隐患;五是支护、监测和组织开挖,各类有毒气体处置和排除等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风险隐患;六是不按图纸施工和使用材料,不按规范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监理等质量监管方面的风险隐患等。指导结建式人防工程,特别是早期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时,要加大排查力度,排查是否存在支撑、排水防涝措施、塌方等方面风险隐患。

      8.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大排查的重点是落实《2019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粤建质函〔2019〕45号)有关内容,以及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动火审批情况以及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

      9.汛期安全防范情况。大排查的重点是立汛期值班、险情报送制度和制定汛期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情况;房屋市政工程临时工棚是否搭设在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山体滑坡、泥石流威胁等地势较低的危险区域;工地现场的防涝排水设施、机电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基坑边特别是开挖的市政管道沟渠周边堆置土方、料具、施工机械等荷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情况;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情况;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卸料平台、临时用电等汛期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大排查。

      1.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检查门站内、外消防间距,警示标识的合规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定情况;城镇燃气输送管道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情况,以及排查城镇燃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占压、搭建以及各类管道重叠交叉铺设、安全距离与国家规范不相符的现象。

      2.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排查水源、输水管线、水厂、供水管线安全防护和水质检测等环节。重点检查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重点设施。检查供水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检查排涝泵站、污水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查立交桥下、低洼地带及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排查地铁等在建地下工程周边的排水设施,防止出现施工导致的市政排水管网堵塞、破损等问题;抽查私接乱建、违法排放等导致堵塞和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4.生活污水处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氯间的安防监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等。对照安全作业基本要求,排查化粪池清掏作业流程,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配备情况。

      5.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排查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情况,包含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人行护栏、分隔设施、隔离栅和防落物网等桥梁安全防护设施。检查桥梁架设管线、风雨蓬、大型广告牌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城市危桥加固改造、安全运行等管理情况。检查城市桥梁“一桥一档”落实情况,城市桥梁健康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立及实施情况,城市桥梁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6.生活垃圾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排查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场)等周边人员居住及存在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检查生活垃圾填埋场可能出现的渗沥液泄漏、火灾爆炸、堆体滑动、挡坝溃坝等安全隐患。

      7.建筑废弃物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施工场所建筑废弃物安全管理情况。包括采取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措施,设置建筑废弃物的围蔽、遮盖、防尘、冲洗等配套设施情况。检查建筑废弃物运输安全管理情况。建筑废弃物运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运输车辆不得超载、泄漏抛撒、非法倾倒建筑废弃物等情况;检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排查非法堆填,以及违反设计要求接纳填土,造成土体超填超高等问题,防止失稳滑坡、环境污染或其他危害等情况。

      (四)城镇危旧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大排查。

      按照我厅《关于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函〔2019〕860号)做好相关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辖区范围的民用房屋建筑和公共场所用房,包括险情尚未消除的危险房屋和疑似危险房屋;人流密集区域的房屋;老旧、年久失修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民用房屋低注易涝地段房屋以及地下室、低注易涝地段房屋、坡地房屋等,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地基下沉、墙体是否倾斜、开裂,柱、梁楼板是否有倾斜、断裂损坏,屋面是否有坍塌危险等情况。

      (五)农村削坡建房隐患大排查。

      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削坡建房引发崩塌、滑坡等人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居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坡地村镇项目的检测预警、排查巡查工作。对削坡建房周边的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树立警示牌,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建立健全整治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农村削坡建房引发地质灾害风险。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5月底前)。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工作分工和人员安排,广泛宣传发动,督促各类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全面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全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相关具体方案于6月3日前制定印发并报送我厅对口业务处室。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8月15日前)。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大排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集中治理隐患问题,对本地区每一个项目乃至每一台设备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逐项排查、逐项整治,对排查的隐患问题要建立台账,闭环处理。开展大排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请填写《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书面总结阶段性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厅对口业务处室。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9月底前)。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检查督查。我厅适时开始对各地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年度地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有关评分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有关部门对整治完成的隐患开展“回头看”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和跟踪督促,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同时,对大排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快推动有关工作进度,逐步完善工作长效机制。请于10月9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填写《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统计表》报送我厅对口业务处室,由厅安委办归集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建国70周年、澳门回归20周年,是重要活动特别频繁的一年,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具体要求。要从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对我省考核巡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深刻吸取沪桂等地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认真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扭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故多发频发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厅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厅安委会各位副主任任副组长,厅各行业分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厅安委办承担。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领导机制,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责任,细化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专项方案,落实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加大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坚持把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根本落脚点,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要推动监管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一线,采取有效的检查方式,突出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检查。监管执法技术力量不足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提高检查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集中攻坚整治,严控严防重大隐患。

      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主要内容,确保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今年国庆前全部完成整改或处于严密有效监控之中。对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限要求,推动企业在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五)践行四个“最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

      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有关责任主体拒不整改的,除依法从重处罚外,要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业整顿或提请我厅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的案例,除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还要在金融信贷、招投标、资质许可等方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有效惩戒,以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我厅将对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继续实施约谈及挂牌督办制度,对督办后安全生产形势仍无好转的地区,将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提请属地人民政府落实问责。确保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统计表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pdf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9〕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pdf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黑建监〔2019〕1号

     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2号)的要求,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调整如下:

             一、规费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情况如下表: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原数值

    调整后数值

    养老保险费

    20

    16

    失业保险费

    1.5

    0.5

           二、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9年4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9年4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pdf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琼建定﹝2019﹞1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9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本省建设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中的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为23.5%。

          二、工程结算时,凭工程实际作业工人实际缴纳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琼建定[2019]128号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奖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中咨协政研〔201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的保留项目。为进一步规范该奖的组织实施,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9号令)的相关要求,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奖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附件:1.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奖办法(2019年修订)

      2.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奖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19年5月6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定标有关事宜的指引(试行)

    2019年第2期

      为深化建筑市场“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相关事宜指引如下:

      一、工作原则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在定标阶段发现评审过程存在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评审过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以下简称复核):

      1.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客观类)评审有误:资格审查或者有效性审查认定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有误、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漏评、重复计算等错误的;

      2.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客观类)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改变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予否决;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其投标;对存在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的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通知投标人予以补正即否决其投标的;

      3.评标资料内容有缺漏:评标委员会漏签名;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有错漏的;否决投标的,未在评标资料中载明具体情形、原因的;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以致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未书面通知该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漏的,未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过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重新评标(以下简称重评):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或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控制、干预、影响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密;

      2.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主观类)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审存在错误;

      3.评标委员会对自己的原评审错误拒不改正的;

      4.存在以下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及见解,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不正当影响,压制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

      ⑤采取“暗标”方式进行评审的项目,在揭晓投标人身份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知晓投标人身份的;

      5.招标人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

      6.评标委员会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工作程序

      (一)招标人组织复核的,应当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详细阐述理由及依据,提供计算过程等相关附件材料。如收到异议的需按规定对异议进行答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依法通知原评标委员会到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集中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复核的评标报告。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复核报告后,向原评标委员会了解有关情况,原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首次评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招标人组织重评的,应当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详细阐述理由及依据、提供计算过程等相关附件材料,并告知投标人重评的理由及依据、组织程序、异议提出时限等。重评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重评的评标报告。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机构收到招标人重评报告后,向原评标委员会了解有关情况,原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已经进行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的项目,如复核或者重评后原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序发生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并附复核报告或者重评报告等评审资料。

      (四)经过复核或者重评的项目,招标人进行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时,应当附历次评审、复核或者重评的过程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招标人可以在开标、评标环节按规定解释招标文件、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以及检查验收评标资料等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解散之前对评标报告中的评审数据进行校核,减少评标资料文字表述错误、计算错误、内容遗漏、客观分不一致等问题。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书面说明将作为对其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据。

      (三)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项目,不得对招标文件中主观类评审因素的评审结果进行更改。如发现首次评审的主观类评分项评审有误,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重评建议。

      (四)进行复核、重评的项目,招标人应确保各投标文件具备首次评审条件;评标信息(含业绩、奖项等)仍以投标截止时投标人的信息为准。

      本指引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


  • 广东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七)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八)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十)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一)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作出修改

      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六)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二)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三)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资工作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学法培训。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必须率先学好《条例》。2019年7月1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委机关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机关和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学用结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并在相关学习培训、考核和考试中将《条例》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二)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法规学习。鼓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相关领域政府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实施、中介机构管理等工作的部门,通过学习交流、共同组织培训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投资建设活动。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学习《条例》关于政府投资资金筹措方面的规定,增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有关行业协会要组织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法,依法规范投资中介服务活动。

      (三)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各类主体、群体实际,向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讲解、宣传、普及《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将配套规章文件制定、重大项目决策建设、复杂问题化解等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公众参与,和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普法中推动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普法效果。要把法规的解读解释贯穿于政府投资管理业务中,使各类企业准确理解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使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自觉遵守投资建设法定程序;使社会公众依法支持国家建设、依法表达诉求建议、依法开展社会监督。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三)进度安排和要求。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四、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一)制定规范履行项目决策职责的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和程序规定,合理划分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订统一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出台的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覆盖编制、批准、下达和监督实施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本级各部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衔接机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保障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相关制度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结合贯彻《条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分类简化审批手续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决策程序、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条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融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尽快完善平台功能,规范项目赋码、审批流程和扩展服务类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全概算审批和调整、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及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围绕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规范使用、项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衔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等方面,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项工作。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6日


  • 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韶关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技术经济指标(参考)手册

  •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决定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为抓好公路行业的贯彻落实,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3.1.10的“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10%”调整为:“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建筑业增值税税率。3.6.1关于“税金”计算式相应调整。

      今后涉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9年4月26日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工程费用指标》的通知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工程费用指标》的通知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5%调整为2.84%

    本通知自2019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430日止。20195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按原规定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422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工程2018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我市工程检验监测费费率的通知

  • 关于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数(2018)》的通知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沪建标定〔2019〕17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税 率调整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 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增值税税率适用 16%的,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调整为 9%。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平稳、有序开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 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 193 号)的文件要求,请各有关单位在 3 月底前,完成建设工 程增值税税率、价格信息及费用费率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软件的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9〕1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5日


  • 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有效保证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1.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是从事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它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及计价费率等。

      3.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计价费率是编制最高限价的依据,施工企业可用于投标报价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2日


  • 浙江省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

    浙建建发【2019】92 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9]193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要求,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中的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使用2018 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机械费不调整)。按一般计税法要求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价格(费)调整如下:

      1.各专业工程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1.02 。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1.02 。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1.02 。

      三、综合考虑市场各种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中的其他费率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9〕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原计价定额和现行计价定额的,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一)原计价定额包括: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

      (二)现行计价定额包括: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的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房屋修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二、调整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9年3月31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调整后的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执行现行计价定额或原计价定额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均由10%调整为9%。

      (二)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其简易计税法调整内容如下:

      1.定额其他材料进项税税率和定额其他施工机具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

      2.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一般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1“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计价定额的,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doc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 新疆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新建标〔20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8〕6号)执行。

      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关工作。

      三、本次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四、我区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总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任亮 联系电话:0991-8828065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pdf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更好的开展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我协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文件,现予以印发。


      附件: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
      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试行)
      5.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3月22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试行合并办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部分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事项试行合并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使用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市、区级立项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黄埔区、增城区、南沙区、空港经济区等特定区域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区分局负责(跨区建设工程除外)。其余区范围内的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建设工程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余项目由所在区分局负责。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属于市局办理的合并案件,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属于各区分局办理的合并案件,请到项目所在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二、以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使用非政府储备用地的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请到项目所在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以公开出让方式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协议出让方式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以公开出让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已成立项目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限于成立项目公司而变更用地单位情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请到项目所在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以公开出让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含利息和违约金)和契税等相关税费,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合并办理。请到项目所在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上述合并办理案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部分国土规划审批事项试行合并办理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298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1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住房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9〕4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0%调整为9%

           二、湖南省一般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含税预算价格中综合税率调整如下: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

    综合税率

    1

    3.6%

    2

    石子

    3

    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

           2.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

    综合税率

    1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

    12.95%

    2

    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

    3

    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

    4

    黑色及有色金属

           3.适用增值税税率9%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

    综合税率

    1

    园林苗木

    9%

    2

    自来水

           4.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为12.95%

           具体材料及其品种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9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331日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328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发布《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规范审批事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要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制定本地区“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 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正式发布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做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准备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完成了考试大纲的编制,并协助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编制了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现已由中国计划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请有关机构或者个人按以下方式自行购买:

      (一)各地建筑书店、新华书店;

      (二)网上商城:中国计划出版社旗舰店(天猫)、北京京建书店微店、中国计划出版社亚马逊旗舰店、当当、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


      中国计划出版社官方网站:www.jhpress.com;

      中国计划出版社旗舰店(天猫):https://zgjhcbs.tmall.com;


      咨询电话:010-63906433/63906391/63906362 

           010-68036039/68030048/68045148


    教材


  • 关于举办2019年广东省建筑类高校BIM造价全过程管理研讨交流会的通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费用计价指引(试行)》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9〕3号 

           为规范我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总投资费用和工程费用计算,保障古驿道的修复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费用计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引”),包括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总投资费用计价指引(试行)、广东省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费用计价指引(试行)、附图和南粤古驿道考察报告汇编。经审查,现予发布。

           本指引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凡在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指引;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南粤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执行本指引。

           本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古驿道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5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予发布。

           本定额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试行,凡在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均执行本定额计价;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有约定的按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执行本定额。

           本定额是我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5日



  •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业务事项的通知_00.png


      附件1-6.zip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计价依据的通知

    穗建筑〔2019〕47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但未发出招标公告或可直接发包但未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不再执行《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

      二、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属直接发包项目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有相关可调整计价依据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属直接发包项目已签订合同的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已约定计价依据的仍按其约定,未约定计价依据的,合同双方可约定执行《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

      三、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1.人工费暂按定额人工费计算。

      2.材料费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

      3.机械台班单价中的燃料动力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或者市场材料税前价格换算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单价暂按机械台班单价中定额人工单价计算。

      4.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工实名管理费和绿色施工措施费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再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另行计算。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pdf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4号).pdf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8日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定额人工单价(费用)的说明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召开《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宣贯会议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试行)(2018)》的公告

  • 住建部:关于报送201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9〕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3号),201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继续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就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8年度《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书面报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包括网上、书面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4月10日前报送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4月20日前报送至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如遇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请与我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 系 人:

      建筑市场监管司 杨光 010-58933262 010-58934964(传真)

      信 息 中 心 耿珺 010-58934446 010-58934446(传真)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表

      3.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试行电子中标通知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中心从2019年2月25日起实现中标通知书电子签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可登录交易系统在“草拟中标通知书”环节对中标通知书进行在线签章,待我中心签章完成后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原发放纸质中标通知书的途径将继续保留,但二者只可选其一进行操作;如该项目中标通知书选择采用电子签章,系统将无法再进行发放纸质中标通知书的流程,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咨询电话:020-2886000-3-1)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中标通知书操作指引.docx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2月15日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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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江区城北镇会文小学运动场建设工程投标邀请书

    梅江区城北镇会文小学运动场建设工程投标邀请书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受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的委托,对梅江区城北镇会文小学运动场建设工程进行邀标:

    邀标单位名称:广州众云建筑有限公司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梅江区城北镇会文小学运动场建设工程已由梅州市梅江区发展改革局和科学技术局以梅区发科字【2018233号文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建设资金来自由区财政拨款解决。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

            2、工程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工程规模:规划用地面积6133平方米。新建一个体育运动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个200米塑胶跑道,1个五人制人人造足球场,1个升旗台,篮球场、羽毛球场、铅球场、跳高区、跳远区各1个(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2招标范围:具体按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内容。

    2.3工程地点梅江区城北镇古洲村会文小学西北侧

    2.4建设工期:120天(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于2019  2  15 日上9:00 时至下午 17:00(上班时间)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梅州市彬芳大道52号友谊宾馆101房 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资料费每套 2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2 22 15:00时,提交到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2号友谊宾馆7楼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在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举行开标评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准时参加。

            6、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1 日内以  书面 方式予以确认。

    招标人(盖章)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

    办公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1号          

    联系人:  朱主任           联系电话: 13421003882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梅州市彬芳大道52号友谊宾馆101房  

    联系人: 梁小姐      联系电话: 0753-2193022

    日期:2019 2  13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和《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的通知

     粤建科〔201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的通知》(粤建科〔2018〕136号)的实施过程中,我厅发现其中的《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的部分信息有误。现将《<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和《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印发给你们,请按修正后的文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市政道路工程费用基价表(表2)>部分信息修正表》 

           《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去产能和加强环境治理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下,全国建筑材料价格普遍上涨。深圳市属于矿产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砂、石等原材料主要靠周边省市供给,受上游市场影响较大,引起砂石、混凝土价格涨幅较大,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6号)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由发承包双方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禁止在施工合同中设置不调差等无限风险条款。

    二、风险共担,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签封闭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如施工合同中对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调差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2018年7月以后(含7月)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予以调整。

    三、提高工程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在招标备案环节书面承诺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无限风险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建材调价条款,按公平合理原则,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月17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服务类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服务类电子招标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办编写了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供有关招标人员参考使用。本指引总结监理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为例进行编制。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服务类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8〕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介服务改革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及全省“数字政府”建设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 全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六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七条 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网上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

    (五)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六)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七)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 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

    (三)制定全省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四)组织实施省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

    (五)组织开展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并对照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核拨财政经费。各机关、事业单位等项目业主要对本单位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填报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住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获取有关信用信息。

    如需补正材料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务机构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如核查不通过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将不通过的结果和理由,以系统通知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中介服务机构。

    注册地为省外和省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查;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查。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

    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暂停其入驻程序,及时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必要时可提请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超市系统有关信息,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应当将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与省电子证照库数据互认共享,建立相关机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信息的自动推送、比对机制。中介超市依托省电子证照库实现有关信息的自动核实校验。

    第二十二条 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执业(职业)人员等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注册(就职)单位等信息应实名认证,严禁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统一分配项目业主账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其他项目业主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业主所填报信息应当包括项目业主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内容。已入驻的项目业主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单位信息,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为省本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公开选取;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统筹组织。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直接选取。项目业主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三)竞价选取。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和最低限价。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家以上的,规定时限过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四)随机抽取。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五)其他经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确认的公开选取方式。

    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制定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选取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六)回避情形;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核查。

    不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立即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

    如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除使用直接选取方式外,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查发现财政性资金项目信息对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的,应及时提醒项目业主改正: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

    (四)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公开选取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采用竞价选取、随机抽取的,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连续2次发布公告仍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的,可自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介超市应充分利用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手机应用程序(移动APP)等技术,逐步实现公开选取环节“零跑动”。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出需到现场见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到达选取地点,过期未到的不予等候。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对有关现场见证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中选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中介超市备案并公示。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社会性资金项目合同在中介超市的备案和公示,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服务合同范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四)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如果项目业主发现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报和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结果告知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相关服务成果应在中介超市备案。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备案,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三十八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并重新组织公开选取活动。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应不断提升和优化综合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维度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十条 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全省统一的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共享,逐步实现全省中介服务信用联评、信息联享、守信联奖、失信联惩。

    第四十一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九)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四十五条 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所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办法的条款;

    (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

    第四十九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对入驻过程及结果、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合同签订情况、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由该服务项目交易地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五十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如对采购公告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的,或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接业务违反有关服务事项要求的,或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或伪造、篡改证照等事项的投诉,由该服务项目交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投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投诉处理机构或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如果投诉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终结投诉。

    第五十二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擅自泄露项目业主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结果的;

    (四)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五)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六)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七)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八)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四)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内”“后”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另行明确。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


     

    附件

      1-安装定额
      C.1 机械设备安装190112 【下载PDF】
      C.2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190112 【下载PDF】
      C.3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190113(上) 【下载PDF】
      C.3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190113(下) 【下载PDF】
      C.4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90113(上) 【下载PDF】
      C.4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90113(下) 【下载PDF】
      C.5 建筑智能化工程190113 【下载PDF】
      C.6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190113 【下载PDF】
      C.7 通风空调工程190113 【下载PDF】
      C.8 工业管道安装190113(上) 【下载PDF】
      C.8 工业管道安装190113(下) 【下载PDF】
      C.9 消防工程190113 【下载PDF】
      C.10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190113 【下载PDF】
      C.11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190113 【下载PDF】
      C.12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190113 【下载PDF】

      2-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2-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190112 【下载PDF】

      3-市政定额
      D.1 通用项目20190112 【下载PDF】
      D.2 道路工程20190112 【下载PDF】
      D.3 桥涵工程20190112 【下载PDF】
      D.4 给水工程20190112 【下载PDF】
      D.5 排水工程20190112 【下载PDF】
      D.6 燃气工程20190112 【下载PDF】
      D.7 隧道工程20190112 【下载PDF】

      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90112(上册) 【下载PDF】
      2-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90112(中册) 【下载PDF】
      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90112(下册) 【下载PDF】
      5.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
      5-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20190113 【下载PDF】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

    粤标定函[2019]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第1期)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的定额计价方式。

              1、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模板拆除该如何计取人工降效和照明等费用?  

    答:可按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的模板制作安装子目的人工费用增加20%,综合考虑作为拆除模板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     

              2、关于钢筋的计算规则,按中轴线还是按外皮长度计算,四舍五入还是向上取整?梁锚固是以柱混凝土等级计算好还是以梁混凝土等级计算好?   

    答:按钢筋中轴线并考虑弯曲调整值计算钢筋长度,计算结果按向上取整+1取定。梁锚固入柱部分按混凝土等级较高者计算。

    3、安装工程给排水章节的定额“C8-1-353C8-1-354”,其注释:“单件支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吊架执行设备支吊架制作安装”,其中的怎样才算是“单件支架”?

    答:单件支架是指型钢焊接组合成型后,用于固定或支撑管道、设备的门型支架、工字型支架、L型支架。

    4、采用定额计算钢筋工程量时,是否按照定额计量规则、或按照相关图集、规范,还是图纸计算搭接长度?

    答:采用定额计算钢筋工程量时,按相关专业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相关图集、规范对钢筋的要求应在该工程量计算规则指引下计算,且定额已考虑了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非设计搭接。

    5、请问塔吊的桩基础的检测是否属于专项检测费,是否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答:塔吊的桩基础检测费,若属施工方自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按建设单位需求以及建设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检测,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属于专项检测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6、垂直运输计算规则,裙楼与塔楼分段计取。若当塔楼处于裙楼范围内,塔楼与裙楼交接的部分,是按裙楼高度计算垂直运输还是按塔楼高度计算垂直运输?

    答:按裙楼高度计算垂直运输。

    7、执行2003清单规范或2008清单规范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清单时,清单工程量是否应包括或允许包括放坡土方量?结算时也要对应包括放坡土方量?      

    答:根据2003版或2008版的《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规定,放坡土方量不应包含在土方清单工程量中,放坡土方量的价格应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工程量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规定计算、综合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

    8、凸出外墙1.2米的有梁板阳台(冂)(两端悬挑梁+悬挑末端次梁),梁跟板是归类到有梁板一起计算,还是按雨篷、阳台板计算?  

    答: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内按挑檐计算,500mm以上、1.5m以下按雨篷计算,伸出墙外1.5m以上的按梁、板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9、通用安装工程2010第二册电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取费基数是否包含人工费价差。

    答:包含。  

    10、市政工程第一册《通用定额》D1-3-22使用咨询, 排水工程在沟槽施工过程中采用打钢板桩支护形式,沟槽宽度在4m内,支护沟槽深度分为9m12m两种,其中9m深沟槽采用一层横向支撑,12m深沟槽采用两层横向支撑,根据定额说明,4m内管沟、基坑拉森钢板桩支撑(D1-3-21)按沟槽中心线以m计算,是否2层横向支撑需要每层记取一次?

    答:按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调整。

    11、墙模板超高问题:假如剪力墙高度5米,墙全部面积套A21-37,然后3.6米以上的模板面积再套A21-44,这样套法对吗?

    答:柱、墙的支模高度3.6m内时,套用支模高度3.6m内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3.6m时,柱、墙的工程量应再计算增加lm以内子目。例如剪力墙高度5米,先以墙的全部面积套A21-37,然后再以墙的全部面积套A21-44

    12、定额是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耐火砖230mm×115mm×65mm规格编制的,轻质砌块、多孔砖规格是按常用规格编制的。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砌体厚度计算。 

    答: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    

    13、住宅楼小区室外污排水管网是按市政工程取费还是按安装工程取费?     

    答:按市政定额第五册《排水工程》册说明5.0.4.2划分标准执行,同时按采用的定额专业规定的相关费用计价。

    15、地下连续墙的成槽深度是指什么?怎么计量?是否含空灌部分?    

    答:地下连续墙成槽深度是指成槽出渣的深度,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混凝土主材按实际灌注量换算,即空灌部分不计算混凝土量。

    16、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面积计算,这个外墙边线的凹凸包不包括雨棚?

    答:不包括雨棚。

    17A16-183 “刮成品腻子粉 一般型(Y ”定额没有注明完成面的厚度或遍数,当设计图纸要求2mm厚、1mm厚时应如何套价?

    答:按A16-183套价,定额已综合考虑。

    18、在编制市政工程预算时经常有人在其它措施项目费里面,单独计算“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比如:压路机每次场外运输费 **台次,但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编制说明及计算规则第九点“......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内容包括:......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 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 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的规定,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已包含在定额综合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里面了。预算编制再在其它措施项目费里面单列计算“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否属重复计算?

    答:自重5t以下的机械设备已包含场外运费及安拆费,自重5t以上机械设备场外运费及安拆费另计,其台班单价中没有“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并且实际必须发生该费用的机械都可以计算“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19、旋挖灌注桩施工,遇到地基有溶洞,在成孔过程中采用持续灌注混凝土或灌注砂浆的方法成桩,采用此方案施工时,如何计量,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混凝土或砂浆工程量按实际出槽量计算,套用旋挖灌注桩相应子目。

    20、装配式建筑定额,钢结构制作费怎么考虑。

    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市场询价考虑。

    21、外墙是否都按底层抹灰套取;对于卫生间的内墙面是否也是按照底层抹灰套定额。

    答: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其中墙柱面有块料面层的套取底层抹灰,其余套取一般抹灰。

    22A10-105子目是否适用第10章的章说明第七点“单块石板面积大于0.64平方,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15”的调整。

    答:不适用。第10章的章说明第七点的调整系数只适用于石材子目,A10-105子目是钢骨架制安,不适合调整计算该系数。

    23、绿化定额E2-136~137公共绿化种植其他地被,以及第251E4-78~83其他地被成活保养,其中“其他地被”是指哪些类型的植物?

    答:绿化定额术语说明,地被是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绿地地面的植物。执行定额时,应区别不同种植类型分别套用相对应的定额。    

    24、管理人员窝工费5/天是什么意思,是指的在工人的工资上再加5元吗。 

    答:停工、窝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统一按照5/工日计算,即每工日人工费增加5元管理费。

    25、计算贴瓷砖工程量时,是否需要计算因抹灰厚度增加的阳角的贴砖工程量?   

    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镶贴表面积计算。 

    26、波形护栏拆除该套什么子目呢?    

    答:如是公路用的波形护栏,建议参考公路专业定额相关子目。

    27、图纸标线中反光珠的含量与定额不一致,是否可以调整。

    答:主材含量可以按实调整。

    28、长输管线是否适合压力超过2.5MPa的市政长输管道工程。

    答:市政定额第六册《燃气工程》长距离输气管道只适用于压力>0.4Mpa、城市外围至城市调压站间10km以上的输气管道及附属工程,不适用于其他专业管道敷设工程。

    29A.2桩基础工程中章说明第三条:“有计算送桩的打(压)预制混凝土桩项目,子目桩消耗量103.8m改为101m。”怎么理解?是理解为只要存在送桩,整个项目中所有的桩的定额消耗量都应由103.8m修改为101m?还是仅指需要送桩的那部分桩的定额消耗量应由103.8m修改为101m,不需要送桩的部分仍按103.8M计算?  

    答:仅指需要送桩的那部分桩的定额消耗量应由103.8m修改为101m,不需要送桩的部分仍按103.8M计算。   

    30、关于场地平整子目的使用,什么情况可以计算,是否施工了大型土方的项目不可计算场地平整?或是无论有无大型土方(地下室基坑开挖)均应场地平整?

    答:建筑场地土方厚度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时计算平整场地,若厚度大于30cm的时候,按一般土方计算;计算了一般土方的项目不可再计算场地平整,平整场地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31、在套用“广东省城市轨道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MJS全方位大直径高压旋喷桩定额时,现场实际施工是直径2.3m,旋喷360°,按照册说明中“本节MJS桩垂直按桩直径2.0m、旋喷160°考虑,水平按桩直径2.0m、旋喷160°考虑,如果设计桩径和旋喷角度不同,水泥和水的消耗量按桩截面比例换算,人工和机械按系数调整,调整系数=0.6+0.4×(设计桩截面/定额桩截面)”,在套取相对应的定额后,单价中水泥和水的消耗量再乘以系数(3.1416*2.3*2.3/4)/(3.1416*2*2/4*160/360)=2.98,人工和机械再乘以系数0.6+0.4*2.98=1.79,是否理解正确?    

    答:正确理解。

    32、《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第一册《通用项目》D.1.6 围堰工程说明第七条“堰高按施工期最高水位+50cm计;……”,如果施工方提供的现场签证的堰高比定额计算结果要高出很多,要如何处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定额计价依据的解析顺序优先于现场签证。那是不是施工方提供的签证可不予支持? 

    答:凡属于符合合同约定办理的设计变更的签证均可予以支持,与提供方无关;另外财建[2004]369号并无明确解释顺序。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关于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预复核的通知

    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

           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但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确定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参照执行。

           一、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定合格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科目暂定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建设工程计价科目暂定合格标准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木建筑)、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安装工程)科目暂定合格标准均为84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

           网上报名时选择“省直”的考生,请于2019年1月7日至1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到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4楼省人事考试局服务大厅送交资料。

          我省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及材料受理的具体联系方式(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网站公布为准,见附件1)。其中,省直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附件2),请自行下载核查。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执行。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2个科目考试条件(级别为免二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2个基础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专业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增报专业考试条件
           已获得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3)。
           3.工作简历表一份(附件4)(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5,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参加2个科目考试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符合增报专业考试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复核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台湾居民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复核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

           五、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资格条件,按期完成考后复核工作,并于2019年1月18日前将此项考试的审核工作情况报告及合格人员报表、不合格人员报表及逾期未交表人员报表加盖公章报省人事考试局。  

            附件:1.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2.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考试考后预复核人员名单(省直)
            3.考生报考承诺书
            4.工作简历表
            5.代办委托书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9年1月4日



  • 关于印发《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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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pdf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8〕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六、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品种、风险承包幅度和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按照以上原则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价格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调解,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表: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惠州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指导价的通知


  • 2018年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发布

           2018年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请考生到“中国人事考试网”网站“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cpta.com.cn。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推进市场诚信建设,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相关规定,我委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穗建筑〔2018〕1249号),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核查了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平台报备的约130家具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相关信息,核对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总体情况基本符合要求。同时,随机抽取的30家造价咨询企业中,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的23家,乙级造价咨询资质的7家。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对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考评和对现场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考评由检查组随机抽检受检单位编制的造价成果文件,涉及工程造价约17亿元。通过指标分析,使用信息化辅助选取抽查项目,结合普查与重点核查两种方式,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建项目的典型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审核其主要工程量、主材价格、工程量清单设置等,进一步提高了检查的效果。

     现场检查考评由检查组前往受检单位,现场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情况,检查企业注册造价师、专业技术人员等专职专业人员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其他从业执业行为守法、规范情况等。

     检查结果表明,我市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主要体现在:

    (一)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情况良好。从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核查情况看,大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贯彻执行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良好。受检单位的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考评没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本次纳入抽检的广东天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均为电力专业工程。由于电力专业工程计价按规定均执行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则,故本次专项检查没有抽取该企业的造价成果文件进行详细核查。

    (二)现场检查考评情况良好。本次专项检查的30家企业,现场检查考评得满分的有5家单位,占总数的17%;得分在90~99分之间的有17家单位,占总数的56%;在80~89分之间的有5家单位,占总数的17%;在60~70分以下的有2家单位,占总数的7%;60分以下不合格的有1家,占总数的3%。今年的综合考评得分总体上高于去年。

     从现场检查结果看,绝大多数受检企业资质条件达标,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到位;人员管理制度配套,用人手续齐备,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仍有提高的空间。虽然受检单位的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考评没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但仍发现一些错漏,查实的问题主要发生在部分套价有误,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错漏,签章不规范等方面。比较突出的如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富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成果文件被查出存在签名签章不规范的问题。依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3号)的规定,对30家受检企业中的20家企业成果的质量问题实施扣减诚信评分(详见附件)。

    (二)个别企业出现出资人有关出资比例和办公场地情况未达法定要求。广州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要求认识不足,造成出资人有关出资比例不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款“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要求的情况。同时广州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且未能提供办公地址变更等相关证明,不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定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我委将本次检查情况和考评结果纳入我市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实现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与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有效联动,本次检查成果文件质量扣分将从检查情况和考评结果通报发布之日起计算,扣分时效为三个月。

    (二)请广州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对有关出资人出资比例和办公场地情况进行整改,我委将在整改期结束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若不满足要求,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一步学习工程计价规范,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努力提高成果文件质量。

     

    附件:1、2018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成果文件检查结果汇总表.doc

               2、2018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结果.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联系人:肖丽  电话:83630981)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8〕6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7〕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各行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报表工作。

      二、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网址:http://www.ceca.org.cn),填报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指标,将统计报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9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及时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于2019年3月8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各地区、各行业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人:成明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修改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部分内容的通知

    市建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区)住建局、高新(江海)区住建水务局,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现对《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8.A2版,适用于电子评标)作修改,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8.A2版,适用于电子评标)修改对照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7日

    (联系人:胡庆联,电话:383167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8.A2,适用于电子评标)修改对照表

    序号

    页数、章节、条目

    原文

    更新后(删除、增加、修改)

    1

    9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一部分第一项第9

    9、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提交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投标保证金成功缴纳回执的(采用银行转账的,开标时以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到账名单或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成功缴纳的到账回执为准);

    修改为:9、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用银行转账的,以投标截止时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到账名单或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成功缴纳的到账回执为准);

    2

    10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一部分第一项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增加:1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未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C级或以上信用等级。(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外)。

    3

    12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5

     

    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建〔2017477)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须是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企业。

    修改为: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建〔2017477)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须是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企业。(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外)

    4

    13招标公告5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             ,通过网站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完成投标报名手续,否则视为投标报名无效。

    修改为: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           ,通过网站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5

    13招标公告8其他要求

    增加:中标人应为本项目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6

    15投标邀请书3投标人资格要求”3.5

     

    3.5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建〔2017477)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须是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企业。

    修改为:3.5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建〔2017477)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须是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企业。(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外)

    7

    16投标邀请书7其他要求

    增加:中标人应为本项目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8

    1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编列内容其他要求2

    2.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建〔2017477)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须是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企业。

    修改为:2.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建〔2017477)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须是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企业。(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外)

    9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投标保证金编列内容递交方式第一种

    采用银行转账的按《关于江门公共资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江资交[2015]22号)执行,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开标时以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到账名单或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成功缴纳的到账回执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自行核实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具体操作细则按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企业操作手册》为准)。

    修改为:采用银行转账的按《关于江门公共资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江资交[2015]22号)执行,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以投标截止时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到账名单或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成功缴纳的到账回执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自行核实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具体操作细则按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企业操作手册》为准)。

    10

    2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编列内容第(4)点

    4)招标人核查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未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拒收或退回其投标文件

    修改为:4)招标人核查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未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招标人拒收或退回其投标文件。(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外)

    11

    41投标人须知”5.2“开标程序第(4)点

    (4)招标人核查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未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拒收或退回其投标文件;

    修改为:(4)招标人核查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未被列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招标人拒收或退回其投标文件;(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外)

    12

    3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8“电子评标注意事项第六点

    (六)目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录为准。

    修改为:(六)目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开标当天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在每天凌晨一时更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其余时间不变)

    13

    47页开标记录表二、开标情况增加第11

    增加:11诚信优先抽签入围投标人名单

    (诚信优先抽签入围投标人名单表格见本文附表1

    14

    47页开标记录表二、开标情况增加第12

    增加:12候补投标人名单

    (候补投标人名单表格见本文附表2

    附表1

    诚信优先抽签入围投标人名单

    诚信优先抽签入围投标人名单

    序号

    摇珠号码

    投标人名称

    信用等级

    备注

    1





    2





    ……

    ……

    ……

    ……

    ……

     

     

    附表2

    候补投标人名单

    候补投标人名单

    序号

    摇珠号码

    投标人名称

    信用等级

    备注

    1





    2





    ……

    ……

    ……

    ……

    ……

     





  • 关于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协会互认经考核合格的招标采购专员从业人员的通知






  • 关于签署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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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签署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_页面_19.jpg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备案的通知

    东建市〔2018〕140号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粤改组发〔2018〕4号)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新上网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化办理招投标备案流程,于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以优化后的办理流程为主,同时保留我局现有的办理流程,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事项内容
          (一)优化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事项办理方式。该事项与发布招标公告及补遗公告同步办理,无需在我局再办理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澄清公告时,相关资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同步传送到我局系统,我局对电子招标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属于园区、镇街监督的项目,保留原各园区、镇街监督部门在市交易中心系统确认流程,招标项目申请资料在园区、镇街住建监督部门确认后经系统提交至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同时相关电子文件资料同步传送到我局系统,各园区、镇街监督部门可登录我局系统查看招标文件资料。招标项目登记办理流程详见市交易中心招标项目登记申请办事指南。
          (二)优化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勘察设计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监理施工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2个事项合并为1个事项,同时简化受理材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需在我市松山湖试点专区(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我局办事大厅(我局综合信息系统)完成该事项备案,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我局办事指南或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失信行为和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的管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市交易中心上传招标文件资料时需填写承诺书,并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我局对招标人承诺的内容实行公开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如检查有发现或投标人质疑、投诉经核实与承诺书内容相违背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在信用平台上进行通报,加大对企业的曝光力度。对超出时限不办理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的,我局将取消招标代理当次承接业务加分并通报,因材料归档缺失造成招标过程留痕不完善或不可追溯等情形的,我局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加强招标代理管理。招标代理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编制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因工作失误导致投诉或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等不良行为的,将在信用平台上予以通报。

          附件:招标文件备案资料清单及承诺书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30日

    (经办人:招标办 莫爱荷,联系电话:21668675)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暂停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服务类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

    穗建筑〔2018〕2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在监理已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上,扩大服务类电子招标投标的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监测、咨询、检测等服务类(除设计、勘察设计外)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写的《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填写指导》进行编制。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联系人:孙亮,电话:020-28053283)


  •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三)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应当单独进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分组进行评标的,各组的专家人数均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本省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作为否决投标或者中标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鼓励招标人实施技术、质量、服务、信用、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评标评审。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质量、履行期限条款和合同的价款、单价、比例条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收取费用。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招标人收取。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或者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市场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刑事判决,并共享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加工、分析,并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依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强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或者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地区、行业、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被依法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实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全过程参与制度的通知

    韶市建字〔2018〕753号

    各有关单位,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监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在我局申请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实行招标人全过程参与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必须全面、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精神,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知识,不得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更不能随意将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审核、决策、异议处理等职能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行使。

      二、招标人应成立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等职责。凡到我局申请备案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本单位具体经办人员均要到我局现场办理相关事项(包括招标文件备案、反馈和签收备案意见、修改已挂网招标文件、签收招标失败告知函等),否则不予备案。

      三、为进一步完善告知性备案制度,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材料除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韶市建字﹝2017﹞40号)附件4执行外,增加《招标文件备案承诺函》(详见附件)。

        
            附件:招标文件备案承诺函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联系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电话:888313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人社部发〔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企业等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就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1.明确参评范围。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应为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2.严格评审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3.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改变唯身份、唯论文等倾向,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要通过职称评审,评价选拔一批技能精湛、专业知识扎实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域钻研业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工程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的深度融合。

    4.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首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专业技术人才在技能岗位工作,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参加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3.注重技能考核。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三)建立评价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工作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组织实施

    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评价条件、评价程序、评价办法和配套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要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程序,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价范围。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1月25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办市〔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 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

    浙建建﹝2018﹞6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健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 、《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等8项工程计价成果〔以下简称“2018版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版计价依据是指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规费取费标准是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当规费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再另行发文规定。

            二、2018版计价依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同时停止使用。

           三、凡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9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10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涉及后续人工费动态调整的,统一采用人工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四、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2018版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工作,造价管理机构在2018版计价依据贯彻实施中要加强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2018版计价依据的正确执行。
    2018版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9日



  • 海珠市:关于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拒绝失信被执行人投标的通知

    珠规建招〔201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九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支持全市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珠法治办〔2018〕2号)要求,决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实施联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拒绝失信被执行人投标;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按照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1月24日




  •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旋喷桩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深圳市旋喷桩施工工艺变化,我站对现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中的旋喷桩子目进行了重新测算修订,现予以发布,2018121日起试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试行之日起,《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010002-5060、《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103-3438、《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60103-3336子目停止使用,统一执行高压旋喷水泥桩修订子目。

      二、自试行之日起,《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402-25、《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60302-47子目停止使用,统一执行水平旋喷桩修订子目。

      三、修订子目中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89月)确定。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此通知。


      附件:1.高压旋喷水泥桩修订子目(试行)

      2.水平旋喷桩修订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1126



  •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举办工程造价管理技术骨干培训班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8〕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我司在北京举办工程造价管理技术骨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介绍2019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交流201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务准备工作。

      (二)讨论修订《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交流加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管。

      二、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造价工程造价师考试考务和注册工作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每地不超过2人)。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8年12月11日至12日,12月10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国谊宾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电话总机:010-68351166)。

      四、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培训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自理,食宿统一安排。

      五、联系人及电话

      成  明 010-58933231

      电子邮箱:kency@mohurd.gov.cn

      附件:1.工程造价管理技术骨干培训班报名回执

         2.工程造价管理技术骨干培训班计划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1月22日


  • 湛江市:11月26日-12月31日开展2018年下半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湛建管〔2018〕272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及《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建管〔2018〕14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在我市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核查组
           组长:邓华副局长
           核查召集人:袁志刚、黄华权
           组员: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持有行政执法证并由“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的核查人员。

           二、核查企业范围
           从在我市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由“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36家企业(详见附件1)。

           三、核查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核查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6和附件7。
           (二)每个被核查企业或驻湛分支机构抽取2017年1月~2018年10月的2个造价咨询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4。
           (三)每个被核查企业或驻湛分支机构的诚信行为情况,检查内容及标准见《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建管[2018]142号)。

           四、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
           (二)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在国家认可单位存档的证明,2017年8月~2018年10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和工资发放表;
           (三)企业验资报告、最新股东资料、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7年1月~2018年10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五)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七)按附件填写的《造价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一览表》。

           五、核查时间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具体到企业现场核查时间由核查组提前通知每个被核查企业。

           六、核查结果公布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核查组与被核查企业对接确认核查结果、《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决定书》,按照规定公示并通报和上报。

           七、其他事项
           (一)没有原件资料或不予配合核查的,核查组须作好取证,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对提供不出2个造价咨询项目工程给核查组进行质量核查的,应告知该企业,2个月后至3个月内核查组将再次对该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将按照规定公示、通报和上报。
           (二)具体的核查人员以及被核查企业名单由系统随机抽取,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湛江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网址: http://ssj.zjgs12315.gov.cn/)查看、监督。
           (三)核查组办公地址设在市造价站。联系人:李激光,联系电话:3588319,传真:3588313。

           附件
           附件1、2018年下半年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的企业名单.doc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表.doc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资质核查表.doc
           附件4、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质量检查表.doc
           附件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标准.doc
           附件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xls
           附件7-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决定书.doc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0日



  • 广东省:12月开展2018年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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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路培训回执


  • 云南省: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


     附件1:云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目表
          2:咨询人员计时工资价格表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专业类别调整系数表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97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有关要求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建标造函〔2018〕188号)的明确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相关事项
      (一)已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造价员要适应职业资格管理模式的转变,积极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我省已取得造价员资格的人员信息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www.scjst.gov.cn)查询。

      (二)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再对造价员进行继续教育、延续及变更登记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一)参加注册单位组织的培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样表详附件),按照样表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需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样表详附件),按照样表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企业或机构,应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参培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样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5日



  • 中山市: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建函〔2018〕2750号

    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我市大气扩散条件一般,预计到年底空气质量形势趋向严峻,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工作
           (一)建设单位对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建通〔2018〕31号)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增加洒水、喷淋等扬尘防控措施,保持场地湿润、不起尘,严格落实“六个100%”的管理要求。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未进行全密闭改造的,或未取得“两牌两证”的工程运输车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对车轮、车身冲洗干净,落实密闭运输。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要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加强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立即责令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市安监站、各镇(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扬尘治理的执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确保扬尘治理常态化、制度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扬尘防控工作要求的工地,首次发现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扣分惩戒,第二次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控工作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再次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控工作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对扬尘防控落实不力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许可核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5日


  • 清远市: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下半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建筑节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实名制管理制度等综合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相关精神,本次检查以企业自查自纠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自行抽查为主,我局不再组织专门综合检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检查。根据各地检查情况以及我局日常巡查安排,我局继续采取暗访或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本项内容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后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1.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包括实施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开展建材打假、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等情况;

           2.查处违法建设(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建筑起重设备未办理相关手续、危大工程违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3.建设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动态扣分管理情况;

           4.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情况;

           5.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6.落实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等情况;

           7.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8.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情况。

           (二)在建工程抽查

           本项内容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少于30%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汇总报送我局:

           1.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遵守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情况;

           2.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3.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现场对照工程基础施工资料检查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施工图和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收集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设计变更等;

           4.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情况;

           5.各方责任主体落实“三禁”和墙材革新;

           6.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情况,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危大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管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防汛措施落实和施工扬尘防治;

           7.依法依规进行建筑施工发包、分包情况;

           8.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建设单位工资款划拨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凭据,施工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支付到工人的工资账户情况明细表,劳务工人名册,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公司委托书及流水,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9.住宅工程质量情况及落实《清远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00条》情况;

           10.建筑材料抽查。

           11.围墙、板房、外架等处张挂扫黑除恶宣传标语情况。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

           本项内容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开展,检查情况汇总报送我局:

           1.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企业诚信登记情况,混凝土生产建筑业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各县(市、区)建议增加检查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对工地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进行处罚;

           2.质量管理、试验条件、原材料管理及安全文明生产等情况。

           3.商品混凝土生产现场是否做到三废不外流,厂区、道路和堆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无扬尘。

           4、扫黑除恶宣传情况。

           (四)开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检查。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转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3、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5、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6、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8、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9、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转包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违法违规分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单位将需要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3、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4、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5、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二、检查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2018〕1号)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7〕91号)

           4.《关于印发<2018年清远市住建局建材打假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建〔2018〕210号)
     
           5.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6.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暨交叉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8.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对扰乱施工秩序和煽动闹事等涉黑涉恶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9.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0、《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

           12.《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

           13.《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1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三禁”及墙体材料革新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散函〔2017〕2990号)

           三、检查对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四、检查方式

           对在建工程检查,应深入施工现场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合同签订情况、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到岗情况、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变更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采用实体抽查、资料抽查及询问项目管理人员相结合的方式。

           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情况的检查,应抽查人员到岗、仪器设备配备、试验报告等方式进行,并抽检原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综合检查,积极组织辖区内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适时开展抽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台帐。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务必进行闭环治理,督促相关企业按期落实整改,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及《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对发现的违法及严重违规等行为要立案查处。

           3.各地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开展实施情况书面材料报送至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电话:3868345,电子邮件qyaqjdz@126.com),我局将结合各地报送资料开展暗访或飞行检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1月20日



  • 珠海市:关于由按半月发布恢复为按月发布部分建筑材料信息价的通知

    珠海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8〕52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和关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要求,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结算行为,加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度,防范拖欠工程款,营造工程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过程结算征求意见复函”。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dzjtxrb@126.com。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6日  



  • 广东省:11 月开展2018年度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召开《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宣贯及交底培训会议的通知

  • 厦门市: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厦建筑〔2018〕89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1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的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

           二、检查范围
           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承接依法公开或邀请招标的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业务及在此期间的市场行为。

           三、检查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承接的业务数量情况;
           2.招标文件质量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情况。

           (二)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内容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
           2.专职技术人员的履职情况、执业行为;
           3.业绩质量,详细检查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量、价、费的准确性。

           四、检查方法
           (一)造价咨询企业:采取双随机抽查法。对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检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再从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检查工作。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检查专家库由市造价管理站建立。
           (二)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企业自查及检查组核查的方式进行,企业在自查过程中要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申报时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的按评分标准双倍进行扣分。
           本次检查采用评分制,检查结果将在厦门市建设局网站公布。

           五、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造价管理站、市招标办、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称“市造价协会”)组成。
           造价咨询企业的检查工作由市造价站负责并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工作由市招标办负责,市造价协会受市建设局委托协助市招标办完成检查工作。

           六、检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6日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各分支机构按照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招标代理机构自查情况申报表》(附件2)、《造价咨询单位自查情况申报表》(附件3),于11月16日之前分别报市招标办综合科、市造价管理站监管科。

           (二)监管部门检查处理阶段(2018年11 月19日至12月31日)
           1.检查组根据各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的自查情况与在我市实际备案项目及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检查评标准对企业进评分;
           2. 检查组根据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完成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随机抽取检查项目,原则上每家造价咨询单位抽取一个项目进行检查。被检查工程项目详见《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检查项目一览表》(附件4)。

           七、检查要求
           (一)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原件并积极配合检查,资料送审的完整性与及时性将作为本次检查内容之一。
            1.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资料
           (1)检查期限内在市、区备案项目清单表(市、区分别列表);
           (2)检查期限内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检查期限内不良信息材料复印件;
           (4)检查期限内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监督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和工作联系单等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造价咨询机构检查资料
           (1)施工图纸(有电子文档的一并提供);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修改及委托方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往来函件;
           (3)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文件及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文件);
           (4)工程造价预算书及定额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核对情况报告;
           (6)材料、设备市场询价记录表;
           (7)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编制人员、审核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定意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造价咨询单位检查资料需于2018年11月21日前送到市造价管理站。其中,受检单位序号1-13、38-49送至五楼定额科;序号14-25送至六楼监管科;序号26-37、50-61送至六楼总工室。

           (二)检查组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负责,检查情况记录表应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三)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我局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电话: 8123518(市招标办)、5053060(市造价站),电子邮箱:jsj_zzx@xm.gov.cn。在检查期间受理的投诉件也将列入本次检查范围,评分(扣分)计入相关单位总分。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评分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自查情况申报表
           3.造价咨询单位自查情况申报表
           4.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检查项目一览表
           5.造价计价行为检查评分表
           6.计价行为检查误差记录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1月12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1月5日



  • 佛山市:发布《佛山市新型智能渣土运输车土石方运输子目(试行)》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9年版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参考教材出版发行的通知


  • 【13亿元】材巴巴海外项目招募(材料厂家、装饰装修公司)

    由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广东材巴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海外项目委托招募大型装饰装修公司,并就以下15个材料品类招募材料厂家(每个品类仅限3家):

    瓷砖,洁具,开关插座,涂料,照明灯具,电线电缆,管材,空调,风机,门窗,地板,五金,玻璃,消防材料,吊顶。



    招募要求:

    大型装饰装修公司:具备自有设计师、代表中国做过国外大型项目案例。

    材料厂家:具备国外供货经验,美标、独立报关、产品质量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194月前材料入场。


    项目介绍:

    项目总面积:1.5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3亿人民币


    项目拟建设1座可同时停靠2艘绿洲级邮轮的母港。设计船型Oasis Class;船长360m;船宽47.00m;干舷高度72.00m;载重吨15,000吨;满载吃水9.32m。兼顾船型长度范围293m-360m。陆域建设内容:陆域吹填、地基处理、航站楼、直升机停机坪、停车场等。

    航站楼占地总面积约7825㎡;总建筑面积约15673㎡,由航站楼主楼、连接楼及卫星楼三部分组成。主楼主要为两层,局部三层,主要层高为3.50m3.85m,檐高13.30m,建筑面积12171.00㎡;连接楼为两层,层高为3.50m,檐高7.00m,建筑面积1730㎡;卫星楼为一层,层高为7.00m,檐高7.00m,建筑面积1772㎡。


    航站楼的屋面网架工程,采用正放四角锥螺栓球节点,材料主要为钢管和螺栓球,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网架外形整体呈等边直角三角形,短边长178.24m,斜边长252.10m,网架最大跨度约132m,总面积15765.00㎡(投影面积,不含天窗),周围采用9根大型钢管树杈柱支撑,屋面网架采用拱形结构,网架下弦管底标高为16.725m,顶部标高29.963m,屋面设有8个采光天窗,每道天窗的高度为2.00m,屋盖采用球节点钢网架结构(铝镁复合屋面板)。


    报名截止日期:20181126

  • 海南省: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

  • 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建协〔2018〕71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改革发展有关政策要求和文件精神,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将继续开展以“能力评估和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工作。经过升级并调试后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申报系统”已于2018年11月5日正式上线,现将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工作仅限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

       二、凡自愿参加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的企业,可访问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gdcia.org),根据系统指引,填报和上传申报材料。

       三、申报办法

       1.简易申报

       (1)适用对象: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且有效期在2017年12月28日后的甲级、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或持有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乙级、暂定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

       (2)对应申报:甲级资质对应AAA级,乙级资质(资信)对应AA级、暂定级资质(资信)对应A级;

       (3)申报时限:自系统上线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起,不再受理以简易申报形式提交的资信评价申报资料,原资信评级证书(乙级和暂定级)至2019年3月1日停止信息公开查询;

       (4)申报资料:法人代表承诺书、工商登记证书、原有资质(资信)等级证书扫描件、会员证书或近期会员费缴费凭证。

       2.升级申报

       (1)适用对象: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且有效期在2017年12月28日后的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或持有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乙级、暂定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

       (2)升级要求:乙级资质(资信)可升级申报AAA级;暂定级资质(资信)可升级申报AA级;获得AA级一年后可升级申报AAA级;

       (3)申报时限:自系统上线日起即可申报;

       (4)申报资料:依据《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实施方案》(试行)(附件)所列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3.新申报

       (1)适用对象:2017年12月28日前资质已失效的企业,或无资质(资信)证书的企业;

       (2)申报时限:自系统上线日起即可申报;

       (3)申报资料:依据《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实施方案》(试行)(附件)所列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提交资料申报资信等级。

       4.企业信息变更。取得企业资信等级的企业,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确立后的30日内在企业资信评价系统自主完成变更,并依据变更后的信息,在线打印资信等级证书。

       5.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续合并前较高的资信等级证书,按较高资信等级变更资料;企业分立后只能由一方承续原资信等级,承续一方按资信等级变更资料;不承续的一方如需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新申请企业申报资信评价。

       四、评价结果。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结果通过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开公示,公示完成后,企业可自行下载并打印资信等级证书。

       五、资信等级证书。资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仅作为企业“能力评估和信用评价”的参考,不作为企业准入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的必备条件。

       六、业务咨询

       联 系 人:谢瑞  孟景铿

       联系电话:020-83642501

       技术支持:020-87250708

       联系邮箱:gdcia@vip.163.com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实施方案》(修订)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2018年11月5日


  • 住建部:11月12日起,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建办市〔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9日-11月20日征求意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穗建筑〔2018〕1957号

           为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体系管理,我委编制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0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人:肖丽;联系电话:020-83630981。

           四、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maximal_bp@163.com)或邮寄(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十楼审价科)等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 广州市:从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事前备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穗建筑〔2018〕19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及货物的公开招标项目,邀请招标项目、保密项目以及广州地铁集团公司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等,从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取消市本级所有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事前备案。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改革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未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的有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发通知明确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期限,并抄报我委。

     三、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后,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联系人:黎海良,电话:020-28866220)






  • 山东省: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8〕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程造价监管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7〕2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鲁建标函〔2018〕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5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意义

          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工程造价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变人工监管为智能监管、事后监管为实时监管、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数据的收集报送工作,通过监测大数据,形成本地区造价监测指标指数,提高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从业业绩和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监管水平,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

          二、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目的

          1.依据计价规范和计价政策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监管,逐步提高成果文件质量,提高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计价行为进行监管,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提供依据,逐步消除僵尸企业、证书挂靠等现象。

          3.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省、市造价指标指数,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为建筑业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三、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的工作分工

          1.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任务目标,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编制全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报告。具体工作由省标准定额站负责。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推进,确保本地区所有工程造价数据纳入监测范围,组织本地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报送工程造价数据,及时做好数据汇总和分析统计工作,编制、发布和报送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报告。具体工作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规定,对历史造价成果文件进行补报,对新完成的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实时报送。

          四、工作要求

          1.各市要制定造价数据监测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提供组织保障,加强对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的宣传、动员和督促。及时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至少每半年编制和对外发布一次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报告,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备查。

          2.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登录“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http://cost.cecn.gov.cn),完成自2017年1月1日后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补报工作,并对新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实时报送。报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价等各类可通过计价软件导出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2019年3月底前应完成2017、2018两个年度的造价成果文件上报,此后每年3月底前应完成上年度的造价成果文件上报。(平台账户由省标准定额站统一配置和发布,操作说明见本通知附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数据报送情况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挂钩,企业经营业绩依据数据监测平台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对于未报送或者未按要求报送数据的,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4.已完成“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数据接口开发的计价软件开发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尽快完成造价咨询企业客户的软件升级,并积极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确保造价成果文件的正确导出和上传。

          造价数据监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标准定额站信息室(电话:0531-87087069)。国家造价数据监测平台使用中的问题,请与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解决(电话:400-825-1113)。

           附件:1.国家造价监测平台操作说明 - 造价咨询企业用户(4.1版).docx
           2.国家造价监测平台操作说明 - 市级管理员(4.1版).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2日



  • 云南省:关于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研活动的通知

  • 深圳市:关于明确在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事项的通知

     深建质安〔2018〕2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5号),并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相应发布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以下简称《费率标准(2018)》)。为确保《费率标准(2018)》发布实施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现就有关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1、合同中已预留安全文明施工政策调整风险费用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未预留安全文明施工政策调整风险费用的,建议甲乙双方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际投入,结合不同时期费率标准,另行约定予以调整。
      各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确保相关费用投入。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可咨询0755-83788646。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0月18日






  • 惠州市:10月16日-11月20日开展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检查

    关于开展2018年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惠市规建函〔2018〕1827号

    各县(区)造价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建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我局将于10月16日至11月20日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本地企业
      从2018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本地企业中随机抽取。其中2017年执业检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未按要求上报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
      2、外地企业
      从在惠州市进行信息登记以及进驻中介超市的外地企业中随机抽取。在我市中介超市中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评价分低于4分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办公场所、专业人员等资质条件是否达标。
      (二)企业专业人员的聘用手续、社会保险是否齐全。
      (三)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存在违规“挂证”问题。
      (四)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企业业绩情况。
      (六)企业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清单规范、现行计价规范、计价标准和合同约定,编制结果是否合法准确。
      (七)招标工程中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的价格确定是否符合询价采购相关规定。
      (八)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其他从业执业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受检企业提供资料目录
      (一)本地企业
      1.《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凭证。
      3.经审计的2015年—2017年财务报告。
      4.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专职专业人员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2018年7月—9月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人社局打印,附公司社保账号及密码)、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2017年8月—2018年8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附件3)。
      6.各项规章制度。
      7.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二)在惠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
      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惠州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凭证。
      3.分支机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身份证、分支机构人员2018年7月—9月社会保险明细表(人社局打印)、分支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分支机构2017年10月—2018年9月完成的惠州地区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附件3)。
      5.各项规章制度。
      6.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三)进驻中介超市、未在惠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
      1.2017年10月—2018年9月完成的惠州地区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附件3),并提供在中介超市中选的每个项目的咨询合同和成果文件。
      2.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四、其他事项
      1.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并于10月26日前按要求将《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惠州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2017年10月-2018年9月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附件3)交市造价站备查。  
      2.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及时填报本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查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数据等资料。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书面说明。被检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3.我局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造价咨询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限期至2018年11月30日前整改,并按市执法局、市住建局《关于联合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不良行为信息的通告》(惠市执〔2018〕98号)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4.联系人:廖嘉越,张梅,电话:0752-2100221,2101651。
      

      附件:1、《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2、《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惠州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
         3、《2017年10月-2018年9月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0月16日



  • 关于发布《珠海市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试行)的通知

  • 珠海市:印发《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琼建招函【2018】1247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以下简称《决定》,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表(附件2);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三)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
          (四)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五)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手册、委托代理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招标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二、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所选择的上述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建设单位拟通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要求进行招标文件备案,并根据《招标投标法》、《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代理机构总体评价表(附件3)。

           四、对于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尚未开展诚信等级评价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人员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公司,招标时,可根据《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7】337号)中项目管理机构和企业诚信评价的得分权重,通过考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表彰、表扬等良好行为记录,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构查实或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类似工程业绩信息进行量化。

           五、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决定》规定,认真做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工作,从源头上遏制招标人规避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等行为,同时明确工作流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工作高效、规范透明、依法保障的职能运行体系。

           六、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打击围标串标及规避招标等行为,及时、公正处理投诉。

           七、在贯彻执行《决定》中,如出现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矛盾时,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
         2.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表
         3.招标代理机构总体评价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3日



  • 汕头市:11月1日起取消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事项



  • 住建厅: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8〕57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我省列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省份的请示》(陕建字〔2018〕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推进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领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已公布,我省通过中价协信用评价的造价咨询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请2018年12月31日前派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协会秘书处领取等级结果通知及申请资料:

          1.复评或升级的单位,携带2016年1月发放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2.初评单位,携带单位委托书;

          3.需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单位,请发送邮寄信息到协会邮箱:dms@gdeca.cn,邮费到付。

          注:复评或升级的单位,选择邮寄的,须先邮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至协会,协会收到证书后,会寄出相关通知及资料(请尽量选择优质的快递,协会不承担快递过程资料遗失的责任)。

          联 系 人:蔡小姐

          联系电话:020-83369292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402室


          附件:中价协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广东省)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8年10月22日


  • 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10月22-26日

        一、打印时间
        2018年10月22日 9:00-10月26日 17:00。         


        二、打印网站

        中国人事考试网  

        三、打印入口

        http://zg.cpta.com.cn/examfront/admissionNoLogin!selectexam.action




  • 内蒙古: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建工〔2018〕544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精神,培育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经研究,决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示范,引导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拓宽业务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企业,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优质工程项目,形成可借鉴推广的示范经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工程咨询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工程咨询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与资源优化组合,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试点单位和工程项目
           选择我区专业技术实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有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企业作为全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自愿申请试点的单位应当编制试点方案、提出总体思路、完善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细化具体实施措施,并将试点方案报所在盟市住建部门。盟市住建部门负责比选、推荐本地区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方案于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择优确定并公布自治区试点单位名单。

           鼓励支持采取代建、工程总承包、PPP等方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盟市住建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地一批具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试点工程项目。

           三、试点内容和措施
          (一)业务范围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前期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验收移交等。
           (二)资格条件
           试点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人员,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完成相应业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在保证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由双方依法在合同中约定。
           与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控股、参股、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试点单位,不能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委托内容相适应的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委托内容相适应的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委托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接受委托的,应当明确负总责单位和各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投标文件应当对以上事项进行明确并签署相关协议。
           采用招标方式委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针对该项目提交的方案、报价、相关业绩、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新技术运用、信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四)计费标准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算,可以按照所委托的单项服务内容取费分别计价后叠加,各单项服务费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或参照市场价格测算并在合同中约定。试点单位应当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避免采取降低服务酬金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禁止以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鼓励建设单位对试点单位提出并实现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或者产生的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优化服务
           盟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延长业务链,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评估机制,加强试点项目跟踪评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按照“放管服”要求,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盟市住建部门和试点单位每半年要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文本,各级住建部门要研究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过程中招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推送相关部门和平台。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提升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围绕服务合同、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行业自律等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行业标准规则和评价体系,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试点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加快培养一批精通工程技术、熟悉法律法规、懂得建筑经济、善于协调管理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充分开发和利用BIM、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联系人:曹海龙,联系电话:0471-6945603

    2018年10月12日


  • 广西:10.22-11.23开展2018年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建标〔2018〕3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3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定于2018年10月22日-11月23日对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23日

          三、检查方式

         (一)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查、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普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⒈ 10月22日—10月26日:企业自查。

         ⒉ 10月29日—11月16日: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普查。

         ⒊ 11月19日—11月23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就位情况。

         ⒈ 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⒉ 现有人员(含专业人员)数量、人事关系、聘用情况、注册情况及社会保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⒊ 对照《自治区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落实广西优化市场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商函﹝2018﹞941号)要求,是否存在无证照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况;

         ⒋ 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企业执业情况。

         ⒈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核准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

         ⒉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无跨单位执业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行为;是否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⒊ 是否存在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⒋ 业主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评价情况;

         ⒌ 是否如期将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检查范围为2017-2018年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主要检查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GB50854~50862-2013)。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企业自行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下载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出的存在问题,各企业要制订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到位情况、执业情况进行普查。

          ⒈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登记表》“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业绩表(2017-2018年)”中随机抽取一个项目,督促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提交项目成果文件电子版,汇总完毕后于11月16日前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定处工作邮箱(详见附件3)。

          ⒉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1月19日前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登记表》纸质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定处。

          ⒊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对接相关事宜,于10月22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回执表(详见附件4)报送至我厅标定处工作邮箱。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成果文件进行质量评审。

          联系人:刘丽丽,联系电话:0771-2260357;工作邮箱:gxbzdec@163.com;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219办公室。

          附件: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登记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doc

              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⒊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汇总表

              ⒋ 联络员信息回执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5日


  • 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陕西省:通报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

    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建发〔2018〕3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公开透明、自律诚信、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秩序,省厅于2018年7月底至8月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排查基础上,省厅检查组在各市县提供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的。检查组共抽查了59家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03个项目、64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16个项目、60家监理企业63个项目。从检查结果看,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检查都能高度重视,按照陕建发〔2017〕169号文件要求,积极安排部署,认真排查。其中西安、咸阳、汉中、安康、西咸新区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排查出问题逐一落实,提出整改要求,不放过一个死角。安康、咸阳、杨凌项目台账完整。汉中市对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检查结果全市通报,下发了56分专项检查意见书。榆林市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和项目台账。
      二、好的方面
      (一)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
      1.企业市场行为日趋规范。受检企业依法执业意识普遍增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出借、出卖、转让资质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1)造价成果文件较规范,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大多数受检企业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健全,质量控制流程明晰,在资料收集、三级复核制度、报告文本格式及档案管理等方面比较到位。(2)招标代理业务过程规范化。大部分招标代理业务基本能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成,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中标公示内容及公示时间、招投标情况报告递交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二)工程监理
      1.监理机构人员方面。大部分都有监理企业核发监理机构成立文件,管理制度,人员有分工,岗位职责明确;本次检查的项目中,总监的职业资格合法有效,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工程质量责任终身承诺书,基本上能在岗履职。个别变更调整的总监均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变更手续,做的好的企业还有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及启用监理机构印章的文件。
      2.质量控制方面。在所检查的项目中,对施工方案的审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验收建立了台账登记,监理机构能够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下发监理通知单等监理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质量验收把关。监理通知单提出的问题采用图片形式,直接到位,一目了然。
      3.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专家论证并按照论证意见进行了实施管理;对深基坑、脚手架及平台、模板支撑体系、临边防护、防火防爆防毒、起重设备、临时用电等安全设施的监理工作高度重视,审查了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备的验收备案手续;大部分监理机构建立了日常巡查记录,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发出了《监理通知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
      1.招标代理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为(1)招标代理企业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不完整,主要缺失材料包括人员证书、培训记录等;(2)招标项目汇编资料内缺少招标人评价意见;(3)汇编资料内应签字地方存在漏签现象,包括代理机构人员漏签、专家漏签、评审表涂改后无专家小签。(4)延安、榆林部分2017年7月1日后项目招标文件未按新规定执行质量保证金3%比例。
      对本次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榆林博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金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问题最多的企业商洛市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计入不良记录一次,有效期1年。(问题列表详见附件1)
      2.造价咨询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1)企业虽然都建立了质量控制相关制度,但能将制度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很少,70%项目没有关于质量控制的复核纪录。(2)企业均有关于成果文件归档的相关制度,但在成果文件归档上,大部分没有无归档记录及归档的编号。(3)清单及限价封面签章、日期不完整,服务对象评价表不完善。(4)部分项目清单及限价成果文件不完整。清单描述不完善、清单综合单价有误、个别材料价不合理、编制说明不完善;造价人员的执业水平还需加强。
      对本次检查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咸阳知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秦曼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商洛市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本次检查问题最多的企业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一次,有效期1年,一年内不得在陕承接新项目。(问题列表详见附件2)。
      (二)工程监理
      监理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1、开工报审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查主要问题存在于多数使用2000版规范表格,不能体现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未签署开工令。部分项目在开工条件审核时未考虑开工条件中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图纸会审及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之间的时间逻辑关系。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的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定。表现在:无报批表,不能体现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意见;或有报批表,企业技术负责人已签字,但未签署审核意见;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不严谨,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等审查意见不明确,部分总监、专监审查意见上仅为“同意”;未留存多次审核记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未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补充完善的专项方案及其按原程序审批的相关记录。
      3、未识别或审查项目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未按照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部分项目工程材料报审条件不充分,复试报告资料滞后于审批时间,且未形成进场材料验收台帐。部分项目未做钢筋连接(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工艺检测。
      5、监理日志记录不详细,不能体现监理当天工作。表现在:监理见证取样、现场巡查、检查、验收,尤其是总监的现场巡查记录较少;监理日志中用语不规范,施工单位进行的工作描述多,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体现的少,发现的问题无闭合记录,不能体现监理机构对存在问题的跟踪落实监督情况。
      6、部分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已进入装饰安装阶段,仅配备电气或水暖工程师中的1人,承担项目所有安装工程的监理任务。
      对本次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陕西兴卓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陕西顺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陕西彩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市弘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问题列表详见附件3),对此次检查中综合打分最低的企业陕西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濮阳中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计入不良记录一次,有效期1年(问题列表详见附件3)。
      四、下一步工作及要求
      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各企业要根据此次检查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查找原因,认真履行企业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要严格把控。做好企业内部培训,定期组织内部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最新的规章制度。打造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企业。
      2.各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现象,及时整改落实并纳入日常监管重点。要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我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信用。尤其是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后,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各市应针对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稳定市场秩序。
      3.省厅下一步将对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检查进行考核打分,对打分排名靠前的企业,实行下一年度免检查的制度,鼓励并扶持信誉好、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开展业务,逐步优化中介机构市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问题列表
         3.监理企业问题列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8日



  • 山东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2019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8〕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和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主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130-2018,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15日

  • 《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规划建设环保局、交通运输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试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30日



  •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共四类)

  • 广州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穗建质〔2018〕1860号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快职能转变,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标前标后联动监管,通过信息化平台收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签订合同信息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推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二、改变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方式,由备案监管转换为建设合同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通过建筑施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重点监管施工合同实质性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重点承诺情况等情形,并采集有关信用信息用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管理,予以公开,纳入评标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三、改变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管方式,取消备案监管,建立建筑节能项目信息库,对项目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抽查,施工现场重点依据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的技术措施和指标进行监管。

    四、加强道路路政巡查和监管,对城市道路重点、敏感路段的占道施工路段进行重点巡查,对不规范占道行为责令整改;对无证先行占道施工或逾期占道施工的项目,立即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对占道修复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修复的,应责令整改。

    对涉及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强对施工项目开工条件的检查,对无证先行施工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判定和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六、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管线施工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通过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施,每季度定期收集管线迁改实施情况以及涉及的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审批(审核)情况,定期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全市通报。

    七、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八、对建设单位逾期未补齐施工许可承诺材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现场质量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发出停工令;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中止质量安全监督。

    九、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前,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未按工程施工工序提交施工图纸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的,或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诚信扣分;若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擅自开工(复工)的,将视违法违规情况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利用建设工程“一张图”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测、建筑材料检测、混凝土动态追踪等质量安全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将存在隐患的工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

    十一、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自行同步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等事项。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完成的情形列入不诚信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通过随机抽取项目和执法人员,开展招投标、合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道路开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等各环节检查,加强对建设责任各方的事中事后监督。

    十三、对逾期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单位,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18〕2号)要求,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列入不诚信信息,推送信息共享平台,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对情形严重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四、对行政审批各环节中采用弄虚作假手段的责任单位,由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按职责予以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按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 关于2018年8月市直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抽查情况的通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等相关法规,强化各方主体人员到位、在岗履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市质监站、安监站对市直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在岗履职情况进行了连续检查。经汇总,现将2018年8月市直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过前期工作,随机抽查的作用开始发挥、成效逐步显现,倒逼机制初步形成。一些参建企业切实扭转了对现场管理不到位的状况,严格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本月全市在建房屋市政项目人员到岗率大幅提升,大部分在建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到位、在岗履职情况持续向好,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一些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全员在岗、认真履职,有力保障了建筑施工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由惠州市中建市政五路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立的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建设工程03标,由惠州广惠能源有限公司投资、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的市区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由惠州信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中建七局承建、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惠州大堤南堤大道贯通工程第一标段等项目管理人员全部在岗、切实履行职责。以上企业人员履职意识强,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管理人员坚守一线、毫不松懈,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执行各项质量安全措施,保障了施工现场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给企业赢得了口碑、给行业树立了标杆,现给予肯定表扬,希望继续保持,再接再厉。
      但部分企业对现场管理仍重视不足,对我市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态势漠不关心,对我局随机抽查无动于衷,对管理人员缺位听之任之,对现场管理每况愈下的状况不闻不问,人员到位差的问题开始反弹。一些项目人员在多次检查中均不在岗;一些项目人员离职未及时更换,导致现场管理力量削弱;个别在建工程人证不符,挂证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建设、监理单位对监督管理作用严重缺失,对施工单位无人在场的状况置若罔闻、若无其事,导致多个项目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无人在岗。由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住宅楼第1-4栋及地下室中洲华昕家园,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信水岸城花园七期第二标段,由广西粤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誉诚一期(住宅1-16号楼、地下室)工程,由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承建的金泉路和白石路道路,由福建省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骏柏景花园住宅楼、商业楼及地下室工程,由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明昱花园二期(A块地)项目,由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惠州市大沥片区市政工程等项目人员到位情况较差。以上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存在严重隐患、质量安全难以保障,狠抓整改刻不容缓。望上述企业以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现场管理人员缺位、履职不到位情况为鉴,切实认识到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比照先进,不断探索完善到位激励和缺位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人员到岗的积极性,下大力气整顿施工现场管理,坚决扭转人员到岗率不高、履职能力不强的颓势。以上工程人员到位问题较差,整改刻不容缓,接下来,我局将对以上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人员到位的问题常抓不懈,对到岗履职不理想的企业及时通报曝光,倒逼建设参与各方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以上企业责任意识淡薄,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现场管理亟待加强。现对以上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我局将按照《关于调整信用信息平台社保核查方式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8〕1057号)要求即刻展开对以上企业的人员社保核查,核实企业人员状况,坚决遏制项目人员离职不及时更换的现象。
      希望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引以为鉴,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坚决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我局将持续开展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岗检查,对存在多次现场检查关键管理人员不到岗情况严重的企业进行约谈,对约谈整改不力的企业将给予停工处罚、顶格扣分、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暂停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直至清出惠州建筑市场。

      各县区住建局也要按照此做法对监督管理的项目开展检查,以驰而不息的作风狠抓人员在岗检查,坚决遏制在建工程管理人员缺位的现象,牢牢把住质量关、安全关,确保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各项工作迈上新水平,同时将检查情况定期上报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 江苏省:开展2018年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双随机”抽查

        附件:“双随机”抽查通知


  • 广东省:开展2018年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调查

    1539194062334065542.jpg

        附件: 2018年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调查表(面授)



  • 汕头市:关于我市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变更建设项目工程编码办理流程的通知

    穗建筑〔2018〕1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发改〔2018〕782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决定变更建设项目工程编码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5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原建设(房建市政)项目编码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以下简称:项目代码)代替,凡市、区两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审批和建设管理事项时,均需使用项目代码。

           二、项目代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http://www.gdtz.gov.cn/,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申请。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审批、建设管理相关业务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至省在线平台,按要求填报项目信息申请项目代码,确认审核通过后携带《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回执》办理相关业务。对未获取项目代码的在建项目,各建设单位需按上述方式申领历史项目代码,以便办理后续建设管理业务。

           三、原建设项目工程编码产生环节变更为办理施工许可环节,施工许可成功申领后自动获得工程编码。

           四、原需在工程编码环节录入的各建设主体信息,分别归入各业务办理环节录入。如建设单位信息在申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环节录入,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信息在申领施工许可环节录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信息在办理建筑施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环节录入。

           五、原建设项目工程编码申请业务将于2018年10月12日12时停止办理,广州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编码系统相应停止对外服务。

           六、办理项目代码等业务如遇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项目代码用户注册登录问题,请拨打政府服务咨询热线:12345;项目代码申领问题,请拨打省在线平台咨询电话:4001886988;录入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信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咨询电话:83124994;录入分包单位信息问题,请拨打实名制工资分账管理咨询电话:32257000-1。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 住建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 河北省:开展计价信用承诺评选,寄送评选资料时间截至10月17日

       下载文件:计价信用承诺单位评审申报表
           计价信用承诺评审项目申报表


  •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通知

    粤建市〔2018〕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54号),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工作需要,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弥补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依据的缺失,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凡在2018年1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8年1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附件: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

          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二册)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废止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提供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交易流程不变,各交易主体可按自愿原则选择进场交易。

    特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9月29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更新维护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基本信息的通知

    穗建筑〔2018〕1773号

    各有关单位:

          我委将于2018年11月上旬向税务部门调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2017年的纳税信息,企业纳税信息将以2018年10月30日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的企业基本信息作为关联信息进行调取。为确保此次调取纳税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请各单位及时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检查并更新维护企业基本信息,校核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是否正确填写。请各单位高度,避免因企业未及时更新维护基本信息或未及时在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导致无法获取本企业完整的纳税信息,从而影响企业的诚信得分和市场经营。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岭南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8〕45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及“岭南建筑保护复兴行动,加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建设一批彰显岭南特色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及传统村落,启动一批岭南特色老街区复兴工程”的工作部署,响应省政协提案,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填补岭南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空白,我厅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等有关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岭南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10月20日

      请社会各届人士从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gov.cn)下载本征求意见稿,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函或电子邮件请标明“岭南文物古建定额意见”。

      附件:《广东省岭南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9日

    (联系人:张河;电话:020-83307912;传真:020-83301583邮箱:569284059@qq.com;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邮编:510045)


  • 东莞市:10月15日-11月底开展下半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

    关于开展下半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通知

    东造价〔2018〕15号

    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广东省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人第205号)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东建价〔2018〕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57号)的工作任务,结合《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2号)的工作要求和《东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现受市住建局委托,我站将开展下半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抽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抽查主要面向所有在东莞市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具体抽查范围如下:
       (一)2018年1月-2018年9月的建筑、安装、市政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单位。
       (三)市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
       (四)在2018年上半年成果文件抽查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
       (五)未签署行业《自律公约》的企业。
       (六)业主单位对成果文件质量有投诉的企业。
       (七)低价承接业务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15日~11月底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将从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家库及园区镇街住建系统专家中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协助我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抽查。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主要由企业填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表”(附件1),并对照“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考评表”(附件2)和“成果文件不良行为自查自评表”(附件3)的具体要求,对本企业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已完成的每项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自查自评打分,根据要求填写完成后,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归档备查。
       同时填写好“2018年下半年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自查自评情况统计表”(附件4),连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表” (附件1),s于10月15日前将电子文档和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我站邮箱(dgszjz@dgszjz.com)。
       第二阶段是对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阶段。
       (一)全面检查企业计价行为、成果文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情况。
       (二)将全面检查结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抽取若干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由被抽查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施工图、设计变更、补充通知(或通知)、招标文件等资料,检查专家组重新计量、计价,形成初步成果。初步成果与被检查企业的相关编制人员核对后,得出抽检结果,形成检查组意见。

       四、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成果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令整改,并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不良行为条款进行扣分。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公示。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表
       附件2: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考评表
       附件3:成果文件不良行为自查自评表
       附件4:2018年下半年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自查自评情况统计表


    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9月27日

    (联系人:黄穗婷,联系电话:23154641。)



  • 佛山市:关于第四届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

          附件1:2018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选方案
          附件2:2018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分标准
          附件3:2018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分标准(全过程)
          附件4:2018工程造价优秀成果申报书


  • 深圳市:关于2018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事项的预通知

    各位注册造价工程师:

          协会近日从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获悉:2018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网上端口开启时间约为10月份,具体开启时间省注册中心不会挂网通知。请注册证书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的造价师及时关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延续注册端口,自端口开启后,尽快上传相关材料,并报送申报材料到协会,协会将统一为大家报送延续材料。

          协会统一接收申报材料时间约为端口开启10个工作日左右,具体接收材料时间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会在端口开放后协会另行挂网通知。为避免延误各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请各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密切关注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http://www.szcea.org.cn/及协会公众号“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如超出协会接收申报材料的时间,协会将不予办理,烦请自行前往省注册中心,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协会联系电话:83231498、83254633)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 茂名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8)(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征求意见稿3

    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征求意见稿4


     附件下载





  • 中咨协:《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10月26日起实行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的通知

    中咨协职业[201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工程咨询单位: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规范执业登记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根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26日起实行

          附件:中咨协职业[2018]89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18年9月19日



  • 中咨协:印发《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

    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咨协政研[2018]86号

    各工程咨询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工程咨询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提高咨询服务质量,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中国工程咨询业行业自律公约》。该文件已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咨协政研[2018]86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18年9月17日


  • 中招协:关于招标师证书登记服务系统上线的通知


  • 佛山市:关于实施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安排的通知

      附件1.自查报告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3.佛山市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报送清单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与计价行为检查评分标准


  •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琼建定函〔2018〕1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更好服务于建设工程投资和造价控制,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工程造价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工程造价监管改革,激活企业发展动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资格资质管理。进一步简化资质申报材料,凡是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面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不见面审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化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的能动性,加强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琼诚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升级标准定额站现有《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造价咨询企业合同备案系统》、《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备案系统》、《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登记系统》、《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系统》监督管理系统。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延伸信用信息应用范围,拓宽信用评价覆盖面。对入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动态采集,定期公布信用异常名录,实施企业经营和个人执业情况预警,实现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建立检举、举报奖励制度,对成果文件低劣的执业册造价师和咨询企业进行公示通报,对长期无咨询业务的僵尸企业实行清理和退出市场机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对年报不真实,虚报瞒报业绩的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低价入围的造价咨询企业的国有投资成果文件进行重点监管,对恶意压价扰乱市场行为,一并纳入诚信评价管理。

          (三)优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托专业优势,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业务。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企业以制度创新的形式,试点项目合伙制或公司合伙制,激发市场潜能。

          (四)打造工程造价咨询领军品牌企业。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宏观上优化重组、微观上业务细分、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形成既能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需求,又能提供精细化造价服务的合理布局。省造价协会要开展造价咨询企业年度业绩排序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建设,健全市场确定工程造价机制

          (一)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加快编制完善我省定额体系,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完善我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鼓励具备技术力量的中央国有企业参与编制定额任务,发挥企业优势。改进定额编制管理模式,对定额项目实现动态增补、修订和清理。

           (二)强化重点领域造价指标编制和监管。围绕政府投资工程开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依据编制指标,为政府投资提供服务。

          (三)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以市场人工费为导向,在合理的定额人工消耗水平基础上,运用单价法或系数法定期测算调整人工费用。建设标准定额站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建立人工单价信息动态发布机制,定期发布人工单价信息。

          ()增强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发承包双方应以建材市场价格为导向,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约定主要建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做好主要建材价格的鉴证认定工作。

          (五)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的,应公平分担主要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三、明确工程质量安全专项费用,加强建设项目工期管理

          (一)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费用。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中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等有关费用计取的规定,加强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制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杜绝随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提高造价纠纷调解效率

          (一)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宣传落实工程造价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投诉调解机制和案件分析论证专家库,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明确造价管理机构在行政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造价纠纷调解能力建设。培育、选拔优秀注册造价师和造价专业人员,建立工程造价专家库,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鼓励他们兼职从事有偿调解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行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的内容和要求,在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要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司法鉴定和仲裁行为,要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鉴定规范、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

          (四)遵循国家标准,提高司法鉴定效率。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鉴定机构)和造价专业人员(鉴定人),除执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要应在其专业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承诺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或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依据进行工作。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和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

          五、加大力度查处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维护好建筑市场秩序,省造价监管部门要重点查处有下列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1)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的;(2)与相关单位串供,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价、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的;(3)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4)被投诉或被举报未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和现行计价政策、依据进行计价的行为;(5)故意拖延时间,恶意扣减工程量等问题,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计价计量行为的;(6)出具的成果文件质量存在清单编制漏项、重项等,编制说明及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或不完整,取费基数标准或工程量计算和计价明显错误,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上情况,经查属实的一律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或列入黑名单。

          六、优化工程造价服务,开展造价信息监测

           (一)着力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围绕国有投资和重点工程项目,提升工程造价服务能力。应结合工程造价全过程,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投标、价款结算等各阶段中提供造价信息和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保障国有资金的投资收益。

          (二)应用大数据手段提供造价信息服务。以国家造价信息监测平台为支撑,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鼓劢造价咨询企业上传完整的成果文件,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形成分类造价指数指标并实时发布,起到服务社会、辅助政府决策的作用。

          (三)规范计价软件市场管理。建立计价软件评审市场准入机制,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要定期开展计价软件的内容和质量检查,加强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和监管力度,打破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鼓励计价软件编制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研究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全过程造价咨询中的应用。

          七、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壮大造价专业人员队伍

          (一)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符合工程造价专业特点的继续教育体系和培训体系,创新继续教育模式和方法,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为工程造价人才成长和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选拔和培育优秀造价领军人才。发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核心作用,引导企业构建知识管理体系。省造价协会应组织造价专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表彰一批视野开阔、专业精湛,在造价咨询领域有影响力的造价专业领军人才。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海南省: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的通知

    琼建定函〔2018〕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规定,并结合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现决定对在我省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的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于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含暂定级)资质的本省企业和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体检查(1)2017年执法检查认定为不合格企业;(2)近年执法检查未检企业;(3)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
          (三)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国家计算规范标准及我省现行定额等计价依据;
           (五)《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六)《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琼建管〔2017〕12号);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情况:包括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技术负责人等是否达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驻琼分支机构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及经营情况;
          (二)计价依据执行情况:是否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书和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四)“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合同是否及时备案、是否按要求生成防伪二维码。

          四、检查要求、方式和时间

          采取企业自查和省住建厅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检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相关附件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标准定额站,逾期不提交的认定本次检查不合格,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下一步重点监督抽查对象。

          (二)全面检查阶段

          1.资质动态现场核查(10月31日前

          检查对象(1)2017年执法检查认定为不合格企业;(2)历年执法检查未检企业;各备检企业参照附件1准备相关资料,被核查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人、技术负责人、驻琼承揽业务负责人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规定的核查现场配合核查,各小组检查队伍由省住建厅指派2名(含)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和1至2名行业专家组成,检查队伍和核查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采用抽签确定分组。

          2.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11月

          检查对象: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企业。

          核查程序:各备检企业如实填写附件2和附件3同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一同上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组织专家对抽取的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交叉评审 ,检查结果经企业和专家核实确认后对外发布。

          3.总结阶段(12月)

          梳理总结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保证执法效果。对于资质动态现场核查不合格和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本次检查结果纳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

          五、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牵头,会同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共同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组织安排,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参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以检促改。各企业要重高度视此次监督检查,全员动员,积极配合,不得瞒报、虚报检查资料或逃避监管,以检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建设,以检查促进服务质量提高,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执法队伍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整理好影像、照片等资料;在检查处理中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严格执法。

          (三)以点带面,保证效果。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专项检查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清责任,查找根源制定措施,跟踪整改情况,切实提高执法效果,并对今后的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促进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发挥造价咨询在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各方利益更大的作用。

          七、若有咨询事项可与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联系。

          联系人:杨祖华 于考明

          电 话:65346894 65346962

          附件:1.2018年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2.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台账一览表(2016年1月-2018年8月)
          3.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统计表
          4.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专项检查评分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东莞市:关于执行《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的通知

    关于执行《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的通知

    东建价〔2018〕14号

    各有关单位:

            《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已发布,我市2018年4月1日起执行。9月6日东莞市《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通过专家评审,现发布执行。本清单计价程序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绿色施工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及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凡在2018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均执行本计价程序;2018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在执行本清单计价程序表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清单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4日


    (联系人:造价站 许英姿,联系电话:22207996)



  • 深圳市:开展2018年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工作

    深建市场〔2018〕31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工程造价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以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我局拟定于2018年10月开始对全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取得资质资格后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不按规定编制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40号)等。

      二、检查对象

      (一)本地企业

      从2018年8月31日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本地企业中随机抽取。其中2017年执法检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2017年综合考评得分较低及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未按要求填报监管服务平台信息的企业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外地企业

      从2018年8月31日以前在深圳进行信息登记的外地企业中随机抽取。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办公场所、专业人员等资质条件是否达标。

      (二)企业专业人员的聘用手续、社会保险是否齐全。

      (三)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存在违规“挂证”问题。

      (四)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企业业绩是否达标。

      (六)企业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清单规范、现行计价规范、计价标准和合同约定,编制结果是否合法准确。

      (七)招标工程中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的价格确定是否符合询价采购相关规定。

      (八)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其他从业执业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四、受检企业提供资料目录

      (一)本地企业

      1.《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凭证、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的股东持股信息。

      3.经审计的2015年—2017年财务报告、市税务局打印的2017年企业纳税证明。

      4.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专职专业人员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2018年7月—9月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人社局打印,附公司社保账号及密码)、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2017年8月—2018年8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6.各项规章制度。

      7.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二)外地企业

      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凭证。

      3.分支机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身份证、分支机构人员2018年7月—9月社会保险明细表(人社局打印)、分支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分支机构2017年10月—2018年9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只限执行深圳计价标准和项目所在地为深圳的项目),并提供每个项目的咨询合同和成果文件。

      5.各项规章制度。

      6.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五、检查程序及考评方式

      (一)现场检查

      检查时,本地企业负责人(法人或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外地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到场,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到场3人以上。检查程序为:

      1.企业负责人简要介绍企业管理、发展和业务方面的整体情况。

      2.现场检查企业的资质、人员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3.向受检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成果文件检查

      1.本地企业:成果文件检查组从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服务平台项目库或企业报送的统计报表中随机抽取1份符合要求的成果文件,企业在规定日期内自行报送(抽查标准和资料报送清单见附件6和附件7)。成果文件检查组对企业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清单规范、现行计价规范、计价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内容进行检查。

      2.外地企业:现场检查外地企业驻深分支机构成果文件数量和咨询合同签订等情况,并随机抽取2份成果文件,对编制质量进行检查。

      (三)考评方式

      1.本地企业:为全面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本次执法检查一并考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报送、日常成果文件审查、审计局等部门移送案件处理、举报投诉处理以及各项随机抽查等内容。日常监管考评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2日。

      制定《2018年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现场检查)》(见附件3)和《2018年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成果文件)》(见附件4),现场执法检查部分100分,成果文件检查部分100分,利用量化标准对受检企业逐一打分。企业执法检查得分=(现场执法检查得分+成果文件检查得分)÷2。

      2.外地企业:制定《2018年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执法检查表》(见附件5),共100分,利用量化标准对受检企业逐一打分。

      六、检查安排

      (一)准备工作(2018年9月17日—2018年10月12日)

      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准备检查资料,召开检查预备会议,培训讲解检查流程和注意事项,通知受检企业。

      (二)本地企业现场检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9日)

      现场检查组到被抽查企业核查受检资料,根据《2018年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现场检查)》进行考评。

      (三)外地企业现场检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9日)

      现场检查组到被抽查企业核查受检资料,根据《2018年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执法检查表》进行考评。

      (四)成果文件检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7日)

      成果文件检查组根据《2018年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成果文件)》,对抽取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作出结论,通知企业凭抽查回执取回成果文件。

      七、检查总结

      (一)检查结束后,对现场检查和成果文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得分进行汇总,撰写执法检查总结,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后进行处罚。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于外地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抄送其总公司所在地的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现场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回资质证书。

      附件:1.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表、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2.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

      3.2018年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现场检查)

      4.2018年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成果文件)

      5.2018年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执法检查表

      6.2018年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随机抽查标准

      7.2018年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抽查清单存根、回执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9月11日




  • 汕头市:关于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实施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 关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的勘误及补充说明(粤水造价函〔2018〕3号)

  • 关于发布2018年8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8〕4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申报软件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广州市: 2018年8月份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新型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土石方运输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型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土石方运输计价行为,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23号)及《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编号:SZDB/Z284-2017)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站组织测算,补充了新型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土石方运输子目,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新型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土石方运输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9月6日

  • 湖南省: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湘建价资〔2018〕43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确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序进行,避免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拥堵,现就资质有效期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1.此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
          2.各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务必安排专人,合理安排时间,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时间表》(见附件1)指定的时间段提交申报材料,以免影响企业资质延续。

          二、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
          1.企业登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http://zjt.hunan gov.cn/hnweb/),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要求准备资料。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网”(zwfw.hunan.gov.cn),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
          3.企业填写《专职专业人员社保汇总表》电子表格(见附件2),并在政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464342823@qq.com邮箱。《专职专业人员社保汇总表》按照申请书上的姓名顺序输入,确保社保查询密码准确无误。

          三、资质延续注意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于其他日期届满的企业,其资质延续工作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报。
          2.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资质资格科联系。
          联系电话:0731-85660287   85588252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时间安排表

          2.专职专业人员社保汇总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9月12日


  • 广东省:2018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收尾考试,报名和缴费9月14-28日

    关于招标师职业资格收尾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考〔2018〕40号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招标师职业资格收尾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4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8号)精神,现就广东省招标师职业资格收尾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本次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凡截至2017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更改报考级别。本次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按照《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颁发原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题型

    1117

    9:00-11:30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

    与法律法规

    客观题

    14:00-16:30

    招标采购项目管理

    客观题

    1118

    9:00-12:00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主、客观题混合

    14:00-17:00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主、客观题混合

    三、考试地点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四、报名和报考流程

    (一)报名和缴费

    1.该项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89149:00-92817:00

    2.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9)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的规定,客观题按每科56元收取,主观题按每科70元收取。

    (二)报考流程

    1.报名信息填报和确认。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信息确认,并签订《考生报考承诺书》(附件1)以及填写《工作简历表》(附件3)。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审核不合格的,后果自负。

    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凡省直(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属单位人员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考试机构报名。

    2.报名信息、档案号修改。考生如要进行信息修改,按照规定,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个人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需先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方可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修改成功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请认真核对档案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无法滚动计算成绩。出现该种情形时,考生可在缴费前联系所在地考试机构要求修改;考试结束后,再提出档案号信息修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予受理。

    3.报名表打印。考生完成信息填报和报名信息确认后,请及时下载并打印《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的下载和打印。

    4.缴费。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在网上缴费前,务必再次确认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信息。

    5.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的规范管理。网上缴费前,考生应将《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盖章并妥善保管;考试成绩公布后,全科成绩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将《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及相关资料交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核;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领取证书时,一并领取《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及相关资料。

    五、准考证打印和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181112 9:00-1116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相片等信息内容,如发现与提交报名表信息不一致,务必在考试前到所在地考试机构查询更正。考试时,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1.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项目管理2个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2.按照规定,考试原则上封闭2个小时,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和考场位置,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3.考生考试使用的文具(包括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和考场挂钟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手表和其他电子设备。考场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4.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六、成绩公布和成绩核查

    (一)成绩公布及合格标准划定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91月中旬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二)成绩核查

    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提交成绩核查申请(附件4),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

    考后资格复核实行属地管理,谁复核谁负责。省直报名点考后资格复核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资格复核通知在广东人事考试网www.gdrsks.gov.cn公布);各市报名点资格复核工作由所在地考试机构负责。

    全省考生资格审核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考试机构资格复核的程序。考试成绩公布后,以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全科考试成绩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要按照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交资格复核材料(附件5)。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6)。具体复核时间以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的通知为准。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和各市考试机构领取证书。省直报名点合格证书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发放,各市合格证书由所在地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领取时间请留意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网站通知。

      九、联系方式

    (一)考生报名及考务咨询联系方式

    考试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

    020-83543605

    深圳市考试院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裙楼1楼(福田交通枢纽西侧)

    0755-88100099

    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58号一楼

    0756-2288109

    汕头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新美路2号)培训楼2

    0754-88329783

    韶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中路9号韶关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0751-8607083

    河源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177

    0762-3687298

    梅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梅州市江南新中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四楼

    0753-2128459 

    惠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州市人社局二楼

    0752-2872708

    汕尾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政和路中段人社局后楼西梯101

    0660-3393252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二楼

    0769-22203889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

    0760-89817082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22

    0750-3873700

    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 26号二、三楼

    0757-83874123

    阳江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阳江市二环路208号七楼

    0662-3165253

    湛江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办公楼三楼

    0759-3119313

    茂名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0668-3916623

    肇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肇庆市端州五路18号人才大厦 

    0758-2271231

    清远市人事考试院

    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社科大院9

    0763-3366674

    潮州市人社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潮州市春荣路玉兰园综合楼三楼

    0768-2130159

    揭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揭阳市区建阳路中段原社会保障大楼三楼304

    0663-8233640 

    云浮市人事考试院

    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大降坪100

    07668818280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020-37605711

    (二)考试大纲、考试用书联系方式

    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征订请登陆www.gdhra.org.cn查询,联系电话: 020-8339206237086860

     

    附件: 1. 考生报考承诺书

    2.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 工作简历表

    4. 广东省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5.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6. 代办委托书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8912




  • 中价协:关于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经企业申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评,中价协组织专家终审,现将2018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8日。如对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中价协反映。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我们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

      联 系 人:李宏伟   联系电话:010-68331850   邮箱:LHW@cec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7层  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upload/public/file/20180911/20180911095156_736.xls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9月10日


  • 北京市:9月10-20日开展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8〕4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以及存在其它问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检查时间及地点
          检查时间:2018年9月10日-9月20日
          检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3层第6会议室。
          各企业具体检查时间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情况;
         2.造价工程师注册企业与实际受聘企业是否一致;
         3.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存在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行为;
         4.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5.企业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情况;
         6.企业造价咨询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要求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时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工作简历(附件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附件5)、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工作简历、注册造价工程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表》;
         5.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证书复印件;
         6.企业近一年造价咨询业务台账及咨询合同原件(检查后退回)。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第6项除外)。
          五、处理方式
          1.对于逾期不参加检查的企业,将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提供企业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3.检查中发现存在“挂证”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将从重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名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个人工作简历
           5.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 关于废止《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服务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8〕29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局在日常招投标监管中发现,部分服务类招标项目存在排斥合伙制企业的情况,该做法不符合建设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基本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服务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类招标项目不得排斥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之外的其他投标人,包括合伙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凡符合项目所需国家资质或资格要求的,均可参与投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9月1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与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衔接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就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作了认真研究,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制订了《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予以发布,敬请关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价协〔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已发布施行。我协会作为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经请示有关部门,现就造价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将作为其水平能力的证明。

      二、废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关于“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的规定,造价员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同时应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衔接工作。

      四、造价员要适应职业资格管理模式的转变,积极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五、造价员作为专业人员,可自愿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及时更新知识,不断巩固和提高专业水平,适应新形势要求。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9月6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 建标造函〔2018〕188 号



  • 9月15日起,广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 湖北省:关于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

    鄂建办〔2018〕2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467号)安排,我厅将于9月3日至30日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抽查内容
      (一)抽查对象。根据各市州已检查企业名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抽查内容。《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467号)中规定的内容。
       二、抽查时间及分组情况
      (一)抽查时间。9月3日至30日,具体抽查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安排。
      (二)分组情况。
      第一组抽查恩施自治州、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
      组长:刘中强
      成员:魏战、程征、彭大猛。(联络员魏战,联系电话13871546798)
      第二组抽查十堰市、襄阳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
      组长:朱杰峰  
      成员:左虹、李卫、周丽。(联络员左虹,联系电话13995579826)
      第三组抽查鄂州市、黄冈市、黄石市、咸宁市
      组长:袁光明
      成员:曹俊达、张春燕、戴华。(联络员曹俊达,联系电话18627967537)
      武汉市抽查工作于9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有关市州应准备好《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被抽查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等资料供检查组使用,并指派一名检查人员,参加对本地企业的抽查工作。
      (二)被抽查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467号)中附件5的要求,准备好相关受检资料。
      (三)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四)各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遵守有关制度规定。

       附件:各市州被抽查企业名单.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 海南省: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8〕1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我厅决定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在已开展我省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基础上,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乙级、暂定乙级)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二、工作内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组织核查组核查,重点是对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业绩指标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试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制度,制定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督机制。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合理的变更外),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核查组核查的基础上,各市县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里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8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31日





  • 广州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

    穗建筑〔2018〕14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提高招标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的要求,经研究,从2018年9月15日起,在市、区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 关于废止揭阳市区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揭市建造[2018]5号-关于废止揭阳市区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jpg


  • 云浮市:7、8月份材料信息参考价格快报

    材料信息参考价格快报

    市造价[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和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要求,为了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研判建材价格走势,我站近期会同云浮市混凝土协会调查了我市部分沙石料场和部分在建工地,收集相关价格信息。经整理分析和统计,现将7、8月我市部分主要建筑材料信息参考价格(税前价格)快报如下:


    中砂价格

    商品砼价格(C25

    碎石和水泥价格

    7月上旬

    160元/

    390元/

    不变

    7月中旬

    180元/

    398元/

    7月下旬

    260元/

    485元/

    8

    250元/

    475元/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0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0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03

  • 上海市:关于实施本市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市管 (2018)61号

    关于实施本市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503号)精神,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就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定额站及有关造价专家成立检查组开展本次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的执行情况;

      (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的执行情况;

      (三) 国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强制性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沪建管(2014)872号)的执行情况;

      (四) 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151095-201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DG/TJOS-1202-2017 的执行情况;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沪建标定(2017〕877号),在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中三方确认单的执行情况;

      (六)本市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在成果文件计价中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下价税分离计价方式及规费相关计价规定。

      三、检查对象及成果文件时间

      (一)检查对象。2017年7月31日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本市企业及在沪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外省市企业。

      (二)检查成果又件出具时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出具的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需填表(见附件3)报送检查。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9月21日前

      2018年9月21日前,各造价咨询企业应将自查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本次专项检查专用邮箱zjglk@shjjw.gov.cno 上传报送文档格式要求:

      1. 封面盖章扫描(格式见附件1);

      2.自查报告正文采用Word格式,文件名:企业名称+“2018年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

      3.检成果清单采用Excel格式,文件名:企业名称+“2018年受检清单”(格式见附件3)。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重报。

      (二)现场检查阶段(10-11月

      1.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定额站及专家成立检查组开展本次专项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的造价咨询企业,检查方式以检查组到各受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为主,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对每个受检单位抽取2个或3个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检查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检查组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评分记录表(见附件4),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评价打分,并提出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各造价咨询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资料原件(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全过程造价控制资料,委托送审资料、造价审核资料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抽检项目编审造价人员、立卷归档人员必须参加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三)总结阶段(11-12月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报告。2018年12月底前,召开专项检查总结会议,对专项检查进行综合点评,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评分为差的造价咨询企业,责令其整改,限期向市市场管理总站递交整改报告,总站将依据企业整改情况作进一步复检。

      五、廉政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廉洁白律,客观公正记录检查情况,不得接受造价咨询企业的请吃、馈赠,严格执行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动接受廉政监督。

      专项检查联系人:陶圣洁 联系电话:54614788*6053

      附件

      1.自查报告封面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3.上海市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报送清单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评分记录表

    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8年8月27日



  • 中招协:招标师证书登记服务系统9月3日上线

  • 汕头市:关于开展汕头市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8〕19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施以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总则

      (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加快建筑信用市场的形成,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促进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三)国家、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价范围

      本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范围是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评价结果供市场活动主体参考,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使用。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

      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其他管理评价四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和《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除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扣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作出外,其他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系统数据库及施工和监理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评价细则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附件3)。

      (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权重10%,由专业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和建设单位履约评点组成,评价标准见《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标准》(附件4),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四)其他管理评价权重10%,评价标准见《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附件5),由评价实施部门负责实施。

      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一)为保障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高效运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建设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并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免费开放给社会自由查询,该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诚信综合评价成果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诚信综合评价专栏”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展示,并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活动中应用,交易平台展示及交易应用的系统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

      (二)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数据采集失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数据将启用重大突发性事项发生前一天的数据进行发布;重大突发性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正常程序采集处理完毕后当天数据进行发布。

      五、评价汇总计算

      (一)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各评价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将其对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各项评价均设立基准分或水准分,其中基准分指评价基础分数,水准分指评价优劣之间的水平标准分数,如施工和监理企业未获某项评价的主体给予评价分数,则该项评价分数按基准分或水准分计算。

      (三)委托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使用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在每日18时至24时换算汇总各评价主体的翌日评价分数,计算出综合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诚信综合评价专栏”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四)除计算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施工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其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市政公用工程-沥青摊铺工程承包企业(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4.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5.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承包企业;

      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7.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企业;

      8.桥梁工程承包企业(包括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9.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0.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1.机电安装工程承包企业(包括持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12.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3.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五)除计算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监理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其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2.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六、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环节应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使用方法:

      (一)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使用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分数或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分数。

      (二)按规定可采用资格预审并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施工项目,招标人选择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业主综合评价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的依据的,其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的权重不宜超过80%。

      (三)评标

      1.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的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各投标人总得分计算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和其他评审分数可以各按10%、10%和80%权重计算。

      2.使用诚信综合评价分数评标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可以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项目评分加权平均计算,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不宜超过20%。实施项目负责人诚信综合评价后,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得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60%-80%和20%-40%。

      3.监理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可以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加权平均计算,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不宜超过20%。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后,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和投标总监理工程师得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70%-80%和20%-30%。

      (四)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投标截止当日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公布的情况。

      (五)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七、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诚信评价标准或细则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二)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自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被答复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doc

      2.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doc

      3.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doc

      4.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标准.doc

      5.其他管理评价标准.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 广东省:关于发布2018年8-12月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8年8-12月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粤建注发〔2018〕9号


    各有关人员:

      现将2018年8-12月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通知如下:

    专业

    培训
    时间

    培训
    地点

    学时

    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

    备注

    注册造价工程师

    8

    广州

    必修+选修60

    abcdefghi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课程内容
    a.
    装配式建筑带来数字造价
    b.
    全过程工程咨询和造价工程师的新定位
    c.
    全面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剖析(基于综合管廊案例)
    d.
    海绵城市建设
    e.
    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工作
    f.
    全过程造价服务在新形式下的实务和探索
    g.PPP
    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
    h.
    工程造+

    价纠纷调解实践
    i
    造价工程师的新工具、新思维
    j.
    项目成本与价值集成管理
    k.PPP
    模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l.
    新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

    9

    广州

    必修+选修60

    abcdefghi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佛山

    必修+选修60

    abcdefghi

    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

    10

    深圳

    必修30

    dJkl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广州

    必修+选修60

    abcdefghi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注:以上计划的具体开班时间、地点或应学员要求临时加开班次等信息,请留意我中心网站培训班的发布情况。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8年8月16日


  • 广东省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8月22日-9月6日

    关于2018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考〔2018〕29号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4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8号)精神,现就广东省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具体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027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客观题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客观题

    1028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客观题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主观题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全省在广州、深圳、佛山、汕头、河源、东莞和茂名市设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执行。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2个科目考试条件(级别为免二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2个基础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专业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增报专业考试条件

       已获得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81231。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

      

       四、报名和报考流程

       (一)报名和缴费

       1.该项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88229:00-9617:00

       2.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按56元收取,《建设工程计价》科目按66元收取,《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按74元收取。

       (二)报考流程

       1.用户注册和电子照片上传。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必须填写本人联系电话),并签订《考生报考承诺书》(附件1)以及填写《工作简历表》(附件3)。已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上传成功,将无法修改,务必请本人谨慎操作。

       新注册考生在上传照片前,请先在报名网站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对照片进行处理,再将审核通过(转换后)的照片上传。照片格式要求:本人近期彩色标准一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片,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转换后的照片小于15K

       2.报名信息填报和确认。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审核不合格的,后果自负。

       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凡省直(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属单位人员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考试机构报名。

       3.报名信息修改。考生如要进行信息修改,按照规定,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个人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需先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方可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修改成功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在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则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接收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4.报名表打印。考生完成照片上传、信息填报和报名信息确认后,请及时下载并打印《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的下载和打印。

       5.缴费。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在网上缴费前,务必再次确认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科目等信息。

       6.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的规范管理。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将《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盖章并妥善保管;考试成绩公布后,全科成绩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将《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及相关资料交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核;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领取证书时,一并领取《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及相关资料。

      

       五、准考证打印和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181022 9:00-1026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相片等信息内容,如发现与提交报名表信息不一致,务必在考试前到所在地考试机构查询更正。考试时,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1.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2.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增报专业考试的人员,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增报专业)。

       为保证新旧考试平稳过渡,原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

       3.《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含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个专业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他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4.按照规定,考试原则上封闭2个小时,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和考场位置,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5.考生应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和其它电子设备。考场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6.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7.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使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7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7版)、《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版)。

      六、成绩公布和成绩核查

      (一)成绩公布及合格标准划定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812月底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二)成绩核查

    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提交成绩核查申请(附件4),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

       考后资格复核实行属地管理,谁复核谁负责。省直报名点考后资格复核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资格复核通知在广东人事考试网www.gdrsks.gov.cn公布);各市报名点资格复核工作由所在地考试机构负责。

       全省考生资格审核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考试机构资格复核的程序。考试成绩公布后,以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全科考试成绩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要按照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交资格复核材料(附件5)。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6)。具体复核时间以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的通知为准。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和各市考试机构领取证书。省直报名点合格证书(合格证明)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发放,各市合格证书(合格证明)由所在地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领取时间请留意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网站通知。

     

       九、考生报名及考务咨询联系方式


       附件1. 考生报考承诺书

       2. 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 工作简历表

       4. 广东省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5.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6. 代办委托书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8年8月20日



  • 造价站:珠海市2018年8月1-10日用砂材料信息价





  • 造价站:珠海市各区2018年8月1-10日水泥及其以砂为原料材料信息价




  • 安徽省:关于开展2018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行为动态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行为动态检查的通知

    合造价〔2018〕6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计划>的通知》(建稽函〔2018〕871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通知》(造价〔2018〕2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18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行为动态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年8、9月

      二、检查对象

      2018年1月1日前在“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2016、2017年我市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督检查抽查到的企业不在此次抽查范围内。抽取企业的比例为20%。

      三、检查内容

      对抽取企业资质条件和近期承接的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进行抽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是否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中所列禁止行为。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要求。

      四、检查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

      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DB34/T1948-2013)。

      五、检查要求

      1、本次检查要求受检企业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等资料(详见附件),并安排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受检造价咨询业务项目负责人、成果文件编制、审核人员到我站接受检查和询问。相关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配合本次检查,确保上述人员到场;受检的证件、资料和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应梳理完善,及时提交造价站备查。

      2、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将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在市城乡建委网站曝光。

      3、本次检查结果将上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并作为信用记录记入被抽查企业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行为动态检查内容及资料表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8月14日


  • 住建部: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人[2018]67号),考生和各有关方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衔接十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人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2019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新大纲。

      二、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人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

      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方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8月3日


  • 广东省:开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企业于12月31日前提交申报资料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建协〔2018〕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改革发展有关政策要求和文件精神,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将继续开展以“能力评估和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工作。

      经过升级并调试后的“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申报系统于2018年8月1日正式上线,根据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五届七次理事会修订并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实施方案(修订)》(详见附件),现将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工作限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非会员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等级时可同时申请加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二、凡自愿申报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的机构,可访问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gdcia.org/)或登录三库一平台(http:// 113.108.219.40/Approve/)“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申报平台,根据平台指引,填报和上传申报材料。

      三、申报办法

      1.简易申报:凡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且有效期在2017年12月28日后的甲级、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或持有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乙级、暂定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均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简易申报形式提交申报资料(详见附件)对应申请AAA级(甲级)、AA级(乙级)、A级(暂定级)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2.普通申报:凡资质证书于2017年12月28日(含)前已失效、无资质(资信)证书、有升级需求(暂定级或A级升级申报AA级、乙级或AA级升级申报AAA级,一次只可申请升一级,升级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升级)的企业,可据实提交申报资料(详见附件)申请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3.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行政许可取消,2017年12月28日前通过三库一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级”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但未完成资信评级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上方式继续申请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4.2019年1月1日起,所有申请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信评价等级的企业,均按普通申报形式申报;三库一平台将为所有通过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信评价并获得AAA级、AA级、A级等级证书的企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四、评价结果。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结果通过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和三库一平台公开公示,公示完成后,企业可自行下载并打印资信等级证书。

      联 系 人:谢瑞 孟景铿

      联系电话:020-83642501

      技术支持:020-87250708

      联系邮箱:gdcia@vip.163.com

      附件:1.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资信评价实施方案(修订)

      2: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网络申报流程图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2018年8月1日


  •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反贪部门转隶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与检察职能不符,检察机关掌握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和行贿信息已不完整,客观上无法提供全面准确权威的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信息查询。根据上级要求,从2018年8月1日起,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查询需要,可以自行查询。

      特此通知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31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8年6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穗建筑〔2018〕1249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委将于2018年7月25日至11月15日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在广州地区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甲级、乙级、暂定乙级),均应按本通知要求接受我委组织的专项检查。

      二、检查安排

      (一)凡在广州地区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于8月17日前在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http://113.108.174.239/JianGuan/user.do?method=changeIndex&fareaId=1)的“专项检查”栏内,完成本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的录入和核对确认工作。未在“造价监管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及“人员注册”的企业,先行在“造价监管系统”中进行注册,再进入“专项检查”栏内按要求填好相关信息。我委根据《广东省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规定要求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等信息。

      (二)所有造价咨询企业需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并扫描)上传至“造价监管系统”的“专项检查”栏内。

      (三)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受检造价咨询企业。

      (四)受检的造价咨询企业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根据项目清单将造价成果文件上传至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http://113.108.174.239/JianGuan/user.do?method=changeIndex&fareaId=1)。

      (五)本次专项检查由现场检查和造价成果文件检查两部分组成。我委专项检查组将于2018年9月3日至9月28日前往受检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安排由专人通知。检查组从被检企业上传的项目清单台账中随机抽取一个项目进行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造价成果文件。随机抽查受检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

      (二)企业资质条件情况。企业注册资本、办公场所出资人构成等资质条件情况,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三)企业注册造价师、专业技术人员等专职专业人员管理情况。

      (四)企业内部管理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企业分支机构情况。注册地不在广州市的企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等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六)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业绩是否达标,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按资质承接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情况,咨询服务费收取情况等。

      (七)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其他从业执业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四、具体的工作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程序、考评方式等详见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

      五、凡在广州地区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查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数据等资料。对企业不配合我委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造价成果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将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3号)实施扣分。

      为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秩序,我委设立专门投诉受理电话(020-83630941),我委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企业咨询项目清单.doc

      2.2018年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3日


  • 广东省:7月25-31日,2018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预复核

    关于2018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预复核的通知

    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

           2018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8年720日公布,但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确定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参照执行。

    一、2018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暂定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暂定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66 11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96 16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66 11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72 120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

    网上报名时选择“省直”的考生,请于20187253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到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4楼省人事考试局服务大厅送交资料

    我省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及材料受理的具体联系方式(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网站公布为准,见附件1)。其中,省直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附件2),请自行下载核查。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执行。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1231日。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

    1.《报名》(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3)。

    3.工作简历表一份附件4(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5,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的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

    五、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资格条件,按期完成考后复核工作,并于810日前将此项考试的审核工作情况报告及合格人员表、不合格人员及逾期未交表人员报表加盖公章报省人事考试局。 

     

      附件:

            1.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2.2018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预收表人员名单(省直)

            3.考生报考承诺书

            4.工作简历表

            5.代办委托书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8723



  • 1017百企千亿采购盛会拟邀名单新鲜出炉

    您的客户和您的竞争对手都已报名,您还在等什么!

    10月17日,百企千亿采购盛会,武汉,不见不散!




  • 百企千亿采购盛会,10.17与您相约武汉!

    国家级经济专家解读未来十年建筑业发展趋势

    20多个省市行业商协会、200家采购企业齐聚武汉

    60多家海内外媒体同步报道

    新思路、新模式、新商业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30周年庆典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工程采购供应链大会将于2018年10月17日在武汉欧亚国际酒店-北京厅召开。

    会议内容

    1. “装配式建造、一体化装修” 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2. 工程供应链大数据采购应用分析

    3. 供应链金融如何为建材交易保驾护航

    4. 行业大咖经验分享(工程采购企业、建材厂商)

    5. 百企千亿采购签约

    6.“一带一路”全球工程采购联盟启动仪式

    7.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30周年庆典活动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

    承办单位:

    广东材巴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媒体:

    60多家海内外媒体同步报道



  • 【10.17大会】千亿采购大单等你来抢!

    您和您的企业是否有如下困扰?

    1、网购建材靠不靠谱,我该选择哪一家?

    2、工程项目采购清单到底真不真实?

    3、反复快递送样货不对板怎么办?

    4、装配式建造、一体化装修….国家新政策如何应对?

    5、互联网+工程采购这只新鲜大闸蟹该从哪里下嘴?

    6、如何降低营销成本和广告投入?

    7、如何精准定位客户群体?

    国家政策层出不穷,互联网+工程采购愈演愈烈,传统行业要变革到底该怎么办?!

    2018年10月17日20多个省市行业商协会、200家采购企业齐聚武汉,60多家媒体同步报道,国家级经济专家解读政策导向,行业大咖为您答疑解惑,更有千亿采购大单等你来抢!

    1. 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材巴巴5000采购单位、25000家材料厂商、88个材料大类、2000个材料小类,千万采购大单,万亿采购资源,海量工程资源与您共享。

    2. 建材展会,现场看样:交易会现场精选50多家材巴巴平台优质供应厂商现场展示,现场看样,深入了解建材工艺,零距离接触厂家。

    3. 直接对接,现场交易:采供双方面对面交流,相互沟通,现场项目对接签约,增加线上线下信任感,为未来友好合作奠基。

    4. 轻松应对国家政策:以“一带一路、装配式建造、一体化装修、供应链金融”等国家战略规划为主题和切入点,及时把握经济政策风向标,国家级经济学者深层次解读

    5. 经验分享,答疑解惑:行业大咖从实践角度讲述如何在“互联网+实体经济融合”的浪潮中主动迎接变革,供应商、采购商、运营商,多角度深层次,为你答疑解惑

    6. 多重展示、立体传播: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网络、报纸、书刊等海内外60多家一线媒体宣传、推广,直面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精准定位广告受众人群,百分之百宣传回报。

    名额有限,您的客户和您的竞争对手都已报名,您还在等什么!10月17日,武汉,不见不散!!

  • 中价协:关于发布企业开放日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企业开放日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

      为规范对“企业开放日活动”的管理,更好的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共同发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企业开放日活动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7月4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企业开放日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企业开放日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放日活动旨在为中价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搭建互助互利、和谐共赢的交流平台,充分展示单位会员的企业特色、特长,更好的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共同发展。

      第三条 企业开放日活动由中价协发起,申请开放的单位会员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均可作为承办单位向中价协提出申请:

      (一)以工程造价为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服务能力突出;

      (二)能够较好适应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且在该方面咨询服务能力突出;

      (三)在企业数据库建设及应用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较高,在企业经营、股权激励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经验;

      (五)以行业党建、企业文化建设等促进业务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

      第五条 有意向申请成为承办单位的,应如实填写“企业开放日活动承办单位申请表”(附表一),经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进入中价协企业开放日活动承办单位备选名单。

      第六条 中价协企业开放日活动计划每年举办4期,均在每季度第3个月的中下旬举办。

      中价协将结合行业发展动态和会员关注的热点来确定当期的活动主题,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初,通过会员管理系统、微信公众号等官方途径公布当期的承办单位。

      第七条 拟参加企业开放日活动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按照当期通知的时间要求,将“参加中价协‘企业开放日’活动报名表”(附表二)报至中价协会员服务部。

      第八条 中价协企业开放日活动每期人数由当期承办单位确定,实行限额报名,报满为止。

      第九条 企业开放日活动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参加活动人员自行承担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十条 对于活动组织有力、展示内容出众、满意度高的承办单位,中价协将在“优秀单位会员评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或适当加分。

      附件:

      1、企业开放日活动承办单位申请表

      2、参加中价协“企业开放日”活动报名表


  • 四川省:关于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53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试运行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87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分工及范围

      (一)工作分工

      1、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核查工作。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的核查工作。

      (二)核查范围

      1、资质(资格)条件核查范围为全部造价咨询机构;

      2、市场行为及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为按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地和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机构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按比例计算不足1家的至少1家)随机抽取。

      除按照“随机抽取”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外,近一年内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纳入核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核查。核查造价咨询机构现有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标准。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查验。

      (二)市场行为核查及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主要以抽查咨询项目的方式核查诚信经营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情况,检查重点是: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揽业务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2)咨询成果文件是否实施了二级复(审)核;

      (3)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程序是否规范,盖章、签字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执行审查制度;

      (4)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规定等;

      (5)项目是否有回访记录,是否总结咨询业务的优缺点并提出解决措施与方法;

      (6)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是否履行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第二十条的行为。

      三、核查时间及程序

      本次动态核查分为自查阶段、核查阶段、整改及总结阶段和核查结果处理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

      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核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后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送造价管理机构。

      1、《自查报告》;

      2、填写《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资格条件)》(详见附件3)、《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市场行为及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详见附件4);

      3、社保部门出具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省工商注册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省外入川造价咨询机构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州)工商注册的造价咨询机构按行政区域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核查阶段(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

      1、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的确定

      确定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核查人员以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应采用“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数量

      随机选取3个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中2017年业绩备案的项目。

      3、核查程序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发出《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其中1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和1至2名行业专家(其中1名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现场核查;

      (3)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详见附件3、附件4)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8月11日-11月10日)

      对在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造价咨询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1月20日前向省造价总站报送动态核查情况书面报告。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资质(资格)条件动态核查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间,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停其资质升级、资质延续等申报事项和承接新的造价咨询业务,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停其在川从事承揽业务信息登记和承接新的造价咨询业务;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资质(资格)标准的,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撤回或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省外入川造价咨询机构依法取消其在川从事承揽业务资格。

      (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不合格的造价咨询机构,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总分低于60分),予以通报批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或不接受及不配合的造价咨询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好动态核查工作,务必按要求及时向省造价总站报送动态核查情况书面报告。

      核查中签字、盖章等手续必须完整,及时整理好自查报告及相关核查文档并存档备查。

      (二)核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办法》第二十条工作纪律。核查人员若有违反,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有权举报投诉,查实后,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被核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

      附件:1.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通知书

      2.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提供资料清单

      3.《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表》(资质及资格条件)

      4.《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表》(市场行为)

      5.《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质量检查表》

      附件下载:1-5(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8日


  • 中山市:关于废止《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招标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项目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中建通〔2018〕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需要招标。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招标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项目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建通〔2017〕51号)。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6日




  • 浙江省:关于开展2018年度杭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度杭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及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8)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8年度杭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检查范围

      在2018年5月31日前取得甲、乙级(含暂定期一年)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所有杭州市本地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各县(市、区))范围内或省内跨市、出省)、外地造价咨询企业进杭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各县(市、区)范围内),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定期检查。

      二、定期检查形式

      本次定期检查以企业自查与管理部门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通知发布之日起至7月6日为企业自查时间;7月7日至7月31日,市造价投资办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实地抽查。

      三、定期检查需上报的材料及报送流程

      参检企业应于7月6日前将本次定期检查所需上报的材料送至市造价投资办。定期检查表的有关业绩数据按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情况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按2018年5月31日的情况填写,相关要求如下:

      (一)本地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1、本地企业通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资质监管系统完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核对相关数据后打印检查表,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中涉及企业的内容逐一填写,最后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两份)。

      2、所有参检企业在填报定期检查表的同时,应及时对杭州建设信用网上的企业信息及各项数据进行更新维护(人员基本信息中没有身份证信息的需要重新核验身份证),还没有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的参检企业应及时上网录入相关信息,并在7月6日前审核通过,确保定期检查表上有关填报内容与杭州建设信用网上相关信息的内容保持一致。

      3、提供专职专业人员近三个月的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在杭州市(含各县(市、区))范围内或省内跨市、出省设有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由企业总部填报《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外地企业进杭设立的分支机构

      1、应在杭州建设信用管理平台(http://115.238.34.210)上建立或完善进杭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录入企业和专职人员的详细信息(专职人员需办理身份证刷卡入库),并经市造价投资办审核通过。

      2、填报《外地进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定期检查表》(附件3)并附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简历、身份证;

      (4)分支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注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近三个月的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6)由当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诚信证明及定期检查合格证明。

      四、定期检查注意事项

      1、定期检查期间,发生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一般性资质变更的,应按变更后内容填报。

      2、定期检查期间,发生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等重大资质变更的,原则上仍按原内容填报,待资质定期检查结束后再行办理改制、重组、合并手续;如企业因机构和人员已发生重大变更,确实无法参加本次资质定期检查的,需向市造价投资办递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市造价投资办核实后准予延迟企业资质定期检查。

      3、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不符合市场行为要求、严重存在执业质量或信用管理问题,以及不按规定参加定期检查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4、市造价投资办于8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检查结果经省造价管理总站确认后在杭州造价网上公布。对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信用扣分并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回资质。对外地企业进杭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查情况将抄送企业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定期检查期间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造价投资办信息管理科联系。

      联系人:肖潇87020196 刘晓东87013416

      地址:莫干山路102号立新大厦926室

      附件:

      1、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及成果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8﹞29号)

      2、《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情况汇总表》

      3、《外地进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分支机构定期检查表》

      附件下载:1-3(总)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8年5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

  • 山西省: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的通知

    晋建标函[2018]76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函[2017]209号),切实提升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住房建设城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检查工作成效。各市要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各市管理部门和造价师专家组成,每个检查组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从各市申报专家库人员中选取。检查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的通知》(晋建标函[2018]734号)规定事项进行检查。

      二、此次检查原则要求覆盖在我省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包括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对每个造价咨询企业需检查3项成果报告(由企业选送1项,检查组抽查2项),今年暂不检查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对每项成果检查要形成完整的检查记录,各市管理部门和被检企业各留存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分表》。受检企业的总体评分为所检3个项目成果评分的平均值,该分值计入今年企业从业综合考评成绩。

      对暂定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在本次检查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咨询成果不足3项的,此次只检查实际完成项目。

      三、对本次检查的单项成果报告得分达优秀的,各市将优秀成果报告汇总目录报我厅。优秀报告的申报材料暂存各市管理部门。省厅将在年度综合考评时,安排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随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一同公布。

      四、检查范围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完成归档的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并重点抽查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等咨询报告。对有投诉的工程咨询报告,可不限报告的归档时间,各市要作为必检项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检阶段: 2018年7月1日-7月31日

      (二)各市检查评审阶段:2018年8月1日-9月30日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分表.xls



      山西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5日


  • 新行业部署|蓝翔正式签约材巴巴“弱电智能化”行业总运营商

    2018627材巴巴CEO欧阳总与广州市蓝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总在材巴巴广州总部正式签订了弱电智能化行业总运营商合作协议。双方本着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展开深入合作。



    广州市蓝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高科技开发企业,在智能化弱电工程和智能安防信息综合平台研发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材巴巴作为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借势华联集团品牌资源与自身技术优势,其旗下行业频道(分类馆)涵盖万亿市场空间、1000多家核心厂家和1000多家采购企业,以及88个大类,2000多个小类。为企业量身打造品牌价值,活动植入、个性定制化等无缝对接,提高品牌成交率,节省运营成本,达到品牌高溢价效应。


    此次蓝翔与材巴巴战略合作的达成,是专业与技术优势、受众与用户优势的叠加。而合作运营的弱电智能化行业频道(分类馆),整合了材巴巴专业技术优势及弱电智能化行业资源,可以帮助弱电智能化企业构建低成本经营、高频率交易、高效配送、优质服务等领先竞争力;同时对该行业一线品牌、知名企业推出优惠入驻策略,切切实实地为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投融资等金融需求。

    接下来,蓝翔与材巴巴将发挥各自优势,协力打造弱电智能化行业频道,共同推动弱电智能化行业的蓬勃发展。



  • 住建部: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7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7年全国共有7800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3.9%。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737家,增长10.53%;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063家,减少1.48%。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961家,减少2.04%;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839家,增长6.11%。具体分布见表一、二: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7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507,521人,比上年增长9.8%。其中,正式聘用员工466,389人,占91.9%;临时聘用人员41,132人,占8.1%。

      2017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87,963人,比上年增长8.48%,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17.33%。

      2017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339,692人,比上年增长7.92%,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66.93%。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7,506人,中级职称人员173,401人,初级职称人员88,785人,各级别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为22.81%、51.05%、26.14%。

      三、业务情况

      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469.14亿元,比上年增长22.05%。 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661.17亿元,比上年增长10.99%,占全部营业收入的45%;招标代理业务收入153.83亿元;建设工程监理业务285.64亿元;项目管理业务收入276.27亿元;工程咨询业务收入92.22亿元。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379.79亿元,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比例为57.44%;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11.25亿元,占16.83%;公路工程专业收入32.21亿元,占4.87%;火电工程专业收入14.76亿,占2.23%;水利工程专业收入15亿元,占2.27%;其他各专业收入合计108.16亿元,占16.36%。与上年相比,各专业收入均略有增长。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其中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为63.09亿元、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41.9亿元、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264.74亿元、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64.09亿元、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12.37亿元,各类业务收入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54%、21.46%、40.04%、24.82%和1.87%。此外,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4.98亿元,占2.27%。与上年相比,各阶段业务收入同样均略有增长。

      四、财务情况

      2017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55.25亿元,上缴所得税合计60.29亿元。


  • 合作共赢|材巴巴携手广西建筑装饰协会


    01 携手合作

    2018年6月21日下午,广东材巴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材巴巴)代表与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简称广西协会)在广西建科院会议室,就广西协会定制版集采平台进行了洽谈,期间双方就现阶段合作达成了一致共识,并根据实际对广西协会定制版集采平台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


    材巴巴与广西协会召开业务洽谈会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成立于1995年3月18日,性质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广西壮族自治民政厅批准和注册登记,是由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全区行业自律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拥有三百多家会员单位,成立有建筑装饰行业的专家库,目前有来自施工、设计、材料等企业及教学、科研等单位的专家壹百多名(专家类别: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建筑装饰设计类、住宅装饰装修类)


    02 定制版集采平台

    广西协会定制版集采平台是材巴巴针对广西协会以及协会会员单位的需求专门开发、量身定制的集采通系统,在结合了材巴巴原集采通数据互通、资源整合等特点外,加强了内部管理运营及平台集采交易功能。帮助广西协会的会员企业快速放心采购、规范网上平台建材交易流程,节省代理商环节带来的高成本,帮助工程采购及建材厂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利润,方便企业工程采购,建立装饰企业与建材厂商快速沟通渠道。


    传统集采通功能点



    03 关于材巴巴

    材巴巴作为国内首个通过平台与终端管理工具(集采通/易材通)数据互联互通的“互联网+工程采购供应链平台”,在线上帮助采供双方达成交易的同时,线下联动厂商直接对接,对平台入驻采供双方撮合交易。在针对有大宗不同采购/供应需求的客户时,材巴巴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发,为您量身打造个性化定制版本,从多种角度满足客户服务需求,与您携手前进,共同打造“互联网+工程采购”供应链,一起迎接时代变革的浪潮。





  • 中咨协:关于2018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8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 第 2号


    各有关工程咨询单位: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开展2018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工作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18〕619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将开展2018年全国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工作,现将2018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申报

      (一)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及本公告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的承诺书应扫描上传到《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管理系统》中。

      (二)申报范围:自愿申请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的单位。

      (三)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通过《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管理系统》在线申报。

      (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单位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部分。

      二、评审

      (一)工作机制

      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边受理边评审方式进行。

      1、评审机制。为确保公平、公正做好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工作,中咨协会拟建立三级评审机制,即合规审查、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查。合规审查后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专家评审后进入评审委员会审查阶段,根据评审委员会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等级的决定。

      2、结果反馈机制。对合规审查中发现申报材料不合规的,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对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材料提交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查。

      3、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中咨协会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专家占比不少于50%。其主要职责是对专家评审过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请是否符合《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即为通过。

      4、选聘专家。参与甲级专业资信和综合资信评价工作的专家从中咨协会专家库中选取,参与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评价工作的专家从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中选取。

      (二)合规审查

      中咨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告知申报单位补正的内容。合规审查中若出现有异议的材料,中咨协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也可以征询申报单位进行说明或质疑。审查不同意的,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合规审查后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具体内容包括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四)评审委员会审查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对专家评审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意见反馈

      中咨协会将通过中国工程咨询网告知申报单位通过《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管理系统》查看评审结果,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

      (六)反馈处理

      处理申报单位反馈意见,组织反馈处理专家进行复审,专家复审后则进入公示阶段。

      三、公示、公布和颁发证书

      (一)公示

      评审结果将在中国工程咨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二)公布

      公示结束后,中咨协会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评审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颁发证书

      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分为甲级专业资信、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和甲级综合资信三种。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统一印制,副本为电子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有效期为3年。评审结果公布后,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和使用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副本)。

      四、有关时间安排

      (一)申报时间: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在线申报

      (二)评审时间:2018年7月30日-9月10日

      (三)公示时间:2018年9月11日-17日

      五、社会监督

      中咨协会开展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工作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电话:010-6833 2689

      邮箱:zxpj@cnaec.org.cn

      六、技术支持

      系统问题请致电:

      010-8833 7663,13810184921

      申报问题请致电:

      010-6833 2689(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附件1:《2018年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2:《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申请表》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18年6月14日


  • 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屋市政工程督查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屋市政工程督查专家库的通知

    穗建质〔2018〕9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督导检查力度,提高现场检查的专业性、发现问题的有效性,现决定建立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督查专家库,并向社会和各单位征集部分专业专家,参与我委开展的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专家专业类别

      (一)安全类:

      土建类(基坑工程、模架工程)、机电类(建筑机械、机电设备安装)、隧道工程类(矿山工程、盾构工程、顶管工程)、市政路桥类。

      (二)质量类:

      土建类、机电设备类、勘察设计类、检测类、资料类。

      (三)文明施工类。

      二、专家入库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有较好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累计10年以上者;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行业内知名专家及特殊专业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凡有意愿加入本库,且已经加入以下任一专家库的专家,可免申请直接加入本库,当中包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专家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家库、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库。凡已经加入上述专家库,但无意愿加入本库的专家,请与各专家库的建设单位联系,申请退出本库。

      三、入库专家义务

      (一)按时参加我委组织的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督查工作的,应至少提前1天请假;

      (二)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参与项目督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变更相应信息;

      (四)廉洁自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入库专家责任

      (一)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督查工作,在督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专业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二)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任职单位或项目参加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督导检查;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项目参建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项目参建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督导检查组织单位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五、入库申请方式

      采用个人申请方式,但需取得单位推荐意见。专家自行登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督查专家库系统”,网址为:http://202.105.41.52:8021/login/indexzj#divRXJBTJ,按系统要求填写资料。

      六、审核

      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者,经我委审核确定即成为广州市房屋市政工程督查专家,由我委通知专家本人,并逐步将专家登入我委“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督查专家库系统”的帐号及密码发送至专家个人,其后可由专家个人自行登入系统进行资格维护。

      七、公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长期。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3124445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邮编:510032

      附件: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督查专家申请、推荐表.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 广东省:关于公布2018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协会决定对获得2018年度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并曾获得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开工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及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奖)的45项工程授予2018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以下简称金匠奖)荣誉称号,现予以公布表彰(名单附后),并通知如下:

      一、我协会将对获得金匠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和建造师、项目总监予以表彰和颁发证书,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和相关报刊公告表彰。

      二、各市建筑业协会要认真组织施工、监理企业参观学习,积极推广创优经验,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2018年度省建设工程金匠奖(房屋建筑及专业工程) 名单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2018年6月8日



  • 广东省:关于公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备案)咨询与查询方式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备案)咨询与查询方式的通知

    粤建许函〔2018〕1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务体系,方便企业办事,现将我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咨询、查询方式进行公开。如有其他优化公开方式意见,请径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4日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备案) 咨询与查询方式 [06.07]




  • 浙江省: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及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及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建站市﹝2018﹞29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计价行为,决定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及成果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定期检查:2018年5月31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所有企业及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省内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由各地组织检查。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省站抽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各地市检查名单由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明确。

      二、检查内容

      1.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2.企业的市场行为;

      3.企业执业质量情况;

      4.企业信用情况。

      三、检查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

      3.《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

      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浙建站市〔2008〕16号)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6.《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浙建站市〔2015〕54号)

      7.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15〕3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浙建〔2016〕12号)

      四、检查方式及程序

      1.企业定期检查:企业登录浙江省造价信息网-资质监管系统,首先完善(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股东、专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然后进入定期检查列表,核对相关信息后,打印定期检查表,并对定期检查表中企业行为部分认真填写,最后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两份),连同企业专职专业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明细交属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表的有关业绩数据按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情况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按2018年5月31日的情况填写。定期检查表于7月6日前报送当地造价管理机构。

      2.成果质量检查:主要对2017年1月1日后编制的项目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进行检查。每个受检企业抽查一个项目,省站抽检的企业于7月6日前将材料上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各地抽查企业名单与上报时间由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明确。

      3.检查于7月31日前完成。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于8月10日前将定期检查表及成果质量检查表交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地将资质监管系统中本地企业的情况审核完毕并清理已失效的企业信息。

      五、检查结论及处理

      1.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不符合市场行为要求、存在严重执业质量或信用管理问题、不按规定提交定期检查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企业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回资质。检查结果将在“浙江造价信息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对省外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检查情况将抄送企业所属省份造价管理部门。

      2.成果质量检查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实行百分制,质量检查综合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80分(不含)的为及格,80分-90分(不含)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对成果质量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企业和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其他有关要求

      1.此次检查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提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有助于推动相关制度的落实,提高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检查小组,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标准统一,尺度一致,程序严谨;各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此次检查作为提高企业自身水平的契机,对检查给予配合,主动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的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人员配合检查工作。

      2.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对检查项目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被检查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被检查企业正常开展的咨询业务和经营活动。

      3.每个检查项目检查结束后,市造价管理机构要与被查企业当面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 :

      1、省外企业驻浙江省分支机构汇总表

      2、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质量抽查企业名单

      3、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操作手册

      4、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供地市使用)

      5、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质量检查评分表 (供地市使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6月6日


  • 广东6月10日举办“全过程工程咨询主题沙龙――菲迪克先进管理理念和规范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的案例应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积极“走出去”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工程咨询高端人才势在必行。在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过程中,我省工程咨询行业、企业的从业人员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创始组织—菲迪克知识体系的优势及如何有效学习运用在项目中,十分必要。为此,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认证管理委员会定于2018年6月10日下午,举办“菲迪克先进管理理念和规范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的案例应用”为主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沙龙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8年6月10日(星期日)下午14:00-17:30

      二、会议地点:

      中国·广州 建国国际酒店 三层天伦厅

      三、演讲嘉宾和演讲主题

      1.唐 萍 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认证管理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

      演讲题目:介绍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试点项目及学习菲迪克先进管理理念的意义

      2.黎 莉,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演讲题目: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中运用国际先进理念的思考

      3.戚广枫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演讲题目:简析菲迪克合同

      4.雷振宇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

      演讲题目: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全过程咨询案例分析

      5.钟 泉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会长

      演讲题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探索

      四、交流互动

      五、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请按下方报名方式报名。

      六、其他

      1.本次会议不收取费用,参加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2.会务咨询联系人:郭立,手机:13501292211

      主办单位

      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认证管理委员会

      北京博雅方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18年6月4日

      报名方式:登录“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教育培训报名”→“网上报名”→选择报名会议、场次和所需资料→确认

      报名链接:报名入口




  • 广州市:关于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质〔2018〕871号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要求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5月17日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是对《规定》的具体补充,应结合《规定》要求,在工作中一并执行。

      二、明确监管分工及执法权限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住建局按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分别负责所管辖工程项目中的危大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危大工程的监督检查等执法权限委托给市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各区住建局可以将危大工程的监督检查等执法权限委托给区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建立危大工程管理台帐

      市、区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监督项目的危大工程台帐,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部位、重要技术参数、开始施工日期、完成施工日期等。对危大工程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及时修订办事指南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对建设项目监督登记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各区住建部门参照执行修订后的办事指南。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监督登记手续时,按《规定》提交危大工程材料,包括:提供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资料;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及任命文件等材料。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报告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工地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应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专此通知。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 广州市:《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使用规定

      为了推进我市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准化工作,减少发承包双方在建设项目中投标报价的确定、工程款的拨付、工程结算款的计算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或争议,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使用规定。

      一、《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将作为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项检查成果文件核查及招标控制价检查的参考标准之一,也将作为造价协会行业评优的参考指标。

      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以书籍及配套软件的方式提供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供造价从业人员学习、使用。

      具体使用细则如下:

      ①本协会会员单位免费获得10个配套软件用户账号(账号有效期与会籍一致),并赠送《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书籍2本。

      ②非本协会会员单位购买配套软件用户账号,每5个账号500元/年(注:账号有效期一年,按照自然年计算),获赠送《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书籍1本(送完即止)。

      ③使用单位若需增加配套软件用户账号可向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申请领取,增加账号需要收取相应费用,每5个账号500元/年(注:账号有效期一年,按照自然年计算)。

      ④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的院校或培训机构购买配套软件用户账号的,可享受6折优惠。

      ⑤个人需购买配套软件用户账号的,其帐号纳入协会专属帐号统一管理,每个账号200元/年(注:账号有效期一年,按照自然年计算)。

      三、本协会将不定期组织各使用单位对《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的使用情况进行交流、研讨,完善配套软件的使用功能,推动广州地区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准化的实施。

      四、本协会将成立工程量清单标准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主编及副主编单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在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及配套软件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整理、答复;同时根据国家、省、市新的清单规范补充完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同时探讨通过《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制定各类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工程量清单模板,为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分析提供基础数据。

      五、本使用规定2018年5月31日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附:《工程量清单指南配套软件帐户申请表

      2018年5月31日

     

  • 佛山市:关于公布佛山市全过程咨询第一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

  • 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建函〔2018〕4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升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三、检查内容

      (一)抽查企业二个2017年—2018年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存档资料,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2、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3、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4、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

      5、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股份结构、人员情况、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真实有效;

      3、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检查结论

      (一)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检查分值在60(含60)分以上。且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2、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或企业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判定,检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企业资质状况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2、不合格:企业资质状况不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五、检查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企业营业执照中 “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本次专项检查为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之一,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营业执照中 “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检查;省厅组织对各市州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检查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和省厅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填写《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3),并将《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检查阶段。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及各市州规定的抽查比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检查。8月20日前,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三)省厅抽查阶段。9月省厅将按照“双随机”检查方式组织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七、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执业人员,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对资质达标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检查部门验收。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由检查部门报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四)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布,并在通报中显示各地市专项检查情况上报时间。

      八、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好本地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8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上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传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二)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档资料(见附件5),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各市州在实施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培训,明确检查内容,熟练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件下载:1-5(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3日


  • 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单项业务备案》网上办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响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8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事项,我处自2018年4月16日起对在南京市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单项业务备案实行网上办理服务。具体操作办法请详见“南京市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单项业务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南京市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单项业务备案办事指南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年4月12日


  • 广州市:关于领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的通知

    关于领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南》已印刷完成,请已足额缴纳会费的一般会员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携工作证或公司委托证明)到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4楼1405室)领取。

      本次书籍发放对象为一般会员单位,不包括信息发布会员单位和信息使用会员单位,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会费缴纳情况咨询电话:83193925、83195679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2018年5月23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5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督促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请点击下载浏览: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doc

      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分类细化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九)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十一)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十二)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五)“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一)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试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鼓励改革创新,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支持试点地区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研究推动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试点地区全流程、全覆盖实施改革情况,考核评价试点地区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试点地区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 中价协:关于征集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的通知

    中价协关于征集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的通知

    中价协〔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总结、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经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拟组织出版“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集”,现在全国范围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行业的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初选的案例电子版报送至中价协。

      2.案例可涵盖项目策划至运维等全寿命周期,也可是涉及其中具有全过程特征的部分阶段。案例应具有广泛性,避免集中在某一专业或某一行业。

      3.中价协将组织专家从征集的案例中挑选优秀案例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典型案例集”。

      4.每家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案例数量不限。

      二、案例要求

      1.体例要求。案例可参考“案例编写大纲”(附件)要求的内容和顺序编写,也可按照案例具体内容和特点适当增加相关内容。

      2.内容要求。案例应密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真实性。案例应来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真实实践,禁止虚构和杜撰。

      先进性。案例应能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项目规划、投资控制、合同策划和管理、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和措施优化等方面为项目带来增值的有益方法和经验,可包含具有亮点和特色的成果文件名称,取得良好效果的数据对比等。

      借鉴性。案例所提供的问题解决方式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借鉴和启发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授权要求。案例申报应取得案例相关单位和案例作者的授权,不得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对案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文字格式要求。案例字数限1万至3万字(word统计字数),语言应该精炼。案例应为Word格式,并在封面注明案例名称、案例提供单位、案例作者信息、联系方式等。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中价协行业自律部 席小刚 李宏伟

      联系电话:010-68331850

      传  真:010-68331131

      电子邮箱:xxg@ceca.org.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7层

      附件:案例编制大纲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5月16

    附件:

      案例编制大纲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咨询服务范围及组织模式

      1.咨询服务的业务范围

      2.咨询服务的组织模式

      3.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三、咨询服务的运作过程

      四、咨询服务的实践成效


  • 重庆市:工程咨询协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重庆市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重庆工程咨询协会关于申报2018年度重庆市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 广西:关于申报2018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点击报名:

      附件1

      附件2

  • 广州市公开征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5月31日截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通知

    穗建筑〔2018〕424号

    各位评标专家申请人:

      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7〕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公开征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普通评标专家库专家(不含设计类);

      (二)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专家(施工类)。

      二、条件要求

      (一)普通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包括节假日及外出评标等情况(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2.至少具备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1)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以下注册资格之一者:

      ①一级注册建筑师;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④注册监理工程师;⑤一级注册建造师;⑥注册环保工程师;⑦注册城市规划师;⑧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⑨注册机械工程师;⑩注册电气工程师(输变电、供配电);⑪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专家(施工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年龄原则上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对于身体健康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2.履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教授级技术职称;

      (2)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担任(或曾经担任)一级(甲级)及以上建设类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相当职务超过三年;

      (3)高级及以上职称,并获得专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十年及以上,并从事该职业累计十五年及以上;

      (4)高级及以上职称,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奖项的首位负责人。

      3.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担任过国家、省和广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2)作为重要成员,承担过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大型工程的建设;

      (3)作为重要成员,参与制定过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规范或标准。

      对于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两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身体健康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三、征集时间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四、申报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相关评标专家申请人在上述征集时间内按照以下对应的申报流程申请:

      (一)普通评标专家库专家申报方式

      步骤申报流程事项说明

      第一步登录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评标专家>网办事项>申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广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外网申报系统,链接:http://zj.gzggzy.cn:8787/TPBidder/login.aspx?Type=3

      第二步注册申请人请点击“专家注册”,进入注册界面,完成注册。专家姓名、联系电话请务必真实、准确。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如非广州号码,请在号码前加0。

      第三步入库学习考试注册成功后,申请人须开始入库学习,学习内容是招标投标和评标专家的基本法律法规。学习后,申请人可进行入库考试,考试成绩80分为合格。申请人可在入库考试查询中查看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才能填写入库申请资料。

      第四步入库资料填写1.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评标特长、回避单位、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技术简历等,并扫描上传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入库资料,提交专家部核对。

      2.下载并填写申请人签名的申请函(具体格式见附件),在“申请函”扫描件地址栏上传。

      注:(1)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选择评标专业,原则上评标专业限定为1个;

      (2)本次征集范围不包括设计类专家,在选择评标专业时请勿勾选设计类专业。

      第五步核对资料专家部核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至入库登记填写的手机。收到短信后:

      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外网申报系统,点击系统左上角打印《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携带登记表(含个人主要技术简历)及身份证、补充上传的资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原件与复印件到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四楼评标专家管理部办理资料初审核对。

      第六步正式入库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审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参加专家入库培训,培训通过后正式入库。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专家(施工类)申报方式

      1.在库普通评标专家申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专家

      步骤申报流程事项说明

      第一步登录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评标专家>网办事项>在库专家登录>广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外网申报系统,链接:http://zj.gzggzy.cn:8787/TPBidder/login.aspx?Type=3

      第二步申报1.申请人进入“修改信息”界面,勾选02评标特长“是否申请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专家”。

      2.申请人按照入库条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评标特长、回避单位、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技术简历等,并扫描上传对应资料,提交专家部核对。

      注:(1)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选择评标专业,原则上评标专业限定为1个;

      (2)本次征集范围不包括设计类专家,在选择评标专业时请勿勾选设计类专业。

      3.下载并填写申请人签名的申请函(具体格式见附件),在“申请函”扫描件地址栏上传。

      第三步核对资料专家部核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至入库登记填写的手机。收到短信后:

      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外网申报系统,点击系统左上角打印《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携带登记表(含个人主要技术简历)、申请函、补充上传的资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原件与复印件到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四楼评标专家管理部办理资料初审核对。

      第四步正式入库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审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参加专家入库培训,培训通过后正式入库。

      2.非在库评标专家申请人申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专家

      步骤申报流程事项说明

      第一步登录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评标专家>网办事项>申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广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外网申报系统,链接:http://zj.gzggzy.cn:8787/TPBidder/login.aspx?Type=3

      第二步注册申请人请点击“专家注册”,进入注册界面,完成注册。专家姓名、联系电话请务必真实、准确。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如非广州号码,请在号码前加0。

      第三步入库学习考试注册成功后,申请人须开始入库学习,学习内容是招标投标和评标专家的基本法律法规。学习后,申请人可进行入库考试,考试成绩80分为合格。申请人可在入库考试查询中查看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才能填写入库申请资料。

      第四步入库资料填写1.申请人进入“修改信息”界面,勾选02评标特长“是否申请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专家”。

      2.申请人按照入库条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评标特长、回避单位、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技术简历等,并扫描上传对应资料,提交专家部核对。

      注:(1)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选择评标专业,原则上评标专业限定为1个;

      (2)本次征集范围不包括设计类专家,在选择评标专业时请勿勾选设计类专业。

      3.下载并填写申请人签名的申请函(具体格式见附件),在“申请函”扫描件地址栏上传。

      第五步核对资料专家部核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至入库登记填写的手机。收到短信后:

      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外网申报系统,点击系统左上角打印《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携带登记表(含个人主要技术简历)及身份证、补充上传的资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原件与复印件到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四楼评标专家管理部办理资料初审核对。

      第六步正式入库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审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参加专家入库培训,培训通过后正式入库。

      五、其他事项

      (一)2016年下半年至《办法》施行前已通过广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外网申报系统申请但未核准入库的评标专家申请人无须再重新申请,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初审确认后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

      (二)非在库评标专家申请人申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库专家的,经审核通过后,同时进入普通评标专家库;

      (三)申请人要对所填写的信息和递交的资料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抄送所在工作单位;

      (四)申请入库的其他事项及相关专家管理资讯,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ggzy.cn“评标专家”栏目查询。咨询电话:评标专家管理部020-28866000。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函.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9日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青建工〔2018〕177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要求,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随机抽查我省境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重点抽检上一年度执法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

      二、检查形式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西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西宁地区开展联合检查。其他各地执法检查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检查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四)《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配套的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四、检查时间及检查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8年5月至6月

      (二)检查方式:被检企业收到书面检查通知后,应当根据上述法规及规范开展自查。检查组根据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被检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主要针对被检单位资质条件、内部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开展。

      资质条件:企业的主要管理、专业技术和执业注册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岗及执业情况;企业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况;是否存在不履行执业责任以及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规行为;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所占比例及其出资额所占比例。

      内部管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档、归档情况;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是否齐全;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统计、汇总及录入系统情况;相关制度及收费标准明示情况;企业办公场地情况;企业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事档案关系管理情况。

      市场行为: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企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企业是否存在不按照现行规范、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行为;企业是否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被检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抽检项目编审造价人员、立卷归档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检查并予以配合。

      (二)被检企业在收到《青海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企业提供资料清单(附件1)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自查报告以及2017年元月至今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附件2)报至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被检企业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报告。各地对整改结果复查后,应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函告我厅。

      (四)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7〕18号)规定,将检查结果记录企业信用信息。

      (五)检查组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主动接受廉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到公私分明、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企业馈赠、宴请和安排的水果、鲜花、迎送等行为。

      联系人:李 岩 联系电话:0971-6146178

      附件:1、执法检查企业提供资料清单

      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1日


  • 东莞市2018年5月11日~6月底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

    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广东省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人第205号)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东建价〔2018〕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57号)的工作任务,结合《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2号)的工作要求和《东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抽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抽查主要面向所有在东莞市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2017年9月-2018年3月的建筑、安装、市政等预算成果文件。

      (二)市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

      (三)在2017年度成果文件抽查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

      (四)未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单位。

      (五)业主单位对成果文件质量有投诉的单位

      (六)低价承接业务的单位。

      二、检查时间

      2018年5月11日~6月底。

      三、检查方式

      市住建局从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家库及园区镇街住建系统专家中抽调人员成立专家小组,协助造价站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抽查活动。

      本次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主要全面检查企业计价行为、成果文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将从第一阶段检查结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抽取若干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根据被抽查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补充通知(或通知)、招标文件等资料,重新计量、计价,形成初步成果。初步成果与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对比、相关编制人员核对后,形成抽检结果,作出专家核查意见。

      四、检查程序

      (一)企业报送资料:

      填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表(附表1),以及公司造价师人员信息表(附表2)

      (二)报送时间:

      2018年5月2日至5月11日。

      (三)报送方式:

      请于2018年5月7日前填好附件1、2并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文件发送至邮箱(dgszjz@dgszjz.com)。

      (四)专家检查组从5月11日到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检查。六、检查结果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督促其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检查工作结束后,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同时对检查的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案例分析,找出共性问题,研究分析对策,制定相应措施,提升我市造价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业水平,提高工程计量、计价的准确性。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表

      2.造价师人员信息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日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的通知


  • 发改委: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8〕634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物价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两年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不断增强我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切实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要求,结合近两年工作实践,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9个方面30项任务。

      一、2018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确保完成国发〔2016〕48号文件提出的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的目标任务。

      在降成本工作中,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以提高实体经济供给体系质量为重点,持续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坚持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外部减负、内部挖潜,坚持上下联动、互相借鉴。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和要素成本上协同发力,降低企业负担。

      二、持续降低税费负担

      (一)通过结构性减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统筹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落实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调部分产品进口关税。

      (二)提高纳税便利程度。尽快推出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具体改革措施;研究推出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简并优化申报表、建立信用积分制度等具体改革措施。规范办税程序,推进纳税服务一体化。推进异地纳税便利化,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加快实现电子与实体服务同质化,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三)归并减免政府性基金和合理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梳理,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落实排污交易改革思路。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电信资费,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流量资费、中小企业专线标准资费和国际港澳台漫游资费。取消、降低部分服务性收费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五)依法查处各类涉企违法违规收费。检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收费目录清单执行到位。重点查处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已印发的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文件,梳理重点部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并付费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继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着力消除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

      (六)深化收费目录清单制管理。建立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凡具备竞争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放开,不具备放开条件的均列入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监管。

      三、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七)加强和改进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不断优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结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合理安排融资利率、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有条件的依法合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及“年审制”等合理金融创新。

      (八)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达到一定标准的金融机构的定向降准政策,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督促村镇银行全面提升支农支小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银税互动”和“银税合作”,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银行风险管控成本。

      (九)发展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服务小微和“三农”本源、专注融资担保主业。尽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地方政府性担保机构发展,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

      (十)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许可,完善融资制度安排,创新融资品种和服务。继续推动债券市场创新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在有效防范外债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拓宽境内企业融资渠道。不断优化和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引导企业在对外贸易及相关投融资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行政垄断、地区分割,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加大对公用事业、网络型行业等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强化企业公共信用监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推动部门间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提升监管效率。推动认证国际合作,推进“一审多证”,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规范“多证合一”改革。抓好“证照分离”改革提速,推动“照后减证”,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多证合一”整合目录,推进全国范围内“多证合一”改革模式的规范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通过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加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等多项措施,着力提升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度。选择北上广深作为重点地区,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狠抓具体部门和工作环节,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争取2018年年底前在北上广深率先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包括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刻制印章、申领发票)不超过8.5天。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研究开展取消新设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许可事项试点。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实践更加简化、便捷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十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与国际营商环境先进水平进行对标,建立完善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查找存在问题和差距,持续改进。

      (十五)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现有省级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功能,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见面”审批服务。

      (十六)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非核准类项目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加快项目报建手续办理;探索通过强化“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机制,推动简化项目能评、环评工作内容,避免重复评价,精简审批程序。

      (十七)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推动取消生产许可;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推动转为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需保留的,严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审批程序。

      五、延续“五险一金”缴存比例等政策降低人工成本

      (十八)保持政策连续性降低人工成本。加快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延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费率实施期限;保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不变,阶段性对符合条件省份的费率进行下调。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十九)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会费缴纳政策。研究修改《残疾人就业条例》,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研究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十)实施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六、有效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一)合理降低用能成本。深化电力、天然气价格改革。继续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制订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细则,推进建立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交易电量和交易比例大幅提升的市场结构及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格改革,开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和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成本监审和价格审核。通过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以及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指导地方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指导地方研究出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的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地。对省(区、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加快用地审查报批,提高用地配置效率。

      (二十三)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增设服务窗口、增加办事人员、创新信息化服务举措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压缩抵押登记等办理时限。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大力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七、加快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四)规范公路、港口和车辆检审收费。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年审依法合并工作。推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工作。稳步扩大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

      (二十五)通过多种途径优化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提高运输组织效率。深化铁路改革,提升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发展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发挥铁路在多式联运中的突出作用,积极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支持无车承运人等“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促进物流资源合理配置,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加快修订《道路运输条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动无车承运人有序健康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加大物流标准化推广力度,完善托盘、周转筐、包装、集装箱等相关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十六)支持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物流规划和用地管理,将物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充分利用存量物流用地资源,提高闲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增加物流设施用地。研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积极推进供应链平台建设工作。

      八、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七)继续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修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落实差异化缴存措施。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八)支持引导企业降本增效。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化、绿色化等方向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瞄准国际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质量效益和安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事后奖补等手段,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和升级改造。引导企业重视供应链管理和精细化物流管理,降低能源原材料采购成本。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总结内部挖潜、降本增效工作成效显著的典型企业做法,梳理企业提升内部管理、降低能耗物耗和各项费用等方面的有效途径,引导其他企业对标挖潜、降本增效。

      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九)深入推进降成本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降成本工作推进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领导小组、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地区之间的相互配合、信息沟通、协调会商,协同推进降成本工作。建立台账制度,将任务逐项分解落实,逐条明确相关要求。建立动态跟踪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踪配套政策制定情况、重点任务进展完成情况,及时解决政策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加强政策宣传和经验推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向企业传达解读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和各地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强化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反馈和及时处置。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加强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和案例的梳理,加强宣传和推广。

      同时,按照国发〔2016〕48号文件要求,组织做好降成本总结评估工作,切实解决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降成本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重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18年4月28日


  • 海南省: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建定函〔2018〕42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的通知要求,现对本省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2018年5月1日之前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阳江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住建[2018]6号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8〕7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16日

           附件:阳江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doc




  • 湖北省:关于废止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的通知

    关于废止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的通知

    厅字〔2018〕18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1998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8〕68号文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归口省建设厅具体管理,省建设厅同时以鄂建文〔1998〕191号文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委托其具体负责省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刻有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省管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加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中标通知书备案加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一直延用至今。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已撤销。现决定废止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省管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不再加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中标通知书备案不再加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

      二、进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招标人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www.hbggzy.cn)打印带“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印的中标通知书,各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凭中标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办理后续施工许可及建管手续。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

      2、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



  • 福建省: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闽建筑[2018]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针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8号)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中实质性条款的内容“21.5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修改为“21.5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

      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中实质性条款的内容“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修改为“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

      二、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实质性条款的内容“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调整为“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 (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如需)) 等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三、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B类)“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甲)”中的“A为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通过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且不少于3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A为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通过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并按照下列办法计算的算术平均值:①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含3家)时,则按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在4家(含)~8家(含)之间时,则从中随机抽取3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③符合要求投标人数量在9家及以上时,则从中随机抽取30%投标人(取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的投标报价计算”。调整后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甲)”详见附件1。

      为避免歧义,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B类、综合评估法A、B类)“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以及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中的实质性条款的内容“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调整为“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四、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简易评标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以下调整:

      1、第3.1款中的“(2)投标人数量多于20家时,从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评审”和“(3)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再随机抽取10家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10家”,合并调整为“(2)投标人数量多于20家时,从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评审。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再从剩余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10家(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且剩余投标人不足10家的,剩余投标人全部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

      2、第4.1款中增列“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情形。调整后的第4.1款内容详见附件2。

      五、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以下调整:

      1、删除“说明”中第4项“《资格文件》第十二项‘其他资料’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以及投标人为了证明自己符合投标资格合格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

      2、“授权委托书”增加“递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的代理人授权委托内容,并将需由委托代理人盖章调整为由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调整后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3。

      六、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2018年6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执行本通知的规定。2018年6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在专用本中予以相应调整。

      附件: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甲)

      2.4. 资格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简易评标法)

      3.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下载:1-3(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

  • 最新采购|河南周口市精装房项目

    2018年已经过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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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胡 总

    联系电话:155 2781 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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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巴巴直采】紧急招募不锈钢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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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不可失,赶紧报名加入吧~

    项目 负责人:杨 总

    联系电话:180 2866 9863





  •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我委报送最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 广东省: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8〕8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经测算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 山东省:关于组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的通知

    鲁建标函〔2018〕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通过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体系,形成诚信自律、竞争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提升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水平。

      二、试点工作任务

      (一)探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经营形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利用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跟踪服务的优势,积极拓展覆盖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项目管理、后期运营等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与服务,采用并购重组、合作参股、合伙制、联合体的组织方式,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带动行业转型升级。

      (二)培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吸纳懂技术、懂管理、懂经济的高端人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高造价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探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方式。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可由独立咨询企业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探索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制,梳理咨询服务内容清单、业务流程,总结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方法、项目机构组织、管理服务模式等,为制定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提供实践经验。

      (四)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实行市场调节,合理确定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三、试点申报标准

      试点企业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2017年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试点企业应同时具有多种资质或有合伙经营的工程咨询业绩。

      四、试点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申报全过程咨询试点的企业于4月28日前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至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承揽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需同时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4日前择优推荐试点企业,并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市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负责人信息表》(详见附件4)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联系人:李磊,联系方式:0531-87087058。

      附件: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申请表.doc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信息表.doc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推荐汇总表.doc

      4.市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负责人信息表.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9日

  •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监测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2017年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情况

    2017年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情况

    单位:家

    地区名称

    合计

    资质等级

    甲级

    乙级或资信

    广东省

    402

    227

    175

    广州地区

    118

    80

    38

    深圳市

    98

    61

    37

    珠海市

    19

    12

    7

    汕头市

    13

    8

    5

    佛山市

    30

    18

    12

    韶关市

    6

    0

    6

    河源市

    2

    2

    0

    梅州市

    5

    1

    4

    惠州市

    18

    10

    8

    汕尾市

    9

    1

    8

    东莞市

    13

    7

    6

    中山市

    21

    11

    10

    江门市

    6

    2

    4

    阳江市

    5

    1

    4

    湛江市

    7

    4

    3

    茂名市

    8

    2

    6

    肇庆市

    6

    1

    5

    清远市

    9

    4

    5

    潮州市

    3

    0

    3

    揭阳市

    3

    1

    2

    云浮市

    3

    1

    2

     

    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截止至2017年底)

    广州地区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甲级  

    3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4

    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

    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8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9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0

    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1

    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2

    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13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4

    广东华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15

    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16

    广东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7

    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8

    广东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9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20

    广东盛建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1

    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2

    广东建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3

    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4

    广东明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5

    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26

    广东天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7

    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28

    广东天栋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甲级  

    29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30

    广东海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1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甲级  

    32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3

    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4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35

    广州众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6

    广东拓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7

    广州城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38

    广州城建开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9

    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0

    广东天华华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1

    广州珠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2

    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3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44

    广州市诚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5

    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6

    广州恒诺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47

    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8

    广州致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9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50

    广东永拓中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1

    广东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2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53

    广东京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4

    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5

    广东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6

    广东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57

    广州建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8

    广东鹰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59

    广州广建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0

    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1

    广州市金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62

    广州市成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3

    广东信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4

    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5

    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66

    广州恒生润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7

    广州翌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8

    广州尚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9

    广东恒德晟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0

    广东远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1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甲级  

    72

    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 

    甲级  

    73

    广东千福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4

    广州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5

    广州市富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6

    广州恒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7

    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78

    广州市恒展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甲级  

    79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80

    广州市名都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81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2

    广州隽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3

    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4

    广州中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5

    广东冠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6

    广州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7

    广州市新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8

    广州闻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9

    广东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0

    广州市恒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1

    广州科瑞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2

    广州市梓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3

    广东广信粤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4

    广州蒙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5

    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6

    广州金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7

    广州市侨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8

    广东宝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9

    广州东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0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1

    广州宏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2

    广州宏元建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3

    广州市黄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4

    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5

    广东富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6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7

    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8

    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9

    广州市华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0

    广州市利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1

    广州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2

    广州苏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3

    广州市国峻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4

    广州市顺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5

    广东宣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6

    广州市顺路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7

    广东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8

    广东永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深圳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甲级  

    2

    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3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

    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5

    深圳市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

    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

    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8

    深圳市航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9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0

    深圳市欣广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1

    深圳市丰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12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13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14

    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5

    深圳市华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16

    深圳市国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17

    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8

    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9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0

    深圳华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21

    深圳市鼎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2

    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3

    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24

    深圳市建易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5

    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6

    深圳市锦绣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7

    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8

    深圳市昌信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29

    深圳市龙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0

    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31

    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2

    深圳市深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3

    深圳市建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4

    深圳市宏华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甲级  

    35

    深圳市航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6

    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37

    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38

    深圳市鹏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9

    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40

    深圳市加斯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1

    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42

    深圳市轩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3

    深圳市鹏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4

    深圳市鹏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5

    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6

    深圳市京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7

    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48

    深圳市全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9

    深圳建呈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0

    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51

    深圳市华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2

    深圳市天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3

    深圳市福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甲级  

    54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5

    深圳市德雅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6

    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57

    深圳市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8

    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甲级  

    59

    深圳市深龙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60

    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61

    深圳市中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62

    柏建建筑工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3

    深圳市圆信工程造价评估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4

    深圳市建安业预结算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5

    深圳市众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6

    深圳市诚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7

    深圳市威宁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8

    深圳市大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9

    深圳市伟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0

    深圳市骏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1

    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2

    深圳市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3

    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4

    深圳市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5

    深圳市信任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6

    深圳市汇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7

    深圳市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8

    深圳市中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9

    深圳市腾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0

    深圳市河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1

    深圳市同飞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2

    深圳市创智工程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3

    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4

    深圳市海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5

    深圳市东兴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6

    深圳市嘉丰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7

    深圳市确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8

    深圳市诚筑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9

    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0

    深圳市精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1

    深圳市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2

    伟历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3

    深圳市宜诚庆工程项目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4

    深圳市朋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5

    深圳市宏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6

    深圳市经申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7

    深圳市卓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8

    深圳市方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珠海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2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

    珠海市公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

    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5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6

    珠海鸿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7

    珠海市建信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8

    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9

    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10

    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11

    珠海市聚天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2

    珠海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13

    珠海市正达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4

    珠海兴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5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6

    珠海市尚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7

    珠海华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8

    珠海市香洲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9

    珠海市卓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汕头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汕头市粤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广东立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

    广东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

    广东恒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

    广东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

    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

    广东晖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8

    广东佳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9

    汕头市永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

    广东协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

    汕头市信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2

    广东昇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3

    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佛山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3

    广东建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

    佛山市盈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5

    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

    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7

    佛山精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甲级  

    8

    佛山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9

    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0

    佛山市紫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1

    佛山市海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12

    佛山市顺德区托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3

    佛山市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4

    佛山市道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5

    佛山市嘉富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6

    佛山市顺德区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7

    佛山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8

    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19

    佛山市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0

    佛山市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1

    佛山市众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2

    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或资信  

    23

    广东宏江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4

    佛山市建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5

    广东建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6

    佛山市南海易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7

    佛山市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8

    佛山市顺德区金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9

    佛山市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0

    佛山市建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韶关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韶关市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

    韶关市方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

    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4

    韶关市中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5

    翁源县志达工程项目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

    韶关市恒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河源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河源市振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广东诚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梅州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梅州市嘉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梅州市嘉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

    广东文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4

    梅州市润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5

    平远伟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惠州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东海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3

    广东惠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4

    惠州市建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

    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6

    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甲级  

    7

    广东拓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8

    惠州城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9

    惠州市筑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10

    惠州市建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11

    惠州市捷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2

    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3

    惠州市中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4

    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5

    广东建众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6

    惠州市博罗县为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或资信  

    17

    惠州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8

    广东诚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汕尾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汕尾市建造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甲级  

    2

    海丰县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

    汕尾市海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4

    海丰县创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5

    汕尾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

    陆河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

    广东恒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

    陆丰市金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

    汕尾市信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东莞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东莞市华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东莞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3

    广东泰通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

    东莞市华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5

    东莞市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

    东莞市柏森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7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8

    东莞电力设计院 

    乙级或资信  

    9

    东莞市东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0

    东莞市智远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1

    广东国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2

    东莞市建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3

    东莞市中信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中山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东建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广东正中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

    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4

    中山市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5

    中山市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6

    中山成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7

    中山市兴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8

    中山市明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9

    中山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0

    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11

    中山市怡兴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12

    中山市方圆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3

    中山市中盈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4

    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5

    中山市宏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6

    中山市伟达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7

    中山市大金正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8

    中山市中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19

    中山市易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0

    广东宏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1

    中山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江门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鹤山市伟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广东诺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限公司

    甲级  

    3

    江门市公盈建设工程计价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4

    江门市蓬江区汇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5

    江门市科信建设工程计价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

    江门市安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阳江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阳江市信必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2

    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

    阳江市银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4

    阳江市新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5

    广东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湛江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湛江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3

    湛江市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4

    湛江市中信基建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级  

    5

    湛江市中誉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

    湛江明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

    湛江市太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茂名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茂名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

    茂名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4

    茂名市建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5

    茂名市金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或资信  

    6

    高州市高茗工程造价事务所 

    乙级或资信  

    7

    茂名市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

    广东大同建工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肇庆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肇庆市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甲级  

    2

    广东肇庆信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

    广东德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4

    肇庆市中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5

    广东皓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

    肇庆市嘉达信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清远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清远市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甲级  

    2

    广东益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3

    清远市银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4

    清远智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5

    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6

    清远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7

    清远信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8

    清远正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9

    清远乐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潮州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潮州市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2

    饶平县建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

    潮州咨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揭阳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东隽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揭阳市佳正工程造价咨询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

    广东诚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云浮市

       

    序号

    企业名称

    工程造价资质等级

    1

    广东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罗定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3

    广东云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级或资信



  • 【材巴巴】跟随国家大政策,领航前端大市场


      作为一个大数据供应链孵化平台,材巴巴始终领航前端市场,在大数据、跨境电商、智慧城市等新兴产业领域,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为我国建筑装饰产业在“一带一路”建设方面提供有价值的发展思路。


    材巴巴受邀参加马来西亚“一带一路《中国智造》”建筑产业论坛


      当信息化革命浪潮深刻席卷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各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利益交融、休戚与共,企业平台化趋势愈演愈烈。


    北美华商会采购团到访材巴巴


      在国家政策红利引导下,材巴巴打造“互联网+工程采购供应链平台”,推动更多的企业实现线上交易,也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便利的渠道。同时引入第三方支付担保,为境外的线上交易保驾护航。


      伟大的时代成就光辉的事业, 崭新的征程驶向民族的未来。


      今后,材巴巴将继续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始终走在市场前沿,推动更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沿线国家的资源开发、产能合作、市场拓展中去,加强企业间专业化分工和上下游产业链密切衔接,培育行业发展新动能,促进行业长久发展!









  • 宁夏:关于定期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的通知

    关于定期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的通知

    宁建价管〔2018〕8 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了《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宁建科〔2018〕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不再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进行备案。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自2018年开始实行企业定期报送业务承接情况的办法,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奠定基础。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主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进宁分支机构)。

      二、报送形式:采取季报方式。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承接业务情况,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统计报表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2018年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前,报送2018年前三个季度的情况。以后年度按季报送。

      三、报送要求: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和保障措施,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存在不按时报送及漏报、瞒报等行为的企业将通报批评,同时将各企业报送质量作为评先评优、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

      联系电话:0951-5058495,电子信箱:nxzjzhk@163.com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承接情况季度报表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4月15日

  •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啦!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自201841日起执行。为满足使用者对新定额方便、快捷、实时的使用要求,我站组织相关单位开发了“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网络定额提供“微信”和“网站”两种在线查询方式,现将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一、微信查询

    使用微信手机端,扫码关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微信订阅号。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2

    添加成功后,点击微信订阅号“自助服务”,进入“定额查询”栏目,即打开《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微信在线版。

    3333

    1、进入在线版页面,可以查看广东省现行发布的各专业综合定额。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4

     

    2、点击“轨道交通”,进入“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查看,共分为五册。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5

    3、点击文件夹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6 ,展开章节全部内容。

     

    4、点击文件夹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7 ,收起章节全部内容。

     

    5、关键词搜索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8

    6、翻页与页码查看

    点击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9 翻页浏览;输入页码,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0选择页面浏览。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1

    7、手指聚拢、展开可对当前页面进行放大缩小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2

    二、网站查询

    启动电脑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www.gdcost.com/,登录“广东造价信息网”,点击左边栏目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3,“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进入定额在线查看界面。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4

    1、进入查看“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5

    2、“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共分为五册。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6 

    3、点击右侧文件夹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7 图标,打开左侧目录内容。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8 

    4、点击左侧文件夹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19 图标,关闭左侧目录导航内容。

    5、快速翻页与查看:

    1)  选择页面导航栏,上下滑动翻页;

    2)  点击页码,输入页码跳转;

    3)  拖动左侧滚动滑条翻页;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20

    4)  放大缩小页面;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21

    5)  快速查找内容,输入关键词,跳转到页面。

    2018版广东省城轨网络定额正式上线22

     

  • 广东省:关于召开《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宣贯会议的通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温馨提示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2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换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厅将于2018年5月8日0时起关闭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信证书换取乙级资质证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信证书换取乙级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信证书换取资质证书的业务系统,请有关企业(单位)抓紧时间办理相关业务,逾期将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二、请持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期1年)资质证书的企业留意证书有效期,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需在有效内及时提出乙级资质申请。

      行政许可管理处

      2018年4月11日



  • 采购热潮:材巴巴数百万集采订单等你来(万达项目)

  • 广东省:关于在广州举办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培训班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厅直属单位,省水利学会各分支机构及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员业务水平,切实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贯彻落实到各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之中,结合水利部对评定表的填写要求和我省水利稽查中遇到的工程质量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广州举办一期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堤防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等九项标准) 解析;

      (二)验收评定表填表要求及要点;

      (三)结合广东实际就有关问题释疑;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发现存在的普遍问题特别是质量问题和典型案例分析。

      二、培训对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含安装)等单位的质量管理、施工质量评定人员以及有需要学习和掌握上述标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员。

      三、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5月8~11日,7日14:00~17:30报到

      地点:燕岭酒店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9号燕岭大厦(地铁三、六号线燕塘站B出口)

      四、费用

      (一)培训费(含学习辅导资料)

      1、省水利学会会员单位1000元/人;

      2、其他单位1100元/人。

      为规范收费管理,4月25日前,请各有关单位将本单位参培人员的培训费统一转账到省水利学会账号,转账时必须备注单位名称及参培人员姓名或参培人数,报到时凭汇单回执复印件领取发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东城支行

      开户单位:广东省水利学会

      账 号:44-054001040004064

      (二)食宿费

      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其中:

      住宿费:

      1、标准房310元/天•间

      2、商务房360元/天•间

      3、豪华房390元/天•间

      餐费(自助餐):早餐40元/人,正餐100元/人

      食宿费由学员在报到时到前台交酒店

      五、其他事项

      宣贯班将邀请省内资深的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工作方面的专家主讲。参加人员按培训计划完成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广东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请各单位作好报名工作,并于4月25日前统一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员培班报名回执”(附件1)送交省水利学会(电子版发学会邮箱)。

      参培人员须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由各单位按照报名表顺序统一张贴在A4纸的相片模板上(附件2),注明单位、姓名、身份证号,报到时提交。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温凤婉、罗雪琴

      联系电话:(020) 38356339、38356336

      传真电话:(020)38356333

      电子邮箱:gdsslxh@yeah.net

      附件:1. 报名回执

      2. 相片张贴模板

      广东省水利学会

      2018年3月29日

      抄送:省水利学会监事会

      相关附件

      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培训班(广州)报名回执.docx

  • 广东省:关于举办《工程监理全过程合同管理》专题讲座通知

  • 住建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 广东省: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建市商〔2018〕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的工作安排,我厅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4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

      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4日

      (联系人:李剑锋,联系电话:020-83133632,传真:020-83302269邮箱:1971971@qq.com)

  •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日前,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发布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负面清单的指引》,梳理了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共计201项负面清单。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负面行为进行了梳理,以清单的形式,将分散在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进行汇总和明示。

      该清单分为三大部分共201项禁止性条款,分别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负面行为“一单尽列”,为各方主体划出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目前,该清单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布。

      通过负面清单,各方主体可以清晰知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需要符合和达到的标准要求。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将会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和执行力,有效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 发改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8〕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林  业  局

      国  管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国家公务员局

      国 家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2018年3月21日


  • 广东省: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各相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8]12号)转发你们,具体公示内容可登录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804/t20180404_235622.html查询。可以申报单位的名义、按如下要求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申述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厅对外办事窗口,由我厅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逾期不予受理。

      一.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用纸质资料袋包装,并按统一格式填写封面(格式附后)。

      二.电子化申报资质企业的陈述意见,应先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电子申报系统中填写陈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陈述单位应将打印的陈述申请表一式四份、陈述报告一份,连同所有陈述材料的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电子版后缀格式为ZBB))统一装袋后报送我厅对外办事窗口。

      三.未实施电子化申报资质企业的陈述意见,需提交陈述报告一式两份,书面材料一份,统一装袋后报送我厅对外办事窗口。

      报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2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

      附:封面格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管理处

      2018年4月8日

  • 广东省:关于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等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核准恢复实施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等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核准恢复实施的通知

    粤建注函〔2018〕7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相关工作的函》(粤机编办函〔2018〕6号)要求,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核准暂停试行期已届满,恢复实施。现将恢复实施注册核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注册核准事项的实施方式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核准恢复行政许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核准恢复实施,但依法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由“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与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恢复实施有关问题须知

      (一)系统升级改造,妥善做好业务申报对接工作。

      为做好恢复实施注册核准工作,我厅将“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从业信息公开平台”)升级改造为“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从业信息公开平台升级改造期间,暂停业务申报1个月,暂停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30日。

      1.2018年5月31日前,企业或执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在从业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2.暂停期间,仍可在从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和打印从业信息公开证明。

      3.需要办理延续业务的,可按如下要求办理。

      (1)原纸质注册证书有效期和电子从业信息公开证明有效期在2018年1月4日至9月30日期间届满需办理延续业务,但未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的执业人员,可以于2018年5月31日前,通过承诺方式在从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申请先行办理延续业务。

      (2)原纸质注册证书有效期和电子从业信息公开证明有效期在2018年1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需办理延续业务,但未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的执业人员,可以于2018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通过承诺方式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先行办理延续业务。

      (3)通过承诺方式申请先行办理延续业务的申请人须承诺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并提交学时证明,如未完成继续教育并提交学时证明的,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屏蔽电子注册证书,并不能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

      (二)申报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核发电子注册证书。

      1.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厅将启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核准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核发电子注册证书。

      2.原在从业信息公开平台上记载的注册证书信息数据和从业信息公开证明将自动转换成电子注册证书。上述相关执业人员无需申请换证。

      3.电子注册证书可以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

      三、有关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要做好宣贯工作,企业和执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合理安排时间进行业务申报,实施过程中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反映。

      相关业务办理可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咨询答疑平台系统”(http://gdzczx.gdcic.net/wsdy/)进行咨询,或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20-82127766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0日

  • 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规委),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基础考试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基础考试合格标准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注册结构工程师(含一级、二级)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80分)。

      2.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的专业知识科目合格标准均为120分(试卷满分均为200分),专业案例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要求逐项填写《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并于2018年3月30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该表数据将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 部办公厅

      2018 年 3月 15日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4月1号期施行

    粤建市〔2018〕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圳、佛山市交通局(交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凡在2018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8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3月30曰

      附件下载:《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zip


  • 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 出口非洲 | 材巴巴10亿项目启动,现招募厂商入库...

  • 住建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解决建筑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为重点,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一、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继续探索在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研究起草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加快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完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配合做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二)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变革。推进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健全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继续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出台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三)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健全建筑工人培训使用管理机制,引导和支持大型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大省合作建立劳务基地,建立以劳务基地为依托的稳定的工人队伍,构建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新型用工体系。出台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指导意见,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建设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快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继续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严厉查处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或隐性障碍等行为。简化施工许可管理,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持续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出台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的指导意见。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推行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修订出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提高平台数据质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和公开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研究建立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继续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适时开展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七)简化企业资质管理。修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继续简化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专业类别,推动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改革试点,进一步合并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减少资质等级。研究放开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八)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研究调整勘察设计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优化专业划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强化执业行为监管,落实个人执业责任。推动建筑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开展个人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九)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总结试点经验,推进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试点,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核查行为。开展计算机标准化、智能化审查试点。研究推进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办法》,着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为人民服务本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施方案》,加强党支部建设,把党建作为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定期研究,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十一)持续改进干部作风。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纠正“四风”的实施办法,深入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制定整改措施,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加大服务群众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反映强烈问题。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调研的广度、深度,提升调研质量,及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十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坚持党员干部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月度廉政提醒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宗旨意识、群众观念,增强抵御和纠正不正之风能力,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 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评﹝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积极应对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大幅增长带来的各类风险,确保初级资格考试平稳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18年5月12日至20日进行。

      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积极挖掘考试机位资源潜力,采取自建、共建、租赁等方式,科学合理选择考点、编排考场、安排批次,一般应在5月17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的初级资格考试;对考生人数集中、考试机位紧张的中心城市,可适当增加考试批次;5月20日下午为备用考试时间。

      三、各地应按照《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考试具体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扎实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8年度全国初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2018年3月20日

  • 广东省: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8〕6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黑名单”信息报送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有关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及时将符合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

      (二)及时报送“黑名单”信息。我厅已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立“黑名单”录入通道。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报送”的原则,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过省级平台后台“市场监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功能报送我厅。通过接口报送数据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发本级“黑名单”数据接口并报送信息。

      (三)集中统一发布和上报。我厅将对各地报送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过省级平台集中统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黑名单”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一经上传将无法变更修改。

      (四)对“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列入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平台相应延长管理期限;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省级平台自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

      (一)自愿报送信息。在我省注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省级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由企业在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填写,通过省级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二)信息报送方式。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免费申请办理粤建通(http://113.108.219.40/Ucard/);2.使用粤建通登录“三库一平台”,在企业信息库填写基本信息,信息自动进入省级平台并推送至全国平台;3.已办理粤建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需重复办理,可在“三库一平台”补充其他信息或更新信息。

      (三)信息报送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认真填写、核实在“三库一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四)虚假信息核实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的,可通过厅长信箱等渠道向我厅举报并提供真实、详细材料。经核实后,对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我厅将在省级平台公布其不良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0日

  • 住建部:关于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市[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8]16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督促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二)外地建筑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信息报送内容是否严格限定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报送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的情形等。

      (三)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4月2日至5月21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组织本地区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督导检查阶段。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以及收到的相关投诉举报开展督查,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督查地点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是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自由流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人:张娟、杨光

      联系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64

      附件: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建部: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于2018年4月13日前报送材料

    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监函[201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18年4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电子邮箱:jlc623@126.com

      附件:1.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3月15日

  • 材巴巴直采|千万陶瓷订单来袭!

    .


  • 材巴巴祝贺顺德家具协会二十周年庆典圆满落幕!


    3月17日晚上,以“新时代,新征程,新篇章”为主题的顺德家具协会二十周年庆典,在顺德龙江万怡酒店二楼宴会厅举行。材巴巴与众多合作伙伴、中外政商、业界精英、新闻媒体出席,共同见证顺德家协二十华诞盛况。


    材巴巴战略合作中心大客户经理李咏诗出席会议


    --精彩回顾--





    在顺德家具协会成立20周年之际,材巴巴祝愿顺德家具协会在产业发展的道路越走越远,同时材巴巴也继续保持初心,为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小份力量!



  • 住建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住建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科函[2018]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现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报表制度》执行期为2017-2019年。各年度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2018年5月31日、2019年5月31日和2020年5月31日。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报表制度》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本地区统计工作分工,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要求遴选样本建筑,建立规范的统计数据填报和审核机制,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报送质量。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应用,建立本地区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总量及强度控制分解目标。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建筑节能工作考核的内容。

      《报表制度》可在我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孟 光 胥小龙

      联系电话:010-58934548

      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刘海柱 丁洪涛

      联系电话:010-58934942、58934962

      电子邮件:nhtj@mail.cin.gov.cn

      附件:1.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8]18号)

      3.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广东省: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建筑业AAA级、AA级信用企业的决定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建筑装饰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经企业自愿申请、各地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专家网络评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并公示后,现决定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其中获评AAA等级企业48家、获评AA等级企业22家(名单见附件),特予公布。

      希望获评2017年度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再接再厉,进一步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维护统一、公平、开放的市场秩序,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广东省建筑业AAA级、AA级信用企业名单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2018年3月8日

  • 湛江市:关于开展2018年第1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第1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的通知

    湛建管〔2018〕6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8〕12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第1季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组

      组长:邓华(副局长)

      副组长:袁志刚(造价站站长)

      成员:市造价站及随机抽取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库的若干专家。

      二、检查企业范围

      本次检查企业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随机抽取《湛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表》中的半数)。

      三、被检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含分支机构);

      (二)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和工资发放表;

      (三)2016年至2018年第1季度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四)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五)技术装备清单和证明材料(发票或实物);

      (六)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均须按照表格内容(见附件)做好被检查的准备。

      (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均须先行自查自纠(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3月18日),并按照附件1、附件2表格完整、准确填写,供检查组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为3月19日至3月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检查组办公地址设在市造价站。联系人:李伟宏,联系电话:3588329,传真:3588313。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检查表

      3.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查表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4日


  • 材巴巴商学院第六期领袖特训营圆满落幕!

    2018年3月7日,材巴巴商学院第六期运营领袖特训营如期而至。


    特训现场


    这期的特训对象主要是材巴巴的合作运营商中扬建设集团代表职员、材巴巴新职员等。


       材巴巴创始人/CEO欧阳宏斌介绍材巴巴运营模式


    材巴巴创始人/CEO欧阳宏斌给学员们介绍了材巴巴的运营模式,并通过具体的项目案例分析,让学员们更深刻地了解材巴巴的业务模式与技术软实力,最后对材巴巴2018年的重点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完成预期交易额。


                    易材通的详细讲解


    接下来的特训课程里,材巴巴的各位专业老师针对材巴巴的运营商系统、企业商城、集采平台以及易材通等产品的操作和使用做了详细的讲解。


    问题互动环节


    材巴巴战略合作中心杨总给学员解答问题


    有学习就有收获,为期3天的特训里,学员们收获的不仅是现场的考核成绩,更多的是对材巴巴以及自己未来职业规划的认知与认可。


    商务PPT演讲考核


    颁发结业证书


    大合照


    在以后的日子里,材巴巴一定会跟紧时代的脚步,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模式,引领更多的专业人士把“互联网+工程采购平台”做精做大,越来越好!


  • 广州市:广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调整发布周期温馨提醒

      近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印发《关于发布2018年1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从2018年1月起将价格信息发布周期从季度发布调整为月度发布。

      新的价格信息发布办法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价格信息发布周期从季度调整为月度,进一步提高了价格信息与市场动态的联动性,有效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施工企业投标、项目结算等计价活动提供更具时效性的价格信息,进而使工程造价更加贴近市场实际。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计价依据,将劳务日工资价格引入计价体系。对不适宜按相关计价定额确定人工消耗量时人工费的计价方法做出了规定,有效解决现行定额缺项时进行子目组价,以及借工、时工、停工等人工费用的计算问题,满足市场实际计价需要,实现了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单价并轨。

  • 201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一、报名和缴费时间:2018年3月5日9:00-3月22日17:00

      二、报名网站: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三、报名入口:zg.cpta.com.cn/examfront

  • 广东省:关于受理2018年度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的通知

    粤建协〔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粤建协〔2017〕27号)的工作精神,我协会拟定于5月开展2018年度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申报条件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可申报,但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1.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2.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4.施工期间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5.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或初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6.未按国家技术标准在广东省境内承建的工程;

      7.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8.保密工程;

      9.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仍未解决的工程;

      10.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有投诉的工程;

      11.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二、申报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4月8日

      三、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2018年度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附件2)各一式两份;申报工程应填写工程全称,其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全称相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章。

      (二)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凡扫描件或复印件材料,需盖法人单位公章:

      1.承建及参建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注册证书。申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建单位在册人员,并与施工许可证注明的人员相符,若项目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变更的有效证明;

      3.立项报告及批复;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协议书部分);

      6.施工许可证;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建筑节能验收意见书;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规划验收报告;

      11.环保验收或准予使用文件;

      12.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1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承建单位无拖欠劳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15.其它资料,若曾获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需提供该相应奖证书;如符合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申报条件的,还必须提供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16.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的10-20张照片彩色打印件(相片用JPG格式,像素应在1600*1200以上,其中包括正立面效果、内墙面、卫生间、天面、地下室、标准层、机电、管道安装等部位及其细部亮点作法相片,并对每张相片进行不超过30字的文字简述,亮点简述对应照片编号另用word格式编辑保存)。

      (三)提供大概3000字的申报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工程质量技术情况报告(参考附件3)。

      (四)上述申报材料由承建单位用A4纸按顺序编制,编写目录和胶装成册,一套报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部门进行初审,一套供专家组现场查阅资料时备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部门统一推荐申报;各推荐单位负责资料的初审工作,并核对相关资料原件。

      (二)各地市协会(联合会)或省直部门完成初审后,将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的书面版和电子文档(刻录光碟或U盘)统一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联 系 人:梁智尤 何晓君

      联系电话:020-83642201 传真:020-83642502

      电子邮箱:gdcia@vip.163.com

      协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8楼

      附件:1.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

      2.2018年度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项目汇总表

      3.申报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工程质量技术情况报告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2018年1月25日


  • 北京市:关于认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布媒介

      (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网址:www.bjggzyfw.gov.cn)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媒介不再承担本市发布媒介的功能。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

      (二)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要抓紧完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数据规范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确保在2018年2月底前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确保向国家平台数据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已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应于2018年2月底前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接,确保按照《办法》要求的范围和方式推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三、明确发布范围

      (三)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四、明确信息发布主体

      (四)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六)“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下载、打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五、确定发布方式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途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1.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已经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综合交易分平台、软件和信息服务分平台交易的,可以通过已对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电子招标投标数据规范要求,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交互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收到信息后12小时内发布。

      2.尚未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核验确认并发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可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六、切实加强监管

      (八)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行为,大力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

      (九)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法,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的通知》(京发改〔2004〕86号)、《关于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传送有关招标信息的通知》(京发改〔2005〕1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 天津市: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财[2018]75号

    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相关规定,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为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范围内以及海河教育园区内由市建委负责执收,具体执收工作由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简称市配套办)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下同)到市配套办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范围以外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工作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单位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提供资料

      (一)出让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规划总平图、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划拨项目: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或立项、核定用地图、规划总平图、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缴纳程序

      (一)按规定计算缴费数额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类别和面积,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类别和建筑面积确定。

      1.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工业厂房不在征收范围内;

      2.非住宅(含配套公建)项目均按公建标准计算;

      3.建设项目地下建筑按照地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类别,如属于住宅、公建混合的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按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确定。

      (二)缴纳费用

      建设单位对计算的缴费金额确认后,即可办理缴费手续,一次性交清款项。

      (三)开具缴费证明

      建设单位完成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配套办负责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证明(即签署意见的《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建设单位据此办理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专业单位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配套论证意见和签订承诺书后,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减免申请,由市配套办报请市建委核定批准后,按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19日

  • 广州市:关于举办《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精细化管理》培训的通知

      附件:报名回执



  • 浙江省:关于开展2017年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项目责任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造价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6号令)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二、 检查对象

      本市建设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三、检查主要内容

      1、合同(含补充合同)签订以及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备案情况。

      2、是否存在预算(招标控制价)超概算、合同价超预算(招标控制价)。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与支付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

      4、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

      5、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情况。

      6、合同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用计取情况。

      7、施工机械的到位情况。

      8、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

      9、联系单、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或违背现行计价规定的情况。

      10、设计变更及联系单签证程序是否规范,内控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四、检查方式

      委市场处、设计处、市造价办成立专项检查组,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及检查项目。

      五、检查安排

      检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18年2月10日至3月10日,由各建设主体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第二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由属地建设局、市造价办对监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造价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并形成检查报告。

      3、第三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市建委组织督查,对“双随机”抽取的市本级、区(县、市、管委会)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造价市场行为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

      六、检查要求

      请各有关建设主体按下列要求在施工现场提供资料原件。市本级建设项目的自查报告于3月12日前报送市造价投资办。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计划文件)、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含概算批复);

      2、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总包、专业承包、造价咨询);

      3、建设施工合同及备案表、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变更联系单、补充合同或协议;

      4、招标控制价及备案表、工程变更联系单;

      5、合同价款变更审批;

      6、会议纪要;

      7、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

      (二)建筑施工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报价;

      2、中标通知书;

      3、工程开工报告;

      4、注册造价从业人员名单;

      5、合同价款变更申请;

      6、工程款的进帐凭证(收据或发票);

      7、支付给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的支付凭证。

      (三)设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设计概算书;

      2、注册造价从业人员名单;

      3、设计变更联系单及签发流程记录单。

      (四)监理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监理例会记录;

      2、注册造价从业人员名单;

      3、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进度款拨付的申请/核准单;

      3、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签发流程记录单。

      七、结果应用

      对本次造价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并视督查结果对项目主体及主要管理人员给予信用加扣分,并由属地建设局和市造价办督促各建设市场行为主体认真整改;对存在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附: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造价市场行为检查用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 中招标:关于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数据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中招协:关于印发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发改委:关于做好取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衔接的公告 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8年 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委不再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二、为提高中央投资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我委将进一步完善中央投资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从业监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自律。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信息。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31日

  • 3月启动|安徽1500套精装房采购清单!

  • 马来西亚拿督到访材巴巴觅商机,共同推动一带一路的发展!


    1月26日,中国智造B2B产业生态平台的马来西亚拿督伍伟成到访材巴巴,就双方合作相关事项进行考察交流,材巴巴创始人/CEO欧阳宏斌接待洽谈。

    马来西亚拿督伍伟成、材巴巴创始人/CEO欧阳宏斌


    会议上,材巴巴创始人/CEO欧阳宏斌详细介绍了材巴巴的业务模式以及未来规划。材巴巴主要帮助投资业主、施工企业及建材供应商降低运营成本、整合行业资源,为工程采购项目提供最满意、最专业的集采服务,将合作企业打造成国内外的知名品牌,与材巴巴共同开创建设领域新纪元!



    随后,马来西亚拿督伍伟成详细介绍了中国智造B2B产业生态平台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拿督表示,平台将在“一带一路”的战略下,不断整合行内资源,在跨境贸易等方面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



    会议期间,双方分析了各自的优势与定位,并就今后的合作模式进行深度交流,进一步规划未来的合作方案。



    会议最后,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并表示在农历新年前作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规划。




  • 材巴巴商学院第五期运营领袖特训营完满结束!


    2018年1月29日,由材巴巴主办的材巴巴商学院第五期运营领袖特训营圆满落幕,韶关市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行参加了本次特训营的学习。



    材巴巴专业讲师为各位学员详细地讲解了商业模式,以及演示了运营商系统、企业商城、集采平台、易材通等等的操作。




    材巴巴创始人/CEO欧阳宏斌现身培训营现场从企业的发展渠道、流程以及相关的谈判技巧给学员予以讲授,让学员们通过实际案例出发,结合各企业的现状与未来的发展趋势,学习更多的运营与管理知识。



    通过本次的培训,让材巴巴与韶关市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之间有了更多的合作共识以及迸发了更多的发展理念。



    未来,材巴巴与韶关市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力前行,共创辉煌!



  • 中价协:关于2018至2019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8]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针对省物价局2017年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省厅《福建省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闽建建〔2017〕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指定监理业务培训机构,不得强制工程监理企业及个人参加指定的监理业务培训。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监理业务培训工作,可由监理企业自行开展,并出具业务培训证明加盖公章,对真实性和履职能力负责,也可由监理企业自行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

      三、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为监理企业、从业人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协会在培训、自律方面的作用。

      省厅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9日

  • 汕头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业绩上报程序的通知


  • 韶关市:关于调整“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韶承揽单项咨询业务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2017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7)

  • 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考[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8年9月举行。2018年度中级资格全部采用无纸化考试,高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改革。现就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⑸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2.高级资格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报考人员应根据各省(区、市)具体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考试于9月8日—9日举行,共两个批次。

      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批次

    98

    (星期六)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第一批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99

    (星期日)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第二批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9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二)考务日程

      1.2月14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3月31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3月10日至31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缴费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报名时间。

      3.8月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8年中、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

      4.9月8日—9日组织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

      5.9月17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018年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开展中、高级资格考试集中网上评卷的试点工作。

      6.10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评卷工作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试卷,对疑似雷同的试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情况属实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7.10月20日前,完成评卷质量抽查验收工作,下发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8.实行报考人员报名条件后审的地区,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报考人员报名条件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符合报考条件的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

      9.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8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5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2018年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财政部会计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备案。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 佛山市: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2月1日起施行



  • 中价协:关于开展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开展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协会决定开展2018年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对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 工作安排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派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跟踪指导,人员及负责地区安排如下:

      

      三、 进度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2018年2月)

      中价协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各信用评价初评机构,设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熟悉信用评价工作内容、标准、程序等内容。对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宣传动员,讲解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申报的具体程序和报送资料的详细要求。

      2.企业申请评价阶段(2018年3月-2018年4月)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使用说明》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申请表,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待资格核验后,方可登录填写基本信息,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文件扫描件后,打印申请书报送至各地信用评价初评机构。

      3.初评机构评价阶段(2018年5月)

      各地区信用评价初评机构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含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分组情况、时间安排、工作分工、人员培训、纪律等内容),对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打分。如人工打分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需写明原因,并在5月底前随初评结果报送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

      4.终评阶段(2018年6月)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信用评价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在信用评价系统上打分,并重点核查初评机构分值和评价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的指标,确定评价最终分值和信用等级。

      5.公示及异议复核阶段(2018年7月)

      终评结果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中价协网站、中国建设报、工程造价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参评企业可在中价协网站上自行打印信用等级证书。

      四、 有关问题说明

      1.本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期为2015年至2017年三个年度。

      2.参与国家、行业(中价协)、地方标准、定额、课题及业务建设编制情况有效期为2012年至2017年六个年度。论文发表时间有效期为2015至2017三个年度。

      3.企业特色奖项的认定以发文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不良行为以处罚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可登陆中价协网站(www.ceca.org.cn)下载查看。

      五、工作要求

      1.各信用评价单位应设立信用评价办公室,组织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要认真学习,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

      2.信用评价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相关工作 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谨,实事求是,遵守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和个人隐私,并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1月15日

      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 材巴巴创始人欧阳宏斌被评为“2017年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分会突出贡献会长”

    2018年1月16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分会年会、百企万亿两周年庆典暨中国大家居产业总部规划发布会在上海嘉定蓝宫大饭店盛大举行。



    本次大会以“新时代、新思路、新征程”为主题,来自建材家居产业上下游近500余嘉宾共聚一堂,共同分享百企万亿阶段性成果及进展计划,探讨新时代下中国建材家居产业发展新思路。



    数字港平台运营模式发布及签约

    数字港(聚材道)是百企实现万亿的载体,作为中国建材家居的大宗交易平台,是汇聚产业生态的高速通道,将建材家居产业链互联化,打通上下游,重塑产业优秀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于百企成员关注的数字港平台运营模式和阶段建设目标,王岳飞秘书长做详细介绍。


    百企万亿数字港(聚材道)上线仪式


    携手迈上新征程  年度表彰

    百企万亿自2015年10月25日在杭州启动发展至今已有两年的时间,从思想理论建设到具体工作落地,百企万亿稳步推进,一步一步都在向实现“百企万亿”目标迈进。会上,与会嘉宾一同见证百企万亿两周年的点滴,大会现场对2017年度突出贡献会长做出表彰。


    材巴巴创始人欧阳宏斌被评为“2017年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分会突出贡献会长”


    材巴巴创始人/CEO欧阳宏斌光荣上榜,获得“2017年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材料分会突出贡献会长”荣誉!从业以来,欧阳宏斌先生从事着工程采购的相关工作,为投资业主、施工企业、建材供应商的转型、升级、资源整合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在成绩面前,欧阳宏斌始终抱着那份满怀激情,2018年将继续携手材巴巴全体上下砥砺前行!



  • 广东省:关于缴交2018年度建设监理协会会费的通知

    关于缴交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员费。请各会员单位收到通知后,尽快安排缴交2018年度会员费(现金、支票或银行汇款均可)。

      一、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12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8000元/年;

      (四)监事单位5500元/年;

      (五)理事单位5000元/年;

      (六)一般单位会员会费:团体会员、综合资质4000元/年,甲级3500元/年,乙级、丙级及无监理资质的单位3000元/年;

      (七)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 资深会员300元/年;

      2. 专业会员300元/年;

      3. 普通会员100元/年;

      普通会员首次申请入会初始会费600元。

      二、银行开户资料

      单位名称: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市东风中路支行

      银行账号:7016 5773 9001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天佑 电话:020-8356 5805

      综合事务部QQ:1419192391

      协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301单元

      如单位地址或联系人有变动的请及时告知以便邮寄发票,感谢各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大力支持!

      特此通知。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1月22日

      附件:关于缴交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pdf

  • 住建部: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建办人函[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水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委、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8年2月14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aojiaguanlichu@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 010-58933231 58933216(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请在信封上注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2.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山东省: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鲁建标函〔2018〕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鲁建标字〔2016〕25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5—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未参加2014-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均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愿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二、评价标准

      依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和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三、评价程序和时间要求

      1.参评企业需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www.sdjs.gov.cn)中定额站子网站,造价咨询行业与专业人员栏目进行申报,于2018年2月14日前完成相关资料上传和自评打分,并提交《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1)至工商注册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实地评价后,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中定额站子网站,造价咨询行业与专业人员栏目审核参评企业上传资料,确定企业信用评价初评分值。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信用等级初评分数复查后,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和分数,并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四、评价有关问题的说明

      1.申报信用等级评价材料的时间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参评企业应严格评价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某项评价项目资料的,或提供资料原件与评价系统中上传件不符的,该项目分值为零分。

      3.连续两次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无信用分值的企业,将列入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异常名录。

      五、评价工作要求

      1.参评企业需准确、真实地提供有关材料。

      2.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建设主管部门沟通,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0531-87087058

      附件: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12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一、 关于修改规章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法〔2017〕39号)的要求,我市对政府规章开展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提出清理意见。通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中与“放管服”等改革精神和措施不相适应的内容。

      二、 关于修改规章的目标和任务

      修改16件政府规章的目标和任务是促进我市规章立法与发展改革措施的融合衔接,全面优化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系。重点修改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与其他规章不相协调、与关于加强产权保护要求不一致或者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

      (二)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主要是与2013年以来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三)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主要是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情形的内容。

      (四)涉及下放给我市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相关内容。主要是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下放给我市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含下放自贸区南沙片区事项)不一致的内容。

      三、 关于修改的具体内容

      根据清理意见,现将修改16件政府规章的详细情况说明如下:

      (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1.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修改说明:目前全市已建立统一的临时占用挖掘管理信息平台,各区向市报送审批情况备案已没必要,删除有关规定。

      2.删除第十六条。

      修改说明:该条属本规章刚施行时的过渡条款,有关情形已不存在,删除该条规定。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1.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修改说明:目前全市已建立统一的临时占用挖掘管理信息平台,各区向市报送审批情况备案已没必要,删除第十二条有关备案管理的规定,并相应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删除第十四条。

      修改说明:第十四条规定的《保密工作专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不属于国家保留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范围,删除有关条款。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修改说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中的“(十四)建设诚信体系。完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新型墙材应用相关内容,利用二维码、射频识别等技术建立可追溯的新型墙材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墙材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的要求,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有关诚信管理的内容。

      2.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11〕202号),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已更名为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1.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修改说明:与2010年修订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九条的表述保持一致,将“娱乐场所”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

      2.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修改说明:将“应急疏散场所”纳入建设视频系统应建范畴,以提高政府处置应急事件能力。

      3.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修改说明: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在金融机构等设置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其视频系统的功能只能在于维护公共安全,不得用于采集、存储客户密码,以免侵害私人的财产权。

      4.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修改说明:删除备案管理制度。理由如下:

      (1)备案制度的依据是省政府规章《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而省公安厅8月28日印发的《关于征求<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了将取消备案。

      (2)2010年修订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及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也没有相关规定。

      5.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修改说明:基础信息采集是公安机关改造综合管理职责的前提和基础,增加有关要求。

      6.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将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修改为不少于30日。

      (六)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修改说明:原《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被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所替代。

      2.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修改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已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因此,删除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先证后照的规定。

      3.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第 (四)、(五)、(六)、(七)项规定,不按规定实施服务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说明: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的行为,《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规定法律责任,本规章的规定与《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存在不一致,因此删除,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七)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删除第十三条。

      修改说明:第十三条关于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规定与《审计法》、《合同法》有关规定不一致,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的要求,删除该条。

      (八)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第五条修改为:“建设、水务、林业园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修改说明:根据我市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管部门作相应修改。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一、职能调整(三)划转的职责 5.将市交通委员会的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除外)和养护维修相关职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审批许可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二、主要职责(九)承担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本级负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除外)、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照明工作。”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说明:删除了“逾期不改的”表述。在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开工后再责令其在开工前7日履行通告义务已不可能,应当直接处罚。

      (九)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1.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删除第二十二条。

      3.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修改说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户外广告登记,相应修改规章上述有关条款。

      (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七条修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3.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删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5.删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6.删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7.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修改说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的规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因此,相应删除规章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

      (十一)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修改说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2号)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因此,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审批和备案管理的依据已被取消,删除有关条款。

      2.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

      修改说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79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取消了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告编制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的中介服务。因此,删除规章中有关委托行业组织实施有关中介服务的规定,并相应删除法律责任的规定。

      (十二)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1.删除第三十八条。

      修改说明:《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设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高压电力设施)的公示义务,但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规章第十五条据此设了公示义务,并在第三十八条增设法律责任,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删除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2.删除第四十二条。

      修改说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定了电力工程与其他工程相遇的行为规范,但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本规章第二十一条据此设了工程相遇行为规范,并在第四十二条增设法律责任,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删除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3.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用户擅自转供电力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说明: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用户“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属于转供电行为,对用户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而《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相关表述中,第四十四条对用户转供电违法行为的处罚又包括没收其违法所得。因此,出现本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鉴于上位法对用户转供电行为的处罚已经有规定,删除本规章的有关表述。

      (十三)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书面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一)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费出国旅游的;(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四)离开居住地超过3个月,未向申请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六)存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形。”

      修改说明:原规定与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五条存在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作相应修改。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四)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1.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修改为“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表述保持一致。

      2.在第七条第(二)项增加规定:“幼儿园、小学”

      修改说明:针对实践中部分居住区的建设单位拖延建设或者移交幼儿园、小学等教育配套设施,严重影响居住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问题,将幼儿园、小学列为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配套设施之一。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修改说明:增加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方便公众获知相关信息,加强公众的监督力度。

      4.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修改说明: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能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收、维护管理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法律责任。

      5.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 情节严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修改为“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修改说明:原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不予办理年检和备案的规定缺乏依据,且把备案作为行政处罚不合适,对条文做出相应修改。

      (十五)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1.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表述。

      修改说明: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并与本《规定》第三十九条中“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口”的规定相衔接,在规划条件中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

      2.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增加规定:“幼儿园、小学”。

      修改说明:针对实践中部分居住区的建设单位拖延建设或者移交幼儿园、小学等教育配套设施,严重影响居住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问题,将幼儿园、小学列为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配套设施之一。

      3.第三十一条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

      修改说明:本条规定内容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的主要内容,但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不能全部记载全部内容,因此修改完善有关表述。

      (十六)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的”表述。

      修改说明:2016年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现国家环保部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统一列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进行备案管理。据此,对《办法》的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

      2.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餐饮场所不包括以下餐饮场所:(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修改理由:因第九条删除,相应修改本条表述,保留意思完整。

      四、 关于解读途径和时间

      本解读材料拟在市政府正式签发政府令公布规章后,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发布。

  •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2018年第1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4号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8年1月4日

  • 住建部: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公示

    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公示

      我部拟将“大型复杂高层建筑组合结构高效抗震体系及关键技术”、“京津冀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理论及应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除磷脱氮提标建设及节地节能降耗关键技术”和“城镇绿地生态构建和管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4个项目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按照国家奖励办要求,现将提名项目的相关信息(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21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华夏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牛立平 010-58933282

      华夏奖励办 辛萍 010-57811457

      附件:1.大型复杂高层建筑组合结构高效抗震体系及关键技术项目公示材料

      2.京津冀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理论及应用项目公示材料

      3.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除磷脱氮提标建设及节地节能降耗关键技术项目公示材料

      4.城镇绿地生态构建和管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公示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8年1月12日

  • 人社部:关于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科目的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建设工程计价

    72

    12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84

    14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60

    10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60

    10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60

    10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并于2018年1月20日前送我部人事考试中心,该表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 湖北省:在自贸区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试点

    小小格子间,可能走出建筑大师

      1月9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湖北省已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武汉、襄阳、宜昌三个片区)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试点,通过简化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和审批流程、保障市场准入等措施,激发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创新活力,培育建筑大师生长的土壤。

      1名注册建筑师也可设立事务所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设计人员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常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等类别。国外建筑师事务所起步较早、水平较高,如美国SOM建筑设计事务所、德国GMP建筑事务所等。

      过去,在我国设立事务所的门槛较高,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建筑设计事务所为例,合伙人中至少要有3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60岁以下的不少于两人。

      去年3月起,我国简化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放宽了限制条件。如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只需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其年龄不受限制。

      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内事务所最多的地方是上海,有大约160多家,其次是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各有50-60家。这些城市经济发达,高水平建筑设计人才众多,事务所发展较快,也使当地建筑设计水平不断与国际接轨。

      我省虽然建筑设计人才不少,但受体制、观念等因素影响,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数量极少,尚处于起步阶段。此次试点,将为有意创业的建筑师们提供机会,格子间里也可能诞生出建筑大师。

      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有望获高水平设计

      按照我省试点要求,事务所可以承接其专业范围中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各类服务。招标人如无合理条件,不得限制或排斥事务所参加设计投标。“大型设计单位往往忙于做大工程,无暇他顾。”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相关负责人说。广大中小城市、农村地区的建筑设计水平较低,是被忽视的市场。这给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留出了发挥的舞台,有利于催生更多具有原创性的精品建筑。中小城市和农村也能以较低的费用,获得高水平的设计服务。

      事务所能与大型设计企业同台竞技,但也承担相同的工程质量责任。据了解,我省将在新成立的试点事务所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增强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现代建筑的设计极为复杂,设立事务所虽然门槛降低,但对其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仍需要一支精干的团队才能承接业务。”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郭和平说。一个中等规模的建筑项目,设计团队至少需要10多个人,“草台班子”是不可能胜任的。“我省此次试点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建筑设计人才前来创业,让一棵幼苗有了长成大树的机会。”郭和平认为,随着我省城市品位的提高,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机遇会更多,但在激发创意的同时,事务所更需要科学的引导,才能多出建筑精品。 (彭一苇)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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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价协:关于聘任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决定

  • 珠海市:印发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珠规建质〔2016〕195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规范和统一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计算口径,现将《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计算细则》”)印发你单位,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项目,其建筑单体的预制率、装配率应按《计算细则》执行。

      二、符合《关于印发<珠海市2017年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98号)规定的新建建筑,应按用地规划条件实施装配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2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40%。

      三、纳入用地规划条件的装配式建设项目,其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四、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在装配式建筑土地供应、项目报建、专家认定、施工图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检查落实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的指标要求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关于“全国招标公告公示标准发布工具”客户端正式上线的通知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省级发布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承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发布媒介职能,保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的交互质量和效率,开发了“全国招标公告公示标准发布工具”客户端(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工具”),并于今日正式上线。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发布公告公示信息:

      (1)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应当通过已经与发布媒介完成对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或使用标准发布工具录入并交互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布媒介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应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的电子交易平台或省级发布媒介使用标准发布工具录入并核验发布;

      (3)要求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可以使用标准发布工具直接录入后核验发布。

      用户可以通过访问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下载标准发布工具。在使用标准发布工具过程遇到的任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拨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首页公布的电话或者通过在线方式咨询。

      感谢您的支持!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2018年1月1日

  • 福建省: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7]5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简易计税法如何适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与取费标准适用于一般计税法。

      二、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的,各项取费及税金的计算基数改为含税价(即不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其单价均按含税价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三、适用简易计税法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按《费用定额》规定一般计税法取费标准的90%计算,利润率按4%,总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相关取费标准不变。其他项目费中按实际发票金额结算的项目,如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发包人检测费、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等,按实际发票金额乘以(1+增值税税率3%)计算。

      四、符合财税〔2017〕58号文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法且采用甲供材料的工程,《费用定额》第五章关于“由于发包人甲供材料、工程设备,造成承包人税负加重的,应予承包人适当补偿,具体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不再适用。

      五、承发包双方同意采用甲供材料的工程但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法的:

      (一)如果甲供材料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的,则按《费用定额》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算;

      (二)如果甲供材料不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的,则甲供材料不含税金额在计算税金的基数时扣减,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取费基数应含甲供材料不含税金额,计算总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的取费基数时应含甲供材料不含税金额*1.11。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明确该项目是否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以及相应的计价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详之处均按《费用定额》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8日

  • 住建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建办市[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七、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7年第12号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9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7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人社部: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就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将全面实行机考,请考生做好相应考试准备。

      四、国务院已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2018年度招标师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7年合格科目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颁发原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

      五、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广大考生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同时,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1 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14、15日
    2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4月21、22日
    3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5、6、12、13日
    二级 5月5、6日
    4 护士执业资格 5月5-7日
    5 会计(初级) 5月12-20日
    6 监理工程师 5月19、20日
    7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8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9 卫生(初级、中级) 5月26、27日、
    6月2、3日
    1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5月26、27日
    11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2、3日
    12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6月9、10日
    13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14 注册计量师(一级) 6月23、24日
    15 土地登记代理人
    1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8、9日
    17 注册设备监理师
    18 注册测绘师
    19 会计(中级、高级)
    20 建造师(一级) 9月15、16日
    21 资产评估师
    22 出版(初级、中级) 10月13日
    23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3、14日
    24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
    25 拍卖师(纸笔作答)
    26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27 通信(初级、中级) 10月20日
    28 注册城乡规划师 10月20、21日
    29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30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10月21日
    31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10月21日
    32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33 造价工程师(中级) 10月27、28日
    34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
    35 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36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10月27、28日
    37 经济(初级、中级) 11月3、4日
    38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39 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11月10、11日
    4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41 税务师
    42 拍卖师(实际操作) 11月17、18日
    43 招标师(收尾考试)
    44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

  • 2017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公布

      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17年12月21日发布,请考生到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 广东省:关于做好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36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7〕802 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原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标定站”)组织实施。

      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和督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做好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填报及报送等工作,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名单、2018年3月10前将当地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及汇总资料(汇总表样见附件1、附件2)各一份(含电子版)分别报省标定站。

      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含造价资信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2017版)》(附件3)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填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具体填报请登陆广东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gdcost.com),进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操作。报送成功后,打印报表两份,加盖公章,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在非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由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含造价资信证书)的企业汇总上报。

      四、对不报送、或报送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甚至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评价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联系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标定站。未取得加密锁或遗失填报网站加密锁、用户名的企业可直接联系技术支持单位(电话:010-82326699)。

      省标定站联系人:梁小姐;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13楼

      电话:020-83305471;电子邮箱gdszjzzjk@163.com。

      附件:1.已报送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企业名单汇总表

      2.未报送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企业名单汇总表

      3.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2017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6日

     

  • 广东省: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建科商〔2017〕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我厅立项,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广东建设信息网(政务版)(网址:www.gdcic.gov.cn)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请发至gdgcjsbz@126.com)。

      附件:

      1.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3.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3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020-83133606,传真:020-83133514)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库专业技术委员开展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库专业技术委员开展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粤价协〔2017〕37号

    各有关单位

      我协会制订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库专业技术委员开展工作的方案》,现予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库专业技术委员开展工作的方案

      2.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12月15日

  • 广西:关于对2017年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的通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7年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的通报

    桂建标〔2017〕3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桂建标〔2017〕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于2017年10月16日至27日分五个检查组在全区开展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按照《通知》要求,本次检查分企业自查、自治区抽查两个阶段进行。检查的重点主要为企业资质就位情况和市场执业情况。受检企业共计188家(含27家外省驻桂企业)。其中,南宁市121家,柳州市12家,桂林市18家,北海市11家,防城港市3家,钦州市6家,贵港市2家,玉林市5家,百色市8家,梧州、贺州市各1家。

      (二)从检查情况看,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总体执业水平明显提高。

      ⒈ 企业资质条件达标情况良好。受检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要求,注册资金、规章制度、专职专业人员数量、办公条件及营业收入等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⒉ 计价依据贯彻落实到位。2017年国有资金项目都能较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对规范和统一我区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⒊ 企业执业行为规范。受检企业具备良好的依法执业意识,绝大部分企业能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并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执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动态监管,维护造价咨询市场的正常秩序。对长期低价竞标的造价咨询企业,要跟踪检查具体项目的执业质量,通过强化监管来保证行业执业水准。

      (二)各造价咨询企业要转变思路,拓展咨询市场,着力研究发展战略,认真梳理经营思路,研究造价行业发展动向,探索BIM技术应用,关注PPP和EPC项目服务,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各造价咨询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懂法守法和行业自律意识,自觉维护工程造价市场秩序,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共同塑造造价咨询行业的良好形象。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7〕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操作流程,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质量和效果,我们编制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2017年12月7日

  • 湛江市:关于开展2017年第4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第4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湛建管〔2017〕26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第4季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组

      组长:邓华

      副组长:叶国琳、袁志刚

      成员:局建管科、造价站以及抽取的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若干专家。

      检查企业范围

      本次检查企业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今年第3季度已经接受检查的企业除外)。

      三、被检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含分支机构);

      (二)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和工资发放表;

      (三)2016年和2017年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四)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五)技术装备清单和证明材料(发票或实物);

      (六)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均须按照(附表)内容作好被检查的准备。

      (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均须先行自查自纠(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12月14日),并按照附件1、附件2表格完整、准确填写,供检查组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检查组办公地址设在市造价站。联系人:李伟宏,联系电话:3588329,传真:3588313。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doc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检查表.doc

      3、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查表.doc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8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第4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zip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本地区发布媒介信息

      《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单独建立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以其为发布媒介;未单独建立的,以实际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发布媒介。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发布媒介以及相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要求,抓紧完成平台对接、数据规范与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所有相关平台最迟应当在2018年1月底前,确保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做好信息汇集共享、技术指导支持等服务工作,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三、加强制度机制衔接

      《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介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信息,并将信息发布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请各地根据《办法》有关精神和当地实际,按照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市场主体负担的原则,对本地区招标公布发布制度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做好与《办法》的衔接。

      四、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办法》规定落到实处。同时,组织落实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部署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共享。

      请各地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相关信息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并将相关发布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制度机制衔接情况等,于2018年2月1日前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联系人:徐致远 电话/传真:010-6850239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 广东省:12月31日截止企业历史业绩补录

    关于企业历史业绩补录的提示

    各会员单位: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531号)要求,为协助会员单位尽快完善一体化平台的信息录入,秘书处反复与省住建厅沟通,经省住建厅同意,属于省住建厅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历史业绩予以补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请认真核对企业业绩,由省住建厅颁发施工许可证且未入库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项目信息,填写《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历史项目登记表》(见附表),于2017年12月20日前发送至协会行业发展部电子邮箱(盖章扫描件及word文件均要提供),汇总后再统一上报省住建厅补录。

      二、历史项目业绩录入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各会员单位要抓紧时间完成补录工作。

      三、各会员单位在填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致电行业发展部咨询。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鸿钦 黎美凝

      联系电话:020-83568955

      电子邮箱:121897362@qq.com

      附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历史项目登记表.docx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2月5日

  • 湖北省:关于2017年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7年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鄂建办〔2017〕43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7〕303号)要求,省厅于9月至11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对象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公司。各市州住建部门在企业、分公司普遍自查的基础上,以“双随机”检查方式,共对156家企业、62家分公司的资质达标、备案情况和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存档咨询项目资料420个。156家受检企业中,141家企业资质达标检查合格,15家企业资质达标检查不合格;153家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合格,2家企业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襄阳华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近两年未开展咨询业务。62家受检分公司中,29家分公司符合分公司备案条件,33家分公司不符合分公司备案条件;55家分公司执业质量检查合格,2家分公司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湖北楚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等5家分公司近两年未开展咨询业务。共下达整改通知书 24 份,约谈企业负责人4人次。省厅在各市州检查的基础上,随机抽查了13个市州29家企业,检查存档咨询项目资料58个。被抽查的29家企业中,27家企业资质达标,2家企业资质不达标;执业质量检查均为合格。

      从检查的组织情况看,各市州住建部门对检查工作比较重视,均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随州市、十堰市住建委和建管处分管造价工作的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具体组织、部署、实施检查工作,保证了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武汉市、宜昌市等地召开企业负责人和有关执业人员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动员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进行安排部署;武汉市、襄阳市等地,组织检查人员集中进行检查前培训,统一检查标准和评分尺度,强调检查纪律;在检查实施过程中,各地严格把握检查标准,认真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督促存在问题的受检企业整改提高,襄阳市在要求检查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的同时,还对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较好的维护了法规、行业规范的严肃性。从省厅抽查情况看,大多数市州对检查标准及评分尺度把握较好,与抽查结论基本一致。

      二、企业发展状况

      检查情况表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继续保持整体向好的基本面。企业执业质量内部控制机制不断完善,执业人员技术胜任能力不断增强;多数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咨询业务收入稳中有升;企业法律法规意识普遍增强,经营管理行为日趋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得到较好贯彻执行,多数企业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健全,质量控制流程明晰,在咨询资料收集、咨询方案制订、三级复核制度的执行、咨询报告文本格式的规范、咨询成果文件归档等方面均符合规范要求;二是企业经营业绩持续增长,2016年度全省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量6676亿元,同比增长29.69%;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8.59亿元,同比增长21.90%;三是形成了一支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专业人员队伍,至2016年底,企业从业人员已达到11146人,其中造价工程师3241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6120名,一批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中青年人才进入专业人员队伍,企业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承接各类建设项目咨询业务的技术胜任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企业依法执业意识普遍增强,执业行为日趋规范,并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对执业过程中的风险点预判、合法规避执业风险的能力逐渐增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本次检查,发现部分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重经营、轻管理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企业对设立的分公司管理不够严格,执业质量存在隐患;企业管理制度虽基本健全,但执行落实未完全到位;工匠精神不足,企业自身出精品,创品牌的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受检的62家分公司中,33家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的分公司备案条件,占受检分公司的53.2%; 58家分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占受检分公司的93.5%。多数分公司因自知不具备备案条件,而不履行备案手续,规避监管。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在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黄家社区办公楼改造工程中以襄阳分公司名义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并以分公司名义出具咨询报告。

      (二)少数企业资质不达标。全省有15家受检企业因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调出变更后,未及时增补人员,致使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低于资质标准。还有少数受检企业资质管理意识淡薄,在企业发生出资人变化、企业迁址等事项时,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掌握和应用不到位。部分企业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存在清单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等问题;部分招标控制价及预算编制中存在定额套用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材料取定价未按编制说明采用信息价、同种材料价格取定不统一以及取费标准有误的问题;部分结算审核项目中存在工程量变更或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未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和部分变更价款缺少相应依据等问题。

      (四)少数企业执业风险意识不强。在归档资料中缺少现场签证、现场踏勘记录、会议纪要、计算底稿等必要的计价资料,导致部分成果文件计价依据缺失或不完整;不注重收集承发包单位确定造价的关键书面证据,对施工合同约定或签证等有异议内容未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补充约定;在委托方提出调整项目计价模式、整体下调招标控制价等违规要求时,不索要书面调整通知、不提出书面意见或未在咨询报告中阐述调整原因,超出了企业造价咨询责任范围,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是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州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按照《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要求,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于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州住建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年度监管工作计划,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州要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建立和完善对企业日常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分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情况,曝光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分公司名单;加强对低价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具体项目的执业质量状况;依法依规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探索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执业人员,营造规范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

      (二)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企业。鼓励造价咨询企业与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融合发展,采取联合经营、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要进一步调整经营理念,根据自身技术胜任能力,确定在市场中的定位,积极开发技术含量高、服务附加值高的咨询业务,扩展和延伸咨询服务范围;提高掌握和应用新技术手段的能力,努力提升服务品质。逐渐形成委托方根据不同需求选择不同技术层级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技术胜任能力选择承担不同咨询项目的市场格局。

      (三)加强企业执业能力建设。各有关企业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制订改进措施,落实执业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执业质量控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和掌握,提高应用能力;倡导工匠精神,努力提升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

      (四)抓好违规企业整改工作。各市州住建部门要根据本次检查情况,跟踪督导企业整改进程。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资质达标检查不合格企业名单.doc

      2、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企业、分公司名单.doc

      3、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分公司名单.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启用新公章的通知

    新增1  

    新增2
  • 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收尾考试的预通知

     

      2017-12-08

      附件1: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收尾考试摸底表.docx


  • 湛江市:关于开展2017年第4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公布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34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切实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的工作部署,经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厅确定广东金融学院北校区图书信息中心项目等77个项目为“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项目”,现予以公布。

      在试点期间,各地要结合工程建设,出台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的政策措施,确保试点项目取得成功经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力争在项目经审批、核准立项后即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加强与财政、审计、交通、水利部门的沟通,形成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统一、有序的管理模式。

      二、要按照《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2017〕167号)的要求,加强市场培育和政策引导,健全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的招投标监管、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归档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优化简化相关手续,做好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鼓励试点企业积极投标试点项目,积累经验,提升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能力和水平。

      四、试点项目立项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五、各地每年要落实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分批建立《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库》。

      附件: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项目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5日

  • 湖北省:武汉混凝土协会关于请求政府干预水泥等建材价格暴涨乱象的紧急报告

  • 贵州严禁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产品违法垄断涨价 违反将报请依法查处

      12月5日,贵州省建筑材料联合会和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关于响应和支持贵州省实施“大扶贫”战略攻坚阶段的工作精神,严禁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产品严重高于<贵州省工程造价信息>市场参考价格销售的通知》(黔协联通字〔2017〕08号)(下文称为《通知》)。

      《通知》指出,由于近期部分地区“大扶贫”项目开工率较高,水泥等企业有协同垄断涨价之嫌,贵州省建材联合会、省混凝土协会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特此通知请个水泥、混凝土企业依法经营,严禁实施违法垄断涨价行为。

      《通知》强调,严禁各水泥、混凝土企业实施区域性协同垄断涨价,严禁各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产品趁势涨价,价格不得高于《贵州省工程造价息》发布的市场参考价格的5%;同时,严禁牺牲质量的低价倾销,价格不得低于《贵州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参考价格的5%。

      对于不执行或违反通知要求的企业,贵州省建材联合会、省混凝土协会将依据行业协会职责,依法向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投诉,并报请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违法责任。




      

  • 浙江省: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电子证书的通知

    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电子证书的通知

    函政办字〔2017〕120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9号)要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证照数字化管理目标。我厅自2017年11月开始陆续启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电子证书。此次电子证书发放范围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合格证书)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事项,获得核准后生成电子证书。此证书可自行下载打印,无需再到窗口领证或者物流领证。每本电子证书上有“浙江政务服务网”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查看证书详细信息。

      原持有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办理变更、延续、复核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签章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4日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17〕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但也要看到,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新型建造方式有待普及、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相对落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亟需提高、管理体制机制不相适应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等加快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培育优势骨干企业,提升“江苏建造”品牌的含金量和影响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资质资格管理

      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试行调整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具有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其中一项资质的企业申请其他两项乙级及以下资质时,只需满足国家注册人员数量的要求。新设立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同时申请、同时审批。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加强与资质资格管理改革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鼓励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承接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权责。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

      大力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特级资质企业;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改变我省建筑业企业以房屋建筑为主的市场结构,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各地政府要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要积极开展省内建筑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业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竞争力,推进大中型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和产业多元化拓展,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至2020年,培育产值超100亿元的企业50家,产值超1000亿元的企业实现零突破,10家以上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以总承包方式进入轨道交通建设领域。

      三、促进建筑产业工人职业化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向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专业化作业企业转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质,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培训纳入现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范围,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拓宽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健全鉴定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培训、自主评价。健全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搭建互联互通的建筑工人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人力资源向市场需求有序转移、劳动报酬向紧缺高标准高技能岗位转移。

      四、推广装配式建筑

      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市场推广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同时,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积极探索农村装配式低层住房建设。着力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需求,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实现装配式建造,明确通过土地出让的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形成规模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工程建设监管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税收优惠;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可申请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资助。至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

      五、加强数字建造技术应用

      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制定我省推进BIM技术应用指导意见,建立BIM技术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加快编制BIM技术审批、交付、验收、评价等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BIM技术服务费用标准,并在3年内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和工程造价。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和方法。推广数字建造中传感器、物联网、动态监控等关键技术使用,推进数字建造标准和技术体系建设。至2020年,全省建筑、市政甲级设计单位以及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掌握并实施BIM技术一体化集成应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立项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集成应用BIM的比例达90%。

      六、扩大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

      大力推进住房设计、施工和装修一体化,推广标准化、模块化和干法作业的装配化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应用,实现房屋交付时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并具备使用功能。倡导菜单式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装修成本部分在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中单独计算。至2020年,设区市新建商品房全装修比例达到50%以上,装配式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现成品住房交付。

      七、实施“绿色建筑+”工程

      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探索构建具有江苏特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促进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BIM、智能智慧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实施一批被动式建筑项目,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制定江苏省绿色生态规划建设标准,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被动式建筑规模化发展,同步推动绿色交通、绿色照明、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等节约型城乡建设集中集成示范,探索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的生态城市建设道路。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等污染控制,深入推进绿色建造。探索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推进机制,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提升建筑能效。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示范引领。高星级绿色建筑与被动式建筑增量成本在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中单独计算。至202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75%节能标准,实现建筑能效提升20%;全省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的50%。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

      在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加快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投标、工程计价和工程管理配套制度。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重点对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各地每年都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至2020年,全省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100家。

      九、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整合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促进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引导和支持建设单位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给具有全部资质、综合实力强的一家企业或一个联合体;或委托给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由该企业将不在本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各地每年要落实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至2020年,全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骨干企业100家。

      十、加快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

      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及专业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至2018年,全省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实行集中组织建设。

      十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除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重点,重点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控股企业或被控股企业。

      十二、改革工程招投标评定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建筑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标人除需提供正常履约担保外,还需提供差额部分的履约担保。实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必须实行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因严重失信被列入限制准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探索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变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品牌、价格等多因素的综合评估,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提高工程招投标效率,中小型工程且技术标不参与评审的工程,发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10日(设计招标除外);采用合理价随机法的工程,发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7日。扩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度,实行网上受理异议和投诉。组建省级资深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投标重大法律、技术问题专家评议制度。

      十三、健全建筑设计发包制度

      推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设计团队招标等符合设计特点的招标方式。采用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30%。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应着重考虑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设计构思等。评标标准中确需设置投标报价的,其所占权重不应超过10%。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设单位可采用竞选方式确定设计方案。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可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设计直接分包。

      十四、建立全过程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

      探索建立工程质量性能评价指标体系及应用办法,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实施过程量化评估机制,工程结束后向社会公布量化结果。将一段时限内的量化累积评分与政府招投标和评奖、奖励挂钩,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提高工程质量。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检测质量责任。建立建筑材料认证、评价、信息公开等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机制。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件的归集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完整和准确,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保障工程设施运营维护提供依据。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批后监管等应以安全为前提,加强源头管控。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加大抽查抽测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十六、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综合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根据工程品质标准和等级建立优质优价制度,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可明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以上奖项的项目按不高于建安工程费1%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改革人工单价形成机制,逐步与市场用工价格接轨,将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纳入预算人工工资单价,配套调整人工消耗量。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期中支付时完成已完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审核、确认和支付工作。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应预留质保金后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支付到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十八、深化建筑市场“放管服”改革

      以重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为对象,推广“预审代办制”经验,构建预审服务制度,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技术方案和许可要件的同步准备;通过纳入承诺制度和工程综合咨询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和技术咨询单位遵从规划条件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责任意识。着力实施“多图联审”和省级“不再审图”。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制度,通过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共享和关联前置条件,合并和清理审批环节,减少和压缩审批时间,全面实行施工许可无纸化申报、“不见面审批”和电子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理清管理边界和职责内容,整合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衔接机制,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从重视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将各类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外公开披露,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要求,实现与江苏政务服务网、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守信受奖、失信受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

      十九、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大型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或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大力推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建营一体化,形成智力、技术、资金、装备、管理、标准和劳动力联动输出。定期举办国内外江苏建筑业企业推介活动,扩大“江苏建造”品牌影响。建立我省建筑业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活动信息数据平台。对国外承包项目合同额、贷款额超过一定数量的,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至2020年,国际市场营业额力争比“十二五”末翻一番。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研究出台政策措施,着力培育一批勘察设计大师、优秀建造师和项目管理领军人才。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建筑行业一线从业。加大对建筑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评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咨询等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执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综合研发奖励资金支持条件和建筑业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省级财政给予5%-10%的普惠性奖励。强化标准对建筑业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对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其编制经费由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予以保障。鼓励企业规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核算,依法准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无法准确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异地施工企业,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智慧建筑基金、“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建筑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政策性银行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着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各金融机构应对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对行业中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企业可通过开展施工合同融资贷款、应收账款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江苏建造2025”发展战略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债券发行等方式直接融资。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建筑业改革、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要建立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发布包括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运行、结构优化、转型发展、营商环境等内容的评价报告,发挥好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建筑强市、建筑强县的示范引领作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 浙江省:金华市关于2017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考评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7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考评情况的通报

    金市建建〔2017〕103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金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作检查考评的通知》(金市建建〔2017〕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9月20日至10月25日我局会同金华市造价管理协会相关人员成立检查考评组,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外地在金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了检查考评。现将检查考评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受检企业共有66家,其中本市咨询企业27家(甲级16家,乙级9家,暂乙级2家),外地咨询企业设立在我市的分支机构39家。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新增了2家乙级(暂定期一年)企业,1家乙级企业,2家甲级企业。甲级企业占比近60%。

      从检查的情况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认真对待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操作流程,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主要体现在:

      1.受检企业高度重视。大部分本地企业对一年以来取得的成果、工作亮点进行了回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下一步工作理清了思路。

      2.操作流程日趋规范。咨询成果基本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要求。从咨询合同签订、资料交接、任务分配、现场勘查、问题确认、三级复核、咨询报告出具、回访和总结,到最后资料归档,都有一系列规范的流程。

      3.咨询营业收入持续增长。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全市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总收入达21166万元,同比增长11.54%;缴税额1308万元,同比增长49%;咨询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有8家,较去年6家同比增长33%。

      4.企业制度健全。所有本地企业档案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奖惩制度、学习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造价咨询行业的总体水平虽有了进一步提高,但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整改和规范。

      1.风险管理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在归档资料中缺少现场签证单、现场踏勘记录单、会议纪要等必要的计价资料,导致部分成果文件计价依据缺失或不完整;不注重委托方资料清单交接手续;对有争议的问题,未在咨询报告中阐述应保留的执业意见等,存在执业风险隐患。如:合同未明确情况下,直接将签证价按总价下浮;以口头约定作为审价依据;现场踏勘记录单没有建设方施工方签字等。

      2.质量控制执行不严。许多显而易见错误未被发现,三级质量控制仍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①措施费问题。同一报告中各单位工程建筑、安装费率的计取口径不统一,机械进出场费、施工排水降水、苗木支撑漏计等。②工程量计价规则问题。如预制构件制作或安装工程量未考虑1.5%的损耗率;苗木未考虑损耗率;屋面瓦和基层、抹灰层和防水层、外墙粉刷和涂料的工程量相同;③定额套用问题。砖基础抹灰没有套用砖基础定额,层高超3.6米时混凝土构件没有套用超高支模定额,装饰线条的抹灰漏计;④工程量清单问题。回填土、余土外运、路面养护清单子目漏项,混凝土强度等级、楼梯板厚、苗木养护期未描述,补充的清单子目未明确计算规则等。

      3.业务结构单一。目前咨询企业90%的业务还是仅限于预结算编制和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与去年相比也未有明显增加,BIM、PPP、EPC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业务难以涉及,影响企业转型发展。

      4.收费标准执行不到位。近年来,我市造价咨询行业发展迅速,企业数量逐年递增,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部分企业缺乏诚信意识,为取得造价咨询业务,恶意压低价格。

      三、分支机构情况

      本次受检的39家分支机构中,金华27家,浦江4家,永康3家,兰溪2家,东阳1家,磐安2家。分支机构总数比去年增加了6家。分支机构总体情况不理想,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总公司对分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分公司业务水平低,内部管理混乱。二是专业力量薄弱。专业人员少,流动性大,企业难以建立较强的专业团队,影响咨询成果质量。三是部分企业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永康办事处等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未到场。四是少数企业尚未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浙江泰宇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五是许多分支机构在本检查周期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其中,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办事处等9家企业连续两年没有在金华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详见附件2)。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把握机遇,加快转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适应咨询市场发展的需要,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拓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为不同客户提供不同服务,提高竞争力。综合型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设计、监理、财务资源,积极稳妥地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小型企业应联合、并购、重组其他相关企业,取长补短,做精做强专业分包咨询市场。

      2.加快信息化建设,服务咨询全过程。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向标准化、信息化发展,建立企业大数据,尝试各分部分项流水作业,收集、分析、整理相关数据,适应新时期的造价行业的变化和发展。

      3.加强教育,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教育,守住底线,不跨红线,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提高预防风险能力。

      4.注重学习,提高业务质量。企业在建立学习制度的同时,应进一步落实质量三级复核制度,提高复核人员专业素质。

      5.创新管理机制,培育综合性人才。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通过制定激励政策,多渠道吸引和培养综合性人才,加快对BIM、EPC、PPP、装配式等新型技术项目的人才储备,为以后企业的转型发展奠定基础。

      五、考评结果运用

      1.根据《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考评办法》(金市建建〔2012〕60号),决定授予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为2017年度先进单位(详见附件3),兰溪正大开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2017年度表扬单位(详见附件4),滕娟等15人为2017年度先进个人(详见附件5)。

      2.根据检查情况,对于没有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详见附件6)。

      各企业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制订改进措施。根据检查情况,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对明显低于现行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承接业务的咨询企业,要跟踪检查具体项目的执业质量。通过强化监管,保证行业执业水准,遏制低价承揽业务行为。

      附件:1.金华市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考评排名

      2.2016年9月~2017年8月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的单位

      3.金华市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先进单位

      4.金华市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表扬单位

      5.金华市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先进个人名单

      6.金华市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报批评名单

      (详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jhjsj.gov.cn)

      附件下载:1-6(总)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11月13日

  • 住建部:关于报送201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7]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6]181号),为做好201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8年2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完整,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3月1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报送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于2018年3月底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58934446 58934536

      传真:010-58934446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6]181号)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 山东省:淄博市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关于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淄建管函发〔2017〕49号


    各区县建管处(局),高新区、经开区建管处,文昌湖建管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分支机构及在我市办理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省内外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令第252号);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四)各专业现行费用定额、消耗量定额及价目表;

      (五)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检查方式及内容

      (一)检查方式

      各造价咨询企业报送2016-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台账,由市建管处组成专项检查组,在各单位报送的台账中随机抽取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及结算审核各1个项目。

      (二)检查内容

      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对抽取的招标控制价项目所对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对工程量清单的设置、项目特征的描述、计量单位、项目编码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复核。

      2、招标控制价或采用工程量清单结算编制质量。对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量清单结算的编制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综合单价的组成、规费的计取是否准确,材料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核。

      3、定额计价工程结算编制的质量。对工程结算编制是否按照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类别的约定、人工费、材料费、规费的计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及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复核。

      4、企业咨询业务质量。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及《山东省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规程》。对咨询项目是否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填写是否规范。流程单上三级审核意见 、签名、印章、日期是否齐全,编制人员是否为本公司执业人员等。

      四、被检查项目需报送的资料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和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三)施工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

      (四)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五)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五、检查程序及时间

      (一)2017年12月5日前各单位报送台账(联系人:赵云山;电话:2301523;邮箱:zb2301523@163.com);

      (二)2017年12月10日前确定被检项目,并通知被检单位;

      (三)各受检企业在2017年12月15日前将受检项目资料报市建管处416室;

      (四)各区县建管处造价管理负责人将2016-2017年外地咨询企业在我市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及结算审核备案的台账及联系电话,于2017年12月5日前报市建管处416室;

      (五)从我市造价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检查组;

      (六)2017年12月20日检查组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咨询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好受检项目资料,报送资料时务必齐全,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检查开始后不再受理补充资料。

      (二)检查过程中,如需要进行询问,企业应积极配合,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答疑,不得擅自与检查组成员联系;如需澄清、确认发现的问题,必须有被检项目负责人参加;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咨询企业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专家组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合法合理进行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处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对问题较多的咨询企业及项目将予以全市通报;咨询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监督检查表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2017年11月3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修订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总体原则,《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 发改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7年第1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23日

  • 新市场开拓|海南装饰协会与材巴巴签约海南省总运营商合作!


    市场布局再推进,平台建设大步行。材巴巴与海南省装饰协会的多次深入洽谈后,日前终于结出了精诚合作、互利双赢的硕果;11月29日,材巴巴与海南装饰协会在海南装饰协会总部签订海南省总运营商合作协议

    海南省装饰协会简秘书长、材巴巴创始人/CEO欧阳宏斌、材巴巴战略合作中心总经理杨开瑞以及双方的同事见证了这一历史性的时刻,此次的合作,标志着材巴巴的市场布局向前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必将进一步推动海南工程采购的发展,也为当地的招商引资注入新的活力。


    海南装饰协会简秘书长


    材巴巴创始人/CEO 欧阳宏斌


    接下来,材巴巴携手海南装饰协会在海南省精装房、装饰装修、施工等项目竭尽全力,为海南的工程采购提供一流的技术、服务、资源等,营造更卓越的采购环境,共同创造更大的辉煌。



    同时,材巴巴得到海南省政府大力支持与助推,于12月海南省政府针对“精装房”项目特召开第一届房开大会,材巴巴做为唯一“互联网+工程供应链集采平台”的特邀嘉宾,进行全省集采平台推动。



    未来,材巴巴将与海南装饰协会共同携手,助力推进海南省的互联网+工程采购的发展;在此,材巴巴也祝愿海南省经济有质的飞跃!




  • 珠海市:12月1日起开始试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试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顺利施行,我办组织起草了施工、监理等七大类《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试用。

      请各有关单位登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http://www.zhzgj.gov.cn/)或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下载使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用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径向我办反映。

      (联系人:陈轩,联系电话:2538056)

      附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

    各中央企业: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企业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努力拓展市场,积极探索开展 PPP业务, 在推动自身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中央企业境内 PPP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战略引领,强化集团管控。

      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健全本企业 PPP业务管控体系,稳妥开展 PPP业务。一是加强战略引领。立足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定位,结合企业战略和发展方向,充分考虑企业财务资源和业务能力,规划本企业PPP业务发展。PPP业务较为集中的企业应编制PPP业务专项规划,优化 PPP业务布局和结构。 二是完善全过程管控体系。建立健全 PPP项目管理制度,从预算约束、事前可研决策、事中项目实施管理、事后投资评价等方面细化管控流程,构建权责明晰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投资、财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管控合力。三是加强集团管控。明确集团对 PPP 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子企业的具体管理责任, 由集团总部(含整体上市的上市公司总部)负责统一审批 PPP业务。 四是依法依规操作。 加强投标管理及合同谈判,严格执行合规审查程序, 切实防范 PPP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风险,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备重大法律纠纷集件。

      二、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将源头管控作为加强 PPP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细化 PPP项目选择标准,优中选优,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应对项目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带来的潜在风险。一是聚焦主业。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特征准确界定集团主业投资领域,认真筛选符合集团发展方向、具备竞争优势的项目 。将 PPP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严控非主业领域 PPP项目投资。 二是坚持“事前算赢”原则 ,在项目决策前充分开展可行性分析,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 PPP投资财务管控指标,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严厉杜绝盲目决策,坚决遏制短期行为。 三是认真评估 PPP项目中合作各方的履约能力 。在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中,优先选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入库项目,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

      三、严格规模控制,防止推高债务风险。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关注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状况等,量力而行,对 PPP 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 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 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 , 不得因开展 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 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 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 PPP项目。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

      四、优化合作安排,实现风险共担。

      各中央企业在 PPP项目中应充分发挥项目各合作方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理确定股权比例、融资比例,努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切实做好项目运营合作安排,实现合作共赢。 一是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 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需要积报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 多措并举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但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 二是优化债权资金安排。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PPP业务合作关系,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匹配好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三是规范融资增信。在 PPP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由项目自身权益、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接照出资比例共同担保。四是做好运营安排,探索多元化的项目回报机制。 结合企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 PPP项目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对于尚不具备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的项目,通过合资合作、引入专业化管理机构等措施,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管。 五是积极盘活存量投资,完善退出机制。根据自身和项目需要,持续优化资金安排,积极通过出让项目股份、增资扩股、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盘活资产、收回资金,实现 PPP业务资金平衡和良性循环。

      五、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反映 PPP业务状况。

      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 PPP业务会计核算。 一是规范界定合并范围。 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合作方投资性质、与合作方关联关系(如合营、担保、提供劣后级出资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对 PPP项目的控制程度,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对确属无控制权的PPP项目,应当建立单独台账, 动态监控项目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严防表外业务风险。 二是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定期对 PPP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费权、股东借款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实际运营情况与项目可研预期差距较大、合作方付款逾期等减值迹象, 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资产价值不实。三是规范核算项目收益。同时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合理划分和规范核算各阶段收益。

      六、严肃责任追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对 PPP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集团 PPP业务的审计与监督检査,不断提高 PPP业务投资经营管理水平。 要对PPP业务经营投资责任实施规范化、科学化、全周期管理,完善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 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造究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已签约PPP项目,根据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加强管控,提出应对措施。对存在瑕疵的项目,要积扱与合作方协商完善;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风险化解前,该停坚决停止,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启用新公章的通知

  • 山西省: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从业行为和信用管理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的公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从业行为和信用管理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的公示

    晋建标函〔2017〕14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我省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从业行为和信用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已经完成,现将考核评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2月7日)。

      一、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从业和信用管理综合评价工作,从7月份开始,由各市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咨询企业进行全面考核评分。10月底,省厅派出10个检查组对各市的评分情况进行抽查复评。今年,共对237家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了考核评分,本着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按照得分情况进行了评级(对个别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未予评级)。

      二、综合考核评价评级既是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从业信用信息,也是企业在招投标和其他市场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共享此综合评价信息。在今后造价咨询从业和招投标活动中,不需造价咨询企业再出具其他市场行为从业证明,有关部门也不再开具类似证明。

      三、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评级情况,认真分析本企业建设的特点,找准企业发展的不足之处,不断完善和提升企业综合水平。

      对少数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集中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内重新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申请。重新考核达标后,可正常申请资质审批事项;逾期或重新考核仍不达标的企业须重新申请造价咨询资质。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创新监管方式,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人员,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不断完善造价咨询市场管理,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树立正确的市场从业导向,共同营建一个创新、规范、提质、公正、守信的造价咨询环境。

      五、对所公示评价等级有异议的,请采用书面形式反映,并加盖单位公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内容应具体。反映材料应在公示期内报送我厅标准定额处和各市住房城乡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接收。

      附件:1.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从业行为和信用管理综合考核评价情况

      2.山西省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名单

      3.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整改名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

  • 合作共赢|材巴巴与广东福田电器携手合作共创未来!

    2015年以来,传统建材家居市场迎来结构调整阵痛期,实体店铺的核心价值濒临垮塌、建材市场的传统价值大大减弱,为此,全国建材家居建材市场亟需整合资源、共享平台、降低成本,在新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全新的生存发展空间。


    材巴巴打造了国内首个通过平台与终端管理工具数据互联互通的“互联网+材巴巴工程采购供应链平台”,主要帮助投资业主、施工企业及建材供应商降低运营成本、完成工程采购资源整合,提供集中采购及工程项目众筹等服务。


    材巴巴战略合作中心大客户经理李咏诗、广东福田电器董事长梁锡强


    在与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的深入洽谈后,日前终于得出了精诚合作、互利双赢的硕果,11月13日,材巴巴与广东福田电器正式签约企业商城合作,材巴巴战略合作中心大客户经理李咏诗、广东福田电器董事长梁锡强以及相关同事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时刻。


    接下来,材巴巴将积极落实协议中的各项内容,运用最新的技术与优秀的团队推动广东福田电器的发展,为广东福田电器的转型做出最大的努力。


    广东福田电器董事长梁锡强


    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创立于1995年中国电器之都——顺德,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建筑电器产品的企业,经过十九年的努力目前已成为国内电气行业最具代表性的企业之一,目前福田的产品主要有电工和照明两大类。


    2010年,福田的革新性产品“点开关”成功入驻上海世博会;2011年,福田公司聘请了世界自然基金会国际环保亲善大使、金马奖影后——李冰冰小姐为公司品牌形象代言人。


    公司现有员工1300余名,工程师50多名,厂房占地面积50多亩,总资产过亿元。凭借过硬的品质与良好的信誉,福田产品远销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



    广东福田电器总部


    未来,材巴巴与广东福田电器携手前行、共同迎接市场新挑战,材巴巴也相信:广东福田电器与材巴巴的合作,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拓和扩大市场份额,推动电工领域的蓬勃发展



  • 【材巴巴直采】千万大单,热浪来袭!!

    .


  • 【合作】近日,广东万和与材巴巴签约合作!

    近日,材巴巴与广东万和新电器正式签约合作,通过企业商城协同管理平台,全方位展示企业实力与产品,整合企业资源,让采购企业快速掌握产品性能。


    双方公司要员合影


    公司概况

    万和成立于1993年8月,总部位于广东顺德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是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燃气具专业制造企业,也是中国燃气具发展战略的首倡者和推动者、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燃气用具分会第三届理事长单位。


    近年,万和以连续四年35%以上的稳健增长成为行业发展标杆,2008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10月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亲临万和考察指导,温总理还高度赞扬了万和在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方面做出的努力。


    万和荣誉


    万和产品

    燃气热水器、燃气灶介绍、吸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热水器、燃气壁挂炉、太阳能、空气能、燃气-新能源集成等等。






  • 广州市:关于征求《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穗建筑〔2017〕2417号

      为完善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满足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需要,我委编制了《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7年11月20日—12月2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

      三、具体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人:徐金昔;联系电话:020-83630102。

      四、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054777049@qq.com)或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18 号十楼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筑科)等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招标师有关问题的说明


  • 佛山市:关于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咨询业绩加分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双轮铣成槽工程补充项目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市政工程地下连续墙双轮铣成槽施工及计价依据缺失的实际情况,经组织调研、测算及专家论证,我站编制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7.3.10“地下连续墙双轮铣成槽”补充项目,并增加《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0)》相应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馈。

     

    附件:1.D.7.3.10地下连续墙双轮铣成槽。

    2.《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0)》补充项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1114

    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D.7.3.10  地下连续墙双轮铣成槽

    工作内容:

    机具定位;安放跑板导轨;制浆,输送、循环、分离泥浆;成槽;槽壁修整测量;清刷;测斜;吸泥,清底置换;场内运输、堆土。

    计算单位:10m³

    定 额 编 号

    D7-3-30 

    D7-3-31 

    D7-3-32

    D7-3-33

    D7-3-34 

    子 目 名 称

    地下连续墙双轮铣成槽

    槽宽0.8米、槽深 40米内

    土层

    全风化岩层

    强风化岩层

    中等风化岩层

    60MPa

    微风化岩层

    60MPa

       ()

    一类

    7105.50

    12852.11

    18801.08

    35196.22

    50891.61

    二类

    7044.74

    12731.73

    18614.08

    34821.88

    50341.58

    三类

    7003.92

    12650.87

    18488.48

    34570.45

    49972.15

    四类

    6966.74

    12577.20

    18374.05

    34341.37

    49635.57





    人工费 ()

    95.88

    207.77

    340.02

    680.03

    997.41

    材料费 ()

    2158.10

    3050.33

    3576.15

    4717.86

    6109.04

    机械费 ()

    4438.86

    8776.45

    13615.00

    27256.14

    40049.86

    管理费(元)

    一类

    412.66

    817.56

    1269.91

    2542.19

    3735.30

    二类

    351.90

    697.18

    1082.91

    2167.85

    3185.27

    三类

    311.08

    616.32

    957.31

    1916.42

    2815.84

    四类

    273.90

    542.65

    842.88

    1687.34

    2479.26

    编码

       

    单位

    单价()

        

    0001001

    综合工日

    工日

    51.00

    1.880

    4.074

    6.667

    13.334

    19.557

    0367311

    铣齿综合

    247.00

    2.500

    6.000

    8.000

    12.500

    18.000

    0409071

    膨润土

    kg

    1.00

    650.000

    660.000

    680.000

    690.000

    700.000

    1230111

    碳酸钠 (纯碱)

    kg

    1.01

    32.500

    33.000

    34.000

    34.500

    35.000

    1437261

    排渣钢丝管综合

    m

    1600.00

    0.444

    0.444

    0.444

    0.444

    0.444

    3115001

    m3

    2.80

    45.000

    48.000

    50.000

    53.000

    56.000

    9946131

    其他材料费

    1.00

    21.37

    30.20

    35.41

    46.71

    60.49

    9833001

    超声波测壁机

    台班

    153.18

    0.260

    0.260

    0.260

    0.260

    0.260

    9903691

    履带式旋挖钻孔机直径1000mm

    台班

    3225.43

    -

    -

    -

    0.495

    0.654

    9907261

    自卸汽车装载质量8(t)

    台班

    556.95

    0.716

    0.716

    0.716

    0.716

    0.716

    9935226

    泥浆制作循环设备

    台班

    1623.34

    0.400

    0.650

    0.782

    0.853

    1.565

    9935207

    双轮铣成槽机

    台班

    22339.49

    0.150

    0.326

    0.533

    1.067

    1.565

    注:1、本项目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附录A.0.3岩石风化程度分类规定,将岩石层划分全风化岩层、强风化岩层、中等风化岩层、微风化岩层等不同岩层,具体以地质勘查报告确定为准;土层是指不含有粒径大于200mm的漂石、块石、孤石等的各种土层。

    2、本项目按成槽0.8m厚考虑的,厚度不同按下表调整定额系数:

    厚度

    0.6m

    0.8m

    1.0m

    1.2m

    1.5m

    调整系数

    1.02

    1.00

    0.98

    0.95

    0.92

    3、本项目按设计成槽深度40m内考虑的,设计成槽深度超过40m时,40m60m部分,定额调整系数为1.10,超过60m部分,定额调整系数为1.20

    4、在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同一岩性岩层(亚层)中应用双轮铣成槽,应根据地质条件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合理确定价格,如其单轴饱和抗压强度为60MPa100MPa,增加定额调整系数1.15

    5、本定额项目关于厚度、深度和岩性的调整系数按相乘处理。

    附件2

    《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0)》补充项目

    单位:台班

        

    9935207

     

    子 目 名 称

    单位

    单价
    (
    )

    双轮铣成槽机

     
     
     

    基 价

     

    22339.49

     





    折 旧 费

    1.00

    13300.00

     

    大 修 理 费

    1.00

    2034.90

     

    经常修理费

    1.00

    4232.592

     

    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1.00

     

     

    第一类费用小计

     

    19567.49

     





    人工

    工日

    51.00

     

     




    汽油

    kg

    6.80

     

     

    柴油

    kg

    5.82

    450.00

     

    kg

    0.90

     

     

    kWh

    0.75

     

     

    m³

    2.80

     

     

    木柴

    kg

    0.65

     

     

    燃料动力费

     

    2619.00

     

    第二类费用小计

     

    2772.00

     

    其 他 费 用

    1.00

     

     

    停 滞 费

     

     

     

     

  • 深圳市:关于招标工程执行新版计价费率标准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7〕2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7)》已印发,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据此进行了调整。从2017年11月15日起公示招标控制价的招标工程,应执行新版计价费率标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1月7日

  • 深圳市:关于明确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事项的通知

    深建标〔2017〕11号

    各有关单位:

      鉴于现阶段工程项目数量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效率,促进注册执业人员的高效配置,现将招标工程涉及项目负责人更换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不再将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同)任职数量作为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在工程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任职数量仍应符合《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4〕3号)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是,中标后可以更换;如否,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承诺至竣工验收之前均不得更换,但符合《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五十四条第(一)至第(三)、第(五)、(六)、(八)款约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项目负责人资历、能力、信誉等情况作为定标考虑因素的,原则上招标人不应允许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允许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也不得将项目负责人资历、能力、信誉等情况作为定标考虑因素。

      四、招标投标过程不再锁定项目负责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锁定。

      五、中标后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如因拟派项目负责人任职数量超过限额导致不能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通过重新招标或参照73号文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建设、交通部门应将该投标人纳入不良信用评价体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项目负责人更换事项的温馨提示

      一、为确保承包人良好履约,建议重大或技术复杂招标项目应将项目负责人情况列为定标依据。招标人在定标之前应审核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深圳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任职情况,评估拟派项目负责人能否到位履职,并在定标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二、建议非重大或技术复杂招标项目不将项目负责人情况列为定标依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资历、能力、信誉等要求,并作为合同签订前确定项目负责人的依据。投标人不能派出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时,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在截标之后,不得再将项目负责人情况列为定标依据。

      三、参加“中标后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投标时,投标人必须确保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任职项目数量未达到规定限额,否则应自行承担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的责任。

      四、在同一时间段内,投标人应谨慎派出同一人员参加多个“中标后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投标。一经中标且项目负责人任职项目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投标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相关招标人,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 浙江省:关于公布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7年度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的通知

    浙建站市(2017)51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及成果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7﹞25号)和《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7﹞43号)文件要求,我站于8月-10月期间组织开展了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成果质量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抽查采用“双随机”方式随机抽查了94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项目,主要对2016年1月1日后编制的国有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了质量检查。从本次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受检企业基本能按照 “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及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主要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造价合理、无重大偏差,清单编制、定额套用基本准确,编制说明较为完整,取费计算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较为齐全,内部操作程序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到位,较好地保证了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

      检查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杭州海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八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咨询成果文件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个别清单项目未按计价规范执行,该分列未分列、清单描述错误或不全、工程量计算错误;套用定额个别出现错、漏、重、定额换算不完整不准确;误差率偏大;咨询成果文件资料不全、格式不规范等。

      本次检查结果:优秀6家,良好18家,合格65家,不合格3家,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处于重整期间,推迟检查三个月;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的成果突泉隆达世纪城2#、4#、6#楼工程采用的是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定额(2009版),且为工料计价,故本次检查只对其提供的资料和质量控制流程等作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本次检查的结果计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并作为企业评优和信用评价时的参考依据。

      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整改,自本通报发文之日2个月内向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递交整改报告,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入不良行为。

      附件:2017年度浙江省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1月13日

  • 浙江省:关于公布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7年度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的通知

    浙建站市(2017)50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及成果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建站市﹝2017﹞25号)精神,全省共458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外及省内部分分支机构)参与定期检查,合格企业433家,不合格企业23家,2家企业因体制改革暂缓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定期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企业属地造价管理机构递交整改报告。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撤销其资质的申请,对省外分支机构的情况将抄送当地省级造价主管部门。

      附:2017年度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1月13日

  • 广东省:关于领取2017年第24批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通知

      下列监理工程师注册业务已办结,请按以下要求前来领取注册证书。

      一、领取要求

      1.本人携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打印附件中所在批次和序号。

      2.委托经办人领取的,携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打印附件中所在批次和序号。

      3.领取注册证书时,请打印附件中所在批次和序号页。

      二、领取时间

      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的对外办公时间前来领取。(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8:3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领取地点

      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管理科。

      四、印章刻制

      请执业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监理工程师延续、初始注册、证书补办人员名单20171113

  • 广东省:关于调整和及时填报建筑业统计月报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和及时填报建筑业统计月报报表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3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快速、准确、真实地反映建筑行业运行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新增部分指标,已于2017年9月份正式实施。我厅相应对“广东省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平台”的指标进行补充,并已完成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建筑业企业于11月20日前,登录“广东省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平台”,按新制定的月度调查报表重新填报2017年8月和9月数据,并按时报送10月份报表。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督促各企业及时、认真、准确填报8、9、10月统计数据。

      报表数据填报问题请向省建筑业协会咨询,联系人:姬广艳,电话:020-83642809;统计工作平台登录和使用问题请向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20-87250708。

      附件:1.新修订的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

      2.各项指标解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7日

  • 材巴巴9-10月份进驻供应商

    材巴巴9-10月份进驻供应商

    材巴巴采购网:入驻商户名单

    材巴巴采购网:入驻商户名单

    材巴巴采购网:入驻商户名单

    材巴巴采购网:入驻商户名单


    材巴巴采购网—打造国内首个通过平台与终端管理工具数据互联互通的采购供应链平台,

    主要帮助投资业主、施工企业以及建材供应商降低运营成本、完成工程采购资源整合,提供集中采购以及工程项目众筹等服务;电话:400-202-2096

    (来源:材巴巴采购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 上海市:关于本市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 广州市: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下载:123

  • 广州市:关于2017年部分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资格审查结果及入库名单的公示


    穗建筑〔2017〕2282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部分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资格审查结果及入库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我委组织建立2017年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经公开征集并审核资料,现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等 5 个类别小额工程企业库的企业资格审查结果及入库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时间从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3日止。如对入库单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限内向我委书面提出。房屋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勘察、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等5个类别小额工程企业库的建库事宜将另行通知。

      受理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单位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3号楼409

      咨询电话:020-61101333-186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1.资格审查结果公示

      2.入库名单公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0月修订)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10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封闭评标区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封闭评标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人负责管理,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评标区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评标活动提供的专用场所,进入评标区必须核实身份、登记签到、签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应按规定统一存放,与外界联系必须使用评标区内的专用设备。

      三、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牌、穿着专用马甲并在专家集中到会前进入相应评标室进行评标前准备,待专家签到完成后主持召开评标预备会,介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评标办法、评标纪律等,核实专家回避情况。评标资料准备齐全、正式评标开始后,招标代理机构(熟悉该项目招标文件的人员)可留下1-2人在评标室协助评标专家开展工作,个别较特殊的项目(如评审资料较多较复杂或评审时间较长的)经交易中心允许最多可3人在场,其他人员一律退出评标区,直至评标工作结束。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任何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图,不得干扰评标专家自主评审。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须负责整理好评标所有资料后方可离开。

      四、招标人(建设单位)如认为有必要的,一般只允许1人进入评标室,但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言论或意见。

      五、评标专家应按时进入评标区,按规定签到登记后到指定评标室等候,不得进入其他有评标活动的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内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评标前应了解项目基本信息,掌握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评标室内全程录音录像,评标过程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事项。评标专家组长(评委主任)应全程负责组织协调评标活动,解决评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核对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

      六、行政监督部门需现场监督的,监督人员须佩戴工作牌进入评标区。

      七、评标区管理人员负责评标区进出人员签到、登记和异常事项报告工作,维持评标区内秩序,有权拒绝不按规定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项目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须佩戴工作牌。

      八、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 陕西省: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建发〔2017〕4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省厅于2017年8月底至9月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全面排查基础上,省厅检查组听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在各市县提供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的。检查组共抽查了100家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37个项目、128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57个项目、89家监理企业107个项目。从检查结果看,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检查都能高度重视,按照陕建发〔2017〕169号文件要求,积极安排部署,认真排查。其中西安、延安、咸阳、汉中、安康、西咸新区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排查出问题逐一落实,提出整改要求,不放过一个死角。

      二、好的方面

      (一)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

      1.企业执业质量水平普遍较好。大多数受检企业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健全,质量控制流程明晰,能较好地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在资料收集、三级复核制度、报告文本格式等方面比较到位。

      2.招标文件编制比较规范。大多数受检企业能完全按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格式及内容进行编制,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约定、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3.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制比较规范、内容齐全。大部分企业都能按照我省现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执行,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五大清单项目齐全,最高限价计价依据正确,执行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的标准,最高限价没有任意降低或提高现象。

      4.档案管理健全。大多数受检企业都有档案室,档案管理有制度,专人管理,归档整理及时,检查的成果文件内容齐全。

      5.企业市场行为日趋规范。受检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意识普遍增强,并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转包承接咨询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次检查中执业行为相对规范,质量管控措施到位,成果文件质量较高的安康市兴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兴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宝鸡东胜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鸿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中正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表扬。

      (二)工程监理

      1.大多数项目监理机构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能够履行监理职责;现场资料齐全,能反映监理巡视、旁站、检查验收、见证取样工作。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供了方案审查、专家论证交底、检查、联合验收资料,能履行监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3.项目监理机构在现场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能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落实,能履行监理责任主体责任。

      对此次现场检查项目情况较好的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安康市天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安康市长达工程监理公司、陕西远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表扬。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

      1.企业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大部分企业的管理制度普遍流于形式,执业过程中未按质量控制措施执行,无法体现成果文件的二、三级审核制度,就是有三级审核表,也存在着造假现象;各企业的档案未落实档案管理制度,个别企业存在着以成果文件资料汇编制度形式代替档案,且档案存放零散;存在着无档案接收、借阅和送还记录;还有的企业无档案室、无档案台账;大部分企业无专人进行档案管理,归档资料缺少计算底稿、电子光盘等必要的计价资料。

      2.招标文件编制水准较差。虽然大部分企业都能按照国家招标示范文本执行,但还存在部分企业未按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仅填写招标过程需要知道的内容和有利于招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中关于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着缺少工程预付款约定,只有履约担保、无支付担保;部分存在着没有进度款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约定,风险内容和范围采用无限风险方式,竣工结算时限和确定均未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件,个别还存在着不执行政策性调价等。

      3.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制存在问题较为突出。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制水平较差,部分企业将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编制说明混二为一,个别还存在着无编制说明现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都采用填充式机械做法,对不需要内容未做删减,造成项目特征有乱杂现象,个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普遍存在着项目特征描述不严谨,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相互矛盾的现象;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均存在未按拟建工程实体情况列项;大部分都未列计日工清单项目。最高限价选用的材料单价存在着同一项目同一材料价格不一致;还存在综合单价组价不合理、换算错误等现象;措施项目计价未按清单项目内容进行组价,存在漏项现象;竣工结算审查普遍存在着过程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全,缺少审查范围、审查方法。个别还存在着人工、材料价差等未按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调整等。

      4.执业成果文件质量执行不到位。多数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国标标准和行业规范了解深度不够;存在着编制人、复核人盖章签字不规范;成果文件盖章的造价工程师基本上都不是自己本人的成果;个别缺少企业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竣工结算缺少分部分项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对比表;结算资料归档不完整;部分企业无服务对象评价。

      5.分支机构设置过多。个别甲级单位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设置的分支机构过多,有的一个市区设立多家分公司;分公司使用公司的执照和资质,但从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办公条件等方面没有按甲级企业的标准执行。大部分分公司是租用房,办公设施简陋,执业人员流动大,个别的执业人员还没有资格证。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然存在重资质轻监管现象,没有对企业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对执业人员的不规范执业行为缺少监管。

      (二)工程监理

      1.部分监理公司疏于对项目监理部的监管,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的检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个别监理企业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违规越权开具总监授权书、审批监理规划、质量评估报告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

      2.项目总监对现场情况不熟悉、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不足;缺少对项目危险源的辨识和检查记录;

      3.三宝四口、五临边、临时用电、深基坑、塔吊、施工电梯、施工机具、脚手架、模板支撑等重点安全部位或设施不能及时检查验收;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运行;主要材料台账缺失、内容不细,不能反应联合验收和材料进场控制情况;现场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明显的项目,不能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或停工整改指令;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滞后。

      对于这次检查中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汉中博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中信海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陕西方宇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金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淏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伍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天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高陵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计入不良记录一次,有效期一年;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振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清除出陕西市场,一年内不得办理入陕登记(问题详见附件1、2)。

      陕西仲成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配合检查工作,拒不提供检查资料,计入不良记录一次,有效期三年。

      监理工程师潘金品(注册证号:20111373)违规同时在陕西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龙钢禹锦园小区二期4#、5#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和西安华兴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渭南西交康桥双语幼儿园两个项目上担任总监及总监代表,要求立即整改,并对个人计入不良记录一次。

      四、下一步工作及要求

      1.全省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要针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按照自己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对照,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理三控、两管、一协调、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发挥监理现场监督管理作用,履行五方责任主体的监理职责,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进一步改进并落实企业执业质量控制机制,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水平,提高和加快更新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提高掌握和应用新技术手段的能力。

      2.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要认真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对所代理项目的检查监督,严格按法律法规履行公司的管理职责。注册地外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防分支机构违规运营。

      3.各市建设主管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现象,及时整改落实并纳入日常监管重点。要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我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动态考核力度,定期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进行业绩考核,不良行为考核等,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对执业过程中存在的普通性问题,要开展专项整治,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信用。

      4.省厅将对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检查常态化,完善企业及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办法,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我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水平的规范和提高,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问题列表

      2.监理企业问题列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0日

  • 广东省:关于公布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30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切实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的工作安排,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厅确定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为“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

      请各试点单位按照《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工作信息,有效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为全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本着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的要求,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附件: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5日

  • 住建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7]2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黑龙江省: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我厅决定从11月起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三)黑龙江省政府确定的《黑龙江省住建厅行政权责清单》第6项“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230000-01-0-0668);

      (四)《黑龙江省住建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14项规定。

      二、检查范围

      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检查范围为省住建厅权限内的乙级工程监理企业,随机抽取的比例为20%。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二)企业是否满足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企业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四)企业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五)企业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四、检查时间

      2017年11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组成员及分组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检查组成员及分组情况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经省住建厅行政督察监管平台电子抽签随机确定。

      六、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在被抽取的受检企业名单中,确定受检单位,按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二)检查组将对每个受检企业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检查结束后,省住建设厅通报检查情况,并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检查结果;对问题较多的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

      七、其他要求

      (一)各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配合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二)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检查,确保检查公开、公正、公平。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项检查表



      2017年10月27日

  • 湖北省:关于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

    鄂建办[2017]3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7〕303号)安排,我厅将于10月30日至11月15日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的确定及抽查内容

      1、抽查对象:根据各市州已检查企业名单,通过随机抽取确定(各市州被抽查企业名单见附件)。

      2、抽查内容:《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7〕303号)中规定的内容。

      二、检查组及检查区域

      本次抽查工作分3个检查组。

      第一组:

      组长:华桦

      成员:袁光明 程征

      检查区域:宜昌市、荆门市、荆州市、潜江市

      第二组:

      组长:朱杰峰

      成员:曹俊达 彭大猛

      检查区域:十堰市、襄阳市、随州市、孝感市

      第三组:

      组长:柯经安

      成员:左虹 张春艳

      检查区域:鄂州市、黄冈市、黄石市、咸宁市

      武汉市抽查工作于11月14日—15日进行。

      三、有关要求

      1、有关市州应准备好《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被抽查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等资料供检查组使用,并指派一名检查人员,参加对本地企业的抽查工作。

      2、被抽查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7〕303号)中附件5的要求,准备好相关受检资料。

      3、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4、各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遵守有关制度规定。

      附件:

      各市州被抽查企业名单

      武汉市:

      湖北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振兴天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华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云筑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浩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黄石市:

      黄石华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诚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黄冈市:

      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天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

      湖北中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湖北昌荣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咸宁市:

      湖北新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嘉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市:

      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荆州市:

      荆州市楚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石首市鸿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荆门市:

      湖北中三信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宏信致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潜江市:

      潜江公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十堰市:

      湖北广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智源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襄阳市:

      湖北正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大名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随州市:

      随州市精致建设工程造价师事务有限公司

      随州正兴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孝感市:

      湖北拓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钟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材巴巴集采周:数百万采购大单来袭!



  •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公布水运交通优秀勘察奖和水运交通优秀设计奖2016~2017年度获奖项目的通知

  • 广州市:对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建筑施工模版安全自动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的函

  • 发改委: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衔接的公告 2017年第17号

    2017年 第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自2017年9月22日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加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23日,我委已公告今年暂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今后,我委也不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工程咨询市场准入放开,我委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政府部门的管理信息、与“信用中国”共享的信用信息等,将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示,为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

      三、我委正在研究完善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包括资信评价在内的行业自律措施等新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在新的管理规定实施之前,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可参照工程咨询单位原资格证书选择服务提供方。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转变工作理念,切实承担起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管职责,重点从加强政府指导、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着力,规范行业发展,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工程咨询市场。要加大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咨询业务中弄虚作假、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6日

  • 广东省:关于征求《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意见的通知

      附件:

      1、《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十册)》(征求意见稿)

      2、《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

      4、《抗震加固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2017版)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改委:转变管理方式 强化引导服务监督 进一步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工程咨询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产业,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投资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产业化、市场化快速发展,行业规模显著扩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工程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逐步拓展,行业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截至2016年底,取得资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约8000家,已进行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约6.5万人。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放开工程咨询市场准入。这是工程咨询行业的重大改革,对加快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适应了工程咨询市场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工程咨询单位及市场活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工程咨询行业带来更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带来挑战。投资决策、实施以及政府投资管理都离不开工程咨询服务。放开市场准入后,如何确保工程咨询单位能够继续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以便为投资决策、实施及政府投资管理提供更好服务,将是面临的最大问题。如何规范市场竞争,确保有序发展,这也对政府行业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指导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职责。工程咨询行业正处于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落实有关改革要求,并以此为契机,针对工程咨询行业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彻底转变对工程咨询单位进行事前许可管理的方式,将工作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加强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

  • 发改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使工程咨询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后,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规范从业行为。
      三、推进行业自律
      为便于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四、加强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
      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进一步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工作,发挥好咨询工程师(投资)在工程咨询行业中的核心技术力量作用。
      五、建立不良记录并公开
      归集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增强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
      六、制定国家标准加大政策引导
      完善工程咨询行业标准规范,引导工程咨询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 韶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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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广东省:关于举办2017年广东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面授学习班的预报名通知

    各有关单位、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0号部令)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改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形式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039号)的文件精神,为开展我省201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协会拟于11月中旬举办我省201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面授学习班,具体报名时间、方式请留意我协会网站即将发布的正式报名通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10月12日


      (请扫描二维码直接报名)

  • 住建部: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应按照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建部: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以上申请表,并上报扫描件和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3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扫描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4.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3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须填写并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电子数据和遗失声明扫描件,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打印,签字后将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同时将申请人纸质申请表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网上接收申请注册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和照片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申请注册的材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接收,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汇总表》后上报。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注册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注册号)。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变更、延续贴条,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注册号)。

      (五)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销注册和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执业印章由申请人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接收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 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31日


  • 天津市:2018年《天津工程造价信息》征订通知



    2018年度造价168-天津站会员征订通知-同步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信息网”-配送《天津工程造价信息》期刊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为天津地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完善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实现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信息网(www.teca.org.cn)与造价168-天津站(tj.cost168.com)共同合作,为建设各方提供及时准确、丰富多元化的信息服务:全国各省(区、市)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计价依据等基础性信息,造价指数指标、典型工程案例等各类型、各专业造价信息服务,以及工具系统信息服务,务求提升企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企业级数据的收集、积累、共享和应用。

    基础服务介绍:

    征订造价168-天津站会员,开通会员账号,将获得造价168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信息网双平台提供的:全国各省(区、市)动态化的工程造价人工、材料查价、下载服务;以及造价指数、指标、典型工程案例、计价依据、文库资料等信息应用服务(壹年期)。

    增值服务介绍:

    升级网员账号,享受专业的人工询价、采购代理、联盟采购、合格供应商推荐等增值服务。

    定制化的工程造价专业工具软件、系统,造价数据库服务,包括专业计价工具软件、造价168指标分析系统、造价指标数据库管理系统、造价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造价指标数据库等,可实现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数据收集、共享与应用,以及基于服务协议开展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造价168-天津站平台之间的造价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提高工程造价数据的应用价值,进一步满足企业更高层次、更多元化的信息服务需要。

    凭网员账号登录造价指标分析软件,可导入天津建经软件生成的成果文件,并可以进一步兑换审核对比、快速估算增值服务。

    2018年度《造价168-天津站》会员征订工作现已启动,欢迎各有关单位、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积极办理入网征订。

    办理方式:

    2018年度《造价168-天津站》会员、《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信息网》和《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会员办理交费手续均在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办理。我公司可同时为用户办理以上所有业务。

    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网员预约登记及相关的解释工作。

    1.会员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201710月开始(公休日不办理),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用户可电话、传真、邮件、微信等方式提前预约办理,请提供联系人、电话、邮寄通讯地址、开票名称、单位税号、订阅套餐信息,我们会安排相关服务人员为您上门办理。

    办公电话:022—83558910

    传真号码:022—83558910

      人:白鹤飞(手机号-13682110232  微信服务号:bhf1019(注明办理造价168)

    邮箱:baihf@cost168.com       会员客服QQ: 2047429285

    2.现场办理

    办理时间:20171025日开始(公休日不办理),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办理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凯祥花园A52

    联系电话:022-83558910

      人:白鹤飞、张媛   手机联系电话:13682110232

    3.会员服务有效期:

    201710—12办理的,均开通至20181231

    201811日办理的,均开通至次年的当日(指账号开通当日)。

    4.收费方式:

    办理会员交费可接收现金、支票、转账、汇款、微信和支付宝付款服务。

    详情咨询:022—83558910

    收款单位: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开户行:农行红旗南路支行

    账号:02190501040016120

     

                                      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794

     

    附表:    2018年度造价168-天津站网员服务报价单(个/年)

    服务内容

    类型

    查价、询价、工程信息、造价指标、咨询等查询套餐

    询价套餐

    A套餐

    B套餐(含造价信息)

    C套餐(含造价信息)

    D套餐造价大数据管理应用

    3300/

    6000/

    60000

    续费会员分别优惠300元和600

    造价168会员账号

    1/

    1/

    3/

    信息价查询

    全国

    全国

    全国

    1/

    供应商报价查询

    全国

    全国

    全国

    天津

    指标分析工具

    使用一年

    使用一年

    使用一年

    企业专属自用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网查询

    天津造价指标库查看

    赠送《天津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

    \

    一套

    一套

    管理子账号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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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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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值

    200

    1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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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标询价

    300

    1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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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数据库和造价全过程管理系统

    送试用版

    送试用版

    送试用版

    安装调试

    造价168指标分析系统是一个对建安工程的造价指标(技术经济指标)、费用构成指标进行自动数据分析的工具。本系统支持导入符合各省、各地级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数据标准的XML文件生成指标分析。目前造价168指标分析系统数据交换接口标适用于天津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陕西省、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湖南省、黑龙江省、贵州省、甘肃省、广东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该产品获得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一等奖。







     

    开制发票说明:

    《造价168》收款单位名称为: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并请用户提供开票单位税号。

    赠送2018年度《天津造价信息》和《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单独购买金额¥840/年。(含邮寄)

    注:2018131日以后办理BC套餐不再赠送《工程造价管理》期刊;

    服务说明:

    1、“√”指包含的服务,“\”是不包含的服务;

    2、造价数据库系统最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适用于造价咨询公司,上述两大系统需要专业人员上门讲解;指标快速估算、指标对比、指标数据库等增值服务开通,详情咨询:022-83558910

    3、询价说明:常规材料24小时内给予回复,配电箱类非标材料3天内给予回复。(工作日内)

    4、配送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仅限2018年期刊征订服务,A套餐如需要造价信息期刊需要另付费用。

  •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举办2017年广州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题培训的通知

  • 中价协:关于召开中价协发展委员会工作会议的通知



      附件:回执表


  • 材巴巴工程采购平台:金橘家居千万采购订单来袭

    材巴巴工程采购平台:金橘家居千万采购订单来袭材巴巴工程采购平台:金橘家居千万采购订单来袭

    材巴巴采购网: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材巴巴工程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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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巴巴采购网:山东2000套精装房装修材料采购

    山东2000套精装房装修材料采购,材料:门窗、五金、陶瓷、卫浴洁具、木地板、石材、厨具、开关、插座、管材、涂料、灯具等常规材料山东2000套精装房装修材料采购,材料:门窗、五金、陶瓷、卫浴洁具、木地板、石材、厨具、开关、插座、管材、涂料、灯具等常规材料山东2000套精装房装修材料采购,材料:门窗、五金、陶瓷、卫浴洁具、木地板、石材、厨具、开关、插座、管材、涂料、灯具等常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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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巴巴采购网:最新大宗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阳江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豪海陵湾一号项目

    工程类别:酒店建筑/商业及零售建筑/交通建筑/住宅建筑

    详细类别:学生/职工宿舍

    项目阶段:主体施工

    阶段进展:主体工程过半

    预计成本:1000百万( RMB)

     

    工程名称:惠州市博罗县杨村镇中心卫生院升级为博罗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

    工程类别:医疗建筑/交通建筑

    详细类别:三级医院/停车场

    项目阶段:主体施工

    阶段进展:主体施工开工

    预计成本:174百万( RMB)

     

    工程名称:(广州) 华南理工大学附属天河医院工程-三级

    工程类别:政府

    详细类别:三级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停车场/企业自建研发中心/大学/高等专科院校

    项目阶段:立项

    阶段进展:立项标准

    预计成本:300百万( RMB)

     

    工程名称: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佛禅

    工程类别:办公楼建筑/酒店建筑/商业及零售建筑/交通建筑

    详细类别:商业办公/写字楼(供租售)/企业自建/自用办公楼/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停车场

    项目阶段:设计

    阶段进展:施工图设计开始

    预计成本:315百万( RMB)

     

    工程名称:蔡屋围城市更新统筹片区城建地块项目

    工程类别:酒店建筑/商业及零售建筑/办公楼建筑/交通建筑

    详细类别:精品酒店/主题酒店/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步行街/商业办公/写字楼(供租售)/停车场/汽车站/客运中心/市民文化中心

    项目阶段:设计

    阶段进展:施工图设计招标

    预计成本:1800百万( RMB)


    (来源:材巴巴采购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 【聚焦】材巴巴最新采购大单!


    (来源:材巴巴采购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 广东省:关于举办“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活动解答会”的通知

    各会员:

      为拓展协会与会员双方交流方式,畅通交流渠道,及时消除会员在办理评优评先事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协助会员单位递交申报材料,我协会特在广州召开“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活动解答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活动热点问题解答;

      2.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操作指南;

      3.粤价讲堂使用指南。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1.报到时间:2017年9月28日下午14:00-14:30;

      2.会议时间:2017年9月28日下午14:30-17:00;

      3.会议地点:广东省艺建联职业培训学校(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93号B座2楼)。

      三、报名方式和费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免费参加,名额有限,报满为止。


      (请扫描和识别上方二维码进行报名,谢谢)

      四、其他相关事宜

      1.联系人:张小姐,电话:020-83337335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9月21日


      附:交通指引

      (1) 地铁线路:六号线地铁长湴站C出口,前行500米天源路793号B座二楼

      (2) 公交线路:83、B12、84、535路,到科学院站下车

  • 中价协:2017年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勘误表


  • 广东省:关于延长“2017年度广东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活动”申报时间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延长“2017年度广东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活动”申报时间的通知

    各会员:

      为了更好开展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活动,协会针对会员在办理评优评先活动事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拟于近日举办答疑会,并延长评优评先报送申请资料时间,请各会员单位互相转告。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报送申请材料时间延期至2017年10月31日;

      二、2017年9月28日将举办“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活动解答会”,具体通知详见《关于举办“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评优评先活动解答会”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9月22日

  • 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建标〔2017〕2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工程造价监管是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工程造价监管在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完善工程计价制度,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体系不健全、计价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计价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减轻企业负担。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挥个人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作用。推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负责、谁归集、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快信用档案建设,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加快政府部门之间工程造价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应用投诉举报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执业人员,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三)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设立合伙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强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逐步建立执业人员保险制度。

      (四)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退出机制。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无咨询业务,以及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强制退出市场。严肃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挂靠”、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

      二、共编共享计价依据,搭建公平市场平台

      (一)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计价依据,清除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的不合理地区计价依据,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加快编制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范工程总承包计量和计价活动。统一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

      (二)大力推进共享计价依据编制。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计价依据编制力量,共编共享计价依据,并及时修订,提高其时效性。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探索区域价格信息统一测算、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模式,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监管提供支撑。

      (三)突出服务重点领域的造价指标编制。为推进工程科学决策和造价控制提供依据,围绕政府投资工程,编制对本行业、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造价指标。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指标编制。

      (四)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改革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市场实际需要。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单价构成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并依据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人工消耗量。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深入市场调查,按上述口径建立人工单价信息动态发布机制,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定期集中发布人工单价信息。

      三、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费用,突出服务市场关键环节

      (一)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不断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措施费用,并加强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加大工期定额实施力度,杜绝任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四、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二)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制定工程造价鉴定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行为,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建设市场稳定。

      五、加强工程造价制度有效实施,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一)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服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服务能力,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电子化备案管理,确保资金投资效益。

      (二)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监督,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数据归集、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监测,形成监测大数据,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服务。

      (三)建立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通过工程造价监测,形成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定期发布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设市场主体对价格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建设市场的预测预判等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四)规范计价软件市场管理。建立计价软件监督检查机制。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计价软件评估检查,加强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管,鼓励计价软件编制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更好地服务工程计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4日

  • 广东省:关于开展广东省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海南省: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琼建管〔2017〕12号)的规定,并结合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现决定对在我省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含暂定级)资质的本省企业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驻琼分支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

      (三)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国家计算规范标准及我省现行定额等计价依据;

      (五)《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琼建管〔2017〕12号);

      (六)《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琼建定〔2016〕316号);

      (七)《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琼建定〔2016〕135号)。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情况:包括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注册资本金、股东出资、技术负责人等是否达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驻琼分支机构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及经营情况;

      (二)计价依据执行情况:是否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企业执业情况:是否采用不当手段承接业务,是否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

      (四)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流程、计价依据使用、资料归档等内容是否完整;

      (五)“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合同是否及时备案、是否按要求生成防伪二维码。

      四、检查要求、方式和时间

      采取企业自查和省住建厅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检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9月15日—9月30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相关附件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标准定额站,逾期不提交的认定本次检查不合格,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下一步重点抽查对象。

      (二)全面检查阶段

      1.企业动态现场核查(10月8日—10月31日)

      检查对象:(1)2016年执法检查认定为不合格和不良记录企业;(2)2016年统计报表未上报企业;(3)历年执法检查未检企业。

      核查程序:企业参照附件1准备相关资料,被核查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人、技术负责人、驻琼承揽业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现场配合核查,各小组检查队伍由省住建厅2名(含)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和1至2名行业专家组成,检查队伍和核查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采用抽签确定分组。

      2.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11月1日-11月20日)

      检查对象:所有备检企业。

      成果文件要求:本次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和招标控制价,其中竣工结算项目编制日期限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完成,工程造价标的额不少于1000万;招标控制价限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和三亚市政府服务中心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或代理单位)委托备检企业编制完成,工程造价标的额不少于1000万。上述条件无法满足的企业可在“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中筛选其编制的成果文件进行检查,以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为主。

      核查程序:企业如实填写附件2和附件3同自查报告一同上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组织专家对抽取的成果文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交叉评审 ,检查结果经企业和专家核实确认后对外发布。

      3.总结阶段(12月)

      梳理总结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保证执法效果。对于动态现场核查不合格和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低于60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本次检查结果纳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

      五、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牵头,会同厅建管处、执法稽查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共同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组织安排,各市县住建局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参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以检促改。各企业要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全员动员,积极配合,不要瞒报、虚报检查资料或逃避监管,通过以检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建设,以检查促进成果文件质量提高,切实提高咨询服务水平。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执法队伍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整理好影像、照片等资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或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在检查处理中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严格执法。

      (三)加强整改,保证效果。结合检查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清责任,查找根源制定措施,跟踪整改情况,切实提高执法效果,并对今后的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七、若有咨询事项可与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联系。

      联系人:于考明

      电 话:65346894 电子邮箱:195466654@qq.com

      附件: 1.2017年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

      2.招标控制价项目(2016年8月-2017年7月)信息登记表

      3.竣工结算审查项目(2016年8月-2017年7月)信息登记表

      4.成果文件专项检查评分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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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材巴巴采购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 广东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25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即原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实现平台全覆盖应用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指定分管领导,明确业务数据上传的责任部门,深化省级平台在建筑市场监管和业务办理中的应用,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

      各地要对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正式启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通知》(粤建市函〔2015〕146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5〕2736号)要求,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实现省级平台在本市行政区的全覆盖应用,即:市本级和全部县(市、区)所有新增工程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改建、扩建、续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全部通过省级平台统一编号、统一分配二维码、统一使用省级平台打印,所有新增工程项目的各环节信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全部采集完整并上传省级平台。2017年10月31日后仍未实现全覆盖应用的地级以上市,我厅将约谈单位一把手限期整改。

      二、按时完成工程项目业绩录入

      工程项目(包括历史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录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10月1日前制定本级监管的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对报送到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规范历史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程序,严格把关,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于在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严格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省级平台。

      各地应加快历史工程项目录入进程,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其中,2016年1月1日以后颁发施工许可且未入库的工程项目信息,应采用与新申领施工许可相同的方式录入省级平台;2016年1月1日以前颁发施工许可且未入库的项目信息,各地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6〕34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业绩数据录入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建许函〔2017〕1618号)要求,按照“谁发证、谁录入”的原则,通过省级平台后台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管理”功能进行补录。

      以上所称工程项目均不包括涉密工程项目,各地要对已上报省级平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项目信息。

      三、规范诚信信息采集,充实诚信数据库

      各地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发布和管理。

      (一)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粤建信息网“三库一平台”录入。

      (二)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决定、谁录入”的原则,依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在行政决定生效后7日内录入省级平台,通过省级平台统一公布。

      (三)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查实建筑市场有关主体报送虚假良好行为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省级平台。

      (五)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对公布期限内的不良行为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核实和处理;经查实后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作相应修改。

      (六)省级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功能(网址:http://113.108.219.40/qa/),用于各方主体咨询解决平台使用问题。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和完善本市应用省级平台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我厅将另行制定省级平台的考核办法,对于省级平台应用良好、数据上报及时、数据质量高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平台未实现全覆盖、数据对接不通畅、数据质量不高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和追责。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开展自查工作,分析省级平台在本市的应用和覆盖现状、实现全覆盖的解决方案和需要我厅支持的事项,形成专项报告,连同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于9月2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子版发送至jstcsm@163.com)。

      我厅鼓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省级平台数据、深化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使用省级平台数据开展地方项目统计分析。各地运用省级平台数据所需的支持事项,请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联络员信息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4日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20-83133519,传真:020-83302269)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示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以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实施统一管理。鉴于三类人员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在实施统一管理的新制度出台之前的过渡期,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持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号)和《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过渡期三类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前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在实施统一管理新制度出台之前继续有效,新制度出台后,执行新制度。

      二、取消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满足工作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条件之一。

      三、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职业资格。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监理员。

      四、三类人员应受聘于一家单位执业,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

      五、在资质审批、招投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过程中,需查验三类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资料时,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如实提供。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三类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或存在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市场主体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有关情形的,应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构成不良行为后果的,在进行相应处罚的同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5〕20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我部既往有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 广东省: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企业(造价咨询)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rar


  • 佛山市: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全过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佛山市:关于召开新诚信管理办法解读会议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征求《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的指导标准》意见的函

    粤建科函〔2017〕2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粤建办〔2016〕9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在工程建设的应用,我厅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等有关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的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当地本行业大型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造价管理等单位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统一汇总后于2017年9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Word电子文档请发送至723302048@qq.com)。

      联系人:黄中广

      电 话:13825077588

      传 真:020-83301583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楼

      附件:1.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的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说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2日


  • 广东省: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企业(造价咨询)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企业(造价咨询)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2412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定于2017年8月28日——9月27日对我省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咨询项目质量的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核查企业名单

      从甲级资质、乙级及以下资信等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核查,被核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甲级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核查内容详见附件2。

      (二)每个被核查企业抽2至3个造价咨询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3。

      三、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

      (二)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2016年8月-2017年7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和工资发放表;

      (三)企业验资报告、最新股东资料、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7月底前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五)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核查组到企业注册地或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省属的企业由我厅会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核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核查时间由各核查组和被核查企业联系确认。核查结束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被核查企业资质、咨询项目质量的核查情况(详见附件2、附件4)(含电子文档)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被核查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 “挂证”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1160号)等规定,对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标准(详见附件5)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的,现场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6)责令整改,整改期限至2017年11月30日,《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发文单位各留存一份;发现企业存在其他问题的,各市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责令整改,整改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整改期间暂停企业承接新的造价咨询业务。整改期满后,各市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对整改后复查资质仍不合格企业,各市同时将下发给企业的《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行政许可。

      (五)对被核查企业抽查造价咨询项目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我厅将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予以通报。

      (六)被核查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固话、手机)于8月29日前传真至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属企业传真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人:叶巧昌,电话:020-83303906,传真:020-83301583,邮箱:gdzjzyqc@163.com)。

      附件:1.2017年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信)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表

      3.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质量检查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和咨询项目质量检查 结果汇总表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标准

      6.整改通知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4日

      粤建市函〔2017〕2412号附件 .rar

  • 湛江市:关于开展2017年第3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第3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湛建管〔2017〕14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第3季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组

      组 长:邓学坚

      副组长:叶国琳、袁志刚

      成 员:局建管科、造价站以及抽取的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的若干专家。

      二、检查企业范围

      本次检查企业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

      三、被检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含分支机构);

      (二)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和工资发放表;

      (三)2016年和2017年8月底前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

      (四)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五)技术装备清单和证明材料(发票或实物);

      (六)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均须按照(附表)内容作好被检查的准备。

      (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驻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均须先行自查自纠(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8月31日),并按照附件1、附件2表格完整、准确填写,供检查组到企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为9月1日至9月25日。

      五、其他事项

      检查组办公地址设在市造价站。联系人:陈文震、李伟宏,联系电话:3588319、3588329,传真:3588313。

      附件: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查表1.doc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资质核查表.doc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查表.doc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21日

      关于开展2017年第3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 深圳市:举办2017年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能应用大赛的补充通知

    各单位:

      2017年6月5日深圳建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举办2017年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能应用大赛的通知”,广大企业报名踊跃。应部分企业要求,(BIM)技能应用大赛的报名截止时间延伸到2017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举办2017年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能应用大赛的通知

      附件二:2017年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能应用大赛申报表

      深圳建筑业协会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信息模型(BIM)分会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 广东省:9月30日前提交2015-2016年度先进单位会员评选申请材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先进单位会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粤价协〔2017〕22号

    各单位会员:

      为表彰先进,激励单位会员创先争优、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行业公益事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评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经研究,协会决定开展“2015-2016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2016年以前加入省造价协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含经批准减免的单位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2.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遵守行规行约,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3.自觉维护行业利益,重视社会效益,热心支持公益事业。

      4.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廉洁自律、勇于创新,有较强的凝聚力与责任感,企业党和工会组织健全。

      5.品牌意识强,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管理手段信息(网络)化,形成了企业文化。

      6.职工技术力量雄厚、遵纪守法、队伍稳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团队精神。

      7.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支持职工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掌握行业先进专业知识、参加专业课题研究、编写专业论著等。

      9.支持和参与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和协会工作,积极参加省市造价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申报材料

      1.《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主要业绩、技术力量情况证明;

      3.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4.2015-2016年度单位和单位员工获奖及受到表彰的证明材料;

      5.2015-2016年度参与编写书籍(或研究课题)的封面和署名页复印件,以及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首页复印件等;

      6.2015-2016年度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包括捐款、捐物、赞助、公益讲座、校企合作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7.2015-2016年度参加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证明材料,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会员单位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省造价协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

      2.省造价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选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3.被评选出的会员单位由省造价协会授予“2015-2016年度先进单位会员”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4.省造价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先进单位会员”获得者进行宣传推介,单位会员须承诺所申报的内容、数据等真实有效,且可向社会公开。

      5. 本次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亚莹,联系电话:020-83346219

      电子邮箱:gdeca@gdeca.cn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01室

      附件:

      1、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评选办法(试行)

      2、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申报表

      3、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评分标准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8月15日

      22号文附件1-3.rar

  • 广东省:9月30日前提交2015-2016年度优秀造价工程师和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选申请材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优秀造价工程师和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粤价协〔2017〕23号

    各会员:

      为表彰我省工程造价行业优秀的从业人员,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先争优、积极支持协会和行业公益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协会决定开展“2015-2016年度优秀造价工程师、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省造价协会个人会员并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2.2016年以前考取造价工程师或原造价员技能证明,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只许申报“优秀造价工程师”评选,其他造价专业人员申报“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选。

      3.遵守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平竞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未受到投诉或处分;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4.具有丰富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5.努力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技术服务工作中产值或贡献突出。

      6.参加或参与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书籍的编制工作,工程造价领域里的学术研究工作;所撰写的工程造价类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期刊中发表;荣获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造价类奖项(以上条件须满足一条以上)。

      7.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良好地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二、申报材料

      1.《优秀造价工程师/造价专业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2015-2016年参加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造价协会组织的工作、会议或活动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3.本人2015-2016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刊物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首页,或参与编写的书籍封面和署名页的复印件等;

      4.2015-2016年获奖证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造价工程师或原造价员技能证明的造价专业人员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省造价协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材料,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2.省造价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选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3.被评选出的优秀造价工程师和造价专业人员由省造价协会授予“2015-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造价工程师/优秀造价专业人员”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4.省造价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造价工程师/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获得者进行宣传推介,个人会员须承诺所申报的内容、数据等真实有效,而且可向社会公开。

      5. 本次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亚莹,联系电话:020-83346219

      电子邮箱:gdeca@gdeca.cn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01室

      附件:

      1、《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优秀造价工程师申请表》

      2、《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优秀造价专业人员申请表》

      3、优秀造价工程师评分标准

      4、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分标准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8月15日

      23号文附件1-4.rar

  • 广东省: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粤价协〔2017〕24号

    各会员:

      为表彰我省在工程造价行业从事咨询、研究等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促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成果质量,根据《广东省工程造价成果评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优办法”),我会决定开展2017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范围是:2015年7月-2017年6月底前已经完成的,并且符合“评优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范围的成果。

      二、所申报的成果奖项,根据“评优办法”不同类别的成果文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对同一类型的成果,每个单位只能申报1个。

      三、申报单位根据“评优办法”并按《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申请书》格式填写(详见附件二),附件中的成果文件要求书面和电子文档(其中咨询成果需提交Excel和软件版)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申请书提交一式五份,其余资料一式一份。

      四、各申报的会员单位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我会秘书处递交申报材料。

      五、我会按评选办法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将通过评审的“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我会公布获奖结果并颁发获奖证书。

      六、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推广,申报单位须承诺所申报的内容、数据等真实有效,且能用于推广应用。

      七、本次评选活动,对参评及获奖的单位及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瑛,联系电话:020-83337335

      电子邮箱:pxb@gdeca.cn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01室

      附件:

      1、广东省工程造价成果评优办法(试行)

      2、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申请书

      3、优秀工程造价成果评分标准(全过程/阶段性造价咨询成果)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8月15日

       24号文附件1-3.rar

  •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价备案”系统启用的通知

    江建函【2017】1291

    市滨江新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建管中心,各市(区)住建局、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建筑业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企业的信用建设,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的规定,我局开发了“三价备案”信息化系统(“三价”指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下简称“三价备案”),实行网上办理“三价备案”。

    经过半年时间试运行,我局“三价备案”系统已准备就绪。为确保备案系统在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有关单位须在8月30日前完成系统的“企业注册”及“人员注册”程序,以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价备案范围和职责划分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行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竣工结算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江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三价备案”管理工作,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江门市各市、区住建局负责所属行政管理区域建设工程的“三价备案”管理工作。

    二、三价备案要求

    (一)办理“三价备案”是完成相关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条件

    1.在办理工程招标文件备案之前,应先办理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备案。未办理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2.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应先办理施工合同文件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文件,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未办理合同文件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3.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先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未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备案时间及提供资料要求

    1.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出及招标文件备案之前,登录“三价备案”网上系统,按要求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网上备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对备案文件负责核查把关。

    网上备案资料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办事指南》。

    2.施工合同备案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之前,登录“三价备案”系统,按要求完成施工合同文件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备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对备案文件负责核查把关。

    网上备案资料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施工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3.竣工工程结算备案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之前,登录“三价备案”系统,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备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对备案文件负责核查把关。

    网上备案资料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竣工结算备案办事指南》。

    (三)CA认证及网上注册

    为保证备案文件的有效性和对备案人商业机密的保护,初次网上备案,备案申请人须先进行CA认证及网上注册,同时确立备案人对备案材料签名确认的法律效力。备案申请人登录备案系统时,必须经过第三方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认证,并发放CA证书,进行身份识别。

    CA认证及网上注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四《CA认证及网上注册办事指南》。

    (四)备案分区域报备及受理

    1.办理备案网址:http://www.jmgczj.com/点击“江门市建设工程备案系统”进入。

    2.按行政区域申报备案:备案申请人在备案表界面分别选择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备案。

    3.江门市直,各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录备案系统,在本行政区域界面受理备案。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办事指南

    2.施工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3.竣工结算备案办事指南

    4.CA认证及网上注册办事指南

    5.备案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0日

    (联系人:黄国安、陈通平、郑建恩,联系电话:0750-3831911、0750-3831923、0750-38319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办理依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4〕第205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5〕139号);

    4、江门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江建〔2005〕579号)。

    三、办理条件:

    对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及其它性质资金公开招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备案管理。

    四、上传材料:

    1.招标文件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2.封面、编制说明扫描件(PDF格式)(国有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上传财评中心审核定案单扫描件)。

    3.XML2.0文件(XML格式)电子标书(从计价软件导出XML文件)。

    4.最高投标限价的Excel文件(ZIP格式),封面需要上传按规定签章完备的扫描件(国有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上传财评中心审核版本的Excel文件)。

    5.工程量清单的Excel文件(ZIP格式),封面需要上传按规定签章完备的扫描件(国有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上传财评中心审核版本的Excel文件)。

    6.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委托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各准备一份。

    五、办事机构: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电话0750-3831950、3831952)。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副楼三楼C区C07室。

    六、办理时限:

    承诺是2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备案前准备。备案单位分别开通CA证书及电子签章应用授权,不可共用一个CA证书。登录系统详见《翔晟电子签章(含数字证书)在线申请系统用户手册》

    2.备案流程。登录系统详见《控制价备案流程图》及《控制价备案用户操作手册》

    附件2:

    施工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江门市市直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办理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4〕第205号)第十七条;

    三、办理条件:对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及其它性质资金项目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四、上传材料:

    1.发包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PDF格式),由委托代理人签合同的,需要代理委托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2.承包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PDF格式),由委托代理人签合同的,需要代理委托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公开招标工程提供)。

    4.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5.签订合同价所依据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书的Excel文件(ZIP格式),封面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书格式执行,报价书封面需上传按规定签章完备的扫描件。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各准备一份。

    五、办事机构: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电话0750-3831950、3831952)。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副楼三楼C区C07室。

    六、办理时限:

    承诺是2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备案前准备。备案单位分别开通CA证书及电子签章应用授权,不可共用一个CA证书。登录系统详见《翔晟电子签章(含数字证书)在线申请系统用户手册》

    2.备案流程。登录系统详见《控制价备案流程图》及《控制价备案用户操作手册》

    附件3:

    竣工结算价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江门市市直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办理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4〕第205号)第二十三条;

    三、办理条件:

    发承包双方对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已签字盖章确认,造价成果文件按规定签章完备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四、上传材料:

    1.结算造价文件审核表原件扫描件(PDF格式)。?国有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应提供财评中心的结算评审结果通知;?非国有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应提供结算造价审核表。

    2.XML2.0文件(XML格式)工程结算书(从计价软件导出XML文件)。

    3.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在备案系统已办理合同备案的免交施工合同)。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各准备一份。

    五、办事机构: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电话0750-3831950、3831952)。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副楼三楼C区C07室。

    六、办理时限:

    承诺是2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备案前准备。备案单位分别开通CA证书及电子签章应用授权,不可共用一个CA证书。登录系统详见《翔晟电子签章(含数字证书)在线申请系统用户手册》

    2.备案流程。登录系统详见《控制价备案流程图》及《控制价备案用户操作手册》。

    附件4:

    CA认证及网上注册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备案申请人CA认证步骤如下:

    1.备案申请人首先在备案系统首页中的“CA办理”栏目注册账户并登记基本信息。

    2.申请人确认订单后,填写好相关内容及信息,CA机构审核基本信息及申请材料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并寄出CA密钥材料给申请人。申请人通过CA秘钥可登录三价备案系统办理备案。

    附件5:

    备案管理机构办公地点、电话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副楼三楼C区,电话:0750-3831911, 3831923,3831910)。

    蓬江区:江门市蓬江区水南会龙里155号5楼503室,电话:0750-3167320。

    江海区: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15号六楼602,电话:0750-3880713。

    新会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北路13号,电话:0750-6637881。

    鹤山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华路163号,电话:0750-8965862。

    开平市: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东郊北区13号后座205室,电话:0750-2218373。

    台山市:台山市台城镇双亭街8号,电话:0750-5529959。

    恩平市:恩平市恩城沿江中路5号,电话:0750-7731363。

  • 中价协: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成立大会讲话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成立大会讲话

    徐惠琴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见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成立。我瑾代表中价协向对我们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的领导表示衷心地感谢!向长期以来支持和配合我们各项业务工作的地方和行业协会领导,以及法律界、工程咨询界的专家、学者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的有关精神,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支持社团组织参与解决与其职能相关的纠纷。就此中价协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和筹备工作。一是我们对中价协开展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可行性进行了研讨与论证。在此基础上,在中价协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上通过了成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二是2016年7月,我们召开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工作会议,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龙飞处长、北京市仲裁委王红松副主任、丁建勇处长以及部分省站、协会、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专家代表出席了会议,共同讨论了工程造价行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调解规则、组织框架等事宜。三是今年2-3月,我们先后两次召开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筹备会议。研究确定了中价协纠纷调解机构组织形式和名称,起草了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调解规则等制度。目前,中价协成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构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今天我们在这里正式举办成立会议。借此我谈几点意见:

      一、准确认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重要意义近年,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但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在合同履行、工程结算等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逐渐显现,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造价纠纷等案件显著增长。因仲裁和诉讼资源,以及专业律师的不足,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过程复杂,矛盾难以化解。中价协就是要利用好协会这个的平台,发挥好专业优势,“让专业人员做好专业的事”,开展好争议双方自愿委托的纠纷调解工作,同时,要通过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的努力工作和成果质量赢得司法或仲裁机构的信赖,协助好司法或仲裁机构做好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前期调解工作,这对缓解诉讼和仲裁资源不足,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均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十分契合我们协会的章程和办会宗旨的。

      二、务必确保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尽管建设工程的纠纷最终大多都将以工程造价来表现,各界对我们中价协成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构非常期待和支持,但是,我们还是经过了两年多的研究和准备,主要目的是做好制度设计,确保实施效果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两点是我们能否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信赖的基础,因此,我们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系统设计,设定由中价协委托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让调解中心在案件工作上由调解员独立承办,在行政管理上接受中价协的管理与监督,以确保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另外,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以及在咨询企业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一直秉承“一手托两家”的公正服务理念,我们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规则、标准、计价依据等都是要公正地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由造价协会和造价工程师为主来调解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恰恰具有体现公正性的独到优势,希望大家把这个传统和优势发挥好,这也是我们的特点与生命力。

      三、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成功率和效率调解工作不同于仲裁和诉讼,要经过双方合意认可方可调解,也必须经过双方对结果的确认才标志着成功。因此,我们调解中心要始终把提高调解案件的成功率和效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前面说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社会和公众信赖的前提,但是,我们能否办好案件,成功率是唯一的指标,我们所以必须让调解员苦练内功,让他们准确把握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非常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业务,以法律、事实和技术为依据让接受调解的双方心服口服,最终乐于接受调解结果。另外,我们还要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提高办案技巧,来提高办案效率,让被调解的争议双方觉得我们的工作高效、实惠,乐于来此调解。

      四、加强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我们工程造价纠纷案件调解的具体工作是完全依赖调解员的,由他们独立承办完成。一是要在资格认可时切实把既懂业务、又懂法律,并具有调解或仲裁经验的专业人员吸收到我们调解员队伍中;二是要在我们协会的资深会员、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以及从事工程建设案件的律师队伍中有计划地发展调解员,不断充实调解员队伍;三是要建立调解员的继续教育制度,让他们持续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带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成果质量的提高,带动行业专业人才在工程造价管理业务上的提升。

      五、努力取得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地方的支持一是努力加强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合作,取得他们的支持与信任,并积极协助他们或承接他们委托的业务,协助他们做好诉、裁前的调解工作。同时,要在工作当中,向他们多学习、多请教,获得他们的指导与支持,使我们的工作更严谨、更规范。二是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鉴定等相关工作,利用好调解员这一资源优势,协助他们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得到他们的支持。三是加强与地方协会的合作,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关的工作,也可以探讨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建立区域调解中心等方式,共同做好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同志们:中价协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才刚刚建立,很多地方还有不足之处,我希望政府部门继续给予我们指导与支持,也特别希望调解委员会的专家和调解中心的同志们要加倍的珍惜与努力。你们成为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调解员不仅仅是一份荣誉,更多的是责任,是我们促进社会和谐,切实化解工程造价纠纷的责任。希望你们务必努力、谨慎、勤勉、尽职地工作,中价协理事会和秘书处也会对你们的工作给予坚定的支持,来共同承担起这份责任。

      谢谢大家!

      附件: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 广东省: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市〔2017〕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我省被列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省。为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实施工作,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7日

      (联系人:何志坚,联系电话:020-83133632,传真:020-83302269,邮箱:jzscjgc@sina.com)


      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研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探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的改革路径,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单位;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推动工程咨询服务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模式接轨,为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转型发展,以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施部门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项目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体策划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及验收移交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一个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二)支持企业转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本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转型,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三)明确资格要求。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项或多项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学习借鉴香港经验,鼓励注册建筑师在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深化粤港澳建筑服务合作,支持取得内地资质资格的港澳企业和人士参与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发挥主导作用。在前海开展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试点的基础上,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应推广前海经验,允许港澳政府部门遴选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自贸区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自贸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从业,特别是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探索委托方式。各地应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方式。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拟从事该项目的方案、报价、相关业绩、人员构成、新技术运用(如BIM技术咨询应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其他咨询业务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约定,可按照所委托的前期咨询、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取费分别计算后叠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各专业咨询服务费可分别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可探索实行基本酬金加奖励方式,对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鼓励建设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完善制度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招投标监督、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广州、深圳、珠海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后,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独立签章或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范本。

      四、实施步骤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

      1.开展专题调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各地的试点工作方案。

      2.确定试点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选取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鼓励相关单位向工商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单位试点。

      3.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原则上珠三角各市安排不少于5个工程项目,其他市不少于3个)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应优先选择代建、工程总承包、PPP等项目作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统一发文,公布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总结,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面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工作,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三)落实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

      (四)发挥协会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围绕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五)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18年3月底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技术宣讲培训8月21日截止报名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举办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技术宣讲培训的通知

    粤价协〔2017〕20号

    各会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计价需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使造价行业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指导和帮助从业人员进一步掌握装配式建筑的造价成本管理和实操能力,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联合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举办“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技术宣讲培训”,特邀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卢立明副站长亲临授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造价咨询单位、造价管理机构、财政评审机构、政府审计机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业务负责人及技术骨干。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承办单位: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三、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8月23日14:00—17:30(13:30开始签到)

      地点:越秀宾馆 岭南厅(小北路198号)

      四、 会议内容

      1、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技术交底

      2、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实操案例

      五、报名事项

      1、参会费用:个人会员免费参加;单位会员每家限3人免费参加,超出名额的、非个人会员需交纳100元会务费;各地市造价管理站和造价协会人员免费参加。

      2、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8月21日。参加名额有限,先报先得,报满为止。

      3、联系人:王小姐 ,电话:020-38259105

      报名邮箱:wangle@gczj.com.cn。

      4、现场可购买《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书籍,省造价协会个人会员购书享受八折优惠。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8月1日

  • 中价协:关于内地造价工程师互认香港工料测量师培训考试的通知

      关于内地造价工程师互认香港工料测量师培训考试的通知

      中价协〔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与香港测量师学会共同开展的第三批资格互认条件复核工作已经完成,安锦等133人符合资格互认条件。按规定,将于近期对符合互认条件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考试,请各单位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7年8月15日——16日(8月14日报到);吉林省宾馆(长春市人民大街2598号)。

      二、培训人员

      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

      三、培训内容

      香港工料测量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香港地区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的模式及操作方法等。

      四、费用及其他

      1.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请参加培训人员按时签到,不得无故缺课,否则将取消互认资格。

      五、会务工作

      此次培训考试的会务工作委托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办理。

      吉林省协会联系人:兰 图、柳雨含。

      电话(传真):0431-89532605 邮箱:zjxh218@126.com

      中价协联系人:杜星月 电话:010-68331210

      请参加培训人员务必于8月11日前将回执表传真或电邮至吉林省协会。

      附件:参加互认培训考试人员回执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8月4日

  • 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建标[2017]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日

      附件: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广东省:9月1日起实施简化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申报材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简化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申报材料的通知

    粤价协[2017]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粤建许函[2017]20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取消和简化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及以下资信申请和变更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下资信,以及在申请资信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造价员资格证书;

      2.财务审计报告。

      二、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下资信,以及在申请资信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经取消和简化后,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下资信,以及在申请资信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信评级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或资信证明(申请暂定级资信评价的企业不用提供);

      4、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

      5、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资料:

      ①身份证;②职称证;③企业为其交纳的近三个月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6、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税务发票;

      说明:新申请造价咨询企业资信评级的,不用提交本项材料;暂定级资信(或资质)申请晋升乙级资信的,需提供暂定期内的税务发票;原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申请延续为乙级资信评级的,需提供企业获得乙级资质以来的工程造价营业收入税务发票。

      7、企业法人对申报材料无虚假和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说明事项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及以下资信评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价协[2016]14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7月26日

      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广东省:关于公开课延期举办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公开课延期举办的通知

    各会员:

      我会原定于2017年8月4日在广东科学馆举办《营改增最新政策及造价工程师考试新教材深度解析》公开课,现因会场及课程调整,经研究,我会决定将该公开课的时间延期至2017年9月4日举办,给您带来不便,敬请原谅!

      一、公开课内容

      1、营改增最新政策、造价工程师考试新教材全面深度解析;

      2、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指引。

      二、公开课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9月4日上午9:00—12:00(8:30开始签到)

      地点:广东科学馆(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C出口)

      三、报名方式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员免费参加;单位会员每家限3人免费参加,超出名额的、非个人会员需交纳200元会务费。因本次公开课名额有限,先报先得,报满为止。

      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承办单位:广东善德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五、其他相关事宜

      1.参加本次公开课的学员,可作为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4学时;

      2.联系人:谢小姐,电话:020-28178566、020-28178577

      报名邮箱:sdjy@51gdsd.com

      附件:公开课回执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8月1日

  • 广东省: 关于赠送《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关于赠送《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17]151号),我省装配式定额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广大会员学习和使用,我会决定向按期缴纳会费的每家单位会员赠送一本《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请单位会员派人前往我会秘书处办公室签领;如需邮寄,请联系我会秘书处,邮费到付。如要增加书籍数量,请与我会秘书处联系购书,我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受八折优惠。

      赠书/购书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402室

      联系人:张小姐,电话:020-83369292,邮箱:dms@gdeca.cn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网站:www.gdeca.org.cn

      “粤价讲堂”网址:www.gdibt.com:9999

      附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订购单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8月1日


  • 广东省:关于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材料的通知

  • 发改委: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7月27日
  • 广州市:申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报送材料8月21日截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材料的通知

    穗建筑〔2017〕155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材料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1888 号)的要求,为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积累经验,现将有关材料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企业自愿原则,各有关单位可以按通知要求申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二、请申报企业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 2份)报送至我委建筑业管理处(地址:府前路 1 号市政府大院 3 号楼409室),电子材料发送至zhengwendong@gzcc.gov.cn,我委将按规定向省住建厅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申请表

      2.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信息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联系人:郑文栋, 联系方式: 83124839)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07月26日印发

  • 广东省:标准《顶管技术规程》宣贯培训班通知

  • 广东省: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时间7月26日至28日

    关于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收表的通知

    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

      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7年7月21日公布,但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要求,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确定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参照执行。

      一、2017年监理工程师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

    科目名称

    暂定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66

    11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96

    16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66

    11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72

    120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

      网上报名时选择“省直”的考生,请于2017年7月26日至28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到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4楼省人事考试局服务大厅送交资料。

      我省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及材料受理的具体联系方式(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网站公布为准,见附件1)。其中,省直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附件2),请自行下载核查。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执行。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三)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

      1.《报名表》(此表要到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才有效)。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3)。

      3.工作简历表一份(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附件4)。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审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5),并在之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前往送审点再次送审。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的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并加盖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五、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资格条件,按期完成考后复核工作,并于8月11日前将此项考试的审核工作情况报告及合格人员统计表、不合格人员统计报表统计表加盖公章报省人事考试局。

      附件:1.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2.2017年监理工程师专业考后复核人员名单(省直)

      3.考生报考承诺书

      4.工作简历表

      5.代办委托书

      (附件下载)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7年7月24日

  • 广东省:关于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6号)精神,现就我省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0月28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客观题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客观题

    10月29

    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客观题

    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主客观题混合

      二、考试地点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执行;报考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7)、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8)执行。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条件(级别为免二科)

      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规定,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和报考流程

      (一)报名和缴费

      1.该项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8月2日9:00-8月23日17:00。

      2.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规定,客观题按每科68元收取,主观题按每科68元收取。

      (二)报考流程

      1.用户注册和电子照片上传。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必须填写本人联系电话),并签订《考生报考承诺书》(附件1)以及填写《工作简历表》(附件3)。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除存档外,还将用于制作准考证和证书,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考试合格后,考生无需再次提交纸质照片。

      考生在上传照片前,请先在报名网站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对照片进行处理,然后将审核通过(转换后)的照片上传。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转换后的照片小于15K。

      2.报名信息填报和确认。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审核不合格的,责任自负。

      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凡省直(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属单位人员选择所属地市进行报名。

      3.报名信息修改。考生如要进行信息修改,按照规定,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个人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需先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方可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修改成功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在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则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接收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考生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考试且有科目合格的,请认真核对档案号是否与上年度一致,如不一致,则无法滚动计算成绩。出现该种情形时,考生可在缴费前联系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求修改;考试结束后,再提出档案号信息修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予受理。

      4.报名表打印。考生完成照片上传、信息填报和报名信息确认后,请下载并打印《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由于报名使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报名结束后,系统将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5.缴费。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在网上缴费前,务必再次确认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等报考信息,否则责任自负。

      6.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将《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盖章并妥善保管,待该项考试预合格成绩公布后,再交由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考生资格复核。领取证书时,再一并领取《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和复核材料复印件,并交由相关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五、准考证打印和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17年10月23日 9:00-10月27日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相片等信息内容,如发现与提交报名表信息不一致,务必在考试前到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查询更正。考试时,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保持不变,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按照国家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规定精神,考试开始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场,2小时后可提前交卷离场。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和考室位置,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4.考生考试使用的文具(包括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和考室挂钟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手表和其他电子设备。

      5.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认定,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6.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9)。

      7.考试用书征订由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承办,需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陆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联系电话:020-37603186、37604090。

      六、成绩公布和成绩复核

      (一)成绩公布及合格标准划定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7年12月底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二)成绩复核

      考生对个人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考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

      考后资格复核实行属地管理,谁复核谁负责。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省人事考试局(收表公告公布在广东人事考试网www.gdrsks.gov.cn)负责;各市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省直、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全省考生资格审核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考试机构资格复核的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复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接收考生材料并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所属考试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场所提交复核材料(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5)。请广大考生密切留意网上公告和所在地考试机构通知。

      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6),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要求,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各市证书发放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省直证书发放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附件:1.考生报考承诺书

      2.考试报名表

      3. 工作简历表

      4. 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5.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6. 代办委托书

      7.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8.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9.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7年7月24日


  • 广东省: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时间7月26日-8月16日

    粤人考〔2017〕25号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4号)精神,现就我省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0月21日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客观题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客观题
    10月22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客观题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主观题

      二、考试地点

      全省主考区设在广州,深圳设分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执行。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2个子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从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专业工作的人员报“安装工程”专业,考《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科目;其他报“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考《建筑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科目。

      (二)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考试条件(级别为免二科)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报名和报考流程

      (一)报名和缴费

      1.该项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7月26日9:00-8月16日17:00。

      2.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人社厅函【2015】278号规定,客观题按每科69元收取,主观题按每科77元收取。

      (二)报考流程

      1.用户注册和电子照片上传。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必须填写本人联系电话),并签订《考生报考承诺书》(附件1)以及填写《工作简历表》(附件3)。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除存档外,还将用于制作准考证和证书,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考试合格后,考生无需再次提交纸质照片。

      考生在上传照片前,请先在报名网站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对照片进行处理,然后将审核通过(转换后)的照片上传。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转换后的照片小于15K。

      2.报名信息填报和确认。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审核不合格的,责任自负。

      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凡省直(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属单位人员选择所属地市进行报名。

      3.报名信息修改。考生如要进行信息修改,按照规定,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个人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需先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方可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修改成功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在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则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接收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考生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考试且有科目合格的,请认真核对档案号是否与上年度一致,如不一致,则无法滚动计算成绩。出现该种情形时,考生可在缴费前联系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求修改;考试结束后,再提出档案号信息修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予受理。

      4.报名表打印。考生完成照片上传、信息填报和报名信息确认后,请下载并打印《2017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由于报名使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报名结束后,系统将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5.缴费。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在网上缴费前,务必再次确认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等报考信息,否则责任自负。

      6.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将《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盖章并妥善保管,待该项考试预合格成绩公布后,再交由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考生资格复核。领取证书时,再一并领取《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和复核材料复印件,并交由相关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五、准考证打印和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17年10月16日9:00-10月20日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相片等信息内容,如发现与提交报名表信息不一致,务必在考试前到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查询更正。考试时,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报考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通过资格复核,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他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按照国家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规定精神,考试开始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场,2小时后可提前交卷离场。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和考室位置,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4.省直考区考生考试使用的文具(包括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和考室挂钟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手表和其他电子设备。深圳考区的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5.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认定,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6.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使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7版)、《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7版)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版)。

      六、成绩公布和成绩复核

      (一)成绩公布及合格标准划定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7年12月底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二)成绩复核

      考生对个人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考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

      考后资格复核实行属地管理,谁复核谁负责。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省人事考试局(收表公告公布在广东人事考试网www.gdrsks.gov.cn)负责;各市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省直、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考生资格审核全省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考试机构资格复核的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复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接收考生材料并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所属考试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场所提交复核材料(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5)。请广大考生密切留意网上公告和所在地考试机构通知。

      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6),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要求,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各市证书发放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省直证书发放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附件:1.考生报考承诺书

      2.考试报名表

      3.工作简历表

      4.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5.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6.代办委托书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7年7月24日

  • 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标准》的通知

  •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推广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使用相关规定的通知


  • 广东省:转发广东省审计厅财务审计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资格采购(GPCGD173113FG122J)公开招标公告的通知

    粤价协〔2017〕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审计厅财务审计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资格采购(GPCGD173113FG122J)公开招标公告》转发给你们,具体公告内容可登录http://www.gpcgd.com/gpcgd/portal/portal-news!detailNews?portalNews.id=51622查询。欢迎各会员单位踊跃参加。

      附件:

      1、广东省审计厅财务审计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资格采购(GPCGD173113FG122J)公开招标公告

      2、招标文件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7月19日

  • 发改委:关于就《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我们起草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1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2017年7月17日
  • 中价协:2017年版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已经开始正式发行

      为适应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发展的需要,2017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在保持整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依据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内容作了部分调整,增补了最新出台的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本套教材做了相应内容的调整。2017年版教材现已发行,总共为五本,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由中国城市出版社发行。

      请需要购买的机构或者人员按以下方式自行购买:

      1.中国计划出版社:www.jhpress.com

      中国计划出版社天猫旗舰店:https://zgjhcbs.tmall.com

      电话:010-68045148、68036039、68030048

      2.中国城市出版社:www.citypress.cn

      电话:010-58337338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7月7日










  • 深圳市: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标准》的公示

    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标准》的公示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第五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标准》的议案精神,经专家评审,现将《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标准》进行公示。

      附件:深圳市造价咨询服务市场价格参考标准表.xlsx

      公示期:2017年7月7日至14日

      联系人:吴慧燕 联系电话:0755-83259766

      邮 箱: wuhy1008@126.com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 中建监协:7月26日在西安召开工程监理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经验交流会



  • 住建部:关于广东省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建市施函[2017]35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问题的请示》(粤建市[201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中咨协培:2017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

  • 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评选活动9月10日截止论文资料报送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开展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

      定额〔2017〕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电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总结电力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优秀成果,营造钻研创新的氛围,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决定开展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评选活动的组织、推荐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征文范围为电力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各类论文成果。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有所创新,体现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并对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资料报送要求

      论文的征集、初审工作由初审机构组织完成后,统一向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提交论文资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初审机构为申报优秀论文的单位或个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报送资料包括:

      1.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申报表一份(见附件1),电子版以word格式提交;

      2.论文成果一份,论文应符合“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征文格式要求”(见附件2);

      3.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推荐汇总表一份,由初审机构填写(见附件3),电子版以excel格式提交。

      4.各初审机构报送论文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

      三、其他事宜

      1.优秀论文的获奖比例按申报论文数量的30%控制。

      2.获奖论文将在《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上公开发表,严禁一稿多投。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郭金颖 宫本治

      电 话:010—63415624, 010-63415487

      报送邮箱:1474090726@qq.com,107770602@qq.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邮编100761。

      附件:

      1、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申报表

      2、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征文格式要求

      3、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推荐汇总表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二Ο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申报表、征文格式要求、汇总表(附1-3总

  • 山东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试行监理报告制度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内容选自新闻发布会的记录。

      一、扩大适用范围,调整监管模式。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定管理职责范围保持了一致。同时还对限额以下、乡村工程以外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如何监管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实现了全省所有城市、乡村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覆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模式。通过随机抽查抽测,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增强了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更加灵活、合理的配置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试行监理报告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这项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配置不齐全等问题,有效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同时,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办法》明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目前,省住建厅已组织部分地市积极开展监理报告试点工作。

      三、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增加新的质量责任主体。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造价、发包、工期、材料采购等方面突出存在的违规行为设立了责任界定条款,有效维护了工程参建各方的权益,弥补了建设单位权责不匹配的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由于未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列为工程质量责任单位,致使相关单位、企业的违规行为成为工程质量的突出隐患。对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这既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效补充,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的推广和延伸。

      四、推行制度机制创新,加大民生工程监管力度。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创新性的提出了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三项制度,旨在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和我省新旧动能转换系列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信守承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有效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权益。同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管,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突出了我省对以保障性住房工程为代表的民生工程质量重视和关怀。

  • 揭阳市:关于调整揭阳市堤围防护费计价事项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以及《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委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3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4195。

      电子邮件请发至:jgzhsfc@163.com

      附件:1.《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广东省:关于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24号)精神,现就我省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二、考试地点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916

    9:00 — 11:00

    建设工程经济

    客观题

    14:00 — 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

    相关知识

    客观题

    917

    9:00 — 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客观题

    14:00 — 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

    实务(10个专业)

    主、客观题混合

      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二科”和“增报专业”3个类别。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符合上述考全科报考条件,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

      (三)报考1个科目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

      报考人员必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考增报专业。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凡符合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收费标准和报考流程

      (一)报名

      该项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6月19日9:00-7月10日17:00。

      (二)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等七个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3495号)规定,综合科目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按每人每科45元收取,实务科目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按每人每科45元收取。

      (三)报考流程

      1.用户注册和电子照片上传。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必须填写本人联系电话),并签订《考生报考承诺书》(附件2)以及填写《工作简历表》(附件3)。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除存档外,还将用于制作准考证和证书,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考试合格后,考生无需再次提交纸质照片。

      考生在上传照片前,请先在报名网站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对照片进行处理,然后将审核通过(转换后)的照片上传。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转换后的照片小于15K。

      2.报名信息填报。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凡因个人填写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审核不合格的,责任自负。

      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凡省直(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属单位人员选择所属地市进行报名。

      3.报名信息修改。考生如要进行信息修改,按照规定,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考生可自行修改个人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需先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方可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修改成功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在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则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接收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考生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考试且有科目合格的,请认真核对档案号是否与上年度一致,如不一致,则无法滚动计算成绩。出现该种情形时,考生可在缴费前联系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求修改;考试结束后,再提出档案号信息修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予受理。

      4.报名表打印。考生完成照片上传、信息填报和报名信息确认后,请下载并打印《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由于报名使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报名结束后,系统将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5.缴费。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在网上缴费前,务必再次确认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等报考信息,否则责任自负。

      6.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将《报名表》和《工作简历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盖章并妥善保管,待该项考试预合格成绩公布后,再交由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考生资格复核。领取证书时,再一并领取《报名表》、《工作简历表》和复核材料复印件,并交由相关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7.网上缴费后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请于7月13日前登陆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填报考试费发票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开具发票后,将在网站发布领取通知。各市考生发票由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五、准考证打印和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 2017年9月11日 9:00-9月15日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相片等信息内容,如发现与提交报名表信息不一致,务必在考试前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查询更正。考试时,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1.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或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增报专业)。

      2.《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他3个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写(涂)客观题科目试卷代码;(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3.按照国家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规定精神,考试开始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场,2小时后可提前交卷离场。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和考室位置,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4.省直考区考生考试使用的文具(包括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和考室挂钟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表、手机、耳机、电子笔和其他电子设备。地市考区的考室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5.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认定,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六、成绩公布和成绩复核

      (一)成绩公布及合格标准划定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7年12月底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二)成绩复核

      考生对个人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考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复核

      考后资格复核实行属地管理,谁复核谁负责。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省人事考试局(收表公告公布在广东人事考试网www.gdrsks.gov.cn)负责;各市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复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省直、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考生资格审核全省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考试机构资格复核的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复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接收考生材料并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所属考试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场所提交复核材料(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5)。请广大考生密切留意网上公告和所在地考试机构通知。

      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6),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要求,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各市证书发放工作由所在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省直证书发放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附件:

       1. 考试报名表

      2. 考生报考承诺书

      3. 工作简历表

      4. 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5.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6. 代办委托书

      7. 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7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中国人事考试网:2017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发布

      2017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17年6月13日发布,请考生到“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 茂名市:关于工程计价中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计取的通知 茂住建〔2017〕27号

  • 广州市: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

    穗建质〔2017〕116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建筑工地治安、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控制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履责效能,我委在建设工程“一张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中开发了视频监管工作平台,请全市住建系统监管的建设工地视频按要求接入视频监管工作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诚信评价系统”管理的在建工地均须于2017年7月1日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二、工地视频应参照以下重要部位进行安装,达到可实时查看掌握建设工地治安、安全文明施工、停工整改等情况。

      (一)各工地出入口处,确保清晰看到进出运输车辆的全貌及车牌号码。

      (二)施工作业人员出入口处,确保清晰看到进出作业区人员的全貌。

      (三)房屋建筑工程。

      1.工程最高点(或塔吊)处,确保清晰看到施工区域的面貌;

      2.施工的作业面处,确保清晰看到正在施工位置的情况;

      3.各工地根据实际情况其他需要安装的位置。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施工作业现场处设置2个,保证清晰看到工程施工情况的全景和近景(隧道、管线等地下开挖工程需保证清晰看到隧道内施工情况的全景和近景);

      2. 各工地根据实际情况其他需要安装的位置。

      三、各工地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符合《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作业时间段内,视频图像连续、稳定、清晰,工地视频监控须具有本地录像功能,录像应保存3个月以上。

      四、为确保视频顺利接入,达到手机APP监管的使用效果,各工地须通过满足技术条件(详见附件)的第三方视频平台,将视频接入我委“一张图”中。

      (一)已完成视频安装的在建工地接入。

      施工单位须在2017年6月10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http://cxpt.gzcc.gov.cn:8001/cxpj_gz/toLogin.action),在“工地视频”模块中申报视频接入,并自行勾选第三方视频平台(目前,已先行完成与我委对接的第三方平台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其他公司的视频平台满足技术要求后可与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进行对接)。

      (二)未完成视频安装的在建工地视频接入。

      施工、监理单位须于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视频监控的安装,并由施工单位在2017年7月5日至15日登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申报视频接入。

      (三)新开工工地的视频接入。

      新开工工地在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二个月内,施工、监理单位须按上述要求完成视频监控的安装,并由施工单位登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申报视频接入。

      五、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对所辖建设工程巡查时,及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要求完成视频监控的设置与接入,并将视频监督接入纳入安全文明监管的范围。同时,监理单位需在监理周报中反映视频安装情况。

      六、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登录手机APP或电脑监管查看各工地视频接入的情况,对工作履行不力的各相关单位要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将情况上报我委。

      七、对按要求完成视频安装和接入的工地,我委将参照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加分表》第3项“塔吊接入实时监控系统”方式,给予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加分鼓励。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方视频平台与“一张图”对接的技术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7日

      (联系人:侯宇伦、李良龙,联系电话:83124918、83124452

  •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疑问、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水投集团、净水公司、自来水公司、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下称《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9部委23号令修改)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疑问、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概念

    (一)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二)疑问: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的疑问,提出疑问的应为潜在投标人。

    (三)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报告、定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提出异议的应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投诉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投诉人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情形二:投诉人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潜在投标人: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二、受理部门(单位)及有关事项信息

     (七)疑问、异议由招标人受理,投诉由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标办)受理。

     (八)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管理部门为招标办,明确疑问、异议或者投诉受理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和行使疑问、异议和投诉权利的时限。

    (九)市水务局通过官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负责投诉受理机构——招标办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地址。

    三、疑问事项的处理

    (十)疑问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

    (十一)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答复,必要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和澄清。

    四、异议事项的处理

    (十二)根据《条例》第22条,第44条,第54条规定,异议应在以下期限内提出:

    1.资格预审文件(含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异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

    2.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异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

    3.开标的异议:开标期间。包括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条例》第34条规定的“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和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等利益冲突的情形。

    4.评标结果(包括资格审查结果)的异议:应当分别在中标候选人和资格审查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期间提出。

    (十三)对资格预审文件(含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包括资格审查结果)的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附件1)。

    对开标的异议,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核实异议提起人身份证明材料,按照同一异议提起人一份记录的方式,对异议事项逐条进行书面记录,并交异议提起人签名确认。书面记录含义应清晰而明确。

    (十四)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在收到异议的当天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十五)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受理异议之日为招标人签收异议书之日。具有第(二十九)、(三十)款所述的情形,异议书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在第(十二)款规定的时限内,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十六)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出具异议答复函(附件3),并抄送招标办,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该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

    对开标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予以书面记录,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招标人应当按照同一异议提起人一份记录的方式,对异议事项的处理应逐条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异议提起人、招标人签名确认。书面记录含义应清晰而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纠正的措施、解释说明的内容、相关依据等。

    (十七)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暂停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在异议答复期间,异议一旦成立即受到影响的相关招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十八) 招标人处理异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异议提起人可以向招标办申诉:

    1. 招标人未按照第(十四)、(十五)款的方式受理异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异议的,由招标办责令招标人改正、受理,异议提起人可依据异议书快递存根、物流信息等证明材料或在拒收现场以电话等形式向招标办提出申诉。在第(十二)款规定的时限内,异议提起人重新提交的异议书签收之日为异议受理日。

    2. 未在第(十六)款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异议提起人申诉,招标办核实后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五、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九)根据《条例》第60条,投诉应在以下期限内提出:投诉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1.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2.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为开标期间。

    但属于第(四)款情形一的,投诉人就《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十)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附件4):属于第(四)款情形一的应当以实名的形式提出,属于第(四)款情形二的投诉提倡实名的形式提出。

    (二十一)招标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于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件,以市水务局签收该转交投诉件之日为收到投诉书之日。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由招标办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附件5)。其中,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十二)投诉办理工作的分工:

    1. 涉嫌违反《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出让或出租资质证书违法行为的,由建设管理处、水政执法监察支队(下称“支队”),招标办联合办理。投诉材料经招标办审查,建设管理处审核,认为违法行为证据充分的,由招标办移送支队查处;需开展调查方可认定违法行为的,建设管理处牵头,会同支队、招标办商讨,经联合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属实,由支队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建设管理处、招标办。经联合调查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建设管理处、招标办开展后续工作。

    2. 除第1点以外的其他投诉,由招标办会同建设管理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取证时,应当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或组织专家评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并核实应由支队立案查处的事项,由招标办移交支队处理。

    (二十三)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招标办征求建设管理处意见后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复杂重大问题的,由建设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招标办、招标人商议,必要时邀请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参加。

    1. 已有证据证实投诉问题属实,若不暂停将给投诉人造成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投标人或者部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

    3. 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需要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专家评审的。

    (二十四)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处理如下:

    1.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五)投诉答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属于第(四)款情形一:投诉由招标办拟定初稿,建设管理处审核,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由市水务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附件6),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属于第(四)款情形二:投诉人实名投诉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由招标办征求建设管理处意见后,以业务管理方式书面答复投诉人(附件7),抄送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匿名投诉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由招标办征求建设管理处意见后,书面报市水务局。

    其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应由支队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方可作出投诉答复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招标办应在上述事项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

    六、异议书、投诉书的内容和要求:

    (二十六)异议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异议提起人、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属于第(四)款情形二的提倡提供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异议、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异议、投诉的相关请求及主张。

    5. 异议、投诉的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应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附上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异议答复函等。

    (二十七)异议书、投诉书(属于第(四)款情形二的除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异议提起人(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投诉)的,异议书(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起人(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异议提起人(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异议书(投诉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书(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3. 需证明与异议(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书(投诉书)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属潜在投标人的,提交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2)属特定分包人或者供应商的,提交证明其与该项目投标人绑定投标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以及能证明其能履行该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的能力的证明文件。

    3)可证明与异议(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异议、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十八)异议提起人不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十九)异议、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十)异议书未署异议提起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投诉)的,异议书(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三十一)异议、投诉超过时效的。

    (三十二)已经作出明确答复、处理决定,异议提起人(投诉人)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投诉)的。

    (三十三)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三十四)投诉事项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

    (三十五)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十六)异议提起人(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的。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八、异议、投诉的撤回

    (三十七)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三十八)投诉作出处理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

    2.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九、监督管理

    (三十九)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招标办并征求建设管理处意见后,以招标办名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上报市水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十)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招标办移交支队依法查处,建设管理处、招标办依法抄送征信部门或按照《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建设〔201410号)、《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规划〔201514号)进行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四十一) 招标办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投诉处理资料的归档,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事项的通知》(穗水建设〔201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市属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疑问、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 

    2017425


  • 广州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温馨提示

    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建设工程业务受理及咨询中出现较多关于“IC卡”、保证金及场地安排等的问题,现统一解答、提示如下:

    一、招标公告内容表述

    由于中心业务更新,部分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及时修改,存在表述不规范的情况,可能误导投标人,引起投标报名不成功甚至投标失败。具体修改建议详见下表:

     

    内容

    不当表述

    建议表述

    备注说明

    企业信息登记

    (原“IC卡”)

    企业已办理AIC

    企业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1.IC卡”为原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时期对入库企业的身份识别依据,现已取消。2. 20169月开始,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已移交回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3. 企业库具体信息、选用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关于企业库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t.cn/RajR42O

    1.企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投标/BIC

    2.企业在交易中心企业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保证金

    保证金回执需到交易中心财务窗口盖章确认

    删除

    20165月开始,交易中心代收保证金回执现由系统直接生成电子签章确认,取消现场盖章环节。

    单位名称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20137月后,交易中心已更名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无报名环节的资格后审项目系统日程安排操作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要求:“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先报名……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已增加适用于此类项目的日程安排模板(无报名环节)。选用时具体操作为:在“是否电子化资格后审流程”菜单下选择“是”即可,其他操作与纸质后审项目一致。

    三、场地安排

    交易中心网站提供“场地安排查询”功能(官网页面左下方日历模块),场地使用情况即时公开。高峰时段的场地安排遵循错峰原则,统筹使用太阳广场、番禺、黄埔等外派部场地,以确保项目开标、评标按期进行。

    四、入场条件

    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文件要求,交易活动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交易平台不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目录外项目的交易合法性由项目发起方自行明确,交易中心将充分尊重招标人意愿,严格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软、硬件设施,竭诚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524


  • 广州市: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监理企业履行质量监管职责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住建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质量控制的作用,推动监理企业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工作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建质〔2017〕91号)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7年5月至12月。

      二、检查组织

      本次检查由我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筹组织,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开展。我委成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工程质量安全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区住建局局领导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处,负责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总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2个检查组,检查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执法人员、行业专家参加,按回避原则,交叉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按计划、分阶段对全市在建工程监理机构进行滚动式交叉检查。

      三、检查范围及计划

      本年度监理企业履行质量监管职责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全市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理企业均在本次执法检查范围内。

      第一阶段:2017年5月至7月,从“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管理系统”中按“双随机”及重点项目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抽选10个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检查(首选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和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企业)。

      第二阶段:2017年8月至11月,结合市住建委开展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质量月活动,抽取上半年各类检查中做得较差的10个监理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内容

      1.企业履行质量监管职责行为:重点检查企业对项目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频率、检查记录及整改回复情况。

      2.资质资格及责任主体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监理单位是否超出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存在转让业务行为;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制度及到位情况。

      3.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检查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批监理规划或专业性较强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四新”工程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所编制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存在违反规范标准或其他明显错误等。

      4.文件审查情况:对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及分包单位的资质核查情况;对各类施工方案、检测方案等的审查情况。

      5.现场检查情况:检查项目经理部开展的安全质量日常巡视和检查情况,对工程重要部位、重大风险源项目等施工过程中是否落实旁站监理。

      6.材料检验情况: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进场、使用前审查并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与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7.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抽检情况:按照我委《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有关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实行见证取样抽检。

      8.混凝土试件制作及养护情况:按规定对混凝土试件进行芯片植入,混凝土试件同条件养护、标准养护及标准养护室的设置。

      9.质量验收情况:按规定对隐蔽工程与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0.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对发现质量问题发出工程联系单或监督机构发出的质量抽查整改通知书的跟进处理闭合情况。

      11.其它有无降低强制性标准、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有关要求

      1.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次检查准备和保障工作,确保检查活动顺利进行。

      2.各受检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3.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监管受检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跟进整改工作并按期将整改情况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4.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月、季度对随机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上报我委,我委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好的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表扬;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差的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布,同时全市进行通报。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

  •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办质[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

      (一)严把方案编审关。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二)严把方案交底关。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三)严把方案实施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四)严把工序验收关。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危大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三、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对分包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肃查处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要把危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资质资格实施处罚,并对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 中价协: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免检的通知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免检的通知

      中价协〔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我协会于2015年开展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为了响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创新监管方式的精神,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协会研究决定对试点企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免于复审,中价协、省协会和专委会应结合行业自律、质量检查制度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免检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5月24日

  • 中价协:关于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经企业申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评,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终审,评价等级确定为AAA.AAA-、AA.AA-、A五个等级,现将2016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5日。如对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中价协反映。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我们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

      联系电话:席小刚

      联 系 人:010-68331203

      邮  箱:xxg@cec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7层

      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2016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5月23日

  • 中价协:2017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修编通告

      为适应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总结近年考试培训教材使用经验的基础上,依据2013年版《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教材进行了重新修订。对教材内容做了部分调整,增补了最新出台的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形成了2017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调整后的教材仍分为四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各一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为了方便考生查阅最新的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编制了2017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文件汇编》,作为考试培训辅助用书供考生参考。

      2017年版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及文件汇编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及中国城市出版社(《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教材)出版发行,预计于2017年6月正式发行,考生及工程造价相关人员用书可与两社联系。

      2017年5月23日

  • 湖南省:关于明确交通建设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支付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

      关于明确交通建设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支付的通知

      湘交造价函〔2017〕第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湘交函〔2016〕675号)精神,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凡由厅造价站委托的交通建设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造价咨询费用由厅造价站统一支付,特此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

      2017年5月22日

  • 广东省: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省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16〕003号)规定,我协会将开展2017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

      2017年5月23日至5月31日

      二、分组情况

      评审专家组分12组,分组情况详见《评审时间安排表》

      三、评审程序

      (一)听取汇报。评审组到达评审地区后,首先召开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及省直有关单位座谈会,听取汇报(提交书面及电子文件的汇报资料)、了解地区参评项目情况,提出检评要求,确定检查行程。

      (二)现场检查。受检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须向评审组简要介绍工程概况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评审组实地检查现场及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审查资料时受检单位应提供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三)讲评检查情况。每项目检查完毕,评审组需现场对受检单位讲评检查情况,但不作评审结论。

      (四)相关受检地区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地区参评企业的组织工作。参评企业应实事求是反映项目真实情况,提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省示范工地、省标化工地”情况简要汇报资料,认真配合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评审预备会。评审预备会会场设在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会议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15楼)。参加本次评审的专家请于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前到协会集中参加会议。会后各组按指定地区乘车出发, 请各评审组组长提前与受检地区负责人联系。

      (二)各组第一站受检的广州(2个组)、深圳(3个组,其中1组为市政工程专项评审组)、珠海(2个组,其中1组为市政工程专项评审组)、东莞、韶关、中山、惠州、肇庆请于5月23日下午14:30前安排车辆到协会统一接送评审组成员。

      (三)各地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建工集团及参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参评资格。评审组成员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四)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通知精神,各地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食宿接待安排上一律从简。

      联 系 人:曾 敏、黄精权;

      电 话:020-81253010;

      传 真:020-81253013;

      评审监督电话:020-81195116、020-81253010。

      附件:

      1.2017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时间安排表;

      2.评审预备会会场路线说明。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2017年5月16日

  • 中价协:关于聘请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聘请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的通知

      中价协〔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我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制度研究,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成立“中价协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现决定首批聘请100名调解员,届时将通过相关选拔程序择优聘用,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调解员证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解员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3.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或同等学历;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二)专业条件

      1.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业至少5年;

      2.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注册资格、职业资格、会员资格或同等能力;

      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和律师或仲裁员等执业资格者优先考虑。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本人填写《调解员申请表》(附件1),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各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各省级造价管理协会统一汇总后寄送至中价协,并填写《调解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yho@ceca.org.cn.请各省级造价管理协会按进度要求积极组织并推荐优秀专家参与申报。

      三、申报时间

      2017年5月16日-6月15日。

      四、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2号楼7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规划发展部,邮编:100037;

      联系人:杨海欧

      电话:010-68331105。

      附件 :

      1.调解员申请表

      2.调解员信息汇总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5月16日

  • 中价协:关于开展第三批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批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与香港测量师学会于2005年5月24日签署的《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互认协议》及2015年10月15日签署的《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互认补充协议》有关要求,双方将开展第三批资格互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推荐范围

      (一)专业与学术资格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10年以上或具备中价协资深会员资格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备中价协7年以上的会员资格。

      (二)工作经验及业绩条件

      1.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作,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连续时间10年以上(含10年)者,职业道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在大专院校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

      3.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近3年内参加或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科研项目。

      三、申报时间及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其所属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申报材料及推荐人员基本信息表统一报送我协会(一式一份)。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内地推荐人员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公章;

      2.学历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会员证书等复印件(原件由所属管理机构核验);

      3.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总结(不少于800字);

      4.本人近3年完成的5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科研项目封面及简介,并说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

      (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要求

      1.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因政策性较强,请各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并做好推荐工作,按规定时间将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资料报本省或本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于6月30日前将经其确认的推荐人员名单、申报材料及推荐报告一并报送中价协。

      2.中价协对符合互认推荐条件的人员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向香港测量师学会推荐。香港测量师学会将适时对推荐合格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尉红梅

      联系电话:010-68331219

      传 真:010-6833114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2号楼7层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格部)

      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1.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内地推荐人员基本信息表

      2.资格互认申请材料(封面)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5月15日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 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系列定额的通知

  • 水利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的公告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资质等级申报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晋升资质等级。

      (二)资质等级延续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网络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登陆水利部网页在线服务栏目(网址是http://www.mwr.gov.cn/),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的“预受理”链接,进入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注册账户、填报单位信息及申报项目,生成并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材料1)。

      (二)各申报单位均应通过水利部政务频道栏目,进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各单位人员应满足相关要求并确保人员资格在有效期内。在申报单位从业的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应分别登录“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报送系统”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信息报送系统”,完成个人执业信息报送。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完成单位预申请。申请延续、晋升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同时填报业绩信息,完成信用档案数据更新。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网络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在监理单位从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属控股单位缴纳的,需提供控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其为该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文件;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近三年内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按照合同排列顺序制备的业绩汇总表,注明项目等别、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二)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份。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提交1至6项材料,其中1至5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6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 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提交1至7项材料,其中1至5项以及第7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6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申请延续、晋升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提交1至8项材料。其中,1至5项以及第7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6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第8项材料视情况装订为一册或多册。申请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的应提供2014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承揽的业绩材料,申请晋升监理单位资质的应提供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承揽的业绩材料。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申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中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与原件进行符合性查验,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从业人员和工程业绩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在要求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意见统一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一)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为2017年6月15日,逾期将停止网络申报和信息平台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务必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申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申请人提交材料截止日为2017年8月11日,逾期将停止网络申报和信息平台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于2017年9月8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咨询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系人:余文平、王竑

      联系电话:010-63202571、63202715

      传  真:010-63202685

      电子邮件:mwrjl@mwr.gov.cn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传  真:010-63206007

      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63204447、63204448

  • 广州市:关于招标代理企业诚信评价业绩补正的通知

    关于招标代理企业诚信评价业绩补正的通知

    穗建招函〔2017〕130号

    各招标代理企业:

      近日,我办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招标项目信息出现错漏,导致这部分项目未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诚信评价系统”业绩计分,影响了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为保证诚信评价公平、公正,现拟将漏录信息共计2577条(见附件)补录到招标代理企业诚信评价系统重新计分,并公示。各招标代理企业对公示的项目信息有异议,请于5月19日前直接向我办反映。

      为保证项目相关信息正确采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各招标代理企业在我办备案系统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办理业务时,务必认真和准确填报项目相关信息,确保诚信评价系统的数据采集准确,以免因未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导致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异常的,对自身造成不良影响。

      附件:需补正项目信息表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联系人:苏科 ,黎科,联系电话:28866207, 28866220)

  • 江西省:五举措贯彻《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前,江西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提出五点贯彻要求,具体如下:

      一、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试行事后报告制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先获取项目招标编号。

      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团队招标,在我厅相配套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出台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依法依规自行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房建及市政工程设计子系统2017年5月1日同步更新,招标人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供投标人浏览下载,投标人携带纸质标书参加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招标文件资料费。

      五、事后报告制度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的新模式,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 广东省: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外资函〔2017〕17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2017年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7〕442号,下称《通知》),明确了2017年国外贷款的范围、重点支持领域和申报要求。本年度国外贷款共有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以色列政府贷款、沙特/科威特/欧佩克基金优惠贷款等,主要支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三大领域,项目申报以纳入2016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滚动库的项目为主,新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贷款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等值)。对于示范性和创新性突出,纳入相关领域发展规划,以及我与有关国家政府间重点合作项目,将予以优先安排。

      现将《通知》转发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省有关单位,请按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国外贷款项目申报组织工作,具体如下: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根据《通知》要求和职能分工,认真组织好2017年国外贷款项目申报。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合理确定贷款国别和规模,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核债务风险,落实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可进入实施阶段。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切实履行申报材料初审职责,认真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项目实施能力和还贷能力,确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还款担保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国合〔2017〕5号)等有关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包括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财政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于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吴 斐,020-83138634;省财政厅国际债务办 梁杰贤,020-83336471)

      相关附件:发改办外资〔2017〕442号


  • 广州市:关于部分会员欠费清退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在理事会的指导下,秘书处严格按照章程对入会后未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进行多次催交,但有部分会员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交。诚信是经商之本、担当是立世之道,行业协会是自愿加入的,只要成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为体现会员公平性、彰显章程严肃性,根据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公开通报清退以下未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名单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欠缴次数

    欠缴年份

    会费标准/元

    小计
    (元)

    1

    广州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

    2012、2013、2014、2015、2016

    1000

    5000

    2

    广东东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

    2012、2013、2014、2015、2016

    1000

    5000

    3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5

    2012、2013、2014、2015、2016

    1000

    5000

    4

    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2013、2014、2015、2016

    1000

    4000

    5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

    2012、2014、2015、2016

    1000

    4000

    6

    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2013、2014、2015、2016

    1000

    4000

    7

    广州市芳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

    2012、2013、2014、2016

    1000

    4000

    8

    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

    4

    2012、2014、2015、2016

    1000

    4000

    9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2012、2013、2014

    1000

    3000

    10

    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

    2012、2015、2016

    1000

    3000

    11

    广州峤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

    2012、2015、2016

    1000

    3000

    12

    广州城建开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

    2013、2015

    1000

    2000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201752日 


  • 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6)的通知

    1493343498574004655.png1493343498574081896.png

    附件:2016年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

  • 广东省:关于举办《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宣贯讲座的通知

    关于举办《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宣贯讲座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6〕2827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需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以下简称“省统一用表”)及配套的管理软件。《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同时废止。

      为了让企业相关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省统一用表”的变动修改情况,并在项目现场中认真贯彻落实,我协会决定举办“省统一用表”解读及应用的专题讲座,特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为主讲老师,希望各会员单位踊跃报名参加。现将讲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内容

      1. “省统一用表”编制的背景和修订的指导思想;

      2. “省统一用表”主要变化以及使用要求;

      3. “省统一用表”监理用表的填写范例。

      二、参加人员

      省监理协会会员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等相关人员,每单位所报人数不限,但因场地有限,额满截止。

      三、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7年5月4日下午(14:30-17:30)

      地点:广州市华泰宾馆六楼珠海厅(越秀区先烈南路23号,近区庄立交)

      四、报名时间及费用

      1.报名时间:2017年4月18日至4月28日。

      2.本次讲座免收费用。

      3.请报名参加本次讲座的人员于2017年4月28日前将报名回执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协会培训部邮箱1424147558@qq.com。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红娟

      联系电话:020-83565801

      电子邮箱:1424147558@qq.com

      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宣贯讲座报名回执表

        关于举办《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宣贯讲座的通知.pdf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4月18日



  • 广州市: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7〕9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60%:(一)特殊性工程;(二)复杂和大型工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及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现就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工程造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准;“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附件

    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承包方式 工程类别 工程特征
    总承包 房屋建筑工程 超过28层的房屋建筑物
    单跨跨度超过36米的房屋建筑物
    高度超过120米的构筑物
    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深基坑工程(局部开挖深度不一致的,超过12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50%以上)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群体超过12万平方米
    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造价超过8000万元的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工程
    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工程
    断面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隧道工程
    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贮罐场(站)
    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燃气工程
    高压以上燃气管道、调压站
    直径2米以上及长度30公里以上的混凝土管道工程
    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力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深基坑工程(局部开挖深度不一致的,超过12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50%以上)
    10万吨/日及以上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
    地铁主体工程 车站和区间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
    专业承包 建筑幕墙工程(含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工程) 幕墙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幕墙高度80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含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钢结构工程 跨度36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总重量2000吨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边长100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总重量400吨以上的网架工程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含消防设施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 建筑高度120米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消防设施工程
    电子工程 工程造价2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程或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等要害部门的电子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城市广场、道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照明工程
    隧道工程 断面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爆破与拆除工程 C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
    B级以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
    园林古建筑工程 200平方米以上国家级、300平方米以上省级、500平方米以上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地基与基础工程 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深度超过12米且地下室底板板底深度超过10米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 60万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高耸构筑物工程 180米以上的高耸构筑物工程
    淋水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的冷却塔及附属工程
    桥梁工程 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工程
    管道工程 直径2米以上及长度30公里以上的混凝土管道工程
    80米以上管道穿、跨越工程
    2万立方米以上储罐制作、安装工程
    特种专业工程 平移工程、纠偏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工程或其他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1000千牛·米以上塔吊或150吨以上超重机和龙门吊安装与拆卸

     


  • 广州市: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中价协 :4月25日至27日召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会议

  • 佛价协:“建成杯.我与企业共成长”演讲比赛即日起至6月15日报名


  • 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6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 住建部:关于印发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通知

    建办厅函[2017]212号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有序做好2017年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群众参与,努力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取得切实效果。

      一、政务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公开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公文办理流程细化信息公开程序,实现了公开属性与公文文稿同步拟定、同步审批(核),公文办理环节责任全程可追溯。建立了拟不公开政策性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并通报相关数据,为相关业务工作提供参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机制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范围,推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设定依据、标准、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主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部门规章、资质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公示公告、资质申报常见问题等内容,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化审批,目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查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审批,申报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附件材料。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企业资质资格、执业人员注册信息、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及时公布政策文件、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通过中国建设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年鉴》等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文件等信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指导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集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功能于一体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渠道,更好服务缴存职工。

      (四)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公布2016年部门预算、2015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了2015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布2006年以来《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编发2015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按季度公开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数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制度,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置“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建议提案复文,2016年公开建议提案复文76件。主动公开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征集、年度制(修)订计划、具体标准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和有关行业管理政策文件,全年累计发布年度制(修)订计划1次、标准公告256项。公布第一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公示有关企业和产品名单。

      (五)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定期汇总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情况。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公开事故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对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情况予以通报;对较大以上事故,上网通报相关企业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公布查处督办通知书,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和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研究,加快推进施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二是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信息公开。2016年多次在全国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媒体分5批通报了110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三是推动城镇供水企业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督促供水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在2016年度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中,将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对部分市县进行现场抽查。

      (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一是督促各地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抽查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2016年8月开始,抽查了177个市、县(区)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包括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和政策发布、建设信息和分配信息公开情况等,并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棚改和公租房信息公开抽查情况的通报》,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开。

      (七)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一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更好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申请审批管理,严格实施“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户“一卡通”账户管理制度落实,实现资金分配公开;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实现结果公开。

      (八)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各设区城市均于2016年3月底前、省(自治区)均于4月底前分别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了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程序,严格办理时限,努力做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提高办理质量。2016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00余件,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8件、行政诉讼33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暂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围绕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策划组织各类新闻宣传活动近百次,积极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做好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专题解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立“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专题报道文章220余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政务信息3800余条;参加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吹风会4次;组织举办本部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17次。二是健全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安排机制,多渠道做好重要政策决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发过程中,多次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政策相关背景和内容;通过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等媒体进行报道,及时全面解读政策,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三是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各方关切并做好回应。对媒体集中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督办;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了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强了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适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满足公众需求还有差距。随着公众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仍需拓展,内容仍需细化、丰富。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严格按照《条例》《意见》和《细则》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做好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二是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分行业、分环节稳步推进业务受理、办理、审批、公示公告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延伸;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对于重要活动、重要文件及时、全面、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步安排政策解读,主动解疑释惑,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 广州市: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加强综合诚信评价作用,现将调整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将调整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和《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发布并实施,原《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4〕1463号)附件1、2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2. 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03月21日印发

  • 广州市: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


  • 招投标协:2017年中国招标投标行业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征文通知

  • 苏州市:转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建函建〔2017〕10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苏建建管〔2016〕7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6日

  • 住建部: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

  •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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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价协: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7年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价协[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协会2017年工作,加强沟通与联系,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工作。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7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3月15日
  • 广州市: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 广州市:3月28号召开《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宣传贯彻会议


      温馨提示:签到时间为2:00——2:30,会议将于2:30准时召开,请各位安排好时间。


  • 中价协:第六期“企业开放日”活动3月17日截止报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第六期“企业开放日”活动的通知

    中价协〔2017〕9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拟于三月开展第六期“企业开放日”活动,本期开放企业为: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促进企业交流,提高专业人才业务能力,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共同发展。
      为避免给开放企业增加负担,开放日活动应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以业务交流活动为主。

      二、活动时间及人员
      1.“企业开放日”活动拟每两月举行一期。本期报名时间截止为3月17日,企业开放日为3月27-31日(具体时间由开放企业自行确定)。
      2.参加企业开放日活动的应为中价协会员单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专业人才,每家单位限1-2人参加,食宿自理。
      3.每家开放企业名额有限,限报25人,报满为止。

      三、报名方式
      本期开放企业名单如下,请报名企业联系人扫描以下二维码,加入微信群进行报名。


      四、联系人:
      江苏捷宏 联系人:张圆圆 18251888102
      广东华联 联系人:钟润清 18028669901
      上海沪港 联系人:李雪莲 13661626195
      中德华建 联系人:王阳 18771996793
      中价协会员和行业自律部
      电 话:010-68331203(传真)
      联系人:席小刚 李宏伟
      电子邮箱:HYGL@ceca.org.cn

      五、“开放”企业特色
      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ERP系统、信息管理 “速得”材价信息APP服务、创新“人工时”考核体系。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互联网+工程造价”第一股,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投标管理、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CCPM)、一站式造价服务平台。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以企业管理为依托,以资源中心为支持的企业大数据管理。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创新发展提升发展能级;以协调发展提高发展质量;以绿色发展引领发展生态;以开放发展拓展发展空间;以共享发展分享发展红利。
      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湖北众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具备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的综合性公司。公司尤其在PPP项目咨询上具有非富的从业经验,并己成为国内第一家挂牌上市的工程咨询企业。
      其他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若有意开展“企业开放日”活动,请与中价协会员和行业自律部联系。

      附件:参加中价协“企业开放日”活动报名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3月8日
  • 天津市:关于对天津市第一批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机构的公示


  • 广州市:2016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座谈会延期到3月7日举行

    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座谈会延期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由于会务原因,原定于2017年3月3日下午召开的2016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座谈会将延期至2017年3月7日(周二)下午2:30-5:30。由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 发改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广播影视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7年2月23日

  • 广东省: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有关规定,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 号),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要求,规范专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 0.5 小时(含 0.5 小时)的不计算,0.5 小时以上至 1 小时按增加 1 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 1 小时以内的(含 1 小时),按每人每次 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 1 小时至 2 小时以内(含 2 小时)的,按每人每次 400 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 2 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含 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4.评审时间超过 8 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 600 元支付。

      本标准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五、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广东省财政厅

      2017 年 2 月 20 日

  • 广州市: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 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6〕3481号)的要求,需将本地区2012年以来的建筑工程和2007年以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数据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数据录入效率,确保录入数据真实、准确,企业业绩数据信息将由施工企业自行录入,经项目监管部门确认提交后上传至省一体化平台。相关具体操作要求,我委将于近期另行通知。

      二、请各施工企业收集本企业在我市的工程业绩信息和资料,做好信息录入的相关准备工作。工程业绩数据信息项详见附件《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历史项目登记表》,其中加粗项为必填项。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历史项目登记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

  • 广东省:3月3号举办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应用讲座

    关于举办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应用讲座的通知

    粤价协[2017]5号

    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为贯彻国家住建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有关精神,推动我省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推广广东省BIM技术联盟首届全省BIM应用大赛成果经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工程造价协会邀请首届BIM应用大赛造价、施工应用一等奖获得者和BIM有关专家于2017年3月3日上午举办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应用讲座,分享获奖项目应用经验,探讨BIM技术聚焦热点和发展趋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内容


    时间

    讲座内容

    嘉宾

     

    33日上午

    广东省BIM大赛获奖项目介绍 及思考(造价组)

    伍捷

    BIM的地产创新管理与价值工程

    王君峰

    广东省BIM大赛获奖项目介绍 及思考(施工组)

    陈军谋

      二、演讲嘉宾

      1、伍捷

      2、王君峰

      3、陈军谋

      三、参加人员

      1、已缴纳2016年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会费的单位会员,每个单位限2人(部门负责人或以上专业人员);

      2、已缴纳2016年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会费的个人会员(从事BIM技术专业人员优先)。

      四、讲座时间

      签到时间:2017年3月3日上午8:00-8:50

      讲座时间:2017年3月3日上午9:00-12:00

      五、讲座地点

      广州市越秀宾馆5楼越秀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98号)

      六、报名时间及费用

      1、有意参加讲座并符合条件的人员于即日登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网站(www.gdeca.org.cn)进入粤价讲堂进行报名。

      2、本次讲座免费,限于满足条件的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参加,计划80名,名额有限,先报先得,报满为止。

      七、协会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张小姐 020-83337335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2月22日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6-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6-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粤价协[2017]3号

    各会员: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2016-2020年工作规划》于2017年1月26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监督执行。

      附件: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2016-2020年工作规划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7年2月20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造价管理总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住建部: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标 [2017] 9号

    为做好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7〕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的要求,请各地区、各行业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报表工作。

      二、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网址:http://www.ceca.org.cn),填报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指标,将统计报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及时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将数据汇总表和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五、各地区、各行业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标准定额司 黄 维

      电话:010-58933216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2017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 广州市:关于召开2016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座谈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2016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座谈会的通知

    穗价协【2017】07号

    各会员单位:

      为提高工程造价成果质量,提升工程造价行业的服务水平,我协会定于2017年3月3日召开2016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1、专家讲座

      2、经验交流

      二、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3月3日下午2:30-5:30

      地点: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具体会议室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为便于安排会务工作,请参加会议的代表于3月2日下午5:00前将会议回执传真或发邮件至协会秘书处。

      电话:020-83193925 83195679

      传真:020-83187695

      联系人:萧小姐 李小姐

      邮箱:gzeca2011@163.com

      附件:会议回执

      2017年2月16日

  • 广州市:关于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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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请点击:http://www.gzcc.gov.cn/Government/PublicInfoShow.aspx?ID=2538 

  •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4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补助交通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

      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专家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等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交易项目发起方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评标评审专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依照本标准纠正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评标评审区域(下称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

      本标准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标准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附件: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doc

  • 粤交基:关于发布广东省沿海沉管隧道、人工岛工程预算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附件:《广东省沿海沉管隧道、人工岛工程预算补充定额》(试行)

  • 闽建筑:颁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

    关于颁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的通知

    闽建筑[201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近年国家基础定额和我省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FJYD-102-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 FJYD-311-2017)、《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 FJYD-409-201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共8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颁发的《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福建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2012~ FJYD-311-2012)、《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2005~ FJYD-409-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05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及其补充调整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二、凡2017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2日
  • 广东省: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工程2016年参考造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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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咨协:印发《工程咨询业2016-2020年发展规划》

      附件:《工程咨询业2016-2020年发展规划》

  • 探讨:PPP项目采购是否必须强制资格预审?

      PPP项目采购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需要全部强制性实施资格预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PPP项目并未实施资格预审。因此,有必要从资格预审的上位法依据、设置资格预审的立法意图、资格预审的利弊、PPP项目的特殊性、PPP项目的采购方式等予以分析、反思。通过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应还权于招标人(采购人),由招标人(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资格预审为妥。
    矛盾:实际操作与有关规定不一致
      2014年12月31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该办法第五条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这表明,按照财政部的规定,PPP项目采购必须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为“规定动作”,必不可少,且强制使用。
      但是,在PPP项目采购的具体实施过程之中,又有一些项目并未严格实施资格预审,而是采用资格后审或者模糊用语的“资格审查”。比如,2015年11月2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代理机构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贵州省铜仁至怀化高速公路(铜仁段)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公告》中就明文规定:“现对本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又如:2015年9月10日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代理机构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盘县2015年城关镇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PPP投资合作人竞争性磋商公告》第3.5条就明文规定“本项目磋商采用资格审查方式”。
      一边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强制要求实施资格预审,另一边是实际工作中要么资格预审、要么资格后审,甚至是既不写明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而笼统规定为资格审查。对于国家政策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不一致,需要予以反思,究竟是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还是实际操作的不合法、不合规?
    反思:强制实施资格预审的合法性反思
      首先,政策法规制定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的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立法时必须遵循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予以制定的原则。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是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二是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规章,要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其制定时也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须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部的规章等予以制定。那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强制要求实施资格预审,是否有上位法的依据呢?
      其次,对PPP项目强制实施资格预审的上位法审思。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只规定了“资格审查”,也就谈不上强制要求实施资格预审。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此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也并未规定“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只规定了“资格审查”,当然也就谈不上强制要求实施资格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资格预审”,但并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强制实施资格预审,而是将是否实施资格预审的权力和权利赋予给了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换言之,是否采取资格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而不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采购人)的义务。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的规定基本一致,即虽然明确规定了“资格预审”,但并没有规定采购人必须强制实施资格预审,而是将是否实施资格预审的权力和权利赋予给了采购人,由采购人自行决定。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并无“资格预审”一词。
      自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明确规定了“资格预审”,但也只是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才必须强制实施资格预审,对于公开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则并无强制实施资格预审的要求。其第十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最后,PPP项目强制实施资格预审尚无充分的上位法依据。
      前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但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邀请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时,才必须实施资格预审。而PPP项目与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之间并不能划等号,PPP项目的采购方式与邀请招标之间,也不能划等号,PPP项目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众多方式。
      虽然早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发布)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年11月29日发布)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但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均由财政部制定,且均属于政策性文件,效力层级相同,不能作为制定的依据。
      因此,从对上位法的依据进行分析可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强制要求所有PPP项目均实施资格预审,并未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作为支撑,与上位法之间的规定出现了不一致。
    利弊:实施资格预审的利弊分析
      首先,研究一下实施资格预审的立法意图。从前文所述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均未明文规定“资格预审”,一直到10余年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才明文提出“资格预审”,但也均未强制要求必须实施“资格预审”。
      对于为何实施“资格预审”,有关部门做出以下解释:
      其一,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第40页中释义为:“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格、能力和有参与招标项目投标意愿的潜在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投标人挖掘潜能,提高竞争效果。对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或者大型复杂等单一特征明显的项目,以及投标文件编制成本高的项目,资格预审还可以有效降低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提高评标效率。”另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资格预审的众多条文规定,它们还特别说明两点:一是《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作倾向性规定。虽然《条例》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远多于资格后审,并不意味着《条例》更重视或者鼓励资格预审。《条例》对资格预审规定的内容之所以多于资格后审,主要原因是资格预审需要经过公告发布、预审文件编制发售、澄清说明、预审文件编制提交、资格审查等一系列流程,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资格后审属于评标工作的一部分,适用现行有关评标的规定即可。二是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资格预审?世界银行的相关规定可供参考。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9款规定:通常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在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下,诸如专为用户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施工合同或管理承包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是必要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FIDIC招标程序》中也将资格预审列为其推荐的招投标程序的一个主要环节。但不是强制要求的环节。
      其二,在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第80页释义为:“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资格预审是采购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环节。除单一来源采购外,其他采购方式均可适用,具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酌情决定。”
      因此,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强制要求所有PPP项目均实施资格预审,与国家对“资格预审”的立法意图也并不完全一致,在PPP项目采购中,如果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是不需要实施资格预审的,因为仅此一家。
      其次,实施资格预审的有利之处。资格预审,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把招标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选择“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第二个阶段是选择“最优的投标要约”。资格预审的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能够确保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效率。当竞争是在具有同比竞争力的投标人之间进行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相互竞争的投标人的潜能。投标人实力和水平差距过大,将大大降低竞争的效率,资格预审通过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技术水平、财务状况、人员状况等的评审,能够发挥“过滤”的作用,确保投标的竞争性。
      二是可以有效降低招投标的社会成本。过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累计的投标投入太大,而中标人只能有一个,未中标人的投标成本不可避免地会转嫁到他们今后投标并中标的工程中,必然会增大社会成本和其他投资人的负担。
      三是可以减少评标工作量。提高评标效率,从而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确保招投标目的的顺利实现。这些作用在按照择优选择原则、通过资格预审活动限制投标人数量时更为明显。
      四是资格预审能够避免履约能力不佳的企业中标,降低履约风险。资格预审过程减少了大量潜在的承包商,将潜在承包商范围缩小至那些已证明有能力执行特定质量标准的承包商。经过资格预审,能够将资信、业绩达不到招标人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排斥在投标人之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合同签订后履约风险的发生。
      最后,来谈谈实施资格预审的弊端。
      虽然资格预审有如上有利之处,但资格预审也有其弊端:
      一是采用资格预审容易形成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如果不实施资格预审而是实施资格后审,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即开标前,投标人的信息是保密的,相互之间是不知道的。但是一旦实施资格预审,不管是否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之间均会相互知晓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并是否将参与下一步的投标工作,使相互之间有了了解和知晓,对于其串标,提供了可能。而且,正因为投标人数量经过资格预审筛选后减少,使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减少了。
      二是采用资格预审,延长了招标采购的时间,降低了招标采购的核心价值。通常认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设置,最核心的价值是解决价格问题。从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到资格评审等整个资格预审程序的完成,无疑会延长招标投标的时间。以建设施工为例,许多项目因其工程性质的特殊性,工期要求紧张,在竣工时间已定情形下只能压缩施工工期,这就增加了中标人追赶工期的成本。于是,投标人会在投标报价中增加追赶工期的成本,无形中会抬高最后的中标价,降低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价值。
      三是采用资格预审,法律法规规定对资格审查专家或资格审查主体的约束性较少。对于资格审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仅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有相应的组建要求,对于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没有要求。其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有些项目的资格预审审查的随意性较大,容易侵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资格预审的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实施资格预审,而是将资格预审的选择权,赋予给了招标人(采购人),以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23日印发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规定》第四条明文规定:“施工招标项目的工期不超过12个月(含)、技术相对简单、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含)以内的小型工程,资格审查采用后审方式,招标文件适用《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施工工期超过12个月、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或合格制。其招标文件适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项目投资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时,预审合格人数下限设为9家;1000万元(含)以下时,预审合格人数下限设为7家。当投标报名人数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人数少于或等于设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
    建议:针对不同的项目及采购方式确定是否资格预审
      PPP项目相互之间具有重大的区别。2014年5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出了首批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涵盖了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每一个项目之间,均有着重大区别。
      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中的30个PPP示范项目,涵盖了新能源汽车、供暖、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供水、轨道交通、垃圾处理、医疗、环境综合治理、交通、体育等领域,范围之广,区别之大,不能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而且,《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指出:“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类PPP项目之间,性质不同,领域不同,强制要求一刀切均实施资格预审,可能有悖其具体特点,值得探讨。
      同时,PPP项目采购方式众多,需要区别对待。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因此,PPP项目采购方式目前至少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5种采购方式。
      在这5种采购方式之中,除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实施资格预审外,其他4种方式,对资格审查均无强制性要求。在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写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不需要资格预审的。因此,至少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是否必须强制实施资格预审,法有授权,授给了招标人(采购人)自行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决定。
      虽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所有的PPP项目采购必须实施资格预审,但是在现实面前,有些PPP项目并未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资格预审。从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不管是从上位法的规定来看,还是从相关的立法意图以及实施资格预审的利弊,甚至PPP项目的复杂性、重大差异性、采购方式众多性来看,都应当具体事宜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将PPP项目采购是否实施资格预审,交给招标人(采购人)来综合考量决定,以便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 住建部: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0号),为做好2017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类别和要求

      申报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紧密围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需求,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为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4类。

      (一)申报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应重点研究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能够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创新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政策性问题。

      (二)申报的科研开发类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包括:

      1.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重点为基于大数据的多规融合技术,城乡规划全过程评估技术,城市与城市群综合交通、用地布局、空间结构、功能组织的优化配置与虚拟仿真技术,城市设计与城市风貌管理、城市修补、旧城更新技术,城市生态规划与景观构建技术。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安全运行。海绵城市设计、建设与实施技术,海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投融资及运作模式。城镇供水安全保障技术,城镇污水、污泥高标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及装备,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相关技术设施设备。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技术。城市排水防涝模型、预警预报风险预测评估、运行调度等技术,地下管线监测预警、无损探测与修复技术,城市桥梁智能监测、灾害预防与快速诊断修复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和停车场建设运营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障技术。城市生态保护与修复、城市生态网络构建及城市老旧公园改造提升技术。

      3.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超低能耗建筑技术,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新建建筑绿色性能提升技术,大型公共建筑绿色集成技术,绿色生态城区适用技术,绿色校园(医院)规划设计技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高性能或综合功能产品研发,绿色建造技术。

      4.工程质量安全与抗震防灾。工程质量检测评估、管控与加固技术,现代建筑结构关键技术,工程抗震防灾技术,工业化建筑基础理论、设计、建造及标准化技术,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技术及装备,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与产业化。

      5.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式建筑理论、设计技术、高效施工技术体系、评价监测方法、产业化技术及装备等。

      6.宜居村镇与新农村建设。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乡、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管技术,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集成适用技术,农村住宅建筑体系创新与节能环保技术,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及建设运行维护模式,传统村落、民居与特色景观村镇保护技术,农村建筑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适用应用技术,特色小镇适宜技术应用。

      7.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适用技术。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集成技术体系为研究对象。重点解决综合防灾改造与寿命提升、适老化改造与加装电梯、供水、供热与燃气等公共设施改造提升、低能耗改造等技术的集成应用体系。

      8.信息化技术应用。基于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研究开发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集成应用技术,突出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以及排水防涝预警预报、风险预测与灾后评估等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服务于城市治理、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监测与运营管理等。

      9.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技术应用与推广。重点关注城镇及农村在不同能源资源条件下各自适宜的清洁取暖技术,科学制订各地电力增容、燃气管道下乡、人员及输配系统升级改造等“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同时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技术的应用与后评估。多措并举、分类施策,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系统快速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三)申报的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根据示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分为:

      1.高性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在满足现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础上,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重点为技术集成和单项关键、先导型技术工程的应用,具有引导带动作用。

      2.市政公用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建科[2002]222号)要求。市政公用科技示范应是城镇水环境治理、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地下管线及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等市政公用行业重大工程技术示范。

      3.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以及其他装配式建造方式为重点,开展工程项目及标准化、产业化部品部件生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4.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在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参照《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重点通过适应气候特征的高效保温隔热性能的围护结构、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合理利用太阳得热等被动式技术的应用,最大限度降低建筑能量需求。

      5.低能耗绿色建筑(园)区示范项目。应以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为主要目标,统筹兼顾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园)区宜在1平方公里至3平方公里范围内,示范内容应包括低能耗绿色建筑以及绿色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营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环节。

      6.既有建筑及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以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舒适性和健康性为目标,重点应用技术措施使被改造建筑的有关建筑节能指标或综合性能满足现行标准或更高标准水平要求,并在舒适性、健康性方面有大幅提升。技术措施应具备较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应以老旧小区或街区为对象,重点应用节能改造技术、适老化技术、基础设施改造技术和环境综合改造技术等综合技术措施,大幅提高老旧小区的建筑节能性和宜居水平。综合技术措施应具备引导示范作用。

      7.高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应以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浅层地能和空气热能建筑应用为技术重点。重点支持应用多能互补等形式满足集中热水需求、小区级和街区级的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系统、可再生能源区域高效供给系统以及应用高效可再生能源技术满足夏热冬冷地区生活热水和冬季采暖需求、应用太阳能或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满足农房生活热水和冬季采暖需求的项目。技术措施应具有一定引导和示范作用。

      8.农村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示范工程重点为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新建或改造工程。结合地域气候、使用功能和用能特点,重点开展传统文化特色的乡土绿色节能技术与现代农房技术结合应用示范,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高效清洁能源、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大幅降低农村建筑能耗水平、满足农村建筑的供暖供热水等需求,提高农房舒适度。技术措施应具有一定引导和示范作用。

      9.绿色校园示范项目。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推进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老旧建筑绿色化改造、智慧能源体系建设、校园环境与生态水平提升、绿色运行管理等方面技术的应用和集成,实现校园建设的绿色、低碳、生态转型。示范内容应包括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两类,重点引导具备推广价值的技术应用。

      10.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应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突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通过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在建筑施工阶段实现安全、绿色、低碳的发展目标。

      11.绿色照明科技示范项目。应在工程建设中通过管理手段创新和照明技术进步,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做到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具有很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12.信息化工程示范项目。应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重点开展建筑物、城市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突出信息技术在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城市精细化管理、建筑工程建设与管理、人居环境建设等领域的集成应用工程,打造智慧规划、智慧城管、智慧园林、智慧水务、智慧管网、智慧住区(街区)、智慧环卫、智慧工地、智能建筑等,体现信息技术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点领域的实际应用效果。

      选用我部发布的技术公告及重点推广领域的技术,或者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四)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可以是科研开发项目或试点示范工程项目。支持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与拥有相关领域国际先进理念、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同行的合作。合作双方应有书面合作协议,或为落实中外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实施主体,且协议双方为独立法人。 单纯的商业合作项目不予考虑。项目内容宜为超低能耗绿色建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技术、行业应对气候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国际科技合作。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不再重复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和科技示范工程等类型项目。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管理

      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kjxm.mohurd.gov.cn)进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建科[2009]290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登录管理系统注册、填报项目信息。已注册填报过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信息的单位,无需重新注册,仍然按照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如有问题请与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联系。项目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后,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交由推荐部门(单位)审核。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和部直属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科[2009]290号文件和《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0]13号)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本地区(单位)2017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在线审核、推荐工作。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审核、推荐要严格把关,对在研究、开发和工程示范中没有相应工作基础的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与国家或部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重复的项目及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的项目,不予推荐。加强对本地区(单位)以往推荐并立项项目的清理,对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执行率低的单位,要加强申报项目审查,严格控制申报项目数量,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三)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推荐部门(单位)审核通过后,打印在线生成的申报书(带有条码)及附件1式2份,送推荐部门(单位)加盖公章。各推荐部门(单位)将汇总后的推荐项目清单连同经加盖公章的申报书及附件于2017年2月20日前一并报送至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四)其他事项。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自2017年1月1日起,项目验收申请必须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发起,并在线生成项目验收申请表。

      联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电话:010-58933282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10-58934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部有关司。

  • 住建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和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和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我部制定了2017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2017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担单位抓紧落实。

      附件:

      1、2017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

      2、2017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 广东省:关于做好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1124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统计工作。各地市要建立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办理人,并于2017年1月24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省建设监理协会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名单(附件2)。如负责人和办理人发生变动时,请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二、凡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资信评级证书的企业均需参与统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省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对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企业,我厅将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警告或予以通报,拒不整改的企业将列为本年度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三、报表报送具体要求:

      1.各监理企业须于2017年2月28日前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的——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6年度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完成系统上报。

      2.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7年3月10日前登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形成书面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建设监理协会。

      四、登录密码领取:

      1.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登录的用户编号及密码采用原用户编号及密码登录。首次登录填报数据的监理企业,请与省建设监理协会联系,获取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2.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如遗失用户名、用户编号或密码,以及在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省建设监理协会联系。

      五、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填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建监4表第59项“工程监理收入”时,当年的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需上传报表扫描件审核。

      省建设监理协会联系人:黄鸿钦,电话:020-83568955,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301单元,电子邮箱:36094228@qq.com。

      附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联系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17日

  • 广东省:关于做好2016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7〕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1034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年报的统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工程招标代理统计工作分管的负责人和具体办理人,并于2017年1月24日前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统计工作联系人员名单(附件1)。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办理人如发生变动,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二、报表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凡我省辖区内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持有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信证书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按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各机构须于2017年3月31日前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6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7年4月10日前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对本辖区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同时报送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一份(加盖公章)。

      三、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重视统计工作,认真负责地填报统计数据。对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企业,我厅将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警告或予以通报。拒不整改的机构将列为本年度重点核查对象。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如遗忘登录用户名及验证码,请与省建筑业协会联系。

      五、有关报表信息系统的技术问题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人:秦海春,联系电话:010-58934633。

      省建筑业协会联系人:孟景铿,联系电话:020-83642501,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8楼,邮箱:23806735@qq.com。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联系名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17日

  • 佛山市:关于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提交报名资料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提交报名资料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广东人事考试网《关于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预收表的通知》,我会于1月5日(星期四)、9日-12日(星期一至四)(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对我市参加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的考生按考试卷面成绩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受理报名资料并审核,请各考生依时到我会提交报名资料,提交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交材料清单

      1.考生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3)。

      3.工作简历表一份(附件4,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5),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所在单位已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在广东省内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除提供上述1-5项材料外,符合“免二科”的考生还须提交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符合“增报专业”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除提供上述1-5项材料外,“增报专业”的考生必须同时提交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前3页)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以及证书原件复核备查。

      8.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外籍及港澳台居民,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2.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3.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一路20号203室

      4.联系电话:0757-83218371

      附件:

      1.关于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预收表的通知

      2.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专业考后复核人员名单(佛山市)

      3.考生报考承诺书

      4.工作简历表

      5.代办委托书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2017年1月4日

  •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荣获国家级信用等级评价

    我会会员荣获国家级信用等级评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近期,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开展了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

      我会会员积极响应,经评价,我会共有42家会员获得信用评价,其中:AAA级40家;AA级1家;A级1家。

      我会会员获得信用评价名单:

      一、AAA级 40家

      1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4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5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6 广东省电力物资总公司

      7 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8 广东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1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2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3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5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16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17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9 广东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21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2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3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24 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5 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6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7 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8 广州立晟咨询有限公司

      29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0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1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32 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3 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4 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5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6 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7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8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39 广东恒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0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AA级 1家

      1 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

      三、A级 1家

      1 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关于报送2016年第4季度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资料有关工作的通知

     1.png
  • 广东省:申报2017年我省绿色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任务


    粤建造函 2016 289号

    粤建造函 2016 289号2

    粤建造函 2016 289号3


  • 住建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6]2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3日

  • 广州市:《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范本(试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范本(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要求,经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港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现发布《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范本(试行)》。该范本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按此组织开展相关交易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范本(试行)》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2月26日

      (联系人:高工、桑工,联系电话:28866068、28866066)

      相关链接: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 中招协:公示首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附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首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公示名单

  • 广州市:及时更新维护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企业基本信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及时更新维护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企业基本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委将于2017年1月上旬向税务部门调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2015年的纳税信息,企业纳税信息将以2016年12月30日在我委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作为关联信息进行调取。为确保企业税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请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及时检查并更新维护好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认真检查企业名称是否发生变更,“三证合一”之后是否按要求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以免企业自身利益受到影响。若因企业未及时更新维护基本信息,无法获取本企业的纳税完整信息,从而影响企业的诚信得分和市场经营,其相关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 广东省:2016年第二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获证和变更单位评审结果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会组织对2016年第二批申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单位和变更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评审。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起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单位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会提出。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

      联系人:曾苑汕

      电 话:020-83557285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7楼7D室

      附件:

      1.2016年第二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拟获证单位名单

      2.变更单位名单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1

    2016年第二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拟获证单位名单

    编号

    申报单位

    申报级别

    申报类别

    1

    中洋国际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农林水利
    交通运输
    社会区域

    2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甲级

    化工石化医药
    交通运输
    社会区域
    农林水利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3

    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级

    农林水利
    交通运输
    社会区域

    4

    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化工石化医药
    农林水利
    社会区域

    5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农林水利
    交通运输
    社会区域

    6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

    乙级

    化工石化医药
    社会区域

    7

    广东粤源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农林水利
    交通运输
    社会区域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8

    广东亨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级

    冶金机电
    交通运输

    9

    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级

    农林水利
    社会区域

    10

    广州成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采掘
    社会区域

    11

    江门市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

    交通运输
    社会区域

    12

    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

    建材火电
    农林水利
    交通运输
    社会区域

    13

    兴宁市恒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

    农林水利
    社会区域

     

    附件2

    变更单位名单

    编号

    申报单位

    变更内容

    1

    广东清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监理范围由“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采掘”变更为“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交通运输”

    2

    肇庆市环科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证书单位名称由“肇庆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变更为“肇庆市环科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
    、企业法人由“罗志泉”变更为“邓金珠”;
    3
    、登记地址由“肇庆市芹田路17号”变更为“肇庆市端州区芹田路19号第二十六幢3-4层”;
    4
    、监理范围由“轻工纺织化纤、建材火电、采掘、社会区域”变更为“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建材火电、社会区域”

    3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由“黄文峰”变更为“王力军”

    4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登记地址由“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西路深圳市留学人员(龙岗)创业园一园133136”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412202

    5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由“王玉清”变更为“常运清”

    6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企业法人由“叶向东”变更为“汪永红”

    7

    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由“梅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8

    广东建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由“杨征”变更为“关志翔”

    9

    广州方明石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范围由“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变更为“化工石化医药、建材火电、社会区域”

    10

    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书单位名称由“韶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变更为“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
    、企业法人由“陈益涛”变更为“邓向荣”;
    3
    、企业登记地址由“韶关市新华北路84号”变更为“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8号惠民北安置小区B2301房”

    11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由“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广东敦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由“林维华”变更为“徐声智”



  • 广东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问题调查,12月26日前将问卷发至省造价协会邮箱

    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问题调查问卷

    各有关单位和人士:

      为深入了解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研究制订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交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知识分子等人士做成提案交给政府,从而改善工程造价咨询业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特此征集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建议,我们将对您填写的信息完全保密,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如对问卷有任何疑问,请您联系: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林庆副秘书长(18022358100, 805060862@qq.com)。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请您于2016年12月26日前将本问卷发至省造价协会邮箱:dms@gdeca.cn。

      附件: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问题调查问卷

  • 广东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6〕51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5-20-2016。本标准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主编单位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7日

  • 海南省:通报2016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情况,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的84家企业做不合格处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琼建定〔2016〕3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强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专业人员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的通知》(琼建定[2016]348号)的部署,10月17日至11月20日,我厅组织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

      为帮助企业做好检查准备工作,7月15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组织召开“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宣贯暨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动员会”,对2016年执法检查做了动员部署,通报了历年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宣贯了2016年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检查细则和公开征集专家人选等。根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原则,本次检查共成立 5个现场综合检查组和4个成果文件审核组,公开向行业征集成果文件专项审查专家,5个现场综合检查组采用抽签确定检查队伍与检查企业名单的方式,分两个阶段实施检查。10月 17 日至 11 月 4 日进行现场综合检查,共检查了 126 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等情况,并随机抽取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115份(每家企业1份,11家企业因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标的额少于1000万不予抽查);11 月 11 日至 11 月20 日进行成果文件专项检查,4个检查小组根据《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审查了成果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并对受检企业进行了综合考评。检查结果表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前几年相比较有大幅度的提高,主要体现在:

      (一)企业资质条件达标情况良好。本次检查中,本省受检企业资质达标率为100%;受检驻琼分支机构达标率为97%,不达标2家。多数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办公硬件合格、专业人员充足、从业执业行为合法,在经营管理环节上比较规范。本省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截至现场检查结束,本地甲级造价咨询企业数量为20家,较去年增加3家;本地乙级造价咨询企业数量36家,较去年增加7家。

      (二)企业经营收入持续增长。2015 年度全省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工程造价总额超过1606亿元,比2014年少4亿;实现营业总收入超过4.6亿元,同比 2014年度增长 10%;年收入超过 1000万元的造价咨询企业有8家,比2014年少2家。

      (三)企业使用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情况良好。随着“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逐步完善,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集合三大平台(企业内部管理平台、监督管理工作平台、诚信档案管理平台)相继建成,系统拥有企业信息、人员信息、预警信息、台账、咨询合同备案、成果文件上报、满意度调查、诚信档案手册上报和诚信档案查看9个功能模块。系统自7月15日上线运行以来,开通企业账户212个,结合执法检查要求,已上传了造价咨询合同备案1587个、成果文件备案342个、防伪二维码申请788个,系统经过多次升级,不断改进操作体验,多数企业使用顺畅,为本次执法检查提供了基础资料和下一步顺利开展诚信评价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成果文件质量较去年整体向好。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得分超过90分的企业18家,去年0家;得分超过80分的企业26家,去年5家;60分以上的企业71家,去年58家;60分以下企业11家,去年53家;多数企业在成果文件专项检查中积极备检,准备资料较为齐全,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率由去年的46%下降为8.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3年的监督管理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我省造价咨询行业的总体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检查中也发现,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整改和规范。

      (一)个别企业迎检准备工作不充分。个别企业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人员不到位或受检资料不齐全的情况。特别是注册造价工程师考核过程中,部分企业未按《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统一操作指南》进行指标编制,指标数据填写出现明显错误,指标样本采集过于简单,不具有通用性和代表性。

      (二)个别驻琼分支机构从业不规范,管理有待加强。我省的造价咨询市场比较开放,特别是2015年6月5日海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后,在我省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越来越多。截至6月31日,在我省登记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共160家,较去年增加54家。有84家驻琼分支机构为逃避检查,不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信息。企业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不接受监督检查,扰乱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三)成果文件仍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①个别企业咨询合同的签订内容不太完整、不具体; ②部分企业的造价成果文件资料装订不规范,签字、盖章不齐全;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设置不规范; ④记取已经取消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未按照实报实销原则确定工程保险费和社保费; ⑤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均不太规范,不太完整;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招标文件、清单计价规范、现行计价依据;⑦同一工程项目中相同清单项目单价构成不一致,以及材料价格、取费程序和取费基数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四)少数企业执业质量保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少数受检企业未建立或完善企业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制度制订粗糙简单,没有明晰的质量保障工作流程,缺乏操作性;被抽查的个别咨询项目中存在简化业务操作程序的现象,如:不制定咨询项目实施方案、三级审核实为二级审核或简单流于形式、不进行项目回访与总结等。

      (五)技术资料归档不全的问题现象比较普遍。多数企业在归档资料中只保存成果文件,缺少图纸、现场签证、现场勘察记录、会议纪要、计算底稿等必要的计价资料,导致部分成果文件计价依据缺失或资料归档不完整;不注重收集发承包单位确定造价的关键书面证据,如招标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单位报审的结算资料等重要归档资料。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综合评分结果,现公布 2016 年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结果及名单(详见附件表 1~5)(有效期至次年发布新年度检查结果止),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本次检查结论优秀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等 30家(名单详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予以通报表扬,记良好行为记录一次。

      (二)检查结论为良好(名单详附件 2)和合格(名单详附件 3)的企业要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整治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与质量管控。

      (三)对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低于 60 分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 11家(名单详附件 4)企业做不合格处理并通报批评。上述企业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 1 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报送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四)对不配合检查,不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信息,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的 84家企业(名单详附件5)做不合格处理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向我省各级发改、财政、审计、招投标、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地省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上述企业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进行内部整顿,整顿期间在我省暂停承揽新业务,企业务必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学习,完善相关信息登记,正确使用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并做到专人管理维护,并将整顿情况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核验合格后方可开展新业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力度继续推广使用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和诚信评价系统。利用系统动态管理、实时更新造价咨询企业资信情况,并向社会及时公开,推广二维码在成果文件防伪中的使用,推动整个行业信息化水平建设,为企业创建更好用的内部管理平台,实现对行业监管与服务的全过程覆盖,向我省各建设主体提供更高效、便捷、透明的公共服务。

      (二)各造价咨询企业要根据此次检查的情况,结合信用评价标准和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的使用,认真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创新经营管理理念,提升成果文件质量和服务水平,打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推动我省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

      1.优秀企业名单

      2.良好企业名单

      3.合格企业名单

      4.不合格企业名单

      5.不良行为企业名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琼建定【2016】324号附件

  • 广东省:向湛江市徐闻县灾区捐款的36家单位和7人受造价协会表彰

    关于表彰向湛江市徐闻县灾区捐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粤价协[2016]36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10月18日,第21号台风“莎莉嘉”登陆海南岛,最大风力14级,与海南隔海相邻的湛江市徐闻县,受“莎莉嘉”影响损失巨大,据统计,全县受灾人口约8.6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72万亩,全县经济损失已达4.51亿元。

      “天灾无情,人间有爱”,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救灾复产,在湛江市慈善会的倡议下,我会发动会员积极向湛江徐闻灾区捐款,得到了会员的大力支持和踊跃参与,共有36家单位和7名业内人士捐款总计89,000元。我会现将参与本次救灾捐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通知如下:

      一、捐款先进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航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立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泰通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天华华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明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众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正中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铭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建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益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宇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市正达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易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捐款先进个人(排名不分先后)

      彭 明(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凯云(广东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张 荭(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葛 辉(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彭小明(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牛彩霞(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刘 俊(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特此表彰!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6年12月15日

  • 广东省:发布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函〔2016〕34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经研究,现将有关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工作,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市综函〔2016〕122号文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下列时间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以及企业、人员和相关诚信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及时录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完善诚信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工作。

      (二)2017年3月1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以及企业、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省一体化平台,特别是2012年以来的建筑工程和2007年以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数据完善齐全地录入。相关企业要自行核对本企业的业绩是否已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未纳入的真实有效的业绩,可持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录。

      (三)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省一体化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资质审批的网上核查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二、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将根据建市〔2016〕226号和建市综函〔2016〕1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要求。

      (一)申报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按时按量完成相关业绩和企业、人员、诚信信息新录、补录以及上传工作,确保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的工作要求,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提供基础保障。有关省一体化平台运行的技术问题,请径向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协助解决。

      (二)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使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业绩,或者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反馈真实有效的业绩,2017年3月1日起,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业绩,原则上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核查工作。经核查,无法确定为真实有效业绩的申报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处理。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2.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7日

      (厅行政许可处联系人:汪明源,电话:020-83133642;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学武,电话:020-87259834)

  • 中咨协:复核会员相关信息,12月9日前在线填报

  • 广东省:通报2016年建材执法抽检情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建材执法抽检情况的通报

    粤建执函〔2016〕33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按照《2016年广东省建材打假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持续开展建材打假专项行动,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全省建材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7月25日至10月20日,对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惠州、东莞、中山、阳江、茂名、肇庆、揭阳等12市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建材的执法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随机对12市共28个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13个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共抽检建材191组,其中合格145组,不合格46组,平均合格率为74%。抽检的城市中,茂名、韶关、肇庆、揭阳市建材不合格率较高(见附件1)。在所抽检的材料中,混凝土用砂、电线电缆、PVC-U排水管件、PPR给水管材、防水卷材、混凝土(氯离子)的质量情况良好。粉煤灰、外加剂、带肋钢筋、脚手架对接扣件、PVC-U排水管材,PVC电线管的不合格率在8%~30%之间,质量有待加强。脚手架直角扣件、脚手架旋转扣件、安全网、防水涂料的不合格率在70%~100%之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部分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使用建材的质量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一是日常管理力度不够,对建材监督抽检的频率较少,甚至没有;二是受限于地区内检测机构的工作范围,对防水涂料、混凝土用减水剂等要求强制送检的材料,因检测机构没有能力检测,就不作要求;三是对检测机构行为控制较弱,不能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目前,全省仅广州市和珠海市横琴新区搭建了检测监管平台,且检测数据实时上传主要为钢材、混凝土等主体工程材料,范围较小。

      (二) 施工、监理企业未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部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原材料进场报审制度形同虚设,存在驻场的监理人员对材料进场的情况不知情、报审材料中的同意使用日期在检测报告日期之前、现场提供的材料多为后期补做等。阳江耀宝·凯旋豪庭商住小区五、六、七期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阳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监理企业阳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项目现场未能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及使用前报审、检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800多吨钢筋未送检已使用。

      (三)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质量的认识不足。抽检的安全网、脚手架扣件多半在使用前没有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复验,不合格的比例较高,或者送检时弄虚作假,送检样品为合格品,使用的是不合格品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有关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此次抽检的结果,严肃处理不合格建材,把好建材使用关。

      (一)强化对建材质量的监管力度。要引导企业做好强制性规定检测项目的送检工作,本地区不具备检测能力的,要尽快配备和完善,不断扩大监督抽检比例。推广广州市和珠海横琴新区建立检测监管平台的做法,切实加强对检测机构行为监控,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次抽检发现存在使用不合格建材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要抓好跟踪落实整改,加强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落实情况、监理企业对现场取样取送检真实性的见证情况;对建筑原材料把关不严、出现工程质量隐患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继续深入开展建材打假专项行动,将钢筋、商品混凝土用砂、安全网、脚手架扣件等列为重点抽检品种。加强宣传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危害性,提高建材打假知识的普及率,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认知度和参与度,推动建材打假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2016年广东省建材打假专项行动执法抽检检测结果汇总表

      2.检测不合格建材情况列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9日

  • 佛山市:关于成立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库的通知

  • 人社部: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1

    咨询工程师(投资)

    41516

    2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671314

    二级

    567

    3

    护士执业资格

    56-8

    4

    会计(初级)

    513-16

    5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52021

    6

    监理工程师

    7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8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9

    卫生(初级、中级)

    520212728

    10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34

    11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61011

    12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61718

    13

    一级注册计量师

    14

    土地登记代理人

    15

    会计(中级、高级)

    9910

    16

    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

    91617

    17

    注册测绘师

    18

    价格鉴证师(收尾考试)

    19

    通信(初级、中级)

    923

    20

    注册设备监理师

    92324

    21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2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92324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924

    23

    房地产估价师

    101415

    24

    拍卖师(纸笔作答)

    25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26

    出版(初级、中级)

    1015

    27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102122

    28

    造价工程师(土建、安装)

    29

    矿业权评估师

    30

    注册城市规划师

    31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1022

    32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33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102829

    34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

    35

    注册安全工程师

    36

    经济(中级)

    114

    37

    经济(初级)

    115

    38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145

    39

    资产评估师

    4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111112

    41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2

    税务师

    43

    拍卖师(实际操作)

    111819

    44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


  • 广东省:关于取消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函〔2016〕57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节能评估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关于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取消《关于公布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2〕106号)和《关于公布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3〕16号)公布的163家能评机构备案名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8日


  • 业务交流:全面放开服务价格背景下对工程建设监理取费问题的思考

  • 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占项目总价比例测算的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计价,和推进建材市场价格合理、平稳发展;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在近期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占项目总价比例测算的工作(下称测算工作),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受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委托,协助进行具体的项目测算组织工作。现将测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测算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

      1.测算项目数据资料来源;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在“招标备案、施工合同备案”项目库内抽取文化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及养老服务业项目、交通道路、民生类项目等各若干个项目。(初步计划各类项目约抽取30~50个)

      2.测算项目数据要求;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招标备案、施工合同备案”项目库内抽取的项目电子版数据,涵盖三大专业,土建装饰装修、水电设备安装、市政道路。按分类(其中医疗卫生、道路分等级)提取项目中的全部主材及主材价,计算出选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占项目主材总价比例数据。

      3.测算项目数据时间要求;拟初步计划测算工作分三步进行,将在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

      (1)第一步;各项目负责人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取的项目中计算全部主材及主材价,计算出选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占项目主材总价比例数据。(时间拟定2016年12月1日~15日);

      (2)第二步;协会根据各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成果数据汇总整理提取综合数据(过程含修正调整)(时间拟定2016年12月16日~23日);

      (3)第三步;协会会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测算的综合数据成果复核,提交成果。

      二、测算工作参与办法

      1.测算工作需要9家会员单位参加其中的工作,有意向参加测算工作的会员单位请填写报名表于2016年11月28日17:30前传真或发邮件至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秘书处。

      2. 报名截止后,协会秘书处统计报名数量,若报名家数大于等于3家且小于等于9家时,则直接安排报名的会员单位参与测算工作,若报名家数大于9家则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9家会员单位参与测算工作。

      3. 联系电话:020-83195679 83193925;传真:020-83187695

      联系人:李小姐 15915755724;邮箱:gzeca2011@163.com

      附件:报名表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2016年11月21日

  •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16]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工作总结。

      二、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项目数据库中的业绩为有效业绩。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企业,应按新修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填报。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人员抽查、业绩核查等形式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州市优秀造价工程师和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穗价协[2016]1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表彰我市工程造价行业优秀的从业人员,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先争优、积极支持协会和行业公益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协会决定开展2016年度“广州市优秀造价工程师和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在职人员。

      2.2015年(含)以前考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遵守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平竞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未受到投诉或处分;坚持社会

      主义荣辱观,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4.优秀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8年以上,在目前单位持续工作35年以上的造价技术骨干;

      优秀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目前单位持续工作3年以上的造价技术骨干。

      5.具有丰富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6.努力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在本企业或本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技术服务工作中产值或贡献突出。

      7.参加或参与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书籍的编制工作,工程造价领域里的学术研究工作;所撰写的工程造价类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期刊中发表;荣获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造价类奖项(以上条件须满足一条以上)。

      8.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良好地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9.各会员单位可申报的人数:按2014年第三季度至2016年第二季度总共8个季度的《广州市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诚信排名》平均,排名在第1-20名的单位申报优秀造价工程师不超过5人和申报优秀造价专业人员不超过5人;排名在第21-50名的单位申报优秀造价工程师不超过4人和申报优秀造价专业人员不超过4人;排名在第51名以后的单位申报优秀造价工程师不超过3人和申报优秀造价专业人员不超过3人。

      二、申报材料

      1.《广州市优秀造价工程师/造价专业员申请表》(一式五份);

      2.近两年参加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造价协会组织的工作、会议或活动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3.本人近两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刊物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首页,或参与编写的书籍封面和署名页的复印件等;

      4.近两年获奖证书复印件;

      5.申报企业自行下载并提交本企业2014年第三季度至2016年第二季度总共8个季度的《广州市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诚信排名》;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7.申报资料需经申报企业审核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再提交。

      三、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在2016年12月16日前向市造价协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材料,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2.市工程造价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2016年12月底前将评选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3.被评选出的优秀造价工程师和造价专业人员由市造价协会授予“2016年度广州市优秀造价工程师/优秀造价专业员”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4.本次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银秀,联系电话:020-83195679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4楼1405室

      附件:

      1、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优秀造价师和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选办法(试行)

      2、《广州市优秀造价工程师申请表》

      3、《广州市优秀造价专业人员申请表》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 广州市: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穗价协[2016]08号

    各会员单位:

      为表彰我市在工程造价行业从事咨询、研究等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促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成果质量,根据《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奖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优办法”),我协会决定开展2016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范围:2014-2016年完成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类成果。

      二、申报单位按照《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申请书》格式填写(详见附件二),附件中的成果文件要求书面和电子(U盘)文档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申请书提交一式五份,其余资料一式二份。

      三、2016年12月16日前,各会员单位向市造价协会递交申报材料。

      四、2016年12月中下旬,市造价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银秀,联系电话:020-83195679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4楼1405室

      附件一: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优秀造价师和优秀造价专业人员评选办法(试行)

      附件二: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申请书

      附件三:广州市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分标准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抄报: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抄送: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 政策法规: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 广州市: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有关情况的公示

    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有关情况的公示

      根据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经对各单位上报业绩的认真审核和诚信系统自动计算统计,现将2016年第三季度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公示期:2016年11月7日至11月9日

      受理部门:审价科

      受理电话:83630981

      附件:广州市2016年第三季度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排名(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11月7日

  • 珠海市:关于表彰2015-2016年度珠海市监理行业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决定

  • 广东省:2015-2016年度省建设监理协会先进会员表扬活动11月23-30日接受材料申报


    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先进会员表扬活动的方案.doc

  • 中建监协:关于应对工程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交流会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 住建部:关于征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标函[2016]9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有关要求,服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和计价,我部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同时,请结合本地情况做好该定额发布后的准备工作。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可在我部门户网站下载(网址:www.mohurd.gov.cn)。

      联系人:赵 彬

      电 话:010-58933216

      邮 箱:zhaobin@mail.cin.gov.cn

      附件:

      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第一册 建筑和装饰工程)

      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第二册 安装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珠海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造价咨询报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珠建价协[2016]013号

    各造价咨询单位:

      近期经常有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报价问题,而且发生有投标单位因误读而违约事件,为规范造价行业各单位的报价行为,经本行业自律委员会讨论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鉴于目前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阶段,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最低报价为不低于报价基数的70%。报价基数为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招标金额、预算价、预算金额、招标上限、招标控制价等中的最高价。

      本通知为《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希望在我市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各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执行,否则将按照《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相应的违约惩戒条款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2016年10月14日

  • 广东省: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

  • 广东省: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先进会员表扬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先进会员表扬活动的方案.doc

  • 广州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委根据此前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结合当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实际,对《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1186号)进行了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后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0日。欢迎广大市民、专家、学者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传真至(020)83630941或发送邮件至xiaoli@gzcc.gov.cn。

      专此致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联系人:肖丽、刘远辉;联系电话:83630981、83124853;传真:83630941)

  • 珠海市:致进入珠海市从事造价咨询业务企业的公开信


  • 业务交流:招标文件发售期多长为好?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向供应商发放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长短会影响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那么,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多长时间合适呢?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有最短期限的限制,一般招标项目不得少于五日,政府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很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此为依据,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定为五日或五个工作日之内。这样做妥当吗?本文的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于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做区别性规定,但是这两种招标方式面向的供应商不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的要求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邀请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直接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由于邀请对象已经确定,邀请信息可由招标人直接传达给被邀请的供应商,招标文件发售期不需要很长,只要符合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即可。

      对于邀请招标而言,招标文件发售期限长短一般不会影响招标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招标人可以根据邀请供应商所在地域和招标文件发售的方式,适当缩短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如果供应商全部是本地企业,或者采用网上下载的方式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甚至可以要求供应商在一两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领购手续。当然,如果被邀请的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领购招标文件,且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少于五日或五个工作日,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而应延长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如果招标文件发售期限超过五日或五个工作日,而被邀请的供应商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领购招标文件,招标人也不必拘泥于原定的期限规定,可以延长发售时间,以便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当然,此种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选择不再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是招标人给予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的长短无关乎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因此,关于邀请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本来就没有必要做出限制。

      二、公开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

      公开招标是以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由于邀请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招标项目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发售期应尽可能长,甚至在投标截止之前都应当允许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理由如下。

      (一)足够长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是《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招标投标的本质是竞争。只有营造出充分竞争的环境,招标人才可能取得预期的节约采购资金的效果。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信息的传播,吸引尽量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如果招标人发了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同时又限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是不符合逻辑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此条规定的本意,是希望招标人从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前的时间段内,能够全程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特殊情况下不能全程发售招标文件时,发售招标文件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都可以领购招标文件,会使得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成为一个不确定因素,而潜在投标人的不确定性能够最大限度的营造供应商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二)足够长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是由公开招标的特点所决定的

      供应商从获取招标项目信息到领购招标文件,需要经过必要的时间。招标人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后,供应商可以通过媒体或口口相传的方式获得招标项目信息,而信息的传播需要一定的时间。供应商获得招标项目信息后,需要对招标项目进行甄别和判断,结合本单位情况决定是否领购招标文件。有些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还需要供应商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因此,领购招标文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为此,招标文件发售期应尽可能长,使得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获取招标信息和领购招标文件。

      (三)足够长的招标文件发售期,符合招标人的利益

      招标文件发售期越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招标人选择供应商的余地越大,选择优秀中标人的机会也越大;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供应商竞争越激烈,招标人支付的采购成本越低,采购效益越高;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越多,招标人的标书款收入越高。由此可见,足够长的招标文件发售期符合招标人的利益。

      (四)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涉嫌违法

      公开招标项目一般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一般经过较长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至少要经过二十天时间。从理论上讲,招标文件可以一直发售到投标截止时间。但是,很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随意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限制了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便捷性,实际上损害了供应商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公开招标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是招标投标法赋予的,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实际上限制了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在投标截止之前发售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而言不会存在困难,也不会影响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那么招标人不必要的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会给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造成障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违法行为。

      实践证明,不必要的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的招标项目,可能存在虚假招标或围标的情形。招标人为了虚假招标,尽量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招标人仅通知其组织的几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其他供应商由于获取项目信息较晚,不能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及时领购招标文件,失去了参加投标的资格。由于仅有招标人组织的几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这些供应商在投标时进行围标,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

      (五)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处理

      对于工程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因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不属于以上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情形,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不再进行招标。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到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型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可以根据以上规定改变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如果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如果截至投标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仍不足三家,招标采购单位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型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什么情况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从发布招标公告后开始,一直到投标截止,在此期间都应当向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且不会影响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才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通常属于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春节、国庆、中秋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正常的周六、周日,可以停止发售招标文件;

      2.需要根据投标人的数量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安排开标会场和评标会场、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安排的,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3.需要在开标前查询投标人违法犯罪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可以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以上情况下,缩短后的时间满足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即可。过多地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有可能被认为是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与供应商异议之间的联系

      很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是出于处理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质疑的考虑。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既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十日以后供应商已经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就不应该再发售招标文件了。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供应商能否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与供应商能否领购招标文件之间完全没有关系。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领购了招标文件,虽然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但是仍然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限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如果提前终止发售招标文件,例如在投标截止前七个工作日终止发售招标文件,就可以确保开标后不会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这种观点是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以缩小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权利的办法方便自己的工作。当然,如果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后不得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但是,政府采购法规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际上是在采购效率和供应商权利之间选择了保护供应商权利。这是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服从这种制度安排。

  • 广州市:2016年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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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招协:在招标代理机构会员企业中开展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附件:1.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2.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doc
         3.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报表.doc
         4.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费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 韶关市:即日起至10月28日公开征求《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牵头修订了《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来信请寄韶关市芙蓉新城芙蓉园市发改局6栋403室(邮编:512029),传真发至0751-8633031,电子邮件发送至a8881018@126.com。联系电话:0751-8633011。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

      附件:《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9月27日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易许可、文件备案、文件审查、前置条件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并将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 项目招标事项可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审批、核准,也可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另行审批、核准。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等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核准。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应急处理、抢险救灾;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九)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文件,或项目前期工作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或调整手续的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笫十四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笫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也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国家、省和市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笫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时应当采用合格制方式进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专家的抽取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原则采用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招标,涉及施工类的招标,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招标,必须采用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

      (一)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相关规定;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工程建设项目确不适用网上报名、资格后审制度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采用PPP、EPC、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经报市政府批准的。

      第二十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制定、颁布的标准文本。没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制定、使用本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或其质量要求,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否决投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并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最高投标限价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范围内。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视为招标文件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依法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视为不接受。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实施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招标项目要求提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由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和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开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分组进行评标的,各组专家均不得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内采用随机抽取确定。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人数时,缺额专家应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国家、省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中出现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澄清的其他情形的,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最低价法:适用于不需提供技术标,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简单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效投标报价最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价)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价)法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三)两阶段评标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两阶段评标的具体办法由行政监督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两阶段评标办法是指第一阶段通过技术标书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三名投标人,评标办法的技术标书一般为暗标;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

      (二)投标人少于三个;

      (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

      (四)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项目审批、核准的,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方可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额度、比例、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信息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交易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

      前款所指招标投标信息,包括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报告或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其违法行为记录应当公告:

      (一)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四)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五)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应永久保存。依法暂停、取消有关资质或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应当公告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加强对招标投标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的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监督。

      第四十三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交易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

      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和履行依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参与投标:

      (一)近2年内,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2年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近2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近2年内,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的;

      (六)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七)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参与投标:

      (一)近1年内,投标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标不少于3次,废标率占60%以上的;

      (二)近1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名参与投标不少于3次,但最终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次数占报名参与投标次数的比例在60%以上的;

      (三)近1年内,投标人商务、技术标得分较上一次投标相差30%以上的次数不少于2次;

      (四)近1年内,投标人中标项目中,与中标价相差1%以内的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占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数量的比例超过60%的次数不少于2次。

      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所指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第四十五条相关数据由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计。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5 .实施过程中,项目班子投入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中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具体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招标无效:

      (一)未按要求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或未按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

      (二)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或在违规设立的预选库、短名单中确定中标人、选择投标人或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五)未按规定使用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无效情形。

      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一)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拒收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未对该投标予以拒收或否决;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五)被依法禁止参加投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的情形。

      投标无效,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评标。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规线索的,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广东省:关于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肇庆、韶关、清远、湛江、茂名、江门、阳江、云浮、梅州、河源、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0月1日(所属期)起,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此前,广州、深圳、惠州、珠海、中山、佛山、东莞7市已停征)。

      为确保该政策落实,省局已在金三系统作停征设置。其中,增值税、消费税门前开票缴费单位,从2016年10月1日起当月开票当月停征;按月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缴费单位,从2016年11月1日(征收期)起停征。

      请向缴费单位做好宣传解释。

      联系人:黄武如 020-8529948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

      2016年9月26日

  • 广州市: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资料上报时间的通知


  • 2016年10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 住建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9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四、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注册机关”。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第二款中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注册”。


      六、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可以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十、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十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住建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失信被 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 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 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 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8月30日

  • 广州市:9月28日-12月30日组织开展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委将于9月28日至12月30日组织开展2016年度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在广州地区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甲级、乙级、暂定乙级、乙级资信、暂定乙级资信),均应按本通知要求接受我委组织的专项检查。

      二、检查安排

       (一)凡在广州地区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于10月16日前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 (http://www.gzgczj.com)“造价监管系统”的“专项检查”栏内,完成本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的录入和核对确认工作。未在“造 价监管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及“人员注册”的企业,先行在“造价监管系统”中进行注册,再进入“专项检查”栏内按要求填好相关信息。我委根据《广东省造 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规定要求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等信息。

      (二)所有企业需将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前

      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台账(加盖企业公章并扫描)上传至“造价监管系统”的“专项检查”栏内。

      (三)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受检造价咨询企业。

       (四)本次专项检查由现场检查和造价成果文件核查两部分组成。我委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组织专项检查组,将于10月17日至 10月31日,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安排由专人通知。11月1日至12月15日进行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造价成果文件。对受检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编制质量抽查,重点检查政府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成果文件。

      (二)诚信综合评价上报资料的检查。对受检企业上报诚信综合评价审核通过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质量抽查,核查诚信综合评价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成果文件编制质量。

      (三)企业资质(资信)条件情况。企业注册资本、办公场所出资人构成等资质(资信)条件情况,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四)企业注册造价师、专业技术人员等专职专业人员管理情况。

      (五)企业内部管理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六)企业分支机构情况。注册地不在广州市的企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等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七)企业经营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业绩达标、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咨询服务费收取情况等。

      (八)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其他从业执业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四、由市造价站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程序、考评方式等。

       凡在广州地区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及时填报本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及 时、准确地提供检查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数据等资料。对不按时按实填报信息的企业和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企业将予以通报。

      为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秩序,我委设立专门投诉受理电话(020-83630981),并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受理网上投诉。我委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依法处理。

      附件:

      1. 广州市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doc

      2.外地企业驻广州分支机构基本信息.doc

      3.企业咨询项目清单.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联系人:肖丽、王明洁,电话:83630981)

  • 广州市:关于开展2016年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工程计价行为,加强工程计价活动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委将于9月28日开始进行2016年度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要求接受我委组织的检查。检查采取随机抽取项目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二、检查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对抽取的招标控制价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有关计价规定,各项费用计量计价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确定的合理性等进行考评。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对抽取的招标控制价项目所对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对工程量清单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项目编码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考评。

      (三)造价成果文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资金投资项目施工阶段招标控制价控制措施。政府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穗建筑〔2014〕240号文)的要求。

      (五)建设单位或备案单位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程序和办事流程是否符合《gz1431008-3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控制价)办事指南》。

      三、由市造价站制定施工招标控制价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程序、考评方式等。

      四、涉及本次检查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要积极配合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查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数据等资料。对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五、检查情况通报

      (一)“检查情况通报”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网站进行公告。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及其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发出整改书,并实行限期整改。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联系人:肖丽、王明洁,电话:836309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 第17号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注销名单予以公告。未予批准的,我委将通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告知申请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我委颁发。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6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注销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15日

  • 《电力建设工程常用设备材料价格信息2015年》已出版发行

       为满足电力工程建设需要,准确反映设备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应“营改增”政策,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常用设备材料价格信息2015年》(上下册)。现已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如有需要请与中国电力出版社联系。谢谢!


    当地电力发行站店联系人及电话


  • 广东省:今起正式启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通 告

    各有关单位:

      全新升级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经过一个月试运行,系统功能已基本完善,相关业务可正常开展,7月12日起正式启动运行。遇有使用问题或意见、建议,请继续拨打020-87250708或通过网上咨询方式联系。另外,由于电话咨询量大,如遇电话繁忙,或遇比较复杂的问题而在网上咨询无法解决的,请及时将有问题页面的截图配以文字说明和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发送到业务邮箱(gdcic8812@126.com)我们将及时跟进解决,感谢支持与配合!

      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2016年7月11日


  • 湛江市:关于公布湛江市第一届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 获奖名单的通知

    湛价协[2016]8

    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

    我协会于2016614日至27日在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zjcost.net)对湛江市第一届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满,我协会无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的实名投诉。特公布获奖名单如下:

    奖项

    获奖单位

    获奖项目

    类别

    获奖人员名单

    一等奖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教学楼、1#饭堂工程

    司法鉴定

    何丹怡、王少芳、陈金海、梁文捷、范振刚、王光国、姚杰

    二等奖

    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湛江市霞山区文体综合馆工程

    招标控制价

    谢锐沛、林建文、易蕙蕙

    二等奖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遂溪森禾花园一期建设工程

    预算编制

    关冶文、黄永安、黄国忠、杨晓云、谭雪霜、李诗韵、陈建

    三等奖

    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广东湛江)数据中心第一通信楼、动力机房(油机房)、门卫室安装工程

    预算审核

    刘向阳、林玲、易蕙蕙、戴炳鑫

    三等奖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工程

    预算审核

    李自春、陈丽云、黄淑权

    三等奖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湛江师范学院第十二期学生公寓项目

    招标控制价

    赵莉凤、张宏、杨燕玲、曾汉文、邱敏、孙正梅

    三等奖

    湛江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第一期学生宿舍(ABCD幢)工程

    结算审核

    张梅霞、陈海鹰

    三等奖

    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交卧龙轩工程

    招标控制价

    刘向阳、林建文、易蕙蕙、李媛香

    望获奖单位及个人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共同努力提高我市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和服务水平。

     

                                  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

          2016年6月28日


    附件:湛价协[2016] 8号 关于公布湛江市第一届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 中价协:公布推荐认定资深会员名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推荐认定资深会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2016年我协会继续开展了资深会员的推荐认定工作。为做好本次审核工作,中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资深会员专家评定小组,对推荐认定人员的申报资料和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白凤英等521人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现将名单 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

      在此期间,如有对公示名单中人员有异议,可向我协会反映或举报。反映或举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并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至我协会。以单位名义反映或举报的,应填写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或举报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7层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68331219

      联系传真:010-68331143
      
      附件:白凤英等521名推荐认定的中价协资深会员名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6月27日
  • 佛山市:关于成立“工程造价与招标专业人员委员会”的决定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服〔2014〕2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草拟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6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卓著

      传真电话:020-86350866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405

      E-mail:sftlgc@qq.com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6月6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服〔2014〕2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统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五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法律事务的社会影响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七)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八)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但应当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二条 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办案费应当按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由双方根据合同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减收取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政府指导价案件超出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规定的;

      (三)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5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按照案件阶段计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3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6000-50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60000元,其中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均视为一个独立阶段,按本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按一审、二审、再审、申诉阶段分别按件收费。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的,自第二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2.辩护律师同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触犯二个以上(含本数)罪名或者二起以上(含本数)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数量或犯罪事实起数分别计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4.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1)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级以上(含省级)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2)案件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3)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4)案件在异地办理,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5)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6)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重大涉外案件。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10%

      10万-50万(含50万元):8%

      50万-100万(含100万元):6%

      100万以上:4%

      3.上述第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曾代理仲裁又代理一审的,一审阶段维持仲裁阶段收费标准不变;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者曾代理一审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者确定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可以酌减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三)代理公民请求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按群体一方当事人的数量实行计件收费,每人收费标准为1000-20000元/件。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按群体一方当事人的数量实行计件收费,每人收费标准为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10%

      10万-50万(含50万元):8%

      50万-100万(含100万元):6%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4%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3.在群体性民事诉讼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发群体性刑事诉讼案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独立计收刑事诉讼案件部分的律师服务费用;

      4.上述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20000元/件 。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第(二)类案件,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按收费标准上下浮动30%。

  • 中监协:关于接纳宛宝森等8316位监理工程师为个人会员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协会对有关地方和行业协会推荐的第四批8316位个人会员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了核查,上述申请人均符合我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个人会员入会程序规定,经协会会长批准,同意接纳宛宝森等8316位申请人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附件:第四批个人会员名单(8316位)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6月15日

  • 中价协:开展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信用评价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 广东省:关于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变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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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关于召开2016年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工作会议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对2014年度先进会员单位、优秀造价工程师、优秀造价员评选结果的公示

    粤价协[2016]1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先进会员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粤价协[2015]032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优秀造价工程师和优秀造价员评选活动的通知》(粤价协[2015]033号),经企业申报、我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多轮评审,现将评选出的35家2014年度先进会员单位(附件1)、107名优秀造价工程师(附件2)、102名优秀造价员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日。

      在此期间,如有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向我协会反映或举报。反映或举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并以书面形式邮寄或发扫描件至我协会。以单位名义反映或举报的,应填写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或举报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林庆

      联系电话:020-83344491

      电子邮箱:dms@gdeca.cn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402室

      附件:

      1、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2014年度先进会员单位

      2、2014年度广东省优秀造价工程师

      3、2014年度广东省优秀造价员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6年5月23日

  • 广东省:关于对2015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的公示

    粤价协[2016]15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粤价协[2015]031号),经企业申报、我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多轮评审,现将2015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日。

      在此期间,如有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向我协会反映或举报。反映或举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并以书面形式邮寄或发扫描件至我协会。以单位名义反映或举报的,应填写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或举报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林庆

      联系电话:020-83344491

      电子邮箱:dms@gdeca.cn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402室

      附件:2015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奖汇总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6年5月23日

  • 广州市:2016年第一季度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有关情况公示

      根据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经对各单位上报业绩的认真审核和诚信系统自动计算统计,现将2016年第一季度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公示期:2016年5月6日至5月10日

      受理部门:审价科

      受理电话:83630981

      附件:广州市2016年第一季度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排名(2016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6日

  • 中价协:201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中价协会关于201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广东省、天 津市及江西省三个地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经企业申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评,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终审,评价等级确定为AAA、 AAA-、AA、AA-、A五个等级,现将试点地区201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18日。如对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中价协反映。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 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我们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

      联 系 人:席小刚
      联系电话:010-68331203 
      邮箱:xxg@cec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7层
      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2015年度试点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016年5月5日
  • 广东省:关于对《建设工程定额体系框架》、《建设工程定额命名和编码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体系》征求意见的函

  • 广州市:关于召开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政策宣贯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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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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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关于征求《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粤建造函〔2016〕6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于4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站(联系人:张河,办公电话:83302199,传真号码:020-83301583)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5日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东莞市: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

     

    东建市〔2016〕39号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2015年底,广东省住建厅发出《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并就我省实施该规定提出了意见。现将有关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现将我局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调整建筑市场有关管理措施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的调整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

      1.取消施工、监理企业相关人员定期到市住建局指模签到手续;不再办理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下同)信用手册申领及复查事项,原已办理信用手册的企业统一改为信用信息档案。

      2.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不再设“可用、已撤销或暂停使用”的状态,改为设“正常登记”、“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指受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措施等限制)两种状态,企业状态可在“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栏”中查询。

      其中,2016年5月1日至7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

      (1)建筑企业已于2016年5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办理信用手册未办结的,请重新按照我局信用信息档案指南,网上提交信用档案信息并到窗口领取新受理号,已提交过的书面资料可无须重复提交。

      (2)新进莞的建筑企业可按照我局办事指南提交企业基本资料办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手续,领取IC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登记项目负责人及办理指模采集手续。

      (二)从2016年7月1日起:

      1.对建筑企业取消单独办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事项,取消人员指模采集,不再发放IC卡,原有IC卡一律作废不再使用。企业未在莞登记信用档案信息的,企业在我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及工程信息,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

      2.原已办理信用档案的建筑企业,我局将简化原信息内容,不再设《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信息表》、《企业注册人员信息表》等内容,只需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的基本信息、在莞承接工程信息(包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及相关的行为及信用分值信息组成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3.建筑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手续时,应一并提交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作为承接业务资格确认的必备资料;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或变更时一并提出变更。

      二、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措施的调整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开标的项目招投标实施如下做法:

      1.原要求具备信用手册的企业统一改为信用档案。未办理信用档案的企业,参加投标前应按我局要求办理信用档案,领取IC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登记项目负责人及办理指模采集手续。招标人将不接受未领取信用档案的企业参与投标(园林绿化项目除外)。

      2.投标数据的确定。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以保证企业和人员各类证件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投标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以我局信用档案系统信息为准,并一律采用投标当天凌晨1:00时的系统信息数据。

      (二)2016年7月1日后开标的项目招投标,全面采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库和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数据。

      1.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措施的调整

      (1)开放信用档案的限制。不再将须在我局办理信用档案、IC卡、采集指模信息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前置条件,但已有信用档案信息的企业的信用分值仍用于招标投标的差异化管理。采用差异化投标时,对于未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按原始分值100分计算。

      (2)建立投标人承诺制。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效率,方便投标人参与投标,所有投标企业应在投标前通过CA证书办理好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库帐号相关激活手续,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企业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外省企业应先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信息。

      2016年5月中旬起(具体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投标人可自行在网上办理投标企业信息库帐号的激活手续,投标人应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

      (3)投标数据的确定。投标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以交易中心系统信息为准,并一律采用投标当天凌晨1:00时的系统信息数据。其中,信用分值信息、限制投标信息、建造师的锁定状态三项信息来自于我局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时,系统需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编号)和人员身份证号码进行关联,请投标人及时确认其格式和内容,以保证数据顺利对接,否则后果自负。

      2.关于招标代理企业管理措施的调整

      (1)放开信用档案的限制。对招标代理在莞机构、场地、人员配置等一律不作要求,不再将须在我局办理信用档案、岗位证等作为招标代理企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前置条件。同时,为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效率,保障我市招标人的权益,招标代理应在开展业务前通过CA证书办理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帐号相关激活手续,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其中,外省企业应先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信息。

      2016年5月中旬起(具体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招标代理可自行在网上办理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帐号的激活手续,应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我局将对招标代理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抽查。

      (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要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担任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复核人,可主持投标会、评标会、公布会等。工作人员可承担除上述工作之外的招投标辅助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有如下职称或职业资格之一的人员:

      ①经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工程建设类或经济管理类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②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招标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师等职业资格(或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之一,并在本单位注册。

      (3)加强招标代理诚信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我市颁布的相关政策以及交易中心操作流程,并符合交易中心的入场要求。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期间,招标代理企业和人员应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的管理、考核和评价。

      (4)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从2016年5月1日起,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当对拟中标人的企业证件和项目负责人证件原件进行核验,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拒绝其投标,并制作记录。

      (四)加强标后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是加强中标企业人员信息的公示力度。二是严查中标企业是否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三是重点查处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

      我局原发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4日

  • 中价协:已入会的会员请于5月31日前交纳2016年度会费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交纳2016年度会费等事宜的通知

    中价协〔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会员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中价协[2016]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6年度交纳会费、申请入会及会员服务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纳会费的范围
      (一)中价协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二)拟入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已入会的会员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直接向其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中价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代办机构”)或中价协交纳会费。
      (二)新入会的会员须填写《会员申请表》,于2016年5月31日前通过“代办机构”办理入会手续。
      (三)各“代办机构”请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会员会费、《会员申请表》及《会员汇总表》交至中价协。
      (四)如会员所属的省或行业不在“代办机构”名单内,请直接与中价协联系交纳会费或办理入会手续。
      (五)《会员申请表》、《会员汇总表》及“代办机构”名单,请登陆中价协网站(网址:www.ceca.org.cn)“会员天地”栏目中下载表格及查看联系方式。
      (六)在办理汇款时,请注明“单位会费”或“个人会费”。

      三、会费标准
      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个人会员
      1.非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2.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每年500元;
      3.资深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二)单位会员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年会费标准为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3‰;
      2.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企业会费标准参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标准执行;
      3.非咨询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年度会费实行超额递减制,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四)单位会员交纳会费超过1万元的,每超过1万元,减免企业内10名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
      (五)为减轻企业负担,单位会员应交纳会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可申请减免。

      四、会员服务
      (一)交纳上年度会费超过1万元(含)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会员,本年度享受10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免费参加中价协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会员单位请登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查询学习编号。
      (二)赠送《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单位会员2本/期,个人会员1本/期)和有关专业资料,免费参加中价协组织的各项评选活动,优先、优惠参加中价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及国内外的交流等多项会员服务。
      (三)其他服务内容可在“会员天地”栏目查询。

      五、证书打印
      会员可登陆中价协网站,在“会员查询与证书打印”栏目中,自行打印已交费年度会员证书。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席小刚
      联系电话:010-68331203
      传    真:010-68331203
      电子邮箱:hygl@cec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7层
      邮政编码:100037
      银行户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银行帐号:0200001409014435987
      开户银行:工行百万庄支行

      附件:1、关于交纳2016年度会费等事宜的通知
         2、单位会员会费计算方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4月5日

  • 广东省:关于推荐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候选人的通知

    粤价协[201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库,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我协会决定建立广东省工程造价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拔优秀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候选人的推荐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2、热爱工程造价工作,愿意为我省工程造价行业提供相关服务;

      3、有较深的工程造价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及教学等工作经验;

      4、具有或相当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5、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教学、研究等相关业务工作10年以上。

      6.身体健康,能胜任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专家候选人推荐办法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条件推荐若干名愿意为我省工程造价行业服务的专家候选人;省工程造价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候选人进行选聘,颁发专家证书。

      三、候选人申报资料及时间

      1、专家候选人推荐表

      2、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证件(核原件交复印件);

      3、上述资料于2016年4月30日前送省工程造价协会技术与教育培训部(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楼,邮编:510040,联系人:张瑛,联系电话:020-83337335),同时将候选人推荐表的电子文档发至邮箱:pxb@gdeca.cn。

      附件:专家候选人推荐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6年3月23日

  • 广东省:关于举办项目BIM技术应用学习班的通知

  • 广州市:关于提交2015年纳税凭证的通知


  • 造价168《天津站》地址变更通知函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承蒙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在此,造价168全体员工谨表示由衷的谢意!因我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规模的扩大,自2016年03月03日起,公司将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具体联系方式附后。如因公司搬迁给您与贵公司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我司将以此次搬迁为一个新的起点,竭诚为各位尊敬的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与合作,并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与的支持与关注!

      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与水上西路交口浩天.天娇园16号楼2门1102室

      邮编:300191

      联系人:白鹤飞

      联系电话:总机:022-83558910

      手机:13682110232

      公交路线:公交643路、871路、 872路、 904路、观光2路;地铁3号线附近站台:1周邓纪念馆;2水上公园;

      客服QQ:204742928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020-1168

      邮箱:baihf@cost168.com

      (新办公地点距离天津市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300米。)


    特此通知!

     

    天津华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20160303
  • 关于造价168网改版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造价168网(www.cost168.com)将于2016年3月5日(本周六)9:00-17:00时段进行网站改版升级工作,期间或造成网站部分功能使用受限,敬请广大用户知悉,并恳请您谅解。

      我们一直在努力为您提供更优质、稳定、畅快的一站式专业造价信息服务平台体验,新版面即将登场,让我们一起来期待吧。

      如需人工服务,请拨打造价168全国免费客服热线:400-020-1168,在线客服QQ:4000201168。

      造价168服务平台

      2016年3月4日

     

  • 住建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司制定了《2016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担单位抓紧落实。

        附件:2016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xls

     

    2016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承担单位 完成时限 进度安排
    一、工程造价管理法制建设
    1 修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明确各种类型工程发承包双方的价款结算规则,细化价款结算的规定程序,推行过程结算,推进结算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负担。 标准定额司 2016年6月 2016年3月完成征求意见稿
    2016年6完成报批稿
    2 修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审批程序、管理制度、监督手段等进行修订,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标准定额司 2016年4月 2016年1月会同部法规司向部分省征求意见
    2016年4月完成报批稿
    3 修订《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完善造价工程师等级、专业设置,做好造价员制度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制度。 标准定额司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提出报批稿
    4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费用项目划分 对建设工程造价费用划分做出规定,规范工程中费用构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12月 2016年6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提出报批稿
    5 制订《工程造价行业“十三五”规划》及建筑业“十三五”规划(工程造价部分) 明确工程造价行业“十三五”发展目标,指导原则,重大任务和举措等。参与建筑业“十三五”规划(工程造价部分)编写。
    标准定额司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5月 2016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6年5月完成
    6 工程造价立法及制度建设研究
    提出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和有关制度文件制修订建议。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完成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可研报告
    二、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及管理
    7 研究制定定额体系及编制规则 1.研究制定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及计价定额编制规则。
    2.组织工程定额编制经验交流,研究提高定额科学性的方式方法。

    标准定额研究所
    电力工程定额站
    2016年12月
    1.2016年7月发布定额体系框架
    2.2016年6月召开定额编制经验交流会议
    3.2016年12月完成计价定额编制规则

    8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1.完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局部修订,将清单综合单价改为全费用综合单价。
    2.研究编制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清单。
    3.完成要素价格指数调价法的推广方案。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西华大学
    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12月
    1.2016年6月前完成清单计价规范的局部修订报批稿
    2.2016年8月前出台指数调价法的实施意见
    3.2016年基本完成适用于总承包模式清单的框架编制
    9 编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 1.完成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与装饰工程)的编制。
    2.完成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工程)的编制。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9月 2016年9月提出报批稿
    10 编制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完成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划分,消耗量确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等造价管理机构
    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9月
    2016年9月提出报批稿
    11 编制工业化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PC装配式构件、钢结构建筑和住宅精装修等。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等造价管理机构
    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9月
    2016年9月提出报批稿
    12 修订《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统计各类工期数据,编制民用、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工期定额。 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016年6月 2016年6月提出报批稿
    13 研究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计价依据。 1.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标准定额研究所
    铁五院等
    2016年6月 2016年6月提出报批稿
    2.开展海绵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和方法研究。 标准定额研究所
    部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016年10月 2016年10月完成研究报告
    14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1.会同财政部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2.提出定额、造价信息等调整方案,指导地方、行业完成调整工作。
    标准定额研究所
    部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016年5月 2016年5月前完成44号文修订,并出台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15 制定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1.完成工程造价管理标准体系研究报告和工程造价管理标准体系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4月 2016年4月完成报批稿

    2.完成《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类与测算标准》等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10月 《交换标准》
    2016年6月:完成报批稿
    《指数指标标准》
    2016年10月:完成报批稿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
    16 工程造价咨询业及注册造价师诚信体系建设 1.制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师的信用信息档案。
    2.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为基础,搭建统一信息平台。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部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016年8月
    2016年6月前完成《办法》
    2016年8月完成平台的系统测试
    1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1.会同人社部研究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的资格制度改革,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制定《关于进一步简化造价工程师注册手续及审核流程的通知》。
    3.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电子化评审。
    标准定额司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12月 1.2016年6月前完成造价员和造价师的资格制度改革涉及的制度建设
    2.2016年2月前完成《通知》
    18 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及执业情况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延续及重大变更。
    2.造价工程师人员资格初始注册、延续及变更。
    3.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检查,保证市场公平交易环境。
    标准定额司 2016年12月 2016年06月下发检查通知
    2016年10月开展抽查
    19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 1.完成2015年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统计工作。
    2.完成统计公报和资料汇编。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6月
    2016年06月完成资料汇编和统计公报
    四、基础战略
    20 开展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方案,安排时间、地点、师资、课程表,开展培训工作。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天津理工大学
    2016年10月
    2016年08月制定培训计划
    2016年10月开展培训
    21 组织援助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修订 组织浙江、四川、湖北、北京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援助西藏工程定额的修订。 标准定额司
    标准定额研究所
    2016年6月 2016年6月完成报批稿
    22 PPP模式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及需求研究 研究PPP模式对工程造价管理方式的影响,并提出对策。 标准定额研究所
    天津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完成课题研究报告
    2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国际化战略研究。 服务我国建筑业“走出去”,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国际化战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完成课题研究报告
  • 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 广东省:关于公布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粤建造函〔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现将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朱红莺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顾问
         副主任:许锡雁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秘书长
         成员:由参评企业自荐一名专家组成。
         按照就近组合、便于初评工作开展的原则组成评价小组,每组3人。组长从工程造价甲级资质企业推荐的专家中选取,原则上每组第一人为组长。
    1组
     权
    广东拓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张素华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谭敏华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组
    陈少伟
    广东天栋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李湘平
    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蒋华兵
    广州翌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组
    梁国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梁英莉
    广州竣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益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组
     星
    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周厚坤
    广州宇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黄文峰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5组
    韩远荣
    广东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小莲
    广州市金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魏志英
    广州市梓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组
     萍
    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刚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林盛发
    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组
    曹君如
    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何小驰
    广东信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陈巧仪
    广州铭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组
    陈丽军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黎俊林
    广东丰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鹃
    广州尚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组
    陈文深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陈兆彬
    广州市诚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何华源
    广州恒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0组
    黄文伟
    广东宏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瑶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鑫
    广州恒诺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组
    陈远新
    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戴文强
    广州至衡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李国明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12组
    李惠君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李具明
    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秦至红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13组
    林香琴
    广州恒生润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林廷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新科
    广州科瑞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4组
    刘明华
    广州珠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刘洪俊
    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王伟君
    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5组
     燕
    广州众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陆启光
    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吴天晖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6组
    邱庆慧
    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彭美玲
    广东盛建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
     
     浩
    广州闻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7组
     军
    广东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宇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钟小丹
    广州隽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8组
     巍
    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巧
    中审世纪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婉
    广州市新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9组
     英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怡
    广东明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许英姿
    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组
    张艳平
    广东华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松风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叶佩贤
    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1组
     波
    广东天华华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朱小军
    广州建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左长虹
    广州城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2组
    张于贵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郑彬彬
    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周舜英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组
    李茂盛
    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珊
    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凯
    深圳市嘉丰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4组
    陈金兰
    深圳市华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艳
    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刘振业
    伟历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25组
     义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白林德
    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周光兰
    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6组
     军
    深圳市航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
    深圳市建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叶建锁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7组
    程晓丹
    深圳市丰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刁洁雨
    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李燕冰
    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8组
    何小芳
    深圳华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韩东明
    深圳市天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吕静红
    深圳市欣广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9组
    宁卫红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聂竹青
    深圳市鹏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何迎春
    深圳市建易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0组
    王兴文
    深圳市鼎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宋国玮
    深圳市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昕
    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1组
    张奕燕
    深圳市华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姚忠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吴慧燕
    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2组
    谭月霞
    深圳建呈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庄楚龙
    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许美斌
    深圳市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3组
    吴怡文
    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雷
    深圳市龙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左明忠
    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34组
     伟
    深圳市全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维芬
    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余德贞
    深圳市深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5组
    王春文
    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娜
    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劲
    深圳市骏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6组
    叶海燕
    深圳市航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郑创裕
    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陈卫东
    深圳市诚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7组
    刘红霞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胡文忠
    深圳市锦绣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延
    深圳市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8组
    邱柏洪
    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吴日升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刚
    深圳市圆信工程造价评估有限公司
    39组
    朱少芬
    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陈绵佳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丁海熊
    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40组
    黄士显
    广东泰通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波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丁少艳
    东莞市智远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41组
     灿
    东莞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夏金凤
    东莞市华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林学军
    东莞市华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2组
    童科大
    东莞市柏森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陈黔渝
    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邹代峰
    韶关市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3组
    夏育林
    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陈耀忠
    惠州市筑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谢佳浠
    惠州城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4组
    黄振辉
    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黄东兴
    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殷国威
    惠州市建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45组
     实
    广东拓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刘国忠
    惠州市捷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健
    惠州市中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6组
    范芳平
    广东海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姚小琴
    博罗县建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陈景隆
    揭阳市弘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7组
    刘梓奎
    惠州市建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陈茂水
    广东诚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丁实锐
    潮州市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48组
    周燕锋
    广东惠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吴俊卿
    广东隽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丹
    揭阳市佳正工程造价咨询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49组
    蔡盈仪
    广东佳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李铮益
    广东立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黄邦奋
    汕头市华建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0组
     岚
    广东晖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黄进冬
    广东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斌
    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1组
    马燕山
    汕头市粤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林彩玲
    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琳
    汕头市永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2组
    郑东鸣
    广东恒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吴炼楷
    广东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张敏琳
    梅州市嘉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3组
    易中华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天龙
    广东宏江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黎倍星
    佛山市建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4组
    李艳颖
    广东建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虹
    佛山市嘉富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杨树青
    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5组
    陈华英
    佛山市盈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刘寰湘
    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刘云涛
    佛山市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6组
    李日进
    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吕巧璇
    佛山市南海区华南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杜松坚
    佛山市道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7组
     东
    佛山市紫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梁淑文
    佛山市顺德区托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李巧常
    佛山市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8组
    陈淑兰
    佛山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冯庆基
    佛山市顺德区金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颖
    佛山市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9组
    王月文
    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龙嘉政
    佛山市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张绍萍
    佛山市顺德区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0组
    张思中
    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杨丽萍
    佛山市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伟庭
    河源市振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1组
    陈彦坚
    广东正中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刘耿煜
    中山成诺工程咨询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李炎兴
    茂名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62组
    罗健勇
    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
     
     洁
    中山市伟达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晶
    中山市兴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3组
    刘建中
    广东建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谭远明
    中山市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顾俏蓉
    中山市中盈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4组
    胡玉程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朱湘丽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洪
    罗定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5组
    曾淦桓
    珠海市建信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梅
    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郑惠文
    珠海市正达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6组
     平
    珠海市公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陈安秀
    江门市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文斌
    江门市公盈建设工程计价有限公司
    67组
    义红社
    珠海鸿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许秋婵
    江门市蓬江区汇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陈琼凤
    江门市科信建设工程计价有限公司
    68组
    冼永福
    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李汝军
    江门市安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于雄春
    鹤山市伟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9组
    赵家强
    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梁世浩
    湛江市中信基建事务所有限公司
     
     晟
    湛江市中誉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70组
    刘明群
    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马九红
    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博
    珠海市尚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71组
     蓉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贤笑梅
    珠海市聚天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赵敏舒
    珠海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2组
    邓历伟
    广东益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冯展雁
    清远市银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薛胜利
    韶关市中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3组
     林
    清远市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廖彩云
    清远智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黄善平
    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74组
    许楚阳
    广东威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志坚
    高州市高茗工程造价事务所
     
    吴毅熊
    茂名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75组
     文
    阳江市信必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曾献德
    阳江市银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志峰
    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76组
    龚文斌
    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汪秀平
    湛江市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吴汉东
    湛江明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设专家委员会核心组,由朱红莺、许锡雁、孙权、陈少伟、梁国康组成。主要职责是分片区指导初评工作,解答初评过程中的疑问,对初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2016年1月18日 





  • 中价协:开展推荐认定资深会员工作

      附件: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申报表
         2.中价协资深会员推荐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 住建部:关于报送2015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2015]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4]159号),今年继续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15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5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与网上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包括网上、书面数据),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送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4月20日前报送至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 系 人:

      建筑市场监管司 杨紫烟 010-58933373

      张晓丽 010-88354146(兼传真)

      信 息 中 心 秦海春 010-58934541

      010-58934446(传真)

      附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3.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4]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 中价协: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息安全评估事宜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息安全评估事宜的通知

      中价协〔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以下简称本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研究如何应对“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本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中价协近期拟委托独立的专业咨询机构针对“互联网+”、大数据等给本行业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和风险分析。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息安全问题,并积极配合专业机构开展该项研究与调查。另外,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告知本地区(行业)内会员在进行软件购置时,需充分考虑近期将要实施“营改增”、“2015年全统消耗量定额”等对计价办法和地方(行业)计价定额的调整情况,确保会员单位的利益。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5年12月1日

  • 广东省:关于调整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5】23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8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采购范畴。

      三、《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实验室设备和医疗设备等2个品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采购范畴。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 广东省:关于统一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5】2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2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全省统一为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采购范畴。未经省财政厅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采购限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 2015年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标
    1 GB50439-2015 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2015/4/8 2015/12/1
    2 GB51099-2015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015/4/8 2015/12/1
    3 GB/T 51100-2015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 2015/4/8 2015/12/1
    4 GB/T 50291-2015 房地产估价规范 2015/4/8 2015/12/1
    5 GB/T 51083-2015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 2015/4/8 2015/12/1
    6 GB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015/4/8 2015/12/1
    行标
    1 JGJ/T358-2015 农村火炕系统通用技术规程 2015/3/30 2015/12/1
    2 JGJ100-2015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2015/3/30 2015/12/1
    3 JGJ/T329-2015 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 2015/3/30 2015/12/1
    4 JGJ340-2015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 2015/3/30 2015/12/1
    5 JGJ/T350-2015 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 2015/6/3 2015/12/1
    6 JGJ/T351-2015 建筑玻璃膜应用技术规程 2015/6/3 2015/12/1
    7 JGJ360-2015 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5/6/3 2015/12/1
    8 JGJ367-20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2015/6/3 2015/12/1

  • 广东省:省直考生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12月1日开始领取

    粤价协[2015]030号

    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的考生:

      参加2015年度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已办理完毕,现将领取证书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时间:

      2015年12月1日—12月31日(节假日不上班)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领取地点: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广州市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四楼培训部)。

      三、费用:

      造价员证书收取工本费50元。

      四、其他事项

      1、领取证书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已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需交回旧证换取新证书。

      3、在校生合格人员,毕业后在有效期内有工作单位的,登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www.gdeca.org.cn)造价员管理系统,在“造价员业务办理”中提交“从业登记申请”,持《广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登记申请表》和毕业证书原件到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办理从业登记手续。

      4、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持委托人的代领委托书。

      5、根据《关于停止造价员从业印章收费的有关通知》(粤价协[2015]029号)规定,造价员从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自行刻制。

      五、联系方式

      培训学校:李老师020-22266088、22266188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5年11月25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声 明

    近期我公司连续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假冒“广东华联建设管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的名义通过私人手机号码向求职人员发送面试邀请,或冒充我单位招聘收取费用或集中至韶关培训等现象。对此,我公司严正声明:

    一、我公司的招聘邀约一律采用办公电话联络,任何手机联络方式一律无效。

    二、我公司对外招聘活动从不收取任何招聘应征费用,也从未自行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个人开展收费招聘培训活动。

    三、凡有意应征广东华联建设管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岗位的人员,可通过我公司网站(www.gdhlzj.com)、认证企业微信“华联造价168”(英文IDHLcost168)或广东华联招聘合作渠道“智联招聘”(www.zhaopin.com)、“前程无忧”(www.51job.com)了解招聘信息及直接进行线上简历投递。如遇上述冒名情况请勿轻信并予以制止,欢迎及时举报;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公司进行核实。我们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求职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如有冒名进行以上活动者,我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广东华联建设管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16

  •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 河北省: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延续受理时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发展,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企业申请资质(资格)延续的受理截止时间调整为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对延续申请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不许可其延续,企业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自不许可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的企业,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为避免发生资质(资格)证书过期后,不得从事相应业务甚至降级情况的发生,招标代理机构应尽量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前60日前,向省厅提交资质(资格)延续申请,确保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2015年10月8日

  • 2015年10月起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55-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 50155-92同时废止。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 4.5.4、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同时废止。

      《混凝土防腐阻锈剂》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31296-2014,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57-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建筑抗震试验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01-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JGJ101-96同时废止。

      《民用建筑氡防治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4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3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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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2015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9月7-22日网上报名

      造价168 从“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5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考〔2015〕40号)”获悉,广东省2015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将在广州举行,其报名时间2015年9月7日9:00-9月22日17:00考试时间11月7日—8日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9:00-11月6日 17:00

      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网上报名

      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附件: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5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考〔2015〕40号

  • 广东省: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监测工作的通知

    粤价协[2015]02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47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于2015年5月1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深入了解收费标准放开后的收费情况,受省发改委的委托,省价格协会正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监测工作,现请我会会员单位及其他造价咨询企业填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查表》,并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表格发至gdeca@gdeca.cn。

      本项收费监测工作有助于向政府和社会反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价格情况,引导市场价格走势,请各单位认真填报。

      联系方式: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林先生 020-83344491

      广东省价格协会:何先生 020-83602590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查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5年9月2日

  • 2015年9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4-12-31
    2015-9-1
    2
    GB/T51077-2015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2014-12-31
    2015-9-1
    3
    GB51076-2015
    电子工业防微振工程技术规范
    2014-12-31
    2015-9-1
    4
    GB51078-2015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2014-12-31
    2015-9-1
    5
    GB/T51075-2015
    选矿机械设备工程安装规范
    2014-12-31
    2015-9-1
    6
    GB51081-2015
    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2015-1-21
    2015-9-1
    7
    GB/T51074-2015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2015-1-21
    2015-9-1
    8
    GB/T51082-2015
    工业建筑涂装设计规范
    2015-1-21
    2015-9-1
    9
    GB51080-201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2015-1-21
    2015-9-1
    行标

    JGJ/T84-2015
    岩土工程勘察术语标准
    2015-1-9
    2015-9-1

    CJJ/T67-2015
    风景园林制图标准
    2015-1-9
    2015-9-1

    JGJ126-2015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2015-1-9
    2015-9-1

    JGJ355-2015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
    2015-1-9
    2015-9-1

    CJJ/T230-2015
    排水工程混凝土模块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2015-1-9
    2015-9-1
    产标

    CJ/T472-2015
    潜水排污泵
    2015-3-4
    2015-9-1

    CJ/T473-2015
    排水管道闭气检验用板式密封管堵
    2015-3-4
    2015-9-1

    CJ/T474-2015
    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供水水质指标分类与编码
    2015-3-4
    2015-9-1

    CJ/T476-2015
    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
    2015-3-4
    2015-9-1

    CJ/T475-2015
    微孔曝气器清水氧传质性能测定
    2015-3-4
    2015-9-1

    JG/T472-2015
    钢纤维混凝土
    2015-3-4
    2015-9-1

    CJ/T479-2015
    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技术通则
    2015-3-4
    2015-9-1

    CJ/T477-2015
    超声波燃气表
    2015-3-4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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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为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统筹规划

      (四)编制专项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五)完善标准规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要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三、有序建设

      (六)划定建设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七)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八)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科学选择工程材料,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

      四、严格管理

      (九)明确入廊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十)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十一)提高管理水平。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五、支持政策

      (十二)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十三)完善融资支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设立地下综合管廊专家委员会;抓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并加强对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有序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入地入廊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15年8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标
    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2014-10-9
    2015-8-1
    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1041-2014
    2014-10-9
    2015-8-1
    3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50982-2014
    2014-10-9
    2015-8-1
    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2014-10-9
    2015-8-1
    5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14
    2014-10-9
    2015-8-1
    6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40-2014
    2014-10-9
    2015-8-1
    7
    烟囱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1056-2014
    2014-12-2
    2015-8-1
    8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324-2014
    2014-12-2
    2015-8-1
    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2014-12-2
    2015-8-1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2014-12-2
    2015-8-1
    11
    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2014-12-2
    2015-8-1
    12
    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2014-12-2
    2015-8-1
    13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
    GB51035-2014
    2014-12-2
    2015-8-1
    1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51018-2014
    2014-12-2
    2015-8-1
    15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2014-12-2
    2015-8-1
    16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GB/T50095-2014
    2014-12-2
    2015-8-1
    17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2014-12-2
    2015-8-1
    18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2014-12-2
    2015-8-1
    19
    水资源规划规范
    GB/T51051-2014
    2014-12-2
    2015-8-1
    20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2014-12-2
    2015-8-1
    21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1047-2014
    2014-12-2
    2015-8-1
    22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GB51045-2014
    2014-12-2
    2015-8-1
    23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和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50-2014
    2014-12-2
    2015-8-1
    2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T50294-2014
    2014-12-2
    2015-8-1
    2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2014
    2014-12-2
    2015-8-1
    26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51048-2014
    2014-12-2
    2015-8-1
    2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T50109-2014
    2014-12-2
    2015-8-1
    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049-2014
    2014-12-2
    2015-8-1
    29
    有色金属加工机械安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59-2014
    2014-12-2
    2015-8-1
    30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2014-12-2
    2015-8-1
    31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T50102-2014
    2014-12-2
    2015-8-1
    32
    电网工程标识系统编码规范
    GB/T51061-2014
    2014-12-11
    2015-8-1
    33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63-2014
    2014-12-2
    2015-8-1
    34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GB51062-2014
    2014-12-2
    2015-8-1
    35
    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GB51060-2014
    2014-12-2
    2015-8-1
    36
    110(66)kV~220kV智能变电站设计规范
    GB/T51072-2014
    2014-12-2
    2015-8-1
    37
    330kV~750kV智能变电站设计规范
    GB/T51071-2014
    2014-12-2
    2015-8-1
    38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
    GB51070-2014
    2014-12-2
    2015-8-1
    39
    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GB51073-2014
    2014-12-2
    2015-8-1
    40
    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2014-12-2
    2015-8-1
    41
    煤炭工业露天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
    GB/T51068-2014
    2014-12-2
    2015-8-1
    42
    光缆生产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1067-2014
    2014-12-2
    2015-8-1
    43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GB51066-2014
    2014-12-2
    2015-8-1
    44
    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1065-2014
    2014-12-2
    2015-8-1
    45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211-2014
    2014-11-15
    2015-8-1
    46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2014-12-2
    2015-8-1
    47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50290-2014
    2014-12-2
    2015-8-1
    48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2014-12-2
    2015-8-1
    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2014-12-2
    2015-8-1
    50
    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GB51042-2014
    2014-12-2
    2015-8-1
    51
    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1044-2014
    2014-12-2
    2015-8-1
    52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79-2014
    2014-12-2
    2015-8-1
    行标
    1
    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341-2014
    2014-12-17
    2015-8-1
    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6-2014
    2014-12-17
    2015-8-1
    3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
    CJJ/T228-2014
    2014-12-17
    2015-8-1
    4
    建筑工程风洞试验方法标准
    JGJ/T338-2014
    2014-12-17
    2015-8-1
    5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2014-12-17
    2015-8-1
    6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52-2014
    2014-12-17
    2015-8-1
    7
    随钻跟管桩技术规程
    JGJ/T344-2014
    2014-12-17
    2015-8-1
    8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
    JGJ/T363-2014
    2014-12-17
    2015-8-1
    9
    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
    JGJ361-2014
    2014-12-17
    2015-8-1
  • 广东省:关于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小型工程服务库入库单位名单公示

    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小型工程服务库(建设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已完成其中5个企业库(建设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的审查程序,现将上述5个专业库的建库入库单位结果公示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

    2、水利工程施工


              3、工程设计

              


      4、工程监理

            

           5、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

            

         现对上述企业库合格入库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5年 7 月 27 日16:00至2015年 7 月 30 日23:59止,如对建库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限内向有关部门署名投诉。

      根据建库公告第六条第3点条款规定,“本次招标工程施工类及服务类企业库分5个专业库,每个专业库选择不超过12家投标人作为入库单位,当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3家且不超过12家时,全部入库;当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超过3家时,招标人发布补充公告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组织招标;当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家时,则进行摇珠确定12家单位入库。”故请标段4工程监理和标段5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库的合格入库单位于2015年 7 月 31 日下午14:00持法定代表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广州南沙环岛路滨海花园综合楼F栋(曼尼商务中心)进行摇珠确定,如不参加摇珠会的单位将视为确定摇珠结果。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

      电话:020- 84523936,联系人:郑小姐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新广五路英豪街1号

      招投标监督部门: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

      联系电话:020-39910647 邮编:511455

      招标人名称:广州市国营珠江华侨农工商联合公司

      日 期:2015年7月27日


  • 广东省: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率的函1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2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3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4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函5

    http://www.gdcost.com/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率的函7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率的函8

    关于调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率的函9

        附件:粤建造函[2015] 141号及附件 


  • 住建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召开(送审稿)审查会议

      据造价168网获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13]169号)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已完成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

      2015年7月16日在北京召开了《规范》审查会。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郭明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雷丽英副处长出席会议,并对《规范》审查及编制组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编制组部分成员参加了审查会。

      会议成立了由徐亚明教授、秦长利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9位专家组成的审查专家委员会。《规范》编制组汇报了编制情况。审查专家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了逐章逐条的审查,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规范》修订工作符合标准编制的规定,送审资料齐全,符合审查要求。

      二、编制组在总结工程实践、充分调研、试验验证及参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送审稿。送审稿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技术先进、指标科学、可操作性强,与相关标准协调。

      三、《规范》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建议送审稿第3.1.1条、第3.1.6条和第3.1.7条为强制性条文。

      五、对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如下:

      1、第2.1节删除第2.1.32.1.8条和第2.1.13条。

      2、删除附录A、B、C,将相关内容放入相应条文说明中。

      3、对第4.9.4条、第4.9.5条增加条文说明。

      4、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略)。

      审查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送审稿)的审查,建议《规范》编制组对送审稿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


  • 广东省:造价站组织召开全省造价管理工作座谈会

      据造价168网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改革试点省建设合作协议》有关精神,深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7月7至8日在省总站14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由省总站卢立明副站长主持,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人共30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以“汇聚合力 稳步发展”为主题,审议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用书面解释管理规定》、《关于推行我省造价技术业务办理结果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思路提纲》和《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待议文件,研讨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落实部署中价协在广东试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工作以及造价管理机构自身定位与发展方向等问题。

      座谈会上,各地市造价站领导踊跃发表意见,结合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积极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建言献策,共同谋划改革与发展大计,凝聚共识,取得较好效果。

      最后,卢立明副站长强调指出,这次座谈会的召开,吹响了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攻坚克难的号角,我们大家都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任务,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共同推动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省造价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现场

      全省造价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现场


    卢立明副站长在全省造价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卢立明副站长在全省造价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 发改委: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结果公示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 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的要求,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重新确认的专家评审工作已于日前结束,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现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名单的专家建议予以公示。同时,将由于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进行资格确认的专家评审结果, 以及拟取消资格的机构名单一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2015年7月22日至7月28日。

      咨询电话:(010)68501408,传真:(010)68501416。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申请机构名单

      (一)建议甲级

      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经纬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万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物资公司

      (二)建议乙级

      河南智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弘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华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每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甘肃博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正大鹏安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高智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荣城招标有限公司

      哈尔滨鸿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天源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西部工程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三)建议预备级

      河南圣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华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天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舜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宏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市华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博慧方舟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元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恒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封市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开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圣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瑞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辽市利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万恒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长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汇信招标有限公司

      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亿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贵州安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聚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桦利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明诚招标有限公司

      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隆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市惠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中筑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永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油鑫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科军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万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张家口鼎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讯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邢台立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汉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廊坊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信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邯郸达川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百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鑫凯招标有限公司

      张家口高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邯郸市诚信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伟创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至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博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衡水祥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博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财隽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华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甘肃恒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四海招标有限公司

      甘肃商建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海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名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春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宇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西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界顺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智立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嘉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萍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潇湘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华伦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金意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兰花真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华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中兴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伟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鸿远盛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一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正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东超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中技招标拍卖有限公司

      西安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宝鸡市舜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中金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德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凯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泰和力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冠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鑫合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中信海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宁夏开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易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久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概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众成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正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合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信致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通拓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国内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中汇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盛发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天一招投标有限公司

      北票双兴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大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铁岭赢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宏基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朝阳华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诚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朝阳市燕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辽阳志诚招投标有限公司

      鞍山创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诚成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凤城金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建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建兴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抚顺市益方工程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金标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海城诚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海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兴城市鑫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溪市中天招标投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文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国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葫芦岛通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汇众源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渝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方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向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航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道尔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尚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亿佳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华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大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伊犁双信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腾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恒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

      漳州市金楼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新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全统工程造价编审有限公司

      新疆新德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元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智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达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中天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天壹中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喀什铭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塔城地区诚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庆阳市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升级机构名单

      (一)建议升至甲级

      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亿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恒一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华普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山西重力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辰丰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陕西西北民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诚信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宁波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发招标有限公司

      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润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二)建议升至乙级

      河南省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中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贵阳实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鑫工程建设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河北至成招标有限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全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正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智联至诚工程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晋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华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世纪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众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银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天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绿山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中成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水利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鸿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瑞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中恒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兴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中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安徽皖电招标有限公司

      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西藏正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顶轶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力物资总公司

      三、重新提出资格确认申请机构的专家评审结果

      (一)建议确认甲级

      成都晨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建议确认乙级

      河南飞洋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建议确认预备级

      安阳市齐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铭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世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八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建议取消资格

      江苏省教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小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库建库入库单位结果公示

    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小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库建库资格审查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建库入库单位结果公示如下

     

    序号

    正式投标人

    1

    广东海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

    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4

    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5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

    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

    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

    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15年07月14日至2015年07月16日止,如对入库单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限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向有关部门署名投诉。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84955578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港大道1号

      投诉受理部门: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电话:39910647

      地址: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D栋四楼

      建设单位: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

      2014年7月13日



  • 广东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粤建城函〔2015〕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城管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建标〔2015〕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3日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处:020-83133519;城市建设处:020-83133693;科技信息处:020-83133697)

        附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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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财政下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3.15亿元支持11省区防汛抗洪救灾

      针对南方部分地区持续出现的暴雨洪涝灾害,近日,中央财政拨付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3.15亿元,支持受灾严重的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南、湖北等11个省(自治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

      财政部要求受灾地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全力支持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 国务院:批转《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造价168工程信息网从 新华网获悉,6月17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这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 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

      《方案》指出,我国法人 和其他组织长期存在“多头赋码”、“多码共存”现象,带来诸多问题。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 通过在源头统一赋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多码”改为“一码”,将极大地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注册登记,进一步为创新创业松绑,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也将极大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奠定基础。

      《方案》明确,法人和其 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 代码)和1位校验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最大限度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实现兼容,也有利于社会识别机构类别、注册地和登记管理部门等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

      《方案》提出,采取“预赋码段、实时赋码、及时回传”的赋码方式,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预赋主体标识码码段,登记管理部门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码,赋码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与其他部门共享。

      《方案》要求,工商部门 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再发放现有注册登记码和组织 机构代码;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 证照转换,旧证照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发放、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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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函[2015]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现将《2015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9日


           附件:1、2015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 住建部:关于批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建筑构造(一)》等5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9个单位编制的《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建筑构造(一)》等5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安装》(00D202-2)、《集中型电源应急照明系统》(04D202-3)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9日

  • 佛山市: 《佛山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季度勘误表

           一、2015年第1季度第26页第27-30行3月价格与季度价价格勘误

    材料名称

    规格

    综合价格(元)

    综合价格(元)

    3月(误)

    季度价(误)

    3月(正)

    季度价(正)

    汽油

    90#

    9.29

    8.11

    7.59

    7.54

    汽油

    93#

    10.11

    8.81

    8.48

    8.27

    汽油

    97#

    10.85

    9.41

    9.04

    8.81

    柴油

    0#

    7.66

    6.76

    6.60

    6.40

     

     

                二、2015年第1季度第52页第19-20行备注勘误

    材料名称

    备注 (误)

    备注 (正)

    白铝38系列白玻固定窗

    包安装及5mm普

    包安装及5mm普通玻璃

    古铜铝38系列白玻固定窗

      

                  三、2015年第1季度第86页第14行规格勘误

    材料名称

    规格 (误)

    规格(正)

    花岗岩人行道砖

    火烧面芝麻花500X

    火烧面芝麻花500X300X30


  • 广东省: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积极参加以“扶贫济困,共同参与”为主题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倡议书

    粤价协[2015]013号

    各会员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参加以“扶贫济困,共同参与”为主题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倡议书》(粤建机党函[2015]104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会员单位及员工踊跃参加扶贫济困捐赠慈善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扶贫济困捐赠活动采取自愿捐款形式,有意捐款的会员单位请下载附件2“广东扶贫济困捐赠协议书”,填写好认捐单位、联系人、地址等资料并盖好单位公章后,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协议书传至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同时复印1份传送给省工程造价协会,协会统一交给省住建厅扶贫办),并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将认捐的金额汇款到广东省扶贫基金会。需要捐赠发票的,请自行与广东省扶贫基金会联系开具。按有关政策,企、事业单位进行公益性捐款,在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取得公益性捐款发票后,可以在一定数额内减少利润税(税前扣除)。

      二、省工程造价协会对捐款的会员单位通过协会网站等平台进行宣传表彰,可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先进会员单位评选的评分依据。

      三、省工程造价协会联系人:郭亚莹、林秀春,电话:020-83346219,传真:020-83331494,邮箱:gdeca@gdeca.cn。

      附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参加以“扶贫济困,共同参与”为主题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倡议书

      2、广东扶贫济困捐赠协议书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广东省: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5〕1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7号)的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工作,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厅制定了《2015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5日

    2015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为开展好2015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7号)的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2015年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以落实安全责任、传播法治文化、普及安全知识、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强化问题导向,强化改革创新,强化舆论引导,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三、活动时间

      6月1日至30日。

      四、活动安排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积极开展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工作,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门户网站、宣传专栏、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重要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知识,要充分借助本地区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关注安全、珍惜生命的社会氛围,使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负责施工安全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重点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近年出台的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近年出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服务咨询日”活动。根据省安委会的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于6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举行“安全生产宣传服务咨询日”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省建筑安全协会等将联合在活动地点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台,开展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为主题的咨询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当地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6月16日组织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宣传服务咨询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解答群众关心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问题。

      (三)积极参加新《安生产法》宣贯培训。为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全生月活动”期间将组织三期新《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题宣贯班,各相关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四)组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场观摩活动。为推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上台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6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广州市举行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活动月启动仪式并开展文明施工现场观摩活动。各地级以上市也可选定1至2个在建工程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组织施工、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参观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先进经验。

      (五)各施工企业、相关协会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包括省外进粤施工企业)和相关协会要根据实际,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和企业实际,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组织并带头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以及技术标准规范。通过开展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将学法学规范活动延伸到企业管理层,延伸到施工项目管理班子、一线班组。

      3.要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组织开展好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施工安全整治的工作,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选取有代表性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预防施工坍塌、高处坠落、消防火灾、汛期应急处置的应急演练。

      5.积极开展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化宣传、文体活动,广泛调动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的“质安杯”征文活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月”相关活动的开展。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参加“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主要领导至少要参加一项主题活动,分管领导要带队检查和到基层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重视发挥相关协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建筑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积极性,做到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宣传教育富有成效。

      (三)认真总结通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进行总结,于6月29日前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为落实中价协南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于2015年5月21日召开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动会,标志着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会议由天津协会理事长张顺民主持,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总监周国庆、中价协理事长助理兼规划发展部主任张兴旺、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站长杨树海及全市咨询企业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中价协张兴旺助理做了《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概况及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专题报告,对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现状及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情况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讲解并演示了咨询企业网上申报信用评价信息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天津协会常务副秘书长王润明宣布了《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周国庆总监发言,阐明了天津市开展工程造价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对天津协会为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所做的各项准备给予了高度评价。

      最后,张顺民理事长要求各咨询企业负责人结合当前咨询行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达到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高度重视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按照中价协和天津协会的要求,组织好信用评价信息的申报工作,将天津市的工程造价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向深入。
  • 中价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

    中价协〔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 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维护委托方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五点意见:

      一、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 应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 社会的监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 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可由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 供求状况等协商或竞争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度以及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违反规定, 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和过度差异化。

       四、各省级协会和中价协专业委员会要发布建设项目各阶段及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类别、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收费计取基数等基本格式,但不得设定 或指导费率,以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对于违反地方收费标准,没有按前款规定制定和公开收费标准,以及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 设立自身收费标准20%的,要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工作联动。

      五、鼓励各协会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行业收费信息服务,收集和定期发布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引导企业有序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各地造价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意见、行业执业准则、国家有关标准、协会的操作规程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反馈到我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5年5月14日

  • 广东省: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的通知

      建材价格信息网获悉,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根据《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11〕022号)相关规定,将安排11组评审专家在2015年5月26日至6月3日期间开展2015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活动。

     

           附件: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的通知

  •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38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我部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换证(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二、换证程序

      (一)为提高换证审查效率,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含民航)审查资质的企业外,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企业应按《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同时通过我部网站 (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审查,在《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按要求填写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旧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中资质内容与原有资质对应关系不符合《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4.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复核,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颁发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同意其换证申请。

      5.2016年12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企业换证申请。

      (二)我部负责审批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见附件2),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由我部审批的资质,其换证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按《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

      1.各中央建筑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9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其所属的初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各初审部门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3.2016年9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三)在我部同意换证的企业名单发布5个工作日后,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一次性领取名单中所有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3.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5.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通过换证审查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资质。

      6.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

      2.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换证审查的有关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 中价协:召开国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宣贯会于6-9月举行

  • 住建部: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

      (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

      (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需要换发证书的,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我部办理,或企业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自行到我部办理。

      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变更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二)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仍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四、推行电子化审批

      我部已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现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使用自行开发审批系统的专业部门和地区,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对接,及时交换企业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为建立统一的企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我部将不定期抽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公示,形成社会监督机制。我部将就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初审情况、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 广东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节段预制桥梁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广州瀚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的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节段预制桥梁设计规范》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本规范国家主管部门的部署,需在全国征求相关单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诚请各相关单位(专家)给予大力支持,并请于2015年6月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主编单位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小莉

      电 话:020-86667191,13828409812

      传 真:020-86678031

      E-mail:luxiaoli@dtsjy.com

      邮 编:510010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西路204号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室

        附 件:征求意见稿

      《预应力混凝土节段预制桥梁设计规范》编制组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 中价协公布第四届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结果

      附件:第四届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项目汇总表

  • 中价协:最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11月1日起全国实施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我协会编制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现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准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我协会将择时组织本标准宣贯活动,请随时关注我协会网站的相关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5年4月23日
  • 广州市:2015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015年一季度综合价.pdf
  • 广州市:关于征求《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编码(试运行)》意见的通知

            附件: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编码(试运行).pdf

  • 广州市:关于在我市招标控制价备案系统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数据标准》(DBJ/T 15-99-2014)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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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深圳市规土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等3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各相关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和准入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294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7日

  •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推荐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5〕6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做好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质量安全问题研判处理工作,我厅决定建立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库。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从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内备案和我省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企业从事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以及我省建筑起重设备生产企业、建筑起重设备检测单位,从事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专家库组成

      (一)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库分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起重设备等五个专家组,其中设计组分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五个专业。

      (二)各市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详见《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专家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三)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优先;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到65周岁);

      (五)能够按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质量安全问题研判处理等工作。

      四、专家职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研判处理工作,为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二)参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积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五、推荐方式

      (一)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粤的工程建设企业,由该单位或企业直接提出推荐人选,于2015年4月底前填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推荐表》(附件2)一式2份寄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须在“推荐单位审核意见”栏中提出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把电子版(含照片的WORD格式)发送至aqglc@126.com。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督导专家,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推荐表》一式2份寄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把电子版(含照片的WORD格式)发送至aqglc@126.com。

      联 系 人:赵航

      联系电话:020-83133589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12室。

      邮 编:510045

      附件:1.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2.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导专家推荐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日

  • 广东省:2015年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序号

    专业类别

    计划培训时间

    (月份)

    学时有效性

    1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必修课

    381011

    可作为规划师选修学时

    2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选修课

    6811

    可作为规划师选修学时

    3

    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

    5911

    可作为土木工程师(岩土)选修学时

    4

    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

    610

    可作为土木工程师(岩土)选修学时

    5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必修课

    69

    可作为建筑师选修学时

    6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选修课

    710

    可作为建筑师选修学时

    7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必修课

    59

    可作为结构工程师选修学时

    8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选修课

    712

    可作为结构工程师选修学时

    9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

    312

     

    10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网络教育)

    112

     

    11

    外地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

    412

     

    12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

    710

     

    13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

    9

     

    14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和选修课(网络教育)

    312

     

    15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和选修课

    5811

     

    16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网络教育)

    112

     

     

    注:1专业类别栏里未注明网络教育的课程均为面授课;
           
    2、如无特殊情况将按培训计划安排课程,具体上课时间及地点请留意网上通知。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5年2月10

  • 广州市:关于举办2015年度广州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的通知

    广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粤价协[2013]010号)有关规定和《关于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计划的通知》(粤价协[2015]005号),我协会决定举办2015年度广州市属单位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

      本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共三个专业。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期           时间                           科目

      6月27日    8:30-12:30            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6月27日    14:30- 16: 30          工程计价基础知识(全部专业统考)

      6月28日    8:30-12:30            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6月28日    14:00- 18:00         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三、考试形式及答题要求

      (一)《工程计价基础知识》科目为闭卷考试,题目为客观题,一律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试题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所有考生均须作答)和专业基础知识(考生按其所报考专业选做;报考多专业的考生,任选一个报考专业作答)。

      (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案例分析题,在给定的计量与计价表格上答题。考生只准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考前公布的考试工具书参加本科目考试,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资料一律禁止带入考室。

      四、考试大纲及参考教材

      (一)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统一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资格考试大纲》(2012)。

      (二)参考教材

      1、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修编的2015年版《建设工程计价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安装工程)》、《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市政工程)》;

      2、考试参考教材可到报名确认点购买。严禁考生使用盗版教材参加培训和考试。

      五、考试费用

      参照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举办2015年度省直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粤价协[2015]006号)的收费标准:

      (一)工程计价基础知识:150元/科;

      (二)工程计价应用(××工程):250元/科;

      以上费用包含报名费、评卷费和考务费(不含证书、印章费及考前培训费)。

      六、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

      1、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30日止(除从化学生专场)。

      2、从化学生专场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6日止。

      广州市属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广东省造价员管理信息系统”(http://zjy.gdcost.com)点选 广州市进入报名。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时间

      考生的交费及报名确认时间为2015年4月8日至5月10日止(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星期六、日正常上班)。

      广州市区的考生在上述时间内持(附件1)要求的“报考资料”按报考专业分别到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培训部、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等进行交费及报名确认,具体如下:

      1、安装、市政报名确认点: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四楼

      电话:020-22266088 22266188

      2、建筑与装饰报名确认点: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

      地址:广州市建设六马路11号

      电话:020-83867768

      3、花都区的考生请在5月6日上午10:00-下午4:00,持“报考资料”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大道47号后座3楼,广州市花都区建筑业协会进行交费及报名确认。电话:020- 36831249,联系人:侯老师。

      4、从化市的考生(包括学生专场的考生)请在5月7日上午10:00-下午4:00,持“报考资料”到从化市环市东路166号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进行交费、报名确认及培训。电话:020-87981382,联系人:陈老师13928984203,学生专场联系人:谢老师87982780。

      5、增城市的考生请在5月8日下午2:00-4:00,持“报考资料”到增城市荔城街挂绿路12号建设局四楼增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交费及报名确认。电话:020-32821158,联系人:魏工。

      (三)报考条件及报考资料

      详见附件1。

      七、考前培训

      我协会委托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和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负责举办广州市属考生考前培训班,培训班详细资料请见(附件2),考前培训班由考生自愿选择参加。培训费用由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和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根据教材、场租、聘请师资人员授课等各项费用实际支出成本核算确定。

      需报名考前培训班的考生可在报名确认点进行报名。报名时间:4月8日--5月10日。

      八、其他事项

      (一)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考场集中设在广州,详细地址将在考生的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打印

      考生于2015年6月15日至6月28日登录 “广东省造价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准考证,逾期责任自负。

      (三)证书发放方式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颁发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结果将在“广东省造价员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查询,资格证书发放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电话:83195679 83193925

      网址:http://www.gzeca.org/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4楼1405室

      附件1:2015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报考资料

      附件2:2015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广州市属考生考前培训班介绍(1)

      2015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广州市属考生考前培训班介绍(2)

      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

      抄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 广东省:印发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粤建市〔2015〕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日

      (联系人:胡增辉,联系电话:020-831336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大社会监督和反腐倡廉力度,打造阳光交易,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公开

      (一)采用预报名方法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

      (二)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四)对无招标文件售卖环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同步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以供下载。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文件公开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上提交给招标人。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的电子版中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其他资料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对公示后各投标单位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的电子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进行入库管理。

      三、评标过程公开

      招标项目在评标时,应公开评标专家的职称、取得的资质、从事专业等有利于评标的内容,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一、专家二等。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代码及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

      四、评标结果公开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公示期结束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对受理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后,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节假日顺延)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认为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应报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后方能进行。复核期间,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当面听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和陈述。经确认后的复核意见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五、中标结果公开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依法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 热烈祝贺茂名工程造价信息网全新版本上线! [图]

           造价168服务平台获悉,茂名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mmcost.org.cn/)于2015年3月17日全新改版上线。

           茂名工程造价信息网由茂名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心主办,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转由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开发、技术支持与运营。据悉,整个改版工作历时两个月,主要是对原网站结构及页面进行了重新设计,并充实了网站内容,与旧版相比,新网站的栏目分类更细致,页面更加简洁直观。

    全新改版后的茂名工程信息网页面更加大气、直观,栏目分类更加细致。

  • 广东省2015年监理人员培训全年计划安排

    各监理企业:

       为方便企业就近参加培训学习,节约资源,本协会在全省15个地市设置了培训点,并初步制定了各地市的开班时间和频率,供各监理企业选择合适的培训点提供参考。2015年全年培训计划表详见附件“2015年监理人员培训计划”。

       附件:2015年监理人员培训计划表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咨询培训部

    2015年3月5日

  • 广东省2015年度专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安排一览

         造价168获悉,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于月前公布了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计划的通知:

       

           查看最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通知,欢迎访问造价168资讯频道

  • 201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定于3月5-25日

            造价168服务平台从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获悉, 201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523-24举行,考试科目和题型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523

    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客观题

    14:00-17: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客观题

    524

    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客观题

    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主观题

        考试地点:全省主考区设在广州,深圳设分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2015359:00-32517:00

        网上报名通道: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5515 9:00-521 17:00

        成绩公布:计划20157月底

        查看通知全文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考[2015]13号

  • 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3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211

  • 广州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启用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自201531日起,委托我中心的政府采购业务将启用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并实行全程电子化操作。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咨询电话:

    1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020-288660001

    2、供应商诚信档案登记:020-288660002

    3、保证金、工本费缴纳:020-288660003

    4、交易流程系统操作:020-2886600041
    5
    、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 020-2886600042

     

    特此通知。

     

    附件:1. 新系统与相关业务系统使用须知.docx

    2.办事指引及新系统操作手册(采购人).zip

    3.办事指引及新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zip

    4.新系统操作手册(评标专家).doc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212

  • 广东省:2015年度省直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时间

           据造价信息网获 悉,根据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粤价协[2013]010号)有关规定,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决定举办2015年度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造价员考前培训及资格考试,造价员考前培训及考试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委托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负责。其中考试 时间是6月27日、28日,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31日止。详情请看附件!


           附件:广东省关于举办2015年度省直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进一步发挥建设监理作用若干问题的决议》的通知

           附件:doc

     

  • 【建材商年终福利】微材通上线啦!!!


      由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倾力打造,隶属于造价168服务平台,特别针对建材企业量身定制的微材通(华联科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材价版)2015年全新上线啦!

      我们有大动作,您知道吗?

      干货软文,每日更新

      微材通每日发布的软文内容包括建材商最关注的工程项目信息、建材采购信息、建材行业热点新闻、建材财经动态,我们高调承诺,您想要的,这里都有!每天1800准时发布,让您在乘地铁、挤公交的黄金阅读时间,即时查阅我们为您量身定制的行业干货信息。

      热点搜索,一秒回复

      微材通专业运营团队目前正在快马加鞭地搜集整理建材行业热点问题,2月内我们会将3000条热点问题优化成关键词,2月末,所有关注微材通的会员粉丝只需在手机微信客户端向微材通发送简单的问题关键字(例如工程项目、入库168、采购清单等),我们就可以实现一秒钟之内(不过,您的手机信号要流畅哦)快捷回复。针对部分问题快捷回复的答案不能确保准确,我们还配备专业的客服团队,为您全程答疑解惑。

      工程项目,海量推送

      微材通上线后,我们会将目前造价168平台授权的各大工程项目甲方资源信息实时发布,您可以每日打开微信尽情浏览,还可以通过关键词(如南方建设、佛山企业家大厦、华南茶文化博览城等)自动查询,海量工程项目信息,尽在微材通。

      采购信息,实时发布

      有工程项目信息还不够,造价168平台所有授权的工程项目,我们都会将其采购需求进行定期公示,让千万建材商企业可以随时随地清楚明了的掌握各大工程采购信息。

      品牌推广,精准高效

      微材通与造价168平台网站已经实现无缝对接,拥有超过10000家建材采购方单位(建设单位,如政府代建机构、投资业主、施工企业、设计公司、监理机构、咨询单位等),微材通会将造价168平台已入库供应商的品牌/产品进行每日集中推广,精准高效,每日曝光。

      不用等太久,我们还会做更多。

      在线活动,趣味互动

      20156月开始,微材通会针对所有造价168平台的用户(含潜在用户)定期推出微信页面交互活动(定期抽奖、积分换购、节日促销等),不用面对面,不用电话,不用上网到处搜,就在微材通,找项目、找客户、活动预约、有奖问答、积分晋级(与造价168平台银卡、金卡、钻石卡会员积分无缝对接),微材通一手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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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关于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从业章遗失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粤价协[2013]010号),现将罗春梅等共199人遗失《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名单见附件)进行公告。

      附件: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遗失名单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抄送: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造价168通过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数据标准》接口技术测评

      喜讯!新年开门传捷报!2014年12月3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关于公布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数据标准>接口技术测评首次通过名单的通知》,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为首批通过接口技术测评的四家单位之一。
      据悉,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数据标准》(DBJ/T 15-99-2014)已于2014年4月1日发布,并于2014年9月1日实施。12月29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此组织首次接口技术测评工作,通知了7家软件公司,共有5家公司参会,4家公司参加测评。我公司的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成功通过测试。
      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能满足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欢迎各有关单位登录造价168服务平台(www.cost168.com),下载“计价优”共享版本,所有注册会员均可免费使用,同时升级版能兼容以往版本的所有基础数据,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放心对旧版软件进行升级操作。
      如用户下载过程如有疑问,请拨打造价168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20-1168,或在168网站点击企业QQ(4000201168)的“点击交谈”。

      附件:关于公布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数据标准》接口技术测评首次通过名单的通知
  • 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关于规范佛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报价行为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管理正在全国推行,佛山市是工程造价改革的前沿区域,建立良好的诚信系统,形成良性竞争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但近段时间里在我市的一些工程计价招投标项目中,个别单位以恶意压低收费等形式参与投标,违反了建设部149号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令第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而即将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中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七条约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此,希望各会员单位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如出现恶意压价、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单位,经协会商议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

      2014年12月2日

  • 关于发展2015年度茂名工程造价信息会员的通知

     

           附件:茂名造价信息登记表

     

  • 计价优V3.6(001)升级版本发布说明

    1 产品版本说明


    2 产品概要说明
       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是一款功能强大、上手容易、最具专业背景的通用工程计价软件。软件内置平台指标工具,可快捷的实现包括量、价在内的工程的技术经济 分析,清单项目特征数据最完整、项目特征生成模式最多样,并拥有最全面、最准确、最智能的定额调整数据,使之更方便造价人员使用。
      专业、快捷、精准、高效——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将为您的工程造价工作水平带来大幅度提升。欢迎各单位使用。我们也将继续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3 更新内容
    3.1 程序更新
      1. 项目管理增加以下功能
       1) 新增项目工料机汇总来源功能
       2) 新增项目文件加密功能
       3) 新增项目文件同时导入多个单位工程文件功能
      2. 按照东莞市交易中心最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工程量清单XML数据接口V3.0.0. 3的标准,修改了招投标XML导入导出。
      3. 新增定额计价的暂估价可设置计入材料费功能
      4. 新增清单组价方案导出导入等功能
      5. 新增在线加载信息价的选择最新价功能
      6. 新增工料机编码支持下拉选择功能
      7. 按照2013清单规范改进增加费的应用设置功能
      8. 改进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用功能
      9. 改进工料机的供应方式分类设置功能
      10. 改进三材系数的提示功能
      11. 改进其他项目界面左侧目录编辑功能

    3.2 数据更新
    广东数据:
      1. 新增《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2012)》指引
      2. 完善《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各章册的拆除系数
      3. 勘误《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主材换算不合理的数据
      4. 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报表中心新增封面和总说明报表

    甘肃数据:
      1. 修改甘肃材机名称与型号规格显示格式
      2. 勘误《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定额子目名称
      3. 补充《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 》、《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3)》部分主材

    4 使用说明
      1.计价优共享版本,所有注册会员可免费使用。
      2.计价优综合业务版本比共享版本增加了打印、输出、加载在线信息价及指标生成功能,造价168的收费注册会员可使用。
      3.计价优同时兼容以往版本的所有基础数据。
      4.编辑东莞招投标电子标必须登录账号,否则XML文件不符合东莞招投标电子系统接口的标准。

    5 安装说明
      1.安装计价优版本安装包即可。下载地址:
      广东版本:http://download.cost168.com/Cost168%28GD1128%29V3.6.001.exe
      甘肃版本:http://download.cost168.com/Cost168%28GS1128%29V3.6.001.exe
      2.下载过程如有疑问,请拨打造价168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20-1168,或在168网站点击企业QQ(4000201168)的“点击交谈”。
      同时,为不断更新和优化软件,请用户及时反馈您的使用感受,我们将持续完善,感谢您的支持!

    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版电子资审评标信息

      据造价信息网获悉,2014年11月11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新版的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系统相关操作手册(建设工程)和电子招投标相关软件下载(建设工程)(政府采购)。

      据悉,2014年10月30日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新系统交易的项目将全程实行电子化操作,相关从业人员请注意。

      查看详情及下载操作指引,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资质评标索引。

    附件:一览表
    新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手册(政府采购)

    1、新政府采购系统操作指引手册(采购人).zip

    2、新政府采购系统操作指引手册(供应商).zip

    3、新政府采购系统操作指引手册(评标专家).zip

    电子评标系统相关操作手册(建设工程)

    序号

    项目类别 

    标题 

    备注

    发布日期

    1

    水务工程(给排水) 

    V2.1水务建设给排水类项目招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doc

    适用于水务工程给排水类项目

    2014-9-30

    2

     水务工程(给排水)

    V2.1水务建设给排水类项目投标文件管理软件操作手册.doc

    适用于水务工程给排水类项目

    2014-9-30

    3

     水务工程(给排水)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务建设给排水类项目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手册(评委).doc

    适用于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

    2014-9-30

    4

     水务工程(给排水)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务建设给排水类项目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手册(招标代理).doc

    适用于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

    2014-9-30

    电子招投标相关软件下载(建设工程)(政府采购)

    序号

    标题

    备注

    发布日期

    1

     广州招标文件查看工具V2.0.01.exe

    适用于建设工程(房建市政、水务工程-给排水电子评标项目(支持国标清单2008及省2010定额、双限价))、政府采购

    2014-11-11

    2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文件管理软件2.1.0.05.exe

    适用于建设工程(房建市政、水务工程-给排水电子评标项目(支持国标清单2008及省2010定额,双限价))、政府采购

    2014-11-11

    3

    招投标软件控件包(v3.8).exe

    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及电子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的支持文件,所有电子评标项目必须安装。

    2014-11-11

     

  •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召开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

         据造价信息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了关于召开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建科综函[2014]156号。

           该通知的会议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举行,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至3日(1日是报到,2、3日培训,会期两天)。会议内容是针对宣传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解读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条款;结合新标准修订介绍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和评价方法展开讨论。

           另外,要求参会人员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有关从事绿色建筑开发、设计、施工、运营、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关于召开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4]2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12]2号),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0月23日

  • 工信部网站:公示了拟公告的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七批)

      据建材价格信息网获悉,11月6日,工信部网站公示了拟公告的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七批)。

      工信部原材料司表示,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和专家复核,现将拟公告的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七批)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4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26日。如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发至邮箱或传真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建筑材料处)。

      邮 箱:yclsjcc@miit.gov.cn

      传 真:010-68205567

      附件:拟公告的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名单(第七批)

  •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发布关于失效造价员补办继续教育和资格验证的通知

      据造价信息网了解,目前我省有部分单位的造价员,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学习,在有效期内也未按时办理资格验证手续,根据《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粤价协[2013]010号)的规定,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已失效。根据这部分造价员反映的情况及诉求,经研究,同意给予补办继续教育学习和资格证书验证。

        附件: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失效造价员补办继续教育和资格验证的通知 粤价协[2014]029号

  •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深圳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造价信息网了解,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根据《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粤价协[2013]010号)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的规定,决定在11月开展2014年度深圳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详情请看附件,谢谢!

     

           附件: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深圳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深价协[2013]第12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

      据造价信息网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网获悉,《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粤府办〔2014〕54号文件通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

  • 2015年度“造价168”服务平台信息会员征订通知







  • 造价168造价软件系列启用新图标啦!

      根据企业VI应用系统要求,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造价168服务平台(www.cost168.com)的造价软件系列:造价168计价优工程预算软件、造价168工程造价指标分析系统,以及造价168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正式启用新的图标,方案现予以发布。

      

      三款软件的图标均沿袭采用造价168新Logo的椭圆形标识元素——以“168”变形的建筑物,代表着我们专注于服务建设行业。

      其中,计价优采用绿色调,造价指标分析系统采用蓝色调,算量优采用橙色调。为配合媒体发布需要,因应使用背景色的变化设计了两套用色方案。新图标将会在三款软件的升级版中使用,很快就能和广大用户见面,欢迎关注。

      新图标带来焕然一新的面貌,敬请认准造价168的造价软件系列,欢迎您登录本网站的造价软件频道下载安装使用(点击访问地址),提升造价工作效率。

      造价168造价软件一如既往信守“升级永久免费的”服务承诺,造价168始终如一给您带来提供专业、快捷、精准、高效的优质服务,让建设项目没有难做的造价!如果您在使用造价168软件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建议,欢迎致电全国免费客服热线:400-020-1168。

  • 广东省: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申请的通知

      据工程信息查询从广东建设信息网获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申请的通知。

      该通知包括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申请的相关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申请的工作流程;其它企业信用等相关事项。详情请看附件!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申请的通知

  •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五、截至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经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

      六、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代理机构的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的组织工作,及时将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为方便社会监督,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八、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略)

      财 政 部

      2014年9月26日

  • 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通过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3清单规范联合测试

           近日,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发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3清单规范联合测试结果通报》,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版本号:3.5.002 及以上)在单系统的软件评标平台上,以案例工程为覆盖面的相互交叉测试中均获得通过,最终成功通过了该项13清单规范联合测试。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件》(0922版)和近期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的相关规定,从2014922日开始,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式对电子招投标系统工具软件进行了升级调整,并从即日起发布(见《关于电子招投标系统工具软件更新的通知(东建交〔201444号)》)。今后上网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要使用新的标书制作工具软件版本制作招标文件。

           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现能满足东莞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欢迎各有关单位登录造价168服务平台(www.cost168.com,下载“计价优”共享版本,所有注册会员均可免费使用,同时升级版能兼容以往版本的所有基础数据,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放心对旧版软件进行升级操作。并且我公司郑重承诺: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升级永久免费!行内首创!

           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独有的近二十年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经验背景,软件产品开发能切实做到知造价人员之所需,供造价人员之所求,合造价人员之习惯,超造价人员之所想,技术功能完善齐全,有效减轻造价的工作强度和难度。作为具有专业背景的通用工程计价软件,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不仅仅是一款软件,还是造价168一站式专业造价服务平台的客户端,特别功能如下:

          1数据和程序分离:下载计价优任一省份版本安装后,若想拓展软件的使用区域,只需再下载指定区域的数据安装包或者通过软件的更新数据将其他省份的数据安装上,即可以凭一套程序通用全国。

          2无需加密锁注册一个用户账号可使用计价优及造价168网站的各项服务。稍后登录即可以当作学习版使用,免去了加密锁的丢失所带来的一些麻烦。

          3数据支撑平台计价软件和造价168平台是互通的。“在线询价”、“在线加载信息价”、“在线查价”等功能与168平台共享信息资源。计价优的“桌面数据推送功能”,能将168平台实时更新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造价新闻等数据自动推送到用户电脑桌面。

          4内置指标分析系统计价优内置平台指标工具,兼容第三方软件数据生成指标报表,可快捷的实现包括量、价在内的工程的技术经济分析,使之更方便造价人员进行预结算审核、快速估算。

          5参数化调整、附注调整,专业、完整、准确计价优清单项目特征数据最完整,包含五个专业7000多条清单特征描述,80%清单特征可通过勾选直接输入,高效快速。项目特征生成模式多样,定额附注调整齐全,定额附注调整数据覆盖五大专业章册说明及脚注,并将附注调整参数化,更加符合预算人员的使用习惯。软件还可以智能分析导入电子表格数据:导入EXCEL功能可将清单、定额子目、主材、独立费一并导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专业、快捷、精准、高效——造价168“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将为广大用户的工程造价工作水平带来极速提升。欢迎各单位使用。我们也将继续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如用户下载过程如有疑问,请拨打造价168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20-1168,或在168网站点击企业QQ(4000201168)的“点击交谈”。

           附件:

           1.关于电子招投标系统工具软件更新的通知 东建交〔2014〕44号

           2.东莞交易中心13年清单计价规范联合测试结果通报 东建交〔2014〕45号      

     

    (文/华联科技市场部-黄巧玲 通讯员客服部-吴倩)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答记者问

      2014年10月8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此,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有何新的变化和要求?

      答: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将会带来三点变化:第一,财政部门将取消对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自2014年8月3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将不再需要资格证书,已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证书自动失效,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将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第二,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和便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代理机构网上登记管理实行“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办法。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建设新的代理机构管理系统,新系统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省级分网站(相关网址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进行网上登记。第三,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要求,研究制定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一是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规范采购代理行为。二是加快组建行业协会,依靠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代理机购的社会公德意识。三是制定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方法和标准,积极开展行业评价,并打破地区行业保护,形成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评价信息的互认共享。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网上登记信息包括哪些内容?自愿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网上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自愿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需要完成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分网站在线填写上述登记信息;二是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需要说明的是,登记信息和上传资料均应由代理机构自行完成,包括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也应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有意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老代理机构有何政策衔接安排?

      答:这实际上包含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网上登记系统开通前两个层面的政策衔接问题,一是系统建设期间如何保障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二是如何不损害原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已申报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的权益。对于第一个层面的衔接,《通知》规定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完成纸质登记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个层面的衔接,《通知》规定截止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接受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是否还对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出现代理机构登记资料造假情形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代理机构不再提出任何资格条件,不做任何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仍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为防止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登记,《通知》规定:一是将代理机构所有登记信息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引入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是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对于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代理机构,其名称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需要提请代理机构注意的是,为了方便社会监督,《通知》规定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问:资格认定取消以后,采购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答:自即日起,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已完成纸质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采购人可以在名单中选择代理机构。据统计,目前此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3000多家,已经可以基本满足政府采购相关代理业务的需要,资格认定取消不会影响相关业务的开展。

           附件: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22日以粤司办〔2014〕23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

      第五条 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认证认可和司法鉴定质量评估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二)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适合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五)有符合司法部规定的仪器、设备,或必需的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必备配置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

      (六)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2年内应当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七)每项司法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中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八)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在1-2项(含2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一个主要鉴定类别名称+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3-5项(含5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6项(含6项)以上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事业性质单位申请的、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构成为:“设立主体单位名称+司法鉴定所(中心)”。类别、所、中心的称谓要求同第(一)项;

      (三)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在驻所地以外的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构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名称+分所”。

      省外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同上。

      第十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申请人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资料,其中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与申请人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五)住所证明。自购房产的,应当提供相关房产的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属于租赁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六)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账单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申请人承诺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及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八)《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九)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人申请在拟设立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现执业的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明确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外省(自治区、市辖市)司法鉴定机构到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正确。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建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

      (二)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核对章上应有核对人的签名和核对日期;

      (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材料提供方商请协助核查。核查过程应当有书面材料证明并上报。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十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应当同意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章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执业类别,需提交申请书及符合第十条(七)、(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程序参照第三章。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申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的变更申请。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修改,应当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材料:变更名称的,提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下同)及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名称;变更住所的,提交申请表和符合第十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提交申请表及符合第十条(四)项的材料;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申请表和符合第十条第(六)项的资金证明。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事项和日期。变更登记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

      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原使用期限一致。

      第二十条 司法部统一监制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自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二)司法鉴定人聘用合同;

      (三)《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四)认证认可证明材料。

      如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鉴定人、业务范围(注销或增加执业类别)其中一项或数项有变化的,按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变更或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办理。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第二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十日内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不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交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件、司法鉴定印章。

      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注销登记情形而不申请注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审核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注销登记决定书。

      第七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编印。

      第二十九条 凡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应当统一编入名册并公告。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东省)》,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更新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八章 许可登记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许可登记档案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资料应并入其许可登记档案保管。

      第三十三条 经司法行政部门核查存在递交虚假登记材料的,应当将相关申请材料作为调查取证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本细则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此略。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22日以粤司办〔2014〕23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

      第五条 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七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行业详见附件1)

      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行业见附件1)

      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详见附件2)

      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且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只适用于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类别)

      (三)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在职公务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拟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组织)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身份及学历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签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四)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司法鉴定机构正在申请的,提供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合同;

      (六)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

      (七)下列相关专业的经历材料之一:

      1、近期参与的鉴定案例5宗;

      2、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2篇;

      3、排名前三名的省级以上科技(科研)成果1个;

      4、与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发明专利1个。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行业规定。

      第十条 申请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个人按条件和要求准备相关的书面材料。

      申请机构根据条件和申请材料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三章 登记申请材料的核准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正确。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建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

      (二)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核对章上应有核对人的签名和核对日期;

      (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材料提供方商请协助核查。核查过程应当有书面材料证明并上报。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一)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应当同意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许可决定,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司法鉴定人变更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机构的申请。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许可变更,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代为申请,填写《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参照第九条办理。

      撤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程序决定。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站,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交《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符合第九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跨地级以上市变更执业机构的,转出地及转入地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在接到材料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入地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二十条 增加执业类别的申请,按许可登记办理,申请材料与之前申请材料有重复的可以不报,但须说明。

      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类别,应当依照登记或者注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统一监制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终止期限应当和劳动合同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由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

      (二)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级司法部门备案,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设立或者注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不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本人未办理转所执业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人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应当由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提交《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交回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件、司法鉴定人印章。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

      司法鉴定人符合注销登记情形,不申请注销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本细则的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此略。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通知

     

  • 住建部副部长:五主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9月4日明确表示,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本月启动。在此期间,将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强化工程质量制度建设

      只有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工程质量,才能更大程度避免建筑和工程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才能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民众也才能安心居住。那么,谁该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就是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说。

      王宁告诉我们,工程质量责任应该由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具体到人,应该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这五方主体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王宁说,“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5个人的责任。不管责任人是离开原单位还是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

      另外,此次“两年行动”还将强化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以及信息档案制度。工程开工前,5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做出承诺。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便于接受监督。

      严打转包挂靠等行为

      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4种行为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原因,这些违法行为使工程质量安全无法保障,企业责任难以落实。此次“两年行动”将这4种违法行为作为了打击的重点。

      王宁强调,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严厉处罚。

      王宁介绍,“两年行动”将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突出质量问题。

      据了解,按照计划,今年9月至10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今年11月至2016年6月,由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诚信体系数据库

      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除了常抓不懈,还应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建设是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质量长效机制建设的内容。

      王宁介绍,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个省区市将完成3大数据库建设。2015年底前,31个省区市将全部完成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监管目标。

      为配合此次“两年行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于近日出台了包括《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在内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启动‘两年行动’,并不代表以后就不抓了。抓工程质量永远没有尽头。”陈政高说。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4〕15号

    各市、县(区)造价管理站,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已于2014年7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

      二、在2014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按原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9月1日

  •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四价备案”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数据标准(DBJ/T15-99-2014)》的通知

  • 广东华联“造价实战经验交流会”受热捧[图]

      2014年8月28日下午2时30分,由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造价实战经验交流会”在广东科学馆202会议室举行。现场座无虚席,来自广州自来水公司、宜通世纪、正佳集团、广州园林建设、华南理工大学等投资业主、施工单位、咨询企业,以及专业院校的80名嘉宾获邀到场参会。
     
    “造价实战经验交流会”在广东科学馆202会议室举行。
      本场交流会主要围绕“造价实战经验”的主题,由华联科技培训讲师谢水玲和与会人员进行“造价行业的创新服务及工具分享”,华联咨询副总经理,建筑、装饰、市政专业专家胡灼桢主持了“工程造价计价的技能及操作培训”,包括是一个主题,内容也比较符合参会人员的“口味”,例如:2013年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土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回填方及土石方运输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2013清单对计价风险的界定,钢板桩计量、模板计算、放坡计算、机械进退场费、赶工费,它们有哪些计价上的细节、技巧需要注意等常见造价问题解答。专业实用、有深度的造价实战内容赢得了业内人员的认可,2个多小时的交流会大家聚精会神聆听,也积极参与发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胡总主持的“工程造价计价的技能及操作培训”深受与会人员欢迎。
      同时,为感谢各与会单位的大力支持,活动还设置了一系列激动人心的惊喜抽奖环节,让交流会氛围更加热烈,掀起了阵阵高潮。幸运客户们赢取了多项大奖,广东森维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星制冷机电工程公司、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宏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参会代表分别领取了价值6800、3800元、1680元不等的造价168平台会员套餐。另外,现场积极参与抢答活动的四名参会代表也获得了50元话费奖励,所有参与问卷调查的人员均可获得试用套装回馈。
     
    获奖嘉宾与颁奖嘉宾合影(右一为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灼桢)
      充实的交流会,丰富的礼品,让大家“收获丰富”。客户朋友第一时间认识了解到造价行业的创新服务及工具——我们为建设行业主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咨询企业、施工企业、建材生产企业、建材供应商、专业院校及工程造价人员打造的专业而成熟的造价信息化平台,提供了集项目商机、计价软件、材价信息、采购信息、造价指标、造价资讯为一体的专业造价服务,让广大用户的专业化工作朝着快捷、精准、高效的目标迈进。交流会上讲师们的无私分享也进一步满足了造价从业人士的实战交流需要。参会人员积极配合的问卷调查,同时也为造价168平台了解用户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供了认知渠道和参考意见。
      藉此交流平台的契机,造价168服务平台和参会人员双方的深入交流,实现共取双赢。

    (图/市场部-黄巧玲、文/市场部-黄嘉仪)
  •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召开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4]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有关行业造价管理机构:

      经研究,定于2014年9月2~4日在上海市、9月10日~12日在北京市、9月16日~18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召开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研究讨论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实施方案;

      (二)讨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和定额体系;

      (三)讨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修订意见。

      二、参加会议人员

      请各省按照会议内容选派相关处、站负责同志和熟悉业务同志参加前两天半会议,参会名单见附件1。第三天下午听取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意见,企业参会名单由会议所在地管理部门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确定。

      三、会议时间

      (一)上海会议:2014年9月2~4日,9月1日报到。

      (二)北京会议:2014年9月10~12日,9月9日报到。

      (三)银川会议:2014年9月16~18日,9月15日报到。

      四、会议地点

      (一)上海会议:上海市斜土路688号,上海华美达和平大酒店,021-53028888*8204。

      (二)北京会议: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甲5号,北京银龙苑宾馆,010-68351166。

      (三)银川会议:银川市解放东路6号,银川宁丰宾馆,0951-6090001。

      五、有关要求

      会议讨论的相关材料请登陆www.cecn.gov.cn下载,请参会代表提前做好准备,提出意见建议。

      六、有关事项

      (一)上海会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承办,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协助做好会务工作;北京会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承办;银川会议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二)请上海参会人员于2014年8月27日前将回执(附件2)传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北京参会人员于2014年9月3日前将回执传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所,银川参会人员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回执传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会议期间住宿、交通费用自理。

      七、联系人

      标准定额司:程文锦 010-58933231 18101067967

      标准定额研究所:刘大同 010-58933851 18201684914

      liudt@mail.cin.gov.cn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薛秀丽 13601148389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魏吉 021-64224566 13816409297

      冯闻 021-54614788*6027 13671817166

      feng_wen2001@126.com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哈默冉 0951-5054650 18995185629 nxzjgl@163.com

      李 莉 0951-5065438 18309587775

      附件1:参加审查会人员名单

      附件2:回执

      标准定额司

      2014年8月22日

     

  • 住房建设部: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10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信息化管理,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建设,建立企业资质统一的发布平台,现决定启用我部开发的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发证部门)可下载或升级新版证书管理系统。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级发证部门应使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打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管理系统停用。

      二、所有建设工程企业(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的资质证书(含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应使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进行打印,包括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注销、重新核定、信息变更等。各级发证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订购和打印证书信息,同时系统自动完成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的信息更新备案。对于未进行信息更新备案的资质证书,有关信息无法进入中央数据库,在信息核实前我部不予认可。

      三、新版证书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各级发证部门应对系统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对于缺失的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如发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有误,管理权限和操作权限属于本级的,由本级部门进行修改;管理权限和操作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的,应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上级部门核实后进行修改。

      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密码锁仍使用已配发的原证书管理系统密码锁;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的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密码锁由我部免费配发,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本行政区域内需要配发密码锁的单位(每个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把密码锁),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人员登记及密码锁申领表》(见附件),并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我司申领。

      联系人:

      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张跃群、王京,电话010-58934626

      2、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温道庆、蒯文涛,电话:010-88018260-617/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8月18日

  • 广东省:2014年直考生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及专用章的通知

      关于省直考生领取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证书及专用章的通知

      粤价协[2014]024号

    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的考生:

      参加2014年度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已办理完毕,现将领取证书、专用章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时间:

      2014年8月18日—9月26日(节假日不上班)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领取地点: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广州市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四楼培训部)。

      三、费用:

      造价员证书及专用章工本费各50元。

      四、其他事项

      1、领取证书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

      2、已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需交回旧证与旧章换取新证书与新章。

      3、在校生合格人员,只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毕业后在有效期内有工作单位的,登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www.gdeca.org.cn)造价员管理系统,在“造价员业务办理”中提交“从业登记申请”,持《广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登记申请表》和毕业证书原件到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办理从业登记手续。

      4、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持委托人的代领委托书。

      五、联系方式

      培训学校:李老师020-22266088、22266188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5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 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 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0日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华联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V3.5.001)版本升级发布

      一、产品版本说明

    软件名称
    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
    新版本号
    V3.5(001)-20140722
    发布日期
    20140722
    旧版本号
    V3.4(133)-20140425

      二、产品概要说明

      华联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是一款功能强大、上手容易、最具专业背景的通用工程计价软件。软件内置平台指标工具,可快捷的实现包括量、价在内的工程的技术经济分析,清单项目特征数据最完整、项目特征生成模式最多样,并拥有最全面、最准确、最智能的定额调整数据,使之更方便造价人员使用。

      专业、快捷、精准、高效——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将为您的工程造价工作水平带来极速提升。欢迎各单位使用。我们也将继续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三、更新内容

      程序更新:

      1. 项目管理增加以下功能

      1) 新增批量修改工料机价格并同步到所有单位工种功能

      2) 新增批量打印、导出所有项目报表功能

      3) 新增三材用量汇总表功能

      4) 新增导出所有单位工程功能

      5) 新增复制、移动选定单项、单位工程功能

      6) 新增上移、下移单项、单位工程功能

      7) 改进项目文件按照选择的年份输出相应报表文件

      8) 投标项目增加支持选择清单库年份功能

      2. 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工程量清单XML数据标准接口V2.0修改了招投标XML导入导出。

      3. 工料汇总增加调整市场价支持下拉选择运算符合更新市场价

      4. 工料汇总新增保存价格文件功能

      5. 新增恢复到标准定额功能

      6. 载入报表方案默认路径修改

      7. 单位工程基本属性修改

      8. 保存文件时能把报表文件勾选保存起来

      9. 单位工程文件编辑界面增加面版设置功能

      10. 新增按照选择工程地点自动默认地区类别功能(广东版本)

      11. 钢支撑实现方法改进(广东版本)

      12. 新增自动计算超高降效费用功能(甘肃版本)

      13. 新增选择纳税地区默认税率(甘肃版本)

      14. 属性窗口“定额换算”改成“定额调整”

      15. 定额编辑器增加三材类别和系数编辑功能

      16. 更换了软件安装的界面图标和软件界面的图标、文件的图标

      17. 修改了用户登录软件的登录机制

      18. 解决了用户登录软件时提示“用户账户允许同时在线用户数已用完”的问题

      19. 解决了在线加载信息价无法加载季度的问题

      数据更新:

      广东数据:

      1. 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数据

      2. 修改《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勘误(二)

      3. 修改《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制作基价

      增加《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

      4. 增加《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定额数据以及配套定额调整、报表文件等

      5. 增加修缮专业清单计价模板文件

      甘肃数据:

      1. 修改《全国工程量清单规范(2013)》清单名称错误、单位为空的问题

      2. 修改《甘肃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定额名称错误问题(2-643定额名称含“?”改成“遍”

      3. 修改《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3)》材料名称错误问题

      4. 修改《甘肃省市政工程量消耗定额(2005)》定额关联主材不对的问题

      5. 增加《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3)》定额关联主材(书上无的补充进去)

      6. 所有定额库增加三材类别和三材系数

      7. 清单计价2013报表文件增加《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二》

      8. 修改清单计价2013所有专业的模板

      四、使用说明

      1.计价优共享版本,所有注册会员可免费使用。

      2.计价优综合业务版本比共享版本增加了打印、输出、加载在线信息价及指标生成功能,造价168的收费注册会员可使用。

      3.计价优同时兼容以往版本的所有基础数据。

      五、安装说明

      1.安装计价优版本安装包即可。下载地址:

      广东版本:http://www.cost168.com/software/ff8080814159bb0801415e21963a6795.html   

      甘肃版本:http://www.gsgczj.com.cn

      2.下载过程如有疑问,请拨打造价168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20-1168,或在168网站点击企业QQ(4000201168)的“点击交谈”。

      同时,为不断更新和优化软件,请用户及时反馈您的使用感受,我们将持续完善,感谢您的支持!

      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07月22日

  •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公布2014年广东省直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粤价协[2014]023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考生:

      2014年广东省直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评卷工作已完成。现将合格名单公布如下(名单详见附件)。考试合格考生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印章发放时间另行通知,请各考生留意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网站公布的信息(http://www.gdeca.org.cn/)。

      附件一:2014年省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二:2014年省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安装工程专业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三:2014年省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市政工程专业合格人员名单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14—2020年。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探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公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各部门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各行业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自律活动;各地区探索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整合应用;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日益上升,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二)形势和要求。
      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科学发展机制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组织形式及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处于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拓展期。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交流更加密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要条件,是推动建立客观、公正、合理、平衡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适应全球化新形势,驾驭全球化新格局的迫切要求。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加快完善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流通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形成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和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的条件审核,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加强国家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三、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普及诚信教育。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
      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
      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三)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把信用管理列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
      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一)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行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
      (二)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加强地区内信用信息的应用。各地区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大力推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
      (三)征信系统建设。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
      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征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
      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逐步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地区、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
      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推进并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培育发展本土评级机构,增强我国评级机构的国际影响力。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鼓励我国评级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加强与其他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的协调和合作。
      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
      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信用服务机构要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建立实施支撑体系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本规划纲要总体要求,成立规划纲要推进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规划纲要部署和自身工作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实施专项工程。
      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进行分类管理,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农民在参与中受到教育,得到实惠,在实践中提高信用意识。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推动创新示范。
      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示范地区率先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示范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强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并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必备要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对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融资活动中试行开展地方政府综合信用评价。
      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五)健全组织保障。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健全组织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全国性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地方政府推进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 “华联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通过广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软件测评

    造价168  为配合《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计价指引”)的施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61718日组织开展了计价指引的软件测评。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华联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顺利通过测评,我公司因此成为本次测评合格的六家单位之一。

    华联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是一款功能强大、上手容易、最具专业背景的通用工程计价软件。软件内置平台指标工具,可快捷的实现包括量、价在内的工程的技术经济分析;清单项目特征数据最完整、项目特征生成模式最多样;并拥有最全面、最准确、最智能的定额调整数据,使之更方便造价人员使用;软件拥有强大的造价168服务平台(www.cost168.com)数据支撑平台,材价信息及造价资讯智能推送到用户桌面。

    本软件现已通过广州市、东莞市工程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接口评测,能满足广州、东莞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欢迎各单位使用。我们也将继续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华联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开创工程造价软件升级免费的先河,我们面向广大工程造价行业用户做出郑重承诺:升级永久免费,下载即可用。

    下载地址:→GO!

  • 造价168全国工程招标信息栏目全新上线

           从610日起,造价168服务平台项目商机频道【工程信息】栏目全新改版上线,网罗全国各地招标信息,无需注册登录,让你轻松在线,免费一站找遍大江南北。

           【工程信息】栏目内容齐全,分类清晰,用户可以按照项目类别、总投资金额、项目进度节点、项目地域标签进行索引。新版【工程信息】采集地域覆盖全国22个省市:北京、重庆、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西藏、宁夏、新疆、黑龙江、辽宁、吉林,除广东地区的部分工程信息面设有查看权限外,其余地区招标信息一律免费开放查看,用户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回溯查看招标项目的信息源、打印页面等。在此基础上,本栏目将继续扩展收录的地区,提升服务质量。       

           找全国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就上造价168,一站式专业造价服务,第一时间查看商讯、捕捉商机。

  • 中价协:关于召开全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价协〔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

      为充分发挥各级协会在工程造价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共同学习交流,统一认识,经研究,定于在山东省召开全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长会议,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结合十八大精神解读如何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二)行政许可改革课题研究情况汇报

      (三)关于加强个人会员发展的思路

      (四)关于诚信体系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

      (五)关于加强会费收缴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关于造价师和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汇报

      (七)149号部令修订思路

      (八)会议讨论及总结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理事长或秘书长出席会议,限1人参会。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一)会议时间:2014年6月18日-19日,会期1天半,17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山东新闻大厦

      地址:济南历下区泺源大街6号(泺源大街和历山路交叉路口向西200米),酒店联系电话:0531-86969999

      (三)中价协联系人:薛秀丽 电 话010-68331178

      李宏伟 电 话010-68331163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议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本次会议委托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承办,为便于会议安排,请参会代表填写好回执于2014年6月6日前将参会回执表传真至010-64368190,或发送邮箱至313235397@qq.com。

      会务联系人: 彭春丽 彭 婕

      电 话: 010-52361307 52361308 13141188462 13983045388

      附件:秘书长会议回执表.docx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4年5月15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司制定了《2014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担单位抓紧落实。

      附件:2014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xls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5月6日

  • 有关揭阳市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的通知

  • 关于印发深圳市2014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由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相关单位修订的《2014年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现已发布,为帮助各位报考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考前复习,全面了解考试范围和掌握相关知识,有效地提高应试能力,现将《考试大纲》在网上挂出(详见附件),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 中价协第二届企业家高层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开幕

      据造价168了解,2014年4月18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届企业家高层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本次论坛旨在继续推动和促进造价咨询行业理清思路、把握方向、激发活力、创造未来。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专业、融合、创新、跨越。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刘嘉、周尚洁、郭怀君,秘书长吴佐民,副秘书长刘朝阳以及来自全国各地近120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企业家代表欢聚一堂,加强合作,共谋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长周伟群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陈淮主任作为特邀嘉宾,在开幕式上做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产业政策的十大辨析——解读与理解》主题报告及互动交流。本次论坛由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办。

  • 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问题咨询办事指南

    附件: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问题咨询申请表.doc
  • 广东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全面启用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的通知

  • 举办2014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茂 名 市 建 设 培 训 学 校

      茂建培字〔2014〕6号

      关于举办2014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

      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粤价协 [2013]010号)有关规定和省造价协会的安排,我校决定组织2014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经所在单位或院校同意,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三)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报考需提交的资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该表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动生成,考生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确认);

      (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贴在报名表的右下角;

      (三)近期小一寸白底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贴在报名表空白处);

      上述(一)、(二)、(三)为报名考试必交资料。

      所附资料原件核对后退回,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资历、学历等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也取消已取得专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30日止。

      (二)考试报名方式:

      造价员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eca.org.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资料,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持报名表到市造价站现场确认报名。

      (三)资料报送地点:

      茂名市建设培训学校(市双山四路18号大院)。

      四、考试专业

      本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共二个专业。

      五、考试大纲及参考教材

      (一)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统一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资格考试大纲》(2012)。

      (二)参考教材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1年主编的《建设工程计价基础知识》、《标准施工合同应用》、《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安装工程);

      2、2013年修正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

      3、广东省近年造价员资格考试《工程计价基础知识》、《工程计价应用》建筑与装饰、安装练习题。

      如需订购教材,请提前与茂名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668-2867058。严禁考生使用盗版教材参加培训。

      六、考试科目、形式及答题要求

      1.《工程计价基础知识》科目为闭卷考试(各专业统考),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该科考试,题目为客观题,一律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试题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所有考生均须作答)和专业基础知识(考生按其所报考专业选做;报考多专业的考生,任选一个报考专业作答)。

      2.《工程计价应用》为案例分析题,在给定的计量与计价表格上答题。考生只准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考前公布的考试工具用书参加本科目考试,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资料和通讯工具一律禁止带入考室。

      七、考试时间

      2014年6月28日、29日。

      八、考试费用

      1.工程计价基础知识:150元/科;

      2.工程计价应用(××工程):250元/科;

      以上费用包含报名费、评卷费和考务费(不含证书、印章费及考前培训费)。

      九、其他事项

      (一)准考证的打印

      考生于2014年6月15日至6月27日登录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造价员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逾期责任自负。

      (二)证书发放方式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名单公布后,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颁发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未尽事宜,将在“茂名工程造价信息网” 上通知(网址:http://mm.gdcostzx.com/home/home.action)。

      (四)联系方式

      单位:茂名市建设培训学校

      联系人:雷雨轩、黄淳

      电话:2297822、2297800

      茂名市建设培训学校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 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调查分析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调查分析的通知》(粤建质函〔2014〕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配合省厅开展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调查分析工作,并将调查分析材料于4月23日前报我局建管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附件

      附件 附件 关于开展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调查分析的通知-20140409.rar

  • 关于宣贯概算与环境卫生作业定额的会议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与《广东省城市卫生作业综合定额》于201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做好宣传贯彻和业务培训工作,我站将举办宣贯培训班,请各单位安排主要业务相关人员参加。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与《广东省城市卫生作业综合定额》。培训由有关软件公司专业人员授课,并邀请省造价管理总站主要编写专家主讲。

      二、培训对象

      1、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2、财政部门、建设投资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城市卫生作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造价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4年4月27日上午9:00至12:00;培训地点:揭阳市住建局十一楼会议厅。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 有关2013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举办深圳市2014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深价协〔201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今年的工作安排,我协会组织实施2014年度我市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经所在单位或院校同意,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

      (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考试专业

      本年度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共三个专业。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四、考试形式及答题要求

      (一)《工程计价基础知识》科目为闭卷考试,题目为客观题,一律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试题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所有考生均须作答)和专业基础知识(考生按其所报考专业选做;报考多专业的考生,任选一个报考专业作答)。

      (二)《工程计价应用》为案例分析题,在给定的计量与计价表格上答题。考生只准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考前公布的考试工具书参加本科目考试,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资料一律禁止带入考室。

      五、考试大纲及参考教材

      (一)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由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修订后另行公告,考生届时可登录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查阅下载。

      (二)参考教材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1年主编的《建设工程计价基础知识》;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3)《2013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4)《2003深圳市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5)《2002深圳市政工程综合价格及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

      (6)深圳市地方法规和计价文件等。

      六、报名办法

      本年度造价员考试报名,按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的规定,实行网上报名的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16日。

      各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广东省造价员管理信息系统”(http://zjy.gdcost.com)报名。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

      考生的交费及报名确认时间为2014年5月5日至5月18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星期六、日正常上班)。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持“报考资料”到深圳市豪科培训中心进行交费及报名确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号知本大厦23楼D室。(地铁龙华线福民站B出口)

      (三)报考资料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交以下资料:

      (1)《广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该表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动生成,考生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

      (2)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贴在报名表的右下角;

      (3)近期小一寸白底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贴在报名表空白处);

      上述(1)、(2)、(3)为报名考试必交资料。

      所附资料原件核对后退回,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资历、学历等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也取消已取得专业资格证书。

      七、考试费用

      (一)工程计价基础知识:150元/科;

      (二)工程计价应用(××工程):250元/科。

      以上费用包含报名费、资料审核与考务费、考场租用费、监考人员劳务费、改卷人员劳务费、税金及其它杂费。(不含证书、印章费及考前培训费)。

      八、其他事项

      (一)考场设在深圳市某学校,详细地址将在考生的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打印

      考生于2014年7月1日至7月12日登录“广东省造价员管理信息系统”(http://zjy.gdcost.com)打印准考证,逾期责任自负。

      (三)证书发放方式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颁发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结果将在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网站及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网站查询,资格证书由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发放。

      (四)考前培训班

      我协会委托深圳市豪科培训中心举办我市考生的考前培训工作,考前培训班由考生自愿选择参加,培训班详细情况另行通知,届时可登录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网查阅。

      (五)联系方式

      1.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联系人:崔先生 电话:0755-83254633

      网址:http://www.szcea.org.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45号汽车大厦四楼A409室

      2.深圳市豪科培训中心:

      联系人:王小姐、黄小姐、崔小姐

      电话:0755-82998552、82998556、82998251

      网址:http://www.china-haoke.com/hkpx/index.asp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号知本大厦23楼D室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 关于佛山市2014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确认的通知

      佛价协[2014]0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2014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安排,我会将在佛山设立考点,组织考生参加2014年10月25、26日的全省统考,同时为使考生更有系统进行复习,顺利通过考试,我会将于8-9月举办造价员考前培训班,特聘省造价协会专家库参与出题和评卷的专家教授进行培训辅导,并在总结去年办班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3天的课时,即各专业的培训时间为10天,现将具体报名确认办法、考试要求及考前培训班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

      本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共三个专业。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三、考试形式及答题要求

      1、《工程计价基础知识》科目为闭卷考试,题目为客观题,一律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试题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所有考生均须作答)和专业基础知识(考生按其所报考专业选做;报考多专业的考生,任选一个报考专业作答)。

      2、《工程计价应用》为案例分析题,在给定的计量与计价表格上答题。考生只准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考前公布的考试工具书参加本科目考试,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资料和通讯工具一律禁止带入考室。

      四、考试大纲及参考教材

      (一)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统一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资格考试大纲》(2012)。

      (二)参考教材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1年主编的《建设工程计价基础知识》、《标准施工合同应用》、《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2、2013年修正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

      3、广东省近年造价员资格考试《工程计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价应用》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练习题。

      五、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或院校同意,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 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经济工程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 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

      (三)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三年级或大学专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六、报名办法

      (一)统一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考生需先登录“佛山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www.fsgc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填写资料,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

      (二)持报名表到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现场确认(禅城区人民路98号306)。

      (三)需要参加考前培训学习的考生,可在现场确认时一并报名交费。培训班安排在8-9月进行,具体上课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报名费用

      (一)考务费 550元/人。

      (二)培训费 一个专业1900元(含教材、资料、习题等),如需参加两个专业的培训,加收1300元(含教材、资料习题等)。

      考前培训班将安排省造价协会专家库参与出题和评卷的专家授课,每个专业学习时间10天。

      考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培训或直接参加考试。

      八、报名时间、现场确认地点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4月15日至9月15日止。

      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4月21日至9月30日止(上午8;30时-11:30时,下午2:00时-4:00时(周六、日及节假日放假)

      现场确认地点: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禅城区人民路98号306)

      九、其他

      今后的造价员资格考试,将接受广东省造价管理总站的监督和指导,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命题、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将在网上公布,并由省造价协会颁发资格证书和印章

      联系人:江秀梅、冯洁莹

      联系电话:82626151 82626153

      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 关于2013年度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总结座谈会议顺利召开

      2014年1月10号下午,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与佛山工程造价协会共同召开2013年度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总结座谈会议,会议由市造价站信息科副科长周国亮主持,市造价站副站长吕秀娟、市工程造价协会副秘书长林深榆分别对2013年度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作工作总结、市造价站站长余建平为我市造价信息管理工作作重要讲话。会议表彰了一批佛山市2013年度优秀工程建材价格信息通讯员和2013年度市工程造价协会优秀建材供应商会员单位。

     

  • 佛山市组织参加6月9日亚太区测量师学会第18届年会

    各会员单位:
      由香港测量师学会主办的第18届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学会(PAQS)年会将于2014年6月7-10日在香港举行,为拓宽视野,促进同行的交流,我会将组织会员单位,统一参加省造价协会组织的参加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学会第18届年会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4年6月9-10日;

      二、会议费用:经省造价协会与香港测量师学会协调沟通,
    凡4月15日前报名的一律按内地会员标准收取,即为港币3250元(包括茶饮、午餐、联欢晚宴),其他的酒店住宿费、来往香港的交通和香港区内的交通费早餐等费用届时按实际费用另行收取;

      三、报名缴费时间:即日起至4月15日止;

      四、报名办法:凡需参加该会议活动的,请于4月15日前到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缴交会议费(港币3250元),由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集中上交省造价协会,再由省造价协会统一交付香港测量师协会,届时由香港测量师学会分别开具收据各参会人员;

      五、具体的出发时间、住宿、交通等问题届时另行通知。
     
     
    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
    2014年4月3日
  • 关于《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2014年第二季度定额动态人工单价的通知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给佛山市建工程造价站的委托书

     

  • 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调整建设工程堤围防护费费率的通知

  • 佛山市催促2013年10月统考合格的造价员领取印章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造价人员:

      凡在我市参加了2013年10月份全省造价员资 格统考并已合格的造价员以及持有证号为粤E06、07、08、10的造价员,你们的印章已制作完成,也已于今年2月中通知前来我会领取,现还有一部分的造 价员尚未前来领取,请还未领取印章的造价员迅速前来办理,我会将延期办理至4月30号,逾期不办理者,则自行到广州省协会办理领取手续。

      特此通知
     
     
    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
    2014年3月20日
  • 2014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即将开始

    省属、各市造价员:
      根据《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粤价协[2013]010号)的规定,我协会于2014年3月15日至12月31日开通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供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学习。有关事宜通知见附件。

      附件:1.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2.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说明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及概算定额技术交底大会会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已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自201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施行。为配合概算编制办法和概算定额的贯彻执行,满足工程概算计价的需要,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特邀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专家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进行技术交底。

      概算是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起点,技术交底会的精彩内容之一是“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其他费用和计算方法。掌握概算编制方法和规则,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士从事全过程造价管理高端造价咨询业务必备技术。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是广东省30年来第一部概算编制办法,改变了过去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概算、用预算定额编制概算综合单价的历史。

      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唯一获准使用“概算数据库”的计价软件单位,开发相应概算编制应用软件。省造价管理总站对易达清单大师概算编制和审核软件进行了技术评测,特别是对软件首创的概算审核、概算指标分析、通过概算控制全过程造价管理等功能给予高度评价。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清单大师概算编制和审核软件(版本号:清单大师2013(5.5))是工程计价的标准和配套的软件工具,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依据,是编制和审查设计概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计划、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优化设计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基础。

      主办单位: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 广州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会议邀请对象:

      1、建设投资管理部门(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等概算审批部门)、造价站、设计单位、审图中心、

      园林企业、财评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工程造价、招投标、经营、预算、合约、造

      价审计人员、教学人员。

      2、企业总经理、决策层高管、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成本总监、财务总监、造价师、税务师、律师。

      会议主要内容:

        技术交底大会时间和地点:

      时 间: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下午2:30-5:30

      地 点:广州市·天河科贸园·国际会议中心

      (天河北路882号科贸园国际会议中心)

      交通方案:地铁3号线华师站B出口,公交车五山路口、华师后门站下。

      会务联系人及报名方式:

      联系人:谭小姐 黄小姐 020-38259105 38259120

      报名方式:www.gczj.com.cn网上填写报名

      或填写报名表发送传真至020-38259787或1911414594@qq.com

      添加QQ1911414594或者发送13922763198手机短信

      短信格式为:[单位名称]+[报名人数]+[联系人]+[手机]

  •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在天津举办工程造价管理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粤价协[2014]014号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了解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趋势和先进技术,提高我省造价咨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造价咨询企业做强做大,我协会委托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在5月中旬举办工程造价管理高级研修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内容

      1、发达国家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新技术和趋势;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与发展创新;

      3、解读《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规程(CECA/GC4-2009)》;

      4、建筑信息模型(BIM)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影响;

      5、与天津市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就行业热点进行座谈交流。

      二、参加对象

      会员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等。

      三、研修地点及时间

      研修地点: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研修时间:2014年5月中旬,共三天,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研修费用

      学费3500元/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有意参加研修班的人员请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报名回执表发传真到省工程造价协会。

      省工程造价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文天

      联系电话:020-83337335

      传真:020-83331494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01室

      附件:工程造价管理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 2014年关于广州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的通知

      穗价协【2014】04号

      广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价协[2009]011号)有关规定,我协会决定举办2014年度广州市造价员考前培训及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

      本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共三个专业。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期时间科目

      6月28日8:30-12:30工程计价应用(建筑与装饰工程)

      6月28日14:00- 16: 30工程计价基础知识(全部专业统考)

      6月29日8:30-12:30工程计价应用(安装工程)

      6月29日14:00- 18:00工程计价应用(市政工程)

      三、考试形式及答题要求

      (一)《工程计价基础知识》科目为闭卷考试,题目为客观题,一律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试题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所有考生均须作答)和专业基础知识(考生按其所报考专业选做;报考多专业的考生,任选一个报考专业作答)。

      (二)《工程计价应用》为案例分析题,在给定的计量与计价表格上答题。考生只准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考前公布的考试工具书参加本科目考试,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资料一律禁止带入考室。

      四、考试大纲及参考教材

      (一)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统一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资格考试大纲》(2012)。

      (二)参考教材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1年主编的《建设工程计价基础知识》、《标准施工合同应用》、《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2、2013年修正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计价应用与案例》(建筑与装饰工程);

      3、广东省近年造价员资格考试《工程计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价应用》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练习题。

      考试参考教材可到报名确认点购买,整套购买可享受8.5折优惠并赠送相应专业练习题1本。

      五、考试费用

      (一)工程计价基础知识:150元/科;

      (二)工程计价应用(××工程):250元/科;

      以上费用包含报名费、评卷费和考务费(不含证书、印章费及考前培训费)。

      六、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3月28日—2014年4月20日止。

      广州市属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广东省造价员管理信息系统”(http://zjy.gdcost.com)点选 广州市进入报名。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时间

      考生的交费及报名确认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至4月30日止(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星期六、日正常上班)。

      广州市区的考生在上述时间内持(附件1)要求的“报考资料”按报考专业分别到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培训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建筑与装饰工程)进行交费及报名确认。

      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四楼

      电话:020-22266088 22266188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

      地址:广州市建设六马路11号

      电话:020-83867768

      花都区的考生请在4月28日上午10:00-下午4:00,持“报考资料”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大道47号后座3楼,广州市花都区建筑业协会进行交费及报名确认。电话:020- 36831249,联系人:侯老师。

      从化市的考生请在4月29日上午10:00-下午4:00,持“报考资料”到从化市城郊街新村北路城郊文化中心广州大学从化教学点(城郊政府往横江200米)进行交费、报名确认及培训。电话:020-87981382,联系人:陈老师13928984203.

      增城市的考生请在4月30日下午2:00-4:00,持“报考资料”到增城市荔城街挂绿路12号建设局四楼增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交费及报名确认。电话:020-32821158,联系人:王工

      (三)报考条件及报考资料见(附件1)。

      七、考前培训班

      我协会委托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和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负责举办广州市属考生考前培训班,培训班详细资料请见(附件2),考前培训班由考生自愿选择参加。培训费用由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和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根据教材、场租、聘请师资人员授课等各项费用实际支出成本核算确定。

      需报名考前培训班的考生可在报名确认时进行报名。报名时间:3月28日-4月30日。

      八、其他事项

      (一)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考场集中设在广州,详细地址将在考生的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打印

      考生于2014年6月15日至6月29日登录 “广东省造价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准考证,逾期责任自负。

      (三)证书发放方式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颁发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结果将在“广东省造价员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查询,资格证书发放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郑小姐:83195679 李小姐:83193925

      网址:http://www.gzeca.org/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4楼1405室

      附件1: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报考资料

      附件2: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广州市属考生考前培训班介绍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附件1:

      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及报考资料

      一、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经所在单位或院校同意,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

      (三)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报考需提交的资料

      (一)《广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该表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自动生成,考生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

      (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贴在报名表的右下角;

      (三)近期小一寸白底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贴在报名表空白处);

      上述(一)、(二)、(三)为报名考试必交资料。

      所附资料原件核对后退回,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资历、学历等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也取消已取得专业资格证书。

      附件2:

      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

      考前培训班介绍(1)

      受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委托,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计划举办广州市属单位安装工程与市政工程专业造价员考生的考前培训班,欢迎广大考生踊跃参加。考前培训班详情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工程计价基础知识;

      2、安装工程计价应用;

      3、市政工程计价应用。

      二、培训形式

      采取脱产、半脱产培训,按报名人数分班。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1、脱产班:连续10天上课;

      2、半脱产班:逢周六、日全天,星期一、三、五晚上课,全期培训合计10天。(实际上课时间,报名确认后以学校排班通知为准。 )

      3、上课时间:2014年5月,按计划安排分期举办。

      4、上课地点: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内(广州市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4楼)。

      四、培训收费

      培训费每专业每人70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不含考试费、教材费)。

      五、培训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3月28日~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星期六、日正常接受报名);

      报名地点:广州市华乐路华乐大厦(北塔)四楼,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培训部;

      服务热线:020-22266088、22266188;

      联系人:欧老师、招老师、余老师

      学校网址:http://www.gdccen.com(广东城市建设教育网)。

      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

      考前培训班介绍(2)

      受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委托,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计划举办广州市属单位建筑与装饰专业造价员考生的考前培训班,欢迎广大考生踊跃参加。考前培训班详情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工程计价基础知识;

      2、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应用。

      二、培训形式

      采取脱产、半脱产培训,按报名人数分班: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1、脱产班:连续10天上课;

      2、半脱产班:逢周六、日全天,星期一、三、五晚上课,全期培训合计10天。

      3、上课时间:2014年5月,按计划安排分期举办。(具体上课课程安排另行通知)

      4、上课地点: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广州市建设六马路11号)。

      四、培训收费

      培训费每专业每人70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不含考试费、教材费)

      五、培训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3月28日~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星期六正常接受报名);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

      地点:广州市建设六马路11号四楼

      服务热线:020-83867768 83821257(传真)

      联系人:梁主任(13503032899) 许老师、冯老师

  • 广东省关于举办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

      穗价协[2014]05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关于“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全过程造价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省工程造价协会与广州、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于2014年4月23~25日在广州市共同举办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系列学习班,邀请天津理工大学尹贻林教授等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同时选用获得2013年度广东省工程造价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造价管理案例进行经验交流,为全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士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

     

      二、参加人员

      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造价咨询、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及造价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习地点

      广州市华泰宾馆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23号,宾馆联系电话:020-87789888)。

      四、学习费用

      协会会员单位:300元/人;非协会会员单位:500元/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因名额有限,报满即止。(广交会期间住房紧张,如需住房者请自行提前预定)。

      学习费用可通过银行汇款、支票提前交至省工程造价协会,也可在现场报到时交纳现金或支票。

      银行户名: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银行帐号:44-03130104000333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解放北路支行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1、请参加学习的单位于2014年4月18日前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省工程造价协会,传真号码020-83331494。

      2、持有省工程造价协会签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参加本学习班可作为造价员继续教育30学时;非造价员者,也可获得省工程造价协会签发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3、造价员参加本学习班的,应按下列说明办理造价员继续教育报名及登记,否则不予登记学时。

      (1)请于2014年4月18日前登陆“造价员管理系统”,在“造价员业务办理”提交“继续教育报名申请”,并打印造价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2)已有《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的造价员,在办理报到交费时,提交《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报名表,学习结束后由省造价协会进行学时登记并发还证书。

      未办理《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的造价员,在办理报到交费时,提交继续教育报名表一份,相片一张,并交纳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50元/本,学习结束后由省造价协会进行学时登记并发放继续教育证书。

      六、联系方式

      1、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电话:020-83337335,传真:020-83331494

      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楼造价协会培训部

      2、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电话:020-83193925,传真:020-83187695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4楼1405、1406室

      3、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

      电话:0757-82626151,传真:0757-82626152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三、四楼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佛山市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报名回执

  • 浙江省开展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金华考区)考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东阳市建管局,市本级各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金磐开发区地政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举行浙江省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浙造人管[2014]1号)精神,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见附件。

      附件:1.关于举行浙江省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金华考区)考试的通知
         2.考试大纲
         3.工作年限证明

    金华市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
    2014年3月20日
  • 北京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2014年12月31日过期的造价员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一、凡持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人员均需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收费标准:
        网络培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和通用安装工程的培训费均为220元/人(含资料费)。

      三、报名工作安排:
      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5月12日(9:00-11:00    13:30-16:00 节假日休息)。

      请将以下材料交至京价协:
      (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证书续期申请表》一份。请务必登录北京建设网,网址:www.bjjs.gov.cn在线填写、打印、上传“申请表”,若不登录影响验证后果自负。“申请表”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及造价员从业印章,并在工作业绩栏填写近三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主要工作业绩。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从业印章。

      四、地点及联系电话:
      1.地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3号楼西门6层612室)。
      2.联系电话:87774096、67116590、67130266、67796795、87772354(财务部)、67182811。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 韶关2014年度关于造价员资格考试练习题的订购通知

          造价168从韶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了解到,2014年度关于造价员资格考试练习题的订购通知。通知内容详细如下:

    各位考生:

      为让考生熟悉造价员资格考试题型模式,提高应试能力,我协会从近年的造价员资格考试各科目试卷中摘录了部分试题,分别编辑了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三个专业的考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供考生备考复习。该练习题现已公开发售,价格为20元/本;如考生新购买成套的考试参考教材,将免费获赠相应专业的练习题。

      省直销售点:

      1、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楼协会财务室

      电话:020-83346219

      2、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4楼

      电话:020-33386311、22266088

      各市考生需购买考试练习题的,可与当地造价员管理机构联系。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 湛江市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附件: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说明
  • 辽宁抚顺市2014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

    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的通知》(辽建价协发[2014]2号)要求,现将我市升级考试报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1.凡属抚顺市地区,发证日期在2011年4月30日前,符合《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建价发[2013]11号)报名条件的;

      2.完成2007年至2010年度和2011年至2014年度,我省举办的造价员继续教育验证合格的(已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但还没进行验证,需验证合格后),均可报名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

      二、报名、审核时间

      考试报名、审核时间: 2014年3月10日— 4月30日,周六、周日等法定假日休息。

      三、报名材料

      1.加盖本人从业单位公章及法人印章的报名表(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高清,与网上报名照片一致)一寸彩照2张(贴在报名表上);

      4.造价员资格证书。

      四、现场审核地点

      抚顺市新抚区民主一街18号(老市政府院内)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四楼建经科

      咨询电话:52603808

      五、其它

      报名及考试的具体事项详见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的通知。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 2014年度珠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造价员:

      根据粤价协[2013]010号《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和粤价协[2014]011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见附件一)精神和要求,受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委托,本协会于3月15日至12月31日,组织我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对象

      凡持有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签发的粤06、07、08、09、10、11、12、13开头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业的造价员。

    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和学习课程

    学习课程: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概述及条款解读”和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宣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2013-0201)条款释义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宣贯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介绍及各阶段造价控制要点》

    本次网络继续教育学时为30学时,网上报名和学习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造价员在此期限内可自行安排时间上网学习,或学习以上课程外的其他课程。

    三、继续教育报名及学习网址

      登录网址:http://www.gdeca.org.cn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点击“造价员管理系统 →造价员业务办理→继续教育报名申请”。再点击造价员网络教育系统,按照学习流程提示进行操作:详见附件一内的附件:“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说明”。

    四、网络继续教育学时确认及证书登记

      已办理《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的造价员,完成网络学习后,持《继续教育报名表》、《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和《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到本协会办理确认和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手续。

      未办理《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的造价员,完成网络学习后,持《继续教育报名表》(一式两份、相片两张)、《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办理确认和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并领取《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也可委托本协会到省造价协会代办。

      新办《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需交纳证书工本费50元/本,已有证书者不用交工本费。

    五、本协会造价员继续教育咨询电话:0756-2271036曾小姐;0756-2283769 聂小姐。

    附件一:

    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粤价协[2014]011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 2014年3月份广州造价管理信息工作例会综述

      造价168获悉,14日广州召了开2014年3月份造价管理信息工作例会综述。

      建筑定额科在2月份办结合同备案108个,合同总金额42.6亿元,其中:施工总承包41个,合同金额34.5亿元;专业分包5个,合同金额1.8亿元;劳务分包25个,合同金额4.2亿元;监理37个,合同金额2.1亿元。

      为更好贯彻实施清单计价指引,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站向社会收集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以便向省站反馈。请各有关单位登陆省造价站网站http://www.gdcost.com,在通知公告的栏目里下载该清单计价指引,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研讨,并将书面意见于3月31日前书面反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站。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站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结合现行定额执行情况,尽早制定贯彻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站将结合广州市的情况制定贯彻意见。

      3月上旬,建筑定额科与省造价总站建筑科进行了业务交流。了解到省造价总站有意对10年定额进行新材料新工艺的子目补充,以及对定额个别子目进行修正。满足市场计价需要,也为日后定额修编打好基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和定额使用情况,书面向我站或省造价总站反映。

      2月份原材料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特别是钢材和有色金属价格,跌幅在2-5%左右,塑料PPR价格跌幅近7%。中砂、碎石、砖、板材、水泥价格与上季度持平,沥青价格涨幅为3%。

      据了解,一季度的厂商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调,编审机构、项目业主确定价格水平时应考虑该因素。

      为有效降低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市建委将于近期发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指标,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设立施工招标控制价时,要以经财政部门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照招标控制价下浮幅度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工程造价控制指标作为施工招标控制价的目标控制值。对招标控制价超出工程造价控制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说明原因。造价站受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将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市建委的文件精神执行。

  •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发布公告

  • 广东省关于2014年度造价员资格考试执行2013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标准的通知

  • 2014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即将开始

    省属、各市造价员:
      根据《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粤价协[2013]010号)的规定,我协会于2014年3月15日至12月31日开通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供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学习。有关事宜通知见附件。

      附件:1.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2.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说明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 浙江省举行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精神,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见附件。

      附件:关于举行浙江省2014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版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3年9月27日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了原《广东省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补充了与国家近年新出台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相衔接的内容,吸收了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实践中探索出的工程质量管理成 功经验和做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相关单位与人员质量义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是广东省今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广 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建质〔2013〕168号),对各地区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组织参加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学会第18届年会的通知

      粤价协[2014]015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价协《关于召开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学会第18届年会的预通知》(中价协函[2014]3号),由香港测量师学会主办的第18届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学会(PAQS)年会将于2014年6月7-10日在香港举行。本次会议将对提高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及专业人士的国际影响力、促进同行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协会计划组织会员单位及省内相关的单位参加本届年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届的年会详细信息可登陆PAQS官方网站www.paqs2014.com查询。

      二、我协会的会员单位及省内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士可通过我协会代办报名手续及交纳报名费,也可登陆PAQS官方网站进行报名和交费。

      三、通过我协会报名者,请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报名表交到我协会秘书处。我协会收齐报名表并代收报名费,统一交至香港会务组办理报名手续。

      四、我协会将于6月8日组织报名者集体出发参加6月9-10日的研讨会,如需要参加6月7-8日“青年组活动”、高尔夫联谊赛等,请自行提前前往香港参加。

      五、省工程造价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庆,电话:020-83344491,手机:18022358100

      电子邮箱:gdeca.admin@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501室

      附件:

      1、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第十八届年会报名表

      2、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第十八届年会主题和议程

      3、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第十八届年会介绍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 查全国信息价有新选择!造价168材价信息服务再提升!

    造价168材价频道  全国信息价格数据全面上线

           2014220日开始,超过一千万条全国信息价数据正式上线造价168材价频道【信息价】板块,收录年限从2000年开始至今。这是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运营部、材价部全体工作人员奋战一个季度的成果,也是2014年我们献给广大用户的开年大礼!

           众所周知,建筑材料价格具有变化幅度大、规律性差的特点,而材料价差在工程建设投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涉及材料品种达数十万种,常用的规格品种也有几千种, 而建筑材料市场价比较混乱,透明度差, 随意性大,如果单纯以建材厂商的报价作为材料价差的计价依据,无疑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信息价格(或称“综合价格”、“指导价”)是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通过对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综合计算而形成,基本反映了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是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价款支付、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供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在上述项目的计价中使用。

            为响应用户强烈的使用需求,方便材料价格查询,有效提高工程造价的工作效率,造价168将首批涵盖全国18个省、直辖市的一千多万条信息价数据加载至材价频道【信息价】板块。只要成为造价168的收费会员,就在可以网上查看全国各地级市的信息价格,大大省却了调档翻书的麻烦。

           继首批全国信息价完成上线后,造价168服务平台将继续更新完善现有地区的历史信息价格数据,以及补充安徽、吉林、内蒙古、宁夏、青海、陕西、新疆等地的信息价格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及时、准确,高效为建设、设计、施工、造价管理、造价咨询等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材价信息服务,做优一站式专业造价服务。

     

  • 2014年度广西关于开展造价员资格证书注册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柳州市质安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09〕11号)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凡在广西辖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参加我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统一考试(笔试和机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时只需要将笔试和机试成绩截图上传至系统中即可,笔试成绩截图请进入【造价员考试报名系统】查询相关年份成绩并截图,机试成绩请在广西造价信息网搜索 ‘名单’查询相关年份考虑合格名单找到自己名字后截图即可)

      二、申报注册程序

      造价员资格注册时间为3月15日-4月30日,注册采取网上申报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注册程序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3月15日至4月10日,注册申请人登录"广西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按网上操作指南及书面材料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书面材料的提交由申请人聘用单位统一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二)4月1日至4月15日,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市造价员注册申请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确认和书面申报资料审查,并将名单和申报资料汇总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4月15日至4月25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上报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四)领取注册证书和印章的时间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费用

      执业章工本费80元/枚,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代收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暂不办理注册的人员,需在网上填报延期注册申请表,报当地造价管理站备案。延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取得考试合格成绩之日起计算。

      (二)逾期未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的,本年度不再受理。

      (三)申请延期注册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联系电话:0771-5867296 杨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2月14日

     

  • 福建2014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4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专业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各专业工程技术和工程造价实务。
    考试时间:2014 年6月29日
    上午:8:30―11:30各专业工程造价实务
    下午:2:30―5:30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及各专业工程技术,其中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的为2:30―4:00。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年龄未满60周岁(1954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考试:
    1、福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请自行上网下载)专业在校生;
    2、工程造价、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1、2014年福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2、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2012年6月1日以后毕业);
    3、已通过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需要增加专业的考生;
    4、已取得交通、水利、林业等专业部门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需要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造价员的。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四、报名办法和程序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须先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造价员考试系统(网址:www.fjgczj.com,以下简称“网上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考区现场审核(详见附件)。
    (一)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3月1日至3月28日登录网上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用A4纸打印《2014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或学校公章。
    (二)现场审核: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3月17日至3月28日携带下列申报材料各一份到所属考区现场审核确认:
    (1)《报名表》;
    (2)学历证件(含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或学校公章)。
    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 2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已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三)考试收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房﹝2011﹞399号)规定,按照50元/科,由各报名点在现场审核申报材料时代收。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2014年6月20日起登录网上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用书
    (一)考试采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单位主编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各专业工程造价实务考试所需工具书:
    1、各专业通用工具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建筑工程:《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或者《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常用项目汇编》、《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常用项目汇编》。
    3、市政工程:《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或者《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常用项目汇编》。
    4、安装工程:《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2012~FJYD-312-2012)》。
    5、园林绿化工程:《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
        六、考试有关事宜
    (一)考生必须一次性通过所有应考科目的考试,方为合格。
    (二)各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参加各专业《工程造价实务》考试可携带相关专业的工具书。考场备有草稿纸,用后收回。
        七、其他事宜
        各设区市造价站初审后,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申报材料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人:黄兰,电话:0591-87610179。

        附件:2014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点联系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月27日

  • 喜讯:甘肃省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通过评审鉴定

           喜讯!2013124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关于甘肃省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通过评审鉴定的通知》,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甘肃省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通过评审鉴定。

           评委会认为:甘肃省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能正确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结果正确,界面直观,软件功能设置灵活开放,方便用户,可操作性强,能满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量计算需要,通过评审鉴定,可以推广使用。公告截图如下:

           甘肃省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是一款自主三维平台、工程量钢筋二合一的全新一代主流算量软件。自主研发的三维图形平台,成熟稳定,不依赖AUTOCAD。工程量和钢筋合二为一,画一次构件,同时出工程量和钢筋量。而且图形修改尺寸时,钢筋全自动刷新。甘肃省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是整合了图形建模法、表格法、构件法为一体的综合算量平台。得到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相当于同时拥有了三套软件。软件将图形建模法、构件法、表格法融为一体,实现100%算量。算量优工程算量软件具有超快、超强转CAD功能,是手工建模与转CAD建模完美融合的高速算量软件。

           软件功能亮点:

           1. 【算量优.量筋合一】实现了一套软件程序全国各地区都可以使用

           只安装一次软件程序,在线云算量模板下载模板即可将模板清单库、定额库下载下来使用,在全国各地区通用使用。

           2. 【算量优.量筋合一】给您带来的价值(更快速、更简单、更精准)

           更快速——大大提高您的算量速度;构件操作的基本过程是定义属性、绘图、编辑、钢筋布置及查量汇总计算,【算量优.量筋合一】在每一个步骤中都帮您大大提高算量速度。

          (1)定义构件属性快

           A.独特的边画边定义的应用方法。相比传统的定义构件翻一遍图纸,画构件再翻一遍图纸的方法大大提高了速度。

           B.独创三维定义,在定义构件属性时就能看到三维钢筋,更直观、更快捷。

           C.智能关联数据,比如柱构件,改变纵筋根数,箍筋智能组合,无需手工再去组合箍筋。

           (2)绘图、编辑速度快

           A.绘图时,构件基准点、绘图捕捉点可精确灵活地自由切换,大大提高绘图速度。

           B.三维定义、三维绘图、三维编辑,可在三维空间任意修改构件尺寸、平面位置及标高,方便快捷。

           C.量筋合一,构件尺寸修改后,钢筋自动刷新,大大提高算量速度。

           (3)查量、汇总计算快

           A.全过程实时计算,绘制或编辑构件,无需计算,即可查看工程量和钢筋计算结果。

           B.汇总计算速度快,软件只对修改部分进行计算,大幅度提高计算速度。

           3. 更简单——全过程动态可视操作、学习简单、极易上手,让您轻松掌握。

           4.【算量优.量筋合一】转CAD高速算量引领您进入高速算量新时代

           (1)不受CAD版本限制,能转任何版本的AUTOCAD图纸。

           (2)可转各种表示方法的CAD图,让转CAD高速算量成为现实。

           快速识别各种规范和不规范的构件表格;

           快速识别各种规范与不规范的框架柱和剪力墙暗柱的平面图、配筋图。

     

  • 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暨企业人才发展战略研讨会在津举行 [图]

    广东华联咨询信息管理部经理吕智发言。  (图/天津华建智联提供)

           2013116日,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暨企业人才发展战略研讨会在天津市南开区汇高花园酒店举行,40多名来来自工程咨询企业的高管共聚一堂,听取关于“识人定天下——企业如何用好人才、留住人才”以及“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新技术应用”两大议题的专家演讲,演讲亮点包括,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如何把握即将来临的国家新政契机;如何有效运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如何进行有效的人才遴选、组建过硬的核心团队、提高核心竞争力;如何对企业的业务能力、项目进度、成果质量、项目服务、收支等情况做到实时掌握等……

           广东华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吕智应邀出席大会并做主题发言。吕经理紧紧围绕华联造价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CCPM)的工作原理以及功能特点,向与会者讲解如何标准化打造作业流程,分享全方位把控项目进度的秘诀,向企业项目要效能,出业绩。CCPM系统提供强大的资源数据库支撑,建立起一整套科学有序的业务流,为造价项目管理设立的21个节点,从客户跟进到项目成果提交的每个环节全面覆盖;同时在项目立项时分配每个步骤由谁来完成,谁来审批,谁可以查询,系统自动按设计的工作流程分配到每个相关环节的负责人,一对一定点对接,不容错漏。融合广东华联十八年管理经验而专业研发的CCPM系统,经实多家知名企业用户的使用验证,能有效提升工程造咨询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无论是部门、团队还是个人的项目成果,业绩均有记录在案,务必保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真正做到有依有据。  

            这是继十月份举办的 “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发展展望和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革与创新会议”之后,华联造价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CCPM)第二次向天津工程造价同业广泛推介,对于深化我司服务品牌影响,进一步夯实市场基础具有积极意义。

     

    (文/华联科技运营中心-黄巧玲  通讯员:天津华建智联-冯世泽

  • 华联造价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CCPM)向天津同业推介 [图]

    参会人员正在认真听取CCPM的介绍。(图/津价协提供)

           2013年1015-16日,由天津建设造价协会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组织举办的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发展展望和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革与创新会议在天津汇高花园酒店隆重举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吴佐民秘书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尹贻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天津建设造价协会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理事长、天津市机械设备成套局局长、党组书记张顺民,天津建设造价协会和招投标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常务副秘书长王润明等出席了会议并发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长吴佐民教授作题为《中国工程造价信息化的回顾与展望》的演讲,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工程造价的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介绍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成就、发展方向及任务,工程造价的管理体系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尹贻林教授作了题为《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革与创新》的演讲,介绍了2013版规范的修编工作情况、修编依据、修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新规范结构、条文逐一进行了详解,对如何应用2013版规范列举了典型的工程实例和应用案例。

    10月15日下午,广东华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吕智作题为《华联造价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CCPM)简介》的演讲,内容主要是针对行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讲解,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以上问题正是CCPM的核心功能板块,它完全可以帮助甲乙双方对每个项目进行全方位放大镜穿透式的管控。

    本次会议广东华联造价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CCPM)的功能特色得到了现场160位与会者的认可。借助本次会议搭建起的交流平台,华联造价全过程项目管理系统(CCPM)将以它完善而专业的优势功能特点正式向天津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文/华联科技运营部-黄巧玲)

     

  •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工程造价教学实训平台开发与应用研讨会在穗举行

    本次研讨会参会人员合影。(图/运营部-黄巧玲)

          2013年819-20日,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工程造价教学实训平台开发与应用研讨会在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召开。本次研讨会主要讨论了造价168平台改造升级,软件产品入驻高校,助力工程造价教学软件应用,科研课题立项,以及广东华联与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双方开展校企合作等议题,研讨内容务实,成果丰硕,为造价168一站式专业造价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包括: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秘书长易冰源研究员、建筑经济杂志刘芳编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陈林杰教授、经济管理学院工程管理团队主任王兴吉副教授,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查世伟、总经理尹绍青、副总经理周道川、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欧阳宏斌、技术总监陈宁,以及信息管理、技术开发、产品需求分析师等。

    研讨会上,董事总经理欧阳宏斌代表我方首先致欢迎辞,对由易秘书长率领的专家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欧阳总简要介绍了造价168的建设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并感谢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一直以来对造价168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技术指导。查世伟董事长也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易冰原秘书长在致辞中肯定了造价168的成绩之外,阐释了此行的目的,即针对造价168目前的建设情况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改善提升计划,从而为用户提供更优秀的用户体验、功能更强大的平台服务;同时加强造价168信息服务平台在“工具”、“指标”、“学院”、“招聘”等业务板块的建设,以及其服务技术与应用在专业院校的推广,从而把造价168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站式专业造价服务平台、建工领域信息化建设的一面旗帜。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陈林杰教授在开场发言中简要介绍了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历史和学科建设情况,陈副院长表示校企双方拥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未来合作前景广阔,对本次校企合作充满期待。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里,参会人员紧密围绕会议议程设置,对造价168信息服务平台的网站优化工作,包括用户体验优化、对搜索引擎优化以及对网站运营维护,平台的材价信息收录、造价指标、造价软件、工程项目采集等技术(服务产品),以及科研合作、校企合作洽商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与会人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达成了高度共识,制定出工作备忘录,以确保研讨会成果的落实和转化。

    (文/运营部-黄巧玲

  • 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第17届年会简报 [图]

    大会现场。(图/华联科技销售部-赖晓金)

          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主办的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第17届年会于2013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古都西安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陈重先生、PAQS主席高顿先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郑建钢先生、中价协理事长徐惠琴女士、秘书长吴佐民先生以及PAQS各成员国主席和来自国内外的450名会议代表出席了本届年会。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查世伟带队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欧阳宏斌、销售经理赖晓金一行参加了年会。
         本届年会以“信息——价值管理的基石”为主题,主要内容涵盖:价值管理、信息管理、成本效益分析、建筑管理、风险管理、工程计价、工程造价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教育培训和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等内容。为了提高会议质量,中价协还邀请了部分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在大会作专题发言。期中主题发言共5篇,分别是:中价协吴佐民秘书长的“中国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的回顾与展望”、马来西亚工料测量师协会前主席王书燐先生的“信息化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得以顺利实施的角色”、清华大学教务委员会副主任马智亮教授的“BIM在中国的应用现状及未来展望”、香港大学廖美薇教授的“项目建设中的价值共创理念”、国际造价工程师联合会主席卡斯腾先生的“国际建设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其他一般性发言共39篇。另外,应有关会员国的要求,本次年会增加了“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ring,建筑信息模型)”专题论坛。
          在正式年会之前的5月19日,PAQS召开了由各国代表参加的PAQS理事会,在理事会上通过了中价协理事长徐惠琴女士代表中国出任下届理事会主席的决议(任期两年)。
          21日下午,历时四天的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第十七届年会闭幕。闭幕仪式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CECA)秘书长吴佐民先生主持。作为PAQS第十八届年会的主办方,香港工料测量师学会在闭幕仪式上播放了宣传片,欢迎各国代表届时莅临年会。CECA向香港工料测量师学会移交了会旗。至此,本届大会圆满落下帷幕。

  • 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

           3月15日下午,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总结2012年度协会工作情况,部署2013年协会工作任务。会议由协会副秘书长姚自斌主持、全体理事和协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市司法局分管领导谭祥平副局长到会并讲话。会上,协会秘书长温盛发分别就协会2012年度工作情况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2013年度工作要点和财务预算草案,以及协会2013年度外出调研计划和编印会刊设想,向全体理事作了详细汇报。全体理事就以上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
           表决结束后,王慧君会长对协会2013年工作谈了几点看法:一是协会要着重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多钻研鉴定技术,有能力者可同时申报省、市协会立项支持。二是协会各单位会员要规范使用司法鉴定案件管理系统,支持和配合系统本地化应用,逐步完善系统运行。三是2013年度工作任务较重,各理事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协会工作,塑造广州司法鉴定品牌。
          会议最后,谭祥平副局长对新一年的协会工作强调要求:协会既要加强自身建设、队伍建设,又要加强对外交流、沟通、协调,更要密切配合行政管理机关各项工作开展。
  • 广州建成全国首家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平台 司法“鉴证”助力化解社会纠纷

         交通事故死者血液中检测出达醉驾标准的酒精含量,为何却说他没有饮酒?光凭一堆白骨遗骸,能否确定逝者和事主的血缘关系?交通事故中双方各执一词,3D建模如何还原第一现场,让真相大白?这些并非香港悬疑电视剧的桥段,而是发生在广州的真实故事。昨日,记者走进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看专家如何使用现代科技还原第一事发现场,让事实说话。
          全国首家司法鉴定管理平台
         “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让每一个司法鉴定案件,都置于司法行政部门的有效监控之下,既规范了业务,又杜绝了‘假司法鉴定’,增强了群众公信力。”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谭祥平如是说道。
          广州现有司法鉴定机构50家,司法鉴定业务量达25000余件。如何规范行业管理和自律,减少和杜绝假冒司法鉴定机构、假冒司法鉴定人、虚假司法鉴定文书、超范围司法鉴定和违规收费等现象,广州市司法局从源头入手,在科技手段上下功夫,在全国率先建立广州市司法鉴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从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到终结,全程实行标准化程序操作,随机生成全市统一的司法鉴定案号。
          运行一年来,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了某知名网站等申请鉴别的3份假司法鉴定文书;通过系统锁定司法鉴定案件数据功能,拒绝了4起相关部门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更改司法鉴定委托人等重要资料的要求;监察到了2家司法鉴定机构不合理收费问题;基本杜绝了超范围司法鉴定问题;同步掌握重大敏感司法鉴定案件33起,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案件7起。
         通过该系统管理与监控,较好地解决了司法鉴定管理“无抓手”、监控“无手段”的难题。
         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医患纠纷
         近年来,医患纠纷发案频繁,数量有增无减。医患双方通过司法鉴定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在广州已形成新趋势。据介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年共完成医患纠纷司法鉴定案件200余宗,同比增长约40%。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表示,相对于卫生系统的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部门,原因是鉴定部门的“独立第三方”身份容易保持公正立场。同时,鉴定报告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且有大量临床高水平医生作为技术后盾,鉴定结果更加具有公信力。
         据了解,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注意把好“监督关”。司法鉴定人不仅要熟悉鉴定方面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同时还要参加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相对规范,一般不接受医院或患者单方委托,鉴定活动有复查、解剖、文证审查、质询和专家研讨等一套严密程序保证结论的科学、客观性。

     


     

  • 司法鉴定也长千里眼 远程网络会鉴案例22宗

          大洋网讯 (记者 李冬冬 通讯员 李丽容)记者获悉,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勇于创新、先行先试,远程网络会鉴平台建立一年来,已成功完成远程网络会鉴案例22宗。该鉴定中心依托科技手段,成为我省首家司法鉴定机构利用远程网络视频为异地医疗损害案件进行听证和鉴定。
          据介绍,远程网络会鉴平台的运用,使身处异地的当事人、法官、专家和法医可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省时、省力、省钱,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充分共享和输出了发达地区丰富的司法鉴定资源,受到了医患双方、卫生、法院等各部门的欢迎。
          医疗损害案件中的司法鉴定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在远程网络会鉴平台搭建之前,异地医疗损害案件申请人和鉴定人员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与精力在被鉴定人所在地和鉴定机构所在地之间来回奔波,甚至延误了最佳鉴定时机,稀缺的鉴定专家资源也在路途中被消耗。
          现在,由于远程网络会鉴平台的搭建成功,利用网络视频进行鉴定听证,既方便又高效。目前,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海南美兰法院已经建立了长期性的远程网络视频鉴定和庭审质证平台,效果十分满意。该法院表示,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远程网络会鉴平台的应用,为海南省复杂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了高品质的司法鉴定服务,为和谐医疗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远程网络会鉴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该鉴定中心主任王慧君表示,“当前我国偏远地方和贫困山区的医疗和鉴定水平不高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类似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这样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的鉴定机构有义务进行资源输出或对口支援,但是苦于时空距离,有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据悉,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大型综合司法鉴定机构,是广东省最具影响力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之一。
  • 谭祥平副局长对市鉴定协会 2013年工作提出殷切希望

          3月15日下午,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谭祥平副局长到会并讲话。
          谭副局长在讲话中对协会过去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高度赞扬王慧君会长、温盛发秘书长过去一年带领司法鉴定协会,密切配合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积极推进行业自身建设发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为广州司法鉴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了积极努力。
          谭副局长指出,今年是协会本届理事会任期的最后一年,也是协会发展非常关键的一年。希望全体理事继续保持过去几年的良好精神风貌,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各项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广州的任务要求,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推进协会基础建设,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协会服务职能。
    一是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2012年,协会在自身建设上作了很多努力,但还远远不够。受经费所限,协会秘书处要拟定分步实施的计划和方案,报理事会审批后,逐步解决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工作用车等问题。
    二是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近年来,通过办理投诉案件,折射出司法鉴定人法律意识不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程序瑕疵等诸多漏洞。要提高广州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协会必须加大对司法鉴定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的教育培训力度。
    三是加强宣传,逐渐扩大协会影响力。广州司法鉴定机构的规模、鉴定能力,都是全国一流的,但同上海、北京相比,我们在宣传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即使是同深圳的一些机构相比,我们也有明显差距。今后一定要加强正面宣传工作,扩大广州司法鉴定机构在全国的影响力、辐射力。今天会上谈到了编辑简报、制作DVD等,还要发掘更多的宣传渠道,把广州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出去,树立广州品牌,争当全国司法鉴定工作排头兵。
     
    二、建立和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与作用,是党和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次全国两会报告,也专门谈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问题。协会成立时间较短,尤其是全国的司法鉴定协会尚未建立,如何加强和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各省、各市都在探索,各有各的特点。广州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市场机制相对完善,尤其要克服坐等上面政策出台的“等、靠、要”思想,勇于先行先试,勇作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标杆。当前,协会的首要任务是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尽快建立“三个体系”,即司法鉴定质量检查评估体系、司法鉴定诚信体系、司法鉴定行业奖惩体系。要集中表彰一批鉴定质量可靠、内部管理规范、诚信度高的鉴定机构;表彰一批忠于职守、规范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全面展示我市司法鉴定工作成绩,引导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共同擦亮广州司法鉴定这个金字品牌。
     
    三、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广州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现有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协会理事会是全市司法鉴定人的代表机构,一定要把加强为司法鉴定人服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深入分析研究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互补、分工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要将广大司法鉴定人的需求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行业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宏观指导,使行政管理职能得到新的强化和提升。要利用协会既是民间组织,又是行业代表双重身份的优势,加强与其它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交流沟通,学习和借鉴他们成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协会各项工作措施,在推动协会各项日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
     

     

  • 广州市率先建成全国首个司法鉴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年初,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建成“司法鉴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该系统主要有以下几大功能:

     一、综合管理功能。“广州市司法鉴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根据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程序设计,主要特点为:一是各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并上传《司法鉴定协议书》后,管理系统便立即进行锁定,避免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私自更改,从而杜绝了“阴阳合同”现象;二是新增司法鉴定案件录入时,需选定所涉业务范围和承办司法鉴定人姓名,以防超范围执业;三是司法鉴定案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数额为必填项,以防私自违规收费;四是根据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的办理期限设置了预警提醒功能,以防超时鉴定。
     
     二、统一全市办案案号。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广州市内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都必须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使用管理系统自动编排的案件编号。案号一经生成便无法更改。而且,凡未录入或录入不完全信息的案件,均无法生成案件统一编号,不能打印司法鉴定意见书封面,使虚假鉴定意见书无处遁形。
     
     三、可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情况实时跟踪。管理系统可直观显示案件委托人、被鉴定人等主要信息,可根据设定项目对司法鉴定案件进行实时统计分析,授权人可随时调阅案件相关情况,避免重复查找档案,节约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成本,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和管理机关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 广州市局三项举措加强对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建设指导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是诉讼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和司法鉴定人数量是伴随着诉讼活动的需求而变化的。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颁布,为司法鉴定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司法鉴定执业环境日益改善,潜在的司法鉴定资源不断被挖掘出来,司法鉴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与此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市场份额被分摊后,经济效益受到影响。新设司法鉴定机构入门较晚,人力、财力、经验,都无法与那些综合性的、规模较大的司法鉴定机构抗衡。为促进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尽快渡过业务磨合期,尽快进入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广州市局专门出台三项举措,切实加强对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一、建立对新设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教育制度。

        早在递交申请书时,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就专门召集申请单位负责人座谈,向他们详细介绍行业动态,描述执业风险。教育其志存高远,着眼于社会效益,着眼于平安广州建设,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获批后,广州市局又主动邀请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谈话,告知执业规范,申明管理权限,告知投诉案件查处程序等。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如有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后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方式等。通过谈话教育,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对整个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对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与程序更加清晰和明确,对司法鉴定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到位,更加珍惜和爱护司法鉴定资质,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管理。

        二、健全新增司法鉴定人员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

        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证据和专家意见的活动,在科学性、合法性以及鉴定程序方面的要求都必须经得起控辩双方的质询,经得起法庭的审查,要求非常高。而新加入的司法鉴定人由于经验不足,面对案件不是无从下手就是手忙脚乱,特别容易忙中出错,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质量与公信力。为此,广州市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加大了对新增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指导与培训,一是要求全体司法鉴定人必须认真学习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二是组织相关司法鉴定人员进行专门学习,了解申领《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刻制印章、牌匾等程序和要求,发送包含《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资料汇编,讲述省厅和市局的层级管理权限、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的职能界分,培训“广州市司法鉴定智能综合管理系统”和全市司法鉴定案件统一编号的使用方法等,为受理司法鉴定案件做好充分准备。三是为他们联系一些管理规范、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跟班学习,特别是司法鉴定文书管理方面的要求与规范,以尽快熟悉业务。

        三、加强对新设机构和新增鉴定人的执业执纪检查。

        平时,广州市局坚持对新设立或新增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新增的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发展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年底,广州市局专门对相关机构、鉴定人的执业执纪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对新机构、新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帮助他们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水准的司法鉴定队伍,推进全市司法鉴定质量建设。

  •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化解医患纠纷主力军

         《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因其权威性、中立性和技术可靠性逐渐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认可,成为承办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的主力军,为医疗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支持,为维护司法公正做出了卓越贡献。2012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发文明确可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这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全年共完成相关案件158宗。2013年初,上述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被确认为我省医疗过错鉴定的复核鉴定单位。
          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其优势主要有:一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地位中立,敢于坚持原则,勇于伸张正义,忠于事实真相。二是具有人才优势,法医司法鉴定人大多数具有医学的学、经历,对病历等鉴定材料识别、判断、掌握能力较强,对患者的伤情、药剂的使用和医院的诊疗程序等情况较为熟悉。三是程序严谨,司法鉴定人不仅熟悉鉴定方面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同时还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对法律程序比较了解,工作相对规范,且一般不接受医院或患者单方委托,所受理的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根据案情需要专门邀请医学各科目权威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通过座谈会形式由医患双方代表陈述争议问题及理由,就有关问题提问和研讨等,综合得出鉴定意见。

     

  •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抽查结果的通报

     

  • 广州司法鉴定工作信息(2013年第2期)

    广州司法鉴定工作信息(2013年第2期)下载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晋召开 我公司荣获“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先进单位”会员 董事长查世伟先生当选为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第六届一次会议于10月16 日在山西省太原市隆重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及来自30多个省市自治区行业代表共272人到会。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联”)董事长查世伟、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欧阳宏斌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陈大卫发来贺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李俊明致欢迎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刘灿出席会议并讲话,对标准定额司近期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和对新一届协会的工作提出了建议。张允宽理事长作中价协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徐金泉副理事长作第五届理事会财务报告,马军副理事长作《关于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吴松副理事长作《关于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组成方案的说明》。
          会上听取和审议了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了第五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领导班子;表彰了先进单位会员和优秀工程造价成果。
          经大会选举,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为徐惠琴,副理事长有:何建宇、白丽亚、沈维春、袁桂军、王中和、胡传海、张顺民、谢洪学、郭瑜、刘  嘉、周尚杰、郭怀君、尹贻林、张宝玉,吴佐民任秘书长。我公司董事长查世伟先生荣誉当选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新当选的协会理事长徐惠琴同志在大会上讲话,秘书长吴佐民同志宣读会议决议。本次会议期间,还召开了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本届大会表彰了2012年全国100家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先进单位会员,113项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其中:一等奖17项,二等奖31项,三等奖65项(未含军队系统获奖项目19项)。广东华联荣获“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同时我公司陈细华、黄淑权、齐宇、黄文等同志参与的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易地新建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项目夺得“第三届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三等奖”殊荣。
          这些荣誉的取得,既是行业协会对我公司造价咨询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我公司未来发展的鞭策和激励。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将倍加珍惜荣誉,不辜负各级领导对我们的关爱和厚望,再接再厉,积极进取,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守行规行约,始终坚持“快、准、优;100-1=0”的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建设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脚踏实地、不断磨砺,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 168参考价8月1日正式上线

     

         经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运营部、材价部全体工作人员历时2个月攻坚奋战,近30万条168参考价于8月1日正式上线。
         168参考价”是造价168平台在多渠道收集厂商报价基础上,结合广东华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量工程造价项目实际,以及造价168平台的大量询价服务数据整理而来的。价格基本贴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供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价款支付、竣工结算过程中参考、对照。
         168参考价”是特定时段的参考价,并不代表工程实际的价格,仅供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参考。在使用“168参考价”时应结合工程实际以及当时的市场行情做出适当的调整之后使用。各工程材料的价格建议通过造价168平台的在线询价功能向各厂商询价获得。
         168参考价上线后,造价168平台将在不降低目前准入门槛的情况下继续扩充厂商名录,增加材料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用户对参考价的检索体验;保持与厂商的密切联系,并为造价168的广大会员提供专业、快捷、高效、精准,优质的材料价格参考服务。

    (华联科技技术部王云祥供稿)


  • 造价168一站式专业服务平台举行第一期技能培训班

         7月21日,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查世伟,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咨询”)总经理尹绍青,副总经理胡灼贞、黄淑权以及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科技”)董事总经理欧阳宏斌等公司领导,率领七十多名员工前往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参加第一期造价168一站式服务平台技能培训班。此次培训课得到了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力支持。


    (华联咨询、华联科技董事长查世伟体验实战操作)

     


    (华联咨询总经理尹绍青与员工一起听课)

     

    (造价168第一期技能培训班现场实况)


    造价168一站式专业服务平台举办培训班,目的是为提高企业广大员工,尤其是业务骨干人员对造价168服务平台的功能模块的认识,以及熟练掌握我司自行研发的“计价优”工程计价软件的使用操作。务求从内到外,以点带面的形式,推广造价168智能技术的应用与用户认知度。

    (造价168第一期技能培训班集体合影)

     

           第一期技能培训班,华联咨询东莞分公司、南海分公司、广州三部以及华联科技运营、销售、材价部均有派员参加。培训课由讲师示范操作以及学员实战演练两部分构成。在学员上机操练过程中,讲师从旁指导,及时答疑解惑。经过一天的培训,学员们基本上能做到独立操作软件,达到了本次培训的预期效果。在吸取本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造价168一站式服务平台今后会举办多期技能培训班,面向的对象或将从企业员工拓展至注册客户、专业院校人员等,让更多人接触造价168智能造价技术,让造价工作变得更加专业、快捷、精准、高效。

  • 造价168服务平台启航仪式圆满举办成功

          2012年,受欧债危机的冲击,世界经济形势趋于复杂,我国经济同时承受着内外两重压力,市场需求放缓,房产调控、投融资市场持续低迷,造价行业面临极大考验。如何在工程造价过程中应用更加专业、快捷、精准、高效、智能的信息技术,来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创新能力及竞争力?
           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三楼,造价产业高峰论坛的接待会场热闹非凡,现场布置简洁大方,悠扬的音乐飘来,美丽鲜花傲然绽放。礼仪小姐效应嘉宾,气氛友好热烈。由于之前会务组作了精心的准备,编制了会务流程,整个现场井然有序。
           凯旋厅座无虚席,嘉宾都如约而至,并已经一一安排入坐。今天主持人终于揭开了神秘面纱。美女主持正在台上宣读会务注意事项。
           本次大会出席嘉宾阵容鼎盛,分量十足,皆是来自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业主单位、设计院、工程施工、工程咨询、建材供应厂商以及专业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等专业人士。下面这两位就是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易冰源秘书长、尹贻林博士等工程造价、咨询资深专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杨永副站长发言,十分精彩。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造价总站是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广东省建设厅主管。今天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领导莅临现场指导,蓬荜生辉,实乃华联咨询、华联科技的荣幸,华联全体同事热烈欢迎。
           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雄踞乐从数十里家具长廊的桥头堡,这次与华联科技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它将提供实时、详尽、全面的材价信息,而华联科技也会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带来价值无限的采购商机。
           华联科技与广东省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正式签约,双方建立“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和“广东华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中心”。
           六位主礼嘉宾在台上准备就绪,全程灭灯,在整齐有力的10倒数声中,査总宣布:造价168服务平台正式启航!现场礼乐热烈,礼花喷薄,震撼全场。
           启动仪式之后,迎来了气氛融洽,缓和的嘉宾交流环节。活动现场设有造价168一站式专业服务平台的试用体验区。看来嘉宾们对造价168服务平台充满期待,现场不少人跃跃欲试,参与到免费操作体验。给力加油。
        “开创智能造价 引领企业未来”造价产业高峰论坛暨造价168服务平台启航仪式完美落幕,嘉宾器齐聚台上合影留念,记下难忘历史时刻。在此,活动主委会同仁,感谢今天拨冗亲临现场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全体朋友们。大家共度一个别具意义、难忘美好的下午。


  • “开创智能造价 引领企业未来”造价产业高峰论坛暨造价168服务平台启航仪式

         2012年,受欧债危机的冲击,世界经济形势趋于复杂,我国经济同时承受着内外两重压力,市场需求放缓,房产调控、投融资市场持续低迷,造价行业面临极大考验。如何在工程造价过程中应用更加专业、快捷、精准、高效、智能的信息技术,来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创新能力及竞争力?
         2012年 6 月 28 日13:30-17:30,在广州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三楼凯旋厅,您将了解到建设工程领域中最新的造价应用技术,届时我们特邀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易冰源秘书长、尹贻林博士等工程造价、咨询资深专家,为我们带来最前沿的造价信息技术的深刻剖析和应用导向!
         会议详情请到以下网址浏览:http://www.cost168.com/res/zt/hy.html
  • 工程造价管理研讨会在黄山召开

       2011年5月31日-6月1日,中价协工程造价管理研讨会在安徽省黄山市召开。来自全国造价行业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共计260多名代表参加。
       会议内容主要解读有关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和建筑工程项目深基坑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研讨期间,与会代表踊跃提问,主动交流。大量经典施工案例的讲解对大家很受启发,弥补了造价人员在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方面的不足。会议特别安排了参会代表对讲课内容、讲课老师和会务组织等方面的评价活动,鼓励各位对培训工作多提宝贵建议,便于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会员和行业服务。
       本次会议得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 建筑经济杂志刊登我司中国移动南方基地项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改制十年回眸与发展论坛在广州进行

     
  • 关于印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经会签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附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对于本项条件的认定,按下列原则办理:

      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上述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三条 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转制合伙协议制定工作,充分听取各合伙人的意见,确保合伙协议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内容科学合理,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合规、有据可查。

      事务所在办理转制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合伙协议表决过程等关键环节、关键文书进行公证。

      事务所在制定转制协议、办理转制过程中出现较大内部纠纷,给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由财政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或限制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期、留存期满后的分配方式等进行书面约定,事务所在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转制后应继续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五条 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转制申请后,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事务所各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发函了解拟任合伙人所受行政处罚情况;也可以由事务所分所直接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为拟任合伙人出具行政处罚情况证明,由事务所总所汇总有关证明材料后向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

      财政部对拟任合伙人直接作出处罚的,由财政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能够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情况的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转制前已经成为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不再提供相关连续执业证明。

      第七条 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其5年连续执业证明和前3年内行政处罚情况证明,由其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确实无法出具的,由所在专业机构出具。出具证明的单位及其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批准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收回转制前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事务所不得再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九条 事务所转制后,分所名称统一为“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区划+分所”。各分所持事务所总所转制批准文件到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分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条 事务所转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操作按变更办理,有关操作由财政部在系统后台处理,不再沿用在系统中新增事务所并办理人员转所的原有程序。

      第十一条 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注重合伙人梯队建设,重视中青年合伙人培养,形成首席合伙人等核心管理人员新老交替、顺利衔接的良好机制。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以转制为契机,狠抓内部治理、严格质量控制,加快完善“权责清晰、决策科学、管理严格、和谐发展”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系统协调统一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促进事务所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降低和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部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和行为。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41亿元。

           通知明确取消及降低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夫妻共有等进行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降低及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主要包括:一是降低各地偏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实行上限控制。各地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二是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三是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等,确保降费措施落到实处。

  • 盘点十年发展 共商中继之路

           5月30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改制十年回眸与发展论坛在广东珠江宾馆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专家及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此次会议。

           据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2001年改制以来,已经整整十年。这十年,是中国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十年,是工程建设如火如荼的十年,也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设计、施工企业千载难遇的发展机会之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借助改制契机,以接轨国际和兼具中国特色为方向,创新发展模式,转变经营机制,提升执业水平,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拓市场、创造效益、贡献社会等方面都做出了可喜的成就。目前行业从业人员已近100万,且诞生了一批兼具地域与行业龙头影响的先锋企业。

           纵观国际工程市场,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热烈,已形成年营业额达4220亿美元的偌大产业,行业产值占固定资产形成总额的6.4%,秀枝高展,八面瞩目。

           会上,吴佐民教授及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查世伟分别总结了工程计价体制改革的三个阶段,并就十年间取得的成就进行了归纳:1、形成了独立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从从属于设计单位的附属专业发展为工程建设的管理重要产业,且发展态势好;2、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展;3、实现了工程价格属性从政府定价到市场调价;4、工程造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5、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有所加强。与此同时,他认为,由于工程造价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体系,且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有待完善、管理不规范、资金不到及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不高,整体实力有待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招标代理)诚信体系不健全,执业不规范,行业的公信力不足,政府监督管理和处罚乏力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尹贻林教授以《未来十年中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展望》为题,提出了造价工程咨询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应:

    一、最具生命力的二大产品即尽职审查与项目监督(充当客户的耳目的作用)

    二、最具辐射的五大手段与理念包括:

    1、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

    2、价值管理

    3、合理风险分担

    4、可施工性

    5、建筑信息模拟。

    三、最具发展性:全过程造价控制。

           高级工程师刘嘉主讲题目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展模式与策略选择》,高级工程师孔晓题目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与全方位服务模式探讨》进行了讲述。

           此次论坛得到了参会者的一致好评。


    东莞建设报

  •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随着我国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近年来,各地区各行业陆续开展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提供了信息服务,对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造价管理实际,现就近期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目标
    (一)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是指通过国家、行业、地方设立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其目标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二、明确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分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要负责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审批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受标准定额司委托主要负责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规划;建设、维护和运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组织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审核地方、行业上报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订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贯彻国家相关的政策文件及数据标准,开展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设、维护和运行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上报、发布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贯彻国家相关的政策文件及数据标准,开展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建设、维护和运行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上报、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并监督检查地市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六)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按照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向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是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
    (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原则。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应符合统一规划的原则,并满足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内容的要求。
    (八)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内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应包含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内容。其中①政务信息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内容;②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发布的计价规范、统一定额等,地方及行业发布的定额、估价表等内容;③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造价信息、城市轨道交通造价信息等内容;④价格信息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内容;⑤指数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和工料机价格的走势信息等内容。
    (九)工程造价信息的上报。各省和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通过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及时沟通和共享政务信息和计价依据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本地区和行业的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
    (十)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通过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规范工程造价数据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为及时准确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通过收集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而积累的工程造价原始数据。
    (十一)工程造价数据的收集。工程造价数据的收集要保证及时、真实、完整。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备案制度,充分利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上报备案的造价成果文件,建立相应的数据收集工作机制,并应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编制软件开发的管理。
    (十二)工程造价数据的管理。工程造价数据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进行管理。其中造价数据编码规则应符合本意见附件的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积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并建立数据库,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指标、价格、指数信息提供数据支持。
    五、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十三)维护造价信息安全。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地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安全、数据安全。
    (十四)完善信息化管理工作机制。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是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措施,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充分提高认识,把信息化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加强造价信息化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大力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重视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编码规则.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